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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 5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6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 1 总 则... 12 2 招 标 文 件... 14 3 投 标 文 件... 15 4 投 标... 18 5 开 标... 18 6 评 标... 20 7 合 同 授 予... 20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21 9 纪 律 和 监 督... 21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它 内 容... 23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 随 机 抽 取 法 )... 30 1 评 标 方 法... 30 2 初 步 评 审... 30 3 评 标 程 序... 32 第 4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45 第 1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5 1 一 般 约 定... 45 2 发 包 人 义 务... 49 3 监 理 人... 49 4 承 包 人... 51 5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54 6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55 7 交 通 运 输... 55 8 测 量 放 线... 56 9 施 工 安 全 治 安 保 卫 和 环 境 保 护... 56 10 进 度 计 划... 59 2

11 开 工 和 竣 工 ( 完 工 )... 60 12 暂 停 施 工... 61 13 工 程 质 量... 62 14 试 验 和 检 验... 64 15 变 更... 64 16 价 格 调 整... 66 17 计 量 与 支 付... 68 18 竣 工 验 收 ( 验 收 )... 70 19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责 任... 72 20 保 险... 73 21 不 可 抗 力... 74 22 违 约... 75 23 索 赔... 77 24 争 议 的 解 决... 78 第 2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80 1 一 般 约 定... 80 2 发 包 人 义 务... 81 3 监 理 人... 81 4 承 包 人... 82 5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85 6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85 7 交 通 运 输... 85 8 测 量 放 线... 86 9 施 工 安 全 治 安 保 卫 和 环 境 保 护... 86 10 进 度 计 划... 86 11 开 工 和 竣 工 ( 完 工 )... 87 12 暂 停 施 工... 87 13 工 程 质 量... 87 14 试 验 和 检 验... 88 15 变 更... 88 16 价 格 调 整... 89 17 计 量 与 支 付... 89 18 竣 工 验 收 ( 验 收 )... 91 3

19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责 任... 92 20 保 险... 92 21 不 可 抗 力... 92 24 争 议 的 解 决... 93 第 3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94 第 5 章 工 程 发 包 价... 97 第 二 卷... 104 第 6 章 图 纸 ( 招 标 图 纸 )... 104 3 招 标 图 纸 目 录... 104 第 三 卷... 105 第 7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合 同 技 术 条 款 )... 105 第 1 章 一 般 规 定... 105 第 2 章 施 工 临 时 设 施... 112 第 3 章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117 第 4 章 环 境 保 护 和 水 土 保 持... 120 第 6 章 土 方 明 挖... 125 第 13 章 土 石 方 填 筑 工 程... 130 第 14 章 混 凝 土 工 程... 136 第 21 章 钢 闸 门 及 启 闭 机 安 装... 146 第 23 章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153 第 四 卷... 166 第 8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66 一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169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170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171 四 投 标 保 证 金... 171 六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172 七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表... 174 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175 九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178 十 不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承 诺 书... 179 4

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已 由 阿 克 苏 地 区 水 利 局 以 阿 地 水 [2015] 352 号 文 批 准 兴 建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于 中 央 补 助 资 金, 项 目 法 人 为 拜 城 县 水 利 局 水 管 总 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新 疆 全 统 工 程 造 价 编 审 有 限 公 司 现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可 对 该 项 目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 本 工 程 位 于 拜 城 县 境 内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为 : 拜 城 县 温 巴 什 渠 首 喀 普 斯 浪 河 红 旗 北 干 渠 渠 首 亚 吐 尔 堤 防 工 程 克 孜 尔 堤 防 工 程 赛 里 木 堤 防 工 程 木 扎 提 河 河 控 导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本 次 施 工 招 标 为 一 个 标 段, 评 标 办 法 采 用 随 机 抽 取 法, 经 招 标 人 确 定 的 发 包 价 为 1610220.50 元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投 标 人 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具 备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含 三 级 ) 以 上 资 质, 并 持 有 新 疆 水 利 学 会 施 工 专 业 委 员 会 核 发 的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市 场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证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3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2016 年 6 月 2 日 至 2016 年 6 月 6 日 在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网 站 (www.xjslt.gov.cn) 对 应 招 标 公 告 栏 免 费 下 载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 10:30, 地 点 为 阿 克 苏 地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四 楼 开 标 室 ( 市 北 大 街 5-1 号 ) 5.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踏 勘 现 场 和 投 标 预 备 会 招 标 人 不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7.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新 疆 经 济 报 新 疆 信 息 网 新 疆 水 利 网 及 阿 克 苏 地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网 上 发 布 8.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拜 城 县 水 利 局 水 管 总 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新 疆 全 统 工 程 造 价 编 审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拜 城 县 建 设 路 6 号 地 址 : 阿 克 苏 市 南 大 街 7 号 电 话 :13899200135 电 话 :0997-2201281 2200212 联 系 人 : 李 冲 传 真 :0997-2200212 2200221 联 系 人 : 马 金 平 敬 秀 琴 2016 年 5 月 28 日 5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 称 : 拜 城 县 水 利 局 水 管 总 站 1.1.2 招 标 人 地 址 : 拜 城 县 建 设 路 6 号 联 系 人 : 李 冲 电 话 :13899200135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新 疆 全 统 工 程 造 价 编 审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阿 克 苏 市 南 大 街 7 号 ( 全 统 大 厦 二 楼 ) 联 系 人 : 马 金 平 敬 秀 琴 电 话 :0997-2201281 2200212 1.1.4 项 目 名 称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1.1.5 建 设 地 点 拜 城 县 境 内 1.1.6 现 场 管 理 机 构 拜 城 县 水 利 局 水 管 总 站 1.1.7 设 计 人 / 1.1.8 监 理 人 / 1.1.9 代 建 机 构 / 1.2.1 资 金 来 源 中 央 补 助 资 金 1.2.2 出 资 比 例 无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到 位 1.3.1 招 标 范 围 拜 城 县 温 巴 什 渠 首 喀 普 斯 浪 河 红 旗 北 干 渠 渠 首 亚 吐 尔 堤 防 工 程 克 孜 尔 堤 防 工 程 赛 里 木 堤 防 工 程 木 扎 提 河 河 控 导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1.3.2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6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6 月 20 日 ; 计 划 完 工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8 日 1.3.3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资 质 要 求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具 备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含 三 级 ) 以 上 资 质, 并 持 有 新 疆 水 利 学 会 施 工 专 业 委 员 会 核 发 的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市 场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证 及 建 设 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财 务 要 求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1.4.1 破 产 或 其 它 关 停 并 转 现 象 ;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业 绩 要 求 : 过 去 3 年 中 承 担 过 至 少 两 项 类 似 性 质 和 信 誉 复 杂 程 度 施 工 业 绩 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 不 包 括 近 3 年 新 增 资 质 的 水 利 施 工 企 业 ); 信 誉 要 求 : 近 3 年 所 承 揽 的 工 程 在 施 工 期 间 无 延 误 工 期 无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现 象 ;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建 造 师, 下 同 ):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 自 治 区 外 施 工 企 业 具 有 一 级 水 利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 并 取 得 水 利 专 业 6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及 以 上 职 称, 以 及 由 水 利 部 或 注 册 地 所 属 省 水 利 厅 颁 发 的 B 类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拟 投 入 该 工 程 的 建 造 师 必 须 注 册 在 投 标 单 位, 须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并 具 有 3 年 以 上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经 历 及 至 少 3 个 与 本 工 程 性 质 规 模 相 当 项 目 的 施 工 管 理 业 绩 ; 签 订 合 同 时 建 造 师 相 关 证 书 证 件 的 原 件 必 须 交 予 业 主 保 管, 竣 工 验 收 后 归 还 ; 技 术 负 责 人 资 格 : 具 有 水 利 工 程 专 业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并 取 得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具 有 3 年 以 上 类 似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经 验 且 至 少 担 任 过 1 项 类 似 本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附 真 实 合 格 有 效 的 业 绩 证 明 文 件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文 件 业 主 对 其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评 价 为 准 ;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 取 得 由 新 疆 水 利 厅 ( 或 注 册 地 所 属 省 区 水 利 厅 ) 颁 发 的 C 类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造 价 执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 取 得 全 国 水 利 工 程 造 价 工 程 师 资 格 或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水 利 专 业 造 价 员 资 格 并 注 册 或 备 案 在 投 标 人 名 下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以 上 人 员 专 业 均 须 为 水 利 专 业 其 他 要 求 : 1)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水 利 工 程 造 价 执 业 人 员 均 须 在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进 行 从 业 单 位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2)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中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3)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人 员 均 应 为 公 司 在 职 职 工 ( 须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和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1.9.1 踏 勘 现 场 招 标 人 不 集 中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踏 勘,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卷 第 7 章 工 程 概 况 1.1.1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组 织 召 开 1.10.3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3 日 10:30 时, 投 标 文 件 和 商 务 报 价 的 电 子 版 (U 盘 光 盘 各 1 份 ) 应 分 别 面 交 代 理 机 构 登 记 备 案, 如 不 提 供 商 务 报 价 的 电 子 版, 则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接 受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1.12 偏 离 除 国 家 规 范 及 标 准 允 许 的 偏 差 外, 其 余 内 容 不 允 许 偏 离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构 成 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7 天 前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3 日 上 午 10:30 时 7

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从 水 利 厅 建 管 处 负 责 的 项 目 对 应 的 招 标 公 告 下 获 澄 清 的 时 间 取 2.3.2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从 水 利 厅 建 管 处 负 责 的 项 目 对 应 的 招 标 公 告 下 获 修 改 的 时 间 取 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构 成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有 效 期 30 天, 从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起 计 算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2)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其 基 本 帐 户 转 出 且 已 交 存 的 有 效 凭 证, 包 括 : 投 标 人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转 帐 支 票 或 电 汇 单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开 具 的 财 务 收 据 原 件 (3)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0000 元 ( 大 写 ) 叁 万 元 整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3 日 ( 不 包 括 休 息 日 节 假 日, 须 于 2016 年 6 月 7 日 星 期 二 前 ) 下 午 18:00( 北 京 时 间 ) 须 到 帐 (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和 标 段 ), 以 新 疆 全 统 工 程 造 价 编 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当 日 出 具 证 明 为 准 未 按 期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招 标 人 指 定 的 以 下 银 行 帐 户 : 单 位 名 称 : 新 疆 全 统 工 程 造 价 编 审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阿 克 苏 市 健 康 路 支 行 银 行 行 号 : 105891000089 账 号 :65050169605000000034 联 系 人 : 薛 萍 敬 秀 琴 联 系 电 话 :0997-2200212 18709970022 单 位 地 址 : 阿 克 苏 市 南 大 街 7 号 全 统 大 厦 二 楼 只 有 确 认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后 才 予 开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证 明,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5.2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近 三 年 ( 从 投 标 截 止 日 往 前 推 算,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份 要 求 为 准 ) 承 接 过 类 似 工 程 3.5.4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2013 2014 2015 年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3.7.3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名 盖 章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除 封 面 封 底 目 录 分 隔 页 外, 其 余 每 一 页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人 确 认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即 为 投 标 报 价 ( 含 发 包 价 汇 总 表 分 类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 等 应 当 由 水 利 造 价 执 业 人 员 逐 页 签 名 加 盖 水 利 造 8

3.7.4 投 标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3.7.5 装 订 要 求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2 开 标 程 序 价 ( 师 或 员 ) 执 业 印 章 和 投 标 人 印 章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修 改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以 上 人 员 应 当 是 注 册 在 本 单 位, 并 已 在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库 登 记 的 人 员,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共 5 份,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电 子 文 档 (U 盘 光 盘 各 1 份 ) 如 不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应 采 用 A4 纸 印 刷 ( 图 表 页 可 例 外 ),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编 制 目 录 和 页 码, 并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所 投 标 段 名 称 :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合 同 编 号 :BCX2016-gyxwxxm-01 招 标 人 名 称 : 拜 城 县 水 利 局 水 管 总 站 招 标 人 的 地 址 : 拜 城 县 建 设 路 6 号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文 件 在 2016 年 6 月 13 日 上 午 10 时 30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阿 克 苏 地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四 楼 开 标 室 ( 阿 克 苏 市 北 大 街 5-1 号 ) 否 是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3 日 10:30 时 (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阿 克 苏 地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四 楼 开 标 室 ( 阿 克 苏 市 北 大 街 5-1 号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当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当 是 已 在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库 登 记 的 人 员,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停 止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确 认 投 标 人 数 量 是 否 符 合 开 标 要 求 ; (2)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标 会 开 始,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3)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确 认 投 标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到 场 ; (4) 宣 布 主 持 人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督 人 等 工 作 人 员 姓 名 ; (5)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按 照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的 逆 序 依 次 开 标 ; (6) 由 监 督 人 依 次 查 验 以 下 内 容, 宣 布 查 验 结 果 : 9

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是 否 完 好 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2)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须 以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格 式 为 准, 否 则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 3) 投 标 人 是 否 持 有 自 治 区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建 设 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原 件 ; 4)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已 信 息 登 记 ; 5) 投 标 人 是 否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中 转 出 且 已 交 存 的 有 效 凭 证 ( 包 括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转 帐 支 票 或 电 汇 单 代 理 机 构 开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 6) 投 标 人 是 否 递 交 有 效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及 发 包 单 价 投 标 人 确 认 承 诺 函 原 件 ( 一 式 四 份 ); 7)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供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有 效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社 部 门 出 具 的 是 否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证 明 原 件 ; 8) 投 标 人 是 否 在 不 能 参 与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投 标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处 罚 期 内 ; 9) 已 确 认 属 于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7) 经 查 验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开 标 人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封, 唱 标 人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8)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督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表 上 签 名 确 认 (9) 开 标 结 束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上 述 开 标 过 程 做 好 记 录, 存 档 备 查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由 5 人 组 成, 其 中 经 济 和 技 术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评 委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招 标 人 派 一 名 具 有 相 应 水 平, 且 熟 悉 招 标 项 目 工 程 经 济 或 者 技 术 要 求 的 代 表 参 加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在 水 利 工 程 评 标 专 家 库 阿 克 苏 分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是 7.3.1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可 采 取 汇 票 或 现 金 等 形 式 交 纳 至 发 包 人 指 定 账 户, 并 按 自 治 区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履 约 保 证 金 额 : 合 同 价 款 ( 不 含 暂 列 金 额 ) 的 5%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它 内 容 10.1 类 似 项 目 指 中 标 价 ( 或 工 程 规 模 )300 万 元 以 上 的 3 个 工 程 项 目 10.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本 项 目 不 提 供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与 书 面 形 式 一 致 10

的 已 确 认 承 诺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及 各 项 目 价 格 电 子 版 的 EXCEL 格 式, 份 数 : 壹 份 10.3 原 件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须 携 带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市 场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证 建 设 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以 上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其 基 本 帐 户 中 转 出 且 已 交 存 的 有 效 凭 证 ( 包 括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转 帐 支 票 或 电 汇 单 代 理 机 构 开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有 效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人 社 部 门 出 具 的 是 否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证 明 原 件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原 件, 交 由 监 督 人 核 对 后 归 还 以 上 证 件 均 须 原 件, 缺 一 不 可,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不 接 受 公 证 件, 否 则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敬 请 各 投 标 人 注 意! 10.4 中 标 后 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另 行 商 榷, 但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10.5 合 同 价 形 式 分 类 分 项 工 程 为 单 价 不 变 合 同 形 式, 措 施 项 目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均 为 总 价 承 包 项 目 形 式, 其 中 : 安 全 生 产 及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应 根 据 新 水 办 建 管 2012 13 号 文 规 定 按 建 安 工 作 量 的 1.5% 计 取 10.7 评 标 办 法 及 发 包 价 本 次 评 标 办 法 参 照 新 水 厅 2014 41 号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规 定, 采 用 随 机 抽 取 法, 施 工 发 包 价 为 : 1610220.50 元 10.8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本 工 程 中 标 结 果 将 于 开 标 后 三 日 内 在 新 疆 水 利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 中 标 候 选 人 及 其 投 标 报 价, 投 入 项 目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的 姓 名 资 格 证 号,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公 示 期 三 天 10.9 其 他 为 了 加 强 潜 在 投 标 人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施 工 力 量 人 员 的 管 理,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须 到 开 标 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项 目 经 理 须 是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 开 标 至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和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的 人, 不 得 更 换 ), 且 项 目 经 理 须 携 带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原 件 和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若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项 目 经 理 未 到 开 标 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接 受 重 要 提 示 : 本 次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须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不 接 受 其 他 任 何 证 明 和 相 关 证 件 ),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须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原 件 在 开 标 现 场 由 监 督 人 员 招 标 人 共 同 查 验 所 携 带 证 件 是 否 真 实 ( 上 网 查 证 和 用 身 份 证 识 别 器 查 验 其 真 实 性 ), 若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证 件 是 伪 造 的, 除 投 标 为 无 效 标 外, 还 将 没 收 其 伪 造 证 件, 并 将 其 单 位 的 行 为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11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本 标 段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拜 城 县 水 利 局 水 管 总 站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新 疆 全 统 工 程 造 价 编 审 有 限 公 司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拜 城 县 境 内 1.1.6 本 招 标 项 目 现 场 管 理 机 构 : 拜 城 县 水 利 局 水 管 总 站 1.1.7 本 招 标 项 目 设 计 人 :/ 1.1.8 本 招 标 项 目 监 理 人 : 招 标 人 确 定 1.1.9 本 招 标 项 目 代 建 机 构 : 无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 中 央 补 助 资 金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无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已 落 实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拜 城 县 温 巴 什 渠 首 喀 普 斯 浪 河 红 旗 北 干 渠 渠 首 亚 吐 尔 堤 防 工 程 克 孜 尔 堤 防 工 程 赛 里 木 堤 防 工 程 木 扎 提 河 河 控 导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6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6 月 20 日 ; 计 划 完 工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8 日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要 求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具 备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含 三 级 ) 以 上 资 质, 并 持 有 新 疆 水 利 学 会 施 工 专 业 委 员 会 核 发 的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市 场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证 及 建 设 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2) 财 务 要 求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破 产 或 其 它 关 停 并 转 现 象 ; (3) 业 绩 要 求 : 过 去 3 年 中 承 担 过 至 少 两 项 类 似 性 质 和 复 杂 程 度 施 工 业 绩 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 不 包 括 近 3 年 新 增 资 质 的 水 利 施 工 企 业 ); (4) 信 誉 要 求 : 近 3 年 所 承 揽 的 工 程 在 施 工 期 间 无 延 误 工 期 无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现 象 ; (5)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 建 造 师, 下 同 ):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 自 治 区 外 施 工 企 业 具 有 一 级 水 利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 并 取 得 水 利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及 以 上 职 称, 以 及 由 水 利 部 或 注 册 地 所 属 省 水 利 厅 颁 发 的 B 类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拟 投 入 该 工 程 的 建 造 师 必 须 注 册 在 投 标 单 位, 须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并 具 有 3 年 以 上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经 历 及 至 少 3 个 与 本 工 程 性 质 规 模 相 当 项 目 的 施 工 管 理 业 绩 ; 签 订 合 同 时 建 造 师 相 关 证 书 证 件 的 原 件 必 须 交 予 业 主 保 管, 竣 工 验 收 后 归 还 ; (6) 技 术 负 责 人 资 格 : 具 有 水 利 工 程 专 业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并 取 得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具 有 3 年 以 上 类 似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经 验 且 至 少 担 任 过 1 项 类 似 本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附 真 实 合 格 有 效 的 业 绩 证 明 文 件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文 件 12

业 主 对 其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评 价 为 准 ; (7)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 取 得 由 新 疆 水 利 厅 ( 或 注 册 地 所 属 省 区 水 利 厅 ) 颁 发 的 C 类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8)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9) 造 价 执 业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 取 得 全 国 水 利 工 程 造 价 工 程 师 资 格 或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水 利 专 业 造 价 员 资 格 并 注 册 或 备 案 在 投 标 人 名 下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10) 其 他 要 求 : 1)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水 利 工 程 造 价 执 业 人 员 均 须 在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进 行 从 业 单 位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2)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中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3)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人 员 均 应 为 公 司 在 职 职 工 (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和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 1.4.2 本 工 程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和 答 疑 会 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13

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1.11 分 包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 本 工 程 不 允 许 分 包 1.12 偏 离 投 标 文 件 除 国 家 规 范 及 标 准 允 许 的 偏 差 外, 其 余 内 容 不 允 许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的 非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其 处 理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工 程 发 包 价 ; (6) 图 纸 ;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8)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编 制 依 据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007 年 版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水 利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1-2007;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2009 年 版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合 同 技 术 条 款 )(2009 年 版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613 号 ( 2012 年 2 月 1 日 期 施 行 ); 6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细 则 ( 新 水 厅 2014 39 号 ) 7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 新 水 厅 2014 41 号 ) 8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厅 相 关 文 件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和 有 异 议 的, 应 匿 名 将 问 题 以 文 件 形 式 发 送 到 水 利 厅 建 设 与 管 理 处 指 定 的 公 共 邮 箱 xjslzbwjcs@163.com,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7 天 前, 招 标 人 将 澄 清 的 内 容 以 文 件 形 式 发 送 到 指 定 公 共 邮 箱 xjslzbgg@163.com, 水 利 厅 建 管 处 负 责 在 该 项 目 对 应 的 招 标 公 告 下 发 布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2.2.3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发 包 价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匿 名 将 问 题 以 文 件 形 式 发 送 到 水 利 厅 建 设 与 管 理 处 指 定 的 公 共 邮 箱 xjslzbwjcs@163.com 招 标 人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答 复 投 标 人 可 从 水 利 厅 建 管 处 负 责 的 项 目 对 应 的 招 标 公 告 下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不 进 行 确 认 14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7 天 前, 招 标 人 应 将 修 改 的 内 容 以 文 件 形 式 发 送 到 指 定 公 共 邮 箱 xjslzbgg@163.com, 水 利 厅 建 管 处 负 责 在 该 项 目 对 应 的 招 标 公 告 下 发 布 2.3.2 投 标 人 应 在 该 项 目 对 应 的 招 标 公 告 下 获 取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不 进 行 确 认 3 投 标 文 件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投 标 保 证 金 ; (4) 已 确 认 承 诺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及 发 包 单 价 ( 含 发 包 价 汇 总 表 分 类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 (5)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7)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8) 不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承 诺 书 ; (9)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3.2 投 标 文 件 要 求 3.2.1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除 封 面 封 底 目 录 分 隔 页 外, 其 余 每 一 页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人 确 认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即 为 投 标 报 价 ( 含 发 包 价 汇 总 表 分 类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 等 应 当 由 水 利 造 价 执 业 人 员 逐 页 签 名 加 盖 水 利 造 价 ( 师 或 员 ) 执 业 印 章 和 投 标 人 印 章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修 改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以 上 人 员 应 当 是 注 册 在 本 单 位, 并 已 在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库 登 记 的 人 员,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3.2.2 发 包 价 总 价 及 发 包 单 价 确 认 并 承 诺 投 标 人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发 布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及 发 包 单 价 进 行 承 诺 具 体 详 见 发 包 价 总 价 及 发 包 单 价 投 标 人 确 认 承 诺 函 附 件 一 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5 章 工 程 发 包 价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进 行 确 认 承 诺, 投 标 人 不 得 随 意 增 加 删 除 或 涂 改 招 标 文 件 第 5 章 工 程 发 包 价 中 的 任 何 内 容 工 程 发 包 价 中 列 明 的 所 有 需 要 填 写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投 标 人 均 应 填 写 ; 未 填 写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确 认 承 诺 函 违 背 了 招 标 人 真 实 意 思 的,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3.2.3 投 标 报 价 ( 经 投 标 人 承 诺 并 确 认 的 发 包 总 价 ) 应 包 括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为 去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工 作 需 支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拟 获 得 的 利 润, 并 考 虑 了 应 承 担 的 风 险 3.2.4 招 标 代 理 费 及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编 制 费 (1) 招 标 代 理 费 依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降 低 部 分 建 设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1]534 号 ) 的 规 定 : 中 标 金 额 在 5 亿 元 以 下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基 准 价 仍 按 国 家 计 委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 15

[2002]1980 号,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附 件 规 定 执 行 按 办 法 附 件 规 定 计 算 的 收 费 额 为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全 过 程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但 不 含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标 底 或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费, 该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计 入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不 再 单 独 列 项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中 标 金 额 ( 万 元 ) 工 程 招 标 备 注 100 以 下 1.00% 100~500 0.7% 500~1000 0.55% 1000~5000 0.35%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按 文 件 规 定 的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2)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编 制 费 用 标 准 按 ( 中 价 协 [2013]35 号 文 ) 执 行,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费, 该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计 入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不 再 单 独 列 项 (3)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费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编 制 费 用 标 准 按 ( 中 价 协 [2013]35 号 ) 执 行,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费, 该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计 入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不 再 单 独 列 项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其 投 标 失 效,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2)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其 基 本 帐 户 转 出 且 已 交 存 的 有 效 凭 证, 包 括 : 投 标 人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转 帐 支 票 或 电 汇 单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开 具 的 财 务 收 据 原 件 (3)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0000 元 ( 大 写 ) 叁 万 元 整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3 日 ( 不 包 括 休 息 日 节 假 日, 须 于 2016 年 6 月 7 日 星 期 二 前 ) 下 午 18:00( 北 京 时 间 ) 须 到 帐, 以 新 疆 全 统 工 程 造 价 编 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当 日 出 具 证 明 为 准 未 按 期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单 位 名 称 : 新 疆 全 统 工 程 造 价 编 审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阿 克 苏 市 健 康 路 支 行 银 行 行 号 : 105891000089 账 号 :65050169605000000034 传 真 :0997-2200212 联 系 人 : 薛 萍 敬 秀 琴 16

联 系 电 话 :0997-2200212 18709970022 单 位 地 址 : 阿 克 苏 市 南 大 街 7 号 ( 全 统 大 厦 二 楼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的 帐 户 转 出, 视 为 投 标 人 互 相 串 通 投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敬 请 各 投 标 人 注 意! 有 该 账 户 的 单 位 根 据 银 行 进 账 单 给 投 标 人 出 具 收 款 收 据, 在 开 标 时 作 为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 投 标 人 须 持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投 标 保 证 金 凭 据 和 身 份 证 原 件 办 理 ), 但 招 标 人 有 权 留 下 评 标 排 序 前 三 名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待 与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时 无 息 退 还,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按 规 定 交 纳 了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签 订 了 合 同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后, 余 额 部 分 退 还, 不 足 部 分 补 充 支 付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予 以 否 决 3.4.3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人 在 办 理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须 持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收 款 收 据 原 件, 如 有 出 示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收 款 收 据 前 来 办 理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概 不 办 理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收 据 原 件 若 发 生 丢 失 的,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也 一 概 不 予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自 负 )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5.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年 检 合 格 的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和 建 设 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3.5.2 近 3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协 议 书 以 及 合 同 工 程 完 工 证 书 ( 工 程 竣 工 证 书 副 本 ) 的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5.3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 或 ) 合 同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3.5.4 近 3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表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本 工 程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7.3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除 封 面 封 底 目 录 分 隔 页 外, 其 余 每 一 页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人 确 认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即 为 投 标 报 价 ( 含 发 包 价 汇 总 表 分 类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 等 应 当 由 水 利 造 价 执 业 人 员 逐 页 签 名 加 盖 水 利 造 价 ( 师 或 员 ) 执 业 印 章 和 投 17

标 人 印 章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修 改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以 上 人 员 应 当 是 注 册 在 本 单 位, 并 已 在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库 登 记 的 人 员,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3.7.4 投 标 文 件 共 5 份,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电 子 文 档 (U 盘 光 盘 各 1 份 ) 如 不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3.7.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采 用 A4 纸 印 刷 ( 图 表 页 可 例 外 ),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编 制 目 录 和 页 码, 并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4 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4.1.1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开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章 4.1.2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除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外, 封 套 还 应 写 明 以 下 内 容 : (1) 所 投 标 段 名 称 和 合 同 编 号 ; (2)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3)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不 得 拆 封 的 声 明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和 商 务 报 价 的 电 子 版 (U 盘 光 盘 各 1 份 ) 应 分 别 面 交 代 理 机 构 登 记 备 案, 如 不 提 供 商 务 报 价 的 电 子 版, 则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接 受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2.5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 在 本 章 第 2.2.2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招 标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向 投 标 人 出 具 签 收 凭 证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识 和 递 交,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投 标 人 少 于 3 家 的 不 得 开 标,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开 标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负 责 人 主 持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名 确 认 为 了 加 强 潜 在 投 标 人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施 工 力 量 人 员 的 管 理,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须 到 开 标 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项 目 经 理 须 是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 开 标 至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和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的 人, 不 得 更 换 ), 18

且 项 目 经 理 须 携 带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原 件 和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若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项 目 经 理 未 到 开 标 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是 已 在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库 登 记 的 人 员,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敬 请 各 投 标 人 注 意!! 开 标 工 作 人 员 由 主 持 人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督 人 等 组 成, 工 作 人 员 须 按 时 到 场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场 做 出 答 复, 并 进 行 记 录 5.2 开 标 程 序 5.2.1 开 标 一 般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1)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停 止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确 认 投 标 人 数 量 是 否 符 合 开 标 要 求 ; (2)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标 会 开 始,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3)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并 确 认 投 标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到 场 ; (4) 宣 布 主 持 人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督 人 等 工 作 人 员 姓 名 ; (5)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按 照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的 逆 序 依 次 开 标 ; (6) 由 监 督 人 依 次 查 验 以 下 内 容, 宣 布 查 验 结 果 : 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是 否 完 好 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2)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须 以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格 式 为 准, 否 则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 3) 投 标 人 是 否 持 有 自 治 区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建 设 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原 件 ; 4)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已 信 息 登 记 ; 5) 投 标 人 是 否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中 转 出 且 已 交 存 的 有 效 凭 证 ( 包 括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转 帐 支 票 或 电 汇 单 代 理 机 构 开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 6) 投 标 人 是 否 递 交 有 效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及 发 包 单 价 投 标 人 确 认 承 诺 函 原 件 ( 一 式 四 份 ); 7)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供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有 效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社 部 门 出 具 的 是 否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证 明 原 件 ; 8) 投 标 人 是 否 在 不 能 参 与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投 标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处 罚 期 内 ; 9) 已 确 认 属 于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7) 经 查 验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开 标 人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 顺 序 当 众 开 封, 唱 标 人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8)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督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表 上 签 名 确 认 (9) 开 标 结 束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上 述 开 标 过 程 做 好 记 录, 存 档 备 查 5.2.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监 督 人 应 当 场 宣 布 投 标 无 效 : (1)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 (2) 投 标 人 及 到 场 的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进 行 信 息 登 记 的 ; (3)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4) 投 标 总 报 价 不 等 于 发 包 价 的 ; 19

(5) 投 标 人 处 于 不 能 参 加 投 标 的 不 良 行 为 处 罚 期 内 的 ; (6) 已 确 认 属 于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项 目 申 请 表» 的 审 核 意 见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回 避 事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的, 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 1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评 审 公 正 的 ; 4 在 近 三 年 内 与 投 标 人 曾 有 工 作 关 系 的 ; 5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 6 其 他 影 响 公 正 评 标 需 要 回 避 的 情 形 不 主 动 申 请 回 避 的, 一 经 发 现, 立 即 终 止 其 评 标 活 动 并 暂 停 其 在 我 区 水 利 项 目 的 评 标 资 格 6.2 评 标 原 则 6.2.1 评 标 工 作 原 则 1 评 标 工 作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2 评 标 工 作 依 法 进 行,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或 者 影 响 评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3 招 标 人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入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场 所 进 行 开 标 评 标, 评 标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4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依 据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客 观 公 正 地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6.3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新 水 厅 2014 41 号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规 定 开 展 评 标 活 动, 具 体 按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在 新 疆 水 利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3 日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做 出 答 复 ; 做 出 答 复 前,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7.2 中 标 通 知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满, 如 无 异 议,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20

人,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招 标 人 一 般 应 当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后 15 日 内 确 定 中 标 人, 最 迟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30 日 前 确 定 7.3 履 约 担 保 7.3.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应 按 : 合 同 价 款 ( 不 含 暂 列 金 额 ) 的 5%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可 采 取 汇 票 或 现 金 等 形 式 交 纳 至 发 包 人 指 定 账 户, 并 按 自 治 区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7.3.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照 本 章 7.3.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 签 订 合 同 7.4.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 天 内,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按 投 标 保 证 金 双 倍 的 金 额 补 偿 投 标 人 损 失 7.4.3 已 完 成 招 标 工 作 且 已 提 交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报 告 的 招 标 项 目,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签 订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合 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合 同 备 案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3)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4)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未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仍 出 现 本 章 第 8.1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露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下 列 行 为 均 属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1)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投 标 情 况 告 知 其 它 投 标 人, 或 者 协 助 投 标 人 撤 换 投 标 文 件, 更 改 报 价 ; (2)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标 底 ; (3)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商 定, 投 标 时 压 低 或 抬 高 标 价, 中 标 后 再 给 投 标 人 或 招 标 人 额 外 补 偿 ; (4) 招 标 人 预 先 内 定 中 标 人 ; (5) 其 它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21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2.1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和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使 用 通 过 受 让 或 者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投 标 的, 属 于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1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 2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 3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4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 5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9.2.2 下 列 行 为, 视 为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 (1)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人 员 ; (2) 投 标 人 拟 在 施 工 现 场 所 设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财 务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不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人 员,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聘 任 合 同 必 须 由 投 标 人 单 位 与 之 签 订 ; (2) 与 投 标 人 单 位 有 合 法 的 工 资 关 系 ; (3) 投 标 人 单 位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或 具 有 其 它 有 效 证 明 其 为 本 单 位 人 员 身 份 的 文 件 9.2.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之 一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9.3 评 标 工 作 纪 律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评 标 工 作 人 员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评 标 工 作 纪 律 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认 真 负 责 地 履 行 职 责,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有 回 避 事 由 的, 应 当 主 动 回 避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或 者 与 招 标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进 行 私 下 接 触, 不 得 接 受 投 标 人 中 介 人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托, 不 得 收 受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征 询 其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意 向,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部 门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提 出 的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不 得 有 其 他 不 客 观 不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3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要 的 重 要 信 息 和 数 据, 但 不 得 带 有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的 信 息 4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5 评 标 专 家 在 接 到 交 易 场 所 运 营 机 构 的 语 音 通 知 并 收 到 确 认 短 信 的, 应 在 通 知 约 定 时 间 内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出 现 紧 急 情 况 不 能 按 时 到 达 的 应 提 前 告 知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未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均 视 为 迟 到, 未 提 前 告 知 报 到 时 间 过 后 联 络 不 上 的, 可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并 22

记 录 归 档, 作 为 评 标 专 家 考 核 依 据 之 一 6 评 委 监 督 人 监 察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等 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指 纹 核 验 进 入 封 闭 区 评 标 期 间 禁 止 私 自 与 外 界 联 系, 手 机 等 通 讯 设 备 一 律 关 机, 放 入 交 易 场 所 手 机 柜 内 封 存 保 管, 评 标 结 束 离 开 时 方 可 取 回, 且 不 得 再 进 入 封 闭 区 特 殊 情 况 需 与 外 界 联 系 的, 应 在 监 察 人 员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对 外 公 布 的 录 音 电 话 7 评 标 工 作 期 间 遇 特 殊 情 况 需 出 入 封 闭 区, 应 在 出 入 口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有 关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违 者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9.4 投 诉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它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1 类 似 项 目 类 似 项 目 的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电 子 版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3 原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投 标 人 递 交 原 件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按 第 8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九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所 列 清 单 提 交 原 件 原 件 经 查 验 后 退 回 投 标 人 10.4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人 须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向 招 标 人 另 行 提 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份 数 的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10.5 合 同 价 形 式 本 工 程 合 同 形 式 为 : 分 类 分 项 工 程 为 单 价 不 变 合 同 形 式, 措 施 项 目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均 为 总 价 承 包 项 目 形 式, 其 中 : 安 全 生 产 及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应 根 据 新 水 办 建 管 2012 13 号 文 规 定 按 建 安 工 作 量 的 1.5% 计 取 10.7 评 标 办 法 及 发 包 价 本 次 评 标 办 法 参 照 新 水 厅 2014 41 号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规 定, 采 用 随 机 抽 取 法, 施 工 施 工 发 包 价 为 :1610220.50 元 10.8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本 工 程 中 标 结 果 将 于 开 标 后 三 日 内 在 新 疆 水 利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 中 标 候 选 人 及 其 投 标 报 价, 投 入 项 目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的 姓 名 资 格 证 号,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公 示 期 三 天 10.9 其 他 为 了 加 强 潜 在 投 标 人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施 工 力 量 人 员 的 管 理,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须 到 开 标 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项 目 经 理 须 是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 开 标 至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和 处 理 相 关 事 宜 的 人, 不 得 更 换 ), 且 项 目 经 理 须 携 带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原 件 和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若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项 目 经 理 未 到 开 标 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接 受 23

附 件 一 : 建 设 单 位 合 同 编 号 工 程 名 称 ( 标 段 名 称 ) 招 标 范 围 工 程 等 级 发 包 价 总 价 及 发 包 单 价 投 标 人 确 认 承 诺 函 拜 城 县 水 利 局 水 管 总 站 BCX2016-gyxwxxm-01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拜 城 县 温 巴 什 渠 首 喀 普 斯 浪 河 红 旗 北 干 渠 渠 首 亚 吐 尔 堤 防 工 程 克 孜 尔 堤 防 工 程 赛 里 木 堤 防 工 程 木 扎 提 河 河 控 导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联 系 人 李 冲 联 系 电 话 (0997)13899200135 本 标 段 发 包 价 总 价 :1610220.50 元 ; 分 类 分 项 工 程 费 :1463271.43 元 ; 经 备 案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46949.07 元, 其 他 项 目 费 :100000.00 元 ( 其 中 安 全 生 产 发 包 价 及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22701.32 元 ) 投 标 人 确 认 并 承 诺 : 我 方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 含 招 标 图 纸 发 包 价 补 充 修 改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等 ) 的 全 部 内 容, 我 单 位 同 意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及 分 类 分 项 工 程 费 的 单 价 ( 即 发 包 单 价 ), 愿 意 按 上 述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招 标 文 件 第 5 章 中 的 发 包 单 价 及 各 项 费 用 进 行 投 标, 若 一 旦 中 标, 将 按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和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修 补 工 程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并 按 上 述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承 包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工 作, 并 承 担 相 关 的 责 任 ( 后 附 招 标 文 件 第 5 章 工 程 发 包 价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盖 章 或 签 字, 还 应 由 水 利 造 价 人 员 签 字 并 加 盖 执 业 印 章 ) 特 此 确 认 并 承 诺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水 利 造 价 师 ( 员 )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盖 章 或 签 字 ): 及 注 册 证 号 : ( 签 字 盖 执 业 专 用 章 ) 2016 年 6 月 日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备 注 : 本 确 认 函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盖 章 或 签 字, 还 应 由 水 利 造 价 人 员 签 字 并 加 盖 执 业 印 章 方 可 生 效, 并 做 为 监 督 人 查 验 的 内 容 说 明 : 本 表 由 投 标 单 位 ( 人 ) 填 写, 一 式 四 份,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一 份, 招 标 人 一 份, 招 标 代 理 一 份 24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记 录 及 投 标 人 签 到 表 开 标 表 -1 合 同 编 号 :BCX2016-gyxwxxm-01 递 交 顺 序 投 标 人 名 称 递 交 时 间 法 人 代 表 签 名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原 件 及 证 号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及 证 号 联 系 电 话 递 交 顺 序 记 录 人 ( 签 名 ): 监 督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25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开 标 表 -2: 合 同 编 号 :BCX2016-gyxwxxm-01 相 关 人 员 单 位 签 名 监 督 人 员 招 标 人 工 作 人 员 记 录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26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开 标 表 -3: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检 查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是 否 完 好 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须 以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格 式 为 准, 否 则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 投 标 人 是 否 持 有 自 治 区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建 设 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原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是 否 已 信 息 登 记 ; 投 标 人 是 否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中 转 出 且 已 交 存 的 有 效 凭 证 ( 包 括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转 帐 支 票 或 电 汇 单 代 理 机 构 开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 投 标 人 是 否 递 交 有 效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及 发 包 单 价 投 标 人 确 认 承 诺 函 原 件 ( 一 式 四 份 );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供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有 效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原 件 企 业 注 册 地 或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社 部 门 出 具 的 是 否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证 明 原 件 ; 投 标 人 是 否 在 不 能 参 与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投 标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处 罚 期 内 ; 已 确 认 属 于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检 查 结 论 ( 投 标 是 否 有 效 ) 合 同 编 号 :BCX2016-gyxwxxm-01 记 录 人 ( 签 名 ): 监 督 人 ( 签 名 ): 投 标 人 1 2 3 4 年 月 日 27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开 标 唱 标 记 录 表 合 同 编 号 :BCX2016-gyxwxxm-01 开 标 表 -4: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分 开 标 顺 序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 元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备 注 经 招 标 人 确 定 的 发 包 价 ( 元 ) 1610220.50 元 唱 标 人 签 名 : 记 录 人 签 名 : 监 标 人 签 名 : 注 : 开 标 时 间 为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标 会 开 始 的 时 间 年 月 日 注 : 可 以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实 际 需 要 对 本 开 标 记 录 表 进 行 适 当 修 改 28

附 件 二 : 中 标 通 知 书 编 号 :BCX2016-gyxwxxm-01 ( 中 标 人 名 称 ): 你 方 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 所 递 交 的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已 被 我 方 接 受, 并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工 程 发 包 价 :1610220.50 元 工 期 :6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6 月 20 日 ; 计 划 完 工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8 日 工 程 质 量 : 符 合 合 格 标 准 项 目 经 理 : ( 姓 名 ) 请 你 方 在 接 到 本 通 知 书 后 的 日 内 到 ( 详 细 地 点 ) 与 我 方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在 此 之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7.3 条 规 定 向 我 方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特 此 通 知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附 件 三 :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编 号 :BCX2016-gyxwxxm-01 ( 未 中 标 人 名 称 ): 我 方 已 接 受 ( 中 标 人 名 称 ) 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 所 递 交 的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确 定 名 称 ) 为 中 标 人 感 谢 你 单 位 对 我 方 工 作 的 大 力 支 持! ( 中 标 人 招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29

1 评 标 方 法 第 3 章 评 标 办 法 ( 随 机 抽 取 法 ) 本 次 评 标 办 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用 新 疆 水 利 厅 新 水 厅 [2014]41 号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规 定 的 随 机 抽 取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和 发 包 价 的 投 标 人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评 标 方 法 1.1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递 交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包 括 资 格 评 审 形 式 评 审 和 响 应 性 评 审, 初 步 评 审 依 照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示 评 标 工 作 细 >> 和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只 有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才 能 获 得 随 机 抽 取 的 资 格 1.2 随 机 抽 取 程 序 1 抽 取 投 标 人 序 号 (1) 按 照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的 数 量, 随 机 抽 取 设 备 内 放 入 同 等 数 量 的 序 号 球 (2) 每 位 投 标 人 按 照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先 后 顺 序, 在 监 督 人 和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见 证 下 随 机 抽 投 标 的 序 号 2 抽 取 中 标 候 选 人 (1) 按 照 通 过 初 评 的 投 标 人 的 数 量, 向 抽 取 机 内 放 入 同 等 数 量 的 号 码 球 (2) 在 监 督 人 和 投 标 人 的 见 证 下, 由 投 标 人 按 照 抽 取 序 号 依 次 随 机 抽 取, 抽 到 一 二 三 号 的, 即 为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 随 机 抽 取 结 果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监 督 人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2 初 步 评 审 2.1 初 步 评 审 内 容 和 标 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1) 投 标 人 名 称 应 当 与 信 息 登 记 证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建 设 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 (2)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名 盖 章 符 合 3.7.3 规 定 :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除 封 面 封 底 目 录 分 隔 页 外, 其 余 每 一 页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人 确 认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即 为 投 标 报 价 ( 含 发 包 价 汇 总 表 分 类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 等 应 当 由 水 利 造 价 执 业 人 员 逐 页 签 名 加 盖 水 利 造 价 ( 师 或 员 ) 执 业 印 章 和 投 标 人 印 章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修 改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以 上 人 员 应 当 是 注 册 在 本 单 位, 并 已 在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库 登 记 的 人 员,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 (3)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4)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5) 只 能 有 一 个 报 价 ( 发 包 价 总 价 及 发 包 单 价 投 标 人 确 认 承 诺 函 ); 30

(6)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副 本 数 量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4 款 规 定 : 共 5 份,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电 子 文 档 (U 盘 光 盘 各 1 份 ) 如 不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 (7) 投 标 文 件 的 印 刷 与 装 订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5 款 规 定 : 应 采 用 A4 纸 印 刷 ( 图 表 页 可 例 外 ),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编 制 目 录 和 页 码, 并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1) 投 标 人 已 进 行 信 息 登 记, 资 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1.4.1 规 定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具 备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含 三 级 ) 以 上 资 质, 并 持 有 新 疆 水 利 学 会 施 工 专 业 委 员 会 核 发 的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市 场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证 及 建 设 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2) 投 标 人 拟 投 入 招 标 项 目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 包 括 项 目 经 理 副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者 总 工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以 及 造 价 执 业 人 员 应 当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且 进 行 信 息 登 记, 资 格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若 其 中 之 一 未 登 记 或 者 与 信 息 登 记 不 符 的, 则 投 标 无 效 ); (3) 投 标 人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未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工 程 中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 (4) 拟 投 入 项 目 的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5)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 自 治 区 外 施 工 企 业 具 有 一 级 水 利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 并 取 得 水 利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及 以 上 职 称, 以 及 由 水 利 部 或 注 册 地 所 属 省 水 利 厅 颁 发 的 B 类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拟 投 入 该 工 程 的 建 造 师 必 须 注 册 在 投 标 单 位, 须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并 具 有 3 年 以 上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经 历 及 至 少 3 个 与 本 工 程 性 质 规 模 相 当 项 目 的 施 工 管 理 业 绩 ; 签 订 合 同 时 建 造 师 相 关 证 书 证 件 的 原 件 必 须 交 予 业 主 保 管, 竣 工 验 收 后 归 还 ; (6) 技 术 负 责 人 资 格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 具 有 水 利 工 程 专 业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并 取 得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具 有 3 年 以 上 类 似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经 验 且 至 少 担 任 过 1 项 类 似 本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附 真 实 合 格 有 效 的 业 绩 证 明 文 件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文 件 业 主 对 其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评 价 为 准 ; (7) 业 绩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1.4.1 规 定 : 过 去 3 年 中 承 担 过 至 少 两 项 类 似 性 质 和 复 杂 程 度 施 工 业 绩 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 不 包 括 近 3 年 新 增 资 质 的 水 利 施 工 企 业 ); (8) 信 誉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款 规 定 : 近 3 年 所 承 揽 的 工 程 在 施 工 期 间 无 延 误 工 期 无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现 象 ; (9) 投 标 人 无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9.2.3 所 列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9.2.1 所 列 弄 虚 作 假 情 形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验 投 标 人 信 息 : 在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招 标 人 或 者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从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库 查 验 投 标 人 信 息, 经 评 委 复 核, 填 写 投 标 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及 造 价 执 业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情 况 核 查 表 ( 详 见 评 标 表 -4),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资 格 评 审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31

(1) 投 标 范 围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1.3.1 规 定 : 拜 城 县 温 巴 什 渠 首 喀 普 斯 浪 河 红 旗 北 干 渠 渠 首 亚 吐 尔 堤 防 工 程 克 孜 尔 堤 防 工 程 赛 里 木 堤 防 工 程 木 扎 提 河 河 控 导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2) 计 划 工 期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1.3.2 规 定 :60 日 历 天,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16 年 6 月 20 日 ; 计 划 完 工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8 日 ; (3)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1.3.3 规 定 : 合 格 ; (4)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3.3.1 规 定 : 有 效 期 30 天, 从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起 计 算 ; (5)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2.1.4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全 面 核 查 投 标 人 工 程 量 和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人 确 认 的 发 包 价 中 的 工 程 数 量 单 价 合 价 等 内 容 ), 投 标 报 价 ( 同 上 )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投 标 报 价 ( 同 上 ) 进 行 修 正, 投 标 人 应 对 错 误 之 处 进 行 澄 清 确 认, 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3.2.2 进 行 评 审 3 评 标 程 序 评 标 工 作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1) 初 步 评 审 包 括 形 式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响 应 性 评 审 ( 详 见 后 附 评 审 表 ); (2)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3) 随 机 抽 取 中 标 候 选 人 ; (4)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3.1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3.1.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3.1.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1.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2 随 机 抽 取 中 标 候 选 人 3.2.1 初 步 评 审 合 格 后 才 能 获 得 随 机 抽 取 的 资 格 3.2 评 标 结 果 3.2.1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 条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按 1 评 标 方 法 约 定 随 机 抽 取 法, 根 据 抽 到 一 二 三 号 的, 即 为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 3.3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3.3.1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3.3.2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有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注 明 该 不 同 意 见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果 32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评 标 表 -1: 人 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 称 签 名 监 督 人 评 委 工 作 人 员 记 录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33

评 标 表 -2: 评 委 承 诺 书 我 作 为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招 投 标 工 作 评 委,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 1 我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 2 我 承 诺 将 严 格 按 照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招 标 基 本 原 则 进 行 评 标, 以 对 招 标 人 和 各 位 投 标 人 高 度 负 责 的 态 度, 认 真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严 格 遵 守 评 标 纪 律 和 评 标 规 则,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 3 我 承 诺 在 评 标 期 间 将 严 格 按 照 封 闭 式 评 标 的 管 理 方 式, 不 擅 自 对 外 联 系, 不 接 触 任 何 投 标 人 或 者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益 关 系 的 其 他 人 ; 4 我 承 诺 在 评 标 期 间 定 标 前 及 评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均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不 向 他 人 提 供 透 露 评 标 情 况 结 果 及 资 料 ; 5 我 承 诺 严 格 执 行 回 避 制 度, 如 有 应 当 回 避 的 事 由 将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请 求 ; 6 我 承 诺 不 会 向 招 标 人 征 询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意 向 或 者 接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提 出 的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 7 我 承 诺 不 会 暗 示 或 者 诱 导 投 标 人 做 出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承 诺 人 : 年 月 日 34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评 标 表 -3: 推 荐 意 见 根 据 招 投 标 有 关 规 定, 经 全 体 评 委 举 手 表 决, 同 意 推 荐 评 委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其 中 同 意 票, 反 对 票, 弃 权 票 ; 评 委 ( 签 名 ) 监 督 人 员 ( 签 名 ) 年 月 日 35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评 标 表 -4: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者 总 工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水 利 工 程 造 价 执 业 人 员 序 号 投 标 人 名 称 姓 名 是 否 登 记 建 造 师 专 业 及 等 级 编 号 姓 名 是 否 登 记 职 称 姓 名 是 否 登 记 姓 名 是 否 登 记 姓 名 是 否 登 记 核 查 人 ( 工 作 人 员 ): 复 核 人 ( 评 委 ): 监 督 人 员 : 年 月 日 36

拜 城 县 2016 年 度 县 级 国 有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中 央 补 助 项 目 合 同 编 号 :BCX2016-gyxwxxm-01 序 号 评 标 表 -5 评 审 项 目 投 标 人 A B C 备 注 1 2 3 投 标 人 名 称 应 当 与 信 息 登 记 证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建 设 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名 盖 章 符 合 3.7.3 规 定 : 投 标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除 封 面 封 底 目 录 分 隔 页 外, 其 余 每 一 页 均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人 确 认 的 发 包 价 总 价 即 为 投 标 报 价 ( 含 发 包 价 汇 总 表 分 类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 等 应 当 由 水 利 造 价 执 业 人 员 逐 页 签 名 加 盖 水 利 造 价 ( 师 或 员 ) 执 业 印 章 和 投 标 人 印 章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修 改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以 上 人 员 应 当 是 注 册 在 本 单 位, 并 已 在 自 治 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库 登 记 的 人 员,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4 5 6 7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只 能 有 一 个 报 价 ( 发 包 价 总 价 及 发 包 单 价 投 标 人 确 认 承 诺 函 );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副 本 数 量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4 款 规 定 : 共 5 份,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电 子 文 档 (U 盘 光 盘 各 1 份 ) 如 不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 投 标 文 件 的 印 刷 与 装 订 符 合 第 2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5 款 规 定 : 应 采 用 A4 纸 印 刷 ( 图 表 页 可 例 外 ),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编 制 目 录 和 页 码, 并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结 论 : 该 投 标 人 是 否 通 过 形 式 评 审 评 委 确 认 签 名 注 : 投 标 文 件 有 任 何 一 项 未 响 应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并 在 备 注 栏 中 对 具 体 情 况 做 出 说 明 商 务 组 评 委 ( 签 名 ): 监 督 人 员 ( 签 名 ): 年 月 日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