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 资 格 后 审 ) 一 招 标 条 件 常 州 市 第 五 中 学 易 地 新 建 工 程 装 饰 工 程 标 段 已 由 常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以 批 文 名 为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常 州 市 第 五 中 学 易 地 新 建 工 程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的 批 复 编 号 为 : 常 发 改 行 服 [2014]122 号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常 州 市 第 五 中 学,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国 有 资 金 :100.00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装 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二 项 目 概 况 工 程 地 点 : 玫 瑰 路 以 东, 松 涛 路 以 南, 茶 花 路 以 西, 柏 杨 路 以 北 地 块 工 程 规 模 : 工 程 总 建 筑 面 积 76330 平 方 米 ; 本 次 招 标 涉 及 的 精 装 部 分 面 积 为 8500 平 方 米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8 日 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 投 资 总 额 : 工 程 概 算 总 投 资 31232 万 元, 本 标 段 装 饰 工 程 费 用 估 算 价 1400 万 元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装 饰 装 修, 一 般 水 电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本 公 告 共 划 分 成 1 个 标 段, 标 段 划 分 及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如 下 : 标 段 序 号 CZS20140 9008007 标 段 内 容 常 州 市 第 五 中 学 易 地 新 建 工 程 装 饰 工 程 规 模 面 积 1.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估 算 价 ( 万 元 ) 8500 m2 1400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专 业 等 级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2. 报 名 其 他 条 件 : 无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可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 2016 年 4 月 24 日 登 陆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栏 目 获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施 工 图 纸 答 疑 文 件 招 标 控 制 价 文 件 等 资 料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售 后 不 退 五 公 告 发 布 本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为 :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本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 2016 年 4 月 5 日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见 附 件 2
六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常 州 市 第 五 中 学 代 理 人 : 常 州 市 教 育 基 本 建 设 与 装 备 管 理 中 心 地 址 : 常 州 市 怀 德 中 路 10 号 地 址 : 常 州 市 新 市 路 9 号 联 系 人 : 高 主 任 联 系 人 : 周 杰 电 话 : 0519-86850923 电 话 : 0519-86673212 传 真 : 传 真 : 0519-86673212 注 1: 如 果 您 是 第 一 次 来 常 州 地 区 参 加 电 子 化 投 标, 请 您 携 带 好 本 企 业 的 相 关 资 料 先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如 在 投 标 ( 报 名 )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进 行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可 能 导 致 无 法 进 场 交 易 请 按 照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栏 目 中 的 常 州 市 诚 信 数 据 库 操 作 手 册 要 求 办 理 注 2: 投 标 人 可 在 本 招 标 公 告 页 尾 的 信 息 发 布 栏 内 查 阅 本 次 招 投 标 的 公 告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澄 清 招 标 控 制 价 发 布 及 答 疑 澄 清 等 全 部 相 关 信 息, 因 未 能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最 新 信 息 所 引 起 的 投 标 失 误 责 任 自 负
附 件 1: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2.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帐 户 : 户 名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账 号 :32001628636052505597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常 州 分 行 营 业 部 3.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28 万 元 4. 报 名 单 位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必 须 扫 描 上 传 至 5.0 企 业 诚 信 库, 同 时 携 带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到 交 易 中 心 财 务 室 核 对 通 过 ) 缴 入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 现 金 除 外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无 论 哪 种 支 付 方 式, 都 须 在 用 途 栏 注 明 从 系 统 中 获 取 的 订 单 号, 具 体 操 作 请 仔 细 阅 读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www.czzbb.net) 首 页 保 证 金 缴 存 操 作 指 南 5.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排 序 前 三 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保 证 金,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其 余 投 标 人 的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6. 年 度 保 证 金 用 户 按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建 [2012]211 号 常 建 [2014]100 号 文 件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咨 询 电 话 :0519-86680601
附 件 2: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资 格 后 审 ) 一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对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二 本 工 程 资 审 合 格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2.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的 状 态 ; 3. 企 业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等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处 在 暂 停 期 内 的 ; 4.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没 有 失 真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 5. 企 业 的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 满 足 本 公 告 要 求, 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6. 建 造 师 的 专 业 等 级 满 足 本 公 告 要 求, 建 造 师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7. 投 标 建 造 师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投 标 建 造 师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2 投 标 建 造 师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并 且 :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月 ; 或 者,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且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并 已 办 理 投 标 建 造 师 变 更 手 续 的 3 投 标 建 造 师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8. 投 标 人 类 似 工 程 : 无 要 求 9. 建 造 师 类 似 工 程 : 无 要 求 10.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须 具 有 信 用 分 ; 投 标 单 位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需 先 到 常 州 市 建 管 处 取 得 信 用 评 分 后 方 可 进 行 投 标 ; 招 标 人 将 拒 绝 未 取 得 信 用 分 的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 11.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条 件
12. 安 全 员 一 名, 无 在 建 工 程 三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实 施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以 已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的 信 息 为 准, 按 苏 建 招 [2015]29 号 文 第 二 条 ( 三 ) 款 执 行, 且 内 容 印 章 完 全, 并 有 有 效 期 内 五 资 格 后 审 需 递 交 的 资 料 : 1.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在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以 下 资 料 : (1)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 如 进 行 授 权 委 托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 (2)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电 子 签 章 不 予 认 可 ; 未 进 行 授 权 委 托 的 可 不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 (3) 投 标 建 造 师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 (4) 附 件 5: 样 品 确 认 承 诺 书 ; (5) 附 件 6: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承 诺 上 述 资 料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次 性 递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能 全 部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退 回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2. 投 标 人 的 以 下 资 料 原 件 必 须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未 入 库 材 料 将 不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的 依 据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投 标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2)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报 名 单 位 为 投 标 建 造 师 及 被 授 权 人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或 从 社 保 机 构 打 印 的 交 费 凭 证 (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时 间 :2016 年 1 月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内 任 何 时 间 均 可 ) 注 :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包 括 :1. 社 保 手 册 ;2. 该 投 标 单 位 经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费 清 单 ;3. 从 社 保 机 构 打 印 的 交 费 凭 证 ( 其 中 之 一 均 可 ) 六 开 标 ( 包 括 资 格 后 审 ) 时 间 地 点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报 名 投 标 建 造 师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并 签 到 递 交 书 面 投 标 资 料 否 则, 视 为 该 投 标 人 自 动 放 弃 该 项 目 的 投 标, 其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七 任 何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包 括 附 件 ) 要 求 的 情 形 均 视 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备 注 : 1. 信 息 公 布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 的 下 载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下 载 招 投 标 答 疑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www.czztb.net 2.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资 审 资 料, 都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3. 本 工 程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开 标 资 审 时 间 及 评 标 方 法 均 以 本 工 程 公 告 为 准 4. 本 工 程 图 纸 设 计 单 位 不 得 参 与 投 标 5. 招 标 文 件 自 由 下 载,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时 支 付 300 元 费 用 6. 本 工 程 投 标 人 不 满 3 家, 则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附 件 3: 评 标 细 则 三 合 一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审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标 信 用 考 评 分 商 务 标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共 计 100 分 ) 一 确 定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凡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等 有 关 招 标 实 质 性 要 求 并 且 在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以 下 的 投 标 报 价 均 为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二 投 标 报 价 (100-X 分 )(X 为 信 用 分 分 值 )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价 和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均 需 扣 除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总 额 631 万 元 (1) 打 分 评 标 基 准 价 =(A*50%+B*30%+C*20%)*K A=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100%- 下 浮 率 Δ) B=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本 次 投 标 除 C 值 外 的 任 意 一 个 有 效 投 标 价, 在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C=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本 次 开 标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价 规 定 范 围 : 本 次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平 均 值 *70% 与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30% 之 和 下 浮 20% 以 内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注 :1 下 浮 系 数 K 取 值 (96% 97% 98%); 下 浮 率 Δ 取 值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共 10 个 数 值 2B 值 的 抽 取 确 定 : 由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并 签 到 的 所 有 投 标 人 按 签 到 顺 序 领 取 1 2 3... 号,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规 定 范 围 的 有 效 投 标 价 中 (C 值 投 标 人 除 外 )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序 号, 抽 取 的 序 号 即 是 领 取 该 号 码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即 B 值 3 开 标 时 有 效 标 少 于 等 于 3 家 的, 不 再 合 成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最 低 价 即 为 评 标 基 准 值 (2) 以 经 评 审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得 最 高 分 (100-X 分 ), 并 以 此 为 基 准, 确 定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有 效 投 标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比 对, 每 高 或 低 1% 的 扣 (0.4 分 0.5 分 0.6 分 ), 中 间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过 程 及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之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四 舍 五 入 ) (3) 合 理 性 分 析 ( 扣 分 项, 扣 满 商 务 标 分 为 止 )( 合 理 性 分 析 细 则 见 附 件 四 ) 注 : 有 效 标 少 于 等 于 3 家 的, 不 再 进 行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4) 所 有 抽 签 均 在 唱 标 后 资 格 审 查 完 成 且 清 标 结 束, 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有 评 委 签 字 认 可 确 定 有 效 标 后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随 机 进 行 抽 取 确 定, 抽 取 方 法 如 下 :
1 在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中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按 投 标 单 位 签 到 顺 序 用 人 工 方 式 随 机 抽 取 两 个 投 标 单 位 ; 2 由 随 机 抽 中 的 两 家 投 标 单 位 授 权 委 托 人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制 作 纸 签, 所 有 纸 签 制 作 完 成 后 由 这 两 家 投 标 单 位 授 权 委 托 人 根 据 不 同 的 抽 签 内 容 分 批 放 入 抽 签 箱 内 备 用 ; 3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根 据 不 同 的 抽 签 内 容 分 别 随 机 抽 取, 并 作 好 记 录 并 由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签 字 确 认 (5)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后,ABC 合 成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因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计 算 错 误 调 整 除 外 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0 分 )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否 则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四 信 用 考 评 分 信 用 分 得 分 = 企 业 信 用 考 核 得 分 X /100 X 值 的 取 值 范 围 为 : 4 分 5 分 6 分 7 分, 具 体 分 值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开 标 现 场 抽 签 确 定 信 用 分 得 分 的 评 分 依 据 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的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考 核 得 分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考 核 得 分 等 于 该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信 用 考 核 得 分 乘 以 企 业 信 用 因 素 评 分 值 占 总 分 值 的 比 例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信 用 考 核 得 分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最 新 公 布 的 得 分 为 准, 具 体 按 照 常 州 市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第 四 版 ) 有 关 内 容 的 补 充 通 知 ( 常 建 2015 193 号 ) 执 行 信 用 分 引 用 和 评 定 时 需 注 意 : 根 据 常 建 [2015]75 号 文 关 于 启 用 常 州 市 建 筑 企 业 信 用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第 四 版 ) 的 通 知 中 第 四 章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建 筑 业 企 业 在 完 成 新 资 质 就 位 前 的 过 渡 期 内, 以 总 承 包 资 质 为 主 项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其 增 项 的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信 用 考 核 得 分 为 本 企 业 信 用 考 核 分 乘 0.85 得 分 ( 建 筑 业 企 业 总 承 包 资 质 主 项 与 增 项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为 同 类 别 的 除 外 ),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为 主 项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其 增 项 的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信 用 考 核 得 分 为 本 企 业 信 用 考 核 分 乘 0.85, 详 见 常 建 [2015]75 号 文 五 定 标 办 法 上 述 各 项 得 分 相 加 即 为 投 标 人 评 标 总 分, 评 标 总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其 次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依 次 类 推, 若 出 现 得 分 相 同, 则 以 评 标 价 较 低 的 优 先, 评 标 价 相 同 及 其 它 情 形 以 抽 签 方 式 确 定 排 序 六 评 标 细 则 使 用 说 明 :
1. 评 标 程 序 :1) 符 合 性 评 审 ( 资 格 审 查 );2) 清 标 ;3) 经 济 标 评 审 ;4) 技 术 标 评 审 ; 5) 计 算 信 用 分 得 分 ;6)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7) 汇 总 得 分 ;8) 定 标 2. 前 续 评 审 不 合 格 的 不 再 进 行 后 续 评 审
附 件 4: 三 合 一 综 合 评 估 法 中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办 法 ( 试 行 ) 针 对 投 标 报 价 中 恶 意 的 不 平 衡 报 价, 现 在 三 合 一 综 合 评 估 法 中 增 设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 扣 满 商 务 标 分 为 止 ) 1 采 用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的 项 目, 招 标 单 位 ( 招 标 代 理 ) 必 须 在 开 标 前 10 天 公 布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 采 用 Excel 或 dbf 格 式 ) 2 分 别 计 算 出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 或 总 措 施 费 ) 的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评 标 基 准 值 (J): J= K*55%+(S1+S2+S3)/3*45% *(1-F) 其 中 :K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 或 总 措 施 费 ), 各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相 应 子 目 综 合 单 价 ( 或 总 措 施 费 ) 的 最 高 价 S1 中 间 价 S2 次 低 价 S3,F 下 浮 系 数 ; 中 间 价 按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总 数 计 算, 如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总 数 为 奇 数 取 中 间 值 ; 如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总 数 为 偶 数 按 单 位 总 数 除 以 2 的 数 值, 按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计 取 方 案 一 : 在 所 有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单 位 中, 提 取 投 标 总 价 为 最 高 价 中 间 价 次 低 价 三 家 投 标 单 位 的 每 个 子 目 综 合 单 价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合 成 ; 方 案 二 : 在 所 有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单 位 中, 提 取 投 标 报 价 的 每 个 子 目 综 合 单 价 为 最 高 价 中 间 价 次 低 价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合 成 ; 上 述 方 案 中,S1 S2 S3 如 超 过 K 值 的 均 剔 除, 以 K 进 入 合 成 F 值 为 25%, 总 措 施 费 为 40% 采 用 方 案 一 或 方 案 二 在 开 标 时 随 机 抽 取 3 不 平 衡 报 价 分 析 : (1) 将 投 标 单 位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S) 金 额 与 合 理 性 分 析 评 标 基 准 值 相 比 较 A=(J-S)/J*100 (2) 将 投 标 单 位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S)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比 较 B=(S-K)/K*100 (3) 将 投 标 单 位 总 措 施 费 (S) 与 合 理 性 分 析 评 标 基 准 值 相 比 较 C=(J-S)/J*100 4 投 标 单 位 每 个 子 目 的 A B C 值 必 须 在 一 个 合 理 范 围 内, 如 果 超 出 范 围, 按 附 表 一 的 规 定 扣 分, 扣 满 商 务 标 分 为 止 5.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后,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都 不 改 变 J 值 的 结 果
投 标 报 价 不 合 理 扣 分 表 A 值 A 6 6<A 10 10<A 15 15<A 20 20<A 25 25<A 30 30<A 扣 分 0 0.02 0.1 0.5 1 2 5 B 值 B 0 0<B 6 6<B 10 10<B 15 15<B 20 20<B 扣 分 0 0.5 1 2 5 10 C 值 C 40 40<C 50 50<C 60 60<C 70 70<C 扣 分 0 1 2 4 5 注 : 不 合 理 投 标 报 价 的 企 业 信 用 分 扣 分 表 本 次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平 均 值 *70%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与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30% 之 的 扣 分 超 过 和 下 浮 超 过 信 用 分 扣 分 值 ( 分 ) 30%( 含 )~35% 30( 含 )~40 1 35%( 含 )~40% 40( 含 )~50 2 40%( 含 )~45% 50( 含 )~60 3 45%( 含 )~50% 60( 含 )~70 4 55%( 含 )~60% 70( 含 )~80 5 60% 及 以 上 80 及 以 上 6 注 :1 以 上 列 表 扣 分 可 以 分 别 累 计 ;2 扣 分 至 次 月 生 效 ;3 企 业 信 用 分 总 分 扣 分 时 间 为 一 年, 从 扣 分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算
附 件 5: 样 品 确 认 承 诺 书 常 州 市 第 五 中 学 : 本 单 位 已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常 州 市 第 五 中 学 易 地 新 建 工 程 装 饰 施 工 标 段 的 所 有 相 关 样 品 进 行 了 现 场 查 看 确 认, 现 承 诺 如 下 : 如 我 单 位 中 标, 保 证 按 照 封 样 样 品 及 招 标 文 件 和 设 计 要 求 采 购 材 料, 保 证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和 设 计 要 求, 如 有 违 反 本 承 诺, 我 单 位 愿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承 诺 人 ( 单 位 名 称 并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2016 年 月 日
附 件 6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承 诺 ( 一 ) 确 认 拟 派 的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在 建 工 程, 或 虽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施 工 任 务 已 临 近 竣 工 阶 段, 并 已 经 向 原 发 包 人 提 出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原 发 包 人 同 意 其 参 加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的 投 标 竞 争 ; ( 二 ) 承 诺 本 单 位 递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资 料 都 是 真 实 可 信 的, 没 有 弄 虚 作 假, 否 则, 愿 意 放 弃 在 工 程 所 在 地 一 定 期 限 内 的 投 标 权 ; ( 三 ) 承 诺 不 组 织 不 参 与 串 标 围 标, 没 有 出 借 资 质 等 违 法 行 为 ; ( 四 ) 承 诺 一 旦 中 标, 中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绝 不 违 法 分 包 转 包 ; ( 五 ) 承 诺 如 果 以 后 涉 及 招 标 投 标 方 面 的 投 诉 举 报, 本 人 将 在 投 诉 书 上 签 字, 否 则,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 承 诺 单 位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盖 章 ) 日 期 :
附 件 7 电 子 招 投 标 远 程 解 密 申 请 表 常 州 市 第 五 中 学 ( 招 标 人 ): 我 单 位 ( 单 位 名 称 ) 需 同 时 参 与 下 表 所 列 的 开 标 会, 特 申 请 在 ( 标 段 名 称 ) 项 目 开 标 会 使 用 远 程 解 密 方 式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标 段 编 号 标 段 名 称 开 标 地 区 开 标 时 间 注 :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需 要 远 程 解 密 的 投 标 人 必 须 注 明 同 时 开 标 的 标 段 名 称 开 标 地 区 及 开 标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