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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侨 务 办 文 件 四 川 省 外 国 专 家 局 川 财 行 2015 299 号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侨 务 办 公 室 四 川 省 外 国 专 家 局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巿 ( 州 ) 财 政 局 政 府 外 事 侨 务 办 公 室, 省 直 各 部 门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省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根 据 中 央 有 关 制 度 和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我 们 对 2013 年 以 来 制 定 的 四 川 省 省 级 单 位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四 川 省 省 级 单 位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了 修

订, 并 结 合 贯 彻 细 化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印 发 的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了 新 的 四 川 省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有 什 么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向 我 们 反 映 2

四 川 省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以 下 简 称 出 国 经 费 ) 管 理, 加 强 预 算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保 证 对 外 开 放 交 流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和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 国 家 外 专 局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用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省 各 级 机 关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因 公 组 派 临 时 代 表 团 组 和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团 组 以 下 简 称 出 国 团 组 ) 的 出 国 人 员, 各 级 机 关 包 括 党 政 机 关 人 大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民 主 党 派 机 关 和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出 国 经 费 是 指 各 级 财 政 年 度 预 算 安 排, 用 于 出 国 人 员 出 国 开 展 访 问 交 流 经 贸 投 资 促 进 短 期 培 训 等 活 动 以 及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的 人 员 费 用 支 出 的 专 项 经 费 第 四 条 各 单 位 出 国 团 组 应 当 坚 持 控 制 总 量 保 障 重 点 严 审 细 核 节 俭 高 效 的 原 则, 严 格 控 制 出 国 规 模, 规 范 出 国 经 一 3 一

费 管 理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第 五 条 预 算 总 量 管 理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出 国 经 费 的 预 算 管 理, 实 行 出 国 经 费 年 初 预 算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严 格 控 制 出 国 经 费 总 规 模, 确 保 本 级 年 初 预 算 安 排 的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总 量 在 年 度 执 行 中 不 突 破 第 六 条 预 算 分 配 管 理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与 外 事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协 作 配 合, 实 行 出 国 计 划 与 经 费 预 算 联 动 审 核 控 制 机 制,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外 事 部 门 核 定 的 各 单 位 年 度 出 国 计 划 合 理 安 排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并 纳 入 各 单 位 年 初 部 门 预 算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可 预 留 部 分 出 国 机 动 经 费, 用 于 临 时 新 增 的 重 要 出 国 任 务 省 级 单 位 于 每 年 11 月 底 前 向 省 外 事 侨 务 办 申 报 下 年 度 出 国 计 划 ; 在 财 政 厅 确 定 的 省 级 出 国 经 费 总 控 制 数 内, 省 外 事 侨 务 办 审 核 确 定 省 级 单 位 下 年 度 出 国 人 员 控 制 数 ; 财 政 厅 根 据 出 国 人 员 控 制 数 审 核 确 定 省 级 单 位 下 年 度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控 制 数, 并 按 程 序 报 批 后 编 入 省 级 单 位 年 初 部 门 预 算 第 七 条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各 单 位 应 当 强 化 预 算 硬 约 束, 在 批 准 的 年 度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内, 务 实 高 效 精 简 节 约 地 安 排 出 国 活 动, 不 得 超 预 算 或 无 预 算 安 排 出 国 团 组 各 级 外 事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审 批 审 核 管 理, 实 行 任 务 审 批 与 经 费 审 核 联 动 一 4 一

控 制 机 制, 由 外 事 部 门 对 出 国 任 务 进 行 审 批, 确 保 出 国 任 务 符 合 规 定 人 员 控 制 数 不 突 破 ; 财 政 部 门 对 出 国 经 费 进 行 先 行 审 核, 确 保 出 国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符 合 规 定 经 费 预 算 不 突 破 第 八 条 预 算 调 整 管 理 年 度 内 各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原 则 上 不 得 追 加, 确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年 度 执 行 中, 各 单 位 人 员 指 标 已 全 部 使 用 但 出 国 经 费 还 有 剩 余 的,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统 筹 调 整 用 于 其 他 新 增 的 重 要 出 国 任 务 年 度 终 了, 各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结 余 由 本 级 财 政 按 规 定 统 一 收 回 省 级 单 位 因 临 时 新 增 重 要 出 国 任 务, 确 需 追 加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和 出 国 人 员 指 标 的, 原 则 上 应 当 提 前 1 个 月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详 细 的 出 国 任 务 计 划 和 经 费 预 算 明 细, 具 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有 经 费 预 算 仅 需 追 加 人 员 指 标 的, 向 省 外 事 侨 务 办 申 请, 由 省 外 事 侨 务 办 按 规 定 审 核 办 理 ( 二 ) 有 人 员 指 标 仅 需 追 加 经 费 预 算 的, 向 财 政 厅 申 请, 由 财 政 厅 提 出 经 费 审 核 意 见 报 省 政 府 审 批, 经 批 准 后 追 加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 三 ) 需 同 时 追 加 人 员 指 标 和 经 费 预 算 的, 向 省 外 事 侨 务 办 申 请, 由 省 外 事 侨 务 办 商 财 政 厅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报 省 政 府 审 批, 经 批 准 后, 省 外 事 侨 务 办 追 加 人 员 指 标, 财 政 厅 追 加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一 5-

第 三 章 计 划 管 理 第 九 条 出 国 团 组 实 行 计 划 审 批 管 理, 并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各 单 位 应 当 认 真 贯 彻 中 央 有 关 外 事 管 理 规 定, 科 学 制 订 年 度 出 国 计 划, 认 真 履 行 出 国 计 划 报 批 制 度, 严 格 控 制 出 国 团 组 人 数 国 家 数 和 在 外 停 留 天 数, 正 确 执 行 限 量 管 理 规 定 组 团 单 位 和 派 出 单 位 要 明 确 责 任, 谁 派 出 谁 负 责 ( 二 ) 各 单 位 出 国 应 当 坚 持 因 事 定 人 的 原 则, 不 得 因 人 找 事,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和 无 实 质 内 容 的 一 般 性 出 国, 不 得 安 排 考 察 性 出 国 ( 三 ) 各 级 外 事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出 国 计 划 的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严 格 把 关,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适 合 成 行 的 团 组 予 以 调 整 或 者 取 消 ( 四 ) 各 级 外 专 组 织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出 国 培 训 的 总 体 规 划, 外 专 外 事 部 门 应 加 强 计 划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出 国 培 训 规 模, 科 学 设 置 培 训 项 目, 择 优 选 派 培 训 对 象, 注 重 出 国 培 训 的 质 量 和 实 效 第 十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出 国 计 划 与 财 务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依 据 出 国 任 务 通 知 计 划 ) 填 报 派 员 单 位 出 国 任 务 和 预 算 审 批 意 见 表 见 附 0, 由 单 位 外 事 组 织 人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分 别 出 具 审 签 意 见, 明 确 审 核 责 任 出 国 任 务 出 囯 经 费 预 算 未 通 过 审 核 的, 不 得 安 排 出 国 团 组 派 员 单 一 6 -

位 出 国 任 务 和 预 算 审 批 意 见 表 由 各 单 位 报 外 事 部 门, 作 为 审 批 出 国 任 务 的 依 据 之 一 第 四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出 国 经 费 实 行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与 定 额 包 干 使 用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办 法 出 国 经 费 包 括 : 国 际 旅 费 培 训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等 6 项 费 用 ( 一 ) 国 际 旅 费, 是 指 出 境 口 岸 至 入 境 口 岸 旅 费 包 括 乘 坐 飞 机 和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的 费 用 和 在 一 个 国 家 城 巿 间 往 来 乘 坐 飞 机 的 费 用 ( 二 ) 培 训 费, 是 指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团 组 用 于 授 课 翻 译 场 租 资 料 课 程 设 计 对 口 业 务 考 察 或 业 务 实 践 活 动 等 在 国 外 培 训 所 必 须 发 生 的 费 用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是 指 各 单 位 选 派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到 国 外 进 行 90 天 以 内 ( 不 含 90 天 ) 的 业 务 培 训 ( 三 ) 住 宿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发 生 的 住 宿 费 用 ( 四 ) 伙 食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日 常 伙 食 费 用 ( 五 ) 公 杂 费, 是 指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期 间 的 城 巿 间 往 来 交 通 ( 乘 坐 除 飞 机 以 外 的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巿 内 交 通 邮 电 办 公 用 品 翻 译 必 要 的 小 费 等 费 用 ( 六 ) 其 他 费 用, 是 指 出 国 签 证 费 用 必 需 的 保 险 费 用

防 疫 费 用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 等 第 十 二 条 国 际 旅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出 国 团 组 应 当 选 择 经 济 合 理 的 路 线,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绕 道 旅 行, 或 以 过 境 名 义 变 相 增 加 出 访 国 家 和 时 间 出 国 人 员 购 买 机 票 应 当 按 照 公 务 机 票 购 买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遵 循 经 济 适 用 的 原 则, 优 先 购 买 通 过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确 定 的 我 国 航 空 公 司 航 班 优 惠 机 票, 并 应 当 购 买 往 返 机 票 ( 包 括 在 一 个 国 家 城 巿 间 的 往 来 机 票 ) 由 于 航 班 衔 接 等 原 因 确 需 选 择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航 线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事 先 报 经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 二 ) 出 国 人 员 的 行 程 需 按 批 准 的 任 务 执 行 根 据 出 国 任 务 需 要 在 一 个 国 家 城 巿 间 乘 坐 飞 机 往 来 的, 应 当 事 先 在 出 国 任 务 报 批 时 列 明 未 列 入 出 国 任 务 的, 不 得 在 国 外 城 巿 间 乘 坐 飞 机 往 来 ( 三 )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不 得 乘 坐 民 航 包 机 或 私 人 企 业 和 外 国 航 空 公 司 包 机 ( 四 ) 省 部 级 人 员 可 以 乘 坐 飞 机 头 等 舱 轮 船 一 等 舱 火 车 高 级 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商 务 座 ; 厅 局 级 人 员 可 以 乘 坐 飞 机 公 务 舱 轮 船 二 等 舱 火 车 软 卧 或 全 列 软 席 列 车 的 一 等 座, 国 际 航 线 飞 行 时 间 ( 按 出 境 时 间 计 算 ) 和 在 一 个 国 家 城 巿 间 往 来 飞 行 时 间 在 4 小 时 以 内 ( 含 4 小 时 ) 的, 均 应 当 乘 坐 经 济 舱 ; 其 他 人 员 均 乘 坐 飞 机 经 济 舱 轮 船 三 等 舱 火 车 硬 卧 或 全 列 软 一 8 -

席 列 车 的 二 等 座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舱 位 等 级 划 分 与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可 乘 坐 同 等 水 平 的 舱 位 所 乘 交 通 工 具 未 设 置 上 述 规 定 中 本 级 别 人 员 可 乘 坐 舱 位 等 级 的, 应 乘 坐 低 一 等 级 舱 位 ( 五 ) 出 国 人 员 乘 坐 国 际 列 车, 国 内 段 按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国 外 段 超 过 6 小 时 以 上 的 按 自 然 日 历 ) 天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天 补 助 12 ( 六 ) 国 际 旅 费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三 条 培 训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培 训 费 开 支 按 本 办 法 所 附 国 家 和 地 区 标 准 ( 见 附 4 执 行, 并 在 规 定 的 标 准 之 内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 二 ) 出 国 培 训 团 组 需 在 国 内 开 展 预 培 训 和 培 训 总 结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参 照 国 内 培 训 费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组 团 单 位 和 培 训 项 目 境 外 承 办 机 构 双 方 应 当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明 确 培 训 费 用 的 明 细 支 出 项 目 ( 四 ) 由 外 方 资 助 出 国 培 训 经 费 的, 各 单 位 不 得 重 复 支 付 外 方 资 助 经 费 不 足 以 弥 补 培 训 费 用 开 支 的,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开 支 标 准, 由 各 单 位 补 足 其 费 用 差 额 部 分 ( 五 ) 各 单 位 不 得 组 织 计 划 外 或 营 利 性 出 国 培 训 项 目, 也 不 得 安 排 照 顾 性 质 无 实 质 内 容 无 实 际 需 要 以 及 参 观 考 察 等 一 般 性 出 国 培 训 项 目 一 9 一

第 十 四 条 住 宿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安 排 住 宿, 省 部 级 人 员 可 安 排 普 通 套 房 或 单 间, 住 宿 费 据 实 报 销 ; 其 他 人 员 住 宿 费 按 本 办 法 所 附 国 家 和 地 区 标 准 ( 见 附 5 和 实 际 住 宿 天 数 计 算, 并 包 干 使 用, 可 以 发 放 给 个 人, 也 可 以 由 出 国 团 组 统 一 掌 握 ( 二 )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等 的 出 国 人 员, 住 宿 费 原 则 上 应 当 按 照 标 准 执 行 如 对 方 组 织 单 位 指 定 或 推 荐 酒 店, 应 当 通 过 询 价 方 式 从 紧 安 排, 超 出 住 宿 费 标 准 的, 须 事 先 报 经 本 单 位 外 事 和 财 务 部 门 批 准, 超 出 部 分 的 207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十 五 条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出 国 人 员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按 本 办 法 所 附 国 家 和 地 区 标 准 ( 见 附 5 和 在 外 天 数 按 离 抵 我 国 国 境 之 日 计 算 计 算, 并 包 干 使 用, 可 以 发 放 给 个 人, 也 可 以 由 出 国 团 组 统 一 掌 握 ( 二 ) 外 方 以 现 金 或 实 物 形 式 提 供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接 待 我 代 表 团 组 的, 出 国 人 员 不 再 领 取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第 十 六 条 出 国 签 证 费 用 防 疫 费 用 国 际 会 议 注 册 费 用 等 其 他 费 用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出 国 人 员 必 须 购 买 保 险 的,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购 买,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七 条 实 行 出 国 经 费 财 政 部 门 先 行 审 核 制 度 对 使 用 财 政 年 初 预 算 安 排 或 执 行 中 追 加 的 出 国 经 费 的 单 位, 在 外 事 部 门 审 批 出 国 任 务 之 前,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各 单 位 每 一 个 出 国 团 组 一 10-

的 出 国 经 费 进 行 先 行 审 核, 财 政 部 门 先 行 审 核 意 见 是 外 事 部 门 审 批 出 国 任 务 的 必 要 依 据 省 级 单 位 若 无 特 殊 情 况, 应 当 在 出 国 前 1 个 月, 向 财 政 厅 提 交 省 级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财 政 先 行 审 核 表 ( 见 附 2:), 并 附 国 出 任 务 通 知 计 划 ) 和 派 员 单 位 出 国 任 务 和 预 算 审 批 意 见 表 复 印 件 ; 同 一 团 组 涉 及 两 个 及 以 上 单 位 的, 应 分 别 报 送 财 政 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材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原 则 上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曰 内 完 成 经 费 先 行 审 核 并 返 给 单 位, 由 单 位 报 外 事 部 门 作 为 审 批 出 国 任 务 的 依 据 无 财 政 厅 经 费 先 行 审 核 意 见 的, 外 事 部 门 不 予 审 批 出 国 任 务 第 五 章 支 付 和 报 销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各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的 支 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公 务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国 际 旅 费 由 出 国 人 员 或 者 所 在 单 位 通 过 公 务 卡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直 接 支 付, 不 得 以 现 金 支 付 第 十 九 条 各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的 支 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中 央 和 省 关 于 从 严 规 范 管 理 " 双 跨 团 组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参 团 人 员 的 各 项 费 用 应 当 由 本 人 或 所 在 单 位 直 接 支 付 和 结 算 组 团 单 位 不 得 代 收 除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等 包 干 使 用 经 费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不 得 为 参 团 人 员 代 购 机 票 一 11 一

第 二 十 条 财 政 厅 根 据 省 级 单 位 和 巿 ( 州 财 政 部 门 的 申 请 核 定 全 省 购 汇 数 额, 并 确 定 一 家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具 体 办 理 购 汇 手 续 各 单 位 根 据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结 合 实 际 购 汇 需 求, 自 主 核 定 购 汇 数 额, 通 过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账 户 购 买 外 汇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财 务 报 销 审 批 的 具 体 规 定, 加 强 对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出 国 团 组 人 员 天 数 路 线 经 费 预 算 及 开 支 标 准 报 销 经 费 对 未 经 批 准,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费 用 以 及 与 出 国 任 务 无 关 的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由 出 国 人 员 自 行 负 担 第 二 十 二 条 出 国 人 员 报 销 费 用 时, 应 当 提 供 完 整 详 细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和 费 用 凭 证, 不 得 以 整 额 发 票 作 为 报 销 依 据 国 际 旅 费 培 训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等 3 项 费 用 须 凭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据 实 报 销 各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应 当 对 出 国 人 员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和 费 用 凭 证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省 级 单 位 出 国 人 员 报 销 费 用 时, 须 填 报 省 级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报 销 单 ( 见 附 3, 并 提 供 派 员 单 位 出 国 任 务 和 预 算 审 批 意 见 表 外 事 部 门 出 国 任 务 批 件 ( 含 日 程 ) 省 级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财 政 先 行 审 核 表 护 照 ( 包 括 签 证 和 出 入 境 记 录 ) 复 印 件 出 国 用 汇 相 关 凭 据, 以 及 相 关 费 用 的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等 各 种 报 销 凭 证 须 用 中 文 注 明 开 支 内 容 曰 期 数 量 金 额 等, 并 由 出 国 人 员 签 字 一 12 -

第 二 十 三 条 出 国 人 员 需 从 国 内 其 他 城 巿 出 境 的, 国 内 段 按 照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四 条 除 涉 密 内 容 和 事 项 外, 出 国 经 费 的 预 决 算 应 当 按 照 预 决 算 信 息 公 开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公 开,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出 国 任 务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出 国 人 员 出 国 活 动 和 经 费 报 销 的 管 理 相 关 领 导 财 务 人 员 等 应 对 出 国 经 费 报 销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确 保 票 据 来 源 合 规 有 效, 内 容 真 实 完 整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要 强 化 对 所 属 预 算 单 位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每 年 年 底 之 前, 各 单 位 须 向 同 级 外 事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本 单 位 年 度 出 国 人 员 指 标 和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未 报 送 的 不 安 排 下 年 度 出 国 计 划 和 经 费 预 算 第 二 十 六 条 从 每 年 第 二 季 度 起, 每 季 度 末 外 事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相 互 通 报 出 国 人 员 指 标 和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外 事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对 出 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联 合 检 查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各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对 各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一 13 -

第 二 十 八 条 出 国 团 组 对 外 原 则 上 不 搞 宴 请, 确 需 宴 请 的, 应 当 连 同 出 国 任 务 一 并 报 批 宴 请 标 准 按 照 所 在 国 家 一 人 一 天 的 伙 食 费 标 准 掌 握 出 国 团 组 与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等 外 交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之 间 一 律 不 得 用 公 款 相 互 宴 请 第 二 十 九 条 出 国 团 组 在 国 外 期 间, 收 授 礼 品 应 当 严 格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原 则 上 不 对 外 赠 送 礼 品, 确 有 必 要 赠 送 的, 应 当 按 照 厉 行 节 俭 的 原 则, 选 择 具 有 四 川 特 色 的 纪 念 品 传 统 手 工 艺 品 和 实 用 物 品 出 国 团 组 与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等 外 交 机 构 和 其 他 中 资 机 构 企 业 之 间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任 何 方 式 互 赠 礼 品 或 纪 念 品 第 三 十 条 组 团 单 位 应 当 釆 取 集 中 形 式, 对 团 组 全 体 人 员 进 行 行 前 财 经 纪 律 教 育 对 出 国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除 相 关 开 支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外,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 一 ) 无 预 算 或 超 预 算 安 排 出 国 的 ; ( 二 ) 违 规 扩 大 出 国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的 ; ( 三 ) 擅 自 提 高 出 国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 ( 四 ) 虛 报 团 组 级 别 人 数 国 家 数 天 数 等, 套 取 出 国 经 费 的 ; ( 五 ) 使 用 虛 假 或 不 合 规 票 据 报 销 出 国 费 用 的 ; 一 14 一

( 六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赴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的, 适 用 本 办 法 省 级 单 位 应 当 于 每 年 11 月 底 前 分 别 向 省 台 办 省 港 澳 办 申 报 下 年 度 出 境 计 划, 省 台 办 省 港 澳 办 审 核 汇 总 后 提 交 财 政 厅 作 为 安 排 出 国 ( 境 ) 经 费 预 算 的 参 考 依 据 年 度 执 行 中, 省 级 单 位 因 临 时 新 增 重 要 出 境 任 务 确 需 追 加 出 国 ( 境 ) 经 费 预 算 的, 比 照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执 行 省 级 单 位 出 境 比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实 行 财 政 部 门 先 行 审 核 制 度, 无 财 政 厅 经 费 先 行 审 核 意 见 的, 省 台 办 省 港 澳 办 不 予 审 批 出 境 任 务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巿 ( 州 )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并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出 国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或 实 施 细 则, 报 财 政 厅 备 案 省 级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与 我 新 建 交 或 未 建 交 国 家, 相 关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暂 按 照 经 济 水 平 相 近 的 邻 国 标 准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出 国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实 行 适 时 动 态 调 整 第 三 十 五 条 财 政 补 助 的 非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负 责 一 15 -

3, 省 级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报 销 单 1 各 国 家 和 地 区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开 支 标 准 表 5, 各 国 家 和 地 区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开 支 标 准 表 一 17 -

附 1 派 员 单 位 出 闺 任 务 和 预 算 审 批 意 见 表 组 团 单 位 : 团 长 姓 名 团 长 职 务 及 级 别 : 团 员 人 数 : 曰 国 外 实 际 住 宿 天 数 : 国 家 和 地 区 ( 含 经 停 ): 出 国 任 务 : 本 单 位 出 国 人 员 3 人 员 性 派 员 单 位 ( 工 作 单 位 ) 上 次 出 II 单 位 外 事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是 否 列 入 出 国 计 划 : 出 国 任 务 是 否 符 合 外 事 管 理 规 定 : 年 初 省 外 侨 办 批 复 计 划 控 制 数 人 次, 现 已 使 用 指 标 人 次 出 国 目 的 和 必 要 性 : 审 核 赫 邀 请 函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时 间 天 数 ) 和 国 别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路 线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团 组 人 数 参 团 人 员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是 否 公 示 : 公 示 地 址 : 须 事 先 报 批 的 事 项 : 审 核 意 见 审 核 人 公 章 : 年 月 曰 经 办 人 姓 名 :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 一 18 -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本 年 度 因 公 出 国 ( 境 ) 经 费 预 算 元, 现 已 使 用 是 否 列 入 年 度 预 算 : 合 计 国 际 旅 # 国 外 城 巿 间 缝 耧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培 训 费 其 他 费 用 须 事 先 报 批 的 支 出 事 项 : 费 用 来 源 : 审 核 意 见 审 核 人 ( 公 章 :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审 核 内 容 已 于 年 月 曰 按 干 部 管 理 杈 限 向 备 案. 是 否 已 按 规 定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和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 审 核 意 见 审 核 人 公 聿 : 年 月 1 派 员 单 位 意 见 主 管 部 门 巿 州 )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审 核 人 ( 公 章 : 年 月 曰 审 核 人 公 聿 : 年 月 曰 一 19 一

表 填 报 单 位 : 公 章 ) 填 报 时 间 : 组 团 单 位 国 家 和 地 区 ( 含 经 停 ) 出 国 时 间 年 月 曰 至 月 曰 国 外 住 宿 实 际 天 数 天 具 体 线 路 其 中 : 乘 机 线 路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费 用 项 目 国 家 地 区 )7 城 巿 币 种 标 准 人 数 天 数 小 计 汇 率 折 合 人 民 币 ( 元 ) 1. 住 宿 费 小 计 1.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小 计 3, 培 训 费 其 中 : 国 外 城 市 问 机 票 费 5, 其 他 费 用 签 证 费 本 次 出 国 经 费 合 计 年 初 部 门 预 算 出 国 经 费 万 元 ) 财 政 厅 经 费 审 核 意 见 : 其 他 费 用 元,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元, 本 次 出 国 经 费 预 算 合 计 为 培 训 费 元, 国 际 旅 费 经 费 来 源 : 年 初 预 算 口 1. 本 表 一 式 三 份.1 份 由 单 位 报 外 事 部 门.1 份 单 位 8 存 作 报 销 依 据,1 份 财 政 厅 8 存. 2- 具 体 线 路 壤 城 市 到 城 市 ; 住 疳 费 填 国 外 城 市,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培 训 # 填 国 家 地 区 ),. 其 他 # 用 需 遲 一 列 明 签 证, 保 險, 防 疫 赞 等 经 赛 预 葬. 出 国 经 # 年 初 預 算 " 执 行 数 " 包 括 : 巳 实 际 支 付 数 和 已 出 国 尚 来 支 付 数. 5 胃 申 诸 追 加 出 国 经 #, 需 填 报 此 表. 一 20 -

附 3 省 级 单 位 出 国 经 费 报 销 单 参 考 表 样 处 室 : 报 销 曰 期 : 组 团 单 位 出 国 人 员 姓 名 国 家 和 地 区 ( 含 经 停 ) 具 体 线 路 出 国 时 间 年 月 曰 至 月 曰 国 外 住 宿 实 际 天 数 天 出 国 经 费 开 支 明 细 费 用 项 目 国 家 地 区 ) 乂 城 市 币 种 标 准 人 数 天 数 小 计 汇 率 折 合 人 民 币 ( 元 ) 备 注 1. 住 宿 费 小 计 包 干 使 用 ; 省 部 级 人 员 据 实 报 销 1. 伙 食 费 和 公 杂 费 包 干 使 用 小 计 3, 培 训 费 1 国 际 旅 费 附 有 效 原 始 票 据 其 他 费 用 签 证 费 元, 保 险 费 元, 防 疫 费 元 合 计 大 写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 写 : 财 政 先 行 审 核 批 准 预 算 元 实 际 报 销 金 頻 报 销 人 : 处 室 负 责 人 : 会 计 审 核 :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 单 位 分 管 领 导 : 一 21 -

附 4 各 国 家 和 地 区 因 公 短 期 出 国 培 训 费 开 支 标 准 表 培 训 费 序 号 11 家 地 区 ) 币 种 ( 每 人 每 天 ) 亚 洲 1 韩 国 笑 元 80 2 曰 本 " 儿 8400 3 印 度 51 4 以 色 列 65 5 泰 3 关 元 41 6 新 加 坡 - 80 7 香 港 港 币 500 欧 洲 8 德 闲 欧 元 66 9 英 国 英 镑 56 10 荷 兰 欧 元 57 11 瑞 典 90 12 丹 麦 79 13 挪 威 90 14 意 大 利 欧 元 48 15 比 利 时 欧 元 67 16 奥 地 利 欧 元 48 17 瑞 士 95 18 法 国 欧 元 60 19 西 班 牙 欧 元 48 20 芬 兰 欧 元 66 21 爱 尔 兰 欧 元 59 22 匈 牙 利 63 23 俄 罗 斯 67 美 洲 24 美 8 87 25 加 拿 大 80 26 巴 西 65 大 洋 洲 27 澳 大 利 亚 86 28 新 西 兰 81 非 洲 29 南 非 65-22 -

附 5 各 国 家 和 地 区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开 支 标 准 表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序 号 国 家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亚 洲 1 象 古 90 50 40 2 崈 鲜 90 40 35 3 韩 国 首 尔 釜 山 济 州 180 70 45 4 光 州 西 归 浦 160 70 45 5 其 他 城 巿 150 70 45 6 曰 本 东 京 曰 元 20000 10000 6000 7 大 阪 京 都 日 元 18000 10000 6000 福 冈 札 棵 长 崎. 曰 元 14000 10000 6000 名 古 屋 9 其 他 城 市 曰 元 9000 10000 6000 10 缅 甸 90 50 40 伊 斯 兰 堡 拉 合 尔. 11 巴 基 斯 坦 卡 控 耷 135 30 35 12 奎 达 70 30 35 13 其 他 城 市 60 30 35 14 斯 里 兰 卡 110 40 35 15 马 尔 代 夫 160 50 35 16 孟 加 拉 150 50 45 17 伊 拉 克 170 50 45 18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200 50 45 19 也 门 萨 那 110 50 40 20 亚 丁 90 50 40 21 其 他 城 市 80 50 40 22 阿 曼 150 50 45 23 伊 朗 95 50 45 24 科 威 特 200 70 45 25 沙 特 阿 拉 伯 利 雅 得 200 70 45 26 吉 达 140 70 45 27 其 他 城 市 120 70 45 28 巴 林 160 55 45 29 以 色 列 200 70 45 30 巴 勒 期 坦 180 70 45 31 文 莱 130 40 40 32 印 度 新 德 里. 加 尔 备 答 175 50 40 33 孟 买 200 50 40 34 其 他 城 市 笑 元 155 50 40 35 不 丹 160 50 40 36 越 南 河 内 90 40 35 37 胡 志 明 80 40 35 38 其 他 城 巿 70 40 35 39 柬 墻 寨 100 40 35 40 老 挝 90 40 35 41 马 来 西 亚 110 50 40 42 菲 侓 宾 130 50 40 43 印 度 尼 西 亚 125 50 40 44 东 帝 汶 ^ 元 130 40 40 一 23 -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序 号 国 家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45 泰 国 曼 谷 140 50 40 46 宋 卡 110 50 40 47 清 迈 孔 敬 笑 元 90 50 40 48 其 他 城 市 80 50 40 49 新 加 坡 220 55 45 50 阿 窗 汗 100 38 35 51 尼 泊 尔 140 50 40 52 黎 巴 歉 150 50 40 53 塞 浦 路 斯 100 40 40 54 约 旦 120 50 40 55 土 耳 其 安 卡 拉 105 45 35 56 伊 斯 坦 布 尔 150 45 35 57 其 他 城 巿 90 45 35 58 叙 利 亚 110 50 40 59 卡 塔 尔 160 60 45 60 香 港 港 元 1500 500 400 61 澳 门 港 元 1200 500 400 62 台 湾 150 60 45 二 非 洲 63 马 达 加 斯 加 塔 那 那 利 佛 130 38 40 64 塔 马 塔 夫 100 38 40 65 其 他 城 巿 90 38 40 66 喀 麦 隆 120 50 45 67 多 哥 110 48 45 68 科 特 迪 瓦 120 50 45 69 摩 洛 哥 130 50 50 70 阿 尔 及 利 亚 180 55 45 71 卢 旺 达 130 32 40 72 几 内 亚 130 55 45 73 埃 萨 俄 比 亚 210 50 45 74 厄 立 特 里 亚 110 50 45 75 莫 桑 比 克 170 50 45 76 塞 舌 尔 240 50 45 77 肯 尼 亚 195 50 45 78 利 比 亚 160 50 45 79 安 哥 拉 400 60 50 80 赞 比 亚 150 45 45 81 几 内 亚 比 绍 135 45 45 82 突 尼 斯 100 40 45 83 布 隆 迪 150 40 40 84 莱 索 托 100 35 40 85 津 巴 布 韦 120 45 45 86 尼 曰 利 亚 阿 布 贾 270 60 45 87 拉 各 斯 300 60 45 88 其 他 城 巿 250 60 45 89 毛 里 求 斯 155 50 45 90 索 马 里 180 50 45 91 苏 丹 130 40 40 92 贝 宁 150 35 40 93 马 里 150 50 45 一 24 -

序 号 国 家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94 乌 干 达 170 50 45 95 塞 拉 利 昂 155 50 45 96 吉 布 提 160 60 45 97 塞 内 加 尔 165 50 45 98 冈 比 亚 170 50 45 99 加 蓬 180 60 45 100 中 非 140 50 45 101 布 基 纳 法 索 140 50 45 102 玛 丽 塔 尼 亚 130 55 45 103 尼 曰 尔 145 50 45 104 乍 得 220 50 45 105 赤 遂 几 内 亚 200 50 45 106 加 纳 笑 元 200 50 45 107 坦 桑 尼 亚 达 系 斯 萨 拉 姆 180 50 45 108 桑 给 乌 尔 210 50 45 109 其 他 城 巿 160 50 45 110 剛 果 ( 金 ) 220 50 45 111 剛 果 ( 布 ) 170 50 45 112 埃 及 170 50 45 113 圣 美 多 和 普 林 西 比 170 50 45 114 博 茨 瓦 纳 170 50 45 115 南 非 比 勒 陀 利 亚 约 輪 内 170 50 45 斯 堡 116 开 普 敦 210 50 45 117 德 班 150 50 45 118 其 他 城 巿 130 50 45 119 纳 米 比 亚 140 35 40 120 斯 威 士 兰 150 50 45 121 利 比 里 亚 195 50 45 122 佛 得 角 120 50 45 123 科 摩 罗 120 40 45 124 南 苏 丹 160 40 40 125 马 拉 维 130 50 45 三 欧 洲 126 罗 马 尼 亚 布 加 勒 斯 特 120 45 50 127 康 斯 坦 察 90 50 50 128 其 他 域 市 80 50 50 129 马 其 顿 120 50 45 130 斯 洛 文 尼 亚 欧 元 90 30 30 131 波 黑 100 40 45 132 克 罗 地 亚 120 40 45 133 阿 尔 巴 尼 亚 150 35 40 134 保 加 利 亚 110 45 45 135 俄 罗 斯 莫 斯 科 285 45 45 136 哈 巴 罗 夫 斯 克 200 45 45 137,1 ' 卜 1)1 攀 X 170 45 45 138 伊 尔 库 茨 克 150 45 45 139 其 他 城 巿 140 45 45 140 立 陶 宛 120 45 45 141 拉 脱 维 亚 欧 元 90 35 30 一 25 -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 每 人 每 天 ) 142 爱 沙 尼 亚 欧 元 90 35 30 143 乌 克 兰 基 辅 100 45 45 144 教 德 萨 130 45 45 145 其 他 城 巿 80 45 45 146 阿 塞 拜 霜 150 45 45 147 亚 美 尼 亚 120 4^ 45 148 格 魯 吉 亚 150 45 45 149 吉 尔 吉 斯 坦 比 什 凯 克 230 45 45 150 其 他 城 巿 80 45 45 151 塔 吉 克 斯 坦 210 45 45 152 土 库 曼 斯 坦 120 45 45 153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塔 什 干 120 40 40 154 撒 马 尔 罕 100 40 40 155 其 他 城 ^ 90 40 40 156 白 俄 罗 斯 180 45 45 157 哈 萨 克 斯 坦 阿 斯 塔 纳 160 45 45 158 阿 拉 木 图 200 45 45 159 其 他 城 巿 140 45 45 160 摩 尔 多 瓦 90 45 45 161 波 兰 华 沙 150 50 45 162 革 但 斯 克 130 50 45 163 其 他 城 巿 120 50 45 164 德 国 柏 林 汉 堡 欧 元 150 60 48 165 慕 尼 黑 欧 元 130 60 ^ 48 166 法 兰 克 福 欧 元 180 60 48 167 其 他 城 巿 欧 元 120 60 48 168 荷 兰 海 牙 欧 元 150 60 48 169 阿 姆 斯 特 丹 欧 元 170 60 48 170 其 他 城 巿 欧 元 130 60 48 171 意 大 利 罗 马 欧 元 160 65 48 172 米 兰 欧 元 140 65 48 173 佛 罗 伦 萨 欧 元 120 65 48 174 其 他 城 巿 欧 元 110 65 48 175 比 利 时 欧 元 160 60 48 176 奥 地 利 欧 元 140 60 48 177 希 腊 欧 元 110 55 45 178 法 国 巴 黎 欧 元 150 60 55 179 马 赛 渐 特 拉 斯 堡 尼 浙 里 & 欧 元 130 60 55 180 其 他 城 巿 欧 元 120 60 55 181 西 班 牙 欧 元 125 60 48 182 卢 森 堡 欧 元 160 55 48 183 爱 尔 兰 欧 元 120 60 48 184 葡 萄 牙 欧 元 130 60 48 185 芬 兰 欧 元 145 60 50 186 捷 克 160 45 65 187 斯 洛 伐 克 欧 元 90 35 40 188 匈 牙 利 180 45 55 189 瑞 典 280 80 65 190 丹 麦 200 80 65 191 裤 威 200 80 一 26 -

序 号 国 家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住 宿 费 ( 每 人 每 天 ) 伙 食 费 ( 每 人 每 天 ) 公 杂 费 ( 每 人 每 天 192 瑞 士 200 70 65 193 冰 岛 200 65 60 194 马 耳 他 欧 元 90 38 30 195 塞 尔 维 亚 120 40 40 196 黑 山 欧 元 90 30 30 197 英 国 伦 敦 荚 镑 160 45 45 198 曼 彻 期 特 爱 丁 堡 英 镑 140 45 45 199 其 他 城 市 英 镑 125 45 45 四 美 洲 200 美 国 华 盛 顿 210 55 65 201 旧 金 山 250 55 65 202 休 斯 顿 180 55 65 203 波 士 镇 230 55 65 204 纽 约 245 55 65 205 芝 加 哥 220 55 65 206 洛 杉 矶 200 55 65 207 夏 威 夷 195 55 65 208 其 他 城 巿 160 55 65 209 加 拿 大 8 太 华. 多 伦 多 卡 210 55 60 尔 加 里 蒙 特 利 尔 210 溫 哥 华 240 55 60 211 其 他 城 巿 190 55 60 212 墨 西 哥 墨 西 哥 150 50 60 213 蒂 华 纳 120 50 60 214 其 他 城 市 100 50 215 巴 西 巴 西 利 亚 160 50 55 216 圣 倮 罗 240 50 55 217 里 约 热 内 卢 260 50 55 218 其 他 城 ^ 150 50 55 219 牙 买 加 160 50 55 220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180 30 55 221 厄 瓜 多 尔 120 40 40 222 阿 根 廷 130 50 55 223 乌 拉 圭 135 50 55 224 智 利 圣 地 亚 哥 135 47 55 225 伊 基 克 120 47 55 226 ^ 牝 " 力 口, 署 鬥 里 110 47 55 227 其 他 城 巿 100 47 55 228 哥 伦 比 亚 波 哥 大 190 40 45 229 麦 槺 林 110 40 45 230 卡 塔 赫 纳 120 40 45 231 其 他 械 巿 100 40 45 232 巴 巴 多 斯 250 60 55 233 圭 亚 那 160 50 55 234 古 巴 135 40 45 235 巴 拿 马 135 45 55 236 格 林 纳 达 190 45 55 237 安 提 瓜 和 5 布 达 150 60 55 238 秘 魯 140 40 50 239 玻 利 维 亚 110 36 40 一 27 -

住 宿 费 伙 食 费 公 杂 费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 城 市 币 种 ( 毎 人 每 天 ( 每 人 每 天 ( 每 人 每 天 ) 240 尼 加 拉 瓜 120 45 55 241 苏 里 南 110 50 55 242 委 内 瑞 拉 230 45 55 243 海 地 180 45 50 244 波 多, 各 150 45 55 245 多 米 尼 加 150 45 55 246 多 米 尼 克 120 45 55 247 巴 哈 马 220 45 55 248 圣 卢 西 亚 200 45 55 249 阿 鲁 巴 岛 200 45 55 250 哥 斯 达 黎 加 120 45 50 五 大 洋 洲 及 太 平 洋 岛 屿 251 堪 培 拉 帕 斯. 布 里 澳 大 利 亚 180 60 60 斯 班 252 墨 尔 本 悉 尼 200 60 60 253 其 他 城 市 160 60 60 254 新 西 兰 180 60 55 255 萨 摩 亚 170 47 55 256 斐 济 苏 瓦 190 45 60 257 南 迪 120 45 60 258 其 他 城 巿 110 45 60 259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350 55 60 260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120 40 40 261 马 绍 尔 群 岛 120 55 45 262 瓦 努 阿 图 150 55 45 263 基 里 巴 斯 195 55 45 264 汤 加 160 60 45 265 帕 劳 180 60 45 266 库 克 群 岛 180 60 45 267 所 罗 门 群 岛 200 60 45 268 法 厲 留 尼 汪 140 60 45 269 法 厲 波 利 尼 西 亚 錢 元 240 60 45 一 28 -

抄 送 : 财 政 部 ^ ^ ^ ^ ^ ^ ^ ^ ^ ^ ^ ^ ^ ^ ^ ^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办 公 室 2015 年 12 月 31 曰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