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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投 标 ( 报 价 ) 担 保 业 务 办 理 指 南 根 据 财 政 部 进 一 步 推 广 信 用 担 保 机 制 的 精 神 和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有 关 要 求,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引 入 信 用 担 保 机 制, 有 利 于 降 低 中 小 企 业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的 成 本 和 风 险,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有 政 策 保 障 便 利 的 融 资 渠 道, 有 效 缓 解 资 金 短 缺 压 力, 优 化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环 境 担 保 公 司 : 广 东 盈 腾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审 批 快 捷 : 采 用 绿 色 审 批 通 道, 担 保 公 司 保 证 当 天 完 成 审 批 并 出 具 保 函 ; 手 续 简 便 : 申 请 人 只 需 在 担 保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委 托 函, 并 将 申 请 资 料 传 真 或 发 送 邮 箱 即 可 进 行 审 批, 无 需 申 请 人 上 门 提 交 资 料 ; 保 函 原 件 由 担 保 公 司 送 达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及 传 真 回 申 请 人, 申 请 人 可 在 担 保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或 向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咨 询 保 函 情 况 ; 收 费 优 惠 : 按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的 1.5% 收 取 担 保 费, 单 笔 最 低 保 底 300 元 / 笔 业 务 流 程 : 申 请 人 提 交 资 料 1 登 录 盈 腾 融 资 担 保 网 址 : http://www.gdyingteng.com 2 点 击 下 载 资 料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委 托 函 + 申 请 资 料 3 资 料 整 理 后, 传 真 0757-22662211 或 发 至 邮 箱 :gdyingteng@163.com 项 目 受 理 评 审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送 达 原 件 中 心 担 保 公 司 出 具 保 函 交 付 保 费 申 请 人 传 真 复 印 件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资 料 清 单 1 最 新 年 检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2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发 票 复 印 件 ; 3 采 购 文 件 首 页 扫 描 件 或 复 印 件 ; 4 委 托 担 保 函 的 复 印 件 及 申 请 人 联 系 方 式 ; 5 担 保 费 的 转 账 凭 证 复 印 件 开 户 名 称 : 广 东 盈 腾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佛 山 顺 德 支 行 账 号 :11014633946003 服 务 热 线 :0757-22662204 总 机 :0757-22622388 传 真 :0757-22662211 邮 箱 :gdyingteng@163.com 网 址 :http://www.gdyingteng.com 公 司 地 址 :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云 良 路 71 号 投 资 大 厦 11 楼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第 二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四 部 分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第 五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第 六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受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人 ) 的 委 托, 对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参 加 一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三 采 购 预 算 : 人 民 币 629860.48 元 四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工 程 概 况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 1 工 程 名 称 :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2. 建 设 规 模 :260 平 方 米 ; 3. 工 程 内 容 : 本 次 装 修 为 一 次 装 修, 工 程 大 致 分 为 隔 墙 工 程, 房 门 工 程, 天 花 工 程, 消 防 改 造 及 验 收 工 程, 地 面 工 程, 楼 梯 及 一 至 三 楼 通 道 改 造 工 程, 机 电 空 调 设 备 工 程, 门 口 及 户 外 广 告 ( 三 幅 )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等 工 程 详 见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4. 施 工 工 期 : 合 同 签 订 后 30 日 内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的 施 工 安 装 调 试 和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 5.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及 所 用 材 料 必 须 是 国 标 ; 6. 承 包 方 式 : 总 价 包 干 ( 根 据 招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招 标 人 答 疑 纪 要 等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内 容, 由 中 标 人 包 工 包 料 包 工 期 包 质 量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验 收 合 格, 总 价 不 变 ); 7.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对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全 部 标 的 物 进 行 报 价, 不 允 许 只 对 部 分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有 的 招 标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不 允 许 只 对 其 中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登 记 报 名 时 请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 提 供 的 资 料 不 齐 全 和 原 件 复 核 不 通 过 的, 将 被 拒 绝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报 名 ): 1 投 标 邀 请 函 附 件 1 五 投 标 人 资 格 : 1. 供 应 商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2. 供 应 商 必 须 是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法 人, 投 标 时 提 交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 副 本 复 印 件 3. 供 应 商 必 须 同 时 具 有 承 接 本 项 目 的 资 质 :1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2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要 求 二 级 ( 或 以 上 )3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或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三 级 ( 或 以 上 )4 建 筑 智 能 化 三 级 ( 或 以 上 ) 投 标 时 提 交 以 上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3

4. 投 标 人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人 员 为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级 别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 广 东 省 外 投 标 人 拟 派 注 册 建 造 师 须 为 建 筑 专 业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且 须 在 该 企 业 注 册 ), 并 持 有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投 标 时 提 交 注 册 证 安 全 考 核 证 身 份 证 近 一 年 的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注 : 建 造 师 的 专 业 及 等 级 标 准 按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 模 标 准 ( 试 行 ) ; 注 册 建 造 师 包 括 有 效 的 注 册 临 时 建 造 师 根 据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关 于 明 确 省 外 二 级 建 造 师 入 粤 注 册 和 执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建 市 函 2011 218 号 ),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证 书 仅 限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效, 不 得 跨 省 执 业 5.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6. 已 登 记 报 名 并 获 取 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六 现 场 踏 勘 ( 答 疑 会 ) 时 间 地 点 : 1. 现 场 踏 勘 集 合 时 间 :2016 年 3 月 1 日 上 午 9:30 至 11:00, 逾 期 恕 不 接 待 2. 现 场 踏 勘 集 合 地 点 : 广 州 市 新 港 西 路 立 新 东 街 17 号 3.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吴 先 生, 电 话 :84187721-407 13688871841 4. 现 场 勘 察 须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 (1) 拟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 原 件 备 查 ) (2) 现 场 勘 察 委 派 书 原 件 ( 格 式 详 见 后 附 2) 采 购 人 收 取 上 述 文 件 后 将 现 场 出 具 现 场 勘 察 收 取 文 件 回 执 ( 格 式 详 见 后 附 3) 作 为 本 项 目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依 据, 请 各 投 标 人 予 以 重 视 并 妥 善 保 管 相 关 文 件 七 符 合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2016 年 2 月 22 日 起 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 期 间 到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详 细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越 华 路 118 号 之 一 810 采 购 二 部 审 核 相 关 文 件, 通 过 审 核 后 前 往 1 楼 ) 售 标 书 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150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3 月 14 日 14:30 九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华 路 118 号 之 一 301 室 十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3 月 14 日 14:30 十 一 开 标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华 路 118 号 之 一 301 室 十 二 本 次 招 标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 人 民 币 12015 元 十 三 为 进 一 步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功 能 作 用, 有 效 缓 解 企 业 资 金 短 缺 压 力,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相 关 政 策 的 精 神, 本 项 目 欢 迎 投 标 ( 报 价 ) 供 应 商 使 用 融 资 担 保 手 段, 融 资 担 保 的 具 体 事 宜 可 直 接 与 本 机 构 约 定 的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联 系 洽 谈, 或 直 接 与 有 关 金 融 机 构 联 系 洽 谈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联 系 人 : 唐 工 采 购 人 联 系 人 :/ 4

电 话 :020-62791688 电 话 :/ 传 真 :020-83301107 传 真 :/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越 华 路 118 号 之 一 810 联 系 地 址 :/ 邮 编 :510030 邮 编 :/ QQ:2631316489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2016 年 2 月 22 日 5

投 标 邀 请 函 附 件 1: 对 应 序 号 1 报 名 提 交 资 料 一 览 表 相 关 复 印 件 需 要 提 交 对 应 的 原 件 核 对,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所 有 原 件 核 对 后 现 场 退 回 审 核 内 容 提 交 文 件 备 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2 资 质 (1)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1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 2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要 求 二 级 ( 或 以 上 ) 3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或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三 级 ( 或 以 上 ) 4 建 筑 智 能 化 三 级 ( 或 以 上 ) 3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质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复 印 件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6

投 标 邀 请 函 附 件 2: 现 场 勘 察 委 派 书 致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我 公 司 ( 单 位 ) ( 投 标 人 名 称 ) 现 委 派 ( 姓 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 处 理 本 项 目 (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 的 现 场 勘 查 事 宜 特 此 声 明!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7

投 标 邀 请 函 附 件 3: 现 场 勘 察 回 执 致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投 标 人 名 称 ) 委 派 ( 姓 名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 于 2016 年 月 日 现 场 勘 察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特 此 声 明! 采 购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8

第 二 部 分 用 户 需 求 书 一 项 目 情 况 介 绍 1 工 程 名 称 :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2 工 程 地 址 : 广 州 市 新 港 西 路 立 新 东 街 4 建 设 规 模 : 260 平 方 米 5 工 程 内 容 : 本 次 装 修 为 一 次 装 修, 工 程 大 致 分 为 隔 墙 工 程, 房 门 工 程, 天 花 工 程, 消 防 改 造 及 验 收 工 程, 地 面 工 程, 机 电 空 调 设 备 工 程, 楼 梯 及 一 至 三 楼 通 道 改 造 工 程, 门 口 及 户 外 广 告 ( 三 幅 )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等 工 程 详 见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6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资 金 7.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质 量 等 级 必 须 达 到 合 格 及 所 用 材 料 必 须 是 国 标 二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1. 工 程 施 工 方 案, 所 有 工 程 项 目 按 图 纸 设 计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要 求 进 行 总 价 包 干 2. 项 目 特 殊 要 求 : 按 中 福 在 线 销 售 厅 装 修 规 范 及 形 象 设 计 明 细 严 格 认 真 规 范 做 好 装 修 工 作 三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1. 施 工 工 期 : 合 同 签 订 后 30 日 内 完 成 全 部 工 程 的 施 工 安 装 调 试 和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2.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 按 图 纸 工 程 清 单 验 收 3.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中 标 单 位 在 施 工 期 间 应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国 家 主 席 70 号 令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号 ) 以 及 文 明 施 工 深 夜 施 工 环 卫 和 城 管 计 划 生 育 等 规 定, 建 立 规 章 制 度 和 防 护 措 施 若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均 由 中 标 单 位 负 责 4. 总 包 及 分 包 规 定 : 不 允 许 分 包 5. 保 修 期 ( 含 保 修 期 服 务 要 求 ): 总 体 验 收 合 格 质 量 保 证 二 年 保 修 期 从 合 同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之 日 算 起 6. 采 购 人 将 自 中 标 人 履 行 完 合 同 义 务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按 设 计 要 求, 最 9

终 通 过 验 收 且 验 收 合 格 7. 付 款 方 式 : (1) 工 程 预 付 款 : 合 同 签 订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30% 向 中 标 人 支 付 预 付 款 (2) 工 程 进 度 款 : 完 工 80%, 支 付 本 工 程 合 同 总 价 的 50% (3) 工 程 通 过 验 收 并 合 格 后, 采 购 人 向 中 标 人 付 款 至 合 同 总 价 的 95%; 剩 余 5% 作 为 保 修 金, 保 修 金 在 工 程 保 修 期 满 30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支 付 完 毕 ( 不 计 利 息 ); (4) 每 次 支 付 工 程 款 必 须 凭 税 务 发 票 支 付 ; 8. 承 包 方 式 : 总 价 包 干, 根 据 招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招 标 人 答 疑 纪 要 等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内 容, 由 中 标 人 包 工 包 料 包 工 期 包 质 量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通 过 验 收 且 验 收 合 格 9. 工 程 量 增 减 调 整 方 法 : 中 标 人 按 设 计 图 纸 及 中 标 合 同 价 承 包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因 修 改 图 纸 或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工 程 造 价 改 变, 由 双 方 协 商 核 算 增 减 造 价, 经 双 方 协 商 后 方 可 施 工 10. 报 价 要 求 (1) 投 标 报 价 依 据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施 工 方 案, 并 自 行 考 虑 风 险 等 情 况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2) 对 招 标 人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确 需 进 行 设 计 变 更 的 项 目, 投 标 人 应 无 条 件 服 从 (3) 投 标 人 除 按 以 上 规 定 报 价 外, 投 标 书 中 必 须 注 明 投 标 人 所 选 用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产 地 生 产 厂 家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等 级 等 如 非 招 标 人 原 因 确 需 更 换,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且 价 格 不 予 调 整 (4)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中 标 价 为 合 同 价 ; 以 合 同 价 总 价 包 干, 并 完 成 招 标 图 纸 中 的 全 部 工 程 量 11. 施 工 要 求 (1)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经 采 购 确 认, 工 期 予 以 顺 延 : (a)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b)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致 使 工 程 量 重 大 增 加 者 ( 超 过 总 量 的 10%); (c) 工 程 款 不 能 按 时 或 逾 期 支 付 者 (2) 上 述 的 施 工 总 工 期, 如 因 中 标 单 位 的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从 延 期 的 第 二 天 起, 每 天 罚 款 合 同 总 价 的 万 分 之 五 工 期 为 硬 性 工 期 ( 雨 天 及 可 能 出 现 的 局 部 设 计 变 更 等 均 已 包 括 在 内 ), 中 标 单 位 必 须 采 取 一 切 措 施 保 证, 不 允 许 延 误 10

(3) 采 购 人 欢 迎 各 投 标 人 根 据 各 企 业 实 际 提 出 缩 短 工 期 的 标 书 投 标 人 因 赶 工 而 需 要 增 加 费 用 应 于 标 价 中 考 虑 (4)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标 单 位 不 得 转 包 否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并 令 其 立 即 退 场, 由 此 而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中 标 单 位 负 责 赔 偿 13. 施 工 条 件 及 管 理 要 求 (1) 招 标 人 不 提 供 临 设 及 材 料 加 工 场 地, 临 时 设 施 及 材 料 加 工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解 决, 其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自 理 (2) 施 工 用 水 : 由 采 购 人 提 供 施 工 用 水 接 口, 用 水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 施 工 用 电 : 由 采 购 人 提 供 施 工 用 电 接 口, 用 电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3) 施 工 时 间 安 排 : 以 采 购 人 的 书 面 或 口 头 通 知 为 准 (4) 进 场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必 须 佩 戴 出 入 证, 并 自 觉 接 受 检 查 (5) 中 标 人 应 确 保 施 工 现 场 的 清 洁 卫 生, 建 筑 垃 圾 必 须 清 理 干 净 (6) 中 标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需 对 现 有 已 安 装 完 毕 的 设 备 或 装 饰 装 修 进 行 整 改 时, 中 标 人 必 须 对 其 进 行 修 复, 修 复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总 价 中 14. 其 他 说 明 (1) 中 标 人 不 许 转 包, 不 许 擅 自 分 包 不 许 随 意 更 换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报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如 确 须 更 换, 则 事 前 须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如 有 违 反,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并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 包 含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拖 延 工 期 增 加 投 资 等 损 失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如 不 到 位, 则 在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2% 作 为 处 罚, 造 成 损 失 的,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赔 偿 (2) 在 工 程 进 行 中, 中 标 人 要 注 意 保 护 场 内 的 各 种 管 线 和 设 施 若 有 任 何 损 坏, 须 立 即 通 知 采 购 人, 并 承 担 损 失 和 修 复 费 用 (3)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如 因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取 消 建 设 的, 中 标 人 应 无 条 件 服 从, 不 得 因 此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任 何 索 赔 四 采 购 人 配 合 条 件 4.1 采 购 人 不 提 供 施 工 临 时 食 宿 设 施 4.2 采 购 人 提 供 施 工 用 水 用 电, 施 工 用 的 水 电 费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11

五 现 场 勘 查 2016 年 月 日 9: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集 中 进 行 现 场 勘 查 ; 地 址 : 广 州 市 新 港 西 路 立 新 东 街 17 号, 联 系 人 : 吴 先 生, 电 话 :84187721-407 13688871841 六 附 件 附 件 1: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12

一 投 标 费 用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2. 本 次 招 标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中 标 服 务 费 不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单 列 中 标 服 务 费 是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根 据 政 府 许 可 收 取 的 采 购 代 理 费 中 标 人 在 收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应 向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 以 到 达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开 户 银 行 帐 户 为 准 ), 该 收 费 参 照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粤 价 函 2013 1233 号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中 标 总 金 额 以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 如 下 表 ) 计 算 : 中 标 金 额 (100 万 元 ) 1 以 下 1-5 5-10 10-50 费 率 0.8% 0.56% 0.44% 0.28% 注 :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收 取 例 如 : 成 交 中 标 人 金 额 为 400 万 元, 计 算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额 如 下 : 100 万 元 0.8%=0.8 万 元 (400-100) 万 元 0.56%=1.68 万 元 合 计 收 费 =0.8+1.68=2.48 万 元 3. 中 标 服 务 费 以 银 行 付 款 的 形 式 用 人 民 币 一 次 性 支 付, 收 款 银 行 帐 号 以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发 出 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通 知 书 中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号 为 准 二 招 标 文 件 4. 适 用 范 围 4.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1) 投 标 邀 请 书 2) 用 户 需 求 书 3) 投 标 人 须 知 4)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5) 合 同 书 格 式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13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6.1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是 指 采 购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遗 漏 错 误 词 义 表 达 不 清 或 对 比 较 复 杂 的 事 项 进 行 说 明, 回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各 种 问 题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是 指 采 购 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出 现 的 错 误 进 行 修 订 6.2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对 其 收 到 的 书 面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要 求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同 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答 复 后, 应 立 即 向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该 答 复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对 投 标 人 有 约 束 力 6.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向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6.4 采 购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十 五 个 日 历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该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采 购 人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期 少 于 十 五 个 日 历 日 的, 应 征 得 各 投 标 人 的 同 意, 同 时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分 析,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可 适 当 延 长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6.5 采 购 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并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信 息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7. 投 标 的 语 言 及 计 量 7.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7.2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及 其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所 有 往 来 文 件 中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8.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8.1 投 标 人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少 于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所 有 内 容 9.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9.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8.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9.2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14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9.3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 投 标 报 价 10.1 如 招 标 文 件 无 特 殊 规 定, 投 标 价 格 以 人 民 币 填 报 10.2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投 标 人 漏 报 或 不 报, 采 购 人 将 视 为 该 漏 报 或 不 报 部 分 的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已 报 的 分 项 报 价 中 而 不 予 支 付 : 1) 投 标 报 价 应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成 工 作 的 成 本 利 润 税 金 技 术 措 施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费 风 险 费 以 及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计 算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招 标 文 件 其 他 部 分 中 有 关 规 费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等 非 竞 争 性 项 目 明 列 了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金 额 的,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明 列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金 额 报 价, 未 按 照 规 定 金 额 报 价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进 行 修 正 2)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10.3 任 何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1. 备 选 方 案 11.1 除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项 目 要 求 另 有 规 定, 本 项 目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2. 联 合 体 投 标 12.1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邀 请 函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12.2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提 出 的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还 应 当 符 合 招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关 于 联 合 体 的 规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之 间 应 当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明 确 约 定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将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连 同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交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单 独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投 标,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的 投 标 13.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3.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3.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14.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4.2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以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银 行 保 函 (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等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人 与 交 款 人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非 投 标 人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无 效 交 纳 办 法 如 下 : 1)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到 达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保 证 金 账 户 ; 15

收 款 单 位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开 户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广 州 东 风 支 行 银 行 帐 号 :399000100100125151 银 行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中 路 300 号 金 安 大 厦 首 层 注 : 请 在 凭 证 事 由 附 加 信 息 用 途 中 注 明 ( 此 账 号 为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号, 其 他 款 项 请 勿 转 入 此 账 号 ) 投 标 人 填 写 银 行 交 款 票 据 时, 必 须 清 晰 填 写 投 标 单 位 全 称 投 标 单 位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并 对 所 填 写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且 与 退 保 证 金 说 明 的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一 致 否 则, 有 可 能 造 成 保 证 金 退 还 的 延 误 2)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提 交 的 : 1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接 受 的 其 他 格 式 ; 2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银 行 出 具 的 银 行 保 函 ; 3 有 效 期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3) 采 用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 报 价 ) 担 保 函 提 交 的 : 1 采 用 采 购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接 受 的 其 他 格 式 ; 2 由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3 有 效 期 超 过 投 标 ( 报 价 ) 有 效 期 30 天 4) 递 交 投 标 ( 报 价 ) 文 件 现 场 除 银 行 保 函 外, 不 收 取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4.3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4.4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4.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不 予 退 还 并 上 交 国 库 : 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 2)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签 订 合 同 15. 投 标 有 效 期 15.1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开 标 之 日 起 90 天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时 间 短 的 将 被 作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15.2 特 殊 情 况 下,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对 于 同 意 该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其 修 改 报 价 文 件 但 将 要 求 其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有 关 退 还 和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6

16.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6.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四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6.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或 加 盖 私 章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6.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16.4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形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概 不 接 受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7.1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7.2 为 了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同 时 提 交 一 个 唱 标 信 封, 唱 标 信 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一 览 表 ( 复 印 件 ); (2)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复 印 件 ; (3) 退 保 证 金 说 明 ( 原 件 ) 17.3 信 封 或 外 包 装 上 应 当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和 在 (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点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17.4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17.1 条 和 第 17.3 条 要 求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8. 投 标 截 止 期 18.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超 过 截 止 时 点 后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8.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6.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19.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9.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19.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 从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人 承 诺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17

19.3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部 分 六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20. 履 约 担 保 :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的 15 日 内, 中 标 人 应 按 用 户 需 求 书 的 规 定 向 采 购 人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15 日 后, 中 标 人 未 按 上 款 的 规 定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采 购 人 将 解 除 中 标 通 知 书, 原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担 保 不 予 退 还, 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原 中 标 人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担 保 数 额 的,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21. 合 同 的 订 立 21.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21.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22. 合 同 的 履 行 22.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22.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工 程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投 标 人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22.2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22.3 有 关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的 更 多 细 节 请 见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的 第 十 二 章 和 第 十 三 章 七 询 问 质 疑 投 诉 23. 询 问 23.1 投 标 人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采 购 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及 时 作 出 答 复,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询 问 可 以 口 头 方 式 提 出, 也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书 面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传 真 信 函 电 子 邮 件 联 系 方 式 见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采 购 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24. 质 疑 24.1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书 面 提 出 质 疑 : 1) 招 标 文 件 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示 最 少 5 个 工 作 日 ; 购 买 本 采 购 文 件 的 18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自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质 疑, 供 应 商 质 疑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质 疑 ; 对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质 疑 ; 供 应 商 质 疑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捏 造 事 实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不 能 作 为 质 疑 投 诉 的 证 明 材 料 ) 24.2 质 疑 联 系 人 : 余 先 生 电 话 :020-62791628; 传 真 :020-62791628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华 路 118 号 之 一 809 室 ; 邮 编 :510030 25. 投 诉 25.1 投 标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得 到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如 下 联 系 方 式 向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投 诉 25.2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处 地 址 : 广 州 市 仓 边 路 26 号 8 楼 电 话 :020-83188580 83188586 83188500 83188511 邮 编 :510030 传 真 :020-83357559 八 适 用 法 律 26.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19

第 四 部 分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一 开 标 1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在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供 应 商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报 价 一 览 表 内 容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内 容, 评 标 时 不 予 承 认 3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供 应 商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二 评 标 委 员 会 4. 本 次 招 标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5.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义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供 应 商 6. 在 评 标 期 间, 为 方 便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核 评 估 和 对 比,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供 应 商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出 必 要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但 该 澄 清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7. 如 有 必 要,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书 面 要 求 投 标 供 应 商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离 的 微 小 的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的 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这 些 修 正 不 应 影 响 评 标 的 公 平 公 正 三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8.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9.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9.1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 附 表 一 ) 内 容 逐 条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进 行 评 审,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9.2 只 有 全 部 满 足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所 列 各 项 要 求 的 投 标 才 是 有 效 投 标, 只 要 不 满 足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所 列 各 项 要 求 之 一 的,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对 投 标 有 效 性 认 定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简 单 多 数 原 则 表 决 决 定 无 效 投 标 不 能 进 入 价 格 评 审 9.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供 应 商 进 行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过 程 中, 对 初 步 被 认 定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者 应 实 行 及 时 告 知,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投 标 当 事 人,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10. 价 格 评 审 10.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总 报 价 按 照 就 低 不 就 高 的 原 则 进 行 算 术 校 核,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 10.1.1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和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应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为 准 20

10.1.2 经 算 术 复 核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报 价 与 其 投 标 总 报 价 不 一 致 时, 按 就 低 不 就 高 原 则 确 定 其 最 终 报 价 10.1.3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时, 若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不 一 致 时, 按 就 低 不 就 高 原 则 确 定 修 改 单 价 或 是 合 价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小 于 合 价,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合 价, 除 非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单 价 有 明 显 的 小 数 点 错 误,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的 乘 积 大 于 合 价, 以 合 价 为 准, 修 改 单 价 10.1.4 当 合 价 金 额 累 加 错 误 时, 按 就 低 不 就 高 原 则, 如 果 累 加 修 正 值 小 于 原 累 加 值, 则 按 累 加 修 正 值 ; 如 果 累 加 修 正 值 大 于 原 累 加 值, 则 按 原 累 加 值 10.1.5 如 果 投 标 人 的 有 关 规 费 所 有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等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填 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进 行 修 正 10.1.6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比 招 标 文 件 少 单 位 比 招 标 文 件 小 或 漏 项 时,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比 招 标 文 件 多 或 单 位 比 招 标 文 件 大 时, 工 程 量 单 位 综 合 单 价 及 合 价 均 不 作 修 改 ;2 分 部 分 项 项 目 增 项 的, 不 予 修 改 ;6 其 它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需 要 修 改 的, 均 以 就 低 不 就 高 原 则 进 行 修 改 10.1.7 按 就 低 不 就 高 原 则, 当 修 正 后 报 价 小 于 原 报 价, 总 价 按 修 正 后 报 价 ; 当 修 正 后 报 价 大 于 原 报 价, 总 价 按 原 报 价, 并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载 明 在 结 算 价 中 扣 除 修 正 报 价 与 原 报 价 的 差 额 10.1.8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调 整 后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并 且 其 投 标 担 保 也 将 不 予 退 还 10.2 对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投 标 的 扶 持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1) 投 标 供 应 商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时, 报 价 给 予 C1 的 价 格 扣 除 (C1 的 取 值 为 6%), 即 : 评 标 价 = 核 实 价 -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核 实 价 C1; 2) 本 条 款 所 称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符 合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由 投 标 供 应 商 承 担 本 项 目 所 有 工 程 内 容 ; 3) 供 应 商 认 为 其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的 应 提 交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并 明 确 企 业 类 型, 并 提 供 最 近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否 则 评 审 时 不 能 享 受 相 应 的 价 格 扣 除 10.3 评 标 价 的 确 定 : 按 上 述 条 款 的 原 则 校 核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为 评 标 价 10.4 排 序 与 推 荐 : 将 通 过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各 投 标 单 位 按 评 标 价 从 低 到 高 排 序, 评 标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归 列 为 推 荐 中 标 的 候 选 对 象 21

11.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确 定 11.1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单 : 本 项 目 推 荐 两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价 次 低 的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价 相 同 时, 名 次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抽 签 确 定 11.2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结 果, 采 购 人 依 法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也 可 以 事 先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12. 发 布 中 标 结 果 12.1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在 下 列 媒 体 公 示 及 公 告 中 标 结 果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www.gdgpo.gov.cn),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网 (www.gpcgd.com) 12.2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时,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发 出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确 认 收 到 12.3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对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采 购 人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或 者 中 标 供 应 商 放 弃 中 标 的, 均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2

附 表 一 :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审 查 项 目 要 求 ( 与 公 告 中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一 致 ) 资 格 性 详 见 投 标 邀 请 函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审 查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不 需 进 行 以 下 内 容 的 审 查 1.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报 价, 投 标 ( 报 价 ) 总 金 额 是 固 定 价 且 是 唯 一 的, 未 超 过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若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成 本 ( 预 算 金 额 80%( 含 80%),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能 做 出 合 理 说 明 2. 对 标 的 工 程 的 关 键 主 要 项 目 没 有 报 价 漏 项 3. 按 要 求 缴 纳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证 明 文 件 (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之 一 ): A 投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要 求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和 交 纳 办 法 将 保 证 金 送 交 银 行 的 银 行 交 款 符 合 性 回 单 复 印 件 ; B 银 行 保 函 (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 报 价 担 保 函 ) 原 件, 保 函 有 效 期 超 过 投 审 查 标 有 效 期 30 天 4.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5. 提 交 投 标 函 6.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90 天 7.. 商 务 文 本 已 提 交 ( 无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 8. 没 有 其 他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文 件 要 求 的 注 :1. 每 一 项 符 合 的 打, 不 符 合 的 打 2. 结 论 一 栏 填 写 通 过 或 不 通 过 ; 任 何 一 项 出 现 的,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 不 通 过 的 为 无 效 投 标 3. 汇 总 时 出 现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委 会 按 简 单 多 数 原 则 表 决 决 定 4. 如 果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将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23

第 五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采 购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注 : 本 合 同 仅 为 合 同 的 参 考 文 本, 合 同 签 订 双 方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修 订 24

SF-2013-0204 合 同 编 号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工 程 编 号 : 工 程 地 点 :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广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广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 定 二 〇 一 六 年 月 25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第 四 部 分 第 五 部 分 协 议 书 通 用 条 款 专 用 条 款 附 件 补 充 条 款 备 注 : 本 合 同 的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款 第 四 部 分 附 件 以 2009 年 版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为 准 26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工 程 名 称 :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工 程 地 址 : 广 州 市 新 港 西 路 立 新 东 街 发 包 人 :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承 包 人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就 本 工 程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订 立 本 合 同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 工 程 地 点 : 广 州 市 新 港 西 路 立 新 东 街 工 程 内 容 : 本 次 装 修 为 一 次 装 修, 工 程 大 致 分 为 隔 墙 工 程, 房 门 工 程, 天 花 工 程, 消 防 改 造 及 验 收 工 程, 地 面 工 程, 楼 梯 及 一 至 三 楼 通 道 改 造 工 程, 机 电 空 调 设 备 工 程, 门 口 及 户 外 广 告 ( 三 幅 )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等 工 程 详 见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资 金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详 见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合 同 工 期 工 程 合 同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30 个 日 历 天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竣 工 验 收 质 量 等 级 必 须 达 到 合 格 及 所 用 材 料 必 须 是 国 标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第 2.2 款 赋 予 的 规 定 一 致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承 包 方 式 : 本 工 程 由 中 标 人 以 中 标 合 同 价 按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包 工 包 料 方 式 承 包 施 工 六 合 同 价 款 及 付 款 方 式 合 同 总 价 ( 大 写 ): ( 小 写 ): 元 整 付 款 方 式 : 工 程 预 付 款, 合 同 签 订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30%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预 付 款 ; 工 程 进 度 款, 完 工 80%, 支 付 本 工 程 合 同 总 价 的 50%; 工 程 通 过 验 收 并 合 格 后, 采 购 人 向 中 标 人 付 款 至 合 同 总 价 的 95%; 剩 余 5% 作 为 保 修 金, 保 修 金 在 工 程 保 修 期 满 30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支 付 完 毕 ( 不 计 利 息 ); 每 次 支 付 工 程 款 必 须 凭 税 务 发 票 支 付 27

承 包 人 承 诺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发 包 人 承 诺 义 务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全 部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发 包 人 :( 公 章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电 子 邮 箱 : 承 包 人 :( 公 章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电 子 邮 箱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码 : 28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条 款 一 定 义 所 采 用 的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文 书 : 信 件 : 电 报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其 他 : 二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下 列 组 成 本 合 用 的 文 件 是 一 个 合 同 整 体, 彼 此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当 出 现 相 互 矛 盾 时, 组 成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协 议 书 ; (2)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补 充 协 议 ( 含 会 议 纪 要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等 修 正 文 件 ); (3) 中 标 通 知 书 ; (4)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 含 评 标 期 间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补 充 资 料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5) 专 用 条 款 ; (6) 通 用 条 款 (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范 本 2006 年 ); (7)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8) 图 纸 ; (9) 工 程 量 清 单 ; (10) 组 成 合 同 的 其 它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三 预 言 及 适 用 的 法 律 标 准 与 规 范 约 定 适 用 的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相 关 的 全 国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的 计 价 规 范 等 四 通 讯 联 络 各 方 通 讯 地 址 收 件 人 及 其 他 送 达 方 式 (1) 各 方 通 讯 地 址 和 收 件 人 : 发 包 人 :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编 :510260 29

承 包 人 :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编 : 监 理 单 位 : 通 讯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 编 :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 广 东 省 机 电 设 备 招 标 中 心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510045 收 件 人 : (2) 视 为 送 达 的 其 它 方 式 : 无 五 工 程 分 包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 无 六 发 包 人 6.1 发 包 人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的 约 定 : (1) 完 成 施 工 所 需 水 电 通 讯 线 路 接 驳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施 工 临 时 用 水 用 电 通 讯 设 施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负 责, 费 用 包 含 在 投 标 价 中,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计 量 支 付 (2) 办 理 有 关 所 需 证 件 的 约 定 :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及 其 他 所 需 证 件 批 准 文 件 和 临 时 用 地 停 水 停 电 等 的 申 请 批 准 手 续 ( 承 包 人 自 身 施 工 资 质 的 证 件 除 外 ); (3) 组 织 现 场 交 验 的 时 间 : 开 工 前 七 天 内 (4) 组 织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的 约 定 : 开 工 前 七 天 内 (5) 发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它 工 作 及 约 定 :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形 关 系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等 工 作 6.2 支 付 期 及 支 付 方 式 的 约 定 : (1)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期 限 : 按 合 同 支 付 的 有 关 规 定 (2)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方 式 : 按 协 议 书 所 注 明 的 账 号 银 行 转 账 七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标 准 与 规 范 名 称 图 纸 及 技 术 要 求 的 约 定 : (1) 提 供 的 时 间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的 三 天 内 (2) 提 供 的 份 数 : 三 份 八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的 时 间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三 天 内 九 监 理 工 程 师 负 责 合 同 工 程 的 监 理 单 位 及 任 命 的 监 理 工 程 师 (1) 监 理 工 程 师 : 法 定 代 表 人 : (2) 任 命 ( ) 监 理 工 程 师, 其 联 络 通 讯 地 址 如 下 : 30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伟 真 号 码 : 十 承 包 人 代 表 ( 即 项 目 经 理 ) 承 包 人 任 命 ( ) 为 承 包 人 代 表, 其 通 讯 联 络 地 址 如 下 : 联 系 电 话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十 一 指 定 分 包 人 事 先 指 定 的 分 包 人 及 有 关 规 定 : 无 十 二 工 程 担 保 本 合 同 不 设 工 程 担 保 十 三 保 险 保 险 已 含 在 合 同 价 内, 发 包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十 四 进 度 计 划 和 报 告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 天 内,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一 式 两 份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进 度 计 划, 以 供 工 程 师 批 准 十 五 开 工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三 天 内 签 发 开 工 令 十 六 合 同 期 为 30 个 日 历 天,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为 验 收 合 格 十 七 发 包 人 不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十 八 发 包 人 不 指 定 生 产 厂 家 或 供 应 商 十 九 质 量 保 修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的 约 定 : 依 照 国 家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国 家 地 方 规 范 标 准 执 行, 质 量 保 证 二 年 二 十 预 留 金 二 十 一 提 前 竣 工 与 误 期 赔 偿 费 20.1 提 前 竣 工 的 具 体 要 求 在 评 标 方 法 中 体 现 20.2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约 定 : 若 承 包 人 因 素 导 致 工 期 延 期 (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除 外 ), 每 拖 延 一 天 按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5 罚 款, 罚 款 归 发 包 人 所 有, 超 过 一 个 月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另 选 施 工 单 位 二 十 二 合 同 价 款 约 定 与 调 整 事 宜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因 素 包 括 : 工 程 量 的 偏 差 ; 工 程 变 更 物 价 及 后 继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化 ; 31

费 用 索 赔 事 件 或 发 包 人 负 责 的 其 他 情 况 ;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造 价 调 整 ; 其 他 调 整 因 素 : 无 二 十 三 工 程 量 的 偏 差 (1) 工 程 量 的 偏 差 不 能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2) 本 工 程 为 大 包 干 工 程, 如 无 工 程 变 更 或 设 计 修 改, 结 算 时 均 不 予 调 整 二 十 四 工 程 变 更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因 修 改 图 纸 或 工 程 变 更 而 引 起 工 程 造 价 的 改 变, 按 照 先 认 同 变 更 造 价 的 增 减, 后 施 工 的 原 则 即 设 计 单 位 出 变 更 图 纸 及 变 更 通 知 单 交 给 发 包 人 或 工 程 师,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交 给 承 包 人 的 项 目 经 理, 由 造 价 咨 询 公 司 核 算 增 减 造 价 并 由 承 包 人 书 面 报 告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 二 十 五 工 程 变 更 价 款 的 确 定 工 程 变 更,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应 分 别 按 下 列 方 法 调 整 变 更 工 程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 费 和 措 施 项 目 费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因 修 改 图 纸 或 工 程 变 更 而 引 起 工 程 造 价 的 改 变, 按 照 先 认 同 变 更 造 价 的 增 减, 后 施 工 的 原 则 即 设 计 单 位 出 变 更 图 纸 及 变 更 通 知 单 交 给 招 标 人 或 工 程 师 招 标 人 同 意 后 交 给 中 标 人 的 项 目 经 理, 由 造 价 咨 询 公 司 核 算 增 减 造 价 并 由 中 标 人 书 面 报 告 招 标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 则 改 变 的 给 部 分 工 程 造 价 按 一 下 原 则 确 定 : (1) 增 减 工 程 量 按 实 计 算 ; (2) 属 扣 减 工 程 的, 综 合 单 位 按 合 同 内 工 程 量 清 单 已 有 综 合 单 价 执 行 ; (3) 属 增 加 工 程 的, 合 同 内 工 程 量 清 单 有 试 用 或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的, 如 果 何 用 单 价 不 高 于 本 工 程 市 场 参 考 价 的, 按 合 同 报 价 单 中 已 有 单 价 或 价 格 执 行 ; 如 果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高 于 本 工 程 市 场 参 考 价 的, 则 按 本 工 程 的 市 场 参 考 价 的 综 合 单 价 执 行 (4) 属 增 加 工 程 的, 合 同 内 工 程 量 清 单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的 综 合 单 价 的,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造 价 咨 询 公 司 核 算 该 增 加 部 分 工 程 的 综 合 单 价, 由 招 标 人 中 标 人 商 定 执 行, 发 生 争 议 报 顺 德 区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站 进 行 审 议 (5) 工 程 结 算 由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双 方 签 证 核 实, 并 委 托 原 造 价 咨 询 公 司 编 制 结 算, 报 相 关 部 门 审 定 确 认 后 结 算 二 十 六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二 十 七 预 付 款 关 于 预 付 款 的 约 定 : 按 第 一 部 分 遵 守 二 十 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并 按 照 文 件 要 求 做 好 安 全 防 护 和 文 明 施 工 32

二 十 九 工 程 付 款 方 式 : (1)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并 进 场 施 工 后 三 天 内, 支 付 中 标 合 同 价 30% 的 工 程 预 付 款 ( 含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2) 工 程 量 完 成 80%, 支 付 本 工 程 合 同 总 价 的 50% (3)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和 结 算 工 作 完 成 一 个 月 内 支 付 至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的 95% (4) 余 下 工 程 款 5% 待 保 修 期 满 一 个 月 内 付 清 三 十 竣 工 结 算 与 结 算 款 (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承 包 人 于 28 日 内 向 监 理 单 位 递 交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监 理 单 位 受 到 结 算 资 料 后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报 发 包 人 审 批 (2) 发 包 人 委 托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对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审 查 编 制, 出 具 结 算 审 查 文 件 发 包 人 审 批 后, 报 相 关 部 门 审 定 确 认 后 结 算 三 十 一 质 量 保 证 金 (1)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为 结 算 价 款 的 5% (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 从 最 后 一 次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中 一 次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中 一 次 扣 除 三 十 二 合 同 争 议 双 方 同 意 选 择 下 列 一 种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 如 果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双 方 同 意 向 合 同 签 订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三 十 三 合 同 份 数 按 通 用 条 款 本 款 的 规 定,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33

合 同 附 件 一 安 全 生 产 承 诺 书 为 了 落 实 本 工 程 承 包 方 的 安 全 施 工 责 任,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建 立 和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制 度, 进 一 步 落 实 责 任, 保 证 安 全, 特 制 度 以 下 措 施 : 1 遵 守 国 家 省 市 所 颁 布 的 各 项 安 全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建 立 和 健 全 与 本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想 适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以 及 操 作 规 程 2 我 方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专 款 专 用, 遵 守 有 关 工 伤 保 险 的 缴 费 规 定, 为 本 单 位 职 工 和 现 场 生 产 工 人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降 低 生 产 安 全 风 险 3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后,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落 实 本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并 纳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指 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人, 成 立 安 全 管 理 架 构,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检 查 落 实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和 各 项 措 施 不 违 章 指 挥, 不 违 章 作 业 积 极 开 展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健 全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不 断 提 高 员 工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和 安 全 素 质 与 技 能, 确 保 所 有 在 场 员 工 必 须 按 规 定 考 核 合 格, 持 证 上 岗 使 用 特 种 人 员 应 向 发 包 方 提 供 其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有 效 上 岗 证 复 印 件 备 案 4 我 方 在 施 工 前 将 制 定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 方 案 ) 及 安 全 专 题 方 案 5 我 方 在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使 用 规 定, 使 用 施 工 中 的 设 备 实 施 6 在 本 现 场 施 工 中 需 要 搭 设 安 装 安 全 设 施 临 时 用 电 和 设 备 的,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和 有 关 管 理 要 求, 如 方 案 的 编 制 材 料 的 检 验, 装 拆 单 位 资 质 施 工 队 伍 ( 人 员 ) 的 作 业 资 格, 完 工 后 的 检 测 等, 必 须 验 收 合 格 后 才 能 使 用 7 对 在 施 工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危 险 点 或 危 害 因 素 制 定 防 范 措 施, 并 报 告 发 包 方 备 案 和 通 知 本 现 场 的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共 同 加 以 防 范, 承 担 由 于 我 方 疏 导 而 造 成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人 员 伤 害 及 财 产 损 失 的 责 任 8 在 消 防 工 作 上, 我 方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消 防 结 合 的 消 防 房 子, 立 足 于 自 防 自 救, 自 觉 遵 守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防 火 管 理 规 定,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防 火 工 作 9 我 方 如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或 者 严 重 事 故,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发 包 方 现 场 负 责 人, 并 立 即 抢 救 伤 者,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保 护 现 场, 按 照 有 关 工 伤 事 故 处 理 规 定 开 展 事 故 调 查 与 处 理, 我 方 应 服 从 事 故 处 理 决 定, 我 方 对 所 造 成 的 的 各 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全 面 负 责 10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 不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本 施 工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符 合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JGJ59-99 优 良 等 级 等 有 关 要 求 承 包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34

第 六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日 期 : 年 月 日 35

目 录 1. 自 查 表 () 页 1.1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 页 2. 报 价 表 () 页 2.1 报 价 一 览 表 () 页 2.2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 页 3. 36

1. 自 查 表 1.1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审 查 项 目 要 求 证 明 资 料 资 格 性 审 查 ( 根 据 投 标 人 资 详 见 投 标 邀 请 函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格 条 件 逐 条 列 出 )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1.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报 价, 投 标 ( 报 价 ) 总 金 额 是 固 定 价 且 是 唯 一 的, 未 超 过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若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成 本, 投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标 人 应 能 做 出 合 理 说 明 2. 对 标 的 工 程 的 关 键 主 要 项 目 没 有 报 价 漏 项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3. 按 要 求 缴 纳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证 明 文 件 ( 以 符 合 性 审 查 下 证 明 文 件 之 一 ): A 投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要 求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和 交 纳 办 法 将 保 证 金 送 交 银 行 的 银 行 交 款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回 单 复 印 件 ; B 银 行 保 函 (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 报 价 担 保 函 ) 原 件, 保 函 有 效 期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4.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对 应 格 式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5. 提 交 投 标 函 投 标 文 件 完 整 且 编 排 有 序, 投 标 内 容 基 本 完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整, 无 重 大 错 漏, 并 按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6.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90 天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7.. 商 务 文 本 已 提 交 ( 无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8. 没 有 其 他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文 件 要 求 的 见 报 价 文 件 第 ( ) 页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投 标 人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证 明 文 件 的 任 何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37

2. 报 价 表 2.1 报 价 一 览 表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总 报 价 ( 元 ) 大 写 : 小 写 : 其 中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元 ) 大 写 : 小 写 : 大 写 : 其 中 :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费 ( 元 ) 小 写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8

2.2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本 项 内 容 参 考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格 式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 尽 详 列 的 部 分, 参 考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2013) 注 : 1. 所 有 报 价 文 件 须 由 编 制 人 ( 须 加 盖 造 价 人 员 专 用 章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2.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格 式 与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不 完 全 一 致 时, 以 采 购 人 提 供 工 程 量 清 单 格 式 为 准, 作 为 报 价 明 细 39

3. 投 标 函 投 标 函 致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为 响 应 你 方 组 织 的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标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 ], 我 方 愿 参 与 投 标 我 方 确 认 收 到 贵 方 提 供 的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的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我 方 在 参 与 投 标 前 已 详 细 研 究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包 括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如 果 有 ) 和 所 有 已 提 供 的 参 考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附 件, 我 方 完 全 明 白 并 认 为 此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倾 向 性, 也 不 存 在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内 容, 我 方 同 意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条 款, 放 弃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误 解 和 质 疑 的 一 切 权 力 ( 投 标 人 名 称 ) 作 为 投 标 人 正 式 授 权 ( 授 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处 理 有 关 本 投 标 的 一 切 事 宜 在 此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肆 份 我 方 已 完 全 明 白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要 求, 并 申 明 如 下 : ( 一 )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全 部 工 程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投 标 总 价 详 见 报 价 一 览 表 ( 二 )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90 天 如 中 标, 有 效 期 将 延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在 此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均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有 效, 如 有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失 效 的, 我 方 承 诺 在 中 标 后 补 齐 一 切 手 续, 保 证 所 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能 在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时 直 至 采 购 合 同 终 止 日 有 效 ( 三 ) 我 方 明 白 并 同 意,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之 后,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内 撤 回 投 标 或 中 标 后 不 按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或 不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则 贵 方 将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四 )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提 供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数 据 信 息 或 资 料 ( 五 ) 我 方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投 标 价 或 任 何 贵 方 可 能 收 到 的 投 标 ( 六 ) 我 方 如 果 中 标, 将 保 证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如 果 有 ) 中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按 质 按 量 按 期 完 成 用 户 需 求 书 及 合 同 书 中 的 全 部 任 务 ( 七 ) 如 我 方 被 授 予 合 同, 我 方 承 诺 支 付 就 本 次 招 标 应 支 付 或 将 支 付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 详 见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格 式 填 写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支 付 承 诺 书 ) ( 八 ) 我 方 作 为 ( 投 标 人 ) 是 在 法 律 财 务 和 运 作 上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投 标 人, 在 此 保 证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全 部 说 明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 九 ) 我 方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含 应 向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权 人 支 付 的 所 有 相 关 税 费, 并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中 40

国 使 用 我 方 提 供 的 工 程 及 货 物 时, 如 有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主 张 的, 责 任 由 我 方 承 担 ( 十 ) 我 方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承 诺 如 下 : (1) 我 方 已 依 法 缴 纳 了 各 项 税 费 及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如 有 需 要, 可 随 时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近 三 个 月 内 的 相 关 缴 费 证 明, 以 便 核 查 (2) 我 方 已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如 有 需 要, 可 随 时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以 便 核 查 (3) 我 方 参 加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4) 我 方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5) 我 方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以 上 内 容 如 有 虚 假 或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可 将 我 方 做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十 一 ) 我 方 对 在 本 函 及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作 的 所 有 承 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十 二 ) 所 有 与 本 采 购 有 关 的 函 件 请 发 往 下 列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代 表 姓 名 :. 职 务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1

4.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4.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复 印 件 ) 42

4.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投 标 人 可 使 用 下 述 格 式, 也 可 使 用 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统 一 印 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格 式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有 效 期 限 :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注 册 号 码 : 经 营 范 围 : 企 业 类 型 : 法 定 代 表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投 标 人 ( 盖 章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职 务 : 43

4.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格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致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是 注 册 于 ( 国 家 或 地 区 ) 的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任 职 务, 有 效 证 件 号 码 : 现 授 权 ( 姓 名 职 务 ) 作 为 我 公 司 的 全 权 代 理 人, 就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项 目 采 购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 的 投 标 和 合 同 执 行,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宜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被 授 权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投 标 人 ( 盖 章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44

4.4 资 格 性 审 查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1. 2. 3. x.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4.5 名 称 变 更 投 标 人 如 果 有 名 称 变 更 的, 应 提 供 由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变 更 证 明 文 件 45

4.6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为 其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的 应 提 交 本 函, 并 明 确 企 业 类 型, 并 提 供 最 近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否 则 评 审 时 不 能 享 受 相 应 的 价 格 扣 除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 采 购 人 ) 的 ( 采 购 项 目 )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3. 本 公 司 属 于 行 业 : 有 从 业 人 员 人, 资 产 总 额 为 元, 最 近 一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元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6

5. 财 务 报 表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评 审 表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年 度 的 经 独 立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及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财 务 报 表 包 含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及 现 金 流 量 表 等 ) 6.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介 绍 序 号 客 户 名 称 中 标 价 ( 万 元 ) 1 竣 工 验 收 时 间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2 3 注 : 根 据 评 审 表 的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资 料 47

7.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序 号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序 号 条 款 内 容 是 否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 : 请 在 偏 离 说 明 栏 内 扼 要 说 明 偏 离 情 况, 如 无 偏 离 则 不 需 列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8

8.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 一 ) 建 设 工 程 技 术 标 投 标 书 投 标 总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保 修 期 限 姓 名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委 派 的 安 全 员 建 造 师 的 注 册 编 号 或 小 型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证 书 编 号 姓 名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编 号 ( 二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一 般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1 工 程 概 况 特 点 ; 2 施 工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 3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的 基 本 情 况 表 : 型 号 品 牌 等 ; 4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 5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施 工 阶 段 划 分 ;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 6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及 说 明 ;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及 说 明 ; 7 临 时 用 地 表 ; 8 关 键 施 工 技 术 工 艺 等 ; 9 环 保 文 明 施 工 安 全 施 工 的 技 术 措 施 ; 10 项 目 实 施 的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和 解 决 方 案 ; 11 各 项 目 施 工 配 合 的 程 序 ; 49

12 新 技 术 应 用 13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和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 企 业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本 工 程 质 量 总 目 标 分 项 质 量 目 标 实 现 质 量 目 标 的 内 容 措 施 办 法 执 行 人 员 及 质 量 奖 罚 说 明 ; 14 工 期 保 证 措 施 和 保 修 期 承 诺 15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表 9.1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已 承 担 在 建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工 程 情 况 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原 服 务 单 位 主 要 项 项 目 数 目 名 称 一 旦 我 单 位 中 标, 将 实 行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 我 方 保 证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等 情 况 另 附 资 料 说 明 50

2)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表 9.2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年 限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工 程 质 量 51

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表 9.3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年 限 在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工 程 质 量 52

4)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表 9.4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注 :1.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管 理 机 构 的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有 关 复 印 证 明 资 料 以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格 式 不 做 统 一 规 定,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设 计 2.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另 附 ( 与 本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装 订 ) 53

9. 中 标 服 务 费 支 付 承 诺 书 格 式 中 标 服 务 费 支 付 承 诺 书 致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如 果 我 方 在 贵 中 心 组 织 的 广 东 省 假 肢 康 复 中 心 中 国 福 利 彩 票 视 频 票 销 售 厅 室 内 外 装 修 工 程 招 标 中 获 中 标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我 方 保 证 在 收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贵 中 心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我 方 如 违 约, 愿 凭 贵 中 心 开 出 的 违 约 通 知, 从 我 方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支 付, 不 足 部 分 由 采 购 人 在 支 付 我 方 的 中 标 合 同 款 中 代 为 扣 付 ; 以 银 行 保 函 (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方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同 意 和 要 求 投 标 保 函 开 立 银 行 ( 或 开 立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担 保 机 构 ) 应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的 要 求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特 此 承 诺! 投 标 人 法 定 名 称 ( 公 章 ); 投 标 人 法 定 地 址 :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电 话 : 传 真 : 承 诺 日 期 : 注 : 投 标 人 请 注 意 区 分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中 标 服 务 费 收 款 帐 号 的 区 别, 务 必 将 保 证 金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存 入 指 定 的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中 标 服 务 费 存 入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指 定 的 服 务 费 账 户 切 勿 将 款 项 转 错 账 户, 以 免 影 响 保 证 金 退 还 的 速 度 54

10. 唱 标 信 封 ( 独 立 封 装 ) 将 下 列 内 容 单 独 密 封 装 入 唱 标 信 封 10.1 报 价 一 览 表 ( 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复 印 并 盖 章 ) 10.2 优 惠 或 折 扣 说 明 ( 如 有 ) 10.3 退 保 证 金 说 明 ( 原 件 ) 10.4 交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 非 保 函 形 式 ) 的 银 行 回 单 复 印 件 ( 投 标 保 函 原 件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复 印 件 ) 55

退 保 证 金 说 明 ( 为 使 投 标 保 证 金 得 以 顺 利 退 还, 请 投 标 供 应 商 仔 细 阅 读 以 下 表 中 说 明 并 执 行 ) 请 用 选 择 一 种 退 回 方 式, 并 按 照 相 应 模 块 中 的 要 求 填 写 及 签 章 提 交 原 件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 放 入 唱 标 信 封, 一 份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 原 路 退 回 投 标 供 应 商 ( 盖 章 ): 代 交 单 位 ( 盖 章 ): 日 期 : 日 期 : 备 注 :1. 原 路 退 回 即 按 原 来 款 单 位 原 来 款 银 行 原 来 款 账 号 退 回 保 证 金 ; 2. 如 投 标 保 证 金 非 投 标 供 应 商 提 交, 凭 本 表 并 加 盖 投 标 供 应 商 代 交 单 位 公 章 办 理 退 保, 无 需 提 交 其 他 代 交 证 明 非 原 路 退 回 致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我 方 为 项 目 投 标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 ] [ 子 包 号 : ] 所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元, 请 贵 中 心 退 还 时 划 到 以 下 账 户 :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全 称 ) 收 款 单 位 收 款 单 位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 含 汇 入 地 点 ) 省 市 ( 县 ) 银 行 支 行 ( 分 理 处 ) 账 号 联 系 人 投 标 供 应 商 ( 盖 章 ): 代 交 单 位 ( 盖 章 ): 手 机 号 码 代 交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帖 处 日 期 : 日 期 : 签 名 : 联 系 电 话 : 备 注 :1. 如 投 标 保 证 金 非 投 标 供 应 商 提 交, 凭 本 表 并 加 盖 投 标 供 应 商 代 交 单 位 公 章 ( 个 人 代 交 则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签 名 ) 办 理 退 保, 无 需 提 交 其 他 代 交 证 明 2. 投 标 保 证 金 如 为 个 人 代 交 的, 不 能 退 回 个 人 账 户 56

附 件 ( 以 下 格 式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选 用 ) 投 标 保 函 (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保 函 有 被 拒 收 的 风 险 ) 开 具 日 期 : 年 月 日 不 可 撤 销 保 函 第 号 致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本 保 函 作 为 ( 投 标 人 名 称 )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响 应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的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邀 请 提 供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开 具 银 行 名 称 ) 在 此 无 条 件 及 不 可 撤 销 地 具 结 保 证 并 承 诺, 本 行 或 其 后 继 者 或 受 让 人 一 旦 收 到 贵 方 提 出 的 下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的 书 面 通 知 ( 贵 方 不 需 要 说 明 理 由, 不 需 要 提 供 证 明 ), 立 即 无 条 件 地 向 贵 方 支 付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整 [ 保 证 金 金 额 ] (( 小 写 ) 元 ): 1. 从 开 标 之 日 起 到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前,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 2. 投 标 人 未 能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3. 投 标 人 未 能 及 时 按 招 标 文 件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 4.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本 保 函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至 该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30 天 内 持 续 有 效, 除 非 贵 方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本 保 函 如 果 贵 方 和 投 标 人 同 意 需 延 长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只 需 在 到 期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本 行, 本 保 函 在 任 何 延 长 的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本 保 函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按 其 进 行 解 释 银 行 名 称 ( 打 印 )( 公 章 ): 银 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亲 笔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姓 名 和 职 务 ( 打 印 ): 姓 名 职 务 57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 报 价 ) 担 保 函 编 号 :(201 ) 盈 腾 投 保 字 第 号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鉴 于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 报 价 ) 人 ) 拟 参 加 编 号 为 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本 项 目 ) 的 投 标 ( 报 价 ), 根 据 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 报 价 ) 时 应 向 你 方 交 纳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且 可 以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形 交 纳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应 供 应 商 的 申 请, 我 方 以 保 证 的 方 式 向 您 方 提 供 如 下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担 保 : 一 保 证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保 证 金 额 ( 一 ) 在 投 标 ( 报 价 )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中 标 后 投 标 ( 报 价 )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2.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 报 价 ) 应 当 缴 纳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 大 写 元 整 ), 即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金 额 二 保 证 的 方 式 及 保 证 期 间 我 方 保 证 的 方 式 为 :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我 方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 自 本 保 函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 如 项 目 采 购 失 败 重 招, 则 延 长 至 重 招 之 日 起 至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 三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程 序 1. 你 方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上 述 第 一 款 保 证 责 任 时, 应 在 本 保 函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我 方 发 出 书 面 索 赔 通 知 索 赔 通 知 应 写 明 要 求 索 赔 的 金 额, 支 付 款 项 应 到 达 的 账 号, 并 附 有 证 明 投 标 ( 报 价 ) 人 发 生 我 方 应 承 担 保 责 任 情 形 的 事 实 材 料 2. 我 方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后,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符 合 应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情 形 的, 我 方 应 按 照 你 方 的 要 求 代 投 标 ( 报 价 ) 人 向 你 方 支 付 投 标 ( 报 价 ) 保 证 金 四 保 证 责 任 的 终 止 1.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你 方 未 向 我 方 书 面 主 张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证 期 间 届 满 次 日 起,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2. 我 方 按 照 本 保 函 向 你 贵 方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自 我 方 向 你 贵 方 支 付 款 项 ( 支 付 款 项 从 我 方 账 户 划 出 ) 之 日 起,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3.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出 现 我 方 保 证 责 任 终 止 的 其 它 情 形 的,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目 的 保 证 责 任 亦 终 止 五 免 责 条 款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