2016 年 一 级 建 造 师 工 程 法 规 新 旧 教 材 变 化 对 比 目 录 ( 章 ) 目 录 ( 节 ) 2016 年 版 教 材 2015 年 版 教 材 1Z301000 建 筑 工 程 基 本 法 律 知 识 P1, 党 的 第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送 依 法 治 P1, 中 国 共 产 党 十 八 界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中 指 出 1Z301010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体 系 P3,1Z301212 法 的 形 式 和 效 力 层 级 P3, 只 有 十 点 ( 二 ) 法 律 新 增 :(6) 税 种 的 设 立 税 率 的 确 定 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等 税 收 基 本 制 度 P4,1Z301212 法 的 形 式 和 效 力 层 级 ( 四 )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新 增 : 省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应 当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P4, 删 除, 较 大 的 市 是 指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P4, 删 除, 经 济 特 区 是 指 批 准 后 生 效, 这 段 P5,( 五 ) 部 门 规 章 新 增 : 部 门 规 章 签 署 公 布 后 范 围 内 发 行 的 报 纸 上 刊 载 P5,( 六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整 段 变 化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P5,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予 以 公 布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的 人 民 政 府 发 行 的 报 纸 上 刊 载, 这 一 段 整 段 变 化 :(2) 属 于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行 政 管 理 事 项 增 加 (2) 属 于 本 行 政 区 域 宁 波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办 法 等 其 业 务 的 规 范, 这 一 段 P6-7,( 六 ) 备 案 和 审 查 新 增 : 30 日 内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报 有 关 机 关 备 案, 五 点 内 容 P7, 新 增 : 有 关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常 务 委 员 会 工 作 机 构 可 以 对 保 送 备 案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主 动 审 查 1Z301090 建 设 工 程 责 任 制 度 P48,1Z301094 二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已 删 除 两 段 :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7 年 以 下 根 据 2007 后 果 的 情 形 这 两 段 1Z302000 施 工 许 可 法 律 制 度 1Z302010 P51, 二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法 定 批 准 条 件 整 段 新 增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进 一 步 规 定 其 他 条 件 P53-54, 该 句 变 化 :( 一 ) 依 法 应 当 办 理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的, 已 经 办 理 该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P52,( 一 ) 已 经 办 理 该 建 筑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 二 ) 在 城 市 镇 规 划 区 的 建 筑 工 程, 已 经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证 P55, 整 段 新 增 变 化 : 我 国 已 建 立 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对 其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公 共 安 全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不 得 使 用 P56, 小 点 变 动 和 新 增 新 增 :( 七 )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委 托 监 理 的 工 程 已 委 托 监 理 ( 二 )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的 建 筑 工 程, 已 经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证 P54, 我 国 已 建 立 还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不 得 使 用
1Z302020 施 工 企 业 从 业 资 格 制 度 整 段 变 化 : 由 于 施 工 活 动 本 身 很 复 杂 其 他 条 件 P56, 整 段 变 化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上 述 的 法 定 条 件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缺 一 不 可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P59, 二 规 避 办 理 施 工 法 律 责 任 整 段 变 化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可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三 骗 取 和 伪 造 施 工 法 律 责 任 新 增 整 段 : 建 设 单 位 隐 瞒 有 关 刑 事 责 任 整 段 变 化 : 建 设 单 位 伪 造 或 者 涂 改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整 点 变 化 : 四 对 单 位 主 管 人 员 规 定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予 以 通 报 P60-61, 整 点 变 化 一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的 法 定 条 件 下, 四 点 全 部 变 化 ( 一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净 资 产 ( 二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主 要 人 员 ( 三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已 完 成 工 程 业 绩 ( 四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技 术 装 备 由 于 施 工 活 动 本 身 很 复 杂 申 领 条 件 整 段 删 除 :1 按 照 建 筑 法 规 定 其 他 工 程 据 此 已 委 托 监 理 P55,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上 述 8 个 方 面 的 法 定 条 件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施 工 许 可 证 P57,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可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分 别 处 以 罚 款 对 于 伪 造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四 对 违 法 性 更 为 罚 款 额 度 P59, ( 一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 二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三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技 术 装 备 ( 四 ) 有 符 合 规 定 的 已 完 成 工 程 业 绩 P61, 删 除 整 段 取 得 施 工 总 承 包 分 包 企 业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分 包 企 业 取 得 劳 务 分 包 劳 务 作 业, 三 段 P62, 二 施 工 企 业 的 类 别 和 登 记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中 规 定 下, 内 容 变 化, 分 为 两 段 内 容 P63,( 二 )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的 许 可 权 限, 三 点 内 容 变 化 1 下 列 建 筑 企 业 资 质, 由 国 务 院 2 下 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由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3 下 列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由 企 业 工 商 所 在 地 设 区 P63,( 二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延 续 该 段 变 化 : 有 效 期 为 5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3 个 月 前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P64, 新 增 整 句 :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准 予 延 续 P64,( 三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变 更 新 增 两 段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涉 及 公 路 水 运 有 关 部 分 整 点 变 化 P61, 三 点 内 容 P62,( 二 )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的 许 可 权 限 1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2 企 业 工 商 抓 侧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3 企 业 工 程 注 册 所 在 地 设 区 P63, 有 效 期 为 5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60 日 前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2 企 业 更 换 遗 失 补 办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3 企 业 发 生 合 并 资 质 办 理 该 句 变 化 : 企 业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重 组 以 及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P63,2 办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应 提 交 材 料 3 企 业 发 生 合 并 资 质 办 理 企 业 合 并 的, 等 级 条 件 1Z303000 建 设 工 程 发 承 包 法 律 制 度 P64-65 ( 五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撤 回 撤 销 和 注 销 三 点 变 化 1 撤 回 2 撤 销 3 注 销 P71, 五 违 法 分 包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新 增 一 段 : 2014 年 8 月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1Z302030 P76, 该 点 变 化 4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保 障 1Z303011 P84, 新 增 :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不 进 行 招 标 : 2014 年 8 月 适 用 招 标 法 2015 年 1 月 采 购 方 式 P85: 新 增 : 细 化 电 子 招 标 :2013 年 2 月 串 通 投 标 提 供 便 利 P86,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通 过 相 关 行 政 监 督 平 台 进 行 投 诉 1Z303012 P87-88, 新 增 :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建 筑 工 程 招 标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3 年 12 月 发 布 的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Z303013 P92, 新 增 : 建 筑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工 程 成 本 企 业 定 额 和 市 场 价 格 信 息 等 编 制 1Z303014 禁 止 串 通 投 标 和 其 他 不 P95, 新 增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发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规 定 包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投 标 报 价 第 一 成 本 或 者 高 于 投 标 限 价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1Z303020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制 度 大 改 :P104, 新 增 两 个 细 化 点 : 一 建 设 工 程 发 包 的 基 本 规 定 ; 二 建 设 承 包 的 基 本 规 定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制 度 包 括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1Z303023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的 规 定 大 改 :P108, 新 增 细 化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靠 挂 情 形,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的 规 定 转 包 是 必 须 禁 止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靠 挂 行 为 1Z303024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P112: 细 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责 任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进 一 步 规 定 对 认 定 转 包, 违 法 降 低 其 资 质 等 级 1Z303030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 筑 P113:2014 年 6 月 国 务 院 印 发 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4-2020) 指 出 追 究 删 除 该 段 : 企 业 分 立 的, 程 序 核 定 ( 六 )P64,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撤 回 撤 销 和 注 销 企 业 取 得 建 筑 核 定 资 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予 以 撤 销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他 情 形 P75, 4 继 续 教 育 的 方 式 及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的 保 障 P83, 此 外, 对 于 依 法 必 须 采 用 直 接 发 包 的 方 式 本 段 删 除 P84 P102: 描 述 很 浅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生 产 商 供 应 商 P106,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的 界 定,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说 的 比 较 简 单, 房 屋 简 述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房 屋 简 述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P109:2007 年 3 月 国 务 院 市 场 监 管 水 平
IZ303000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和 劳 动 合 同 法 律 制 度 范 围 P113: 第 4-5 段 :2016 年 1 月 颁 发 的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P109, 第 6-7 段 : 招 标 投 标 实 施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示 1Z303033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的 公 P117: 新 增, 第 三 段,2016 年 1 月 布 和 奖 惩 机 制 颁 发 的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意 见 中 规 定 提 高 企 业 失 信 违 法 成 本 P117: 新 增, 第 六 段 招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暂 行 办 法 中 规 定 等 活 动 的 重 要 参 考 1Z304010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制 度 P119: 新 增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分 类 P115, 分 类 IZ304011 合 同 的 法 律 特 征 和 订 立 P122, 第 一 段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包 括 原 则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合 同, 本 章 没 有 规 定, 适 用 承 揽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1Z304014 建 设 工 程 工 期 和 支 付 价 P126: 新 增 第 9 段 : 开 工 日 期 的 定 款 的 规 定 义, 开 工 日 期 是 指 P127: 新 增 第 7 段 : 竣 工 日 期 的 定 义, 竣 工 日 期 是 指 P128-129: 二 工 程 价 款 的 支 付 ( 一 ) 合 同 价 款 的 确 定 新 增 两 段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酬 金 方 式 确 定 合 同 价 款 ( 二 ) 工 程 价 款 的 支 付 和 竣 工 结 算 ( 新 增 ) ( 三 )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 新 增 ) ( 四 ) 解 决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争 议 的 规 定 1Z304015 建 设 工 程 赔 偿 损 失 的 规 P132: 第 7 段 删 除 例 如, 双 方 事 定 先 P132:( 一 ) 赔 偿 损 失 的 可 预 见 性 原 则 细 化 合 同 法 规 定,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造 成 的 损 失 P134: 与 监 理 单 位 串 通 造 成 损 失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与 承 包 单 位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1Z304017 合 同 的 履 行, 变 更, 转 P139:( 三 ) 被 撤 销 合 同 的 法 律 后 果 让 撤 销 和 终 止 一 段 中 新 增 : 合 同 部 分 效,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P140:( 一 ) 合 同 的 特 征 (2) 删 除 :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条 件 主 要 有 约 定 解 除 和 法 定 解 除 P140: 约 定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法 规 定 法 定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法 规 定 1Z304022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变 更, P150: 最 后 一 段, 删 除 终 止 劳 动 合 解 除 和 终 止 同 这 句 话 1Z304023 合 同 用 工 方 式 与 违 法 用 P152: 第 一 段 新 增 :2014 年 7 月 住 工 模 式 的 规 定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又 这 句 话 P152: 第 4 段, 新 增 劳 务 派 遣 是 补 充 形 式, 这 句 话 新 增 一 段 :2014 年 1 月 人 力 资 P117: 本 章 没 有 规 定, 适 用 承 揽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可 分 为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建 设 工 程 涉 及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P124-125 二 工 程 价 款 的 支 付 ( 一 ) 支 付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的 前 提 条 件 和 支 付 程 序 ( 删 除 ) ( 二 ) 合 同 价 款 的 确 定 ( 三 ) 解 决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争 议 的 规 定 ( 删 除 ) ( 四 ) 解 决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争 议 的 规 定 P127: 第 8 段 删 除 例 如, 双 方 事 先 P128:( 一 ) 赔 偿 损 失 的 可 预 见 性 原 则 ( 合 同 法 ) 规 定 造 成 的 损 失 P129: 与 监 理 单 位 串 通 造 成 损 失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P135: 约 定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法 第 93 条 规 定 法 定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法 94 条 规 定 P145: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删 除
源 替 代 工 作 的 P152: 新 增 一 段 :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的 其 他 事 项 P153: 新 增 两 段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进 一 步 规 定 应 当 延 续 至 相 应 情 形 消 失 时 方 可 退 回 P154, 大 改 三 加 强 和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管 理 ( 一 ) 倡 导 多 元 化 建 筑 实 名 制 管 理 三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 一 ) 政 策 措 施 ( 二 )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 二 ) 落 实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 三 )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 四 )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和 扶 持 1Z304022 劳 动 保 护 的 规 定 P159: 新 增 ( 三 ) 全 面 规 范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行 为 P160: 新 增 ( 一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1Z304025 劳 动 争 议 的 范 围 P163: 新 增 一 段 :2016 年 1 月 颁 发 的 依 法 及 时 为 农 民 工 讨 薪 提 供 1Z304026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P166: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违 法 本 法 有 关 劳 务 派 遣 规 定 的 与 用 工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P159: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与 用 工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1Z304030 相 关 合 同 制 度 P180,( 一 ) 出 租 人 身 份 的 二 重 性 P172 新 增 一 段 :2014 年 2 月 发 布 的 最 高 院 关 于 审 理 租 赁 法 律 P181 P173, 删 除 该 句 : 合 同 法 第 245 条 规 定, 出 租 人 把 租 赁 物 的 所 有 权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时,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第 三 人 仍 然 有 效 P181,( 三 ) 承 租 人 的 义 务 P175 新 增 一 段 : 最 高 院 关 于 审 理 中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1Z305000 1Z305010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P190, 新 增 一 段 :2014 年 4 月 经 修 改 后 公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P193 ( 一 ) 施 工 现 场 大 气 污 染 的 防 治 2015 年 8 月 经 修 改 后 公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以 下 P185 ( 一 ) 施 工 现 场 大 气 污 染 的 防 治 2000 年 4 月 29 日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6 段 全 部 变 化 P197,2015 年 1 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 的 城 镇 污 水 排 水 网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进 一 步 规 定, 至 本 节 结 束, 全 部 变 化 P188 绿 色 施 工 导 则 规 定, 水 污 染 控 制 : 至 本 届 结 束 均 变 化 P199 新 增 2005 年 3 月 原 建 设 部 颁 布 的 不 得 超 出 核 准 范 围 承 运 P190 删 除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规 定 进 行 利 用 或 者 处 置 建 筑 垃 圾 P200 整 段 变 化 :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规 定 场 所 和 生 活 垃 P191 删 除 或 者 修 改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规 定 圾 填 埋 场 P201 二 施 工 现 场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全 部 知 识 点 变 化 1Z305020 施 工 节 约 能 源 制 度 P204 新 增 一 段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规 定 中 规 定 处 1 万 元 以 上 P195
1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新 增 知 识 点 : 五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的 法 律 规 定 1Z306000 1Z306010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1Z306020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P220 新 增 本 段 :2014 年 8 月 经 修 改 后 公 布 的 行 业 自 律 和 社 会 监 督 的 机 制 P220 修 改 :2014 年 7 月 经 修 改 后 发 布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条 例 中 规 定 并 接 受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新 增 :2015 年 1 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经 修 改 后 改 建 和 拆 除 等 有 关 活 动 的 企 业 P221 修 改 以 下 2 段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不 得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P224 修 改 : 安 全 生 产 法 明 确 规 定,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新 增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之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P225 新 增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 修 改 :2015 年 4 月 和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新 增 4 段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P211 P211 原 :2013 年 7 月 经 修 改 后 发 布 的 不 得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删 除 : 该 规 定 所 称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是 指 从 事 土 木 工 程 等 有 关 活 动 的 企 业 P212 原 : 修 改 以 下 2 段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规 定 进 一 步 明 确 规 定 不 得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P215 建 筑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方 针 P216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进 一 步 指 出 加 强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P228 新 增 与 修 改 3 段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接 到 报 告 的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P230 新 增 一 段 : 安 全 生 产 法 也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P231 新 增 一 段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修 改 :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安 全 绳 及 其 他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P232 修 改 2 段 : 建 筑 法 规 定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违 章 指 挥 是 强 迫 施 工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P232 新 增 : 七 依 靠 工 会 维 权 和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P233 新 增 :( 四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义 务 P219 P221 原 :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减 少 伤 亡 事 故 的 发 生 P221 建 筑 法 规 定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违 章 指 挥,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P234 新 增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的 经 费 新 增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考 核 合 格 考 核 不 得 收 费 新 增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P235 P223 删 除 : 到 十 二 五 时 期 摸 安 全 培 训 质 量 得 到 明 显 提 高
新 增 3 段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参 加 人 员 以 及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 P236 新 增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新 增 :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持 师 傅 带 徒 弟 等 P237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上 岗 作 业 的 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P238 新 增 3 段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上 岗 作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80% 的 的 罚 款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P239-240 新 增 7 段 : 修 改 : 刑 法 第 134 条 第 2 款 规 定 2015 年 12 月 14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下 7 段 新 增 1Z306030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制 度 P240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最 高 院 直 接 从 事 生 产 作 业 的 人 员 P243 新 增 一 句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P244 修 改 : 为 了 保 障 职 工 身 体 健 康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P245 修 改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以 及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危 险 作 业 近 些 年 来, 由 于 2013 年 6 月 公 布 的 不 得 出 场 或 者 交 付 使 用 P246 修 改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P257 新 增 :2014 年 6 月 公 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追 偿 P257-258 P231 原 : 为 了 保 障 职 工 身 体 健 康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的 饮 用 水 也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P231 P232 近 些 年 来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P233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用 好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P244 删 除 : 工 伤 保 险 与 建 筑 以 外 伤 害 保 险 流 动 性 大 的 行 业 特 点 P245 删 除 : 各 级 行 政 主 管 要 严 格 查 处
1Z306050 建 设 单 位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新 增 知 识 点 :( 六 ) 针 对 建 筑 行 业 特 点 的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P260 修 改 2 段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未 安 排 专 门 人 员 惊 醒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P263 修 改 :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违 反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P264-265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P268 新 增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P269 增 加 一 句 :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P270 新 增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修 改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处 上 一 年 收 入 60% 至 100% 的 处 罚 P272 新 增 5 段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酬 情 从 轻 处 罚 P273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2000 万 以 下 的 罚 款 P279 新 增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认 证 检 验 的 结 果 负 责 修 改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规 定, 不 得 出 场 或 者 交 付 使 用 P280 新 增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对 有 前 款 违 法 行 为 的 机 构, 吊 销 其 相 应 资 质 P282-283 新 增 2 段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生 产 工 作 实 P246 P248 2009 年 2 月 发 布 的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P255 P256-257 原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依 照 以 上 规 定 处 罚 P264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规 定, 特 种 设 备 产 品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型 式 试 验 P264 删 除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20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施 监 督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P283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撤 销 原 申 请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销 售 单 位 的 安 全 设 备 器 材 或 者 其 他 产 品 P283-284 新 增 4 段 :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真 长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负 有 安 全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任 务 时 接 受 移 送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解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