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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人 : 肇 庆 市 信 息 中 心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目 录 第 一 篇 采 购 邀 请 函... 2 第 二 篇 报 价 人 须 知... 4 第 三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16 第 四 篇 合 同 条 款 ( 样 式 )... 27 第 五 篇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33 附 件 一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55 附 件 二 : 评 审 工 作 大 纲... 56 1

第 一 篇 采 购 邀 请 函 经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受 肇 庆 市 信 息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人 ) 的 委 托, 为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 ) 采 购 所 需 货 物 本 项 目 采 用 单 一 来 源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拟 邀 请 贵 公 司 作 为 单 一 来 源 商 定 供 应 商 1 兹 邀 请 贵 司 就 下 列 货 物 提 交 密 封 报 价 文 件 :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项 目 完 成 期 项 目 实 施 地 点 最 高 报 价 限 价 1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系 统 1 项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5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220000.00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贰 拾 贰 万 元 整 ) 备 注 :1 本 项 目 为 一 个 整 体, 报 价 人 必 须 对 本 项 目 整 体 进 行 报 价, 不 能 只 对 其 中 部 分 货 物 进 行 报 价, 且 要 提 供 详 细 的 技 术 资 料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第 三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 2 合 格 报 价 人 指 : (1) 报 价 人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报 价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机 构,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 (3) 报 价 人 代 表 若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必 须 在 报 价 文 件 中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3 符 合 资 格 的 报 价 人 应 当 在 2016 年 6 月 28 日 起 至 2016 年 7 月 5 日 期 间 上 午 9:00 时 至 11:30 时, 下 午 14:30 时 至 17:00 时 (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肇 庆 市 建 设 二 路 3 号 宏 基 楼 304 室 ( 即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对 面 )> 现 场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时, 报 价 人 代 表 须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须 注 明 与 原 件 相 符 并 加 盖 公 章 ) 谈 判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200.00 元 ( 人 民 币 : 贰 佰 元 整 ), 售 后 不 退 4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时 间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报 价 时 间 及 地 点 (1)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时 间 :2016 年 7 月 6 日 下 午 2:30~3:00 时 ( 北 京 时 间 ) (2)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及 报 价 时 间 :2016 年 7 月 6 日 下 午 3:00 时 ( 北 京 时 间 ) (3) 报 价 地 点 : 肇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四 楼 403 室 ( 即 端 州 三 路 24 号 端 州 消 防 大 队 东 侧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只 接 受 在 谈 判 文 件 截 止 递 交 当 日 由 报 价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亲 自 递 交 的 报 2

价 文 件 电 报 传 真 形 式 的 报 价 概 不 接 受 5 本 项 目 采 购 人 监 管 部 门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 a. 采 购 人 : 肇 庆 市 信 息 中 心 联 系 人 : 潘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758-6838038 b. 监 管 部 门 :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联 系 人 : 黎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758-2232802 c.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联 系 人 : 李 小 姐 电 话 :0758-2232922 传 真 :0758-2232900 联 系 地 址 : 肇 庆 市 建 设 二 路 3 号 宏 基 楼 304 室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6 月 28 日 3

第 二 篇 报 价 人 须 知 一 总 则 1 说 明 2 合 格 报 价 人 3 报 价 费 用 目 录 二 谈 判 文 件 4 谈 判 文 件 的 构 成 5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6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和 澄 清 三 报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7 报 价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8 报 价 文 件 的 组 成 9 报 价 10 报 价 保 证 金 11 报 价 有 效 期 12 报 价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四 报 价 文 件 的 递 交 13 报 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4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15 迟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16 报 价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五 谈 判 与 评 审 17 接 收 文 件 18 评 审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19 谈 判 小 组 20 谈 判 21 最 终 报 价 22 评 审 原 则 及 方 法 六 授 予 合 同 23 合 同 的 授 予 标 准 24 成 交 通 知 25 签 订 合 同 26 成 交 服 务 费 27 质 疑 和 投 诉 4

一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资 金 已 落 实 2 合 格 的 报 价 人 详 见 第 一 篇 采 购 邀 请 函 第 2 点 内 容 2.2 关 于 联 合 体 报 价 人 所 报 价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满 足 条 件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报 价 详 见 第 三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第 一 点 内 容 5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采 购 人 不 统 一 组 织 答 疑 会 踏 勘 现 场 采 购 人 不 集 中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8 9 10 报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证 明 报 价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最 高 报 价 限 价 提 交 报 价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帐 户 1. 报 价 文 件 由 自 查 表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经 济 文 件 三 部 分 组 成, 合 编 成 一 本 报 价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一 式 四 份, 其 中, 一 份 正 本, 三 份 副 本 ; 2. 唱 标 信 封 一 份 ; 3.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 注 : 电 子 文 件 必 须 是 已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签 署 的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的 扫 描 版 ) 报 价 人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维 护 能 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2)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详 见 第 三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说 明 : 报 价 人 的 报 价 不 能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1. 报 价 保 证 金 金 额 : 4400.00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肆 仟 肆 佰 元 整 ) 2. 报 价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5 日 下 午 5:00 时 ( 以 银 行 到 帐 时 间 为 准, 汇 错 帐 号 作 废 标 处 理 ) 3. 报 价 保 证 金 方 式 : 以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方 式 ; 注 : 未 按 照 上 述 方 式 提 交 报 价 保 证 金 的, 其 报 价 文 件 将 作 为 无 效 予 以 拒 绝 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银 行 帐 户 : 开 户 名 称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广 东 南 粤 银 行 肇 庆 分 行 帐 号 : 970001230900002029 5. 报 价 时, 报 价 人 凭 已 盖 章 的 银 行 进 帐 单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或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报 价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放 置 报 价 信 封 内, 并 与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一 同 递 交 原 件 谈 判 现 场 备 查 11 报 价 有 效 期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截 止 日 后 90 天 内 有 效 12 报 价 文 件 份 数 报 价 文 件 密 封 包 封 (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3 份 ) 唱 标 信 封 密 封 包 封 ( 唱 标 信 封 1 份, 报 价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1 份 ) 14 报 价 文 件 的 递 交 接 收 和 密 封 详 见 第 一 篇 采 购 邀 请 函 第 5 点 内 容 5

序 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9 谈 判 小 组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共 3 人 : 其 中 采 购 人 代 表 1 人 ;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2 人 均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22 评 审 方 法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评 审 方 法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变 更 采 购 货 25 物 和 服 务 数 量 的 权 利 26 成 交 服 务 费 变 更 数 量 允 许 范 围 为 +10%; 本 条 款 不 适 用 成 交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人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原 件 前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成 交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为 : 3300.00( 大 写 : 人 民 币 叁 仟 叁 佰 元 整 ) 6

一 总 则 1. 说 明 1.1 资 金 来 源 :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1.2 采 购 范 围 详 细 要 求 见 本 谈 判 文 件 用 户 需 求 书 2. 合 格 的 报 价 人 2.1 合 格 的 报 价 人 规 定,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2.2 报 价 人 所 报 价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满 足 条 件,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3. 报 价 费 用 3.1 报 价 人 应 承 担 参 与 本 次 报 价 自 身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不 论 报 价 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采 购 人 将 不 对 任 何 报 价 人 作 补 偿 二 谈 判 文 件 4. 谈 判 文 件 的 构 成 4.1 要 求 提 供 的 货 物 采 购 过 程 合 同 条 件 在 谈 判 文 件 中 均 有 说 明 谈 判 文 件 包 括 : 第 一 篇 采 购 邀 请 函 第 二 篇 报 价 人 须 知 第 三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第 四 篇 合 同 样 本 ( 格 式 ) 第 五 篇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附 件 一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附 件 二 评 审 工 作 大 纲 4.2 报 价 人 应 审 阅 谈 判 文 件 中 所 有 须 知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格 报 价 人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或 提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未 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且 未 响 应 的 条 款 对 采 购 人 不 利, 那 么 报 价 人 将 承 担 其 风 险 并 导 致 报 价 文 件 被 拒 绝 4.3 谈 判 文 件 中, 如 标 有 的 条 款 均 为 必 须 完 全 满 足 指 标, 报 价 人 须 进 行 实 质 性 响 应, 报 价 人 若 有 一 项 带 的 条 款 未 响 应 或 不 满 足, 将 按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4.4 谈 判 文 件 中, 凡 标 有 " " 的 条 款 均 为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重 要 评 审 内 容 报 价 人 必 须 予 以 重 视 谈 判 小 组 将 按 照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方 法 对 报 价 人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4.5 本 谈 判 文 件 使 用 的 词 语 有 如 下 定 义 : (1) 采 购 人 : 肇 庆 市 信 息 中 心 (2) 报 价 人 : 参 加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所 需 的 有 关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报 价, 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的 当 事 人 (3) 监 管 部 门 :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5) 谈 判 小 组 : 谈 判 小 组 是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法 规 组 建 的 专 门 负 责 本 次 采 购 7

的 评 审 工 作 的 临 时 性 机 构 (6) 成 交 人 指 其 报 价 被 采 购 人 接 受, 并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专 业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7) 日 期 : 指 公 历 日 (8) 谈 判 文 件 : 指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的 本 谈 判 文 件, 包 括 全 部 章 节 和 附 件 (9) 报 价 文 件 : 指 报 价 人 根 据 本 谈 判 文 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的 全 部 文 件 (10) 货 物 : 指 符 合 本 谈 判 文 件 用 户 需 求 书 要 求 的 货 物 (11) 合 同 : 指 由 本 次 采 购 所 产 生 的 合 同 或 合 约 文 件 (12)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标 题 或 题 名 仅 起 引 导 作 用, 而 不 应 视 为 对 谈 判 文 件 内 容 的 理 解 和 解 释 (13) 谈 判 文 件 中 所 规 定 的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任 何 手 写 的 打 印 的 或 印 刷 的 通 讯, 包 括 电 报 和 传 真 发 送 5.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5.1 报 价 人 对 本 谈 判 文 件 如 有 疑 问, 请 于 报 价 截 止 日 期 前 将 问 题 按 采 购 邀 请 函 中 载 明 的 邮 政 地 址 以 书 面 函 件 形 式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交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超 出 上 述 截 止 时 间 提 出 的 任 何 疑 问,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不 予 答 复 5.2 踏 勘 现 场 内 容,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6.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和 澄 清 6.1 在 报 价 截 止 日 期 前 任 何 时 候, 采 购 人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答 复 报 价 人 提 出 澄 清 的 问 题 时 对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或 澄 清 6.2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或 澄 清 将 以 书 面 函 件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报 价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对 方 应 2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函 件 的 形 式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补 充 或 澄 清 文 件 ( 须 加 盖 公 章, 可 通 过 传 真 形 式 ) 6.3 为 使 报 价 人 在 准 备 报 价 文 件 时 有 合 理 的 时 间 考 虑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推 迟 本 项 目 报 价 截 止 日 期 6.4 所 有 谈 判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或 澄 清 文 件, 均 是 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采 购 人 和 报 价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当 谈 判 文 件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三 报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7. 报 价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7.1 报 价 人 的 报 价 文 件 以 及 报 价 人 与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报 价 的 所 有 往 来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7.2 报 价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8. 报 价 文 件 的 组 成 8.1 报 价 人 编 写 的 报 价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部 分 : 8.1.1 自 查 表 8

8.1.2 经 济 部 分 (1) 报 价 表 (2) 分 类 报 价 明 细 表 8.1.3 商 务 部 分 (1) 报 价 函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4) 报 价 人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其 中 包 括 : A. 证 明 报 价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 条 款 内 容 ; B. 报 价 人 所 报 价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满 足 条 件,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2 条 款 内 容 ; C.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不 限 于 第 三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内 容 ); (5)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如 有 ) [ 以 上 内 容 均 要 求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或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6) 类 似 业 绩 良 好 评 价 证 明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如 有 ) (7) 报 价 人 应 提 供 针 对 本 次 采 购 而 制 定 的 服 务 计 划 及 承 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如 有 ) (8) 合 同 响 应 文 件 (9) 合 同 差 异 表 (10) 报 价 人 简 介 (11) 报 价 人 主 管 人 员 概 况, 本 项 目 组 织 架 构, 本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历 工 作 履 历 业 绩 等 文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12) 报 价 人 通 过 ISO9000 或 其 它 认 可 的 国 际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 如 有 ) (13) 报 价 人 应 提 供 2013 2014 年 以 法 定 中 介 机 构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 出 具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如 有 ) (14) 最 近 3 年 企 业 牵 涉 的 主 要 诉 讼 案 件 ( 如 有 ) (15) 广 东 地 区 具 有 完 善 的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16) 成 交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17) 退 还 报 价 保 证 金 声 明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18)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如 有 ) (19) 其 它 文 件 A 资 信 证 明 ( 重 合 同 守 信 誉 )( 如 有 ); B 用 户 需 求 书 所 要 求 提 供 的 证 明 资 料 文 件 ( 如 有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的 须 提 供 原 件, 否 则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8.1.4 技 术 部 分 (1) 技 术 响 应 表 (2) 技 术 差 异 表 9

(3) 售 后 服 务 措 施 及 承 诺 (4) 供 货 安 装 进 度 安 排 (5) 货 物 清 单 ( 货 物 名 称 品 牌 货 物 型 号 产 地 等 必 须 与 报 价 经 济 文 件 详 细 配 置 及 货 物 服 务 量 报 价 清 单 的 货 物 名 称 品 牌 货 物 型 号 产 地 完 全 一 致 ) (6) 货 物 测 试 和 验 收 (7) 其 他 文 件 8.2 报 价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上 述 内 容 及 顺 序 编 订 成 册 8.3 报 价 信 封 按 以 下 顺 序 装 订 ( 另 单 独 分 装 ) (1) 报 价 表 (2) 分 类 报 价 明 细 表 (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注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报 价 无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5) 报 价 文 件 的 电 子 文 档 (6) 退 还 报 价 保 证 金 声 明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7) 报 价 保 证 金 支 付 凭 证 银 行 汇 款 底 单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原 件 谈 判 现 场 备 查 9. 报 价 9.1 报 价 文 件 中, 全 部 报 价 内 容 的 报 价, 必 须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并 以 元 为 单 位 9.2 报 价 人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报 价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 报 价 人 应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参 照 报 价 表 格 式 填 报 9.3 报 价 表 上 的 价 格 应 包 含 下 列 内 容 : (1) 报 价 包 含 履 行 合 同 所 有 相 关 货 物 所 需 的 货 物 费 用 及 利 润 (2) 报 价 均 包 含 所 有 的 税 费 规 费 9.4 不 能 在 报 价 价 格 之 外 还 有 其 他 费 用 出 现 9.5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报 价 人 成 交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9.6 报 价 人 根 据 报 价 人 须 知 第 9.2 条 款 的 规 定 将 报 价 设 分 项 内 容, 此 内 容 仅 供 谈 判 小 组 评 审 时 使 用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限 制 采 购 人 以 不 同 的 条 件 成 交 的 权 利 9.7 报 价 人 不 得 低 于 企 业 自 身 成 本 竞 投 9.8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最 高 报 价 限 价,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如 报 价 人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报 价 限 价 则 报 价 文 件 作 无 效 处 理 10. 报 价 保 证 金 10.1 报 价 保 证 金 金 额 和 缴 纳 方 式 :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10.2 报 价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免 遭 因 报 价 人 的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在 因 报 价 人 的 行 为 而 受 到 损 害 时 可 以 根 据 本 款 第 10.7 条 的 规 定 没 收 报 价 人 的 报 价 保 证 金 10

10.3 报 价 保 证 金 以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方 式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现 金 方 式, 同 时 不 接 受 以 现 金 个 人 帐 户 分 支 机 构 帐 户 转 入 保 证 金 帐 户 的 方 式 ) 提 交, 支 付 人 必 须 为 本 项 目 报 价 人 若 以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方 式 提 交 时 应 在 用 途 栏 注 明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编 号 分 包 编 号 及 名 称 ( 如 有 ), 并 且 确 保 于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保 证 金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户 ( 以 银 行 到 帐 时 间 为 准, 汇 错 帐 号 作 废 标 处 理 ) 未 按 照 上 述 方 式 提 交 报 价 保 证 金 的, 其 报 价 文 件 将 作 为 无 效 予 以 拒 绝 10.4 任 何 未 按 第 10.1 款 规 定 提 交 报 价 保 证 金 的 报 价,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报 价 而 予 以 拒 绝 10.5 未 成 交 的 报 价 人 的 报 价 保 证 金, 将 按 第 11 款 规 定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不 计 利 息 予 以 原 额 退 还 10.6 成 交 人 的 报 价 保 证 金,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并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原 额 退 还 (1) 成 交 人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2) 成 交 人 支 付 了 成 交 服 务 费 (3) 成 交 人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了 壹 份 合 同 副 本 10.7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时, 经 监 管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书 面 通 知 报 价 人 ( 或 成 交 人 ) 后 有 权 没 收 报 价 保 证 金,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上 缴 国 库 : (1) 报 价 人 在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报 价 (2) 成 交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签 订 合 同 ; 或 未 能 根 据 报 价 人 须 知 中 的 规 定 接 受 对 错 误 的 修 正 (3) 成 交 后 未 按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规 定 缴 付 成 交 服 务 费 (4) 经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认 定 报 价 人 有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有 关 法 规 的 行 为 11. 报 价 有 效 期 11.1 报 价 有 效 期 (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 报 价 文 件 应 在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报 价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期 限 短 的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报 价 而 予 以 拒 绝 11.2 成 交 人 的 报 价 文 件 作 为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合 同 失 效 时 同 时 失 效 11.3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有 报 价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征 求 报 价 人 同 意 延 长 报 价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报 价 人 可 以 拒 绝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报 价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接 受 报 价 有 效 期 延 长 的 报 价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报 价 文 件, 而 只 会 要 求 其 相 应 地 延 长 其 报 价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第 10 款 报 价 保 证 金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报 价 保 证 金 延 长 期 内 仍 适 用 12. 报 价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12.1 报 价 人 应 准 备 一 份 报 价 信 封 ( 包 括 报 价 文 件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 报 价 文 件 ( 含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经 济 部 分 ) 一 份 正 本 ( 注 明 报 价 人 名 称 及 项 目 名 称 ) 和 三 份 副 本, 在 每 一 份 报 价 文 件 上 编 上 页 次, 装 订 成 册 ( 不 允 许 使 用 活 页 夹 ), 并 要 明 确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发 现 差 异, 以 正 本 为 准 12.2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须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由 报 价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11

后 者 须 将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以 书 面 形 式 附 在 报 价 文 件 中 副 本 文 件 可 由 正 本 文 件 复 印 而 成 报 价 文 件 封 面, 报 价 函 均 应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如 报 价 文 件 封 面 是 加 膜 硬 皮 封 面, 可 在 加 膜 硬 皮 封 面 的 下 一 页 封 面 上 盖 章 ) 12.3 除 报 价 人 对 错 处 作 必 要 修 改 外, 报 价 文 件 中 不 许 有 加 行 涂 抹 或 改 写 若 有 修 改 须 由 签 署 报 价 文 件 的 人 进 行 签 字, 并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12.4 电 子 文 件 用 MS OFFICE97/2000 或 以 上 版 制 作, 内 容 包 括 : 由 报 价 人 自 行 制 作 的 与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一 致 的 所 有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用 U 盘 或 光 盘 储 存, 并 密 封 于 报 价 信 封 内 12.5 报 价 文 件 的 [ 正 本 ] 及 所 有 [ 副 本 ] 的 封 面 均 须 由 报 价 人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12.6 报 价 文 件 的 封 面 应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报 价 人 名 称 报 价 日 期 等 12.7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报 价 概 不 接 受 12.8 报 价 信 封 须 单 独 密 封 并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四 报 价 文 件 的 递 交 13. 报 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3.1 报 价 人 应 先 将 报 价 文 件 ( 含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经 济 部 分 ) 报 价 信 封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再 一 起 密 封 在 一 个 不 透 明 的 外 层 封 装 中 电 子 文 件 密 封 于 报 价 信 封 内 13.2 内 外 密 封 封 装 均 应 : 1) 内 层 及 外 层 密 封 封 装 表 面 均 应 正 确 标 明 报 价 人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人 名 称 报 价 日 期 等, 并 注 明 谈 判 时 间 之 前 不 得 开 封 ( 在 封 口 位 置 的 封 条 上 标 注 注 明 ), 封 口 位 置 须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2) 报 价 文 件 已 密 封 但 不 按 前 述 标 志 封 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提 前 开 封 或 错 放 责 任 由 报 价 人 承 担 13.3 如 果 封 套 未 按 报 价 人 须 知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报 价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回 报 价 人 13.4 谈 判 前, 由 监 管 部 门 委 派 的 监 督 代 表 检 查 各 报 价 人 报 价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14.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14.1 本 次 采 购 的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本 次 采 购 的 报 价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报 价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得 迟 于 14.1 条 款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14.3 报 价 人 务 必 于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报 价 文 件 按 要 求 送 达 报 价 地 点,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交 于 收 件 人 :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14.4 假 如 在 截 标 当 日 的 早 上 8 时 至 截 标 时 间, 本 地 气 象 台 的 暴 雨 台 风 警 告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仍 然 生 效, 截 止 时 间 将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相 同 截 标 时 间 如 遇 这 种 情 况, 报 价 人 应 提 前 与 采 购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确 认 截 标 时 间 14.5 在 推 迟 了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的 情 况 下,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和 报 价 人 受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制 约, 其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时 间 15. 迟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12

15.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其 规 定 的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报 价 文 件 16. 报 价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16.1 报 价 人 在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报 价 文 件, 但 应 保 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规 定 的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收 到 这 些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16.2 报 价 人 对 报 价 文 件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通 知 应 按 第 12 款 和 第 13 款 规 定 进 行 准 备 密 封 标 注 和 递 送 16.3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得 修 改 报 价 文 件 但 属 于 谈 判 小 组 在 评 审 中 发 现 的 计 算 错 误 并 进 行 核 实 的 修 改 不 在 此 列 16.4 报 价 有 效 期 内, 报 价 人 不 得 对 其 报 价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亦 不 得 撤 回 其 报 价, 否 则 其 报 价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五 谈 判 与 评 审 17. 接 收 文 件 17.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和 主 持 谈 判 会, 报 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务 必 准 时 参 加 谈 判 会 并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如 报 价 人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不 到 谈 判 现 场, 所 送 达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7.2 按 照 第 16 款 规 定, 提 交 了 可 接 受 的 撤 回 通 知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封 17.3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响 应 报 价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最 终 报 价 文 件, 由 响 应 报 价 人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后 生 效, 响 应 报 价 人 应 受 其 约 束 17.4 迟 交 或 撤 回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被 原 封 退 回 给 报 价 人 17.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记 录 谈 判 过 程 的 有 关 内 容, 并 由 报 价 人 签 字 确 认, 存 档 备 查 18. 评 审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18.1 公 开 最 终 报 价 后, 直 至 向 成 交 人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凡 与 审 查 澄 清 评 估 和 比 较 报 价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意 见 等, 均 不 得 向 报 价 人 及 与 评 审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透 露, 否 则 追 究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18.2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如 果 报 价 人 试 图 在 报 价 文 件 审 查 澄 清 比 较 及 授 予 合 同 方 面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其 报 价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8.3 评 审 结 果 未 公 示 前, 报 价 人 均 不 得 主 动 与 谈 判 小 组 采 购 人 主 办 机 构 联 系 以 探 取 评 审 信 息 18.4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严 格 遵 循 保 密 原 则, 未 经 报 价 人 同 意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透 露 技 术 价 格 和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19. 谈 判 小 组 19.1 依 法 组 建 谈 判 小 组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的 代 表 和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谈 判 小 组 的 成 员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19.2 谈 判 小 组 依 法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报 价 文 件 的 评 审, 得 出 评 审 结 果, 并 向 采 购 人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13

19.3 谈 判 小 组 将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推 荐 评 审 结 果 如 发 现 谈 判 小 组 的 工 作 明 显 偏 离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或 违 法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采 购 人 可 会 同 监 管 部 门 商 议 解 散 谈 判 小 组,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或 评 审, 并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19.4 评 审 期 间, 采 购 人 谈 判 小 组 不 得 对 谈 判 文 件 中 一 些 涉 及 竞 争 的 公 平 公 正 性 重 要 内 容 进 行 现 场 临 时 修 改 调 整, 也 不 得 单 独 与 报 价 人 进 行 联 系 接 触 20. 谈 判 20.1 资 格 性 检 查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报 价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报 价 保 证 金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重 要 资 料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报 价 人 是 否 具 备 报 价 资 格 20.2 符 合 性 检 查 : 依 据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报 价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谈 判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谈 判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条 款 存 在 负 偏 离 ( 不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偏 离 ) 对 于 报 价 人 提 出 的 正 偏 离 ( 即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偏 离 ), 不 视 为 无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条 款 条 件 或 规 格 的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将 不 予 以 废 标 20.3 谈 判 小 组 与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谈 判 20.4 本 次 采 购 采 用 一 轮 或 多 轮 次 谈 判 形 式 谈 判 时, 谈 判 小 组 与 报 价 人 应 围 绕 项 目 任 务 进 度 安 排 商 务 合 同 条 款 等 内 容 分 别 进 行 一 轮 或 多 轮 的 谈 判 20.5 谈 判 时, 报 价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的 内 容 与 报 价 文 件 中 的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报 价 表 为 准 报 价 文 件 的 报 价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总 价 金 额 为 准, 并 以 此 为 基 础 计 算 和 修 改 单 价 和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报 价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20.6 对 报 价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谈 判 小 组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谈 判 小 组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报 价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报 价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报 价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1. 最 终 报 价 21.1 最 终 报 价 : 有 效 报 价 人 应 在 谈 判 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集 中 进 行 最 终 竞 争 性 报 价, 一 般 情 况 最 终 报 价 不 能 高 于 上 一 次 报 价, 最 终 报 价 内 容 须 现 场 公 布 对 最 终 价 格 出 现 明 显 低 于 成 本 价 或 高 于 同 业 同 期 市 场 平 均 价 的 情 形 时, 有 效 报 价 人 必 须 说 明 原 因 22. 评 审 原 则 及 方 法 22.1 谈 判 小 组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22.2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及 合 理 低 价 的 前 提 下, 谈 判 小 组 以 记 名 表 决 形 式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六 授 予 合 同 23. 合 同 的 授 予 标 准 14

23.1 合 同 将 授 予 其 能 最 大 限 度 满 足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并 且 能 承 诺 履 行 合 同 的 对 采 购 人 最 为 有 利 的 24. 成 交 通 知 书 24.1 报 价 文 件 有 效 期 期 满 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成 交 人 其 报 价 文 件 被 接 受 24.2 成 交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24.3 在 未 取 得 合 法 理 由 而 获 批 复 前, 成 交 人 擅 自 放 弃 成 交 资 格, 则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处 罚 责 任, 并 赔 偿 采 购 人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24.4 采 购 人 对 任 何 无 效 报 价 行 为 可 追 诉 至 合 同 生 效 之 前, 一 经 被 查 证 核 实 认 实 为 无 效 报 价 者, 其 所 获 得 的 候 选 资 格 成 交 资 格 均 无 效 25. 签 订 合 同 25.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通 知 成 交 人 成 交 时, 将 提 供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合 同 格 式 ( 包 括 双 方 之 间 的 有 关 协 议 ) 给 成 交 人 本 谈 判 文 件 成 交 人 的 报 价 文 件 及 相 关 澄 清 材 料, 均 作 为 合 同 订 立 的 依 据 对 报 价 文 件 及 澄 清 文 件 中 出 现 歧 义 不 确 定 的 内 容 等 解 释 均 以 采 购 人 的 理 解 确 认 为 准 25.2 成 交 人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应 派 遣 其 授 权 代 表 与 采 购 人 签 署 合 同 25.3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25.4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须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且 必 须 按 照 25.3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26. 成 交 服 务 费 26.1 成 交 服 务 费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26.2 成 交 服 务 费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26.3 成 交 服 务 费 支 付 方 式 : 一 次 性 以 银 行 汇 票 电 汇 支 票 或 现 金 的 形 式 支 付 26.4 成 交 人 如 未 按 第 26.1 款 第 26.2 款 规 定 办 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没 收 其 报 价 保 证 金 26.5 成 交 服 务 费 不 在 报 价 中 单 列 27. 质 疑 和 投 诉 27.1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处 理 15

第 三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一 报 价 人 及 所 报 价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满 足 条 件 : 1 报 价 人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报 价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机 构,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 3 报 价 人 代 表 若 不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必 须 在 报 价 文 件 中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 4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 二 项 目 需 求 清 单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项 目 完 成 期 项 目 实 施 地 点 最 高 报 价 限 价 1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系 统 1 项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5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220000.00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贰 拾 贰 万 元 整 ) 三 详 细 技 术 要 求 ( 一 ) 项 目 背 景 按 照 广 东 省 推 进 基 层 共 服 务 综 合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方 案 ( 粤 财 农 2015 326 号 ) 文 件 要 求, 要 求 于 2016 年 将 公 共 服 务 向 基 层 延 伸, 提 升 基 层 治 理 水 平, 解 决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最 后 一 公 里 问 题 通 过 平 台 建 设 进 一 步 转 变 工 作 作 风,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加 快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我 市 高 度 重 视 该 工 作, 要 求 通 过 建 设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查 询 系 统, 整 合 各 级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社 区 ( 村 居 ) 服 务 站 现 有 资 源, 加 强 对 实 体 中 心 管 理 和 网 上 对 外 服 务 窗 口 的 整 合 和 完 善, 实 现 全 市 所 有 单 位 业 务 通 过 统 一 的 入 口 进 行 网 上 办 事 进 度 查 询 咨 询 投 诉 基 层 党 廉 信 息 公 开 便 民 服 务 生 产 生 活 等 信 息 的 综 合 查 询, 将 政 府 部 门 审 批 服 务 和 公 共 服 务 从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延 伸 到 镇 街 便 民 服 务 中 心 和 社 区 ( 村 居 ) 综 合 服 务 站 逐 步 实 现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一 站 式 办 理 一 条 龙 服 务, 让 群 众 少 跑 一 趟 路 少 跨 一 个 门 槛 少 走 一 道 程 序, 着 力 解 决 联 系 服 务 群 众 最 后 一 公 里 问 题, 实 现 群 众 办 事 小 事 不 出 村, 大 事 不 出 镇, 极 大 方 便 基 层 老 百 姓 办 事 ( 二 ) 建 设 目 标 结 合 肇 庆 市 下 属 县 ( 市 区 ) 现 有 的 政 务 公 共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资 源, 依 托 现 有 各 县 ( 市 16

区 ) 已 建 成 的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系 统, 以 服 务 体 验 信 息 共 享 和 流 程 优 化 为 导 向, 建 设 一 套 覆 盖 肇 庆 市 下 属 县 ( 市 区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查 询 系 统 ( 下 称 本 系 统 ) 系 统 能 为 居 民 提 供 网 上 办 事 政 务 公 开 便 民 服 务 生 产 生 活 信 息 等 服 务 ( 三 ) 项 目 建 设 范 围 本 项 目 要 求 依 托 于 各 县 ( 市 区 )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建 设 一 套 适 应 电 脑 触 控 终 端 手 机 的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查 询 系 统 具 体 建 设 内 容 如 下 : 1 接 入 省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平 台, 为 群 众 提 供 登 录 注 册 等 服 务 2 动 态 接 入 我 市 各 县 ( 市 区 )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平 台, 在 本 系 统 为 群 众 提 供 网 上 办 事 进 度 查 询 咨 询 投 诉 等 办 事 类 功 能 3 动 态 接 入 我 市 党 风 廉 政 平 台, 在 本 系 统 为 群 众 提 供 党 务 公 开 村 务 公 开 财 务 公 开 等 政 务 公 开 类 功 能 4 根 据 各 县 ( 市 区 ) 个 性 化 要 求, 在 本 系 统 提 供 动 态 配 置 各 县 ( 市 区 ) 便 民 服 务 的 功 能 5 根 据 各 县 ( 市 区 ) 个 性 化 要 求, 在 本 系 统 提 供 动 态 配 置 各 县 ( 市 区 ) 生 产 生 活 类 信 息 的 功 能 6 对 我 市 下 属 县 ( 市 区 ) 提 供 系 统 部 署 安 装 等 服 务 7 成 交 单 位 要 根 据 广 东 省 和 肇 庆 市 有 关 基 层 共 服 务 综 合 平 台 最 新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要 求, 在 合 同 维 护 期 内 及 时 响 应 并 调 整 系 统 建 设 内 容, 并 达 到 省 和 市 对 项 目 的 建 设 要 求 ( 四 ) 详 细 建 设 要 求 本 次 项 目 要 求 依 托 各 县 ( 市 区 )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进 行 升 级 建 设, 并 与 肇 庆 市 党 风 廉 政 平 台 及 广 东 省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平 台 对 接, 为 群 众 提 供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网 上 办 事 政 务 公 开 便 民 服 务 生 产 生 活 咨 询 等 服 务 本 次 项 目 建 设 的 总 体 框 架 设 计 要 求 如 下 : 17

广 东 省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平 台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平 台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网 上 办 事 进 度 查 询 办 事 类 咨 询 投 诉 党 务 公 开 村 务 公 开 政 务 公 开 类 财 务 公 开 便 民 服 务 动 态 配 置 管 理 生 产 生 活 信 息 动 态 配 置 管 理 肇 庆 市 党 风 廉 政 平 台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查 询 系 统 ( 总 体 框 架 图 ) 1. 网 上 办 事 要 求 将 本 系 统 的 网 上 办 事 模 块 与 各 县 ( 市 区 )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进 行 连 通, 并 统 一 向 公 众 提 供 所 选 择 区 域 的 事 项 的 主 题 分 类 经 营 活 动 分 类 特 定 对 象 分 类 人 生 事 件 分 类 特 定 群 体 分 类 部 门 服 务 分 类 办 事 指 南 在 线 申 办 等 相 关 服 务 2. 进 度 查 询 要 求 将 本 系 统 提 供 的 进 度 查 询 与 各 县 ( 市 区 )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进 行 连 通, 并 提 供 上 述 网 厅 系 统 记 录 的 办 事 进 度 信 息 3. 咨 询 投 诉 要 求 将 本 系 统 提 供 的 咨 询 投 诉 与 各 县 ( 市 区 )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进 行 连 通, 并 提 供 上 述 网 厅 系 统 咨 询 记 录 投 诉 记 录 我 要 咨 询 我 要 投 诉 等 内 容 4. 党 务 公 开 要 求 将 本 系 统 党 务 公 开 与 肇 庆 市 党 风 廉 政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进 行 联 通, 接 入 所 选 择 的 区 域 的 肇 庆 市 党 风 廉 政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的 党 务 公 开 相 应 栏 目 5. 村 务 公 开 要 求 将 本 系 统 村 务 公 开 与 肇 庆 市 党 风 廉 政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进 行 联 通, 接 入 所 选 择 的 区 域 的 肇 庆 市 党 风 廉 政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的 村 务 公 开 相 应 栏 目 6. 财 务 公 开 要 求 将 本 系 统 财 务 公 开 与 肇 庆 市 党 风 廉 政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进 行 联 通, 接 入 所 选 择 的 区 域 的 肇 庆 市 党 风 廉 政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的 财 务 公 开 相 应 栏 目 7. 便 民 服 务 便 民 服 务 栏 目 旨 在 为 基 层 群 众 提 供 如 : 手 机 充 值 医 院 挂 号 汽 车 购 票 水 费 缴 纳 18

电 费 缴 纳 等 便 民 服 务 此 栏 目 由 于 涉 及 不 同 县 ( 市 区 ) 的 基 层 可 能 会 提 供 不 同 类 型 的 服 务, 而 此 类 服 务 都 是 以 提 供 外 部 服 务 链 接 为 主 因 此 要 求 本 栏 目 的 开 发 要 着 重 针 对 于 此 栏 目 的 可 配 置 性 进 行 开 发, 做 到 如 下 功 能 : 1 可 动 态 配 置 便 民 服 务 子 项, 配 置 的 内 容 包 括 : 排 序 服 务 名 称 服 务 图 标 服 务 链 接 地 址 服 务 备 注 2 通 过 配 置 后 的 便 民 服 务 子 项, 在 首 页 点 击 便 民 服 务 栏 目 后, 可 弹 出 具 体 的 便 民 服 务 子 项 图 标, 点 击 图 标 后, 可 链 接 到 配 置 的 服 务 地 址 中 3 便 民 服 务 子 项 的 配 置 做 到 按 照 行 政 区 划 单 独 配 置 和 按 照 行 政 区 划 继 承 配 置, 如 : 可 在 肇 庆 市 本 级 配 置 便 民 服 务 子 项 内 容, 肇 庆 市 下 属 所 有 县 ( 市 区 ) 所 有 镇 ( 街 ) 所 有 村 ( 居 ) 都 可 以 集 成 肇 庆 市 本 级 配 置 的 内 容, 依 次 类 推 4 提 供 手 机 充 值 医 院 挂 号 汽 车 购 票 水 费 缴 纳 电 费 缴 纳 等 默 认 图 标 8. 生 产 生 活 生 产 生 活 栏 目 旨 在 为 基 层 群 众 提 供 如 : 惠 农 政 策 农 技 服 务 农 村 电 商 种 粮 补 贴 金 融 服 务 看 病 问 诊 微 博 微 信 出 游 出 行 法 律 服 务 天 气 预 报 等 的 基 础 生 产 生 活 类 信 息 此 栏 目 由 于 涉 及 不 同 县 ( 市 区 ) 的 基 层 可 能 会 提 供 不 同 类 型 的 信 息 因 此 要 求 本 栏 目 的 开 发 要 着 重 针 对 于 此 栏 目 的 可 配 置 性 进 行 开 发, 做 到 如 下 功 能 : 1 可 动 态 配 置 生 产 生 活 的 栏 目, 配 置 的 内 容 包 括 : 排 序 名 称 图 标 类 型 ( 文 章 类 型 / 列 表 类 型 ) 备 注 2 对 每 个 栏 目, 可 以 依 据 栏 目 类 型 配 置 单 篇 或 多 篇 文 章 3 通 过 配 置 后 的 便 民 服 务 栏 目, 在 首 页 点 击 生 产 生 活 栏 目 后, 可 弹 出 具 体 的 生 产 生 栏 目 图 标, 点 击 图 标 后, 可 进 入 具 体 文 章 页 面 或 文 章 列 表 页 面 3 生 产 生 活 栏 目 的 配 置 做 到 按 照 行 政 区 划 单 独 配 置 和 按 照 行 政 区 划 继 承 配 置, 如 : 可 在 肇 庆 市 本 级 配 置 栏 目 内 容, 肇 庆 市 下 属 所 有 县 ( 市 区 ) 所 有 镇 ( 街 ) 所 有 村 ( 居 ) 都 可 以 集 成 肇 庆 市 本 级 配 置 的 内 容, 依 次 类 推 4 提 供 惠 农 政 策 农 技 服 务 农 村 电 商 种 粮 补 贴 金 融 服 务 看 病 问 诊 微 博 微 信 出 游 出 行 法 律 服 务 天 气 预 报 等 默 认 图 标 ( 五 ) 系 统 性 能 要 求 系 统 需 要 满 足 以 下 性 能 : 1 在 10M 局 域 网 环 境 下 进 行 增 删 改 业 务 ( 不 含 大 对 象 数 据 类 型 ) 响 应 时 间 :3 秒 以 内 2 在 10M 局 域 网 环 境 下 查 询 操 作 的 响 应 时 间 要 求 :3 秒 以 内 19

3 系 统 支 持 的 并 发 用 户 数 :500 ( 六 ) 技 术 路 线 要 求 肇 庆 原 有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系 统 平 台 的 建 设 是 采 用 J2EE 技 术 框 架 进 行 开 发 的, 并 使 用 了 Struts Spring 和 Hibernate 等 业 界 主 流 技 术 为 了 保 障 本 项 目 与 前 期 建 设 的 延 续 性 继 承 性 和 统 一 性, 在 建 设 中 要 求 采 用 能 适 应 系 统 结 构 复 杂 业 务 量 大 吞 吐 量 高 的 应 用 环 境, 具 备 良 好 安 全 性 可 靠 性 开 放 性 和 扩 展 性 的 技 术 框 架 技 术 路 线 要 求 描 述 如 下 : 1 采 用 B/S 结 构 技 术 框 架, 同 时 使 用 Struts2 Spring3 和 Hibernate4 等 技 术, 实 现 与 肇 庆 市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系 统 平 台 的 技 术 路 线 兼 容 ; 2 采 用 XML 技 术 统 一 数 据 交 换 格 式, 使 用 XML Schema 进 行 数 据 标 准 规 范 的 定 义 和 描 述 ; 3 采 用 SOAP 协 议 进 行 信 息 包 的 封 装 和 数 据 路 由, 支 持 Web 服 务 ( 七 ) 建 设 工 期 要 求 必 须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1 周 内 提 供 项 目 总 体 实 施 方 案 和 实 施 计 划,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2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系 统 软 件 的 开 发 实 施 部 署 测 试 并 上 线 试 运 行 系 统 试 运 行 期 为 20 个 工 作 日, 期 间 如 系 统 运 行 正 常, 各 项 系 统 功 能 与 性 能 指 标 达 到 合 同 要 求, 则 双 方 在 试 运 行 期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项 目 最 终 验 收 工 作 ( 八 ) 质 量 控 制 要 求 供 应 商 负 责 培 训 采 购 人 工 作 组 关 于 全 部 软 件 的 安 装 调 试 技 能 具 体 工 作 程 序 工 作 内 容 调 试 方 法 调 试 结 果 及 验 收 标 准, 供 应 商 在 调 试 前 必 须 书 面 提 出 并 征 得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同 意 之 后 按 计 划 实 施, 未 征 得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同 意, 供 应 商 不 得 私 自 更 改 作 业 计 划 及 内 容, 否 则 调 试 无 效 全 部 工 作 文 档 必 须 有 各 方 当 事 人 签 字 认 可 所 有 实 施 必 须 在 试 验 机 器 上 安 装 调 试, 待 采 购 人 工 作 组 全 部 掌 握 实 施 步 骤 后, 由 供 应 商 协 助 采 购 人 工 作 组 实 施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供 可 控 的 开 发 环 境 并 部 署 样 机 环 境, 在 样 机 环 境 下 测 试 通 过 方 可 进 行 生 产 环 境 的 测 试, 所 有 的 安 装 测 试 均 在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良 好 的 软 件 质 量 保 证 机 制, 包 括 系 统 软 件 开 发 的 规 范 化 保 证, 要 有 统 一 的 命 名 规 范, 良 好 的 编 码 风 格, 统 一 的 代 码 布 局 格 式, 详 尽 的 程 序 注 解 等, 对 软 件 开 发 的 各 个 阶 段 都 要 进 行 质 量 评 审, 并 提 供 评 审 报 告 20

对 软 件 的 测 试 应 贯 穿 于 系 统 开 发 的 始 终, 要 提 供 详 尽 的 测 试 计 划 测 试 报 告 及 结 果 分 析 报 告 本 项 目 整 体 系 统 必 须 至 少 经 过 如 下 测 试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测 试 报 告 : (1) 单 元 模 块 测 试 ; (2) 内 部 联 调 集 成 测 试 ; (3) 由 业 务 人 员 参 与 的 功 能 性 测 试 ; (4) 系 统 整 体 性 能 和 压 力 测 试 1 供 应 商 自 测 软 件 系 统 安 装 的 主 要 目 标 不 仅 是 使 所 有 软 件 能 够 在 相 应 平 台 上 正 常 运 行, 而 且 必 须 具 有 对 软 件 系 统 运 行 的 监 控 测 试 手 段, 以 证 明 系 统 优 化 运 行 供 应 商 必 须 承 诺 使 本 项 目 系 统 达 到 以 上 目 标 项 目 交 由 采 购 人 验 收 之 前,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供 项 目 自 测 试 报 告, 测 试 报 告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单 元 模 块 测 试 ; (2) 内 部 联 调 集 成 测 试 ; (3) 性 能 和 安 全 性 测 试 2 验 收 测 试 系 统 自 测 完 成 后, 供 应 商 需 首 先 拟 出 一 个 测 试 方 案, 具 体 到 每 一 个 测 试 步 骤, 与 采 购 人 和 监 理 讨 论 通 过 后, 方 可 按 计 划 进 行 测 试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测 试 方 法 测 试 工 具 测 试 数 据 系 统 每 一 项 测 试 必 须 有 详 细 的 测 试 记 录, 须 有 采 购 人 监 理 和 供 应 商 三 方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并 附 有 详 细 的 分 析 报 告 ( 九 ) 培 训 要 求 1 培 训 对 象 应 分 为 普 通 用 户 系 统 管 理 员 两 种, 供 应 商 必 须 针 对 不 同 的 对 象 制 定 不 同 的 培 训 计 划, 并 根 据 实 际 数 量 分 别 培 训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供 应 商 需 为 采 购 人 培 训 系 统 操 作 系 统 维 护 人 员, 使 有 关 的 技 术 人 员 能 够 维 护 系 统 故 障 和 完 善 及 开 发 系 统 的 功 能 2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的 应 用 软 件 技 术 和 系 统 操 作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有 关 应 用 软 件 的 操 作 培 训 课 程, 培 训 应 该 在 系 统 运 作 前 完 成 供 应 商 须 在 报 价 文 件 中 提 出 全 面 详 细 的 培 训 计 划 交 给 采 购 人 ; 供 应 商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征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后 实 施 3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面 向 系 统 管 理 员 的 应 用 软 件 系 统 部 署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4 供 应 商 须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在 指 定 培 训 场 地 进 行 针 对 管 理 用 户 操 作 用 户 系 统 21

管 理 员 三 个 层 面 的 培 训, 并 提 供 详 细 的 培 训 手 册 5 对 于 所 有 培 训, 供 应 商 必 须 派 出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资 格 和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的 培 训 讲 师 和 相 应 的 辅 导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培 训 所 使 用 的 语 言 必 须 是 中 文, 否 则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的 翻 译 6 供 应 商 应 为 所 有 被 培 训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所 用 的 文 字 资 料 和 讲 义 等 相 关 培 训 套 材 所 有 的 资 料 必 须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7 供 应 商 应 将 所 有 培 训 费 用 ( 含 培 训 教 材 费 ) 及 各 项 支 出 列 入 报 价 明 细 表, 所 有 的 费 用 应 分 别 报 价 并 计 入 报 价 总 价 ( 十 ) 项 目 提 交 成 果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完 成 系 统 的 设 计 研 发 安 装 实 施 测 试 调 试 验 收 等 工 作, 并 同 时 以 光 盘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最 新 版 本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即 本 项 目 系 统 软 件 全 套 软 件, 包 括 系 统 开 发 及 应 用 程 序 最 新 源 代 码 及 可 执 行 程 序 系 统 开 发 应 严 格 遵 照 国 家 软 件 工 程 规 范 进 行, 供 应 商 必 须 根 据 开 发 进 度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文 档, 具 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内 容 : 1 报 价 文 件 : 项 目 开 发 计 划 配 置 管 理 计 划 质 量 保 证 计 划 ; 2 需 求 分 析 阶 段 : 软 件 需 求 规 格 说 明 书 ; 3 设 计 阶 段 : 概 要 设 计 说 明 书 详 细 设 计 说 明 书 数 据 库 设 计 说 明 书 接 口 标 准 及 开 发 指 南 ; 4 编 码 阶 段 : 模 块 开 发 卷 宗 编 码 规 范 ; 5 测 试 阶 段 : 测 试 计 划 测 试 用 例 记 录 测 试 分 析 报 告 ; 6 试 运 行 / 上 线 阶 段 : 试 运 行 / 上 线 计 划 试 运 行 / 上 线 报 告 ; 7 过 程 文 档 : 例 会 记 录 开 发 周 报 开 发 进 度 月 报 ; 8 交 付 使 用 : 用 户 手 册 操 作 手 册 系 统 管 理 员 手 册 系 统 安 装 维 护 手 册 此 外, 项 目 管 理 应 提 交 软 件 开 发 和 实 施 计 划 进 度 报 告 培 训 计 划 培 训 记 录 例 会 记 录 以 及 采 购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文 档 所 有 的 技 术 文 件 必 须 用 中 文 书 写 或 有 完 整 的 中 文 注 释 ( 十 一 ) 验 收 要 求 1 试 运 行 系 统 开 发 测 试 和 实 施 完 成, 经 采 购 人 书 面 批 准 后 进 入 上 线 试 运 行, 经 过 20 个 工 22

作 日 试 运 行 期, 所 有 性 能 指 标 达 到 技 术 规 范 书 和 验 收 规 范 的 要 求 时, 可 进 行 用 户 验 收 在 试 运 行 期 间, 由 于 系 统 程 序 等 造 成 某 些 指 标 达 不 到 要 求, 允 许 供 应 商 进 行 修 复, 但 试 运 行 期 做 相 应 顺 延, 在 全 部 达 到 要 求 后, 试 运 行 结 束 2 用 户 验 收 整 个 项 目 试 运 行 结 束 后, 成 交 方 向 采 购 方 提 交 书 面 的 项 目 验 收 申 请 经 采 购 方 和 监 理 方 批 准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采 购 方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 含 监 理 方 ), 邀 请 有 关 领 导 和 专 家 成 立 验 收 小 组, 进 行 项 目 验 收 如 果 不 能 通 过 验 收, 采 购 方 应 给 出 理 由 和 修 改 要 求, 成 交 方 必 须 重 新 进 行 设 计 开 发, 完 成 后 采 购 方 再 组 织 验 收 会, 直 至 通 过 验 收 由 此 引 起 的 工 期 延 误, 成 交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如 果 采 购 方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及 时 组 织 验 收, 则 工 期 顺 延 ( 一 )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成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合 同 及 相 关 附 件 材 料 标 准 及 规 范 进 行 验 收, 若 涉 及 行 业 及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则 从 其 规 定 执 行 验 收 ( 二 ) 报 价 人 应 负 责 在 项 目 验 收 前 将 系 统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全 部 各 种 相 关 的 系 统 软 件, 各 阶 段 开 发 文 档, 运 行 稳 定 可 靠 的 本 系 统 及 其 安 装 程 序, 注 释 清 晰 明 了 的 能 够 编 译 生 成 目 前 正 在 运 行 的 应 用 程 序 的 源 代 码, 以 及 有 关 产 品 和 系 统 说 明 书 安 装 手 册 技 术 文 件 资 料, 及 安 装 测 试 验 收 报 告 及 其 安 装 程 序 等 文 档 汇 集 成 册 交 付 采 购 人 只 有 文 档 齐 全 后 才 予 验 收 ; ( 三 ) 报 价 人 必 须 根 据 系 统 设 计 方 案 提 出 验 收 方 案 和 验 收 文 档 清 单 ( 包 含 需 求 调 研 系 统 分 析 软 件 设 计 软 件 开 发 系 统 测 试 实 施 上 线 运 行 维 护 等 阶 段 ), 采 购 人 将 根 据 验 收 方 案 对 系 统 每 个 部 分 逐 一 进 行 项 目 用 户 验 收 ( 四 ) 对 整 个 项 目 的 验 收 包 括 检 查 应 用 系 统 是 否 实 现 了 采 购 人 在 标 书 中 所 要 求 的 功 能, 是 否 与 报 价 人 提 出 的 解 决 方 案 中 既 定 目 标 功 能 完 全 一 致 ; ( 五 ) 软 件 系 统 调 试 期 间, 在 用 户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调 试 测 试 相 关 软 件 是 否 正 常 运 行, 能 否 达 到 采 购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标 准 ( 六 ) 必 须 达 到 项 目 预 期 的 建 设 目 标 和 要 求, 如 达 不 到 相 关 的 要 求, 成 交 方 必 须 无 条 件 重 新 设 计 开 发, 项 目 总 费 用 不 变,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由 成 交 方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 七 ) 本 项 目 的 最 终 验 收 由 采 购 人 组 织 最 终 用 户 报 价 人 共 同 进 行 ( 八 ) 报 价 人 必 须 预 留 相 应 的 经 费 计 入 报 价 报 价, 作 为 组 织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系 统 验 收 的 相 关 费 用 ( 十 二 )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23

1 供 应 商 提 供 送 货 上 门 安 装 调 试, 并 试 运 行 2 供 应 商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施 工 的 详 细 方 案 及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系 统 软 件 须 提 供 至 少 1 年 ( 保 修 期 ) 的 售 后 服 务, 所 有 软 件 在 保 修 期 内 均 享 受 升 级 服 务 ( 费 用 包 含 在 本 次 报 价 中 ) 3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热 线 电 话 即 时 通 讯 和 传 真 服 务, 提 供 7 24 365 的 全 天 候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通 道 ; 接 到 用 户 单 位 的 维 护 需 求 或 报 障, 必 须 在 一 小 时 内 做 出 反 应, 两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三 小 时 内 恢 复 系 统 服 务 ; 严 重 故 障 时, 需 在 启 用 备 用 系 统 提 供 服 务 的 前 提 下, 与 用 户 协 商 处 理 并 尽 快 恢 复 系 统 运 行 ; 提 供 定 时 检 修 服 务, 每 三 个 月 进 行 一 次 检 测 服 务 ( 包 括 系 统 功 能 完 整 性 响 应 性 能 安 全 等 方 面 ) 4 成 立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小 组, 配 置 不 少 于 2 名 专 业 工 程 师, 专 门 为 此 项 目 提 供 验 收 后 一 年 的 免 费 服 务, 为 系 统 做 技 术 服 务 和 支 持, 专 业 服 务 工 程 师 手 机 24 小 时 开 机, 随 时 响 应 用 户 的 请 求 ( 十 三 ) 结 算 和 付 款 方 式 1 竣 工 结 算 项 目 各 项 验 收 后, 成 交 方 向 建 设 方 递 交 项 目 完 工 结 算 报 告 等 结 算 资 料, 双 方 按 照 合 同 和 有 关 变 更 中 约 定 的 价 款, 进 行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2 工 程 款 分 3 次 支 付, 具 体 支 付 进 度 为 : (1) 合 同 签 定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50% 作 为 启 动 资 金 ; (2) 系 统 试 运 行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如 期 间 系 统 运 行 正 常, 达 到 用 户 要 求, 则 双 方 在 试 运 行 期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用 户 方 终 验. 验 收 合 格 后 的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的 45%; (3) 合 同 总 额 的 5% 作 为 质 保 金, 验 收 合 格 正 常 运 行 一 年 后 ( 质 保 期 满 ) 的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付 清 备 注 : 具 体 付 款 以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准 本 项 目 款 项 由 肇 庆 市 财 政 局 国 库 支 付 中 心 以 人 民 币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以 上 支 付 费 用 均 为 已 含 税 费 用 各 期 的 支 付 款 项 自 甲 方 收 到 由 乙 方 出 具 的 有 效 正 式 发 票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肇 庆 市 财 政 局 国 库 支 付 中 心 申 请 支 付, 支 付 日 期 为 国 库 支 付 中 心 批 准 支 付 日 由 于 甲 方 财 政 结 算 的 原 因, 如 工 期 未 在 本 年 度 完 成 造 成 款 项 未 能 在 本 年 度 12 月 20 日 前 支 付 的, 未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款 项 需 在 次 年 5 月 后 支 付 24

( 十 四 ) 开 发 管 理 要 求 1) 代 码 要 求 无 论 本 项 目 是 否 基 于 成 形 产 品 开 发, 报 价 人 必 须 承 诺 向 采 购 人 无 偿 提 供 本 系 统 的 全 部 源 代 码 本 项 目 必 须 至 少 在 提 交 采 购 人 测 试 项 目 验 收 时 各 提 交 一 次 完 整 的 源 代 码 2) 人 员 要 求 报 价 人 须 提 交 承 诺 书, 承 诺 在 系 统 建 设 周 期 内, 项 目 经 理 系 统 设 计 和 开 发 人 员 在 采 购 人 认 可 的 办 公 地 点 长 驻, 且 不 能 兼 任 其 他 项 目 的 工 作, 未 经 采 购 方 同 意 不 得 自 行 调 整 3) 文 档 要 求 无 论 本 项 目 是 否 基 于 成 形 产 品 开 发, 报 价 人 必 须 承 诺 向 采 购 人 无 偿 提 供 本 系 统 的 相 关 的 技 术 文 档 系 统 开 发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软 件 工 程 规 范 进 行, 报 价 人 必 须 根 据 开 发 进 度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文 档 ( 包 括 周 报 月 报 会 议 纪 要 等 ) 以 及 采 购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文 档 4) 版 权 保 密 要 求 报 价 人 应 保 证 交 付 给 采 购 人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应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采 购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范 围 内 合 法 使 用 该 系 统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的 纠 纷 如 发 生 此 类 纠 纷, 由 报 价 人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并 赔 偿 采 购 人 的 损 失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技 术 成 果 及 其 知 识 产 权, 完 全 归 采 购 人 所 有 采 购 人 有 权 对 该 技 术 成 果 进 行 后 续 开 发, 由 此 产 生 的 具 有 实 质 性 或 创 造 性 技 术 进 步 特 征 的 新 技 术 成 果 及 使 用 权 转 让 权 归 属 采 购 人 若 报 价 人 需 在 采 购 人 以 外 其 他 地 方 使 用 本 项 目 成 果 或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必 须 经 采 购 人 书 面 授 权 如 报 价 人 已 有 成 形 产 品 并 已 注 册 版 权, 或 本 系 统 的 部 分 功 能 使 用 了 已 成 型 产 品 作 为 组 件, 则 视 同 已 将 该 产 品 的 使 用 权 授 予 采 购 人 ( 仅 限 于 采 购 人 自 用 ), 基 于 成 形 产 品 开 发 的 本 系 统 版 权 可 属 采 购 人 和 报 价 人 双 方 共 有, 报 价 人 必 须 在 报 价 时 声 明 其 产 品 的 注 册 版 权 如 本 系 统 的 部 分 功 能 使 用 了 其 他 公 司 的 产 品 作 为 组 件, 报 价 人 必 须 以 采 购 人 的 名 义 购 买 该 组 件 的 永 久 使 用 权, 即 : 购 买 使 用 权 的 费 用 计 入 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永 久 使 用 权 归 采 购 人 所 有, 采 购 人 在 成 交 总 价 外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有 关 使 用 费 用 报 价 人 为 履 行 本 项 目 而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软 件 的 所 有 权, 以 及 使 用 和 产 生 的 各 类 纸 质 或 电 子 文 档 资 料 均 归 采 购 人 所 有 报 价 人 及 其 现 场 人 员 均 须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现 场 人 员 必 须 遵 循 采 购 人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25

( 十 五 ) 应 急 要 求 本 项 目 需 提 供 一 套 完 善 的 符 合 用 户 单 位 实 际 应 用 的 应 急 解 决 方 案, 能 简 单 快 速 应 对, 高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能 够 正 常 运 行, 不 影 响 群 众 办 事, 同 时 也 不 增 加 操 作 人 员 工 作 量 方 案 需 提 供 完 整 的 操 作 步 骤 和 实 现 功 能 ( 十 六 ) 其 他 商 务 要 求 (1) 报 价 人 报 价 为 项 目 总 报 价, 报 价 人 必 须 对 项 目 的 建 设 内 容 和 要 求 有 全 面 正 确 清 晰 的 理 解, 应 确 保 其 项 目 的 完 整 性 实 用 性 保 证 全 部 设 备 投 入 正 常 运 行 如 报 价 人 认 为 有 缺 漏 的, 必 须 在 报 价 文 件 中 明 确 指 出, 并 提 供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和 报 价 等, 所 需 费 用 计 入 总 报 价, 如 认 为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报 价 人 必 须 明 确 指 出 并 给 出 建 议 方 案 和 报 价, 否 则 若 出 现 因 报 价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不 完 整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不 合 理 或 者 其 所 提 供 的 技 术 支 持 不 全 面 导 致 用 户 目 标 无 法 实 现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实 现 的 状 况, 报 价 人 负 全 部 责 任, 由 此 所 引 起 的 设 备 增 加 费 用 全 部 由 报 价 人 承 担 ; (2) 本 项 目 为 交 钥 匙 项 目, 成 交 人 承 包 及 负 责 谈 判 文 件 中 对 成 交 人 要 求 的 一 切 事 宜 及 责 任 包 括 设 备 供 货 运 输 保 管 安 装 调 试 相 关 部 门 验 收 保 修 期 内 的 维 护 保 养 及 相 关 服 务 等 (3) 项 目 建 设 中 成 交 方 设 计 的 原 型 必 须 通 过 采 购 方 的 确 认 才 能 发 布 在 正 式 环 境, 在 发 布 到 正 式 环 境 前, 成 交 方 必 须 严 格 遵 照 软 件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细 致 的 检 查 并 以 函 件 提 前 通 知 采 购 方, 如 在 正 式 环 境 被 公 众 发 现 和 举 报,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由 成 交 方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4) 报 价 人 应 为 其 提 供 的 软 硬 件 设 备 提 供 足 够 的 质 保 期 保 障 ; (5) 交 货 时 报 价 人 应 提 供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测 试 报 告 和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的 原 产 地 证 书 ; (6) 包 装 必 须 与 运 输 方 式 相 适 应, 包 装 方 式 的 确 定 及 包 装 费 用 均 由 报 价 人 负 责 ; 由 于 不 适 当 的 包 装 造 成 货 物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有 任 何 损 坏 由 报 价 人 负 责 ; (7) 项 目 所 有 产 品 开 发 实 施 安 装 调 试 免 费 期 维 护 或 维 修 包 装 费 运 费 保 险 集 成 费 税 金 等 费 用 必 须 计 入 报 价 总 价 (8) 报 价 人 必 须 承 诺 验 收 前,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软 件 开 发 过 程 中 所 有 的 开 发 设 计 文 档 功 能 模 块 说 明 使 用 手 册 软 件 源 代 码 等 资 料 (9) 报 价 人 必 须 承 诺 开 发 团 队 在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现 场 场 地 进 行 开 发, 其 开 发 团 队 成 员 不 在 现 场 办 公 须 征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保 证 在 开 发 期 间 有 三 分 之 二 的 时 间 驻 现 场 管 理 26

第 四 篇 合 同 条 款 ( 样 式 ) ( 仅 供 参 考, 最 终 以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准 )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合 同 书 合 同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27

合 同 书 甲 方 ( 需 方 ): 合 同 编 号 : 乙 方 ( 供 方 ): 签 约 地 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报 价 文 件 的 承 诺, 经 双 方 协 商,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如 下 : 一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二 货 物 清 单 序 号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规 格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合 计 (RMB) 备 注 1 2 3 三 合 同 金 额 1. 合 同 总 额 人 民 币 小 写 : 大 写 : 2. 合 同 总 价 包 括 了 保 险 费 安 装 费 技 术 服 务 费 ( 培 训 费 调 试 费 保 修 费 ) 税 费 验 收 费 不 可 预 见 费 等 完 成 本 项 目 内 容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3. 本 合 同 价 格 为 固 定 不 变 价 4. 如 果 单 价 和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并 修 正 总 价 四 货 物 产 地 及 标 准 1. 货 物 为 全 新 ( 原 装 ) 产 品 2. 标 准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应 符 合 合 同 附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和 标 准 ; 如 果 没 有 提 及 适 用 标 准, 则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 如 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没 有 相 关 标 准 的, 则 采 用 货 物 来 源 国 适 用 的 官 方 标 准 这 些 标 准 必 须 是 有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版 本 的 标 准 3. 国 内 货 物 或 合 资 厂 的 货 物 必 须 具 备 出 厂 合 格 证 五 项 目 完 成 期 1. 项 目 完 成 期 :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50 个 工 作 日 内 2. 实 施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六 包 装 装 运 和 运 输 1. 包 装 必 须 与 运 输 方 式 相 适 应, 乙 方 负 责 确 定 包 装 方 式 ; 由 于 不 适 当 的 包 装 造 成 货 物 在 运 输 过 28

程 中 有 任 何 损 坏 由 乙 方 负 责 2. 包 装 费 运 费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内 七 验 收 条 件 及 标 准 1 验 收 依 据 : 谈 判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厂 家 货 物 技 术 标 准 说 明 及 国 家 有 关 的 质 量 标 准 规 定, 均 为 验 收 依 据 2 货 物 验 收 : 货 物 运 抵 甲 方 处 后 由 双 方 对 照 采 购 清 单 及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3 系 统 验 收 : 乙 方 根 据 采 购 要 求 进 行 产 品 安 装 调 试 测 试 后, 由 甲 方 或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使 用 性 能 方 面 的 验 收 4 甲 方 有 权 委 托 我 国 相 关 具 有 检 验 资 质 的 部 门 单 位 机 构 针 对 成 交 货 物 的 精 度 ( 软 硬 件 ) 性 能 进 行 检 验 其 检 验 结 果 将 作 为 验 收 标 准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5 验 收 时 乙 方 必 须 派 代 表 参 加, 验 收 完 毕 由 甲 方 代 表 和 乙 方 代 表 在 验 收 报 告 上 签 名 确 认 6 验 收 过 程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八 售 后 服 务 及 培 训 要 求 1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1) 供 应 商 提 供 送 货 上 门 安 装 调 试, 并 试 运 行 2) 供 应 商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施 工 的 详 细 方 案 及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系 统 软 件 须 提 供 至 少 1 年 ( 保 修 的 售 后 服 务, 所 有 软 件 在 保 修 期 内 均 享 受 升 级 服 务 ( 费 用 包 含 在 本 次 报 价 中 ) 3)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热 线 电 话 即 时 通 讯 和 传 真 服 务, 提 供 7 24 365 的 全 天 候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通 道 ; 接 到 用 户 单 位 的 维 护 需 求 或 报 障, 必 须 在 一 小 时 内 做 出 反 应, 两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三 小 时 内 恢 复 系 统 服 务 ; 严 重 故 障 时, 需 在 启 用 备 用 系 统 提 供 服 务 的 前 提 下, 与 用 户 协 商 处 理 并 尽 快 恢 复 系 统 运 行 ; 提 供 定 时 检 修 服 务, 每 三 个 月 进 行 一 次 检 测 服 务 ( 包 括 系 统 功 能 完 整 性 响 应 性 能 安 全 等 方 面 ) 4) 成 立 平 台 运 行 维 护 小 组, 配 置 不 少 于 2 名 专 业 工 程 师, 专 门 为 此 项 目 提 供 验 收 后 一 年 的 免 费 服 务, 为 系 统 做 技 术 服 务 和 支 持, 专 业 服 务 工 程 师 手 机 24 小 时 开 机, 随 时 响 应 用 户 的 请 求 5) 免 费 质 保 期 内 维 修 人 员 接 到 维 修 通 知 后 1 小 时 内 响 应,2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三 小 时 内 恢 复 系 统 服 务,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故 障 排 除 时 间 不 超 过 48 小 时 6) 乙 方 报 价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更 优 惠 更 合 理 的 保 修 服 务 承 诺 2 培 训 要 求 乙 方 应 免 费 为 甲 方 提 供 成 交 设 备 的 操 作 使 用 及 维 护 的 技 术 培 训 服 务 九 保 险 货 物 到 达 交 货 地 点 之 前 的 所 有 保 险 费 用 和 派 往 甲 方 进 行 服 务 人 员 的 人 身 险 和 其 他 有 关 险 种, 以 及 有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29

十 其 他 要 求 1 版 权 要 求 乙 方 应 保 证 提 供 的 所 有 产 品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版 权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乙 方 必 须 是 所 提 供 的 应 用 软 件 的 企 业 以 及 进 行 相 关 服 务 的 最 终 承 担 者, 拥 有 报 价 产 品 的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2 保 密 要 求 乙 方 必 须 如 约 承 担 合 同 履 行 时 所 应 该 尽 的 一 切 保 密 义 务 乙 方 对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资 料 数 据 进 行 保 密,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泄 露, 一 切 保 密 责 任 不 因 合 同 的 中 止 或 解 除 而 失 效 十 一 付 款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十 二 异 议 索 赔 1. 乙 方 对 于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与 合 同 要 求 不 符 负 有 责 任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拒 收 货 物, 乙 方 负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包 括 银 行 利 息 运 输 和 保 险 费 检 验 费 仓 储 和 装 卸 费 等 必 要 的 费 用 2. 对 有 缺 陷 的 零 件 部 件 和 设 备, 乙 方 同 意 免 费 更 换, 以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格 质 量 和 性 能,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和 风 险 并 负 担 甲 方 遭 受 的 一 切 损 失 同 时 乙 方 相 应 顺 延 被 更 换 货 物 的 质 保 期 3. 如 果 在 甲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5 天 内, 乙 方 未 作 答 复, 上 述 索 赔 应 视 为 已 被 乙 方 接 受 如 乙 方 未 能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后 5 天 内 或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的 延 长 期 内, 按 照 甲 方 选 择 的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甲 方 将 有 权 从 货 款 或 从 乙 方 开 具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回 索 赔 金 额, 同 时 保 留 进 一 步 要 求 索 赔 的 权 力 十 三 不 可 抗 力 1. 由 于 不 可 预 见 不 可 避 免 不 可 克 服 等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一 方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应 当 在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之 日 起 10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证 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存 在 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甲 方 和 乙 方 应 当 积 极 寻 求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履 行 本 合 同 如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消 除,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无 法 实 现 的, 双 方 均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且 均 不 互 相 索 赔 十 四 违 约 责 任 1. 乙 方 逾 期 交 货, 则 按 合 同 总 价 每 天 2 支 付 违 约 金 给 甲 方 如 超 过 合 同 规 定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7 天 乙 方 仍 不 能 交 货 完 毕, 则 视 为 乙 方 不 能 交 货 2. 乙 方 不 能 交 货, 则 按 合 同 总 价 5 % 支 付 违 约 金 给 甲 方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如 上 述 违 约 金 金 额 仍 不 足 以 补 偿 甲 方 因 乙 方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 甲 方 有 权 进 一 步 向 乙 方 提 出 索 赔 3. 货 物 未 能 一 次 性 通 过 验 收, 则 甲 方 同 意 由 乙 方 予 以 整 改, 并 在 第 一 次 验 收 结 束 之 日 起 3 天 内 重 新 组 织 验 收 ; 经 3 次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如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提 出 索 赔 30

4. 如 果 甲 方 逾 期 付 款, 则 按 拖 欠 金 额 每 天 2 支 付 违 约 金 给 乙 方, 直 至 该 款 付 清 为 止 但 由 于 财 政 拨 款 不 到 位 而 导 致 甲 方 逾 期 付 款 的, 甲 方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且 此 情 况 不 能 成 为 乙 方 延 期 交 货 及 服 务 的 理 由 5.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乙 方 须 在 接 到 甲 方 解 约 通 知 之 日 起 7 天 内 退 回 甲 方 已 支 付 的 价 款 十 五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因 货 物 的 质 量 问 题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广 东 省 或 肇 庆 质 检 部 门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经 检 验, 质 量 符 合 标 准 的, 鉴 定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质 量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鉴 定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且 乙 方 负 责 重 新 提 供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货 物 给 甲 方, 由 此 造 成 延 期 供 货 的, 乙 方 承 担 延 期 供 货 的 违 约 责 任 2.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由 双 方 协 商 或 由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时 按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 请 选 择 ): (1) 肇 庆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本 合 同 的 诉 讼 管 辖 地 为 肇 庆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 在 仲 裁 或 诉 讼 期 间, 除 有 争 议 部 分 的 事 项 外,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仍 应 继 续 履 行 ) 十 六 通 知 1. 本 合 同 一 方 给 对 方 的 通 知, 应 用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对 方 地 址 电 传 或 传 真 要 经 对 方 书 面 确 认, 以 电 传 形 式 的 通 知, 从 当 地 邮 电 局 发 出 电 报 的 第 二 天 视 为 送 达 2. 通 知 以 送 到 日 期 或 通 知 书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生 效 日 期, 两 者 中 以 晚 的 一 个 日 期 为 准 十 七 税 和 关 税 1. 中 国 政 府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对 甲 方 征 收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甲 方 负 担 2. 中 国 政 府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对 乙 方 或 其 雇 员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乙 方 负 担 3. 在 中 国 境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乙 方 负 担 十 八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合 同 专 用 章 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合 同 生 效 日 期 以 最 后 一 个 签 字 日 为 准 十 九 其 他 1. 本 项 目 成 交 通 知 书 谈 判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及 附 件 均 是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解 释 的 顺 序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以 文 件 生 成 时 间 在 后 的 为 准 2. 在 执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所 有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其 生 效 日 期 为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的 日 期 31

3.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4. 本 合 同 一 式 肆 份, 甲 方 执 壹 份 乙 方 执 叁 份 ( 其 中 送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各 壹 份 备 案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二 十 合 同 附 件 1. 货 物 的 技 术 规 格 性 能 指 标 ; 2. 合 同 执 行 时 间 进 度 计 划 ; 3. 甲 方 ( 盖 章 ): 肇 庆 市 信 息 中 心 乙 方 ( 盖 章 ): 代 表 : 代 表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款 方 开 票 方 须 与 乙 方 一 致 ; 专 户 为 : 开 户 名 称 : 银 行 帐 号 : 开 户 行 : 备 注 : 1.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均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编 制, 其 编 制 依 据 是 谈 判 文 件 和 成 交 人 的 报 价 文 件 2. 合 同 附 件 的 具 体 内 容 与 排 列 序 号 由 双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确 定 32

第 五 篇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一 报 价 文 件 请 按 报 价 文 件 编 制 的 顺 序 和 以 下 要 求 格 式 制 作 : ( 一 ) 自 查 表 ( 二 ) 经 济 部 分 的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1. 报 价 表 2. 分 类 报 价 明 细 表 ( 三 ) 商 务 部 分 的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1. 报 价 函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4. 报 价 人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其 中 包 括 : A 证 明 报 价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 条 款 内 容 ; B. 报 价 人 所 报 价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满 足 条 件,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2 条 款 内 容 ; C.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不 限 于 第 三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内 容 ); 5.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如 有 ) [ 以 上 内 容 均 要 求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或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6. 类 似 业 绩 良 好 评 价 证 明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如 有 ) 7. 报 价 人 应 提 供 针 对 本 次 采 购 而 制 定 的 服 务 计 划 及 承 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如 有 ) 8. 合 同 响 应 文 件 9. 合 同 差 异 表 10. 报 价 人 简 介 11. 报 价 人 主 管 人 员 概 况, 本 项 目 组 织 架 构, 本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历 工 作 履 历 业 绩 等 文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12. 报 价 人 通 过 ISO9000 或 其 它 认 可 的 国 际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 如 有 ) 13. 报 价 人 应 提 供 2014 2015 年 以 法 定 中 介 机 构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 出 具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如 有 ) 14. 最 近 3 年 企 业 牵 涉 的 主 要 诉 讼 案 件 ( 如 有 ) 15. 广 东 地 区 具 有 完 善 的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16. 成 交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17. 退 还 报 价 保 证 金 声 明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18.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如 有 ) 19. 其 它 文 件 A 资 信 证 明 ( 重 合 同 守 信 誉 )( 如 有 ); B 用 户 需 求 书 所 要 求 提 供 的 证 明 资 料 文 件 ( 如 有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的 须 提 供 原 件, 否 则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33

( 四 ) 技 术 部 分 1. 技 术 响 应 表 2. 技 术 差 异 表 3. 售 后 服 务 措 施 及 承 诺 4. 供 货 安 装 进 度 安 排 5. 货 物 清 单 ( 货 物 名 称 品 牌 货 物 型 号 产 地 等 必 须 与 报 价 经 济 文 件 详 细 配 置 及 货 物 服 务 量 报 价 清 单 的 货 物 名 称 品 牌 货 物 型 号 产 地 完 全 一 致 ) 6. 货 物 测 试 和 验 收 7. 其 他 文 件 ( 报 价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上 述 内 容 及 顺 序 编 订 成 册 ) 二 报 价 信 封 按 以 下 顺 序 装 订 ( 另 单 独 分 装 ): 1. 报 价 表 2. 分 类 报 价 明 细 表 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注 :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报 价 无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5. 报 价 文 件 的 电 子 文 档 6. 退 还 报 价 保 证 金 声 明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7. 报 价 保 证 金 支 付 凭 证 银 行 汇 款 底 单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原 件 谈 判 现 场 备 查 34

( 一 ) 自 查 表 资 格 性 检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自 查 内 容 请 报 价 人 按 谈 判 文 件 评 审 工 作 大 纲 二 报 价 文 件 的 初 审 中 资 格 性 检 查 内 容 填 写 请 报 价 人 按 谈 判 文 件 评 审 工 作 大 纲 二 报 价 文 件 的 初 审 中 符 合 性 检 查 内 容 填 写 证 明 文 件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页 报 价 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35

( 二 ) 经 济 部 分 1. 报 价 表 报 价 表 [ 价 格 单 位 :( 人 民 币 ) 元 ] 报 价 人 名 称 报 价 总 价 ( 元 ) 项 目 完 成 期 ( 天 ) 备 注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天 内 报 价 总 价 ( 大 写 ): 人 民 币 备 注 :a) 此 表 的 内 容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包 括 了 货 物 费 运 输 费 保 险 费 安 装 费 技 术 服 务 费 ( 培 训 费 调 试 费 保 修 费 ) 税 费 验 收 费 不 可 预 见 费 等 完 成 本 项 目 内 容 所 需 的 一 切 费 用 b) 报 价 均 应 包 含 所 有 需 甲 方 交 纳 的 税 费 c)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随 报 价 信 封 一 起 提 交, 一 份 编 入 报 价 文 件 ( 经 济 部 分 ) 报 价 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36

2. 分 类 报 价 明 细 表 分 类 报 价 明 细 表 [ 价 格 单 位 :( 人 民 币 ) 元 ]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品 牌 产 品 型 号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1 2 3 注 :1. 如 果 单 价 和 总 价 不 符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2. 报 价 人 应 列 明 按 供 货 清 单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的 价 格 明 细 报 价 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37

( 三 ) 商 务 部 分 (1) 报 价 函 报 价 函 致 : 肇 庆 市 信 息 中 心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贵 方 为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 ) 的 报 价 邀 请, 我 方 ( 报 价 人 名 称 ) 作 为 报 价 人 正 式 授 权 ( 授 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 代 表 我 方 进 行 有 关 本 报 价 的 一 切 事 宜 在 此 提 交 的 谈 判 文 件, 包 括 如 下 等 内 容, 并 已 单 独 密 封 封 装 : ( ) 报 价 信 封 一 份 ( 按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 ( 二 ) 报 价 文 件 ( 含 经 济 部 分 商 务 部 分 技 术 部 分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三 份 我 方 已 完 全 明 白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要 求, 并 重 申 以 下 几 点 : ( ) 我 方 决 定 参 加 编 号 为 YLZB2016-030 的 报 价 ; ( 二 ) 全 部 货 物 之 供 应 和 有 关 服 务 的 报 价 总 价 ( 详 见 报 价 表 ); ( 三 ) 本 谈 判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自 报 价 截 止 日 后 90 天 有 效, 如 成 交, 有 效 期 将 延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 ( 四 ) 我 方 已 详 细 研 究 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包 括 修 正 文 ( 如 有 ) 和 所 有 已 提 供 的 参 考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附 件 并 完 全 明 白, 我 方 放 弃 在 此 方 面 提 出 含 糊 意 见 或 误 解 的 一 切 权 力 ; ( 五 ) 我 方 明 白 并 愿 意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日 期 之 后, 报 价 有 效 期 之 内 撤 回 报 价, 则 报 价 保 证 金 将 被 贵 方 没 收 ; ( 六 )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提 供 与 报 价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数 据 或 信 息 ; ( 七 ) 我 方 声 明 报 价 文 件 及 所 提 供 一 切 资 料 均 真 实 无 误, 无 任 何 虚 假 或 不 真 实 的 材 料 如 我 方 在 报 价 文 件 中 提 供 任 何 不 真 实 的 材 料, 无 论 其 材 料 是 否 重 要,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视 为 报 价 无 效, 并 由 我 方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八 ) 我 方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或 任 何 贵 方 可 能 收 到 的 报 价 ; ( 九 ) 我 方 如 果 成 交, 将 保 证 履 行 谈 判 文 件 以 及 谈 判 文 件 修 改 书 ( 如 有 ) 中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签 订 合 同 书, 并 严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履 行 自 己 的 全 部 责 任, 按 质 按 量 按 期 完 成 合 同 书 中 的 全 部 任 务 ; 其 中 项 目 完 成 期 为 ;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 报 价 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38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同 志,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主 营 : 兼 营 : 有 效 日 期 :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 盖 章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或 凭 证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报 价 人 务 必 提 供 下 列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9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致 : 肇 庆 市 信 息 中 心 肇 庆 市 永 利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国 家 或 地 区 ) 的 ( 报 价 人 名 称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权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表 人, 就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 ] 的 报 价 和 合 同 执 行,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宜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报 价 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职 务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 职 务 :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报 价 人 务 必 提 供 下 列 附 件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40

(4) 报 价 人 的 相 关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其 中 包 括 : A 证 明 报 价 人 的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 条 款 内 容 ; B. 报 价 人 所 报 价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满 足 条 件, 详 见 报 价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2 条 款 内 容 ; C.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不 限 于 第 三 篇 用 户 需 求 书 内 容 ); (5)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如 有 ) [ 以 上 内 容 均 要 求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或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项 目 名 称 :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序 号 年 份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金 额 ( 万 元 ) 备 注 1 2 3 注 :1.2010 年 1 月 至 今 完 成 的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 以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材 料 为 准 ) 2. 所 完 成 的 重 大 项 目 须 提 供 合 同 关 键 页 或 用 户 使 用 书 等 可 证 明 已 做 项 目 真 实 性 的 文 件 复 印 件 3. 如 本 表 格 式 内 容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报 价 人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格 式 自 行 划 表 填 写, 但 必 须 体 现 以 上 内 容 报 价 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41

(6) 类 似 业 绩 良 好 评 价 证 明 复 印 件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如 有 ) (7) 报 价 人 应 提 供 针 对 本 次 采 购 而 制 定 的 服 务 计 划 及 承 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如 有 ) 服 务 计 划 及 承 诺 项 目 名 称 : 肇 庆 市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服 务 项 目 服 务 计 划 及 承 诺 其 他 报 价 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42

(8) 合 同 响 应 文 件 [ 说 明 ] 报 价 人 应 对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与 报 价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谈 判 文 件 中 合 同 书 的 条 款 内 容 作 全 面 响 应 完 全 满 足 的 在 响 应 栏 中 打, 若 有 差 异 的 请 在 差 异 栏 中 如 实 注 明 是 正 偏 差 或 负 偏 差,( 正 偏 差 指 报 价 人 响 应 的 合 同 条 款 优 于 谈 判 文 件 中 要 求, 负 偏 差 指 报 价 人 响 应 的 合 同 条 款 低 于 谈 判 文 件 中 要 求 ), 并 将 差 异 情 况 在 差 异 表 说 明 ( 不 填 写 或 漏 填 的 内 容, 作 该 条 款 不 响 应 ) 合 同 书 响 应 表 序 号 条 款 号 合 同 条 款 题 目 响 应 差 异 1 第 一 条 2 第 二 条 3 第 三 条 报 价 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43

(9) 合 同 差 异 表 合 同 差 异 表 [ 说 明 ] 报 价 人 应 根 据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对 照 谈 判 文 件 合 同 书 的 要 求, 有 差 异 的, 则 在 差 异 表 中 写 明 实 际 响 应 的 具 体 内 容 无 差 异 的, 在 实 际 响 应 的 具 体 内 容 中 必 须 填 写 无 差 异 合 同 书 差 异 表 序 号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报 价 文 件 内 容 条 款 号 简 要 内 容 条 款 号 实 际 响 应 的 具 体 内 容 1 第 一 条 2 第 二 条 3 第 三 条 报 价 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44

(10) 报 价 人 简 介 报 价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览 表 1. 名 称 及 概 况 : (1) 报 价 人 名 称 : (2) 总 部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号 码 : 传 真 号 码 : (3) 成 立 和 / 或 注 册 日 期 : (4) 法 人 代 表 : (5) 开 户 银 行 : (6) 开 户 帐 号 : (7) 注 册 资 金 : (8) 近 两 年 财 务 基 本 情 况 1 货 币 资 金 期 末 数 : 3 年 营 业 总 额 ( 值 ): 3 资 产 负 债 率 : 4 销 售 利 润 率 : 5 资 本 收 益 率 : (9) 主 要 负 责 人 姓 名 : (10) 项 目 主 要 联 系 人 ( 姓 名 职 务 通 讯 ): (11) 在 中 国 的 代 表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如 有 ): 2. 供 征 询 之 银 行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3. 公 司 所 隶 属 之 国 际 集 团 名 称 ( 如 果 是 ) 4 提 交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财 务 报 表 公 司 概 况 等 ): (1)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 (2)2014 2015 年 以 法 定 中 介 机 构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审 计 师 事 务 所 ) 出 具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兹 证 明 上 述 说 明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人 (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 报 价 日 期 : 年 月 日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