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 学, 2016, 4(2), 30-34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16 in Hans. http://www.hanspub.org/journal/ojls http://dx.doi.org/10.12677/ojls.2016.42004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ilot Job-Hopping Default Payments Lingxiao Zhou, Yang Wan, Jinwan Huang, Dongmei He Law School of 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Tianjin Received: Mar. 28 th, 2016; accepted: Apr. 13 th, 2016; published: Apr. 20 th, 2016 Copyright 2016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Abstract The large amount of default payments caused by pilot job-hopping induces frequent discussion.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is paper studies the theory of labor contract default payments of the connotation, nature and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with the pilot s special legal status and the relevant case which is used to analyze the status quo of the default payments application. From the analysis, we can get the problems in the scope of default payments application, the service period and the amount of the default payments. And then,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on deficiencies for improv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ilot job-hopping default payments. Keywords Pilot Job-Hopping, Default Payments, Service Period 飞 行 员 跳 槽 违 约 金 适 用 的 研 究 周 凌 霄, 万 杨, 黄 金 婉, 何 冬 梅 中 国 民 航 大 学 法 学 院, 天 津 收 稿 日 期 :2016 年 3 月 28 日 ; 录 用 日 期 :2016 年 4 月 13 日 ;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4 月 20 日 摘 要 飞 行 员 跳 槽 引 发 的 天 价 违 约 金 频 频 引 起 人 们 对 违 约 金 适 用 的 讨 论 针 对 此 问 题, 对 我 国 劳 动 合 同 违 文 章 引 用 : 周 凌 霄, 万 杨, 黄 金 婉, 何 冬 梅. 飞 行 员 跳 槽 违 约 金 适 用 的 研 究 [J]. 法 学, 2016, 4(2): 30-34. http://dx.doi.org/10.12677/ojls.2016.42004
约 金 的 内 涵 性 质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等 理 论 进 行 研 究, 结 合 飞 行 员 的 特 殊 法 律 地 位, 并 结 合 相 关 的 案 例 对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飞 行 员 跳 槽 违 约 金 适 用 的 现 状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从 分 析 中 可 得 当 前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在 违 约 金 适 用 范 围 服 务 期 限 以 及 违 约 金 数 额 方 面 所 存 在 的 不 足, 就 飞 行 员 跳 槽 中 所 违 约 金 适 用 的 待 完 善 之 处 提 出 建 议, 以 期 完 善 我 国 飞 行 员 跳 槽 违 约 金 的 适 用 关 键 词 飞 行 员 跳 槽, 违 约 金, 服 务 期 1. 引 言 近 十 年 来, 随 着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成 立 了 多 家 民 营 航 空 公 司, 颁 发 了 新 的 全 国 通 用 飞 行 执 照 以 来, 飞 行 员 跳 槽 现 象 日 益 增 多 究 其 原 因, 在 于 民 营 航 空 公 司 对 于 成 熟 飞 行 员 的 极 大 渴 求, 但 是 培 养 所 需 飞 行 人 员 需 要 巨 额 的 培 训 费 用 和 较 长 的 培 训 周 期, 从 而 导 致 民 营 航 空 走 向 了 一 条 从 国 有 航 空 公 司 处 高 薪 挖 人 的 捷 径 与 此 同 时, 国 有 航 空 公 司 则 通 过 高 额 的 赔 偿 来 限 制 本 公 司 飞 行 员 的 流 动, 从 而 加 剧 航 空 领 域 的 劳 资 矛 盾 如 果 飞 行 员 不 能 在 当 前 法 律 框 架 内 找 到 合 适 的 途 径 保 证 自 身 择 业 自 主 权, 在 航 空 公 司 间 有 序 流 动, 难 免 会 与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纠 纷, 对 航 空 公 司 的 经 营 受 到 影 响, 甚 至 影 响 到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安 全 因 此 探 寻 飞 行 员 天 价 违 约 金 的 理 论 依 据 所 在, 分 析 飞 行 员 跳 槽 违 约 金 制 度 的 不 足 之 处 并 提 出 完 善 意 见, 促 进 飞 行 员 的 稳 定 有 序 的 流 动 对 我 国 民 航 健 康 发 展 有 着 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2. 劳 动 合 同 违 约 金 的 适 用 1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没 有 对 违 约 金 的 涵 义 作 出 具 体 的 规 定 依 据 民 法 通 则 第 112 条 第 二 款 以 及 合 2 同 法 第 114 条 之 规 定, 违 约 金 作 为 一 种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形 式, 它 是 当 事 人 通 过 约 定 而 预 先 确 定 的 在 违 约 后 生 效 的 独 立 于 履 行 行 为 之 外 的 给 付 [1], 其 具 有 担 保 履 行 债 务 以 及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功 能 [2]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劳 动 合 同 违 约 金 的 规 定 主 要 体 现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2 条 第 23 条 以 及 第 25 条 中, 其 后 出 台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四 ) 对 其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了 细 化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5 条 规 定 除 服 务 期 条 款 和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外,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由 劳 动 者 来 承 担 违 约 金 此 规 定 从 法 律 层 面 对 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对 违 约 金 的 约 定 进 行 了 限 制 当 前 我 国 飞 行 员 大 多 采 用 的 是 订 单 式 培 养 [3], 即 学 校 以 航 公 司 需 求 为 导 向, 招 收 定 向 培 养 的 飞 行 学 员, 待 飞 行 学 员 毕 业 之 后 即 为 航 空 公 司 的 正 式 员 工 航 空 公 司 为 培 养 一 名 成 熟 的 飞 行 员, 需 要 投 入 近 200 万 的 培 训 费 用 [4], 因 此 其 为 了 限 制 飞 行 人 员 的 流 动, 便 与 其 签 订 了 带 有 服 务 期 条 款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中 有 关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的 条 款 主 要 体 现 在 第 22 条 根 据 第 22 条 之 规 定, 可 推 断 出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的 构 成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部 分 其 一,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了 专 业 培 训 项 目, 并 且 与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了 带 有 服 务 期 条 款 的 劳 动 合 同 此 处 的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区 别 于 一 般 的 职 业 培 训, 是 指 企 业 为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对 特 殊 岗 位 的 员 工 进 行 的 专 业 技 能 的 培 训, 而 非 在 入 职 前 或 是 在 职 时 的 拓 展 训 练 技 能 竞 赛 等 活 动 其 二, 劳 动 者 违 背 了 用 人 单 位 与 其 签 订 的 服 务 期 条 款 约 定 在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了 培 训 期 服 务 之 后, 劳 动 者 便 有 义 务 遵 守 服 务 期 条 款, 但 服 务 期 条 款 约 定 应 当 合 理, 一 旦 违 约 则 需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其 三,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且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1 民 法 通 则 第 112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一 方 违 反 合 同 时,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 违 约 金, 也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对 于 违 反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2 合 同 法 第 114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可 以 约 定 一 方 违 约 时 应 当 根 据 违 约 情 况 向 对 方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 违 约 金, 也 可 以 约 定 因 违 约 产 生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31
未 履 行 部 分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劳 动 合 同 法 在 立 法 上 采 取 了 限 制 违 约 金 制 度, 为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着 重 强 调 违 约 金 的 补 偿 性, 忽 视 违 约 金 的 惩 罚 性, 使 得 劳 动 者 违 约 成 本 降 低, 一 定 程 度 上 不 利 于 劳 动 市 场 的 稳 定 性 飞 行 员 跳 槽 违 约 金 适 用 问 题 的 研 究 不 仅 需 要 对 劳 动 合 同 违 约 金 适 用 的 理 论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还 需 要 对 司 法 实 践 中 飞 行 员 跳 槽 中 违 约 金 适 用 的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从 而 得 出 当 前 我 国 飞 行 员 跳 槽 违 约 金 适 用 所 存 在 的 不 足 以 及 完 善 的 建 议 3. 飞 行 员 跳 槽 违 约 金 适 用 的 现 状 自 2004 年 起, 为 规 范 飞 行 员 稳 定 有 序 的 流 动,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等 相 继 出 台 了 关 于 规 范 飞 行 人 员 流 动 管 理 保 证 民 航 飞 行 队 伍 稳 定 的 意 见 关 于 规 范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人 员 流 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民 航 华 东 地 区 飞 行 员 流 动 管 理 办 法, 对 飞 行 员 跳 槽 进 行 严 格 限 定 并 对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进 行 具 体 的 限 定, 但 是 这 些 规 定 与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自 主 择 业 权 的 基 本 精 神 相 违 背 由 于 在 立 法 上 对 于 违 约 金 适 用 的 分 歧, 使 得 飞 行 员 跳 槽 的 处 理 更 为 复 杂 飞 行 员 方 面 认 为, 作 为 一 名 劳 动 者, 理 应 受 到 劳 动 法 及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保 护, 享 有 单 方 面 解 除 权 以 及 自 主 择 业 权 ; 而 航 空 公 司 方 面 则 认 为, 飞 行 员 作 为 特 殊 的 劳 动 者 应 适 用 民 航 局 为 其 颁 布 的 特 殊 规 定, 其 流 动 应 受 到 合 理 限 制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飞 行 员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几 乎 都 是 由 飞 行 员 主 动 向 劳 动 仲 裁 会 提 起, 而 后 双 方 对 于 劳 动 仲 裁 庭 的 决 议 不 服, 从 而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飞 行 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诉 讼 请 求 都 予 以 支 持 对 航 空 公 司 而 言, 在 飞 行 员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其 也 相 应 的 提 出 了 高 额 的 违 约 金 对 飞 行 员 的 流 动 进 行 了 限 制 常 常 见 诸 媒 体 的 飞 行 员 跳 槽 天 价 违 约 金 主 要 包 括 培 训 费 补 偿 金 以 及 飞 行 员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违 约 金 对 于 航 空 公 司 提 出 的 培 训 费 用 补 偿 金, 大 多 数 法 院 对 此 请 求 予 以 支 持 ; 对 于 航 空 公 司 提 出 的 飞 行 员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 予 以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请 求 仅 有 一 部 分 法 院 支 持, 其 支 持 率 远 低 于 对 培 训 3 费 用 的 请 求 对 于 飞 行 员 而 言, 其 主 要 引 用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1 条 以 及 第 38 条 4, 以 期 在 免 除 高 额 违 约 金 的 前 提 下 与 航 空 公 司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但 法 院 对 此 请 求 的 支 持 率 甚 低 通 过 对 劳 动 合 同 违 约 金 适 用 的 理 论 研 究 以 及 飞 行 员 跳 槽 违 约 金 的 现 状, 将 违 约 金 适 用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归 纳 如 下 : 1)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的 适 用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我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采 纳 了 限 制 违 约 金 的 立 法 模 式, 其 基 础 为 劳 动 者 分 层 理 论 [5], 此 理 论 涉 及 三 个 群 体 : 一 是 强 势 员 工, 此 类 劳 动 者 具 备 了 成 熟 的 技 术 才 能, 为 市 场 所 需 的 高 级 人 才 ; 二 是 具 有 巨 大 潜 力 成 为 强 势 劳 动 者 的 员 工, 此 类 劳 动 者 需 要 通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专 项 技 术 培 训 提 升 其 劳 动 素 质 成 为 所 需 人 才 ; 三 是 弱 势 员 工, 此 类 劳 动 者 仅 需 从 事 较 为 简 单 的 劳 动, 本 身 不 需 要 用 人 单 位 对 其 进 行 专 项 技 术 培 训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仅 对 第 二 类 劳 动 者 进 行 了 限 制, 而 本 身 较 为 强 势, 用 人 单 位 为 吸 引 其 到 企 业 工 作 提 供 了 例 如 购 房 福 利 为 劳 动 者 解 决 户 口 问 题 为 子 女 出 国 提 供 便 利 等 优 惠 的 第 一 类 劳 动 者 却 不 在 其 调 整 之 列, 对 其 他 劳 动 者 来 说 有 失 公 平 民 营 航 空 公 司 为 提 升 自 身 的 营 业 能 力, 通 常 会 挖 取 国 有 航 空 公 司 中 拥 有 成 熟 的 飞 行 技 能 的 机 长 为 了 吸 引 机 长 的 加 入, 民 营 航 空 公 司 提 供 了 非 常 丰 厚 的 条 件, 而 这 些 优 惠 的 条 件 不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违 约 金 调 整 之 列 当 飞 行 员 再 次 跳 槽 时, 违 约 成 本 仅 为 航 空 公 司 提 供 的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飞 行 员 违 约 成 本 降 低, 跳 槽 越 来 越 频 繁, 不 利 于 劳 动 市 场 的 稳 定 和 谐 3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1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不 得 强 迫 或 者 变 相 强 迫 劳 动 者 加 班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加 班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加 班 费 4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8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一 )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或 者 劳 动 条 件 的 ;( 二 )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三 ) 未 依 法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四 )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 五 ) 因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者 劳 动 的,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不 需 事 先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32
2) 劳 动 合 同 服 务 期 限 缺 乏 合 理 规 范 劳 动 合 同 服 务 期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的, 在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前 提 下, 劳 动 者 应 当 为 用 人 单 位 服 务 的 期 限 用 人 单 位 在 给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服 务 之 后 才 可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服 务 期, 其 本 质 为 限 制 劳 动 者 辞 职 权 的 适 用, 一 旦 在 服 务 期 内 辞 职 便 构 成 违 约 [6], 是 对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自 由 权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营 业 自 由 权 与 财 产 权 的 一 种 平 衡 劳 动 合 同 法 仅 规 定 了 服 务 期 的 前 提 条 件, 即 用 人 单 位 需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但 没 有 明 确 服 务 期 确 定 的 标 准, 如 服 务 期 的 期 限 长 短, 服 务 期 开 始 和 终 止 时 间 的 合 理 限 定 等 许 多 用 人 单 位 便 利 用 此 不 足, 通 过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培 训 服 务,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与 培 训 成 本 不 相 符 的 服 务 期 劳 动 合 同, 部 分 用 人 单 位 甚 至 于 劳 动 者 签 订 了 终 身 劳 动 合 同, 以 极 小 的 成 本 获 得 长 期 的 服 务 期 条 款 约 定 无 论 劳 动 者 为 公 司 工 作 了 几 十 年, 一 旦 中 途 辞 职, 都 被 视 为 违 约, 需 向 用 人 单 位 交 纳 违 约 金 而 劳 动 者 为 了 提 升 自 身 的 劳 动 素 质, 增 强 综 合 竞 争 力, 在 接 受 专 项 培 训 服 务 后 通 常 都 会 被 迫 签 订 此 类 劳 动 合 同 在 飞 行 员 跳 槽 案 中, 用 人 单 位 为 飞 行 员 提 供 了 数 百 万 的 高 昂 培 训 费 用, 并 以 此 为 条 件 与 飞 行 员 签 订 了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这 类 合 同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通 常 被 解 释 为 终 身 服 务 合 同, 飞 行 员 需 要 为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直 至 退 休, 即 使 是 自 费 参 加 飞 行 员 培 训 的 劳 动 者 也 需 要 与 公 司 签 订 服 务 期 长 达 15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如 果 不 对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服 务 期 进 行 合 理 的 限 制, 其 会 严 重 影 响 到 劳 动 者 的 利 益 3)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未 体 现 惩 罚 性 我 国 对 于 违 约 金 数 额 的 规 定 主 要 体 现 在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2 条 以 及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16 条 违 约 金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于 对 违 约 当 事 人 实 行 制 裁, 这 不 仅 有 助 于 当 事 人 正 确 履 行 合 同, 而 且 对 于 减 少 违 约 行 为 的 发 生, 维 护 交 易 的 秩 序 合 同 法 实 施 以 后, 违 约 金 的 补 偿 性 质 得 到 加 强, 但 在 我 国 违 约 金 仍 然 具 有 惩 罚 性 如 果 否 认 违 约 金 的 惩 罚 性, 违 约 金 与 损 害 赔 偿 金 无 实 质 性 的 差 异 [7], 而 如 果 违 约 金 单 纯 具 有 补 偿 性, 则 违 约 当 事 人 就 有 可 能 在 违 约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超 过 预 定 的 违 约 金 数 额 时, 选 择 违 约 而 追 求 更 高 的 利 益, 其 相 当 于 变 相 的 鼓 励 违 约, 使 违 约 金 丧 失 保 障 合 同 履 行 的 功 能 一 方 面, 过 高 的 违 约 金 会 破 坏 劳 资 双 方 利 益 的 平 衡, 侵 害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自 由 权 ; 另 一 方 面, 过 低 的 违 约 金 会 减 少 企 业 培 养 人 才 的 动 力, 因 此, 需 要 以 其 损 失 为 限, 将 违 约 金 的 惩 罚 性 控 制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在 飞 行 员 跳 槽 案 中,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违 约 金 以 为 航 空 公 司 提 供 给 飞 行 员 的 培 训 费 用 为 限, 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甚 至 出 现 了 飞 行 员 跳 槽 零 赔 付 的 案 例 [8] 倘 若 不 计 原 航 空 公 司 的 利 益, 片 面 地 保 护 飞 行 员 的 劳 动 自 由 权, 挖 人 的 航 空 公 司 便 能 以 极 小 的 代 价 获 得 一 名 成 熟 的 飞 行 员, 如 果 不 能 有 效 地 保 护 现 行 投 入 的 一 方, 可 能 我 们 就 在 保 护 不 投 而 获 的 一 方, 从 而 使 得 用 人 单 位 忌 惮 高 层 次 技 术 人 才 的 跳 槽 而 减 弱 投 入 培 养 人 才 的 资 本, 转 而 以 廉 价 的 方 式 挖 去 其 他 企 业 的 墙 角, 社 会 将 会 缺 乏 对 高 级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的 动 力, 降 低 航 空 领 域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运 作 效 率 4. 完 善 我 国 飞 行 员 跳 槽 违 约 金 适 用 的 思 考 与 建 议 1) 扩 大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的 适 用 范 围 人 才 是 当 前 市 场 竞 争 中 制 胜 的 关 键, 企 业 为 了 提 升 自 身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为 吸 引 优 秀 的 劳 动 者 为 其 提 供 了 优 厚 的 福 利 待 遇, 如 安 家 费 解 决 城 市 户 口 优 惠 的 住 房 条 件 等, 有 的 企 业 甚 至 还 为 就 业 者 家 属 提 供 就 业 机 会 上 学 优 待 大 额 商 业 保 险 等 条 件 而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此 类 优 惠 的 福 利 待 遇 是 不 属 于 违 约 金 所 调 整 的 范 围, 在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劳 动 者 仅 需 赔 偿 用 人 单 位 专 业 培 训 的 费 用 即 可, 用 人 单 位 为 吸 引 劳 动 者 而 提 供 的 条 件 则 得 不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如 果 不 对 讲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的 适 用 范 围 进 行 扩 大, 用 人 单 位 的 合 法 利 益 得 不 到 保 障, 其 吸 引 优 秀 劳 动 者 的 投 资 成 本 减 少, 怠 于 培 养 优 秀 劳 动 者 的 热 情, 不 利 于 促 进 整 个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因 此, 需 要 扩 大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的 范 围, 将 用 人 单 33
位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就 业 的 特 殊 福 利 待 遇 也 算 进 去, 保 障 用 人 单 位 为 培 养 优 秀 人 才 而 投 资 的 合 法 利 益, 稳 定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利 益 平 衡 2) 合 理 规 范 劳 动 合 同 的 服 务 期 限 用 人 单 位 在 向 劳 动 者 提 供 了 专 项 培 训 服 务 后, 可 要 求 劳 动 者 履 行 服 务 期 约 定 义 务, 该 规 定 有 一 定 的 正 当 性, 但 这 种 正 当 性 也 应 建 立 在 合 理 的 基 础 之 上, 一 旦 服 务 期 明 显 不 合 理, 那 么 其 正 当 性 也 不 复 存 在 服 务 期 限 是 否 合 理 的 判 断 因 素 应 有 :1 训 练 期 间 ;2 训 练 成 本 ;3 补 偿 措 施 ;4 劳 动 力 的 替 代 可 能 性 一 名 劳 动 者 所 接 受 的 训 练 时 间 越 长 训 练 成 本 越 高 补 偿 措 施 越 多 劳 动 力 的 替 代 性 越 弱, 则 此 劳 动 者 的 服 务 期 约 定 就 越 长 服 务 期 的 长 短 关 乎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自 由 权, 对 服 务 期 长 度 加 以 合 理 的 限 制 显 得 十 分 重 要 但 在 我 国 法 律 规 范 中 缺 乏 对 服 务 期 限 的 具 体 标 准 的 规 定, 因 此 可 借 鉴 其 他 国 家 对 服 务 期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德 国 民 法 典 中 将 服 务 期 约 定 为 5 年 5 对 于 飞 行 员 劳 动 合 同 等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巨 大 的 资 本 投 入 极 长 的 训 练 时 间 并 具 有 稀 缺 性 和 不 可 替 代 性 的 技 术 人 才, 可 允 许 其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超 过 5 年 的 服 务 期, 例 如 可 以 签 订 10 年 的 服 务 期 在 合 理 的 服 务 期 限 规 定 前 提 下, 飞 行 员 为 公 司 工 作 满 服 务 期 约 定 后 即 可 寻 找 其 他 的 工 作 机 会, 将 改 变 飞 行 员 必 须 为 一 家 航 空 公 司 工 作 到 退 休 的 局 面, 从 而 有 利 于 规 范 飞 行 员 劳 动 市 场, 缓 解 劳 资 矛 盾 3) 加 大 劳 动 合 同 违 约 金 惩 罚 性 如 前 文 所 述, 违 约 金 是 兼 具 补 偿 性 与 惩 罚 性 的, 而 我 国 的 立 法 中 主 要 强 调 了 其 补 偿 性 而 忽 略 了 其 惩 罚 性, 使 一 般 辞 职 和 服 务 期 辞 职 发 生 冲 突, 不 利 于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的 保 护, 从 而 使 其 怠 于 培 养 高 端 人 才, 不 利 于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因 此, 加 大 违 约 金 设 置 的 惩 罚 力 度 则 显 得 十 分 必 要, 具 体 而 言, 就 是 在 合 同 双 方 违 反 其 义 务 时, 使 其 承 担 更 高 的 违 约 责 任, 提 高 违 约 金 保 障 劳 动 合 同 稳 定 性 的 作 用 当 前 劳 动 法 合 同 法 中 所 规 定 的 违 约 金, 不 仅 没 有 惩 罚 性, 而 且 在 赔 偿 性 上 也 打 折, 违 约 金 与 实 际 赔 偿 两 者 从 低 适 用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为 了 平 衡 飞 行 员 和 航 空 公 司 的 利 益 关 系, 法 院 大 多 采 取 扩 大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来 增 加 飞 行 员 跳 槽 的 违 约 成 本 此 做 法 虽 然 能 够 从 一 定 程 度 上 增 加 违 约 成 本, 但 是 其 不 能 对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性 行 为 进 行 制 裁, 减 少 违 约 行 为 的 发 生, 帮 助 当 事 人 正 确 履 行 合 同 因 此, 适 当 增 加 对 飞 行 员 劳 动 合 同 的 惩 罚 性, 增 加 飞 行 员 跳 槽 的 违 约 金 成 本, 相 应 地 减 少 飞 行 员 守 约 的 成 本, 使 得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在 挖 人 时 能 够 有 所 忌 惮, 保 障 航 空 公 司 享 有 的 合 法 利 益, 才 能 从 根 本 上 提 高 用 人 单 位 培 养 技 术 人 才 的 活 力 基 金 项 目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IECAUC2015116) 参 考 文 献 (References) [1] 王 利 民. 违 约 责 任 论 [M].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0: 559. [2] 侯 玲 玲. 劳 动 者 违 约 金 约 定 禁 止 之 研 究 [J]. 当 代 法 学, 2008, 22(4): 114-121. [3] 王 林 清. 我 国 飞 行 员 跳 槽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J]. 当 代 法 学, 2014, 28(6): 106-114. [4] 鲁 悦, 梁 勇. 我 国 民 航 初 始 飞 行 人 才 培 养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J].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2010, 12(1): 97-100. [5] 董 保 华. 论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服 务 期 违 约 金 [J]. 法 律 适 用, 2008(4): 28-33. [6] 冯 彦 君, 王 天 玉. 劳 动 合 同 服 务 期 规 则 的 适 用 以 东 航 返 航 事 件 为 切 入 点 [J]. 当 代 法 学, 2009, 23(4): 82-91. [7] 王 利 明. 民 商 法 研 究 ( 第 1 辑 ) [M].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 1998: 517. [8] 裴 晓 兰. 飞 行 员 辞 职 被 索 1500 万 获 判 零 赔 付 创 全 国 先 例 [EB/OL]. http://www.bjlawyer.net.cn/showarticle.shtml?id=200842013514224143.htm, 2016-3-1. 5 德 国 民 法 典 第 624 条 规 定, 以 劳 工 终 身 为 期 或 所 定 期 为 5 年 以 上 的 雇 用 关 系, 受 雇 人 在 契 约 存 续 满 5 年 后 即 得 经 6 个 月 之 预 告 期 间 而 终 止 契 约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