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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根 据 潍 坊 高 新 区 加 快 新 兴 高 端 产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潍 高 管 发 2016 6 号, 以 下 简 称 暂 行 办 法 ) 文 件 精 神,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章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通 过 增 量 业 务 奖 励 等 措 施,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支 持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具 体 指 : 金 融 机 构 对 企 业 年 度 服 务 业 务 增 长 达 到 30% 以 上 的, 以 上 年 度 对 区 内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的 投 融 资 金 融 服 务 主 营 业 务 的 月 均 余 额 为 基 数, 按 照 新 增 额 的 1 给 予 奖 励, 最 高 不 超 过 50 万 元 ( 一 ) 金 融 机 构 是 指 :1. 银 行 类 金 融 机 构, 在 高 新 区 注 册 登 记 且 纳 税 的 二 级 及 以 上 分 行 ;2. 非 银 行 类 金 融 机 构, 在 高 新 区 注 册 登 记 且 纳 税 的 市 级 及 以 上 分 支 机 构, 纳 税 总 额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并 获 得 国 家 主 管 机 构 相 关 金 融 牌 照 ( 二 ) 提 报 材 料 每 年 1 月 份, 金 融 机 构 向 投 融 资 中 心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银 行 类 金 融 机 构 需 提 报 的 材 料 有 : 奖 励 资 金 申 请 文 件 ; 上 一 个 完 整 的 会 计 年 度 内 区 内 中 小 微 企 业 月 均 贷 款 余 额 明 细 表 ; 根 据 明 细 表 借 款 凭 证 编 号 依 次 提 供 每 笔 借 款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2

借 款 凭 证 进 账 单 银 行 流 水 中 小 微 企 业 规 模 认 定 材 料 ) 的 复 印 件 ; 其 他 要 求 的 相 关 材 料 2. 非 银 行 类 金 融 机 构 需 提 报 的 材 料 有 : 奖 励 资 金 申 请 文 件 ; 上 一 个 完 整 的 会 计 年 度 内 区 内 企 业 提 供 的 投 融 资 金 融 服 务 业 务 ( 主 要 包 括 : 保 险 公 司 开 展 的 企 业 融 资 保 证 业 务, 证 券 公 司 开 展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含 财 务 顾 问 资 产 管 理 指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与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直 投 等 企 业 投 融 资 业 务,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的 企 业 投 融 资 金 融 主 营 业 务 ) 的 月 均 明 细 表 ; 根 据 明 细 表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业 务 合 同 进 账 单 银 行 流 水 中 小 微 企 业 规 模 认 定 材 料 ) 的 复 印 件 ; 其 他 要 求 的 相 关 材 料 3.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认 定 标 准 参 照 工 信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改 委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第 三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对 获 得 上 级 部 门 认 可 的 国 内 首 台 ( 套 ) 技 术 装 备 和 关 键 核 心 零 部 件 项 目, 给 予 企 业 实 际 支 付 首 台 ( 套 ) 重 大 装 备 技 术 保 险 部 分 ( 企 业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扣 除 上 级 保 险 补 偿 额 度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 等 额 补 偿, 单 个 企 业 年 度 扶 持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50 万 元, 具 体 指 : 获 批 首 台 ( 套 ) 技 术 装 备 和 关 键 核 心 零 部 件 项 目 的 企 业, 当 年 12 月 份 向 经 济 发 展 局 提 供 由 省 经 信 委 公 布 的 首 台 ( 套 ) 技 术 装 备 和 关 键 核 心 零 部 件 项 目 名 单 原 件 和 获 得 上 级 保 险 补 偿 额 度 批 复 文 件 3

第 四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为 高 新 区 经 济 发 展 财 政 税 收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具 体 指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重 大 招 商 引 资 项 目 重 大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重 大 税 源 重 大 总 部 经 济 重 大 科 研 机 构 等 第 五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章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符 合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条 件 的 中 介 机 构, 具 体 指 :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近 两 年 内 无 不 良 记 录, 未 受 过 相 关 部 门 处 分 或 处 罚 的 中 介 机 构 ( 一 ) 申 报 材 料 : 企 业 向 投 融 资 中 心 和 经 济 发 展 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的 股 份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和 经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备 案 的 公 司 章 程 与 会 计 师 律 师 等 中 介 机 构 签 订 合 同 中 介 机 构 证 券 执 业 资 格 证 明 支 付 中 介 机 构 费 用 发 票 等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以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二 ) 材 料 认 定 : 由 投 融 资 中 心 和 经 济 发 展 局 联 合 审 查 认 定 ( 三 ) 认 定 程 序 : 聘 请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照 申 报 条 件 要 求 进 行 审 查, 并 出 具 审 查 认 定 报 告, 投 融 资 中 心 和 经 济 发 展 局 根 据 审 查 认 定 报 告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认 定 第 六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章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鼓 励 企 业 进 行 技 术 创 新 管 理 改 进 品 牌 提 升, 对 向 专 业 机 构 购 买 质 量 可 靠 性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管 理 咨 询 培 训 等 技 术 服 务 的 企 业,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的 中 介 费 用 的 50% 给 予 补 助, 最 高 不 超 过 10 万 元, 具 体 指 : ( 一 ) 申 报 条 件 : 4

1.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或 个 人 ) 须 具 备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相 关 专 业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2.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界 定 : (1)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依 托 问 题 整 体 解 决 技 术 和 实 验 室 资 源, 组 织 制 订 围 绕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管 理 改 进 品 牌 升 级 为 核 心 的 诊 断, 开 展 诊 断 测 试 和 分 析 工 作, 为 企 业 查 找 影 响 其 技 术 管 理 方 面 的 短 板 或 薄 弱 环 节, 提 供 专 业 的 诊 断 报 告 和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建 议 其 中 实 验 室 资 源 包 括 : 企 业 产 品 设 计 分 析 实 验 诊 断 所 需 的 测 试 设 备, 相 应 实 验 室 资 质 (CNAS CMA 等 ), 且 资 质 范 围 需 包 含 相 应 的 失 效 分 析 产 品 检 验 可 靠 性 实 验 等 相 关 能 力 (2) 从 签 订 合 同 到 完 成 诊 断 并 形 成 报 告 时 间 不 超 过 两 年 ( 二 ) 申 报 材 料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与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或 个 人 ) 签 订 的 合 同 支 付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或 个 人 ) 费 用 发 票 诊 断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或 个 人 )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成 功 诊 断 案 例 合 同 等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加 盖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或 个 人 ) 公 章 ( 三 ) 认 定 部 门 : 属 地 管 理 机 构 (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与 财 政 局 联 合 审 查 认 定 ( 四 ) 认 定 程 序 : 聘 请 专 家 团 队 或 第 三 方 独 立 机 构, 对 照 申 报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对 申 报 项 目 及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类 别 及 诊 断 情 况 进 行 认 定, 并 出 具 审 查 认 定 报 告, 财 政 局 属 地 管 理 机 构 (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根 据 审 查 认 定 报 告 及 项 目 的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最 终 5

认 定 第 七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章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首 次 入 围 世 界 500 强 中 国 500 强 省 100 强 市 100 强 的 企 业, 分 别 给 予 200 万 元 100 万 元 50 万 元 10 万 元 奖 励, 具 体 指 : 在 高 新 区 工 商 注 册 税 务 登 记, 首 次 入 选 美 国 财 富 英 国 金 融 时 报 美 国 福 布 斯 其 中 之 一 发 布 的 世 界 500 强 排 行 榜, 给 予 200 万 元 奖 励, 首 次 入 选 上 述 一 个 或 多 个 均 给 予 200 万 元 奖 励, 不 重 复 支 持 ; 首 次 入 选 中 国 企 业 联 合 会 中 国 企 业 家 协 会 联 合 评 选 的 中 国 企 业 500 强, 给 予 100 万 元 奖 励 ; 首 次 入 围 省 企 业 联 合 会 与 省 企 业 家 协 会 联 合 公 布 的 山 东 企 业 100 强 榜 单 的 企 业, 给 予 50 万 元 奖 励 ; 首 次 入 围 市 经 信 委 和 市 统 计 局 联 合 公 布 的 潍 坊 市 工 业 百 强 企 业, 给 予 10 万 元 奖 励 企 业 需 向 经 济 发 展 局 提 供 获 奖 证 书 ( 牌 匾 ) 复 印 件 ( 照 片 ), 以 及 获 奖 的 文 件 证 明 第 八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章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对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企 业 实 施 的 生 产 制 造 信 息 化 项 目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化 项 目 装 备 信 息 化 项 目 信 息 化 集 成 创 新 平 台, 建 成 使 用 经 认 定 后, 按 照 实 际 投 入 额 的 4%, 给 予 最 高 50 万 元 奖 励, 具 体 指 : 对 规 模 以 上 工 业 企 业 实 施 的 投 资 额 50 万 元 以 上 的 生 产 制 造 信 息 化 项 目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化 项 目 装 备 信 息 化 项 目 信 息 化 集 成 创 新 平 台, 建 成 使 用 经 认 定 后, 按 照 实 际 投 入 额 的 4%, 给 予 最 高 50 万 元 奖 励 ( 一 ) 申 报 条 件 : 6

1.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国 家 省 市 关 于 加 快 两 化 融 合 的 有 关 指 导 性 文 件 要 求 的 工 业 企 业 2. 明 显 提 升 企 业 竞 争 力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业 示 范 作 用 的 重 点 项 目 主 要 支 持 生 产 制 造 信 息 化 项 目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化 项 目 装 备 信 息 化 项 目 信 息 化 集 成 创 新 平 台 其 中 生 产 制 造 信 息 化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制 造 执 行 系 统 (MES) 计 算 机 集 成 制 造 系 统 (CIMS) 计 算 机 辅 助 质 量 管 理 (CAQ) 柔 性 制 造 系 统 (FMS) 机 器 人 换 人 ;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化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集 成 供 应 链 管 理 (SCM) 供 应 商 关 系 管 理 (SRM)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系 统 (CRMS) 财 务 系 统 等 模 块 的 高 层 次 企 业 资 源 计 划 (ERP) 系 统 平 台 等 ; 装 备 信 息 化 项 目 主 要 包 括 数 字 化 智 能 化 网 络 化 的 控 制 系 统, 生 产 设 备 的 智 能 化 改 造 项 目 ; 信 息 化 集 成 创 新 平 台 主 要 包 括 融 合 企 业 研 发 设 计 与 生 产 集 成 管 理 与 控 制 集 成 产 供 销 集 成 财 务 与 业 务 集 成 决 策 支 持 等 跨 部 门 和 跨 业 务 环 节 的 集 成 项 目 3. 项 目 前 期 已 按 有 关 规 定 完 成 核 准 审 批 或 备 案, 根 据 需 要 取 得 项 目 用 地 环 评 能 评 规 划 等 批 准 文 件, 已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4. 项 目 投 资 包 括 购 买 或 委 托 开 发 的 软 件 系 统 控 制 系 统 必 要 的 硬 件 系 统 机 器 人 换 人 投 资 及 对 现 有 生 产 设 备 进 行 智 能 化 改 造 的 投 入 投 入 需 清 晰 易 认 定, 以 发 票 等 作 为 投 资 额 认 定 依 据 5. 从 立 项 到 完 成 验 收 时 间 不 超 过 两 年 7

( 二 ) 申 报 材 料 : 立 项 审 批 材 料 第 三 方 出 具 的 审 核 认 定 报 告 企 业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以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加 盖 公 章 的 纸 质 材 料 一 式 三 份 和 电 子 版 上 报 经 济 发 展 局 财 政 局 ( 三 ) 认 定 部 门 : 经 济 发 展 局 与 财 政 局 联 合 认 定 ( 四 ) 认 定 程 序 : 聘 请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照 申 报 条 件 要 求 进 行 审 查, 对 申 报 项 目 及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类 别 投 资 额 及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认 定, 并 出 具 审 查 认 定 报 告, 经 济 发 展 局 财 政 局 根 据 审 查 认 定 报 告 及 项 目 的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认 定 第 九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章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获 得 全 市 年 度 节 能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前 10 名 的 奖 励 10 万 元, 具 体 指 : 在 每 年 度 潍 坊 市 政 府 下 发 的 节 能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情 况 通 报 中 排 名 前 10 位 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各 奖 励 10 万 元 能 耗 在 线 实 时 监 测 系 统, 具 体 指 : 具 备 对 单 位 内 各 种 能 源 生 产 输 配 消 耗 动 态 监 控,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齐 全, 通 过 区 级 以 上 节 能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 能 源 管 理 中 心, 具 体 指 : 通 过 工 信 部 验 收 认 定 的 建 成 能 源 管 理 中 心 节 能 量, 具 体 指 : 具 有 节 能 量 审 核 资 质 或 能 源 审 计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认 定 报 告 申 请 能 耗 在 线 实 时 监 测 系 统 能 源 管 理 中 心 节 能 量 奖 励 的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手 续 须 齐 全 有 效 申 报 材 料 由 经 济 发 展 局 财 政 局 联 合 审 查 认 定 第 十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章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新 设 外 贸 企 业, 具 体 指 : 当 年 新 通 过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实 现 出 口 实 绩 的 企 业 ; 存 续 外 贸 企 业, 具 体 指 : 通 过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8

案 一 年 以 上 的 企 业 出 口 额 以 潍 坊 市 商 务 局 公 布 数 据 为 准 第 十 一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章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实 际 到 位 外 资, 具 体 指 : 当 年 纳 入 潍 坊 市 商 务 局 实 际 利 用 外 资 统 计, 实 际 到 位 外 资 额 以 潍 坊 市 商 务 局 公 布 数 据 为 准 第 十 二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章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实 际 境 外 投 资 额, 具 体 指 : 当 年 纳 入 潍 坊 市 商 务 局 实 际 境 外 投 资 额 统 计, 实 际 境 外 投 资 额 以 潍 坊 市 商 务 局 公 布 数 据 为 准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营 业 额, 具 体 指 : 当 年 纳 入 潍 坊 市 商 务 局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营 业 额 统 计,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营 业 额 以 潍 坊 市 商 务 局 公 布 数 据 为 准 第 十 三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支 持 软 件 信 息, 具 体 指 : 对 通 过 双 软 认 定 的 软 件 企 业 给 予 1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 通 过 ISO9000 认 证 的, 给 予 2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 对 获 得 PCMM 人 力 资 源 成 熟 度 模 型 认 证 ISO/IEC27001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标 准 认 证 ISO20000IT 服 务 管 理 认 证 的, 分 别 给 予 1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 对 获 得 CMMI 能 力 成 熟 度 模 型 集 成 认 证 二 三 四 五 级 的, 分 别 给 予 30 万 元 40 万 元 50 万 元 6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 一 ) 申 报 材 料 : 每 年 1 月 份 7 月 份, 企 业 向 软 件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认 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认 定 费 用 发 票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 二 ) 材 料 认 定 : 由 软 件 服 务 中 心 和 财 政 局 联 合 审 查 认 定 第 十 四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支 持 服 9

务 外 包, 具 体 指 : 对 承 接 国 际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省 级 服 务 外 包 示 范 基 地, 年 度 签 订 离 岸 外 包 业 务 软 件 出 口 合 同 且 外 汇 结 算 额 超 过 1000 万 美 元 ( 含 1000 万 美 元 ) 以 上 的, 一 次 性 给 予 10 万 元 奖 励 ; 对 承 接 国 际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企 业 软 件 出 口 企 业, 年 度 签 订 离 岸 外 包 业 务 合 同 且 外 汇 结 算 额 超 过 100 万 美 元 ( 含 100 万 美 元 ) 以 上 的 一 次 性 给 予 5 万 元 奖 励, 超 过 200 万 美 元 ( 含 200 万 美 元 ) 以 上 的 一 次 性 给 予 10 万 元 奖 励 奖 励 资 金 在 获 得 认 定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拨 付 ( 一 ) 申 报 材 料 : 企 业 向 软 件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离 岸 外 包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银 行 结 汇 单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 二 ) 材 料 认 定 : 由 软 件 服 务 中 心 和 财 政 局 联 合 审 查 认 定 第 十 五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支 持 文 化 创 意, 具 体 指 : ( 一 ) 经 认 定 为 国 家 级 省 级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园 区 ( 基 地 ) 的, 对 园 区 经 营 管 理 主 体 一 次 性 分 别 给 予 30 万 元 20 万 元 的 奖 励 ; 对 获 得 国 际 级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奖 励 的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项 目 及 原 创 作 品, 经 认 定 后, 以 企 业 为 单 位 一 次 性 分 别 给 予 30 万 元 20 万 元 10 万 元 的 奖 励 获 得 多 级 奖 励 的 从 高 但 不 重 复 奖 励 1. 扶 持 对 象 : 从 事 创 意 文 化 及 相 关 产 品 的 研 发 制 作 推 广 销 售 和 中 介 服 务 活 动 的 文 化 企 业 和 文 化 园 区 ( 基 地 ) 2. 申 报 条 件 : 10

(1) 经 认 定 为 国 家 级 省 级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园 区 ( 基 地 ) 的 经 营 管 理 主 体 ; (2) 凡 获 得 国 际 级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奖 励 的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项 目 或 原 创 作 品 的 企 业 3. 申 报 材 料 每 年 1 月 份 7 月 份, 企 业 向 宣 传 部 ( 文 化 局 )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申 请 报 告 ( 主 要 体 现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 业 规 模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发 展 前 景 及 申 请 事 项 等 ); (2) 企 业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会 ( 审 )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单 位 上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 (4)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纳 税 证 明 ( 对 应 审 计 报 告 年 度 的 纳 税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5) 获 批 国 家 级 省 级 重 点 园 区 ( 基 地 ) 认 定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6) 获 得 国 际 国 家 省 级 项 目 及 原 创 作 品 奖 励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以 上 材 料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同 时 提 供 电 子 版 ( 扫 描 件 或 电 子 文 档 ) 4. 项 目 认 定 :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园 区 ( 基 地 ) 项 目 及 原 创 作 品 的 认 定 工 作, 由 宣 传 部 ( 文 化 局 ) 财 政 局 共 同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或 相 关 领 域 专 家, 按 照 客 观 独 立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申 报 的 文 化 创 意 11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和 界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拟 支 持 项 目 进 行 网 上 公 示 ( 二 ) 文 化 企 业 的 原 创 性 文 化 动 漫 影 视 作 品, 在 中 央 台 首 播 的, 按 照 二 维 1000 元 / 分 钟 三 维 2000 元 / 分 钟 的 标 准, 给 予 原 创 企 业 一 次 性 奖 励, 每 家 企 业 奖 励 总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 鼓 励 原 创 性 文 化 动 漫 企 业 积 极 开 发 文 化 动 漫 衍 生 产 品 企 业 衍 生 产 品 版 权 收 益 达 到 1000 万 元 的, 按 照 版 权 收 益 的 5%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最 高 不 超 过 50 万 元 1. 申 报 材 料 每 年 1 月 份 7 月 份, 企 业 向 软 件 服 务 中 心 宣 传 部 ( 文 化 局 )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获 奖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许 可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电 视 动 画 片 发 行 许 可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衍 生 品 版 权 授 权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衍 生 品 版 权 收 益 明 细 表 上 年 度 衍 生 品 收 益 纳 税 凭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2. 材 料 认 定 : 由 软 件 服 务 中 心 宣 传 部 ( 文 化 局 ) 财 政 局 联 合 审 查 认 定 第 十 六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支 持 电 子 商 务, 具 体 指 : 对 首 次 认 定 为 国 家 级 省 级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企 业 的 企 业, 分 别 给 予 20 万 元 1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 一 ) 申 报 条 件 : 按 照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企 业 创 建 规 范 标 准, 经 商 务 部 山 东 省 商 务 厅 认 定 的 国 家 级 省 级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企 业 的 企 业 ( 二 ) 申 报 材 料 : 每 年 7 月 份 12 月 份, 企 业 向 经 济 发 展 12

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企 业 简 介 及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基 本 情 况 表 ; 2.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财 务 报 告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4. 获 得 国 家 级 省 级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企 业 认 定 的 相 关 证 书 文 件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第 十 七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支 持 地 理 信 息, 具 体 指 : 对 入 驻 园 区 ( 基 地 ) 新 获 得 甲 级 乙 级 测 绘 资 质 证 书 的, 分 别 给 予 30 万 元 2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 一 ) 申 报 材 料 : 每 年 1 月 份 7 月 份, 企 业 向 软 件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 二 ) 材 料 认 定 : 由 软 件 服 务 中 心 和 财 政 局 联 合 审 查 认 定 第 十 八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支 持 现 代 物 流, 具 体 指 : 对 首 次 认 定 为 国 家 5A 4A 级 物 流 企 业, 给 予 30 万 元 2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 一 ) 申 报 条 件 : 按 照 国 家 物 流 企 业 分 类 与 评 估 指 标 标 准, 经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认 定 的 国 家 5A 4A 级 物 流 企 业 ( 二 ) 申 报 材 料 : 每 年 1 月 份 7 月 份, 企 业 向 经 济 发 展 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企 业 简 介 及 物 流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 2.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企 业 财 务 报 告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3.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13

4. 获 得 5A 4A 级 物 流 企 业 认 定 的 相 关 证 书 文 件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第 十 九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支 持 人 力 资 源, 具 体 指 : ( 一 ) 对 上 年 度 HROOT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品 牌 机 构 来 区 注 册 公 司 并 开 展 业 务 的, 按 照 全 球 排 名 前 50 名 ( 含 ) 大 中 华 区 排 名 前 50 名 ( 含 ) 51 名 至 100 名 ( 含 ) 标 准, 分 别 给 予 30 万 元 20 万 元 10 万 元 一 次 性 扶 持, 用 于 新 公 司 启 动 和 前 期 招 商 活 动 开 展, 其 中 招 商 活 动 费 用 占 30% 1. 申 报 条 件 : (1) 在 高 新 区 汇 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2) 具 有 管 理 运 营 研 发 采 购 销 售 等 全 部 或 部 分 总 部 职 能 ; (3)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投 资 或 授 权 管 理 的 企 业 不 少 于 2 个, 并 对 其 负 有 管 理 和 服 务 职 能 ; (4) 被 HROOT 评 为 大 中 华 区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上 年 度 百 强 品 牌 2. 申 报 材 料 每 年 1 月 份 7 月 份, 企 业 向 劳 动 人 事 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引 进 和 发 展 企 业 总 部 ( 分 支 机 构 ) 认 定 申 报 表 ; (2) 企 业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 (3)HROOT 发 布 的 上 年 度 全 球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50 强 榜 单 白 皮 书 和 大 中 华 区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品 牌 榜 单 与 白 皮 书 14

3. 材 料 认 定 : 由 劳 动 人 事 局 财 政 局 统 计 局 联 合 察 看 现 场 和 材 料 后 认 定 ( 二 ) 对 申 办 并 成 功 举 办 全 国 性 全 省 性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展 会 峰 会 的 高 新 区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企 业, 分 别 给 予 20 万 元 1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1. 申 报 条 件 : (1) 具 有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 (2) 经 批 准 在 高 新 区 举 办 全 国 性 全 省 性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展 会 峰 会 2. 申 报 材 料 每 年 1 月 份 7 月 份, 企 业 向 劳 动 人 事 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展 会 峰 会 批 准 材 料 ; (2) 企 业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 (3) 第 三 方 机 构 调 查 报 告 3. 材 料 认 定 : 聘 请 第 三 方 机 构, 全 程 监 督 审 查 展 会 峰 会, 对 展 会 的 规 模 成 效 等 进 行 认 定, 并 出 具 审 查 认 定 报 告, 由 劳 动 人 事 局 审 查 认 定 报 告 及 其 他 材 料 ( 三 ) 对 成 功 认 定 国 家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产 业 园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和 创 业 园 区 的 园 区 运 营 管 理 机 构, 分 别 给 予 100 万 元 5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1. 申 报 条 件 : 被 国 家 人 社 部 省 人 社 厅 认 定 为 国 家 省 级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产 业 园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和 创 业 园 区 的 园 区 运 营 管 理 15

机 构 2. 申 报 材 料 : 每 年 1 月 份 7 月 份, 企 业 向 组 织 部 提 交 国 家 人 社 部 省 人 社 厅 下 发 的 认 定 文 件 第 二 十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支 持 健 康 养 老, 具 体 指 : ( 一 ) 对 在 高 新 区 范 围 内 由 境 内 外 企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等 社 会 力 量, 以 独 资 合 资 合 作 PPP( 公 私 合 营 ) 等 方 式 新 建 扩 建 以 及 租 赁 房 屋 改 建 且 已 投 入 运 营 的 养 老 机 构, 当 年 每 新 增 100 张 50 张 床 位 一 次 性 奖 励 20 万 元 10 万 元 ( 居 家 式 产 权 式 会 员 制 养 老 机 构 建 设 项 目 不 在 奖 励 范 围 ) 1. 申 报 条 件 : (1) 项 目 基 建 手 续 齐 全,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养 老 机 构 建 设 标 准 和 功 能 设 置 要 求 ; (2) 依 法 履 行 了 设 立 许 可 程 序 且 已 投 入 使 用 其 中, 以 租 赁 土 地 形 式 建 设 的 项 目, 土 地 租 期 须 在 20 年 以 上 ; 以 租 赁 房 屋 形 式 改 建 的 项 目, 租 赁 房 屋 用 于 养 老 服 务 经 营 的 期 限 应 在 5 年 以 上 2. 申 报 材 料 每 年 1 月 份 7 月 份, 养 老 机 构 向 社 会 事 务 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养 老 机 构 立 项 批 复 ( 备 案 证 明 )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复 印 件 ; (2)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证 机 构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3) 合 法 有 效 的 土 地 使 用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16

以 自 有 土 地 建 设 的 项 目, 提 供 土 地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以 租 赁 土 地 建 设 的 项 目, 提 供 土 地 租 赁 协 议 和 土 地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以 自 有 房 屋 建 设 的 项 目, 提 供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以 合 资 合 作 方 式 建 设 的 项 目, 提 供 合 资 合 作 协 议 复 印 件 对 于 租 赁 现 有 房 屋 改 建 的 项 目, 提 供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证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以 及 租 赁 房 屋 产 权 证 有 关 房 屋 改 造 施 工 合 同 等 材 料 复 印 件 ( 二 ) 对 首 次 升 级 为 二 级 医 院 以 上 规 模 的 医 疗 机 构, 给 予 10 万 元 奖 励 1. 医 疗 机 构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新 建 或 升 级 为 二 级 以 上 综 合 医 院 二 级 以 上 专 科 医 院, 持 有 省 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核 发 的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2. 申 报 材 料 每 年 1 月 份 7 月 份, 医 疗 机 构 向 卫 计 局 提 供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原 件 第 二 十 一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高 新 区 规 模 以 上 服 务 业 企 业, 具 体 指 : 纳 入 高 新 区 规 模 以 上 服 务 业 统 计 范 围 并 向 统 计 局 正 常 报 送 数 据 ; 企 业 年 营 业 收 入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交 通 运 输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水 利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教 育,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以 及 物 业 管 理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等 行 业 ; 或 年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居 民 服 务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等 行 业 限 额 以 17

上 批 发 零 售 业 企 业, 具 体 指 : 纳 入 高 新 区 限 额 以 上 批 发 零 售 业 企 业 统 计 范 围 并 向 统 计 局 正 常 报 送 数 据,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2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批 发 业 企 业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零 售 业 企 业 各 项 数 据 均 以 统 计 局 年 报 为 准 第 二 十 二 条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对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支 持 的 在 审 批 ( 核 准 备 案 ) 建 设 期 内 设 备 投 资 额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按 照 当 年 设 备 投 资 额 的 1% 给 予 支 持, 单 个 项 目 累 计 最 高 不 超 过 50 万 元, 具 体 指 : ( 一 ) 申 报 条 件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申 报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设 立 平 台 的 行 业 必 须 为 国 家 政 策 所 明 确 的 支 持 范 围 ; 2. 平 台 项 目 经 主 管 部 门 立 项 后, 每 年 第 一 三 季 度,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提 报, 通 过 审 核 后 列 入 当 年 度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项 目 储 备 库 ; 3. 平 台 设 备 总 投 资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 4. 平 台 的 建 设 承 担 单 位 必 须 是 在 高 新 区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服 务 场 所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财 务 独 立 核 算, 服 务 收 费 合 理, 自 负 盈 亏, 可 实 现 收 支 平 衡, 具 有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 5. 平 台 项 目 所 在 地 在 高 新 区 并 且 运 营 一 年 以 上, 有 与 服 务 内 容 相 对 应 的 服 务 场 所 设 备 及 配 套 设 施, 具 备 较 强 的 服 务 能 力 和 相 关 资 质, 能 够 组 织 专 业 服 务 资 源 开 展 服 务 具 有 较 完 备 的 支 18

持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发 展 所 必 需 的 研 发 设 计 分 析 检 验 检 测 质 量 认 证 等 一 种 或 多 种 公 共 服 务 功 能 ; 6. 拟 申 报 机 构 对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收 入 占 该 机 构 营 业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应 不 低 于 50%, 且 平 台 对 外 年 服 务 企 业 数 量 不 少 于 3 家 ; 7. 享 受 过 国 家 省 级 市 级 资 金 扶 持 过 的 平 台 项 目 原 则 上 不 再 重 复 支 持 ( 二 ) 申 报 材 料 每 年 1 月 份 7 月 份, 承 担 平 台 项 目 建 设 的 单 位 向 经 济 发 展 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申 报 项 目 购 置 设 备 的 基 本 情 况 ( 设 备 的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等 ) 申 报 项 目 具 有 的 公 共 服 务 功 能 对 当 地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发 展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情 况 的 描 述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2.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三 证 合 一 的 营 业 执 照 ;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的 核 准 ( 备 案 ) 的 批 准 文 件 ; 项 目 建 设 实 施 地 点 的 场 地 证 明 ( 自 有 房 产 证 或 租 赁 合 同 及 出 租 方 房 产 证 ); 项 目 购 置 设 备 及 试 验 加 工 过 程 中 涉 及 环 境 影 响 ( 如 噪 音 辐 射 三 废 排 放 等 ) 需 提 供 环 保 部 门 的 批 复 意 见 ;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提 供 相 关 机 构 出 具 的 节 能 评 审 意 见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意 见 等 ; 经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的 近 三 年 财 务 报 表 及 审 计 报 告 ; 自 筹 资 金 出 资 证 明, 须 达 到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的 60% 以 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银 行 存 款 证 明 融 资 ( 贷 款 ) 合 同 及 资 金 到 帐 凭 证 等 ; 与 被 服 务 企 业 所 签 订 的 正 式 商 业 合 同 ; 项 目 购 19

置 设 备 的 产 品 供 销 合 同 发 票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三 ) 项 目 认 定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的 认 定 工 作, 由 经 济 发 展 局 财 政 局 平 台 所 属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或 相 关 领 域 专 家, 按 照 客 观 独 立 公 正 的 原 则 对 申 报 的 平 台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和 界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拟 支 持 项 目 进 行 网 上 公 示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潍 坊 高 新 区 经 济 发 展 局 负 责 解 释,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2 年 潍 坊 高 新 区 党 政 办 公 室 2016 年 6 月 1 日 印 发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