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 下 简 称 校 考 ), 我 省 将 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 前 公 布 各 专 业 类 别 的 省 统 考 合 格 资 格 线, 并 在 湖 南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港 (http://www.hneeb.cn/) 上 公 示 取 得 合 格 资 格 的 考 生 名 单 ( 不 另 行 发 放 合 格 证 ) 2. 我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政 策 规 定, 省 属 高 校 所 有 艺 术 类 专 业 在 湘 部 属 高 校 美 术 类 专 业 省 外 高 校 的 艺 术 类 高 职 ( 专 科 ) 专 业 省 外 民 办 高 校 ( 上 海 视 觉 艺 术 学 院 除 外 ) 和 独 立 学 院 的 艺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省 外 公 办 二 本 高 校 的 美 术 类 本 科 专 业 ( 指 以 素 描 色 彩 速 写 等 为 主 要 考 试 内 容 的 美 术 类 专 业 ) 以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规 定 设 点 组 织 校 考 的 高 校 ( 专 业 ) 在 湘 招 生 录 取 时, 直 接 使 用 省 统 考 相 关 专 业 成 绩, 招 生 学 校 不 得 组 织 湖 南 考 生 参 加 校 考 上 述 高 校 ( 专 业 ) 以 外 的, 可 在 我 省 统 考 合 格 生 源 范 围 内 组 织 校 考, 也 可 直 接 使 用 省 统 考 成 绩 3. 音 乐 类 舞 蹈 类 美 术 类 服 饰 艺 术 与 表 演 类 播 音 与 主 持 艺 术 类 表 演 类 书 法 艺 术 和 书 法 教 育 类 影 视 节 目 制 作 类 摄 影 摄 像 类 等 考 试 执 行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艺 术 类 统 一 考 试 术 科 考 试 大 纲 ( 见 湘 教 考 命 字 [2011]3 号 ), 编 导 类 考 试 执 行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广 播 电 视 编 导 专 业 考 试 大 纲 ( 见 湘 教 考 命 字 [2013]2 号 ), 以 上 考 试 大 纲 可 登 录 湖 南 招 生 考 试 信 息 港 http://www.hneeb.cn/ 查 看, 服 装 类 ( 职 高 ) 考 试 内 容 以 省 教 育 厅 2014 年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对 口 招 生 考 试 基 本 要 求 和 考 试 大 纲 ( 见 湘 教 通 [2013]474 号 ) 为 准 二 专 业 统 考 安 排 ( 一 ) 音 乐 类 舞 蹈 类 1. 考 试 科 目 及 分 值 音 乐 类 专 业 考 试, 专 业 成 绩 总 分 为 300 分, 具 体 考 试 科 目 根 据 主 科 所 报 类 别 的 不 同, 分 为 两 种 类 型 : (1) 主 科 报 考 非 理 论 作 曲 类 考 生 的 考 试 科 目 -2-
序 号 考 试 科 目 占 总 分 比 例 1 声 乐 ( 注 : 考 试 曲 目 必 须 在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音 乐 专 业 统 考 声 乐 考 试 规 定 曲 目 (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出 版 社 出 版 ) 中 选 定 ) 主 科 ( 任 报 一 类 ) 舞 蹈 ( 注 : 考 试 内 容 为 基 本 功 与 舞 蹈 剧 目 ) 钢 琴 器 乐 60% 2 视 唱 10% 3 练 耳 ( 笔 试,30 分 钟 ) 10% 4 音 乐 基 础 理 论 ( 笔 试,120 分 钟 ) 10% 5 副 科 ( 注 : 主 科 为 声 乐 的 考 生, 副 科 从 钢 琴 器 乐 舞 蹈 中 自 选 一 项 ; 主 科 为 非 声 乐 的 考 生, 副 科 一 律 考 声 乐 ) 10% (2) 主 科 报 考 理 论 作 曲 类 考 生 的 考 试 科 目 序 号 考 试 科 目 占 总 分 比 例 1 理 论 作 曲 1 和 声 ( 笔 试,180 分 钟 ) 25% 2 作 曲 ( 笔 试,180 分 钟 ) 25% 3 钢 琴 20% 2 视 唱 10% 3 练 耳 ( 笔 试,30 分 钟 ) 10% 4 音 乐 基 础 理 论 ( 笔 试,120 分 钟 ) 10% 舞 蹈 类 ( 即 音 乐 类 专 业 考 试 中 主 科 为 舞 蹈 的 考 生 ) 不 单 独 组 织 专 业 考 试, 考 生 直 接 参 加 音 乐 类 专 业 考 试, 其 成 绩 既 是 舞 蹈 类 专 业 考 试 成 绩, 也 是 音 乐 类 专 业 考 试 成 绩 报 考 音 乐 表 演 专 业 和 舞 蹈 类 专 业 的 考 生 还 须 参 加 面 试 面 试 主 要 考 查 考 生 的 形 象 气 质 身 高 专 业 基 本 功 和 专 业 条 件 等, 要 求 :1 五 官 端 正, 身 材 匀 称, 气 质 好 ;2 以 声 乐 舞 蹈 为 主 科 的 考 生, 男 生 身 高 不 低 于 170cm, 女 生 身 高 不 低 于 160cm, 以 器 乐 钢 琴 为 主 科 的 考 生, 男 生 身 高 不 低 于 168cm, 女 生 身 高 不 低 于 158cm;3 专 业 基 本 功 与 专 业 条 件 达 到 所 报 专 业 的 规 定 要 求 面 试 只 计 合 格 与 不 合 格 面 试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报 考 音 乐 表 演 专 业 和 舞 蹈 类 专 业 2. 考 试 地 点 及 时 间 安 排 音 乐 类 舞 蹈 类 专 业 考 试 于 2016 年 1 月 8 日 至 17 在 湖 南 师 范 -3-
大 学 统 一 进 行 考 生 凭 2016 年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专 业 考 试 证 ( 以 下 简 称 专 业 考 试 证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报 到 缴 费, 参 加 专 业 考 试 专 业 考 试 按 批 次 分 主 科 门 类 ( 声 乐 舞 蹈 钢 琴 器 乐 理 论 作 曲 ) 进 行, 考 生 报 到 时 间 安 排 如 下 : 顺 序 主 科 地 区 时 间 第 一 批 声 乐 长 沙 株 洲 湘 潭 常 德 张 家 界 益 阳 1 月 8 日 上 午 第 二 批 声 乐 衡 阳 邵 阳 岳 阳 娄 底 郴 州 永 州 怀 化 自 治 州 1 月 8 日 下 午 第 三 批 舞 蹈 全 省 各 市 州 1 月 9 日 上 午 第 四 批 钢 琴 器 乐 理 论 作 曲 全 省 各 市 州 1 月 9 日 下 午 ( 报 到 地 点 :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音 乐 学 院 德 乐 楼 (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麓 山 南 路 左 家 垅 )) 考 试 地 点 及 时 间 安 排 :1 主 科 副 科 视 唱 三 项 在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音 乐 学 院 (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麓 山 南 路 左 家 垅 ) 考 试 ;2 练 耳 和 音 乐 基 础 理 论 在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北 院 至 善 楼 或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麓 山 南 路 二 里 半 ) 考 试, 统 一 安 排 在 1 月 10 日 ;3 和 声 和 作 曲 考 试 在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音 乐 学 院 德 乐 楼 教 室 考 试, 统 一 安 排 在 1 月 11 日 ;4 具 体 考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安 排 见 考 生 现 场 报 到 时 所 发 音 乐 统 考 考 生 通 知 单 ;5 考 试 所 需 的 道 具 乐 器 ( 钢 琴 除 外 ) 自 备 ( 二 ) 美 术 类 1. 普 高 美 术 类 (1) 考 试 科 目 及 分 值 素 描 110 分 色 彩 110 分 速 写 80 分, 满 分 300 分 (2) 考 试 地 点 及 时 间 安 排 长 沙 市 益 阳 市 考 生 到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考 点 考 试 ; 株 洲 市 考 生 到 湖 南 工 业 大 学 考 点 考 试 ; 湘 潭 市 娄 底 市 考 生 到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考 点 考 试 ; 衡 阳 市 考 生 到 衡 阳 师 范 学 院 考 点 考 试 ; 邵 阳 市 考 生 到 邵 阳 学 院 考 点 考 试 ; 岳 阳 市 考 生 到 岳 阳 市 招 办 直 属 考 点 ( 岳 阳 中 学 ) 考 试 ; 常 德 市 考 -4-
生 到 湖 南 文 理 学 院 考 点 考 试 ; 郴 州 市 考 生 到 湘 南 学 院 考 点 考 试 ; 永 州 市 考 生 到 永 州 市 教 育 考 试 院 直 属 考 点 ( 永 州 市 第 四 中 学 ) 考 试 ; 怀 化 市 考 生 到 怀 化 学 院 考 点 考 试 ; 张 家 界 市 湘 西 自 治 州 考 生 到 吉 首 大 学 张 家 界 校 区 考 点 考 试 考 试 所 需 绘 画 工 具 颜 料 自 备 考 生 凭 专 业 考 试 证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于 2016 年 1 月 7 日 至 8 日 到 相 应 的 考 点 报 到 缴 费 ( 其 中, 长 沙 市 益 阳 市 考 生 到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美 术 学 院 报 到, 长 沙 市 内 五 区 的 考 生 7 日 上 午 报 到, 长 沙 县 望 城 区 浏 阳 市 宁 乡 县 四 县 市 区 的 考 生 7 日 下 午 报 到, 益 阳 市 的 考 生 8 日 上 午 报 到 ), 1 月 9 日 考 试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科 目 日 期 1 月 9 日 时 间 8:00-11:00 素 描 上 午 11:15-11:45 速 写 下 午 2:00-5:00 色 彩 (3) 请 考 点 及 考 点 所 在 市 州 招 生 考 试 部 门 各 派 一 名 考 务 人 员 于 2016 年 1 月 5 日 下 午 到 我 院 报 到, 参 加 6 日 上 午 9:00 召 开 的 考 务 会 议, 领 取 相 关 考 务 资 料 考 试 结 束 后, 请 各 考 点 按 照 我 院 的 时 间 安 排 将 有 关 考 务 资 料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4) 我 院 委 托 长 沙 市 株 洲 市 湘 潭 市 衡 阳 市 邵 阳 市 常 德 市 郴 州 市 怀 化 市 张 家 界 市 招 生 考 试 部 门 对 设 在 本 辖 区 考 点 的 组 考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督 促 和 指 导 2. 职 高 美 术 类 考 试 时 间 安 排 与 普 高 美 术 类 相 同 2016 年 1 月 8 日 考 生 凭 专 业 考 试 证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到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工 程 与 设 计 学 院 报 到 缴 费, 参 加 专 业 考 试 ( 三 ) 服 装 类 ( 职 高 ) 1. 考 试 科 目 及 分 值 静 物 素 描 80 分 ( 考 试 时 量 150 分 钟 ) 服 装 设 计 110 分 ( 考 试 -5-
时 量 180 分 钟 ) 服 装 纸 样 设 计 110 分 ( 考 试 时 量 150 分 钟 ) 服 装 工 艺 90 分 ( 考 试 时 量 120 分 钟 ), 满 分 390 分 2. 考 试 地 点 及 时 间 安 排 考 生 凭 专 业 考 试 证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于 2016 年 1 月 8 日 到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工 程 与 设 计 学 院 报 到 缴 费, 考 试 时 间 为 2016 年 1 月 9 日 至 12 日 考 试 所 需 绘 画 工 具 剪 裁 工 具 等 自 备 ( 四 ) 服 饰 艺 术 与 表 演 类 1. 考 试 项 目 及 分 值 考 试 项 目 T 台 模 特 分 值 平 面 模 特 形 体 测 量 120 分 100 分 上 镜 效 果 40 分 60 分 T 台 表 演 和 展 示 100 分 80 分 知 识 问 答 和 才 艺 40 分 60 分 2. 考 试 地 点 及 时 间 安 排 考 生 凭 专 业 考 试 证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于 2016 年 1 月 3 日 到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工 程 与 设 计 学 院 报 到 缴 费,1 月 4 日 至 7 日 考 试 考 试 所 需 CD 音 乐 碟 道 具 等 自 备 ( 五 ) 编 导 类 播 音 与 主 持 艺 术 类 1. 考 试 科 目 及 分 值 类 别 考 试 环 节 考 试 科 目 分 值 综 合 知 识 及 命 题 编 写 故 事 120 分 笔 试 编 影 视 作 品 分 析 100 分 导 自 我 介 绍 10 分 类 面 试 命 题 演 讲 材 料 评 析 或 命 题 创 意 40 分 回 答 考 官 提 问 30 分 播 音 与 笔 试 普 通 话 基 础 知 识 及 其 综 合 运 用 50 分 主 持 艺 形 象 气 质 与 才 艺 展 示 100 分 面 试 术 类 语 言 能 力 与 主 持 潜 质 150 分 2. 考 试 地 点 及 时 间 安 排 编 导 类 和 播 音 与 主 持 艺 术 类 专 业 考 试 在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统 一 进 -6-
行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1) 编 导 类 考 生 凭 专 业 考 试 证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于 2016 年 1 月 8 日 报 到 缴 费, 其 中 长 沙 株 洲 湘 潭 岳 阳 娄 底 的 考 生 统 一 在 当 日 上 午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 衡 阳 邵 阳 常 德 张 家 界 益 阳 郴 州 永 州 怀 化 自 治 州 的 考 生 统 一 在 当 日 下 午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报 到 地 点 为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新 闻 与 传 播 学 院 考 试 时 间 为 1 月 9 日 至 12 日, 其 中 笔 试 时 间 统 一 安 排 如 下 : 科 目 日 期 时 间 1 月 9 日 上 午 9:00-11:00 综 合 知 识 及 命 题 编 写 故 事 下 午 2:30-4:30 影 视 作 品 分 析 (2) 播 音 与 主 持 艺 术 类 考 生 凭 专 业 考 试 证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 报 到 缴 费, 其 中 长 沙 株 洲 湘 潭 岳 阳 娄 底 的 考 生 统 一 在 上 午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 衡 阳 邵 阳 常 德 张 家 界 益 阳 郴 州 永 州 怀 化 自 治 州 的 考 生 统 一 在 下 午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报 到 地 点 为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新 闻 与 传 播 学 院 考 试 时 间 为 1 月 14 日 至 16 日, 其 中 笔 试 时 间 统 一 为 16 日 上 午 8:30~9:30 ( 六 ) 表 演 类 1. 考 试 项 目 及 分 值 身 高 与 形 象 50 分 专 业 技 能 220 分 文 艺 常 识 30 分, 满 分 300 分 2. 考 试 地 点 及 时 间 安 排 考 生 凭 专 业 考 试 证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于 2016 年 1 月 3 日 至 4 日 到 湖 南 艺 术 职 业 学 院 (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麓 山 南 路 153 号 ) 报 到 缴 费, 考 试 时 间 为 1 月 5 日 至 10 日 -7-
( 七 ) 书 法 艺 术 和 书 法 教 育 类 1. 考 试 科 目 及 分 值 书 法 临 摹 120 分 书 法 创 作 120 分 国 画 60 分, 满 分 300 分 2. 考 试 地 点 及 时 间 安 排 考 生 凭 专 业 考 试 证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于 2016 年 1 月 9 日 到 湖 南 第 一 师 范 学 院 (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枫 林 三 路 1015 号 ) 报 到 缴 费, 1 月 10 日 考 试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科 目 日 期 时 间 1 月 10 日 上 午 9:00-10:30 书 法 临 摹 10:30-12:00 书 法 创 作 下 午 2:30-4:00 国 画 ( 八 ) 影 视 节 目 制 作 类 摄 影 摄 像 类 1. 考 试 科 目 及 分 值 科 类 考 试 环 节 考 试 科 目 分 值 综 合 知 识 及 命 题 写 作 100 分 影 视 节 目 制 作 类 笔 试 电 视 画 面 组 合 100 分 电 视 作 品 分 析 100 分 自 我 介 绍 10 分 面 试 摄 影 作 品 分 析 50 分 摄 影 摄 像 类 回 答 考 官 提 问 40 分 笔 试 综 合 知 识 及 画 面 组 合 100 分 影 视 作 品 分 析 100 分 2. 考 试 地 点 及 时 间 安 排 影 视 节 目 制 作 类 和 摄 影 摄 像 类 专 业 考 试 在 湖 南 艺 术 职 业 学 院 (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麓 山 南 路 153 号 ) 进 行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1) 影 视 节 目 制 作 类 考 生 凭 专 业 考 试 证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于 2016 年 1 月 3 日 至 4 日 报 到 缴 费, 考 试 ( 笔 试 ) 时 间 统 一 安 排 如 下 : -8-
科 目 日 期 1 月 7 日 时 间 8:30-10:30 综 合 知 识 及 命 题 写 作 上 午 11:00-12:30 电 视 画 面 组 合 下 午 2:30-4:30 电 视 作 品 分 析 (2) 摄 影 摄 像 类 考 生 凭 专 业 考 试 证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于 2016 年 1 月 3 日 至 4 日 报 到 缴 费, 考 试 时 间 为 1 月 6 日 至 8 日, 其 中 笔 试 时 间 统 一 安 排 如 下 : 科 目 日 期 时 间 1 月 8 日 上 午 9:30-11:30 综 合 知 识 及 画 面 组 合 下 午 1:30-3:30 影 视 作 品 分 析 三 工 作 要 求 艺 术 类 专 业 省 统 考 是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各 考 点 要 精 心 准 备 周 密 部 署, 严 格 执 行 教 育 部 和 我 省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确 保 组 考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一 ) 切 实 加 强 考 试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各 考 点 要 成 立 专 业 考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制 定 并 落 实 组 考 工 作 方 案 ; 要 选 聘 责 任 心 强 业 务 素 质 高 廉 洁 自 律 身 体 健 康 的 同 志 担 任 主 考 监 考 及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有 直 系 亲 属 参 考 或 自 2015 年 7 月 以 来 参 与 相 关 专 业 考 试 辅 导 班 工 作 担 任 辅 导 课 教 师 的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从 事 与 组 考 相 关 的 工 作 ; 要 加 强 考 试 过 程 和 评 分 过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每 个 考 试 环 节 按 照 规 定 执 行 到 位 ; 要 加 强 考 试 服 务 工 作, 切 实 改 善 考 试 环 境 ; 要 加 强 考 试 安 全 管 理, 加 大 考 点 装 备 建 设, 运 用 现 代 化 管 理 技 术 和 手 段, 对 考 生 考 试 过 程 实 行 实 时 视 频 监 控, 全 程 记 录 考 生 考 试 情 况 要 针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情 况 和 突 发 事 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确 保 在 考 试 过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中 都 能 快 速 反 应 及 时 有 效 处 置, 确 保 考 试 过 程 不 发 生 任 何 安 全 问 题 ; 要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清 理 艺 考 培 训 活 动, 严 禁 工 作 人 员 教 职 工 尤 其 专 业 教 师, 单 独 联 合 或 委 托 举 办 高 考 艺 术 类 应 试 培 训 推 广 活 动, 严 禁 考 点 高 校 为 各 艺 -9-
附 件 1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为 规 范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维 护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明 确 如 下 : 一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程 序 考 生 违 反 考 试 有 关 规 定 的, 应 依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认 定 为 违 纪 或 作 弊, 认 定 和 告 知 程 序 如 下 : 1.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监 考 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并 如 实 填 写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 见 附 表 1) 及 湖 南 省 年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考 生 联 ) ( 见 附 表 2),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暂 扣, 对 暂 扣 的 考 生 物 品 应 填 写 收 据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由 两 名 以 上 监 考 员 和 考 点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向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记 录 的 内 容, 将 存 根 联 交 由 考 生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若 考 生 不 配 合 签 字 的, 须 由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并 说 明 事 由, 签 字 后 的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与 考 生 违 规 材 料 一 起 交 由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 或 考 点 ) 汇 总 后, -11-
逐 级 上 交 到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 考 生 联 交 由 考 生 本 人 收 存 2.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在 审 看 考 试 视 频 监 控 录 像 时 发 现 的 违 规 行 为, 应 将 考 生 违 规 时 段 的 录 像 予 以 保 存, 并 如 实 记 录 违 规 考 生 相 关 信 息 和 违 规 事 实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将 违 规 考 生 相 关 信 息 及 视 频 录 像 下 发 给 相 关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经 核 实 违 规 考 生 相 关 信 息 后, 由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如 实 填 写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及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考 生 联 )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尽 快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签 收 告 知 书, 并 将 存 根 联 交 由 考 生 本 人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签 字 确 认, 若 考 生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不 配 合 签 字 的, 须 由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并 说 明 事 由, 签 字 后 的 存 根 联 由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汇 总 后, 逐 级 上 交 到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 考 生 联 交 由 考 生 本 人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收 存 如 果 考 生 本 人 不 来 现 场 签 收 的, 由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方 式 告 知 考 生, 并 将 有 效 告 知 签 字 后 的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逐 级 汇 总 上 交 到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3. 在 评 卷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由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记 录 汇 总 违 规 考 生 信 息 和 违 规 事 实, 其 认 定 和 告 知 程 序 按 第 2 条 的 办 法 执 行 二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程 序 经 认 定 确 认 违 规 的 考 生, 按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 1. 在 签 发 处 理 文 件 前,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复 核 违 规 事 实 和 相 关 证 据,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对 违 规 考 生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并 通 过 正 式 文 件 -12-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2.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依 据 处 理 文 件, 制 作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 样 式 见 附 表 3) 一 式 两 份, 载 明 被 处 理 人 的 姓 名 处 理 事 实 根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的 内 容 救 济 途 径 以 及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机 构 名 称 和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时 间 3.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通 过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将 处 理 决 定 书 一 式 两 份 送 达 考 生 本 人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其 中 一 份 交 由 考 生 本 人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签 字 确 认, 若 考 生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不 配 合 签 字 的, 须 由 两 名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并 说 明 事 由, 签 字 后 的 决 定 书 留 存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存 档 备 查 ; 另 一 份 交 由 考 生 本 人 ( 或 考 生 法 定 监 护 人 ) 收 存 如 果 考 生 本 人 不 来 现 场 签 收 的, 由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方 式 送 达 考 生, 并 将 有 效 送 达 签 字 后 的 决 定 书 留 存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存 档 备 查 4. 考 生 对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由 其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申 请 人 对 复 核 决 定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附 表 :1.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2.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考 生 联 ) 3.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13-
附 表 1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考 点 名 称 : 考 场 号 : 考 试 名 称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号 身 份 证 号 违 规 事 实 记 录 : 经 ( 现 场 发 现 审 看 录 像 发 现 评 卷 发 现 其 它 ) 记 录 人 ( 签 字 ):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处 考 生 有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第 条 理 第 款 所 列 的 违 规 行 为, 依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依 33 号 ) 第 条 的 规 定, 拟 作 出 以 下 处 理 : 据 及 意 见 暂 扣 违 规 材 料 或 物 品 : 说 明 考 生 签 收 : 考 生 签 名 : 年 月 日 1. 如 考 生 有 违 规 行 为 发 生,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须 详 细 填 写 本 告 知 书 ; 暂 扣 考 生 物 品 的, 还 需 考 生 签 名 2. 存 根 联 由 考 生 签 名 后 与 考 生 违 规 材 料 交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汇 总, 逐 级 上 交 到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 考 生 联 交 考 生 本 人 收 存 3. 考 生 如 有 异 议, 可 以 依 法 向 处 理 机 关 陈 述 和 申 辩 给 予 停 考 处 理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处 理 机 关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我 已 收 到 本 告 知 书, 并 已 经 阅 知 该 告 知 书 的 内 容 -14- 考 生 签 名 : 年 月 日
附 表 2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考 生 联 ) 考 点 名 称 : 考 场 号 : 考 试 名 称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号 身 份 证 号 违 规 事 实 记 录 : 经 ( 现 场 发 现 审 看 录 像 发 现 评 卷 发 现 其 它 ) 处 理 依 据 及 意 见 第 考 点 或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 盖 章 ) 年 月 日 考 生 有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第 款 所 列 的 违 规 行 为, 依 据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 第 条 的 规 定, 拟 作 出 以 下 处 理 : 条 暂 扣 违 规 材 料 或 物 品 : 考 生 签 名 : 年 月 日 1. 如 考 生 有 违 规 行 为 发 生,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须 详 细 填 写 本 告 知 书 ; 暂 扣 考 生 物 品 的, 还 需 考 生 签 名 说 明 2. 存 根 联 由 考 生 签 名 后 与 考 生 违 规 材 料 交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汇 总, 逐 级 上 交 到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 考 生 联 交 考 生 本 人 收 存 3. 考 生 如 有 异 议, 可 以 依 法 向 处 理 机 关 陈 述 和 申 辩 给 予 停 考 处 理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处 理 机 关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15-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处 理 代 码 表 ( 印 制 在 附 表 1 和 附 表 2 背 面 ) 违 规 代 码 与 事 实 违 规 处 理 依 据 和 决 定 51.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 52.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 53.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 54.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 55.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第 九 条 : 56.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 取 消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57.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 58.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上 标 记 信 息 ; 59.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 ) 61.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 62.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入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 63.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 64. 携 带 具 有 发 送 或 接 收 功 能 的 设 备 ; 65.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 66.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第 九 条 : 67. 在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 高 考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68.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草 稿 纸 的 ; 69. 其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的 行 为 各 阶 段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71.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72.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的 ; 73. 考 室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74.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 75.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 ) 81. 故 意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82.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83.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84. 故 意 损 坏 考 场 设 施 设 备 ; 85.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 ) 91.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 92. 向 考 场 外 发 送 传 递 试 题 信 息 ; 93.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接 收 信 息 实 施 作 弊 ; 94. 伪 造 变 造 身 份 证 准 考 证 及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者 代 替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第 十 条 : 终 止 其 继 续 考 试,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行 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教 育 部 令 第 33 号 第 九 条 : 高 考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阶 段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该 项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可 以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各 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16-
附 表 3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编 号 : 湘 高 考 违 处 [ ] 号 考 试 名 称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号 违 规 科 目 违 规 事 实 处 理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救 济 途 径 湖 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 公 章 ) 年 月 日 考 生 若 对 此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申 请 人 对 复 核 决 定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复 核 决 定 或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在 收 到 复 核 决 定 或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送 达 时 间 送 达 人 收 件 人 签 名 备 注 说 明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交 考 生 或 收 件 人 收 存, 一 份 由 考 生 或 收 件 人 签 字 后 交 当 地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存 档 备 查 -17-
附 件 2 湖 南 省 艺 术 类 统 考 考 点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公 布 栏 ( 样 式 ) 考 生 姓 名 考 生 号 考 试 科 目 违 规 代 码 与 事 实 考 点 所 在 学 校 公 章 或 主 考 签 名 : 年 月 日 午 ( 公 布 栏 不 得 小 于 对 开 张 或 A2 幅 面 ) -18-
附 件 3 年 湖 南 省 艺 术 类 统 考 违 规 考 生 名 册 专 业 类 别 : 考 点 名 称 ( 盖 章 ): 填 报 人 : 填 表 日 期 : 序 号 考 室 号 考 生 号 姓 名 考 试 科 目 违 规 代 码 与 事 实 ( 只 填 代 码 ) 处 理 代 码 与 意 见 注 : 此 表 由 考 点 填 写 汇 总 盖 章, 随 同 违 规 考 生 告 知 书 ( 存 根 联 )( 含 证 据 材 料 ) 交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监 察 与 督 查 处 交 表 人 : 收 表 人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