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南 校 区 学 生 食 堂 餐 饮 管 理 服 务 外 包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各 供 应 商 :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为 不 断 提 高 我 校 学 生 食 堂 服 务 质 量, 更 好 地 满 足 学 生 生 活 需 求,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对 学 校 南 校 区 学 生 食 堂 1-2 楼 餐 饮 服 务 整 体 经 营 权 对 外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招 标, 兹 邀 请 符 合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项 目 一 招 标 编 号 :SCZYYGZ2016-4 二 招 标 项 目 :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南 校 区 学 生 食 堂 餐 饮 管 理 服 务 外 包 三 招 标 项 目 简 介 :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创 建 于 1958 年, 为 全 日 制 公 办 普 通 医 学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校 位 于 绵 阳 市 教 育 园 区, 占 地 面 积 800 亩, 现 有 在 编 在 岗 教 职 工 600 余 名, 学 生 12000 余 人, 在 校 学 生 ( 住 校 )8000 余 人, 南 校 区 住 校 生 约 2300 人, 学 生 食 堂 总 面 积 3982 平 方 米, 共 计 两 层 其 中 1 楼 为 普 餐 供 应 区,2 楼 规 划 为 特 色 餐 饮 供 应 区, 主 要 餐 厨 设 备 学 校 已 按 功 能 分 区 分 别 配 置 齐 全, 中 标 供 应 商 只 需 要 添 置 小 型 配 件 就 可 以 正 常 营 业 四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 1 能 够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与 经 济 责 任,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鲜 章, 原 件 备 查 ); 2 从 事 过 大 中 型 企 事 业 单 位 食 堂 或 学 校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5 年 以 上 的 餐 饮 企 业, 所 经 营 的 食 堂 或 餐 饮 企 业 获 得 过 A 级 称 号, 企 业 信 誉 好, 在 以 往 经 营 过 程 中 无 食 物 中 毒 等 食 品 安 全 及 消 防 安 全 事 故 的 不 良 记 录, 未 受 到 省 ( 市 县 ) 食 品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 有 县 级 以 上 食 品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或 合 作 学 校 出 具 的 书 面 证 明 原 件 加 盖 鲜 章 ); 3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 供 应 商 书 面 保 证 原 件, 加 盖 鲜 章 ); 4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注 册 资 金 100 万 元 以 上, 中 标 后 自 愿 缴 一
纳 保 证 金 10 万 元 ; 5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提 供 连 续 三 年 经 过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加 盖 鲜 章 ); 6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派 遣 到 学 校 工 作 的 人 员 列 表 并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相 关 资 质 材 料, 加 盖 鲜 章 ); 7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复 印 件 加 盖 鲜 章 );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9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不 得 转 包 10 面 向 社 会 在 符 合 条 件 的 省 内 供 应 商 中 选 择 为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现 在 我 校 北 校 区 经 营 食 堂 超 市 的 企 业 不 能 参 与 本 次 竞 标 不 接 受 近 两 年 在 我 校 经 营 过 食 堂 的 托 管 方 的 投 标 11 经 营 期 暂 定 三 年, 合 同 一 年 一 签 食 堂 经 营 期 满 一 年 后, 由 学 校 组 织 进 行 师 生 满 意 度 测 评, 若 测 评 结 果 低 于 75%, 则 自 动 解 除 双 方 合 同 并 扣 减 履 约 保 证 金 5 万 元 五 资 格 审 查 : 本 项 目 投 标 单 位 的 资 格 条 件 在 报 名 时 进 行 审 查 投 标 单 位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附 上 所 有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并 在 必 要 时 提 供 原 件 备 查 若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全 或 不 实,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或 成 交 资 格 被 取 消 六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及 时 间 : 1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及 时 间 :2016 年 7 月 4 日 7 月 7 日 上 午 9:00 之 前 由 投 标 企 业 自 行 直 接 在 学 校 校 园 网 上 下 载 2 文 件 售 价 : 不 缴 费 七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2016 年 7 月 7 日 上 午 9:00-11:00( 北 京 时 间 ) 八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7 月 7 日 下 午 14:30( 北 京 时 间 )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在 招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招 标 地 点 逾 期 送 达 密 封 或 标 注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恕 不 接 受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邮 寄 的 投 标 文 件 八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及 评 标 地 点 :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新 校 区 南 区 行 政 楼 316 室 九 本 招 标 邀 请 在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网 站 以 公 告 形 式 发 布 十 联 系 人 :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地 址 : 绵 阳 市 教 育 园 区 教 育 中 路 1 号 联 系 人 : 李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18030999686 二
十 一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条 款 名 称 说 明 和 要 求 1 采 购 人 名 称 :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地 址 : 绵 阳 市 教 育 园 区 教 育 中 路 1 号 联 系 人 : 李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 18030999686 2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南 校 区 学 生 食 堂 餐 饮 管 理 服 务 外 包 项 目 3 采 购 文 件 编 号 SCZYYGZ2016-3 4 项 目 模 式 项 目 承 包 经 营 ] 号 5 采 购 方 式 竞 争 性 磋 商 6 评 分 方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7 交 付 使 用 时 间 地 点 8 质 量 要 求 验 收 标 准 交 付 使 用 时 间 :2016 年 8 月 20 日 前 地 点 :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质 量 要 求 : 达 到 国 家 现 行 技 术 标 准 验 收 标 准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甲 方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指 标 乙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承 诺 与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进 行 验 收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9 联 合 体 投 标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0 考 察 现 场 采 购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1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时 间 自 招 标 文 件 挂 网 时 间 起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12 分 包 履 约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分 包 13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书 及 有 关 补 充 通 知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1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7 日 上 午 11:00 15 投 标 有 效 期 开 标 后 90 天 16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100000.00 元 ( 大 写 : 拾 万 元 整 )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以 现 金 形 式 交 纳 未 中 标 企 业 在 招 标 结 果 公 布 后 当 日 免 息 退 回 中 标 企 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17 财 务 报 表 需 提 供 连 续 三 年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3
序 号 条 款 名 称 说 明 和 要 求 18 备 选 方 案 和 投 标 不 接 受 备 选 方 案 和 多 个 投 标 19 签 字 盖 章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的 签 字 可 用 具 有 法 定 效 力 的 签 字 章 ) 20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1 份 ; 副 本 4 份 21 投 标 文 件 的 装 订 正 本 和 副 本 分 别 装 订 22 23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的 标 注 投 标 文 件 外 层 密 封 袋 的 标 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均 应 标 明 :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年 月 日 ; 并 分 别 在 右 上 角 标 明 正 本 和 副 本 字 样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年 月 日 封 口 处 均 应 加 盖 骑 缝 章 24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新 校 区 南 区 行 政 楼 305 室 25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7 月 7 日 下 午 14:30( 北 京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行 政 楼 316 室 26 履 约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大 写 : 拾 万 元 整 ) 27 投 标 限 制 面 向 社 会 在 符 合 条 件 的 省 内 供 应 商 中 选 择 为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现 在 我 校 北 校 区 经 营 食 堂 超 市 的 企 业 不 能 参 与 本 次 竞 标 不 接 受 近 两 年 在 我 校 经 营 过 食 堂 的 托 管 方 的 投 标 十 二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三 日 前 进 行, 同 时 在 学 校 网 站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十 三 答 疑 会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根 据 情 况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可 以 组 织 召 开 标 前 答 疑 会 答 疑 会 的 时 间,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以 短 信 的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报 名 的 供 应 商 十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1. 报 价 部 分 本 次 报 价 为 投 标 人 承 诺 向 学 校 缴 纳 的 按 食 堂 营 业 总 额 百 分 比 上 交 的 设 备 折 旧 费, 应 控 制 在 5% 至 7% 之 间, 超 出 此 范 围 的 报 价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2. 承 包 管 理 方 案 部 分 其 中 应 包 括 : 4
(l) 人 员 配 备 ; (2) 规 章 制 度 ; (3) 经 营 方 案 ; (4) 花 色 品 种 ; (5) 原 料 的 采 购 卫 生 保 障 饭 菜 价 位 ; (6)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伤 残 社 医 保 ; (7) 食 堂 环 境 装 饰 ; (8)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与 赔 偿 ; (9) 其 他 3. 食 品 安 全 及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及 应 急 预 案 4. 安 全 承 诺 书 ( 财 产 人 员 食 品 水 电 火 等 ) 5. 商 务 部 分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及 优 惠 承 诺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报 价 函 ; (2) 投 标 人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3) 投 标 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4)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 (6)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7) 证 明 投 标 人 资 格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 (8) 投 标 人 承 诺 给 予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各 种 优 惠 条 件 ; (9) 证 明 投 标 人 业 绩 和 荣 誉 的 有 关 材 料 ; (10)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11) 其 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15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将 不 予 退 还 其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1) 如 果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2) 由 于 中 标 人 的 原 因 未 能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3)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和 违 法 的 行 为 16 投 标 文 件 的 印 制 和 签 署 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5
本 和 副 本 应 在 其 封 面 右 上 角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若 正 本 和 副 本 有 不 一 致 的 内 容, 以 正 本 书 面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不 变 质 的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签 字 和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3.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必 须 装 订 成 册 并 逐 页 编 目 编 码, 每 册 标 书 的 页 码 必 须 保 持 连 续 编 写 4.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统 一 用 A4 幅 面 纸 印 制, 且 胶 印 装 订 成 册, 不 可 拆,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注 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注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所 有 副 本, 应 分 别 封 装 于 密 封 袋 内, 密 封 袋 上 应 分 别 标 上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并 注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招 标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章 ) 3. 所 有 外 层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应 粘 贴 牢 固, 并 加 盖 单 位 骑 缝 公 章 ( 投 标 人 印 4. 未 按 以 上 要 求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注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8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 投 标 人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投 标 规 定 密 封 后 送 达 开 标 地 点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另 准 备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时 递 交 未 按 此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19 开 标 程 序 (1) 宣 布 开 标 会 开 始 开 标 时 间 到,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标 会 开 始 并 致 辞, 当 众 宣 布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现 场 监 督 人 员 评 标 人 员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供 应 商 签 到 表 宣 布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2) 宣 布 会 场 纪 律 和 有 关 注 意 事 项 (3) 监 督 人 员 当 众 宣 布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4)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相 互 检 查 无 误, 签 字 确 认 (5) 当 众 拆 开 投 标 报 价 函, 宣 读 报 价, 并 签 字 确 认 (6) 投 标 人 陈 述 给 每 一 家 投 标 企 业 5-8 分 钟 陈 述 时 间, 用 于 投 标 人 介 绍 优 势 经 营 的 主 要 思 路 特 色 经 营 承 诺 (7) 宣 布 开 标 会 结 束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标 会 结 束 后, 所 有 投 标 人 代 表 应 立 即 退 场 20 评 标 6
1. 评 委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采 用 相 同 的 评 标 程 序 评 分 办 法 及 标 准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 评 标 从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 资 质 陈 述 3. 投 标 文 件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的, 按 照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1)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2)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和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的 ; (3)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要 求 编 制 的 ; (4)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5) 未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6)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投 标 情 形 21 定 标 评 委 会 依 据 评 标 情 况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按 照 综 合 得 分 高 低 标 明 排 列 顺 序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已 取 得 的 食 堂 量 化 标 准 等 级 顺 序 排 列, 报 学 校 综 合 审 定 22 签 订 合 同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应 在 三 日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由 于 中 标 人 的 原 因 逾 期 未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的, 将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23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标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前 交 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数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如 果 中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内,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且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将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其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24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将 不 予 退 还 其 交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1) 中 标 人 违 背 物 价 标 准 擅 自 定 价 且 牟 取 暴 利 的 (2) 中 标 人 擅 自 转 租 转 包 本 项 目 的 (3) 食 堂 经 营 期 满 一 年 后, 由 学 校 组 织 进 行 师 生 满 意 度 测 评, 若 测 评 结 果 低 于 75%, 则 自 动 解 除 双 方 合 同 并 扣 减 履 约 保 证 金 5 万 元 (4) 学 生 食 堂 就 餐 率 应 当 保 证 达 到 70% 以 上, 在 此 基 础 上 就 餐 率 每 提 高 5%, 学 校 收 取 的 营 业 额 提 成 比 例 就 降 低 0.5%; 若 年 均 食 堂 就 餐 率 低 于 70%, 学 校 将 解 除 与 承 包 方 的 承 包 合 同, 并 不 退 还 中 标 人 所 缴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5)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和 违 法 的 行 为 7
2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一 投 标 函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我 方 全 面 研 究 了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南 校 区 学 生 食 堂 餐 饮 管 理 服 务 外 包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决 定 参 加 贵 单 位 组 织 的 本 项 目 投 标 我 方 授 权 (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我 方 ( 投 标 单 位 的 名 称 ) 全 权 处 理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有 关 事 宜 1 我 方 自 愿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所 需 食 堂 餐 饮 经 营 服 务 2 一 旦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将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保 证 于 合 同 签 字 生 效 后 日 内 完 成 项 目, 为 采 购 人 提 供 良 好 服 务 3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向 贵 单 位 交 纳 人 民 币 10 万 元 ( 大 写 : 拾 万 元 )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承 诺 :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发 生 时, 我 方 将 不 要 求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1) 如 果 我 方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的 ; (2) 我 方 提 供 了 虚 假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文 件 ; (3)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 (4) 我 方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由 于 我 方 原 因 未 能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未 能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并 履 行 合 同 (5) 食 堂 经 营 期 满 一 年 后, 由 学 校 组 织 进 行 师 生 满 意 度 测 评, 若 测 评 结 果 低 于 75%, 则 自 动 解 除 双 方 合 同 并 扣 减 履 约 保 证 金 5 万 元 4 我 方 为 本 项 目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5 我 方 愿 意 提 供 贵 单 位 可 能 另 外 要 求 的,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并 保 证 我 方 已 提 供 和 将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是 真 实 准 确 的 6 我 方 承 诺 : 从 事 过 大 中 型 企 事 业 单 位 食 堂 或 学 校 餐 饮 服 务, 是 经 营 5 年 以 上 的 餐 饮 企 业, 企 业 信 誉 好, 在 以 往 经 营 过 程 中 无 食 物 中 毒 等 食 品 安 全 及 消 防 安 全 事 故 的 不 良 记 录, 未 受 到 省 ( 市 县 ) 食 品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 有 县 级 或 以 上 食 品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书 面 证 明 ); 7 我 方 承 诺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日 期 : 8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本 授 权 声 明 :( 投 标 人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授 权 ( 被 授 权 人 姓 名 职 务 ) 为 我 方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南 校 区 学 生 食 堂 餐 饮 管 理 服 务 外 包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活 动 的 合 法 代 表, 以 我 方 名 义 全 权 处 理 该 项 目 有 关 投 标 签 订 合 同 以 及 执 行 合 同 等 一 切 事 宜 特 此 声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授 权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9
三 报 价 函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我 方 承 诺 向 学 校 缴 纳 的 按 食 堂 营 业 总 额 百 分 比 上 交 的 设 备 折 旧 费 为 我 方 营 业 总 额 的 %( 大 写 : 百 分 之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日 期 : 10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四 商 务 偏 离 表 序 号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响 应 偏 离 及 其 影 响 注 :1. 本 表 只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中 与 招 标 文 件 有 偏 离 ( 包 括 正 偏 离 和 负 偏 离 ) 的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中 商 务 响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完 全 一 致 的, 不 用 在 此 表 中 列 出 2. 供 应 商 必 须 据 实 填 写, 不 得 虚 假 响 应, 否 则 将 取 消 其 投 标 或 中 标 资 格,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日 期 : 11
五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组 织 结 构 联 系 人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网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项 目 经 理 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注 册 资 金 其 中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开 户 银 行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账 号 技 工 经 营 范 围 备 注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日 期 : 12
六 投 标 人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一 览 表 年 份 用 户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完 成 时 间 合 同 金 额 完 成 项 目 质 量 备 注 注 : 投 标 人 以 上 业 绩 需 提 供 有 关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合 同 金 额 需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完 成 项 目 质 量 需 提 供 合 同 验 收 合 格 或 用 户 单 位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日 期 : 13
招 标 编 号 : 七 投 标 人 本 项 目 管 理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情 况 表 类 别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管 理 人 员 常 住 地 资 格 证 明 ( 附 复 印 件 ) 证 书 名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称 技 术 人 员 服 务 人 员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日 期 : 14
26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人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报 名 时 必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1 经 过 年 检 的 营 业 执 照 (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注 册 资 金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 2 税 务 登 记 证 (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 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 4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 4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原 件 ); 5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 6 县 级 或 以 上 食 品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受 到 省 ( 市 县 ) 食 品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书 面 证 明 或 合 作 学 校 出 具 的 书 面 证 明 ; 6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承 诺 书 ; 7 经 过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复 印 件 ); 8 纳 税 证 明 ( 复 印 件 ); 9 社 保 证 明 ( 复 印 件 ); 10 从 事 大 中 型 企 事 业 食 堂 或 学 校 食 堂 经 营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的 从 业 证 明 ( 复 印 件 ); 11 所 经 营 的 食 堂 或 餐 饮 企 业 获 得 过 A 级 称 号 (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 以 上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 鲜 章 ) 27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1 按 投 标 书 约 定 的 食 堂 营 业 总 额 的 百 分 比 向 学 校 缴 纳 食 堂 设 备 折 旧 费 ; 食 堂 文 化 氛 围 高 雅 就 餐 环 境 舒 适 ; 确 保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2 保 证 一 天 三 餐 及 宵 夜 供 应 食 堂 经 营 以 供 应 饭 菜 面 食 小 炒 为 主, 特 色 餐 为 辅, 做 到 品 种 多 样 化 主 食 : 三 餐 不 少 于 2 种, 菜 类 : 早 餐 不 少 于 10 种, 午 晚 餐 不 少 于 20 种 3 根 据 招 标 方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合 理 安 排 食 堂 开 放 时 间 ( 含 寒 暑 假 期 间 ) 4 投 标 单 位 在 食 堂 经 营 期 间 要 严 格 执 行 食 品 安 全 法 及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否 则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投 标 单 位 应 承 担 其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包 括 政 府 行 政 部 门 的 所 有 罚 款 和 法 律 责 任 主 动 接 受 学 校 和 国 家 食 品 卫 生 部 门 的 检 查 与 监 督, 学 校 食 堂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和 招 标 书 均 作 为 合 同 的 一 部 份 遵 守 5 投 标 单 位 聘 请 的 员 工 应 当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的 有 关 要 求, 承 担 食 堂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保 险 意 外 险 等 费 用 投 标 单 位 聘 请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应 15
当 及 时 交 验 个 人 身 份 证 健 康 证 等 不 准 聘 用 童 工 两 劳 释 放 及 有 劣 迹 人 员 未 取 得 健 康 证 明 进 入 工 作 岗 位 的, 被 检 查 发 现 一 人 次 扣 其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伍 佰 元 投 标 单 位 人 员 住 校 内 的, 应 当 按 规 定 办 理 暂 住 证, 住 房 由 投 标 方 在 食 堂 建 筑 范 围 内 自 行 解 决, 未 经 学 校 许 可 不 准 留 宿 外 人 投 标 单 位 应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并 进 行 防 疫 防 火 等 各 项 安 全 教 育 如 果 发 生 工 伤 及 其 他 事 故, 所 有 费 用 及 责 任 由 投 标 单 位 承 担 6 投 标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食 堂 餐 饮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等 相 关 制 度, 并 交 学 校 备 案 后 严 格 执 行 7 投 标 单 位 须 按 学 校 作 息 时 间 营 业, 遵 守 学 校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教 学 和 办 公 秩 序 晚 间 营 业 不 得 超 过 熄 灯 时 间 8 投 标 单 位 在 食 堂 经 营 活 动 中 特 餐 部 分 可 自 行 定 价, 但 价 格 不 得 高 于 校 外 同 样 食 品 价 格, 不 得 牟 取 暴 利, 并 要 制 作 价 格 牌,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自 觉 接 受 学 校 物 价 监 督 食 堂 不 能 经 营 袋 装 食 品 等 与 超 市 相 冲 突 的 食 品, 不 能 擅 自 增 加 食 品 加 工 以 外 的 经 营 项 目 否 则, 学 校 有 权 中 止 合 同 并 不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9 投 标 单 位 应 加 强 防 火 防 盗 防 爆 等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定 期 检 查 电 源 货 源 对 易 燃 物 品 应 妥 善 使 用 和 保 管, 确 保 安 全 无 事 故 投 标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学 校 防 火 防 食 物 中 毒 等 检 查 监 督, 执 行 学 校 的 整 改 意 见 10 学 校 移 交 给 投 标 单 位 使 用 的 食 堂 售 饭 菜 窗 口 的 POS 机 应 妥 善 使 用 和 保 管, 一 经 损 坏, 立 即 修 复 如 经 营 者 发 现 学 生 或 教 工 遗 忘 拿 走 的 饭 卡, 应 当 立 即 交 给 学 校 有 关 负 责 人, 严 禁 套 支 否 则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 投 标 单 位 应 当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各 种 税 费 12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食 堂 垃 圾 转 运 费 用 13 投 标 单 位 在 经 营 食 堂 期 间 自 负 盈 亏, 其 在 社 会 活 动 中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均 由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学 校 概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14 食 堂 营 业 执 照 食 品 卫 生 许 可 证 等 由 投 标 单 位 办 理, 学 校 负 责 协 助 所 需 费 用 由 投 标 单 位 承 担 因 投 标 单 位 原 因 造 成 许 可 证 延 误, 造 成 后 果 由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15 投 标 单 位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三 日 内, 须 经 其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向 发 包 方 基 本 账 户 缴 纳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 现 金 ) 人 民 币 拾 万 元 整, 发 包 方 不 接 受 银 行 保 函, 现 金 到 帐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未 交 齐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权 利, 采 购 人 将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通 知 第 二 顺 序 中 标 人 洽 谈 协 议 承 包 期 满 时, 若 中 标 单 位 没 有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约 定, 所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全 额 无 息 退 还 16 投 标 单 位 不 得 转 租 转 包, 不 得 经 营 餐 饮 服 务 之 外 的 非 法 项 目 无 特 殊 原 因, 双 方 均 不 得 终 止 合 同, 违 约 方 应 支 付 守 约 方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贰 万 元 整 若 因 不 16
可 抗 力 致 合 同 履 约 终 止, 双 方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17 学 校 提 供 给 投 标 单 位 的 所 有 设 备 设 施 ( 包 括 水 电 设 施 ), 均 由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保 管 和 维 修, 所 需 费 用 全 部 由 投 标 单 位 承 担, 如 有 损 坏 或 丢 失, 应 按 设 备 招 标 价 格 赔 偿 设 备 价 格 详 见 设 备 移 交 清 单 投 标 单 位 在 没 得 到 学 校 的 书 面 同 意 下, 不 得 随 意 拆 除 现 有 设 备 及 设 施 投 标 单 位 新 添 置 的 可 移 动 的 设 施 及 设 备, 在 合 同 期 满 后, 所 有 权 归 投 标 单 位 18 食 堂 水 电 天 燃 气 表 在 中 标 方 验 收 合 格 接 手 使 用 后 出 现 的 一 切 问 题 由 中 标 方 负 责 处 理,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中 标 方 负 责, 在 表 出 现 问 题 期 间 产 生 的 水 电 气 费 用, 学 校 按 同 一 营 业 时 间 段 中 标 方 所 用 的 水 电 气 费 标 准 收 取 19 学 校 将 指 派 专 人 对 食 堂 进 行 管 理, 管 理 费 用 由 校 方 承 担 20 学 生 食 堂 就 餐 率 应 当 保 证 达 到 70% 以 上, 在 此 基 础 上 就 餐 率 每 提 高 5%, 学 校 收 取 的 营 业 额 提 成 比 例 就 降 低 0.5%; 若 年 均 食 堂 就 餐 率 低 于 70%, 学 校 将 解 除 与 承 包 方 的 承 包 合 同, 并 不 退 还 投 标 方 所 缴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17
28 评 标 细 则 及 标 准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办 法 进 行 评 审 按 相 关 投 标 人 的 详 细 评 审 总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1 资 质 20 分 凡 是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齐 备 符 合 招 标 要 求 的 得 20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2 陈 述 80 分 按 投 标 人 的 陈 述, 以 优 势 经 营 主 要 思 路 特 色 承 诺 三 个 方 面 结 合 下 表 打 分 类 别 分 值 投 标 报 价 30 分 管 理 方 案 20 分 企 业 荣 誉 15 分 投 标 人 业 绩 10 分 评 分 依 据 本 次 报 价 为 投 标 人 承 诺 向 学 校 缴 纳 的 按 食 堂 营 业 总 额 百 分 比 上 交 的 设 备 折 旧 费, 应 控 制 在 5% 至 7% 之 间, 超 出 此 范 围 的 报 价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承 诺 设 备 折 旧 费 按 营 业 总 额 的 百 分 比 缴 纳 最 高 7% 的 得 30 分, 每 降 低 0.1% 扣 1 分 ( 比 例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 1 本 项 目 学 生 普 餐 经 营 管 理 方 案 思 路 和 服 务 承 诺, 好 的 得 4 分, 较 好 的 得 2 分, 一 般 的 得 0 分 ; 2 本 项 目 特 色 餐 饮 经 营 管 理 方 案 思 路 和 服 务 承 诺 好 的 得 4 分, 较 好 的 得 2 分, 一 般 的 得 0 分 ; 3 规 范 管 理 要 件 (12 分 ) A 内 部 管 理 (4 分 ): 有 健 全 的 食 堂 管 理 制 度 得 1 分 ; 大 宗 物 资 实 行 集 中 采 购, 进 货 渠 道 正 规 得 1 分 ; 配 备 专 门 的 安 全 监 督 员, 负 责 每 天 检 查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的 得 1 分 ; 有 员 工 培 训 和 奖 惩 措 施 的 得 1 分 B 伙 食 质 量 (4 分 ): 列 出 常 规 经 营 品 种 及 营 养 配 比 说 明, 高 中 低 档 搭 配 合 理, 菜 肴 营 养 合 理 品 种 搭 配 荤 素 搭 配 好 的 得 2 分, 一 般 的 得 0 分 ; 列 出 菜 肴 基 本 价 格, 体 现 货 真 价 实, 符 合 微 利 要 求, 符 合 标 书 规 定, 好 的 得 2 分, 一 般 的 得 0 分 ; C 服 务 承 诺 (4 分 ): 服 从 学 校 大 型 活 动 毕 业 生 聚 餐 和 节 假 日 餐 饮 服 务 承 诺 等 好 的 得 2 分, 一 般 的 得 1 分 ; 制 定 员 工 服 务 规 范, 实 行 挂 牌 服 务, 好 的 得 2 分, 一 般 的 得 1 分 ; 近 3 年 来 所 经 营 的 食 堂 获 当 地 卫 生 监 督 部 门 食 品 卫 生 量 化 A 级 及 以 上 称 号 的 一 个 的 1 分, 最 高 得 5 分 ( 复 印 件 加 盖 鲜 章, 原 件 备 查 或 标 注 出 可 查 证 网 址 ) 投 标 人 获 得 过 中 国 烹 饪 协 会 颁 发 的 全 国 绿 色 餐 饮 企 业 的 得 5 分,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 提 供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 投 标 人 获 得 过 中 国 烹 饪 协 会 颁 发 的 中 国 优 秀 团 餐 企 业 的 得 5 分,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 提 供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 A 投 标 企 业 同 类 业 绩 (2 分 ): 以 经 营 学 校 餐 饮 服 务 合 同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准 计 算, 每 有 1 个 2500 人 以 上 规 模 学 校 餐 饮 服 务 业 绩 得 1 分, 每 有 1 个 2000 人 规 模 学 校 餐 饮 服 务 业 绩 得 0.5 分, 1000 人 以 下 规 模 学 校 不 得 分 满 2 分 为 止 ( 合 同 复 印 件 加 盖 鲜 章, 原 件 备 查 ) B 内 部 管 理 (6 分 ): 投 标 人 通 过 了 ISO9001 和 HACCP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双 认 证 的 得 6 分, 只 有 一 个 认 证 的 得 3 分, 没 有 认 证 的 不 得 分 ( 提 供 复 印 件, 提 供 网 上 查 询 图 片 原 件 备 查 ) C 管 理 人 员 业 绩 (2 分 ):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业 绩 具 有 2500 人 以 上 规 模 学 校 管 理 经 验 的 得 2 分.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2000 人 以 下 规 模 学 校 管 理 经 验 的 得 1 分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1000 人 以 下 18
安 全 预 案 5 分 规 模 学 校 管 理 经 验 的 不 得 分, 不 累 计 得 分 ( 需 出 具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学 校 证 明 原 件 ) 根 据 投 标 提 供 的 食 品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和 安 全 预 案 情 况 打 分 食 品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周 到 细 致, 可 操 作 性 强 得 3 分, 一 般 得 1 分 ; 预 案 完 整 得 2 分, 一 般 得 1 分 29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南 区 食 堂 承 包 经 营 合 同 书 甲 方 :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之 相 关 规 定, 并 依 据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校 食 堂 管 理 制 度 中 的 要 求, 在 充 分 考 虑 甲 乙 双 方 的 实 际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现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同 意 签 订 本 服 务 管 理 承 包 合 同 双 方 同 意 共 同 遵 守 如 下 条 款 : 一 承 包 经 营 方 式 :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经 营 所 需 的 食 堂 房 屋 水 电 燃 气 设 施 和 1 2 楼 主 要 厨 具 等 供 乙 方 使 用 ( 详 见 清 单 ) 乙 方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乙 方 于 合 同 签 订 前 向 甲 方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10 万 元 ( 拾 万 元 整 ) 乙 方 按 食 堂 营 业 总 额 的 % 按 月 向 甲 方 缴 纳 食 堂 设 备 折 旧 费 合 同 到 期 时, 乙 方 应 确 保 所 有 设 施 设 备 完 好, 能 正 常 使 用 设 备 若 有 丢 失 损 坏, 乙 方 所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水 电 天 燃 气 费 按 居 民 用 水 电 天 燃 气 费 标 准 按 月 收 取 二 经 营 期 限 : 暂 定 3 年 合 同 一 年 一 签 在 每 年 春 季 学 期 末 学 校 将 组 织 一 次 满 意 度 测 评, 若 就 餐 师 生 满 意 度 测 评 低 于 75%, 学 校 将 自 动 解 除 与 乙 方 的 合 同 并 扣 减 履 约 保 证 金 5 万 元 三 经 营 范 围 : 学 校 南 校 区 学 生 食 堂 1-2 楼 的 学 生 用 餐 供 应 不 得 出 售 袋 装 食 品 等 与 超 市 相 冲 突 的 食 品, 不 得 经 营 食 品 加 工 以 外 的 项 19
目 四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1. 甲 方 委 派 本 单 位 后 勤 管 理 处 依 法 管 理 学 校 食 堂, 对 食 堂 的 食 品 卫 生 和 安 全 进 行 日 常 检 查 监 督, 宏 观 指 导 食 堂 的 经 营 生 产, 保 证 为 师 生 员 工 提 供 安 全 及 时 优 质 的 就 餐 服 务 2.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经 营 所 需 的 食 堂 房 屋, 水 电 燃 气 设 施,1 2 楼 主 要 厨 具 ( 详 见 清 单 ), 监 督 审 核 特 色 餐 设 置 方 案 3. 甲 方 督 促 和 协 助 乙 方 定 期 进 行 炊 管 人 员 的 体 检 工 作, 做 好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4. 甲 方 对 乙 方 使 用 的 粮 油 等 各 种 原 料 的 质 量 及 卫 生 指 标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合 理 指 导 5. 甲 方 若 发 现 乙 方 有 违 法 乱 纪 为, 有 权 及 时 制 止 并 报 请 执 法 部 门 处 理 ; 对 在 创 卫 活 动 或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中 工 作 不 达 标,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声 誉 的 行 为, 甲 方 有 权 责 令 乙 方 按 要 求 和 规 定 进 行 整 改, 并 处 罚 人 民 币 5000 元 以 上 罚 款 6. 甲 方 对 乙 方 出 售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在 食 品 中 发 现 苍 蝇 蟑 螂 鼠 粪 或 其 他 异 物, 经 调 查 核 实,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和 损 失 由 乙 方 全 权 负 责 对 乙 方 进 行 警 示 并 根 据 情 况 处 以 500 元 以 上 罚 款 7.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 罚 没 保 证 金 追 究 乙 方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五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 一 ) 食 堂 管 理 责 任 1. 本 协 议 签 订 前,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交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10 万 元 ( 拾 万 元 整 ), 并 按 乙 方 食 堂 营 业 总 额 的 % 按 月 向 甲 方 缴 纳 1-2 楼 设 备 折 20
旧 费 乙 方 需 按 规 定 办 理 完 相 关 证 件 后 方 可 进 行 经 营 活 动 2. 乙 方 负 责 做 好 本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遵 纪 守 法, 尊 师 爱 生, 文 明 礼 貌, 不 得 与 就 餐 人 员 发 生 争 吵 或 斗 殴, 认 真 完 成 学 校 安 排 的 各 项 任 务 3. 乙 方 应 以 学 校 的 稳 定 发 展 为 重,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意 识 和 服 务 质 量, 加 强 与 师 生 员 工 的 沟 通, 在 不 少 于 20 个 菜 品 / 餐 的 情 况 下, 尽 可 能 满 足 师 生 员 工 对 饭 菜 的 花 色 品 种 和 质 量 的 需 求 应 当 坚 持 学 校 学 生 为 主 要 就 餐 服 务 对 象 的 经 营 方 向, 饭 菜 价 格 控 制 在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和 在 甲 方 指 导 的 价 格 范 围 内, 提 价 需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不 得 无 故 随 意 提 价 4. 乙 方 须 自 觉 遵 守 食 品 安 全 法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条 例 和 学 校 食 堂 与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经 常 保 持 食 堂 内 外 环 境 整 洁 美 观, 卫 生 条 件 达 标 ;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食 堂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健 康 证 和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合 格 证, 乙 方 应 积 极 支 持 和 配 合 学 校 专 职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监 督 员 抓 好 学 校 食 堂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日 常 检 查 监 督 工 作 以 及 对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定 期 进 行 法 规 制 度 职 业 道 德 安 全 卫 生 膳 食 营 养 等 相 关 知 识 的 培 训 对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及 违 规 行 为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5. 乙 方 承 诺 严 格 把 好 食 品 的 采 购 关 食 堂 采 购 员 须 到 持 有 卫 生 许 可 证 的 经 营 单 位 定 点 采 购 食 品, 食 堂 大 宗 物 资 采 购 按 规 定 组 织 招 标 并 保 证 中 标 企 业 是 四 川 省 高 校 大 中 专 食 堂 大 宗 物 资 集 中 招 标 采 购 入 围 企 业, 大 米 等 级 不 低 于 标 一 米, 面 粉 等 级 不 低 于 标 粉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索 证 ; 到 相 对 固 定 的 食 品 采 购 场 所, 以 保 证 其 质 量 ; 肉 类 食 品 必 需 有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证 并 签 章 ; 独 立 承 担 因 质 量 问 题 或 违 反 国 家 购 销 政 策 而 导 致 的 经 济 责 任 21
6. 乙 方 承 诺 严 格 执 行 甲 方 规 定 的 作 息 时 间, 自 觉 维 护 学 校 的 教 学 秩 序 ; 不 擅 自 提 前 或 推 迟 开 饭 时 间 ; 不 无 故 停 火 ; 不 搞 与 合 同 内 容 不 相 符 的 赢 利 活 动 7. 乙 方 不 得 转 包 经 营 权,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本 合 同 8. 乙 方 负 责 经 营 食 堂 的 主 副 食 品 的 生 产 管 理 和 财 产 的 保 管 使 用, 对 丢 失 损 坏 及 被 盗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乙 方 承 担 设 备 维 修 费 食 堂 不 足 厨 具 用 品 的 添 置 一 律 由 乙 方 负 责, 与 甲 方 无 关 9. 乙 方 自 行 与 其 聘 用 的 工 作 人 员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和 完 善 劳 动 关 系, 并 承 担 相 应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为 员 工 发 放 工 资 福 利 办 理 保 险 和 人 身 意 外 险 10. 乙 方 配 合 甲 方 实 施 售 饭 微 机 化 管 理, 督 促 就 餐 人 员 凭 饭 卡 购 买 食 品, 窗 口 售 饭 菜 不 得 收 取 现 金, 若 发 现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收 取 现 金, 一 次 处 罚 500 元, 一 学 期 累 计 发 现 工 作 人 员 收 取 现 金 三 次, 则 解 除 与 乙 方 的 合 同 11. 乙 方 负 责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暂 住 费 计 划 生 育 费 及 其 他 有 关 政 策 性 费 用 的 收 缴 12. 甲 方 有 权 在 乙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职 责 时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但 乙 方 因 经 管 不 善 要 求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的 时 间 应 在 甲 方 的 学 期 之 末, 由 双 方 协 调 解 决 否 则, 甲 方 概 不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13. 乙 方 承 诺 (1) 干 饭 软 硬 适 中, 每 一 两 大 米 饭 不 少 于 0.22 斤, 价 格 不 高 于 0.5 元 ; 馒 头 白 泡 可 口, 每 二 两 馒 头 不 少 于 0.28 斤, 价 格 不 高 于 0.5 元 (2) 每 份 大 锅 荤 菜 ( 肉 丝, 肉 片 红 烧 回 锅 等 肉 类 ) 中 纯 肉 不 少 22
于 0.20 斤 熟 肉 ( 菜 油 水 份 除 外 ), 价 格 不 高 于 4.0 元 ; 每 份 素 菜 不 超 过 2.0 元 (3) 普 通 套 餐 价 格 为 : 一 荤 一 素 加 饭 6 元 ; 一 荤 二 素 加 饭 二 荤 加 饭 7 元 ; 二 荤 一 素 加 饭 8 元 (4) 中 午 菜 品 20-40 种 (5) 三 楼 特 色 餐 小 炒 等 价 格 由 乙 方 自 行 确 定, 但 同 样 食 品 价 格 不 能 高 于 市 场 价 格 甲 方 将 每 月 不 定 期 对 以 上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每 抽 查 不 合 格 一 次,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缴 纳 违 约 整 改 费 伍 佰 元 至 贰 仟 元 整 一 学 期 中 三 次 抽 查 不 合 格 ; 或 一 学 年 中 五 次 抽 查 不 合 格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六 本 合 同 书 一 式 陆 份, 甲 方 和 乙 方 各 执 叁 份,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后 生 效, 俱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七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甲 方 : 四 川 中 医 药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乙 方 : ( 盖 章 ) (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 2016 年 7 月 日 2016 年 7 月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