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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用 文 件 名 录 附 : 条 文 说 明... 16.....1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2 3 Basic regulation......3 4 Composition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th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4 4.1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constitute.4 4.2 Charging equipment type.. 4 4.3 Technical indexs of the charging equipment.4 4.4 Application requirements of the charging equipment...4 5 Design of th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5 5.1 Setting regulations..... 5 5.2 Site selection and plane layout.. 5 5.3 Structure Design 6 5.4 Ventilation.7 5.5 Power supply and lighting...7 5.6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7 5.7 Electricity metering.. 8 5.8 Communication and automatic control 8 5.9 Fire protection and safety.8 5.10 E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saving...9 6 Construction of th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10 6.1 General provision.......10 6.2 Civil construction....11 6.3 Equipment installation....11 6.4 Fire protection and safety protection...12 7 Acceptance of th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13 7.1 General provision..... 13 7.2 Acceptance of civil construction..13 7.3 Acceptance of equipment installation.....13 7.4 Safety protection....13 7.5 Product detection.......14 7.6 Acceptance of documentation.........14 Explanation of words in this code.....15 List of quoted documents......16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7 2

1 总 则 1.0.1 为 深 圳 市 推 广 使 用 电 动 汽 车, 规 范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建 设,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本 市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民 用 和 工 业 建 设 工 程 的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的 设 计 施 工 及 验 收 1.0.3 本 规 范 不 适 用 于 专 用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站 充 电 塔 的 建 设 1.0.4 本 规 范 不 适 用 于 电 动 摩 托 车 电 动 自 行 车 以 及 电 动 三 轮 车 等 非 机 动 车 辆 的 充 电 设 施 建 设 1.0.5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规 定 1

2 术 语 2.0.1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为 电 动 汽 车 提 供 电 能 的 相 关 设 施 的 总 称, 一 般 包 括 供 电 设 施 充 电 设 施 监 控 设 施 计 量 设 施 以 及 安 装 场 地 防 护 设 施 等 2.0.2 充 电 设 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 电 动 汽 车 或 动 力 蓄 电 池 相 连 接, 并 为 其 提 供 电 能 的 设 备, 一 般 包 括 车 载 充 电 机 非 车 载 充 电 机 交 流 充 电 桩 等 设 备 2.0.3 非 车 载 充 电 机 off-board charger 固 定 安 装 在 电 动 汽 车 外, 将 电 网 交 流 电 能 变 换 为 直 流 电 能, 采 用 传 导 方 式 为 电 动 汽 车 动 力 蓄 电 池 充 电 的 专 用 装 置 2.0.4 交 流 充 电 桩 AC charging point 固 定 安 装 在 电 动 汽 车 外, 采 用 传 导 方 式 为 具 备 车 载 充 电 机 的 电 动 汽 车 提 供 交 流 电 能 的 专 用 装 置 2.0.5 直 流 充 电 桩 DC charging point 固 定 安 装 在 电 动 汽 车 外 与 交 流 电 网 连 接, 为 电 动 汽 车 动 力 电 池 提 供 小 功 率 直 流 电 源 的 供 电 装 置 2.0.6 交 / 直 流 一 体 式 充 电 桩 AC/DC integrated charging point 固 定 安 装 在 电 动 汽 车 外 与 交 流 电 网 连 接, 采 用 交 / 直 流 一 体 式 结 构, 既 可 为 电 动 汽 车 提 供 直 流 电 源, 又 可 提 供 交 流 电 源 的 供 电 装 置 2.0.7 简 易 型 交 流 供 电 装 置 Simple EV AC supply equipment 当 采 用 充 电 模 式 2, 即 在 电 源 侧 使 用 了 符 合 国 标 要 求 的 插 头 插 座, 在 电 源 侧 使 用 了 相 线 中 性 线 和 接 地 保 护 的 导 体, 并 且 在 充 电 连 接 电 缆 上 安 装 了 缆 上 控 制 盒 时, 固 定 安 装 在 电 动 汽 车 外 与 交 流 电 网 连 接 的 为 电 动 汽 车 提 供 交 流 电 源 而 专 门 安 装 的 设 备 2.0.8 电 涌 保 护 器 surge protection device 用 于 限 制 瞬 态 过 电 压 和 分 泄 电 涌 电 流 的 器 件, 它 至 少 含 有 一 个 非 线 性 元 件, 又 称 浪 涌 保 护 器 2

3 基 本 规 定 3.0.1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应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技 术 标 准 和 节 能 环 保 要 求, 做 到 安 全 可 靠 技 术 先 进 经 济 合 理 使 用 便 利 3.0.2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应 立 足 电 动 汽 车 产 业 的 技 术 现 状, 同 时 兼 顾 未 来 发 展, 做 到 远 近 结 合 适 度 超 前, 并 留 有 发 展 余 地 3.0.3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应 积 极 采 用 节 能 环 保 免 维 护 或 少 维 护 的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和 新 材 料, 严 禁 采 用 国 家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部 门 明 令 禁 止 的 淘 汰 设 备 和 材 料 3.0.4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的 设 计 应 根 据 建 筑 工 程 特 点 负 荷 等 级 设 备 容 量 安 装 环 境 和 环 保 节 能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设 计 方 案 3

4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组 成 及 技 术 要 求 4.1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构 成 4.1.1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由 供 电 设 施 充 电 设 施 监 控 设 施 以 及 用 电 计 量 设 施 等 构 成 4.1.2 供 电 设 施 由 提 供 电 源 的 电 力 设 备 和 配 电 线 路 组 成 4.1.3 充 电 设 施 由 充 电 设 备 充 电 电 缆 及 相 关 充 电 连 接 装 置 组 成 4.1.4 监 控 设 施 由 计 算 机 及 网 络 系 统 组 成, 对 充 电 系 统 及 供 电 系 统 的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环 境 及 安 全 等 信 息 进 行 采 集 和 监 控 4.1.5 用 电 计 量 设 施 包 括 电 网 与 充 电 设 备 之 间 的 计 量 装 置 充 电 设 备 与 车 辆 之 间 的 计 量 装 置, 由 电 能 计 量 表 与 相 应 的 连 接 电 路 构 成 4.2 充 电 设 备 类 型 4.2.1 充 电 设 备 包 括 交 流 充 电 桩 直 流 充 电 桩 交 / 直 流 一 体 式 充 电 桩 非 车 载 充 电 机 简 易 型 交 流 供 电 装 置 等 4.2.2 充 电 设 备 按 安 装 方 式 可 分 为 落 地 式 和 壁 挂 式 等 类 型 ; 按 防 护 方 式 分 为 户 内 型 和 户 外 型 4.3 充 电 设 备 技 术 指 标 4.3.1 非 车 载 充 电 机 的 设 计 及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第 3 部 分 : 非 车 载 充 电 机 SZDB/Z29.3 的 规 定 4.3.2 交 流 充 电 桩 的 设 计 及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第 5 部 分 : 交 流 充 电 桩 SZDB/Z29.5 的 规 定 4.3.3 直 流 充 电 桩 的 设 计 及 技 术 指 标 应 符 合 电 动 车 辆 传 导 充 电 系 统 电 动 车 辆 交 流 / 直 流 充 电 机 ( 站 ) GB/T18487.3 的 规 定 4.4 充 电 设 备 使 用 要 求 4

4.4.1 充 电 设 备 安 装 区 应 有 安 全 标 志, 其 设 计 制 作 安 装 应 符 合 安 全 标 志 GB2894 的 规 定 4.4.2 充 电 设 备 应 在 外 壳 显 著 位 置 加 印 操 作 说 明 或 指 引 4.4.3 在 户 外 安 装 的 充 电 设 备 应 采 用 户 外 型, 应 满 足 户 外 严 酷 条 件 下 电 气 设 施 第 5 部 分 操 作 要 求 GB 9089.5 的 规 定 5

5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设 计 5.1 设 置 规 定 5.1.1 各 类 新 建 建 筑 物 的 停 车 场, 充 电 设 备 的 配 建 比 例 必 须 符 合 规 划 部 门 对 相 应 类 型 建 筑 物 的 停 车 场 所 中 带 充 电 设 备 的 停 车 位 配 置 要 求, 其 余 停 车 位 宜 预 留 充 电 设 备 的 安 装 位 置 以 及 供 电 监 控 计 量 接 口 等 5.1.2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物 的 停 车 场, 宜 通 过 技 术 改 造 措 施 配 建 带 充 电 设 备 的 停 车 位, 其 数 量 占 总 规 划 停 车 位 的 比 例 必 须 符 合 规 划 部 门 要 求, 其 余 停 车 位 宜 适 当 预 留 充 电 设 备 安 装 位 置 以 及 供 电 监 控 计 量 接 口 等 5.2 选 址 及 平 面 布 置 5.2.1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选 址 应 考 虑 设 备 对 建 筑 物 配 电 质 量 和 容 量 裕 度 的 影 响, 与 建 筑 物 低 压 配 电 房 的 建 设 紧 密 结 合, 满 足 供 电 可 靠 性 电 能 质 量 自 动 化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5.2.2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总 体 布 置 应 便 于 电 动 汽 车 的 出 入 和 停 放 5.2.3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位 置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不 应 设 在 有 强 烈 振 动 或 高 温 的 场 所 ; 2 不 宜 设 在 多 尘 或 有 腐 蚀 气 体 的 场 所, 当 无 法 远 离 时, 不 应 设 在 污 染 源 盛 行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 3 不 宜 设 在 厕 所 浴 室 或 其 他 经 常 积 水 场 所 的 正 下 方, 如 因 条 件 限 制 必 须 设 在 前 述 场 所, 应 设 置 预 防 漏 水 的 措 施 ; 4 室 外 充 电 设 备 与 有 爆 炸 或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的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保 持 不 应 小 于 10m; 5 不 应 设 在 地 势 低 洼 可 能 积 水 的 场 所 和 易 发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地 点 5.2.4 充 电 设 备 应 靠 近 停 车 位 设 置, 电 动 汽 车 在 停 车 位 充 电 时 不 应 妨 碍 区 域 内 其 他 车 辆 的 充 电 与 通 行 5.2.5 室 外 充 电 设 备 应 安 装 在 距 地 面 至 少 200mm 以 上 的 基 础 上, 其 基 础 底 座 四 周 应 采 取 封 闭 措 施, 基 础 底 座 内 部 电 缆 入 口 处 采 用 防 火 泥 封 堵, 防 止 小 动 物 从 底 部 进 入 箱 体, 以 满 足 防 雨 防 积 水 的 要 求 5.2.6 在 地 下 半 地 下 车 库 内 设 置 充 电 设 备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6

1 地 下 部 分 的 防 水 设 计 应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合 理 确 定 防 水 标 高 ; 2 充 电 设 备 的 充 电 枪 位 置 不 宜 低 于 地 面 0.6m, 不 宜 高 于 地 面 1.2m; 3 充 电 设 备 前 应 安 装 防 止 车 辆 撞 击 充 电 设 备 的 保 护 措 施 ; 4 同 期 配 建 的 充 电 设 备 应 分 区 集 中 设 置, 并 宜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00h 的 墙 体 和 乙 级 防 火 门 甲 级 防 火 卷 帘 等 防 火 分 隔 设 施 与 普 通 停 车 库 分 隔 5.3 结 构 设 计 充 电 设 备 基 础 应 根 据 充 电 设 备 产 品 的 土 建 要 求 及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及 规 程 进 行 设 计 5.3.1 充 电 设 备 与 支 撑 构 件 之 间 应 采 取 可 靠 的 连 接 5.3.2 充 电 设 备 采 用 落 地 式 支 撑 时, 其 基 础 宜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基 础, 基 础 厚 度 不 宜 小 于 200mm,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不 宜 低 于 C25; 地 基 承 载 力 特 征 值 及 变 形 应 满 足 充 电 设 备 的 安 装 要 求 5.3.3 充 电 设 备 采 用 壁 挂 式 支 撑 时, 其 支 撑 部 位 宜 为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件, 墙 厚 不 宜 小 于 200mm, 支 撑 的 墙 体 应 考 虑 充 电 设 备 的 荷 载 5.4 通 风 5.4.1 地 上 设 置 充 电 设 备 的 区 域 宜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5.4.2 地 下 设 置 充 电 设 备 的 区 域, 应 采 取 机 械 通 风, 通 风 量 应 按 全 面 排 风 计 算 确 定, 且 换 气 次 数 不 宜 小 于 8 次 /h 5.4.3 通 风 管 道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制 作 5.5 供 配 电 及 照 明 5.5.1 交 流 充 电 设 备 应 采 用 交 流 220/380V 电 压 等 级 供 电 ; 直 流 充 电 设 备 应 采 用 交 流 380V 电 压 等 级 供 电 充 电 设 备 的 供 电 电 源 接 地 系 统 应 采 用 TN-S 系 统 5.5.2 向 充 电 设 备 供 电 的 低 压 断 路 器 宜 具 有 过 载 保 护 短 路 保 护 和 接 地 保 护 功 能 7

5.5.3 容 量 为 3kW 及 以 上 的 充 电 设 备 宜 采 用 放 射 式 配 电, 成 组 布 置 时 也 可 以 采 用 树 干 式 配 电 ; 当 充 电 设 备 距 供 电 点 较 远 容 量 在 1.5kW 以 下 且 成 组 布 置 时 也 可 采 用 链 式 配 电, 但 是 每 一 回 路 环 链 设 备 不 宜 超 过 5 台, 其 总 容 量 不 宜 超 过 10kW 5.5.4 充 电 设 备 宜 按 三 相 负 荷 平 衡 的 原 则 布 置 5.5.5 在 新 建 建 筑 物 的 停 车 场 设 置 充 电 设 备 时, 充 电 设 备 的 计 算 负 荷 应 纳 入 变 压 器 总 容 量 中 5.5.6 在 已 建 成 的 建 筑 物 停 车 场 设 置 充 电 设 备 时, 应 对 变 配 电 站 现 有 的 变 压 器 进 行 容 量 校 验, 对 配 电 装 置 进 行 校 核 ; 当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技 术 改 造 措 施 5.5.7 交 流 充 电 设 备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应 符 合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 GB50054 的 规 定 5.5.8 室 内 停 车 场 设 置 充 电 设 备 的 操 作 区 域 照 度 标 准 值 不 应 低 于 100lx 5.6 防 雷 接 地 5.6.1 充 电 设 备 的 工 作 接 地 保 护 接 地 宜 充 分 利 用 建 筑 物 公 共 接 地 装 置, 共 用 接 地 装 置 的 接 地 电 阻 要 求 不 大 于 4Ω 5.6.2 充 电 设 备 的 金 属 外 壳 和 支 架 底 座 等 金 属 构 件 均 应 就 近 与 建 筑 物 的 接 地 装 置 可 靠 连 接 5.6.3 供 配 电 线 路 进 出 建 筑 的 充 电 设 备 配 电 箱 应 设 置 SPD 电 涌 保 护 器,SPD 应 符 合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GB50057 和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 GB50343 的 规 定 5.7 计 量 5.7.1 充 电 设 备 的 电 网 供 电 计 量 采 用 低 压 计 量, 总 配 电 房 供 充 电 设 备 的 低 压 出 线 回 路 处 应 设 置 独 立 计 量 装 置 5.7.2 计 量 表 宜 采 用 具 有 复 费 率 计 量 功 能 的 仪 表, 其 配 置 应 符 合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DL/T448 的 规 定, 仪 表 准 确 度 等 级 为 有 功 1 级 和 无 功 2.0 级 5.7.3 计 量 回 路 电 流 互 感 器 的 等 级 应 为 0.5S 级 5.7.4 充 电 设 备 配 置 的 计 量 模 块 应 包 括 电 能 表 计 费 管 理 系 统 计 费 读 写 装 置 等, 计 量 装 置 应 满 足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SZDB/Z 29.1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 充 电 设 备 计 费 管 理 宜 纳 入 到 小 区 的 物 业 管 理 系 统 8

5.8 通 信 及 自 控 充 电 设 备 的 基 本 信 息 ( 功 率 充 电 电 流 故 障 等 ) 应 通 过 专 用 通 信 网 上 传 至 充 电 监 控 系 统 ; 充 电 监 控 系 统 宜 对 充 电 设 备 进 行 必 要 的 控 制 和 调 整 5.9 消 防 及 安 全 5.9.1 设 置 充 电 设 备 的 停 车 场 所, 其 防 火 分 区 安 全 疏 散 以 及 消 防 给 水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防 烟 与 排 烟 系 统 电 气 系 统 等 消 防 设 计 等 应 符 合 汽 车 库 修 车 库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67 的 相 关 要 求 5.9.2 敷 设 在 建 筑 物 内 的 充 电 设 备 应 充 分 利 用 建 筑 物 的 消 防 设 施 ; 敷 设 在 室 外 的 充 电 设 备 应 充 分 利 用 周 围 建 筑 的 消 防 设 施 5.9.3 设 置 充 电 设 备 的 停 车 场 所 应 按 中 危 险 级 配 置 灭 火 器, 且 不 低 于 建 筑 物 本 身 的 配 置 标 准 5.9.4 管 线 在 穿 越 建 筑 外 墙 隔 墙 楼 板 后 留 下 的 空 隙, 应 采 用 防 火 材 料 进 行 封 堵 5.9.5 充 电 设 备 的 操 作 面 板 上 必 须 设 置 急 停 按 钮 5.9.6 设 置 在 室 外 的 充 电 设 备 防 护 的 等 级 要 求 必 须 达 到 IP54 以 上, 有 条 件 的 宜 设 置 防 雨 罩 雨 棚 等 遮 雨 措 施 5.9.7 充 电 设 备 金 属 外 壳 和 暴 露 在 外 的 金 属 支 架 零 件 应 采 取 双 层 防 锈 措 施, 非 铁 质 的 金 属 外 壳 尚 应 具 有 防 氧 化 保 护 膜 或 进 行 防 氧 化 处 理 5.9.8 充 电 设 备 外 壳 门 应 装 防 盗 锁, 固 定 交 流 充 电 设 备 的 螺 栓 必 须 在 打 开 外 壳 门 后 方 能 安 装 或 拆 卸 5.9.9 充 电 设 备 必 须 具 有 连 锁 报 警 装 置 : 电 池 充 满 后 需 自 动 断 电, 充 电 设 备 获 得 停 止 充 电 的 指 令 后, 充 电 枪 才 能 取 下 5.9.10 充 电 设 备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特 别 标 识 有 电 危 险, 未 成 年 人 禁 止 操 作 雷 雨 天 气 禁 止 操 作 等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5.10 环 保 及 节 能 9

5.10.1 充 电 设 备 的 谐 波 考 核 应 符 合 电 磁 兼 容 限 值 谐 波 电 流 发 射 限 值 ( 设 备 每 相 输 入 电 流 16A) GB17625.1 和 电 磁 兼 容 限 值 对 额 定 电 流 大 于 16A 的 设 备 在 低 压 供 电 系 统 中 产 生 的 谐 波 电 流 的 限 值 GB/Z17625.6 等 标 准 的 规 定 5.10.2 充 电 设 备 应 采 用 低 损 耗 的 产 品, 其 充 电 机 效 率 待 机 功 耗 等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10

6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施 工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照 合 同 文 件 设 计 文 件 和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的 要 求,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施 工 界 域 内 的 构 ( 建 ) 筑 物 资 料, 组 织 有 关 施 工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深 入 现 场 调 查, 掌 握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做 好 施 工 准 备 工 作 6.1.2 施 工 单 位 应 熟 悉 和 审 查 施 工 图 纸, 掌 握 设 计 意 图 和 要 求, 实 行 自 审 交 底 会 审 和 签 证 制 度 ; 发 现 施 工 图 有 疑 问 差 错 时, 应 及 时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如 需 变 更 设 计, 应 按 照 相 应 程 序 申 报, 经 相 关 单 位 签 证 认 定 后 实 施 6.1.3 工 程 所 用 的 管 材 电 缆 构 ( 配 ) 件 和 设 备 等 产 品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时 必 须 进 行 现 场 验 收 并 妥 善 保 管 进 场 验 收 时 应 检 测 每 批 产 品 的 订 购 合 同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性 能 检 验 报 告 使 用 说 明 书 进 口 产 品 的 商 检 报 告 及 证 件 等, 并 按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复 验,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6.1.4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控 制 施 工 现 场 的 粉 尘 废 气 废 弃 物 及 噪 声 震 动 等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6.1.5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计 量 器 具 和 检 测 设 备, 必 须 经 计 量 检 定 校 准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6.1.6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照 相 应 的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对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全 过 程 控 制, 建 设 单 位 勘 查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等 各 方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管 理 6.2 土 建 施 工 6.2.1 工 程 测 量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GB50026 的 规 定 6.2.2 充 电 设 备 的 土 建 项 目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2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4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9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10 等 相 关 标 准 及 规 范 的 规 定 6.2.3 抗 渗 混 凝 土 的 施 工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地 下 工 程 防 水 技 术 规 范 GB50108 的 相 关 规 定 6.2.4 钢 结 构 的 制 作 安 装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5 的 相 关 规 定, 钢 结 构 防 火 涂 层 的 施 工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6.2.5 充 电 区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导 引 安 全 警 告 充 电 停 车 位 等 特 殊 标 识 11

6.3 设 备 安 装 6.3.1 供 配 电 设 备 的 施 工 应 符 合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力 变 流 设 备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255 和 1KV 及 以 下 配 线 工 程 施 工 与 验 收 规 范 GB50575 的 规 定 6.3.2 供 配 电 设 备 的 安 装 应 牢 固 可 靠 标 识 明 确 内 外 清 洁 ; 同 类 电 气 设 备 的 安 装 高 度, 在 设 计 无 规 定 时 应 一 致 6.3.3 配 电 电 缆 的 敷 设 应 排 列 整 齐 捆 扎 牢 固 标 识 清 晰, 端 接 处 长 度 应 留 有 适 当 裕 量, 不 得 有 扭 绞 压 扁 和 保 护 层 断 裂 的 现 象 电 缆 接 入 供 电 和 用 电 设 备 柜 时, 应 捆 扎 牢 固, 不 应 对 柜 内 端 子 或 连 接 器 产 生 额 外 应 力 6.3.4 电 缆 桥 架 线 槽 和 保 护 管 的 敷 设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303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活 动 地 板 下 敷 设 时, 电 缆 桥 架 或 线 槽 底 部 不 宜 紧 贴 地 面 安 装 6.3.5 充 电 设 备 安 装 和 施 工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并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图 安 装 接 线 6.3.6 充 电 设 备 的 外 壳 应 可 靠 接 地 6.3.7 充 电 设 备 安 装 好 后 电 缆 沟 ( 管 ) 应 可 靠 封 堵 6.4 消 防 及 安 全 防 护 6.4.1 防 雷 接 地 装 置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交 流 电 气 装 置 的 接 地 DL/T621 工 业 与 民 用 电 力 装 置 的 接 地 设 计 规 范 GBJ65-83 的 相 关 规 定 6.4.2 消 防 系 统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 汽 车 库 修 车 库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67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B50140 电 力 设 备 典 型 消 防 规 程 DL5027 的 相 关 规 定 6.4.3 消 防 产 品 现 场 检 查 应 按 消 防 产 品 现 场 检 查 判 定 规 则 GA588 的 规 定 执 行 6.4.4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验 收 应 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66 的 规 定 执 行 12

7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验 收 7.1 一 般 规 定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在 施 工 单 位 自 检 和 监 理 组 织 的 初 验 基 础 上,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各 责 任 主 体 进 行,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和 相 关 专 业 验 收 规 范 的 规 定 ; 2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应 符 合 设 计 文 件 和 招 标 合 同 等 文 件 的 要 求 ; 3 具 备 完 整 的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 4 参 加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的 各 方 人 员 应 符 合 统 一 验 评 标 准 的 规 定 7.2 土 建 验 收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安 装 基 础 应 符 合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规 范 的 要 求 7.3 设 备 安 装 验 收 7.3.1 低 压 配 线 的 接 线 相 序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1kV 及 以 下 配 线 工 程 施 工 与 验 收 规 范 GB50575 的 相 关 规 定 7.3.2 配 电 箱 电 缆 保 护 管 或 电 缆 桥 架 ( 线 槽 ) 安 装 及 接 地 要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303 的 相 关 规 定 7.3.3 充 电 设 备 基 础 设 施 应 安 装 牢 固, 其 醒 目 位 置 应 标 识 相 关 操 作 的 说 明 文 字 及 图 形 ; 安 装 高 度 应 保 证 电 气 连 接 和 人 机 交 互 操 作 方 便, 应 根 据 相 关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盗 防 撞 防 恶 意 破 坏 措 施 7.4 安 全 防 护 7.4.1 设 置 在 室 内 和 室 外 的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防 护 等 级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7.4.2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金 属 外 壳 和 暴 露 在 外 的 金 属 支 架 零 件 应 采 取 双 层 防 锈 措 施, 非 金 属 外 壳 应 具 有 防 氧 化 保 护 膜 或 进 行 防 氧 化 处 理, 并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盗 防 撞 防 恶 意 破 坏 措 施 13

7.4.3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的 金 属 外 壳 和 支 架 底 座 等 金 属 构 件 均 需 就 近 与 建 筑 物 的 接 地 装 置 可 靠 连 接 7.4.4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要 满 足 在 充 电 状 态 下 拔 除 插 头, 带 负 载 可 分 合 电 路 应 即 时 动 作, 切 断 对 插 座 的 供 电 7.4.5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配 电 进 线 回 路 应 具 备 过 负 载 保 护 短 路 保 护 漏 电 保 护 以 及 电 涌 保 护 功 能 7.4.6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安 装 场 所 应 设 有 监 控 摄 像 头 7.4.7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场 所 的 消 防 防 火 功 能 应 符 合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7.4.8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场 所 应 在 明 显 处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识 及 充 电 注 意 事 项 7.5 产 品 装 置 检 测 7.5.1 充 电 设 备 的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应 满 足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7.5.2 人 机 交 互 计 量 刷 卡 付 费 通 信 安 全 防 护 和 自 检 等 功 能, 应 符 合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SZDB/Z 29 的 相 关 规 定 7.5.3 如 设 有 对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运 行 和 充 电 过 程 的 监 视 控 制 等 智 能 化 功 能, 则 要 对 其 功 能 进 行 测 试 7.6 文 档 资 料 验 收 7.6.1 验 收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文 件 : 制 造 厂 提 供 的 产 品 说 明 书 合 格 证 件 以 及 装 配 图 等 技 术 文 件 ; 相 关 设 备 的 出 厂 验 收 报 告 ; 设 备 验 收 清 单 ; 设 备 的 相 关 检 测 报 告 ; 安 装 记 录 ; 现 场 安 装 调 试 报 告 ; 验 收 申 请 文 件 7.6.2 验 收 技 术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文 件 : 设 计 联 络 会 会 议 纪 要 ; 设 计 变 更 书 ; 竣 工 图 14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 2)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 3)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4) 表 示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采 用 可 2 规 范 中 指 定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执 行 时, 写 法 为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或 应 按 执 行 15

引 用 文 件 名 录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1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 2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 GB50054 3 汽 车 库 修 车 库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67 4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B50140 5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66 6 电 缆 线 路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68 7 电 力 工 程 电 力 设 计 规 范 GB50217 8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303 9 1kV 及 以 下 配 线 工 程 施 工 与 验 收 规 范 GB50575 10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站 设 计 规 范 GB50966 11 电 磁 兼 容 限 值 谐 波 电 流 发 射 限 值 ( 设 备 每 相 输 入 电 流 16A) GB17625.1 12 电 磁 兼 容 限 值 对 额 定 电 流 大 于 16A 的 设 备 在 低 压 供 电 系 统 中 产 生 的 谐 波 电 流 的 限 值 GB/Z17625.6 13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 JGJ16 14 汽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100 15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JGJ/T 326 16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SZDB/Z 29.1 17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_ 第 2 部 分 : 充 电 站 及 充 电 桩 设 计 规 范 SZDB/Z29.2 18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第 3 部 分 : 非 车 载 充 电 机 SZDB/Z29.3 19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_ 第 4 部 分 : 车 载 充 电 机 SZDB/Z29.4 20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第 5 部 分 : 交 流 充 电 桩 SZDB/Z29.5 16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2 本 规 范 所 适 用 的 对 象 是 指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红 线 内 停 车 场 所 配 套 设 置 的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1.0.3 本 规 范 适 用 范 围 内 的 充 电 设 施 主 要 是 小 容 量 的 慢 充 设 备, 市 网 规 划 建 设 的 充 电 站 充 电 塔 不 属 于 本 规 范 适 用 范 围 1.0.4 本 规 范 中 充 电 设 备 所 使 用 的 对 象 是 指 除 电 动 巴 士 外 的 电 动 型 机 动 车 辆, 不 包 括 电 动 摩 托 车 电 动 自 行 车 及 电 动 三 轮 车 等 非 机 动 车 辆 5.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设 计 5.1 设 置 规 定 5.1.1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是 推 广 电 动 汽 车 发 展 应 用 所 必 备 的 条 件, 根 据 深 圳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应 用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第 十 九 条 : 新 建 建 筑 物 的 慢 速 充 电 设 施 要 求 布 线 能 覆 盖 到 所 有 停 车 位 考 虑 到 目 前 国 内 的 电 动 汽 车 应 用 尚 处 于 初 期 发 展 阶 段, 为 满 足 电 动 汽 车 未 来 发 展 应 用 的 需 求, 同 时 为 避 免 初 期 全 面 安 装 而 造 成 资 源 浪 费, 本 规 范 对 新 建 建 筑 物 配 建 充 电 设 备 是 按 照 一 次 配 建 到 位 ( 具 体 配 建 比 例 由 规 划 部 门 制 定 ) 和 远 期 预 留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条 文 规 定 的 充 电 桩 基 础 预 留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要 求 在 设 计 阶 段 建 筑 需 规 划 预 留 充 电 设 备 的 安 装 空 间 及 结 构 基 础 ; 供 电 电 源 在 设 计 时 需 规 划 预 留 未 来 充 电 设 备 全 覆 盖 时 所 需 的 电 力 增 容, 并 结 合 建 筑 物 总 变 电 所 规 划 预 留 未 来 增 容 所 需 变 配 电 设 备 的 安 装 空 间 ; 由 变 配 电 室 引 至 预 留 区 域 充 电 设 备 配 电 总 箱 的 供 电 路 径 以 及 由 配 电 总 箱 至 充 电 设 备 的 配 电 路 径, 室 内 部 分 需 要 根 据 线 缆 数 量 计 算 预 留 足 够 的 桥 架 ( 或 线 槽 ) 安 装 空 间, 室 部 分 外 需 预 留 预 埋 足 够 的 线 路 保 护 套 管 ; 监 控 计 量 预 留 未 来 发 展 所 需 增 加 的 接 口 5.2 选 址 及 平 面 布 置 5.2.1 电 动 汽 车 专 用 停 车 区 宜 靠 近 临 近 的 配 电 站 设 置 5.2.6 为 了 避 免 充 电 时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而 造 成 安 全 隐 患, 同 期 配 建 充 电 设 备 的 停 车 位 宜 集 中 设 置 在 同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或 分 区 域 集 中 设 置 在 几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通 过 建 筑 的 防 火 分 隔 设 施 与 普 通 停 车 位 进 行 了 分 隔 - 1 -

5.4 通 风 5.4.2 根 据 调 研 咨 询, 目 前 地 下 车 库 基 本 设 置 了 机 械 排 风, 排 风 量 一 般 在 6 次 /h; 地 下 停 车 库 安 装 充 电 设 备 后, 电 动 汽 车 在 充 电 时 室 内 散 热 量 较 常 规 车 库 大, 如 果 室 内 热 量 不 能 及 时 排 走, 对 充 电 设 备 的 运 行 存 在 一 定 的 安 全 隐 患, 故 本 规 范 建 议 地 下 室 的 排 风 换 气 次 数 不 小 于 8 次 /h 5.5 供 配 电 及 照 明 5.5.2 根 据 充 电 设 备 标 准 规 定, 充 电 设 备 已 经 具 备 过 负 荷 保 护 短 路 保 护 和 漏 电 保 护 功 能, 因 此 充 电 设 备 的 配 电 开 关 仅 要 求 设 置 短 路 和 接 地 保 护, 对 于 保 护 多 台 充 电 设 备 的 开 关 尚 应 具 有 过 载 保 护 功 能 5.5.6 在 工 程 设 计 时, 计 入 变 压 器 总 容 量 的 充 电 设 备 需 考 虑 其 安 装 容 量 需 要 系 数 以 及 功 率 因 数, 其 参 数 选 择 可 参 考 如 下 调 研 数 据 关 于 充 电 设 备 容 量 的 选 择 : 建 筑 工 程 配 建 的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一 般 为 交 流 慢 充 设 备, 包 括 简 易 型 交 流 供 电 装 置 和 交 流 充 电 桩 根 据 对 充 电 设 备 生 产 企 业 的 调 研 咨 询 资 料, 简 易 型 交 流 供 电 装 置 的 容 量 规 格 分 别 有 单 相 220V/10A/1.5kW 和 单 相 220V/16A/3.0Kw; 交 流 充 电 桩 ( 慢 充 ) 的 容 量 规 格 一 般 有 25A 32A 等, 额 定 电 压 为 380/220V; 目 前 电 动 汽 车 自 带 的 车 载 充 电 机 的 功 率 一 般 在 3kW 左 右 考 虑 到 电 动 汽 车 的 应 用 需 要 和 发 展 趋 势, 设 计 师 在 计 算 交 流 充 电 桩 的 容 量 时, 建 议 按 3kW 5kW 计 算 预 留, 配 电 保 护 均 按 32A/380V 配 置 开 关 及 线 缆 关 于 充 电 设 备 的 需 要 系 数 取 值 : 根 据 充 电 设 备 的 运 行 情 况 未 来 发 展 需 求, 充 电 设 备 的 需 要 系 数 取 值 一 般 为 0.5~0.8 关 于 充 电 设 备 ( 充 电 机 ) 的 功 率 因 数 : 根 据 产 品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充 电 设 备 ( 充 电 机 ) 的 功 率 因 数 一 般 取 值 为 0.9 以 上 5.6 防 雷 接 地 5.6.3 根 据 充 电 设 备 产 品 标 准,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备 均 要 求 配 置 有 Ⅰ 类 试 验 的 电 涌 保 护 器 因 此, 充 电 设 备 供 配 电 线 路 均 在 室 内 安 装 敷 设 时, 其 配 电 箱 内 可 以 不 装 设 电 涌 保 护 器 ; 充 电 设 备 安 装 在 室 外 或 者 供 配 电 线 路 需 进 出 建 筑 物 至 室 外 时, 其 配 电 箱 内 应 装 设 Ⅰ 类 的 电 涌 保 护 器 或 Ⅱ 类 试 验 的 电 涌 保 护 器 作 为 第 一 级 保 护 - 2 -

5.9 消 防 及 安 全 5.9.1 参 照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站 设 计 规 范 GB 50966 表 3.2.4 的 规 定, 当 充 电 站 采 用 低 压 供 电 时, 站 房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为 戊 类, 即 常 温 下 使 用 或 加 工 不 燃 烧 物 资 的 生 产 本 规 范 用 于 指 导 建 筑 物 停 车 场 内 电 动 汽 车 慢 充 设 备 的 建 设, 充 电 设 备 均 为 低 压 供 电 且 属 于 不 燃 烧 物 资, 火 灾 危 险 性 较 小 因 此 安 装 充 电 设 备 的 停 车 场 所 可 依 据 汽 车 库 修 车 库 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067 的 要 求 进 行 防 火 设 计 5.9.3 本 条 规 定 了 在 充 电 设 备 的 场 所 配 置 灭 火 器 的 最 低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中 危 险 级, 当 附 设 在 严 重 危 险 级 等 级 的 建 筑 物 中 时 应 按 严 重 危 险 级 来 配 置 灭 火 器 充 电 设 备 和 纯 电 动 汽 车 一 般 为 A 类 和 E 类 火 灾, 混 合 动 力 的 汽 车 可 能 还 会 发 生 B 类 火 灾, 因 此 在 充 电 设 备 的 场 所 建 议 采 用 磷 酸 铵 盐 干 粉 灭 火 器 6.1 一 般 规 定 6.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施 工 6.1.2 自 审, 即 施 工 单 位 在 获 得 拟 建 工 程 的 设 计 图 纸 和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后, 应 迅 速 组 织 相 关 记 住 人 员, 熟 悉 图 纸, 进 行 现 场 勘 查 核 对, 找 出 施 工 图 中 存 在 的 差 错 以 及 与 现 场 不 符 的 地 方,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以 便 在 图 纸 会 审 会 议 上 提 出, 及 时 解 决 交 底 会 审,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设 计 单 位 介 绍 设 计 要 求 工 艺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技 术 措 施 设 计 特 点 及 有 关 注 意 事 项 ; 监 理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图 纸 疑 问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需 要 解 释 说 明 的 问 题, 由 设 计 单 位 答 疑 ; 会 上 各 单 位 专 业 人 员 对 提 出 的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与 协 商, 拟 定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案 签 证 制 度, 在 拟 建 项 目 施 工 的 过 程 中, 如 果 发 现 施 工 的 条 件 与 设 计 图 纸 的 条 件 不 符, 或 者 发 现 图 纸 中 仍 然 有 错 误, 或 者 发 现 材 料 的 规 格 质 量 不 能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或 者 因 为 提 出 了 合 理 化 建 议, 需 对 设 计 图 纸 及 时 修 正 时, 应 遵 循 技 术 核 定 和 设 计 变 更 的 签 证 制 度, 进 行 图 纸 的 施 工 现 场 签 证 - 3 -

7.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验 收 7.1 一 般 规 定 7.1 竣 工 验 收 前, 相 关 单 位 应 完 成 设 计 和 合 同 规 定 的 相 关 内 容, 形 成 自 检 报 告, 并 对 监 理 组 织 初 验 所 提 质 量 问 题 整 改 完 毕 1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的 竣 工 验 收 必 须 符 合 电 力 建 设 施 工 验 收 及 质 量 检 验 评 价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有 关 要 求, 确 保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投 运 后 稳 定 安 全 可 靠 地 运 行 3 制 造 单 位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的 产 品 说 明 书 合 格 证 件 以 及 装 配 图 等 技 术 文 件 ; 安 装 和 调 试 记 录 ; 材 料 进 场 验 收 及 报 审 记 录 隐 蔽 验 收 记 录 和 检 验 批 验 收 记 录 及 检 测 报 告 等 资 料 ; 4 验 收 条 件 具 备 后,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应 组 组 织 验 收 工 作,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包 括 建 设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和 运 行 管 理 等 7.2 土 建 验 收 7.2 重 点 核 查 充 电 基 础 的 位 置 布 置 尺 寸 等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其 结 构 强 度 等 应 按 照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2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4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9 和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10 等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要 求 7.3 设 备 安 装 验 收 7.3.1 电 缆 的 型 号 规 格 敷 设 方 式 相 序 导 通 性 标 识 保 护 电 气 绝 缘 电 阻 应 达 到 电 缆 线 路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68 的 相 关 规 定, 已 经 隐 蔽 的 应 检 查 相 关 的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7.4 安 全 防 护 7.4.1 室 内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的 防 护 等 级 不 低 于 IP32, 设 置 在 室 外 的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防 护 等 级 不 低 于 IP54, 且 应 配 置 防 雨 箱 等 遮 雨 设 备 7.4.5 核 查 设 计 和 配 电 线 路 是 否 安 装 相 应 保 护 设 备 和 器 件, 施 工 过 程 中 也 可 对 相 应 重 要 保 护 器 件 进 行 抽 检 7.4.6 视 频 监 控 应 基 本 覆 盖 充 电 基 础 设 施 场 所 - 4 -

7.4.7 消 防 安 全 应 首 先 满 足 本 规 范 的 设 计 要 求, 并 符 合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66 和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评 定 规 则 GA836 的 相 关 要 求 7.5 产 品 装 置 检 测 7.5.1 核 查 制 造 单 位 提 供 经 国 家 权 威 部 门 认 可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验 报 告 或 者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有 条 件 时 部 分 参 数 可 考 虑 现 场 进 行 实 测 性 能 参 数 包 括 : 能 效 比 电 源 要 求 电 击 防 护 电 气 间 隙 和 爬 电 距 离 电 气 绝 缘 性 能 电 磁 兼 容 性 能 平 均 故 障 间 隔 时 间 等 性 能 参 数, 应 符 合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SZDB/Z 29 的 相 关 规 定 7.5.2 本 条 功 能 验 收 测 试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联 合 设 备 制 造 单 位 现 场 通 电 检 查 测 试, 监 理 旁 站, 检 测 结 果 几 方 确 认 签 章,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测 试 并 出 具 测 试 报 告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