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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经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采 用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模 式 ), 北 京 中 交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政 府 授 权 实 施 机 构 肇 庆 市 公 路 局 的 委 托, 对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社 会 资 本 报 名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一 项 目 授 权 主 体 :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肇 庆 市 公 路 局 三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中 交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四 项 目 名 称 :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五 项 目 编 号 :ZTC-G16F-060 六 采 购 需 求 6.1 项 目 地 点 :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6.2 项 目 概 况 :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项 目 二 期 工 程 设 计 起 点 位 于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与 肇 庆 东 站 大 道 平 交, 终 于 民 乐 桥 东 侧 与 规 划 的 鼎 湖 大 道 平 交, 路 线 长 15.595km, 采 用 一 级 公 路 结 合 城 市 快 速 路 标 准 6.3 投 资 规 模 : 本 项 目 二 期 工 程 ( 新 区 富 廊 至 民 乐 桥 段 ) 总 投 资 约 272,447 万 元 ( 不 含 建 设 期 贷 款 利 息 ), 其 中 建 安 费 约 :184,281 万 元 6.4 合 作 模 式 及 范 围 : 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为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采 用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投 融 资 方 式, 并 采 用 ROT 方 式 运 作, 由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与 政 府 方 资 本 代 表 ( 肇 庆 市 畅 达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共 同 组 建 项 目 公 司, 政 府 授 予 项 目 公 司 特 许 经 营 权, 由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改 造 建 设 ( 含 优 化 设 计 及 施 工 ) 运 营 维 护, 政 府 按 约 定 支 付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和 运 维 绩 效 服 务 费, 项 目 公 司 在 特 许 经 营 期 期 满 时 将 该 项 目 设 施 完 好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 未 来 如 政 府 计 划 将 本 项 目 红 线 范 围 内 更 多 公 共 资 源 ( 如 广 告 综 合 管 廊 公 共 交 通 专 用 路 权 设 施 公 共 停 车 场 等 ) 纳 入 本 项 目 经 营 范 围, 则 由 肇 庆 市 公 路 局 经 市 政 府 授 权 后 与 项 目 公 司 另 行 协 商, 所 产 生 的 经 营 收 入 用 于 抵 扣 政 府 付 费 ( 主 要 用 于 抵 扣 运 维 绩 效 付 费 ) 6.5 合 作 期 限 ( 特 许 经 营 期 ):20 年 ( 暂 定 建 设 期 2 年, 运 营 维 护 期 18 年 ) 6.6 项 目 资 本 金 比 例 : 资 本 金 占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20% 6.7 资 本 金 出 资 比 例 : 政 府 资 本 占 10%, 社 会 资 本 占 90% 3

七 对 社 会 资 本 的 资 格 要 求 7.1 独 立 申 请 人 应 满 足 的 资 格 条 件 包 括 : 应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并 满 足 以 下 资 格 条 件 : (1)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的 企 业, 且 合 法 存 续, 没 有 处 于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停 业 或 者 被 撤 销 等 不 良 状 态 (2) 注 册 资 本 10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 或 等 值 货 币, 汇 率 以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中 国 银 行 外 汇 牌 价 中 卖 出 价 为 准, 下 同 ) (3) 已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财 务 制 度, 2012 年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应 当 经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4) 投 融 资 能 力 良 好, 其 中 企 业 总 资 产 30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 或 等 值 货 币 ); 净 资 产 18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 或 等 值 货 币 ) (5)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至 今 ) 在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承 接 过 总 投 资 不 低 于 10 亿 元 的 公 路 或 市 政 工 程 类 ( 含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轨 道 交 通 等 市 政 工 程 类 ) 投 资 业 绩 ( 含 在 建 项 目 ) (6) 须 具 有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以 上 ( 含 壹 级 ) 及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以 上 ( 含 壹 级 ) 资 质, 且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至 今 ) 在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独 立 完 成 过 单 个 合 同 金 额 不 低 于 2 亿 元 的 一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公 路 或 城 市 快 速 路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业 绩 (7) 商 业 信 誉 良 好,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未 被 交 通 或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取 消 其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投 标 资 格 或 禁 止 进 入 该 区 域 建 设 市 场 7.2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的 申 请 人 应 满 足 的 资 格 条 件 包 括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并 满 足 以 下 资 格 条 件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的 企 业, 且 合 法 存 续, 没 有 处 于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停 业 或 者 被 撤 销 等 不 良 状 态 (2)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注 册 资 本 10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另 一 方 注 册 资 本 5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 或 等 值 货 币, 汇 率 以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中 国 银 行 外 汇 牌 价 中 卖 出 价 为 准, 下 同 ) (3)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已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财 务 制 度,2012 年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应 当 经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4) 投 融 资 能 力 良 好, 其 中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企 业 总 资 产 30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 或 等 值 货 币 );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净 资 产 18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 或 等 值 货 币 ) (5) 联 合 体 任 何 一 方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至 今 ) 在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承 接 过 总 投 资 不 低 于 10 亿 元 的 公 路 或 市 政 工 程 类 ( 含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轨 道 交 通 等 市 政 工 程 类 ) 投 资 业 绩 ( 含 在 建 项 目 ) (6) 联 合 体 中 承 担 施 工 任 务 一 方 须 具 有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以 上 ( 含 壹 级 ) 及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以 上 ( 含 壹 级 ) 资 质, 且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4

证,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至 今 ) 在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独 立 完 成 过 单 个 合 同 金 额 不 低 于 2 亿 的 一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公 路 或 城 市 快 速 路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业 绩 (7)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商 业 信 誉 良 好,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未 被 交 通 或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取 消 其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投 标 资 格 或 禁 止 进 入 该 区 域 建 设 市 场 (8) 联 合 体 成 员 总 数 不 超 过 2 家, 其 中 1 家 为 财 务 投 资 人,1 家 为 施 工 单 位, 并 以 施 工 方 为 主 办 方 ; 联 合 体 组 成 应 在 报 名 时 明 确 并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以 明 确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方 在 中 标 后 投 资 中 所 占 股 份 比 例 ( 合 计 股 比 为 90%) 以 及 工 作 分 工 ; 参 加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以 其 他 联 合 体 成 员 的 名 义 申 请 本 项 目 投 标 7.3 申 请 人 应 符 合 其 他 资 格 条 件 : (1)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 未 曾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2)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联 合 体 内 各 成 员 之 间 不 受 本 条 限 制, 但 联 合 体 中 的 任 何 一 个 成 员 与 其 他 独 立 申 请 人 或 其 他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成 员 之 间 均 不 得 存 在 上 述 关 联 关 系 ), 否 则 其 投 标 均 无 效 (3)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参 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的,(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 需 满 足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42 号 )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否 则 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无 效 (4) 申 请 人 须 按 照 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要 求 报 名 登 记 并 获 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注 :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和 说 明, 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含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中 的 申 请 人 一 词 亦 指 联 合 体 各 方 八 合 格 社 会 资 本 的 确 认 方 式 8.1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合 格 制 8.2 由 采 购 人 依 法 组 织 评 审 小 组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满 足 以 上 资 格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即 为 合 格 社 会 资 本 合 格 社 会 资 本 达 到 三 家 或 三 家 以 上, 方 可 进 入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下 一 环 节 ;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或 合 格 社 会 资 本 不 足 三 家 的, 由 采 购 人 调 整 实 施 方 案 后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项 目 经 重 新 资 格 预 审 后 合 格 社 会 资 本 仍 不 够 三 家 的, 可 以 依 法 变 更 采 购 方 式 8.3 采 购 人 将 只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合 格 社 会 资 本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获 得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合 格 社 会 资 本 方 可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九 报 名 登 记 及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9.1 申 请 人 在 报 名 登 记 时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原 件 ) 报 名 登 记 及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代 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及 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联 合 体 申 请 的 为 主 办 方 ); 5

(2)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各 方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3) 符 合 资 格 要 求 的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及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注 :1 以 上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报 名 资 料 核 对 不 代 表 对 其 资 格 的 确 认,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最 终 以 评 审 小 组 根 据 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提 交 的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为 准 9.2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2016 年 5 月 16 日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 期 间 上 午 9:00 时 11:30 时, 下 午 14:30 时 17:00 时 ( 办 公 时 间 内,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北 京 中 交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黄 埔 大 道 西 159 号 富 星 商 贸 大 厦 西 塔 7 楼 C 室 ) 报 名 登 记 及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1000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不 接 受 邮 寄 获 取 方 式 十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方 式 10.1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7 日 上 午 10:00 至 10:30 10.2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地 点 : 肇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肇 庆 市 端 州 三 路 24 号 ) 10.3 逾 期 送 达 或 未 送 达 至 指 定 地 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十 一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发 布 11.1 本 公 告 期 限 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 止 11.2 本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在 肇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等 媒 体 上 发 布, 并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若 采 购 人 对 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等, 将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十 二 联 系 方 式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肇 庆 市 公 路 局 地 址 :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古 塔 中 路 12 号 联 系 人 : 罗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758-222161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中 交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黄 埔 大 道 西 159 号 富 星 商 贸 大 厦 西 塔 7 楼 C 室 联 系 人 : 陈 小 姐 联 系 电 话 :020-87575800-820 传 真 :020-87578002-823 6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7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名 称 : 肇 庆 市 公 路 局 地 址 :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古 塔 中 路 12 号 名 称 : 北 京 中 交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黄 埔 大 道 西 159 号 富 星 商 贸 大 厦 西 1.1.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塔 7 楼 C 室 联 系 人 : 宿 先 生 陈 小 姐 电 话 :020-87575800 转 820 1.1.4 项 目 名 称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1.1.5 建 设 地 点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项 目 二 1.2.1 项 目 概 况 期 工 程 设 计 起 点 位 于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与 肇 庆 东 站 大 道 平 交, 终 于 民 乐 桥 东 侧 与 规 划 的 鼎 湖 大 道 平 交, 路 线 长 15.595km, 采 用 一 级 公 路 结 合 城 市 快 速 路 标 准 本 项 目 二 期 工 程 ( 新 区 富 廊 至 民 乐 桥 段 ) 总 投 资 约 1.2.2 投 资 规 模 272,447 万 元 ( 不 含 建 设 期 贷 款 利 息 ), 其 中 建 安 费 约 : 184,281 万 元 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为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采 用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投 融 资 方 式, 并 采 用 ROT 方 式 运 作, 由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与 政 府 方 资 本 代 表 ( 肇 庆 市 畅 达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共 同 组 建 项 目 公 司, 政 府 授 予 项 目 公 司 特 许 经 营 1.3.1 合 作 模 式 及 范 围 权, 由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改 造 建 设 ( 含 优 化 设 计 及 施 工 ) 运 营 维 护, 政 府 按 约 定 支 付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和 运 维 绩 效 服 务 费, 项 目 公 司 在 特 许 经 营 期 期 满 时 将 该 项 目 设 施 完 好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 未 来 如 政 府 计 划 将 本 项 目 红 线 范 围 内 更 多 公 共 资 源 ( 如 广 告 综 合 管 廊 公 共 交 通 专 用 路 权 设 施 公 共 停 车 场 8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等 ) 纳 入 本 项 目 经 营 范 围, 则 由 肇 庆 市 公 路 局 经 市 政 府 授 权 后 与 项 目 公 司 另 行 协 商, 所 产 生 的 经 营 收 入 用 于 抵 扣 政 府 付 费 ( 主 要 用 于 抵 扣 运 维 绩 效 付 费 ) 1.3.2 合 作 期 限 ( 特 许 经 营 期 ) 1.3.3 资 金 比 例 合 作 期 限 ( 特 许 经 营 期 ) 为 20 年 ( 暂 定 建 设 期 :2 年 ; 运 营 维 护 期 :18 年 ) 项 目 资 本 金 比 例 : 资 本 金 为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20% 资 本 金 出 资 比 例 : 政 府 资 本 占 10%, 社 会 资 本 占 90% 1.4.1 1.4.2 2.2.1 2.2.2 2.2.3 2.3.1 2.3.2 申 请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申 请 人 要 求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申 请 人 确 认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申 请 人 确 认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见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申 请 人 应 按 第 五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提 交 详 细 资 料, 以 证 明 其 满 足 合 格 社 会 资 本 资 格 条 件 不 接 受 接 受, 但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2 家 ; 还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详 见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10 天 前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7 天 前 收 到 澄 清 后 24 小 时 内 ( 以 发 出 时 间 为 准 )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7 天 前 收 到 修 改 后 24 小 时 内 ( 以 发 出 时 间 为 准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本 在 内 容 格 式 有 提 示 的 地 方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如 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则 须 以 第 五 3.3.1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格 式 出 具 授 权 书 原 件 并 附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所 有 的 复 印 件 ( 包 括 正 本 中 的 投 标 资 料 ) 均 应 保 证 清 晰 可 辨, 否 则 评 审 委 员 会 有 权 予 以 对 其 作 出 无 效 投 标 的 认 定 9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另 加 1 份 电 子 文 件 ( 提 供 的 U 盘 )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按 4.1 款 规 定 提 交 ) 3.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装 订 的 其 他 要 求 / 项 目 名 称 :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ZTC-G16F-060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的 地 址 : 申 请 人 全 称 :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启 注 : 联 合 体 申 请 的, 地 址 和 全 称 均 填 写 联 合 体 各 方 信 息 4.2.1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7 日 10 时 30 分 4.2.2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肇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401 室 ( 肇 庆 市 端 州 三 路 24 号 ) 4.2.3 是 否 退 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否 是 5.1.2 审 查 委 员 会 ( 评 审 小 组, 下 同 ) 人 数 审 查 委 员 会 构 成 : 共 5 人 ; 其 中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代 表 1 人, 评 审 专 家 4 人 ;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由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依 法 确 定 5.2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合 格 制 有 限 数 量 制 6.1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通 知 时 间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监 督 部 门 复 核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后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告 发 布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在 招 标 公 告 期 间 6.3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确 认 时 间 投 标 登 记 时 提 交 投 标 邀 请 书 确 认 回 函 没 有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邀 请 书 回 函 和 登 记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视 为 放 弃 参 加 后 续 采 购 活 动 8.4 监 督 部 门 单 位 名 称 :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电 话 :0758-2313152 10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采 购 招 标 条 件,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特 邀 请 有 兴 趣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申 请 人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项 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1.2.1 项 目 概 况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投 资 规 模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项 目 实 施 模 式 1.3.1 本 项 目 采 用 PPP 模 式, 具 体 合 作 模 式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项 目 合 作 期 限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资 金 比 例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与 运 营 维 护 能 力, 具 有 良 好 的 企 业 信 誉, 详 见 本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关 于 申 请 人 资 格 的 要 求 1.4.2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的,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必 须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和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联 合 体, 其 各 方 组 成 结 构 或 职 责, 以 及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情 况 等 资 格 条 件 不 得 改 变 ; (4)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 (5)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数 量 ; (6)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分 别 按 照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填 写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的 相 应 表 格, 并 由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负 责 对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资 料 进 行 统 一 汇 总 后 一 并 提 交 给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认 为 已 代 表 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真 实 情 况 ; 11

(7) 尽 管 委 任 了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在 资 格 预 审 投 标 签 约 与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仍 负 有 连 带 的 和 各 自 的 法 律 责 任 1.4.3 申 请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项 目 PPP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3)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服 务 的 ; (4)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5)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6)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1.5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来 往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6 费 用 承 担 申 请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2.1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 2.1.1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包 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申 请 人 须 知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以 及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第 2.3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2.1.2 当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2.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申 请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电 邮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2.2.2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澄 清 内 容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若 需 要,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或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将 澄 清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电 邮 或 传 真 给 所 有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及 修 改 问 题 或 者 异 议 的 来 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应 在 收 到 书 面 答 复 之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确 认 收 到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就 此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若 因 申 请 人 的 原 因 未 及 时 获 12

取 书 面 答 复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申 请 人 自 行 承 担 书 面 答 复 作 为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所 有 申 请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2.2.3 申 请 人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应 相 应 顺 延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2.3.2 申 请 人 收 到 修 改 的 内 容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3.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详 见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第 五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3.2.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按 第 五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并 作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2.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签 字 人 应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1) 如 果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则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按 规 定 的 书 面 方 式 出 具,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2) 如 果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则 不 需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3)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有 ) 须 由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按 上 述 (1) 目 的 规 定 出 具 相 关 身 份 授 权 证 明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签 字 3.3.1 申 请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3.1 款 和 第 3.2 款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按 上 述 规 定 签 署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其 他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3.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当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A4 纸 幅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夹 装 订, 否 则,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对 由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他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装 订 的 其 他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4.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4.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本 ( 正 本 与 电 子 文 件 (U 盘 ) 一 同 包 装 ) 与 副 本 应 分 开 包 装, 加 贴 封 条, 并 在 封 套 的 封 口 处 加 盖 申 请 人 单 位 章 4.1.2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封 套 还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不 予 受 理 4.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2 申 请 人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申 请 人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不 予 受 理 5.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5.1 审 查 委 员 会 ( 评 审 小 组 ) 5.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依 法 组 建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参 照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组 建 5.1.2 审 查 委 员 会 人 数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2 资 格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对 所 有 已 受 理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不 得 作 为 审 查 依 据 6. 通 知 和 确 认 6.1 通 知 14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将 通 过 网 上 公 示 形 式 公 布, 该 公 示 公 布 视 为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到 达 所 有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同 时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将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 报 告 提 交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并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合 格 社 会 资 本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6.2 解 释 应 申 请 人 书 面 要 求,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作 出 解 释, 但 不 保 证 申 请 人 对 解 释 内 容 满 意 6.3 确 认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收 到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后 续 采 购 投 标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或 明 确 表 示 不 参 加 投 标 的, 不 得 再 参 加 投 标 因 此 造 成 参 与 后 续 采 购 投 标 的 合 格 社 会 资 本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或 依 法 采 用 其 他 形 式 7.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改 变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组 织 机 构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情 况 等 资 格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使 其 不 再 实 质 上 满 足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投 标 不 被 接 受 8. 纪 律 与 监 督 8.1 严 禁 贿 赂 严 禁 申 请 人 向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在 资 格 预 审 期 间, 不 得 邀 请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到 申 请 人 单 位 参 观 考 察, 或 出 席 申 请 人 主 办 赞 助 的 任 何 活 动 8.2 不 得 干 扰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申 请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的 审 查 工 作, 否 则 将 导 致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8.3 保 密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比 较 进 行 保 密, 不 得 在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布 前 透 露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情 况 8.4 投 诉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15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监 督 部 门 的 联 系 方 式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9.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9.1 申 请 规 定 9.1.1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将 作 为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9.1.2 自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之 日 起, 申 请 人 应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联 系 方 式 (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 一 直 有 效, 以 保 证 往 来 函 件 (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等 ) 能 及 时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能 及 时 反 馈 信 息, 否 则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不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9.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按 要 求 送 达 后, 在 规 定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申 请 人 可 以 撤 回 申 请 文 件 或 修 改 申 请 文 件 如 需 修 改 申 请 文 件, 应 当 以 正 式 函 件 提 出 并 做 出 说 明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式 函 件 是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形 式 要 求 密 封 方 式 送 达 时 间, 应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9.3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的 权 力 9.3.1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有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核 实 和 澄 清 的 权 力, 若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在 资 格 审 查 时 或 必 要 的 调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申 请 人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将 取 消 其 资 格 预 审 资 格, 并 将 其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上 报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9.3.2 即 使 申 请 人 通 过 了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在 申 请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前, 如 发 现 申 请 人 提 供 了 虚 假 材 料 或 在 履 约 方 面 发 生 了 资 格 预 审 强 制 性 资 格 条 件 中 所 禁 止 的 行 为,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可 保 留 取 消 其 投 标 资 格 的 权 利 9.3.3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保 留 拒 绝 或 接 受 任 何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的 权 力, 在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有 权 宣 布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申 请, 并 对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的 影 响 不 承 担 责 任, 也 无 须 向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解 释 原 因 9.4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提 到 的 货 币 单 位 除 有 特 别 说 明 外, 均 指 人 民 币 元 16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17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合 格 制 )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审 查 因 素 与 标 准 2.1 2.2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1) 申 请 人 名 称 与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一 致 ; (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字 迹 清 晰 可 辨, 并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了 有 效 证 明 资 料 ;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副 本 份 数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3.2 项 规 定 ; (5)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没 有 对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的 权 利 提 出 削 弱 性 或 限 制 性 要 求, 没 有 对 申 请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提 出 实 质 性 修 改 (6) 没 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其 它 不 通 过 的 情 形 (1)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各 方 )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按 要 求 提 供 声 明 函 ) (2)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各 方 ) 为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的 企 业, 且 合 法 存 续, 没 有 处 于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停 业 或 者 被 撤 销 等 不 良 状 态 ( 提 供 有 效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3)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的 注 册 资 本 10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 或 等 值 货 币, 汇 率 以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中 国 银 行 外 汇 牌 价 中 卖 出 价 为 准, 下 同 ) (4)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各 方 ) 已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财 务 制 度, 2012 年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应 当 经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5) 申 请 人 投 融 资 能 力 良 好, 其 中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企 业 总 资 产 30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 或 等 值 货 币 );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净 资 产 18 亿 元 人 民 币 或 以 上 ( 或 等 值 货 币 ) (6)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任 何 一 方 )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至 今 ) 在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承 接 过 总 投 资 不 低 于 10 亿 元 的 公 路 或 市 政 工 程 类 ( 含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轨 道 交 通 等 市 政 工 程 类 ) 投 资 业 绩 ( 含 在 建 项 目 ) (7)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中 承 担 施 工 任 务 一 方 ) 须 具 有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市 政 公 用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以 上 ( 含 壹 级 ) 及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以 上 ( 含 壹 级 ) 资 质, 且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近 三 年 (2013 年 1 月 至 今 ) 在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独 立 完 成 过 单 个 合 同 金 额 不 低 于 2 亿 元 的 一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公 路 或 城 市 快 速 路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8)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各 方 ) 的 商 业 信 誉 良 好,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未 被 交 通 或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取 消 其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投 标 资 格 或 禁 止 进 入 该 区 域 建 设 市 场 ( 按 要 求 提 供 声 明 函 ) (9)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的, 符 合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第 7.2(8) 项 及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2 项 规 定 (10)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各 方 ) 未 曾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 按 要 求 提 供 声 明 函 ) (1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否 则 其 申 请 无 效 ( 按 要 求 提 供 声 明 函 ) (12) 申 请 人 ( 独 立 或 联 合 体 各 方 ) 若 为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须 满 足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015 42 号 的 相 关 要 求, 否 则 其 申 请 无 效 ( 按 要 求 提 供 声 明 函 ) (13) 申 请 人 已 按 照 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要 求 报 名 登 记 并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18

1. 审 查 方 法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合 格 制 凡 符 合 本 章 第 2.1 款 和 第 2.2 款 规 定 审 查 标 准 的 申 请 人 均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2. 审 查 标 准 2.1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2.2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3. 审 查 程 序 3.1 初 步 审 查 3.1.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1.2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2.3 项 第 3.2.4 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3.2 详 细 审 查 3.2.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2.2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除 应 满 足 本 章 第 2.1 款 第 2.2 款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外, 还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1) 不 按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 (2) 有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3) 在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改 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内 容 属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和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申 请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4. 审 查 结 果 4.1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完 成 审 查 后,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19

审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并 向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将 通 过 网 上 公 告 形 式 公 布, 该 公 告 公 布 视 为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到 达 所 有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同 时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将 资 格 预 审 的 评 审 报 告 提 交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4.2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如 果 合 格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由 采 购 人 调 整 实 施 方 案 后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项 目 经 重 新 资 格 预 审 后 合 格 社 会 资 本 仍 不 够 三 家 的, 可 以 依 法 变 更 采 购 方 式 20

第 四 章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21

第 四 章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1. 项 目 概 况 1.1 项 目 名 称 :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1.2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肇 庆 市 公 路 局 1.3 项 目 规 模 及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1.3.1 项 目 规 模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项 目 二 期 工 程 设 计 起 点 位 于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与 肇 庆 东 站 大 道 平 交, 终 于 民 乐 桥 东 侧 与 规 划 的 鼎 湖 大 道 平 交, 路 线 长 15.595km 1.3.2 经 济 指 标 本 项 目 二 期 工 程 ( 新 区 富 廊 至 民 乐 桥 段 ) 总 投 资 约 272,447 万 元 ( 不 含 建 设 期 贷 款 利 息 ), 其 中 建 安 费 约 :184,281 万 元 1.3.3 技 术 标 准 (1) 道 路 等 级 : 一 级 公 路 结 合 城 市 快 速 路 (2) 设 计 速 度 : 主 路 80Km/h, 辅 路 40 Km/h (3) 机 动 车 道 数 : 富 廊 至 鼎 湖 牌 坊 段 (K67+200~K78+688.6) 长 约 11.488km, 设 置 双 向 十 车 道, 采 用 主 路 双 向 六 车 道 + 辅 路 双 向 四 车 道, 鼎 湖 牌 坊 至 民 乐 桥 段 (K78+688.6~K82+795.43) 长 4.11km, 设 置 双 向 十 二 车 道, 其 中 一 般 路 段 采 用 主 路 八 车 道 + 辅 路 双 向 四 车 道, 分 离 式 立 交 ( 高 架 桥 及 下 沉 隧 道 ) 采 用 主 路 双 向 六 车 道 + 辅 路 双 向 六 车 道 (4) 荷 载 等 级 : 路 面 设 计 标 准 轴 载 :BZZ-100; 桥 梁 设 计 荷 载 等 级 : 加 宽 桥 : 公 路 Ⅰ 级 ; 利 用 旧 桥 : 汽 20 级, 挂 100 (5) 净 空 : 道 路 净 高 5m (6) 地 震 动 峰 值 加 速 度 系 数 (g):0.05 (7) 立 交 匝 道 : 富 都 高 架 桥 的 凤 凰 达 到 出 入 口 采 用 定 向 匝 道, 匝 道 设 计 速 度 为 40 Km/h, 采 用 单 向 双 车 道 形 式 (8) 道 路 路 面 :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1.3.4 技 术 指 标 序 号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采 用 值 1 地 形 类 别 平 原 区 2 公 路 等 级 一 级 公 路 结 合 城 市 快 速 路 3 设 计 速 度 Km/h 主 路 80, 辅 路 40, 互 通 匝 道 40 4 路 基 宽 度 m 45~71 5 建 设 里 程 Km 15.595 6 主 路 车 道 数 道 6(8) 7 辅 路 车 道 数 道 4 8 平 曲 线 一 般 最 小 半 径 m 400(400) 9 最 大 纵 坡 % 4(1.7) 22

序 号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采 用 值 10 最 短 坡 长 m 150(120) 11 凸 形 竖 曲 线 一 般 最 小 半 径 m 4200(4000) 12 凹 形 竖 曲 线 一 般 最 小 半 径 m 2200(2200) 13 主 路 宽 度 m 2 12.25(2 16) 14 辅 路 宽 度 m 2 7.5 15 桥 涵 设 计 荷 载 加 宽 桥 : 公 路 I 级 利 用 旧 桥 : 汽 20 级, 挂 100 16 设 计 洪 水 频 率 1/100 17 地 震 动 峰 值 加 速 度 系 数 0.05g 1.4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1)2016 年 6 月 底, 完 成 PPP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 (2)2016 年 7 月 开 始 专 业 工 程 施 工 ; (3)2018 年 7 月 项 目 完 工 并 投 入 运 营 使 用, 运 营 维 护 期 暂 定 18 年 1.5 本 项 目 已 完 成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二 阶 段 初 步 设 计, 目 前 正 在 开 展 施 工 图 设 计 工 作, 预 计 2016 年 6 月 中 旬 完 成 施 工 图 设 计 2. 本 项 目 PPP 模 式 概 要 2.1 合 作 模 式 及 范 围 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为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采 用 政 府 与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PPP) 投 融 资 方 式, 并 采 用 ROT 方 式 运 作, 由 中 标 社 会 资 本 与 政 府 方 资 本 代 表 ( 肇 庆 市 畅 达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共 同 组 建 项 目 公 司, 政 府 授 予 项 目 公 司 特 许 经 营 权, 由 项 目 公 司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投 融 资 改 造 建 设 ( 含 优 化 设 计 及 施 工 ) 运 营 维 护, 政 府 按 约 定 支 付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和 运 维 绩 效 服 务 费, 项 目 公 司 在 特 许 经 营 期 期 满 时 将 该 项 目 设 施 完 好 无 偿 移 交 给 政 府 (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 未 来 如 政 府 计 划 将 本 项 目 红 线 范 围 内 更 多 公 共 资 源 ( 如 广 告 综 合 管 廊 公 共 交 通 专 用 路 权 设 施 公 共 停 车 场 等 ) 纳 入 本 项 目 经 营 范 围, 则 由 肇 庆 市 公 路 局 经 市 政 府 授 权 后 与 项 目 公 司 另 行 协 商, 所 产 生 的 经 营 收 入 用 于 抵 扣 政 府 付 费 ( 主 要 用 于 抵 扣 运 维 绩 效 付 费 ) 2.2 合 作 期 限 ( 特 许 经 营 期 ):20 年 ( 暂 定 建 设 期 2 年, 运 营 维 护 期 18 年 ) 2.3 投 资 结 构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选 定 社 会 资 本 方 ( 独 立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 合 计 占 90% 股 权 ; 中 标 后, 与 政 府 资 本 代 表 ( 肇 庆 市 畅 达 路 桥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合 资 组 建 项 目 公 司 ( 政 府 资 本 方 占 10% 股 权 ) 社 会 资 本 方 和 政 府 资 本 方 按 股 权 比 例 向 项 目 公 司 注 入 项 目 资 本 金 ( 非 债 务 性 资 金 ), 同 时 通 过 项 目 公 司 向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融 资 获 得 债 务 性 资 金, 合 计 达 到 建 设 工 程 投 资 总 额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后, 财 政 部 门 通 过 向 项 目 公 司 ( 或 其 他 合 法 途 径 ) 支 付 社 会 资 本 方 所 需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及 运 维 绩 效 服 务 费 其 中 : 政 府 资 本 代 表 参 股 的 政 府 股 权 投 入 本 金 建 议 视 为 政 府 方 对 项 目 的 投 资 前 补 助 ( 股 权 补 贴 ), 既 不 计 算 投 资 收 益, 也 无 需 回 收 本 23

金 ( 即 不 纳 入 政 府 付 费 计 算 范 围 ) 2.4 融 资 要 求 (1) 资 本 金 比 例 : 项 目 资 本 金 为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20% 政 府 资 本 出 资 10%, 社 会 资 本 出 资 90% (2) 投 资 规 模 及 构 成 估 算 : 序 号 费 用 名 称 单 位 金 额 1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万 元 184280.9 2 设 备 及 工 器 具 购 置 费 万 元 1463.5 2.1 设 备 购 置 费 万 元 1432.8 2.2 办 公 及 生 活 家 具 购 置 费 万 元 30.7 3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万 元 60977.9 3.1 土 地 征 用 及 拆 迁 补 偿 费 万 元 51995.7 3.2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费 万 元 6643.1 3.2.1 建 设 单 位 ( 业 主 ) 管 理 费 万 元 1820.5 3.2.2 工 程 监 理 费 万 元 4607 3.2.3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费 万 元 184.3 3.2.4 竣 ( 交 ) 工 验 收 试 验 检 测 费 万 元 31.3 3.3 研 究 试 验 费 万 元 100.0 3.4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费 万 元 1604.1 3.5 专 项 评 估 费 万 元 635 4 预 备 费 万 元 22205 5 其 他 项 目 费 万 元 3519.4 5.1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万 元 1842.8 5.2 交 通 管 制 经 费 溶 洞 处 理 费 万 元 1676.6 合 计 ( 不 含 建 设 期 贷 款 利 息 ) 万 元 272,447 2.5 回 报 机 制 2.5.1 项 目 回 报 机 制 : 由 于 本 项 目 属 于 不 具 有 向 最 终 用 户 收 费 机 制 的 基 础 设 施, 社 会 资 本 在 项 目 中 投 入 的 资 本 性 支 出 和 运 营 维 护 成 本 宜 采 用 政 府 付 费 的 回 报 机 制, 即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按 照 基 于 可 用 性 的 绩 效 合 同 模 式, 由 政 府 向 项 目 公 司 购 买 项 目 的 可 用 性 服 务 ( 符 合 验 收 标 准 的 公 共 资 产 ) 以 及 为 维 持 项 目 可 用 性 所 需 的 运 营 维 护 服 务 ( 符 合 绩 效 要 求 的 公 共 服 务 ) 相 应 地, 政 府 需 向 社 会 资 本 支 付 可 用 性 服 务 费 和 运 维 绩 效 服 务 费 付 费 标 准 与 绩 效 考 核 挂 钩 2.5.2 股 东 回 报 机 制 : (1) 政 府 方 股 东 回 报 机 制 : 本 项 目 政 府 资 本 代 表 的 资 本 性 投 入 主 要 通 过 是 财 政 统 筹 安 排, 采 用 股 权 补 贴 方 式, 既 不 计 算 投 资 收 益, 也 无 需 回 收 成 本 ( 不 纳 入 政 府 付 费 的 计 算 范 围 ), 但 并 不 影 响 参 与 项 目 公 司 除 投 资 收 益 外 的 利 润 分 红 权 利 (2) 社 会 资 本 方 股 东 回 报 机 制 : 本 项 目 中, 政 府 方 拟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选 择 本 项 目 社 会 资 本, 其 同 时 具 备 相 应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能 力 及 经 验, 社 会 资 本 方 除 按 约 定 获 得 作 为 股 东 的 分 红 ( 合 理 利 润 ) 外, 还 可 以 通 过 与 项 目 公 司 签 署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方 式 获 得 相 应 的 施 工 利 润 等 3.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流 程 安 排 (1) 发 布 采 购 公 告 (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 24

(2) 接 受 申 请 人 的 报 名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3)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 (4)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示, 确 定 正 式 投 标 人 ; (5)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 (6)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 含 合 同 条 款 项 目 需 求 书 ); (7) 组 织 响 应 文 件 评 审 ; (8) 推 荐 候 选 社 会 资 本 ; (9)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谈 判 ; (10) 预 中 标 人 公 示 ; (11) 确 定 中 标 人 及 备 案 4. 相 关 声 明 : (1) 本 章 内 容 为 本 项 目 建 设 的 基 本 概 况, 具 体 详 细 内 容 以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 含 合 同 条 款 等 ) 的 约 定 为 准 (2) 申 请 人 须 通 过 本 项 目 的 资 格 审 查, 获 得 项 目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或 其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的 正 式 投 标 邀 请 书 且 书 面 同 意 接 受 邀 请 方 可 参 加 后 续 的 采 购 投 标 活 动 25

第 五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26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项 目 编 号 :ZTC-G16F-060 )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 联 合 体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一 栏 应 填 写 各 成 员 的 单 位 全 称, 由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盖 章 即 可 27

目 录 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2-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2-2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如 有 ) 四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声 明 函 五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5-1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5-2 申 请 人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六 财 务 状 况 表 (2012-2014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七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八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九 业 绩 证 明 资 料 十 其 他 材 料 28

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肇 庆 市 公 路 局 (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名 称 ): 1.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我 方 ( 申 请 人 )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用 于 你 方 (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审 查 我 方 参 加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采 购 的 投 标 资 格 2. 我 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包 含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1.1 项 规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3. 我 方 接 受 你 方 的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调 查, 以 审 核 我 方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并 通 过 我 方 的 客 户,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有 关 财 务 和 技 术 方 面 的 情 况 4. 你 方 授 权 代 表 可 通 过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5.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6. 我 方 在 此 承 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作 为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我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电 话 : 传 真 : 申 请 人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注 : 联 合 体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一 栏 应 填 写 各 成 员 的 单 位 全 称, 由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盖 章 即 可 29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2-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申 请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注 :1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的 复 印 件 2 联 合 体 申 请 的, 由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提 交 30

2-2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采 购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注 :1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的 复 印 件 2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的,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由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按 上 述 规 定 签 署 31

三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如 有 ) (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采 购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和 投 标 现 就 联 合 体 投 标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1. ( 某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为 主 办 方 2.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即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下 同 ) 合 法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负 责 采 购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和 合 同 谈 判 活 动, 代 表 联 合 体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并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3. 联 合 体 将 严 格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和 响 应 文 件, 履 行 合 同, 并 对 外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4.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代 表 联 合 体 签 署 响 应 文 件,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的 所 有 承 诺 均 认 为 代 表 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5.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主 办 方 名 称 ) 承 担, 占 项 目 公 司 股 权 的 %;( 成 员 一 名 称 ) 承 担, 占 项 目 公 司 股 权 的 % 6.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工 作 投 标 工 作 和 联 合 体 在 中 标 后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费 用 按 各 自 承 担 的 工 作 量 分 摊 7.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主 办 方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成 员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32

四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声 明 函 肇 庆 市 公 路 局 ( 实 施 机 构 ( 采 购 人 ) 名 称 ): 我 单 位 参 加 国 道 321 线 新 区 富 廊 至 端 州 前 村 段 城 市 化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PPP 项 目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相 关 声 明 如 下 : 一 本 单 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二 本 单 位 商 业 信 誉 良 好,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未 被 交 通 或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取 消 其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投 标 资 格 或 禁 止 进 入 该 区 域 建 设 市 场 三 本 单 位 不 是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或 本 单 位 是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但 满 足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推 广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模 式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015 42 号 的 相 关 要 求 四 本 单 位 未 曾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五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未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六 本 单 位 为 本 次 申 请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和 声 明 是 真 实 和 正 确 的, 并 愿 为 其 真 实 性 和 正 确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特 此 声 明 单 位 名 称 : ( 盖 章 ) 单 位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1 本 声 明 函 第 三 条 内 容 由 申 请 人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其 中 一 种 情 况, 不 需 要 的 内 容 删 除 2 联 合 体 申 请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分 别 提 交 本 声 明 函 33

五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5-1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申 请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营 业 执 照 号 注 册 资 金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账 号 其 中 项 目 经 理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技 工 经 营 范 围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及 投 资 参 股 的 关 联 企 业 情 况 备 注 注 :1. 在 本 表 后 应 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全 本 ) 复 印 件 2. 申 请 人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资 产 构 成 情 况 和 关 联 企 业 情 况, 如 调 查 核 实 未 如 实 填 写 的, 按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对 待 3.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的,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应 分 别 填 写 本 表 并 提 交 相 应 资 料 34

5-2 申 请 人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以 框 图 方 式 表 示 说 明 注 : 联 合 体 申 请 的, 应 分 别 填 写 本 表 35

六 财 务 状 况 表 项 目 或 指 标 单 位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一 注 册 资 金 二 净 资 产 三 总 资 产 四 固 定 资 产 五 流 动 资 产 六 流 动 负 债 七 负 债 合 计 八 营 业 收 入 九 净 利 润 十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万 元 十 一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1.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2.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 3.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率 % 4. 资 产 负 债 率 % 5. 流 动 比 率 % 6. 速 动 比 率 % 注 : 1. 本 表 后 应 附 2012-2014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2. 本 表 所 列 数 据 必 须 与 本 表 各 附 件 中 的 数 据 相 一 致 3.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分 别 填 写 本 表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证 明 资 料 36

七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提 供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37

八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提 供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38

九 业 绩 证 明 资 料 1 提 供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资 业 绩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项 目 合 同 关 键 页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2 提 供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施 工 业 绩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项 目 合 同 关 键 页 项 目 交 ( 竣 ) 工 验 收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39

十 其 他 材 料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如 单 位 简 介 等 )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