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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考 评 中 涉 及 企 业 承 接 的 工 程 项 目 数 量 规 模, 一 律 以 江 苏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一 体 化 平 台 的 数 据 为 准 六 应 用 信 用 分 参 与 招 标 的 项 目, 信 用 分 所 占 比 例 分 2~6% 五 个 档 次, 按 工 程 规 模 大 小 随 机 抽 取, 每 次 抽 取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三 个 ( 原 则 上 小 型 工 程 取 2~4% 中 型 工 程 取 3~5% 大 型 工 程 取 4~6%), 以 随 机 抽 取 的 比 例 乘 以 企 业 实 际 综 合 信 用 分 值 计 入 投 标 总 分 七 首 次 进 入 本 省 省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承 揽 业 务 的 外 地 ( 外 省 或 本 省 ) 建 筑 业 企 业 初 始 信 用 分, 应 取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同 类 别 同 等 级 外 地 企 业 上 一 考 核 时 段 公 布 的 平 均 信 用 分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新 设 立 企 业 以 及 连 续 两 年 在 省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无 新 承 接 工 程 且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外 地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分, 按 首 次 进 入 本 省 省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规 定 执 行 八 各 地 应 当 严 格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江 苏 省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计 分 原 则 ( 见 附 件 ) 进 行 信 用 评 价, 确 保 评 价 结 果 的 公 平 公 正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将 聘 请 行 风 监 督 员 对 各 市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对 信 用 评 价 和 应 用 中 违 规 的 主 管 部 门 和 个 人, 省 厅 将 对 其 问 责 或 通 报 批 评 ; 对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建 立 黒 名 单 制 度,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失 信 惩 戒 九 本 通 知 与 江 苏 省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办 法 ( 试 3

行 ) ( 苏 建 建 管 2013 662 号 )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执 行 十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计 分 原 则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实 施 ;2016 年 8 月 31 日 前 各 地 必 须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计 分 原 则 所 评 企 业 信 用 分 应 用 于 招 投 标,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以 提 前 应 用 附 件 : 江 苏 省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计 分 原 则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江 苏 省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6 年 3 月 7 日 4

附 件 江 苏 省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计 分 原 则 一 基 本 信 用 计 分 基 本 信 用 分, 按 基 本 证 照 和 综 合 大 检 查 基 本 分 分 别 计 分, 最 高 85 分 1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按 中 央 和 省 委 要 求 设 立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得 基 本 分 55 分 对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符 合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有 关 设 立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条 件 ( 凡 有 正 式 党 员 3 人 以 上 的, 都 应 成 立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 的 企 业, 由 企 业 提 供 相 应 的 书 面 承 诺 如 不 符 合 设 立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条 件 的 企 业 不 作 要 求 2 综 合 大 检 查 基 本 分, 最 高 30 分 本 地 区 首 次 开 展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的 一 律 按 30 分 计 入 ; 如 已 开 展 了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则 按 企 业 参 加 前 次 综 合 大 检 查 项 目 的 平 均 得 分 乘 以 30% 计 入, 如 企 业 项 目 均 未 及 参 加 综 合 大 检 查, 则 按 本 地 区 前 次 综 合 大 检 查 平 均 得 分 乘 以 30% 计 入 综 合 大 检 查 每 年 不 少 于 两 次 每 次 检 查 的 项 目 数 不 少 于 在 建 项 目 的 30% 企 业 覆 盖 面 不 少 于 企 业 数 量 的 20%, 对 同 一 企 业 一 般 不 超 过 2 项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通 过 全 年 日 常 检 查 和 综 合 检 查 做 到 对 项 目 的 全 覆 盖 5

二 业 绩 和 奖 励 计 分 业 绩 和 奖 励 分, 按 企 业 承 建 的 工 程 数 量 和 获 得 的 奖 励 情 况 分 别 计 分 ( 企 业 同 时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资 质 的, 由 企 业 自 行 确 定 一 项 资 质 计 算 业 绩 和 奖 励 分 ), 最 高 15 分 1 业 绩 计 分, 按 企 业 在 全 省 辖 区 内 承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或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的 项 目 数 量 及 规 模 分 别 计 分 最 高 10 分 (1) 承 建 的 工 程 项 目 数 量, 每 个 项 目 得 0.5 分, 最 高 得 5 分 ; (2) 工 程 项 目 规 模 对 建 筑 工 程, 累 计 2000 万 元 得 0.5 分 ( 不 足 2000 万 按 2000 万 元 计 算 超 过 2000 万 元 不 足 4000 万 元 按 4000 万 元 计 算, 以 此 类 推 ), 最 高 得 5 分 ; 对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累 计 500 万 元 得 0.5 分 ( 不 足 500 万 按 500 万 元 计 算 超 过 500 万 元 不 足 1000 万 元 按 1000 万 元 计 算, 以 此 类 推 ), 最 高 得 5 分 企 业 承 建 的 工 程 项 目 数 量 及 规 模 以 江 苏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一 体 化 平 台 中 相 关 数 据 为 考 核 依 据, 其 分 值 由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工 程 规 模 按 合 同 确 定 的 价 格 为 准, 时 间 节 点 按 施 工 许 可 证 发 放 日 期 计 算, 有 效 期 24 个 月 ( 有 效 期 是 指 信 用 综 合 考 核 时 点 往 前 追 溯 的 时 间, 下 同 ) 2 奖 励 计 分, 最 高 5 分 (1) 获 得 省 级 及 以 上 先 进 党 组 织 称 号 的, 得 0.8 分 ; 获 市 级 先 进 党 组 织 称 号 的, 得 0.4 分 有 效 期 均 为 24 个 月 (2) 在 全 国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工 程 获 鲁 班 奖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金 质 奖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大 奖 中 国 市 政 金 杯 示 范 工 程 表 彰 的, 6

每 项 得 1.0 分, 参 建 的 减 半 得 分 有 效 期 24 个 月 (3)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工 程 获 省 优 质 工 程 扬 子 杯 奖 表 彰 的, 每 项 得 0.5 分, 参 建 的 减 半 得 分 有 效 期 24 个 月 (4)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工 程 获 市 优 质 工 程 表 彰 的, 每 项 得 0.3 分, 参 建 的 减 半 得 分 有 效 期 12 个 月 (5) 在 全 国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工 程 获 国 家 3A 级 安 全 文 明 标 准 化 诚 信 工 地 表 彰 的, 每 项 得 0.4 分, 有 效 期 24 个 月 (6)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工 程 获 江 苏 省 建 筑 施 工 标 准 化 文 明 示 范 工 地 表 彰 的, 每 项 得 0.2 分, 有 效 期 12 个 月 (7) 获 江 苏 省 住 建 厅 省 统 计 局 省 商 务 厅 联 合 表 彰 的 全 省 建 筑 业 百 强 企 业, 得 0.6 分, 有 效 期 12 个 月 同 一 企 业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性 质 的 不 同 级 别 表 彰, 按 最 高 级 别 得 分, 不 作 累 计 建 筑 工 程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获 奖 按 企 业 确 定 的 资 质 分 别 计 算, 不 累 加 时 间 以 表 彰 文 件 签 发 时 间 为 准 三 扣 减 计 分 按 重 大 事 项 和 一 般 事 项 分 别 扣 减, 可 累 加 计 算, 不 封 顶 1 重 大 事 项 扣 分 (1) 受 到 本 省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的, 每 次 扣 2 分, 以 处 罚 文 件 为 依 据 (2) 企 业 有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违 法 行 为 被 本 省 司 法 部 门 判 决 认 定 的, 每 一 起 扣 3 分, 以 司 法 部 门 判 决 文 书 为 依 据 (3) 因 拖 欠 民 工 工 资 等 原 因 引 发 群 体 事 件 的, 每 一 起 扣 3 7

分, 以 省 市 县 ( 市 区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文 件 为 依 据 (4) 发 生 特 大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每 一 起 扣 12 分 ;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每 一 起 扣 6 分 ; 发 生 较 大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每 一 起 扣 4 分 ; 发 生 一 般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每 一 起 扣 2 分 以 部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上 通 报 为 依 据 (5) 企 业 被 部 省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的, 每 起 分 别 扣 1.0 分 0.8 分 0.6 分 (6) 被 社 会 信 用 部 门 列 入 失 信 黑 名 单 的, 扣 5 分, 以 省 市 县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通 报 为 依 据 以 上 同 一 事 项 受 不 同 部 门 处 罚 的, 以 最 高 扣 分 计 算, 不 作 累 计 扣 分 时 间 以 文 件 通 报 等 签 发 时 间 为 准, 有 效 期 24 个 月 2 一 般 事 项 扣 分 在 日 常 检 查 和 综 合 大 检 查 中, 发 现 企 业 存 在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 附 后 ), 按 统 一 标 准 进 行 扣 分 在 日 常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每 项 扣 0.2 分, 在 综 合 大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每 项 扣 0.4 分 附 件 : 对 建 筑 业 企 业 日 常 检 查 和 综 合 检 查 中 需 扣 分 的 行 为 8

附 件 对 建 筑 业 企 业 日 常 检 查 和 综 合 检 查 中 需 扣 分 的 行 为 一 企 业 管 理 方 面 1 涂 改 伪 造 出 借 建 筑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以 及 个 人 资 格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件 或 提 供 虚 假 业 绩 授 权 证 明 材 料 的 2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或 将 其 工 程 肢 解 后, 全 部 或 分 别 转 包 给 其 他 企 业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3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或 个 人 施 工 以 及 分 包 企 业 或 个 人 未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的 4 使 用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施 工, 但 未 与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的 5 未 按 要 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变 更 ( 资 质 等 级 注 册 资 本 注 册 地 址 企 业 负 责 人 等 ) 的 二 现 场 管 理 方 面 1 未 办 理 施 工 合 同 备 案 ( 或 见 证 ) 手 续 的 2 施 工 现 场 未 按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部 和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苏 建 建 管 2014 701 号 ) 文 的 规 定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并 派 驻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等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或 派 驻 的 人 员 未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和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9

关 系 的 3 项 目 部 未 建 立 以 项 目 经 理 为 首, 由 劳 务 企 业 ( 如 使 用 ) 劳 务 负 责 人 ( 如 使 用 ) 工 种 负 责 人 班 组 长 组 成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投 诉 处 理 网 络, 或 未 设 置 农 民 工 权 益 告 知 牌 和 相 关 投 诉 电 话 的 4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部 主 要 管 理 制 度 未 上 墙 的 5 项 目 经 理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6 项 目 经 理 和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到 岗 履 职 或 在 岗 时 间 按 月 统 计 达 不 到 80% 的 7 施 工 现 场 对 农 民 工 未 进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或 实 名 制 管 理 不 完 善 的 三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方 面 1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按 规 定 签 署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和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的 2 未 建 立 健 全 的 质 保 体 系, 未 能 有 效 落 实 质 量 责 任 或 对 分 包 企 业 管 理 责 任 不 到 位 的 3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审 批 手 续 不 完 备 工 序 检 验 或 隐 蔽 验 收 手 续 不 完 备 即 进 入 下 道 工 序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资 料 与 实 物 不 同 步 的 4 未 按 规 定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等 进 行 现 场 见 证 取 样 检 测 检 验 或 材 料 报 验 程 序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5 未 按 施 工 图 施 工 或 施 工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10

性 条 文 的 6 对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的 质 量 隐 患 整 改 要 求 未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的 7 施 工 过 程 中, 项 目 部 未 定 期 组 织 质 量 隐 患 排 查 并 及 时 消 除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的 8 项 目 经 理 未 参 加 地 基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等 分 部 工 程 以 及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的 9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四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方 面 1 未 制 订 和 有 效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并 履 行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未 按 规 定 逐 级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和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考 核 的 2 项 目 部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开 展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活 动 未 制 订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定 期 演 练 的 3 企 业 和 项 目 部 未 按 规 定 对 所 承 接 的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现 场 安 全 资 料 不 齐 全 或 未 如 实 反 映 施 工 实 际 状 态 的 4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未 编 制 专 项 方 案 或 专 项 方 案 未 通 过 专 家 认 证 的 5 对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发 出 的 整 改 意 见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整 改 或 对 监 理 企 业 发 出 停 工 整 改 意 见 拒 绝 执 行 的 6 施 工 现 场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发 现 存 11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未 整 改 仍 然 使 用 的 7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不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宿 舍 内 用 电 线 路 乱 拉 乱 接, 使 用 大 功 率 电 器 液 化 气, 宿 舍 办 公 用 房 等 不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8 施 工 现 场 发 现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证 作 业 的 9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 宿 舍 的 10 施 工 现 场 不 符 合 标 准 化 要 求, 未 设 置 围 档 出 入 口 和 主 要 道 路 未 硬 化 无 扬 尘 控 制 等 措 施 或 场 容 场 貌 较 差 的 抄 送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监 察 厅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办 公 室 2016 年 3 月 7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