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表 一 ( 责 任 事 项 表 ) 责 任 清 单 序 1 2 3 4 5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综 合 协 调 局 机 关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负 责 审 查 审 核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负 责 拟 订 地 方 交 通 基 础 建 设 的 技 术 标 准 及 实 施 细 则 办 法 起 草 全 市 道 路 水 路 运 输 有 关 政 策, 组 织 实 施 道 路 水 路 准 入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运 营 规 范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安 全 生 产 政 策 和 应 急 预 案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城 市 客 运 道 路 客 运 机 动 车 维 修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车 辆 技 术 机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政 策 标 准 和 运 营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政 策 法 规 政 策 法 规 政 策 法 规 其 他 法 制 科 总 工 程 师 办 公 室 运 输 与 安 全 监 督 科 市 运 输 管 理 局 1.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起 草 和 组 织 实 施 任 务 的 ; 2. 违 反 合 法 性 审 核 和 备 案 等 程 序 规 定 的 ; 3. 违 法 设 定 行 政 审 批 行 政 处 及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政 策 法 规 制 定 工 作 规 定 的 1.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起 草 和 组 织 实 施 任 务 的 ; 2. 违 反 合 法 性 审 核 和 备 案 等 程 序 规 定 的 ; 3. 违 法 设 定 行 政 审 批 行 政 处 及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政 策 法 规 制 定 工 作 规 定 的 1.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起 草 和 组 织 实 施 任 务 的 ; 2. 违 反 合 法 性 审 核 和 备 案 等 程 序 规 定 的 ; 3. 违 法 设 定 行 政 审 批 行 政 处 及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政 策 法 规 制 定 工 作 规 定 的 1.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起 草 和 组 织 实 施 任 务 的 ; 2. 违 反 合 法 性 审 核 和 备 案 等 程 序 规 定 的 ; 3. 违 法 设 定 行 政 审 批 行 政 处 及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 4. 其 他 违 反 政 策 法 规 制 定 工 作 规 定 的 1. 未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客 运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政 策 标 准 和 运 营 规 范 的 ; 2. 贯 彻 执 行 工 作 中, 为 自 己 或 者 他 人 谋 取 私 利 等 腐 败 行 为 的 ; 3.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 页, 共 64 页
6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7 行 政 复 议 负 责 全 市 道 路 运 输 城 市 客 运 的 有 关 政 策 规 范 标 准 的 贯 彻 实 施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其 他 类 市 运 输 管 理 局 法 制 科 1.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宣 贯 工 作 的 ; 2. 贯 彻 执 行 工 作 中, 为 自 己 或 者 他 人 谋 取 私 利 等 腐 败 行 为 的 ; 3.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1.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予 受 理 依 法 提 出 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转 送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 ; 2.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 3. 经 责 令 受 理 仍 不 受 理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转 送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4. 在 行 政 复 议 活 动 中, 徇 私 舞 弊 或 者 有 其 他 渎 职 失 职 行 为 的 ; 5.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2 页, 共 64 页
8 9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承 担 信 访 工 作 其 他 办 公 室 1. 超 越 或 者 滥 用 职 权, 侵 害 信 访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2.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作 为 而 不 作 为, 侵 害 信 访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3.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错 误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侵 害 信 访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4. 拒 不 执 行 有 权 处 理 的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支 持 信 访 请 求 意 见 的 ; 5. 对 收 到 的 信 访 事 项 不 按 规 定 登 记 的 ; 6. 对 属 于 其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的 信 访 事 项 不 予 受 理 的 ; 7. 行 政 机 关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书 面 告 知 信 访 人 是 否 受 理 信 访 事 项 的 ; 8. 推 诿 敷 衍 拖 延 信 访 事 项 办 理 或 者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办 结 信 访 事 项 的 ; 9. 对 事 实 清 楚,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投 诉 请 求 未 予 支 持 的 ; 10. 将 信 访 人 的 检 举 揭 发 材 料 或 者 有 关 情 况 透 露 转 给 被 检 举 揭 发 的 人 员 或 者 单 位 的 ; 11. 在 处 理 信 访 事 项 过 程 中, 作 风 粗 暴, 激 化 矛 盾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2. 对 可 能 造 成 社 会 影 响 的 重 大 紧 急 信 访 事 项 和 信 访 信 息, 隐 瞒 谎 报 缓 报, 或 者 授 意 他 人 隐 瞒 谎 报 缓 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3. 打 击 报 复 信 访 人 的 ; 14.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3 页, 共 64 页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擅 自 占 用 挖 掘 公 路 等 的 处 造 成 公 路 路 面 损 坏 污 染 或 者 影 响 公 路 畅 通, 以 及 将 公 路 作 为 试 车 场 地 等 的 处 未 经 批 准 在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设 置 公 路 标 志 以 外 的 标 志 的 处 未 经 批 准 在 公 路 上 增 设 或 改 造 平 面 交 叉 道 口 的 处 在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修 建 ( 改 建 扩 建 ) 建 筑 物 地 面 构 筑 物 等 的 处 危 害 公 路 桥 梁 公 路 隧 道 涵 洞 行 为 的 处 危 及 公 路 完 好 安 全 和 畅 通 行 为 的 处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更 新 采 伐 护 路 林 的 处 对 在 公 路 上 擅 自 超 限 运 输 等 行 为 的 处 车 辆 装 载 物 触 地 拖 行 掉 落 遗 洒 或 者 飘 散, 造 成 公 路 路 面 损 坏 污 染 的 处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的 处 擅 自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的 处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经 营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4 页, 共 64 页
23 非 法 转 让 出 租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件 的 处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未 按 规 定 投 保 承 运 人 责 任 险 的 处 不 按 照 规 定 携 带 车 辆 营 运 证 的 处 客 运 经 营 者 货 运 经 营 者 违 规 经 营 的 处 班 轮 运 输 业 务 经 营 者 未 提 前 向 社 会 公 布 所 使 用 的 船 舶 班 期 班 次 和 运 价 信 息 的 处 指 使 强 令 船 员 违 章 操 作 的 处 擅 自 在 公 路 上 设 卡 收 费 的 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使 用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出 现 故 障 不 能 保 持 在 线 的 运 输 车 辆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等 的 处 客 运 经 营 者 货 运 经 营 者 不 按 规 定 维 护 和 检 测 运 输 车 辆 或 擅 自 改 装 已 取 得 车 辆 营 运 证 的 车 辆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5 页, 共 64 页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道 路 运 输 站 ( 场 ) 经 营 者 允 许 无 证 经 营 的 车 辆 进 站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等 的 处 在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站 ( 场 ) 外 设 置 客 运 售 票 点 等 的 处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者 使 用 假 冒 伪 劣 配 件 维 修 机 动 车 等 的 处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构 不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培 训 等 的 处 客 货 运 输 经 营 者 使 用 无 道 路 运 输 证 的 车 辆 参 加 道 路 运 输 等 的 处 客 运 经 营 者 客 运 站 经 营 者 及 客 运 相 关 服 务 经 营 者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道 路 运 输 业 专 用 票 证 或 者 转 让 倒 卖 伪 造 道 路 运 输 业 专 用 票 证 的 处 客 货 运 经 营 者 客 货 运 站 经 营 者 已 不 具 备 开 业 要 求 的 有 关 安 全 条 件 存 在 重 大 运 输 安 全 隐 患 等 的 处 机 动 车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机 构 在 检 车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处 对 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活 动 的 企 业 托 运 人 驾 驶 人 员 等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未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上 岗 作 业 等 的 处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企 业 或 者 单 位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6 页, 共 64 页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道 路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托 运 人 违 规 托 运 的 处 拒 绝 阻 碍 道 路 运 输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输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等 的 处 放 射 性 物 品 道 路 运 输 活 动 中, 由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驾 驶 专 用 车 辆 的 处 道 路 运 输 车 辆 驾 驶 员 未 取 得 相 应 从 业 资 格 证 等 的 处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不 具 备 安 全 条 件 的 处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汽 车 租 赁 经 营 的 处 汽 车 租 赁 经 营 者 违 规 经 营 的 处 未 取 得 出 租 汽 车 客 运 经 营 资 格 证 从 事 出 租 汽 车 客 运 经 营 的 处 出 租 汽 车 客 运 经 营 者 或 者 驾 驶 员 违 规 经 营 的 处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经 营 者 擅 自 转 让 公 共 汽 车 线 路 经 营 权 等 的 处 公 共 汽 车 客 运 驾 驶 员 不 按 照 规 定 线 路 运 营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站 点 停 靠 等 的 处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车 辆 动 态 监 控 职 责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7 页, 共 64 页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取 得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的 企 业 或 者 个 体 经 营 者 使 用 未 取 得 校 车 标 牌 的 车 辆 提 供 校 车 服 务, 或 者 使 用 未 取 得 校 车 驾 驶 资 格 的 人 员 驾 驶 校 车, 情 节 严 重 的 未 按 危 化 品 性 质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的 处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企 业 未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人 员 等 的 处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经 营 或 者 超 越 许 可 范 围 经 营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或 者 国 内 船 舶 业 务 的 处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使 用 未 取 得 船 舶 营 运 证 件 的 船 舶 从 事 水 路 运 输 或 者 未 随 船 携 带 船 舶 营 运 证 件 的 处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擅 自 使 用 外 国 籍 船 舶 经 营 水 路 运 输 业 务 等 的 处 非 法 转 让 伪 造 变 造 涂 改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行 政 审 批 许 可 证 件 的 处 水 路 旅 客 运 输 业 务 经 营 者 未 为 其 经 营 的 客 运 船 舶 投 保 承 运 人 责 任 保 险 或 者 取 得 相 应 的 财 务 担 保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62 船 舶 未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船 员 擅 自 航 行 等 的 处 第 8 页, 共 64 页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取 得 船 舶 污 染 损 害 责 任 沉 船 打 捞 责 任 的 保 险 文 书 或 者 财 务 保 证 书 的 处 拒 绝 或 者 阻 挠 检 查 人 员 实 施 船 舶 安 全 检 查 等 的 处 中 国 籍 船 舶 未 按 照 规 定 携 带 船 旗 国 监 督 检 查 记 录 簿 的 处 航 运 公 司 安 全 与 防 污 染 管 理 人 员 不 满 足 规 定 要 求 等 的 处 受 托 航 运 公 司 未 履 行 安 全 与 防 污 染 责 任 的 处 擅 自 更 改 船 舶 载 重 线 的 处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租 借 冒 用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船 舶 登 记 证 书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适 任 证 件 等 的 处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的 处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未 持 有 合 格 的 检 验 证 书, 擅 自 航 行 或 者 作 业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72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未 持 有 合 格 的 登 记 证 书, 擅 自 航 行 或 者 作 业 的 处 第 9 页, 共 64 页
73 74 75 76 77 78 79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未 配 备 必 要 的 航 行 资 料, 擅 自 航 行 或 者 作 业 的 处 隐 瞒 在 境 内 或 者 境 外 的 登 记 事 实, 造 成 双 重 国 籍 的 处 不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登 记 的, 或 者 使 用 过 期 的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或 者 临 时 船 舶 国 籍 证 书 的 处 擅 自 雇 用 外 国 籍 船 员 或 者 使 用 他 人 业 经 登 记 的 船 舶 烟 囱 标 志 公 司 旗 的 处 申 请 人 以 欺 骗 或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船 舶 识 别 的 处 未 按 规 定 取 得 船 舶 识 别 或 者 未 将 船 舶 识 别 在 船 体 上 永 久 标 记 或 者 粘 贴 的 处 未 经 考 试 合 格 并 取 得 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适 任 证 件 的 人 员 擅 自 从 事 船 舶 航 行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0 页, 共 64 页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船 员 服 务 簿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海 员 证 的 处 伪 造 变 造 或 者 买 卖 船 员 服 务 簿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船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海 员 证 的 处 船 员 未 办 理 船 员 服 务 簿 记 载 事 项 变 更 手 续 的 处 船 员 在 船 工 作 期 间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处 船 长 和 指 挥 船 舶 时 违 反 规 定 的 处 船 员 用 人 单 位 所 有 人 招 用 未 依 照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有 效 证 件 人 员 上 船 工 作 等 行 为 的 处 船 员 在 船 工 作 期 间 未 携 带 船 员 服 务 簿 等 有 效 证 件 的 处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运 输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物 品, 未 建 立 专 门 安 全 制 度 未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等 的 处 行 政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运 输 与 安 全 监 督 科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1 页, 共 64 页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未 取 得 船 员 培 训 许 可 证 擅 自 从 事 船 员 培 训 的 处 船 员 培 训 机 构 不 按 照 规 定 的 培 训 大 纲 和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等 要 求 进 行 培 训 的 处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从 事 船 员 服 务 的 处 船 员 服 务 机 构 和 船 员 用 人 单 位 未 将 其 招 用 或 者 的 船 员 的 有 关 情 况 定 期 报 海 事 机 构 备 案 的 处 船 员 服 务 机 构 在 提 供 船 员 服 务 时,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欺 诈 船 员 的 处 船 员 服 务 机 构 在 船 员 用 人 单 位 未 与 船 员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向 船 员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船 员 的 处 船 员 服 务 机 构 违 反 规 定 的 处 应 当 报 废 的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在 内 河 航 行 或 者 作 业 的 处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时 未 按 照 规 定 悬 挂 国 旗, 标 明 船 名 船 籍 港 载 重 线 等 行 为 的 处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停 泊 或 者 作 业, 不 遵 守 航 行 避 让 和 信 显 示 规 则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2 页, 共 64 页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船 舶 不 具 备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从 事 货 物 旅 客 运 输, 或 者 超 载 运 输 货 物 旅 客 的 处 游 艇 未 在 海 事 机 构 公 布 的 专 用 停 泊 水 域 或 者 停 泊 点 停 泊, 或 者 临 时 停 泊 的 水 域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等 的 处 未 将 报 废 船 舶 的 船 舶 营 运 证 或 者 国 际 船 舶 备 案 证 明 书 交 回 原 发 证 机 关 的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船 舶, 未 编 制 危 险 货 物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或 者 未 配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救 援 设 备 和 器 材 的 处 船 舶 擅 自 装 卸 过 驳 危 险 货 物 或 者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进 出 港 口 的 处 将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船 舶 及 其 配 载 的 容 器 投 入 使 用 的 处 通 过 内 河 封 闭 水 域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等 的 处 在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或 者 岸 线 上 进 行 有 关 作 业 或 者 活 动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备 案 等 的 处 未 妥 善 处 理 有 碍 航 行 和 作 业 安 全 隐 患 并 按 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的 要 求 采 取 清 除 设 置 标 志 显 示 信 等 措 施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3 页, 共 64 页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以 欺 骗 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许 可 证 的 处 未 按 规 定 申 请 发 布 航 行 警 告 航 行 通 告 即 行 实 施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的 处 水 上 水 下 活 动 与 航 行 警 告 航 行 通 告 中 公 告 的 内 容 不 符 的 处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遇 险 后 未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或 者 不 积 极 施 救 的 处 遇 险 现 场 和 附 近 的 船 舶 船 员 不 服 从 海 事 机 构 的 统 一 调 度 和 指 挥 的 处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违 反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内 河 交 通 事 故 的 处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发 生 内 河 交 通 事 故 后 逃 逸 的 处 阻 碍 妨 碍 内 河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取 证, 或 者 谎 报 隐 匿 毁 灭 证 据 的 处 船 舶 未 配 置 相 应 的 防 污 染 设 备 和 器 材 等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4 页, 共 64 页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船 舶 向 水 体 倾 倒 船 舶 垃 圾 或 者 排 放 船 舶 的 残 油 废 油 等 的 处 拒 绝 海 事 机 构 有 关 水 污 染 的 现 场 检 查 或 者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的 处 拒 绝 阻 挠 海 事 机 构 进 行 有 关 大 气 污 染 的 现 场 检 查, 或 者 在 被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的 处 制 造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过 规 定 排 放 标 准 的 船 舶 的 处 未 取 得 海 事 机 构 的 委 托, 对 机 动 船 舶 进 行 排 气 污 染 检 测, 或 者 在 检 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处 船 舶 未 采 取 有 效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向 大 气 排 放 含 有 有 毒 物 质 气 体 等 的 处 拒 绝 阻 挠 海 事 机 构 进 行 有 关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环 境 的 现 场 检 查, 或 者 在 被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的 处 船 舶 在 城 市 市 区 的 内 河 航 道 航 行 时, 未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声 响 装 置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5 页, 共 64 页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拒 绝 或 者 阻 挠 海 事 机 构 进 行 拆 船 现 场 检 查 或 者 在 被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等 的 处 船 舶 污 染 应 急 计 划 或 者 垃 圾 计 划 未 得 到 落 实 的 处 船 舶 未 持 有 有 效 的 防 污 证 书 防 污 文 书 等 的 处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及 船 舶 管 理 业 务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配 备 海 务 机 务 人 员 的 处 从 事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的 船 舶 超 出 船 舶 营 业 运 输 证 核 定 经 营 范 围 等 的 处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未 履 行 备 案 义 务 等 的 处 水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拒 绝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隐 匿 有 关 资 料 或 瞒 报 谎 报 有 关 情 况 的 处 渡 船 船 员 渡 工 酒 后 驾 船 的 处 渡 船 未 持 有 相 应 的 危 险 货 物 适 装 证 书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6 页, 共 64 页
133 渡 船 不 具 备 夜 航 条 件 擅 自 夜 航 的 处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渡 船 混 载 乘 客 与 大 牲 畜 的 处 风 力 超 过 渡 船 抗 风 等 级 能 见 度 不 良 水 位 超 过 停 航 封 渡 水 位 线 等 可 能 危 及 渡 运 安 全 的 恶 劣 天 气 水 文 条 件 擅 自 开 航 的 处 发 生 乘 客 打 架 斗 殴 寻 衅 滋 事 等 可 能 危 及 渡 运 安 全, 渡 船 擅 自 开 航 的 处 以 欺 骗 或 者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许 可 的 处 船 舶 业 务 经 营 者 与 委 托 人 订 立 虚 假 协 议 或 者 名 义 上 接 受 委 托 实 际 不 承 担 船 舶 海 务 机 务 责 任 的 处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务 经 营 者 未 履 行 备 案 或 者 报 告 义 务 等 的 处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务 经 营 者 拒 绝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隐 匿 有 关 资 料 或 者 瞒 报 谎 报 有 关 情 况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7 页, 共 64 页
141 对 未 取 得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许 可 起 讫 点 均 不 在 许 可 的 经 营 区 域 等 的 处 142 143 144 145 146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对 擅 自 暂 停 终 止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等 的 处 对 拒 载 议 价 途 中 甩 客 或 者 故 意 绕 道 行 驶 行 为 等 的 处 对 在 机 场 火 车 站 汽 车 客 运 站 港 口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等 客 流 集 散 地 不 服 从 调 度 私 自 揽 客 等 的 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者 使 用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出 现 故 障 不 能 保 持 在 线 的 运 输 车 辆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等 的 处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引 航 员 适 任 证 书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8 页, 共 64 页
147 148 149 150 151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起 草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指 导 全 省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全 省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引 航 员 未 按 照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和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操 作 规 则 引 领 船 舶 的 处 引 航 机 构 不 如 实 记 载 引 航 员 的 培 训 适 任 证 书 引 航 资 历 安 全 记 录 以 及 健 康 状 况 等 信 息 并 保 持 连 续 有 效 的 处 港 口 经 营 人 为 船 舶 所 有 人 经 营 人 以 及 货 物 托 运 人 收 货 人 指 定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务 经 营 者, 提 供 船 舶 水 路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等 服 务 的 处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在 综 合 港 港 区 水 域 内 和 水 上 设 置 拆 船 厂 进 行 拆 船 等 的 处 老 旧 运 输 船 舶 所 有 人 或 者 经 营 人 违 反 老 旧 运 输 船 舶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第 ( 四 ) 项 的 规 定, 使 用 未 取 得 船 舶 营 运 证 的 船 舶 从 事 水 路 运 输 的 行 政 处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19 页, 共 64 页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侵 占 损 坏 公 路 路 产 以 及 在 公 路 两 侧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违 法 修 建 建 筑 物 和 地 面 构 筑 物 或 者 擅 自 埋 设 管 线 电 缆 等 设 施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经 批 准 进 行 超 限 运 输 的 车 辆, 未 按 照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和 速 度 行 驶 等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扰 乱 超 限 检 测 秩 序 逃 避 超 限 检 测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造 成 公 路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损 坏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在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外 修 建 的 建 筑 物 地 面 构 筑 物 以 及 其 他 设 施 遮 挡 公 路 标 志 或 者 妨 碍 安 全 视 距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在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设 置 公 路 标 志 以 外 的 其 他 标 志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在 公 路 两 侧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擅 自 设 置 广 告 牌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未 及 时 补 种 采 伐 护 路 林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车 辆 装 载 物 掉 落 遗 洒 飘 散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强 制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的 ; 2. 改 变 行 政 强 制 对 象 条 件 方 式 的 ; 3.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的 ; 4.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在 夜 间 或 者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 5. 对 居 民 生 活 采 取 停 止 供 水 供 电 供 热 供 燃 气 等 方 式 迫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相 关 行 政 决 定 的 ; 6. 扩 大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范 围 的 ; 7.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查 封 扣 押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的 ; 8. 在 查 封 扣 押 法 定 期 间 不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未 依 法 及 时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的 ; 9. 在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法 定 期 间 不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未 依 法 及 时 解 除 冻 结 的 ; 10. 将 查 封 扣 押 的 财 物 或 者 划 拨 的 存 款 汇 款 以 及 拍 卖 和 依 法 处 理 所 得 的 款 项,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11. 利 用 行 政 强 制 权 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 12. 指 令 金 融 机 构 将 款 项 划 入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账 户 的 ; 13.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161 建 设 养 护 公 路 过 程 中, 不 按 照 指 定 地 点 倾 倒 土 石 等 杂 物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第 20 页, 共 64 页
无 营 运 证 件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又 无 法 当 场 提 供 其 162 他 有 效 证 明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163 1. 行 政 处 法 车 辆 超 载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2. 行 政 复 议 法 违 法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行 为 164 3. 行 政 强 制 法 的 行 政 强 制 4. 公 路 法 对 违 反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165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理 条 例 船 舶 的 行 政 强 制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一 贯 彻 执 行 消 除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的 166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国 家 省 有 关 行 政 强 制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设 置 或 者 撤 167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431 ) 销 渡 口 的 行 政 强 制 和 政 策 ; 拟 订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船 舶 超 载 运 输 货 物 旅 客 168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院 令 第 593 ) 行 为 的 行 政 强 制 路 水 路 交 通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船 舶 未 在 码 头 泊 位 或 者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169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依 法 公 布 的 锚 地 停 泊 区 件 ; 指 导 全 市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作 业 区 停 泊 的 行 政 强 制 在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的 航 道 内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养 殖 种 植 植 物 水 生 物 170 制 改 革 工 作 ; 或 者 设 置 永 久 性 固 定 设 施 指 导 协 调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的 行 政 强 制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内 河 通 航 水 域 中 的 沉 没 物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漂 流 物 搁 浅 物 的 所 有 法 工 作 人 或 者 经 营 人, 未 按 照 国 171 ( 漳 委 办 (2011)154 )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标 志 或 者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打 捞 清 除 的 行 政 强 制 向 水 体 倾 倒 垃 圾 或 排 放 残 油 废 油, 擅 自 进 行 残 油 等 172 接 收 作 业 有 关 船 舱 清 洗 作 业 以 及 船 舶 水 上 拆 解 打 对 捞 当 或 事 者 人 其 逾 他 期 水 不 上 履 行 行 水 政 下 173 处 决 定 的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强 制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的 ; 2. 改 变 行 政 强 制 对 象 条 件 方 式 的 ; 3.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的 ; 4.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在 夜 间 或 者 法 定 节 假 日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 5. 对 居 民 生 活 采 取 停 止 供 水 供 电 供 热 供 燃 气 等 方 式 迫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相 关 行 政 决 定 的 ; 6. 扩 大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范 围 的 ; 7.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查 封 扣 押 场 所 设 施 或 者 财 物 的 ; 8. 在 查 封 扣 押 法 定 期 间 不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未 依 法 及 时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的 ; 9. 在 冻 结 存 款 汇 款 法 定 期 间 不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未 依 法 及 时 解 除 冻 结 的 ; 10. 将 查 封 扣 押 的 财 物 或 者 划 拨 的 存 款 汇 款 以 及 拍 卖 和 依 法 处 理 所 得 的 款 项,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11. 利 用 行 政 强 制 权 为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 12. 指 令 金 融 机 构 将 款 项 划 入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以 外 的 其 他 账 户 的 ; 13.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21 页, 共 64 页
174 对 有 关 公 路 的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对 侵 占 损 坏 公 路 公 路 用 地 公 路 附 属 设 施 及 违 反 公 路 建 筑 区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在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 车 辆 停 放 场 所 车 辆 所 属 单 位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道 路 运 输 及 相 关 业 务 经 营 场 所 道 路 运 输 以 及 道 路 运 输 相 关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客 货 集 散 地 和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交 通 公 路 稽 查 站 岗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对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和 货 运 站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在 客 运 站 旅 客 集 散 地 对 道 路 客 运 客 运 站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的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未 按 规 定 权 限 程 序 实 施 检 查 ; 2. 未 按 规 定 将 检 查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果 记 录 归 档 ; 3. 放 弃 推 诿 拖 延 拒 绝 履 行 检 查 职 责 的 ; 4.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隐 瞒 包 庇 袒 护 纵 容, 不 予 制 止 和 纠 正 的 ; 5.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181 对 放 射 性 物 品 运 输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22 页, 共 64 页
182 对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183 184 185 186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对 出 租 汽 车 企 业 和 继 续 教 育 机 构 组 织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机 动 车 维 修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市 场 及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辅 助 业 务 的 监 督 检 查 187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内 河 水 上 交 通 的 监 督 检 查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对 老 旧 运 输 船 舶 经 营 188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对 内 河 运 输 船 舶 标 准 化 的 189 监 督 检 查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对 船 舶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的 监 190 督 191 对 船 舶 污 染 大 气 的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未 按 规 定 权 限 程 序 实 施 检 查 ; 2. 未 按 规 定 将 检 查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果 记 录 归 档 ; 3. 放 弃 推 诿 拖 延 拒 绝 履 行 检 查 职 责 的 ; 4.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隐 瞒 包 庇 袒 护 纵 容, 不 予 制 止 和 纠 正 的 ; 5.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192 对 拆 船 单 位 的 拆 船 活 动 进 行 检 查 第 23 页, 共 64 页
193 对 船 舶 污 染 水 域 的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194 195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省 有 关 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全 市 1. 行 政 处 法 2. 行 政 复 议 法 3. 行 政 强 制 法 4. 公 路 法 5.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5 ) 6.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196 197 7. 信 访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31 ) 8.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9.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10.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对 船 员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船 员 服 务 机 构 诚 实 守 信 以 及 保 护 船 员 合 法 权 益 等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通 行 业 有 关 体 198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对 船 舶 识 别 的 监 督 制 改 革 工 作 ;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和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政 执 199 法 工 作 200 11.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2.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对 辖 区 内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内 河 水 域 环 境 的 监 督 对 辖 区 内 航 运 公 司 安 全 与 防 污 染 活 动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游 艇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和 防 治 污 染 水 域 环 境 的 监 督 管 理 对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动 态 监 控 工 作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1. 未 按 规 定 权 限 程 序 实 施 检 查 ; 2. 未 按 规 定 将 检 查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果 记 录 归 档 ; 3. 放 弃 推 诿 拖 延 拒 绝 履 行 检 查 职 责 的 ; 4.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隐 瞒 包 庇 袒 护 纵 容, 不 予 制 止 和 纠 正 的 ; 5.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24 页, 共 64 页
201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全 市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202 203 204 二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 参 与 拟 订 交 通 运 输 总 体 规 划 ; 参 与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现 代 物 流 业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 指 导 公 路 水 路 运 输 枢 纽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1. 公 路 法 2. 行 政 许 可 法 3.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4.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5.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6.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3 年 福 建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六 次 会 7.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8 ) 8.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9.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牵 头 拟 订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总 体 规 划 参 与 拟 订 现 代 物 流 业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研 究 提 出 全 市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规 模 和 方 向 财 政 性 资 金 安 排 的 建 议, 提 出 利 用 外 资 和 社 会 资 金 投 资 的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发 展 规 划 综 合 规 划 科 物 流 与 科 技 信 息 化 科 综 合 规 划 科 1. 未 按 要 求 做 好 规 划 编 制 的 协 调 衔 接 工 作 的 ; 2. 未 按 要 求 遵 循 规 划 编 制 的 社 会 参 与 和 专 家 论 证 程 序 的 ; 3.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205 参 与 组 织 实 施 现 代 物 流 业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运 输 与 安 全 监 督 科 第 25 页, 共 64 页
206 参 与 拟 订 全 市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207 208 二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 参 与 拟 订 交 通 运 输 总 体 规 划 ; 参 与 拟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现 代 物 流 业 发 展 战 略 和 规 划 ; 指 导 公 路 水 路 运 输 枢 纽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1. 公 路 法 2. 行 政 许 可 法 3.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 4.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 5.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 6. 福 建 省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2013 年 福 建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六 次 会 7.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8 ) 8.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9.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提 出 道 路 客 ( 货 ) 运 站 ( 场 ) 和 公 路 运 输 枢 纽 建 设 年 度 发 展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参 与 编 制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轨 道 交 通 运 输 发 展 规 划 ; 参 与 拟 订 全 市 出 租 汽 车 汽 车 租 赁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 参 与 城 乡 公 交 一 体 化 与 其 他 运 输 方 式 有 效 衔 接 的 政 策 研 究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发 展 规 划 市 运 输 管 理 局 1. 未 按 要 求 做 好 规 划 编 制 的 协 调 衔 接 工 作 的 ; 2. 未 按 要 求 遵 循 规 划 编 制 的 社 会 参 与 和 专 家 论 证 程 序 的 ; 3.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26 页, 共 64 页
209 210 211 三 承 担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责 任 依 法 负 责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的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建 设 的 监 督 ; 负 责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的 和 维 护 1. 公 路 法 2. 行 政 许 可 法 3. 行 政 处 法 4. 安 全 生 产 法 5. 招 标 投 标 法 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7.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93 ) 8.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 9.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 10.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593 ) 11.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 12.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2002 年 福 建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13.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4.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原 有 公 路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的 审 定 普 通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行 业 审 查 参 与 编 制 道 路 运 输 城 市 客 运 交 通 物 流 业 发 展 等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212 公 路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行 政 权 力 其 他 类 发 展 规 划 行 政 审 批 综 合 规 划 科 市 运 输 管 理 局 总 工 程 师 办 公 室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的 ; 2.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审 核 的 理 由 的 ; 3. 办 理 中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 4. 擅 自 收 费 或 者 不 按 照 法 定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费 的 ; 5. 因 不 其 履 他 行 违 或 反 不 法 正 律 确 法 履 规 行 等 行 规 政 定 职 的 责 行, 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行 政 机 关 1. 未 按 要 求 做 好 规 划 编 制 的 协 调 衔 接 工 作 的 ; 2. 未 按 要 求 遵 循 规 划 编 制 的 社 会 参 与 和 专 家 论 证 程 序 的 ; 3.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行 政 审 批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的 ; 2. 不 在 办 公 场 所 公 示 依 法 应 当 公 示 的 材 料 的 ; 3. 在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行 政 审 批 过 程 中, 未 向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的 ; 4.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必 须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 5.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行 政 审 批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审 批 的 理 由 的 ; 6. 依 法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而 不 举 行 听 证 的 ; 7.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行 政 审 批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审 批 决 定 的 ; 8.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行 政 审 批 或 者 不 在 法 定 或 承 诺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审 批 决 定 的 ; 9. 依 法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拍 卖 结 果 或 者 考 试 成 绩 择 优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审 批 决 定, 未 经 招 标 拍 卖 或 者 考 试, 或 者 不 根 据 招 标 拍 卖 结 果 或 者 考 试 成 绩 择 优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审 批 决 定 的 ; 10. 擅 自 收 费 或 者 不 按 照 法 定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费 的 ; 11. 截 留 挪 用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依 法 收 取 的 费 用 的 ; 12.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或 者 监 督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13.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27 页, 共 64 页
213 214 三 承 担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责 任 依 法 负 责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的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建 设 的 监 督 ; 负 责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的 和 维 护 1. 公 路 法 2. 行 政 许 可 法 3. 行 政 处 法 4. 安 全 生 产 法 5. 招 标 投 标 法 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7.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93 ) 8.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 9.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 10.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593 ) 11.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 12.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2002 年 福 建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13.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4.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备 案 对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船 员 和 通 航 安 全 环 境 的 监 督 检 查 备 案 类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科 市 交 通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市 地 方 海 事 局 1.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事 项 不 予 受 理 ; 2. 不 在 办 公 场 所 公 开 依 法 应 当 公 开 的 材 料 的 ; 3. 在 受 理 备 案 过 程 中, 未 向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履 行 法 定 告 知 义 务 的 ; 4.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必 须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 5. 未 依 法 说 明 不 受 理 申 请 或 者 不 予 备 案 的 理 由 的 ; 6.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备 案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准 予 备 案 决 定 的 ; 7. 对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备 案 或 者 不 在 法 定 或 承 诺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备 案 决 定 的 ; 8. 擅 自 收 费 的 ; 9.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1. 未 按 规 定 权 限 程 序 实 施 检 查 ; 2. 未 按 规 定 将 检 查 情 况 和 处 理 结 果 记 录 归 档 ; 3. 放 弃 推 诿 拖 延 拒 绝 履 行 检 查 职 责 的 ; 4.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隐 瞒 包 庇 袒 护 纵 容, 不 予 制 止 和 纠 正 的 ; 5.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28 页, 共 64 页
215 三 承 担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责 任 依 法 负 责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的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建 设 的 监 督 ; 负 责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的 和 维 护 1. 公 路 法 2. 行 政 许 可 法 3. 行 政 处 法 4. 安 全 生 产 法 5. 招 标 投 标 法 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7.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93 ) 8.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 9.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 10.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593 ) 11.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 12.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2002 年 福 建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13.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4.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规 避 招 标 行 为 的 处 行 政 处 科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29 页, 共 64 页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三 承 担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责 任 依 法 负 责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的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建 设 的 监 督 ; 负 责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的 和 维 护 1. 公 路 法 2. 行 政 许 可 法 3. 行 政 处 法 4. 安 全 生 产 法 5. 招 标 投 标 法 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7.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93 ) 8.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 9.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 10.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593 ) 11.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 12.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2002 年 福 建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13.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4.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泄 露 应 当 保 密 的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或 与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实 行 歧 视 待 遇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泄 露 招 标 资 料 行 为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人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行 为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违 规 与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或 者 参 加 评 标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违 规 确 定 中 标 人 行 为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人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等 的 处 行 政 处 科 第 30 页, 共 64 页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三 承 担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责 任 依 法 负 责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的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建 设 的 监 督 ; 负 责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的 和 维 护 1. 公 路 法 2. 行 政 许 可 法 3. 行 政 处 法 4. 安 全 生 产 法 5. 招 标 投 标 法 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7.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93 ) 8.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 9.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 10.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593 ) 11.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 12.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2002 年 福 建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13.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4.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按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招 标 人 中 标 人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行 为 的 处 出 让 或 者 出 租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供 他 人 投 标 公 路 水 运 建 设 项 目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人 不 按 照 规 定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者 违 法 违 规 确 定 更 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中 标 人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放 弃 中 标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投 诉 人 故 意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行 为 的 处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投 诉 人 故 意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行 为 的 处 交 通 运 输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未 及 时 解 决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设 计 问 题 或 未 派 驻 设 计 代 表 的 处 交 通 运 输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偷 工 减 料 使 用 不 合 格 建 材 或 不 按 规 定 施 工 的 处 行 政 处 科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31 页, 共 64 页
234 235 236 237 三 承 担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责 任 依 法 负 责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的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建 设 的 监 督 ; 负 责 全 市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的 和 维 护 1. 公 路 法 2. 行 政 许 可 法 3. 行 政 处 法 4. 安 全 生 产 法 5. 招 标 投 标 法 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7.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93 ) 8.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 9.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 10.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第 593 ) 11.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13 ) 12. 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2002 年 福 建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13.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漳 州 ( 漳 委 办 (2011)154 ) 14. 中 共 漳 州 市 委 机 构 编 制 委 交 通 运 输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未 按 规 定 对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或 者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的 处 交 通 运 输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处 交 通 运 输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单 位 出 具 不 真 实 或 虚 假 监 理 报 告 等 的 处 交 通 运 输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工 程 部 位 和 施 工 环 节 未 实 施 旁 站 监 理 或 者 未 做 好 旁 站 监 理 记 录 等 的 处 行 政 处 1. 实 施 行 政 处, 没 有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依 据 的 ; 2. 实 施 行 政 处, 擅 自 改 变 行 政 处 种 类 幅 度 的 ; 3.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法 定 的 行 政 处 程 序 的 ; 4. 实 施 行 政 处,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关 于 委 托 处 的 规 定 的 ; 5.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不 使 用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或 者 使 用 非 法 定 部 门 制 发 的 款 没 收 财 物 单 据 的 ; 6. 违 反 行 政 处 法 的 规 定 自 行 收 缴 款 的 ; 7. 将 款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财 物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的 ; 8. 使 用 或 者 损 毁 扣 押 的 财 物, 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9. 违 法 实 行 检 查 措 施 或 者 执 行 措 施, 给 公 民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造 成 损 害 给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损 失 的 ; 10. 为 牟 取 本 单 位 私 利, 对 应 当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不 移 交, 以 行 政 处 代 替 刑 的 ; 11. 对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和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制 止 处, 致 使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遭 受 损 害 的 ; 12.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32 页, 共 6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