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複 試 報 名 正 表 附 表 一 申 請 編 號 205 黏 貼 照 片 處 請 實 貼 相 片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複 試 報 名 序 號 本 欄 請 勿 填 寫 ( 一 ) 本 人 對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及 相 關 規 定 已 詳 細 閱 讀 並 充 份 了 解 亦 同 意 依 所 列 事 項 辦 理 ( 二 ) 本 人 已 詳 閱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已 瞭 解 且 同 意 貴 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蒐 集 處 理 與 利 用 ( 三 )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變 更 ( 除 聯 絡 方 式 ) ( 四 ) 報 名 表 經 審 查 完 成 報 名 後, 考 生 即 視 同 同 意 簡 章 ( 含 表 件 ) 所 有 內 容 規 定, 所 填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考 生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並 同 意 報 名 表 所 有 內 容, 若 有 不 實, 考 生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姓 名 : 考 生 ( 請 親 自 簽 名 ) 姓 名 : 監 護 人 ( 請 親 自 簽 名 )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監 護 人 姓 名 志 願 代 碼 ( 申 請 系 別 ) 原 就 讀 學 校 ( 請 勾 選 學 制 與 畢 業 狀 況 ) 通 訊 地 址 姓 名 學 校 ( 下 列 請 擇 一 勾 選 ) 高 級 中 學 完 全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其 他 應 屆 畢 業 已 畢 業 郵 遞 區 號 年 縣 鄉 鎮 村 街 電 話 ( ) 關 係 家 長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同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另 列 如 下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縣 鄉 鎮 村 街 日 ( ) 電 話 夜 ( ) 備 註 :1. 上 表 除 複 試 報 名 表 序 號, 其 餘 資 料 務 必 以 正 楷 詳 實 填 寫 完 整 2. 如 有 修 改 請 於 塗 改 處 蓋 考 生 本 人 印 章 3. 請 依 複 試 通 知 將 複 試 費 報 名 正 副 表 與 學 歷 證 件 黏 貼 表 所 需 資 料 等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並 夾 妥 或 裝 訂 後 郵 寄 至 本 校 4. 報 名 表 通 訊 電 話, 請 提 供 白 天 能 與 考 生 聯 繫 之 電 話 號 碼 及 行 動 電 話, 請 確 實 填 寫 以 免 無 法 聯 絡 而 影 響 考 生 自 身 權 益 5.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未 滿 20 歲 之 考 生, 應 另 由 監 護 人 簽 名 確 認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複 試 報 名 副 表 附 表 二 黏 貼 照 片 處 請 實 貼 申 請 編 號 205 姓 名 複 試 報 名 序 號 本 欄 請 勿 填 寫 相 片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志 願 ( 系 別 ) 205 ( 參 考 簡 章 第 115 頁 ) 原 就 讀 學 校 ( 請 勾 選 學 制 與 畢 業 狀 況 ) 學 校 ( 下 列 請 擇 一 勾 選 ) 高 級 中 學 完 全 中 學 綜 合 高 中 其 他 應 屆 畢 業 非 應 屆 畢 業 已 畢 業 年 通 訊 地 址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縣 鄉 鎮 村 街 電 話 ( ) 關 係 家 長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同 考 生 通 訊 地 址 另 列 如 下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縣 鄉 鎮 村 街 日 ( ) 電 話 夜 ( ) 上 表 除 複 試 報 名 表 序 號, 其 餘 資 料 務 必 以 正 楷 詳 實 填 寫 完 整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影 本 背 面 黏 貼 處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複 試 學 歷 證 件 黏 貼 表 附 表 三 ( 影 印 規 格 以 A4 為 主, 內 容 須 清 晰 可 見, 否 則 無 法 審 查, 視 同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 申 請 編 號 205 複 試 報 名 序 號 本 欄 請 勿 填 寫 日 間 :( )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上 表 除 複 試 報 名 表 序 號, 其 餘 資 料 務 必 以 正 楷 詳 實 填 寫 完 整 學 歷 ( 力 ) 證 明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需 蓋 有 最 後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共 六 學 期 註 冊 章 若 註 冊 章 未 蓋 滿 6 學 期, 請 提 供 在 學 證 明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需 蓋 有 最 後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章 共 六 學 期 註 冊 章 若 註 冊 章 未 蓋 滿 6 學 期, 請 提 供 在 學 證 明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浮 貼 處 肄 業 生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歷 年 成 績 單 浮 貼 處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肄 業 生 請 浮 貼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浮 貼 高 一 到 高 三 上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複 試 報 名 序 號 本 欄 請 勿 填 寫 申 請 編 號 205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複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申 請 系 組 ( 學 位 學 程 ) 考 生 務 必 填 寫 通 訊 地 址 : 考 生 姓 名 : 日 間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 請 勿 裁 切 -- 8244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啟 內 含 報 考 資 料 ( 請 考 生 將 一 ~ 三 項 資 料, 依 序 夾 妥 整 理 齊 全 ) 一 複 試 費 :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款, 受 款 人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 一 ) 應 繳 800 元 :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 二 ) 應 繳 1,000 元 : 流 通 管 理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二 複 試 報 名 正 表 副 表 : 個 人 2 吋 照 片 一 式 二 張 ( 報 名 正 表 報 名 副 表 各 黏 貼 一 張 於 黏 貼 照 片 處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 黏 貼 於 報 名 副 表 ) 三 學 歷 證 件 黏 貼 表 : 黏 貼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請 將 本 表 黏 貼 於 自 備 B4 規 格 牛 皮 紙 袋 上, 每 一 紙 袋 內, 限 報 名 者 一 人 申 請 一 系 組 ( 學 位 學 程 ) 使 用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流 通 管 理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室 內 設 計 系 考 生, 應 另 外 於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4 月 4 日 ( 星 期 一 )22:00 前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並 自 行 確 認 完 成 請 依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簡 章 第 115~117 頁 之 本 校 各 系 組 ( 學 位 學 程 ) 繳 交 資 料 說 明, 自 行 編 輯 並 網 路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含 複 試 報 名 表 ) 至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網 址 :http://caac.jctv.ntut.edu.tw( 上 傳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每 日 8:00 起 至 22:00 止,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 報 名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4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 含 宅 配 民 間 快 遞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請 詳 細 閱 讀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若 考 生 未 滿 20 歲, 下 列 內 容 請 併 向 考 生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告 知 一 機 構 名 稱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各 所 系 科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註, 包 含 公 示 姓 名 榜 單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研 究 及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 員 ) 生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個 別 網 路 報 名 或 紙 本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一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C001 註 )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身 體 描 述 (C012)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居 留 證 休 閒 活 動 及 興 趣 (C035)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紀 錄 (C052)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僱 用 經 過 (C062) 離 職 經 過 (C063) 工 作 經 驗 (C064) 種 族 或 血 緣 來 源 (C113)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身 高 體 重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工 作 證 明 運 動 證 明 方 式 退 伍 軍 人 證 明 方 式 原 住 民 證 明 方 式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二 特 種 個 資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C111) 及 含 有 特 種 個 資 之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一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二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臺 灣 地 區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AC05-2-200 版 本 :1.1 2015-04-24
三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本 校 各 單 位 含 行 政 單 位 教 學 單 位 外, 尚 包 括 旅 遊 平 安 險 投 保 公 司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之 健 康 紀 錄 及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議 決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四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校 將 以 寄 送 書 面 電 子 郵 件 簡 訊 電 話 及 其 他 必 要 方 式 完 成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成 績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進 行 試 務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等 作 業, 考 生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聯 絡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並 提 供 合 作 投 保 公 司 進 行 旅 遊 平 安 險 之 投 保,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七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就 提 供 予 本 校 之 個 人 資 料, 持 雙 證 件 正 本 其 中 之 一 須 為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依 本 校 規 定 程 序, 向 本 校 以 書 面 行 使 下 列 之 權 利, 本 校 將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辦 理, 惟 若 本 校 依 法 有 保 存 保 密 與 確 保 資 料 完 整 性 之 義 務 時, 則 不 在 此 限 : 一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二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三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四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五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如 欲 行 使 上 述 個 人 權 益 請 洽 詢 本 校 試 務 單 位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八 考 生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考 生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但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 註 ): 法 務 部 頒 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代 號 網 址 查 詢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 AC05-2-200 版 本 :1.1 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