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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下 册 ) 目 录 第 五 篇 一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176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176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84 3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规 定 (1999 年 颁 布 )... 191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5 5 高 等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高 [2007]14 号 )... 197 6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高 [2007]1 号 );... 200 7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204 8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本 科 教 学 改 革 全 面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高 [2007]2 号 )... 230 9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评 估 暂 行 规 定... 234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238 11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243 12 普 通 话 水 平 测 试 管 理 规 定... 246 13 高 等 学 校 实 验 室 工 作 规 程 (1992 年 颁 布 )... 248 14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52 15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259 16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266 17 精 品 视 频 公 开 课 拍 摄 制 作 技 术 标 准 ( 修 订 版 )... 271 二 省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276 1 山 东 省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1-2020 年 )... 276 2 山 东 省 高 等 教 育 内 涵 提 升 计 划 (2011-2015 年 ) ( 鲁 教 高 字 [2011]1 号 )... 307 3 关 于 山 东 省 高 等 教 育 名 校 建 设 工 程 实 施 意 见 ( 鲁 教 高 字 [2011]14 号 )... 311 4 山 东 省 高 素 质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计 划 (2011-2015 年 ) ( 鲁 教 师 字 2011 3 号 ).. 316 三 校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322 1 烟 台 大 学 品 牌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322 2 烟 台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324 3 烟 台 大 学 本 科 学 分 制 教 学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325 4 烟 台 大 学 关 于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修 订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328 5 烟 台 大 学 教 学 管 理 规 程... 335 6 烟 台 大 学 院 系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方 案... 337 7 烟 台 大 学 院 系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338 8 烟 台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条 例 ( 修 订 )... 342 9 烟 台 大 学 教 学 名 师 评 选 办 法... 347 10 烟 台 大 学 教 学 名 师 与 首 席 教 师 评 选 条 例... 348 11 烟 台 大 学 引 进 杰 出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 烟 大 校 字 [2004]39 号 )... 351 12 烟 台 大 学 关 于 教 师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的 暂 行 规 定... 354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下 册 ) 13 烟 台 大 学 外 聘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办 法... 356 14 烟 台 大 学 关 于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 试 行 )... 357 15 烟 台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360 16 烟 台 大 学 教 学 优 秀 教 师 评 选 及 奖 励 办 法... 364 17 烟 台 大 学 关 于 严 格 调 停 课 审 批 制 度 的 规 定... 365 18 烟 台 大 学 学 生 考 勤 请 假 制 度... 366 19 烟 台 大 学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366 20 烟 台 大 学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367 21 烟 台 大 学 关 于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371 22 烟 台 大 学 优 秀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评 选 办 法... 378 23 烟 台 大 学 奖 励 学 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379 24 烟 台 大 学 本 科 生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380 25 烟 台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院 ( 系 ) 转 专 业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384 26 烟 台 大 学 结 业 生 返 校 进 修 管 理 办 法... 385 27 烟 台 大 学 实 施 学 习 情 况 警 示 制 度 的 规 定... 386 28 烟 台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办 法... 386 29 烟 台 大 学 学 籍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389 30 烟 台 大 学 关 于 排 课 程 序 的 规 定... 396 31 烟 台 大 学 关 于 开 设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的 管 理 规 定... 397 32 烟 台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全 校 性 选 修 课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398 33 烟 台 大 学 关 于 考 试 制 度 的 若 干 规 定... 399 34 烟 台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基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405 35 烟 台 大 学 自 编 教 材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406 36 烟 台 大 学 教 材 选 用 管 理 规 定... 407 37 烟 台 大 学 教 材 订 购 发 放 管 理 规 定... 408 38 烟 台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及 考 核 办 法... 409 39 烟 台 大 学 关 于 开 展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411 40 烟 台 大 学 教 材 建 设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413 41 烟 台 大 学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414 42 烟 台 大 学 教 学 实 验 室 开 放 管 理 办 法... 418 43 烟 台 大 学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426 44 烟 台 大 学 学 风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428 45 烟 台 大 学 教 学 督 导 与 评 价 专 家 工 作 条 例... 432 46 烟 台 大 学 评 教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434 47 烟 台 大 学 关 于 党 政 管 理 干 部 听 课 的 规 定 ( 修 订 )... 436 四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438 1 法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管 理 规 定... 438 2 法 学 院 引 进 人 才 的 有 关 规 定... 439 3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听 课 制 度 的 基 本 规 定... 440 4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关 于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计 划 的 实 施 意 见... 441 5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本 科 外 聘 兼 职 教 师 的 有 关 规 定... 443 6 法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条 例... 444 7 法 学 院 关 于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制 定 的 规 定... 447 8 法 学 院 调 课 停 课 管 理 制 度... 449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下 册 ) 9 法 学 院 考 试 环 节 各 项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450 10 法 学 院 加 强 学 科 组 建 设 的 有 关 规 定... 451 11 法 学 院 本 科 生 实 验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454 12 法 学 院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459 13 法 学 院 实 验 室 工 作 条 例... 459 14 法 学 院 实 验 技 术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463 15 法 学 院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467 16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关 于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470 17 法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测 评 条 例... 473 18 法 学 院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条 例... 480 19 法 学 院 学 生 会 章 程... 481 20 法 学 院 加 强 教 考 分 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486 21 法 学 院 教 材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定... 487 22 法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及 考 核 办 法... 489 23 法 学 院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细 则... 491 24 法 学 院 实 验 室 工 作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492 25 法 学 院 督 评 工 作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494 26 法 学 院 鼓 励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的 实 施 意 见... 495 27 法 学 院 关 于 优 秀 课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496 28 法 学 院 关 于 教 学 环 节 自 查 工 作 的 规 定... 497 29 法 学 院 督 评 专 家 评 选 办 法... 498 30 法 学 院 关 于 院 系 综 合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的 实 施 意 见 49931 法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指 导 委 员 会 章 程... 499 32 法 学 院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职 责... 501 33 法 学 院 实 验 室 各 级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503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一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1995 年 3 月 1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四 十 五 号 公 布 1995 年 9 月 1 起 施 行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三 章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第 四 章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第 五 章 受 教 育 者 第 六 章 教 育 与 社 会 第 七 章 教 育 投 入 与 条 件 保 障 第 八 章 教 育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素 质,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适 用 本 法 第 三 条 国 家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为 指 导, 遵 循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教 育 是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基 础, 国 家 保 障 教 育 事 业 优 先 发 展 全 社 会 应 当 关 心 和 支 持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全 社 会 应 当 尊 重 教 师 第 五 条 教 育 必 须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必 须 与 生 产 劳 动 相 结 合, 培 养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六 条 国 家 在 受 教 育 者 中 进 行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的 教 育, 进 行 理 想 道 德 纪 律 法 制 国 防 和 民 族 团 结 的 教 育 第 七 条 教 育 应 当 继 承 和 弘 扬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的 历 史 文 化 传 统, 吸 收 人 类 文 明 发 展 的 一 切 优 秀 成 果 第 八 条 教 育 活 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国 家 实 行 教 育 与 宗 教 相 分 离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利 用 宗 教 进 行 妨 碍 国 家 教 育 制 度 的 活 动 176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第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公 民 不 分 民 族 种 族 性 别 职 业 财 产 状 况 宗 教 信 仰 等, 依 法 享 有 平 等 的 受 教 育 机 会 第 十 条 国 家 根 据 各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帮 助 各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国 家 扶 持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国 家 扶 持 和 发 展 残 疾 人 教 育 事 业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需 要, 推 进 教 育 改 革, 促 进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协 调 发 展, 建 立 和 完 善 终 身 教 育 体 系 国 家 支 持 鼓 励 和 组 织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推 广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促 进 教 育 质 量 提 高 第 十 二 条 汉 语 言 文 字 为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基 本 教 学 语 言 文 字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为 主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可 以 使 用 本 民 族 或 者 当 地 民 族 通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进 行 教 学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进 行 教 学, 应 当 推 广 使 用 全 国 通 用 的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字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分 级 管 理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领 导 和 管 理 教 育 工 作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高 等 教 育 由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教 育 工 作,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管 理 全 国 的 教 育 事 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教 育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教 育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教 育 工 作 和 教 育 经 费 预 算 决 算 情 况, 接 受 监 督 第 二 章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前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中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校 教 育 制 度 国 家 建 立 科 学 的 学 制 系 统 学 制 系 统 内 的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置 教 育 形 式 修 业 年 限 招 生 对 象 培 养 目 标 等,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实 行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制 度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保 障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就 学 177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以 及 有 关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有 义 务 使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接 受 并 完 成 规 定 年 限 的 义 务 教 育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实 行 职 业 教 育 制 度 和 成 人 教 育 制 度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发 展 并 保 障 公 民 接 受 职 业 学 校 教 育 或 者 各 种 形 式 的 职 业 培 训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成 人 教 育, 使 公 民 接 受 适 当 形 式 的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科 学 技 术 业 务 教 育 和 终 身 教 育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实 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制 度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种 类, 并 由 国 家 批 准 的 实 施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承 办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业 证 书 制 度 经 国 家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认 可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依 法 对 达 到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或 者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的 人 员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开 展 扫 除 文 盲 的 教 育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具 有 接 受 扫 除 文 盲 教 育 能 力 的 公 民, 应 当 接 受 扫 除 文 盲 的 教 育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实 行 教 育 督 导 制 度 和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育 评 估 制 度 第 三 章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家 制 定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并 举 办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及 公 民 个 人 依 法 举 办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举 办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第 二 十 六 条 设 立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有 组 织 机 构 和 章 程 ; ( 二 ) 有 合 格 的 教 师 ; ( 三 ) 有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的 教 学 场 所 及 设 施 设 备 等 ; ( 四 ) 有 必 备 的 办 学 资 金 和 稳 定 的 经 费 来 源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终 止,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核 批 准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手 续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行 使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按 照 章 程 自 主 管 理 ; ( 二 ) 组 织 实 施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178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 三 ) 招 收 学 生 或 者 其 他 受 教 育 者 ; ( 四 ) 对 受 教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 五 ) 对 受 教 育 者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 ( 六 ) 聘 任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 七 ) 管 理 使 用 本 单 位 的 设 施 和 经 费 ; ( 八 ) 拒 绝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非 法 干 涉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国 家 保 护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 二 )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教 学 标 准,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 ( 三 ) 维 护 受 教 育 者 教 师 及 其 他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 四 ) 以 适 当 方 式 为 受 教 育 者 及 其 监 护 人 了 解 受 教 育 者 的 学 业 成 绩 及 其 他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便 利 ; ( 五 )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费 用 并 公 开 收 费 项 目 ; ( 六 )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举 办 者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其 所 举 办 的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校 长 或 者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必 须 由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在 中 国 境 内 定 居 并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任 职 条 件 的 公 民 担 任, 其 任 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学 校 的 教 学 及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由 校 长 负 责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自 批 准 设 立 或 者 登 记 注 册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的 国 有 资 产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兴 办 的 校 办 产 业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四 章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第 三 十 二 条 教 师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家 保 护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改 善 教 师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提 高 教 师 的 社 会 地 位 教 师 的 工 资 报 酬 福 利 待 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家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通 过 考 核 奖 励 培 养 和 培 训, 提 高 教 师 素 质,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179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的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 的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第 五 章 受 教 育 者 第 三 十 六 条 受 教 育 者 在 入 学 升 学 就 业 等 方 面 依 法 享 有 平 等 权 利 学 校 和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保 障 女 子 在 入 学 升 学 就 业 授 予 学 位 派 出 留 学 等 方 面 享 有 同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第 三 十 七 条 国 家 社 会 对 符 合 入 学 条 件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儿 童 少 年 青 年, 提 供 各 种 形 式 的 资 助 第 三 十 八 条 国 家 社 会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残 疾 人 身 心 特 性 和 需 要 实 施 教 育, 并 为 其 提 供 帮 助 和 便 利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社 会 家 庭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为 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未 成 年 人 接 受 教 育 创 造 条 件 第 四 十 条 从 业 人 员 有 依 法 接 受 职 业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为 本 单 位 职 工 的 学 习 和 培 训 提 供 条 件 和 便 利 第 四 十 一 条 国 家 鼓 励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社 会 组 织 采 取 措 施, 为 公 民 接 受 终 身 教 育 创 造 条 件 第 四 十 二 条 受 教 育 者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种 活 动, 使 用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图 书 资 料 ; ( 二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奖 学 金 贷 学 金 助 学 金 ; ( 三 ) 在 学 业 成 绩 和 品 行 上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四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不 服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对 学 校 教 师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四 十 三 条 受 教 育 者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 ( 四 ) 遵 守 所 在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四 条 教 育 体 育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完 善 体 育 卫 生 保 健 设 施, 保 护 学 生 的 身 心 健 康 第 六 章 教 育 与 社 会 第 四 十 五 条 国 家 机 关 军 队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180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织 和 个 人, 应 当 依 法 为 儿 童 少 年 青 年 学 生 的 身 心 健 康 成 长 创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环 境 第 四 十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同 高 等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在 教 学 科 研 技 术 开 发 和 推 广 等 方 面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可 以 通 过 适 当 形 式, 支 持 学 校 的 建 设,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国 家 机 关 军 队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为 学 校 组 织 的 学 生 实 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提 供 帮 助 和 便 利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积 极 参 加 当 地 的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第 四 十 九 条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为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者 其 他 被 监 护 人 受 教 育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配 合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对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者 其 他 被 监 护 人 进 行 教 育 学 校 教 师 可 以 对 学 生 家 长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指 导 第 五 十 条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科 技 馆 文 化 馆 美 术 馆 体 育 馆 ( 场 ) 等 社 会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以 及 历 史 文 化 古 迹 和 革 命 纪 念 馆 ( 地 ), 应 当 对 教 师 学 生 实 行 优 待, 为 受 教 育 者 接 受 教 育 提 供 便 利 广 播 电 视 台 ( 站 ) 应 当 开 设 教 育 节 目, 促 进 受 教 育 者 思 想 品 德 文 化 和 科 学 技 术 素 质 的 提 高 第 五 十 一 条 国 家 社 会 建 立 和 发 展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校 外 教 育 的 设 施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同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相 互 配 合, 加 强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校 外 教 育 工 作 第 五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社 会 团 体 社 会 文 化 机 构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开 展 有 益 于 受 教 育 者 身 心 健 康 的 社 会 文 化 教 育 活 动 第 七 章 教 育 投 入 与 条 件 保 障 第 五 十 三 条 国 家 建 立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教 育 经 费 为 辅 的 体 制, 逐 步 增 加 对 教 育 的 投 入, 保 证 国 家 举 办 的 学 校 教 育 经 费 的 稳 定 来 源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法 举 办 的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办 学 经 费 由 举 办 者 负 责 筹 措,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给 予 适 当 支 持 第 五 十 四 条 国 家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占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的 比 例 应 当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财 政 收 入 的 增 长 逐 步 提 高 具 体 比 例 和 实 施 步 骤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全 国 各 级 财 政 支 出 总 额 中 教 育 经 费 所 占 比 例 应 当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逐 步 提 高 181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第 五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按 照 事 权 和 财 权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在 财 政 预 算 中 单 独 列 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财 政 拨 款 的 增 长 应 当 高 于 财 政 经 常 性 收 入 的 增 长, 并 使 按 在 校 学 生 人 数 平 均 的 教 育 费 用 逐 步 增 长, 保 证 教 师 工 资 和 学 生 人 均 公 用 经 费 逐 步 增 长 第 五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及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设 立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重 点 扶 持 边 远 贫 困 地 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第 五 十 七 条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足 额 征 收 教 育 费 附 加,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管 理, 主 要 用 于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决 定 开 征 用 于 教 育 的 地 方 附 加 费, 专 款 专 用 农 村 乡 统 筹 中 的 教 育 费 附 加, 由 乡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收 取,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代 为 管 理 或 者 由 乡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用 于 本 乡 范 围 内 乡 村 两 级 教 育 事 业 农 村 教 育 费 附 加 在 乡 统 筹 中 所 占 具 体 比 例 和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国 家 采 取 优 惠 措 施, 鼓 励 和 扶 持 学 校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的 前 提 下 开 展 勤 工 俭 学 和 社 会 服 务, 兴 办 校 办 产 业 第 五 十 九 条 经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乡 民 族 乡 镇 的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自 愿 量 力 的 原 则, 可 以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集 资 办 学, 用 于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的 危 房 改 造 和 修 缮 新 建 校 舍,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第 六 十 条 国 家 鼓 励 境 内 境 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捐 资 助 学 第 六 十 一 条 国 家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对 教 育 的 捐 赠, 必 须 用 于 教 育, 不 得 挪 用 克 扣 第 六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运 用 金 融 信 贷 手 段, 支 持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第 六 十 三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育 经 费 的 监 督 管 理, 提 高 教 育 投 资 效 益 第 六 十 四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必 须 把 学 校 的 基 本 建 设 纳 入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统 筹 安 排 学 校 的 基 本 建 设 用 地 及 所 需 物 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优 先 优 惠 政 策 第 六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教 科 书 及 教 学 用 图 书 资 料 的 出 版 发 行, 对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对 用 于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的 图 书 资 料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的 进 口,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优 先 优 惠 政 策 第 六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发 展 卫 星 电 视 教 育 和 其 他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优 先 安 排, 给 予 扶 持 国 家 鼓 励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推 广 运 用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第 八 章 教 育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六 十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开 展 教 育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182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教 育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坚 持 独 立 自 主 平 等 互 利 相 互 尊 重 的 原 则, 不 得 违 反 中 国 法 律,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主 权 安 全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第 六 十 八 条 中 国 境 内 公 民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中 国 境 外 个 人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可 以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国 家 保 护 第 七 十 条 中 国 对 境 外 教 育 机 构 颁 发 的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的 承 认,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加 入 的 国 际 条 约 办 理, 或 者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九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十 一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按 照 预 算 核 拨 教 育 经 费 的, 由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限 期 核 拨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违 反 国 家 财 政 制 度 财 务 制 度, 挪 用 克 扣 教 育 经 费 的, 由 上 级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归 还 被 挪 用 克 扣 的 经 费, 并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二 条 结 伙 斗 殴 寻 衅 滋 事, 扰 乱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或 者 破 坏 校 舍 场 地 及 其 他 财 产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侵 占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校 舍 场 地 及 其 他 财 产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三 条 明 知 校 舍 或 者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有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四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收 取 费 用 的, 由 政 府 责 令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七 十 五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举 办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撤 销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七 十 六 条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收 学 员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招 收 的 学 员,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七 十 七 条 在 招 收 学 生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招 收 的 人 员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83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第 七 十 八 条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受 教 育 者 收 取 费 用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还 所 收 费 用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七 十 九 条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作 弊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考 试 无 效,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非 法 举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考 试 无 效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八 十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其 颁 发 证 书 的 资 格 第 八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侵 犯 教 师 受 教 育 者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二 条 军 事 学 校 教 育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法 的 原 则 规 定 宗 教 学 校 教 育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规 定 第 八 十 三 条 境 外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办 学 和 合 作 办 学 的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八 十 四 条 本 法 自 199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宪 法 和 教 育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教 育, 是 指 在 完 成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基 础 上 实 施 的 教 育 第 三 条 国 家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为 指 导, 遵 循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高 等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与 生 产 劳 动 相 结 合, 使 受 教 育 者 成 为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第 六 条 国 家 根 据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并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184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等 社 会 力 量 依 法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参 与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第 七 条 国 家 按 照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际, 推 进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和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高 等 教 育 结 构 和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第 八 条 国 家 根 据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帮 助 和 支 持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为 少 数 民 族 培 养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第 九 条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权 利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帮 助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和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招 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录 取 标 准 的 残 疾 学 生 入 学, 不 得 因 其 残 疾 而 拒 绝 招 收 第 十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障 高 等 学 校 中 的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在 高 等 学 校 中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第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高 等 学 校 与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之 间 开 展 协 作, 实 行 优 势 互 补, 提 高 教 育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益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管 理 主 要 为 地 方 培 养 人 才 和 国 务 院 授 权 管 理 的 高 等 学 校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管 理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主 要 为 全 国 培 养 人 才 的 高 等 学 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第 二 章 高 等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采 用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教 育 形 式 国 家 支 持 采 用 广 播 电 视 函 授 及 其 他 远 程 教 育 方 式 实 施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分 为 专 科 教 育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学 业 标 准 : ( 一 ) 专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的 基 本 技 能 和 初 步 能 力 ( 二 ) 本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比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必 需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要 的 基 本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 三 )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相 应 的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185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相 应 的 技 能 和 方 法,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本 学 科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实 际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十 七 条 专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本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四 至 五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三 至 四 年 非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修 业 年 限 应 当 适 当 延 长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报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对 本 学 校 的 修 业 年 限 作 出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高 等 教 育 由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主 要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经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任 务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九 条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取 得 专 科 生 或 者 本 科 生 入 学 资 格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允 许 特 定 学 科 和 专 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直 接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接 受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根 据 其 修 业 年 限 学 业 成 绩 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接 受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发 给 相 应 的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应 当 载 明 修 业 年 限 和 学 业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制 度, 经 考 试 合 格 的,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学 位 分 为 学 士 硕 士 和 博 士 公 民 通 过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或 者 自 学, 其 学 业 水 平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位 标 准,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和 自 身 办 学 条 件, 承 担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的 工 作 第 三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第 二 十 四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符 合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具 备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大 学 或 者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还 应 当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力 量, 较 高 186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和 相 应 规 模, 能 够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大 学 还 必 须 设 有 三 个 以 上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科 门 类 为 主 要 学 科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设 立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原 则 制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其 层 次 类 型 所 设 学 科 类 别 规 模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使 用 相 应 的 名 称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办 报 告 ; ( 二 ) 可 行 性 论 证 材 料 ; ( 三 ) 章 程 ; ( 四 ) 审 批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章 程 应 当 规 定 以 下 事 项 : ( 一 ) 学 校 名 称 校 址 ; ( 二 ) 办 学 宗 旨 ; ( 三 ) 办 学 规 模 ; ( 四 ) 学 科 门 类 的 设 置 ; ( 五 ) 教 育 形 式 ; ( 六 )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 七 ) 经 费 来 源 财 产 和 财 务 制 度 ; ( 八 )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 ( 九 )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 ( 十 ) 其 他 必 须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九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其 中 设 立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也 可 以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设 立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审 批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权 予 以 撤 销 审 批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应 当 聘 请 由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议 机 构 评 议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变 更 名 称 类 别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由 原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 章 程 的 修 改, 应 当 报 原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第 四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自 批 准 设 立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为 高 等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等 学 校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开 展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187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系 科 招 生 比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自 主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选 编 教 材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第 三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在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推 广 等 方 面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国 家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成 为 国 家 科 学 研 究 基 地 第 三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外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的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第 三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对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财 政 性 资 助 受 捐 赠 财 产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高 等 学 校 不 得 将 用 于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的 财 产 挪 作 他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其 领 导 职 责 主 要 是 :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等 重 大 事 项, 保 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的 规 定 确 定 第 四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由 符 合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的 公 民 担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副 校 长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任 免 第 四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本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 三 ) 拟 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推 荐 副 校 长 入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 五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188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 六 )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主 持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者 校 务 会 议, 处 理 前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第 四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方 案, 评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等 有 关 学 术 事 项 第 四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通 过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依 法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教 育 质 量, 接 受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由 其 组 织 的 评 估 第 五 章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第 四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有 相 应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经 认 定 合 格,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不 具 备 研 究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的 公 民, 学 有 所 长,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经 认 定 合 格, 也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第 四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根 据 学 校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任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教 师 职 务 设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取 得 前 款 规 定 的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 二 )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 ( 三 ) 具 备 相 应 职 务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 ( 四 ) 承 担 相 应 职 务 的 课 程 和 规 定 课 时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授 副 教 授 除 应 当 具 备 以 上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经 验, 教 学 成 绩 显 著, 论 文 或 者 著 作 达 到 较 高 水 平 或 者 有 突 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的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四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教 师 经 评 定 具 备 任 职 条 件 的, 由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教 师 职 务 的 职 责 条 件 和 任 期 聘 任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由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与 受 聘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第 四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第 五 十 条 国 家 保 护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第 五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进 行 学 术 189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交 流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实 绩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晋 升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以 教 学 和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第 六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第 五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尊 敬 师 长, 刻 苦 学 习, 增 强 体 质,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掌 握 较 高 的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五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补 助 或 者 减 免 学 费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家 设 立 奖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奖 学 金, 对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业 的 学 生 以 及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地 区 工 作 的 学 生 给 予 奖 励 国 家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基 金 和 贷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助 学 金,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帮 助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应 当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五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在 课 余 时 间 可 以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但 不 得 影 响 学 业 任 务 的 完 成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学 生 的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给 予 鼓 励 和 支 持, 并 进 行 引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团 体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服 从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合 格,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学 完 规 定 的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或 者 修 满 相 应 的 学 分, 准 予 毕 业 第 五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毕 业 生 结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第 七 章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和 条 件 保 障 第 六 十 条 国 家 建 立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高 等 教 育 经 费 为 辅 的 体 制, 使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水 平 相 适 应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保 证 国 家 举 办 的 高 等 教 育 的 经 费 逐 步 增 长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高 等 教 育 投 190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入 第 六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应 当 保 证 稳 定 的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不 得 抽 回 其 投 入 的 办 学 资 金 第 六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在 校 学 生 年 人 均 教 育 成 本,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的 基 本 原 则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办 法, 作 为 举 办 者 和 高 等 学 校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的 基 本 依 据 第 六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高 等 学 校 进 口 图 书 资 料 教 学 科 研 设 备 以 及 校 办 产 业 实 行 优 惠 政 策 高 等 学 校 所 办 产 业 或 者 转 让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获 得 的 收 益, 用 于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第 六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收 取 的 学 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第 六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使 用 严 格 管 理 教 育 经 费, 提 高 教 育 投 资 效 益 高 等 学 校 的 财 务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中 违 反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依 照 教 育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六 十 七 条 中 国 境 外 个 人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可 以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高 等 学 校 学 习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国 家 保 护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学 校 是 指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和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其 中 包 括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本 法 所 称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除 高 等 学 校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外 的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的 组 织 本 法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但 是 对 高 等 学 校 专 门 适 用 的 规 定 除 外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法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3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规 定 (1999 年 颁 布 ) (1998 年 7 月 6 日 教 育 部 发 布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促 进 高 等 教 育 规 模 结 构 质 量 效 益 的 协 调 发 展, 加 强 对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 以 下 简 称 专 业 ) 的 宏 观 管 理,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专 业 设 置 及 其 调 整, 应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科 技 进 步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正 确 处 理 需 要 与 可 能, 数 量 与 质 191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量, 当 前 与 长 远, 局 部 与 整 体, 特 殊 与 一 般 的 关 系 第 三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专 业 设 置 及 其 调 整, 应 有 利 于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形 成 合 理 的 专 业 结 构 和 布 局,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重 复 设 置 通 过 现 有 专 业 扩 大 招 生, 拓 宽 专 业 服 务 方 向 或 共 建 合 作 办 学 等 途 径, 能 基 本 满 足 人 才 需 求 的 不 应 再 新 增 设 专 业 第 四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专 业 设 置 及 其 调 整, 应 符 合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及 有 关 要 求,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第 二 章 专 业 设 置 条 件 第 五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新 设 置 专 业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符 合 经 学 校 上 级 部 门 批 准 的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有 稳 定 的 人 才 需 求 的 论 证 报 告, 招 生 规 模 一 般 为 每 年 60 人 ( 个 别 特 殊 专 业 如 艺 术 类 专 业 执 行 具 体 规 定 ); ( 二 ) 应 有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的 教 学 计 划 和 其 他 必 需 的 教 学 文 件 ; ( 三 ) 应 有 学 校 已 设 相 关 专 业 为 依 托, 能 配 备 完 成 该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所 必 需 的 教 师 队 伍 及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 ( 四 ) 具 备 该 专 业 必 需 的 开 办 经 费 和 教 室 实 验 室 及 仪 器 设 备 图 书 馆 及 图 书 资 料 实 习 场 所 等 办 学 基 本 条 件 第 六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申 请 由 原 有 专 业 改 设 新 专 业 者, 应 符 合 新 专 业 设 置 所 需 条 件 第 七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专 业 设 置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在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专 业 数 内, 学 校 年 度 增 设 专 业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3 个 第 八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原 则 上 按 其 分 类 属 性 设 置 专 业, 以 形 成 优 势 和 特 色, 设 置 学 校 分 类 属 性 以 外 的 专 业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本 校 设 置 专 业 总 数 的 30% 第 九 条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增 设 非 师 范 专 业 ( 系 指 不 以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下 学 校 教 师 为 培 养 目 标 的 专 业 ), 应 依 据 本 部 门 和 所 在 地 区 的 人 才 供 求 状 况 及 学 校 所 在 地 区 的 相 关 专 业 设 置 情 况 统 筹 考 虑 凡 学 校 所 在 地 区 义 务 教 育 任 务 重, 中 等 学 校 教 师 数 量 尚 供 不 应 求 的 原 则 上 不 增 设 非 师 范 专 业 第 十 条 未 达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或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未 达 标 准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不 得 增 设 新 专 业 第 三 章 审 批 权 限 第 十 一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设 置, 由 学 校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学 校 所 属 的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下 同 ) 和 教 育 部 分 工 负 责 审 定 审 批 和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专 业 目 录 所 列 的 本 门 类 所 属 的 二 级 类 范 围 内 ( 如 : 理 学 门 类 的 数 学 类 内, 工 学 门 类 的 地 矿 类 内 ) 对 原 设 专 业 进 行 调 整, 经 本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或 其 它 相 应 组 织 讨 论 通 过, 由 学 校 自 主 审 定,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核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192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除 可 按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自 主 调 整 专 业 外, 设 置 调 整 专 业 目 录 内 的 其 他 专 业, 按 学 校 的 分 类 属 性, 在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专 业 数 和 相 关 学 科 门 类 内, 经 本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相 应 组 织 讨 论 通 过, 由 学 校 自 主 审 定,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核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本 条 所 述 相 关 门 类 专 业 的 范 围 包 括 : 综 合 大 学 设 置 调 整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历 史 学 文 学 理 学 门 类 专 业 的 ; 理 工 院 校 设 置 调 整 理 学 工 学 门 类 专 业 的 ; 农 林 院 校 设 置 调 整 农 学 门 类 专 业 的 ; 医 药 院 校 设 置 调 整 医 学 门 类 专 业 的 ; 师 范 院 校 设 置 调 整 教 育 学 门 类 专 业 或 其 他 师 范 性 质 专 业 的 ; 外 语 院 校 设 置 调 整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类 专 业 的 ; 财 经 院 校 设 置 调 整 经 济 学 门 类 专 业 的 ; 政 法 院 校 设 置 调 整 法 学 门 类 专 业 的 ; 体 育 院 校 设 置 调 整 体 育 学 类 专 业 的 ; 艺 术 院 校 设 置 调 整 艺 术 类 专 业 的 第 十 四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设 置 调 整 不 属 于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专 业,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中 央 部 委 所 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设 置 调 整 专 业, 须 考 虑 所 在 地 区 人 才 需 求 和 现 有 专 业 设 置 情 况, 学 校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设 置 或 调 整 专 业 时, 须 将 申 报 的 专 业 名 称 同 时 抄 报 学 校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第 十 六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设 置 调 整 专 业 目 录 外 的 专 业,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按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后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第 十 七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设 置 调 整 国 家 控 制 设 置 的 专 业,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后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第 十 八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设 置 调 整 专 业, 其 修 业 年 限 应 严 格 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涉 及 需 由 教 育 部 确 定 的,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第 十 九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特 殊 需 要 及 自 身 优 势 和 特 点, 可 在 完 成 基 础 课 教 学 后, 在 现 设 专 业 范 围 内 自 主 审 定 专 业 方 向 第 二 十 条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的 专 业, 须 经 本 地 区 ( 部 门 ) 设 置 的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设 置 评 议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专 业 设 置 评 议 委 员 会 ) 评 议 第 二 十 一 条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和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不 得 设 置 本 科 专 业, 个 别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设 置 的,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第 四 章 审 批 程 序 第 二 十 二 条 专 业 审 批 每 年 集 中 进 行 一 次 学 校 申 请 设 置 或 调 整 专 业, 应 按 规 定 日 期 向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以 下 书 面 材 料 : 193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 一 )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 ( 二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核 定 数 执 行 情 况 表 ; ( 三 ) 申 请 报 告, 简 要 说 明 设 置 或 调 整 专 业 的 主 要 理 由 和 其 他 情 况 ; ( 四 ) 申 请 表, 按 照 教 育 部 统 一 制 定 的 格 式 据 实 详 细 填 写 ; ( 五 ) 拟 设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 ( 六 )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材 料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由 高 等 学 校 自 主 审 定 的 专 业, 各 校 应 于 每 年 9 月 30 日 前 将 审 定 结 果 连 同 有 关 材 料 报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统 一 表 格 于 10 月 31 日 前 核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凡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专 业, 学 校 申 报 时 间 及 审 批 时 间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本 着 及 时 处 理 的 精 神 自 行 确 定, 但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应 于 每 年 10 月 31 日 前 将 审 批 结 果 按 照 统 一 表 格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凡 由 教 育 部 审 批 的 专 业, 申 报 期 限 按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执 行,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向 教 育 部 申 报 时, 须 提 交 专 门 报 告 并 附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书 面 材 料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育 部 于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统 一 进 行 备 案 和 审 批, 并 批 复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或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第 五 章 专 业 设 置 评 议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七 条 专 业 设 置 评 议 委 员 会 系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的 咨 询 审 议 机 构, 接 受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根 据 国 家 部 门 和 地 方 的 人 才 需 求 现 有 专 业 布 点 情 况 申 报 专 业 的 设 置 条 件, 对 本 地 区 ( 部 门 ) 所 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申 报 设 置 的 专 业 进 行 评 议, 为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决 策 咨 询 意 见 第 二 十 八 条 专 业 设 置 评 议 委 员 会 由 本 地 区 ( 部 门 )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计 划 部 门 人 事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的 专 家 学 者 组 成 委 员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聘 任, 任 期 4 年 第 二 十 九 条 专 业 设 置 评 议 委 员 会 对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申 请 设 置 的 专 业 进 行 评 议, 可 采 取 会 议 评 议 方 式, 也 可 采 取 通 讯 评 议 方 式 第 三 十 条 各 地 区 ( 部 门 ) 专 业 设 置 评 议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工 作 细 则, 其 工 作 细 则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及 变 动 情 况 须 抄 报 教 育 部 第 六 章 专 业 目 录 外 专 业 的 论 证 第 三 十 一 条 申 请 设 置 专 业 目 录 外 专 业 须 经 专 家 论 证 第 三 十 二 条 专 业 目 录 外 专 业 的 论 证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邀 请 教 育 科 技 人 事 部 门 及 有 关 单 位 专 家 学 者 组 成 论 证 小 组 进 行 论 证 小 组 的 人 数, 一 般 为 7 至 9 人, 其 中 申 请 设 置 该 专 业 学 校 的 专 家 学 者 不 得 超 过 2 人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专 业 目 录 外 专 业 的 论 证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对 拟 设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的 分 析 ; ( 二 ) 拟 设 专 业 与 国 内 外 相 关 和 相 近 专 业 的 比 较 分 析 ; ( 三 ) 拟 设 专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业 务 范 围 ( 主 要 指 知 识 能 力 结 构 194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主 干 学 科 或 主 要 学 科 基 础 ) 基 本 课 程 授 予 学 位 ; ( 四 ) 拟 设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 ( 五 ) 拟 设 专 业 的 办 学 条 件 分 析 ; ( 六 )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和 情 况 通 过 论 证 须 着 重 说 明 设 置 该 专 业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第 三 十 四 条 论 证 小 组 对 拟 设 专 业 进 行 论 证 后 须 向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论 证 报 告 和 专 业 介 绍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的 专 业 目 录 外 专 业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时, 须 附 专 业 论 证 报 告 参 加 论 证 的 专 家 名 单 专 业 介 绍 教 学 计 划 地 区 ( 部 门 ) 专 业 设 置 评 议 委 员 会 评 议 情 况 及 其 他 说 明 材 料 第 七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六 条 教 育 部 对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的 专 业 设 置 实 行 指 导 检 查 监 督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应 指 导 督 促 其 所 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加 强 专 业 建 设, 适 时 对 新 增 设 专 业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擅 自 设 置 和 调 整 专 业 的, 教 育 部 和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令 其 限 期 整 顿 调 整 直 至 撤 销 该 专 业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专 业 设 置 管 理 混 乱, 且 领 导 不 力 的 学 校 或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教 育 部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或 停 止 其 按 规 定 负 责 审 批 专 业 的 权 限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设 置 审 批 和 备 案 工 作, 由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归 口 管 理 第 四 十 条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举 办 的 函 授 夜 大 学 和 脱 产 班 以 及 实 施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民 办 高 等 学 校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及 调 整,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育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原 国 家 教 委 1993 年 颁 布 的 规 定 废 止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根 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科 学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促 进 各 门 学 科 学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育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有 一 195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公 民, 都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位 分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三 级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全 国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由 国 务 院 任 免 第 八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授 予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及 其 可 以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科 名 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布 第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并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外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其 组 成 人 员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遴 选 决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确 定, 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组 织 答 辩,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负 责 对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决 定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决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196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后, 发 给 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由 原 单 位 推 荐, 可 以 就 近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考 试, 直 接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对 于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国 内 外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名,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对 于 具 有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学 术 团 体 对 于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时,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或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异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研 究 和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授 予 学 位 的 单 位, 在 确 认 其 不 能 保 证 所 授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时, 可 以 停 止 或 撤 销 其 授 予 学 位 的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198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5 高 等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高 [2007]14 号 )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质 量 工 程 ) 项 目 管 理, 确 保 项 目 建 设 取 得 实 效,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高 2007 1 号 )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质 量 工 程 以 提 高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为 目 标, 以 推 进 改 革 和 实 现 优 质 资 源 共 享 为 手 段, 按 照 分 类 指 导 鼓 励 特 色 重 在 改 革 的 原 则,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提 升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整 体 实 力 第 三 条 质 量 工 程 包 括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与 专 业 认 证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与 资 源 共 享 实 践 教 学 与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创 新 教 学 团 队 和 高 水 平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教 学 评 估 与 教 学 状 态 基 本 数 据 公 布 和 对 口 支 援 西 部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六 个 方 面 建 设 内 容 本 办 法 所 称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为 以 上 六 个 方 面 规 划 建 设 项 目 197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第 四 条 质 量 工 程 资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安 排 资 金 管 理 按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联 合 制 定 的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二 管 理 职 责 第 五 条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共 同 成 立 质 量 工 程 领 导 小 组, 制 订 实 施 方 案, 对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决 策, 全 面 领 导 质 量 工 程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负 责 质 量 工 程 具 体 组 织 管 理 和 日 常 事 务,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负 责 统 筹 指 导 建 设 计 划 的 相 关 工 作 ; ( 二 ) 制 订 和 发 布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指 南 ; ( 三 ) 组 织 项 目 评 审, 提 出 立 项 方 案 ; ( 四 ) 组 织 对 项 目 的 检 查 验 收 和 评 价 ; ( 五 ) 编 制 质 量 工 程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推 广 宣 传 项 目 建 设 成 果 第 六 条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指 导 检 查 监 督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进 展 情 况,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 ( 二 ) 负 责 统 筹 落 实 项 目 院 校 的 建 设 资 金, 对 建 设 资 金 的 使 用 进 行 绩 效 监 督, 确 保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三 ) 向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报 送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项 目 阶 段 进 展 报 告 和 项 目 完 成 总 结 性 报 告 第 七 条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承 担 学 校 或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单 位 ) 应 有 专 门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本 单 位 项 目 建 设 的 规 划 实 施 管 理 和 检 查 等 工 作 项 目 单 位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按 照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及 本 办 法 的 要 求, 编 制 报 送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负 责 ( 二 ) 按 照 批 复 的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统 筹 规 划,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确 保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建 设 投 资 和 预 期 目 标 ( 三 ) 统 筹 安 排 各 渠 道 建 设 资 金, 按 照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科 学 合 理 使 用 建 设 资 金,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四 ) 接 受 教 育 财 政 审 计 监 察 等 部 门 对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和 结 果 进 行 监 控 检 查 和 审 计 ( 五 ) 每 年 12 月 底 前, 向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书 面 报 告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第 八 条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是 : ( 一 ) 依 照 项 目 的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制 订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 ( 二 ) 组 织 项 目 建 设 工 作, 把 握 项 目 的 总 体 水 平 和 项 目 计 划 实 施 进 度 ; 198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 三 ) 按 规 定 合 理 安 排 项 目 经 费 ; ( 四 ) 自 我 评 价 项 目 建 设 效 果 ; ( 五 ) 宣 传 展 示 项 目 建 设 成 果, 推 进 项 目 建 设 成 果 应 用 第 九 条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进 度 安 排 以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如 确 需 调 整 的, 项 目 单 位 须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批 准 三 申 报 立 项 第 十 条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分 公 共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和 学 校 建 设 项 目 两 类 公 共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是 指 为 高 等 学 校 服 务 的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和 管 理 平 台 的 项 目, 一 般 由 一 个 单 位 承 担, 或 者 由 一 个 单 位 牵 头 若 干 单 位 共 同 承 担 学 校 建 设 项 目 指 学 校 有 较 好 的 建 设 基 础, 自 行 完 成 建 设 任 务 达 到 建 设 目 标 的 项 目 第 十 一 条 公 共 系 统 建 设 项 目 和 学 校 建 设 项 目 的 申 报, 依 据 年 度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指 南, 采 用 学 校 或 单 位 直 接 申 报 的 方 式, 适 当 考 虑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的 意 见 具 体 项 目 申 报 立 项 程 序 如 下 : ( 一 )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代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发 布 项 目 指 南 ; ( 二 )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单 位 根 据 项 目 指 南 的 要 求 申 报 项 目 ; ( 三 )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代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受 理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组 织 项 目 评 审 并 提 出 立 项 建 议 方 案 ; ( 四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审 定 立 项 建 议 方 案, 批 准 立 项 实 施 四 检 查 验 收 第 十 二 条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对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验 收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检 查 指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进 行 不 定 期 随 机 检 查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 一 )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 ( 二 )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 ( 三 ) 项 目 建 设 中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改 进 措 施 第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将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中 止 或 撤 消 项 目 等 处 理 ( 一 ) 申 报 建 设 材 料 弄 虚 作 假 违 背 学 术 道 德 ; ( 二 ) 项 目 执 行 不 力, 未 开 展 实 质 性 建 设 工 作 ; ( 三 ) 未 按 要 求 上 报 项 目 有 关 情 况, 无 故 不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对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的 检 查 监 督 与 审 计 ; ( 四 )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不 符 合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和 制 度 的 规 定,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反 项 目 规 定 与 管 理 办 法 的 行 为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建 设 周 期 根 据 各 类 项 目 要 求 确 定, 建 设 期 满 需 要 接 受 验 收 验 收 采 用 项 目 单 位 报 送 项 目 建 设 总 结 报 告, 或 进 入 项 目 单 位 实 地 验 收 两 种 形 式 进 行 验 收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199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 一 ) 建 设 目 标 和 任 务 的 实 现 情 况 ; ( 二 ) 取 得 的 标 志 性 成 果 以 及 经 验 分 析 ; ( 三 ) 项 目 管 理 情 况 ; ( 四 )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第 十 六 条 验 收 结 束 后,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出 具 验 收 结 论 性 意 见 对 未 达 到 验 收 要 求 的 项 目, 取 消 其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的 资 格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适 时 对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整 体 评 价 通 过 整 体 评 价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成 果, 总 结 经 验, 指 导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工 作 五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本 办 法 发 布 前 已 经 启 动 实 施 的 项 目 继 续 执 行, 项 目 管 理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和 高 等 学 校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地 区 部 门 ( 单 位 ) 和 学 校 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各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6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的 意 见 ( 教 高 [2007]1 号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教 育 厅 ( 教 委 ) 财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教 育 局 财 务 局,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教 育 财 务 司 ( 局 ), 部 属 各 高 等 学 校 : 为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切 实 把 高 等 教 育 重 点 放 在 提 高 质 量 上, 经 报 国 务 院 同 意,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决 定 实 施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质 量 工 程 ), 现 就 该 工 程 的 实 施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实 施 质 量 工 程 的 重 要 意 义 ( 一 ) 高 等 教 育 肩 负 着 培 养 数 以 千 万 计 的 高 素 质 专 门 人 才 和 一 大 批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重 要 使 命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既 是 高 等 教 育 自 身 发 展 规 律 的 需 要, 也 是 办 好 让 人 民 满 意 的 高 等 教 育 提 高 学 生 就 业 能 力 和 创 业 能 力 的 需 要, 更 是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需 要 党 和 政 府 高 瞻 远 瞩, 立 足 于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实 际, 站 在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历 史 高 度, 做 出 了 把 高 等 教 育 的 重 点 放 在 提 高 质 量 上 的 重 要 决 策, 这 对 实 现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历 史 意 义 和 现 实 意 义 ( 二 ) 近 年 来, 高 等 教 育 规 模 快 速 发 展, 质 量 有 了 较 大 的 提 高, 为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的 快 速 健 康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以 及 高 等 教 育 自 身 的 改 革 发 展 做 出 了 巨 大 贡 献 但 是,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还 不 能 完 全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不 少 高 校 的 专 业 设 置 和 结 构 不 尽 合 理,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亟 待 加 强, 教 师 200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亟 待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需 要 进 一 步 转 变 因 此, 迫 切 需 要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进 一 步 深 化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更 好 地 满 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高 素 质 创 新 性 人 才 的 需 要 ( 三 ) 实 施 质 量 工 程, 是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全 面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战 略 决 策 和 部 署 的 重 要 举 措, 是 落 实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质 量 工 程 以 提 高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为 目 标, 以 推 进 改 革 和 实 现 优 质 资 源 共 享 为 手 段, 按 照 分 类 指 导 鼓 励 特 色 重 在 改 革 的 原 则, 加 强 内 涵 建 设, 提 升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整 体 实 力 质 量 工 程 充 分 考 虑 了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系 统 性 和 复 杂 性, 确 定 了 具 有 基 础 性 全 局 性 引 导 性 的 项 目 作 为 改 革 的 突 破 口, 以 调 动 广 大 高 校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引 导 高 等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的 方 向 质 量 工 程 的 实 施, 对 于 扩 大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受 益 面, 形 成 重 视 教 学 重 视 质 量 的 良 好 环 境 和 管 理 机 制, 实 现 高 等 教 育 规 模 结 构 质 量 和 效 益 协 调 发 展,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四 ) 实 施 质 量 工 程, 需 要 调 动 政 府 学 校 和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把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的 积 极 性 引 导 到 提 高 质 量 上 来 各 地 要 加 强 对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的 领 导, 充 分 利 用 各 方 面 力 量 支 持 高 等 学 校 的 发 展, 切 实 解 决 高 等 学 校 在 提 高 质 量 方 面 的 实 际 问 题, 为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创 造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高 等 学 校 要 强 化 教 学 质 量 的 一 把 手 责 任, 把 更 大 精 力 更 多 财 力 投 入 到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上, 要 根 据 当 前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新 形 势 新 任 务, 围 绕 影 响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的 主 要 方 面, 明 确 目 标 要 求, 制 定 具 体 政 策, 扎 实 推 进 质 量 工 程 二 指 导 思 想 与 建 设 目 标 ( 一 )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 坚 持 巩 固 深 化 提 高 发 展 的 方 针,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的 基 本 规 律, 牢 固 树 立 人 才 培 养 是 高 校 的 根 本 任 务 质 量 是 高 校 的 生 命 线 教 学 是 高 校 的 中 心 工 作 的 理 念 ; 按 照 分 类 指 导 注 重 特 色 的 原 则, 加 大 教 学 投 入, 强 化 教 学 管 理, 深 化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 二 ) 建 设 目 标 通 过 质 量 工 程 的 实 施, 使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质 量 得 到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规 模 结 构 质 量 效 益 协 调 发 展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机 制 基 本 形 成 ;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取 得 突 破,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精 神 显 著 增 强 ;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进 一 步 提 高, 科 技 创 新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结 合 更 加 紧 密 ; 高 等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更 加 健 全 ; 高 等 教 育 在 落 实 科 教 兴 国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中 的 作 用 得 到 更 好 的 发 挥, 基 本 适 应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三 建 设 内 容 201

国 家 级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 一 ) 专 业 结 构 调 整 与 专 业 认 证 根 据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的 特 点, 紧 密 结 合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实 际, 研 究 建 立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的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和 调 整 制 度, 制 订 指 导 性 专 业 规 范, 构 建 专 业 设 置 预 测 机 制, 定 期 发 布 各 类 专 业 人 才 的 规 模 变 化 和 供 求 情 况, 为 高 校 优 化 专 业 布 局 和 调 整 人 才 培 养 结 构 提 供 指 导 大 力 加 强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按 照 优 势 突 出 特 色 鲜 明 新 兴 交 叉 社 会 急 需 的 原 则, 择 优 选 择 和 重 点 建 设 3000 个 左 右 特 色 专 业 点, 引 导 各 级 各 类 高 等 学 校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努 力 办 出 特 色 积 极 探 索 专 业 评 估 制 度 改 革, 重 点 推 进 工 程 技 术 医 学 等 领 域 的 专 业 认 证 试 点 工 作, 逐 步 建 立 适 应 职 业 制 度 需 要 的 专 业 认 证 体 系 ( 二 ) 课 程 教 材 建 设 与 资 源 共 享 继 续 推 进 国 家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遴 选 3000 门 左 右 课 程, 进 行 重 点 改 革 和 建 设, 力 争 在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教 学 梯 队 教 材 建 设 教 学 效 果 等 方 面 有 较 大 改 善, 全 面 带 动 我 国 高 等 学 校 的 课 程 建 设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启 动 万 种 新 教 材 建 设 项 目, 加 强 新 教 材 和 立 体 化 教 材 建 设, 鼓 励 教 师 编 写 新 教 材, 积 极 做 好 高 质 量 教 材 推 广 和 新 教 材 选 用 工 作 积 极 推 进 网 络 教 育 资 源 开 发 和 共 享 平 台 建 设, 建 设 面 向 全 国 高 校 的 精 品 课 程 和 立 体 化 教 材 的 数 字 化 资 源 中 心, 建 成 一 批 具 有 示 范 作 用 和 服 务 功 能 的 数 字 化 学 习 中 心, 实 现 精 品 课 程 的 教 案 大 纲 习 题 实 验 教 学 文 件 以 及 参 考 资 料 等 教 学 资 源 上 网 开 放, 为 广 大 教 师 和 学 生 提 供 免 费 享 用 的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完 善 服 务 终 身 学 习 的 支 持 服 务 体 系 开 发 网 上 考 试 系 统, 研 究 制 订 相 关 标 准, 逐 步 实 现 大 学 英 语 和 网 络 教 育 全 国 统 考 课 程 的 网 上 考 试, 创 造 安 全 便 捷 高 效 的 考 试 平 台 ( 三 ) 实 践 教 学 与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创 新 大 力 加 强 实 验 实 践 教 学 改 革, 重 点 建 设 500 个 左 右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推 进 高 校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方 法 手 段 队 伍 管 理 及 实 验 教 学 模 式 的 改 革 与 创 新 开 展 基 于 企 业 的 大 学 生 实 践 基 地 建 设 试 点, 拓 宽 学 生 的 校 外 实 践 渠 道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新 性 实 验 计 划, 支 持 15000 个 由 优 秀 学 生 进 行 的 创 新 性 试 验, 促 进 学 生 自 主 创 新 兴 趣 和 能 力 的 培 养 择 优 选 择 500 个 左 右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实 验 区, 推 进 高 等 学 校 在 教 学 内 容 课 程 体 系 实 践 环 节 等 方 面 进 行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的 综 合 改 革, 以 倡 导 启 发 式 教 学 和 研 究 性 学 习 为 核 心, 探 索 教 学 理 念 培 养 模 式 和 管 理 机 制 的 全 方 位 创 新 继 续 开 展 大 学 生 竞 赛 活 动, 重 点 资 助 在 全 国 具 有 较 大 影 响 和 广 泛 参 与 面 的 大 学 生 竞 赛 活 动, 激 发 大 学 生 的 兴 趣 和 潜 能, 培 养 大 学 生 的 团 队 协 作 意 识 和 创 新 精 神 ( 四 ) 教 学 团 队 与 高 水 平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本 科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重 点 遴 选 和 建 设 一 批 教 学 质 量 高 结 构 合 理 的 教 学 团 队, 建 立 有 效 的 团 队 合 作 的 机 制, 推 动 教 学 内 容 和 方 法 改 革 和 研 究, 促 进 教 学 研 讨 和 教 学 经 验 交 流, 开 发 教 学 资 源, 推 进 教 学 工 作 的 老 中 青 相 结 合, 发 扬 传 帮 带 的 作 用, 加 强 青 年 教 师 培 养 鼓 励 和 支 持 校 内 及 聘 请 国 内 外 著 名 专 家 学 者 和 高 水 平 专 业 人 才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和 开 设 讲 座, 推 动 双 语 教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