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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吸 引 和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吸 引 国 内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到 顺 德 创 业 工 作 和 服 务, 加 快 各 类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引 进 和 集 聚, 再 造 强 势 的 引 才 局 面, 根 据 关 于 加 快 实 施 人 才 强 区 战 略 的 决 定 ( 顺 发 2011 29 号 )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高 层 次 人 才, 是 指 在 某 一 学 科 专 业 领 域 或 管 理 岗 位 上 有 较 深 造 诣 和 较 高 威 望, 在 重 要 岗 位 上 工 作, 能 承 担 重 要 任 务,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科 技 创 新 发 挥 较 大 作 用 的 人 才 我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分 为 国 家 级 人 才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杰 出 人 才 和 优 秀 大 学 生 四 个 类 别, 通 过 认 定 和 评 定 两 种 方 式 产 生 认 定 是 指 对 人 才 已 获 得 的 荣 誉 称 号 资 格 予 以 直 接 承 认 确 定, 评 定 是 指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学 科 行 业 专 家 组 成 评 委 会 和 专 家 组, 对 人 才 根 据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确 定 具 体 条 件 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确 认 细 则 ( 附 件, 下 称 确 认 细 则 ) 第 三 条 吸 引 和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坚 持 重 点 突 出 科 学 评 价 优 先 引 进 以 用 为 本 的 原 则 政 府 发 挥 引 导 和 综 合 服 务 作 用, 区 财 政 在 每 年 全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中 安 排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工 作 经 费, 用 于 开 展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相 关 工 作 第 四 条 突 出 用 人 单 位 在 引 才 工 作 中 的 主 体 地 位 鼓 励 我 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科 研 机 构 人 才 载 体 行 业 协 会 和 其 他 各 类 组 织 积 极 引 进 各 类 高 层 次 人 才, 通 过 人 员 聘 用 项 目 合 作 项 目 开 发 科 研 攻 关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技 术 入 股 咨 询 顾 问 学 术 交 流 等 形 式, 为 用 人 单 位 的 新 产 品 开 发 技 术 转 型 升 级 人 员 培 训 等 提 供 智 力 支 持 鼓 励 高 层 次 人 才 到 我 区 注 册 企 业 进 行 创 新 创 业, 实 施 科 技 成 果 应 用 转 化 第 五 条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统 筹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其 他 区 属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业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具 体 业 务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国 家 级 人 才 引 进 第 六 条 国 家 级 人 才 分 为 国 家 级 顶 尖 专 家 和 国 家 级 顶 尖 人 才 两 大 类 别, 其 中

国 家 级 顶 尖 专 家 包 括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奖 获 得 者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等 ; 国 家 级 顶 尖 人 才 包 括 长 江 学 者 成 就 奖 获 得 者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前 5 名 完 成 人 等 第 七 条 对 国 家 级 人 才 实 施 特 别 津 贴 制 度 符 合 我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确 认 条 件 的 国 家 级 顶 尖 专 家, 由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给 予 每 人 每 月 3 万 元 的 特 别 津 贴 ; 属 国 家 级 顶 尖 人 才 的 给 予 每 人 每 月 2 万 元 的 特 别 津 贴 特 别 津 贴 发 放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1 1 用 人 单 位 给 予 国 家 级 人 才 的 津 贴 与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投 入 比 例 不 少 于 第 八 条 鼓 励 以 国 家 级 人 才 为 领 军 人 物, 自 带 成 果 和 项 目 团 队 到 我 区 创 新 创 业 有 关 扶 持 办 法 按 本 办 法 第 六 章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引 进 实 施 对 以 户 籍 或 人 事 行 政 关 系 在 我 区 的 人 才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同 时 注 册 地 在 我 区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为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获 得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一 等 奖, 区 政 府 一 次 性 给 予 该 单 位 工 作 经 费 1000 万 元 对 户 籍 或 人 事 行 政 关 系 已 在 我 区, 以 在 我 区 工 作 期 间 的 主 体 成 果 申 报 并 当 选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或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的 各 类 人 才, 区 政 府 一 次 性 给 予 个 人 工 作 经 费 800 万 元 和 成 就 奖 励 金 200 万 元 第 九 条 对 于 国 家 级 人 才 在 我 区 企 事 业 单 位 担 任 研 发 项 目 负 责 人, 经 评 审 后 可 给 予 科 技 项 目 研 发 资 助 第 十 条 国 家 级 人 才 在 我 区 工 作 期 间, 参 与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交 流 访 问 短 期 进 修 等 学 术 研 修 活 动, 给 予 学 术 研 修 经 费 补 贴 按 广 东 省 外 中 国 境 内 ( 含 港 澳 地 区 ) 境 外 亚 洲 以 内 亚 洲 以 外 的 不 同 会 议 地 点, 由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2000 元 5000 元 8000 元 的 补 贴, 每 人 每 年 申 领 额 度 不 超 过 2 万 元 引 导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学 术 研 修 基 金, 支 持 国 家 级 人 才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第 十 一 条 举 办 国 家 级 人 才 休 假 联 谊 活 动 每 年 由 政 府 组 织 一 批 区 内 国 家 级 人 才 外 出 休 假, 经 费 由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第 三 章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第 十 二 条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对 象 包 括 中 央 组 织 部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获 得

国 家 友 谊 奖 和 南 粤 友 谊 奖, 且 在 我 区 工 作 的 国 ( 境 ) 外 高 级 专 家 等 第 十 三 条 政 府 在 公 共 管 理 和 服 务 部 门 设 置 面 向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国 ( 境 ) 外 专 家 特 聘 岗 位, 聘 请 具 有 国 际 一 流 水 准 的 规 划 建 设 环 保 水 务 交 通 城 市 管 理 教 育 公 共 卫 生 等 领 域 的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来 我 区 工 作, 实 行 协 议 薪 酬 制 第 十 四 条 对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特 别 津 贴 制 度 符 合 我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确 认 条 件 的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由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给 予 每 月 2 万 元 特 别 津 贴 特 别 津 贴 发 放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用 人 单 位 给 予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津 贴 与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投 入 比 例 不 少 于 1:1 第 十 五 条 鼓 励 以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为 领 军 人 物, 自 带 成 果 和 项 目 团 队 到 我 区 创 新 创 业 有 关 扶 持 办 法 按 本 办 法 第 六 章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引 进 实 施 第 十 六 条 对 于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在 我 区 企 事 业 单 位 担 任 研 发 项 目 负 责 人, 经 评 审 后 可 给 予 科 技 项 目 研 发 资 助 第 十 七 条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在 我 区 工 作 期 间, 参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交 流 访 问 短 期 进 修 等 学 术 研 修 活 动, 给 予 学 术 研 修 经 费 补 贴 按 广 东 省 外 中 国 境 内 ( 含 港 澳 地 区 ) 境 外 亚 洲 以 内 亚 洲 以 外 的 不 同 会 议 地 点, 由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1000 元 3000 元 5000 元 的 补 贴, 每 人 每 年 申 领 额 度 不 超 过 1.5 万 元 引 导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学 术 研 修 基 金, 支 持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第 十 八 条 举 办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休 假 联 谊 活 动 每 年 由 政 府 组 织 一 批 区 内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外 出 休 假, 经 费 由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第 四 章 杰 出 人 才 引 进 第 十 九 条 杰 出 人 才 对 象 分 为 三 类 其 中 一 类 杰 出 人 才 包 括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等, 二 类 杰 出 人 才 包 括 省 科 学 技 术 突 出 贡 献 奖 获 得 者 获 全 国 技 术 能 手 荣 誉 称 号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等, 三 类 杰 出 人 才 包 括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具 有 技 师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资 格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等 第 二 十 条 对 在 职 一 类 杰 出 人 才 实 施 特 别 津 贴 制 度, 由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给 予 每 月 5000 元 的 特 别 津 贴 特 别 津 贴 发 放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3 年

第 二 十 一 条 鼓 励 以 杰 出 人 才 为 领 军 人 物, 自 带 成 果 和 项 目 团 队 到 我 区 创 新 创 业 有 关 扶 持 办 法 按 本 办 法 第 六 章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引 进 实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杰 出 人 才 在 我 区 企 事 业 单 位 担 任 研 发 项 目 负 责 人, 经 评 审 后 可 给 予 科 技 项 目 研 发 资 助 第 二 十 三 条 一 类 和 二 类 杰 出 人 才 在 我 区 工 作 期 间, 参 与 与 业 务 相 关 的 国 内 外 学 术 研 讨 交 流 活 动, 或 应 邀 到 国 内 外 著 名 机 构 或 者 企 业 进 行 技 能 训 练, 参 与 技 能 技 艺 交 流 等 活 动, 或 代 表 我 区 参 加 全 国 技 能 大 赛, 给 予 学 术 研 修 经 费 补 贴 或 参 赛 津 贴 资 助 按 广 东 省 外 中 国 境 内 ( 含 港 澳 地 区 ) 境 外 亚 洲 以 内 亚 洲 以 外 的 不 同 会 议 地 点, 由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1000 元 3000 元 5000 元 的 补 贴, 每 人 每 年 申 领 额 度 不 超 过 1 万 元 引 导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学 术 研 修 基 金, 支 持 杰 出 人 才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第 五 章 优 秀 大 学 生 引 进 第 二 十 四 条 优 秀 大 学 生 是 指 在 国 内 211 工 程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的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在 读 或 已 毕 业 并 符 合 确 认 细 则 相 关 条 件 的 大 学 生 第 二 十 五 条 鼓 励 用 人 单 位 对 适 用 型 人 才 签 订 委 托 培 养 协 议, 加 大 对 适 用 人 才 的 前 期 投 入, 抢 占 人 才 引 进 先 机 第 二 十 六 条 设 立 智 造 顺 德 奖 学 助 学 金, 扩 大 与 有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高 校 的 深 度 合 作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每 校 每 年 10 万 元 专 门 对 在 校 成 绩 优 异 学 生 进 行 定 向 培 养 奖 励, 对 生 活 贫 困 优 秀 学 生 实 施 助 学 帮 扶 第 二 十 七 条 扶 持 大 学 生 创 业 支 持 高 校 开 展 大 学 生 创 业 竞 赛 活 动 设 立 优 秀 大 学 生 创 业 扶 持 基 金, 为 在 校 期 间 拥 有 研 究 成 果 的 在 校 学 生 提 供 创 业 资 助 小 额 贷 款 贴 息 贷 款 等 扶 持 政 策, 引 导 优 秀 大 学 生 毕 业 后 在 我 区 进 行 创 业, 实 施 成 果 的 定 向 孵 化 第 二 十 八 条 优 秀 大 学 生 进 入 我 区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大 学 生 创 业 基 地 等 人 才 载 体 创 业 或 工 作 的, 享 受 我 区 相 关 的 人 才 载 体 扶 持 政 策 第 六 章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引 进 第 二 十 九 条 大 力 扶 持 以 高 层 次 人 才 为 领 军 人 物 的 团 队 来 我 区 创 新 创 业 我

区 在 启 动 资 金 项 目 孵 化 创 业 投 资 场 地 安 排 创 业 服 务 等 方 面 给 予 扶 持, 并 在 选 题 立 项 人 才 配 置 经 费 使 用 奖 励 分 配 等 方 面 实 行 首 席 专 家 负 责 制, 让 领 军 人 物 享 有 充 分 自 主 权 第 三 十 条 按 照 中 国 南 方 智 谷 引 进 创 新 团 队 和 项 目 扶 持 办 法 的 要 求 对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进 行 认 定, 分 为 世 界 一 流 水 平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和 国 内 优 秀 水 平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以 及 优 秀 初 创 型 团 队 项 目 五 大 类 别 第 三 十 一 条 经 评 审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项 目, 参 照 南 方 智 谷 的 相 关 扶 持 办 法, 在 项 目 启 动 成 果 转 化 等 方 面 提 供 资 金 扶 持, 对 实 现 产 业 化 项 目 提 供 贷 款 贴 息, 对 获 得 省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的 广 东 省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区 财 政 按 省 资 助 额 度 的 50% 分 阶 段 提 供 配 套 资 金 对 特 别 优 质 的 创 新 创 业 项 目 实 行 一 事 一 议 第 三 十 二 条 场 地 支 持 经 评 审 获 得 创 业 资 助 团 队 资 助 和 广 东 省 创 新 科 研 团 队 资 助 的 企 业, 免 费 提 供 最 高 500 平 方 米 的 工 作 场 所, 或 按 企 业 实 际 支 出 的 场 地 租 金 连 续 3 年 给 予 50% 的 补 贴, 每 年 最 高 8 万 元 第 三 十 三 条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扶 持 团 队 创 新 创 业 鼓 励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和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的 企 业 高 新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区 政 府 风 险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给 予 不 少 于 风 险 投 资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总 额 10% 且 最 高 300 万 元 的 配 套 投 资 第 三 十 四 条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扶 持 团 队 创 新 创 业 支 持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为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创 办 的 企 业 和 项 目 建 立 信 贷 体 系 和 保 险 担 保 联 动 机 制, 支 持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提 供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支 持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贷 款 支 持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和 信 用 担 保 公 司 向 研 发 成 果 转 化 提 供 融 资 区 政 府 对 积 极 为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提 供 信 贷 和 担 保 支 持 的 金 融 机 构 给 予 奖 励 第 三 十 五 条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设 立 的 企 业 经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享 受 相 应 的 经 济 发 展 政 策 扶 持 和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第 三 十 六 条 高 层 次 人 才 创 办 的 企 业 进 入 我 区 的 各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的, 享 受 孵 化 器 提 供 的 创 业 培 训 辅 导 咨 询, 提 供 研 发 试 制 经 营 的 场 地 和 共 享 设 施, 以 及 政 策 法 律 财 务 投 融 资 企 业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推 广 和 加 速 成 长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优 先 申 报 各 级 科 技 经 费 第 七 章 进 一 步 加 大 招 才 引 智 力 度

第 三 十 七 条 高 层 次 人 才 享 受 人 才 安 居 政 策 对 不 同 层 次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按 照 不 同 标 准, 分 别 给 予 免 租 入 住 人 才 公 寓 提 供 租 房 补 贴 或 购 房 补 贴 的 安 居 方 式,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高 层 次 人 才 可 享 受 我 区 优 质 公 共 服 务, 在 入 户 子 女 入 学 配 偶 就 业 医 疗 保 障 出 入 境 等 方 面 享 受 相 关 优 先 优 惠 待 遇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可 获 得 突 出 贡 献 人 才 奖 励 具 体 按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第 三 十 九 条 经 我 区 确 认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进 入 我 区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可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不 实 行 公 开 招 考 对 于 杰 出 人 才 进 入 已 满 编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可 申 请 专 项 编 制, 需 聘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而 暂 无 空 缺 职 位 的, 可 申 请 特 设 岗 位 破 格 聘 任 第 四 十 条 建 立 区 领 导 定 期 听 取 国 家 级 人 才 意 见 制 度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收 集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工 作 意 见, 及 时 办 理 解 决 推 荐 各 类 高 层 次 人 才 担 任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人 民 团 体 和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第 四 十 一 条 加 强 顺 德 区 域 人 才 优 势 宣 传 推 介 和 人 才 招 聘 对 接 活 动 全 面 开 展 顺 德 城 市 形 象 产 业 发 展 和 人 才 专 题 的 推 介 活 动 每 年 定 期 自 行 组 织 或 委 托 法 定 机 构 社 会 组 织 中 介 机 构 等 组 织 开 展 顺 德 研 交 会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招 聘 会 等 活 动, 打 造 顺 德 企 业 与 各 地 高 层 次 人 才 对 接 交 流 的 平 台 开 展 企 业 千 里 求 贤, 密 切 我 区 用 人 单 位 与 人 才 聚 集 地 区 的 长 期 联 系, 到 境 外 开 展 紧 缺 人 才 定 向 招 聘 第 四 十 二 条 建 立 人 才 需 求 信 息 库 通 过 信 息 库 搭 建 平 台, 收 集 国 际 国 内 省 内 和 珠 三 角 地 区 的 人 才 供 给 情 况, 发 布 我 区 的 紧 缺 人 才 目 录 以 及 用 人 单 位 招 才 信 息, 加 强 企 业 和 人 才 的 信 息 对 接 第 四 十 三 条 广 泛 开 辟 招 才 纳 贤 渠 道 借 助 顺 德 海 外 社 团, 设 立 一 批 人 才 工 作 站 ; 加 强 与 高 校 合 作, 设 立 一 批 引 才 联 系 点 ; 及 时 向 人 才 工 作 站 和 引 才 联 系 点 发 布 高 层 次 人 才 需 求 信 息 对 协 助 开 展 招 才 引 智 工 作 的 人 才 工 作 站 引 才 联 系 点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机 构 等 给 予 相 应 工 作 经 费 补 贴, 每 年 每 个 机 构 最 高 补 贴 10 万 元 第 四 十 四 条 鼓 励 用 人 单 位 以 各 种 方 法 激 励 人 才 引 导 企 业 加 快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优 化 提 升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鼓 励 用 人 单 位 对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行 协 议 工 资 和 年 薪 制, 以 高 薪 引 才 高 薪 留 才 鼓 励 以 科 技 成 果 技 术 等 生 产 要 素 参 与 企 业 股 权, 对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行 期 权 激 励 引 导 企 业 实 施 年 金 制 度, 为 人 才 购 买 商 业 保 险, 加 大 人 才 保 障 力 度

第 八 章 资 格 确 认 第 四 十 五 条 根 据 确 认 细 则, 经 过 认 定 或 评 定 的 相 关 程 序, 符 合 我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可 享 受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优 惠 和 待 遇 第 四 十 六 条 高 层 次 人 才 从 已 在 我 区 工 作 或 来 我 区 创 新 创 业 的 优 秀 人 才 申 请 人 中 认 定 或 评 定 产 生 高 层 次 人 才 条 件 的 认 定 和 评 定 不 受 国 籍 户 籍 地 域 限 制 其 中 对 符 合 确 认 细 则 所 列 认 定 条 件 的 直 接 进 行 认 定 确 认 ; 对 不 符 合 确 认 细 则 所 列 认 定 条 件, 但 其 实 际 贡 献 业 绩 及 专 业 水 准 已 达 到 或 接 近 相 应 层 级 高 层 次 人 才 评 定 条 件 的, 通 过 评 定 予 以 确 认 第 四 十 七 条 对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确 认 申 请 长 年 受 理, 认 定 工 作 原 则 上 每 个 季 度 集 中 进 行 一 次, 评 定 工 作 每 年 集 中 进 行 一 次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根 据 确 认 细 则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十 八 条 经 认 定 或 评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发 给 德 才 卡, 并 凭 卡 享 受 我 区 优 秀 人 才 优 质 公 共 服 务 第 四 十 九 条 对 于 落 户 南 方 智 谷 并 经 区 政 府 按 中 国 南 方 智 谷 引 进 创 新 团 队 和 项 目 扶 持 办 法 认 定 的 创 新 团 队, 不 再 对 其 团 队 成 员 资 格 进 行 重 复 认 定, 以 不 重 复 享 受 经 济 待 遇 为 原 则, 其 团 队 成 员 享 受 本 办 法 中 的 公 共 服 务 参 评 奖 励 等 扶 持 政 策 第 九 章 经 费 申 请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条 凡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可 申 请 特 别 津 贴 学 术 研 修 津 贴 等 经 费 ; 政 府 委 托 开 展 引 智 招 才 活 动 的 各 类 组 织, 可 申 请 工 作 经 费 补 贴 第 五 十 一 条 有 关 扶 持 经 费 申 请 原 则 上 每 个 季 度 集 中 受 理 一 次 由 用 人 单 位 或 高 层 次 人 才 提 出 申 请, 按 照 条 件 初 审 拟 定 资 金 扶 持 方 案 公 示 等 程 序 后,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批 准 后 拨 付 资 金 第 五 十 二 条 在 高 层 次 人 才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认 定 评 定 和 考 核 管 理 等 业 务 工 作 过 程 中 支 出 的 相 关 费 用, 列 入 财 政 预 算, 从 区 人 才 工 作 专 项 资 金 中 列 支 第 五 十 三 条 有 关 资 金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按 照 有 关 专 项 资 金 的 要 求 管 理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出 资 金 预 算 申 请, 区 财 税 局 进 行 资 金 预 算 审 核 拨 付 监 督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对 项 目

自 评 后, 区 财 税 局 对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再 评 价 第 五 十 四 条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停 止 发 放 所 有 资 金, 追 回 已 拨 付 的 经 费, 并 严 格 依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1. 同 一 项 目 ( 身 份 ) 重 复 申 请 扶 持 的 ; 2. 用 虚 假 材 料 和 凭 证 骗 取 资 金 的 ; 3.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附 件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确 认 细 则 附 件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确 认 细 则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吸 引 和 引 进 高 层 次 人 才 实 施 办 法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高 层 次 人 才 分 类 和 申 请 对 象 ( 一 ) 分 类 我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分 为 四 大 类 别, 分 别 是 国 家 级 人 才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杰 出 人 才 和 优 秀 大 学 生 四 个 类 别 其 中 国 家 级 人 才 分 为 国 家 级 顶 尖 专 家 和 国 家 级 顶 尖 人 才 两 类, 杰 出 人 才 分 为 三 类 ( 二 ) 申 请 对 象 凡 在 我 区 工 作 或 来 我 区 创 新 创 业 的 人 员, 以 及 我 区 高 新 技 术 高 端 制 造 高 端 服 务 业 及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柔 性 引 进 ( 与 该 单 位 签 订 3 年 以 上 协 议, 每 年 在 我 区 工 作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6 个 月 ; 对 国 家 级 人 才 和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可 放 宽 至 签 订 2 年 以 上 协 议, 每 年 在 我 区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6 个 月 ) 的 人 员, 达 到 高 层 次 人 才 确 认 标 准 的, 均 可 申 报 认 定 或 评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认 定 评 定 不 受 国 籍 地 域 户 籍 和 身 份 的 限 制 二 高 层 次 人 才 条 件 ( 一 ) 基 本 条 件 : 1. 遵 纪 守 法, 诚 实 守 信,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严 谨 的 工 作 作 风 和 科 学 求 实 团 结 协 作 的 精 神 2. 近 5 年 来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取 得 突 出 业 绩 和 成 果, 其 从 事 的 主 要 工 作 与 本 人 专 业 专 长 高 度 相 关 且 专 业 水 准 在 所 从 事 的 领 域 中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在 业 内 具 有 较 高 声 望 3. 符 合 规 定 的 年 龄 要 求 申 报 认 定 或 评 定 为 国 家 级 人 才 者, 不 受 年 龄 限 制 申 报 认 定 或 评 定 为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或 杰 出 人 才 者, 年 龄 应 在 60 周 岁 以 下 ; 有 特 别 突 出 贡 献 者, 年 龄 条 件 可 适 当 放 宽 ( 二 ) 分 类 条 件 1. 第 一 类 别 : 国 家 级 人 才 (1)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属 国 家 级 人 才 中 的 国 家 级 顶 尖 专 家 类 别 : 1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获 得 者 ; 2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 3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4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学 部 委 员 荣 誉 学 部 委 员 ;

5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 6 国 家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2)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属 国 家 级 人 才 中 的 国 家 级 顶 尖 人 才 类 别 : 1 全 国 杰 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 中 国 工 艺 美 术 大 师 ; 全 国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大 师 ; 广 东 省 领 军 人 才 ; 2 近 5 年, 获 得 以 下 奖 项 者 : i.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一 等 奖 前 5 名 完 成 人 ; 二 等 奖 前 3 名 完 成 人 ; ii.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一 等 奖 前 5 名 完 成 人, 二 等 奖 前 3 名 完 成 人 ; iii.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一 等 奖 前 5 名 完 成 人, 二 等 奖 前 3 名 完 成 人 ; iv. 长 江 学 者 成 就 奖 ; v. 中 国 青 年 科 学 家 奖 ; vi. 中 国 专 利 金 奖 ( 须 为 专 利 发 明 人 及 设 计 人 ); vii. 南 粤 功 勋 奖 和 南 粤 创 新 奖 ; viii. 获 得 中 华 技 能 大 奖 荣 誉 称 号 的 技 术 技 能 型 复 合 技 能 型 高 技 能 人 才 3 近 5 年, 担 任 以 下 职 务 者 : i.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项 目 负 责 人, 且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 ii.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 攻 关 ) 计 划 项 目 负 责 人 ; iii. 国 家 973 计 划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承 担 研 究 任 务 的 项 目 专 家 组 成 员 ; iv. 国 家 863 计 划 领 域 专 家 组 组 长 副 组 长 ; v. 国 家 实 验 室 主 任 副 主 任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国 家 工 程 实 验 室 主 任 ; vi.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首 席 专 家 ; vii. 全 国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viii. 教 育 部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特 聘 教 授 (3) 申 报 评 定 为 国 家 级 人 才 类 别 人 才 的 标 准 为 : 近 5 年 来, 在 工 作 领 域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或 做 出 重 大 的 贡 献, 或 拥 有 处 于 国 内 领 先 或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的 技 术 项 目 且 项 目 发 展 潜 力 巨 大, 实 际 专 业 水 准 业 绩 和 贡 献 达 到 或 接 近 国 家 级 人 才 评 定 标 准, 在 国 内 相 关 业 界 领 域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的 高 水 平 人 才 2. 第 二 类 别 :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属 于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类 别 :

1 近 5 年, 中 央 组 织 部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 2 在 海 外 拥 有 国 际 发 明 专 利 或 拥 有 核 心 技 术 国 内 发 明 专 利 在 我 区 创 业, 企 业 被 评 定 为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产 值 在 1 亿 元 以 上 企 业 的 海 外 归 国 人 员 ; 3 获 得 国 家 友 谊 奖 和 南 粤 友 谊 奖, 在 我 区 工 作 的 国 ( 境 ) 外 高 级 专 家 ; 4 担 任 过 世 界 500 强 企 业 区 域 首 席 执 行 官 首 席 技 术 官 或 技 术 研 发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聘 本 区 规 模 以 上 企 业 ; 5 担 任 过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ISO) 标 样 委 员 会 委 员 ; 6 受 聘 于 我 区 科 研 学 术 与 教 育 卫 生 机 构, 获 得 以 下 奖 项 者 : 美 国 国 家 科 学 奖 章 美 国 国 家 技 术 创 新 奖 章 ; 法 国 全 国 科 研 中 心 科 研 奖 章 ; 英 国 皇 家 金 质 奖 章 ; 科 普 利 奖 章 ; 图 灵 奖 ; 菲 尔 兹 奖 ; 沃 尔 夫 数 学 奖 ; 阿 贝 尔 奖 ; 拉 斯 克 奖 ; 克 拉 福 德 奖 ; 日 本 国 际 奖 ; 京 都 奖 ; 邵 逸 夫 奖 ; 7 在 美 国 英 国 法 国 德 国 日 本 意 大 利 加 拿 大 和 澳 大 利 亚 取 得 专 科 医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 或 在 以 上 8 国 获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并 在 原 卫 生 部 直 属 11 所 医 学 院 校 博 士 毕 业, 取 得 国 内 三 甲 及 以 上 综 合 医 院 或 副 省 级 以 上 城 市 专 科 医 院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3. 第 三 类 别 : 杰 出 人 才 根 据 不 同 的 资 格 条 件, 杰 出 人 才 分 为 三 个 类 别 : (1)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属 于 杰 出 人 才 中 的 一 类 杰 出 人 才 类 别 : 1 享 受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人 员 ; 2 省 部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 3 近 5 年 获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前 5 名 完 成 人 ; 4 近 5 年, 中 国 科 学 院 百 人 计 划 人 选 ; 5 近 5 年, 国 家 百 千 万 知 识 产 权 人 才 工 程 第 一 层 次 人 选 (2)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属 于 杰 出 人 才 中 的 二 类 杰 出 人 才 类 别 : 1 省 工 艺 美 术 大 师 ; 省 名 中 医 称 号 获 得 者 ; 2 近 5 年, 获 得 以 下 奖 项 者 : i. 省 科 学 技 术 突 出 贡 献 奖 ; ii.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特 等 奖 前 5 名 完 成 人 一 等 奖 前 3 名 完 成 人 二 等 奖 首 名 完 成 人 ; iii. 教 育 部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前 2 名 完 成 人 3 近 5 年, 担 任 以 下 职 务 者 :

i.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课 题 第 一 负 责 人, 且 课 题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 ii.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 攻 关 ) 计 划 课 题 第 一 负 责 人, 且 课 题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 iii. 国 家 973 计 划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助 理 课 题 组 第 一 负 责 人, 且 课 题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 iv. 国 家 863 计 划 专 题 组 组 长 业 务 副 组 长, 且 专 题 通 过 验 收 ; v. 国 家 软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重 大 项 目 第 一 负 责 人, 且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 vi. 科 技 部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计 划 项 目 中 方 项 目 第 一 负 责 人, 且 完 成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 vii.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国 家 工 程 实 验 室 业 务 副 主 任 前 2 名, 国 家 工 程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viii.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优 秀 成 果 项 目 第 一 负 责 人 ; ix. 全 国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和 副 主 任 委 员 ; x. 珠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4 近 5 年, 获 得 全 国 技 术 能 手 荣 誉 称 号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 5 近 2 年 的 中 国 专 利 优 秀 奖 省 专 利 奖 金 奖 ( 须 为 专 利 发 明 人 及 设 计 人 ); 6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且 近 5 年 获 得 国 家 级 先 进 ( 优 秀 )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或 奖 励 的 高 层 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 7 具 有 高 级 技 师 职 业 技 能 资 格, 且 近 5 年 获 得 国 家 级 先 进 ( 优 秀 )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或 奖 励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 8 在 文 体 艺 术 教 育 卫 生 以 及 社 会 科 学 等 领 域 造 诣 较 高 并 取 得 显 著 成 果,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且 近 5 年 内 获 得 过 国 家 级 先 进 ( 优 秀 )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或 奖 励 的 社 会 科 学 人 才 (3)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属 于 杰 出 人 才 中 的 三 类 杰 出 人 才 类 别 : 1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职 称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2 具 有 技 师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资 格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或 者 省 级 技 术 能 手 在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组 织 的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前 3 名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 3 取 得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博 士 学 位 且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 4 外 国 专 家 ; 5 属 我 区 急 需 引 进 的 其 他 短 缺 专 业 人 才 (4) 申 报 评 定 为 杰 出 人 才 类 别 的 标 准 为 :

近 5 年 来, 在 工 作 领 域 取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达 到 全 省 领 先 水 平, 或 做 出 较 大 的 贡 献, 或 拥 有 处 于 省 级 领 先 或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的 技 术 项 目 且 项 目 发 展 潜 力 较 大, 实 际 专 业 水 准 业 绩 和 贡 献 达 到 或 接 近 杰 出 人 才 评 定 标 准, 在 业 界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的 优 秀 人 才 4. 第 四 类 别 : 优 秀 大 学 生 在 国 内 211 工 程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的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就 读, 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大 学 生, 可 申 请 评 定 为 我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中 的 优 秀 大 学 生 类 别 : (1) 获 得 本 院 ( 系 ) 一 等 奖 学 金 两 年 以 上 的 在 读 生 ; (2) 被 评 为 学 校 优 秀 大 学 毕 业 生 的 毕 业 生 三 确 认 程 序 ( 一 ) 确 认 方 式 我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确 认 分 为 认 定 和 评 定 两 种 方 式 : 1. 认 定 认 定 是 指 对 人 才 已 获 得 的 荣 誉 称 号 资 格 予 以 直 接 承 认 确 定 具 体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对 个 人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本 细 则 上 述 所 列 指 标 或 资 格 条 件 的, 予 以 直 接 认 定, 报 区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核 准 后, 发 给 德 才 卡 确 认 认 定 工 作 每 季 度 进 行 一 次 2. 评 定 评 定 是 指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学 科 行 业 专 家 组 成 评 委 会 和 专 家 组, 对 人 才 根 据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确 定 对 高 新 技 术 高 端 制 造 高 端 服 务 业 及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优 秀 人 才, 虽 不 符 合 本 细 则 所 列 认 定 条 件, 但 其 实 际 贡 献 业 绩 及 专 业 水 准 已 达 到 或 接 近 相 应 层 级 高 层 次 人 才 评 定 条 件 的, 通 过 评 委 会 评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评 定 工 作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 二 ) 评 定 机 构 高 层 次 人 才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评 委 会 ) 负 责 评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聘 请 省 内 外 各 相 关 专 业 领 域 及 有 关 行 业 中 的 优 秀 专 家, 组 建 评 委 会 和 各 专 业 评 委 库 每 次 评 审 前, 在 监 督 员 的 监 督 下, 评 委 会 办 公 室 从 评 委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评 委 组 成 评 委 会 和 专 业 组 ( 三 ) 评 定 程 序 评 定 工 作 按 照 公 告 申 报 初 审 评 定 核 准 公 示 审 批 发 证 的 程 序 进 行 1. 公 告 向 社 会 发 布 评 定 公 告, 宣 传 有 关 政 策, 公 开 评 定 时 间 条 件 和 程 序 2. 申 报 采 取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的 方 式 进 行 个 人 填 写 申 报 表, 提 交 学 历 ( 学 位 ) 主 要 业 绩 成 果 贡 献 的 相 关 证 书 及 证 明 材 料 由 所 在 单 位 核 实 申 报 材 料,

并 将 申 报 材 料 同 时 在 单 位 显 著 位 置 张 榜 和 单 位 网 站 首 页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由 单 位 加 具 推 荐 意 见, 送 主 管 部 门 或 所 属 镇 ( 街 道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汇 总 后 报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3. 初 审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重 点 审 查 能 证 明 申 报 人 学 历 ( 学 位 ) 主 要 业 绩 成 果 贡 献 的 相 关 证 书 及 证 明 材 料 是 否 属 实, 是 否 符 合 评 定 条 件,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4. 评 定 对 申 报 评 定 的 申 报 人, 由 评 委 会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评 定, 提 出 候 选 人 1 专 业 组 提 名 各 专 业 组 根 据 评 审 条 件, 对 申 报 人 的 材 料 进 行 全 面 审 阅 在 对 申 报 人 业 绩 成 果 和 贡 献 等 进 行 充 分 讨 论 和 评 议 基 础 上 进 行 投 票 专 业 组 根 据 专 业 层 级 分 配 名 额 1:2 的 比 例, 按 得 票 多 少 确 定 提 名 人 选, 提 名 人 选 得 票 必 须 达 到 半 数 以 上 2 评 委 会 评 定 评 委 会 认 真 听 取 专 业 组 对 提 名 人 选 的 评 议 汇 报, 审 阅 提 名 人 选 的 材 料, 在 充 分 讨 论 和 评 议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投 票 评 委 会 根 据 专 业 层 级 分 配 名 额, 按 得 票 多 少 确 定 候 选 人, 候 选 人 得 票 必 须 达 到 半 数 以 上 5. 核 准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将 候 选 人 报 区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核 准 6. 公 示 对 通 过 区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核 准 的 人 选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向 社 会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个 工 作 日 7. 审 批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人 选, 由 区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8. 发 证 对 审 批 通 过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颁 发 德 才 卡 四 考 核 与 管 理 ( 一 ) 建 立 我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信 息 库,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服 务 高 层 次 人 才 在 我 区 工 作 服 务 期 间, 达 到 更 高 层 级 条 件 的, 可 按 规 定 申 报 相 应 层 级 人 才 确 认 经 确 认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享 受 有 关 优 惠 待 遇 ( 二 ) 对 高 层 次 人 才 进 行 考 核 管 理 由 所 在 单 位 的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考 核, 无 主 管 部 门 的, 由 单 位 所 在 镇 ( 街 道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实 施 重 点 考 核 创 新 成 果 业 绩 贡 献 人 才 培 养 等 内 容, 考 核 结 果 报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备 案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对 人 才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考 核 工 作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 三 ) 对 离 开 我 区 或 不 再 与 我 区 用 人 单 位 履 行 工 作 协 议 或 合 作 协 议 的, 以

及 考 核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终 止 其 顺 德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资 格, 并 终 止 其 享 受 的 相 关 优 惠 待 遇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顺 德 区 高 层 次 人 才 资 格, 收 回 德 才 卡, 终 止 其 享 受 相 关 优 惠 待 遇, 并 按 要 求 追 回 其 所 享 受 的 物 质 待 遇 : 1. 学 术 业 绩 成 果 弄 虚 作 假 的 ; 2. 服 务 期 内 受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行 政 处 分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 3. 出 现 其 他 不 适 宜 继 续 享 有 高 层 次 人 才 荣 誉 称 号 的 情 况 主 题 词 : 人 事 人 才 引 进 办 法 通 知 抄 送 : 区 人 大 办 政 协 办 纪 委 会 武 装 部 法 院 检 察 院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秘 书 科 2012 年 5 月 25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