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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2015 版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关 于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1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条 例 8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18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专 业 负 责 人 及 其 助 理 队 伍 建 设 办 法 23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26 第 二 部 分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项 目 立 项 管 理 办 法 31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34 第 三 部 分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及 管 理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条 例 39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制 订 及 管 理 办 法 55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工 作 条 例 61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制 定 及 管 理 办 法 65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材 管 理 办 法 68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实 验 室 建 设 工 作 条 例 71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和 管 理 办 法 74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实 验 室 管 理 办 法 78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84 1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89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教 室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93 第 四 部 分 学 生 与 学 籍 学 历 管 理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学 历 管 理 条 例 97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111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规 定 114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117 第 五 部 分 教 学 运 行 组 织 管 理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121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开 课 排 课 及 课 表 运 行 管 理 条 例 133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课 程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139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生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152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157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生 教 学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158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专 业 实 践 教 学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163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条 例 165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生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奖 评 选 办 法 197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省 级 及 以 上 学 科 竞 赛 实 施 细 则 199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创 新 教 育 奖 励 公 选 课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203 第 六 部 分 评 价 奖 惩 与 质 量 保 证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专 业 认 证 及 评 估 工 作 条 例 207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督 导 与 评 价 条 例 217 2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办 法 222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奖 励 办 法 227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教 学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232 第 七 部 分 其 他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本 科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237 3

第 一 部 分 综 合 管 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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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工 程 学 院 关 于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闽 工 院 教 2015 61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立 德 树 人 是 教 育 的 根 本 任 务, 在 高 等 学 校 中 人 才 培 养 占 有 中 心 地 位, 本 科 教 学 占 有 基 础 地 位,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是 高 等 学 校 一 项 十 分 重 要 的 工 作 为 深 化 我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实 现 建 设 国 内 一 流 以 工 为 主 特 色 鲜 明 的 应 用 技 术 型 大 学 的 战 略 目 标, 特 对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第 二 条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要 坚 持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根 本 任 务, 促 进 我 校 适 应 我 国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求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有 利 于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三 条 为 做 好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要 坚 持 把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为 我 校 的 首 要 任 务, 坚 持 以 生 为 本 以 师 为 尊 的 办 学 理 念 和 办 学 思 路, 坚 持 我 校 长 期 以 来 形 成 的 办 学 优 势 和 特 色, 牢 固 确 立 质 量 是 高 等 学 校 生 命 线 意 识, 牢 固 树 立 为 教 学 服 务 的 思 想, 坚 持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心 地 位 不 动 摇, 坚 持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的 优 先 地 位 不 动 摇, 坚 持 教 学 改 革 的 核 心 地 位 不 动 摇, 一 切 围 绕 教 学, 一 切 服 务 教 学 第 四 条 全 校 要 重 视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要 经 常 深 入 教 学 第 一 线, 掌 握 教 学 动 态, 听 取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及 时 了 解 和 解 决 教 学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和 新 问 题 校 党 委 每 学 期 召 开 一 次 教 学 工 作 专 题 会 议, 听 取 教 学 工 作 汇 报, 提 出 教 学 改 革 与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阶 段 性 战 略 目 标, 明 确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不 定 期 研 究 和 解 决 教 学 改 革 和 发 展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要 树 立 为 教 学 服 务 的 意 识, 围 绕 教 学 来 安 排 和 开 展 工 作,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一 切 工 作 都 要 服 务 并 服 从 于 教 学 工 作 第 二 章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第 五 条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要 遵 循 育 人 为 本 德 育 为 先 的 原 则, 有 利 于 学 校 加 强 和 改 进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强 化 思 想 引 领 牢 牢 把 握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领 导 权, 促 进 学 校 培 育 3

学 生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继 承 和 发 扬 中 华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和 传 统 美 德 弘 扬 以 爱 国 主 义 为 核 心 的 民 族 精 神 和 以 改 革 创 新 为 核 心 的 时 代 精 神, 促 进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培 养 第 六 条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要 将 以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为 底 线 ( 包 括 我 国 工 程 教 育 协 会 制 定 的 专 业 评 估 标 准 和 住 建 部 制 定 的 专 业 认 证 标 准 ) 以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为 特 色 作 为 对 专 业 教 学 的 基 本 要 求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体 现 了 为 使 学 生 毕 业 生 后 达 到 职 业 资 格 条 件 而 对 在 校 期 间 的 专 业 培 养 提 出 的 一 般 要 求, 所 体 现 出 来 职 业 指 向 性 与 我 校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具 有 一 致 性, 所 提 出 的 对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的 一 般 要 求 应 成 为 我 校 本 科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的 底 线 要 求 ;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体 现 了 我 校 适 应 经 济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的 办 学 目 标 和 定 位, 体 现 了 我 校 办 学 传 统 的 自 然 传 承, 适 应 了 我 校 目 前 办 学 的 实 际, 应 成 为 我 校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的 特 色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应 根 据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的 要 求, 形 成 专 业 教 学 的 基 本 要 素 : 1. 坚 持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的 基 本 要 素, 既 坚 持 以 行 业 对 学 生 毕 业 时 应 达 到 的 要 求 ( 简 称 毕 业 要 求 ) 作 为 专 业 定 位 和 目 标 的 主 要 内 容, 以 达 成 毕 业 要 求 统 领 专 业 培 养 过 程 等 2. 坚 持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的 基 本 要 素, 既 坚 持 适 应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的 需 求, 注 重 学 生 知 识 应 用 能 力 实 务 或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在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的 各 个 方 面 与 行 业 企 业 全 面 合 作, 逐 步 推 进 国 际 化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水 平 等 第 七 条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要 将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贯 穿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的 全 过 程, 实 行 全 面 的 质 量 管 理 : 包 括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专 业 定 位 与 目 标, 培 养 方 案 与 课 程 体 系,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 包 括 教 材 建 设 ) 和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教 学 环 境 条 件 与 设 施 建 设, 教 学 经 费 投 入, 教 学 运 行 组 织 管 理,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学 生 的 第 二 课 堂, 对 学 生 的 指 导 与 服 务, 学 风 建 设, 对 学 生 学 习 成 果 学 习 效 果 和 毕 业 要 求 达 成 的 评 价, 持 续 改 进 教 学,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创 新 和 专 业 特 色 优 势 的 培 育,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与 保 管 等 第 八 条 坚 持 对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的 运 行 和 日 常 事 务 实 行 严 格 规 范 化 管 理 坚 持 以 问 题 导 向 明 确 责 任 加 强 质 量 监 控 可 操 作 性 和 可 执 行 性 作 为 制 定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本 要 求 ; 对 本 科 教 学 的 运 行 和 日 常 事 务, 要 以 制 度 管 人 管 事, 做 到 事 事 有 章 可 循, 严 格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规 范, 严 格 管 理 4

第 九 条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要 明 确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 包 括 学 校 所 属 二 级 学 院 和 教 学 部 ) 教 研 室 和 教 师 在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中 的 责 任, 层 层 落 实 责 任 二 级 学 院 要 承 担 建 设 与 管 理 专 业 教 学 资 源 和 条 件, 负 责 专 业 教 育 改 革, 督 导 专 业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组 织 管 理 专 业 课 程 的 教 学 运 行 和 督 导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等 主 要 职 责 ; 校 属 教 学 部 要 面 向 公 共 基 础 课, 承 担 建 设 与 管 理 课 程 教 学 资 源 和 条 件, 负 责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组 织 管 理 课 程 教 学 运 行, 督 导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等 主 要 职 责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要 经 常 深 入 教 学 第 一 线 倾 听 师 生 意 见, 每 月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领 导 班 子 专 题 会 议 研 究 教 学 工 作, 提 出 改 进 本 单 位 教 学 工 作 的 思 路 和 对 策, 切 实 提 高 本 单 位 的 教 学 质 量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条 例 中 关 于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职 责 的 规 定, 并 严 格 按 照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教 学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对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教 研 室 要 承 担 参 与 建 设 与 管 理 专 业 教 学 资 源 条 件 和 专 业 教 育 改 革, 负 责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组 织 课 程 教 学, 监 控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等 主 要 职 责 教 师 要 承 担 参 与 专 业 教 学 资 源 条 件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专 业 教 育 改 革 和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实 施 课 程 教 学, 保 证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等 主 要 职 责 第 十 条 强 化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以 突 出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和 增 值 的 评 议 为 重 点 改 进 学 生 评 教 工 作, 以 突 出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的 作 用 为 重 点 改 革 专 家 评 教 工 作 ; 特 别 强 化 试 卷 毕 业 设 计 的 检 查 力 度 ; 将 教 学 档 案 课 件 实 验 室 管 理 实 验 教 学 档 案 检 查 制 度 化, 实 行 定 期 检 查 第 十 一 条 坚 持 民 主 管 理 本 科 教 学 特 别 是 要 贯 彻 以 生 为 本, 使 学 生 参 与 本 科 教 学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化, 保 证 在 教 学 管 理 重 要 事 项 的 决 策 上 学 生 的 诉 求 得 到 反 映, 在 重 要 的 教 学 评 价 上 学 生 的 评 议 意 见 受 到 重 视 第 十 二 条 努 力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教 学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一 般 应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工 作 勤 恳, 责 任 心 强, 熟 悉 高 等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教 学 规 律 教 育 理 论 和 管 理 知 识, 能 熟 练 使 用 计 算 机 等 信 息 技 术 ; 加 强 对 教 学 管 理 队 伍 的 知 识 更 新 和 技 术 培 训 ; 教 学 干 事 实 行 校 院 ( 部 ) 两 级 管 理, 其 聘 用 和 调 动 要 征 求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十 三 条 推 进 教 学 管 理 手 段 现 代 化 建 设 加 强 教 学 信 息 的 采 集 整 理 分 析 和 反 馈 工 作, 建 立 公 开 公 正 透 明 的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 加 快 开 发 和 完 善 集 成 式 的 移 动 端 教 务 5

管 理 系 统, 实 现 从 培 养 方 案 选 课 排 课 考 试 管 理 到 学 籍 管 理 全 过 程 的 集 成 化 网 络 化 管 理 第 三 章 教 师 和 教 师 队 伍 的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加 大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力 度 学 校 人 事 处 根 据 学 院 专 业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有 计 划 有 目 的 地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重 点 引 进 专 业 带 头 人 专 业 建 设 的 急 需 人 才 和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满 足 专 业 建 设 的 发 展 需 要 第 十 五 条 加 大 教 师 的 培 养 力 度 1. 建 立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的 选 拔 培 养 制 度 鼓 励 中 青 年 教 师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改 善 师 资 队 伍 学 历 结 构, 选 派 中 青 年 教 师 到 国 内 外 知 名 大 学 进 修 学 习, 鼓 励 青 年 博 士 到 企 业 挂 职 锻 炼, 努 力 造 就 一 支 结 构 合 理 高 素 质 的 师 资 队 伍 2. 完 善 新 教 师 培 训 制 度 实 行 新 教 师 岗 前 培 训 制 度 教 师 结 对 培 养 制 度, 新 开 课 试 讲 审 批 制 度, 帮 助 青 年 教 师 过 好 教 学 关 和 工 程 实 践 关 第 十 六 条 加 强 师 德 教 风 建 设 1. 建 立 健 全 师 德 建 设 的 规 章 制 度, 开 展 师 德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引 导 教 师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树 立 正 确 的 人 生 观 世 界 观 和 价 值 观, 建 立 优 化 师 德 奖 罚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树 立 和 宣 传 教 师 优 秀 典 型, 发 挥 先 进 教 师 典 型 的 榜 样 作 用, 营 造 积 极 健 康 向 上 的 氛 围 2. 大 力 加 强 教 风 建 设, 培 育 优 良 教 风 要 教 育 广 大 教 师 认 识 到 教 风 建 设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关 键, 要 求 教 师 自 觉 履 行 教 师 法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条 例 等 规 定,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加 强 修 养, 使 自 身 具 备 优 良 的 教 风 和 敬 业 的 精 神, 把 主 要 精 力 投 入 到 人 才 培 养 和 教 学 工 作 中, 具 备 严 谨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高 度 的 责 任 心, 认 真 对 待 教 学 工 作, 用 良 好 的 风 范 来 教 育 和 引 导 学 生 形 成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价 值 观 人 生 观 第 十 七 条 加 强 教 师 的 考 核 与 管 理 1. 设 立 教 学 重 要 岗 位 重 要 岗 位 采 取 能 上 能 下, 能 进 能 出, 能 高 能 低 的 竞 争 机 制 和 重 实 绩 重 贡 献 向 高 层 次 人 才 倾 斜 的 激 励 机 制, 促 进 专 业 建 设 和 课 程 建 设 2. 把 教 学 工 作 作 为 教 师 考 核 评 聘 和 岗 位 津 贴 发 放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将 教 授 副 教 授 为 本 科 学 生 上 课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制 度, 并 作 为 考 核 评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教 授 副 教 授 原 则 上 每 学 年 至 少 为 本 科 生 讲 授 一 门 课 程 或 承 担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实 践 教 学 任 务 专 任 教 师 不 讲 授 本 科 课 程 需 由 教 务 处, 二 级 学 院 ( 部 ) 同 意 6

实 行 教 学 津 贴 与 教 学 工 作 的 质 量 数 量 挂 钩, 优 质 优 酬 ;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教 学 考 核 一 票 否 决 制, 对 于 教 学 效 果 较 差 学 生 反 映 存 在 问 题 较 多 的 教 师, 经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认 定,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暂 停 或 取 消 其 授 课 资 格 3. 建 立 和 完 善 教 学 奖 惩 制 度 加 大 对 教 学 成 果 的 奖 励 力 度, 大 力 表 彰 奖 励 在 教 学 工 作 第 一 线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教 师, 鼓 励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和 改 革, 对 于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教 师, 学 校 给 予 配 套 奖 励 ; 设 立 教 学 单 项 奖, 奖 励 学 科 竞 赛 和 在 教 学 过 程 中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的 指 导 老 师 任 课 教 师 ; 具 体 参 见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奖 励 办 法 严 格 执 行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办 法, 对 违 反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的 责 任 人, 要 严 肃 处 理, 努 力 营 造 敬 重 教 学 的 良 好 氛 围 第 四 章 教 学 投 入 与 教 学 基 础 条 件 建 设 的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加 大 经 费 投 入 力 度 随 着 办 学 规 模 的 扩 大 和 办 学 层 次 的 提 高, 逐 年 增 加 教 学 经 费, 确 保 各 项 教 学 经 费 达 到 教 育 部 的 要 求, 即 每 年 用 于 教 学 业 务 费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修 理 费 教 学 差 旅 费 等 教 学 开 支 的 经 费 不 得 低 于 学 校 学 费 收 入 的 25% 第 十 九 条 改 革 教 学 经 费 分 配 办 法 按 照 校 院 ( 部 ) 两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逐 步 实 行 教 学 经 费 的 下 拨 与 学 生 规 模 教 学 质 量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评 估 及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挂 钩, 调 动 院 ( 部 ) 办 学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同 时, 严 禁 各 单 位 将 学 校 下 拨 的 教 学 经 费 挪 作 他 用 第 二 十 条 图 书 馆 应 加 强 图 书 资 料 的 建 设 根 据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需 要 丰 富 文 献 资 源, 进 一 步 推 进 图 书 馆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和 科 学 化 建 设, 不 断 完 善 馆 藏 文 献 信 息 检 索 系 统, 加 快 自 动 化 数 字 化 图 书 馆 的 建 设, 为 教 学 与 科 研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第 二 十 一 条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教 务 处 应 加 强 教 学 信 息 化 建 设 加 快 网 络 环 境 建 设, 扩 大 校 园 网 的 容 量 和 覆 盖 面, 提 高 校 园 网 的 速 度 ; 加 快 精 品 开 放 课 程 MOOC( 慕 课 ) 和 教 学 管 理 信 息 化 平 台 等 网 络 资 源 建 设, 鼓 励 教 师 利 用 学 校 课 程 平 台, 将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教 案 思 考 视 频 题 等 内 容 上 传, 开 展 网 上 答 疑 和 讨 论, 拓 展 学 习 空 间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归 教 务 处 7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条 例 闽 工 院 教 2015 62 号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努 力 实 现 国 内 一 流 以 工 为 主 特 色 鲜 明 的 应 用 技 术 大 学 建 设 目 标 发 扬 真 诚 勤 勇 的 校 训, 不 断 提 高 我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和 福 建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常 规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特 制 订 本 条 例 第 一 章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职 责 第 一 条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作 为 相 对 独 立 的 教 学 科 研 实 体, 是 学 校 的 重 要 组 织 机 构, 是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的 重 要 基 础 单 位, 是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和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的 第 一 责 任 单 位 第 二 条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本 科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及 管 理 工 作 1. 研 究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并 做 好 各 项 规 划 的 实 施 与 检 查, 做 好 相 应 建 设 经 费 的 管 理 组 织 做 好 优 质 教 材 课 程 的 评 选 与 推 荐, 具 体 参 见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条 例 第 五 章 第 十 八 条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一 条 2.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组 织 本 单 位 的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新 专 业 申 报 3. 制 订 本 单 位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做 好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配 合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做 好 教 师 的 岗 位 聘 任 考 核 及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聘 任 工 作 4. 负 责 本 单 位 本 科 教 学 实 验 室 实 习 基 地 的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5. 组 织 本 单 位 教 改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等 项 目 的 申 报 第 三 条 落 实 本 单 位 的 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教 学 大 纲 等 教 学 文 件 的 修 制 订 工 作, 并 按 照 课 程 归 属 管 理 落 实 各 学 期 的 教 学 任 务 第 四 条 组 织 实 施 各 专 业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学 院 要 根 据 教 学 资 源 规 模 ( 师 资 人 数 硬 件 设 施 等 ) 确 认 各 专 业 方 向 的 人 数, 并 提 前 公 开 ; 专 业 方 向 选 拔 学 生 要 根 据 择 优 选 拔 的 原 则, 选 拔 名 单 要 予 以 公 示 学 院 必 须 以 专 业 导 论 课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介 绍 专 业 方 向 8

使 学 生 了 解 专 业 方 向, 减 少 学 生 盲 目 选 择 专 业 方 向 第 五 条 督 促 教 研 室 主 任 做 好 各 门 课 程 教 材 的 选 用 预 订 工 作 第 六 条 负 责 本 单 位 所 开 课 程 的 考 核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指 导 本 单 位 教 师 对 学 生 的 成 绩 录 入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做 好 本 单 位 国 家 级 省 级 等 考 试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七 条 实 验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1. 组 织 做 好 本 单 位 实 验 教 学 的 开 展 工 作 2. 具 体 布 置 落 实 本 单 位 学 生 的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集 中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工 作 3. 组 织 本 单 位 学 生 参 加 各 级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活 动 第 八 条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学 生 报 到 注 册 转 专 业 休 学 复 学 转 学 退 学 保 留 学 籍 等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第 九 条 负 责 本 单 位 学 生 的 毕 业 资 格 学 位 授 予 资 格 的 初 审 工 作 第 十 条 配 合 学 校 做 好 本 单 位 的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第 十 一 条 负 责 本 单 位 本 科 教 学 编 制 核 算 及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核 定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为 专 业 负 责 人 教 研 室 主 任 做 好 岗 位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支 持 第 十 三 条 认 真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其 他 教 学 行 政 工 作 1. 负 责 编 制 与 本 单 位 有 关 的 教 学 统 计 报 表 2. 负 责 整 理 保 管 本 单 位 的 各 种 教 学 档 案 第 二 章 教 研 室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职 责 第 十 四 条 在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中, 教 研 室 承 担 着 参 与 专 业 教 学 资 源 条 件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专 业 教 育 改 革 负 责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课 程 教 学 组 织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等 主 要 职 责 教 研 室 的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直 接 关 系 到 专 业 和 课 程 的 内 涵 建 设 课 程 教 学 改 革 和 质 量 提 升, 是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最 基 本 的 环 节, 为 明 确 教 研 室 的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职 责, 特 制 订 本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教 研 室 的 设 置 : 1. 教 研 室 按 课 程 ( 针 对 教 学 规 模 较 大 的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等 ) 或 课 程 9

群 ( 针 对 按 专 业 开 设 的 专 业 课 程 群 或 其 他 具 有 某 种 关 联 性 的 课 程 群 ) 的 原 则 设 置 2. 二 级 学 院 和 校 属 教 学 部 根 据 教 研 室 设 置 原 则, 制 订 教 研 室 设 置 方 案 ( 包 括 教 研 室 名 称 教 研 室 主 任 教 学 人 员 构 成 情 况 < 含 年 龄 职 务 学 历 结 构 > 开 设 课 程 等 ),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经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建 立 教 研 室, 并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3. 全 校 所 有 承 担 本 科 课 程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都 应 安 排 在 相 应 的 教 研 室 内 第 十 六 条 教 研 室 设 主 任, 作 为 教 研 室 的 领 导 者 和 组 织 者 ; 根 据 教 研 室 任 务 和 组 成 人 员 状 况, 必 要 时 可 设 副 主 任 协 助 主 任 工 作 1. 教 研 室 主 任 可 由 教 研 室 民 主 选 举 候 选 人 或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人 提 名 候 选 人, 由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报 教 务 处 和 人 事 处 备 案 2. 教 研 室 主 任 任 职 条 件 :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坚 持 原 则, 秉 公 办 事, 严 于 律 己, 具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 有 较 高 的 业 务 水 平, 思 想 作 风 正 派,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工 作 能 力, 能 团 结 组 织 全 室 同 志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 原 则 上 应 由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业 对 口 人 员 担 任, 由 讲 师 担 任 教 研 室 主 任 者 必 须 获 得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并 具 有 丰 富 的 教 学 或 教 学 管 理 经 验 第 十 七 条 教 研 室 在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中, 要 坚 持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以 立 德 树 人 为 根 本 任 务, 加 强 师 德 师 风 教 育, 要 求 任 课 教 师 在 教 学 活 动 中 坚 持 教 书 育 人, 发 挥 德 育 功 能, 结 合 教 学 的 相 关 内 容 和 各 个 环 节, 积 极 主 动 地 对 学 生 实 施 德 育 教 育, 将 德 育 工 作 贯 穿 于 教 学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发 挥 教 师 言 传 身 教 的 作 用 第 十 八 条 实 行 教 研 室 工 作 笔 记 制 度 和 定 期 总 结 制 度, 作 为 学 校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检 查 教 研 室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十 九 条 按 照 专 业 课 程 群 设 置 的 教 研 室, 在 二 级 学 院 和 专 业 负 责 人 的 组 织 下, 参 与 本 科 专 业 层 面 的 内 涵 建 设 工 作 : 1. 开 展 专 业 调 研 工 作 ; 2. 制 订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包 括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实 验 室 和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规 划 图 书 资 料 建 设 规 划 及 其 他 专 业 设 施 条 件 的 建 设 规 划 ; 3. 制 订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研 讨 并 设 置 专 业 方 向 ; 4. 做 好 国 家 级 省 级 校 级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申 报 立 项 和 建 设 工 作 ; 5. 接 受 学 校 上 级 部 门 对 专 业 的 检 查 评 估 和 认 证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按 照 专 业 课 程 群 设 置 的 教 研 室, 在 学 院 的 组 织 下 和 专 业 负 责 人 的 督 导 10

下, 按 照 上 述 建 设 规 划, 参 与 专 业 师 资 队 伍 实 验 室 实 践 基 地 以 及 其 他 教 学 资 源 和 条 件 的 建 设 及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教 研 室 根 据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的 要 求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的 需 求, 组 织 本 教 研 室 的 教 师, 加 强 课 程 的 改 革 与 建 设 工 作 : 1. 吸 收 科 技 实 务 与 工 程 发 展 的 最 新 成 果, 更 新 课 程 内 容 ; 2. 增 强 教 学 方 式 方 法 的 实 践 性 ; 3.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能 力 和 过 程 考 核 ; 4. 合 理 运 用 多 媒 体 等 现 代 教 学 技 术 手 段 ; 5. 突 出 知 识 应 用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 6. 探 索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积 极 性 促 进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加 强 学 生 学 习 能 力 培 养, 探 索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等 的 新 途 径 ; 7. 加 强 课 程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逐 步 提 升 课 程 品 质 重 点 抓 好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的 建 设, 推 动 重 点 课 程 精 品 课 程 的 建 设 工 作, 有 计 划, 有 目 标, 分 阶 段 分 层 次 地 做 好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具 体 参 见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条 例 第 五 章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根 据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的 要 求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的 需 求, 以 及 培 养 方 案 确 定 的 培 养 定 位 目 标 规 格 和 能 力 矩 阵 对 课 程 的 教 学 要 求, 吸 取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的 成 果, 组 织 教 师 制 订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 包 括 课 堂 教 学 课 程 实 验 教 学 课 程 实 践 教 学 课 程 ); 按 照 专 业 课 程 群 设 立 的 教 研 室, 还 要 制 定 和 执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大 纲 第 二 十 三 条 按 照 课 程 设 立 的 教 研 室, 在 二 级 学 院 和 校 属 教 学 部 的 组 织 下, 根 据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负 责 课 程 教 学 资 源 和 条 件 的 建 设, 包 括 实 验 室 实 践 基 地 图 书 资 料 专 业 教 室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手 段 的 建 设 第 二 十 四 条 负 责 教 研 室 教 师 队 伍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 1. 根 据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和 教 学 需 要, 协 助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合 理 配 备 教 研 室 的 师 资 力 量, 努 力 建 设 结 构 合 理 人 员 精 干 的 教 学 队 伍 ; 2. 注 重 培 养 新 教 师 和 骨 干 教 师, 根 据 专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教 师 本 人 条 件, 组 织 好 教 学 梯 队 ; 11

3. 通 过 经 常 性 地 开 展 互 相 听 课, 观 摩 教 学 等 教 研 活 动, 促 进 教 研 室 教 师 业 务 素 质 教 学 水 平 的 提 高 ; 在 青 年 教 师 的 培 养 方 面, 充 分 发 挥 有 经 验 老 教 师 的 传 帮 带 作 用 ; 4. 加 强 教 师 管 理, 规 范 教 学 行 为, 积 极 加 强 师 德 师 风 教 育, 树 立 良 好 的 为 人 师 表 形 象 ; 贯 彻 落 实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按 规 定 对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评 价, 督 促 教 师 既 要 做 到 严 谨 的 传 授 知 识, 解 答 疑 难 问 题, 又 要 教 育 学 生 怎 样 做 人 做 事 第 二 十 五 条 积 极 开 展 教 研 活 动, 促 进 教 学 水 平 提 高 : 1. 结 合 日 常 教 学 与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的 工 作 实 际, 积 极 开 展 集 体 备 课 相 互 听 课 观 摩 教 学 教 学 讲 评 等 形 式 的 教 研 活 动, 对 优 秀 的 教 学 经 验 教 学 方 法 进 行 总 结 交 流 和 推 广,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 2. 针 对 教 学 过 程 体 现 出 的 各 种 情 况 和 问 题, 做 好 整 理 归 纳 和 分 析, 组 织 教 师 进 行 教 学 方 法 的 讨 论 研 究, 在 拓 展 教 学 思 路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创 新 教 学 形 式 等 方 面 探 索 好 的 方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负 责 教 学 任 务 的 安 排 与 落 实 1.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务 处 下 达 的 教 学 任 务, 制 订 本 教 研 室 的 学 年 学 期 开 课 计 划 ; 指 派 任 课 教 师, 针 对 开 新 课 的 教 师 组 织 试 讲 ; 按 照 课 程 教 学 目 的 内 容 的 有 关 要 求,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认 真 选 定 与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相 适 应 的 教 材 及 教 学 参 考 书, 并 在 院 系 ( 部 )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教 材 建 设 工 作 2. 对 任 课 教 师 的 备 课 提 出 要 求, 组 织 指 导 任 课 教 师 按 照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认 真 备 课, 包 括 撰 写 教 学 讲 义, 制 作 多 媒 体 教 学 课 件, 研 讨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的 组 织 教 学 方 式 方 法 的 改 进 现 代 教 学 手 段 的 运 用 教 学 重 点 和 难 点 的 把 握,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尽 快 熟 悉 课 程 适 应 教 学 进 入 教 学 状 态 3. 按 照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开 课 计 划, 安 排 和 布 置 任 课 教 师 的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对 任 课 教 师 的 授 课 ( 课 堂 教 学 讨 论 习 题 课 实 验 课 指 导 辅 导 答 疑 ) 考 试 实 习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等 工 作 提 出 具 体 的 要 求 ( 参 见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教 师 工 作 条 例 三 四 五 ) 4. 根 据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做 好 学 生 成 绩 考 核 与 评 定, 规 范 课 程 考 核 方 式 考 试 大 纲 出 卷 命 题 试 卷 审 核 阅 卷 评 分 试 卷 分 析 等 环 节 的 工 作 12

5. 认 真 安 排 组 织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制 定 各 实 践 教 学 的 实 训 计 划 任 务 书 指 导 书 考 核 标 准 及 考 核 办 法, 加 强 实 习 实 训 基 地 的 建 设, 确 保 实 践 教 学 效 果 6. 负 责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指 导 答 辩 评 分 等 组 织 工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作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监 控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组 织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能 力 和 水 平 较 高 的 教 学 骨 干 教 师, 对 下 列 各 环 节 的 教 学 过 程 落 实 情 况 和 教 学 效 果 进 行 严 格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产 生 问 题 的 根 源,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措 施, 及 时 纠 正 问 题 : 1. 审 核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 2. 检 查 任 课 教 师 的 教 学 讲 义 多 媒 体 课 件 ; 3. 监 督 任 课 教 师 对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开 课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 4. 到 课 堂 实 验 室 实 习 场 所 听 课, 监 督 任 课 教 师 的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和 学 生 的 学 习 效 果 ; 5. 监 督 任 课 教 师 的 课 后 辅 导 答 疑 批 改 作 业 实 验 报 告 实 习 报 告 情 况 ; 6. 审 核 考 试 试 题 标 准 答 案 评 分 标 准 对 试 卷 的 批 改 考 试 分 析 平 时 成 绩 考 核 记 录 课 程 教 学 总 结 等 ; 7. 评 议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8. 检 查 教 案 学 生 学 习 成 果 等 教 学 档 案 的 整 理 与 归 档 第 二 十 八 条 其 他 工 作 1. 根 据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督 促 教 研 室 成 员 做 好 教 学 档 案 的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并 适 时 检 查 档 案 的 完 整 性 2. 贯 彻 落 实 学 校 院 ( 部 ) 制 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3. 完 成 学 校 学 院 或 教 学 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研 室 主 任 在 上 述 教 研 室 本 科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中, 承 担 着 组 织 者 和 领 导 者 的 责 任, 并 承 担 以 下 具 体 工 作 : 1. 根 据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的 要 求, 在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督 导 下, 组 织 制 订 落 实 学 年 和 学 期 教 研 室 工 作 计 划 2. 负 责 组 织 制 订 课 程 建 设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3. 负 责 组 织 本 教 研 室 教 学 任 务 的 安 排 和 实 施 4. 制 订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对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结 果 13

进 行 确 认 并 签 字 5. 组 织 审 核 教 师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对 教 学 人 员 的 使 用 晋 级 奖 惩 年 度 考 核 等 项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6. 经 常 听 取 教 师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对 教 研 室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应 提 交 教 研 室 全 体 成 员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研 究 7. 组 织 教 研 室 定 期 总 结 工 作, 撰 写 总 结 报 告 ; 指 派 专 人 将 教 研 室 的 主 要 工 作 记 录 在 教 研 室 工 作 笔 记 上 ; 协 助 配 合 学 校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对 教 研 室 工 作 的 检 查 工 作 8. 接 受 并 做 好 院 ( 部 ) 和 教 务 处 分 配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第 三 十 条 教 研 室 成 员 的 主 要 职 责 : 1. 服 从 教 研 室 主 任 分 配 的 教 学 任 务,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2. 积 极 参 加 教 研 室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自 觉 关 心 教 研 室 建 设, 参 与 讨 论 研 究 教 研 室 建 设 和 教 研 室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对 教 研 室 的 建 设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3. 在 教 研 室 内, 团 结 同 志, 互 相 学 习, 取 长 补 短, 发 挥 集 体 力 量, 树 立 良 好 的 教 风 ; 4. 履 行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条 例 文 件 规 定 的 教 师 职 责 第 三 章 教 师 的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职 责 第 三 十 一 条 教 师 本 科 教 学 的 基 本 职 责 1. 遵 守 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爱 岗 敬 业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以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风 范 影 响 和 教 育 学 生 2.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方 向, 努 力 培 养 学 生 成 为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3.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执 行 学 校 培 养 方 案, 努 力 做 好 教 学 工 作 教 授 副 教 授 每 学 年 至 少 要 为 本 科 生 讲 授 一 门 课 程 4. 关 心 学 生, 热 爱 学 生, 做 学 生 良 师 益 友, 要 以 高 度 负 责 的 态 度, 率 先 垂 范, 言 传 身 教, 以 良 好 的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和 人 格 给 学 生 以 潜 移 默 化 的 影 响 5. 积 极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6. 要 重 视 通 过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辅 导 等 切 实 提 高 大 学 生 的 素 质, 加 强 对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的 引 导 14

第 三 十 二 条 教 师 的 任 课 资 格 1. 教 师 的 任 课 资 格 应 符 合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章 第 四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2. 对 不 愿 承 担 本 科 生 教 学 任 务 及 教 学 效 果 差, 学 生 反 映 强 烈 的 教 师, 不 再 聘 任 其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3. 专 业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至 少 能 讲 授 两 门 专 业 课 程 第 三 十 三 条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教 师 课 堂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按 照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教 师 辅 导 答 疑 基 本 要 求 1. 课 外 作 业 是 帮 助 学 生 消 化 和 巩 固 课 堂 讲 授 内 容 培 养 学 生 运 用 基 本 概 念 理 论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任 课 教 师 在 每 次 课 后 一 般 应 布 置 课 外 作 业, 并 保 证 一 定 的 作 业 量 2. 教 师 批 改 作 业 要 认 真 及 时, 原 则 上 作 业 应 全 部 批 改 如 该 门 课 程 有 助 教, 作 业 可 由 助 教 批 改, 但 主 讲 教 师 批 改 作 业 量 不 少 于 作 业 总 量 的 四 分 之 一, 并 要 及 时 了 解 助 教 批 改 作 业 的 情 况 3.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确 定 习 题 课 次 数 和 内 容 习 题 课 重 在 培 养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努 力 营 造 师 生 双 向 交 流 的 氛 围 4. 习 题 课 教 师 辅 导 教 师 必 须 跟 班 听 课, 以 了 解 主 讲 教 师 的 讲 授 意 图 和 思 路, 了 解 学 生 对 课 堂 讲 学 内 容 的 掌 握 情 况 5. 答 质 疑 是 课 堂 教 学 的 继 续, 任 课 教 师 要 重 视 答 质 疑, 安 排 固 定 时 间 按 时 答 质 疑, 或 在 网 上 进 行 答 质 疑 第 三 十 五 条 教 师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基 本 要 求 1. 实 验 既 是 学 生 巩 固 和 验 证 所 学 理 论 知 识 接 受 实 验 基 本 技 能 训 练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也 是 培 养 学 生 严 肃 认 真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作 风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的 重 要 途 径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必 须 指 导 实 验 全 过 程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制 订 实 验 指 导 书, 明 确 实 验 目 的 要 求 与 实 验 内 容 单 独 开 设 的 实 验 课, 应 编 写 必 要 的 实 验 课 教 材 2.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对 学 生 实 验 必 须 严 格 要 求 实 验 前, 指 导 教 师 要 检 查 学 生 预 习 情 况, 15

预 习 合 格 方 可 做 实 验 要 认 真 汇 总 每 个 学 生 实 验 操 作 和 完 成 实 验 报 告 的 情 况, 以 此 作 为 学 生 实 验 课 考 查 的 依 据 每 门 实 验 课 原 则 上 应 开 设 综 合 性 或 设 计 性 实 验, 提 高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3. 实 验 指 导 教 师 应 引 导 学 生 独 立 完 成 操 作 测 试 数 据 处 理 和 结 果 分 析, 以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并 尽 量 对 学 生 加 强 最 新 测 试 技 术 的 训 练 4. 教 学 实 习 是 培 养 方 案 中 一 个 重 要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专 业 实 践 能 力 训 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对 巩 固 和 拓 宽 学 生 所 学 的 理 论 知 识 培 养 和 增 长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和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教 学 实 习 必 须 按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实 习 内 容 次 数 和 周 数 进 行, 不 得 擅 自 减 少 实 习 时 间 和 次 数, 并 严 格 执 行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生 教 学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5. 课 程 设 计 ( 大 作 业 ) 是 培 养 学 生 运 用 有 关 课 程 理 论 和 技 术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进 一 步 提 高 运 算 制 图 和 使 用 技 术 资 料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课 程 设 计 ( 大 作 业 ) 指 导 教 师 要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制 定 每 个 课 程 设 计 ( 大 作 业 ) 指 导 书, 选 择 适 当 的 设 计 题 目, 准 备 各 种 必 要 资 料 及 配 备 一 定 的 指 导 力 量 指 导 教 师 对 学 生 应 严 格 要 求, 经 常 了 解 和 检 查 学 生 设 计 进 展 情 况, 认 真 批 改 学 生 设 计 成 果 6.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是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能 力, 完 成 工 程 技 术 和 科 学 技 术 ( 科 学 研 究 ) 基 本 训 练 的 重 要 环 节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指 导 教 师 应 指 导 学 生 结 合 生 产 实 际 或 科 学 研 究 的 课 题 选 题, 并 根 据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大 纲 基 本 要 求, 结 合 选 题 写 好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发 至 每 个 学 生, 负 责 检 查 学 生 的 设 计 任 务 进 展 情 况, 严 格 执 行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教 师 课 程 考 核 基 本 要 求 1. 凡 期 末 考 试 的 课 程, 出 题 教 师 应 制 定 A B 两 套 试 卷, 两 套 试 卷 的 题 量 和 难 易 度 应 相 当,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或 学 院 ( 部 ) 试 卷 审 核 小 组 审 阅 后 择 一 使 用, 另 一 套 试 卷 密 封 后 存 于 学 院 ( 部 ) 学 生 考 完 后 的 答 卷 及 A B 空 白 试 卷 应 保 存 五 年 具 体 参 见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课 程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2. 全 校 性 公 共 基 础 必 修 课 原 则 上 应 采 用 教 考 分 离, 建 立 试 题 库, 积 极 探 索 考 试 考 核 方 式 改 革 3. 考 试 要 进 行 试 卷 分 析, 并 将 分 析 结 果 一 并 装 订 在 试 卷 档 案 中 4. 复 习 迎 考 期 间, 任 课 教 师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学 生 划 考 试 范 围 圈 重 点 泄 露 考 题 16

5. 对 于 期 末 考 试 ( 包 括 考 查 课 程 采 用 考 试 形 式 的 考 核 ), 监 考 教 师 必 须 按 教 务 处 排 定 的 考 试 日 程 地 点 提 前 20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严 格 执 行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教 师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基 本 要 求 1. 教 师 要 积 极 探 索 教 学 规 律, 研 究 和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与 教 学 方 法, 不 断 提 高 教 学 水 平, 积 极 申 报 教 学 教 改 课 题 2. 教 师 要 积 极 参 与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MOOC 课 程 精 品 课 程 ) 教 材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各 种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热 心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多 出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归 教 务 处 17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闽 工 院 教 2014 70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校 教 师 的 整 体 素 质 和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开 展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创 建 本 科 教 学 团 队 ( 以 下 简 称 团 队 ) 工 作, 在 学 校 选 拔 一 批 在 教 学 研 究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青 年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水 平 提 高 等 方 面 具 有 良 好 基 础 并 取 得 一 定 成 效 的 教 研 室 或 课 程 群 作 为 校 级 重 点 建 设 的 团 队, 加 强 建 设, 给 予 重 点 支 持 和 资 助, 促 使 其 在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的 各 方 面 快 速 发 展 并 率 先 取 得 显 著 成 效, 取 得 一 批 标 志 性 成 果, 在 全 校 起 到 引 领 示 范 作 用, 带 动 全 校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更 好 更 快 的 发 展,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团 队 原 则 上 是 指 以 教 学 能 力 和 水 平 较 高 教 学 经 验 较 为 丰 富 的 教 授 为 带 头 人, 以 副 教 授 博 士 为 骨 干, 青 年 教 师 参 与, 以 教 研 室 实 验 室 教 学 基 地 实 训 基 地 和 工 程 中 心 等 为 建 设 单 位, 在 多 年 的 教 学 改 革 与 实 践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明 确 的 发 展 目 标 良 好 的 合 作 精 神, 职 称 和 年 龄 结 构 合 理 的 教 学 梯 队 第 三 条 学 校 计 划 构 建 三 级 团 队, 即 校 级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入 选 为 校 级 团 队 的, 列 为 省 级 国 家 级 团 队 的 培 育 对 象 重 点 建 设 校 级 团 队 25 个, 争 取 建 成 15 个 以 上 省 级 教 学 团 队 同 时, 学 校 鼓 励 各 学 院 ( 部 ) 自 主 组 建 和 建 设 学 院 ( 部 ) 团 队 第 二 章 团 队 的 申 报 与 评 选 第 四 条 团 队 以 教 研 室 为 基 础 架 构, 各 学 院 ( 部 ) 根 据 发 展 实 际 申 报 组 建 ; 量 大 面 广 的 基 础 课 程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跨 教 研 室 组 建 第 五 条 申 报 条 件 ( 一 ) 团 队 带 头 人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一 般 应 为 本 学 科 ( 专 业 ) 的 专 家, 且 只 能 担 任 一 个 教 学 团 队 的 带 头 人 2. 我 校 在 编 在 职 专 任 教 师, 年 龄 一 般 在 55 周 岁 以 下 3. 原 则 上 具 备 教 授 职 称, 长 期 致 力 于 团 队 的 课 程 建 设, 坚 持 在 本 校 教 学 第 一 线 为 本 18

科 生 授 课,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学 能 力 和 水 平,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获 得 学 生 好 评, 学 生 评 教 成 绩 优 秀 4. 熟 悉 所 在 团 队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特 别 是 教 学 改 革 趋 势, 能 够 指 导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的 改 革 等 5. 积 极 投 入 科 研 工 作, 具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能 力, 在 科 研 项 目 和 科 研 成 果 方 面 处 于 本 专 业 教 师 的 前 列 6. 非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的 带 头 人 应 具 有 行 业 产 业 背 景, 或 具 有 高 级 技 术 职 务, 或 具 有 行 业 企 业 的 工 作 经 历, 或 主 持 过 校 企 合 作 的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 含 ) 或 来 源 于 行 业 企 业 的 横 向 课 题 ( 以 学 校 到 款 经 费 为 准 ), 或 主 持 过 地 市 级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 含 ) 7. 具 有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和 相 应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领 导 能 力 8. 专 业 负 责 人 原 则 上 不 再 担 任 团 队 带 头 人 ( 二 ) 团 队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教 研 教 改 方 面 近 三 年, 承 担 1 项 省 ( 部 ) 级 教 改 项 目 或 至 少 2 项 校 级 教 改 项 目, 或 取 得 至 少 1 项 省 ( 部 ) 级 教 学 成 果 优 秀 奖, 或 在 正 式 期 刊 ( 具 有 CN 号 ) 上 发 表 至 少 3 篇 教 改 论 文 或 正 式 出 版 教 材 2.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方 面 提 出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的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方 案, 教 材 建 设 方 案 3.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方 面 提 出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的 建 设 方 案 4.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方 面 团 队 成 员 上 一 学 年 专 家 评 教 成 绩 不 低 于 良, 无 教 学 事 故 5. 师 资 队 伍 方 面 拥 有 至 少 3 名 教 学 能 力 和 水 平 较 高 教 学 经 验 较 为 丰 富 的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教 师, 团 队 成 员 不 少 于 5 人 ; 近 三 年, 团 队 成 员 主 持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 含 ) 或 至 少 2 项 校 级 科 研 课 题,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成 果 ( 含 ) 奖 或 至 少 发 表 3 篇 学 术 论 文 或 出 版 专 著 或 获 得 发 明 专 利 第 六 条 校 级 团 队 申 报 程 序 ( 一 ) 团 队 申 报 凡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教 学 团 队 均 可 申 报 校 级 教 学 团 队, 校 级 团 队 每 19

三 年 评 审 一 次 申 报 时 须 提 出 团 队 建 设 规 划 和 方 案, 包 括 : 教 研 教 改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方 案, 教 材 建 设 方 案 ;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建 设 方 案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 青 年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水 平 提 升 计 划 等 各 规 划 和 方 案 应 提 出 三 年 的 建 设 目 标, 建 设 内 容, 采 取 的 主 要 措 施, 实 施 计 划, 阶 段 性 目 标, 经 费 预 算, 预 期 取 得 的 标 志 性 成 果 等 ( 二 ) 院 ( 部 ) 推 荐 学 院 ( 部 )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对 申 报 团 队 进 行 初 评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和 保 障 团 队 建 设 的 措 施, 择 优 向 学 校 推 荐 ( 三 ) 专 家 评 审 经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初 审 后,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形 成 评 审 意 见, 报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核 ( 四 ) 结 果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会 议 审 批 第 三 章 团 队 建 设 内 容 第 七 条 教 学 工 作 承 担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了 解 行 业 产 业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追 踪 专 业 和 实 务 或 工 程 技 术 前 沿, 根 据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的 需 求, 及 时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科 学, 教 学 手 段 先 进, 重 视 实 验 ( 实 践 性 ) 教 学, 引 导 学 生 着 重 培 养 知 识 应 用 能 力 实 务 或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在 教 学 工 作 中 有 强 烈 的 质 量 意 识 和 完 整 有 效 可 持 续 改 进 的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措 施, 教 学 效 果 好 尤 其 在 探 索 高 素 质 应 用 型 专 门 人 才 培 养 的 教 学 模 式 及 其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和 培 养 学 生 知 识 应 用 能 力 实 务 或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等 方 面 成 效 显 著 第 八 条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积 极 参 加 教 学 改 革 与 创 新, 并 把 相 应 成 果 运 用 到 教 学 活 动 中, 有 效 地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及 时 总 结 教 学 研 究 教 学 改 革 成 果, 组 织 申 报 各 级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和 各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具 体 要 求 : ( 一 ) 建 设 期 间 至 少 有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或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或 其 他 ; ( 二 ) 创 新 教 学 方 法, 定 期 进 行 教 学 法 研 讨, 建 设 期 间 必 须 公 开 发 表 不 少 于 6 篇 教 研 教 改 论 文 第 九 条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积 极 开 展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多 媒 体 课 件 建 设 和 网 络 课 程 建 设 等 组 织 申 报 各 级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和 资 源 共 享 课 精 品 ( 规 划 ) 教 材 和 适 合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的 教 材 等 具 体 要 求 : 20

( 一 ) 积 极 组 织 各 级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和 资 源 共 享 课 建 设 ; ( 二 ) 积 极 组 织 特 色 教 材 编 写 工 作, 正 式 出 版 或 与 出 版 社 签 署 了 同 意 出 版 的 协 议 第 十 条 师 资 队 伍 建 立 合 理 的 教 学 梯 队, 特 别 要 重 视 对 团 队 内 青 年 教 师 的 传 帮 带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团 队 的 整 体 教 学 水 平 具 体 要 求 : ( 一 ) 为 每 一 位 青 年 教 师 ( 高 校 任 课 教 龄 不 满 5 年 者 ) 配 备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的 导 师, 要 求 青 年 教 师 每 学 期 听 课 不 少 于 8 课 时, 并 做 好 听 课 笔 记 ; ( 二 ) 努 力 培 育 优 秀 教 师 第 四 章 团 队 考 核 与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团 队 建 设 周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建 设 经 费 为 每 年 4 万 元, 由 团 队 负 责 人 管 理 经 费 分 三 批 次 划 拨, 立 项 时 划 拨 50%, 中 期 检 查 合 格 后 划 拨 40%, 验 收 通 过 后 划 拨 10 % 建 设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教 学 研 究 课 程 建 设 ( 含 教 材 建 设 ) 教 研 教 改 ( 如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 教 师 培 养 等 项 目 验 收 时 必 须 取 得 以 下 标 志 性 成 果 : ( 一 ) 教 研 教 改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 承 担 省 ( 部 ) 级 及 以 上 教 改 项 目, 或 获 得 省 ( 部 )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 出 版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的 教 材 ( 二 )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形 成, 运 行 良 好 ;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显 著 提 高, 团 队 各 成 员 专 家 评 教 值 不 低 于 良, 无 教 学 事 故 ( 三 )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 职 称 结 构 和 学 历 结 构 有 较 大 改 进 ; 专 业 教 师 与 行 业 企 业 结 合 显 著 进 步 ( 行 业 企 业 工 作 经 历, 主 持 或 参 与 行 业 企 业 合 作 承 担 的 省 部 级 科 技 项 目, 主 持 来 自 行 业 企 业 的 横 向 课 题 等 ); 教 师 教 研 取 得 较 大 进 步, 与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前 相 比 较, 承 担 更 高 级 别 的 教 研 项 目 或 教 研 经 费 提 高 50%, 取 得 更 高 级 别 的 教 研 成 果 或 数 量 提 高 50% ( 四 ) 青 年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水 平 提 高 : 在 学 校 讲 课 或 说 课 比 赛 中 的 成 绩 显 著 提 高 第 十 二 条 团 队 的 考 核 分 为 日 常 考 核 阶 段 考 核 日 常 考 核 由 所 在 学 院 ( 部 ) 负 责, 阶 段 考 核 由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和 学 院 ( 部 ) 共 同 负 责 团 队 建 设 由 所 在 学 院 ( 部 )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教 务 处 负 责 立 项 中 期 检 查 及 验 收 第 十 三 条 团 队 对 所 负 责 课 程 的 教 学 及 其 教 学 质 量 实 行 整 体 负 责 制 对 于 教 学 团 队 所 负 责 的 课 程, 在 教 学 安 排 上 可 在 团 队 成 员 内 部 进 行 自 主 调 配 ; 团 队 成 员 需 要 使 用 团 队 21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结 果 时, 需 团 队 负 责 人 确 认 第 十 四 条 团 队 应 在 建 设 中 期 接 受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组 进 行 评 估 检 查, 学 校 将 对 未 能 按 既 定 计 划 建 设 的 团 队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直 至 取 消 该 团 队 建 设 项 目 及 其 经 费 支 持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22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专 业 负 责 人 及 其 助 理 队 伍 建 设 办 法 闽 工 院 教 2014 68 号 专 业 建 设 是 高 等 学 校 一 项 综 合 性 长 期 性 系 统 性 和 基 础 性 的 工 作 专 业 负 责 人 及 其 助 理 队 伍 是 我 校 加 强 专 业 建 设 提 升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水 平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 中 坚 力 量 选 拔 和 聘 用 专 业 负 责 人 及 其 后 备 队 伍 是 一 项 重 大 的 人 才 战 略 工 程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激 励 优 秀 教 师 脱 颖 而 出, 建 立 一 支 适 应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和 学 校 发 展 需 要 的 高 素 质 的 教 师 队 伍, 加 快 我 校 专 业 建 设 进 程, 为 学 校 的 发 展 与 建 设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人 才 保 障,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数 量 和 结 构 1. 专 业 负 责 人 : 原 则 上 每 个 本 科 专 业 配 备 1 个 专 业 负 责 人 2. 专 业 负 责 人 助 理 : 每 个 专 业 原 则 上 配 备 专 业 负 责 人 助 理 1 人 专 业 负 责 人 助 理 队 伍 结 构 应 与 学 校 和 学 院 专 业 建 设 的 需 要 相 适 应, 应 保 持 合 理 的 专 业 结 构 分 布 和 中 年 青 年 的 年 龄 梯 次 二 选 拔 培 养 原 则 1. 坚 持 师 德 为 先, 专 业 水 平 与 管 理 能 力 教 学 能 力 与 科 研 能 力 并 重 的 原 则 2. 坚 持 公 平 竞 争, 定 期 择 优 选 拔 的 原 则 3. 坚 持 加 强 培 养, 发 挥 作 用, 动 态 管 理 的 原 则 三 选 拔 范 围 从 学 校 在 编 在 职 专 任 教 师 中 选 拔 四 选 拔 基 本 条 件 ( 一 ) 专 业 负 责 人 1. 具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教 学 经 验 和 科 研 实 践 能 力, 原 则 上 应 有 教 授 职 称 ( 或 相 当 级 别 的 职 称 ),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由 三 年 内 能 晋 升 教 授 的 副 教 授 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担 任 2. 具 有 行 业 产 业 背 景 或 企 业 工 作 经 历, 或 主 持 过 校 企 合 作 的 省 部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或 来 源 于 行 业 企 业 的 横 向 课 题, 或 主 持 过 市 厅 级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3. 能 较 好 地 承 担 和 完 成 学 校 安 排 的 教 学 和 科 研 任 务, 年 龄 一 般 为 男 性 在 55 周 岁 以 下, 女 性 在 50 周 岁 以 下 23

4. 具 有 较 强 的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和 相 应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领 导 能 力 ( 二 ) 专 业 负 责 人 助 理 队 伍 1.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教 学 经 验 和 科 研 实 践 能 力, 原 则 上 应 有 副 教 授 职 称 ( 或 相 当 级 别 的 职 称 ) 或 博 士 学 位 2. 具 有 行 业 产 业 背 景 或 企 业 工 作 经 历, 或 主 持 过 校 企 合 作 的 市 厅 级 以 上 科 研 课 题 或 来 源 于 行 业 企 业 的 横 向 课 题 3. 能 承 担 和 完 成 学 校 安 排 的 教 学 和 教 研 任 务,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4. 具 有 一 定 的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和 相 应 的 组 织 管 理 和 领 导 能 力 五 选 拔 程 序 和 方 法 专 业 负 责 人 及 其 助 理 经 以 下 程 序 产 生 : 1. 个 人 申 报 或 学 院 推 荐 ; 2.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议 ; 3.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在 充 分 征 求 相 关 教 研 室 任 课 教 师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 4. 报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定, 由 学 校 聘 任 六 专 业 负 责 人 的 基 本 职 责 1. 负 责 组 织 相 关 教 研 室 和 任 课 教 师 开 展 以 下 工 作 : (1) 开 展 专 业 调 研 组 建 本 专 业 产 学 研 用 教 育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并 开 展 工 作, 为 专 业 建 设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2) 制 订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包 括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实 验 室 和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规 划 图 书 资 料 建 设 规 划 及 其 它 专 业 设 施 条 件 的 建 设 规 划, 报 所 在 学 院 和 学 校 审 批 (3) 制 订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研 讨 并 设 置 专 业 方 向 (4) 做 好 国 家 级 省 级 校 级 专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申 报 立 项 和 建 设 工 作 (5) 接 受 学 校 上 级 部 门 对 专 业 的 检 查 评 估 和 认 证 工 作 2. 督 导 经 所 在 学 院 学 校 审 批 的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的 实 施 3. 指 导 相 关 教 研 室 和 任 课 教 师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1) 制 订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开 展 课 程 改 革 与 建 设 编 写 教 材 工 作 ; (2)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 (3) 开 展 教 研 教 改 教 学 交 流 申 报 各 类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课 题 等 工 作 24

七 专 业 负 责 人 助 理 的 基 本 职 责 1. 在 专 业 负 责 人 的 带 领 下, 协 助 专 业 负 责 人 开 展 专 业 建 设 等 工 作 2. 积 极 承 担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在 开 展 教 学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起 骨 干 作 用 八 管 理 和 考 核 1. 每 学 年 专 业 负 责 人 和 专 业 负 责 人 助 理 提 交 工 作 总 结 并 进 行 履 职 情 况 汇 报 2.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有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取 得 的 业 绩 等 ; 考 核 等 级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五 级 3. 专 业 负 责 人 由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组 织 相 关 教 研 室 任 课 教 师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提 出 考 核 意 见, 考 核 结 果 报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审 核 4. 专 业 负 责 人 助 理 由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组 织 相 关 教 研 室 任 课 教 师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提 出 考 核 意 见, 考 核 结 果 报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审 核 5. 学 年 考 核 基 本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继 续 聘 用 一 年 不 合 格 的 不 再 聘 用, 考 核 优 秀 的 给 予 一 定 奖 励 6. 根 据 考 核 情 况, 学 院 拟 定 业 绩 津 贴 的 发 放,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人 事 处 审 批 九 其 他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25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闽 工 院 教 2015 63 号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文 件 第 二 条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特 指 我 校 与 企 业 或 其 他 高 校 合 作 办 学 成 立 的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与 企 业 或 其 他 高 校 合 作 开 展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目 的 在 于 融 合 社 会 资 源, 拓 宽 办 学 渠 道, 充 分 结 合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与 我 校 在 本 科 教 学 方 面 的 长 处, 深 化 人 才 培 养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第 三 条 为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学 校 要 积 极 指 导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进 一 步 明 晰 办 学 定 位, 在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模 式 上 逐 步 探 索, 形 成 自 己 的 特 色, 使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更 加 适 合 社 会 需 求, 更 加 注 重 实 践 能 力 培 养 第 四 条 学 校 要 督 导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进 一 步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教 学 环 境 设 施 和 条 件 的 建 设, 满 足 本 科 教 学 的 需 要, 为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提 供 坚 实 的 保 障 第 五 条 为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学 校 要 指 导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加 强 教 学 运 行 组 织 管 理 和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的 建 设 要 完 善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建 设,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队 伍 和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的 建 设, 加 强 教 学 督 导 队 伍 的 建 设, 逐 步 形 成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1. 为 健 全 闽 台 合 作 项 目 教 学 工 作 的 协 调 机 制, 学 校 成 立 闽 台 合 作 项 目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及 时 对 闽 台 合 作 项 目 的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协 调, 加 强 对 闽 台 合 作 项 目 教 学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咨 询 2. 学 校 逐 步 形 成 对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的 教 学 督 导 机 制, 定 期 委 派 专 家 对 教 学 过 程 进 行 检 查 和 督 导 3. 学 校 每 学 期 组 织 对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教 学 工 作 进 行 阶 段 性 检 查 学 校 对 检 查 组 意 见 行 文 通 报,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根 据 意 见 拟 定 整 改 方 案 报 备 学 校, 学 校 对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定 期 检 查 第 六 条 依 照 学 校 控 制 规 模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的 总 体 原 则,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要 紧 紧 围 绕 26

社 会 需 求, 根 据 自 身 的 办 学 条 件 办 学 优 势 与 特 色, 严 格 控 制 新 增 招 生 专 业 和 招 生 人 数 学 校 也 将 严 格 审 核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的 新 办 专 业 和 招 生 人 数 1.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提 前 将 专 业 定 位 与 建 设 规 划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工 作 计 划 等 文 件 资 料 报 送 学 校 2.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到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现 场, 对 办 学 条 件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效 果 等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3. 学 校 对 检 查 意 见 行 文 通 报 4.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根 据 意 见 拟 定 整 改 方 案 报 备 学 校, 学 校 将 根 据 整 改 情 况 决 定 新 增 专 业 及 其 招 生 人 数 第 七 条 为 保 证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质 量,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组 进 行 新 增 学 士 学 位 授 权 专 业 检 查 1.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应 在 学 生 毕 业 前 一 年 的 10 月 上 旬 将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授 权 单 位 简 况 表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授 权 专 业 简 况 表 和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专 业 自 评 报 告 报 送 校 学 位 办 2. 学 校 组 织 专 家 组 到 现 场 检 查 评 估, 并 对 专 家 组 检 查 意 见 行 文 通 报 3.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根 据 意 见 拟 定 整 改 方 案 报 备 学 校, 学 校 对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定 期 检 查 第 八 条 对 教 学 工 作 阶 段 性 检 查 新 增 学 士 学 位 授 权 专 业 检 查 中 查 找 出 来 的 问 题 整 改 不 力 的 合 作 办 学 单 位, 学 校 将 严 格 控 制 其 今 后 招 生 专 业 数 和 学 生 规 模, 严 重 者 可 停 止 其 招 生, 直 至 满 足 办 学 要 求 为 止 第 九 条 本 条 例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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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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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项 目 立 项 管 理 办 法 闽 工 院 教 2015 64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本 科 教 学 改 革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开 展 福 建 省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项 目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文 件 精 神, 有 效 调 动 全 校 教 师 和 教 育 工 作 者 开 展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进 一 步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提 升 教 学 水 平 和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促 进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教 改 项 目 ) 管 理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以 服 务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为 核 心, 重 点 加 强 对 学 校 建 设 与 发 展 中 重 大 项 目 和 特 色 项 目 的 研 究, 力 争 取 得 一 批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研 究 成 果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包 括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类 课 程 体 系 类 教 材 建 设 类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学 手 段 类 实 践 教 学 类 创 新 创 业 类 教 学 资 源 共 享 类 教 学 质 量 保 障 类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研 究 与 实 践 如 : 开 展 教 学 模 式 改 革, 考 试 考 核 改 革, 探 索 3+1 培 养 模 式 中 在 企 业 一 年 的 教 学 模 式 和 管 理 模 式, 大 学 英 语 分 级 教 学 等 推 进 学 生 分 类 培 养, 专 业 导 师 制 改 革, 培 养 方 案 设 置 创 新 学 分 创 业 学 分, 探 索 建 立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的 课 程 体 系 等 内 容 研 究 第 三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与 教 务 处 共 同 承 担 研 究 项 目 的 申 报 实 施 结 题 成 果 转 化 和 推 广 的 管 理 工 作, 各 尽 其 职, 互 相 配 合 第 四 条 学 校 教 改 项 目 采 用 组 织 申 报 与 委 托 方 式 立 项 ; 校 级 重 大 教 改 项 目,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后 可 立 项 第 二 章 项 目 申 报 第 五 条 教 改 项 目 立 项 一 般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校 级 教 改 项 目 研 究 期 限 一 般 为 二 至 三 年, 省 部 级 以 上 项 目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当 年 立 项 指 南, 有 重 点 有 组 织 地 进 行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不 接 受 个 人 申 报 第 六 条 申 请 立 项 项 目 的 基 本 要 求 : 1. 对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发 展 具 有 一 定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指 导 意 义, 对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31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具 有 积 极 作 用, 能 为 人 才 培 养 和 教 学 管 理 提 供 理 论 依 据 和 科 学 论 证 ; 2. 符 合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发 展 规 律, 结 合 校 情 和 单 位 实 际, 有 利 于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预 期 能 取 得 明 显 的 改 革 成 果, 并 有 使 用 和 推 广 价 值 ; 3. 项 目 论 证 充 分, 研 究 目 标 明 确, 计 划 切 实 可 行, 实 施 方 法 科 学, 经 费 预 算 合 理, 具 备 完 成 项 目 任 务 的 基 本 条 件 第 七 条 项 目 申 报 人 基 本 条 件 : 1. 本 校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能 作 为 项 目 的 实 际 主 持 者 并 担 任 实 质 性 研 究 工 作, 一 般 应 具 备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称 且 已 有 2 年 以 上 与 申 请 课 题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验 ; 2. 项 目 组 要 有 合 理 的 学 术 研 究 梯 队, 要 积 极 吸 收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参 加 研 究 工 作 ; 3. 近 3 年 无 教 改 项 目 撤 销 情 况, 且 原 则 上 无 在 研 校 级 教 改 项 目 第 八 条 立 项 程 序 : 1. 学 校 公 布 立 项 指 南 并 下 发 立 项 申 报 通 知 ; 2. 申 请 人 填 报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项 目 建 设 申 报 书 ; 3.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对 任 务 书 进 行 审 核, 并 对 申 请 人 的 业 务 水 平 工 作 基 础 研 究 条 件 等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4. 教 务 处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并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提 交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核 ; 5. 经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定, 并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批 通 过 后, 由 教 务 处 发 文 公 布 立 项 项 目 6. 确 定 立 项 项 目 申 请 人 填 报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书, 并 交 教 务 处 第 三 章 项 目 经 费 与 管 理 第 九 条 学 校 将 根 据 立 项 项 目 级 别 对 项 目 给 予 一 定 的 专 项 资 助 经 费 第 十 条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分 三 批 拨 付, 立 项 后 拨 付 第 一 批 50% 经 费, 中 期 检 查 通 过 后 拨 付 第 二 批 40% 经 费, 结 题 后 拨 付 第 三 批 10% 经 费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 调 研 差 旅 费 ; 文 献 资 料 的 购 置 复 制 编 印 翻 译 等 ; 论 文 版 面 费 ; 参 加 有 关 会 议 的 会 务 费 差 旅 费 ; 必 要 的 教 学 硬 件 设 备 费 和 软 件 开 发 购 置 费 ; 项 目 成 果 鉴 定 费 等 32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对 项 目 全 面 负 责, 在 项 目 进 展 中 期, 接 受 中 期 检 查, 填 写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表 交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担 项 目 的 研 究 进 展 经 费 使 用 和 鉴 定 结 题 等 方 面 责 任 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所 在 单 位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 1.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 2. 变 更 项 目 名 称 ; 3. 变 更 成 果 形 式 ; 4. 研 究 内 容 重 大 调 整 ; 5. 项 目 延 期 ( 项 目 到 期 前 2 个 月 提 交 申 请, 仅 一 次, 最 长 顺 延 一 年 ); 6. 因 故 中 止 或 撤 销 项 目 对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变 更 的 项 目, 给 予 撤 销 项 目 处 理, 不 再 拨 付 资 助 并 收 回 结 余 经 费, 自 项 目 撤 销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不 受 理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校 级 教 改 项 目 申 报 第 十 四 条 未 按 期 结 题 的 项 目, 限 期 整 改, 若 整 改 后 仍 不 能 通 过 验 收, 给 予 撤 销 项 目 处 理, 追 回 已 下 拨 未 使 用 的 项 目 经 费, 自 项 目 撤 销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不 受 理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校 级 教 改 项 目 申 报, 以 及 减 少 所 在 学 院 部 的 新 项 目 立 项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按 计 划 财 务 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项 目 验 收 成 果 鉴 定 与 推 广 第 十 五 条 教 务 处 将 按 期 组 织 项 目 检 查 和 结 题 验 收 工 作, 负 责 人 应 如 实 填 报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研 究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表, 并 附 研 究 成 果 复 印 件 和 研 究 报 告, 提 交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或 委 托 校 外 机 构 验 收, 验 收 结 果 由 教 务 处 发 文 公 布 第 十 六 条 教 务 处 有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项 目 研 究 组, 应 采 取 多 项 措 施 宣 传 转 化 和 推 广 研 究 成 果, 有 效 发 挥 其 在 教 学 决 策 和 教 学 改 革 实 践 中 的 作 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3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闽 工 院 教 2015 6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 项 目 管 理, 确 保 项 目 建 设 取 得 实 效,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十 二 五 期 间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高 2011 6 号 ) 及 学 校 其 他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以 提 高 学 校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为 目 的, 以 推 进 改 革 和 建 设 共 享 优 质 教 学 资 源 为 手 段, 按 照 鼓 励 特 色 重 在 改 革 的 原 则,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提 升 学 校 教 育 质 量 和 整 体 实 力 第 三 条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十 二 五 期 间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高 2011 6 号 ) 文 件 精 神, 十 二 五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1) 质 量 标 准 建 设 ;(2) 专 业 综 合 改 革 ;(3) 国 家 精 品 开 放 课 程 建 设 与 共 享 ;(4)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5) 教 师 教 学 能 力 提 升 本 办 法 所 称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项 目 为 以 上 规 划 建 设 项 目, 以 及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拟 新 增 的 项 目 第 四 条 项 目 建 设 年 限 一 般 为 5 年, 具 体 项 目 有 文 件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每 次 下 拨 的 经 费 使 用 年 限 一 般 为 2 年 第 二 章 申 报 立 项 第 五 条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项 目 应 该 是 有 较 好 的 建 设 基 础, 自 行 完 成 建 设 任 务 达 到 建 设 目 标 的 项 目, 分 为 国 家 级 省 级 校 级 项 目 三 个 等 级 申 报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原 则 上 应 从 校 级 项 目 中 遴 选 产 生 第 六 条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每 年 年 末 制 订 下 一 年 度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和 编 制 预 算 安 排, 由 教 务 处 汇 总 ; 学 院 ( 部 ) 参 照 制 订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第 七 条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项 目 的 申 报, 依 据 项 目 申 报 通 知, 采 用 单 位 推 荐 的 方 式 34

申 报, 具 体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学 校 发 布 项 目 申 报 通 知 ; ( 二 ) 各 单 位 根 据 项 目 通 知 的 要 求 组 织 申 报 并 推 荐 项 目 ; ( 三 )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受 理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组 织 项 目 评 审 并 提 出 立 项 建 议 方 案 或 省 级 及 国 家 级 项 目 申 报 推 荐 方 案 ; ( 四 )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立 项 建 议 方 案, 批 准 立 项 实 施 校 级 项 目, 或 推 荐 申 报 省 级 国 家 级 项 目 第 三 章 检 查 验 收 第 八 条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对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验 收 第 九 条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 一 )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 ( 二 )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 ( 三 ) 项 目 建 设 中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改 进 措 施 第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将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中 止 或 撤 消 项 目 等 处 理 ( 一 ) 申 报 建 设 材 料 弄 虚 作 假 违 背 学 术 道 德 ; ( 二 ) 项 目 执 行 不 力, 未 开 展 实 质 性 建 设 工 作 ; ( 三 ) 未 按 要 求 上 报 项 目 有 关 情 况, 无 故 不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对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的 检 查 监 督 与 审 计 ; ( 四 )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不 符 合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和 制 度 的 规 定,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反 项 目 规 定 与 管 理 办 法 的 行 为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根 据 各 类 项 目 要 求 确 定, 建 设 过 程 中 需 要 接 受 中 期 检 查, 期 满 接 受 验 收 中 期 检 查 期 满 验 收 采 用 项 目 单 位 报 送 项 目 建 设 进 展 情 况 总 结 报 告, 或 进 入 项 目 单 位 实 地 验 收 两 种 形 式 进 行 中 期 检 查 期 满 验 收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 一 ) 建 设 目 标 和 任 务 的 实 现 情 况 ; ( 二 ) 取 得 的 标 志 性 成 果 以 及 经 验 分 析 ; ( 三 )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 ( 四 )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35

第 十 二 条 中 期 检 查 结 束 后, 由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检 查 意 见 对 未 达 到 建 设 目 标 的 督 促 其 限 期 整 改 第 十 三 条 验 收 结 束 后, 由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验 收 结 论 性 意 见 对 未 达 到 验 收 要 求 的 项 目, 学 校 将 终 止 项 目 的 资 助, 并 追 回 已 经 划 拨 的 剩 余 建 设 经 费, 并 予 以 通 报 ; 同 时 不 再 受 理 项 目 所 在 学 院 ( 部 ) 下 一 次 的 本 科 教 学 工 程 等 教 改 项 目 的 立 项 申 请, 并 对 学 院 ( 部 ) 下 一 年 的 教 学 建 设 经 费 预 算 作 一 定 比 例 的 缩 减 第 四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根 据 专 项 经 费 来 源 渠 道 的 不 同, 专 项 经 费 可 分 为 上 级 部 门 拨 款 的 经 费 学 校 安 排 的 经 费 第 十 五 条 专 项 经 费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分 期 实 施 ; 单 独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 专 项 管 理, 绩 效 考 评 第 十 六 条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按 照 计 财 处 或 上 级 部 门 拨 款 的 经 费 学 校 安 排 的 经 费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对 于 上 级 部 门 拨 款 的 经 费, 对 未 按 期 完 成 项 目 或 完 成 项 目 但 专 项 经 费 有 结 余 的, 按 照 有 关 财 政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对 于 学 校 安 排 的 经 费, 对 已 完 成 项 目 但 专 项 经 费 结 余 的 按 计 划 财 务 处 有 关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未 按 期 完 成 项 目 的, 根 据 情 况 允 许 申 请 延 期 一 年, 若 项 目 还 不 合 格 的, 学 校 将 终 止 项 目 的 资 助, 并 追 回 已 经 划 拨 的 剩 余 建 设 经 费, 并 予 以 通 报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本 办 法 发 布 前 已 经 启 动 实 施 的 项 目 继 续 实 施, 项 目 管 理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6

第 三 部 分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及 管 理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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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工 程 学 院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条 例 闽 工 院 教 2015 66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本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调 整 建 设 及 管 理 工 作,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校 本 科 教 育 规 模 结 构 质 量 效 益 的 协 调 发 展, 促 进 内 涵 建 设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提 高, 实 现 学 校 建 设 国 内 一 流 以 工 为 工 特 色 鲜 明 的 应 用 技 术 大 学 的 办 学 目 标,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颁 布 ) 和 福 建 省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办 学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包 括 本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调 整 建 设 及 管 理 等 各 方 面 工 作, 其 基 本 原 则 是 根 据 学 校 办 学 定 位 和 人 才 培 养 总 目 标, 紧 紧 围 绕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结 合 学 校 办 学 实 际, 充 分 发 挥 学 校 的 特 色 和 优 势 ; 控 制 规 模, 坚 持 走 内 涵 发 展 之 路 ; 坚 持 扬 优 支 重 改 老 扶 特 的 原 则, 调 整 优 化 专 业 结 构 ; 加 强 专 业 群 的 建 设, 使 群 内 专 业 互 相 依 托 互 相 支 撑 共 同 发 展, 适 应 对 行 业 产 业 整 体 服 务 能 力 的 要 求 ; 加 强 学 科 对 专 业 建 设 的 支 撑, 为 专 业 建 设 与 发 展 提 供 坚 实 的 基 础 第 二 章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第 三 条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要 坚 持 第 二 条 中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的 基 本 原 则, 促 进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专 业 结 构 和 布 局, 要 充 分 考 虑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1. 充 分 考 虑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考 虑 国 内 外 专 业 的 发 展 动 态 和 发 展 趋 势, 加 强 调 研, 征 求 相 关 行 业 与 企 业 专 家 的 意 见, 加 强 毕 业 生 就 业 及 招 生 生 源 情 况 的 预 测 工 作, 切 实 确 实 把 握 行 业 和 产 业 发 展 对 人 才 的 需 求 ; 2. 结 合 学 校 办 学 实 际, 充 分 考 虑 现 有 基 础 ( 包 括 师 资 队 伍, 教 学 资 源, 实 验 室 实 践 基 地, 学 校 经 费 条 件, 已 开 设 相 关 基 础 课 程 的 情 况 ); 3. 从 专 业 的 可 变 通 性 可 组 合 性 方 面 考 虑 新 设 专 业 与 已 有 专 业 之 间 的 关 联 度, 尤 其 要 结 合 学 校 的 优 势 和 特 色 专 业, 创 造 条 件, 加 强 协 作 与 相 互 交 融, 充 分 挖 掘 潜 力, 努 力 拓 展 已 有 优 势 和 特 色 ; 4. 严 格 控 制 专 业 规 模, 新 办 专 业 要 有 利 于 专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及 优 化 ; 39

5. 充 分 考 虑 新 设 专 业 对 专 业 群 形 成 的 作 用 和 意 义, 尤 其 要 关 注 对 与 地 方 产 业 链 产 业 集 群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群 的 融 入 ; 6. 充 分 考 虑 学 校 学 科 对 专 业 的 支 撑 ; 7. 专 业 设 置 后, 要 制 定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并 有 效 地 执 行 ; 8. 及 时 主 动 地 对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需 求 的 变 化 做 出 响 应, 及 时 调 整 专 业 及 专 业 方 向, 调 整 过 程 应 该 征 求 行 业 或 企 业 专 家 的 意 见 第 四 条 学 校 每 年 根 据 需 要 组 织 校 内 专 业 的 申 报 工 作, 每 年 5 月 15 日 前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以 下 预 申 报 材 料 : 1. 学 院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2.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申 请 表 ( 备 案 专 业 适 用 ) 或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申 请 表 ( 审 批 专 业 适 用 ) 3. 增 设 专 业 调 研 报 告 阐 述 调 研 过 程 ( 需 要 提 供 调 研 时 间 地 点, 参 与 调 研 的 主 要 人 员 ), 数 据 分 析 及 主 要 结 论 包 括 行 业 产 业 需 求 调 研 (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产 业 协 会, 至 少 5 家 典 型 企 业 事 业 机 关 等 单 位 ), 已 设 置 专 业 院 校 的 就 业 指 导 部 门 招 生 部 门 的 调 研 ( 至 少 5 所 高 校, 尽 量 考 虑 本 省 高 校 或 情 况 相 近 省 份 的 高 校 ) 4. 申 请 及 论 证 报 告 包 括 必 要 性 论 证, 包 括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需 求 毕 业 生 就 业 及 招 生 生 源 情 况, 主 要 论 点 需 要 有 调 研 报 告 的 支 撑 ; 可 行 性 论 证, 学 校 的 经 费 条 件 食 宿 条 件 教 室 等 基 本 教 学 条 件 现 有 基 础 ( 已 开 设 相 关 基 础 课 程 的 情 况, 已 经 具 有 的 师 资 队 伍 实 验 室 实 践 基 地 情 况 ), 与 已 有 专 业 之 间 的 关 联 度, 现 有 学 科 对 专 业 的 支 撑 ; 对 形 成 专 业 群 的 价 值 和 意 义 ; 申 办 专 业 的 其 他 价 值 和 意 义 ; 专 业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 进 度 规 划 ( 包 括 专 业 方 向 设 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师 资 队 伍, 实 验 室, 实 践 基 地, 图 书 资 料,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和 手 段, 其 它 专 业 环 境 设 施 条 件 ), 专 业 建 设 的 经 费 预 算, 第 一 轮 招 生 的 人 数 及 年 份, 后 续 五 年 内 的 招 生 人 数 预 测 5.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高 校 专 家 论 证 ( 至 少 5 名 ), 行 业 企 业 专 家 论 证 ( 至 少 5 名 ), 可 以 是 论 证 会 ( 要 求 形 成 专 家 组 长 组 员 签 字 的 主 要 论 证 意 见 ), 也 可 以 是 通 讯 论 证 6. 其 他 需 补 充 说 明 材 料 第 五 条 学 校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新 设 专 业 的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论 证 和 审 核 1. 学 校 教 授 委 员 会 论 证 : 论 证 学 院 的 调 研 工 作 论 证 工 作 是 否 完 备 认 真 和 严 谨, 支 撑 材 料 是 否 详 实 充 分, 论 证 逻 辑 是 否 严 密, 主 要 结 论 和 观 点 是 否 正 确 40

2.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核 : 审 核 学 院 调 研 报 告 申 请 和 论 证 报 告, 并 投 票 表 决 3. 提 交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4.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第 六 条 学 校 根 据 教 育 部 和 省 教 育 厅 每 年 的 通 知 组 织 修 改 完 善 申 请 表, 并 进 行 校 内 公 示 校 内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上 传 至 教 育 部 本 科 专 业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与 管 理 平 台 公 示, 公 示 结 束 后 向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申 报 第 七 条 对 批 准 设 置 的 新 专 业 学 校 将 投 入 一 定 的 专 业 开 办 经 费,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应 重 视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提 高 专 业 建 设 水 平, 保 证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第 三 章 专 业 建 设 第 八 条 根 据 第 二 条 中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的 基 本 原 则, 专 业 建 设 要 努 力 达 到 以 下 目 标 : ( 一 ) 根 据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的 需 求, 调 整 专 业 结 构, 包 括 开 班 新 专 业 已 有 专 业 的 改 造 调 整 与 整 合 ; 加 强 专 业 之 间 的 关 联 和 专 业 群 的 整 合 与 建 设 ; 加 强 学 科 对 专 业 的 支 撑 ( 二 ) 以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为 目 标, 以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为 参 照, 全 面 推 进 专 业 的 各 项 内 涵 建 设 1. 以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对 毕 业 生 综 合 素 质 基 础 知 识 专 业 知 识 专 业 能 力 专 业 素 养 等 要 求, 特 别 是 对 毕 业 生 知 识 应 用 能 力 实 务 或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的 要 求 ( 以 下 简 称 毕 业 要 求 ), 制 定 一 流 应 用 技 术 型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 2. 持 续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过 程 和 支 持 条 件, 全 面 推 进 一 流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毕 业 要 求 的 达 成 ; 3. 参 照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体 系, 构 建 专 业 建 设 的 完 整 体 系, 实 现 以 评 促 建, 以 专 业 建 设 促 进 专 业 评 估 4. 在 专 业 层 面 上, 由 专 业 建 设 专 业 评 估 构 成 从 规 划 建 设 检 查 评 估 反 馈 到 持 续 改 进 ( 再 规 划 再 建 设 ) 的 闭 环 系 统, 形 成 完 整 的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第 九 条 分 层 次 建 设 的 原 则 ( 一 ) 以 解 决 存 在 的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问 题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为 目 的, 以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为 参 照, 以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为 特 色, 全 面 推 动 学 校 各 本 科 专 业 的 内 涵 建 设 41

1. 缩 小 与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的 差 距 ; 2. 弥 补 在 应 用 技 术 型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上 的 不 足, 包 括 在 适 应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的 需 求, 知 识 应 用 能 力 实 务 或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与 行 业 企 业 合 作 共 同 培 养 人 才, 人 才 培 养 的 国 际 化 等 各 方 面 的 不 足 ; 3. 解 决 存 在 的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问 题 ; 4. 解 决 存 在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方 面 的 问 题 ( 二 ) 在 全 面 推 进 各 专 业 内 涵 建 设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推 进 若 干 优 势 专 业 特 色 专 业 率 先 发 展, 为 其 他 专 业 起 到 示 范 作 用, 带 动 全 校 各 专 业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向 更 高 水 平 发 展 : 1. 申 请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 2. 承 担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推 进 卓 越 工 程 师 计 划 的 试 点 项 目 CDIO 试 点 项 目 等, 或 率 先 取 得 一 批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成 果 五 年 内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的, 取 消 其 重 点 建 设 资 格 第 十 条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推 进 步 骤 ( 一 ) 以 解 决 存 在 的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问 题 为 目 标, 开 展 建 设 规 划 的 制 定 工 作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的 撰 写 参 见 附 件 1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撰 写 提 纲 1. 分 析 专 业 发 展 现 状 ; 与 省 内 其 他 高 校 对 比, 分 析 专 业 在 省 内 的 地 位 ; 2. 查 找 与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的 差 距, 在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方 面 存 在 的 不 足, 存 在 的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问 题, 在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3. 在 专 业 定 位 与 目 标 培 养 方 案 课 程 教 学 教 学 管 理 师 资 队 伍 实 验 室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等 方 面, 分 析 产 生 问 题 的 原 因 ; 4. 针 对 产 生 问 题 的 原 因,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形 成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 二 ) 对 各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进 行 论 证, 投 入 经 费 予 以 建 设 重 点 解 决 各 专 业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问 题, 以 提 高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的 培 养 质 量 为 目 标,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 见 附 件 2 专 业 建 设 的 重 点 内 容 ) ( 三 ) 在 各 专 业 提 出 的 建 设 规 划 基 础 之 上, 选 拔 若 干 专 业, 重 点 投 入 建 设 重 点 推 进 迎 接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的 以 评 促 建 工 作, 推 进 以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为 核 心 的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工 作, 承 担 的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取 得 的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成 果 ( 四 )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的 中 期 检 查 及 验 收 42

对 于 非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以 校 内 评 估 作 为 中 期 检 查 和 验 收 考 核 对 于 建 设 成 效 不 明 显 的 专 业, 将 予 以 限 期 整 改 酌 情 减 少 招 生 指 标, 直 至 停 止 招 生 撤 销 专 业 对 于 重 点 建 设 的 专 业, 以 考 察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结 果, 检 查 承 担 的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取 得 的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成 果, 作 为 中 期 检 查 和 验 收 考 核 对 于 中 期 检 查 和 验 收 考 核 中 取 得 成 效 不 大 的 专 业, 将 中 止 重 点 建 设 资 助 第 四 章 专 业 建 设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为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专 家 组, 根 据 人 才 需 求 现 有 专 业 设 置 情 况 学 校 发 展 需 要, 对 学 校 拟 申 报 增 设 或 调 整 的 专 业 以 及 专 业 建 设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评 议, 为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提 供 决 策 咨 询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是 专 业 建 设 的 主 体, 专 业 建 设 是 各 学 院 的 中 心 任 务 之 一 学 院 要 把 本 科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专 业 建 设 作 为 学 院 战 略 发 展 学 科 建 设 及 人 才 培 养 规 划 的 重 要 内 容, 使 学 院 能 结 合 发 展 目 标 定 位 进 行 专 业 建 设, 使 专 业 建 设 落 到 实 处 1. 各 学 院 应 根 据 学 校 发 展 现 状, 每 五 年 制 定 一 次 本 学 院 现 有 专 业 的 建 设 规 划 及 拟 设 专 业 的 筹 建 计 划 学 院 要 根 据 自 身 定 位,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专 业, 制 定 和 实 施 不 同 的 调 整 与 建 设 计 划 专 业 规 划 要 在 充 分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要 注 重 分 析 本 专 业 的 现 状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原 因, 要 以 解 决 问 题 为 目 标 制 定 人 才 培 养 各 环 节 的 规 划 内 容, 内 容 还 包 括 专 业 建 设 的 年 度 进 度 计 划 考 核 指 标 经 费 预 算 和 建 设 成 效 等, 保 证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2. 学 院 要 根 据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落 实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认 真 对 待 专 业 建 设 的 各 个 环 节 ( 见 附 件 2 专 业 建 设 重 点 内 容 ), 调 动 相 关 教 研 室 教 师 积 极 投 入 各 项 工 作, 保 证 工 作 到 位, 力 争 取 得 实 效 3. 学 院 要 对 照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 无 国 家 专 业 评 估 标 准 的 专 业 以 教 育 部 本 科 专 业 介 绍 为 标 准 ) 应 用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专 业 建 设 目 标, 做 好 专 业 建 设 年 度 自 评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专 业 建 设 实 行 专 业 负 责 人 和 学 院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专 业 负 责 人 在 专 业 建 设 中 的 责 任 参 见 福 建 工 程 学 院 专 业 负 责 人 及 其 助 理 队 伍 建 设 办 法 ( 闽 工 教 2014 68 号 ); 学 院 将 承 担 专 业 建 设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工 作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43

附 件 1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撰 写 提 纲 一 分 析 本 科 专 业 存 在 的 问 题 着 重 分 析 阐 述 以 下 方 面 的 问 题 : 1. 分 析 专 业 发 展 现 状 ; 与 省 内 其 他 高 校 对 比, 分 析 专 业 在 省 内 的 地 位 ; 2. 与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相 对 照, 存 在 的 差 距 ; 3. 人 才 培 养 与 国 家 专 业 认 证 评 估 标 准 ( 无 专 业 评 估 标 准 的 专 业 以 教 育 部 本 科 专 业 介 绍 为 标 准 )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对 毕 业 生 综 合 素 质 基 础 知 识 专 业 知 识 专 业 能 力 专 业 素 养 等 要 求, 特 别 是 对 毕 业 生 知 识 应 用 能 力 实 务 或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实 践 能 力 的 要 求 ( 以 下 简 称 毕 业 要 求 ), 不 相 适 应 的 地 方 ; 4. 在 达 成 毕 业 要 求 方 面 的 不 足 之 处 ; 5. 影 响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的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实 验 教 学 质 量 实 践 教 学 质 量 问 题 教 风 学 风 问 题 ; 6. 在 执 行 校 级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试 点 专 业 项 目 本 科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卓 越 工 程 师 计 划 项 目 CDIO 项 目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二 存 在 问 题 的 原 因 分 析 着 重 在 以 下 各 方 面, 分 析 产 生 以 上 问 题 的 原 因 : 1. 专 业 结 构 专 业 方 向 结 构 与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行 业 产 业 需 求 不 相 适 应 的 地 方 ; 2.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定 位 和 目 标 与 毕 业 要 求 不 相 适 应 的 地 方 ; 3. 因 材 施 教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贯 彻 落 实 不 到 位 的 地 方 ; 4.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不 满 足 毕 业 要 求 人 才 培 养 定 位 目 标 的 地 方 ; 5.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包 括 理 论 课 程 实 验 课 程 实 践 课 程 的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式 方 法 教 学 手 段 考 核 方 式 方 法 等, 不 满 足 毕 业 要 求 人 才 培 养 定 位 目 标 培 养 方 案 的 地 方 ; 6. 课 程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包 括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的 制 定 与 执 行, 对 提 高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达 成 毕 业 要 求 不 利 的 地 方 ; 7.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反 馈 改 进 的 制 度 规 范 的 制 定 与 执 行, 对 持 续 改 进 教 师 教 学 质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