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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7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12 一 说 明... 13 二 招 标 文 件... 13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14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7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及 定 标... 17 六 质 疑... 19 七 中 标 服 务 费... 20 八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20 九 适 用 法 律... 21 十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1 第 四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书 格 式... 27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参 考 格 式... 35 附 件 1 详 细 评 审 索 引 目 录 表... 37 附 件 2 投 标 函... 39 附 件 3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40 附 件 4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41 附 件 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42 附 件 6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函... 43 附 件 7 合 同 响 应 一 览 表... 44 附 件 8 主 要 条 款 ( 项 ) 响 应 表... 45 附 件 9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响 应 表... 46 附 件 10 货 物 的 详 细 参 数 及 简 要 说 明 书... 47 附 件 11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一 览 表... 48 附 件 12 售 后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49 附 件 13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表... 50 附 件 14 开 标 一 览 表... 51 附 件 15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52 附 件 16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53 附 件 17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申 请 书... 54 附 件 18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55 附 件 19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中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56 附 件 20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制 造 商 )( 中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57 附 件 21 产 品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情 况 表 ( 中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58 附 件 22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59 2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3

投 标 邀 请 函 各 ( 潜 在 ) 投 标 人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受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的 委 托, 对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立 体 车 库 设 备 采 购 及 配 套 安 装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招 标 文 件 公 示 期 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 五 个 工 作 日,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一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立 体 车 库 设 备 采 购 及 配 套 安 装 服 务 项 目 三 项 目 内 容 及 数 量 : 采 购 内 容 数 量 完 成 期 最 高 限 价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立 体 车 库 设 备 采 购 及 配 套 安 装 服 务 项 目 1 项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天 完 成 人 民 币 460 万 元 1.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有 的 招 标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不 允 许 只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2.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或 者 采 购 项 目 的 性 质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3. 项 目 类 别 : 货 物 类 4. 本 项 目 采 购 本 国 产 品 四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必 须 是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2.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 起 重 机 械 类 型 为 升 降 横 移 类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 3.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 起 重 机 械 类 型 为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 4. 本 次 项 目 只 接 受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的 停 车 设 备 制 造 商 投 标 ; 投 标 人 若 为 停 车 设 备 制 造 商 的 分 公 司, 则 须 出 具 总 公 司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授 权 书, 不 接 受 代 理 商 投 标 5.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 6. 不 同 的 投 标 人 之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接 受 作 为 参 与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的 投 标 人 : 6.1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投 标 人 6.2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投 标 人 7. 提 供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原 件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复 印 件 ; 8.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五 符 合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2016 年 4 月 11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 日 ( 工 作 日 上 午 9:00-12:00, 下 午 14:00-17: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投 标 人 必 须 携 带 以 下 相 关 资 料 到 代 理 机 构 所 在 地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1.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 国 税 地 税 ) 复 印 件 或 三 证 合 一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证 明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若 投 标 授 权 代 表 为 法 人, 则 只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4

表 人 证 明 书 ); 3.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若 投 标 授 权 代 表 为 法 人, 则 只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4.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4.1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且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 4.2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4.3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须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原 件, 格 式 自 定 ) 4.4 投 标 人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须 提 供 书 面 声 明 原 件, 格 式 自 定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 起 重 机 械 类 型 为 升 降 横 移 类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 复 印 件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 起 重 机 械 类 型 为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 复 印 件 ; 7. 提 供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原 件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复 印 件 8. 为 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投 标 人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前 须 在 我 司 网 站 :http://www.gzbidding.cn 上 登 陆 下 载 填 写 报 名 登 记 表, 并 保 证 以 上 信 息 真 实 可 靠, 如 因 填 写 信 息 错 误 导 致 的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填 表 者 承 担, 在 购 买 文 件 时 须 出 具 打 印 件 如 采 用 汇 款 购 买 标 书 注 意 事 项 : 请 投 标 人 将 上 述 资 料 的 扫 描 件 或 复 印 件 连 同 汇 款 底 单 一 并 传 真 (020-87385151) 或 发 电 子 邮 件 (gzzjzbyxgs@126.com) 到 我 公 司, 并 注 明 公 司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所 投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参 投 包 组 号 如 未 注 明 详 情 导 致 报 名 不 成 功,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后 请 联 系 我 司 (020-87385151) 如 采 用 汇 款 方 式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请 汇 至 以 下 账 户 ( 非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款 账 户 ): 收 款 人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五 羊 支 行 账 号 :1209 0754 4510 102 六 招 标 文 件 质 疑 根 据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供 应 商 认 为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质 疑 书 原 件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逾 期 质 疑 无 效 供 应 商 以 电 话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提 交 的 质 疑 属 于 无 效 质 疑 七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公 告 等 相 关 信 息 在 相 关 法 定 媒 体 上 公 布, 并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举 行 集 中 答 疑 会,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以 书 面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释 疑 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5 月 4 日 14 时 30 分 ( 注 14 时 00 分 开 始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 九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寺 右 一 马 路 18 号 泰 恒 大 厦 14 楼 1416 室 5

十 开 标 评 标 时 间 :2016 年 5 月 4 日 14 时 30 分 十 一 开 标 评 标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寺 右 一 马 路 18 号 泰 恒 大 厦 14 楼 1416 室 十 二 采 购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 采 购 人 名 称 :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采 购 人 地 址 :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新 华 街 新 华 路 48 号 十 三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寺 右 一 马 路 18 号 泰 恒 大 厦 14 楼 1416 室 联 系 人 : 杨 小 姐 姚 先 生 联 系 方 式 :020-87385151 邮 政 编 码 :510060 传 真 :020-87385151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四 月 八 日 6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7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一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采 购 内 容 数 量 完 成 期 最 高 限 价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立 体 车 库 设 备 采 购 及 配 套 安 装 服 务 项 目 1 项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天 完 成 人 民 币 460 万 元 二 采 购 项 目 基 本 要 求 : 1. 供 应 商 必 须 承 诺 提 供 厂 商 原 装 全 新 的 符 合 用 户 提 出 的 有 关 质 量 标 准 的 货 物 2. 所 有 货 物 在 开 箱 检 验 时 必 须 完 好, 无 破 损, 配 置 与 装 箱 单 相 符 货 物 外 观 清 洁 数 量 质 量 及 性 能 不 低 于 本 需 求 书 中 提 出 的 要 求 3. 对 于 影 响 货 物 正 常 工 作 的 必 要 组 成 部 分, 无 论 在 技 术 规 范 中 指 出 与 否, 供 应 商 都 应 提 供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列 出 4. 供 应 商 投 标 时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如 在 实 际 供 货 时 已 经 停 产 ( 不 列 入 该 厂 家 当 时 的 产 品 系 统 ), 如 果 未 能 按 原 价 提 供 更 优 质 的 货 物, 则 按 违 约 处 理 5. 供 应 商 在 实 际 供 货 时, 若 被 发 现 提 供 的 货 物 未 能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要 求, 将 按 有 关 法 规 进 行 处 罚, 采 购 人 将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的 执 行, 并 追 究 因 中 标 方 所 提 供 的 未 达 到 所 承 诺 准 确 率 产 品 而 产 生 的 所 有 损 失 和 责 任 6.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按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进 行 货 物 包 装, 设 备 的 包 装 均 应 有 良 好 的 防 湿 防 锈 防 潮 防 雨 防 腐 及 防 碰 撞 的 措 施, 并 适 宜 本 项 目 实 施 地 点 的 气 候 条 件 凡 由 于 包 装 不 良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均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7. 因 产 品 的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由 广 东 省 或 广 州 市 质 检 部 门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认 为 有 需 要, 可 以 共 同 提 出 或 分 别 提 出 质 量 鉴 定, 广 东 省 质 检 部 门 与 广 州 市 质 检 部 门 的 鉴 定 结 论 不 一 致 的, 以 广 东 省 质 检 部 门 的 鉴 定 结 论 为 准 产 品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鉴 定 费 由 采 购 人 承 担 ; 产 品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鉴 定 费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8. 本 项 目 为 交 钥 匙 项 目, 中 标 人 承 包 及 负 责 招 标 文 件 对 中 标 人 要 求 的 一 切 事 宜 及 责 任 包 括 项 目 方 案 货 物 供 货 软 件 提 供 运 输 保 管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培 训 及 相 关 服 务 等 9. 除 采 购 人 有 明 确 规 定 外, 中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包 或 分 包 本 项 目 10. 本 项 目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分 包 或 转 包 三 项 目 概 况 1. 在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总 院 指 定 范 围 内 采 购 6 层 升 降 横 移 类 停 车 设 备, 车 位 数 量 181 个 2. 升 降 横 移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采 用 PLC 控 制 系 统, 具 有 按 键 和 刷 卡 功 能 序 号 设 备 主 要 配 置 参 数 技 术 参 数 说 明 1 供 货 车 库 类 型 (D): 升 降 横 移 类 立 体 停 车 设 备 8

2 最 大 容 车 规 格 : 地 面 层 : 长 5000mm 宽 1850mm 高 2050mm 二 层 以 上 : 长 5000mm 宽 1850mm 高 1550mm 3 上 层 设 计 容 车 重 量 : 适 合 停 放 2000KG 及 以 内 的 车 重 ; 国 标 容 车 重 量 铭 牌 1700KG 4 最 低 安 装 高 度 : 设 备 地 面 以 上 净 空 要 求 11 米 5 升 降 速 度 : 2-3 层 :2.2kw,4.8 米 / 分 钟 ;4-6 层 :3.7kw,7 米 / 分 钟 6 横 移 速 度 : 0.2kw 电 机,7.5 米 / 分 钟 7 配 电 方 式 : 三 相 五 线 制 AC380V/AC220V 50HZ 8 配 电 容 量 : 6KW/ 组 控 制 系 统 9 控 制 方 式 : PLC 电 脑 可 编 程 序 自 动 控 制 10 操 作 方 式 : 液 晶 显 示 按 键 控 制 面 板 带 刷 卡 功 能 11 车 位 互 锁 及 定 位 方 式 : 电 机 + 电 脑 编 程 + 行 程 开 关 + 防 坠 /220V 落 装 置 12 强 电 及 弱 电 控 制 方 式 : 24V 弱 电 控 制,380V/220V 强 电 驱 动 13 驱 动 方 式 : 电 机 驱 动 钢 丝 绳 提 升 14 设 备 钢 结 构 颜 色 : 框 架 中 灰 色, 载 车 板 边 梁 桔 黄 色 15 产 品 执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 GB17907-1999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通 用 安 全 要 求 JB/T8713-1998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类 别 型 式 与 基 本 参 数 四 设 备 详 细 技 术 参 数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六 层 升 降 横 移 技 术 参 数 及 性 能 配 置 要 求 1 主 要 钢 构 部 分 2 载 车 板 1.1 设 备 的 主 要 钢 构 : 机 械 停 车 设 备 梁 柱 结 构 设 计 应 紧 凑 耐 用, 且 力 求 结 构 美 观 牢 固 安 全, 其 机 械 结 构 规 格 不 得 低 于 型 材 为 国 营 大 厂 轧 制 成 型 的 国 标 产 品 1.2 设 备 主 框 架 立 柱 必 须 是 三 列 一 跨 的 大 跨 度 设 计 1.3 车 架 中 心 跨 度 尺 寸 长 6000mm 宽 2500mm 1.4 立 柱 主 钢 构 HW200mm 200mm 型 钢 横 梁 主 钢 构 HN300mm 150mm 型 钢 主 框 架 纵 梁 16a 槽 钢 小 车 传 动 纵 梁 HN200mm 100mm 型 钢 顶 层 边 传 动 纵 梁 矩 形 管 250mm 100mm 4.5mm 顶 层 中 间 传 动 纵 梁 矩 形 管 250mm 150mm 4.5mm 1.5 横 移 小 车 整 体 焊 接 1.6 型 钢 表 面 要 进 行 抛 光 除 锈 喷 漆 处 理 钢 结 构 框 架 为 中 灰 色, 载 车 板 边 梁 为 桔 黄 色 2.1 载 车 板 采 用 镀 锌 波 纹 板, 厚 度 2.0mm, 设 计 须 能 耐 高 度 振 动 及 冲 击 时 最 大 负 荷 ( 动 负 荷 为 其 静 负 荷 之 1.2 倍 ), 且 应 具 有 防 水 防 漏 防 滑 功 能 2.2 载 车 板 首 块 采 用 3mm 波 纹 板 侧 面 + 底 面 连 接 ( 加 厚 设 计 有 效 防 止 边 梁 端 部 断 裂 ) 2.3 采 用 2100mm 宽 车 盘 设 计 2.4 零 坡 度 存 取 车 设 计 2.5 车 盘 防 摆 设 计 3 边 梁 3.1 采 用 钢 板 折 弯 一 次 成 型, 厚 度 4mm 9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六 层 升 降 横 移 技 术 参 数 及 性 能 配 置 要 求 4 传 动 部 分 5 电 气 部 分 6 安 全 装 置 7 其 他 3.2 载 车 板 105 度 斜 边 梁 防 刮 轮 设 计 3.3 水 流 导 向 式 载 车 板 边 梁 设 计 4.1 驱 动 方 式 采 用 电 机 加 钢 丝 绳 提 升, 升 降 电 机 功 率 为 2-3 层 2.2kw,4-6 层 3.7kw, 横 移 电 机 功 率 为 0.2kw 4.2 钢 丝 绳 ( 品 牌 为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4.3 主 传 动 轴 采 用 Φ70mm 实 心 45# 钢 4.4 采 用 实 心 方 钢 导 轨 设 计 4.5 各 种 链 轮 采 用 45# 钢 5.1 PLC 控 制 系 统 ( 品 牌 为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5.2 交 流 接 触 器 ( 品 牌 为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5.3 热 继 电 器 ( 品 牌 为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5.4 断 路 器 ( 品 牌 为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5.5 漏 电 保 护 开 关 ( 品 牌 为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5.6 限 位 开 关 ( 品 牌 为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5.7 继 电 器 ( 品 牌 为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5.8 电 源 开 关 ( 品 牌 为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5.9 光 电 开 关 ( 品 牌 为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5.10 电 磁 铁 防 坠 器 ( 品 牌 为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 6.1 防 坠 落 装 置 采 用 电 磁 铁 四 点 独 立 挂 钩 防 坠 落 设 计 6.2 运 转 中 警 示 装 置 ; 紧 急 停 止 装 置 ; 升 降 逾 期 保 护 装 置 ; 前 后 超 长 检 测 ; 每 层 独 立 超 高 检 测 ; 车 门 防 误 开 检 测 装 置, 电 力 过 负 荷 保 护 装 置 ; 手 动 释 放 装 置 ; 入 口 光 电 检 测 装 置 ( 人 车 误 入 检 测 ); 上 下 定 位 开 关 ; 缺 相 错 相 保 护 装 置 ; 断 电 制 动 装 置 ; 安 全 连 锁 装 置 ; 设 备 周 边 安 全 防 护 栏 7.1 停 车 规 格 : 长 宽 高 :5000mm 1850mm 2050mm( 首 层 ) 长 宽 高 5000mm 1850mm 1550mm( 上 层 ) 7.2 最 大 容 车 重 量 : 国 标 容 车 重 量 铭 牌 1700kg, 实 际 停 车 重 量 不 低 于 2000kg 7.3 入 库 方 式 : 倒 车 入 库, 前 进 出 库 7.4 操 作 及 控 制 方 式 : 液 晶 中 文 显 示 按 键 ( 配 刷 卡 系 统, 每 个 车 位 配 置 一 张 IC 卡 ) 7.5 控 制 方 式 :PLC 可 编 程 序 自 动 控 制 7.6 车 位 互 锁 及 定 位 方 式 : 电 脑 编 程 + 行 程 开 关 7.7 强 电 及 弱 电 控 制 方 式 :380V 强 电 驱 动,24V 弱 电 控 制 7.8 电 源 : 三 相 五 线 制 AC380V 50Hz 7.9 设 备 运 行 噪 音 检 测 60 db(a) 7.10 平 均 存 取 时 间 105s 7.11 设 备 整 机 使 用 寿 命 30 年 10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六 层 升 降 横 移 技 术 参 数 及 性 能 配 置 要 求 8 配 套 设 施 8.1 顶 部 安 装 遮 雨 顶 棚 (1) 设 备 雨 棚 要 求 按 柱 中 外 飘 0.6 米 设 计 (2) 设 备 雨 棚 材 料 采 用 泡 沫 夹 芯 板 8.2 基 础 设 施 一 项 ( 需 满 足 设 备 安 装 的 基 础 要 求 ) 8.3 设 备 基 础 部 分 的 开 挖 和 平 整 五 商 务 条 款 1. 质 量 保 证 期 为 1 年, 中 标 供 应 商 须 派 遣 有 经 验 的 工 程 师, 到 现 场 进 行 优 质 的 培 训 服 务 对 设 备 的 使 用 操 作 维 修 进 行 免 费 培 训, 并 提 供 安 装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保 证 使 用 方 人 员 能 够 熟 练 掌 握 各 种 设 备 和 软 件 等 常 规 使 用 方 法, 以 及 小 故 障 的 判 断 与 解 决, 能 够 独 立 进 行 设 备 的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和 管 理 2. 培 训 所 需 一 切 资 料 由 中 标 供 应 商 免 费 提 供 3. 中 标 供 应 商 须 承 担 培 训 所 需 一 切 经 费 4. 本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总 价 包 干 的 方 式, 投 标 报 价 为 总 包 价, 含 设 备 生 产 运 输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质 保 期 免 费 服 务 基 础 设 施 费 用 设 备 遮 雨 顶 棚 费 用 发 票 税 款 等 一 切 费 用 5. 中 标 供 应 商 须 按 设 计 图 纸 及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将 所 有 设 备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并 保 证 通 过 各 项 验 收 6. 结 合 本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详 细 的 设 计 施 工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和 详 细 的 施 工 图 纸 7. 中 标 供 应 商 自 行 解 决 食 宿 问 题 自 负 施 工 人 员 设 备 安 全 责 任 8. 交 货 期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天 完 成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9. 交 货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六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 通 过 项 目 所 在 地 具 有 国 家 允 许 的 特 种 设 备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机 构 (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 的 验 收 七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 1. 中 标 人 负 责 货 物 安 装 调 试 试 运 转 并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终 身 维 护 质 保 期 内 所 有 货 物 免 费 上 门 保 修 2. 接 到 故 障 通 知 后 必 须 在 2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一 般 故 障 必 须 在 24 小 时 内 解 决 或 提 供 同 档 次 替 代 品, 保 障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备 注 : 带 号 条 款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条 款, 不 满 足 将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11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12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是 指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2.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2.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2.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2.5.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2.5.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2.6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3.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3.1 货 物 是 指 投 标 人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及 招 标 货 物 来 源 地 的,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应 是 本 国 货 物, 优 先 采 购 自 主 创 新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其 合 法 生 产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并 满 足 政 府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3.2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本 次 招 标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5.1.1 投 标 邀 请 函 5.1.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5.1.3 投 标 人 须 知 5.1.4 通 用 合 同 书 格 式 5.1.5 投 标 文 参 考 件 格 式 5.1.6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13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6.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通 知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于 开 标 前 15 天 在 网 上 发 布 公 告 澄 清 或 修 改 不 足 15 天 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征 得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同 意 并 书 面 确 认 后, 可 不 改 变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6.2 修 改 后 的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6.3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6.4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足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但 应 发 布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7. 投 标 语 言 7.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8.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9.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9.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多 个 包 组 进 行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每 个 包 组 的 要 求 分 别 装 订 和 封 装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9.2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9.3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9.4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 投 标 报 价 10.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若 同 时 以 人 民 币 及 外 币 报 价 的,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为 准 10.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规 定 的 技 术 参 数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报 价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可 能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10.3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如 有 )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 14

10.3.1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 10.3.2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10.3.3 应 包 含 货 物 运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运 输 保 险 和 伴 随 货 物 服 务 的 其 他 所 有 费 用 10.4 每 一 种 规 格 的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0.5 投 标 人 报 价 低 于 最 高 限 价 90% 的,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说 明 报 价 理 由 其 报 价 理 由 交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检 查 和 核 算 若 不 提 交 或 报 价 理 由 不 成 立 的, 将 被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定 为 低 于 成 本 价 恶 意 竞 争 而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11. 备 选 方 案 11.1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的 除 外 ) 12. 联 合 体 投 标 12.1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按 政 府 采 购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仅 当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适 用 ) 13.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3.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13.1.1 必 须 是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13.1.2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 起 重 机 械 类 型 为 升 降 横 移 类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 13.1.3 具 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 起 重 机 械 类 型 为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 13.1.4 本 次 项 目 只 接 受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的 停 车 设 备 制 造 商 投 标 ; 投 标 人 若 为 停 车 设 备 制 造 商 的 分 公 司, 则 须 出 具 总 公 司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授 权 书, 不 接 受 代 理 商 投 标 ; 13.1.5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 13.1.6 不 同 的 投 标 人 之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接 受 作 为 参 与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的 投 标 人 : (1)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投 标 人 (2)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投 标 人 13.1.7 提 供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原 件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复 印 件 ; 13.1.8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3.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14. 证 明 投 标 标 的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商 务 部 分 资 料 ; 14.2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技 术 部 分 资 料 ; 14.3 投 标 报 价 资 料 15. 投 标 保 证 金 15.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5

15.2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和 时 间 : 项 目 内 容 保 证 金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立 体 车 库 设 备 采 购 及 配 套 安 装 服 务 项 目 92000 15.2.1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银 行 划 账 形 式 提 交 的,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收 款 人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五 羊 支 行 账 号 :3602 0647 1920 0511 226 15.2.1.1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2016 年 5 月 3 日 12 时 之 前 到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账 户, 开 标 会 现 场 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5.2.1.2 保 证 金 转 账 底 单 请 传 真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020-87385151), 并 注 明 招 标 编 号 及 所 投 包 组 号 及 产 品 名 称 15.2.1.3 汇 款 账 号 必 须 与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相 一 致, 否 则 将 不 予 受 理 15.2.2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提 交 的,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5.2.2.1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 投 标 担 保 函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 或 其 他 合 法 的 格 式 ; 15.2.2.2 投 标 担 保 函 可 由 下 列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之 一 开 具 : a.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 b. 广 东 省 融 资 再 担 保 公 司 ; c. 东 莞 市 金 鼎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 15.2.2.3 有 效 期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30 天 ; 15.3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5.4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5.5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缴 纳 了 中 标 服 务 费 并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了 合 同, 凭 合 同 正 本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无 息 退 还 手 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15.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15.6.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或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15.6.2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16. 投 标 的 截 止 期 16.1 投 标 的 截 止 时 点 为 2016 年 5 月 4 日 14 时 30 分, 超 过 截 止 时 点 后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7.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7.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八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 附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 和 副 本 七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16

本 为 准 17.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7.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8.1 为 方 便 开 标 时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各 一 份 单 独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清 晰 标 明 开 标 一 览 表 字 样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8.2 信 封 或 外 包 装 上 应 当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招 标 编 号 和 在 2016 年 5 月 4 日 14 时 30 分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18.3 如 果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9.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9.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19.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9.3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及 定 标 20. 开 标 20.1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原 则 上 应 当 有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0.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20.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2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21.1 评 标 由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 技 术 经 济 等 )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采 购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及 专 业 构 成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1.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商 务 评 议 技 术 评 议 价 格 评 议 21.3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方 法, 具 体 见 本 部 分 十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17

22.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2.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法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等 22.2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差 异 时, 修 正 原 则 及 优 先 修 正 顺 序 如 下 : (1) 开 标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均 以 开 标 内 容 为 准 ; (2)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各 分 项 报 价 之 和 与 投 标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单 价 修 正 总 价 ; (3)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中 的 单 价 与 对 应 的 合 计 价 不 相 符 的,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对 应 的 该 项 合 计 价 ; (4)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5)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6) 投 标 文 件 描 述 内 容 与 原 始 材 料 引 述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原 始 材 料 内 容 为 准 ; (7)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8) 对 出 现 以 上 情 况 或 因 明 显 笔 误 而 需 修 正 任 何 内 容 时, 均 以 评 委 会 审 定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9)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为 表 述 不 清 晰 或 无 法 确 定 的 报 价 均 不 予 修 正 22.3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内 容 的 除 外 22.4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产 品 可 由 多 家 供 应 商 参 加 竞 争, 但 只 作 为 一 家 供 应 商 计 算 同 一 品 牌 不 同 型 号 的 产 品 由 多 家 供 应 商 参 加 竞 争, 作 为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计 算 22.5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2.5.1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确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投 标 总 金 额 超 过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5)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的 ; (6)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的 ; (7)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 (8)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技 术 与 商 务 的 ( 即 标 注 号 条 款 ) 条 款 产 生 偏 离 的 ; (9)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 (10)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2.5.2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初 审 的 过 程 中, 对 被 认 定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者 应 实 行 及 时 告 知,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投 标 人 代 表,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18

实, 但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文 件 改 变 其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的 结 果 2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3.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23.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4. 投 标 的 评 价 24.1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5. 授 标 25.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此 类 推 综 合 得 分 并 列 时,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投 标 人 名 次 靠 前 ; 若 综 合 总 得 分 和 投 标 报 价 都 相 同, 按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确 定 名 次 25.2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后, 采 购 人 根 据 需 要 通 知 评 委 会 推 荐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清 单 中 的 相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合 同 的 原 件 送 采 购 人 核 对 与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复 印 件 是 否 一 致 采 购 人 在 接 到 原 件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对 没 有 不 一 致 的, 须 确 认 中 标 人 ; 核 对 发 现 有 不 一 致 存 在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提 供 原 件 的, 采 购 人 可 书 面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并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核 实 后 按 投 标 无 效 处 理 25.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6. 替 补 候 选 人 的 设 定 与 使 用 :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不 按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因 不 可 抗 拒 力 或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以 此 类 推, 或 者 重 新 进 行 招 标 27. 项 目 废 标 处 理 27.1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下 列 情 况 出 现 将 作 废 标 处 理 : 27.1.1 符 合 专 业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27.1.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27.1.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27.1.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六 质 疑 28.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投 标 人 有 质 疑 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在 质 疑 有 效 期 限 内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质 疑 书 19

原 件, 逾 期 质 疑 无 效 投 标 人 以 电 话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提 交 的 质 疑 属 于 无 效 质 疑 质 疑 内 容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恶 意 成 分 依 据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质 疑 者 提 供 的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事 实 依 据 及 相 关 确 凿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注 明 事 实 的 确 切 来 源 投 标 人 名 称 联 系 人 与 联 系 电 话 质 疑 时 间, 质 疑 书 应 当 署 名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受 理 书 面 质 疑 书 原 件 之 日 起,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做 出 答 复 对 于 捏 造 事 实 滥 用 维 权 扰 乱 采 购 秩 序 的 恶 意 质 疑 者 或 举 证 不 全 查 无 实 据 被 驳 回 次 数 在 一 年 内 达 三 次 以 上, 将 纳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的 有 效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七 中 标 服 务 费 29.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该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 粤 价 [2002]386 号 ) 文 规 定 进 行 收 取, 按 货 物 类 计 算 : 招 标 类 型 中 标 费 率 货 物 招 标 服 务 招 标 工 程 招 标 金 额 ( 万 元 ) 100 以 下 1.5% 1.5% 1.00% 100-500 1.1% 0.8% 0.70%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0%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 以 上 0.01% 0.01% 0.01% 说 明 : 29.1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例 如 : 某 货 物 类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为 500 万 元 ( 人 民 币 ), 计 算 中 标 服 务 费 额 如 下 : 29.2 中 标 服 务 费 不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单 列 100 万 元 1.5%=1.5 万 元 (500-100) 万 元 1.1%=4.4 万 元 合 计 收 费 =(1.5+4.4) 万 元 =5.90 万 元 29.3 代 理 服 务 费 一 次 性 以 银 行 汇 票 电 汇 支 票 或 现 金 的 形 式 支 付 收 款 人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五 羊 支 行 账 号 :1209 0754 4510 102 八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30. 合 同 的 订 立 30.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20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0.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1. 合 同 的 履 行 31.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31.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30.2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九 适 用 法 律 32. 采 购 人 政 府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工 程 类 项 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十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 33.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内 容 技 术 部 分 商 务 部 分 价 格 部 分 权 重 35% 30% 35% 分 值 35 分 30 分 35 分 34. 评 标 步 骤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初 审 比 较 与 评 价 : 34.1 初 审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人 是 否 具 备 投 标 资 格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响 应,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找 其 他 外 部 的 证 据 34.1.1 资 格 性 检 查 ; 34.1.2 符 合 性 检 查 ; 34.2 比 较 与 评 价 详 细 评 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逐 条 进 行 评 审 进 行 技 术 商 务 和 价 格 评 审 21

34.2.1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价 格 扣 除 : (1) 投 标 人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 包 括 成 员 均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的 联 合 体 ) 且 投 标 产 品 / 服 务 含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 服 务 时, 报 价 给 予 K1 的 价 格 扣 除 (K1 的 取 值 为 6%), 即 : 评 标 价 = 核 实 后 的 投 标 价 -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核 实 价 K1 ; (2) 投 标 人 为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且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协 议 合 同 金 额 ( 必 须 为 本 企 业 承 担 的 服 务 ) 占 到 联 合 体 协 议 合 同 总 金 额 30% 以 上 的, 对 联 合 体 报 价 给 予 K2 的 价 格 扣 除 (K2 的 取 值 为 2%), 即 : 评 标 价 = 核 实 后 的 投 标 价 -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核 实 价 K2; (3) 本 条 款 所 称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符 合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对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的 划 分 标 准, 并 且 提 供 本 企 业 承 担 的 服 务 ;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见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参 考 格 式 ) (5)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联 合 体 中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 在 投 资 关 系 ; (6) 本 条 款 中 (1) 和 (2) 两 种 价 格 扣 除 规 则 不 得 同 时 适 用 34.2.2 技 术 商 务 价 格 得 分 及 综 合 得 分 的 统 计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去 掉 一 个 最 低 分 再 取 各 评 委 的 技 术 商 务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得 分 和 商 务 得 分 价 格 得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 且 价 格 最 低 的 评 标 价 ( 评 标 价 指 按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价 格 得 分 为 35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价 格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价 ) 35 将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得 分 商 务 得 分 和 价 格 得 分 相 加, 计 算 得 出 各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34.3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名 单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排 出 各 有 效 投 标 的 名 次 ( 出 现 综 合 得 分 并 列 时,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投 标 人 名 次 靠 前 ; 若 综 合 总 得 分 和 投 标 报 价 都 相 同, 按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确 定 名 次 ), 向 采 购 人 出 具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若 第 二 中 标 ( 成 交 ) 候 选 人 报 价 高 于 第 一 中 标 ( 成 交 ) 候 选 人 报 价 20% 以 上 的, 只 推 荐 1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35. 评 标 标 准 22

附 表 一 初 步 评 审 表 资 格 性 审 查 评 审 内 容 A B C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齐 全 ; 投 标 函 已 提 交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符 合 性 审 查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且 投 标 文 件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技 术 规 格 和 主 要 条 款 的 ( 即 标 注 号 条 款 );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 投 标 报 价 未 超 出 最 高 限 价 的 ;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无 半 数 以 上 评 委 认 定 为 无 效 标 的 结 论 备 注 : 1. 投 标 人 分 栏 中 填 写 表 示 该 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表 示 该 项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2.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评 委 对 投 标 人 的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则 该 投 标 人 为 不 合 格 投 标 人,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步 详 细 评 审 23

附 表 二 技 术 评 分 表 (35 分 ) 评 审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程 度 载 车 板 边 梁 功 能 载 车 板 边 梁 工 艺 产 品 先 进 性 方 案 设 计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设 计 售 后 服 务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没 有 负 偏 离 的 得 4 分, 技 术 规 格 偏 离 表 有 负 偏 离 的 得 0 分 具 有 排 水 功 能 的 得 2 分 ; 具 有 防 刮 车 轮 功 能 的 得 2 分 ;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复 印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载 车 板 边 梁 为 105 整 体 折 弯 斜 边 梁, 厚 度 4.0mm 的 得 3 分, 采 用 其 他 形 式 的 边 梁 不 得 分, 要 求 提 供 实 际 案 例 彩 色 图 片 证 明, 并 承 诺 必 须 按 此 规 格 制 造, 否 则 不 得 分 所 投 产 品 是 否 具 有 梯 形 口 的 缓 冲 垫 : 有 :2 分, 无 或 其 他 :0 分 ;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复 印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立 体 车 库 是 否 具 有 钢 丝 绳 后 吊 点 防 松 断 装 置 : 有 :2 分, 无 或 其 他 :0 分 ;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复 印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防 坠 落 装 置 采 用 电 磁 铁 四 点 独 立 挂 钩 的 得 2 分, 否 则 不 得 分 ; 需 提 供 实 际 案 例 彩 色 图 片 证 明, 并 承 诺 必 须 按 此 规 格 制 造, 否 则 不 得 分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产 品 是 否 具 有 自 动 升 降 安 全 防 护 门 装 置 ( 安 全 门 设 置 在 车 库 首 层 进 出 口 位 置 ) 的 得 4 分 ( 要 求 提 供 实 际 案 例 彩 色 图 片 证 明, 并 承 诺 必 须 按 此 规 格 制 造, 否 则 不 得 分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升 降 横 移 式 智 能 车 库 控 制 软 件 获 得 国 家 版 权 局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且 权 利 取 得 方 式 为 原 始 取 得 的 得 2 分, 权 利 取 得 方 式 为 其 他 的 不 得 分 ( 要 求 提 供 证 书 彩 色 复 印 件 证 明, 否 则 不 得 分 ) 图 纸 设 计 全 面 且 分 类 清 楚, 图 面 整 洁, 文 字 表 达 说 明 条 理 清 晰 得 3 分 ; 图 纸 设 计 基 本 齐 全 且 分 类 清 楚, 图 面 一 般, 文 字 表 达 说 明 基 本 清 楚 得 1 分 ; 图 纸 设 计 欠 缺 且 分 类 不 明, 文 字 表 达 说 明 不 清 楚 得 0 分 ; 根 据 投 标 人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设 计 进 行 评 价, 优 得 5 分, 一 般 得 3 分, 差 得 0 分 ; 投 标 人 在 广 州 设 有 分 公 司, 且 承 诺 接 到 故 障 通 知 后 30 分 钟 内 响 应,2 小 时 内 到 现 场, 一 般 故 障 在 24 小 时 内 解 决 或 提 供 同 档 次 替 代 品 的 得 4 分, 其 他 不 得 分, 需 提 供 广 州 分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彩 色 复 印 件 及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否 则 不 得 分 4 4 3 2 2 2 4 2 3 5 4 合 计 35 分 24

附 表 三 商 务 评 分 表 (30 分 ) 评 审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分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情 况 工 厂 规 模 投 标 人 创 新 能 力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的 6 层 升 降 横 移 类 似 业 绩 情 况 安 装 及 售 后 维 保 队 伍 情 况 投 标 人 信 誉 ( 需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复 印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需 提 供 相 关 认 证 证 书 彩 色 复 印 件, 否 则 不 得 分 ) 投 标 人 为 连 续 五 年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企 业 的 得 4 分, 投 标 人 为 连 续 四 年 及 以 下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企 业 的 得 1 分, 以 提 供 工 商 行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证 明 材 料 彩 色 复 印 件 为 准, 否 则 不 得 分 投 标 人 自 有 工 业 用 地 面 积 >4 万 平 方 米 的 得 4 分 ; 自 有 工 业 用 地 面 积 4 万 平 方 米 的 不 得 分, 以 提 供 国 土 证 彩 色 复 印 件 为 准, 且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为 投 标 人, 否 则 不 得 分 投 标 人 拥 有 立 体 停 车 库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11-20 个 得 2 分,1-10 个 得 1 分, 无 不 得 分, 提 供 专 利 证 书 彩 色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业 绩 情 况 进 行 评 分 : 每 提 供 一 个 类 似 业 绩 证 明 得 0.5 分, 满 分 2 分 请 附 上 合 同 关 键 页 ( 含 签 订 合 同 双 方 的 单 位 名 称 签 订 合 同 双 方 的 落 款 盖 章 签 订 日 期 的 关 键 页 ) 和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出 具 的 验 收 报 告 证 明 作 为 同 类 业 绩 评 价 证 明 资 料 两 者 缺 一 不 可, 时 间 以 合 同 签 订 为 准,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投 标 人 的 安 装 及 售 后 维 保 队 伍 均 为 企 业 正 式 员 工, 并 且 承 诺 中 标 后 安 装 及 售 后 维 保 服 务 绝 不 外 包, 满 足 得 3 分, 不 满 足 不 得 分 ( 提 供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书 及 近 三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两 者 必 须 提 供, 且 人 数 不 少 于 10 人, 否 则 不 得 分 ) 投 标 人 连 续 获 得 2013 2014 2015 年 中 国 重 型 机 械 工 业 协 会 停 车 设 备 工 作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行 业 优 秀 企 业 的 得 2 分 ; 投 标 人 获 得 有 效 的 智 能 立 体 停 车 库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证 书 的 得 2 分 ; 投 标 人 被 评 为 省 级 著 名 商 标 ( 认 定 商 品 类 型 为 带 升 降 设 备 的 立 体 车 库 ) 的 得 3 分 投 标 人 具 有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的 得 2 分 ; 具 有 中 国 停 车 设 备 行 业 最 具 影 响 力 品 牌 证 书 的 得 2 分 ; 投 标 人 连 续 获 得 2014 2015 年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行 业 销 售 二 十 强 企 业 的 得 2 分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认 证 范 围 需 含 有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及 有 效 期 内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认 证 范 围 需 含 有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及 有 效 期 内 ),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认 证 范 围 需 含 有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及 有 效 期 内 ), 完 全 通 过 三 种 体 系 认 证 的 得 2 分 4 4 2 2 3 7 4 2 2 合 计 30 分 备 注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相 关 的 各 类 有 效 资 料,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该 项 评 分 为 零 分 25

附 表 四 价 格 评 分 表 (35 分 ) 序 号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评 标 价 基 准 价 价 格 得 分 备 注 : 价 格 得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 且 价 格 最 低 的 评 标 价 ( 评 标 价 指 按 招 标 文 件 条 款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价 格 得 分 为 35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价 格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价 ) 35 26

第 四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书 格 式 ( 此 合 同 样 本 仅 供 参 考, 合 同 具 体 细 则 以 双 方 协 定 为 准 ) 27

合 同 编 号 : 合 同 书 项 目 名 称 : 合 同 编 号 : 签 约 地 点 : 签 订 日 期 : 二 年 月 日 28

合 同 基 本 条 款 及 合 同 书 ( 格 式 ) 采 购 方 ( 甲 方 ): 供 货 方 ( 乙 方 ): 根 据 甲 方 对 增 加 停 车 位 需 求 和 乙 方 设 计 方 案, 依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的 现 行 政 策 法 规, 经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就 甲 方 购 买 乙 方 立 体 车 库 设 备 及 配 套 安 装 事 宜, 在 自 愿 平 等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合 同 实 施 内 容 : 本 销 售 安 装 合 同 内 容 包 括 但 仅 限 于 立 体 停 车 库 设 备 设 计 制 造 运 输 安 装 运 行 调 试, 竣 工 验 收 等, 含 整 个 立 体 停 车 设 备 的 12 个 月 保 修 乙 方 负 责 对 甲 方 和 甲 方 指 定 的 操 作 人 员 和 维 护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及 所 供 应 的 设 备 通 过 项 目 所 在 地 具 有 国 家 允 许 的 特 种 设 备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机 构 (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 的 验 收 本 合 同 实 施 内 容 为 设 备 销 售 与 工 程 安 装 两 部 分 组 成 1. 设 备 销 售 数 量 及 价 格 : 序 号 合 同 项 目 设 备 项 目 名 称 品 牌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 元 ) 设 备 总 价 ( 元 ) 1 停 车 设 备 6 层 升 降 横 移 车 位 设 备 定 制 参 数 : 序 号 设 备 主 要 配 置 参 数 技 术 参 数 说 明 1 供 货 车 库 类 型 (D): 2 最 大 容 车 规 格 : 3 上 层 设 计 容 车 重 量 : 4 最 低 安 装 高 度 : 5 升 降 速 度 : 6 横 移 速 度 : 7 配 电 方 式 : 8 配 电 容 量 : 9 控 制 方 式 : 10 操 作 方 式 : 11 车 位 互 锁 及 定 位 方 式 : 12 强 电 及 弱 电 控 制 方 式 : 13 驱 动 方 式 : 14 设 备 钢 结 构 颜 色 : 29

15 产 品 执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 2.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 序 号 合 同 项 目 设 备 项 目 名 称 品 牌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 元 ) 安 装 总 价 ( 元 ) 1 安 装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车 位 3. 合 同 结 算 总 价 为 (1+2): 合 同 总 价 :RMB 元 ( 人 民 币 : 元 整 ) 4.(1) 此 价 格 包 含 : 产 品 设 计 ; 整 体 设 备 的 制 造 和 运 输 装 卸 安 装 工 程 运 行 调 试 ; 电 控 系 统 及 管 理 编 程 软 件 ; 基 础 设 施 费 用 设 备 遮 雨 顶 棚 费 用 ; 管 理 费 税 金 质 保 期 售 后 服 务 及 当 地 特 检 院 检 查 验 收 费 (2) 此 价 格 不 含 : 行 车 通 道 混 凝 土 浇 灌, 停 车 场 内 交 通 设 施 ; 电 源 至 车 库 控 制 柜 的 电 缆 布 线 ; 通 风 消 防 照 明 等 工 程 (3) 遇 项 目 实 施 数 量 调 整, 可 在 设 备 生 产 前 依 据 上 述 单 价 按 双 方 书 面 确 认 的 实 际 安 装 数 量 结 算, 书 面 签 认 文 件 为 最 终 平 面 设 计 图 纸 或 补 充 协 议 但 乙 方 已 进 入 材 料 采 购 及 生 产 环 节, 原 则 上 不 接 受 车 位 数 量 的 变 更 ; 若 需 变 更 车 位 数 量 的,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发 出 书 面 变 更 通 知 书 或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并 根 据 乙 方 已 投 入 的 工 作 量 进 行 补 偿, 在 协 商 确 认 增 减 造 价 并 签 名 或 盖 章 后, 乙 方 继 续 开 工 生 产 若 设 备 已 进 入 甲 方 现 场 安 装, 需 变 更 车 位 数 量 造 成 乙 方 停 工 的, 须 增 加 乙 方 现 场 安 装 人 员 停 工 费, 直 至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增 减 造 价 后, 乙 方 继 续 安 装 设 备 二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 1. 设 计 阶 段 : (1) 由 乙 方 进 行 立 体 机 械 停 车 设 备 系 统 设 计 ; 设 计 质 量 要 求 :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设 计 规 范, 在 没 有 规 范 的 情 况 下, 符 合 行 业 设 计 标 准 (2) 由 乙 方 向 甲 方 及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立 体 机 械 停 车 设 备 对 土 建 的 技 术 要 求 向 甲 方 提 供 有 关 机 械 立 体 停 车 系 统 的 技 术 资 料 图 纸 技 术 要 求 (3) 按 现 场 尺 寸 定 制 的 产 品, 如 有 需 要 或 深 化 设 计 后 车 位 数 量 变 更, 甲 方 需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最 终 设 计 图 纸 进 行 签 章 确 认, 再 由 乙 方 安 排 生 产 2. 设 备 制 造 及 供 货 阶 段 : (1) 除 部 分 零 部 件 外 购, 设 备 主 构 件 全 部 在 乙 方 生 产 基 地 内 制 造 (2) 运 输 方 式 : 公 路 (3) 运 费 负 担 : 乙 方 负 责 运 输 及 承 担 运 输 费 用 3.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与 试 运 行 阶 段 : (1) 乙 方 进 场 前 需 到 当 地 技 术 监 督 局 办 理 停 车 设 备 施 工 告 知, 甲 方 应 当 协 助 办 理 并 提 供 证 照 资 料 及 申 报 表 格 的 签 章 手 续 (2) 乙 方 须 按 照 设 计 图 纸 说 明 及 国 家 有 关 施 工 规 范 进 行 安 装, 并 接 受 当 地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机 构 的 安 装 前 安 装 过 程 及 竣 工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30

(3) 设 备 试 运 行 后, 达 到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机 构 (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 的 检 验 条 件 4. 保 修 阶 段 : (1) 设 备 交 付 后, 由 乙 方 对 甲 方 指 定 的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免 费 的 操 作 和 维 护 保 养 技 术 培 训, 达 到 操 控 设 备 技 能 并 由 双 方 签 名 确 认 (2) 乙 方 负 责 整 个 立 体 机 械 停 车 设 备 系 统 的 定 期 保 养 (3) 负 责 在 保 修 期 内, 乙 方 免 费 提 供 原 厂 零 部 件 三 甲 乙 双 方 的 责 任 : 1. 甲 方 责 任 (1) 提 供 与 车 库 相 关 的 建 筑 平 面 图 剖 面 竣 工 图 及 设 备 安 装 区 域 内 的 相 关 图 纸 地 面 以 下 有 管 线 功 能 池 光 纤 电 缆 等 设 施 的 需 提 供 图 纸, 必 要 时 由 甲 方 提 前 迁 移 (2) 合 同 签 订 后 甲 方 须 及 时 配 合 提 供 设 备 报 装 所 需 的 证 照 资 料 及 申 报 表 格 的 签 章 手 续, 以 利 于 乙 方 向 当 地 技 监 局 及 特 检 院 两 个 监 管 单 位 提 交 报 装 手 续, 不 影 响 设 备 安 装 工 期 (3) 根 据 配 电 功 率, 甲 方 设 置 车 库 专 用 总 配 电 箱 并 于 总 配 电 箱 铺 设 三 相 五 线 制 电 缆 至 停 车 设 备 各 安 装 区 域 内 每 组 分 控 电 箱 的 位 置 及 预 留 2 米 电 线 ( 每 组 分 控 电 箱 接 电 至 各 车 位 电 机 及 控 制 单 元 的 线 路 由 乙 方 完 成 ) 在 设 备 调 试 申 报 检 验 前, 甲 方 须 将 正 式 的 永 久 动 力 电 源 接 入 电 控 柜 内, 以 免 影 响 验 收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4) 协 调 乙 方 与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的 协 作 关 系, 通 知 建 筑 总 包 单 位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运 输 通 道 及 仓 储 管 理 现 场 作 业 协 作 等 为 乙 方 提 供 安 装 施 工 用 水 电 (5) 为 乙 方 免 费 提 供 必 要 的 设 备 安 装 及 部 件 存 放 场 地 (6) 竣 工 验 收 时, 因 甲 方 原 因 的 整 改 项, 甲 方 需 在 特 检 院 要 求 时 间 内 完 成 整 改, 以 便 取 证 投 入 使 用 在 乙 方 取 得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机 构 (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 的 合 格 检 测 报 告 之 日 起, 成 品 的 保 护 工 作 由 甲 方 负 责 (7) 及 时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相 应 进 度 款 项, 并 履 行 合 同 相 关 责 任 (8) 在 设 备 取 得 合 格 证 ( 设 备 合 格 检 测 报 告 ) 后, 设 备 使 用 物 业 管 理 方 需 按 规 定 自 行 申 报 取 得 当 地 技 术 监 督 局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证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上 岗 证 和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以 便 设 备 合 法 使 用 (9)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后, 负 责 对 车 库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操 作, 有 关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免 费 维 保 期, 经 查 实 如 有 人 为 因 素 或 不 当 操 作 造 成 设 备 的 损 坏, 由 甲 方 承 担 配 件 的 维 修 费 ( 免 人 工 费 ) 2. 乙 方 责 任 (1) 负 责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和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与 停 车 设 备 系 统 的 深 化 设 计 深 化 设 计 后 如 与 本 合 同 规 格 数 量 有 调 整 的, 需 提 交 最 终 平 面 设 计 图 纸 及 设 备 立 面 图 交 甲 方 签 认 (2) 生 产 制 造 及 运 输 装 卸, 并 承 担 运 输 风 险 和 费 用 负 责 对 因 制 造 及 运 输 过 程 中 缺 损 的 零 部 件 予 以 更 换 全 部 设 备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3) 现 场 安 装 及 运 行 调 试, 承 担 施 工 全 过 程 人 员 设 备 等 安 全 质 量 风 险 和 责 任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用 电 31

(4) 自 觉 遵 守 物 业 的 管 理 规 定, 按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将 设 备 材 料 停 放 整 齐,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不 乱 丢 垃 圾 保 持 安 装 现 场 干 净 整 洁 的 环 境 卫 生 (5) 在 甲 方 进 场 条 件 满 足 下, 需 按 合 同 约 定 工 期 按 时 完 成 现 场 安 装 工 作 遇 方 案 调 整 安 装 现 场 环 境 制 约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影 响 安 装 正 常 进 行 时, 需 及 时 与 甲 方 沟 通, 以 便 双 方 重 新 确 定 交 付 时 间 (6) 办 理 工 程 施 工 告 知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检 验 及 产 品 合 格 证 申 报 取 证, 并 承 担 其 费 用 竣 工 验 收 时, 因 乙 方 原 因 的 整 改 项, 乙 方 需 在 特 检 院 要 求 时 间 内 完 成 整 改, 以 便 取 证 投 入 使 用 (7) 设 备 交 付 后 一 个 月 内, 免 费 为 甲 方 培 训 操 控 人 员, 由 乙 方 组 织 在 设 备 现 场 免 费 为 甲 方 培 训 操 作 技 术 人 员 和 维 修 工 人,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操 作 日 常 维 护 和 维 修 (8) 负 责 质 保 期 内 设 备 的 维 修 保 养 责 任 及 费 用, 包 括 按 照 保 养 计 划 免 费 维 修 保 养 如 遇 零 件 正 常 使 用 损 坏 则 负 责 免 费 更 换 正 品 合 格 品 的 原 品 牌 机 电 零 部 件 结 构 部 件 在 保 修 期 限 截 止 前 一 个 月, 对 所 有 设 备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修 (9) 在 设 备 免 保 期 内 及 有 偿 续 保 期 内, 设 备 产 品 责 任 险 由 乙 方 统 一 购 置, 因 设 备 质 量 原 因 导 致 的 车 辆 损 坏 及 人 员 伤 害, 由 乙 方 统 一 向 保 险 公 司 申 报 赔 付 (10) 承 担 设 备 质 保 期 内 的 免 费 维 修 责 任 承 担 设 备 的 终 身 维 修 服 务 四 付 款 方 式 : 1.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五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30% 的 生 产 备 料 款 作 为 合 同 定 金, 金 额 为 RMB 元, 款 到 后 启 动 设 备 的 材 料 采 购 与 生 产 制 造 2. 停 车 设 备 的 主 要 横 梁 立 柱 设 备 件 厂 内 生 产 完 成, 发 货 进 场 前, 甲 方 须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40% 的 设 备 采 购 款, 金 额 为 RMB 元, 款 到 后 乙 方 进 行 设 备 安 装 3. 设 备 经 过 项 目 所 在 地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院 检 验 并 颁 发 合 格 证 后 五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27 % 项 目 结 算 款, 金 额 为 RMB 元, 款 到 后 乙 方 将 向 甲 方 移 交 合 格 证 及 设 备 配 套 资 料, 设 备 可 交 付 正 常 使 用 若 甲 方 不 按 期 付 款, 乙 方 有 权 将 设 备 设 置 于 保 护 状 态 4. 质 量 保 证 金 为 合 同 总 价 的 3%, 金 额 为 RMB 元, 在 一 年 质 保 期 满 ( 设 备 合 格 证 出 证 日 期 满 一 年 ) 后 且 无 质 量 维 修 问 题 时, 五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一 次 性 全 额 无 息 支 付 5. 乙 方 收 到 上 述 每 笔 款 项 后, 三 日 内 开 具 等 额 发 票 给 甲 方 其 中 停 车 设 备 款 项 为 增 值 税 设 备 专 用 发 票, 甲 方 需 提 供 财 务 增 值 税 开 票 资 料 ;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部 分 的 款 项 为 设 备 安 装 地 开 具 的 工 程 安 装 发 票 五 工 期 : 1.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乙 方 自 收 到 生 产 备 料 款 之 日 起, 天 完 成 本 项 目 定 制 设 备 的 深 化 设 计 生 产 制 造 机 械 安 装 电 控 安 装 管 理 程 序 输 入 与 运 行 调 试 其 中 深 化 设 计 采 购 及 生 产 工 期 天, 现 场 安 装 工 期 天, 安 装 工 期 自 双 方 书 面 确 认 现 场 达 到 进 场 安 装 条 件 日 起 计 2. 上 述 工 期 不 含 负 重 试 运 行 与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院 检 验 出 证 时 间, 项 目 竣 工 交 付 日 期 以 当 地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检 验 验 收 合 格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为 准 3. 因 现 场 基 础 土 建 施 工 其 他 工 程 交 叉 作 业 等 原 因 未 符 合 乙 方 进 场 安 装 条 件 耽 误 施 工 的 则 工 期 顺 延 如 果 甲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度 支 付 款 项, 乙 方 有 权 停 工 等 待 款 项 支 付 后 再 开 工, 由 此 产 生 的 工 期 延 误 及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责 32

4.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或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延 误 不 计 算 在 工 期 内 5. 乙 方 向 当 地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申 报 设 备 验 收 检 验 视 为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当 地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出 具 合 格 的 监 督 检 验 报 告 后, 视 为 本 合 同 设 备 最 终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及 工 程 交 付 完 成, 并 同 时 进 入 设 备 免 费 维 保 期 六 质 量 标 准 技 术 要 求 1. 机 械 停 车 库 设 计 应 利 用 现 有 场 地 面 积, 做 到 结 构 紧 凑 先 进 实 用 安 全 可 靠 运 行 平 稳 操 作 简 便 性 能 优 良 管 理 方 便 系 统 的 设 备 配 置 及 设 计 制 造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须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及 有 关 技 术 规 程 规 范 2. 机 械 停 车 区 之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操 作 说 明 牌 注 意 事 项 告 示 牌 最 大 容 车 尺 寸 告 示 牌 倒 车 入 库 或 前 进 入 库 标 示 牌 及 公 司 电 话 和 二 十 四 小 时 服 务 电 话 等 3. 本 合 同 所 定 制 的 立 体 停 车 设 备 为 参 照 国 家 标 准 规 格 参 数 制 造, 若 设 备 安 装 完 成 后, 甲 方 需 要 规 格 或 尺 寸 变 更 的,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技 监 部 门 规 范 及 安 全 要 求 双 方 书 面 确 认 变 更 工 程 预 算 后 实 施 七 售 后 服 务 : 1. 乙 方 提 供 本 套 设 备 的 终 身 维 修 服 务, 并 提 供 第 一 年 的 设 备 免 费 维 保 服 务 2. 免 费 维 保 期 后, 甲 方 可 选 择 由 乙 方 进 行 有 偿 维 保 工 作, 或 另 外 聘 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日 常 维 保 设 备 每 两 年 需 申 报 年 审 一 次 3. 乙 方 所 选 用 电 气 元 器 件 为 常 用 性 正 牌 产 品, 可 按 市 场 价 供 应 维 修 保 养 备 品 备 件 4. 乙 方 免 费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在 设 备 交 付 一 个 月 内 免 费 对 甲 方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值 守 培 训 5. 在 交 付 使 用 后, 乙 方 将 定 期 进 行 回 访, 并 对 系 统 故 障 的 排 除 给 予 指 导 6. 验 收 合 格 并 交 付 后, 设 备 保 护 由 甲 方 负 责, 并 需 保 证 停 车 设 备 的 运 行 工 作 环 境 : (1) 环 境 温 度 保 持 在 -15 ~+45 ; (2) 空 气 相 对 湿 度 为 最 湿 月 的 月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不 大 于 95%; (3) 车 库 区 域 内 应 无 爆 炸 介 质, 不 含 有 腐 蚀 金 属 破 坏 绝 缘 的 介 质 和 导 电 介 质 ; (4) 车 库 区 域 内 各 工 作 区 域 均 应 具 有 不 低 于 30LX 的 正 常 照 明 和 应 急 照 明 ; (5) 车 库 内 的 停 车 位 出 入 口 等 区 域 可 能 产 生 积 水 的 地 区 应 配 备 完 善 有 效 的 排 水 设 施, 保 证 车 库 区 域 干 燥 不 渗 水 无 积 水 八 违 约 责 任 : 1. 甲 乙 双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时, 履 行 合 同 的 时 间 可 相 应 推 迟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受 影 响 方 应 立 即 将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的 情 况 通 知 另 一 方, 甲 乙 双 方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密 切 配 合, 以 减 少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战 争 地 震 台 风 暴 风 暴 雨 水 灾 冰 雹 等 2. 任 何 一 方 中 途 无 故 解 除 合 同 或 单 方 面 迟 延 履 行 合 同 达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则 应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额 30 % 的 违 约 金 3. 若 乙 方 进 场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现 场 水 淹 混 凝 土 浇 灌 及 机 电 交 叉 施 工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设 备 安 装 停 滞,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导 致 乙 方 停 工 或 中 途 撤 场 后 重 新 安 排 进 场 的, 乙 方 有 权 提 出 相 应 增 加 安 装 施 工 人 员 费 用, 甲 方 应 给 予 确 认 并 办 理 签 证 追 加 费 用 33

4. 本 项 目 设 备 为 定 制 产 品, 深 化 设 计 期 间, 双 方 应 按 签 认 图 纸 文 件 确 认 最 终 安 装 数 量 在 乙 方 启 动 设 备 生 产 后 且 未 出 厂 前, 甲 方 由 于 场 地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单 方 面 通 知 乙 方 取 消 部 分 设 备 的, 设 备 取 消 数 量 部 分 的 首 付 款 (30% 的 设 备 定 金 ) 乙 方 不 予 退 回, 所 取 消 的 部 分 构 件 由 乙 方 处 理 设 备 抵 达 甲 方 安 装 现 场 后, 因 甲 方 原 因 而 致 车 位 数 量 减 少 造 成 乙 方 的 损 失 由 甲 方 赔 偿 九 其 它 事 项 : 1. 甲 方 承 诺 保 守 乙 方 商 业 及 技 术 秘 密 2. 为 确 保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未 经 乙 方 许 可, 甲 方 不 可 对 设 备 的 运 行 装 置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电 路 及 元 件 操 控 设 施 承 重 部 件 基 础 等 作 任 何 的 拆 除 改 造 移 动 或 变 更 用 途,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及 一 切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3. 甲 方 没 有 付 清 全 部 设 备 款 项 前, 设 备 所 有 权 为 乙 方 所 有, 甲 方 不 得 擅 自 对 设 备 进 行 拆 除 改 装 或 移 作 他 处 使 用 4. 为 停 车 设 备 便 于 使 用 及 管 理, 甲 方 在 使 用 管 理 中 应 遵 循 政 府 部 门 及 设 备 上 张 挂 示 意 牌 的 停 车 规 范 车 辆 不 按 规 定 折 叠 后 视 镜 造 成 车 镜 刮 伤 等 事 故 的, 乙 方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5. 本 合 同 未 涉 及 的 违 约 事 宜 按 照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6. 本 合 同 壹 式 肆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经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代 理 人 签 字 单 位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质 保 期 满 并 结 清 全 部 工 程 款 后 终 止 7.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时, 可 到 合 同 任 意 一 方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以 下 无 正 文 甲 方 : 乙 方 : 电 话 : 电 话 : 代 表 人 : 代 表 人 : 签 约 时 间 : 签 约 时 间 : 收 款 银 行 名 称 : 收 款 银 行 名 称 : 帐 号 : 帐 号 : 34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参 考 格 式 35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立 体 车 库 设 备 采 购 及 配 套 安 装 服 务 项 目 投 标 单 位 : 地 址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2016 年 月 日 36

附 件 1 详 细 评 审 索 引 目 录 表 详 细 评 审 索 引 目 录 表 文 件 类 型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提 交 情 况 有 无 页 码 范 围 备 注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1 详 细 评 审 索 引 目 录 表 ( 附 件 1) 基 本 资 料 2 投 标 人 情 况 说 明 ( 附 件 3) 3 投 标 函 ( 附 件 2) 4 5 6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 国 税 地 税 ) 复 印 件 或 三 证 合 一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 起 重 机 械 类 型 为 升 降 横 移 类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 起 重 机 械 类 型 为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 7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附 件 4)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资 料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技 术 文 件 ( 对 应 技 术 评 分 表 )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8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5) 9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函 ( 附 件 6) 10 主 要 条 款 ( 项 ) 响 应 表 ( 附 件 8) 11 12 13 14 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投 标 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投 标 人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15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16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 附 件 18) 17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 附 件 22) 或 银 行 保 函 ( 非 银 行 划 账 形 式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需 提 交 ) 18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响 应 表 ;( 附 件 9) 19 货 物 的 详 细 参 数 及 简 要 说 明 书 ;( 附 件 10) 20 载 车 板 边 梁 功 能 21 载 车 板 边 梁 工 艺 22 是 否 具 有 梯 形 口 的 缓 冲 垫 23 是 否 具 有 钢 丝 绳 后 吊 点 防 松 断 装 置 37

24 防 坠 落 装 置 是 否 采 用 电 磁 铁 四 点 独 立 挂 钩 25 是 否 具 有 自 动 升 降 安 全 防 护 门 装 置 26 智 能 车 库 控 制 软 件 27 方 案 设 计 28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设 计 29 售 后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及 便 利 性 ;( 附 件 12) 30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一 览 表 ;( 附 件 13) 31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说 明 和 资 料 32 合 同 条 款 响 应 一 览 表 ( 附 件 7) 33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 附 件 1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的 商 务 文 件 ( 对 应 商 务 评 分 表 )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34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情 况 35 工 厂 规 模 36 投 标 人 创 新 能 力 37 安 装 及 售 后 维 保 队 伍 情 况 38 投 标 人 信 誉 投 标 报 价 39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40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商 务 资 料 41 开 标 一 览 表 ;( 附 件 14) 42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 附 件 15) 43 44 45 开 标 信 封 46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中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附 件 19)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制 造 商 )( 中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附 件 20) 产 品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情 况 表 ( 中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附 件 21) 内 装 开 标 一 览 表 及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 附 件 14 16) 38

附 件 2 投 标 函 致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我 方 确 认 收 到 贵 方 提 供 的 招 标 编 号 为 GZZJ-[2016]050 的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立 体 车 库 设 备 采 购 及 配 套 安 装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我 方 ( 投 标 人 名 称 ) 作 为 投 标 者 正 式 授 权 ( 授 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 代 表 我 方 进 行 有 关 本 次 投 标 的 一 切 事 宜 我 方 完 全 明 白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要 求, 决 定 投 标 本 项 目, 据 此 我 方 承 诺 如 下 : 1. 我 方 决 定 参 加 : 招 标 编 号 为 GZZJ-[2016]050 的 投 标 2.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后 90 天 内 有 效, 如 中 标, 有 效 期 将 延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3. 我 方 同 意 提 供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与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的 有 关 投 标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4. 我 方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标 价 或 任 何 贵 方 可 能 收 到 的 投 标 5. 我 方 在 参 与 投 标 前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包 括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和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我 方 完 全 明 白 并 认 为 此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倾 向 性, 也 没 有 存 在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内 容, 我 方 同 意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条 款, 放 弃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误 解 和 质 疑 的 一 切 权 利 6. 我 方 同 意 如 在 本 项 目 开 标 后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内 撤 回 投 标, 或 中 标 后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订 合 同 并 送 贵 方 备 案 的, 贵 方 将 不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7. 我 方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使 用 我 方 投 标 货 物 资 料 技 术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享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无 偿 使 用 权, 如 有 第 三 方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张, 该 责 任 由 我 方 承 担 我 方 的 投 标 报 价 已 包 含 所 有 应 向 所 有 权 人 支 付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8. 我 方 如 果 中 标, 保 证 履 行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向 贵 司 足 额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9.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投 标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 日 期 : 备 注 : 本 投 标 函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删 改 39

附 件 3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单 位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单 位 性 质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注 册 登 记 号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注 册 资 本 经 营 范 围 营 业 期 限 年 月 - 年 月 资 质 情 况 员 工 数 量 共 人, 其 中, 高 级 职 称 人, 中 级 职 称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主 要 业 绩 法 定 代 表 人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备 注 :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正 确 的,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我 们 同 意 遵 照 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0

附 件 4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致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同 志, 现 任 我 单 位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签 发 日 期 :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有 效 日 期 与 本 公 司 投 年 月 日 附 :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贴 于 此 处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投 标 人 务 必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地 址 : 日 期 : 年 月 日 41

附 件 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致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兹 授 权 ( 委 托 代 理 人 姓 名 ) 为 我 方 委 托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办 理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的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立 体 车 库 设 备 采 购 及 配 套 安 装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GZZJ-[2016]050 的 投 标 事 宜 本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与 本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 营 业 执 照 等 ) 注 册 号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签 字 ) 授 权 单 位 ( 单 位 公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贴 于 此 处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投 标 人 务 必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二 〇 年 月 日 ( 备 注 : 投 标 签 字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则 本 表 不 需 提 交 ) 42

附 件 6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函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函 致 : 广 州 中 经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贵 方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立 体 车 库 设 备 采 购 及 配 套 安 装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GZZJ-[2016]050 投 标 邀 请, 本 签 字 人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响 应,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并 证 明 提 交 的 下 列 文 件 和 说 明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1. 2. 3. (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附 后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3

附 件 7 合 同 响 应 一 览 表 合 同 响 应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立 体 车 库 设 备 采 购 及 配 套 安 装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GZZJ-[2016]050 序 号 合 同 条 款 条 目 完 全 响 应 有 偏 离 偏 离 简 述 1 合 同 实 施 内 容 2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3 甲 乙 双 方 的 责 任 4 付 款 方 式 5 工 期 6 质 量 标 准 技 术 要 求 7 售 后 服 务 8 违 约 责 任 9 其 它 事 项 备 注 : 对 合 同 条 款 的 响 应 情 况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