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音 乐 学 院 本 科 招 生 考 试 若 干 规 定 第 一 部 分 考 试 程 序 一 所 有 专 业 考 试 均 分 为 三 试 二 声 歌 系 一 试 后 出 二 三 试 分 别 出 榜, 其 他 各 专 业 二 三 试 连 续 进 行 三 各 专 业 方 向 进 入 二 三 试 的 考 生 数 原 则 上 不 大 于 计 划 名 额 的 3 倍 ( 声 歌 系 进 入 二 三 试 的 考 生 数 分 别 不 大 于 计 划 名 额 的 4 倍 和 3 倍 ), 专 业 合 格 考 生 数 原 则 上 不 大 于 计 划 名 额 的 2 倍 四 各 系 制 定 的 本 科 招 生 评 分 录 取 办 法 中 必 须 明 确 规 定 专 业 考 试 要 求 及 内 容 专 业 考 试 流 程 评 分 标 准 专 业 合 格 标 准 录 取 原 则 剩 余 计 划 使 用 原 则 及 办 法 等 第 二 部 分 评 分 办 法 一 表 演 技 能 类 评 分 办 法 : 1 各 评 委 独 立 打 分, 所 有 评 分 一 律 采 用 百 分 制 2 评 分 要 求 : 1 一 试 成 绩 最 高 分 为 95 分, 最 低 分 为 80 分 ; 二 试 成 绩 最 高 为 95 分, 最 低 分 为 85 分 ( 其 中, 声 歌 系 一 试 成 绩 最 高 分 为 95 分, 最 低 分 为 70 分 ; 二 试 成 绩 最 高 分 为 95 分, 最 低 分 为 80 分 ; 三 试 成 绩 最 高 分 为 95 分, 最 低 分 为 85 分 ); 2 所 有 分 值 只 能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 3 相 同 分 数 最 多 只 能 有 两 个 ; 4 评 分 表 中 除 评 判 分 数 外, 要 对 每 个 考 生 的 表 现 写 出 具 体 量 化 的 标 准, 并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要 求 所 有 评 委 按 照 评 分 表 规 范 打 分 ; 5 凡 属 多 位 评 委 打 分 的 情 况, 均 采 用 个 别 打 分 后 合 计 总 分 并 取 平 均 值 的 方 式, 其 中 5 至 10 名 评 委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11 名 评 委 以 上 ( 含 11 名 ) 去 掉 两 个 最 高 分 和 两 个 最 低 分 ;16 名 评 委 以 上 ( 含 16 名 ) 去 掉 三 个 最 高 分 和 三 个 最 低 分 ; 6 评 委 在 每 一 试 中 必 须 全 程 打 分, 如 出 现 漏 打 超 出 打 分 区 间 等 情 况, 则 取 消 该 评 委 此 试 所 有 打 分 成 绩 3 表 演 技 能 类 专 业 考 试 按 每 半 天 收 集 考 试 成 绩 由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收 取 所 有 评 委 的 评 分, 当 场 贴 封, 由 纪 检 工 作 人 员 考 场 负 责 人 共 同 签 字 后, 送 交 招 生 办 公 室 4 一 试 ( 声 歌 系 一 二 试 ) 由 各 系 独 立 组 织 计 算 分 数,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上 交 招 生 办 公 室, 以 便 出 榜 二 试 ( 声 歌 系 三 试 ) 统 一 由 学 院 设 立 的 算 分 中 心 计 算
分 数 二 笔 试 类 考 试 组 卷 及 评 分 办 法 : l 命 题 : 1 涉 及 命 题 的 各 系 由 系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命 题 小 组 ( 小 组 成 员 必 须 为 讲 师 以 上 ( 含 ) 职 称 专 业 教 师 ), 命 题 小 组 组 长 原 则 上 由 系 主 任 担 任,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命 题 小 组 负 责 试 卷 出 题, 组 长 负 责 试 卷 的 组 成 及 审 核 命 题 小 组 人 员 名 单 对 外 应 严 格 保 密, 凡 命 题 小 组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他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泄 露 考 试 内 容 ; 2 命 题 人 员 不 得 保 留 试 题 副 本 及 与 试 题 有 关 的 材 料, 严 禁 在 公 用 计 算 机 或 服 务 器 上 进 行 命 题 工 作, 不 得 将 试 题 以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通 过 互 联 网 传 递 ; 3 命 题 小 组 组 长 必 须 于 考 试 前 三 天 内 到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组 卷 每 科 试 卷 包 括 结 构 完 全 相 同 的 多 套 试 卷 ( 不 少 于 两 套 ) 以 及 相 应 的 答 案 和 评 分 参 考 组 卷 完 成 后, 与 试 题 有 关 的 材 料 立 即 销 毁, 试 卷 经 招 生 办 公 室 纪 检 监 察 办 公 室 命 题 小 组 组 长 共 同 密 封 签 字, 由 试 卷 保 管 人 员 按 保 密 要 求 存 入 试 卷 保 险 柜 内 ; 4 所 有 涉 密 人 员 必 须 签 订 保 密 责 任 书 2 抽 题 : 试 卷 抽 取 工 作 应 在 招 生 办 公 室 纪 检 监 察 办 公 室 相 关 人 员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并 做 好 记 录 未 被 抽 取 的 试 卷 放 回 试 卷 保 险 柜 内 3 评 卷 : 1 涉 及 评 卷 的 各 系 应 成 立 由 讲 师 以 上 ( 含 ) 职 称 专 业 教 师 组 成 的 评 卷 小 组, 由 各 系 在 学 院 本 科 招 生 委 员 会 中 的 委 员 任 组 长,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相 关 评 卷 工 作 ; 2 招 生 办 公 室 统 一 组 织 在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集 中 评 阅 试 卷 试 卷 由 纪 检 工 作 人 员 和 招 办 工 作 人 员 一 同 交 评 卷 人 员 阅 卷 ; 3 评 卷 人 员 要 严 守 纪 律 保 守 秘 密, 严 格 执 行 评 卷 规 定, 所 有 评 卷 人 员 必 须 关 闭 手 机 等 电 子 设 备, 并 将 手 机 存 放 于 指 定 地 点 ; 4 评 卷 须 有 2 人 以 上 独 立 阅 评 并 综 合 评 定 最 终 成 绩 所 有 评 卷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发 表 对 任 何 试 卷 的 任 何 评 判, 不 得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不 得 将 试 卷 带 出 评 阅 现 场, 不 得 翻 阅 他 人 评 阅 或 复 查 的 试 卷, 所 有 试 卷 均 应 密 封 评 卷,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启 封 试 卷 ; 5 抄 袭 试 卷 的 判 定 由 评 卷 小 组 报 系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后, 会 同 相 关 专 家 共 同 判 定 如 判 定 抄 袭, 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三 视 唱 练 耳 乐 理 考 试 算 分 及 及 格 线 划 定 办 法 : 1 视 唱 练 耳 乐 理 全 院 统 一 安 排 在 三 试 中 进 行 ; 2 视 唱 练 耳 成 绩 = 练 耳 成 绩 70%+ 视 唱 成 绩 30%; 3 视 唱 练 耳 乐 理 成 绩 全 院 统 一 作 为 资 格 分 处 理, 未 达 及 格 线 的 考 生 原 则 上 不 能 发 放 专 业 合 格 证 ( 除 音 乐 科 技 系 外 ); 4 视 唱 练 耳 乐 理 及 格 线 划 定 办 法 : 1 划 定 范 围 : 原 则 上 按 各 专 业 方 向 独 立 划 定 ;
2 视 唱 练 耳 乐 理 及 格 线 原 则 上 为 60 分 如 考 生 该 科 成 绩 达 到 60 分 的 人 数, 低 于 参 加 该 科 考 试 人 数 的 80% 时, 下 调 及 格 分 数 线 使 及 格 人 数 达 到 参 加 该 科 考 试 人 数 的 80% 为 止 5 各 专 业 方 向 ( 各 乐 器 ) 专 业 主 课 成 绩 排 名 第 一 的 考 生, 若 视 唱 练 耳 或 乐 理 单 科 距 及 格 分 数 线 10 分 以 内 ( 含 ), 视 为 该 科 及 格 第 三 部 分 评 委 组 成 及 职 责 一 招 生 考 试 各 专 业 评 委 原 则 上 为 讲 师 以 上 ( 含 ) 职 称 专 业 教 师, 评 委 名 单 由 各 系 提 交, 经 学 院 本 科 招 生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在 考 试 前 聘 任 各 专 业 的 评 委 应 严 格 依 据 学 院 的 有 关 招 生 规 定, 在 招 生 考 试 中 严 格 履 行 评 委 职 责,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和 要 求, 正 确 判 断, 公 正 评 分, 尽 职 尽 责 完 成 评 委 工 作 在 担 任 评 委 期 间, 如 出 现 违 纪 违 规, 将 追 究 其 相 应 责 任 二 各 专 业 评 委 小 组 的 组 长 是 专 业 考 试 和 纪 律 检 查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一 岗 双 责 ), 全 面 负 责 专 业 考 试 和 纪 律 检 查 事 宜, 尤 其 是 在 考 场 上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时, 组 长 必 须 立 即 予 以 制 止 和 更 正 ( 对 于 分 考 场, 组 长 不 在 场 的 情 况, 组 长 必 须 指 定 各 分 考 场 的 负 责 人, 各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同 组 长 ) 三 音 教 系 钢 琴 系 二 试, 声 歌 系 二 三 试 由 所 有 经 聘 任 参 加 考 试 的 评 委 参 与 评 分 在 相 应 专 业 考 试 完 成 后, 由 学 院 本 科 招 生 常 务 委 员 会 组 织 相 关 系 纪 检 监 察 办 公 室 招 生 办 公 室 等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随 机 抽 取 各 系 2/3 的 评 委 ( 按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分 类 ) 成 绩 作 为 该 试 有 效 成 绩, 纳 入 计 算 第 四 部 分 录 取 原 则 办 法 一 参 照 北 京 市 当 年 艺 术 类 录 取 分 数 线 和 教 育 部 等 有 关 政 策 确 定 我 院 各 专 业 方 向 录 取 分 数 线 二 根 据 报 考 我 院 的 专 业 考 试 合 格 考 生 的 高 考 文 化 课 成 绩 和 政 审 体 检 结 果, 在 考 生 高 考 文 化 课 成 绩 达 到 我 院 录 取 分 数 线 的 前 提 下, 按 专 业 考 试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依 次 录 取 三 各 专 业 方 向 录 取 分 数 线 的 划 定 办 法 : 1 艺 术 管 理 专 业 方 向 : 生 源 所 在 省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划 定 的 本 科 第 二 批 次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的 100% 2 除 艺 术 管 理 专 业 方 向 外, 其 他 各 专 业 方 向 执 行 如 下 录 取 分 数 线 ( 以 当 年 北 京 市 本 科 二 批 录 取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为 基 准 线 ): 1 音 乐 声 学 / 乐 器 学 / 录 音 与 扩 声 专 业 方 向 : 基 准 线 的 85% 2 音 乐 学 音 乐 教 育 专 业 方 向 : 基 准 线 的 80%
3 电 子 音 乐 制 作 作 曲 与 作 曲 技 术 理 论 合 唱 指 挥 乐 队 指 挥 专 业 方 向 : 基 准 线 的 70% 4 演 唱 ( 民 族 唱 法 ) 演 唱 ( 美 声 唱 法 ) 中 国 乐 器 演 奏 钢 琴 电 子 管 风 琴 管 弦 乐 器 演 奏 专 业 方 向 : 基 准 线 的 60% 四 在 各 系 招 生 计 划 数 范 围 内, 如 录 取 时 系 内 出 现 未 完 成 计 划, 经 学 院 本 科 招 生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在 该 系 内 文 化 课 上 线 考 生 中 进 行 调 剂 五 各 专 业 方 向 ( 乐 器 ) 如 出 现 无 上 线 考 生 情 况, 则 该 专 业 方 向 ( 乐 器 ) 的 录 取 分 数 线 下 调 5%( 即 原 分 数 线 的 95%), 作 为 该 专 业 方 向 ( 乐 器 ) 的 录 取 分 数 线 ; 如 仍 无 上 线 考 生, 录 取 分 数 线 不 再 下 调 第 五 部 分 其 他 一 附 中 应 届 声 乐 考 生 参 加 演 唱 专 业 方 向 的 考 试 直 接 进 入 二 试 二 我 院 附 中 推 荐 的 专 业 拔 尖 毕 业 生, 经 学 院 本 科 招 生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通 过 公 示 后 ( 在 学 院 及 附 中 公 示 名 单, 公 示 期 为 七 天 ), 视 为 专 业 合 格 三 凡 抽 签 的 考 试 一 律 严 格 按 照 抽 签 号 次 序 进 行, 各 考 场 须 严 格 执 行 如 有 违 反, 将 追 究 考 场 负 责 人 的 相 关 责 任 四 声 歌 系 民 族 美 声 考 场 原 则 上 由 考 生 自 带 钢 琴 伴 奏 一 试 时, 考 场 备 有 钢 琴 伴 奏 人 员 ( 考 生 须 自 带 五 线 谱 歌 谱 ); 二 试 交 费 时, 考 生 可 向 我 院 钢 琴 系 伴 奏 教 研 室 提 出 伴 奏 需 求, 由 钢 琴 系 伴 奏 教 研 室 协 助 安 排 ( 考 场 不 再 备 有 钢 琴 伴 奏 人 员 ); 其 他 系 钢 琴 伴 奏 均 由 各 系 自 行 安 排 ; 考 生 因 钢 琴 伴 奏 原 因 不 能 按 抽 签 号 次 序 考 试 者, 将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五 各 系 必 须 在 考 试 开 始 前 召 开 评 委 工 作 会 议, 将 本 年 度 的 考 试 评 分 方 法 曲 目 要 求 纪 律 要 求 特 别 是 与 以 前 考 试 的 差 异 等 内 容 向 全 体 评 委 公 布 六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依 据 中 国 音 乐 学 院 招 生 监 察 实 施 细 则, 对 本 科 招 生 考 试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七 所 有 评 委 进 入 考 场 必 须 关 闭 手 机 笔 记 本 平 板 电 脑 等 电 子 设 备, 并 置 放 于 指 定 地 点 八 考 场 负 责 人 可 根 据 招 生 简 章 公 布 的 考 试 时 间 限 定 要 求, 把 控 时 长 九 音 乐 科 技 系 视 唱 练 耳 乐 理 考 试 评 分 算 分 办 法
1 新 增 视 唱 练 耳 综 合 科 目, 成 绩 计 算 方 法 为 音 乐 声 学 / 乐 器 学 / 录 音 与 扩 声 专 业 方 向 : 视 唱 练 耳 综 合 成 绩 = 视 唱 练 耳 成 绩 60%+ 音 乐 音 响 听 辨 成 绩 40%; 电 子 音 乐 制 作 专 业 方 向 : 视 唱 练 耳 综 合 成 绩 = 视 唱 练 耳 成 绩 60%+ 音 乐 听 辨 制 作 成 绩 40%; 2 视 唱 练 耳 综 合 科 目 及 格 线 : 原 则 上 为 60 分 如 考 生 该 科 成 绩 达 到 60 分 的 人 数, 低 于 参 加 该 科 考 试 人 数 的 80% 时, 下 调 及 格 分 数 线 使 及 格 人 数 达 到 参 加 该 科 考 试 人 数 的 80% 为 止 3 乐 理 及 格 线 按 学 院 统 一 标 准 执 行 4 视 唱 练 耳 综 合 科 目 成 绩 乐 理 成 绩 统 一 作 为 音 乐 科 技 系 资 格 分 处 理, 未 达 及 格 线 的 考 生 原 则 上 不 能 发 放 专 业 合 格 证 十 各 系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本 系 本 科 招 生 评 分 录 取 办 法, 必 须 在 招 生 简 章 公 布 前 报 招 生 办 公 室 备 案, 如 有 与 本 规 定 相 违 背 的 情 况,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以 上 规 定 由 本 科 招 生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于 2015 年 本 科 招 生 考 试 开 始 执 行 中 国 音 乐 学 院 2015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