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传 媒 大 学 2016 年 招 生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保 证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招 生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及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章 程, 结 合 学 校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名 称 :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定 福 庄 东 街 一 号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办 学 性 质 : 公 办 全 日 制 国 家 211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大 学 学 生 学 习 期 满,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所 在 专 业 毕 业 要 求 者, 准 予 毕 业, 颁 发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毕 业 证 书 ; 符 合 国 家 及 学 校 有 关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规 定 者, 颁 发 相 关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条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招 生 工 作 将 全 面 贯 彻 教 育 部 2016 年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本 着 公 平 竞 争 公 正 选 拔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考 核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录 取 第 四 条 学 校 普 通 本 科 层 次 的 招 生 包 括 普 通 类 招 生 非 通 用 语 专 业 招 生 国 家 专 项 计 划 招 生 艺 术 类 招 生 自 主 招 生 农 村 学 生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招 生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招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班 招 生 等 第 五 条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招 生 工 作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考 生 家 长 以 及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六 条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本 科 生 招 生 工 作 组 织 机 构 由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招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招 生 办 公 室 三 级 机 构 组 成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是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本 科 生 招 生 工 作 ; 招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是 咨 询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为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提 供 建 议 咨 询, 监 督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 招 生 办 公 室 是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常 设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学 校 本 科 专 业 招 生 的 日 常 工 作, 不 委 托 任 何 中 介 机 构 代 办 第 三 章 招 生 计 划 第 七 条 招 生 办 公 室 根 据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高 素 质 人 才 的 需 要 学 校 规 划 办 学 条 件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和 各 省 ( 区 市 ) 的 生 源 情 况 及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等 因 素, 充 分 考 虑 人 民 群 众 对 优 质 高 等 教 育 资 源 的 需 求, 紧 密 结 合 学 校 发 展 规 模 人 才 需 求 学 科 发 展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国 家 政 策 与 导 向, 深 入 开 展 科 学 论 证, 合 理 确 定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经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后, 报 教 育 部 批 准 第 八 条 招 生 办 公 室 依 据 教 育 部 下 达 的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和 国 家 有 关 招 生 政 策,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协 调 发 展, 按 照 以 发 展 促 公 平 的 原 则, 结 合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考 虑 生 源 情 况 和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做 好 招 生 专 业 结 构 区 域 结 构 的 调 整, 科 学 合 理 地 编 制 分 省 招 生 计 划 及 有 关 专 项 计 划, 经 学 校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后, 报 教 育 部 批 准 第 九 条 招 生 计 划 总 数 的 1% 作 为 学 校 预 留 计 划, 预 留 计 划 使 用 时, 坚 持 质 量 优 先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主 要 用 于 生 源 质 量 调 控 及 解 决 同 分 数 考 生 的 录 取 第 十 条 招 生 办 公 室 将 教 育 部 批 准 后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四 章 录 取 规 则 第 十 一 条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在 教 育 部 领 导 下, 在 各 省 ( 区 市 ) 招 生 委 员 会 统 一 组 织 下 进 行, 执 行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学 校 负 责, 招 办 监 督 的 录 取 体 制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在 提 档 时, 原 则 上 承 认 省 级 招 办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的 全 国 性 加 分 项 目, 但 录 取 时 以 实 际 高 考 成 绩 ( 不 含 任 何 加 分 )( 以 下 简 称 实 考 分 ) 为 准 实 考 分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优 先 录 取 享 受 加 分 政 策 的 考 生 第 十 三 条 外 语 类 专 业 只 招 英 语 语 种 的 考 生 报 考 我 校 外 语 类 的 考 生 如 所 在 省 级 招 办 组 织 外 语 口 试, 考 生 须 参 加 口 试 且 成 绩 合 格, 同 时 高 考 英 语 成 绩 须 达 到 满 分 的 70%( 含 ) 以 上 其 他 专 业 不 限 制 考 生 应 试 的 外 语 语 种, 但 学 校 的 公 共 外 语 课 只 开 设 英 语 课 程 第 十 四 条 普 通 本 科 专 业 录 取 原 则 第 一 款 根 据 在 各 省 ( 区 市 ) 的 招 生 计 划 和 生 源 情 况 确 定 提 档 比 例, 实 行 平 行 志 愿 的 批 次, 提 档 比 例 控 制 在 招 生 计 划 的 105% 以 内 ; 实 行 顺 序 志 愿 的 批 次, 提 档 比 例 控 制 在 招 生 计 划 的 110% 以 内 提 档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不 低 于 当 地 本 科 一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第 二 款 普 通 本 科 录 取 考 生 实 考 分 须 不 低 于 当 地 本 科 一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第 三 款 按 照 顺 序 志 愿 投 档 的 批 次, 在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生 源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将 按 照 考 生 实 考 分 从 高 到 低 择 优 录 取 非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直 至 完 成 来 源 计 划 若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第 一 志 愿 考 生 生 源 仍 不 足, 将 征 集 志 愿 按 照 平 行 志 愿 投 档 的 批 次, 未 完 成 的 计 划 也 将 征 集 志 愿 征 集 志 愿 仍 不 足 则 将 剩 余 计 划 调 剂 到 其 他 生 源 质 量 好 的 省 份 完 成 招 生 计 划 第 四 款 对 于 符 合 学 校 录 取 标 准 的 考 生, 按 照 实 考 分 从 高 到 低 进 行 录 退 在 实 考 分 相 同 情 况 下, 优 先 录 取 有 政 策 性 加 分 的 考 生 若 均 无 政 策 性 加 分, 依 次 按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文 科 综 合 / 理 科 综 合 科 目 成 绩 排 队 录 取 若 单 科 成 绩 完 全 相 同, 我 校 将 使 用 预 留 计 划 追 加 录 取 第 五 款 确 定 考 生 录 取 专 业 时, 根 据 考 生 填 报 的 专 业 志 愿 设 定 专 业 志 愿 级 差,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专 业 志 愿 之 间 的 级 差 为 2 分, 第 三 专 业 志 愿 以 后 的 专 业 志 愿 之 间 不 设 级 差 ; 所 有 已 投 档 考 生 按 实 考 分 排 队,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按 照 各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数 顺 序 录 取 第 一 专 业 志 愿 无 法 满 足 的 考 生, 实 考 分 减 掉 一 个 分 数 级 差 进 入 第 二 个 专 业 志 愿 排 队, 依 此 类 推 同 一 专 业 录 取 时, 相 同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有 政 策 性 加 分 的 考 生 若 均 无 政 策 性 加 分, 依 次 按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文 科 综 合 / 理 科 综 合 科 目 成 绩 排 队 录 取 第 六 款 专 业 志 愿 无 法 满 足 时, 若 服 从 调 剂, 按 实 考 分 从 高 到 低 ( 实 考 分 相 同 时 依 次 按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文 科 综 合 / 理 科 综 合 科 目 成 绩 排 队 ) 调 剂 到 尚 未 录 满 的 专 业, 专 业 志 愿 无 法 满 足 又 不 服 从 调 剂 的, 作 退 档 处 理 第 七 款 上 海 生 源 考 生 报 考 理 工 科 专 业 的 选 测 科 目 必 须 为 物 理 第 八 款 浙 江 省 招 生 计 划 只 录 取 参 加 第 一 类 考 试 科 目 组 考 试 的 考 生 第 九 款 江 苏 生 源 考 生 普 通 本 科 专 业 录 取 原 则 第 一 提 档 比 例 控 制 在 招 生 计 划 的 105% 以 内 第 二 选 测 科 目 等 级 要 求 为 B + B, 录 取 考 生 实 考 分 须 不 低 于 江 苏 省 本 科 一 批 录 取 控 制 分 数 线 第 三 进 档 考 生 按 照 考 生 语 数 外 三 门 原 始 分 + 政 策 性 奖 励 分 + 附 加 分 ( 不 含 政 策 性 照 顾 分 ) 的 成 绩, 确 定 考 生 录 取 专 业 ; 若 该 分 数 相 同, 优 先 录 取 政 策 性 照 顾 分 加 分 考 生 ; 若 该 分 数 还 相 同, 依 次 按 语 文 数 学 外 语 科 目 成 绩 排 队 录 取 第 十 款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普 通 类 录 取 原 则 按 照 本 条 例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非 通 用 语 专 业 录 取 原 则 非 通 用 语 专 业 在 部 分 省 ( 区 市 ) 本 科 提 前 批 次 投 放 招 生 计 划, 提 档 比 例 为 招 生 计 划 的 120%, 录 取 时 按 照 本 章 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专 项 计 划 录 取 原 则 国 家 专 项 计 划 录 取 时 按 照 本 章 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艺 术 类 专 业 录 取 原 则 艺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的 录 取 原 则, 依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和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2016 年 艺 术 类 本 科 招 生 简 章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自 主 招 生 专 业 录 取 原 则 自 主 招 生 本 科 专 业 的 录 取 原 则, 依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和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2016 年 自 主 招 生 简 章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农 村 学 生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录 取 原 则 农 村 学 生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的 录 取 原 则, 依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和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2016 年 农 村 学 生 高 校 专 项 计 划 招 生 简 章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录 取 原 则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 含 新 疆 两 年 预 科 班 ) 录 取 分 数 线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本 科 二 批 控 制 分 数 线, 按 实 考 分 从 高 到 低 录 取 第 二 十 一 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录 取 原 则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普 通 类 本 科 专 业, 录 取 时 按 照 本 章 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执 行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普 通 类 本 科 专 业 仅 录 取 填 报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专 业 志 愿 的 考 生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艺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录 取 原 则, 依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和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2016 年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艺 术 类 本 科 招 生 简 章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班 录 取 原 则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班 的 录 取 原 则, 依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和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2016 年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班 招 生 简 章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新 生 入 校 后, 学 校 统 一 进 行 新 生 复 查 工 作 凡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新 生,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五 章 招 生 监 察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按 照 教 育 部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管 理 和 监 察 工 作 的 暂 行 规 定 要 求, 成 立 以 纪 委 书 记 为 组 长, 主 管 校 领 导 为 副 组 长, 由 监 察 处 等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参 加 的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招 生 监 察 工 作 并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加 大 招 生 监 察 力 度, 确 保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的 公 平 公 正 和 择 优 录 取 原 则 的 贯 彻 落 实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招 生 体 检 标 准 按 照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印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及 有 关 补 充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费 及 住 宿 费 标 准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北 京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设 有 完 善 的 奖 学 金 制 度 对 于 贫 困 学 生 设 有 以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勤 工 助 学 困 难 补 助 校 外 机 构 资 助 等 措 施 组 成 的 相 互 补 充 较 为 完 善 的 经 济 资 助 体 系 新 生 入 学 时 设 有 绿 色 通 道 以 保 证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入 学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实 施 招 生 工 作 阳 光 工 程, 按 照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高 校 招 生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文 件 要 求 在 学 校 本 科 招 生 网 及 教 育 部 阳 光 高 考 平 台 及 时 公 开 招 生 工 作 相 关 信 息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由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招 生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网 址 :http://by.cuc.edu.cn 本 科 招 生 网 网 址 :http://zhaosheng.cuc.edu.cn 招 生 办 微 博 :http://weibo.com/cuczsb 招 生 办 微 信 : 中 国 传 媒 大 学 招 生 办 ( 微 信 号 CUC-zsb) 招 生 咨 询 电 话 :010-65779370 65779256 65779141( 传 真 ) 招 生 咨 询 邮 箱 :cuczsb@cuc.edu.cn 纪 检 监 察 电 话 :010-65779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