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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FG150501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GPCGD153105FG117F.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示 项 目.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编 制 发 布 日 期 :2015 年 6 月

温 馨 提 示 一 如 无 另 行 说 明, 投 标 /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为 投 标 /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30 分 钟 内 二 为 避 免 因 迟 到 而 失 去 投 标 / 报 价 资 格, 请 适 当 提 前 到 达 三 投 标 / 报 价 供 应 商 请 注 意 区 分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中 标 / 成 交 服 务 费 收 款 帐 号 的 区 别, 务 必 将 保 证 金 按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存 入 指 定 的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中 标 / 成 交 服 务 费 存 入 中 标 / 成 交 通 知 书 中 指 定 的 服 务 费 账 户 切 勿 将 款 项 转 错 账 户, 以 免 影 响 保 证 金 退 还 的 速 度 四 投 标 / 报 价 保 证 金 必 须 于 投 标 /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账 户 (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见 投 标 / 报 价 供 应 商 须 知 ) 由 于 转 账 当 天 不 一 定 能 够 达 账, 为 避 免 因 投 标 / 报 价 保 证 金 未 达 账 而 导 致 报 价 被 拒 绝, 建 议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转 账 五 投 标 / 报 价 文 件 应 按 顺 序 编 制 页 码 六 请 仔 细 检 查 投 标 / 报 价 文 件 是 否 已 按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签 名 签 署 日 期 七 请 正 确 填 写 报 价 一 览 表 多 子 包 项 目 请 仔 细 检 查 子 包 号, 子 包 号 与 子 包 名 称 必 须 对 应 八 如 投 标 / 报 价 产 品 属 于 许 可 证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须 提 交 相 应 的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九 如 投 标 / 报 价 供 应 商 以 非 独 立 法 人 注 册 的 分 公 司 名 义 代 表 总 公 司 盖 章 和 签 署 文 件 的, 须 提 供 总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及 总 公 司 针 对 本 项 目 投 标 / 报 价 的 授 权 书 原 件 十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 报 价 的, 请 提 交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十 一 投 标 / 报 价 供 应 商 为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请 提 交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十 二 为 了 提 高 政 府 采 购 效 率, 节 约 社 会 交 易 成 本 与 时 间, 本 中 心 希 望 购 买 了 采 购 文 件 而 决 定 不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的 3 日 前, 按 投 标 / 报 价 邀 请 函 中 的 联 系 方 式,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对 您 的 支 持 与 配 合, 谨 此 致 谢 十 三 投 标 / 报 价 人 如 需 对 项 目 提 出 询 问 或 质 疑, 应 按 采 购 文 件 附 件 中 的 询 问 函 和 质 疑 函 的 格 式 提 交 十 四 因 场 地 有 限, 本 中 心 无 法 提 供 停 车 位, 不 便 之 处 敬 请 谅 解 如 有 需 要, 请 到 周 边 的 停 车 场 停 车, 如 正 南 路 咪 表 停 车 位 珠 江 国 际 大 厦 广 州 大 厦 机 械 大 厦 及 其 他 对 外 营 业 的 停 车 场 等 ( 本 提 示 内 容 非 采 购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仅 为 善 意 提 醒 如 有 不 一 致, 以 采 购 文 件 为 准 )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 报 价 ) 担 保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根 据 财 政 部 进 一 步 推 广 信 用 担 保 机 制 的 精 神 和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有 关 要 求,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引 入 信 用 担 保 机 制, 有 利 于 降 低 中 小 企 业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的 成 本 和 风 险,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有 政 策 保 障 便 利 的 融 资 渠 道, 有 效 缓 解 资 金 短 缺 压 力, 优 化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环 境 本 指 南 的 担 保 公 司 并 非 唯 一 的, 投 标 人 可 选 择 有 资 质 的 其 他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担 保 公 司 : 广 东 盈 腾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审 批 快 捷 : 采 用 绿 色 审 批 通 道, 担 保 公 司 保 证 当 天 完 成 审 批 并 出 具 保 函 ; 手 续 简 便 : 申 请 人 只 需 在 担 保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委 托 函, 并 将 申 请 资 料 传 真 或 发 送 邮 箱 即 可 进 行 审 批, 无 需 申 请 人 上 门 提 交 资 料 ; 保 函 原 件 由 担 保 公 司 送 达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及 传 真 回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可 在 担 保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或 向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咨 询 保 函 情 况 ; 收 费 优 惠 : 按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的 1.5% 收 取 担 保 费, 单 笔 最 低 保 底 300 元 / 笔 业 务 流 程 : 申 请 人 提 交 资 料 1 登 录 盈 腾 融 资 担 保 网 址 : http://www.gdyingteng.com 2 点 击 下 载 资 料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委 托 函 + 申 请 资 料 3 资 料 整 理 后, 传 真 0757-22662211 或 发 至 邮 箱 :gdyingteng@163.com 项 目 受 理 评 审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送 达 原 件 担 保 公 司 出 具 保 函 交 付 保 费 申 请 人 传 真 复 印 件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资 料 清 单 1 最 新 年 检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2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发 票 复 印 件 ; 3 采 购 文 件 首 页 扫 描 件 或 复 印 件 ; 4 委 托 担 保 函 的 复 印 件 及 申 请 人 联 系 方 式 ; 5 担 保 费 的 转 账 凭 证 复 印 件 开 户 名 称 : 广 东 盈 腾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顺 德 大 良 支 行 账 号 :4400 1667 3420 5300 0625 服 务 热 线 :0757-22662204 总 机 :0757-22622388 传 真 :0757-22662211 邮 箱 :gdyingteng@163.com 网 址 :http://www.gdyingteng.com 公 司 地 址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云 良 路 71 号 投 资 大 厦 11 楼

总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第 四 部 分 第 五 部 分 第 六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用 户 需 求 书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知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合 同 书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受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人 ) 的 委 托, 对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示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一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GPCGD153105FG117F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示 项 目 三 采 购 预 算 :150 万 元 四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 详 见 用 户 需 求 书,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供 应 商 网 上 报 名 须 知 : 供 应 商 可 登 陆 www.gpcgd.com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网 站, 点 击 网 站 右 下 方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供 应 商 报 名 系 统 进 行 注 册 报 名, 办 理 步 骤 请 点 击 系 统 内 供 应 商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指 南 供 应 商 在 注 册 审 核 通 过 后, 于 采 购 项 目 公 告 规 定 的 报 名 时 间 内 在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供 应 商 报 名 系 统 内 选 择 需 要 报 名 的 项 目 公 告, 填 写 好 报 名 表 并 完 成 网 上 缴 费 后 即 为 报 名 成 功 网 上 缴 费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于 开 标 时 向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领 取 发 票 也 可 以 选 择 网 上 填 写 好 报 名 表 后, 到 我 中 心 报 名 现 场 缴 费 完 成 报 名 五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1) 供 应 商 必 须 是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投 标 时 提 交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或 身 份 证 等 相 关 证 明 ) 副 本 复 印 件 2) 供 应 商 必 须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且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供 应 商 非 自 然 人 的 须 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3)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须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 4) 供 应 商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须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 2. 已 登 记 报 名 并 获 取 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六 符 合 资 格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2015 年 6 月 26 日 起 至 2015 年 7 月 3 日 期 间 ( 办 公 时 间 内,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详 细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越 华 路 118 号 之 一 ( 选 择 网 上 报 名 的 参 见 上 款 供 应 商 网 上 报 名 须 知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1

价 150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七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15 年 7 月 21 日 9:30 八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越 华 路 118 号 之 一 9 楼 910 室 九 开 标 时 间 : 2015 年 7 月 21 日 9:30 十 开 标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越 华 路 118 号 之 一 9 楼 910 室 十 一 本 次 招 标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2.93 万 元 十 二 为 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作 用, 有 效 缓 解 企 业 资 金 短 缺 压 力,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相 关 政 策 的 精 神, 本 项 目 欢 迎 投 标 ( 报 价 ) 供 应 商 使 用 融 资 担 保 手 段, 融 资 担 保 的 具 体 事 宜 可 直 接 与 本 机 构 约 定 的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联 系 洽 谈, 或 直 接 与 有 关 金 融 机 构 联 系 洽 谈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联 系 人 : 吴 先 生 采 购 人 联 系 人 : 林 小 姐 电 话 :020-6279 1633 电 话 :/ 传 真 :020-8317 7411 传 真 :/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越 华 路 118 号 之 一 810 联 系 地 址 :/ 邮 编 :510030 邮 编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2015 年 6 月 2

第 二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1. 号 条 款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标 注 有 号 的 条 款 必 须 实 质 性 响 应, 负 偏 离 ( 不 满 足 要 求 ) 将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2. 本 项 目 不 得 转 包 分 包 3. 如 投 标 商 报 价 低 于 采 购 预 算 额 度 的 80%, 需 提 交 单 独 的 详 细 的 报 价 明 细 说 明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的 人 员 数 量 及 其 工 作 时 间, 项 目 人 员 的 工 资 支 出, 以 及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可 能 涉 及 的 其 他 费 用 评 委 将 据 此 判 断 投 标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成 本 价 一 项 目 背 景 按 照 省 委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署, 拟 搭 建 全 省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并 基 于 企 业 大 数 据 开 展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分 析 为 使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大 数 据 及 其 分 析 结 果 能 全 面 动 态 直 观 的 展 示, 开 展 本 项 目 建 设 二 项 目 内 容 和 要 求 本 项 目 是 为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提 供 可 视 化 展 示 的 工 具 和 技 术 支 撑, 即 基 于 省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结 合 数 据 分 析 结 果 展 示 需 求, 综 合 运 用 几 何 的 层 次 的 像 素 的 图 标 的 图 像 的 和 分 布 式 等 多 种 先 进 可 视 化 技 术 实 现 企 业 大 数 据 交 互 多 维 度 动 态 的 可 视 化 展 示, 并 开 发 移 动 终 端 和 其 它 展 示 终 端 ( 一 ) 项 目 建 设 原 则 1. 技 术 框 架 统 一 系 统 的 标 准 名 称 功 能 域 划 分 系 统 边 界 数 据 模 型 主 数 据 定 义 和 编 码 标 准 必 须 和 省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统 一 规 划 保 持 一 致 2. 数 据 共 享 可 控 数 据 应 坚 持 集 中 管 理, 在 受 控 的 前 提 下 提 供 共 享, 对 数 据 的 处 理 应 保 留 操 作 人 和 操 作 时 间 记 录, 执 行 质 量 稽 核 机 制 3. 逻 辑 部 署 集 中 系 统 部 署 必 须 符 合 横 向 整 合 纵 向 集 中 的 要 求, 原 则 上 只 在 省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上 集 中 部 署, 各 地 市 不 再 部 署 系 统 4. 对 外 接 口 规 范 系 统 间 和 模 块 间 接 口 在 定 义 上 符 合 软 件 相 关 规 范, 在 技 术 上 采 用 开 放 技 术 和 标 准 接 口 设 计 松 耦 合 模 块 化 可 配 置, 实 现 系 统 的 功 能 模 块 积 木 化, 为 功 能 模 块 可 插 拔 可 替 换 做 准 备 5. 系 统 无 缝 衔 接 可 支 持 通 用 的 软 硬 件, 作 为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的 一 项 工 具, 应 满 足 数 据 平 台 的 技 术 要 求, 具 较 好 的 拓 展 性 和 兼 容 性, 与 云 平 台 及 其 上 其 它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无 缝 衔 接 投 标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或 承 诺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1. 制 订 总 体 方 案 及 技 术 规 范 (1) 根 据 采 购 人 系 统 建 设 和 运 维 需 求, 进 行 系 统 设 计, 形 成 详 细 设 计 方 案 方 案 包 括 系 统 总 体 架 构 设 计 地 理 信 息 服 务 数 据 可 视 化 方 案 设 计 系 统 功 能 设 计 系 统 运 行 环 境 设 计 系 统 部 署 方 案 设 计 安 全 运 维 方 案 设 计 等 ( 投 标 需 提 出 总 体 方 案, 并 承 诺 中 标 后 完 成 详 细 设 计 方 案 ) (2) 根 据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制 订 接 口 规 范, 完 成 对 接, 提 供 后 续 拓 展 接 口 2. 系 统 建 设 内 容 (1) 地 理 信 息 公 共 云 服 务 ( 投 标 需 展 示 已 有 的 地 理 信 息 资 源, 没 有 展 示 的, 需 承 诺 中 标 后 提 供 该 项 服 务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1 提 供 展 示 系 统 需 要 的 基 础 地 图 影 像 地 图 专 题 地 图 服 务 等,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地 图 常 用 工 具 服 务 检 索 定 位 服 务 专 题 渲 染 服 务 数 据 位 置 匹 配 API 等 2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资 源 可 独 立 于 服 务 商, 可 直 接 存 储 在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上, 作 为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的 基 础 数 据 资 源 3 技 术 要 求 提 供 的 地 图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子 地 图 影 像 地 图 专 题 图 层 等 地 图 服 务 资 源 影 像 底 图 资 源 保 证 1 年 至 少 1 次 更 新 频 率, 保 证 影 像 底 图 数 据 资 源 的 质 量 及 合 法 性 空 间 数 据 快 速 检 索, 信 息 加 载 服 务 等 待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5 秒 具 备 基 础 的 API 查 询 服 务 空 间 地 理 信 息 基 础 库 资 源 电 子 地 图 每 分 钟 支 持 不 授 予 8 次 的 拖 拽, 加 载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3 秒 具 备 基 础 的 API 查 询 服 务 空 间 地 理 信 息 基 础 库 资 源 匹 配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的 架 构 要 求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资 源 纳 入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进 行 统 一 的 管 理 (2) 数 据 预 处 理 1 对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的 数 据 和 利 用 分 析 工 具 形 成 的 成 果 数 据 进 行 处 理, 转 化 为 可 视 化 展 示 所 需 数 据 格 式 2 为 历 史 分 析 数 据 和 数 据 成 果 提 供 虚 拟 存 储, 提 高 数 据 加 载 效 率 3 技 术 要 求 : 支 持 结 构 化 非 结 构 化 半 结 构 化 数 据 转 化 可 视 化 展 示 所 需 数 据 支 持 以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和 详 细 名 称 为 元 数 据 项, 建 立 企 业 个 体 数 据 单 元 支 持 转 化 前 后 的 数 据 均 可 按 业 务 规 则 自 动 分 类 加 强 数 据 质 量 控 制 (3) 企 业 业 务 数 据 与 地 图 服 务 集 成 (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或 承 诺 ) 提 供 企 业 业 务 数 据 的 匹 配 与 查 询 服 务 等, 提 供 企 业 位 置 信 息 等 属 性 信 息 4

地 图 匹 配 : 将 企 业 业 务 数 据 与 地 图 上 的 实 际 位 置 进 行 匹 配 并 标 记 出 来, 实 现 位 置 信 息 及 时 更 新 图 层 管 理 : 根 据 不 同 主 题 用 不 同 图 层 显 示, 方 便 电 子 地 图 影 像 地 图 的 叠 加 展 示 企 业 业 务 数 据 展 示 : 在 现 有 的 海 量 企 业 数 据 的 基 础 数 据 库 上 经 过 加 工 整 合, 在 底 图 上 按 照 其 空 间 位 置 进 行 高 效 的 分 类 显 示, 能 够 交 互 式 快 速 显 示 选 中 业 务 数 据 的 详 细 信 息 企 业 业 务 数 据 查 询 : 能 够 对 现 有 的 海 量 的 企 业 信 息 进 行 模 糊 搜 索 分 类 搜 索 和 空 间 查 询 等, 并 对 其 结 果 在 底 图 上 进 行 空 间 位 置 上 的 融 合 显 示 (4)GIS 基 础 图 形 管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功 能 : 地 图 管 理 : 具 备 基 础 GIS 图 形 ( 如 行 政 区 域 建 筑 道 路 河 流 等 ) 和 行 业 图 形 ( 如 实 体 企 业 网 络 电 商 金 融 等 ) 管 理 功 能, 具 有 图 形 编 辑 功 能 图 层 管 理 : 可 根 据 不 同 的 应 用 场 景 定 义 不 同 的 图 层, 可 选 择 图 层 显 示 与 否 地 图 基 本 操 作 : 具 有 地 图 的 通 用 功 能 如 缩 放 鹰 眼 视 图 测 距 图 层 控 制 对 象 查 询 对 象 选 择 图 例 显 示 距 离 测 量 空 间 分 析 等, 作 为 界 面 的 widget 可 以 在 GIS 视 图 中 灵 活 配 置, 可 定 义 各 GIS 视 图 相 应 的 功 能 应 用 图 例 管 理 : 提 供 对 各 图 层 比 例 尺 定 义 及 图 标 定 义 的 功 能, 当 系 统 调 用 该 图 层 时 按 定 义 的 比 例 尺 及 图 表 显 示 地 图 浏 览 与 定 位 功 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地 图 属 性 定 位 坐 标 定 位 地 址 定 位 等 基 础 操 作 (5) 大 数 据 可 视 化 工 具 (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或 承 诺 ) 为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库 的 数 据 或 经 过 各 项 分 析 后 形 成 的 数 据 结 果, 提 供 全 面 交 互 多 维 度 动 态 的 展 示 1 具 备 面 向 大 数 据 的 信 息 可 视 化 常 用 及 主 流 展 示 方 式, 包 括 文 本 可 视 化 网 络 ( 图 ) 可 视 化 时 空 数 据 可 视 化 多 维 数 据 可 视 化 等, 并 支 持 可 视 分 析 的 人 机 交 互 方 式, 如 任 务 模 型 交 互 模 型 用 户 界 面 模 型 等 2 根 据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分 析 需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可 视 化 应 用 : 分 布 展 示 企 业 分 布 和 行 业 分 布 ( 如 实 体 企 业 网 络 电 商 ) 趋 势 展 示 区 域 行 业 的 企 业 发 展 趋 势, 根 据 综 合 分 析 展 示 企 业 发 展 趋 势, 如 企 业 数 量 企 业 规 模 从 业 人 员 数 量 空 间 分 布 变 化 等 资 源 覆 盖 展 示 如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覆 盖 区 域 影 响 范 围 等 政 策 法 规 政 策 法 规 资 金 扶 持 等 政 策 对 区 域 行 业 企 业 等 影 响 产 生 的 变 化 规 划 对 比 政 府 规 划 与 企 业 现 有 发 展 分 布 情 况 对 比 3 技 术 要 求 PC 端 采 用 富 客 户 端 展 示, 移 动 端 支 持 android IOS 平 板 电 脑 展 示 指 标 选 择 等 待 时 间 不 超 过 5 秒 专 题 展 示 等 待 时 间 不 超 过 8 秒 5

专 题 展 示 每 分 钟 支 持 不 少 于 6 次 的 拖 拽 应 与 现 有 的 企 业 数 据 库 平 台 集 成 整 合, 支 持 多 种 数 据 库 接 口, 包 括 Mysql Oracle SqlServer 等, 能 直 接 从 数 据 库 中 查 询 获 取 数 据 能 与 大 数 据 分 析 工 具 集 成 整 合, 利 用 大 数 据 分 析 工 作 的 数 据 分 析 结 果, 作 为 数 据 源 进 行 展 示 具 有 丰 富 的 图 形 化 展 示 技 术, 支 持 但 不 限 于 饼 图 柱 状 图 直 方 图 矩 阵 图 因 果 图 等 形 式 支 持 2D 3D 图 形 展 示, 支 持 但 不 限 于 静 态 分 析 图 交 互 式 动 态 分 析 图 及 文 字 摘 要 (6) 服 务 数 据 管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系 统 数 据 接 入 能 力 : 对 空 间 数 据 管 理 及 业 务 数 据 管 理 的 能 力 系 统 数 据 共 享 : 平 台 重 要 的 是 服 务 提 供 能 力, 系 统 具 备 把 地 图 服 务 提 供 给 业 务 系 统 的 能 力, 包 括 WEB Service REST 服 务 等 能 力 (7) 大 数 据 应 用 服 务 提 供 能 力 (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或 承 诺 ) 为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资 源 的 定 位 专 题 展 示 提 供 支 撑, 通 过 接 口 调 用 实 现 与 业 务 系 统 相 关 的 服 务, 可 以 为 业 务 系 统 提 供 企 业 资 源 查 询 定 位 专 题 渲 染 等 服 务 (8) 系 统 管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权 限 管 理 : 主 要 实 现 系 统 权 限 规 则 设 定 角 色 权 限 维 护 用 户 验 证 权 限 控 制 等 功 能 日 志 管 理 : 主 要 包 括 登 录 日 志 管 理 操 作 日 志 管 理 安 全 日 志 管 理 等 功 能 (9) 系 统 接 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数 据 同 步 接 口 : 通 过 大 数 据 分 析 工 具 提 供 的 服 务 获 取 所 需 的 资 源 数 据 对 外 服 务 接 口 : 通 过 WEB Service REST 服 务 接 口, 对 业 务 系 统 提 供 企 业 查 询 定 位 专 题 渲 染 专 题 展 示 服 务, 其 中 :WebServices: 提 供 WSDL 接 口 描 述 的 Web 服 务, 供 其 他 业 务 系 统 调 用 大 数 据 展 示 ;REST: 提 供 REST 接 口 供 其 他 业 务 系 统 调 用 大 数 据 展 示 服 务 3. 移 动 端 可 视 化 工 具 移 动 端 提 供 android ios 平 板 电 脑 的 支 持, 应 具 备 本 需 求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第 5 点 大 数 据 展 示 工 具 的 功 能 三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和 服 务 要 求 ( 一 )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1. 在 合 同 签 定 后 1 个 月 内, 完 成 项 目 建 设 方 案 和 可 视 化 展 示 总 体 架 构 2. 在 合 同 签 定 后 5 个 月 内, 完 成 项 目 相 关 平 台 服 务 系 统 建 设 3. 在 合 同 签 定 后 6 个 月 内, 完 成 在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上 的 可 视 化 展 示 ( 二 ) 项 目 服 务 期 服 务 期 2 年, 由 中 标 人 为 采 购 人 提 供 如 下 售 后 服 务 : 6

1. 中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应 成 立 专 项 工 作 小 组, 小 组 成 员 包 括 项 目 经 理 各 方 面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并 明 确 各 人 员 的 责 任 2. 中 标 人 给 用 户 方 所 提 供 的 软 件 提 供 2 年 的 免 费 维 护 升 级 服 务, 保 修 期 自 供 需 双 方 代 表 在 验 收 单 上 签 字 之 日 起 计 算 保 修 费 用 必 须 单 项 计 入 本 合 同 总 价 3. 设 立 维 护 热 线, 为 用 户 提 供 7 24 的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 4. 所 有 保 修 服 务 方 式 包 括 电 话 咨 询 远 程 维 护 和 上 门 维 护 两 种 方 式, 其 中 上 门 维 护 即 由 中 标 人 派 人 员 到 软 件 使 用 现 场 维 修,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5. 软 件 故 障 报 修 的 响 应 时 间 为 2 小 时 内, 如 果 电 话 方 式 无 法 解 决 问 题, 中 标 人 或 原 厂 家 必 须 派 员 到 软 件 运 行 现 场 维 修 广 州 市 内 到 达 现 场 时 间 : 每 天 8:00-18:00 期 间 为 2 小 时 以 内, 其 余 期 间 为 8 小 时 以 内 ; 广 州 市 外 另 加 汽 车 到 该 地 所 须 时 间, 但 是 不 得 超 过 24 小 时 6. 对 于 不 能 明 确 是 否 是 本 次 采 购 所 提 供 软 件 出 现 故 障 时, 中 标 人 应 尽 力 配 合 厂 家 进 行 检 查, 在 必 要 时, 能 在 上 述 响 应 时 间 内 到 达 现 场 协 助 排 除 问 题 7.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出 保 修 期 内 的 维 修 维 护 内 容 和 范 围 ( 产 品 技 术 模 块 部 件 ) 8. 中 标 人 保 修 期 内 承 诺 及 时 提 交 系 统 故 障 记 录 及 分 析 报 告, 并 定 期 提 交 故 障 汇 总 9. 保 修 期 内, 中 标 人 负 责 对 其 提 供 的 产 品 整 套 进 行 维 修 或 升 级, 不 得 单 列 模 块 维 修 或 升 级 10. 投 标 人 应 本 着 认 真 负 责 态 度, 组 织 技 术 队 伍, 做 好 报 价 的 整 体 方 案 并 书 面 提 出 长 期 保 修 维 护 服 务 以 及 今 后 技 术 支 持 的 措 施 计 划 和 承 诺 四 质 量 保 证 总 体 要 求 ( 一 ) 培 训 1.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采 购 人 需 要 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至 少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培 训 服 务 (1) 投 标 人 必 须 根 据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的 系 统 及 采 用 的 相 关 技 术,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提 出 全 面 的 培 训 计 划 和 课 程 内 容 安 排,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提 交 (2) 中 标 人 将 详 细 的 培 训 课 程 以 及 时 间 表 交 给 用 户, 最 后 以 用 户 认 可 为 准 (3)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高 水 平 的 培 训, 应 包 括 软 件 使 用 和 管 理 等 (4) 如 使 用 第 三 方 产 品, 培 训 授 课 人 必 须 是 经 过 厂 家 认 证 的 工 程 师 (5) 中 标 人 必 须 为 所 有 被 培 训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环 境 文 字 资 料 和 讲 义 等 相 关 用 品 所 有 的 资 料 应 提 供 中 文, 并 提 供 电 子 版 本 和 书 面 版 本 两 种 形 式 (6) 培 训 工 作 在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安 排, 具 体 时 间 与 用 户 商 定 2. 培 训 内 容 与 课 程 要 求 (1) 根 据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投 标 人 提 供 相 应 的 详 细 培 训 计 划, 培 训 内 容 应 覆 盖 所 有 产 品 (2) 培 训 可 以 采 用 现 场 培 训 分 区 课 堂 培 训 等 常 规 性 培 训, 对 上 述 培 训 投 标 人 必 须 列 明 相 应 的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课 程 培 训 时 间 7

(3) 中 标 人 必 须 为 用 户 就 本 次 项 目 涉 及 的 主 要 系 统 和 软 件 等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管 理 配 置 进 行 培 训, 培 训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所 采 用 技 术 平 台 的 安 装 配 置 使 用, 应 用 系 统 的 学 习 3. 培 训 地 点 人 数 天 数 (1) 培 训 采 用 集 中 培 训 的 方 式, 具 体 地 点 由 中 标 人 与 用 户 协 商 确 定, 但 投 标 人 需 在 培 训 计 划 中 包 含 相 应 计 划 内 容 ; (2) 培 训 人 数 : 由 采 购 方 安 排 协 调 用 户 进 行 分 批 次 的 培 训 (3) 培 训 天 数 : 中 标 人 必 须 根 据 以 上 培 训 人 员 及 培 训 内 容 提 供 分 批 次 培 训, 每 批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1 天 4. 培 训 费 用 : 培 训 所 需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二 ) 项 目 人 员 要 求 中 标 人 须 选 派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技 术 水 平 高 业 务 熟 练 管 理 经 验 丰 富 的 人 员 专 职 参 加 本 项 目 建 设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说 明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和 商 务 队 伍 情 况, 包 括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作 经 验 资 质 学 历 等 证 明 材 料 1. 项 目 团 队 成 员 应 以 专 职 为 主, 专 职 人 员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不 得 兼 任 与 本 项 目 无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专 职 人 员 比 例 应 不 低 于 80% 2. 项 目 组 成 员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提 供 的 人 员 名 单 相 符, 未 经 采 购 人 许 可 随 意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追 究 中 标 人 责 任, 并 采 取 相 应 处 罚 措 施 3. 采 购 人 如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项 目 团 队 成 员 达 不 到 要 求,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中 标 人, 中 标 人 必 须 负 责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调 换 符 合 采 购 人 要 求 的 人 员 4. 中 标 人 应 保 证 项 目 团 队 成 员 的 稳 定 性, 如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调 整 成 员 的,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并 获 得 采 购 人 的 资 质 审 核 通 过 后 才 能 安 排 调 整 调 整 前, 中 标 人 需 保 证 项 目 的 正 常 进 行 5. 采 购 人 有 对 投 标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项 目 团 队 成 员 进 行 面 试 的 权 力 五 验 收 要 求 ( 一 ) 系 统 验 收 1. 组 织 方 式 试 运 行 期 结 束 后, 中 标 人 提 交 相 关 测 试 文 档 竣 工 文 档 并 向 采 购 人 申 请 验 收 2. 验 收 标 准 (1) 验 收 的 主 要 依 据 包 括 本 采 购 需 求 书 投 标 文 件 合 同 文 件, 以 及 用 户 需 求 说 明 书 和 设 计 方 案 (2) 中 标 人 应 根 据 测 试 方 案 提 出 验 收 方 案 和 验 收 文 档 清 单, 采 购 人 根 据 验 收 方 案 对 系 统 每 个 模 块 进 行 逐 一 验 收 8

(3) 中 标 人 应 负 责 在 项 目 验 收 前 将 系 统 的 全 部 各 种 相 关 的 系 统 软 件, 各 阶 段 开 发 文 档, 运 行 稳 定 可 靠 的 本 系 统 及 其 安 装 程 序, 注 释 清 晰 明 了 的 能 够 编 译 生 成 目 前 正 在 运 行 的 应 用 程 序 的 源 代 码, 以 及 有 关 安 装 手 册 技 术 文 件 资 料 及 安 装 测 试 验 收 报 告 等 文 档 汇 集 成 册 交 付 项 目 单 位 只 有 文 档 齐 全 后 才 予 验 收 3. 交 付 要 求 (1) 根 据 开 发 进 度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开 发 文 档, 包 括 软 件 需 求 说 明 书 系 统 设 计 说 明 书 数 据 库 设 计 说 明 书 测 试 计 划 用 户 手 册 测 试 报 告 操 作 手 册 系 统 安 装 手 册 能 够 编 译 生 成 目 前 正 在 运 行 的 应 用 程 序 的 源 代 码 等 (2) 最 终 提 供 的 软 件 产 品 应 包 括 各 阶 段 开 发 文 档 运 行 稳 定 可 靠 的 本 系 统 安 装 程 序 注 释 清 晰 明 了 的 能 够 编 译 生 成 目 前 正 在 运 行 的 应 用 程 序 的 源 代 码 等 ( 二 ) 付 款 方 式 1.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第 一 次 付 款 为 总 服 务 费 的 50% 付 给 中 标 人 2. 第 二 次 付 款 额 应 为 总 服 务 费 的 30%, 采 购 人 应 在 中 标 人 已 经 准 备 好, 完 成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项 目 建 设 并 正 式 运 行 使 用 1 个 月, 且 均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并 被 采 购 人 验 收 后 付 给 中 标 人 3. 最 后 一 次 付 款 额 应 为 总 服 务 费 的 20%, 采 购 人 应 在 中 标 人 递 交 了 服 务 总 结 报 告 和 说 明 并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完 毕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付 给 中 标 人 六 其 它 ( 一 ) 版 权 保 证 1. 中 标 人 担 保 合 同 所 提 供 的 成 果 不 侵 犯 任 何 有 关 部 门 专 利 商 标 行 业 设 计 版 权 及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或 所 有 权, 所 有 因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行 为 均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2. 中 标 人 应 对 因 与 任 何 以 上 知 识 产 权 或 所 有 权 引 发 的 有 关 诉 讼 或 行 为 提 供 赔 偿 ( 二 ) 质 量 保 证 1. 中 标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合 同 中 关 于 项 目 建 设 的 若 干 技 术 质 量 规 定, 制 定 严 格 的 质 量 安 全 措 施 2. 由 于 中 标 人 质 量 安 全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项 目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任, 以 及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损 失,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三 ) 因 省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尚 在 规 划 建 设 阶 段, 需 要 系 统 根 据 平 台 的 建 设 进 度 上 级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等 做 相 应 调 整, 请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充 分 评 估 风 险,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含 完 成 项 目 需 要 的 全 部 费 用 9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知 一 投 标 费 用 说 明 1.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2. 本 次 招 标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收 取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中 标 服 务 费 不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单 列 中 标 服 务 费 是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根 据 政 府 许 可 收 取 的 采 购 代 理 费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收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应 向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 以 到 达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开 户 银 行 帐 户 为 准 ), 该 收 费 根 据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粤 价 函 2013 1233 号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中 标 总 金 额 以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 如 下 表 ) 计 算 : 中 标 金 额 ( 百 万 元 ) 1 以 下 1-5 5-10 10-50 50-100 100-1000 1000 以 上 费 率 1.5% 0.8% 0.45% 0.25% 0.1% 0.05% 0.01% 例 如 : 某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为 400 万 元, 中 标 服 务 费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100 万 元 1.5%=1.5 万 元 (400-100) 万 元 0.8%=2.4 万 元 收 费 =1.5+2.4=3.9 万 元 3. 中 标 服 务 费 以 银 行 付 款 的 形 式 用 人 民 币 一 次 性 支 付, 收 款 银 行 帐 号 以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发 出 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通 知 书 中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号 为 准 二 招 标 文 件 4.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4.1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澄 清 更 正 文 件 组 成 : 1) 投 标 邀 请 函 2) 用 户 需 求 书 3)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知 4)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5) 合 同 书 格 式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发 出 的 澄 清 更 正 文 件 等 5.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更 正 5.1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更 正 的,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15 天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公 告, 并 通 知 所 有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澄 清 更 正 通 知 后 应 按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单 位 公 10

章, 传 真 有 效 ) 予 以 确 认, 该 澄 清 更 正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更 正 不 足 15 天 的,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在 征 得 当 时 已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同 意 并 书 面 确 认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传 真 有 效 ) 后, 可 不 改 变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5.2 根 据 采 购 的 具 体 情 况,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可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3 天 前, 将 变 更 时 间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公 告, 并 通 知 所 有 当 时 已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6. 投 标 的 语 言 6.1 投 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供 应 商 与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两 种 语 言 不 一 致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7.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7.1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供 应 商 承 担 7.2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并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投 标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7.3 投 标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采 购 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7.4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供 应 商 承 担 8. 投 标 报 价 及 计 量 8.1 投 标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8.2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及 其 与 采 购 人 和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所 有 往 来 文 件 中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9. 投 标 保 证 金 9.1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9.2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银 行 保 函 (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等 形 式 提 交 交 纳 办 法 如 下 : 11

1)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到 达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保 证 金 账 户 ; 收 款 单 位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广 州 东 风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3990 001 001 001 30633 银 行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中 路 300 号 金 安 大 厦 首 层 ( 此 账 号 为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号, 其 他 款 项 请 勿 转 入 此 账 号 ) 投 标 供 应 商 ( 或 代 交 人 ) 填 写 银 行 交 款 票 据 时, 必 须 清 晰 填 写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和 投 标 供 应 商 全 称 否 则 有 可 能 造 成 保 证 金 退 还 的 延 误 2)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提 交 的 : 1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接 受 的 其 他 格 式 ; 2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银 行 出 具 的 银 行 保 函 ; 3 有 效 期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3) 采 用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 报 价 ) 担 保 函 提 交 的 : 1 采 用 采 购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接 受 的 其 他 格 式 ; 2 由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3 有 效 期 超 过 投 标 ( 报 价 ) 有 效 期 30 天 4) 递 交 投 标 ( 报 价 ) 文 件 现 场 除 银 行 保 函 外, 不 收 取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9.3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原 额 退 还 9.4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原 额 退 还 9.5 为 使 投 标 保 证 金 得 以 顺 利 退 还, 请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真 阅 读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退 保 证 金 说 明 中 的 内 容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及 签 章 9.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不 予 退 还 并 上 交 国 库 : 1) 投 标 供 应 商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2)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签 订 合 同 10.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0.1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叁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0.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0.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12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字 或 盖 章 才 有 效 1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1.1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1.2 为 方 便 开 标 时 唱 标,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制 作 唱 标 信 封 并 独 立 封 装 11.3 信 封 或 外 包 装 上 应 当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和 在 (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点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供 应 商 印 章 11.4 如 果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2.1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开 标 地 点 12.2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拒 绝 以 下 情 况 的 投 标 文 件 : 1) 迟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的 12.3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不 接 受 邮 寄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方 式 投 标 1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3.1 投 标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补 充 时 间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供 应 商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13.2 投 标 供 应 商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部 分 六 询 问 质 疑 投 诉 14. 询 问 14.1 投 标 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采 购 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及 时 作 出 答 复,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询 问 可 以 口 头 方 式 提 出, 也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书 面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传 真 信 函 电 子 邮 件 联 系 方 式 见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采 购 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15. 质 疑 15.1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书 面 提 出 质 疑 : 1) 采 购 文 件 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示 最 少 5 个 工 作 日 ; 购 买 本 采 购 文 件 13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自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质 疑, 供 应 商 质 疑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2)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质 疑 ; 对 中 标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质 疑 ; 供 应 商 质 疑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捏 造 事 实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不 能 作 为 质 疑 投 诉 的 证 明 材 料 ); 采 购 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在 收 到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投 标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投 标 供 应 商, 但 答 复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质 疑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受 损 害 的 情 况 说 明 及 受 损 害 的 原 因 证 据 内 容 等, 并 对 质 疑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责 任 15.2 质 疑 联 系 人 : 余 先 生 电 话 :020-62791628; 传 真 :020-62791628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华 路 118 号 之 一 809 室 ; 邮 编 :510030 16. 投 诉 16.1 投 标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得 到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如 下 联 系 方 式 向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投 诉 16.2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处 地 址 : 广 州 市 仓 边 路 26 号 8 楼 电 话 :020-83188580 83188586 83188500 83188511 邮 编 :510030 传 真 :020-83357559 七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17. 合 同 的 订 立 17.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17.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18. 合 同 的 履 行 18.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14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18.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10%,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规 定 备 案 19. 有 关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的 更 多 细 节 请 见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第 二 部 分 的 第 十 二 章 和 第 十 三 章 八 适 用 法 律 20. 采 购 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及 投 标 供 应 商 进 行 的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15

第 四 部 分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一 开 标 1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在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供 应 商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报 价 一 览 表 内 容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内 容, 评 标 时 不 予 承 认 3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供 应 商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二 评 标 委 员 会 4. 本 次 招 标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5.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义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供 应 商 6. 在 评 标 期 间, 为 方 便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核 评 估 和 对 比,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供 应 商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出 必 要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但 该 澄 清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7. 如 有 必 要,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书 面 要 求 投 标 供 应 商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离 的 微 小 的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的 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这 些 修 正 不 应 影 响 评 标 的 公 平 公 正 三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8.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9.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9.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 附 表 一 ) 内 容 逐 条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进 行 评 审,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9.2 只 有 全 部 满 足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所 列 各 项 要 求 的 投 标 才 是 有 效 投 标, 只 要 不 满 足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所 列 各 项 要 求 之 一 的,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对 投 标 有 效 性 认 定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简 单 多 数 原 则 表 决 决 定 无 效 投 标 不 能 进 入 技 术 商 务 及 价 格 评 审 9.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供 应 商 进 行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过 程 中, 对 初 步 被 认 定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者 应 实 行 及 时 告 知,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投 标 当 事 人,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10. 技 术 商 务 及 价 格 评 审 16

10.1 评 分 总 值 最 高 为 100 分, 评 分 分 值 ( 权 重 ) 分 配 如 下 : 评 分 项 目 技 术 评 分 商 务 评 分 价 格 评 分 分 值 55.0 分 30.0 分 15.0 分 10.2 技 术 评 审 技 术 评 分 项 明 细 及 各 单 项 所 占 权 重 详 见 附 表 二 : 技 术 评 审 表 ); 10.3 商 务 评 审 商 务 评 分 项 明 细 及 各 单 项 所 占 权 重 详 见 附 表 三 : 商 务 评 审 表 10.4 价 格 评 审 10.4.1 投 标 报 价 错 误 的 处 理 原 则 : 1)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计 算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计 算 汇 总 金 额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2) 对 投 标 服 务 的 关 键 主 要 内 容, 投 标 供 应 商 报 价 漏 项 的, 作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处 理 ; 3) 对 投 标 服 务 的 非 关 键 非 主 要 内 容, 投 标 供 应 商 报 价 漏 项 的, 评 标 时 将 要 求 漏 项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予 以 澄 清, 但 该 澄 清 不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以 其 它 投 标 供 应 商 对 应 项 的 最 高 投 标 报 价 补 充 计 入 其 评 标 价 ; 4) 对 非 关 键 非 主 要 内 容 的 费 用, 如 果 投 标 供 应 商 是 另 行 单 独 报 价 的, 评 标 时 也 相 应 另 行 计 入 其 评 标 价 ; 5) 对 数 量 的 评 审, 以 第 二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所 明 示 数 量 为 准 ; 用 户 需 求 书 未 明 示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其 专 业 知 识 判 断, 必 要 时 参 考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文 件 决 定 ; 6) 本 条 款 中 多 种 处 理 原 则 所 产 生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以 最 高 的 修 正 价 作 为 核 实 价 10.4.2 对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投 标 的 扶 持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见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1) 投 标 供 应 商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 包 括 成 员 全 部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的 联 合 体 ) 时, 报 价 给 予 C 1 的 价 格 扣 除 (C 1 =6%), 即 : 评 标 价 = 核 实 价 (1-C 1 ); 2) 投 标 供 应 商 为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且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 必 须 为 本 企 业 承 担 的 服 务 )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 以 上 的, 对 联 合 体 报 价 给 予 C 2 的 价 格 扣 除 (C 2 =2%), 即 : 评 标 价 = 核 实 价 (1-C 2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3) 本 条 款 所 称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符 合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并 且 提 供 本 企 业 承 担 的 服 务 ; 17

4)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 ) 5) 本 条 款 中 两 种 修 正 原 则 不 同 时 使 用 10.4.3 评 标 价 的 确 定 : 按 上 述 条 款 的 原 则 校 核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标 价 10.4.4 计 算 价 格 评 分 : 各 有 效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评 标 价 中, 取 最 低 者 作 为 基 准 价, 各 有 效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价 格 评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价 格 评 分 =( 基 准 价 评 标 价 ) 15 10.5 评 标 总 得 分 及 统 计 : 各 评 委 的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即 为 该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评 分 或 商 务 评 分 然 后, 根 据 比 价 原 则 评 出 价 格 评 分 将 技 术 评 分 商 务 评 分 和 价 格 评 分 相 加 得 出 评 标 总 得 分 ( 评 标 总 得 分 分 值 按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11.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确 定 11.1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单 : 本 项 目 推 荐 两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将 各 有 效 投 标 供 应 商 按 其 评 标 总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评 标 总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下 列 顺 序 比 较 确 定 :(1) 投 标 报 价 ( 由 低 到 高 );(2) 技 术 评 分 ( 由 高 到 低 ) 如 以 上 都 相 同 的, 名 次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抽 签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11.2 中 标 价 的 确 定 : 中 标 价 以 开 标 时 公 开 唱 读 额 为 准 ; 如 有 缺 项 漏 项, 视 为 已 包 含 在 中 标 价 中 11.3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结 果, 采 购 人 依 法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也 可 以 事 先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12. 发 布 中 标 结 果 12.1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在 下 列 媒 体 公 告 中 标 结 果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www.gdgpo.gov.cn),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网 (www.gpcgd.com) 12.2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时,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发 出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确 认 收 到 12.3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对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采 购 人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或 者 中 标 供 应 商 放 弃 中 标 的, 均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8

附 表 一 :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审 查 项 目 资 格 性 审 查 ( 与 公 告 中 投 标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一 致 ) 要 求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不 需 进 行 以 下 内 容 的 审 查 1. 投 标 报 价 是 固 定 价 且 是 唯 一 的, 投 标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 招 标 文 件 不 接 受 备 选 方 案 则 不 得 提 交 备 选 方 案 2. 对 投 标 内 容 的 关 键 主 要 项 目, 投 标 人 没 有 报 价 漏 项 3. 按 要 求 缴 纳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证 明 文 件 (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之 一 ): A 投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要 求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和 交 纳 办 法 将 保 证 金 送 交 银 行 的 银 行 交 款 回 单 复 印 件 ; B 银 行 保 函 原 件 (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 报 价 担 保 函 复 印 件 ), 保 函 有 效 期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符 合 性 审 查 4. 提 交 投 标 函 投 标 文 件 完 整 且 编 排 有 序, 投 标 内 容 基 本 完 整, 无 重 大 错 漏, 并 按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5.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6. 号 条 款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7.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90 天 8. 商 务 文 本 已 提 交 ( 无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 9. 没 有 其 他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文 件 要 求 的 注 :1. 每 一 项 符 合 的 打, 不 符 合 的 打 2. 结 论 一 栏 填 写 通 过 或 不 通 过 ; 任 何 一 项 出 现 的,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 不 通 过 的 为 无 效 投 标 3. 汇 总 时 出 现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委 会 按 简 单 多 数 原 则 表 决 决 定 4.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19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将 要 求 该 投 标 供 应 商 作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20

附 表 二 : 技 术 评 审 表 技 术 评 审 表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评 分 参 考 权 重 1 需 求 分 析 及 理 解 对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示 的 理 解 程 度 高, 完 全 了 解 用 户 需 求 的,4-5 分 ; 分 析 基 本 合 理, 对 系 统 有 一 定 了 解,2-3 分 ; 分 析 一 般, 对 系 统 不 够 了 解,0-1 分 5 方 案 具 有 科 学 性 可 行 性 全 面 性, 服 务 能 力 优 异, 对 可 视 化 2 总 体 技 术 服 务 方 案 技 术 充 分 了 解,4-6 分 ; 技 术 方 案 设 计 具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服 务 能 力 良 好, 对 可 视 化 技 术 有 所 了 解,2-3 分 ; 技 术 方 案 设 计 有 所 欠 缺, 服 务 能 力 偏 弱 或 对 可 视 化 技 术 了 解 较 少, 6 0-1 分 考 查 对 比 各 投 标 人 响 应 情 况 : 基 础 地 理 1. 具 有 基 础 地 图 影 像 地 图 专 题 地 图 的, 每 个 1 分, 最 高 数 据 提 供 3 分 和 应 用 ( 提 2. 地 理 信 息 全 面 丰 富 且 不 依 赖 任 何 服 务 商, 可 独 立 存 储 于 政 供 证 明 材 务 云 平 台 的,2 分 3 料 如 产 品 截 图 专 利 3. 影 像 底 图 资 源 保 证 1 年 至 少 1 次 更 新 频 率,1 分 4. 空 间 数 据 快 速 检 索 加 载, 信 息 加 载 服 务 等 待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15 证 书 复 印 5 秒, 电 子 地 图 加 载 时 间 不 超 过 3 秒 的,0-2 分 件 相 关 资 5. 具 有 多 样 的 GIS 基 础 图 形 管 理 操 作 方 式,0-2 分 质 证 书 复 6. 企 业 业 务 数 据 准 确 快 速 在 地 图 上 匹 配 标 记 并 查 询,2 分 印 件 ) 7. 支 撑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业 务 应 用, 为 企 业 业 务 数 据 提 供 定 位 专 题 渲 染 等 服 务,0-3 分 21

考 查 对 比 各 投 标 人 响 应 情 况 : 1. 与 大 数 据 分 析 工 具 集 成 整 合, 能 利 用 大 数 据 分 析 工 作 的 数 4 基 于 大 数 据 分 析 的 可 视 化 展 示 (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如 产 品 截 图 专 利 证 书 复 印 件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据 分 析 结 果,2 分 2. 具 备 常 用 可 视 化 技 术, 能 实 现 文 本 可 视 化 网 络 ( 图 ) 可 视 化 时 空 数 据 可 视 化 多 维 数 据 可 视 化 的, 每 个 1 分, 最 高 4 分 3. 支 持 可 视 分 析 的 人 机 交 互 方 式, 如 任 务 模 型 交 互 模 型 用 户 界 面 模 型 的, 每 个 1 分, 最 高 3 分 4. 实 现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分 布 展 示 趋 势 展 示 资 源 覆 盖 展 示 政 策 法 规 规 划 对 比 可 视 化 应 用 的, 每 个 1 分, 增 多 一 个 加 1 分, 最 高 6 分 5. 响 应 速 度 快, 展 示 指 标 选 择 等 待 时 间 不 超 过 5 秒, 专 题 展 示 等 待 时 间 不 超 过 8 秒,0-2 分 20 6. 展 示 形 式 丰 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饼 图 柱 状 图 直 方 图 矩 阵 图 因 果 图 等, 最 高 3 分 5 系 统 拓 展 兼 容 性 (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或 承 诺, 仅 提 供 承 诺 的 分 值 不 超 过 对 应 项 满 分 的 50%) 1. 数 据 预 处 理, 支 持 结 构 化 非 结 构 化 半 结 构 化 数 据 转 化 为 可 视 化 可 用 数 据 格 式,1 分 2. 转 化 后 的 可 视 化 数 据 可 按 业 务 规 则 自 动 分 类, 并 提 供 虚 拟 存 储,1 分 3. 系 统 匹 配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架 构 要 求, 系 统 及 相 关 数 据 资 源 纳 入 平 台 统 一 管 理,2 分 4. 具 较 强 拓 展 性 兼 容 性, 可 根 据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的 相 关 变 化 进 行 相 应 调 整,2 分 ; 5. 能 与 政 务 云 平 台 上 其 它 系 统 对 接,1 分 6. 支 持 android ios 平 板 电 脑 等 移 动 端 应 用,2 分 9 合 计 55 注 :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要 求 提 交 的 是 复 印 件 22

附 表 三 : 商 务 评 审 表 商 务 评 审 表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评 分 参 考 分 值 1. 具 备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资 质 的,0.5 分 2. 具 备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资 质 的, 特 一 级 或 一 级,1 分, 一 级 1 基 础 保 障 能 力 以 下 级 别,0.5 分, 没 有,0 分 3.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0.5 分 4. 具 有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ISO27001) 资 质 的,1 分 4 5. 具 有 ISO20000 IT 服 务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的,1 分 (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 1. 2013 年 以 来 独 立 承 担 类 似 大 数 据 可 视 化 系 统 建 设 或 大 数 据 系 统 建 设 且 其 中 包 括 可 视 化 工 具 / 模 块 的 成 功 案 例, 合 同 中 可 视 化 系 统 ( 或 模 块 / 工 具 ) 金 额 大 于 80 万, 每 个 2 分 ; 小 于 80 万 的, 2 同 类 项 目 经 验 每 个 1 分, 最 高 得 8 分 2. 2013 年 以 来 承 担 类 似 地 图 或 地 理 信 息 服 务 应 用 的 成 功 案 例, 每 个 1 分, 最 高 3 分 13 3. 2013 年 以 来 承 担 政 府 数 据 分 析 或 企 业 经 济 分 析 项 目 的, 每 个 1 分, 最 高 2 分 ( 以 合 同 生 效 时 间 为 准, 提 供 合 同 核 心 内 容 复 印 件 ) 23

考 查 对 比 各 投 标 人 响 应 情 况 : 1.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信 息 化 领 域 工 作 经 验 10 年 或 以 上, 特 别 是 丰 富 的 大 数 据 领 域 方 面 经 验 的,0-1.5 分 2. 项 目 经 理 具 备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质 或 担 任 过 信 息 化 / 大 数 据 领 域 权 威 专 家 ( 提 交 权 威 机 构 认 可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的, 每 个 1 分, 最 高 2 分 项 目 团 队 3. 项 目 团 队 专 职 人 员 数 量 10 人 ( 含 ) 以 上 得 2 分,5-9 人 得 1 3 素 质 和 能 分,5 人 以 下 得 0 分 10 力 4. 项 目 团 队 中 专 职 人 员 具 有 大 数 据 可 视 化 系 统 建 设 经 验,0-1.5 分 5. 具 有 项 目 总 监 项 目 经 理 系 统 总 架 构 师 系 统 分 析 师 软 件 开 发 人 员 工 程 实 施 人 员 等 且 分 工 清 晰 明 确, 最 高 3 分 ( 以 上 各 得 分 相 加 为 本 项 得 分, 需 提 供 所 需 的 学 历 证 书 专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和 社 保 证 明, 并 提 交 所 需 的 项 目 经 验 证 明 或 声 明 材 料 ) 1. 培 训 方 案 合 理 可 行, 内 容 全 面 师 资 雄 厚,0-1 分 4 售 后 服 务 能 力 2. 具 有 系 统 运 维 经 验 的, 提 供 全 天 候 服 务 的,1 分 ; 没 有 的,0 分 3. 提 供 7*24 小 时 技 术 支 持 和 服 务,0.5 分 3 4. 具 有 平 台 / 系 统 运 维 经 费, 解 决 能 力 强,0.5 分 合 计 30 注 :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要 求 提 交 的 是 复 印 件 24

第 五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 采 购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注 : 本 合 同 仅 为 合 同 的 参 考 文 本, 合 同 签 订 双 方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修 订 25

甲 方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乙 方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编 号 : 根 据 项 目 的 采 购 结 果,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经 双 方 协 商,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如 下 一 合 同 金 额 合 同 金 额 为 ( 大 写 ): 元 ( 元 ) 人 民 币 二 服 务 范 围 甲 方 聘 请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服 务 : 1. 2. 三 甲 方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四 服 务 期 间 (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 1. 委 托 服 务 期 间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止 五 付 款 方 式 由 甲 方 按 下 列 程 序 在 内 付 款 : 1. 在 合 同 实 施 及 服 务 人 员 到 达 服 务 地 后 天 内, 甲 方 应 将 第 一 次 付 款 总 服 务 费 的 (-%) 付 给 乙 方 2. 第 二 次 付 款 额 应 为 总 服 务 费 的 (-%),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已 经 准 备 好, 并 递 交 了 服 务 报 告 及 其 它 相 关 文 件, 而 这 些 报 告 和 文 件 符 合 合 同 附 件 上 的 要 求 并 被 甲 方 验 收 后 付 给 乙 方 3. 最 后 一 次 付 款 额 应 为 总 服 务 费 的 (-%),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递 交 了 服 务 总 结 报 告 和 说 明 并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完 毕 日 内 付 给 乙 方 六 七 八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保 密 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损 失 1.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并 且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26

2.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提 供 服 务,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3 的 数 额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半 个 月 以 上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的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3.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接 受 服 务, 到 期 拒 付 服 务 款 项 的,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本 合 同 总 的 5% 的 违 约 金 甲 方 人 逾 期 付 款, 则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3 向 乙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4. 其 它 违 约 责 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处 理 九 争 议 的 解 决 1.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如 双 方 不 能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十 不 可 抗 力 1.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1 日 内 向 对 方 通 报, 以 减 轻 可 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取 得 有 关 机 构 的 不 可 抗 力 证 明 或 双 方 谅 解 确 认 后,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或 修 订 合 同, 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十 一 税 费 1.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十 二 其 它 1.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为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所 有 经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3. 如 一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有 变 更, 应 在 变 更 当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十 三 合 同 生 效 : 1. 本 合 同 在 甲 乙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2.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代 表 : 代 表 : 签 定 地 点 :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开 户 名 称 : 银 行 帐 号 : 开 户 行 : 27

28

第 六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目 录 1. 自 查 表...21 2. 报 价 表...24 3. 投 标 函...26 4. 资 格 证 明 文 件...28 5. 财 务 报 表...32 6.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介 绍...32 7.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33 8. 实 施 计 划...34 9. 中 标 服 务 费 支 付 承 诺 书 格 式... 36 10. 唱 标 信 封 ( 独 立 封 装 )... 37 注 : 请 投 标 供 应 商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的 格 式 内 容 顺 序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请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否 则 可 能 将 影 响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29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示 项 目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GPCGD153105FG117F ( 子 包 号 ):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 日 期 : 年 月 日 30

1. 自 查 表 1.1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评 审 内 容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 详 见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各 项 ) 自 查 结 论 证 明 资 料 资 格 性 审 查 通 过 不 通 过 通 过 不 通 过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1. 投 标 报 价 是 固 定 价 且 是 唯 一 的, 投 标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 招 标 文 件 不 接 受 备 选 方 案 则 不 得 提 交 备 选 方 案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2. 对 投 标 内 容 的 关 键 主 要 项 目, 投 标 人 没 有 报 价 漏 项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符 合 性 审 查 3. 按 要 求 缴 纳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证 明 文 件 (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之 一 ): A 投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要 求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和 交 纳 办 法 将 保 证 金 送 交 银 行 的 银 行 交 款 回 单 复 印 件 ; B 银 行 保 函 原 件 (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 报 价 担 保 函 复 印 件 ), 保 函 有 效 期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4. 提 交 投 标 函 投 标 文 件 完 整 且 编 排 有 序, 投 标 内 容 基 本 完 整, 无 重 大 错 漏, 并 按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通 过 不 通 过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5.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6. 号 条 款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7.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90 天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8. 商 务 文 本 已 提 交 ( 无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9. 没 有 其 他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文 件 要 求 的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31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投 标 供 应 商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投 标 供 应 商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证 明 文 件 的 任 何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32

1.1.1 条 款 自 查 表 序 号 条 款 要 求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 1 2 3 4 5 6 7 8 9 注 :1. 此 表 内 容 必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介 绍 的 内 容 一 致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33

1.2 技 术 评 审 自 查 表 序 号 评 审 分 项 内 容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 1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2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3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4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5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6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7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8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9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注 :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技 术 评 审 表 的 各 项 内 容 填 写 此 表 1.3 商 务 评 审 自 查 表 序 号 评 审 分 项 内 容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 1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2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3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4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5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6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7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8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9 见 投 标 文 件 () 页 注 :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商 务 评 审 表 的 各 项 内 容 填 写 此 表 34

2. 报 价 表 2.1 报 价 一 览 表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示 项 目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GPCGD153105FG117F 子 包 号 : 分 项 金 额 ( 元 ) 服 务 其 他 费 用 总 报 价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 ) 注 :1. 此 表 总 报 价 是 所 有 需 采 购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总 数, 包 括 用 户 需 求 书 要 求 的 全 部 内 容 2. 总 报 价 中 必 须 包 含 购 置 安 装 运 输 保 险 装 卸 培 训 辅 导 质 保 期 售 后 服 务 全 额 含 税 发 票 雇 员 费 用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预 见 和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等 所 有 价 格 均 应 予 人 民 币 报 价,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3. 因 省 电 子 政 务 云 平 台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平 台 尚 在 规 划 建 设 阶 段, 需 要 系 统 根 据 平 台 的 建 设 进 度 上 级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等 做 相 应 调 整, 请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充 分 评 估 风 险,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含 完 成 项 目 需 要 的 全 部 费 用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5

2.2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示 项 目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GPCGD153105FG117F 子 包 号 : 一 服 务 详 列 序 号 分 项 名 称 具 体 服 务 内 容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计 ( 元 ) 备 注 1 2 3 合 计 数 量 合 计 : 报 价 合 计 : 元 二 其 他 费 用 详 列 序 号 分 项 名 称 具 体 内 容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计 ( 元 ) 说 明 4 5 6 合 计 数 量 合 计 : 报 价 合 计 : 元 四 总 报 价 : 人 民 币 元 ( 以 上 各 合 计 项 与 报 价 一 览 表 中 的 对 应 项 均 一 致 相 符, 如 不 一 致 以 报 价 一 览 表 为 准 ) 注 :1) 以 上 内 容 必 须 报 价 一 览 表 一 致 2)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 3)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供 应 商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4) 应 包 含 货 物 运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保 险 和 伴 随 货 物 服 务 的 其 他 所 有 费 用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6

3. 投 标 函 投 标 函 致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为 响 应 你 方 组 织 的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示 项 目 项 目 的 招 标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 GPCGD153105FG117F ], 我 方 愿 参 与 投 标 我 方 确 认 收 到 贵 方 提 供 的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示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我 方 在 参 与 投 标 前 已 详 细 研 究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包 括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如 果 有 ) 和 所 有 已 提 供 的 参 考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附 件, 我 方 完 全 明 白 并 认 为 此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倾 向 性, 也 不 存 在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内 容, 我 方 同 意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条 款, 放 弃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误 解 和 质 疑 的 一 切 权 力 (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 作 为 投 标 供 应 商 正 式 授 权 ( 授 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处 理 有 关 本 投 标 的 一 切 事 宜 在 此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叁 份 我 方 已 完 全 明 白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要 求, 并 申 明 如 下 : ( 一 )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全 部 货 物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投 标 总 价 详 见 报 价 一 览 表 ( 二 )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90 天 如 中 标, 有 效 期 将 延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在 此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均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有 效, 如 有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失 效 的, 我 方 承 诺 在 中 标 后 补 齐 一 切 手 续, 保 证 所 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能 在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时 直 至 采 购 合 同 终 止 日 有 效 ( 三 ) 我 方 明 白 并 同 意,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之 后,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内 撤 回 投 标 或 中 标 后 不 按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或 不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则 贵 方 将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四 )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提 供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数 据 信 息 或 资 料 ( 五 ) 我 方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投 标 价 或 任 何 贵 方 可 能 收 到 的 投 标 ( 六 ) 我 方 如 果 中 标, 将 保 证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如 果 有 ) 中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按 质 按 量 按 期 完 成 用 户 需 求 书 及 合 同 书 中 的 全 部 任 务 ( 七 ) 如 我 方 被 授 予 合 同, 我 方 承 诺 支 付 就 本 次 招 标 应 支 付 或 将 支 付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 详 见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格 式 填 写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支 付 承 诺 书 ) ( 八 ) 我 方 作 为 在 法 律 财 务 和 运 作 上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在 此 保 证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全 部 说 明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 九 ) 我 方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含 应 向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权 人 支 付 的 所 有 相 关 税 费, 并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中 国 使 用 我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时, 如 有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主 张 的, 责 任 由 我 方 承 担 37

( 十 ) 我 方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十 一 ) 我 方 声 明 : 参 加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十 二 ) 我 方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十 三 ) 我 方 对 在 本 函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作 的 所 有 承 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十 四 ) 所 有 与 本 招 标 有 关 的 函 件 请 发 往 下 列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代 表 姓 名 :. 职 务 :. 投 标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8

4.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4.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复 印 件 ) 4.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投 标 供 应 商 可 使 用 下 述 格 式, 也 可 使 用 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统 一 印 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格 式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有 效 期 限 :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注 册 号 码 : 企 业 类 型 : 经 营 范 围 : 投 标 供 应 商 ( 盖 章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职 务 : 39

4.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致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是 注 册 于 ( 国 家 或 地 区 ) 的 (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任 职 务, 有 效 证 件 号 码 : 现 授 权 ( 姓 名 职 务 ) 作 为 我 公 司 的 全 权 代 理 人, 就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示 项 目 项 目 采 购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GPCGD153105FG117F ] 的 投 标 和 合 同 执 行,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宜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投 标 供 应 商 ( 盖 章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职 务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职 务 : 40

4.4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 可 选 )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立 约 方 :( 甲 公 司 全 称 ) ( 乙 公 司 全 称 ) ( 公 司 全 称 ) ( 甲 公 司 全 称 ) ( 乙 公 司 全 称 ) ( 公 司 全 称 )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的 响 应 活 动 经 各 方 充 分 协 商 一 致, 就 项 目 的 响 应 和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有 关 事 务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协 议 如 下 : 一 联 合 体 各 方 关 系 ( 甲 公 司 全 称 ) ( 乙 公 司 全 称 ) ( 公 司 全 称 ) 共 同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响 应 ( 甲 公 司 全 称 ) ( 乙 公 司 全 称 ) ( 公 司 全 称 ) 作 为 联 合 体 成 员, 若 中 标,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与 ( 采 购 人 )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二 联 合 体 内 部 有 关 事 项 约 定 如 下 : 1. 作 为 联 合 体 的 牵 头 单 位, 代 表 联 合 体 双 方 负 责 投 标 和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协 调 工 作 2. 联 合 体 将 严 格 按 照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切 实 执 行 一 切 合 同 文 件, 共 同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的 一 切 义 务 和 责 任, 同 时 按 照 内 部 职 责 的 划 分, 承 担 自 身 所 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在 法 律 在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3. 如 果 本 联 合 体 中 标,( 甲 公 司 全 称 ) 负 责 本 项 目 部 分,( 乙 公 司 全 称 ) 负 责 本 项 目 部 分 4. 如 中 标,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与 ( 采 购 人 ) 签 订 合 同 书, 并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采 购 人 负 责 有 连 带 的 和 各 自 的 法 律 责 任 ; 5. 联 合 体 成 员 ( 公 司 全 称 ) 为 ( 请 填 写 :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将 承 担 合 同 总 金 额 % 的 工 作 内 容 ( 联 合 体 成 员 中 有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时 适 用 ) 三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参 与 本 项 目 响 应,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能 作 为 其 它 联 合 体 或 单 独 响 应 单 位 的 项 目 组 成 员 参 加 本 项 目 响 应 因 发 生 上 述 问 题 导 致 联 合 体 响 应 成 为 无 效 报 价, 联 合 体 的 其 他 成 员 可 追 究 其 违 约 责 任 和 经 济 损 失 四 联 合 体 如 因 违 约 过 失 责 任 而 导 致 采 购 人 经 济 损 失 或 被 索 赔 时, 本 联 合 体 任 何 一 方 均 同 意 无 条 件 优 先 清 偿 采 购 人 的 一 切 债 务 和 经 济 赔 偿 五 本 协 议 在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如 获 中 标 资 格, 合 同 有 效 期 延 续 至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41

六 本 协 议 书 正 本 一 式 份, 随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份, 送 采 购 人 份, 联 合 体 成 员 各 一 份 ; 副 本 一 式 份, 联 合 体 成 员 各 执 份 甲 公 司 全 称 :( 盖 章 ) 乙 公 司 全 称 :( 盖 章 ) 公 司 全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 联 合 投 标 时 需 签 本 协 议, 联 合 体 各 方 成 员 应 在 本 协 议 上 共 同 盖 章 确 认 2. 本 协 议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此 协 议 将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附 件 之 一 42

4.5 资 格 性 审 查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1. 2. 3. 4.6 名 称 变 更 投 标 供 应 商 如 果 有 名 称 变 更 的, 应 提 供 由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变 更 证 明 文 件 4.7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投 标 供 应 商 为 中 小 企 业 时 适 用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 采 购 人 ) 的 ( 采 购 项 目 )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属 于 行 业, 有 从 业 人 员 人, 最 近 一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元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3

5. 财 务 报 表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评 审 表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年 度 的 经 独 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及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财 务 报 表 包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及 现 金 流 量 表 等 ) 6.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介 绍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及 合 同 金 额 ( 万 元 ) 实 施 时 间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1 2 3 注 : 根 据 评 审 表 的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资 料 44

7.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序 号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序 号 条 款 内 容 是 否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 : 请 在 偏 离 说 明 栏 内 扼 要 说 明 偏 离 情 况, 如 无 偏 离 则 不 需 列 明 报 价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5

8. 实 施 计 划 8.1 服 务 方 案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和 顺 序, 对 完 成 整 个 项 目 提 出 相 应 的 实 施 方 案 对 含 糊 不 清 或 欠 具 体 明 确 之 处, 评 委 会 可 视 为 投 标 供 应 商 履 约 能 力 不 足 或 响 应 不 全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8.1.1 对 项 目 的 理 解 ( 项 目 概 述 目 标 服 务 范 围 采 购 人 的 义 务 及 配 合 条 件 ) 8.1.2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8.1.3 进 度 计 划 和 保 证 项 目 完 成 的 具 体 措 施 8.1.4 项 目 整 体 验 收 计 划 8.1.5 培 训 计 划 8.1.6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为 必 要 说 明 的 其 它 内 容 8.2 项 目 人 员 安 排 8.2.1 拟 任 执 行 管 理 及 技 术 人 员 情 况 职 责 分 工 姓 名 现 职 务 曾 主 持 / 参 与 的 同 类 项 目 经 历 职 称 专 业 工 龄 联 系 电 话 总 负 责 人 其 他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注 : 根 据 评 审 表 的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资 料 8.2.2 专 业 人 员 的 时 间 计 划 表 本 项 目 拟 安 排 人 员 的 进 驻 时 间 工 作 明 细 时 间 工 作 量 等 46

8.3 履 约 进 度 计 划 表 序 号 拟 定 时 间 安 排 计 划 完 成 的 工 作 内 容 实 施 方 建 议 或 要 求 1 拟 定 年 月 日 签 定 合 同 并 生 效 2 月 日 月 日 3 月 日 月 日 4 月 日 月 日 质 保 期 8.4 其 它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及 承 诺 ( 如 有, 请 扼 要 叙 述 ) 47

9. 中 标 服 务 费 支 付 承 诺 书 格 式 中 标 服 务 费 支 付 承 诺 书 致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如 果 我 方 在 贵 中 心 组 织 的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示 项 目 招 标 中 获 中 标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GPCGD153105FG117F), 我 方 保 证 在 收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贵 中 心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我 方 如 违 约, 愿 凭 贵 中 心 开 出 的 违 约 通 知, 从 我 方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支 付, 不 足 部 分 由 采 购 人 在 支 付 我 方 的 中 标 合 同 款 中 代 为 扣 付 ; 以 银 行 保 函 (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方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同 意 和 要 求 投 标 保 函 开 立 银 行 ( 或 开 立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担 保 机 构 ) 应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的 要 求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特 此 承 诺! 投 标 供 应 商 法 定 名 称 ( 公 章 ); 投 标 供 应 商 法 定 地 址 : 投 标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电 话 : 传 真 : 承 诺 日 期 : 注 : 投 标 供 应 商 请 注 意 区 分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中 标 服 务 费 收 款 帐 号 的 区 别, 务 必 将 保 证 金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存 入 指 定 的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中 标 服 务 费 存 入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指 定 的 服 务 费 账 户 切 勿 将 款 项 转 错 账 户, 以 免 影 响 保 证 金 退 还 的 速 度 48

10. 唱 标 信 封 ( 独 立 封 装 ) 将 下 列 内 容 单 独 密 封 装 入 唱 标 信 封 10.1 报 价 一 览 表 ( 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复 印 并 盖 章 ) 10.2 优 惠 或 折 扣 说 明 ( 如 有 ) 10.3 退 保 证 金 说 明 ( 原 件 ) 10.4 投 标 保 函 原 件,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或 交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 非 保 函 形 式 ) 的 银 行 回 单 复 印 件 49

退 保 证 金 说 明 ( 为 使 投 标 保 证 金 得 以 顺 利 退 还, 请 投 标 供 应 商 仔 细 阅 读 以 下 表 中 说 明 并 执 行 ) 请 用 选 择 一 种 退 回 方 式, 并 按 照 相 应 模 块 中 的 要 求 填 写 及 签 章 提 交 原 件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 放 入 唱 标 信 封, 一 份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 原 路 退 回 投 标 供 应 商 ( 盖 章 ): 代 交 单 位 ( 盖 章 ): 日 期 : 日 期 : 备 注 :1. 原 路 退 回 即 按 原 来 款 单 位 原 来 款 银 行 原 来 款 账 号 退 回 保 证 金 ; 2. 如 投 标 保 证 金 非 投 标 供 应 商 提 交, 凭 本 表 并 加 盖 投 标 供 应 商 代 交 单 位 公 章 办 理 退 保, 无 需 提 交 其 他 代 交 证 明 非 原 路 退 回 致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我 方 为 项 目 投 标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 ] [ 子 包 号 : ] 所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元, 请 贵 中 心 退 还 时 划 到 以 下 账 户 : 收 款 单 位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全 称 ) 收 款 单 位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 含 汇 入 地 点 ) 省 市 ( 县 ) 银 行 支 行 ( 分 理 处 ) 账 号 联 系 人 投 标 供 应 商 ( 盖 章 ): 代 交 单 位 ( 盖 章 ): 手 机 号 码 代 交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帖 处 日 期 : 日 期 : 签 名 : 联 系 电 话 : 备 注 :1. 如 投 标 保 证 金 非 投 标 供 应 商 提 交, 凭 本 表 并 加 盖 投 标 供 应 商 代 交 单 位 公 章 ( 个 人 代 交 则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签 名 ) 办 理 退 保, 无 需 提 交 其 他 代 交 证 明 2. 投 标 保 证 金 如 为 个 人 代 交 的, 不 能 退 回 个 人 账 户 50

附 件 ( 以 下 格 式 文 件 由 供 应 商 根 据 需 要 选 用 ) 投 标 保 函 (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保 函 有 被 拒 收 的 风 险 ) 开 具 日 期 : 年 月 日 不 可 撤 销 保 函 第 号 致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本 保 函 作 为 (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供 应 商 ) 响 应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GPCGD153105FG117F 的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企 业 情 况 综 合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示 项 目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邀 请 提 供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开 具 银 行 名 称 ) 在 此 无 条 件 及 不 可 撤 销 地 具 结 保 证 并 承 诺, 本 行 或 其 后 继 者 或 受 让 人 一 旦 收 到 贵 方 提 出 的 下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的 书 面 通 知 ( 贵 方 不 需 要 说 明 理 由, 不 需 要 提 供 证 明 ), 立 即 无 条 件 地 向 贵 方 支 付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整 [ 保 证 金 金 额 ] (( 小 写 ) 元 ): 1. 从 开 标 之 日 起 到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前, 投 标 供 应 商 撤 回 投 标 ; 2. 投 标 供 应 商 未 能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3. 投 标 供 应 商 未 能 及 时 按 招 标 文 件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 4. 中 标 供 应 商 未 能 按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知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本 保 函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至 该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30 天 内 持 续 有 效, 除 非 贵 方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本 保 函 如 果 贵 方 和 投 标 供 应 商 同 意 需 延 长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只 需 在 到 期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本 行, 本 保 函 在 任 何 延 长 的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本 保 函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按 其 进 行 解 释 银 行 名 称 ( 打 印 )( 公 章 ): 银 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亲 笔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姓 名 和 职 务 ( 打 印 ): 姓 名 职 务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