맅헲헲릹붨릫릲램싉럾컱쳥쾵쪵쪩랽낸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山 市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五 年 规 划 (2013~2017 年 ), 全 面 推 进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各 项 工 作, 根 据 我 镇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中 山 市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实 施 方 案, 制 定 本 镇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围 绕 率 先 加 快 转 型 升 级 建 设 幸 福 和 美 中 山 核 心 任 务, 以 广 东 省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规 划 纲 要 (2009~2020 年 ) 中 山 市 社 会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3~2020 年 ) 为 依 据, 按 照 全 面 启 动 整 体 推 进 突 出 重 点 不 断 完 善 的 思 路, 逐 步 实 现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网 络 覆 盖 全 镇, 服 务 对 象 全 面 覆 盖 全 镇 居 民 及 特 定 人 群, 较 好 满 足 和 实 现 公 民 的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和 权 益, 有 效 预 防 和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为 古 镇 镇 改 革 开 放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大 局 创 造 安 全 稳 定 的 社 会 环 境 公 平 正 义 的 法 治 环 境 和 优 质 高 效 的 服 务 环 境 二 组 织 领 导 为 推 进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建 立 镇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由 镇 党 委 副 书 记 任 召 集 人,
组 织 办 宣 传 办 社 会 事 务 局 财 政 分 局 工 会 团 委 妇 联 人 社 分 局 司 法 所 依 法 治 镇 办 法 制 办 教 育 指 导 中 心 社 工 委 古 镇 法 庭 古 镇 检 察 室 地 税 分 局 工 商 分 局 等 部 门 分 管 领 导 为 成 员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设 在 镇 司 法 所 内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切 实 加 强 沟 通 协 作, 确 保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具 体 分 工 如 下 : 组 织 办 : 做 好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队 伍 建 设 相 关 配 套 工 作 宣 传 办 : 协 调 新 闻 媒 体 做 好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的 宣 传 报 道 工 作, 营 造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 社 会 事 务 局 : 联 合 司 法 所 做 好 社 区 矫 正 符 合 条 件 的 刑 释 人 员 的 帮 扶 救 助 工 作 财 政 分 局 : 联 合 司 法 所 探 索 建 立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产 品 的 政 府 购 买 机 制 和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公 益 服 务 补 偿 机 制 工 会 团 委 妇 联 : 配 合 司 法 所 发 展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志 愿 者 和 义 工 人 社 分 局 : 联 合 司 法 所 做 好 社 区 矫 正 安 置 帮 教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人 员 的 技 能 培 训 和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做 好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技 术 等 级 职 称 评 定 和 技 师 学 院 师 生 普 法 工 作 司 法 所 : 贯 彻 落 实 联 席 会 议 各 项 决 策 部 署, 组 织 协 调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各 项 工 作 开 展, 督 导 检 查 各 成 员 单 位 构 建 工 作 执 行 情 况
依 法 治 镇 办 : 结 合 全 市 贯 彻 落 实 法 治 广 东 建 设 五 年 规 划 有 关 建 立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的 要 求, 督 导 相 关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法 制 办 : 审 查 审 核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的 配 套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制 度 建 设 提 出 法 律 意 见 教 育 指 导 中 心 : 联 合 司 法 所 做 好 中 小 学 在 校 师 生 的 普 法 工 作 社 工 委 : 做 好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相 关 创 新 项 目 的 申 报 联 系 工 作 古 镇 法 庭 古 镇 检 察 室 公 安 分 局 : 联 合 司 法 所 做 好 社 区 矫 正 安 置 帮 教 等 工 作 相 关 制 度 的 衔 接, 共 同 推 进 社 区 矫 正 安 置 帮 教 法 律 援 助 等 工 作 开 展, 改 善 律 师 执 业 环 境 等 地 税 分 局 工 商 分 局 : 依 法 贯 彻 落 实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所 涉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三 工 作 目 标 和 措 施 ( 一 ) 法 制 宣 传 育 民 服 务 工 程 1. 工 作 目 标 : 全 民 学 法 遵 法 守 法 用 法 意 识 和 法 律 素 质 进 一 步 提 高, 养 成 法 治 的 思 维 方 式 和 行 为 习 惯, 构 建 全 民 守 法 的 法 治 化 社 会 到 2017 年, 普 法 服 务 覆 盖 全 镇 所 有 区 域 行 业 和 所 有 目 标 人 群, 重 点 对 象 普 法 覆 盖 率 法 制 宣 传 村 ( 居 委 ) 入 户 率 群 众 知 晓 率 均 达 到 100%, 中 小 学 校 法 制 副 校 长 聘 请 率 达 到 100% 建 成 多 个 多 功 能 青 少 年 学 生 法 制 教 育 基 地, 职
工 ( 含 异 地 务 工 人 员 ) 岗 前 法 律 培 训 率 达 到 80% 运 用 新 媒 体 新 平 台 开 展 普 法 的 覆 盖 面 达 到 60% 以 上, 法 治 文 化 元 素 在 公 共 场 所 的 注 入 率 达 到 60% 以 上 2. 工 作 措 施 : 完 成 六 五 普 法 规 划 各 项 任 务, 制 定 七 五 普 法 规 划, 开 展 深 化 法 律 六 进 推 进 依 法 治 市 等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主 题 活 动 推 进 中 心 组 学 法 提 拔 干 部 考 法 领 导 干 部 年 度 学 法 考 试 领 导 干 部 述 职 述 法 机 关 单 位 学 法 年 度 学 法 考 试 专 业 法 规 社 会 宣 传 执 法 考 核 制 度 化 推 进 青 少 年 普 法 五 有 ( 有 计 划 有 教 材 有 课 时 有 师 资 有 考 核 ), 建 立 青 少 年 学 生 法 制 教 育 基 地, 完 善 聘 请 中 小 学 校 法 制 副 校 长 机 制, 在 全 镇 中 小 学 校 实 施 学 生 年 度 法 律 常 识 考 试 制 度 推 进 企 业 普 法 五 有 ( 有 机 构, 有 队 伍, 有 活 动, 有 培 训, 有 阵 地 ) 推 进 村 ( 居 委 ) 普 法, 建 设 以 案 说 法 平 台 等 基 层 法 制 宣 传 阵 地 开 展 法 治 镇 区 民 主 法 治 示 范 村 ( 居 委 ) 和 诚 信 守 法 示 范 企 业 等 法 治 创 建 活 动 继 续 在 传 统 媒 体 设 立 普 法 栏 目 和 法 制 公 益 广 告, 运 用 新 媒 体 新 平 台 开 展 多 元 化 互 动 化 个 性 化 动 态 化 电 子 化 的 普 法 注 重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坚 持 法 制 教 育 与 文 明 修 身 相 结 合, 开 展 专 项 修 身 法 制 宣 传 活 动 积 极 将 各 种 法 治 元 素 注 入 公 众 休 闲 健 身 场 所 ( 二 ) 法 律 行 业 便 民 服 务 工 程 1. 工 作 目 标 : 法 律 服 务 行 业 资 源 有 效 增 长, 政 府 供 给 不
断 加 大 并 合 理 配 置, 建 成 完 善 的 半 小 时 法 律 服 务 圈, 全 民 享 受 到 均 等 普 惠 优 质 便 捷 可 持 续 的 法 律 服 务 到 2017 年, 每 十 万 人 口 分 别 有 40 名 律 师 1~2 名 公 证 员 3 名 司 法 鉴 定 人 ; 全 镇 至 少 有 1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1 个 公 证 便 民 服 务 点 全 镇 各 村 ( 居 委 ) 有 律 师 定 期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实 现 律 师 担 任 村 ( 居 委 )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全 覆 盖 2. 工 作 措 施 : 做 大 做 强 做 优 律 师 公 证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司 法 考 试 等 法 律 服 务 行 业 机 构 和 人 力 资 源, 构 建 覆 盖 全 镇 各 村 ( 居 委 ) 的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网 络 镇 综 治 信 访 维 稳 中 心 设 法 律 服 务 大 厅, 各 村 ( 居 委 ) 设 置 法 律 服 务 站, 落 实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每 一 层 级 法 律 服 务 平 台 均 进 驻 和 整 合 法 制 宣 传 律 师 法 律 援 助 人 民 调 解 安 置 帮 教 社 区 矫 正 司 法 考 试 等 各 项 法 律 服 务, 根 据 服 务 需 求 条 件 和 水 平, 为 群 众 分 别 提 供 不 同 功 能 和 程 度 的 一 站 式 法 律 服 务 完 善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为 政 府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专 业 性 法 律 意 见 和 法 律 咨 询 开 展 法 律 体 检 法 律 咨 询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法 律 服 务 专 项 活 动 ; 以 律 师 服 务 团 的 形 式 为 政 府 重 大 发 展 战 略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和 经 济 社 会 转 型 升 级 提 供 团 队 式 专 家 型 的 法 律 服 务 发 展 公 职 律 师 队 伍,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巩 固 和 拓 展 公 证 业 务 领 域, 加 强 公 证 质 量 管 理, 提 高 公 信 力 ; 推 行 公 证 便 民 利 民 惠 民 措 施, 减 免 困 难 群 众 公 证 费 公 安 检 察 劳 动 管 理 部 门 除 保 留 现 场 侦 查 必 需 的 鉴 定 外,
其 余 委 托 社 会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健 全 完 善 律 师 公 证 员 等 法 律 服 务 人 员 考 核 评 级 机 制 鼓 励 支 持 律 师 到 古 镇 辖 区 内 开 办 律 师 所 ; 促 进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司 法 所 所 所 结 对 ; 继 续 开 展 律 师 进 村 居 公 证 进 村 居, 定 期 向 基 层 群 众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发 挥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贴 近 基 层 的 优 势, 逐 步 将 职 能 转 向 主 要 为 基 层 群 众 办 理 公 益 性 法 律 事 务 通 过 一 镇 一 品 牌 活 动, 打 造 一 批 受 群 众 喜 爱 的 法 律 服 务 品 牌 重 视 法 律 人 才 的 培 养 和 使 用, 鼓 励 公 职 人 员 参 加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 三 ) 人 民 调 解 和 民 服 务 工 程 1. 工 作 目 标 : 人 民 调 解 在 社 会 矛 盾 化 解 工 作 体 系 中 的 基 础 作 用 得 到 充 分 发 挥, 成 为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到 2017 年, 力 争 500 人 以 上 规 模 企 业 全 部 建 立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全 镇 根 据 需 求 因 地 制 宜 建 立 医 疗 纠 纷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等 至 少 6 种 行 业 性 专 业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矛 盾 纠 纷 调 解 受 理 率 和 成 功 率 分 别 达 到 100% 和 96% 以 上, 调 解 协 议 履 行 率 保 持 在 95% 以 上,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变 更 率 控 制 在 2% 以 下 2. 工 作 措 施 : 健 全 完 善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网 络, 巩 固 充 实 镇 村 ( 居 委 )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在 村 ( 居 ) 民 小 组 建 立 调 解 小 组, 逐 步 在 500 人 以 上 规 模 企 业 建 立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完 善 镇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等 行 业 性 专 业 人 民 调 解 组 织 运 行 机 制, 重 点 配 合 中 山 市 无 医 闹 城 市 建 设, 强 化 医 患 纠 纷 调 解 组 织 机 制 人 才 库
的 建 设, 并 向 物 业 专 业 市 场 行 业 协 会 等 领 域 拓 展 加 强 人 民 调 解 员 队 伍 建 设, 实 行 持 证 上 岗 分 类 管 理 定 期 培 训 业 务 评 定 登 记 立 案 等 制 度,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将 法 律 工 作 者 社 工 等 充 实 进 人 民 调 解 员 队 伍 ; 按 照 兼 职 为 主, 专 职 为 辅 原 则, 健 全 镇 村 ( 居 委 ) 人 民 调 解 员 队 伍 按 照 专 职 为 主, 兼 职 为 辅 原 则, 推 进 行 业 性 专 业 人 民 调 解 员 队 伍 建 设, 完 善 人 民 调 解 专 家 库 人 才 库, 培 育 一 批 具 有 相 应 职 业 背 景 和 专 业 知 识 的 人 民 调 解 员 完 善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研 判 机 制 和 律 师 维 稳 团 运 作 机 制, 坚 持 调 解 优 先 和 依 法 律 按 政 策 调 解, 把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在 基 层, 小 事 不 出 村, 大 事 不 出 镇, 矛 盾 不 上 交, 就 地 化 解, 最 大 限 度 地 防 止 矛 盾 纠 纷 激 化 推 进 人 民 调 解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建 设 认 真 执 行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制 度,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诉 调 对 接 中 各 级 法 院 委 托 调 解 邀 请 调 解 协 助 调 解 工 作 机 制 推 进 人 民 调 解 与 行 政 调 解 司 法 调 解 联 动 衔 接, 完 善 以 人 民 调 解 为 基 础 的 多 元 化 矛 盾 纠 纷 处 置 机 制 ( 四 ) 法 律 援 助 惠 民 服 务 工 程 1. 工 作 目 标 : 满 足 困 难 群 众 的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保 障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公 平 正 义, 实 现 法 律 援 助 应 援 尽 援 应 援 优 援 到 2017 年,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设 置 临 街 一 层 接 待 窗 口 比 例 达 到 80% 以 上, 为 困 难 群 众 提 供 更 多 人 性 化 个 性 化 法 援 服 务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困 难 群 众 援 助 率 保 持 在 100%
2. 工 作 措 施 : 充 实 镇 法 律 援 助 站 村 ( 居 委 ) 全 部 设 立 法 律 援 助 点, 打 造 半 小 时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圈 从 场 所 设 施 人 员 配 备 制 度 建 设 服 务 要 求 等 方 面 加 强 法 律 援 助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建 设, 推 进 村 ( 居 委 ) 社 会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五 有 ( 有 场 所 办 公 有 专 人 接 待 有 经 费 保 障 有 规 范 的 名 称 有 规 范 的 工 作 台 账 和 业 务 档 案 ) 提 高 法 律 援 助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和 素 质, 落 实 律 师 履 行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动 态 调 整 法 律 援 助 经 济 困 难 条 件 和 事 项 范 围, 做 到 应 援 尽 援 完 善 司 法 鉴 定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制 度 完 善 援 调 结 合 机 制, 切 实 维 护 困 难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开 展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质 量 评 估 试 点, 建 立 健 全 案 件 质 量 监 管 体 系, 做 到 应 援 优 援 深 化 便 民 惠 民 措 施, 将 接 待 窗 口 普 遍 设 置 在 临 街 一 层, 为 特 殊 群 体 开 设 绿 色 通 道 法 律 援 助 直 通 车, 推 行 定 向 指 派 律 师 和 当 事 人 自 主 选 择 律 师 相 结 合 的 点 援 制 融 合 电 话 网 站 短 信 微 博 微 信 等 方 式, 打 造 集 法 律 咨 询 法 制 宣 传 法 律 援 助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全 天 候 法 律 服 务 热 线 平 台 ( 五 ) 特 殊 人 群 帮 矫 安 民 服 务 工 程 1. 工 作 目 标 : 管 控 矫 治 帮 扶 社 区 矫 正 戒 毒 人 员, 帮 扶 教 育 刑 释 人 员, 促 进 其 融 入 社 会, 最 大 限 度 预 防 和 减 少 重 新 违 法 犯 罪, 维 护 社 会 安 定 到 2017 年, 建 立 镇 级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 社 区 矫 正 服 务 中 心 ), 成 立 一 支 专 职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者
队 伍, 专 职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者 与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比 例 达 1:20, 志 愿 者 与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比 例 达 2:1 符 合 接 收 条 件 的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接 收 监 管 率 教 育 矫 正 率 均 达 到 100%, 矫 正 期 间 再 犯 罪 率 脱 漏 管 率 分 别 控 制 在 0.1% 和 1% 以 下, 生 活 困 难 的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帮 扶 率 达 到 80% 以 上 刑 释 人 员 重 新 犯 罪 率 控 制 在 2% 以 下 2. 工 作 措 施 : 成 立 镇 村 两 级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队 伍 引 进 法 律 心 理 咨 询 和 康 复 社 会 工 作 等 专 业 领 域 人 员, 成 立 社 区 矫 正 社 会 工 作 者 队 伍 加 强 和 规 范 与 各 政 法 机 关 的 衔 接, 完 善 调 查 评 估 衔 接 接 收 监 督 管 理 变 更 执 行 解 除 矫 正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等 社 区 矫 正 管 理 规 范 和 业 务 流 程, 统 一 执 法 和 服 务 标 准, 预 防 和 减 少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脱 管 漏 管 和 再 犯 罪 完 善 社 区 矫 正 和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信 息 化 管 理, 加 强 数 据 采 集 网 上 管 理 信 息 共 享 和 业 务 协 同 ; 运 用 地 理 信 息 和 定 位 技 术, 对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的 活 动 区 域 进 行 限 制 和 监 控 定 位, 强 化 动 态 监 管 组 织 引 导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参 加 公 共 道 德 法 律 常 识 时 事 政 策 教 育 活 动 及 社 区 服 务 活 动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协 助 解 决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就 业 就 学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社 会 保 障 等 问 题, 落 实 服 刑 在 矫 人 员 未 成 年 子 女 帮 扶 措 施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刑 释 人 员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重 点 做 好 无 家 可 归 无 亲 可 投 无 业 可 就 人 员 的 安 置 帮 教 发 挥 社 会 保 障 民 政 部 门 的 职 能 作 用, 做 好 刑 释 人 员 社 会 保 障 和 临 时 救 助 工 作,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帮 助 解 决 困 难 和 问 题 ;
发 挥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的 职 能 作 用, 强 化 技 能 培 训, 落 实 自 主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帮 助 联 系 企 业 招 聘, 促 进 刑 释 人 员 再 就 业 多 种 形 式 推 进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管 理 教 育 服 务 中 心 和 刑 释 人 员 过 渡 性 安 置 基 地 建 设, 可 依 托 现 有 实 体 ( 企 业 社 会 公 益 机 构 等 ) 为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和 刑 释 人 员 建 立 过 渡 性 安 置 基 地, 或 按 照 成 熟 一 个 建 立 一 个 的 原 则, 建 立 集 教 育 培 训 劳 动 食 宿 为 一 体 的 综 合 性 管 理 教 育 服 务 中 心 ( 过 渡 性 安 置 基 地 ) 强 化 对 戒 毒 人 员 的 法 制 教 育 亲 情 教 育 及 关 爱 帮 助 四 健 全 支 撑 平 台 和 保 障 机 制 ( 一 ) 加 强 支 撑 平 台 建 设 加 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实 体 平 台 建 设, 构 筑 点 线 面 相 结 合 的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立 体 网 络 加 强 信 息 化 网 络 平 台 建 设, 打 造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的 网 上 平 台, 并 将 实 体 平 台 与 网 上 平 台 有 机 融 合 加 强 法 律 服 务 资 源 配 置 平 台 建 设, 培 育 各 类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主 体 加 强 规 范 标 准 平 台 建 设 针 对 各 村 ( 居 委 ) 发 展 不 均 衡 和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程 度 不 同 的 现 状, 分 别 编 制 各 大 类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的 管 理 和 技 术 标 准 ( 二 ) 落 实 政 策 保 障 机 制 镇 司 法 所 联 合 镇 组 织 办 财 政 民 政 教 育 等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配 套 文 件, 保 障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的 人 财 物 和 场 地 等 必 备 要 素 落 实 到 位 强 化 基 层 司 法 行 政 机 构 的 规 范 化 专 业 化 建 设,
壮 大 司 法 所 队 伍, 争 取 将 镇 司 法 所 升 格 为 司 法 分 局 创 新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供 给 方 式, 围 绕 公 民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出 台 扶 持 鼓 励 性 的 政 策 措 施, 引 导 社 会 组 织 工 青 妇 群 团 组 织 等 多 元 化 服 务 主 体, 参 与 提 供 多 层 次 多 样 化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合 力 推 进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 三 ) 落 实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为 主 要 保 障 方 式 实 现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的 有 效 运 作 重 点 开 展 社 区 矫 正 安 置 帮 教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等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试 点 工 作 要 将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纳 入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保 障 体 系, 在 资 金 安 排 等 方 面 给 予 政 策 倾 斜 和 支 持, 促 进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常 态 化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镇 司 法 所 积 极 争 取 党 委 政 府 重 视 与 支 持, 加 强 与 财 政 部 门 沟 通, 做 好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经 费 保 障 五 工 作 要 求 ( 一 )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领 导 各 村 ( 居 委 ) 各 有 关 单 位 应 把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作 为 落 实 我 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认 真 梳 理 涉 及 本 职 的 相 关 工 作 内 容, 准 确 把 握 工 作 要 求, 制 订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案, 周 密 部 署 实 施, 确 保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 二 ) 强 化 措 施, 推 动 落 实 各 村 ( 居 委 ) 各 有 关 单 位 要 加 强 对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工 作 的 宣 传 发 动,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和 社 会 公 众 对 构 建 工 作 的 认 识, 争 取 获 得 广 泛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及 时 总 结 和 推 广 在 推 进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中 的 先 进 经 验 和 创 新 举 措, 大 力 宣 传 先 进 典 型 和 服 务 成 效, 推 动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各 项 工 作 落 实 ( 三 ) 严 格 考 评, 讲 求 实 效 要 结 合 构 建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相 应 的 工 作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并 强 化 动 态 监 督 检 查 和 年 度 目 标 考 核, 严 格 责 任 追 究 六 工 作 步 骤 ( 一 ) 策 划 启 动 (2013 年 )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制 定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着 手 启 动 构 建 工 作 ( 二 ) 普 及 推 进 (2014 年 ) 成 立 构 建 工 作 领 导 协 调 机 构 各 村 ( 居 委 ) 各 有 关 单 位 根 据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确 定 各 阶 段 工 作 目 标 和 任 务,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建 立 健 全 考 评 机 制, 将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工 作 纳 入 年 度 考 核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对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督 导 和 不 定 期 抽 查 ( 三 ) 规 范 完 善 (2015 年 ) 全 面 推 进 落 实 工 作 部 署, 定 期 召 开 推 进 会, 针 对 薄 弱 环 节 和 突 出 问 题, 查 缺 补 漏, 使 各 项 工 作 机 制 有 序 运 转, 各 项 工 作 制 度 有 效 落 实
( 四 ) 巩 固 提 高 (2016 年 ) 巩 固 阶 段 性 成 果, 深 入 推 进 各 项 重 点 任 务 实 施 加 强 检 查 督 导, 确 保 工 作 成 效 ( 五 ) 深 化 总 结 (2017 年 ) 总 结 深 化 工 作 成 果, 健 全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对 全 镇 构 建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工 作 取 得 的 成 效 和 经 验 进 行 调 研, 形 成 理 论 性 的 调 研 成 果,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水 平 夯 实 基 础 中 共 古 镇 镇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4 年 6 月 20 日 印 发 ( 共 印 2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