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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本 期 债 券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盛 京 银 行 发 行 次 级 债 券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1 229 号 )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银 市 场 许 准 予 字 2011 第 [99] 号 ) 核 准 发 行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操 作 规 程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完 善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补 充 机 制 的 通 知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以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核 准, 结 合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而 成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旨 在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发 行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和 认 购 的 有 关 资 料 发 行 人 确 认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封 面 载 明 日 期,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重 大 遗 漏 及 误 导 性 陈 述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文 件 及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的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做 出 了 任 何 评 价, 也 不 表 明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做 出 了 任 何 判 断 除 发 行 人 和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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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释 义... 4 第 二 章 募 集 说 明 书 概 要... 8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8 二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12 三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14 四 本 次 发 行 主 要 条 款... 14 五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17 第 三 章 本 期 债 券 次 级 性 说 明 及 风 险 提 示... 18 一 次 级 性 风 险... 18 二 利 率 风 险... 19 三 兑 付 风 险... 19 四 交 易 流 动 性 风 险... 20 五 再 投 资 风 险... 20 六 信 用 风 险... 21 七 市 场 风 险... 21 八 流 动 性 风 险... 22 九 操 作 风 险... 22 十 信 息 技 术 风 险... 23 十 一 政 策 法 律 风 险... 24 十 二 竞 争 风 险... 25 第 四 章 本 期 债 券 情 况... 26 一 主 要 发 行 条 款... 26 二 认 购 与 托 管... 29 三 发 行 人 的 声 明 和 保 证... 30 四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承 诺... 31 第 五 章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32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32 二 发 行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39 第 1 页

三 发 行 人 风 险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55 四 发 行 人 经 营 中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59 五 发 行 人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74 六 发 行 人 诉 讼 情 况... 75 第 六 章 发 行 人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和 指 标... 76 一 发 行 人 2008~2011 年 6 月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77 二 发 行 人 2008~2011 上 半 年 度 利 润 表... 79 三 发 行 人 2008~2010 年 现 金 流 量 表... 80 四 发 行 人 2008~2010 年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82 五 发 行 人 各 项 监 管 指 标... 86 第 七 章 发 行 人 财 务 结 果 的 分 析... 88 第 八 章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97 第 九 章 债 券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财 务 结 构 及 已 发 行 未 到 期 的 其 他 债 券. 98 一 本 期 次 级 债 券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结 构... 98 二 发 行 人 已 发 行 未 到 期 的 其 他 债 券... 99 第 十 章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状 况... 100 一 银 行 业 概 况... 100 二 国 内 银 行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104 第 十 一 章 发 行 人 业 务 状 况 及 其 在 所 在 行 业 的 地 位 分 析... 110 一 公 司 业 务... 111 二 个 人 金 融 业 务... 113 三 国 际 业 务... 117 四 资 金 业 务... 120 五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地 位 分 析... 121 第 十 二 章 发 行 人 与 母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投 资 关 系.. 127 一 发 行 人 股 东 构 成 情 况... 127 二 发 行 人 前 十 大 股 东 情 况... 127 三 发 行 人 对 外 股 权 投 资 明 细 情 况... 131 四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情 况... 131 第 2 页

第 十 三 章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及 员 工 情 况... 132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132 二 董 事 监 事 等 在 其 他 单 位 任 职 情 况... 134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简 历... 134 四 员 工 情 况... 141 第 十 四 章 本 期 债 券 承 销 和 发 行 方 式... 142 一 本 期 债 券 的 承 销 方 式... 142 二 主 承 销 商 和 承 销 团 成 员... 142 三 本 期 债 券 的 认 购 办 法... 142 第 十 五 章 债 券 涉 及 税 务 等 相 关 问 题 分 析... 144 第 十 六 章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情 况... 146 第 十 七 章 法 律 意 见... 147 一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147 二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实 质 条 件... 147 三 结 论 意 见... 149 第 十 八 章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机 构... 151 一 发 行 人... 151 二 主 承 销 商... 151 三 承 销 团 名 单... 152 四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153 五 审 计 机 构... 153 六 发 行 人 律 师... 154 七 托 管 人... 155 第 十 九 章 备 查 信 息... 156 一 备 查 文 件... 156 二 查 询 地 址... 156 第 3 页

第 一 章 释 义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除 另 有 说 明,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 行 / 盛 京 银 行 / 公 司 / 发 行 人 指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指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次 级 债 券 长 期 次 级 债 务 指 根 据 或 符 合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发 行 的 次 级 定 期 债 务 和 次 级 债 券 承 销 团 指 为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根 据 承 销 团 协 议 组 织 的 由 承 销 团 成 员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主 承 销 商 指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制 定 簿 记 建 档 程 序 及 负 责 实 际 簿 记 建 档 操 作 者, 本 期 债 券 为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簿 记 建 档 指 由 簿 记 管 理 人 记 录 投 资 者 认 购 数 量 和 债 券 利 率 水 平 的 意 愿 的 程 序 承 销 协 议 指 主 承 销 商 为 承 销 本 期 债 券 签 订 的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次 级 债 券 承 销 协 议 承 销 团 协 议 指 承 销 商 为 承 销 本 期 债 券 签 订 的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次 级 债 券 承 销 团 协 议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 第 4 页

工 作 日 指 沈 阳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存 续 期 指 债 券 起 息 日 起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 或 赎 回 日 ) 止 的 时 间 区 间 发 行 公 告 指 发 行 人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作 的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次 级 债 券 发 行 公 告 发 行 文 件 指 在 本 期 发 行 过 程 中 必 需 的 文 件 材 料 或 其 他 资 料 及 其 所 有 修 改 和 补 充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公 告 ) 公 司 章 程 指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募 集 说 明 书 指 发 行 人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并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相 关 信 息 而 制 作 的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次 级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银 监 会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人 民 银 行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发 改 委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国 家 统 计 局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指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需 获 得 其 批 准 的 监 管 机 关,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托 管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第 5 页

人 / 托 管 机 构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次 级 债 管 理 办 法 指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金 融 债 管 理 办 法 指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元 指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指 人 民 币 元 近 三 年 指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负 债 业 务 指 形 成 商 业 银 行 资 金 来 源 的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吸 收 存 款 向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向 其 他 商 业 银 行 拆 借 资 金 发 行 债 券 等 资 产 业 务 指 商 业 银 行 将 其 通 过 负 债 业 务 所 集 聚 的 资 金 加 以 运 用 的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票 据 贴 现 证 券 投 资 等 中 间 业 务 指 商 业 银 行 从 事 的 不 构 成 其 表 内 业 务 且 形 成 其 非 利 息 收 入 的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汇 兑 信 用 证 代 收 票 据 承 兑 等 存 款 余 额 指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有 关 统 计 要 求, 主 要 包 括 短 期 存 款 短 期 储 蓄 存 款 应 解 汇 款 与 临 时 存 款 存 入 短 期 保 证 金 长 期 存 款 长 期 储 蓄 存 款 和 存 入 长 期 保 证 金 七 项 合 计 数 贷 款 余 额 指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有 关 统 计 要 求, 主 要 包 括 短 期 贷 款 应 收 进 出 口 押 汇 贴 现 中 长 第 6 页

期 贷 款 逾 期 贷 款 呆 滞 贷 款 和 呆 帐 贷 款 七 项 合 计 数 贴 现 指 票 据 持 有 人 在 票 据 承 兑 后 未 到 期 之 前, 经 银 行 同 意 将 票 据 以 背 书 转 让 给 银 行, 由 银 行 将 票 面 金 额 扣 除 贴 现 利 息 后 的 余 额 交 付 给 持 票 人 的 行 为 不 良 贷 款 指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指 导 原 则 生 效 后 按 照 贷 款 质 量 五 级 分 类 标 准 对 贷 款 进 行 分 类 后 的 次 级 可 疑 和 损 失 类 贷 款 资 本 充 足 率 / 核 心 资 本 充 足 率 指 根 据 人 民 银 行 及 银 监 会 有 关 商 业 银 行 资 产 负 债 比 例 管 理 的 指 标 计 算 要 求 和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管 理 办 法, 银 行 资 本 净 额 与 表 内 外 风 险 加 权 资 产 期 末 总 额 的 比 率, 反 映 银 行 的 资 本 充 足 情 况 ; 核 心 资 本 充 足 率 为 核 心 资 本 与 表 内 外 风 险 加 权 资 产 期 末 总 额 的 比 率 核 心 资 本 指 包 括 实 收 资 本 或 普 通 股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少 数 股 权 附 属 资 本 指 包 括 重 估 准 备 一 般 准 备 优 先 股 可 转 换 债 券 和 长 期 次 级 债 务 资 本 净 额 指 银 行 的 核 心 资 本 加 附 属 资 本 减 扣 除 项 说 明 :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任 何 表 格 中 若 出 现 总 计 数 与 所 列 数 值 总 和 不 符, 均 为 四 舍 五 入 所 致 第 7 页

第 二 章 募 集 说 明 书 概 要 本 概 要 仅 对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做 扼 要 提 示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全 文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概 况 中 文 名 称 :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SHENGJING BANK CO.,LTD. 住 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北 站 路 109 号 注 册 资 本 :339,600.52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玉 坤 经 济 性 质 : 股 份 有 限 ( 国 内 合 资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210100000010442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以 及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第 8 页

( 二 ) 发 行 人 简 介 盛 京 银 行 由 沈 阳 城 市 信 用 社 沈 阳 合 作 银 行 沈 阳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逐 步 发 展 而 来 1982 年, 在 沈 阳 成 立 的 东 北 地 区 第 一 家 城 市 信 用 社 亚 明 城 市 信 用 社 ;1987 年,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沈 阳 地 区 十 八 家 信 用 社 正 式 组 建 了 沈 阳 合 作 银 行 ;1997 年 5 月,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组 建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的 通 知 精 神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的 具 体 部 署, 在 沈 阳 市 原 33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的 基 础 上 组 建 沈 阳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并 在 沈 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办 理 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注 册 资 本 为 21,628 万 元, 企 业 名 称 为 沈 阳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性 质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98 年 10 月,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沈 阳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更 名 为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2 月,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发 行 人 更 名 为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98 年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成 立 时 实 际 到 位 股 本 金 2.44 亿 元 2004 至 2006 年 期 间,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增 资 扩 股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银 监 办 发 2005 369 号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辽 宁 监 管 局 关 于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增 资 扩 股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辽 银 监 发 2005 413 号 ) 批 准, 辽 宁 汇 宝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恒 信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等 16 家 公 司 入 股 共 计 2,755,680 千 元 后 该 16 家 公 司 中 的 4 家 公 司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入 股,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将 沈 阳 中 油 天 宝 ( 集 团 ) 物 资 装 备 有 限 公 司 等 4 家 企 业 调 整 入 股,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辽 宁 监 管 局 关 于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入 股 股 东 调 整 的 批 复 ( 辽 银 监 复 2006 115 号 ) 批 准 第 9 页

增 资 后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注 册 资 本 由 244,325 千 元 变 更 为 3,000,005 千 元 2007 年 2 月 13 日,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更 名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07 68 号 ) 批 准,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更 名 为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8 年 度,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新 湖 中 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资 格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08 1 号 ) 关 于 辽 宁 东 油 集 团 房 屋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等 五 家 企 业 入 股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资 格 的 批 复 ( 辽 银 监 复 2008 38 号 ) 关 于 江 苏 悦 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向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入 股 股 东 资 格 的 批 复 ( 辽 银 监 复 2008 63 号 ) 关 于 沈 阳 市 泛 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向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入 股 股 东 资 格 的 批 复 ( 辽 银 监 复 2008 96 号 ) 批 准, 同 意 新 湖 中 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8 家 公 司 入 股 本 行 共 计 396,000 千 元 增 资 后, 本 行 注 册 资 本 由 3,000,005 千 元 变 更 为 3,396,005 千 元 经 过 二 十 余 年 的 努 力, 发 行 人 已 发 展 成 为 市 场 定 位 明 确 经 营 业 绩 显 著 公 司 治 理 良 好 运 作 机 制 灵 活 资 源 整 合 有 力 实 力 稳 步 提 升 的 商 业 银 行, 具 备 了 较 强 的 市 场 影 响 力 和 较 高 的 社 会 认 同 度, 逐 步 确 立 了 在 全 国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板 块 中 的 行 业 地 位 2010 年 末, 沈 阳 地 区 金 融 机 构 存 款 总 量 达 8,022.6 亿 元, 贷 款 总 量 为 5,922.7 亿 元, 其 中 发 行 人 存 款 余 额 占 沈 阳 地 区 存 款 总 额 的 14.20%, 在 金 融 同 业 中 列 第 2 位, 小 幅 落 后 建 行, 较 年 初 增 长 161.1 亿 元,2010 年 增 量 排 名 第 1 位 ; 贷 款 余 额 占 沈 阳 地 区 贷 款 总 额 的 10.06%, 在 金 融 同 业 中 列 第 2 位 随 着 市 第 10 页

场 占 有 率 的 稳 步 提 高, 发 行 人 竞 争 能 力 持 续 增 强, 成 为 沈 阳 地 区 成 长 最 快 的 商 业 银 行 继 上 海 银 行 北 京 银 行 之 后, 发 行 人 成 为 全 国 较 早 跨 省 设 立 异 地 分 支 机 构 的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 目 前, 发 行 人 已 设 立 北 京 分 行 上 海 分 行 天 津 分 行 长 春 分 行 大 连 分 行 营 口 分 行 葫 芦 岛 分 行 鞍 山 分 行 本 溪 分 行 盘 锦 分 行 等 异 地 分 支 机 构, 外 阜 分 行 已 达 10 家 发 行 人 目 前 营 业 机 构 总 数 达 115 家 ( 沈 阳 地 区 95 家, 北 京 2 家 天 津 6 家 上 海 1 家 大 连 2 家 营 口 3 家 葫 芦 岛 2 家 鞍 山 1 家 本 溪 1 家 盘 锦 1 家 长 春 1 家 ), 员 工 2843 人 ( 三 ) 发 行 人 主 要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010 年 末, 盛 京 银 行 总 资 产 2,013.18 亿 元, 近 两 年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32.30%; 负 债 总 额 1,941.96 亿 元, 近 两 年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33.38%;2010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9.19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74.79%; 不 良 贷 款 率 0.76%; 资 本 充 足 率 11.30%, 其 中 核 心 资 本 充 足 率 为 9.03%, 均 符 合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拨 备 覆 盖 率 达 206.25%,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余 额 达 到 125,104 万 元 盛 京 银 行 各 项 综 合 经 营 指 标 在 全 国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当 中 保 持 在 前 列 水 平 截 至 2011 年 6 月 末, 盛 京 银 行 总 资 产 2,147.98 亿 元, 负 债 总 额 2,062.22 亿 元 ; 不 良 贷 款 率 0.68%; 资 本 充 足 率 10.73%, 核 心 资 本 充 足 率 8.23%; 拨 备 覆 盖 率 达 231.54%,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余 额 达 到 144,780 万 元 2011 年 上 半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5.93 亿 元, 预 计 年 化 同 比 增 长 66.02% 第 11 页

盛 京 银 行 作 为 沈 阳 地 区 唯 一 的 地 方 总 部 金 融 机 构, 秉 承 着 市 民 银 行, 服 务 市 民 生 活, 做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生 力 军 的 经 营 宗 旨, 始 终 以 回 报 社 会, 服 务 市 民, 推 动 沈 阳 经 济 发 展 为 己 任, 强 化 市 民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银 行 和 地 方 银 行 市 场 定 位, 以 诚 信 亲 和 进 取 敬 业 奉 献 为 经 营 理 念, 不 断 深 化 体 制 改 革 和 机 制 创 新 盛 京 银 行 确 立 了 根 植 沈 阳 立 足 辽 宁 辐 射 东 北 走 向 全 国 的 战 略 发 展 目 标, 近 几 年 来 在 国 家 振 兴 东 北 老 工 业 基 地 的 各 项 政 策 支 持 和 地 方 经 济 良 好 发 展 势 头 下, 经 过 努 力, 已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资 金 实 力 雄 厚 管 理 规 范 发 展 态 势 良 好 的 东 北 地 区 乃 至 全 国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力 的 现 代 化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二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本 说 明 书 中 2011 年 上 半 年 数 据 来 源 于 发 行 人 未 经 审 计 的 半 年 报 表 ;2010 年 2009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均 摘 自 经 利 安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利 安 达 审 字 2011 第 1173 号 审 计 报 告 利 安 达 审 字 2010 第 1107 号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008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均 摘 自 经 辽 宁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会 所 审 字 2009 第 006 号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第 12 页

表 2-1 发 行 人 2008~2011 年 6 月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1 年 6 月 末 2010 年 末 2009 年 末 2008 年 末 总 资 产 21,479,847 20,131,829 15,815,915 11,502,333 贷 款 总 额 9,188,460 8,294,190 6,813,699 4,952,374 总 负 债 20,622,150 19,419,620 15,286,510 10,915,719 存 款 总 额 15,815,124 13,250,715 10,107,608 8,137,025 股 东 权 益 857,697 712,209 529,404 586,614 表 2-2 发 行 人 2008~2011 上 半 年 度 利 润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1 上 半 年 度 2010 年 度 2009 年 度 2008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255,533 371,048 269,344 313,424 营 业 利 润 157,859 231,934 157,415 214,221 利 润 总 额 159,337 234,481 151,665 214,086 净 利 润 148,280 191,941 109,814 172,390 表 2-3 发 行 人 2008~2010 年 度 现 金 流 量 表 主 要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0 年 度 2009 年 度 2008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134,964 2,309,867 2,314,238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04,445-945,199-1,544,008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660-71,699 178,400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770-26 -854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030,628 1,292,943 947,776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120,813 1,827,870 879,999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5,151,441 3,120,813 1,827,775 第 13 页

三 未 来 发 展 战 略 未 来 三 年, 公 司 的 发 展 目 标 是 : 加 速 推 进 跨 区 域 经 营 和 国 内 A 股 上 市, 积 极 构 建 横 跨 长 三 角 珠 三 角 环 渤 海, 覆 盖 全 国 九 大 核 心 经 济 区 域 战 略 要 点 城 市 的 现 代 化 股 份 制 上 市 银 行 主 要 经 营 指 标 较 2010 年 末 翻 一 番, 其 中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4,000 亿 元, 存 款 余 额 达 到 3,000 亿 元, 利 润 总 额 达 到 45 亿 元 为 实 现 上 述 发 展 目 标 及 任 务, 要 全 力 打 造 新 兴 产 业 扶 植 型 地 方 经 济 战 略 发 展 牵 引 型 中 小 企 业 支 持 型 市 民 贴 身 服 务 型 的 全 国 性 创 新 型 优 秀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努 力 推 进 三 大 发 展 战 略, 即 全 面 实 施 现 代 化 企 业 运 营 机 制 建 设 战 略 ; 大 力 推 进 全 国 拓 展 战 略 ; 加 速 推 进 创 新 经 营 战 略 四 本 次 发 行 主 要 条 款 债 券 名 称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次 级 债 券 发 行 人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总 额 人 民 币 9 亿 元 债 券 评 级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评 定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拟 发 行 的 2011 年 次 级 债 券 ( 不 超 过 9 亿 元 ) 信 用 等 级 为 AAˉ 第 14 页

债 券 期 限 为 设 定 一 次 赎 回 权 的 10 年 期 债 券 次 级 条 款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清 偿 顺 序 在 发 行 人 的 其 他 负 债 之 后 先 于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资 本 ; 除 非 发 行 人 结 业 倒 闭 或 清 算, 投 资 者 不 能 要 求 发 行 人 加 速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赎 回 权 本 次 债 券 设 定 1 次 发 行 人 选 择 提 前 赎 回 的 权 利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批 准 后, 发 行 人 可 以 选 择 在 本 次 债 券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最 后 一 日, 按 面 值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或 部 分 赎 回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的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协 商 一 致 后 确 定,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逾 期 不 另 计 利 息 债 券 品 种 10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发 行, 其 中 第 5 年 末 附 发 行 人 赎 回 权 发 行 价 格 按 债 券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债 券 面 值 本 次 次 级 债 券 的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即 每 一 记 账 单 位 对 应 的 债 券 本 金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最 小 认 购 金 额 本 次 次 级 债 券 认 购 人 认 购 的 本 次 次 级 债 券 金 额 应 当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且 是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发 行 方 式 由 主 承 销 商 组 织 承 销 团, 通 过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公 开 发 行 债 券 形 式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发 行 首 日 为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1 日, 即 2011 年 11 月 3 日 第 15 页

发 行 期 限 2011 年 11 月 3 日 起 至 2011 年 11 月 4 日 止 簿 记 建 档 本 次 次 级 债 券 的 簿 记 建 档 日 期 为 2011 年 11 月 3 日 缴 款 日 期 2011 年 11 月 4 日 起 息 日 期 2011 年 11 月 4 日 债 券 流 通 本 期 债 券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核 准 后,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还 本 付 息 本 次 次 级 债 券 的 本 息 兑 付 通 过 托 管 人 办 理 付 息 日 本 次 次 级 债 券 付 息 日 为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11 月 4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应 付 利 息 不 另 计 息 ) 兑 付 日 : 如 果 发 行 人 不 行 使 赎 回 权, 则 本 次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 ; 如 果 发 行 人 行 使 赎 回 权, 则 本 次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6 年 11 月 4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本 金 不 另 计 息 ) 利 息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于 付 息 日 支 付 利 息 具 体 利 息 支 付 办 法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有 关 公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本 金 兑 付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或 赎 回 时 于 兑 付 日 一 次 性 偿 还 本 金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由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具 体 本 金 兑 付 办 法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公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债 券 回 售 投 资 者 不 得 提 前 回 售 本 次 次 级 债 券 第 16 页

发 行 对 象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员 托 管 人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税 务 提 示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次 次 级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五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本 期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将 用 于 充 实 盛 京 银 行 的 附 属 资 本, 提 高 资 本 充 足 率, 不 用 于 弥 补 盛 京 银 行 日 常 经 营 损 失 ( 除 非 盛 京 银 行 倒 闭 或 清 算 ) 同 时,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将 增 强 盛 京 银 行 的 营 运 实 力, 提 高 抗 风 险 能 力, 支 持 业 务 不 断 发 展, 以 实 现 盛 京 银 行 战 略 目 标 第 17 页

第 三 章 本 期 债 券 次 级 性 说 明 及 风 险 提 示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前,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发 行 公 告 及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进 行 独 立 的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批 准, 并 不 表 明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作 出 了 任 何 评 价, 也 不 表 明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作 出 了 任 何 判 断 投 资 者 在 评 价 发 行 人 此 次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时, 除 本 公 告 提 供 的 其 它 各 项 数 据 外, 应 特 别 认 真 考 虑 下 述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一 次 级 性 风 险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清 偿 顺 序 在 发 行 人 的 其 他 负 债 ( 不 包 括 发 行 人 已 经 发 行 的 与 本 期 债 券 偿 还 顺 序 相 同 的 其 他 次 级 债 务 ) 之 后 先 于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资 本 ; 本 期 债 券 与 发 行 人 已 经 发 行 的 与 本 期 债 券 偿 还 顺 序 相 同 的 其 他 次 级 债 务 处 于 同 一 清 偿 顺 序 ; 除 非 发 行 人 结 业 倒 闭 或 清 算, 投 资 者 不 能 要 求 发 行 人 提 前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以 下 风 险 : 1 发 行 人 如 发 生 破 产 清 算, 投 资 者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 2 如 果 发 行 人 没 有 能 力 清 偿 其 他 负 债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则 在 该 状 态 结 束 前, 发 行 人 不 能 支 付 次 级 债 券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投 资 者 投 资 次 级 债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将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对 策 : 发 行 人 是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资 产 质 量 良 好, 第 18 页

经 营 业 绩 稳 步 提 升 在 发 展 现 有 业 务 的 同 时, 发 行 人 不 断 开 拓 新 业 务, 发 展 新 客 户 并 实 现 了 利 润 增 长 点 多 元 化, 这 将 保 证 发 行 人 存 续 经 营, 从 而 避 免 次 级 性 风 险 的 发 生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将 提 高 发 行 人 的 资 本 充 足 率 和 整 体 营 运 能 力, 并 进 一 步 增 强 抗 风 险 能 力 ; 发 行 人 稳 定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良 好 的 盈 利 能 力 保 证 了 发 行 人 按 期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利 息 和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二 利 率 风 险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较 长, 可 能 跨 越 多 个 经 济 周 期, 受 国 民 经 济 总 体 运 行 状 况 和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的 影 响, 市 场 利 率 会 发 生 波 动 对 策 : 本 期 债 券 按 照 市 场 化 的 簿 记 建 档 方 式 发 行, 最 终 定 价 将 为 市 场 接 受, 得 到 投 资 者 认 可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已 适 当 考 虑 对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率 风 险 补 偿 此 外,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将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进 行 交 易 流 通, 本 期 债 券 流 动 性 的 增 强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给 投 资 者 提 供 规 避 利 率 风 险 的 手 段 三 兑 付 风 险 如 果 发 行 人 在 经 营 管 理 中, 受 到 自 然 环 境 经 济 形 势 国 家 政 策 和 自 身 管 理 等 有 关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其 经 营 效 益 恶 化 或 流 动 性 不 足, 可 能 影 响 本 次 债 务 的 按 期 兑 付, 产 生 由 违 约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对 策 : 发 行 人 作 为 发 展 二 十 余 年 的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管 理 状 况 良 好, 经 营 稳 健, 有 较 好 的 流 动 性, 经 营 历 史 上 未 发 第 19 页

生 过 债 务 违 约 记 录 通 过 近 年 来 的 发 展, 更 使 发 行 人 逐 渐 步 入 了 质 量 效 益 速 度 和 结 构 协 调 发 展 的 轨 道 截 至 2010 年 末,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总 额 为 2,013.18 亿 元, 营 业 收 入 为 37.11 亿 元, 净 利 润 为 19.19 亿 元,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为 213.50 亿 元 截 至 2011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的 资 产 总 额 为 2,147.98 亿 元, 营 业 收 入 为 25.55 亿 元, 净 利 润 为 14.83 亿 元 发 行 人 未 来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管 理, 发 展 业 务, 不 断 提 升 经 营 效 益, 有 能 力 确 保 按 期 兑 付 四 交 易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期 债 券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后, 在 转 让 时 存 在 一 定 的 交 易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能 由 于 无 法 找 到 交 易 对 手 而 难 于 将 债 券 变 现 对 策 : 随 着 债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债 券 流 通 和 交 易 的 条 件 将 进 一 步 改 善, 未 来 的 交 易 流 动 性 风 险 将 会 有 所 降 低 五 再 投 资 风 险 在 发 行 人 行 使 赎 回 权 时, 债 券 的 本 金 将 提 前 兑 付, 届 时 投 资 者 可 能 难 以 获 得 与 本 期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相 当 的 投 资 机 会 对 策 :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已 适 当 考 虑 赎 回 权 的 价 值 投 资 者 可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本 期 债 券 赎 回 权 行 使 前 后 利 率 阶 梯 结 构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期 限 和 资 金 收 益 的 匹 配 第 20 页

六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借 款 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而 使 公 司 资 产 遭 受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对 策 : 本 行 建 立 了 严 密 的 信 贷 风 险 监 控 机 制, 从 资 格 审 查 贷 前 调 查 贷 款 审 查 贷 款 审 批 贷 款 发 放 贷 款 使 用 等 各 环 节 入 手, 强 化 信 用 风 险 防 控, 制 定 客 户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和 综 合 授 信 制 度, 实 时 监 控 客 户 经 营 情 况 变 化 ; 完 善 贷 款 保 证 抵 押 质 押 的 管 理 制 度, 实 现 了 贷 款 档 案 集 中 管 理, 加 强 对 担 保 者 抵 押 物 质 押 物 的 跟 踪 检 查 与 评 估 ; 根 据 贷 款 实 际 风 险 状 况 及 进 行 五 级 分 类, 及 时 调 整 贷 款 质 量 类 别 归 属, 监 控 贷 款 的 风 险 变 化 情 况, 修 订 不 良 资 产 管 理 与 处 置 办 法, 实 现 不 良 资 产 处 置 净 回 收 现 值 的 最 大 化, 票 据 业 务 严 格 执 行 授 权 授 信 分 级 审 批 前 后 台 分 离 操 作 复 核 等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七 市 场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利 率 汇 率 的 不 利 变 动 而 使 公 司 表 内 和 表 外 业 务 发 生 损 失 的 风 险 本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面 临 的 市 场 风 险 源 于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而 对 公 司 的 存 贷 利 差 和 其 他 利 率 敏 感 性 缺 口 产 生 的 不 确 定 性 风 险 对 策 : 本 行 坚 持 统 一 领 导 责 权 明 确 科 学 监 控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由 总 行 计 划 会 计 管 理 部 负 责 业 务 结 构 利 率 风 险 分 析, 制 订 利 率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进 行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分 析 研 究 本 行 各 部 门 贯 彻 利 率 管 理 方 针 政 策, 执 行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和 授 权, 并 负 责 各 自 业 务 利 率 风 第 21 页

险 的 监 测 和 控 制 将 利 率 风 险 管 理 和 利 率 定 价 授 权 管 理 执 行 情 况 作 为 对 经 营 机 构 相 应 业 务 授 权 的 重 要 依 据 八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本 公 司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不 增 加 额 外 成 本 无 法 满 足 存 款 者 提 现 需 求 和 借 款 者 的 正 当 贷 款 需 求 时 出 现 的 经 营 风 险 对 策 : 本 行 坚 持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实 时 监 控 动 态 调 整 的 原 则, 对 流 动 性 管 理 实 施 统 一 领 导, 有 关 责 任 部 门 对 各 类 资 金 头 寸 和 流 动 性 比 例 指 标 实 行 按 日 按 月 按 季 监 测 分 析 和 报 告, 根 据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状 况 的 监 测, 动 态 调 整 流 动 性 管 理 策 略 和 日 常 流 动 性 操 作 设 置 本 行 重 点 监 测 的 流 动 性 比 例 指 标 及 其 警 戒 值, 确 立 流 动 性 管 理 政 策 制 订 流 动 性 管 理 措 施 同 时, 将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执 行 情 况 作 为 对 经 营 机 构 进 行 业 务 授 权 的 重 要 依 据 九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本 行 内 控 制 度 缺 失, 制 度 执 行 不 利 或 其 他 一 些 人 为 的 错 误 和 控 制 缺 失 所 形 成 的 风 险 对 策 : 本 行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各 项 业 务 都 设 计 了 相 应 的 操 作 流 程, 对 业 务 流 程 的 各 环 节 都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岗 位 职 责 以 及 规 章 制 度 办 法 ; 实 行 严 格 的 授 权 和 转 授 权 机 制, 采 取 严 格 的 防 范 措 施, 开 展 案 件 专 项 治 理 和 内 部 审 计 稽 查 工 作, 做 好 重 点 机 构 重 点 环 节 重 点 部 位 的 重 点 防 控 ; 提 高 员 工 整 体 素 质, 建 立 对 员 工 的 职 业 技 能 和 职 业 道 德 的 定 第 22 页

期 培 训 制 度, 完 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推 进 内 部 轮 岗 轮 调 制 度 十 信 息 技 术 风 险 信 息 技 术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信 息 系 统 和 网 络 技 术 落 后 不 能 满 足 本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需 求 或 者 存 在 缺 陷, 导 致 非 法 人 侵 病 毒 违 规 操 作 等 情 况, 从 而 给 本 行 带 来 一 定 损 失 的 风 险 对 策 : 根 据 银 监 会 商 业 银 行 信 息 科 技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成 立 信 息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具 有 以 下 工 作 职 责 : 负 责 全 行 科 技 发 展 战 略 及 规 划 的 审 核 与 监 督 实 施 ; 负 责 审 议 并 监 督 指 导 全 行 科 技 治 理 架 构 治 理 流 程 的 建 立, 确 保 与 业 务 发 展 战 略 及 目 标 相 一 致 ; 负 责 审 议 确 定 全 行 战 略 重 点 项 目, 全 行 科 技 建 设 项 目 的 立 项 程 序 确 认 和 审 批 ; 负 责 全 行 总 体 科 技 建 设 及 年 度 投 资 预 算 的 审 批 和 监 督 执 行 ; 审 议 信 息 安 全 政 策 标 准 及 信 息 安 全 体 系 建 设 方 案, 掌 握 主 要 的 信 息 科 技 风 险, 确 定 可 接 受 的 风 险 级 别, 确 保 相 关 风 险 能 够 被 识 别 计 量 监 测 和 控 制 ; 负 责 信 息 科 技 风 险 管 理 和 审 计 工 作 ;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汇 报 信 息 科 技 战 略 规 划 的 执 行 信 息 科 技 预 算 和 实 际 支 出 信 息 科 技 的 整 体 状 况 委 员 会 下 设 信 息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全 行 信 息 安 全 的 领 导 工 作 ; 委 员 会 下 设 信 息 科 技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日 常 信 息 科 技 管 理 工 作 ; 委 员 会 下 设 信 息 科 技 风 险 审 计 小 组, 负 责 信 息 科 技 审 计 制 度 和 流 程 的 实 施, 制 订 和 执 行 信 息 科 技 审 计 计 划, 对 信 息 科 技 整 个 生 命 周 期 和 重 大 事 件 等 进 行 审 计 ; 委 员 会 下 设 信 息 科 技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协 调 制 定 有 关 信 息 科 技 风 险 管 理 策 略, 尤 其 是 在 涉 第 23 页

及 信 息 安 全 业 务 连 续 性 计 划 和 合 规 性 风 险 等 方 面, 为 业 务 部 门 和 信 息 科 技 部 门 提 供 建 议 及 相 关 合 规 性 信 息, 实 施 持 续 信 息 科 技 风 险 评 估, 跟 踪 整 改 意 见 的 落 实, 监 控 信 息 安 全 威 胁 和 不 合 规 事 件 的 发 生 2009 年 根 据 银 监 会 下 发 的 商 业 银 行 信 息 科 技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的 要 求 设 立 首 席 信 息 官, 直 接 向 行 长 汇 报, 直 接 参 与 本 行 与 信 息 科 技 运 用 有 关 的 业 务 发 展 决 策, 领 导 信 息 科 技 战 略 的 制 定, 管 理 信 息 科 技 部 门, 实 施 信 息 科 技 风 险 管 理 信 息 科 技 部 门 认 真 按 照 银 监 会 的 有 关 管 理 要 求, 建 立 完 善 了 盛 京 银 行 信 息 科 技 制 度 汇 编 其 中 信 息 科 技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信 息 科 技 运 行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信 息 科 技 软 件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信 息 科 技 硬 件 维 护 管 理 制 度 信 息 风 险 防 范 及 信 息 安 全 制 度 等 在 基 础 设 施 方 面, 对 原 有 机 房 设 施 进 行 了 部 分 改 造, 并 建 立 了 新 的 数 据 中 心, 购 买 了 新 的 主 机 设 备 服 务 器 网 络 设 备 安 全 设 备 等, 使 盛 京 银 行 信 息 科 技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有 较 大 提 高 十 一 政 策 法 律 风 险 政 策 法 律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本 公 司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金 融 监 管 政 策 地 方 政 府 的 法 规 等 政 策 出 台 以 及 法 律 对 公 司 产 生 不 确 定 性 影 响 的 风 险 对 策 : 本 行 董 事 会 根 据 宏 观 环 境 和 法 律 环 境 变 化 情 况, 经 常 性 地 调 整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经 营 管 理 层 根 据 董 事 会 的 战 略 规 划 制 定 相 应 的 经 营 管 理 策 略, 董 事 会 聘 请 专 门 的 法 律 顾 问 机 构,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负 第 24 页

责 研 究 经 济 金 融 政 策 和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及 经 营 策 略, 各 业 务 部 门 加 强 对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银 行 监 督 政 策 的 研 究 与 跟 踪, 准 确 把 握 宏 观 政 策 导 向 十 二 竞 争 风 险 随 着 中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以 国 有 独 资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为 主 体 的 商 业 银 行 体 系 已 经 形 成 目 前 中 国 各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分 布 地 域 相 似, 经 营 的 业 务 品 种 和 目 标 客 户 群 也 比 较 类 似, 银 行 业 间 的 竞 争 日 趋 激 烈, 各 家 银 行 都 面 临 着 诸 如 客 户 流 失 市 场 占 有 份 额 下 降 等 风 险 的 挑 战 另 一 方 面, 随 着 中 国 国 内 金 融 服 务 领 域 的 进 一 步 开 放, 更 多 的 外 资 银 行 将 进 入 国 内, 所 从 事 的 业 务 范 围 也 会 逐 渐 扩 大 在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资 产 质 量 资 本 金 与 盈 利 能 力, 以 及 金 融 创 新 能 力 等 方 面, 中 资 银 行 与 外 资 银 行 存 在 一 定 差 距 对 策 : 本 行 将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做 专 做 深 小 企 业 市 场, 不 断 提 高 发 展 速 度 和 资 产 质 量, 发 挥 经 济 资 本 促 进 贷 款 业 务 发 展 和 结 构 调 整 的 作 用 同 时, 深 化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优 化 组 织 结 构 体 系, 建 立 科 学 的 决 策 体 系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体 制, 全 面 落 实 问 责 制 度, 加 强 信 息 科 技 建 设 不 断 完 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和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为 本 行 的 发 展 建 立 人 才 资 源 储 备 第 25 页

第 四 章 本 期 债 券 情 况 一 主 要 发 行 条 款 债 券 名 称 :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次 级 债 券 发 行 人 :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承 销 商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安 排 及 计 划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为 人 民 币 9 亿 元, 一 次 发 行 完 毕 发 行 额 : 债 券 评 级 联 合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评 定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拟 发 行 的 2011 年 次 级 债 券 (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9 亿 元 ) 信 用 等 级 为 AAˉ 债 券 期 限 : 设 定 一 次 赎 回 权 的 10 年 期 债 券 债 券 品 种 : 10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发 行, 其 中 第 5 年 末 附 发 行 人 赎 回 权 起 息 日 : 2011 年 11 月 4 日 赎 回 权 : 本 次 债 券 设 定 1 次 发 行 人 选 择 提 前 赎 回 的 权 利 经 中 国 银 监 会 批 准 后, 发 行 人 可 以 选 择 在 本 次 债 券 第 5 个 计 息 年 度 的 最 后 一 日, 按 面 值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或 部 分 赎 回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的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协 商 一 致 后 确 定,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第 26 页

不 计 复 利, 逾 期 不 另 计 利 息 发 行 价 格 : 按 债 券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次 级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债 券 面 值 : 本 期 债 券 的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即 每 一 记 账 单 位 对 应 的 债 券 本 金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最 小 认 购 金 额 : 本 期 债 券 认 购 人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金 额 应 当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且 是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发 行 方 式 : 由 主 承 销 商 组 织 承 销 团, 通 过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公 开 发 行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发 行 首 日 : 为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1 日, 即 2011 年 11 月 3 日 发 行 期 限 : 2011 年 11 月 3 日 起 至 2011 年 11 月 4 日 止, 共 2 个 工 作 日 簿 记 建 档 日 期 :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建 档 日 期 为 2011 年 11 月 3 日 缴 款 日 期 : 2011 年 11 月 4 日 起 息 日 期 : 2011 年 11 月 4 日 缴 款 截 至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缴 款 截 至 日 为 2011 年 11 月 4 日 债 券 流 通 本 期 债 券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核 准 后,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兑 付 通 过 托 管 人 办 理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付 息 日 为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11 月 4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应 付 利 息 不 另 计 息 ) 第 27 页

兑 付 日 : 如 果 发 行 人 不 行 使 赎 回 权, 则 本 次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21 年 11 月 4 日 ; 如 果 发 行 人 获 得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并 行 使 赎 回 权, 则 本 次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6 年 11 月 4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顺 延 期 间 本 金 不 另 计 息 ) 利 息 支 付 : 本 期 债 券 于 付 息 日 支 付 利 息 具 体 利 息 支 付 办 法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有 关 公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本 金 兑 付 :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或 赎 回 时 于 兑 付 日 一 次 性 偿 还 本 金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由 债 券 托 管 人 办 理 具 体 本 金 兑 付 办 法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公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债 券 回 售 : 投 资 者 不 得 提 前 回 售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对 象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员 次 级 条 款 :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清 偿 顺 序 在 发 行 人 的 其 他 负 债 之 后 先 于 发 行 人 的 股 权 资 本 ; 除 非 发 行 人 结 业 倒 闭 或 清 算, 投 资 者 不 能 要 求 发 行 人 加 速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金 托 管 人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本 期 次 级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将 用 于 充 实 本 行 的 附 属 资 本, 提 高 本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以 增 强 本 行 的 营 运 实 力, 提 高 抗 风 险 能 力, 支 持 业 务 不 断 发 展 以 实 现 本 行 战 略 目 标 第 28 页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二 认 购 与 托 管 1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簿 记 配 售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要 求 在 主 承 销 商 发 布 的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次 级 债 券 申 购 区 间 与 投 资 者 申 购 提 示 性 说 明 中 规 定 2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员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次 级 债 券 投 资 者 申 购 要 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3 本 期 债 券 认 购 人 认 购 的 债 券 金 额 应 当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且 是 人 民 币 5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4 本 期 债 券 形 式 为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其 于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中 托 管 记 载 5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由 主 承 销 商 向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送 分 销 指 令,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根 据 分 销 指 令 对 认 购 人 认 购 的 债 券 进 行 登 记 与 托 管 6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7 若 上 述 有 关 债 券 认 购 与 托 管 之 规 定 与 任 何 现 行 或 不 时 修 订 第 29 页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产 生 任 何 冲 突 或 抵 触, 应 以 该 等 现 行 或 不 时 修 订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三 发 行 人 的 声 明 和 保 证 盛 京 银 行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向 投 资 者 声 明 和 保 证 如 下 : 1 盛 京 银 行 是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商 业 银 行, 具 有 经 营 盛 京 银 行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中 规 定 的 业 务 的 资 格, 并 且 拥 有 充 分 的 权 力 权 利 和 授 权 拥 有 资 产 和 经 营 其 业 务 ; 2 盛 京 银 行 有 充 分 的 权 力 权 利 和 授 权 从 事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发 债 行 为, 并 已 采 取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必 需 的 法 人 行 为 和 其 他 行 为 ; 3 盛 京 银 行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或 履 行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行 使 盛 京 银 行 在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将 不 会 与 适 用 于 盛 京 银 行 的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判 决 命 令 授 权 协 议 或 义 务 相 抵 触, 或 如 果 存 在 相 抵 触 的 情 况, 盛 京 银 行 已 经 取 得 有 关 监 管 机 关 和 / 或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效 豁 免, 并 且 这 些 豁 免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有 效, 并 可 以 强 制 执 行 ; 4 盛 京 银 行 已 经 按 照 监 管 机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的 要 求, 按 时 将 所 有 的 报 告 决 议 申 报 单 或 其 他 要 求 递 交 的 文 件 以 适 当 的 形 式 向 其 递 交 登 记 或 备 案 ; 5 目 前 盛 京 银 行 的 最 新 财 务 报 表 是 按 中 国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和 条 例 以 及 会 计 准 则 编 制 的, 该 财 务 报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均 完 整 真 实 第 30 页

公 正 地 反 映 了 盛 京 银 行 在 有 关 会 计 期 间 结 束 时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在 该 会 计 期 间 的 业 绩 ; 6 盛 京 银 行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在 一 切 重 大 方 面 是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 7 盛 京 银 行 向 投 资 者 声 明 和 保 证, 就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内 当 时 存 在 的 事 实 和 情 况 而 言, 上 述 各 项 声 明 和 保 证 均 是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四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承 诺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时 应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1 投 资 者 是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金 融 机 构, 具 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员 资 格 ; 2 投 资 者 有 充 分 的 权 力 权 利 和 授 权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并 已 采 取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所 必 需 的 法 人 行 为 和 其 他 行 为 ; 3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或 履 行 与 本 期 债 券 相 关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行 使 其 于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任 何 权 利 将 不 会 与 对 其 适 用 的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判 决 命 令 授 权 协 议 或 义 务 相 抵 触 ; 4 投 资 者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第 31 页

第 五 章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发 行 人 概 况 1. 中 文 名 称 :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英 文 名 称 :SHENGJING BANK CO.,LTD. 3. 住 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北 站 路 109 号 4. 邮 政 编 码 :110013 5. 注 册 资 本 :339,600.52 万 元 6.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玉 坤 7. 经 济 性 质 : 股 份 有 限 ( 国 内 合 资 ) 8. 联 系 人 : 刘 盛 宇 李 丙 俊 9. 联 系 电 话 : 024-22535786 22535787 10. 传 真 : 024-22535790 11.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1987 年 3 月 6 日 12. 注 册 登 记 地 点 : 沈 阳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13.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210100000010442 14. 金 融 许 可 证 号 :B0264H221010001 15. 税 务 登 记 号 码 ( 国 税 ): 沈 和 平 字 210102117809938 号 16. 税 务 登 记 号 码 ( 地 税 ): 金 地 税 字 210103117809938BZ 号 第 32 页

( 二 ) 经 营 范 围 盛 京 银 行 行 业 性 质 为 金 融 业,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以 及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三 ) 历 史 沿 革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筹 建 沈 阳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的 批 复 ( 银 复 1996 362 号 )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沈 阳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开 业 的 批 复 ( 银 复 1997 149 号 ) 批 准, 于 1997 年 9 月 10 日 在 原 沈 阳 市 33 家 城 市 信 用 社 及 信 用 联 社 的 基 础 上 组 建 而 成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时 名 称 为 沈 阳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设 立 时 申 请 登 记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16,275 千 元 其 中, 原 沈 阳 市 33 家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法 人 股 东 以 其 原 始 投 资 折 股 25,439 千 元 个 人 股 东 以 其 原 始 投 资 折 股 144,094 千 元, 占 股 本 总 额 的 9.25%; 其 他 发 起 人 出 资 8,873 千 元, 占 股 本 总 额 的 4.10%; 部 分 信 用 社 交 叉 持 股 挂 账 及 重 复 计 算 股 份 合 计 17,869 千 元, 占 股 份 总 额 的 8.26% 沈 阳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成 立 后 1997 至 2000 年 期 间, 陆 续 接 受 新 股 东 入 股 和 部 分 老 股 东 退 出, 该 期 间 股 份 净 增 加 28,050 千 元, 截 至 2000 年 末, 总 股 本 244,325 千 元 第 33 页

1998 年 6 月 2 日,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变 更 名 称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银 发 1998 94 号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关 于 同 意 沈 阳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更 名 为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的 批 复 ( 沈 银 复 1998 103 号 ) 批 准, 沈 阳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更 名 为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2004 至 2006 年 期 间, 经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2004 年 7 月 13 日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并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以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增 资 扩 股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银 监 办 发 2005 369 号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辽 宁 监 管 局 以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辽 宁 监 管 局 关 于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增 资 扩 股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辽 银 监 发 2005 413 号 ) 批 准, 同 意 辽 宁 汇 宝 国 际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恒 信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等 16 家 公 司 入 股 共 计 2,755,680 千 元 后 该 16 家 公 司 中 的 4 家 公 司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入 股, 为 确 保 增 资 扩 股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将 沈 阳 中 油 天 宝 ( 集 团 ) 物 资 装 备 有 限 公 司 等 4 家 企 业 调 整 入 股, 并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辽 宁 监 管 局 以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辽 宁 监 管 局 关 于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入 股 股 东 调 整 的 批 复 ( 辽 银 监 复 2006 115 号 ) 批 准 本 次 增 资 后,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注 册 资 本 由 244,325 千 元 变 更 为 3,000,005 千 元 2007 年 2 月 13 日,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更 名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07 68 号 ) 批 准, 沈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更 名 为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34 页

2008 年 度,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新 湖 中 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资 格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08 1 号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辽 宁 监 管 局 关 于 辽 宁 东 油 集 团 房 屋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等 五 家 企 业 入 股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资 格 的 批 复 ( 辽 银 监 复 2008 38 号 ) 关 于 江 苏 悦 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向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入 股 股 东 资 格 的 批 复 ( 辽 银 监 复 2008 63 号 ) 关 于 沈 阳 市 泛 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向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入 股 股 东 资 格 的 批 复 ( 辽 银 监 复 2008 96 号 ) 批 准, 同 意 新 湖 中 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8 家 公 司 入 股 盛 京 银 行 共 计 396,000 千 元 本 次 增 资 后, 盛 京 银 行 注 册 资 本 由 3,000,005 千 元 变 更 为 3,396,005 千 元 ( 四 ) 历 次 债 券 发 行 情 况 经 盛 京 银 行 2007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根 据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盛 京 银 行 发 行 次 级 债 券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08 197 号 文 )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银 市 场 许 准 予 字 2008 第 44 号 第 52 号 ) 核 准, 盛 京 银 行 2008 年 11 月 28 日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通 过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了 12 亿 元 10 年 期 ( 附 第 5 年 末 一 次 发 行 人 赎 回 权 ) 次 级 债 券, 前 5 年 票 面 年 利 率 5.5%,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如 发 行 人 不 行 使 赎 回 权, 则 后 5 个 计 息 年 度 内 的 票 面 利 率 在 初 始 发 行 利 率 的 基 础 上 提 高 2.5 个 百 分 点 募 集 资 金 已 按 规 定 全 部 计 入 附 属 资 本 ( 五 ) 近 三 年 的 经 营 状 况 长 期 以 来, 盛 京 银 行 坚 决 贯 彻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和 监 管 部 门 要 第 35 页

求,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在 适 应 资 本 有 限 和 加 快 提 高 经 营 水 平 的 总 体 要 求 下, 优 化 各 类 资 源 配 置, 深 化 经 营 结 构 调 整, 加 大 管 理 创 新 力 度, 切 实 转 变 经 营 模 式 和 增 长 方 式, 努 力 实 现 质 量 效 益 速 度 结 构 协 调 发 展, 各 项 业 务 取 得 良 好 业 绩 1 资 产 规 模 稳 步 增 长 2008~2010 年, 发 行 人 主 要 经 营 及 监 管 指 标 实 现 了 全 面 翻 一 番 的 跨 越 式 发 展 : 截 至 2010 年 末,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额 比 2007 年 末 增 长 约 1.5 倍, 存 款 余 额 比 2008 年 初 增 长 1.1 倍, 贷 款 余 额 比 2007 年 末 增 长 1.1 倍, 不 良 贷 款 率 比 2008 年 初 下 降 1.26 个 百 分 点, 拨 备 覆 盖 率 比 2008 年 初 提 高 106.25 个 百 分 点, 资 本 利 润 率 比 2008 年 初 提 高 4.82 个 百 分 点,2008~ 2010 年 累 计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62.8 亿 元 2008~2010 年 末, 盛 京 银 行 总 资 产 分 别 为 1,150.23 亿 元 1,581.59 亿 元 2,013.18 亿 元, 年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为 32.30% 2010 年 末, 各 项 存 款 余 额 1,325.07 亿 元, 各 项 贷 款 余 额 829.42 亿 元 2011 年 6 月 末, 盛 京 银 行 总 资 产 2,147.98 亿 元, 负 债 总 额 2,062.22 亿 元 ; 各 项 存 款 总 额 1,581.51 亿 元, 各 项 贷 款 余 额 918.85 亿 元 2 盈 利 能 力 显 著 增 强 2010 年 盛 京 银 行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23.45 亿 元, 实 现 净 利 润 19.19 亿 元, 分 别 较 2009 年 增 加 8.28 亿 元 8.21 亿 元, 增 幅 分 别 达 到 54.60% 74.79% 2010 年 计 提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1.29 亿 元,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余 额 达 到 6.06 亿 元 ; 按 报 监 管 口 径,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准 备 合 计 13.21 亿 元, 拨 备 覆 盖 率 达 到 至 206.25%, 具 备 了 较 强 的 信 贷 风 险 释 放 的 抵 御 能 力 第 36 页

截 至 2011 年 上 半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5.93 亿 元, 计 提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5.11 亿 元,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余 额 11.2 亿 元, 按 报 监 管 口 径,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准 备 合 计 14.71 亿 元, 拨 备 覆 盖 率 达 到 至 231.54% 3 资 产 质 量 逐 步 提 高 盛 京 银 行 重 视 资 产 质 量, 在 信 贷 规 模 高 速 增 长 的 情 况 下 加 强 信 贷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有 效 的 运 作 机 制, 严 格 贷 款 审 查, 同 时 对 于 因 历 史 原 因 形 成 的 部 分 不 良 资 产, 通 过 政 府 支 持 进 行 资 产 置 换 税 费 返 还, 新 入 股 企 业 溢 价 补 偿, 委 托 续 建 租 赁 经 营 有 偿 清 收 及 处 置 变 现 等 方 法 已 基 本 化 解 完 毕, 截 至 2010 年 末 盛 京 银 行 不 良 贷 款 率 下 降 至 0.76%, 较 2009 年 末 下 降 了 0.19%,2011 年 6 月 末 不 良 贷 款 率 进 一 步 下 降 到 0.68%, 资 产 质 量 稳 步 提 高 4 机 构 建 设 加 快,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完 善 2007 年 8 月 1 日, 盛 京 银 行 天 津 分 行 正 式 开 业, 盛 京 银 行 继 上 海 银 行 北 京 银 行 之 后 成 为 全 国 较 早 跨 省 设 立 分 行 的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2008 年, 发 行 人 制 订 了 盛 京 银 行 外 埠 机 构 布 局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科 学 制 定 跨 区 域 发 展 规 划 2009 年 6 月 22 日, 盛 京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顺 利 开 业, 成 为 进 驻 北 京 CBD 核 心 区 的 第 一 家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的 成 功 开 设, 标 志 着 盛 京 银 行 主 要 监 管 指 标 达 到 国 内 优 秀 股 份 制 银 行 水 平, 扩 大 了 盛 京 银 行 跨 区 域 经 营 的 影 响 力 2009 年 9 月 28 日 12 月 10 日, 盛 京 银 行 营 口 分 行 和 大 连 分 行 相 继 开 业, 使 盛 京 银 行 在 辽 沈 地 区 的 行 业 领 先 地 位 和 综 合 竞 争 力 得 到 巩 固 第 37 页

和 加 强 2010 年, 盛 京 银 行 实 现 沈 阳 营 业 管 理 部 授 权 项 下 相 对 独 立 运 营, 构 建 起 总 分 支 三 级 管 理 架 构 和 业 务 运 营 体 系 2010 年 3 月 葫 芦 岛 分 行 开 业 2011 年 初, 盛 京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开 业, 成 功 实 现 了 长 三 角 地 区 的 战 略 布 局, 完 成 了 向 长 三 角 延 伸 和 珠 三 角 扩 展 的 战 略 准 备 截 至 目 前, 已 设 立 北 京 分 行 上 海 分 行 天 津 分 行 长 春 分 行 大 连 分 行 营 口 分 行 葫 芦 岛 分 行 鞍 山 分 行 本 溪 分 行 盘 锦 分 行 等 异 地 分 支 机 构, 外 阜 分 行 已 达 10 家, 营 业 机 构 总 数 达 115 家 ( 沈 阳 地 区 95 家, 北 京 2 家 天 津 6 家 上 海 1 家 大 连 2 家 营 口 3 家 葫 芦 岛 2 家 鞍 山 1 家 本 溪 1 家 盘 锦 1 家 长 春 1 家 ) 目 前 盛 京 银 行 已 形 成 了 资 产 业 务 负 债 业 务 中 间 业 务 三 大 金 融 服 务 种 类, 业 务 品 种 达 到 近 150 种, 除 存 款 贷 款 结 算 等 传 统 业 务 外, 还 推 出 易 得 利 理 财 多 得 利 理 财 聚 薪 易 理 财 薪 增 利 理 财 信 用 卡 缴 费 综 合 消 费 贷 款 个 人 综 合 授 信 等 多 种 独 特 的 个 人 业 务 创 新 品 种, 结 合 自 身 地 方 银 行 市 民 银 行 的 市 场 定 位, 大 力 发 展 便 民 服 务, 代 理 缴 费 项 目 已 达 到 20 项, 在 沈 阳 市 各 商 业 银 行 中 排 名 第 一, 尤 其 是 盛 京 银 行 独 家 代 理 的 水 费 有 线 电 视 费 房 屋 维 修 基 金 交 警 违 章 罚 款 等 代 理 缴 费 项 目, 为 沈 阳 市 民 提 供 了 极 大 的 便 利, 玫 瑰 卡 已 成 为 沈 阳 市 的 知 名 品 牌 ; 同 时, 建 立 起 传 统 网 点 自 助 服 务 电 话 银 行 相 辅 相 成 的 服 务 渠 道 第 38 页

二 发 行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盛 京 银 行 致 力 于 建 设 架 构 合 理 职 责 明 确 内 控 健 全 机 制 完 善 运 作 规 范 信 息 透 明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积 极 贯 彻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公 司 治 理 指 引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独 立 董 事 和 外 部 监 事 制 度 指 引 等 规 章, 建 立 了 以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为 主 体 的 银 行 治 理 结 构, 不 断 完 善 各 机 构 独 立 运 作 有 效 制 衡 的 制 度 安 排, 内 部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优 化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人 员 结 构, 引 入 独 立 董 事, 专 设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各 职 能 机 构, 完 善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建 立 对 经 营 层 决 策 执 行 约 束 激 励 考 核 等 制 度 ( 一 ) 股 东 大 会 股 东 大 会 是 盛 京 银 行 的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1) 决 定 本 行 经 营 方 针 和 资 本 投 资 计 划 ; (2)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3)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的 报 告 ; (4)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的 报 告 ; (5) 审 议 批 准 本 行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6) 审 议 批 准 本 行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7) 对 本 行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8) 对 发 行 债 券 或 上 市 作 出 决 议 ; 第 39 页

(9) 对 本 行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和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作 出 决 议 ; (10) 修 改 本 行 章 程 ; (11) 对 本 行 聘 用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做 出 决 议 ; (12) 审 议 批 准 本 行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事 项 ; (13) 审 议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14) 审 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本 行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普 通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普 通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由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包 括 股 东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 (1) 本 行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2) 本 行 的 分 立 合 并 解 散 和 清 算 ; (3) 本 行 章 程 的 修 改 ; (4)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本 行 章 程 规 定 的,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认 定 会 对 本 行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需 要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40 页

( 二 ) 董 事 会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依 法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1)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 股 东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 (2)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 (3) 决 定 本 行 的 经 营 计 划 和 投 资 方 案, 确 定 本 行 的 经 营 发 展 战 略 ; (4) 制 订 本 行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决 算 方 案 ; (5) 制 订 本 行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6) 制 订 本 行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发 行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方 案 ; (7) 拟 订 本 行 重 大 收 购 收 购 本 行 股 票 或 者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及 变 更 本 行 形 式 的 方 案 ; (8)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决 定 本 行 除 日 常 经 营 业 务 以 外 的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 保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等 重 大 事 项 ; (9) 决 定 本 行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及 异 地 非 法 人 分 支 机 构 的 设 置 ; (10) 根 据 董 事 长 提 名, 聘 任 或 解 聘 本 行 行 长 董 事 会 秘 书 ; 根 据 行 长 的 提 名, 聘 任 或 解 聘 本 行 副 行 长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和 奖 惩 事 项 ; (11) 制 定 本 行 董 事 报 酬 和 津 贴 标 准 的 方 案 ; (12) 制 定 本 行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13)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方 案 ; 第 41 页

(14) 制 定 本 行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管 理 本 行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5)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请 或 更 换 为 本 行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6) 听 取 本 行 行 长 的 工 作 汇 报 并 检 查 行 长 的 工 作 ; (17) 负 责 审 议 超 出 董 事 会 给 高 级 管 理 层 设 定 的 开 支 限 额 的 任 何 重 大 资 本 开 支 合 同 和 承 诺 ; (18) 制 订 出 售 或 转 移 本 行 全 部 或 绝 大 部 分 业 务 或 资 产 的 方 案 ; (19)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 对 外 投 资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 保 委 托 理 财 关 联 交 易 的 权 限, 建 立 严 格 的 审 查 和 决 策 程 序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并 报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董 事 会 对 下 列 行 为, 有 权 作 出 购 买 出 售 置 换 的 决 定 即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全 部 情 形 的, 董 事 会 有 权 作 出 购 买 出 售 置 换 资 产 的 决 定 : (1) 购 买 出 售 置 换 的 资 产 净 额 ( 资 产 扣 除 所 承 担 的 负 债 ) 占 本 行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达 50% 以 下 ; (2) 购 买 出 售 置 换 的 资 产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所 产 生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本 行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报 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例 达 50% 以 下 本 行 在 12 个 月 内 连 续 对 同 一 或 相 关 资 产 分 次 购 买 出 售 置 换 的, 以 其 累 计 数 计 算 购 买 出 售 置 换 的 数 额 董 事 会 制 定 了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对 董 第 42 页

事 会 职 权 议 事 范 围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集 与 通 知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董 事 会 议 事 程 序 与 表 决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等 作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确 保 董 事 会 的 工 作 效 率 和 科 学 决 策 ( 三 ) 监 事 会 监 事 会 是 盛 京 银 行 重 要 的 监 督 机 构,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长 1 名, 副 监 事 长 1 名, 由 全 体 监 事 过 半 数 选 举 产 生 监 事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 监 事 长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副 监 事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 副 监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监 事 长 委 托 的 一 名 监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监 事 会 会 议 ; 监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 的, 由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监 事 履 行 职 务 监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外 部 监 事 和 适 当 比 例 的 本 行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会 中 应 当 至 少 有 2 名 外 部 监 事, 职 工 代 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3 监 事 会 中 的 职 工 代 表 由 本 行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目 前, 盛 京 银 行 监 事 会 共 有 11 名 监 事, 其 中 职 工 监 事 4 名, 股 东 监 事 5 名, 外 部 监 事 2 名, 满 足 上 述 规 定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1) 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本 行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 (2) 检 查 本 行 的 财 务 ; (3) 对 董 事 行 长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离 任 审 计 ; (4) 对 董 事 董 事 长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质 询 ; 第 43 页

(5)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本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 (6) 当 董 事 行 长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本 行 的 利 益 时, 要 求 其 予 以 纠 正 ; (7)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 (8)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出 提 案 ; (9) 依 照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 (10) 向 股 东 大 会 提 请 聘 请 或 更 换 为 本 行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发 现 本 行 经 营 情 况 异 常, 可 以 进 行 调 查 ; 必 要 时,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专 业 机 构 协 助 其 工 作, 费 用 由 本 行 承 担 ; (11)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或 股 东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监 事 会 制 定 了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对 监 事 会 的 职 权,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集 与 通 知 召 开, 会 议 的 审 议 和 表 决, 监 事 会 的 会 议 文 件 和 会 议 记 录 等 作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四 )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专 门 办 事 机 构 为 保 证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有 效 行 使 职 能 和 发 挥 作 用, 盛 京 银 行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和 四 个 专 门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审 计 与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提 名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第 44 页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四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监 事 会 下 设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以 及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1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定 公 司 的 风 险 战 略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监 督 高 级 管 理 层 关 于 信 用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等 风 险 的 控 制 情 况, 对 公 司 风 险 及 管 理 状 况 及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及 水 平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提 出 完 善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意 见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制 定 有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等 文 件 2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审 计 与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财 务 信 息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进 行 监 督, 确 认 公 司 关 联 方, 对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核 和 备 案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制 定 有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等 文 件 3 董 事 会 提 名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提 名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主 要 负 责 拟 定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任 程 序 和 标 准, 对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 拟 定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的 薪 酬 方 案,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薪 酬 方 案 的 建 议, 并 监 督 方 案 的 实 施 日 常 工 作 依 据 其 制 定 有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名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等 文 件 4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负 责 研 究 审 议 公 司 经 营 目 标 和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业 第 45 页

务 及 机 构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投 融 资 方 案 和 其 他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的 重 大 事 项, 在 董 事 会 授 权 下 监 督 检 查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投 资 方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日 常 工 作 依 据 其 制 定 有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等 文 件 5 监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监 事 会 设 立 提 名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 监 事 的 选 任 程 序 和 标 准, 对 监 事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条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并 向 监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提 名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外 部 监 事 担 任 负 责 人 6 监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监 事 会 设 立 审 计 委 员 会, 负 责 拟 定 并 实 施 有 关 审 计 与 尽 职 评 价 事 项 审 计 委 员 会 由 外 部 监 事 担 任 负 责 人 第 46 页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审 计 与 关 联 交 易 控 制 委 员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北 京 分 行 提 名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行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监 事 会 办 公 室 天 津 分 行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大 连 分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94 家 支 行 营 口 分 行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授 信 审 查 委 员 会 高 管 层 沈 阳 营 业 管 理 部 外 埠 分 行 2 家 离 行 式 自 助 营 业 厅 葫 芦 岛 分 行 鞍 山 分 行 信 息 科 技 管 理 委 员 会 长 春 分 行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行 职 能 部 门 本 溪 分 行 盘 锦 分 行 营 销 部 信 贷 管 理 部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部 金 融 市 场 部 国 际 业 务 部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中 心 风 险 控 制 部 计 划 会 计 管 理 部 稽 核 部 信 息 科 技 部 法 律 合 规 部 外 埠 分 行 经 营 管 理 指 导 办 公 室 村 镇 银 行 筹 备 指 导 办 公 室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中 心 党 委 工 作 部 行 长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保 卫 部 监 察 室 工 会 机 关 党 委 团 委 第 47 页

( 五 )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外 部 监 事 工 作 制 度 本 行 设 独 立 董 事 6 名, 独 立 董 事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董 事 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独 立 董 事 每 届 任 期 与 本 行 其 它 董 事 任 期 相 同, 任 期 届 满,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但 是 连 任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6 年 本 行 独 立 董 事 是 指 不 在 本 行 担 任 除 董 事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或 主 任 外 的 其 它 职 务, 以 及 与 本 行 及 主 要 股 东 不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其 进 行 独 立 客 观 判 断 的 关 系 的 董 事 本 行 独 立 董 事 中 至 少 应 包 括 一 名 财 务 或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具 备 较 高 的 专 业 素 质 和 良 好 的 信 誉, 并 且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1) 根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具 备 担 任 董 事 的 资 格 ; (2) 独 立 履 行 职 责, 不 受 本 行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其 它 与 本 行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影 响 ;(3)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4) 熟 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及 规 则 ;(5) 具 有 8 年 以 上 的 法 律 经 济 金 融 财 务 或 其 它 有 利 于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的 工 作 经 历 ;(6) 熟 悉 商 业 银 行 经 营 管 理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7) 能 够 阅 读 理 解 和 分 析 商 业 银 行 的 信 贷 统 计 报 表 和 财 务 报 表 ;(8)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有 效 地 履 行 职 责 并 承 诺 恪 守 诚 信 义 务, 勤 勉 尽 职 除 不 得 担 任 本 行 董 事 的 人 员 外, 下 列 人 员 亦 不 得 担 任 本 行 独 立 董 事 :(1)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本 行 1%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个 人 或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2) 在 本 行 或 者 本 行 控 股 或 实 际 控 制 的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 但 不 包 括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3) 就 任 前 3 年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项 所 列 举 第 48 页

情 形 的 人 员 ( 但 不 包 括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4) 在 与 本 行 存 在 法 律 会 计 审 计 管 理 咨 询 等 业 务 联 系 或 利 益 关 系 的 机 构 任 职 的 人 员 ;(5) 本 行 可 控 制 或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可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任 何 其 它 人 员 ;(6) 本 行 可 控 制 或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可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任 何 其 它 人 员 ;(7) 上 述 第 (1) 至 (5) 项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 近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8)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它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所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其 它 人 员 独 立 董 事 每 年 为 本 行 工 作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5 个 工 作 日 独 立 董 事 可 以 委 托 其 它 独 立 董 事 代 为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但 其 每 年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应 不 少 于 董 事 会 会 议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除 具 有 公 司 法 和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及 公 司 章 程 赋 予 董 事 的 职 权 外, 独 立 董 事 还 具 有 下 述 职 权 :(1)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提 交 董 事 会 讨 论 前, 应 经 独 立 董 事 许 可, 独 立 董 事 作 出 判 断 前,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作 为 其 判 断 的 依 据 ;(2) 向 董 事 会 提 请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3) 提 议 召 开 董 事 会 ;(4) 独 立 聘 请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咨 询 机 构 ;(5)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聘 用 或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6) 可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公 开 向 股 东 征 集 投 票 权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它 职 权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职 权 应 当 取 得 超 过 半 数 的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此 外, 监 事 会 建 立 了 外 部 监 事 制 度, 外 部 监 事 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其 任 职 产 生 程 序 权 利 义 务 以 及 工 作 条 件 符 合 银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第 49 页

定 本 行 外 部 监 事 是 指 不 在 本 行 担 任 除 监 事 外 的 其 它 职 务, 并 与 本 行 及 主 要 股 东 不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其 进 行 独 立 客 观 判 断 的 关 系 的 监 事 外 部 监 事 每 年 至 少 为 本 行 工 作 15 个 工 作 日 外 部 监 事 可 以 委 托 其 它 外 部 监 事 代 为 出 席 监 事 会 会 议, 但 其 每 年 亲 自 出 席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次 数 应 不 少 于 监 事 会 会 议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外 部 监 事 享 有 监 事 的 权 利, 对 董 事 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根 据 监 事 会 决 议 组 织 开 展 监 事 会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 六 ) 完 善 的 内 控 管 理 体 制 盛 京 银 行 高 度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体 系 建 设 和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始 终 坚 持 以 防 为 主 内 控 先 行 原 则, 并 通 过 严 格 落 实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开 展 内 控 工 作, 以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科 学 健 康 快 速 的 发 展 1 建 立 全 面 有 效 的 内 控 制 度 盛 京 银 行 按 照 稳 健 经 营 的 原 则, 建 立 了 资 金 交 易 风 险 控 制 信 贷 资 金 风 险 控 制 资 产 保 全 风 险 控 制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和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相 继 制 定 了 盛 京 银 行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盛 京 银 行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操 作 实 施 细 则 盛 京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授 信 授 权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印 发 盛 京 银 行 公 司 授 信 风 险 预 警 操 作 规 程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盛 京 银 行 仓 单 质 押 授 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盛 京 银 行 个 人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盛 京 银 行 信 用 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盛 京 银 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试 行 ) 盛 京 银 行 商 业 汇 票 贴 现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盛 京 银 行 外 汇 交 易 操 作 规 程 盛 京 银 行 进 口 信 用 证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盛 京 银 第 50 页

行 贷 款 稽 核 审 计 工 作 流 程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199 项, 内 容 涵 盖 信 贷 管 理 部 个 人 业 务 国 际 业 务 法 律 合 规 资 金 计 划 会 计 管 理 资 产 保 全 等 经 营 管 理 各 个 方 面, 对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有 效 防 控 风 险 起 到 了 促 进 作 用 2 加 强 风 险 点 防 控 与 合 规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银 监 会 风 险 防 控 工 作 要 求, 盛 京 银 行 围 绕 各 项 业 务 的 风 险 点 不 断 强 化 内 控 管 理, 针 对 金 融 机 构 在 新 形 势 下 不 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和 新 特 点, 制 定 了 业 务 操 作 风 险 点 指 引, 并 于 2010 年 在 全 行 范 围 修 订 并 下 发 了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政 策 2009 年 稽 核 部 法 律 合 规 部 联 合 编 印 合 规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为 各 业 务 部 门 业 务 合 规 操 作 完 善 了 制 度 依 据, 为 进 一 步 加 大 防 范 操 作 风 险 工 作 力 度 提 供 了 保 证 3 建 立 现 代 化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全 面 提 高 整 体 竞 争 力 盛 京 银 行 实 施 质 量 管 理 工 程, 建 立 了 较 为 科 学 系 统 的 资 产 质 量 管 理 责 任 质 量 管 理 业 务 运 行 质 量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质 量 管 理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五 大 质 量 体 系 和 涵 盖 资 金 交 易 信 贷 资 金 资 产 保 全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方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不 断 在 内 部 开 展 业 务 质 量 年 活 动, 以 彻 底 解 决 历 史 顽 疾, 强 化 质 量 管 理, 提 升 核 心 竞 争 力, 增 强 后 续 发 展 能 力, 同 时 也 为 有 效 防 范 和 控 制 风 险 提 供 了 更 加 清 晰 的 管 理 流 程 和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使 风 险 的 防 控 更 加 科 学 化 和 系 统 化, 为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的 长 效 机 制 奠 定 了 基 础 4 充 分 发 挥 内 审 职 能 盛 京 银 行 已 经 构 建 形 成 了 现 场 审 计 与 非 现 场 审 计 相 结 合 的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组 织 框 架, 并 全 面 建 立 了 适 应 自 身 内 第 51 页

控 建 设 需 要 的 稽 核 工 作 机 制 和 稽 核 工 作 联 系 制 度 实 施 对 核 算 业 务 系 统 的 全 过 程 风 险 控 制, 对 分 支 行 的 交 易 记 录 进 行 日 常 独 立 审 查, 发 现 和 纠 正 可 能 存 在 的 业 务 操 作 差 错 或 者 欺 诈 行 为 在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和 强 化 内 控 工 作 中, 先 后 出 台 了 盛 京 银 行 内 部 稽 审 工 作 规 定 盛 京 银 行 现 场 稽 核 操 作 规 程 盛 京 银 行 稽 核 审 计 人 员 稽 核 审 计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盛 京 银 行 贷 款 稽 核 审 计 工 作 流 程 盛 京 银 行 财 务 核 算 及 费 用 使 用 情 况 稽 核 工 作 流 程 盛 京 银 行 非 信 贷 资 产 业 务 稽 核 审 计 流 程 等 制 度 同 时, 针 对 经 营 运 行 中 各 个 环 节 出 现 的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坚 决 处 罚, 强 化 稽 核 监 督 部 门 的 职 能 作 用 与 执 行 力 5 加 强 核 算 监 督 严 格 控 制 核 算 风 险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核 算 监 督 职 能 作 用, 适 应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盛 京 银 行 采 取 专 业 化 的 监 督 手 段, 对 每 日 发 生 的 业 务 在 次 日 通 过 智 能 化 的 风 险 预 警 与 人 工 审 核 相 结 合 的 监 督 模 式, 实 施 全 方 位 的 风 险 监 控, 以 差 错 系 统 化 管 理 来 实 现 整 个 监 督 过 程 为 完 善 核 算 质 量, 制 定 了 盛 京 银 行 信 用 卡 ( 个 人 卡 )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全 国 支 票 影 像 业 务 核 算 办 法 盛 京 银 行 银 行 汇 票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和 岗 位 职 责 盛 京 银 行 银 行 本 票 业 务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盛 京 银 行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盛 京 银 行 支 付 系 统 汇 兑 业 务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代 理 沈 阳 市 财 务 非 税 收 入 业 务 核 算 操 作 规 程 盛 京 银 行 财 务 核 算 及 费 用 使 用 情 况 稽 核 工 作 流 程 事 后 监 督 系 统 业 务 监 督 流 程 及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等 一 系 列 相 关 制 度 6 加 强 新 业 务 风 险 研 究, 注 重 日 常 培 训 盛 京 银 行 始 终 把 防 范 风 险 看 作 是 促 进 商 业 银 行 发 展 的 基 础 和 保 证, 视 内 控 制 度 建 设 为 各 项 第 52 页

业 务 经 营 的 基 础, 常 抓 不 懈 对 于 新 业 务, 盛 京 银 行 严 格 按 照 先 制 定 制 度, 后 拓 展 业 务 的 原 则, 研 究 制 定 操 作 性 较 强 的 管 理 办 法 和 配 套 措 施 除 加 强 对 新 业 务 新 操 作 流 程 风 险 环 节 的 研 究,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风 险 防 范 制 度 外, 还 特 别 注 重 对 员 工 新 业 务 新 操 作 领 域 的 技 能 培 训, 重 点 加 强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以 提 高 对 新 业 务 新 操 作 环 节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 七 ) 财 务 费 用 控 制 制 度 随 着 企 业 化 市 场 化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盛 京 银 行 各 项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不 断 完 善, 财 务 预 算 决 算 体 系 逐 步 健 全, 依 据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规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以 及 财 务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盛 京 银 行 已 经 建 立 了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控 制 与 分 析 业 绩 评 估 的 完 善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体 系 制 定 了 盛 京 银 行 会 计 制 度 盛 京 银 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盛 京 银 行 营 业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盛 京 银 行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从 制 度 上 监 督 和 约 束 分 支 机 构 的 管 理 1 预 算 编 制 一 是 总 行 根 据 全 行 总 体 发 展 战 略,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金 融 市 场 环 境, 参 照 全 行 经 营 战 略 目 标 及 上 年 度 经 营 能 力, 初 步 制 定 预 算 指 标 和 计 划, 并 分 解 到 各 分 行 ; 二 是 各 分 行 根 据 总 行 分 解 指 标 及 自 身 发 展 状 况, 编 制 分 行 预 算 并 上 报 总 行 ; 三 是 总 行 汇 总 评 审 及 调 整 各 分 行 预 算 后, 形 成 全 行 预 算 并 上 报 公 司 高 管 层 审 定, 审 议 通 过 后 向 各 分 行 下 发 正 式 预 算 第 53 页

2 执 行 控 制 与 分 析 一 是 通 过 指 标 考 核 制 预 算 外 审 批 制 指 标 定 期 监 测 制 等 监 督 控 制 各 预 算 执 行 单 位 的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二 是 通 过 查 找 预 算 执 行 偏 差 的 原 因 分 析 内 外 部 影 响 因 素 完 善 执 行 管 理 相 关 环 节 等 手 段, 不 断 增 强 应 变 能 力 和 相 应 的 指 导 与 控 制 作 用, 进 而 确 保 全 行 发 展 战 略 的 顺 利 实 施 ; 三 是 在 全 行 实 行 财 务 会 计 大 检 查 制 度,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分 支 机 构 开 展 现 场 和 非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通 过 各 分 支 行 月 度 财 务 费 用 自 查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现 场 全 面 大 检 查 结 合 监 管 及 管 理 要 求 的 专 项 检 查 等 形 式, 实 现 对 分 支 机 构 制 度 建 设 风 险 控 制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执 行 等 情 况 的 监 督 管 理 ; 四 是 通 过 政 策 奖 励 限 期 整 改 考 核 处 罚 等 多 种 方 式, 激 励 和 约 束 分 支 机 构 加 大 财 务 管 理 力 度, 实 现 对 分 支 行 的 监 督 管 理 3 计 划 考 核 一 是 通 过 建 立 涵 盖 资 产 类 负 债 类 和 效 益 类 各 项 指 标 的 考 核 体 系, 在 季 年 末 综 合 考 核 分 析 各 分 行 预 算 的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在 完 善 的 考 核 制 度 和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下, 实 现 预 算 的 科 学 管 理 ; 二 是 通 过 计 划 考 核, 为 下 期 预 算 的 修 订 和 编 制 提 供 详 实 的 数 据 支 持 和 政 策 指 引, 进 而 保 证 预 算 管 理 的 连 续 性 和 合 理 性 随 着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利 润 完 成 情 况 全 部 纳 入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考 核 体 系, 使 费 用 管 理 效 果 日 益 显 著 : 在 资 产 规 模 持 续 高 速 增 长 盈 利 水 平 显 著 提 高 员 工 工 资 大 幅 增 加 的 情 况 下, 费 用 增 长 速 度 较 低, 全 行 成 本 费 用 率 在 不 断 下 降, 财 务 工 作 中 的 违 规 违 纪 现 象 基 本 杜 绝, 为 今 后 的 发 展 提 供 了 可 靠 保 障 第 5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