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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一 : 投 标 提 问 书 ---------------------------------------------------------------------- 33 附 件 十 二 : 答 疑 纪 要 ------------------------------------------------------------------------- 34 附 件 十 三 : 评 标 办 法 ------------------------------------------------------------------------- 35 2015.09.14 3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项 目 的 公 开 招 标 公 告 公 告 日 期 : 2015 年 11 月 16 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浙 江 建 诚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受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委 托, 就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国 内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前 来 投 标 一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CG20150350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项 目 三 采 购 项 目 组 织 类 型 : 分 散 委 托 采 购 四 采 购 项 目 概 况 ( 包 括 内 容 用 途 数 量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等 ):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国 家 发 改 委 批 复 浙 江 省 都 市 圈 城 际 铁 路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 发 改 基 础 2014 2865 号 ) 规 划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 杭 绍 线 ) 项 目 规 划 自 杭 州 南 站 引 出, 途 径 萧 山 区 环 镇 南 路 站 柯 桥 区 杨 汛 桥 站 钱 清 站 轻 纺 城 站 万 绣 路 站 稽 山 路 站 和 笛 扬 路 站 8 个 站 线 径 长 度 约 24.2 公 里, 估 算 投 资 89 亿 元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为 5 年 计 划 2016 年 开 工,2020 年 开 通 运 行 根 据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及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规 划 建 设 现 状,2015 年 8 月 11 日,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发 布 关 于 印 发 杭 柯 城 际 线 香 樟 路 站 建 设 有 关 问 题 协 调 会 纪 要 的 通 知 ( 浙 发 改 交 通 2015 545 号 文 ), 本 项 目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研 究 范 围 为 香 樟 路 站 至 笛 扬 路 站, 共 计 8 个 站, 线 径 长 度 约 21 公 里 线 路 站 点 以 实 际 调 整 为 准 招 标 内 容 包 括 :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工 程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编 制 配 合 审 查 修 改 协 助 采 购 人 报 批 并 取 得 批 复 文 件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价 约 为 60 万 元 五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2 具 有 水 利 部 颁 发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格 证 书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独 立 法 人 ; 32010 年 7 月 1 日 以 来 至 少 独 立 完 成 过 国 内 一 个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或 铁 路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任 务 提 供 业 绩 合 同 ( 不 包 括 分 包 联 合 体 和 境 外 承 包 合 同 ) 和 履 约 完 成 证 明 ( 证 明 材 料 可 以 是 相 关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或 采 购 人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 ;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六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 2015.09.14 4

供 应 商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时 间 :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2015 年 11 月 24 日 16:00 时 截 止 ( 特 别 提 醒 :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截 止 后, 不 再 受 理 报 名 ; 供 应 商 须 网 上 报 名 成 功 后, 方 能 自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七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上 午 10 时 30 分 八 投 标 地 点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华 齐 路 1066 号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236 号 窗 口 九 开 标 时 间 :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上 午 10 时 30 分 十 开 标 地 点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华 齐 路 1066 号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 号 交 易 室 十 一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12000 元 交 款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5 日 23:59 时 前 交 付 方 式 : 限 电 汇 网 银, 其 他 方 式 将 不 予 认 可, 以 收 款 单 位 开 户 银 行 到 帐 为 准 收 款 单 位 ( 户 名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绍 兴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报 名 成 功 后 生 成 ( 在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中 自 行 查 看 ) 十 二 其 他 事 项 : 1 凡 参 加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招 标 采 购 的 供 应 商 均 需 办 理 供 应 商 会 员 注 册, 提 交 会 员 申 请 资 料 并 办 妥 会 员 IC 卡 如 未 完 成 供 应 商 会 员 注 册, 无 法 办 理 网 上 报 名 具 体 详 见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www.sxxztb.gov.cn), 联 系 电 话 0575-84130786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人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详 细 地 点 : 联 系 人 : 柯 桥 区 行 政 中 心 D 楼 3F 戴 剑 波 联 系 电 话 : 0575-84563202 传 真 :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浙 江 建 诚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详 细 地 点 : 联 系 人 :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舜 江 路 五 云 大 楼 四 楼 徐 丽 联 系 电 话 : 0575-88658182,13867506494 传 真 : 0575-88658182 2015.09.14 5

一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1.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项 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工 程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编 制 配 合 审 查 1 综 合 修 改 协 助 采 购 人 报 批 并 取 得 批 复 文 件 说 明 3. 采 购 预 算 价 : 人 民 币 约 60 万 元 4. 项 目 地 址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2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3 投 标 资 格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2 具 有 水 利 部 颁 发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格 证 书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独 立 法 人 ; 32010 年 7 月 1 日 以 来 至 少 独 立 完 成 过 国 内 一 个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或 铁 路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任 务 提 供 业 绩 合 同 ( 不 包 括 分 包 联 合 体 和 境 外 承 包 合 同 ) 和 履 约 完 成 证 明 ( 证 明 材 料 可 以 是 相 关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或 采 购 人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 ;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4 投 标 有 效 期 : 90 天 ( 日 历 天 数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5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 人 民 币 12000 元 交 款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5 日 23:59 时 前 交 付 方 式 : 限 电 汇 网 银, 其 他 方 式 将 不 予 认 可, 以 收 款 单 位 开 户 银 行 到 帐 为 准 收 款 单 位 ( 户 名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绍 兴 支 行 银 行 账 号 : 报 名 成 功 后 生 成 ( 在 网 上 投 标 系 统 中 自 行 查 看 ) 6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 合 同 总 价 的 10% 7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及 规 程 要 求,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报 告 通 过 水 利 部 门 的 审 批, 并 支 持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获 得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批 复 通 过 8 现 场 勘 查 : 自 行 组 织 9 服 务 期 限 : 从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直 至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获 得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批 复 止 中 标 人 的 服 务 期 及 服 务 进 度 应 服 从 采 购 人 以 及 工 可 编 制 单 位 的 整 体 安 排 采 购 人 以 及 工 可 编 制 单 位 将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的 需 要 调 整 服 务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此 应 有 充 分 的 认 识 并 服 从 若 由 于 采 购 人 原 因 导 致 服 务 期 延 误 的, 中 标 人 可 要 求 服 务 期 顺 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成 果 应 于 接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40 日 历 天 内 交 付 甲 方 2015.09.14 6

10 11 12 13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 供 应 商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时 间 为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2015 年 11 月 24 日 16:00 时 截 止 ( 特 别 提 醒 :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截 止 后, 不 再 受 理 报 名 ; 供 应 商 须 网 上 报 名 成 功 后, 方 能 自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投 标 提 问 书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2015 年 11 月 25 日 下 午 4 : 00 之 前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提 交 采 购 人 答 疑 回 复 截 止 时 间 : 2015 年 11 月 27 日 下 午 4 : 00 之 前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回 复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商 务 标 一 式 五 份, 其 中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 技 术 标 一 式 五 份, 其 中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 价 格 标 一 式 五 份, 其 中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 资 格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1 份 正 本 副 本 文 件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14 15 16 投 标 文 件 递 的 交 截 止 时 间 地 点 :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上 午 10 时 30 分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华 齐 路 1066 号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236 号 窗 口 开 标 时 间 :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上 午 10 时 30 分 开 标 地 点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华 齐 路 1066 号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 号 交 易 室 其 他 需 说 明 的 内 容 : 1. 请 各 供 应 商 务 必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及 时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到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236 号 窗 口, 并 办 理 刷 卡 手 续 17 解 释 : 凡 涉 及 本 次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18 监 管 机 构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0575-84130780 19 本 项 目 设 上 限 价, 本 次 招 标 的 上 限 价 为 60 万 元 超 过 上 限 价 的,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2015.09.14 7

二 供 应 商 须 知 2.1 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2.2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凡 符 合 前 附 表 第 3 项 要 求, 有 生 产 ( 或 供 应 ) 服 务 能 力 的 国 内 企 业, 在 国 内 注 册 的 外 国 独 资 或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企 业, 符 合 并 承 认 和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者, 均 可 参 加 投 标 2.3 联 合 投 标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4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答 疑 ) 供 应 商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后, 如 有 疑 问, 须 按 前 附 表 的 时 间 要 求,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进 行 提 问, 逾 期 不 再 接 受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条 款 提 出 质 疑 采 购 人 应 在 答 疑 回 复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对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问 题 予 以 解 答, 答 复 将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2.5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2.5.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采 购 人 可 以 补 充 通 知 的 方 式 修 改 或 补 充 招 标 文 件 2.5.2 修 改 或 补 充 通 知 将 以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修 改 或 补 充 通 知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各 供 应 商 起 同 等 约 束 作 用 2.5.3 为 使 供 应 商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把 修 改 或 补 充 通 知 内 容 考 虑 进 去, 采 购 人 可 以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6 现 场 勘 察 : 2.6.1 为 使 投 标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情 况 有 所 了 解, 投 标 供 应 商 自 行 组 织 对 项 目 所 在 场 地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以 便 获 取 由 投 标 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订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资 料 现 场 勘 察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6.2 现 场 勘 察 完 毕, 将 认 为 供 应 商 已 了 解 现 场 情 况, 并 充 分 理 解 了 为 之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义 务 和 责 任 2.6.3 在 现 场 勘 察 过 程 中,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在 此 期 间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的 责 任,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所 造 成, 采 购 人 均 不 负 责, 如 由 此 导 致 采 购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向 该 供 应 商 行 使 追 偿 权 2.7 招 标 文 件 作 为 报 价 评 标 定 标 签 订 供 货 ( 含 安 装 调 试 ) 合 同 的 依 据 如 有 2015.09.14 8

异 议, 应 在 招 标 答 疑 时 提 出 否 则, 将 视 作 认 同 2.8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如 果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该 投 标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其 风 险 应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9 供 应 商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装 订 成 册, 投 标 文 件 由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价 格 标 共 四 部 分 组 成 上 述 投 标 文 件 的 各 部 分 应 装 订 成 册 分 别 单 独 封 装,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按 第 三 章 节 顺 序 编 制, 其 他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并 按 以 下 顺 序 编 制 : 2.9.1 商 务 标 2.9.1.1 投 标 函 ( 附 件 一 ); 2.9.1.2 投 标 承 诺 书 ( 附 件 四 ): 2.9.1.3 商 务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 附 件 五 ); 2.9.1.4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 ( 附 件 六 ); 2.9.1.5 供 应 商 已 完 成 项 目 业 绩 ( 附 件 七 ); 2.9.1.6 供 应 商 在 执 行 项 目 情 况 ( 附 件 八 ); 2.9.1.7 拟 投 入 项 目 人 员 汇 总 表 ( 附 件 九 ); 2.9.1.8 拟 投 入 项 目 人 员 简 历 表 ( 附 件 十 ); 2.9.1.9 招 标 文 件 商 务 标 评 审 办 法 中 涉 及 的 其 他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材 料 ( 如 有 ); 2.9.1.10 优 惠 条 件 ( 如 有 ); 2.9.1.10.1 供 应 商 承 诺 给 予 采 购 人 的 各 种 优 惠 条 件, 包 括 付 款 条 件 售 后 服 务 技 术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优 惠 2.9.1.10.2 当 优 惠 条 件 涉 及 报 价 单 中 的 各 项 费 用 时, 必 须 与 投 标 价 格 相 统 一 商 务 标 中 不 得 出 现 投 标 报 价 2.9.1.11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2.9.2 技 术 标 2.9.2.1 目 录 2.9.2.2 投 标 服 务 方 案 ( 按 评 分 细 则, 格 式 自 拟 ) ; 2.9.2.3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评 审 办 法 中 涉 及 的 其 他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材 料 ( 如 有 ); 2.9.2.4 其 他 供 应 商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交 的 文 件 2.9.3 价 格 标 2.9.3.1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附 件 三 ); 2.9.3.2 其 他 供 应 商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交 的 文 件 2015.09.14 9

2.10 供 应 商 必 须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表 格 格 式, 但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见 附 件 及 附 表 ) 招 标 文 件 中 未 提 供 的 表 格 格 式, 供 应 商 可 以 自 拟 2.12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与 正 副 本 2.12.1 商 务 标 一 式 5 份, 其 中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技 术 标 一 式 5 份, 其 中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价 格 标 一 式 5 份, 其 中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正 本 副 本 文 件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2.12.2 正 本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正 本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应 加 盖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2.13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2.13.1 供 应 商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价 格 标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分 别 用 独 立 的 信 封 密 封, 且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价 格 标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的 字 样 密 封 口 应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2.13.2 未 按 本 须 知 招 标 密 封 标 记 和 投 递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对 其 后 果 负 责 2.14 密 封 投 标 文 件 是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最 终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后 不 再 接 收 补 充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询 标 也 不 包 括 对 供 应 商 遗 漏 文 件 的 索 要 2.15 采 购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供 应 商 2.16 投 标 有 效 期 2.16.1 投 标 有 效 期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4 项 2.16.2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经 招 标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采 购 人 可 以 用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形 式 向 供 应 商 提 出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供 应 商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失 去 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不 需 要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他 的 标 书, 但 需 要 相 应 地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延 长 期 内, 本 标 书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2.17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2.17.1 供 应 商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可 以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这 种 修 改 与 撤 回,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通 知 送 达 采 购 人 2.17.2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能 更 改 投 标 文 件 2.17.3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起 至 标 书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日 期 终 止 日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供 应 商 不 能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以 退 还 2015.09.14 10

2.18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18.1 为 了 有 助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个 别 地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其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单 价 分 析 表, 但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任 何 主 动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辩 解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并 应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署, 但 不 允 许 更 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价 格 或 实 质 性 内 容 2.18.2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替 代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中 被 澄 清 的 部 分 2.19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的 确 定 2.19.1 实 质 上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范 相 符, 无 重 大 差 异 或 保 留 所 谓 重 大 差 异 或 保 留 是 指 对 采 购 项 目 的 范 围 质 量 项 目 的 实 施 与 运 用 产 生 重 大 的 影 响, 并 对 其 他 按 合 理 价 格 提 交 了 实 质 上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2.19.2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予 以 拒 绝, 并 且 不 允 许 供 应 商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消 其 重 大 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符 合 要 求 2.20 错 误 的 修 正 2.20.1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前 ( 评 标 过 程 中 ) 的 修 正 方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上 或 累 计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此 类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2.20.1.1 同 一 项 目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同 价 格 时, 取 其 低 的 报 价 核 算 ; 2.20.1.2 如 果 用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与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文 字 数 额 为 准 2.20.1.3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之 总 和 同 总 报 价 之 间 不 一 致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单 价 为 准, 除 非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误,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总 额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2.20.2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后 的 修 正 方 法 : 2.20.2.1 同 一 项 目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同 价 格 时, 取 其 低 的 报 价 核 算 ; 2.20.2.2 如 果 用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与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文 字 数 额 为 准 2.20.2.3 合 价 之 和 与 总 报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总 报 价 为 准, 按 总 报 价 占 调 整 前 的 合 价 之 和 的 比 例 调 整 合 价, 并 修 改 单 价 ; 2.20.2.4 当 单 项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合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项 2.20.3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任 何 供 应 商 主 动 提 出 的 对 投 标 报 价 及 单 价 合 价 的 调 整 2015.09.14 11

2.20.4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一 致 的 以 正 本 为 准 ;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总 价 与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 大 写 与 小 写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为 准 2.20.5 按 以 上 原 则 进 行 错 误 修 正, 调 整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后,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对 供 应 商 起 约 束 作 用 若 供 应 商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且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以 退 还 2.21 投 标 费 用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三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开 标 时 由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人 员 对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如 初 步 审 查 结 果 有 疑 异, 交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定 ( 若 该 项 目 没 有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则 由 采 购 人 审 定 ) 3.1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单 独 封 装, 仅 需 提 供 正 本 一 份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3.1.1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 ( 开 标 时 随 身 携 带 原 件, 文 件 中 装 订 复 印 件, 需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3.1.2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 文 件 中 装 订 复 印 件, 需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3.1.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附 件 二 ); 3.1.4 全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 开 标 时 随 身 携 带 原 件, 文 件 中 装 订 复 印 件, 需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3.1.5 资 质 证 书 ( 开 标 时 随 身 携 带 原 件, 文 件 中 装 订 复 印 件, 需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3.1.6 业 绩 证 明 合 同 ( 开 标 时 随 身 携 带 原 件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原 件 彩 色 扫 描 件, 文 件 中 装 订 复 印 件 ( 合 同 复 印 件 可 以 只 有 协 议 书 部 分 的 内 容 ), 需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3.1.7 业 绩 项 目 履 约 完 成 证 明 ( 相 关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或 采 购 人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开 标 时 随 身 携 带 原 件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原 件 彩 色 扫 描 件, 文 件 中 装 订 复 印 件, 需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2015.09.14 12

四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和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方 式 4.1 投 标 报 价 及 相 关 要 求 : 4.1.1 本 次 招 标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 合 价 ) 应 包 括 与 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内 容 相 一 致 的 全 部 费 用 及 其 它 必 需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配 合 采 购 人 评 估 的 审 批 费 用 会 务 费 及 专 家 评 审 费 和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制 作 效 果 图 多 媒 体 ( 如 有 ) 图 文 制 作 等 费 用 ), 供 应 商 没 有 报 价 的 项 目 将 视 为 优 惠, 或 认 为 此 项 目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它 费 用 之 中 供 应 商 的 应 承 担 根 据 相 关 程 序 要 求 向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备 案 和 审 批 等 程 序 性 工 作, 并 在 报 价 中 包 含 评 审 上 报 审 批 的 相 关 费 用 4.1.2 本 项 目 费 用 报 价 及 计 算 方 法 参 照 关 于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咨 询 服 务 费 用 计 列 的 指 导 意 见, 供 应 商 依 据 市 场 行 情 和 自 身 情 况 自 由 竞 价 本 项 目 实 行 约 定 范 围 内 总 价 包 干, 不 因 工 程 具 体 实 施 时 站 位 调 整 而 变 更 4.1.3 供 应 商 应 充 分 考 虑 服 务 期 间 各 类 价 格 的 风 险 物 价 上 涨 因 素 服 务 期 限 延 长 方 案 多 次 完 善 国 家 政 策 性 调 整 风 险 和 自 然 条 件, 并 计 入 总 报 价, 今 后 此 类 因 素 均 不 作 调 整 4.1.4 供 应 商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及 资 料 均 未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否 则 须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4.1.5 若 供 应 商 使 用 他 人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4.1.6 投 标 补 偿 标 准 (1) 不 予 支 付 补 偿 费 ; 投 标 方 案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采 购 人 所 有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方 案 文 本 及 资 料 不 予 退 还 4.1.7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必 须 是 本 标 书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项 目 投 标 价 的 总 和, 并 以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报 价 清 单 中 提 供 的 单 价 及 总 额 价 为 依 据 4.1.8 各 细 目 单 价 应 报 综 合 单 价, 包 括 一 切 与 服 务 的 费 用 4.1.9 供 应 商 必 须 填 报 各 项 目 单 项 的 价 款, 今 后 工 程 量 如 有 增 减, 其 总 价 款 则 按 实 以 单 项 价 款 调 整 4.1.10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中 标 明 的 价 格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每 个 供 应 商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4.1.11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中 不 得 漏 填 项 目, 否 则 当 实 施 合 同 时 供 应 商 没 有 填 入 单 价 与 金 额 的 项 目, 将 不 予 支 付, 并 认 为 此 项 目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价 格 表 的 其 他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金 额 之 中 2015.09.14 13

4.1.12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需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4.2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格 式 要 求 填 写 ( 格 式 附 后, 格 式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变 动 者 为 无 效 ) 4.3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在 完 全 了 解 招 标 货 物 的 技 术 规 范 和 要 求 以 及 商 务 条 件 后,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4.4 投 标 保 证 金 : 4.4.1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须 以 电 汇 网 银 形 式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及 交 纳 时 间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及 前 附 表 第 5 项 4.4.2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可 以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而 予 以 拒 绝 4.4.3 未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退 还 ( 不 计 息 ) 4.4.4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待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6 项 4.4.5 中 标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招 标 单 位 不 予 退 还 其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4.4.5.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4.4.5.2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4.4.5.3 对 评 标 定 标 施 加 影 响, 扰 乱 正 常 的 开 标 秩 序 的 ; 4.4.5.4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采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 4.4.5.5 与 招 标 单 位 其 他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 的 ; 4.4.5.6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4.4.5.7 拒 绝 接 受 招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的 ; 4.4.5.8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4.6 履 约 保 证 金 待 履 行 合 同 完 毕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退 还 ( 不 计 息 ) 五 采 购 项 目 的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和 数 量 5.1 项 目 概 况 : 5.1.1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国 家 发 改 委 批 复 浙 江 省 都 市 圈 城 际 铁 路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 发 改 基 础 2014 2865 号 ) 规 划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 杭 绍 线 ) 项 目 规 划 自 杭 州 南 站 引 出, 途 径 萧 山 区 环 镇 南 路 站 柯 桥 区 杨 汛 桥 站 钱 清 站 轻 纺 城 站 万 绣 路 站 稽 2015.09.14 14

山 路 站 和 笛 扬 路 站 8 个 站 线 径 长 度 约 24.2 公 里, 估 算 投 资 89 亿 元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为 5 年 计 划 2016 年 开 工,2020 年 开 通 运 行 根 据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及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规 划 建 设 现 状,2015 年 8 月 11 日,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发 布 关 于 印 发 杭 柯 城 际 线 香 樟 路 站 建 设 有 关 问 题 协 调 会 纪 要 的 通 知 ( 浙 发 改 交 通 2015 545 号 文 ), 本 项 目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研 究 范 围 为 香 樟 路 站 至 笛 扬 路 站, 共 计 8 个 站, 线 径 长 度 约 21 公 里 线 路 站 点 以 实 际 调 整 为 准 5.2 服 务 要 求 服 务 范 围 : 5.2.1 工 作 内 容 : 5.2.1.1 在 调 查 分 析 工 程 建 设 区 和 影 响 区 水 土 流 失 及 水 土 保 持 现 状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工 程 的 特 点, 对 工 程 建 设 可 能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及 其 危 害 进 行 预 测 分 析, 并 提 出 相 应 采 取 的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措 施, 使 其 产 生 的 水 土 流 失 能 够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为 实 现 建 设 项 目 中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的 目 标, 提 供 合 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并 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管 理 提 供 可 靠 的 依 据, 为 本 项 目 的 顺 利 审 批 实 施 提 供 良 好 条 件 供 应 商 应 在 充 分 理 解 完 成 本 合 同 工 作 目 的 的 基 础 上 实 施 各 项 工 作 内 容, 本 工 作 范 围 文 件 中 未 能 详 细 叙 述 到 的 工 作, 只 要 是 为 达 到 本 合 同 下 述 工 作 目 的 所 必 须 的, 供 应 商 都 必 须 努 力 去 完 成 在 相 关 法 律 规 程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要 求 下, 编 制 本 项 目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5.2.1.2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本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水 土 流 失 预 测 及 评 价 ; (2)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预 防 治 理 目 标 ; (3) 确 定 防 治 责 任 范 围 与 防 治 分 区 ; (4) 本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预 防 治 理 措 施 及 实 施 方 案 ; (5) 本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方 案 ; (6) 本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概 算 及 效 益 分 析 ; (7) 方 案 实 施 的 保 证 措 施 ; (8) 按 照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有 关 规 定 须 完 成 的 其 他 内 容 等 以 及 与 相 关 设 计 单 位 的 沟 通 协 调 工 作, 并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或 审 批, 直 至 最 终 取 得 批 复 等 工 作 5.2.2 执 行 技 术 标 准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2002.10; 2015.09.14 15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1998.1;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1991.6;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实 施 条 例 1993.6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1988.6; (6)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管 理 办 法 ;( 水 利 部 国 家 计 委 国 家 环 保 局 [1994]513 号 文 ) (7)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报 审 批 管 理 规 定,( 水 利 部 2005.7 修 改 ); (8)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水 利 部 [2002] 16 号 文 ); (9)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发 [1993]5 号 文 ); (10) 规 范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报 程 序 编 写 格 式 和 内 容 的 补 充 规 定 ( 水 利 部 保 监 [2001]47 号 ); (11) 浙 江 省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补 偿 费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费 征 收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浙 价 费 [1997]107 号 财 综 [1997]37 号 ); (12) 浙 江 省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指 南 ( 试 行 ) (13)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技 术 规 范 (SL204-98); (14)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概 ( 估 ) 算 编 制 规 定 ( 水 利 部, 水 总 [2003]67 号 ); (15)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概 预 算 定 额 ( 水 利 部 水 总 2003 67 号 ) 5.3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工 程 线 位 平 面 图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仅 供 参 考 不 足 部 分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调 查 收 集 分 析 研 究 5.4 成 果 文 件 要 求 成 果 资 料 1 文 本 20 套 ( 如 采 购 人 需 要, 供 应 商 需 无 条 件 满 足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适 当 增 加 文 本 数 量 );2 电 子 光 盘 2 份, 文 本 为 DOC 格 式, 图 纸 为 PDF JPG 格 式 成 果 要 求 :1 符 合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标 准 的 要 求 ;2 作 为 可 行 性 研 究 工 作 的 依 据 ;3 成 果 文 件 必 须 做 到 清 晰 完 整 表 达 准 确 ;4 密 切 配 合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的 工 作 ;5 符 合 采 购 人 的 要 求 5.5 双 方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5.5.1 甲 方 的 义 务 1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提 交 有 关 资 料 和 提 出 技 术 要 求 或 下 达 工 作 任 务 2 甲 方 需 积 极 配 合 乙 方 完 成 向 主 管 部 门 的 上 报 备 案 或 审 批 等 程 序 性 工 作 2015.09.14 16

3 甲 方 保 证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服 务 费 5.5.2 乙 方 的 义 务 1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容 精 度 规 范 规 程 和 技 术 设 计 书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完 成 工 程 项 目 甲 方 招 标 文 件 及 乙 方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技 术 要 求 系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为 甲 方 的 委 托 目 的 和 任 务 要 求, 乙 方 应 予 以 遵 守 执 行 2 乙 方 应 当 明 确 编 制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编 制 负 责 人 名 单, 经 认 可 后 作 为 本 项 目 编 制 工 作 组 成 员, 如 中 途 更 换 须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3 乙 方 应 当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如 期 完 成 相 应 评 估 工 作 4 乙 方 应 根 据 相 关 程 序 要 求 完 成 向 主 管 部 门 的 上 报 备 案 或 审 批 等 程 序 性 工 作 5 乙 方 需 承 担 上 报 审 查 ( 批 ) 时 产 生 的 所 有 相 关 费 用 5.6 双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5.6.1 甲 方 违 约 责 任 1 甲 方 有 责 任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付 款 5.6.2 乙 方 违 约 责 任 1 合 同 生 效 后, 如 乙 方 擅 自 中 途 停 止 工 作 或 不 履 行 解 除 合 同, 乙 方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2 乙 方 未 能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日 期 提 交 符 合 甲 方 委 托 目 的 和 任 务 的 评 估 成 果 时, 应 向 甲 方 偿 付 延 期 损 失 费, 每 天 的 延 期 损 失 按 贰 仟 元 计 算, 且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拒 付 相 关 评 估 费 用 3 乙 方 提 供 的 评 估 成 果 因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乙 方 应 负 责 尽 快 无 偿 给 予 重 评 或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以 满 足 甲 方 的 委 托 目 的 和 任 务 乙 方 递 交 的 评 估 成 果 非 因 甲 方 原 因 而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导 致 在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获 得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或 审 批 通 过 的, 乙 方 应 对 因 此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赔 偿 责 任,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由 于 甲 方 提 供 的 图 纸 资 料 原 因 产 生 的 责 任 由 甲 方 自 己 负 责 ) 此 时,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乙 方 按 照 原 合 同 约 定 合 同 价 的 30%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4 对 于 甲 方 提 供 的 图 纸 和 技 术 资 料 以 及 属 于 甲 方 的 设 计 成 果, 乙 方 有 义 务 保 密,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复 制 和 披 露,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对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追 究 乙 方 责 任 5.7 其 他 要 求 : 5.7.1 乙 方 应 当 于 全 部 成 果 交 付 前 5 日 内 通 知 甲 方, 并 在 交 付 成 果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等 程 序 性 工 作 乙 方 工 作 过 程 中 应 分 阶 段 向 甲 方 报 告 评 价 结 果 并 及 时 沟 2015.09.14 17

通 相 关 事 宜, 甲 方 有 权 及 时 跟 踪 了 解 乙 方 工 作 和 服 务 进 度, 提 出 建 设 性 意 见 5.7.2 对 乙 方 评 估 成 果 的 所 有 权 使 用 权 归 属 的 约 定 : 评 估 成 果 和 书 面 报 告 所 有 权 使 用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乙 方 享 有 署 名 权 乙 方 承 担 对 所 有 服 务 内 容 和 结 论 的 保 密 义 务, 除 必 要 的 政 府 审 批 需 要 外,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境 内 外 的 第 三 方 提 供 披 露 任 何 本 工 程 评 估 成 果 和 资 料 5.7.3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的 因 素,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双 方 应 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及 时 协 商 处 理 5.7.4 保 密 无 论 本 合 同 是 否 变 更 解 除 或 终 止, 双 方 均 应 保 护 对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得 将 对 方 的 资 料 及 文 件 擅 自 修 改 复 制, 或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或 用 于 本 合 同 项 目 外 的 项 目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泄 密 方 承 担 一 切 由 此 引 起 的 后 果 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六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及 合 同 签 订 方 式 6.1 签 订 合 同 : 中 标 供 应 商 以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中 标 公 示 为 依 据,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 不 计 息 ) 后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凭 中 标 通 知 书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6.2 合 同 组 成 : 6.2.1 本 项 目 的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附 件 :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招 标 补 充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 包 括 投 标 补 充 文 件 ), 答 疑 纪 要, 询 标 纪 要,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履 行 中 双 方 就 有 关 问 题 协 商 达 成 的 纪 要 或 补 充 协 议, 项 目 技 术 文 件 ( 包 括 安 装 图 纸 会 议 纪 要 变 更 联 系 单 等 其 他 技 术 资 料 ) 等 6.2.2 所 有 附 件 与 合 同 正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6.3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6.3.1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及 规 程 要 求,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报 告 通 过 水 利 部 门 的 审 批, 并 支 持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获 得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批 复 通 过 且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及 本 表 文 所 有 条 款 要 求 6.3.2 工 期 要 求 : 从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直 至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获 得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批 复 止 中 标 人 的 服 务 期 2015.09.14 18

及 服 务 进 度 应 服 从 采 购 人 以 及 工 可 编 制 单 位 的 整 体 安 排 采 购 人 以 及 工 可 编 制 单 位 将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的 需 要 调 整 服 务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此 应 有 充 分 的 认 识 并 服 从 若 由 于 采 购 人 原 因 导 致 服 务 期 延 误 的, 中 标 人 可 要 求 服 务 期 顺 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成 果 应 于 接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40 日 历 天 内 交 付 甲 方 6.3.3 检 查 考 核 : / 6.4 其 他 要 求 : 中 标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安 全 文 明 服 务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实 施, 承 担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意 外, 其 责 任 由 中 标 供 应 商 承 担, 采 购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6.5 变 更 : 6.5.1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6.5.2 当 变 更 只 是 工 程 量 增 减 时, 按 投 标 所 报 的 单 价 进 行 结 算 6.6 结 算 原 则 6.6.1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会 纪 要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中 标 报 价 等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 6.6.2 本 项 目 报 价 为 约 定 范 围 内 总 价 包 干, 不 因 工 程 的 内 容 调 整 而 变 更, 也 不 因 物 价 波 动 服 务 期 延 长 方 案 修 改 和 其 他 政 策 风 险 而 变 更 若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线 站 位 平 面 布 置 发 生 变 动, 结 算 时 合 同 价 不 予 调 整 6.6.3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充 分 考 虑 服 务 期 间 各 类 价 格 的 风 险 物 价 上 涨 因 素 服 务 期 限 延 长 方 案 多 次 完 善 国 家 政 策 性 调 整 风 险 和 自 然 条 件, 并 计 入 总 报 价, 今 后 此 类 因 素 均 不 作 调 整 6.7 付 款 方 式 : 6.7.1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完 成, 由 中 标 人 代 采 购 人 完 成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等 程 序, 并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递 交 正 式 的 成 果 文 本 后,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90%; 待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获 得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的 批 复 通 过 后 再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10% 6.7.2 以 上 款 项 支 付 与 发 票 同 步 即 若 乙 方 申 请 付 款 时 不 能 向 甲 方 提 供 符 合 财 务 入 帐 要 求 的 合 法 发 票 的, 甲 方 有 权 顺 延 付 款 6.8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6.9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将 合 同 副 本 报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备 案 2015.09.14 19

6.10 其 他 6.10.1 合 同 双 方 确 认, 本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中 的 各 项 约 定 都 是 通 过 法 定 招 标 过 程 形 成 的 合 法 成 果, 不 存 在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如 果 存 在 任 何 此 类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也 不 是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同 或 法 律 约 束 力 合 同 双 方 也 不 存 在 且 也 不 会 签 订 任 何 背 离 本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合 同 如 果 存 在 或 签 订 背 离 本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或 合 同, 也 不 是 合 同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对 合 同 双 方 不 构 成 任 何 合 同 或 法 律 约 束 力 七 提 供 服 务 的 时 间 和 期 限 7.1 提 供 服 务 的 时 间 : 7.1.1 从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直 至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获 得 浙 江 省 发 改 委 批 复 止 八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标 准 和 废 标 条 款 8.1 开 标 : 8.1.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在 三 家 及 以 上 的, 由 采 购 人 组 织 进 行 开 标 8.1.2 采 购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会 由 采 购 人 主 持, 采 购 人 代 表 评 委 委 托 方 代 表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8.1.3 供 应 商 须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法 人 代 表 参 加 的, 应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非 法 人 代 表 参 加 的, 应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书 及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8.1.4 开 标 时, 由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构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及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8.1.5 开 标 顺 序 为 : 先 查 验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其 次 开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最 后 开 价 格 标 资 格 ( 资 信 ) 证 明 文 件 或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经 过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未 获 通 过 的, 将 不 再 开 启 价 格 标 8.2 评 标 : 8.2.1 采 购 人 将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标, 依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评 议 ; 8.2.2 将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对 有 效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判 : 8.2.2.1 供 应 商 详 细 的 服 务 技 术 方 案 和 实 施 计 划 ; 2015.09.14 20

8.2.2.2 投 标 价 格 是 否 具 有 优 势 ; 8.2.2.3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付 款 方 式 是 否 响 应, 如 不 响 应 将 被 拒 绝 ; 8.2.2.4 供 应 商 的 综 合 实 力 业 绩 及 信 誉 等 ; 8.2.2.5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是 否 完 整 真 实 可 行 ; 8.2.2.6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真 实 整 洁 8.2.3 与 招 标 文 件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8.3 定 标 方 式 :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8.3.1 供 应 商 根 据 采 购 人 所 需 的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项 目 的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要 求 等 进 行 标 书 制 作 和 报 价 8.3.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综 合 评 定 后, 以 总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最 高 总 得 分 出 现 并 列 时, 以 报 价 低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若 最 高 总 得 分 与 报 价 均 相 同 时, 由 采 购 人 当 场 随 机 抽 签 选 定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8.4 定 标 :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8.3 定 标 方 式 规 定 确 定 中 标 者 8.5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采 购 人 将 予 以 废 标 8.5.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8.5.2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人 上 限 价 或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8.5.3 出 现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8.6 采 购 人 不 向 供 应 商 解 释 未 中 标 的 原 因, 不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8.7 投 标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无 效 标 : 8.7.1 标 书 正 本 及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中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的 ; 8.7.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8.7.3 供 应 商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 8.7.4 供 应 商 名 称 或 组 织 机 构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8.7.5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8.7.6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封 装 提 交 的 8.7.7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资 格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的 8.7.8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8.8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标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2015.09.14 21

8.9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评 标 报 告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并 报 经 柯 桥 区 公 管 办 核 准 九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9.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上 午 10 : 30 时 9.2 开 标 时 间 :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上 午 10 : 30 时 9.3 开 标 地 点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华 齐 路 1066 号,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 号 交 易 室 9.4 采 购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供 应 商 十 其 他 事 项 10.1 招 标 活 动 全 过 程 由 柯 桥 区 公 证 处 实 施 公 证 10.2 本 标 文 未 尽 事 宜, 另 行 以 在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形 式 补 充 说 明, 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精 神 执 行 10.3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监 督 电 话 :0575-84130780 10.4 凡 已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并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供 应 商, 均 视 同 对 本 标 文 及 评 标 办 法 的 认 可, 无 异 议 采 购 人 : 绍 兴 市 柯 桥 区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浙 江 建 诚 工 程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13 日 2015.09.14 22

附 件 一 : 投 标 函 ( 采 购 人 ): 我 单 位 认 真 研 究 了 编 号 为 的 关 于 的 招 标 文 件, 愿 意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要 求,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我 单 位 承 诺 : 1 我 单 位 愿 意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所 填 报 的 报 价 承 接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服 务 的 任 务 2 一 旦 我 单 位 中 标, 我 们 保 证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力 争 使 相 关 工 作 达 到 规 定 的 要 求 3 我 单 位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采 购 人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完 全 理 解 和 接 受 不 一 定 按 最 低 价 中 标 4 如 果 我 单 位 中 标, 我 方 将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5 除 非 另 行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你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函 将 构 成 约 束 你 我 双 方 的 合 同 6 本 次 服 务 质 量 承 诺 为 7 我 单 位 已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元 人 民 币, 一 旦 发 生 下 述 行 为, 我 单 位 ( 或 公 司 ) 同 意 采 购 人 取 消 我 单 位 投 ( 中 ) 标 资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一 ) 从 开 标 日 起 到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撤 回 投 标 ; ( 二 ) 开 标 评 标 到 定 标 期 间 发 生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行 为 ; ( 三 )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未 按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定 合 同 8 我 单 位 声 明 : 参 加 政 府 招 标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供 应 商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日 期 : 年 月 日 2015.09.14 23

附 件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采 购 人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供 应 商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公 司 唯 一 代 理 人,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参 加 贵 中 心 组 织 的 的 招 标 活 动 代 理 人 在 报 名 投 标 开 标 评 标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权 特 此 委 托 供 应 商 :( 盖 章 )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被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2015.09.14 24

附 件 三 :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备 注 1 杭 州 至 绍 兴 城 际 铁 路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项 目 / 总 报 价 ( 小 写 ) 总 报 价 ( 大 写 ) 说 明 :1 综 合 单 价 为 包 含 所 有 相 关 费 用 的 单 价 供 应 商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2015.09.14 25

附 件 四 : 投 标 承 诺 书 : 我 公 司 自 愿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的 招 标 活 动, 完 全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要 求, 并 作 如 下 承 诺 : 1 2 3 供 应 商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2015.09.14 26

附 件 五 : 商 务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条 款 号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内 容 采 购 人 响 应 内 容 偏 离 说 明 声 明 : 除 本 偏 离 表 所 列 的 偏 离 外, 其 它 均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要 求 注 : 如 无 偏 差, 供 应 商 不 需 要 填 表, 但 应 声 明 : 本 投 标 文 件 完 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条 款 的 要 求, 无 偏 差 供 应 商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015.09.14 27

供 应 商 : 申 请 方 式 申 请 人 全 称 附 件 六 :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 独 立 申 请 人 主 要 业 务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格 证 书 等 级 ( 其 他 资 质 等 级 ) 营 业 执 照 编 号 资 质 证 书 号 资 质 证 书 号 成 立 日 期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总 人 数 资 产 净 值 ( 万 元 ) 行 政 负 责 人 1. 姓 名 : 2. 职 务 : 3. 职 称 : 技 术 负 责 人 1. 姓 名 : 2. 职 务 : 3. 职 称 : 联 系 方 式 1. 地 址 : 2. 邮 编 : 3. 电 话 : 4. 传 真 : 5. 网 址 : 6. 联 系 人 : 开 户 银 行 1. 名 称 : 2. 帐 号 : 下 属 单 位 简 况 ( 个 数 专 业 人 数 年 生 产 能 力 等 ) 说 明 : 本 表 后 应 附 供 应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证 书 等 文 件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015.09.14 28

供 应 商 : 附 件 七 : 供 应 商 已 完 成 项 目 业 绩 起 讫 时 间 项 目 概 况 业 主 单 位 完 成 情 况 备 注 说 明 : 1. 供 应 商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 至 今 已 完 成 的 类 似 业 绩 项 目 的 情 况 填 入 本 表 中 2. 项 目 概 况 应 填 写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概 况 建 设 规 模 ( 或 总 投 资 ) 3. 供 应 商 应 随 本 表 出 具 合 同 (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供 应 商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015.09.14 29

供 应 商 : 附 件 八 : 供 应 商 在 执 行 项 目 情 况 起 讫 时 间 项 目 概 况 业 主 单 位 完 成 情 况 备 注 说 明 : 1. 供 应 商 应 将 正 在 执 行 ( 包 括 已 签 订 合 同 但 尚 未 开 始 ) 的 类 似 业 绩 项 目 的 情 况 填 入 本 表 中 2. 项 目 概 况 应 填 写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概 况 建 设 规 模 ( 或 总 投 资 ) 3. 完 成 情 况 应 填 写 正 在 服 务 或 已 签 订 合 同 但 尚 未 开 始 供 应 商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015.09.14 30

附 件 九 : 拟 投 入 项 目 人 员 汇 总 表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在 本 项 目 拟 任 职 务 供 应 商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015.09.14 31

附 件 十 : 拟 投 入 项 目 人 员 简 历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毕 业 院 校 专 业 毕 业 时 间 年 月 日 从 事 本 专 业 时 间 为 申 请 人 服 务 时 间 执 业 注 册 职 称 在 本 项 目 拟 任 职 务 主 要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及 规 模 该 项 目 中 任 职 注 : 1 供 应 商 应 随 此 表 附 上 项 目 负 责 人 担 任 过 类 似 项 目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为 合 同 的 加 盖 公 章 复 印 件 如 合 同 不 能 体 现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的, 则 还 须 提 供 由 合 同 发 包 人 出 具 的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担 任 过 相 应 合 同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证 明 材 料 ) 2 供 应 商 需 随 此 表 附 上 拟 投 入 项 目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书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2015.09.14 32

: 附 件 十 一 : 投 标 提 问 书 我 们 认 真 阅 读 了 采 购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等 技 术 资 料, 并 对 投 标 的 项 目 现 场 进 行 了 踏 勘, 本 公 司 愿 意 遵 守 和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内 容 和 条 款, 恪 守 信 誉 严 肃 竞 标 规 则, 在 不 改 变 要 求 的 条 件 下, 对 下 列 容 易 产 生 理 解 上 歧 义 的 条 款 和 未 明 确 事 项, 提 请 采 购 人 予 以 澄 清 解 答 需 在 投 标 中 澄 清 解 答 的 问 题 :( 可 添 页 ) 1 2 3 4 联 系 电 话 : 供 应 商 :( 盖 章 ) 传 真 : 经 办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2015.09.14 33

附 件 十 二 : 答 疑 纪 要 各 供 应 商 在 研 究 了 采 购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等 有 关 资 料 后, 各 供 应 商 于 年 月 日 16 时 前 提 交 了 投 标 提 问 书, 现 采 购 人 对 各 供 应 商 的 提 问 和 招 标 文 件 作 如 下 说 明 : 一 对 各 供 应 商 提 问 的 回 复 : 1 答 : 2 答 : 二 对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说 明 如 下 : 1 2 采 购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招 标 代 理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2015.09.14 34

附 件 十 三 : 评 标 办 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按 照 公 正 公 平 科 学 的 原 则 择 优 选 择 中 标 供 应 商, 特 制 定 本 评 标 办 法 一 总 则 评 标 工 作 必 须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的 竞 争 原 则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价 格 标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评 价 评 标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不 得 泄 露 评 标 有 关 的 情 况, 不 得 索 贿, 不 得 参 加 影 响 评 标 的 任 何 活 动 二 评 标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相 关 规 定 共 由 5 人 及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三 评 标 程 序 1 开 标 后, 首 先 验 证 供 应 商 资 格,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书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再 对 供 应 商 资 质 资 信 及 方 案 进 行 评 审 ; 凡 投 标 书 中 的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要 求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严 重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或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者,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予 以 废 除 2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委 员 将 根 据 供 应 商 的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等 内 容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分 析 评 议 打 分, 如 有 疑 问, 将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询 标, 供 应 商 要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并 最 终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答 复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束 后, 依 次 开 有 效 的 价 格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委 员 审 核 价 格 标, 并 计 算 分 值 3 当 通 过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评 审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时, 开 标 终 止,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4 计 算 技 术 分 及 价 格 分 之 和 得 出 评 标 总 得 分 5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6 根 据 中 标 结 果 在 区 公 管 办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示 三 天 四 评 分 项 目 说 明 1 商 务 标 技 术 分 价 格 分 总 分 100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分 在 得 分 栏 中 填 上 分 值 2 商 务 标 占 10%, 即 满 分 10 分 ; 技 术 标 占 70%, 即 满 分 70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各 投 标 书 商 务 技 术 内 容 充 分 审 核 讨 论 评 议 后, 按 评 分 细 则 进 行 独 立 评 判 3 价 格 标 价 格 标 占 20%, 即 满 分 20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按 评 分 细 则 对 各 供 应 商 的 商 务 报 价 进 行 统 一 计 算 评 分 4 专 家 打 分 分 值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统 计 或 计 算 分 值 时 的 精 度 最 终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2015.09.14 35

五 评 分 细 则 1 商 务 标 满 分 为 10 分 主 要 对 供 应 商 资 信 业 绩 等 进 行 评 审, 具 体 评 分 细 则 如 下 : 评 分 项 目 分 值 评 标 标 准 及 说 明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在 国 内 外 以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承 担 过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或 铁 路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任 务 的 每 个 得 1.5 分, 最 高 得 3 分 资 信 (10) 3 2 5 ( 证 明 材 料 : 时 间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开 标 时 随 带 合 同 原 件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原 件 彩 色 扫 描 件 若 合 同 中 不 能 反 映 项 目 负 责 人 名 字 的, 则 还 需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业 主 证 明, 证 明 材 料 中 至 少 有 一 项 能 体 现 项 目 负 责 人 身 份 及 姓 名 的 方 可 有 效,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业 主 证 明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开 标 时 随 带 原 件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原 件 彩 色 扫 描 件 )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得 1 分, 同 时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再 得 1 分 ( 证 明 材 料 :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社 保 证 明,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复 印 件, 开 标 时 随 带 原 件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原 件 彩 色 扫 描 件 ) 项 目 班 子 中 ( 除 项 目 负 责 人 以 外 ) 配 备 有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每 人 得 0.5 分, 最 高 得 1 分 项 目 班 子 中 ( 除 项 目 负 责 人 以 外 ) 配 备 有 注 册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师 的 每 人 得 1 分, 最 高 得 2 分 项 目 班 子 中 ( 除 项 目 负 责 人 以 外 ) 配 备 有 高 级 职 称 资 格 的 每 人 得 1 分, 最 高 得 2 分 以 上 3 条 可 重 复 计 分 ( 证 明 材 料 : 项 目 班 子 成 员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注 册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社 保 证 明,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上 述 材 料 复 印 件, 开 标 时 随 带 原 件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原 件 彩 色 扫 描 件 ) 2 技 术 标 满 分 为 70 分 主 要 对 技 术 服 务 方 案 等 进 行 评 审, 具 体 评 分 细 则 如 下 : 评 分 项 目 分 值 评 标 标 准 及 说 明 技 术 (70) 10 6 方 案 编 制 的 思 路 及 目 标, 方 案 编 制 思 路 清 晰, 目 标 明 确 优 秀 得 (8~ 10 分, 良 好 得 (6~8 分, 一 般 得 (4~6 分 方 案 编 制 依 据 :1 涉 及 本 工 程 等 基 础 资 料 ( 要 求 列 出 基 础 资 料 清 单 ) 齐 全 完 整 ;2 涉 及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的 相 关 依 据 等 法 律 法 规 ( 要 求 列 出 相 关 清 单 ) 齐 全 完 整 优 秀 得 (4~6 分, 良 好 得 (3~4 分, 一 般 得 (2~3 分 18 方 案 编 制 的 详 细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内 容 完 整 到 位 有 效, 符 合 本 工 程 2015.09.14 36

5 10 5 6 8 2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优 秀 得 (15~18 分, 良 好 得 (12~15 分, 一 般 得 (9~12 分 方 案 报 告 书 内 容 的 完 整 性, 报 告 书 内 容 完 整, 涉 及 覆 盖 面 全, 符 合 本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优 秀 得 (3.5~5 分, 良 好 得 (2~3.5 分, 一 般 得 (1~2 分 方 案 编 制 的 进 度 与 审 批 各 环 节 时 限 保 证 措 施, 保 证 措 施 高 效 得 力 可 行 酌 情 计 分, 优 秀 得 (8~10 分, 良 好 得 (6~8 分, 一 般 得 (4~ 6 分 方 案 编 制 的 特 点 难 点, 及 相 应 的 对 策 措 施, 认 识 深 刻 全 面, 对 策 措 施 高 效 可 行 优 秀 得 (3.5~5 分, 良 好 得 (2~3.5 分, 一 般 得 (1~2 分 确 保 方 案 编 制 各 个 环 节 质 量 和 方 案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保 证 措 施 高 效 得 力 可 行 优 秀 得 (4~6 分, 良 好 得 (3~4 分, 一 般 得 (2~3 分 供 应 商 优 势 及 其 他 服 务 措 施, 供 应 商 在 完 成 本 项 目 上 所 具 备 的 优 势, 以 及 能 为 业 主 提 供 的 各 方 面 服 务 优 秀 得 (6~8 分, 良 好 得 (4~6 分, 一 般 得 (2~4 分 投 标 文 件 质 量,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字 体 及 图 面 的 清 晰 以 及 装 订 是 否 有 错 页 漏 页 等 酌 情 计 分,0-2 分 3 价 格 标 满 分 为 20 分 价 格 标 评 审 应 在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口 径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中 不 得 漏 填 项 目, 否 则 当 供 应 商 中 标 后, 采 购 人 对 供 应 商 没 有 填 入 单 价 与 金 额 的 项 目 将 不 予 支 付, 并 认 为 此 项 目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价 格 表 的 其 他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金 额 之 中, 如 中 标, 缺 报 的 设 备 或 项 目 免 费 提 供 ) 价 格 评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在 有 效 报 价 中,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20 分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20% 100 小 数 点 保 留 2 位 有 效 报 价 是 指 小 于 或 等 于 采 购 人 上 限 价 的 报 价 上 限 价 为 人 民 币 60 万 元 整, 超 过 上 限 价 的,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当 有 效 报 价 不 足 3 家 时, 开 标 终 止,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015.09.14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