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1) 二 部 门 职 责 边 界 (6) 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7) ( 一 ) 课 程 方 案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7) ( 二 ) 中 小 学 教 材 和 教 辅 材 料 选 用 的 监 督 检 查 (9) ( 三 ) 中 小 学 学 籍 管 理 的 监 督 检 查 (11) ( 四 )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13) ( 五 )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考 核 事 项 的 监 督 检 查 (16) ( 六 ) 对 县 区 政 府 及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机 构 的 教 育 督 导 (18) ( 七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方 案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20) ( 八 )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行 为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22) ( 九 ) 全 市 初 中 毕 业 生 体 育 与 健 康 考 试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24) ( 十 )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的 监 督 检 查 (26) ( 十 一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29) ( 十 二 ) 幼 儿 园 办 园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32) ( 十 三 )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34) 四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35) 五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36)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1 负 责 拟 订 全 市 教 育 方 面 的 政 1 负 责 拟 订 有 关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规 章 草 案, 拟 订 全 市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的 中 长 期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策 措 施 ; 拟 订 全 教 育 法 义 务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高 2 负 责 教 育 发 展 战 略 和 教 育 改 市 教 育 改 革 与 等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革 的 政 策 研 究 和 调 研 工 作 指 发 展 的 规 划, 并 导 教 育 体 制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的 组 织 实 施 研 究 和 试 点 工 作 指 导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3 负 责 统 筹 规 划 中 等 及 以 下 学 校 布 局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高 中 段 学 校 设 置 调 整 的 审 核 报 批 工 作 2 5 负 责 参 与 拟 订 教 育 经 费 筹 措 1. 教 育 法 (1993 年 通 过,2009 年 修 订 ) 第 七 和 管 理 的 政 策, 编 报 市 级 教 育 十 条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按 照 预 算 核 拨 教 育 经 费 经 费 年 度 预 决 算 建 议 方 案, 监 的 ;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挪 用 克 扣 教 育 测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和 使 用 情 况, 经 费 的 参 与 全 市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2. 义 务 教 育 法 (1986 年 4 月 通 过,2006 年 6 月 负 责 指 导 全 市 制 改 革 工 作, 负 责 直 属 单 位 修 订 ) 第 五 十 四 条 : 侵 占 挪 用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的 ; 向 学 校 布 局 规 划 直 属 学 校 事 业 费 基 建 投 资 学 校 非 法 收 取 或 者 摊 派 费 用 的 校 舍 管 理 及 中 专 项 经 费 和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3. 山 东 省 职 业 教 育 条 例 (2000 年 12 月 通 过 ) 小 学 办 学 条 件 指 导 工 作, 承 担 国 外 教 育 援 助 第 三 十 二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侵 占 挪 用 克 扣 职 业 教 标 准 化 建 设 教 资 金 教 育 贷 款 的 管 理 工 作 育 经 费 的 ;; 构 成 犯 罪 的 学 仪 器 及 学 校 6 负 责 全 市 中 小 学 实 验 室 功 能 4. 山 东 省 义 务 教 育 条 例 (2009 年 11 月 通 过 )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教 室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使 第 六 十 六 条 : 未 依 法 均 衡 安 排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的 第 七 教 育 经 费 的 统 用 工 作 ; 负 责 中 小 学 理 科 实 验 教 十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侵 占 截 留 挪 用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筹 与 管 理 及 学 学 研 究 实 验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 指 的 ; 向 学 校 非 法 收 取 或 者 摊 派 费 用 的 生 资 助 工 作 导 中 小 学 校 后 勤 管 理 工 作 ; 指 导 5.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全 市 中 小 学 实 验 室 功 能 室 的 建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教 设 配 备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全 市 初 2009 15 号 ) 第 十 五 条 :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高 校 和 高 中 学 生 学 业 考 试 实 验 操 作 考 试 校 毕 业 生 等 工 作 6.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7 负 责 学 前 高 中 中 职 助 学 金 的 发 放 工 作 市 属 高 校 奖 助 学 金 的 评 选 和 发 放 工 作 大 学 生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赴 基 层 就 业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补 偿 工 作 1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3 4 具 体 负 责 普 通 高 中 学 籍 管 理 负 责 全 市 基 础 工 作 教 育 ( 含 学 前 教 育 ) 特 殊 教 育 少 数 民 族 教 育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职 业 教 育 与 成 人 教 育 民 办 教 育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8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9 负 责 学 前 教 育 管 理 10 负 责 管 理 指 导 全 市 特 殊 教 育 少 数 民 族 教 育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基 础 教 育 结 构 调 整 及 教 学 改 革, 拟 订 基 础 教 育 评 估 标 准 和 有 关 教 学 教 材 建 设 规 定 负 责 中 小 学 德 育 工 作 心 理 健 康 科 技 教 育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中 小 学 校 普 法 教 育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教 育 基 本 信 息 的 统 计 分 析 发 布 工 作 负 责 拟 订 职 业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民 办 教 育 相 关 发 展 规 划 和 评 估 标 准, 指 导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工 作, 指 导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材 建 设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普 通 中 专 职 业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和 民 办 教 育 的 管 理 工 作, 拟 定 相 关 发 展 规 划 和 评 估 标 准, 负 责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工 作 ; 承 担 职 业 学 校 成 人 学 校 和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学 校 设 置 撤 并 的 审 批 报 批 工 作 ; 负 责 职 业 中 专 和 成 人 中 专 的 招 生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1. 义 务 教 育 法 (2006 年 6 月, 国 务 院 令 52 号 ) 第 五 十 三 条 : 将 学 校 分 为 重 点 学 校 和 非 重 点 学 校 的 ; 改 变 或 者 变 相 改 变 公 办 学 校 性 质 的 五 十 六 条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和 教 科 书 审 查 人 员 参 与 或 者 变 相 参 与 教 科 书 编 写 的 2.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2008 年 4 月 通 过,) 第 六 十 三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关 教 育 机 构 拒 不 接 收 残 疾 学 生 入 学, 或 者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录 取 要 求 以 外 附 加 条 件 限 制 残 疾 学 生 就 学 的 3. 残 疾 人 教 育 条 例 (2011 年 1 月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161 号 ) 第 五 十 条 : 拒 绝 招 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招 收 的 残 疾 人 入 学 的 ; 侮 辱 体 罚 殴 打 残 疾 学 生 的 ; 侵 占 克 扣 挪 用 残 疾 人 教 育 款 项 的 4. 山 东 省 义 务 教 育 条 例 (2009 年 11 月 通 过 ) 第 六 十 七 条 : 未 确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学 校 接 收 学 生 的 区 域 范 围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 将 学 校 划 分 为 重 点 和 非 重 点 的 ; 未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确 定 的 教 学 制 度 教 育 内 容 课 程 设 置 的 ; 改 变 或 者 变 相 改 变 公 办 学 校 性 质 的 5. 山 东 省 学 前 教 育 规 定 (2014 年 1 月 通 过, 省 政 府 令 272 号 ) 第 五 十 条 : 擅 自 变 更 公 办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的 性 质 用 途 的 ; 擅 自 统 筹 截 留 挤 占 和 挪 用 学 前 教 育 经 费 的 ; 违 反 规 定 向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收 取 费 用 的 第 五 十 一 条 : 未 经 登 记 注 册 擅 自 举 办 或 者 停 办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的 ; 园 舍 设 施 不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妨 害 幼 儿 身 体 健 康 或 者 威 胁 生 命 安 全 的 ; 违 反 规 定 聘 用 教 职 工 的 ; 设 立 学 前 班 或 者 对 幼 儿 入 园 进 行 考 试 测 查 的 ;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违 背 幼 儿 教 育 规 律, 损 害 幼 儿 身 心 健 康 的 ; 违 反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的 ; 向 家 长 推 销 或 者 变 相 推 销 玩 教 具 图 书 等 或 者 要 求 家 长 统 一 购 买 各 种 幼 儿 教 材 读 物 和 教 辅 资 料 的 ; 未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开 展 卫 生 保 健 和 防 病 工 作 的 6.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02 年 12 月 通 过 ) 第 六 十 三 条 : 已 受 理 设 立 申 请, 逾 期 不 予 答 复 的 ; 批 准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条 件 申 请 的 ; 疏 于 管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的 ; 侵 犯 民 办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的 ;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2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4 负 责 扫 除 文 盲 和 社 区 教 育 工 负 责 全 市 职 业 作 教 育 与 成 人 教 负 责 指 导 职 业 与 成 人 教 育 条 育 民 办 教 育 的 件 装 备 及 现 代 化 远 程 教 育 工 作 统 筹 规 划 和 协 参 与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培 训 工 调 管 理 工 作 作, 参 与 职 业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1.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2002 年 12 月 通 过 ) 第 六 十 三 条 : 已 受 理 设 立 申 请, 逾 期 不 予 答 复 的 ; 批 准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条 件 申 请 的 ; 疏 于 管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的 ; 侵 犯 民 办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的 ;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2.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5 6 负 责 指 导 全 市 学 校 体 育 卫 生 健 康 艺 术 国 防 教 育 安 全 保 卫 和 学 校 文 化 建 设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教 师 工 作 和 指 导 学 校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负 责 全 市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调 查 和 检 测 工 作, 拟 订 改 善 学 生 体 质 的 相 关 政 策, 协 调 指 导 全 市 学 校 军 训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学 校 安 全 保 卫 防 范 和 处 理 邪 教 工 作 承 办 市 文 化 教 育 安 委 会 交 办 的 各 项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学 校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负 责 指 导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负 责 师 德 建 设 和 班 主 任 工 作 承 担 师 资 培 训 方 面 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工 作 1.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八 条 : 严 重 妨 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损 害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 2. 国 防 教 育 法 (2001 年 4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七 条 :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3.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6 月 发 布, 教 育 部 令 第 23 号 ) 第 六 十 一 条 : 不 依 法 履 行 学 校 安 全 监 督 与 管 理 职 责 的 4.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条 例 ((1990 年 2 月 通 过, 国 家 体 委 令 第 8 号 国 家 体 委 令 第 11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 不 按 规 定 开 设 或 者 随 意 停 止 体 育 课 的 ; 未 保 证 学 生 每 天 一 小 时 体 育 活 动 时 间 ( 含 体 育 课 ) 的 ; 在 体 育 竞 赛 中 违 反 纪 律 弄 虚 作 假 的 ; 不 按 国 家 规 定 解 决 体 育 教 师 工 作 服 装 粮 食 定 量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侵 占 破 坏 学 校 体 育 场 地 器 材 设 备 的 5.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条 例 (1990 年 4 月 批 准, 国 家 教 委 令 第 10 号 卫 生 部 令 第 1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 未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许 可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校 舍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七 条 和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致 使 学 生 健 康 受 到 损 害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第 三 十 六 条 :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学 校 卫 生 监 督 员 依 照 本 条 例 实 施 卫 生 监 督 的 6. 学 校 艺 术 教 育 工 作 规 程 (2002 年 5 月 通 过, 教 育 部 令 第 13 号 ) 第 十 八 条 : 对 违 反 本 规 程, 拒 不 履 行 艺 术 教 育 责 任 的 第 十 九 条 : 对 侵 占 破 坏 艺 术 教 育 场 所 设 施 和 其 他 财 产 的 7.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五 条 : 侮 辱 殴 打 教 师 的 ; 第 三 十 六 条 : 对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的 教 师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 第 三 十 八 条 :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挪 用 国 家 财 政 用 于 教 育 的 经 费, 严 重 妨 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拖 欠 教 师 工 资, 损 害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 2.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1995 年 12 月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命 题 人 员 和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造 成 试 题 参 考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泄 露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 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对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3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6 负 责 全 市 教 师 工 作 和 指 导 学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优 秀 人 才 的 选 校 教 职 工 队 伍 拔 和 管 理 工 作 建 设 3. 中 小 学 校 长 培 训 规 定 (1999 年 12 月 发 布, 教 育 部 令 第 8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 对 未 经 批 准 自 行 设 立 举 办 中 小 学 校 长 培 训 机 构 或 中 小 学 校 长 培 训 班 的 4.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1999 年 9 月 发 布, 教 育 部 令 第 7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 对 中 小 学 继 续 教 育 质 量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 对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而 举 办 中 小 学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的 5.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7 负 责 全 市 教 育 督 导 和 评 估 工 作 负 责 统 筹 规 划 和 实 施 全 市 教 育 督 导 工 作 负 责 对 下 级 政 府 的 教 育 工 作 下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评 估 和 指 导 负 责 对 全 市 教 育 重 点 工 作 的 督 导 检 查 1. 教 育 督 导 条 例 (2012 年 8 月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624 号 ) 第 二 十 六 条 : 玩 忽 职 守, 贻 误 督 导 工 作 的 ;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影 响 督 导 结 果 公 正 的 ; 滥 用 职 权, 干 扰 被 督 导 单 位 正 常 工 作 的 ; 应 当 回 避 而 未 回 避 的 2. 山 东 教 育 督 导 条 例 (2001 年 12 月 通 过 ) 第 二 十 一 条 : 失 职 渎 职 贻 误 工 作 的 ;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 歪 曲 事 实, 不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的 ; 利 用 职 权 包 庇 或 者 打 击 报 复 他 人 的 ; 滥 用 职 权 的 其 他 情 形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8 负 责 教 育 系 统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负 责 对 外 及 与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教 育 交 流 与 合 作 有 关 工 作 负 责 归 口 管 理 全 市 教 育 系 统 出 国 留 学 和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1. 教 师 法 (1993 年 10 月 通 过 ) 第 三 十 八 条 : 严 重 妨 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损 害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 2.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2003 年 3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72 号 ) 第 四 十 九 条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审 批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收 取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获 取 其 他 利 益,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对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者 颁 发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许 可 证, 或 者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以 查 处,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触 犯 刑 律 的 第 五 十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超 越 职 权 审 批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负 责 全 市 普 通 中 小 学 ( 含 学 前 教 育 )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的 研 究 管 理 工 作 9 负 责 教 育 科 研 和 教 学 研 究 等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教 育 科 研 课 题 的 规 划 与 研 究 管 理 工 作, 推 广 教 育 科 研 成 果 教 育 法 义 务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组 织 开 展 重 大 教 育 问 题 的 研 究 工 作 4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10 组 织 各 类 国 家 教 育 招 生 考 试 和 社 会 证 书 考 试 有 关 工 作 组 织 各 类 国 家 教 育 招 生 考 试 负 责 高 中 和 普 通 中 等 职 业 学 和 社 会 证 书 考 校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试 有 关 工 作 负 责 自 学 考 试 考 籍 管 理 有 关 工 作 1.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2011 年 12 月 23 日 通 过, 教 育 部 第 33 号 令 ) 相 关 条 款 2.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暂 行 条 例 ( 国 发 1988 15 号,2014 年 7 月 修 正 ) 相 关 条 款 3. 中 等 专 业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暂 行 规 定 (1991 年 6 月 国 家 教 委 令 第 16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 涂 改 应 考 者 试 卷 考 试 分 数 及 其 他 考 籍 档 案 材 料 的 ; 在 应 考 者 证 明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 纵 容 他 人 实 施 上 述 舞 弊 行 为 的 4.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2014 年 6 月 教 育 部 令 第 36 号 ) 第 九 条 : 出 台 与 国 家 招 生 政 策 相 抵 触 的 招 生 规 定 或 者 超 越 职 权 制 定 招 生 优 惠 政 策 的 ; 擅 自 扩 大 国 家 核 定 的 招 生 规 模 和 追 加 招 生 计 划, 擅 自 改 变 招 生 计 划 类 型 的 ; 要 求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和 高 校 违 规 录 取 考 生 的 ; 对 高 校 和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招 生 工 作 监 管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后 果 的 ;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5.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1 负 责 全 市 语 言 文 字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实 施 语 言 文 字 法 律 法 规, 统 筹 指 导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拟 订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规 划 和 管 理 规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国 家 通 用 文 字 标 准 和 汉 语 拼 音 方 案 的 应 用 情 况 检 查 指 导 普 通 话 推 广 普 及 与 培 训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推 广 普 及 普 通 话 宣 传 活 动 1.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2000 年 10 月 ) 第 二 十 六 条 : 不 按 照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使 用 语 言 文 字 的 2. 山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法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 对 违 反 语 言 文 字 法 律 法 规, 不 按 照 国 家 通 用 语 言 文 字 规 范 和 标 准 使 用 语 言 文 字 的 3.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负 责 全 市 教 育 信 息 化 规 划 设 计 与 实 施 管 理 工 作 12 负 责 教 育 信 息 化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全 市 信 息 技 术 教 育 工 作, 组 织 全 市 初 中 学 生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信 息 技 术 考 试 工 作 教 育 法 义 务 教 育 法 职 业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负 责 教 育 信 息 化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优 质 数 字 资 源 建 设 及 电 化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与 管 理 工 作 注 :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栏 目 中,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国 家 赔 偿 法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普 遍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作 为 追 责 依 据 及 其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不 再 逐 一 列 出 5
( 无 ) 6
为 加 强 课 程 方 案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严 格 基 本 使 用 程 序, 规 范 使 用 开 发 行 为, 提 高 课 程 实 施 水 平,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促 进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是 否 按 照 课 程 方 案 要 求 开 齐 开 全 课 程 ; ( 二 ) 课 程 实 施 是 否 符 合 育 人 规 律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 一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每 年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必 查, 对 各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进 行 抽 查 ; ( 二 ) 采 取 座 谈 随 机 访 谈 调 查 问 卷 和 推 门 实 地 抽 查 的 方 式 进 行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成 立 课 程 实 施 水 平 评 估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机 构, 向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 二 ) 听 取 被 检 查 单 位 课 程 实 施 情 况 汇 报 ; 7
( 三 ) 召 开 师 生 座 谈 会, 了 解 课 程 方 案 落 实 情 况 ; ( 四 ) 组 织 进 行 调 查 问 卷, 了 解 课 程 实 施 情 况 ; ( 五 ) 形 成 课 程 实 施 水 平 评 估 报 告, 指 出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限 期 整 改 要 求 和 建 议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能 按 要 求 落 实 课 程 方 案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视 情 况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领 导 约 谈 等 措 施 对 整 改 不 到 位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照 山 东 省 对 违 规 从 事 普 通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为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8
为 规 范 我 市 普 通 中 小 学 教 材 和 教 辅 材 料 的 选 用, 严 格 基 本 遴 选 程 序, 规 范 使 用 行 为, 减 轻 学 生 负 担,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促 进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是 否 制 定 教 材 和 教 辅 材 料 管 理 使 用 相 关 办 法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和 程 序 开 展 教 材 和 教 辅 材 料 选 用 工 作 ; 是 否 强 制 或 变 相 强 制 学 校 或 学 生 购 买 教 辅 材 料 ( 二 ) 普 通 中 小 学 校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推 荐 教 辅 材 料 ; 是 否 强 制 或 变 相 强 制 学 生 购 买 教 辅 材 料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采 取 常 规 检 查 与 重 点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在 教 材 教 辅 材 料 选 用 时, 对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进 行 常 规 检 查 ; 根 据 群 众 反 映 举 报, 采 取 召 开 座 谈 会 调 阅 资 料 及 走 访 调 查 等 方 式 对 相 关 工 作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根 据 教 材 和 教 辅 材 料 管 理 使 用 办 法, 制 定 监 督 检 查 方 案, 明 确 监 督 检 查 有 关 要 求 9
( 二 ) 检 查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是 否 按 规 定 开 展 教 材 教 辅 材 料 的 选 用 工 作 ( 三 ) 组 织 专 人 对 群 众 的 投 诉 举 报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四 ) 对 违 反 教 材 教 辅 材 料 相 关 规 定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按 照 山 东 省 对 违 规 从 事 普 通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为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10
为 加 强 中 小 学 学 籍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严 格 学 籍 注 册 注 销 转 接 等 程 序, 规 范 学 籍 管 理 行 为, 提 高 管 理 质 量 和 效 率,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学 校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山 东 省 普 通 中 小 学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通 过 山 东 基 础 教 育 管 理 信 息 化 平 台 和 全 国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核 查 采 取 不 定 期 抽 查 的 方 式, 对 学 籍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督 导 检 查, 每 年 度 至 少 检 查 2 次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通 过 学 籍 管 理 平 台 定 期 对 各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学 籍 管 理 情 况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 二 )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总 结 形 成 检 查 结 论, 并 及 时 反 馈 涉 及 的 各 部 门 单 位 ; ( 三 ) 督 促 整 改 落 实 ; ( 四 ) 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复 查 11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违 反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山 东 省 普 通 中 小 学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责 任 12
为 加 强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各 项 安 全 制 度 措 施 和 要 求 落 到 实 处,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中 小 学 校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学 校 1 消 防 安 全 以 宿 舍 食 堂 教 室 体 育 馆 图 书 馆 礼 堂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为 重 点, 着 重 检 查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落 实 日 常 防 火 检 查 巡 查 建 筑 消 防 设 备 设 施 和 安 全 出 口 及 疏 散 通 道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制 定 及 演 练 情 况 2 交 通 安 全 以 加 强 学 生 上 下 学 交 通 安 全 为 重 点, 会 同 公 安 交 通 等 部 门 着 重 检 查 校 车 使 用 许 可 管 理 制 度 校 车 驾 驶 人 资 格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行 车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制 度 校 车 日 常 检 修 制 度 校 车 交 通 违 法 处 置 制 度 校 车 核 载 定 员 制 度 校 车 动 态 管 理 制 度 接 送 学 生 交 接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3 食 品 安 全 以 学 生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为 重 点, 着 重 检 查 食 堂 食 品 原 料 采 购 存 储 加 工 销 售 等 各 环 节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范 的 落 实 情 况 4 自 然 灾 害 防 范 以 校 舍 安 全 和 汛 期 安 全 为 重 点, 着 重 检 13
查 防 范 洪 灾 泥 石 流 雷 电 台 风 等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有 关 措 施 和 制 度 的 落 实 情 况 5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以 学 校 实 验 室 为 重 点, 着 重 检 查 实 验 室 人 员 管 理 以 及 有 毒 有 害 实 验 用 品 购 买 领 用 登 记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实 验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运 行 情 况, 重 点 部 位 自 动 监 控 泄 漏 检 测 报 警 通 风 防 火 防 爆 设 施 设 置 维 护 及 运 行 情 况 6 校 园 治 安 以 校 园 安 保 体 系 建 设 为 重 点, 着 重 检 查 门 卫 制 度 人 防 物 防 技 防 值 班 巡 查 校 外 人 员 及 车 辆 管 理 隐 患 排 查 等 情 况 7 事 故 查 处 情 况 按 照 四 不 放 过 和 科 学 严 谨 依 法 依 规 实 事 求 是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开 展 事 故 查 处 情 况 检 查, 着 重 检 查 责 任 追 究 是 否 严 格 依 法, 各 类 防 范 措 施 是 否 落 实 到 位, 相 关 安 全 标 准 制 度 是 否 进 行 完 善 8 其 他 对 涉 及 学 校 安 全 的 其 他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二 )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1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是 否 健 全, 制 度 是 否 完 善 2 是 否 定 期 对 安 全 形 势 进 行 分 析 和 对 安 全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对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予 以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3 是 否 组 织 开 展 对 辖 区 内 的 学 校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4 是 否 制 定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14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采 取 走 访 调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等 方 式 开 展, 每 学 期 开 展 1 次 综 合 性 安 全 检 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校 园 安 全 形 势 每 学 期 开 展 1 次 校 车 安 全 运 营 消 防 安 全 实 验 室 安 全 食 品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专 项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确 定 检 查 的 内 容 方 式 人 员 组 成 ( 二 ) 组 织 实 施 检 查, 汇 总 检 查 情 况 ( 三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求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进 行 整 改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并 按 照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学 校 食 堂 与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15
为 加 强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规 范 教 师 从 教 行 为, 提 升 教 职 工 师 德 素 养, 加 强 对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考 核 事 项 的 监 督 检 查, 根 据 临 沂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考 核 办 法,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学 校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机 构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本 区 域 内 的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学 校 ) 落 实 师 德 考 核 工 作 情 况 ; ( 二 ) 市 属 学 校 落 实 师 德 考 核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每 年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在 学 年 末 师 德 考 核 备 案 管 理 期 间 或 结 合 县 区 教 育 现 代 化 和 高 中 学 校 考 核 时 间 安 排 确 定 采 取 查 阅 电 子 资 料 和 现 场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全 检 或 抽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在 学 年 末 师 德 考 核 备 案 管 理 期 间 的 监 督 检 查 : 1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对 本 区 域 内 师 德 考 核 的 总 结 和 考 核 结 果 的 备 案 管 理 情 况 2 市 属 学 校 学 年 度 师 德 考 核 总 结 和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备 案 管 理 16
( 二 ) 结 合 县 区 教 育 现 代 化 和 高 中 学 校 考 核 时 间 的 监 督 检 查 : 查 阅 县 区 和 高 中 学 校 通 过 考 核 系 统 上 传 的 电 子 资 料, 并 赋 予 分 值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存 在 问 题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按 照 临 沂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考 核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17
为 保 证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的 贯 彻 执 行,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推 动 教 育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根 据 教 育 督 导 条 例, 制 定 如 下 督 导 制 度 一 督 导 对 象 县 区 政 府 及 学 校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机 构 二 督 导 内 容 ( 一 ) 县 区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学 校 ) 的 督 导 情 况 ; ( 二 ) 县 区 政 府 落 实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情 况 三 督 导 方 式 和 措 施 ( 一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每 年 至 少 督 导 一 次, 具 体 督 导 范 围 根 据 国 家 或 省 市 督 导 工 作 安 排 确 定 ; ( 二 ) 采 取 查 阅 复 制 财 务 账 目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和 现 场 考 察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 ( 三 ) 采 取 召 开 座 谈 会 等 方 式 就 督 导 事 项 有 关 问 题 开 展 调 查 四 督 导 程 序 ( 一 ) 确 定 督 导 事 项, 成 立 督 导 小 组, 向 被 督 导 单 位 发 出 书 18
面 督 导 通 知 ( 二 ) 被 督 导 单 位 进 行 自 评, 形 成 自 评 报 告 上 报 督 导 小 组 审 核 被 督 导 单 位 的 自 评 报 告 并 进 行 现 场 考 察 ( 三 ) 征 求 学 生 家 长 教 师 等 公 众 意 见 ( 四 ) 对 自 评 报 告 现 场 考 察 情 况 和 公 众 意 见 进 行 评 议, 形 成 初 步 督 导 意 见, 反 馈 给 被 督 导 单 位, 被 督 导 单 位 可 以 进 行 申 辩 ( 五 ) 根 据 初 步 督 导 意 见 和 申 辩 意 见, 对 被 督 导 单 位 作 出 评 价, 发 出 督 导 意 见 书,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限 期 整 改 要 求 和 建 议 ( 六 ) 被 督 导 单 位 根 据 督 导 意 见 书 进 行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报 告 教 育 督 导 机 构 ( 七 ) 督 导 结 束,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交 督 导 报 告 五 督 导 处 理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根 据 教 育 督 导 条 例 山 东 省 教 育 督 导 条 例 等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19
为 全 面 推 进 我 市 职 业 教 育 课 程 改 革 和 中 高 职 协 调 发 展, 整 体 提 升 办 学 水 平 和 质 量,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有 关 职 业 院 校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是 否 按 照 省 教 育 厅 发 布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方 案 科 学 设 置 教 学 计 划 和 课 程, 配 足 配 齐 实 训 设 备, 合 理 配 备 专 业 课 和 公 共 基 础 课 师 资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 一 ) 配 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专 项 督 导 检 查 主 动 配 合 做 好 专 项 督 导 和 检 查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督 促 各 县 区 和 学 校 抓 好 整 改 落 实 ( 二 ) 开 展 不 定 期 抽 查 采 取 不 定 期 抽 查 的 方 式, 对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督 导 检 查 检 查 频 次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 一 ) 实 行 定 期 调 度 制 度 对 各 县 区 各 中 职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调 度, 了 解 方 案 落 实 情 况, 对 不 按 要 求 落 实 的, 进 行 督 促 20
( 二 ) 开 展 常 规 性 检 查 组 织 县 区 和 学 校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在 此 基 础 上, 采 取 抽 查 方 式, 对 部 分 学 校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采 取 现 场 查 看 访 谈 查 阅 资 料 调 查 问 卷 等 方 式 进 行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确 定 监 督 检 查 事 项, 成 立 检 查 小 组,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发 出 书 面 检 查 通 知 ( 二 ) 被 检 查 单 位 进 行 自 评, 形 成 自 评 报 告 上 报 检 查 小 组 审 核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自 评 报 告 并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三 ) 征 求 学 生 家 长 教 师 等 公 众 意 见 ( 四 ) 对 自 评 报 告 现 场 检 查 情 况 和 公 众 意 见 进 行 评 议, 形 成 初 步 检 查 意 见, 反 馈 给 被 检 查 单 位, 被 检 查 单 位 可 以 进 行 申 辩 ( 五 ) 根 据 初 步 检 查 意 见 和 申 辩 意 见, 对 被 检 查 单 位 作 出 评 价, 形 成 检 查 报 告 向 局 党 委 汇 报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未 依 据 省 教 育 厅 发 布 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方 案 科 学 设 置 教 学 计 划 和 课 程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视 情 况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领 导 约 谈 等 措 施 对 整 改 不 到 位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责 任 21
为 规 范 民 办 教 育 办 学 秩 序, 引 导 民 办 学 校 规 范 办 学,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规 范 有 序 发 展, 维 护 广 大 受 教 育 者 和 民 办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特 制 定 如 下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民 办 学 校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规 范 办 学 情 况 : 1 按 审 批 项 目 办 学 情 况 ; 2 管 理 制 度 和 教 学 机 构 的 设 置 情 况 ; 3 规 范 招 生 情 况 ( 二 ) 教 学 管 理 情 况 : 1 教 师 配 备 情 况 ; 2 教 研 工 作 记 录 ; 3 学 校 班 级 学 科 课 程 安 排 等 情 况 ; 4 教 师 备 课 授 课 记 录 ; 5 学 生 学 籍 结 业 等 档 案 材 料 ; 6 学 生 考 勤 学 习 情 况 反 馈 制 度 及 记 录 ; 7 教 学 评 价 方 案 及 记 录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22
不 定 期 抽 查 及 根 据 情 况 适 时 开 展 专 项 督 导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按 照 工 作 要 求, 组 织 专 门 人 员, 对 民 办 学 校 进 行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督 查 民 办 学 校 规 范 办 学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确 定 监 督 检 查 事 项, 成 立 检 查 小 组, 通 知 检 查 单 位 ( 二 ) 被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进 行 自 评, 形 成 自 评 报 告 上 报 检 查 小 组 审 核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自 评 报 告 并 进 行 现 场 考 察 ( 三 ) 对 自 评 报 告 现 场 考 察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形 成 初 步 检 查 意 见, 反 馈 给 被 检 查 单 位, 被 检 查 单 位 可 以 进 行 申 辩 ( 五 ) 根 据 初 步 检 查 意 见 和 申 辩 意 见, 对 被 检 查 单 位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限 期 整 改 要 求 和 建 议 ( 六 ) 被 检 查 单 位 进 行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报 告 教 育 监 督 检 查 机 构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按 教 育 法 教 师 法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等 法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23
为 加 强 全 市 初 中 毕 业 生 体 育 与 健 康 考 试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考 试 的 杠 杆 作 用, 激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严 格 考 试 程 序,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规 范 考 试 行 为, 确 保 考 试 工 作 的 公 平 公 正,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各 县 区 制 定 初 中 毕 业 生 体 育 与 健 康 考 试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情 况 ; ( 二 ) 各 县 区 岗 前 培 训, 考 场 管 理, 全 程 录 像, 验 证 制 度 等 执 行 情 况 ; ( 三 ) 各 考 试 点 考 生 成 绩 审 核 情 况 ; ( 四 ) 各 县 区 社 会 监 督 情 况 ; ( 五 ) 考 试 安 全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 一 ) 实 地 查 看 : 每 年 确 定 抽 测 项 目 时, 由 专 门 人 员 实 地 到 各 县 区 监 督 抽 测 工 作 成 立 督 查 小 组, 于 每 年 体 育 考 试 期 间 实 地 到 各 县 区 监 督 考 试 工 作 ( 二 ) 查 看 资 料 : 免 考 证 明 材 料 考 生 考 试 成 绩, 由 县 24
区 汇 总 后 报 市 教 育 局 体 卫 艺 科 备 案 对 全 市 成 绩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督 促 各 县 区 更 好 地 落 实 体 质 健 康 测 试 工 作 ( 三 ) 要 求 各 县 区 所 有 考 试 项 目 必 须 全 程 录 像 设 监 督 电 话, 在 每 一 考 试 点 将 市 县 区 监 督 电 话 号 码 一 并 张 贴 公 布,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1 监 督 检 查 县 区 确 定 抽 考 项 目 2 检 查 各 县 区 考 试 组 织 情 况 3 核 对 考 试 成 绩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在 考 试 中 不 认 真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造 成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的,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25
为 落 实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和 山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山 东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做 好 全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已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中 小 学 ( 含 职 业 教 育 特 教 幼 教 ) 在 职 教 师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相 关 学 校 是 否 严 格 落 实 山 东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和 市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文 件,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组 织 落 实 是 否 到 位, 政 策 宣 传 是 否 普 及 ; ( 二 )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是 否 制 定 年 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计 划, 落 实 是 否 到 位, 培 训 档 案 是 否 齐 备 真 实 有 效 ; ( 三 ) 相 关 学 校 是 否 制 定 校 本 培 训 工 作 计 划 及 教 师 自 主 研 习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落 实 是 否 到 位, 培 训 档 案 是 否 齐 备 真 实 有 效 ; ( 四 ) 相 关 学 校 是 否 及 时 将 每 名 教 师 参 加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的 培 训 校 本 培 训 学 校 认 可 的 教 师 自 主 研 习 活 动 等 按 实 际 培 训 学 时 数 分 别 折 合 学 分 计 入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账 户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 一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每 年 至 少 检 查 一 次 26
( 二 ) 采 取 查 阅 县 区 学 校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档 案 资 料, 随 机 查 看 培 训 现 场, 随 机 抽 查 教 师 个 人 继 续 教 育 账 号 学 分 登 记 情 况 等 方 式 进 行 ; ( 三 ) 对 评 职 称 聘 任 年 度 考 核 评 优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教 师, 由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市 人 社 部 门 查 阅 其 培 训 证 书 ( 四 ) 对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达 不 到 规 定 要 求 或 对 学 分 登 记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县 区 学 校, 要 限 期 整 改,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人 社 部 门 追 究 相 关 部 门 学 校 及 人 员 责 任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年 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计 划 报 市 审 核 备 案 ( 二 ) 学 校 制 定 校 本 培 训 工 作 计 划 及 教 师 自 主 研 习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报 上 级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 三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督 查 时 间, 成 立 督 查 小 组, 向 被 督 查 单 位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四 ) 被 督 查 单 位 进 行 自 查, 形 成 自 查 报 告 上 报 督 查 小 组 审 核 被 督 查 单 位 的 自 查 报 告, 查 阅 相 关 档 案 资 料 并 现 场 考 察, 通 过 网 络 随 机 抽 查 教 师 个 人 继 续 教 育 账 号 ( 五 ) 督 查 小 组 根 据 督 查 情 况 写 出 督 查 意 见 书,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限 期 整 改 要 求 和 建 议 ( 六 ) 被 督 查 单 位 根 据 督 查 意 见 书 进 行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27
上 报 督 查 小 组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根 据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山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和 山 东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28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和 省 市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推 进 全 市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相 关 学 校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工 作 机 构 与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 ( 二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情 况 ; ( 三 ) 国 家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发 放 情 况, 包 括 奖 助 学 金 评 审 程 序 资 助 标 准 资 助 比 例 统 一 用 银 行 卡 发 放 ( 中 职 普 通 高 中 和 学 前 教 育 的 助 学 金 是 否 是 专 用 的 银 行 卡 发 放 ) 办 理 的 银 行 卡 不 得 向 学 生 收 取 卡 费 或 押 金 等 或 从 学 生 享 受 的 国 家 助 学 金 中 抵 扣 奖 助 学 金 不 得 以 实 物 或 服 务 等 形 式 抵 顶 或 扣 减 奖 助 学 金 公 示 等 情 况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省 市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 ( 四 ) 常 规 管 理 工 作 情 况, 包 括 学 生 资 助 信 息 系 统 信 息 维 护 和 审 核 调 研 培 训 档 案 管 理 信 访 资 助 信 息 报 送 等 工 作 ; ( 五 ) 大 学 生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情 况, 包 括 贷 款 申 请 审 核, 手 续 办 理 本 息 回 收 贷 后 管 理 等 方 面 ; ( 六 )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补 偿 工 作 情 况, 包 括 申 请 材 料 审 核 档 案 管 理 补 偿 资 金 的 发 放 等 工 作 29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和 措 施 ( 一 ) 查 阅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相 关 档 案 管 理 材 料 ; ( 二 ) 实 地 考 察, 抽 查 学 生 资 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相 关 数 据 到 学 校 班 级 逐 一 核 实, 并 与 学 生 教 师 座 谈 核 实 ; ( 三 ) 电 话 回 访 与 家 长 访 谈, 调 研 学 校 相 关 工 作 ; ( 四 ) 定 期 考 核, 每 年 对 各 县 区 和 市 属 单 位 进 行 绩 效 考 评 自 评 复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按 照 定 期 检 查 不 定 期 抽 查 和 临 沂 市 学 生 资 助 绩 效 考 评 办 法 的 相 关 程 序 进 行 检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 一 ) 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中 如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一 经 核 实, 取 消 资 助 资 格, 收 回 资 助 资 金, 并 对 违 反 管 理 规 定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二 ) 对 于 挤 占 挪 用 资 金 弄 虚 作 假 套 取 资 金 等 单 位, 按 照 省 市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 三 ) 对 于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评 审 发 放 奖 助 学 金 的 单 位,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责 任 ( 四 )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督 促 县 区 学 校 落 实 各 项 资 助 政 策, 规 范 各 项 工 作 程 序, 对 存 在 问 题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视 情 30
况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领 导 约 谈 等 措 施 ( 五 )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按 照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评 审 三 局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考 核 办 法 的 通 知 文 件 要 求, 考 核 不 达 标 的,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领 导 约 谈 等 措 施 ( 六 )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补 偿 工 作, 按 照 省 市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单 位 和 高 校 毕 业 生, 一 经 查 实, 除 收 回 补 偿 资 金 外,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31
为 规 范 幼 儿 园 办 园 行 为, 引 导 幼 儿 园 科 学 保 教, 促 进 学 前 教 育 规 范 有 序 发 展, 维 护 广 大 受 教 育 者 和 幼 儿 园 的 合 法 权 益,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各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各 幼 儿 园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 一 ) 县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辖 区 内 幼 儿 园 日 常 管 理 情 况 ;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和 程 序 进 行 幼 儿 园 审 批 注 册 ( 二 ) 幼 儿 园 幼 儿 园 是 否 符 合 山 东 省 幼 儿 园 办 园 条 件 基 本 标 准 ; 是 否 遵 循 幼 儿 学 习 与 发 展 规 律 组 织 教 学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不 定 期 抽 查 及 根 据 情 况 适 时 开 展 专 项 督 导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按 照 工 作 要 求, 组 织 专 门 人 员, 对 幼 儿 园 进 行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督 促 幼 儿 园 改 善 办 园 条 件, 规 范 办 园 行 为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 一 ) 确 定 监 督 检 查 事 项, 成 立 检 查 小 组, 通 知 被 检 查 单 位 ( 二 ) 现 场 考 察, 形 成 初 步 检 查 意 见, 反 馈 给 被 检 查 单 位 ( 三 ) 对 被 检 查 单 位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限 期 整 改 要 求 和 建 议 32
( 四 ) 被 检 查 单 位 进 行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报 告 教 育 监 督 检 查 机 构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并 按 山 东 省 学 前 教 育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33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山 东 省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69 号 ) 教 育 行 政 处 罚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为 了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合 理 行 政,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正 确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促 进 严 格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从 源 头 上 防 止 和 减 少 滥 用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行 为, 预 防 和 减 少 行 政 争 议 的 发 生,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维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临 沂 市 制 定 了 临 沂 市 教 育 局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细 化 量 化 明 细 表, 具 体 内 容 已 在 临 沂 市 教 育 局 网 站 (http://www.lyjy. gov.cn) 公 布 对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中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以 及 从 轻 减 轻 从 重 处 罚 等 情 形 的 适 用, 严 格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山 东 省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69 号 )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 网 址 为 http://www.sdedu. gov.cn) 临 沂 市 教 育 局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细 化 量 化 明 细 表 (http://www.lyjy.gov.cn) 的 规 定 执 行 同 时, 建 立 健 全 公 开 信 息 说 明 理 由 等 程 序 规 定 和 执 法 投 诉 案 卷 评 查 教 育 培 训 案 例 指 导 等 配 套 制 度 34
序 号 服 务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承 办 机 构 联 系 电 话 1 招 生 考 试 政 策 咨 询 中 考 高 考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人 高 考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专 升 本 考 试 自 学 考 试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等 教 育 考 试 招 生 政 策 咨 询 解 答 市 教 育 考 试 中 心 基 础 教 育 科 0539-8318427 0539-8313810 2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咨 询 提 供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面 试 的 咨 询 服 务 市 教 育 考 试 中 心 教 师 教 育 科 0539-8103344 0539-8314743 3 普 通 话 宣 传 周 每 年 9 月 第 三 周, 开 展 推 广 普 通 话 宣 传 周 活 动, 组 织 推 广 使 用 普 通 话 市 语 言 文 字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0539-8317144 4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咨 询 学 前 高 中 中 职 高 校 奖 助 学 金 及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赴 基 层 就 业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补 偿 等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咨 询 解 答 市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0539-8329915 35
为 严 格 追 究 纳 入 责 任 清 单 实 施 范 围 的 部 门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责 任,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如 下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一 行 政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本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告 诫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执 法 岗 位 处 分, 并 由 其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 向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责 任 追 究, 参 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追 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36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对 本 单 位 违 法 违 纪 的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三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 一 ) 职 责 分 工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反 公 务 员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由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违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公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四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 一 ) 职 责 分 工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据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负 责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的 具 体 工 作 ( 二 ) 追 责 程 序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根 据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程 度 等 37
情 况, 以 同 级 政 府 名 义 向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工 作 人 员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其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五 监 察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监 察 机 关 依 据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监 察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追 究 行 政 机 关 以 及 有 关 组 织 及 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本 级 政 府 或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的 部 署 以 及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的 线 索, 对 涉 嫌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进 行 检 查 或 调 查, 作 出 监 察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对 被 监 察 的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责 令 改 正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建 议 作 出 相 应 组 织 处 理, 并 没 收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取 得 的 财 物 六 人 民 检 察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据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人 民 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追 究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渎 职 犯 罪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 非 法 拘 禁 刑 讯 逼 供 报 复 陷 害 非 法 搜 查 的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的 犯 罪 以 及 侵 犯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的 犯 罪 案 件 的 刑 事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责 中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或 接 到 举 报 的, 应 当 依 法 立 案 侦 查, 并 根 据 侦 查 的 38
结 果, 决 定 移 送 起 诉 不 起 诉 或 撤 销 案 件 七 人 民 法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法 院 依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履 行 审 判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职 责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并 就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作 出 相 应 判 决 八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建 立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在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作 人 员 涉 嫌 贪 污 贿 赂 渎 职 侵 权 等 违 纪 违 法 线 索 的,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的 性 质, 及 时 向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移 送 ;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发 现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事 项 和 行 政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赔 偿 行 政 处 罚 等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以 及 行 政 执 法 中 带 有 普 遍 性 问 题 的, 应 当 移 送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处 理 ; 检 察 机 关 在 行 政 执 法 检 察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拒 不 纠 正 且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中,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主 管 人 员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该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和 信 息 共 享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等 资 源, 积 极 推 进 网 上 移 送 网 上 受 理 网 上 监 督, 提 高 衔 接 工 作 效 率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