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 办 单 位 : 待 定 二 承 办 单 位 : 待 定 三 协 办 单 位 : 待 定 四 合 作 伙 伴 : 待 定 2015-2016 年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联 赛 ( 小 学 女 子 U9 U11 组 ) 竞 赛 规 程 五 参 赛 单 位 :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布 点 学 校 六 竞 赛 地 点 和 分 组 1. 比 赛 地 点 : 待 定 2. 比 赛 分 组 : 待 定 七 竞 赛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八 竞 赛 方 法 : 赛 会 制 九 参 赛 资 格 及 注 册 和 报 名 ( 一 ) 参 赛 资 格 1 小 学 女 子 U9 组 :2006 年 9 月 1 日 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 出 生 小 学 女 子 U11 组 :2004 年 9 月 1 日 至 2006 年 8 月 31 日 出 生 2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包 括 港 澳 台 ), 在 上 海 市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系 统 ( 数 据 信 息 库 ) 登 记 注 册 的 学 生, 并 持 有 有 效 的 上 海 市 学 生 电 子 学 籍 卡 且 在 校 就 读 3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联 盟 布 点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4 凡 报 名 参 赛 学 生 必 须 代 表 学 籍 所 在 学 校 参 加 比 赛 ( 借 读 生 不 具 备 参 赛 资 格 ), 每 名 参 赛 学 生 仅 可 参 加 一 个 组 别, 不 可 重 复 参 赛 5 年 龄 小 于 初 中 组 报 名 年 龄 段 的 运 动 员 按 照 初 中 学 龄 段 组 参 赛, 但 需 提 供 区 县 教 育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 年 龄 大 于 初 中 组 报 名 年 龄 段 的 运 动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届 联 赛 ( 一 ) 参 赛 资 格 1 小 学 男 子 U9 组 :2006 年 9 月 1 日 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 出 生 小 学 男 子 U11 组 :2004 年 9 月 1 日 至 2006 年 8 月 31 日 出 生 2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包 括 港 澳 台 ), 在 上 海 市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系 统 ( 数 据 信 息 库 ) 登 记 注 册 的 学 生, 并 持 有 有 效 的 上 海 市 学 生 电 子 学 籍 卡 且 在 校 就 读 3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联 盟 布 点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4 凡 报 名 参 赛 学 生 必 须 代 表 学 籍 所 在 学 校 参 加 比 赛 ( 借 读 生 不 具 备 参 赛 资 格 ) 5 年 龄 小 于 本 组 报 名 年 龄 段 的 运 动 员 按 照 本 组 学 龄 段 组 参 赛, 但 需 提 供 区 县 教 育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 年 龄 大 于 本 组 报 名 年 龄 段 的 运 动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届 联 赛 ( 二 ) 注 册 报 名 1 小 学 女 子 U9 组 : 每 队 可 报 领 队 1 名 主 教 练 员 1 名 助 理 教 练 1 名 队 医 1 名 工 作 人 员 1 名 运 动 员 10 名 ; 小 学 女 子 U11 组 : 每 队 可 报 领 队 1 名 主 教 练 员 1 名 助 理 教 练 1 名 队 医 1 名 工 作 人 员 1 名 运 动 员 16 名 2 联 赛 决 赛 阶 段 各 参 赛 代 表 队 必 须 于 12 月 1 日 前 在 联 盟 注 册 系 统 1
(http://user.ssfl.cn/accounts/login/) 上 完 成 注 册 及 参 赛 报 名 工 作, 注 册 信 息 包 括 : 学 校 信 息 ( 学 校 全 称 学 校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球 队 信 息 ( 球 队 LOGO 或 校 徽 球 队 集 体 照 200 字 球 队 介 绍 球 队 参 赛 保 险 证 明 ); 领 队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 姓 名 联 系 手 机 ); 教 练 信 息 (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教 练 员 等 级 近 期 报 名 照 联 系 手 机 ); 球 员 信 息 ( 姓 名 性 别 户 籍 民 族 近 期 报 名 照 身 份 证 号 学 籍 号 联 系 邮 箱 联 系 手 机 年 级 班 级 场 上 位 置 球 员 号 码 监 护 人 姓 名 监 护 人 联 系 手 机 监 护 人 关 系 ), 上 述 所 列 注 册 信 息 均 为 必 填 项 3 12 月 1 日 联 赛 决 赛 阶 段 参 赛 报 名 截 止 后, 各 区 县 分 联 盟 在 联 盟 注 册 系 统 区 级 平 台 上 统 一 打 印 各 区 县 所 属 参 赛 代 表 队 的 参 赛 报 名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12 月 5 日 前 快 递 至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4 各 参 赛 运 动 队 必 须 办 理 保 险, 保 险 手 续 由 各 参 赛 队 自 行 办 理, 未 保 险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不 得 参 赛 5 参 赛 球 员 注 册 学 籍 号 时, 应 使 用 与 参 赛 组 别 相 对 应 的 上 海 市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系 统 19 位 学 籍 号 6 各 参 赛 学 校 报 名 文 件 : 1) 纸 质 报 名 表 1 份 ( 加 盖 学 校 及 区 县 分 联 盟 公 章 ) 2) 球 队 电 子 全 体 队 员 集 体 照 1 张 ( 像 素 2000 1500 网 上 上 传 ); 个 人 近 期 报 名 照 ( 像 素 300 200 网 上 上 传 ) 3) 参 赛 球 队 LOGO 200 字 介 绍 ( 网 上 上 传 ) 4) 参 赛 队 医 疗 及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证 明 ( 网 上 上 传 ) 5) 参 赛 学 校 领 队 教 练 员 球 员 注 册 信 息 ( 网 上 注 册 ) 6) 参 加 比 赛 的 球 队 名 单 将 于 比 赛 开 始 前 至 少 1 周 在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官 方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示 在 此 期 间, 如 对 公 示 的 运 动 员 的 参 赛 资 格 有 异 议 者, 可 联 系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秘 书 处 竞 赛 部 提 出 申 诉,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据 7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 十 资 格 审 查 1 参 赛 学 生 参 加 本 届 比 赛, 需 在 联 盟 注 册 系 统 上 完 成 注 册 并 提 交 完 整 的 2015-2016 学 年 联 盟 联 赛 报 名 文 件, 通 过 联 盟 竞 赛 委 员 会 的 参 赛 资 格 审 查 方 可 参 赛 2 注 册 审 核 和 管 理 工 作 由 联 赛 竞 赛 委 员 会 负 责 3 参 赛 学 生 参 加 联 赛 需 持 有 联 赛 参 赛 证 十 一 竞 赛 规 则 1 赛 制 : 小 学 女 子 U9 组 : 比 赛 采 用 5 人 制, 若 一 队 少 于 3 人 则 比 赛 不 能 开 始 用 球 为 4 号 球, 每 场 比 赛 替 补 队 员 按 5 人 制 足 球 竞 赛 规 则 执 行 小 学 女 子 U11 组 : 比 赛 采 用 8 人 制, 若 有 一 队 少 于 5 人 则 比 赛 不 能 开 始 用 球 为 4 号 球, 每 场 比 赛 可 替 补 5 名 队 员 2 比 赛 时 间 : 小 学 女 子 U9 组 : 每 场 为 30 分 钟, 上 下 半 场 各 15 分 钟, 中 场 休 息 10 分 钟 小 学 女 子 U11 组 : 每 场 为 40 分 钟, 上 下 半 场 各 20 分 钟, 中 场 休 息 10 分 钟 3 计 分 办 法 1) 每 场 比 赛 均 决 出 胜 负, 规 定 比 赛 时 间 内 胜 队 得 3 分, 负 队 得 0 分 ; 规 定 比 赛 时 间 内 平 局, 2
则 罚 球 点 球 决 出 胜 负, 胜 队 得 2 分 负 队 得 1 分 2) 小 组 赛 中 积 分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3) 小 组 赛 中 如 果 两 队 或 两 队 以 上 积 分 相 等, 则 依 次 按 积 分 相 等 队 间 比 赛 的 积 分 净 胜 球 和 进 球 数,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 如 仍 相 等, 则 以 积 分 相 等 队 在 同 一 循 环 全 部 比 赛 中 的 净 胜 球 进 球 数,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 如 再 相 等, 则 抽 签 决 定 名 次 4) 罚 球 点 球 决 出 胜 负 办 法, 以 互 罚 点 球 ( U9:3+1;U11:5+1) 的 办 法 决 定 胜 负 4 弃 赛 和 罢 赛 1)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运 动 员 参 加 比 赛, 则 该 名 运 动 员 所 属 球 队 此 场 比 赛 按 弃 权 处 理 : a. 未 报 名 b. 处 在 停 赛 期 c. 正 在 仲 裁 过 程 中 尚 未 被 允 许 参 赛 2)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球 队 属 比 赛 罢 赛 : a. 并 非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且 未 获 得 赛 事 组 委 会 批 准 而 未 按 赛 程 规 定 参 加 比 赛, 拒 绝 按 照 赛 事 组 委 会 的 安 排 参 加 补 赛 或 改 期 赛 事 b. 拒 绝 按 照 当 值 裁 判 员 要 求, 在 5 分 钟 内 恢 复 中 断 的 比 赛 c. 中 途 退 出 联 赛 3) 弃 赛 和 罢 赛 的 处 理 : a. 若 一 方 球 队 比 赛 弃 权 或 罢 赛, 则 另 一 方 球 队 以 3:0 获 胜, 若 比 赛 实 际 比 分 超 过 3:0, 则 以 当 时 的 实 际 结 果 为 准 b. 若 双 方 球 队 皆 比 赛 弃 权 或 罢 赛, 则 双 方 本 场 比 赛 均 无 成 绩, 双 方 同 计 0 分 c. 无 故 弃 赛 的 球 队 则 取 消 本 次 比 赛 参 赛 资 格 和 所 有 成 绩 5 着 装 要 求 : 1) 双 方 运 动 员 必 须 穿 着 颜 色 统 一 印 有 清 晰 号 码 的 比 赛 服 ; 主 场 球 队 着 深 色, 客 场 球 队 着 浅 色 2) 队 长 必 须 佩 戴 队 长 袖 标 3) 运 动 员 穿 足 球 鞋, 并 配 戴 护 腿 板 6 执 行 中 国 足 协 最 新 审 定 出 版 的 足 球 竞 赛 规 则 十 二 比 赛 监 督 及 裁 判 员 1 赛 事 督 导 由 联 盟 赛 事 督 导 委 员 会 派 遣, 协 调 赛 区 工 作, 并 对 比 赛 赛 区 工 作 进 行 评 定, 向 联 盟 赛 事 督 导 委 员 会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2 裁 判 长 裁 判 员 由 联 盟 裁 判 委 员 会 选 派 3 裁 判 长 裁 判 员 必 须 遵 守 联 盟 裁 判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和 规 定 十 三 申 诉 及 仲 裁 本 赛 事 申 诉 事 宜 采 取 举 证 原 则, 按 总 则 第 16 条 要 求 由 联 盟 联 赛 委 员 会 直 接 负 责 受 理 十 四 奖 励 录 取 名 次 及 计 分 方 法 1 各 组 别 参 赛 队 伍 数 大 于 等 于 9 支, 录 取 比 赛 前 8 名 2 各 组 别 参 赛 队 伍 数 小 于 9 支, 按 实 际 参 赛 队 伍 数 减 一 录 取 名 次 3 本 届 比 赛 为 获 得 各 组 别 一 二 三 名 的 运 动 队 颁 发 奖 杯 ; 获 得 名 次 的 运 动 队 颁 发 奖 状 4 评 选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优 秀 参 赛 组 织 奖 优 秀 竞 赛 组 织 奖 等 奖 项 十 五 规 定 3
按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联 赛 总 则 第 五 章 制 定 的 办 法 执 行 本 届 比 赛 各 承 办 单 位 需 按 要 求 规 范 制 作 竞 赛 秩 序 册,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1 赛 事 组 委 会 机 构 2 联 赛 规 程 3 纪 律 规 定 4 运 动 员 手 守 则 教 练 员 守 则 裁 判 员 守 则 5 参 赛 队 人 员 名 单 6 比 赛 日 程 7 比 赛 积 分 表 十 六 处 罚 1 运 动 队 在 报 名 及 比 赛 过 程 中, 若 有 弄 虚 作 假 冒 名 顶 替 的 行 为, 将 按 比 赛 弃 权 论 处, 并 停 止 其 学 校 一 年 以 上 的 注 册 及 比 赛 资 格 2 一 方 运 动 队 无 故 迟 到 15 分 钟 以 上 未 按 正 常 规 定 比 赛 时 间 出 席 的, 将 按 该 队 弃 权 论 处, 判 该 队 0:3 负 3 在 规 定 比 赛 日 中, 如 有 打 架 违 反 竞 赛 道 德 的 运 动 员 运 动 队,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由 联 盟 联 赛 委 员 会 作 出 停 赛 处 罚, 或 取 消 该 运 动 员 及 运 动 队 全 年 度 比 赛 资 格 4 在 联 赛 中, 运 动 员 被 裁 判 员 累 积 出 示 黄 牌 2 次 或 在 一 场 比 赛 中 被 裁 判 员 直 接 出 示 红 牌 的, 若 联 赛 委 员 会 未 追 加 处 罚, 将 自 然 停 赛 一 场 a 在 一 场 比 赛 中, 因 2 张 黄 牌 而 被 出 示 红 牌 的, 该 黄 牌 不 作 累 计 b 在 一 场 比 赛 中, 得 到 1 张 黄 牌 后 又 被 裁 判 员 直 接 出 示 红 牌 的, 该 黄 牌 仍 作 累 计 5 运 动 员 在 比 赛 年 度 内, 只 能 代 表 所 在 学 校 参 加 比 赛 违 反 此 规 定 的 运 动 员 一 经 查 处, 将 被 取 消 本 年 度 内 所 有 比 赛 资 格, 其 所 属 球 队 相 关 比 赛 成 绩 判 为 0:3 负 ; 若 已 举 行 的 比 赛 实 际 比 分 差 距 大 于 3 球, 则 以 实 际 比 分 为 准 6 若 一 支 运 动 队 中 途 退 出 比 赛 或 被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则 所 有 与 之 比 赛 队 伍 的 比 分 均 计 为 3:0 获 胜 7 如 果 参 赛 学 校 违 反 运 动 员 参 赛 资 格 问 题, 取 消 该 学 校 本 次 比 赛 所 有 成 绩 8 凡 被 取 消 注 册 资 格 的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需 报 联 盟 联 赛 委 员 会 备 案 十 七 保 险 各 参 赛 队 必 须 为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办 理 比 赛 期 间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和 医 疗 保 险 十 八 赛 场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详 见 2012 年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执 行 指 南 十 九 本 规 程 由 2015-2016 年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联 赛 组 委 会 负 责 解 释 2015-2016 年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联 赛 组 委 会 2015 月 11 月 4
一 主 办 单 位 : 待 定 二 承 办 单 位 : 待 定 三 协 办 单 位 : 待 定 四 合 作 伙 伴 : 待 定 2015-2016 年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联 赛 ( 初 中 女 子 U13 U15 组 ) 竞 赛 规 程 五 参 赛 单 位 :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布 点 学 校 六 竞 赛 地 点 和 分 组 1. 比 赛 地 点 : 待 定 2. 比 赛 分 组 : 待 定 七 竞 赛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12 月 八 竞 赛 方 法 : 赛 会 制 九 参 赛 资 格 及 注 册 报 名 ( 一 ) 参 赛 资 格 1 初 中 女 子 U13 组 :2002 年 9 月 1 日 至 2004 年 8 月 31 日 出 生 初 中 女 子 U15 组 :2000 年 9 月 1 日 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 出 生 2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包 括 港 澳 台 ), 在 上 海 市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系 统 ( 数 据 信 息 库 ) 登 记 注 册 的 学 生, 并 持 有 有 效 的 上 海 市 学 生 电 子 学 籍 卡 且 在 校 就 读 3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联 盟 布 点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4 凡 报 名 参 赛 学 生 必 须 代 表 学 籍 所 在 学 校 参 加 比 赛 ( 借 读 生 不 具 备 参 赛 资 格 ), 每 名 参 赛 学 生 仅 可 参 加 一 个 组 别, 不 可 重 复 参 赛 5 年 龄 小 于 初 中 组 报 名 年 龄 段 的 运 动 员 按 照 初 中 学 龄 段 组 参 赛, 但 需 提 供 区 县 教 育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 年 龄 大 于 初 中 组 报 名 年 龄 段 的 运 动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届 联 赛 ( 二 ) 注 册 报 名 1 初 中 女 子 组 : 每 队 可 报 领 队 1 名 主 教 练 员 1 名 助 理 教 练 1 名 队 医 1 名 工 作 人 员 1 名 运 动 员 16 名 2 联 赛 决 赛 阶 段 各 参 赛 代 表 队 必 须 于 12 月 1 日 前 在 联 盟 注 册 系 统 (http://user.ssfl.cn/accounts/login/) 上 完 成 注 册 及 参 赛 报 名 工 作, 注 册 信 息 包 括 : 学 校 信 息 ( 学 校 全 称 学 校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球 队 信 息 ( 球 队 LOGO 或 校 徽 球 队 集 体 照 200 字 球 队 介 绍 球 队 参 赛 保 险 证 明 ); 领 队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 姓 名 联 系 手 机 ); 教 练 信 息 (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教 练 员 等 级 近 期 报 名 照 联 系 手 机 ); 球 员 信 息 ( 姓 名 性 别 户 籍 民 族 近 期 报 名 照 身 份 证 号 学 籍 号 联 系 邮 箱 联 系 手 机 年 级 班 级 场 上 位 置 球 员 号 码 监 护 人 姓 名 监 护 人 联 系 手 机 监 护 人 关 系 ), 上 述 所 列 注 册 信 息 均 为 必 填 项 3 12 月 1 日 联 赛 决 赛 阶 段 参 赛 报 名 截 止 后, 各 区 县 分 联 盟 在 联 盟 注 册 系 统 区 级 平 台 上 统 一 打 印 各 区 县 所 属 参 赛 代 表 队 的 参 赛 报 名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12 月 5 日 前 快 递 至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4 各 参 赛 运 动 队 必 须 办 理 保 险, 保 险 手 续 由 各 参 赛 队 自 行 办 理, 未 保 险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不 5
得 参 赛 5 参 赛 球 员 注 册 学 籍 号 时, 应 使 用 与 参 赛 组 别 相 对 应 的 上 海 市 中 小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系 统 19 位 学 籍 号 6 各 参 赛 学 校 报 名 文 件 : 1) 纸 质 报 名 表 1 份 ( 加 盖 学 校 及 区 县 分 联 盟 公 章 ) 2) 球 队 电 子 全 体 队 员 集 体 照 1 张 ( 像 素 2000 1500 网 上 上 传 ); 个 人 近 期 报 名 照 ( 像 素 300 200 网 上 上 传 ) 3) 参 赛 球 队 LOGO 200 字 介 绍 ( 网 上 上 传 ) 4) 参 赛 队 医 疗 及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证 明 ( 网 上 上 传 ) 5) 参 赛 学 校 领 队 教 练 员 球 员 注 册 信 息 ( 网 上 注 册 ) 6) 参 加 比 赛 的 球 队 名 单 将 于 比 赛 开 始 前 至 少 1 周 在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官 方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示 在 此 期 间, 如 对 公 示 的 运 动 员 的 参 赛 资 格 有 异 议 者, 可 联 系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秘 书 处 竞 赛 部 提 出 申 诉,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据 7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 十 资 格 审 查 1 参 赛 学 生 参 加 本 届 比 赛, 需 在 联 盟 注 册 系 统 上 完 成 注 册 并 提 交 完 整 的 2015-2016 学 年 联 盟 联 赛 报 名 文 件, 通 过 联 盟 竞 赛 委 员 会 的 参 赛 资 格 审 查 方 可 参 赛 2 注 册 审 核 和 管 理 工 作 由 联 赛 竞 赛 委 员 会 负 责 3 参 赛 学 生 参 加 联 赛 需 持 有 联 赛 参 赛 证 十 一 竞 赛 规 则 1 赛 制 : 采 用 8 人 制, 若 有 一 队 少 于 5 人 则 比 赛 不 能 开 始 比 赛 用 球 为 5 号 球, 每 场 比 赛 可 替 补 5 名 队 员 2 比 赛 时 间 : 每 场 为 50 分 钟, 上 下 半 场 各 25 分 钟, 中 场 休 息 10 分 钟 3 计 分 办 法 1) 每 场 比 赛 均 决 出 胜 负, 规 定 比 赛 时 间 内 胜 队 得 3 分, 负 队 得 0 分 ; 规 定 比 赛 时 间 内 平 局, 则 罚 球 点 球 决 出 胜 负, 胜 队 得 2 分 负 队 得 1 分 2) 小 组 赛 中 积 分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3) 小 组 赛 中 如 果 两 队 或 两 队 以 上 积 分 相 等, 则 依 次 按 积 分 相 等 队 间 比 赛 的 积 分 净 胜 球 和 进 球 数,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 如 仍 相 等, 则 以 积 分 相 等 队 在 同 一 循 环 全 部 比 赛 中 的 净 胜 球 进 球 数,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 如 再 相 等, 则 抽 签 决 定 名 次 4) 罚 球 点 球 决 出 胜 负 办 法, 以 互 罚 点 球 (5+1) 的 办 法 决 定 胜 负 4 弃 赛 和 罢 赛 1)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运 动 员 参 加 比 赛, 则 该 名 运 动 员 所 属 球 队 此 场 比 赛 按 弃 权 处 理 : a. 未 报 名 b. 处 在 停 赛 期 c. 正 在 仲 裁 过 程 中 尚 未 被 允 许 参 赛 2)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球 队 属 比 赛 罢 赛 : a. 并 非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且 未 获 得 赛 事 组 委 会 批 准 而 未 按 赛 程 规 定 参 加 比 赛, 拒 绝 按 照 赛 事 组 委 会 的 安 排 参 加 补 赛 或 改 期 赛 事 b. 拒 绝 按 照 当 值 裁 判 员 要 求, 在 5 分 钟 内 恢 复 中 断 的 比 赛 c. 中 途 退 出 联 赛 6
3) 弃 赛 和 罢 赛 的 处 理 : a. 若 一 方 球 队 比 赛 弃 权 或 罢 赛, 则 另 一 方 球 队 以 3:0 获 胜, 若 比 赛 实 际 比 分 超 过 3:0, 则 以 当 时 的 实 际 结 果 为 准 b. 若 双 方 球 队 皆 比 赛 弃 权 或 罢 赛, 则 双 方 本 场 比 赛 均 无 成 绩, 双 方 同 计 0 分 c. 无 故 弃 赛 的 球 队 则 取 消 本 次 比 赛 参 赛 资 格 和 所 有 成 绩 5 着 装 要 求 : 1) 双 方 运 动 员 必 须 穿 着 颜 色 统 一 印 有 清 晰 号 码 的 比 赛 服 ; 主 场 球 队 着 深 色, 客 场 球 队 着 浅 色 2) 队 长 必 须 佩 戴 队 长 袖 标 3) 运 动 员 穿 足 球 鞋, 并 配 戴 护 腿 板 6 执 行 中 国 足 协 最 新 审 定 出 版 的 足 球 竞 赛 规 则 十 二 比 赛 监 督 及 裁 判 员 1 赛 事 督 导 由 联 盟 赛 事 督 导 委 员 会 派 遣, 协 调 赛 区 工 作, 并 对 比 赛 赛 区 工 作 进 行 评 定, 向 联 盟 赛 事 督 导 委 员 会 出 具 书 面 报 告 2 裁 判 长 裁 判 员 由 联 盟 裁 判 委 员 会 选 派 3 裁 判 长 裁 判 员 必 须 遵 守 联 盟 裁 判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和 规 定 十 三 申 诉 及 仲 裁 本 赛 事 申 诉 事 宜 采 取 举 证 原 则, 按 总 则 第 16 条 要 求 由 联 盟 联 赛 委 员 会 直 接 负 责 受 理 十 四 奖 励 录 取 名 次 及 计 分 方 法 1 各 组 别 参 赛 队 伍 数 大 于 等 于 9 支, 录 取 比 赛 前 8 名 2 各 组 别 参 赛 队 伍 数 小 于 9 支, 按 实 际 参 赛 队 伍 数 减 一 录 取 名 次 3 本 届 比 赛 为 获 得 各 组 别 一 二 三 名 的 运 动 队 颁 发 奖 杯 ; 获 得 名 次 的 运 动 队 颁 发 奖 状 4 评 选 体 育 道 德 风 尚 奖 优 秀 参 赛 组 织 奖 优 秀 竞 赛 组 织 奖 等 奖 项 十 五 规 定 按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联 赛 总 则 第 五 章 制 定 的 办 法 执 行 本 届 比 赛 各 承 办 单 位 需 按 要 求 规 范 制 作 竞 赛 秩 序 册,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1 赛 事 组 委 会 机 构 2 联 赛 规 程 3 纪 律 规 定 4 运 动 员 手 守 则 教 练 员 守 则 裁 判 员 守 则 5 参 赛 队 人 员 名 单 6 比 赛 日 程 7 比 赛 积 分 表 十 六 处 罚 1 运 动 队 在 报 名 及 比 赛 过 程 中, 若 有 弄 虚 作 假 冒 名 顶 替 的 行 为, 将 按 比 赛 弃 权 论 处, 并 停 止 其 学 校 一 年 以 上 的 注 册 及 比 赛 资 格 2 一 方 运 动 队 无 故 迟 到 15 分 钟 以 上 未 按 正 常 规 定 比 赛 时 间 出 席 的, 将 按 该 队 弃 权 论 处, 判 该 队 0:3 负 3 在 规 定 比 赛 日 中, 如 有 打 架 违 反 竞 赛 道 德 的 运 动 员 运 动 队,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由 联 盟 联 赛 委 员 会 作 出 停 赛 处 罚, 或 取 消 该 运 动 员 及 运 动 队 全 年 度 比 赛 资 格 7
4 在 联 赛 中, 运 动 员 被 裁 判 员 累 积 出 示 黄 牌 2 次 或 在 一 场 比 赛 中 被 裁 判 员 直 接 出 示 红 牌 的, 若 联 赛 委 员 会 未 追 加 处 罚, 将 自 然 停 赛 一 场 a 在 一 场 比 赛 中, 因 2 张 黄 牌 而 被 出 示 红 牌 的, 该 黄 牌 不 作 累 计 b 在 一 场 比 赛 中, 得 到 1 张 黄 牌 后 又 被 裁 判 员 直 接 出 示 红 牌 的, 该 黄 牌 仍 作 累 计 5 运 动 员 在 比 赛 年 度 内, 只 能 代 表 所 在 学 校 参 加 比 赛 违 反 此 规 定 的 运 动 员 一 经 查 处, 将 被 取 消 本 年 度 内 所 有 比 赛 资 格, 其 所 属 球 队 相 关 比 赛 成 绩 判 为 0:3 负 ; 若 已 举 行 的 比 赛 实 际 比 分 差 距 大 于 3 球, 则 以 实 际 比 分 为 准 6 若 一 支 运 动 队 中 途 退 出 比 赛 或 被 取 消 参 赛 资 格, 则 所 有 与 之 比 赛 队 伍 的 比 分 均 计 为 3:0 获 胜 7 如 果 参 赛 学 校 违 反 运 动 员 参 赛 资 格 问 题, 取 消 该 学 校 本 次 比 赛 所 有 成 绩 8 凡 被 取 消 注 册 资 格 的 运 动 队 运 动 员, 需 报 联 盟 联 赛 委 员 会 备 案 十 七 保 险 各 参 赛 队 必 须 为 教 练 员 运 动 员 办 理 比 赛 期 间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和 医 疗 保 险 十 八 赛 场 行 为 规 范 要 求 详 见 2012 年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执 行 指 南 十 九 本 规 程 由 2015-2016 年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联 赛 组 委 会 负 责 解 释 2015-2016 年 上 海 市 校 园 足 球 联 盟 联 赛 组 委 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