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招 标 条 件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殷 雪 梅 小 学 ( 华 罗 庚 实 验 学 校 新 城 分 校 ) 新 城 实 验 幼 儿 园 建 设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殷 雪 梅 小 学 ( 华 罗 庚 实 验 学 校 新 城 分 校 ) 新 城 实 验 幼 儿 园 建 设 工 程 ( 标 段 名 称 ) 已 由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以 批 文 名 为 : 区 发 改 委 关 于 同 意 殷 雪 梅 小 学 ( 华 罗 庚 实 验 学 校 新 城 分 校 ) 新 城 实 验 幼 儿 园 建 设 项 目 变 更 投 资 主 体 的 批 复 编 号 为 : 坛 发 改 投 字 [2015]175 号 ( 批 文 名 称 及 编 号 )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金 坛 市 惠 金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财 政 拨 款,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国 有 资 金 :100.00%, 私 有 资 金 :0.00%, 外 国 政 府 及 组 织 投 资 :0.00%, 境 外 私 人 投 资 :0.00%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二 项 目 概 况 工 程 地 点 : 金 坛 区 新 城, 北 临 横 一 路, 西 接 华 阳 南 路 南 临 横 二 路 东 抵 纵 五 路 ; 工 程 规 模 : 总 建 筑 面 积 56030 平 方 米 ;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 金 龙 杯 ;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2016 年 2 月 20 日 至 2018 年 3 月 4 日 投 资 总 额 :21755 万 元 ; 结 构 类 型 : 框 架 ;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殷 雪 梅 小 学 ( 华 罗 庚 实 验 学 校 新 城 分 校 ) 新 城 实 验 幼 儿 园 建 设 工 程 ( 通 风 空 调 工 程 ;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 地 基 与 基 础 工 程 ; 防 水 工 程 ; 房 屋 结 构 ; 一 般 水 电 ; 外 墙 装 饰 ; 保 温 ; 体 育 场 地 ( 塑 胶 跑 道 ); 基 坑 支 护 工 程 ; 金 属 门 窗 ; 土 石 方 工 程 ;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 钢 结 构 和 网 架 结 构 工 程 ; 体 育 场 馆 及 设 施 工 程 ; 装 饰 装 修 ; 消 防 工 程 ; 管 道 安 装 工 程 ; 桩 基 工 程 ; 室 内 装 饰 )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本 招 标 工 程 共 分 1 个 标 段, 标 段 划 分 及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如 下 : 标 段 序 号 3204821511160 101-BD-001 工 程 名 称 殷 雪 梅 小 学 ( 华 罗 庚 实 验 学 校 新 城 分 校 ) 新 城 实 验 幼 儿 园 建 设 工 程 标 段 规 模 估 算 价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 平 方 米 ) ( 万 元 ) 55220 20000 注 册 建 造 师 专 业 等 级 新 资 质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 含 以 上 );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原 资 质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含 以 上 ). 1
3. 1 各 投 标 人 均 可 就 本 招 标 项 目 上 述 标 段 中 的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投 标, 但 最 多 允 许 中 标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 适 用 于 分 标 段 的 招 标 项 目 )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 3.3 报 名 其 他 条 件 : 1 由 于 系 统 固 定 版 本 原 因, 不 可 修 改 申 请 人 类 别 及 等 级 为 : 新 资 质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 含 以 上 ); 原 资 质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含 以 上 ) 注 册 建 造 师 专 业 及 等 级 : 建 筑 工 程 一 级 2 由 于 系 统 固 定 版 本 原 因, 不 可 修 改 本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为 金 龙 杯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可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 登 陆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栏 目 获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00 元, 售 后 不 退 五 公 告 发 布 本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为 :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本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见 附 件 本 项 目 评 标 细 则 : 见 附 件 六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金 坛 市 惠 金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金 坛 信 达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金 坛 市 华 城 中 路 11 号 地 址 :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南 环 二 路 70 号 邮 编 :213200 邮 编 :213200 联 系 人 : 张 文 联 联 系 人 : 王 月 美 电 话 :0519-82320812 电 话 :0519-82798174 13806146918 注 1: 如 果 您 是 第 一 次 来 常 州 地 区 参 加 电 子 化 投 标, 请 您 携 带 好 本 企 业 的 相 关 资 料 先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如 在 投 标 ( 报 名 )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进 行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可 能 导 致 无 法 进 场 交 易 请 按 照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栏 目 中 的 企 业 办 理 招 投 标 网 上 信 息 登 记 的 通 知 要 求 办 理 2
注 2: 投 标 人 可 在 本 招 标 公 告 页 尾 的 信 息 发 布 栏 内 查 阅 本 次 招 投 标 的 公 告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澄 清 招 标 控 制 价 发 布 及 答 疑 澄 清 等 全 部 相 关 信 息, 因 未 能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最 新 信 息 所 引 起 的 投 标 失 误 责 任 自 负 3
附 件 一 : 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负 责 受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帐 户 2 具 体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与 退 还 的 方 式 方 法 如 下 : (1)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时 向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2) 专 用 帐 户 具 体 内 容 : 户 名 :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账 号 :3200 1626 4360 5905 9001 开 户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金 坛 支 行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 每 单 位 人 民 币 80 万 元 ) 以 转 账 支 票 电 汇 网 上 银 行 等 方 式 ( 现 金 除 外 ) 的 形 式 从 报 名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汇 入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且 必 须 全 额 到 账 ( 如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到 账 的, 一 律 视 作 废 标 处 理 ) 为 进 一 步 方 便 投 标 人 保 证 投 标 人 相 关 信 息 的 安 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保 证 金 后, 在 开 标 当 日 签 到 的 同 时 提 交 该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回 单,(1 保 证 金 回 单 上 请 注 明 标 段 名 称 2 网 银 汇 款 时, 请 在 网 银 备 注 栏 标 明 标 段 名 称, 便 于 开 收 据 和 退 还 时 查 询 ), 由 招 标 人 收 取 后 统 一 到 财 务 室 开 具 保 证 金 收 据, 不 再 提 前 开 具 收 据 第 一 次 来 我 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单 位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需 携 带 本 单 位 的 基 本 帐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留 存 盖 有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到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205 室 审 核 备 案 3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退 还 至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人 的 缴 纳 账 户 4 年 度 保 证 金 用 户 按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建 2014 100 号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5 投 标 单 位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1)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2)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的 或 拒 不 提 交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履 约 担 保 的 ; (3)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者 更 改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4
附 件 二 :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一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二 本 工 程 资 审 合 格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2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3 企 业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在 暂 停 期 内 的 ; 4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没 有 失 真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 5 企 业 的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 满 足 本 公 告 要 求, 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6 建 造 师 的 专 业 等 级 满 足 本 公 告 要 求, 建 造 师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7 建 造 师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建 造 师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2) 建 造 师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并 且 :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月 ; 或 者,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且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并 已 经 办 理 建 造 师 变 更 手 续 的 (3) 建 造 师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8 投 标 人 类 似 工 程 : 无 要 求 9 建 造 师 类 似 工 程 : 无 要 求 10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1) 江 苏 省 内 企 业 : 按 苏 建 招 函 2015 16 号 文 件 要 求 由 评 委 资 格 审 查 时 查 询 (2) 江 苏 省 外 企 业 : 提 供 注 册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或 当 地 检 察 机 关 网 上 查 询 打 印 并 加 盖 投 标 企 业 公 章 的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 办 理 时 间 至 少 为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后 ) 11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在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至 金 坛 区 建 管 处 办 理 进 市 投 标 资 质 核 验 单.( 联 系 电 话 :0519-82695111, 地 址 :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5 号 楼 一 楼 ) 5
三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实 施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四 资 格 后 审 需 审 查 的 材 料 (1)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2) 投 标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3)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注 册 单 位 为 建 造 师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2015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1 月 内 的 任 何 时 间 均 可 ); 注 :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包 括 :1 社 保 手 册 ;2 该 投 标 单 位 经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费 清 单 ( 其 中 之 一 均 可 ) (4) 金 坛 以 外 企 业 提 供 建 管 处 出 具 的 进 市 投 标 资 质 核 验 单 和 相 关 人 员 押 证 证 明 ( 建 管 处 联 系 电 话 :0519-82695111); (5) 江 苏 省 外 企 业 提 供 关 于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告 知 函 (6) 常 州 市 年 度 投 标 保 证 金 已 收 证 明 ( 如 有 ) (7) 样 品 确 认 承 诺 书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五 ) 注 :1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无 需 提 供 以 上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以 已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并 审 核 通 过 的 信 息 为 准, 未 录 入 企 业 诚 信 库 或 审 核 未 通 过 的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2 投 标 企 业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中 信 息 按 苏 建 招 (2015)29 号 文 第 二 条 ( 三 ) 款 执 行, 且 内 容 印 章 完 全 清 晰 可 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资 格 审 查 清 晰 度 达 到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半 数 以 上 认 定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五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1 ( 1) 投 标 人 需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携 带 CA 密 钥 到 场 开 标, 否 则 按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 如 投 标 单 位 需 远 程 解 密,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书 面 申 请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2) 申 请 远 程 解 密 的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在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完 成 解 密 后 5 分 钟 内 完 成 远 程 解 密, 否 则 按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2 (1)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负 责 人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行 点 名 时, 如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须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及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如 企 业 负 责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须 提 交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盖 企 业 公 章 ) 及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企 业 负 责 人 提 交 的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不 一 致 的, 按 弄 虚 作 假 处 理 ) (2) 投 标 企 业 的 授 权 委 托 人 和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在 招 标 人 按 开 标 程 序 进 6
行 点 名 时, 授 权 委 托 人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以 上 参 加 人 员 在 开 标 时 间 截 止 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其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1) 未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的 ; (2) 未 参 加 投 标 签 到 的 ; (3) 身 份 核 验 时 未 能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的 ; (4)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二 代 身 份 证 读 卡 器 识 别 出 现 异 常, 无 法 正 常 显 示 相 关 信 息 ( 临 时 身 份 证 须 同 时 提 供 本 人 户 口 簿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备 注 : 各 个 投 标 单 位 进 入 开 标 现 场 的 人 员 必 须 服 从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督 人 员 管 理 六 开 标 ( 包 括 资 格 后 审 ) 时 间 地 点 : 1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1 月 25 日 9:30 整 2 开 标 地 点 :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108 室 (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东 环 一 路 669 号 住 建 委 4 号 楼 一 楼 ) 七 任 何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包 括 附 件 ) 要 求 的 情 形 均 视 为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备 注 : 1 信 息 公 布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 的 下 载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下 载 招 投 标 答 疑 :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58.216.237.117/czztb 2 招 标 文 件 自 由 下 载,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时 须 通 过 网 银 支 付 300 元 费 用 3 本 工 程 不 满 3 家 投 标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4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资 审 资 料, 都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在 年 审 中 的, 开 标 时 必 须 出 具 发 证 单 位 证 明 的 原 件 ; 如 资 料 已 经 年 审 通 过 的, 必 须 在 5.0 库 里 重 新 上 传 新 的 资 料 5 企 业 对 投 标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有 在 建 工 程 已 竣 工 项 目 各 投 标 单 位 请 及 时 核 销 7
附 件 三 : 评 分 办 法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标 商 务 标 诚 信 分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共 计 100 分 ) 一 技 术 标 :(10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针 对 下 列 要 点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评 分 1 总 体 概 述 : 施 工 程 组 织 总 体 设 想 方 案 针 对 性 及 施 工 标 段 划 分 ; (0-0.5 分 ) 2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和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道 路 布 置 ; (0-1 分 )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各 阶 段 进 度 的 保 证 措 施 ; (0-1 分 ) 4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案 及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0-1 分 ) 5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及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0-1 分 ) 6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的 人 员 配 备 素 质 及 管 理 经 验 ; (0-0.5 分 ) 7 劳 动 力 机 械 设 备 和 材 料 投 入 计 划 ; (0-0.5 分 ) 8 关 键 施 工 测 试 的 技 术 工 艺 及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的 重 点 难 点 和 解 决 方 案 ; (0-1.5 分 ) 9 冬 雨 季 施 工 已 有 设 施 管 线 的 加 固 保 护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施 工 措 施 ; (0-1 分 ) 10 业 绩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具 有 近 三 年 ( 开 标 之 日 往 前 推 三 年 ) 承 接 过 单 项 合 同 建 筑 面 积 2 万 m2 以 上 且 已 竣 工 的 公 共 建 筑 工 程 ( 不 含 住 宅 和 厂 房 ) 建 设 规 模 均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直 接 发 包 通 知 书 ) 为 准 ; 竣 工 时 间 以 竣 工 验 收 单 为 准 (0-1 分 ) 上 述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需 提 供 :1 经 项 目 当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招 标 办 ) 书 面 备 案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直 接 发 包 通 知 书 );2 经 项 目 当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授 权 职 能 部 门 ) 书 面 备 案 的 施 工 合 同 ;3 竣 工 验 收 单 ( 经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四 方 签 字 盖 章 );4 如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实 行 备 案 制 的, 则 必 须 由 项 目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注 : 上 述 评 分 办 法 中 有 关 注 册 建 造 师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直 接 发 包 通 知 书 ] 施 工 合 同 竣 工 验 收 单 ) 等 均 以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中 的 资 料 进 行 评 分 11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现 场 答 辩 (0-1 分 ) 1 资 格 审 查 完 成 后, 由 远 程 评 委 针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内 容 各 自 拟 定 1 道 答 辩 题 目, 应 同 8
时 明 确 答 案 及 得 分 点, 并 传 至 金 坛 评 标 现 场,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开 标 现 场 随 机 抽 取 其 中 一 道 题 目 作 为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统 一 答 辩 题 目 2 通 过 资 格 审 核 的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集 中 在 统 一 地 点, 在 20 分 钟 内 对 答 辩 题 目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解 答, 并 将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书 面 答 辩 内 容 传 至 远 程 评 委 处 3 远 程 评 委 根 据 各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注 册 建 造 师 答 辩 内 容 的 针 对 性 正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打 分 说 明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缺 少 相 应 内 容 的 评 审 要 点 不 得 分 外, 其 他 各 项 评 审 要 点 得 分 不 应 低 于 该 评 分 要 点 满 分 值 的 70%; (2) 投 标 文 件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得 分 取 所 有 技 术 标 评 委 评 分 中 分 别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和 最 低 分 后 的 平 均 值 为 最 终 得 分 ( 得 分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二 商 务 标 评 审 (82-85 分 ) 第 一 步 : 投 标 文 件 能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第 二 步 : 清 标, 商 务 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第 三 步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标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若 7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10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一 个 最 高 价 和 一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10 家 时, 去 掉 其 中 的 二 个 最 高 价 和 二 个 最 低 价 后 取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A),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B, 则 : 评 标 基 准 价 =A K1 Q1+B K2 Q2,Q2=1-Q1, Q1 Q2 取 值 一 般 均 应 30%(Q1 的 取 值 范 围 为 50% 55% 60% 65% 70%);K1 的 取 值 范 围 为 95% 96% 97% 98%;K2 的 取 值 为 90% Q1 K1 值 在 清 标 后 由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得 最 高 分, 并 以 此 为 基 准 确 定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 投 标 价 格 高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高 1% 扣 0.5 分 ; 投 标 价 格 低 于 该 基 准 价 的, 每 低 1% 扣 0.3 分 ( 若 出 现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得 分 相 同 时, 以 最 低 价 者 中 标 ) 中 间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过 程 及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三 信 用 考 核 分 ( 具 体 抽 签 确 定 5 分 6 分 7 分 8 分 ) 企 业 信 用 因 素 的 评 分 依 据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的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综 合 得 分,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因 素 的 评 分 等 于 该 企 业 的 信 用 评 价 综 合 得 分 乘 以 企 业 信 用 因 素 评 分 值 占 总 分 值 的 9
比 例 投 标 企 业 的 信 用 评 价 综 合 得 分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最 新 公 布 的 得 分 为 准 根 据 常 建 [2015]75 号 文 件, 信 用 分 引 用 和 评 定 时 需 注 意 : 以 总 承 包 资 质 为 主 项 的 建 筑 企 业, 其 增 项 的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信 用 考 核 得 分 为 本 企 业 信 用 考 核 分 乘 0.85 得 分 建 筑 企 业 总 承 包 资 质 主 项 与 增 项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为 同 类 别 的 除 外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为 主 项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其 增 项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信 用 考 核 得 分 为 本 企 业 信 用 考 核 分 乘 0.85 信 用 考 评 分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最 新 公 布 的 得 分 的 为 准 信 用 考 核 分 由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四 定 标 办 法 : 汇 总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得 分 相 同, 则 选 择 报 价 低 的 为 第 一 中 标 侯 选 人, 若 报 价 也 相 同, 则 按 照 送 达 标 书 签 到 的 顺 序 抽 签 确 定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注 :1 由 于 招 标 文 件 模 板 原 因, 评 分 细 则 以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中 的 为 准 2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流 程 : 投 标 人 员 身 份 核 验 ---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检 查 ---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唱 标 公 布 信 用 考 评 分 --- 资 格 审 查 清 标 --- 信 用 考 核 分 及 相 应 系 数 抽 取 --- 答 辩 --- 定 标 提 醒 :1 凡 涉 及 投 标 单 位 无 故 离 开 开 标 会 议 室 导 致 其 未 参 加 评 分 办 法 及 相 应 系 数 抽 取 此 类 质 疑 等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2 评 标 办 法 中 系 数 抽 取 后 不 因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10
附 件 四 :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远 程 解 密 申 请 ( 招 标 人 ): 我 单 位 开 标 会, 特 申 请 在 ( 单 位 名 称 ) 需 同 时 参 与 下 表 所 列 的 ( 标 段 名 称 ) 项 目 开 标 会 使 用 远 程 解 密 方 式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标 段 编 号 标 段 名 称 开 标 时 间 地 区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11
附 件 五 样 品 确 认 承 诺 书 金 坛 市 惠 金 建 设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本 单 位 已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殷 雪 梅 小 学 ( 华 罗 庚 实 验 学 校 新 城 分 校 ) 新 城 实 验 幼 儿 园 建 设 工 程 真 石 漆 样 品 进 行 的 现 场 查 看 确 认, 现 承 诺 如 下 : 如 我 单 位 中 标, 保 证 按 照 封 样 样 品 及 招 标 文 件 和 设 计 要 求 采 购 材 料 及 制 作, 保 证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设 计 和 样 品 要 求, 如 有 违 反 本 承 诺, 我 单 位 愿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承 诺 人 ( 单 位 名 称 并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