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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编 总 则 1 第 二 编 地 质 保 障 7 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 11 第 一 章 矿 井 建 设 11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11 第 二 节 井 巷 掘 进 与 支 护 12 第 三 节 井 塔 井 架 及 井 筒 装 备 21 第 四 节 建 井 期 间 生 产 及 辅 助 系 统 23 第 二 章 开 采 30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30 第 二 节 回 采 和 顶 板 控 制 34 第 三 节 采 掘 机 械 46 第 四 节 建 ( 构 ) 筑 物 下 水 体 下 铁 路 下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开 采 49 第 五 节 井 巷 维 修 和 报 废 50 第 六 节 防 止 坠 落 52 第 三 章 通 风 瓦 斯 和 煤 尘 爆 炸 防 治 53 第 一 节 通 风 53 Ⅰ

第 二 节 瓦 斯 防 治 66 第 三 节 瓦 斯 和 煤 尘 爆 炸 防 治 75 第 四 章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防 治 76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76 第 二 节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81 第 三 节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84 第 五 章 冲 击 地 压 防 治 88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88 第 二 节 冲 击 危 险 性 预 测 91 第 三 节 区 域 与 局 部 防 冲 措 施 92 第 四 节 冲 击 地 压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93 第 六 章 防 灭 火 94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94 第 二 节 井 下 火 灾 防 治 98 第 三 节 井 下 火 区 管 理 103 第 七 章 防 治 水 106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106 第 二 节 地 面 防 治 水 107 第 三 节 井 下 防 治 水 110 第 四 节 井 下 排 水 114 第 五 节 探 放 水 116 第 八 章 爆 炸 物 品 和 井 下 爆 破 120 Ⅱ

第 一 节 爆 炸 物 品 贮 存 120 第 二 节 爆 炸 物 品 运 输 125 第 三 节 井 下 爆 破 128 第 九 章 运 输 提 升 和 空 气 压 缩 机 138 第 一 节 平 巷 和 倾 斜 井 巷 运 输 138 第 二 节 立 井 提 升 153 第 三 节 钢 丝 绳 和 连 接 装 置 160 第 四 节 提 升 装 置 171 第 五 节 空 气 压 缩 机 179 第 十 章 电 气 181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181 第 二 节 电 气 设 备 和 保 护 186 第 三 节 井 下 机 电 设 备 硐 室 188 第 四 节 输 电 线 路 及 电 缆 189 第 五 节 井 下 照 明 和 信 号 193 第 六 节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保 护 接 地 195 第 七 节 电 气 设 备 电 缆 的 检 查 维 护 和 调 整 198 第 八 节 井 下 电 池 电 源 199 第 十 一 章 监 控 与 通 信 201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201 第 二 节 安 全 监 控 202 第 三 节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210 Ⅲ

第 四 节 通 信 与 图 像 监 视 210 第 四 编 露 天 煤 矿 213 第 一 章 一 般 规 定 213 第 二 章 钻 孔 爆 破 216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216 第 二 节 钻 孔 216 第 三 节 爆 破 217 第 三 章 采 装 223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223 第 二 节 单 斗 挖 掘 机 采 装 223 第 三 节 破 碎 227 第 四 节 轮 斗 挖 掘 机 采 装 228 第 五 节 拉 斗 铲 作 业 228 第 四 章 运 输 230 第 一 节 铁 路 运 输 230 第 二 节 公 路 运 输 232 第 三 节 带 式 输 送 机 运 输 234 第 五 章 排 土 236 第 六 章 边 坡 239 第 七 章 防 治 水 和 防 灭 火 241 第 一 节 防 治 水 241 第 二 节 防 灭 火 242 Ⅳ

第 八 章 电 气 243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243 第 二 节 变 电 所 ( 站 ) 和 配 电 设 备 243 第 三 节 架 空 输 电 线 和 电 缆 244 第 四 节 电 气 设 备 保 护 和 接 地 247 第 五 节 电 气 设 备 操 作 维 护 和 调 整 249 第 六 节 爆 炸 物 品 库 和 炸 药 加 工 区 安 全 配 电 250 第 七 节 照 明 和 通 信 252 第 九 章 设 备 检 修 253 第 五 编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257 第 一 章 职 业 病 危 害 管 理 257 第 二 章 粉 尘 防 治 258 第 三 章 热 害 防 治 263 第 四 章 噪 声 防 治 264 第 五 章 有 害 气 体 防 治 265 第 六 章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266 第 六 编 应 急 救 援 269 第 一 章 一 般 规 定 269 第 二 章 安 全 避 险 272 第 三 章 救 援 队 伍 275 第 四 章 救 援 装 备 与 设 施 277 第 五 章 救 援 指 挥 278 Ⅴ

第 六 章 灾 变 处 理 280 附 则 287 附 录 主 要 名 词 解 释 288 Ⅵ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与 健 康, 防 止 煤 矿 事 故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根 据 «煤 炭 法»«矿 山 安 全 法» «安 全 生 产 法»«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等, 制 定 本 规 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和 煤 矿 建 设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程. 第 三 条 煤 炭 生 产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不 得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活 动. 第 四 条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与 煤 矿 建 设 的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 煤 矿 企 业 )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程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各 级 负 责 人 各 部 门 各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责 任 制.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目 标 管 理 投 入 奖 惩 技 术 措 施 审 批 培 训 办 公 会 议 制 度,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报 告 制 度, 事 故 报 告 与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等.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各 种 设 备 设 施 检 查 维 修 制 度,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维 修, 并 做 好 记 录. 1

煤 矿 必 须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作 业 规 程 和 操 作 规 程. 第 五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设 置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配 备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人 员 及 装 备. 第 六 条 煤 矿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第 七 条 对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及 防 范 措 施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措 施 等,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了 解 并 提 出 建 议. 第 八 条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必 须 实 行 群 众 监 督.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支 持 群 众 组 织 的 监 督 活 动, 发 挥 群 众 的 监 督 作 用.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制 止 违 章 作 业,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 当 工 作 地 点 出 现 险 情 时, 有 权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撤 到 安 全 地 点 ; 当 险 情 没 有 得 到 处 理 不 能 保 证 人 身 安 全 时, 有 权 拒 绝 作 业.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作 业 规 程 和 操 作 规 程, 严 禁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第 九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培 训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培 训 合 格,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矿 长 必 须 具 备 安 全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组 织 领 导 安 全 生 产 和 处 理 煤 矿 事 故 的 能 力. 2

第 十 条 煤 矿 使 用 的 纳 入 安 全 标 志 管 理 的 产 品, 必 须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未 取 得 煤 矿 矿 用 产 品 安 全 标 志 的, 不 得 使 用. 试 验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必 须 经 过 论 证 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必 须 经 过 安 全 性 能 检 验, 取 得 产 品 工 业 性 试 验 安 全 标 志.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或 淘 汰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和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第 十 一 条 煤 矿 企 业 在 编 制 生 产 建 设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生 产 建 设 计 划 时, 必 须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发 展 规 划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所 需 费 用 材 料 和 设 备 等 必 须 列 入 企 业 财 务 供 应 计 划. 煤 炭 生 产 与 煤 矿 建 设 的 安 全 投 入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费 用 提 取 使 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煤 矿 必 须 编 制 年 度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及 时 修 改. 灾 害 预 防 和 处 理 计 划 由 矿 长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三 条 入 井 ( 场 ) 人 员 必 须 戴 安 全 帽 等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穿 带 有 反 光 标 识 的 工 作 服. 入 井 ( 场 ) 前 严 禁 饮 酒. 煤 矿 必 须 建 立 入 井 检 身 制 度 和 出 入 井 人 员 清 点 制 度 ; 必 须 掌 握 井 下 人 员 数 量 位 置 等 实 时 信 息. 入 井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自 救 器 标 识 卡 和 矿 灯, 严 禁 携 带 烟 草 和 点 火 物 品, 严 禁 穿 化 纤 衣 服. 3

第 十 四 条 井 工 煤 矿 必 须 按 规 定 填 绘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的 下 列 图 纸 : ( 一 ) 矿 井 地 质 图 和 水 文 地 质 图. ( 二 ) 井 上 下 对 照 图. ( 三 ) 巷 道 布 置 图. ( 四 )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 五 ) 通 风 系 统 图. ( 六 ) 井 下 运 输 系 统 图. ( 七 ) 安 全 监 控 布 置 图 和 断 电 控 制 图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系 统 图. ( 八 ) 压 风 排 水 防 尘 防 火 注 浆 抽 采 瓦 斯 等 管 路 系 统 图. ( 九 ) 井 下 通 信 系 统 图. ( 十 ) 井 上 下 配 电 系 统 图 和 井 下 电 气 设 备 布 置 图. ( 十 一 ) 井 下 避 灾 路 线 图. 第 十 五 条 露 天 煤 矿 必 须 按 规 定 填 绘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的 下 列 图 纸 : ( 一 ) 地 形 地 质 图. ( 二 ) 工 程 地 质 平 面 图 断 面 图. ( 三 ) 综 合 水 文 地 质 图. ( 四 ) 采 剥 排 土 工 程 平 面 图 和 运 输 系 统 图. ( 五 ) 供 配 电 系 统 图. ( 六 ) 通 信 系 统 图. ( 七 ) 防 排 水 系 统 图. 4

( 八 ) 边 坡 监 测 系 统 平 面 图. ( 九 ) 井 工 采 空 区 与 露 天 矿 平 面 对 照 图. 第 十 六 条 井 工 煤 矿 必 须 制 定 停 工 停 产 期 间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保 证 矿 井 供 电 通 风 排 水 和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落 实 24h 值 班 制 度. 复 工 复 产 前 必 须 进 行 全 面 安 全 检 查. 第 十 七 条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编 制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储 备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装 备 并 定 期 检 查 补 充. 煤 矿 必 须 建 立 矿 井 安 全 避 险 系 统, 对 井 下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避 险 和 应 急 救 援 培 训,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1 次 应 急 演 练. 第 十 八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有 创 伤 急 救 系 统 为 其 服 务. 创 伤 急 救 系 统 应 当 配 备 救 护 车 辆 急 救 器 材 急 救 装 备 和 药 品 等. 第 十 九 条 煤 矿 发 生 事 故 后,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矿 长 负 责 抢 救 指 挥,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上 报.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的,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资 质 的 机 构 为 其 提 供 鉴 定 检 测 检 验 等 服 务, 鉴 定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对 其 作 出 的 结 果 负 责. 第 二 十 一 条 煤 矿 闭 坑 前, 煤 矿 企 业 必 须 编 制 闭 坑 报 告, 并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矿 井 闭 坑 报 告 必 须 有 完 善 的 各 种 地 质 资 料, 在 相 应 图 件 上 标 注 采 空 区 煤 柱 井 筒 巷 道 火 区 地 面 沉 陷 区 等, 情 况 不 清 的 应 当 予 以 说 明. 5

第 二 编 地 质 保 障

第 二 编 地 质 保 障 第 二 十 二 条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设 立 地 质 测 量 ( 简 称 地 测 ) 部 门, 配 备 所 需 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仪 器 设 备, 及 时 编 绘 反 映 煤 矿 实 际 的 地 质 资 料 和 图 件, 建 立 健 全 煤 矿 地 测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第 二 十 三 条 当 煤 矿 地 质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设 计 需 要 时, 不 得 进 行 煤 矿 设 计. 矿 井 建 设 期 间, 因 矿 井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等 条 件 与 原 地 质 资 料 出 入 较 大 时, 必 须 针 对 所 存 在 的 地 质 问 题 开 展 补 充 地 质 勘 探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当 露 天 煤 矿 地 质 资 料 不 能 满 足 建 设 及 生 产 需 要 时, 必 须 针 对 所 存 在 的 地 质 问 题 开 展 补 充 地 质 勘 探 工 作. 第 二 十 五 条 井 筒 设 计 前, 必 须 按 下 列 要 求 施 工 井 筒 检 查 孔 : ( 一 ) 立 井 井 筒 检 查 孔 距 井 筒 中 心 不 得 超 过 25m, 且 不 得 布 置 在 井 筒 范 围 内, 孔 深 应 当 不 小 于 井 筒 设 计 深 度 以 下 30m.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时, 应 当 增 加 检 查 孔 数 量. ( 二 ) 斜 井 井 筒 检 查 孔 距 井 筒 纵 向 中 心 线 不 大 于 25m, 且 不 得 布 置 在 井 筒 范 围 内, 孔 深 应 当 不 小 于 该 孔 所 处 斜 井 底 板 以 下 30m. 检 查 孔 的 数 量 和 布 置 应 当 满 足 设 计 和 施 工 要 求. ( 三 ) 井 筒 检 查 孔 必 须 全 孔 取 芯, 全 孔 数 字 测 井 ; 必 须 分 含 水 层 ( 组 ) 进 行 抽 水 试 验, 分 煤 层 采 测 煤 层 瓦 斯 煤 层 自 燃 煤 7

尘 爆 炸 性 煤 样 ; 采 测 钻 孔 水 文 地 质 及 工 程 地 质 参 数, 查 明 地 质 构 造 和 岩 ( 土 ) 层 特 征 ; 详 细 编 录 钻 孔 完 整 地 质 剖 面. 第 二 十 六 条 新 建 矿 井 开 工 前 必 须 复 查 井 筒 检 查 孔 资 料 ; 调 查 核 实 钻 孔 位 置 及 封 孔 质 量 采 空 区 情 况, 调 查 邻 近 矿 井 生 产 情 况 和 地 质 资 料 等, 将 相 关 资 料 标 绘 在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上 ; 编 制 主 要 井 巷 揭 煤 过 地 质 构 造 及 含 水 层 技 术 方 案 ; 编 制 主 要 井 巷 工 程 的 预 想 地 质 图 及 其 说 明 书. 第 二 十 七 条 井 筒 施 工 期 间 应 当 验 证 井 筒 检 查 孔 取 得 的 各 种 地 质 资 料. 当 发 现 影 响 施 工 的 异 常 地 质 因 素 时, 应 当 采 取 探 测 和 预 防 措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煤 矿 建 设 生 产 阶 段, 必 须 对 揭 露 的 煤 层 断 层 褶 皱 岩 浆 岩 体 陷 落 柱 含 水 岩 层, 矿 井 涌 水 量 及 主 要 出 水 点 等 进 行 观 测 及 描 述, 综 合 分 析, 实 施 地 质 预 测 预 报. 第 二 十 九 条 井 巷 揭 煤 前, 应 当 探 明 煤 层 厚 度 地 质 构 造 瓦 斯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及 顶 底 板 等 地 质 条 件, 编 制 揭 煤 地 质 说 明 书. 第 三 十 条 基 建 矿 井 露 天 煤 矿 移 交 生 产 前, 必 须 编 制 建 井 ( 矿 ) 地 质 报 告, 并 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审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掘 进 和 回 采 前, 应 当 编 制 地 质 说 明 书, 掌 握 地 质 构 造 岩 浆 岩 体 陷 落 柱 煤 层 及 其 顶 底 板 岩 性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 以 下 简 称 突 出 ) 危 险 区 受 水 威 胁 区 技 术 边 界 采 空 区 地 质 钻 孔 等 情 况. 8

第 三 十 二 条 煤 矿 必 须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隐 蔽 致 灾 地 质 因 素 普 查 或 探 测 工 作, 并 提 出 报 告, 由 矿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定. 井 工 开 采 形 成 的 老 空 区 威 胁 露 天 煤 矿 安 全 时, 煤 矿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三 十 三 条 生 产 矿 井 应 当 每 5 年 修 编 矿 井 地 质 报 告. 地 质 条 件 变 化 影 响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时, 应 当 在 1 年 内 重 新 进 行 地 质 类 型 划 分. 9

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

第 三 编 井 工 煤 矿 第 一 章 矿 井 建 设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煤 矿 建 设 单 位 和 参 与 建 设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与 工 程 项 目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能 力. 国 家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的,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不 得 超 资 质 承 揽 项 目. 第 三 十 五 条 有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的 新 建 矿 井 必 须 先 抽 后 建. 矿 井 建 设 开 工 前, 应 当 对 首 采 区 突 出 煤 层 进 行 地 面 钻 井 预 抽 瓦 斯, 且 预 抽 率 应 当 达 到 30% 以 上. 第 三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主 体 责 任,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管 理 职 责. 第 三 十 七 条 煤 矿 建 设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设 置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满 足 工 程 需 要 的 安 全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第 三 十 八 条 单 项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开 工 前,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作 业 规 程, 并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学 习. 第 三 十 九 条 矿 井 建 设 期 间 必 须 按 规 定 填 绘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的 井 巷 工 程 进 度 交 换 图 井 巷 工 程 地 质 实 测 素 描 图 及 通 风 供 电 运 输 通 信 监 测 管 路 等 系 统 图. 11

第 四 十 条 矿 井 建 设 期 间 的 安 全 出 口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开 凿 或 者 延 深 立 井 时, 井 筒 内 必 须 设 有 在 提 升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时 专 供 人 员 出 井 的 安 全 设 施 和 出 口 ; 井 筒 到 底 后, 应 当 先 短 路 贯 通, 形 成 至 少 2 个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 二 ) 相 邻 的 两 条 斜 井 或 者 平 硐 施 工 时, 应 当 及 时 按 设 计 要 求 贯 通 联 络 巷. 第 二 节 井 巷 掘 进 与 支 护 第 四 十 一 条 开 凿 平 硐 斜 井 和 立 井 时, 井 口 与 坚 硬 岩 层 之 间 的 井 巷 必 须 砌 碹 或 者 用 混 凝 土 砌 ( 浇 ) 筑, 并 向 坚 硬 岩 层 内 至 少 延 深 5m. 在 山 坡 下 开 凿 斜 井 和 平 硐 时, 井 口 顶 侧 必 须 构 筑 挡 墙 和 防 洪 水 沟. 第 四 十 二 条 立 井 锁 口 施 工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用 冻 结 法 施 工 井 筒 时, 应 当 在 井 筒 具 备 试 挖 条 件 后 施 工. ( 二 ) 风 硐 口 安 全 出 口 与 井 筒 连 接 处 应 当 整 体 浇 筑, 并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三 ) 拆 除 临 时 锁 口 进 行 永 久 锁 口 施 工 前, 在 永 久 锁 口 下 方 应 当 设 置 保 护 盘, 并 满 足 通 风 防 坠 和 承 载 要 求. 第 四 十 三 条 立 井 永 久 或 者 临 时 支 护 到 井 筒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及 防 止 片 帮 的 措 施 必 须 根 据 岩 性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和 施 工 工 艺 在 作 业 12

规 程 中 明 确. 第 四 十 四 条 立 井 井 筒 穿 过 冲 积 层 松 软 岩 层 或 者 煤 层 时, 必 须 有 专 门 措 施. 采 用 井 圈 或 者 其 他 临 时 支 护 时, 临 时 支 护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紧 靠 工 作 面, 并 及 时 进 行 永 久 支 护. 建 立 永 久 支 护 前, 每 班 应 当 派 专 人 观 测 地 面 沉 降 和 井 帮 变 化 情 况 ; 发 现 危 险 预 兆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撤 出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采 用 冻 结 法 开 凿 立 井 井 筒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冻 结 深 度 应 当 穿 过 风 化 带 延 深 至 稳 定 的 基 岩 10m 以 上. 基 岩 段 涌 水 较 大 时, 应 当 加 深 冻 结 深 度. ( 二 ) 第 一 个 冻 结 孔 应 当 全 孔 取 芯, 以 验 证 井 筒 检 查 孔 资 料 的 可 靠 性. ( 三 ) 钻 进 冻 结 孔 时, 必 须 测 定 钻 孔 的 方 向 和 偏 斜 度, 测 斜 的 最 大 间 隔 不 得 超 过 30m, 并 绘 制 冻 结 孔 实 际 偏 斜 平 面 位 置 图. 偏 斜 度 超 过 规 定 时, 必 须 及 时 纠 正. 因 钻 孔 偏 斜 影 响 冻 结 效 果 时, 必 须 补 孔. ( 四 ) 水 文 观 测 孔 应 当 打 在 井 筒 内, 不 得 偏 离 井 筒 的 净 断 面, 其 深 度 不 得 超 过 冻 结 段 深 度. ( 五 ) 冻 结 管 应 当 采 用 无 缝 钢 管, 并 采 用 焊 接 或 者 螺 纹 连 接. 冻 结 管 下 入 钻 孔 后 应 当 进 行 试 压, 发 现 异 常 时,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 六 ) 开 始 冻 结 后, 必 须 经 常 观 察 水 文 观 测 孔 的 水 位 变 化. 只 有 在 水 文 观 测 孔 冒 水 7 天 且 水 量 正 常, 或 者 提 前 冒 水 的 水 文 观 13

测 孔 水 压 曲 线 出 现 明 显 拐 点 且 稳 定 上 升 7 天, 确 定 冻 结 壁 已 交 圈 后, 才 可 以 进 行 试 挖. 在 冻 结 和 开 凿 过 程 中, 要 定 期 检 查 盐 水 温 度 和 流 量 井 帮 温 度 和 位 移, 以 及 井 帮 和 工 作 面 盐 水 渗 漏 等 情 况. 检 查 应 当 有 详 细 记 录, 发 现 异 常,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 七 ) 开 凿 冻 结 段 采 用 爆 破 作 业 时, 必 须 使 用 抗 冻 炸 药, 并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爆 破 技 术 参 数 应 当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 八 )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中, 必 须 有 防 止 冻 结 壁 变 形 和 片 帮 断 管 等 的 安 全 措 施. ( 九 ) 生 根 壁 座 应 当 设 在 含 水 较 少 的 稳 定 坚 硬 岩 层 中. ( 十 ) 冻 结 深 度 小 于 300m 时, 在 永 久 井 壁 施 工 全 部 完 成 后 方 可 停 止 冻 结 ; 冻 结 深 度 大 于 300m 时, 停 止 冻 结 的 时 间 由 建 设 冻 结 掘 砌 和 监 理 单 位 根 据 冻 结 温 度 场 观 测 资 料 共 同 研 究 确 定. ( 十 一 ) 冻 结 井 筒 的 井 壁 结 构 应 当 采 用 双 层 或 者 复 合 井 壁, 井 筒 冻 结 段 施 工 结 束 后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壁 间 充 填 注 浆. 注 浆 时 壁 间 夹 层 混 凝 土 温 度 应 当 不 低 于 4, 且 冻 结 壁 仍 处 于 封 闭 状 态, 并 能 承 受 外 部 水 静 压 力. ( 十 二 ) 在 冲 积 层 段 井 壁 不 应 预 留 或 者 后 凿 梁 窝. ( 十 三 ) 当 冻 结 孔 穿 过 布 有 井 下 巷 道 和 硐 室 的 岩 层 时, 应 当 采 用 缓 凝 浆 液 充 填 冻 结 孔 壁 与 冻 结 管 之 间 的 环 形 空 间. ( 十 四 ) 冻 结 施 工 结 束 后, 必 须 及 时 用 水 泥 砂 浆 或 者 混 凝 土 将 冻 结 孔 全 孔 充 满 填 实. 14

第 四 十 六 条 采 用 竖 孔 冻 结 法 开 凿 斜 井 井 筒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沿 斜 长 方 向 冻 结 终 端 位 置 应 当 保 证 斜 井 井 筒 顶 板 位 于 相 对 稳 定 的 隔 水 地 层 5m 以 上, 每 段 竖 孔 冻 结 深 度 应 当 穿 过 斜 井 冻 结 段 井 筒 底 板 5m 以 上. ( 二 ) 沿 斜 井 井 筒 方 向 掘 进 的 工 作 面, 距 离 每 段 冻 结 终 端 不 得 小 于 5m. ( 三 ) 冻 结 段 初 次 支 护 及 永 久 支 护 距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最 大 距 离 掘 进 到 永 久 支 护 完 成 的 间 隔 时 间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明 确, 并 制 定 处 理 冻 结 管 和 解 冻 后 防 治 水 的 专 项 措 施. 永 久 支 护 完 成 后, 方 可 停 止 该 段 井 筒 冻 结. 第 四 十 七 条 冻 结 站 必 须 采 用 不 燃 性 材 料 建 筑, 并 装 设 通 风 装 置. 定 期 测 定 站 内 空 气 中 的 氨 气 浓 度, 氨 气 浓 度 不 得 大 于 0 004%. 站 内 严 禁 烟 火, 必 须 备 有 急 救 和 消 防 器 材. 制 冷 剂 容 器 必 须 经 过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制 冷 剂 在 运 输 使 用 充 注 回 收 期 间, 应 当 有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第 四 十 八 条 冬 季 或 者 用 冻 结 法 开 凿 井 筒 时, 必 须 有 防 冻 清 除 冰 凌 的 措 施. 第 四 十 九 条 采 用 装 配 式 金 属 模 板 砌 筑 内 壁 时,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和 入 模 温 度.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除 满 足 强 度 坍 落 度 初 凝 时 间 终 凝 时 间 等 设 计 要 求 外, 还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减 少 水 化 热. 脱 模 时 混 凝 土 强 度 不 小 于 0 7MPa, 且 套 壁 施 工 速 度 每 15

24h 不 得 超 过 12m. 第 五 十 条 采 用 钻 井 法 开 凿 立 井 井 筒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钻 井 设 计 与 施 工 的 最 终 位 置 必 须 穿 过 冲 积 层, 并 进 入 不 透 水 的 稳 定 基 岩 中 5m 以 上. ( 二 ) 钻 井 临 时 锁 口 深 度 应 当 大 于 4m, 且 进 入 稳 定 地 层 中 3 m 以 上, 遇 特 殊 情 况 应 当 采 取 专 门 措 施. ( 三 ) 钻 井 期 间, 必 须 封 盖 井 口, 并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坠 措 施 ; 钻 井 泥 浆 浆 面 必 须 高 于 地 下 静 止 水 位 0 5m, 且 不 得 低 于 临 时 锁 口 下 端 1m; 井 口 必 须 安 装 泥 浆 浆 面 高 度 报 警 装 置. ( 四 ) 泥 浆 沟 槽 泥 浆 沉 淀 池 临 时 蓄 浆 池 均 应 当 设 置 防 护 设 施. 泥 浆 的 排 放 和 固 化 应 当 满 足 环 保 要 求. ( 五 ) 钻 井 时 必 须 及 时 测 定 井 筒 的 偏 斜 度. 偏 斜 度 超 过 规 定 时, 必 须 及 时 纠 正. 井 筒 偏 斜 度 及 测 点 的 间 距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明 确. 钻 井 完 毕 后, 必 须 绘 制 井 筒 的 纵 横 剖 面 图, 井 筒 中 心 线 和 截 面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 六 ) 井 壁 下 沉 时 井 壁 上 沿 应 当 高 出 泥 浆 浆 面 1 5m 以 上. 井 壁 对 接 找 正 时, 内 吊 盘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超 过 4 人. ( 七 ) 下 沉 井 壁 壁 后 充 填 及 充 填 质 量 检 查 开 凿 沉 井 井 壁 的 底 部 和 开 掘 马 头 门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第 五 十 一 条 立 井 井 筒 穿 过 预 测 涌 水 量 大 于 10m 3 /h 的 含 水 岩 层 或 者 破 碎 带 时, 应 当 采 用 地 面 或 者 工 作 面 预 注 浆 法 进 行 堵 水 16

或 者 加 固. 注 浆 前, 必 须 编 制 注 浆 工 程 设 计 和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第 五 十 二 条 采 用 注 浆 法 防 治 井 壁 漏 水 时, 应 当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并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最 大 注 浆 压 力 必 须 小 于 井 壁 承 载 强 度. ( 二 ) 位 于 流 砂 层 的 井 筒 段, 注 浆 孔 深 度 必 须 小 于 井 壁 厚 度 200mm. 井 筒 采 用 双 层 井 壁 支 护 时, 注 浆 孔 应 当 穿 过 内 壁 进 入 外 壁 100mm. 当 井 壁 破 裂 必 须 采 用 破 壁 注 浆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门 措 施. ( 三 ) 注 浆 管 必 须 固 结 在 井 壁 中, 并 装 有 阀 门. 钻 孔 可 能 发 生 涌 砂 时, 应 当 采 取 套 管 法 或 者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采 用 套 管 法 注 浆 时, 必 须 对 套 管 与 孔 壁 的 固 结 强 度 进 行 耐 压 试 验, 只 有 达 到 注 浆 终 压 后 才 可 使 用. 第 五 十 三 条 开 凿 或 者 延 深 立 井 安 装 井 筒 装 备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必 须 有 天 轮 平 台 翻 矸 平 台 封 口 盘 保 护 盘 吊 盘 以 及 凿 岩 抓 岩 出 矸 等 设 备 的 设 置 运 行 维 修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第 五 十 四 条 延 深 立 井 井 筒 时, 必 须 用 坚 固 的 保 险 盘 或 者 留 保 护 岩 柱 与 上 部 生 产 水 平 隔 开. 只 有 在 井 筒 装 备 完 毕 井 筒 与 井 底 车 场 连 接 处 的 开 凿 和 支 护 完 成,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后, 方 可 拆 除 保 险 盘 或 者 掘 凿 保 护 岩 柱. 第 五 十 五 条 向 井 下 输 送 混 凝 土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大 于 C40 或 者 输 送 深 度 大 于 400m 时, 严 17

禁 采 用 溜 灰 管 输 送. 第 五 十 六 条 斜 井 ( 巷 ) 施 工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明 槽 开 挖 必 须 制 定 防 治 水 和 边 坡 防 护 专 项 措 施. ( 二 ) 由 明 槽 进 入 暗 硐 或 者 由 表 土 进 入 基 岩 采 用 钻 爆 法 施 工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 三 ) 施 工 15 以 上 斜 井 ( 巷 ) 时, 应 当 制 定 防 止 设 备 轨 道 管 路 等 下 滑 的 专 项 措 施. ( 四 ) 由 下 向 上 施 工 25 以 上 的 斜 巷 时, 必 须 将 溜 矸 ( 煤 ) 道 与 人 行 道 分 开. 人 行 道 应 当 设 扶 手 梯 子 和 信 号 装 置. 斜 巷 与 上 部 巷 道 贯 通 时, 必 须 有 专 项 措 施. 第 五 十 七 条 采 用 反 井 钻 机 掘 凿 暗 立 井 煤 仓 及 溜 煤 眼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扩 孔 作 业 时, 严 禁 人 员 在 下 方 停 留 通 行 观 察 或 者 出 渣. 出 渣 时, 反 井 钻 机 应 当 停 止 扩 孔 作 业. 更 换 破 岩 滚 刀 时, 必 须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 二 ) 严 禁 干 钻 扩 孔. ( 三 ) 及 时 清 理 溜 矸 孔 内 的 矸 石, 防 止 堵 孔. 必 须 制 定 处 理 堵 孔 的 专 项 措 施. 严 禁 站 在 溜 矸 孔 的 矸 石 上 作 业. ( 四 ) 扩 孔 完 毕, 必 须 在 上 下 孔 口 外 围 设 置 栅 栏, 防 止 人 员 进 入. 第 五 十 八 条 施 工 岩 ( 煤 ) 平 巷 ( 硐 )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8

( 一 ) 掘 进 工 作 面 严 禁 空 顶 作 业. 临 时 和 永 久 支 护 距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必 须 根 据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和 施 工 工 艺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并 制 定 防 止 冒 顶 片 帮 的 安 全 措 施. ( 二 ) 距 掘 进 工 作 面 10m 内 的 架 棚 支 护, 在 爆 破 前 必 须 加 固. 对 爆 破 崩 倒 崩 坏 的 支 架 必 须 先 行 修 复, 之 后 方 可 进 入 工 作 面 作 业. 修 复 支 架 时 必 须 先 检 查 顶 帮, 并 由 外 向 里 逐 架 进 行. ( 三 ) 在 松 软 的 煤 ( 岩 ) 层 流 砂 性 地 层 或 者 破 碎 带 中 掘 进 巷 道 时, 必 须 采 取 超 前 支 护 或 者 其 他 措 施. 第 五 十 九 条 使 用 伞 钻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井 口 伞 钻 悬 吊 装 置 导 轨 梁 等 设 施 的 强 度 及 布 置,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验 算 和 明 确. ( 二 ) 伞 钻 摘 挂 钩 必 须 由 专 人 负 责. ( 三 ) 伞 钻 在 井 筒 中 运 输 时 必 须 收 拢 绑 扎, 通 过 各 施 工 盘 口 时 必 须 减 速 并 由 专 人 监 视. ( 四 ) 伞 钻 支 撑 完 成 前 不 得 脱 开 悬 吊 钢 丝 绳, 使 用 期 间 必 须 设 置 保 险 绳. 第 六 十 条 使 用 抓 岩 机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抓 岩 机 应 当 与 吊 盘 可 靠 连 接, 并 设 置 专 用 保 险 绳. ( 二 ) 抓 岩 机 连 接 件 及 钢 丝 绳, 在 使 用 期 间 必 须 由 专 人 每 班 检 查 1 次. ( 三 ) 抓 矸 完 毕 必 须 将 抓 斗 收 拢 并 锁 挂 于 机 身. 第 六 十 一 条 使 用 耙 装 机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9

( 一 ) 耙 装 机 作 业 时 必 须 有 照 明. ( 二 ) 耙 装 机 绞 车 的 刹 车 装 置 必 须 完 好 可 靠. ( 三 ) 耙 装 机 必 须 装 有 封 闭 式 金 属 挡 绳 栏 和 防 耙 斗 出 槽 的 护 栏 ; 在 巷 道 拐 弯 段 装 岩 ( 煤 ) 时, 必 须 使 用 可 靠 的 双 向 辅 助 导 向 轮, 清 理 好 机 道, 并 有 专 人 指 挥 和 信 号 联 系. ( 四 ) 固 定 钢 丝 绳 滑 轮 的 锚 桩 及 其 孔 深 和 牢 固 程 度, 必 须 根 据 岩 性 条 件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 五 ) 耙 装 机 在 装 岩 ( 煤 ) 前, 必 须 将 机 身 和 尾 轮 固 定 牢 靠. 耙 装 机 运 行 时, 严 禁 在 耙 斗 运 行 范 围 内 进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行 人. 在 倾 斜 井 巷 移 动 耙 装 机 时, 下 方 不 得 有 人. 上 山 施 工 倾 角 大 于 20 时, 在 司 机 前 方 必 须 设 护 身 柱 或 者 挡 板, 并 在 耙 装 机 前 方 增 设 固 定 装 置. 倾 斜 井 巷 使 用 耙 装 机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机 身 下 滑 的 措 施. ( 六 ) 耙 装 机 作 业 时, 其 与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最 大 和 最 小 允 许 距 离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 七 ) 高 瓦 斯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和 有 煤 尘 爆 炸 危 险 矿 井 的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和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严 禁 使 用 钢 丝 绳 牵 引 的 耙 装 机. 第 六 十 二 条 使 用 挖 掘 机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严 禁 在 作 业 范 围 内 进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行 人. ( 二 )2 台 以 上 挖 掘 机 同 时 作 业 或 者 与 抓 岩 机 同 时 作 业 时 应 当 明 确 各 自 的 作 业 范 围, 并 设 专 人 指 挥. ( 三 ) 下 坡 运 行 时 必 须 使 用 低 速 挡, 严 禁 脱 挡 滑 行, 跨 越 轨 20

道 时 必 须 有 防 滑 措 施. ( 四 ) 作 业 范 围 内 必 须 有 充 足 的 照 明. 第 六 十 三 条 使 用 凿 岩 台 车 模 板 台 车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第 三 节 井 塔 井 架 及 井 筒 装 备 第 六 十 四 条 井 塔 施 工 时, 井 塔 出 入 口 必 须 搭 设 双 层 防 护 安 全 通 道, 非 出 入 口 和 通 道 两 侧 必 须 密 闭, 并 设 置 醒 目 的 行 走 路 线 标 识. 采 用 冻 结 法 施 工 的 井 筒, 严 禁 在 未 完 全 融 化 的 人 工 冻 土 地 基 中 施 工 井 塔 桩 基. 第 六 十 五 条 井 架 安 装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遇 恶 劣 气 候 时, 不 得 进 行 吊 装 作 业. 采 用 扒 杆 起 立 井 架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扒 杆 选 型 必 须 经 过 验 算, 其 强 度 稳 定 性 基 础 承 载 能 力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 二 ) 铰 链 及 预 埋 件 必 须 按 设 计 要 求 制 作 和 安 装, 销 轴 使 用 前 应 当 进 行 无 损 探 伤 检 测. ( 三 ) 吊 耳 必 须 进 行 强 度 校 核, 且 不 得 横 向 使 用. ( 四 ) 扒 杆 起 立 时 应 当 有 缆 风 绳 控 制 偏 摆, 并 使 缆 风 绳 始 终 保 持 一 定 张 力. 第 六 十 六 条 立 井 井 筒 装 备 安 装 施 工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21

( 一 ) 井 筒 未 贯 通 严 禁 井 筒 装 备 安 装 施 工. ( 二 ) 突 出 矿 井 进 行 煤 巷 施 工, 且 井 筒 处 于 回 风 状 态 时, 严 禁 井 筒 装 备 安 装 施 工. ( 三 ) 封 口 盘 预 留 通 风 口 应 当 符 合 通 风 要 求. ( 四 ) 吊 盘 吊 桶 ( 罐 ) 悬 吊 装 置 的 销 轴 在 使 用 前 应 当 进 行 无 损 探 伤 检 测,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五 ) 吊 盘 上 放 置 的 设 备 材 料 及 工 具 箱 等 必 须 固 定 牢 靠. ( 六 ) 在 吊 盘 以 外 作 业 时, 必 须 有 牢 靠 的 立 足 处. ( 七 ) 严 禁 吊 盘 和 提 升 容 器 同 时 运 行, 提 升 容 器 或 者 钩 头 通 过 吊 盘 的 速 度 不 得 大 于 0 2m/s. 第 六 十 七 条 井 塔 施 工 与 井 筒 装 备 安 装 平 行 作 业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土 建 与 安 装 平 行 作 业 时, 必 须 编 制 专 项 措 施, 明 确 安 全 防 护 要 求. ( 二 ) 利 用 永 久 井 塔 凿 井 时, 在 临 时 天 轮 平 台 布 置 前 必 须 对 井 塔 承 重 结 构 进 行 验 算. ( 三 ) 临 时 天 轮 平 台 的 上 一 层 提 升 孔 口 和 吊 装 孔 口 必 须 封 闭 牢 固. ( 四 ) 施 工 电 梯 和 塔 式 起 重 机 位 置 必 须 避 开 运 行 中 的 井 筒 装 备 材 料 运 输 路 线 和 人 员 行 走 通 道. 第 六 十 八 条 安 装 井 架 或 者 井 架 上 的 设 备 时 必 须 盖 严 井 口. 装 备 井 筒 与 安 装 井 架 及 井 架 上 的 设 备 平 行 作 业 时, 井 口 掩 盖 装 置 22

必 须 坚 固 可 靠, 能 承 受 井 架 上 坠 落 物 的 冲 击. 第 六 十 九 条 井 下 安 装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作 业 现 场 必 须 有 充 足 的 照 明. ( 二 ) 大 型 设 备 构 件 下 井 前 必 须 校 验 提 升 设 备 的 能 力, 并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 三 ) 巷 道 内 固 定 吊 点 必 须 符 合 吊 装 要 求. 吊 装 时 应 当 有 专 人 观 察 吊 点 附 近 顶 板 情 况, 严 禁 超 载 吊 装. ( 四 ) 在 倾 斜 井 巷 提 升 运 输 时 不 得 进 行 安 装 作 业. 第 四 节 建 井 期 间 生 产 及 辅 助 系 统 第 七 十 条 建 井 期 间 应 当 尽 早 形 成 永 久 的 供 电 提 升 运 输 供 排 水 通 风 等 系 统. 未 形 成 上 述 永 久 系 统 前, 必 须 建 设 临 时 系 统. 矿 井 进 入 主 要 大 巷 施 工 前, 必 须 安 装 安 全 监 控 人 员 位 置 监 测 通 信 联 络 系 统. 第 七 十 一 条 建 井 期 间 应 当 形 成 两 回 路 供 电. 当 任 一 回 路 停 止 供 电 时, 另 一 回 路 应 当 能 担 负 矿 井 全 部 用 电 负 荷. 暂 不 能 形 成 两 回 路 供 电 的, 必 须 有 备 用 电 源, 备 用 电 源 的 容 量 应 当 满 足 通 风 排 水 和 撤 出 人 员 的 需 要. 高 瓦 斯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复 杂 和 极 复 杂 的 矿 井 进 入 巷 道 和 硐 室 施 工 前, 其 他 矿 井 进 入 采 区 巷 道 施 工 前, 必 须 形 成 两 回 路 供 电. 第 七 十 二 条 悬 挂 吊 盘 模 板 抓 岩 机 管 路 电 缆 和 安 全 23

梯 的 凿 井 绞 车, 必 须 装 设 制 动 装 置 和 防 逆 转 装 置, 并 设 有 电 气 闭 锁. 第 七 十 三 条 建 井 期 间,2 个 提 升 容 器 的 导 向 装 置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的 间 隙, 不 得 小 于 0 2+H/3000 (H 为 提 升 高 度, 单 位 为 m); 井 筒 深 度 小 于 300m 时, 上 述 间 隙 不 得 小 于 300mm. 立 井 凿 井 期 间, 井 筒 内 各 设 施 之 间 的 间 隙 应 当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 表 1 立 井 凿 井 期 间 井 筒 内 各 设 施 之 间 的 间 隙 序 号 井 筒 内 设 施 间 隙 /mm 1 吊 桶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孔 口 之 间 150 2 吊 桶 上 滑 架 与 孔 口 之 间 100 3 抓 岩 机 停 止 工 作, 抓 斗 悬 吊 时 的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运 行 的 吊 桶 之 间 200 4 管 线 与 永 久 井 壁 之 间 ( 井 壁 固 定 管 线 除 外 ) 300 5 6 管 线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提 升 容 器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 井 深 小 于 400m 井 深 400~500m 井 深 大 于 500m 管 线 卡 子 的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其 通 过 的 各 盘 台 孔 口 之 间 500 600 800 100 7 吊 盘 与 永 久 井 壁 之 间 150 24

第 七 十 四 条 建 井 期 间 采 用 吊 桶 提 升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用 阻 旋 转 提 升 钢 丝 绳. ( 二 ) 吊 桶 必 须 沿 钢 丝 绳 罐 道 升 降, 无 罐 道 段 吊 桶 升 降 距 离 不 得 超 过 40m. ( 三 ) 悬 挂 吊 盘 的 钢 丝 绳 兼 作 罐 道 绳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 四 ) 吊 桶 上 方 必 须 装 设 保 护 伞 帽. ( 五 ) 吊 桶 翻 矸 时 严 禁 打 开 井 盖 门. ( 六 ) 在 使 用 钢 丝 绳 罐 道 时, 吊 桶 升 降 人 员 的 最 大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采 用 下 式 求 得 的 值, 且 最 大 不 超 过 7m/s; 无 罐 道 绳 段, 不 得 超 过 1m/s. v=0 25 H 式 中 v 最 大 提 升 速 度,m/s; H 提 升 高 度,m. ( 七 ) 在 使 用 钢 丝 绳 罐 道 时, 吊 桶 升 降 物 料 时 的 最 大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采 用 下 式 求 得 的 值, 且 最 大 不 超 过 8m/s; 无 罐 道 绳 段, 不 得 超 过 2m/s. v=0 4 H ( 八 ) 在 过 卷 行 程 内 可 不 安 设 缓 冲 装 置, 但 过 卷 行 程 不 得 小 于 表 2 确 定 的 值. 25

表 2 提 升 速 度 与 过 卷 行 程 提 升 速 度 / (m s -1 ) 4 5 6 7 8 过 卷 行 程 /m 2 38 2 81 3 25 3 69 4 13 ( 九 ) 提 升 机 松 绳 保 护 装 置 应 当 接 入 报 警 回 路. 第 七 十 五 条 立 井 凿 井 期 间 采 用 吊 桶 升 降 人 员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乘 坐 人 员 必 须 挂 牢 安 全 绳, 严 禁 身 体 任 何 部 位 超 出 吊 桶 边 缘. ( 二 ) 不 得 人 物 混 装. 运 送 爆 炸 物 品 时 应 当 执 行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三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三 ) 严 禁 用 自 动 翻 转 式 底 卸 式 吊 桶 升 降 人 员. ( 四 ) 吊 桶 提 升 到 地 面 时, 人 员 必 须 从 井 口 平 台 进 出 吊 桶, 并 只 准 在 吊 桶 停 稳 和 井 盖 门 关 闭 后 进 出 吊 桶. ( 五 ) 吊 桶 内 人 均 有 效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0 2m 2, 严 禁 超 员. 第 七 十 六 条 立 井 凿 井 期 间, 掘 进 工 作 面 与 吊 盘 吊 盘 与 井 口 吊 盘 与 辅 助 盘 腰 泵 房 与 井 口 翻 矸 平 台 与 绞 车 房 井 口 与 提 升 机 房 必 须 设 置 独 立 信 号 装 置. 井 口 信 号 装 置 必 须 与 绞 车 的 控 制 回 路 闭 锁. 吊 盘 与 井 口 腰 泵 房 与 井 口 井 口 与 提 升 机 房, 必 须 装 设 直 通 电 话. 26

建 井 期 间 罐 笼 与 箕 斗 混 合 提 升, 提 人 时 应 当 设 置 信 号 闭 锁, 当 罐 笼 提 人 时 箕 斗 不 得 运 行. 装 备 1 套 提 升 系 统 的 井 筒, 必 须 有 备 用 通 信 信 号 装 置. 第 七 十 七 条 立 井 凿 井 期 间, 提 升 钢 丝 绳 与 吊 桶 的 连 接, 必 须 采 用 具 有 可 靠 保 险 和 回 转 卸 力 装 置 的 专 用 钩 头. 钩 头 主 要 受 力 部 件 每 年 应 当 进 行 1 次 无 损 探 伤 检 测. 第 七 十 八 条 建 井 期 间, 井 筒 中 悬 挂 吊 盘 模 板 抓 岩 机 的 钢 丝 绳, 使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1 年 ; 悬 挂 水 管 风 管 输 料 管 安 全 梯 和 电 缆 的 钢 丝 绳, 使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2 年. 钢 丝 绳 到 期 后 经 检 测 检 验, 不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四 百 一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建 井 工 期 在 用 钢 丝 绳 的 腐 蚀 程 度 等 因 素,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储 备 检 验 合 格 的 提 升 钢 丝 绳. 第 七 十 九 条 立 井 井 筒 临 时 改 绞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井 筒 井 底 水 窝 深 度 必 须 满 足 过 放 距 离 的 要 求. 提 升 容 器 过 放 距 离 内 严 禁 积 水 积 物. 同 一 工 业 广 场 内 布 置 2 个 及 以 上 井 筒 时, 未 与 另 一 井 筒 贯 通 的 井 筒 不 得 进 行 临 时 改 绞. 单 井 筒 确 需 临 时 改 绞 的,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第 八 十 条 开 凿 或 者 延 深 斜 井 下 山 时, 必 须 在 斜 井 下 山 的 上 口 设 置 防 止 跑 车 装 置, 在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上 方 设 置 跑 车 防 护 装 置, 跑 车 防 护 装 置 与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者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27

斜 井 ( 巷 ) 施 工 期 间 兼 作 人 行 道 时, 必 须 每 隔 40m 设 置 躲 避 硐. 设 有 躲 避 硐 的 一 侧 必 须 有 畅 通 的 人 行 道. 上 下 人 员 必 须 走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必 须 设 红 灯 和 语 音 提 示 装 置. 斜 巷 采 用 多 级 提 升 或 者 上 山 掘 进 提 升 时, 在 绞 车 上 山 方 向 必 须 设 置 挡 车 栏. 第 八 十 一 条 在 吊 盘 上 或 者 在 2m 以 上 高 处 作 业 时,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佩 带 保 险 带. 保 险 带 必 须 拴 在 牢 固 的 构 件 上, 高 挂 低 用. 保 险 带 应 当 定 期 按 有 关 规 定 试 验. 每 次 使 用 前 必 须 检 查, 发 现 损 坏 必 须 立 即 更 换. 第 八 十 二 条 井 筒 开 凿 到 底 后, 应 当 先 施 工 永 久 排 水 系 统, 并 在 进 入 采 区 施 工 前 完 成. 永 久 排 水 系 统 完 成 前, 在 井 底 附 近 必 须 设 置 临 时 排 水 系 统,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当 预 计 涌 水 量 不 大 于 50m 3 /h 时, 临 时 水 仓 容 积 应 当 大 于 4h 正 常 涌 水 量 ; 当 预 计 涌 水 量 大 于 50m 3 /h 时, 临 时 水 仓 容 积 应 当 大 于 8h 正 常 涌 水 量. 临 时 水 仓 应 当 定 期 清 理. ( 二 ) 井 下 工 作 水 泵 的 排 水 能 力 应 当 能 在 20h 内 排 出 24h 正 常 涌 水 量, 井 下 备 用 水 泵 排 水 能 力 不 小 于 工 作 水 泵 排 水 能 力 的 70%. ( 三 ) 临 时 排 水 管 的 型 号 应 当 与 排 水 能 力 相 匹 配. ( 四 ) 临 时 水 泵 及 配 电 设 备 基 础 应 当 比 巷 道 底 板 至 少 高 300 mm, 泵 房 断 面 应 当 满 足 设 备 布 置 需 要. 第 八 十 三 条 立 井 凿 井 期 间 的 局 部 通 风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局 部 通 风 机 的 安 装 位 置 距 井 口 不 得 小 于 20m, 且 位 于 28

井 口 主 导 风 向 上 风 侧. ( 二 ) 局 部 通 风 机 的 安 装 和 使 用 必 须 满 足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条 的 要 求. ( 三 ) 立 井 施 工 应 当 在 井 口 预 留 专 用 回 风 口, 以 确 保 风 流 畅 通, 回 风 口 的 大 小 及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应 当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第 八 十 四 条 巷 道 及 硐 室 施 工 期 间 的 通 风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主 井 副 井 和 风 井 布 置 在 同 一 个 工 业 广 场 内, 主 井 或 者 副 井 与 风 井 贯 通 后, 应 当 先 安 装 主 要 通 风 机, 实 现 全 风 压 通 风. 不 具 备 安 装 主 要 通 风 机 条 件 的, 必 须 安 装 临 时 通 风 机, 但 不 得 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或 者 局 部 通 风 机 群 代 替 临 时 通 风 机. 主 井 副 井 和 风 井 布 置 在 不 同 的 工 业 广 场 内, 主 井 或 者 副 井 短 期 内 不 能 与 风 井 贯 通 的, 主 井 与 副 井 贯 通 后 必 须 安 装 临 时 通 风 机 实 现 全 风 压 通 风. ( 二 ) 矿 井 临 时 通 风 机 应 当 安 装 在 地 面. 低 瓦 斯 矿 井 临 时 通 风 机 确 需 安 装 在 井 下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措 施. ( 三 ) 矿 井 采 用 临 时 通 风 机 通 风 时, 必 须 设 置 备 用 通 风 机, 备 用 通 风 机 必 须 能 在 10min 内 启 动. 第 八 十 五 条 建 井 期 间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必 须 建 立 瓦 斯 抽 采 系 统 : ( 一 ) 突 出 矿 井 在 揭 露 突 出 煤 层 前. ( 二 ) 任 一 掘 进 工 作 面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3m 3 /min, 用 通 风 方 法 解 决 瓦 斯 问 题 不 合 理 的. 29

第 二 章 开 采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八 十 六 条 新 建 非 突 出 大 中 型 矿 井 开 采 深 度 ( 第 一 水 平 ) 不 应 超 过 1000m, 改 扩 建 大 中 型 矿 井 开 采 深 度 不 应 超 过 1200m, 新 建 改 扩 建 小 型 矿 井 开 采 深 度 不 应 超 过 600m. 矿 井 同 时 生 产 的 水 平 不 得 超 过 2 个. 第 八 十 七 条 每 个 生 产 矿 井 必 须 至 少 有 2 个 能 行 人 的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各 出 口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30m. 采 用 中 央 式 通 风 的 新 建 和 改 扩 建 矿 井, 设 计 中 应 当 规 定 井 田 边 界 的 安 全 出 口. 新 建 扩 建 矿 井 的 回 风 井 严 禁 兼 作 提 升 和 行 人 通 道, 紧 急 情 况 下 可 作 为 安 全 出 口. 第 八 十 八 条 井 下 每 一 个 水 平 到 上 一 个 水 平 和 各 个 采 ( 盘 ) 区 都 必 须 至 少 有 2 个 便 于 行 人 的 安 全 出 口, 并 与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相 连. 未 建 成 2 个 安 全 出 口 的 水 平 或 者 采 ( 盘 ) 区 严 禁 回 采. 井 巷 交 岔 点, 必 须 设 置 路 标, 标 明 所 在 地 点, 指 明 通 往 安 全 出 口 的 方 向. 通 达 地 面 的 安 全 出 口 和 2 个 水 平 之 间 的 安 全 出 口, 倾 角 不 大 30

于 45 时, 必 须 设 置 人 行 道, 并 根 据 倾 角 大 小 和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扶 手 台 阶 或 者 梯 道. 倾 角 大 于 45 时, 必 须 设 置 梯 道 间 或 者 梯 子 间, 斜 井 梯 道 间 必 须 分 段 错 开 设 置, 每 段 斜 长 不 得 大 于 10m; 立 井 梯 子 间 中 的 梯 子 角 度 不 得 大 于 80, 相 邻 2 个 平 台 的 垂 直 距 离 不 得 大 于 8m. 安 全 出 口 应 当 经 常 清 理 维 护, 保 持 畅 通. 第 八 十 九 条 主 要 绞 车 道 不 得 兼 作 人 行 道. 提 升 量 不 大 保 证 行 车 时 不 行 人 的, 不 受 此 限. 第 九 十 条 巷 道 净 断 面 必 须 满 足 行 人 运 输 通 风 和 安 全 设 施 及 设 备 安 装 检 修 施 工 的 需 要,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采 用 轨 道 机 车 运 输 的 巷 道 净 高, 自 轨 面 起 不 得 低 于 2 m. 架 线 电 机 车 运 输 巷 道 的 净 高, 在 井 底 车 场 内 从 井 底 到 乘 车 场, 不 小 于 2 4m; 其 他 地 点, 行 人 的 不 小 于 2 2m, 不 行 人 的 不 小 于 2 1m. ( 二 ) 采 ( 盘 ) 区 内 的 上 山 下 山 和 平 巷 的 净 高 不 得 低 于 2 m, 薄 煤 层 内 的 不 得 低 于 1 8m. ( 三 ) 运 输 巷 ( 包 括 管 线 电 缆 ) 与 运 输 设 备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的 最 小 间 距, 应 当 符 合 表 3 的 要 求. 巷 道 净 断 面 的 设 计, 必 须 按 支 护 最 大 允 许 变 形 后 的 断 面 计 算. 31

表 3 运 输 巷 与 运 输 设 备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的 最 小 间 距 巷 道 类 型 顶 部 /m 两 侧 /m 备 注 轨 道 机 车 运 输 巷 道 0 3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矿 井 为 0 5m 输 送 机 运 输 巷 道 0 5 输 送 机 机 头 和 机 尾 处 与 巷 帮 支 护 的 距 离 应 当 满 足 设 备 检 查 和 维 修 的 需 要, 并 不 得 小 于 0 7m 卡 轨 车 齿 轨 车 运 输 巷 道 0 3 0 3 单 轨 运 输 巷 道 宽 度 应 当 大 于 2 8m, 双 轨 运 输 巷 道 宽 度 应 当 大 于 4 0m 单 轨 吊 车 运 输 巷 道 0 5 0 85 曲 线 巷 道 段 应 当 在 直 线 巷 道 允 许 安 全 间 隙 的 基 础 上, 内 侧 加 宽 不 小 于 0 1m, 外 侧 加 宽 不 小 于 0 2m. 巷 道 内 外 侧 加 宽 要 从 曲 线 巷 道 段 两 侧 直 线 段 开 始, 加 宽 段 的 长 度 不 小 于 5 0m 无 轨 胶 轮 车 运 输 巷 道 0 5 0 5 曲 线 巷 道 段 应 当 在 直 线 巷 道 允 许 安 全 间 隙 的 基 础 上, 按 无 轨 胶 轮 车 内 外 轮 曲 率 半 径 计 算 需 加 大 的 巷 道 宽 度. 巷 道 内 外 侧 加 宽 要 从 曲 线 巷 道 两 侧 直 线 段 开 始, 加 宽 段 的 长 度 应 当 满 足 安 全 运 输 的 要 求 设 置 移 动 变 电 站 或 者 平 板 车 的 巷 道 0 3 移 动 变 电 站 或 者 平 板 车 上 设 备 最 突 出 部 分 与 巷 道 侧 的 间 距 32

第 九 十 一 条 新 建 矿 井 生 产 矿 井 新 掘 运 输 巷 的 一 侧, 从 巷 道 道 碴 面 起 1 6m 的 高 度 内, 必 须 留 有 宽 0 8m (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及 无 轨 胶 轮 车 运 输 的 矿 井 为 1m) 以 上 的 人 行 道, 管 道 吊 挂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 8m. 生 产 矿 井 已 有 巷 道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时, 必 须 在 巷 道 的 一 侧 设 置 躲 避 硐,2 个 躲 避 硐 的 间 距 不 得 超 过 40m. 躲 避 硐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 2m, 深 度 不 得 小 于 0 7m,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 8m. 躲 避 硐 内 严 禁 堆 积 物 料. 采 用 无 轨 胶 轮 车 运 输 的 矿 井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足 1m 时,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严 格 执 行 行 人 不 行 车, 行 车 不 行 人 的 规 定. 在 人 车 停 车 地 点 的 巷 道 上 下 人 侧, 从 巷 道 道 碴 面 起 1 6m 的 高 度 内, 必 须 留 有 宽 1m 以 上 的 人 行 道, 管 道 吊 挂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 8m. 第 九 十 二 条 在 双 向 运 输 巷 中, 两 车 最 突 出 部 分 之 间 的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采 用 轨 道 运 输 的 巷 道 : 对 开 时 不 得 小 于 0 2m, 采 区 装 载 点 不 得 小 于 0 7m, 矿 车 摘 挂 钩 地 点 不 得 小 于 1m. ( 二 ) 采 用 单 轨 吊 车 运 输 的 巷 道 : 对 开 时 不 得 小 于 0 8m. ( 三 ) 采 用 无 轨 胶 轮 车 运 输 的 巷 道 : 1 双 车 道 行 驶, 会 车 时 不 得 小 于 0 5m. 2 单 车 道 应 当 根 据 运 距 运 量 运 速 及 运 输 车 辆 特 性, 在 33

巷 道 的 合 适 位 置 设 置 机 车 绕 行 道 或 者 错 车 硐 室, 并 设 置 方 向 标 识. 第 九 十 三 条 掘 进 巷 道 在 揭 露 老 空 区 前, 必 须 制 定 探 查 老 空 区 的 安 全 措 施, 包 括 接 近 老 空 区 时 必 须 预 留 的 煤 ( 岩 ) 柱 厚 度 和 探 明 水 火 瓦 斯 等 内 容. 必 须 根 据 探 明 的 情 况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在 揭 露 老 空 区 时, 必 须 将 人 员 撤 至 安 全 地 点. 只 有 经 过 检 查, 证 明 老 空 区 内 的 水 瓦 斯 和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等 无 危 险 后,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第 九 十 四 条 采 ( 盘 ) 区 结 束 后 回 撤 设 备 时, 必 须 编 制 专 门 措 施, 加 强 通 风 瓦 斯 顶 板 防 火 管 理. 第 二 节 回 采 和 顶 板 控 制 第 九 十 五 条 采 ( 盘 ) 区 开 采 前 必 须 按 照 生 产 布 局 和 资 源 回 收 合 理 的 要 求 编 制 采 ( 盘 ) 区 设 计, 并 严 格 按 照 采 ( 盘 ) 区 设 计 组 织 施 工,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时 及 时 修 改 设 计. 一 个 采 ( 盘 ) 区 内 同 一 煤 层 的 一 翼 最 多 只 能 布 置 1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和 2 个 煤 ( 半 煤 岩 )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同 时 作 业. 一 个 采 ( 盘 ) 区 内 同 一 煤 层 双 翼 开 采 或 者 多 煤 层 开 采 的, 该 采 ( 盘 ) 区 最 多 只 能 布 置 2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和 4 个 煤 ( 半 煤 岩 )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同 时 作 业. 采 掘 过 程 中 严 禁 任 意 扩 大 和 缩 小 设 计 确 定 的 煤 柱. 采 空 区 内 不 得 遗 留 未 经 设 计 确 定 的 煤 柱. 34

严 禁 任 意 变 更 设 计 确 定 的 工 业 场 地 矿 界 防 水 和 井 巷 等 的 安 全 煤 柱. 严 禁 在 高 速 铁 路 下 开 采 安 全 煤 柱. 下 山 采 区 未 形 成 完 整 的 通 风 排 水 等 生 产 系 统 前, 严 禁 掘 进 回 采 巷 道. 第 九 十 六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采 前 必 须 编 制 作 业 规 程.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时, 必 须 及 时 修 改 作 业 规 程 或 者 补 充 安 全 措 施. 第 九 十 七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保 持 至 少 2 个 畅 通 的 安 全 出 口, 一 个 通 到 进 风 巷 道, 另 一 个 通 到 回 风 巷 道. 采 煤 工 作 面 所 有 安 全 出 口 与 巷 道 连 接 处 超 前 压 力 影 响 范 围 内 必 须 加 强 支 护, 且 加 强 支 护 的 巷 道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20m;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工 作 面, 此 范 围 内 的 巷 道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 8m, 其 他 采 煤 工 作 面, 此 范 围 内 的 巷 道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1 6m. 安 全 出 口 和 与 之 相 连 接 的 巷 道 必 须 设 专 人 维 护, 发 生 支 架 断 梁 折 柱 巷 道 底 鼓 变 形 时, 必 须 及 时 更 换 清 挖.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正 规 开 采, 严 禁 采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采 煤 方 法. 高 瓦 斯 突 出 有 容 易 自 燃 或 者 自 燃 煤 层 的 矿 井, 不 得 采 用 前 进 式 采 煤 方 法. 第 九 十 八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不 得 任 意 留 顶 煤 和 底 煤, 伞 檐 不 得 超 过 作 业 规 程 的 规 定.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浮 煤 应 当 清 理 干 净. 第 九 十 九 条 台 阶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设 置 安 全 脚 手 板 护 身 板 35

和 溜 煤 板. 倒 台 阶 采 煤 工 作 面, 还 必 须 在 台 阶 的 底 脚 加 设 保 护 台 板. 阶 檐 的 宽 度 台 阶 面 长 度 和 下 部 超 前 小 眼 的 个 数,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第 一 百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存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备 用 支 护 材 料. 严 禁 使 用 折 损 的 坑 木 损 坏 的 金 属 顶 梁 失 效 的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在 同 一 采 煤 工 作 面 中, 不 得 使 用 不 同 类 型 和 不 同 性 能 的 支 柱. 在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中 使 用 不 同 类 型 的 支 柱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入 井 前 必 须 逐 根 进 行 压 力 试 验. 对 金 属 顶 梁 和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在 采 煤 工 作 面 回 采 结 束 后 或 者 使 用 时 间 超 过 8 个 月 后, 必 须 进 行 检 修. 检 修 好 的 支 柱, 还 必 须 进 行 压 力 试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采 煤 工 作 面 严 禁 使 用 木 支 柱 ( 极 薄 煤 层 除 外 ) 和 金 属 摩 擦 支 柱 支 护.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及 时 支 护, 严 禁 空 顶 作 业. 所 有 支 架 必 须 架 设 牢 固, 并 有 防 倒 措 施. 严 禁 在 浮 煤 或 者 浮 矸 上 架 设 支 架. 单 体 液 压 支 柱 的 初 撑 力, 柱 径 为 100mm 的 不 得 小 于 90kN, 柱 径 为 80mm 的 不 得 小 于 60kN. 对 于 软 岩 条 件 下 初 撑 力 确 实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在 制 定 措 施 满 足 安 全 的 条 件 下, 必 须 经 矿 总 工 程 师 审 批. 严 禁 在 控 顶 区 域 内 提 前 摘 柱. 碰 倒 或 者 损 坏 失 效 的 支 柱, 必 须 立 即 恢 复 或 者 更 换. 移 动 输 送 机 机 头 机 尾 需 36

要 拆 除 附 近 的 支 架 时, 必 须 先 架 好 临 时 支 架. 采 煤 工 作 面 遇 顶 底 板 松 软 或 者 破 碎 过 断 层 过 老 空 区 过 煤 柱 或 者 冒 顶 区, 以 及 托 伪 顶 开 采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采 用 锚 杆 锚 索 锚 喷 锚 网 喷 等 支 护 形 式 时,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锚 杆 ( 索 ) 的 形 式 规 格 安 设 角 度,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喷 体 厚 度, 挂 网 规 格 搭 接 方 式, 以 及 围 岩 涌 水 的 处 理 等,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者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 二 ) 采 用 钻 爆 法 掘 进 的 岩 石 巷 道, 应 当 采 用 光 面 爆 破. 打 锚 杆 眼 前, 必 须 采 取 敲 帮 问 顶 等 措 施. ( 三 ) 锚 杆 拉 拔 力 锚 索 预 紧 力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煤 巷 半 煤 岩 巷 支 护 必 须 进 行 顶 板 离 层 监 测, 并 将 监 测 结 果 记 录 在 牌 板 上. 对 喷 体 必 须 做 厚 度 和 强 度 检 查 并 形 成 检 查 记 录. 在 井 下 做 锚 固 力 试 验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 四 ) 遇 顶 板 破 碎 淋 水, 过 断 层 老 空 区 高 应 力 区 等 情 况 时, 应 加 强 支 护.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巷 道 架 棚 时, 支 架 腿 应 当 落 在 实 底 上 ; 支 架 与 顶 帮 之 间 的 空 隙 必 须 塞 紧 背 实. 支 架 间 应 当 设 牢 固 的 撑 杆 或 者 拉 杆, 可 缩 性 金 属 支 架 应 当 采 用 金 属 支 拉 杆, 并 用 机 械 或 者 力 矩 扳 手 拧 紧 卡 缆. 倾 斜 井 巷 支 架 应 当 设 迎 山 角 ; 可 缩 性 金 属 支 架 可 待 受 压 变 形 稳 定 后 喷 射 混 凝 土 覆 盖. 巷 道 砌 碹 时, 碹 体 与 顶 帮 之 间 必 须 用 不 燃 物 充 满 填 实 ; 巷 道 冒 顶 空 顶 部 分, 可 用 支 护 材 37

料 接 顶, 但 在 碹 拱 上 部 必 须 充 填 不 燃 物 垫 层, 其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0 5m.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严 格 执 行 敲 帮 问 顶 及 围 岩 观 测 制 度. 开 工 前, 班 组 长 必 须 对 工 作 面 安 全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确 认 无 危 险 后, 方 准 人 员 进 入 工 作 面.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用 垮 落 法 管 理 顶 板 时, 必 须 及 时 放 顶. 顶 板 不 垮 落 悬 顶 距 离 超 过 作 业 规 程 规 定 的, 必 须 停 止 采 煤, 采 取 人 工 强 制 放 顶 或 者 其 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放 顶 的 方 法 和 安 全 措 施, 放 顶 与 爆 破 机 械 落 煤 等 工 序 平 行 作 业 的 安 全 距 离, 放 顶 区 内 支 架 支 柱 等 的 回 收 方 法,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放 顶 人 员 必 须 站 在 支 架 完 整, 无 崩 绳 崩 柱 甩 钩 断 绳 抽 人 等 危 险 的 安 全 地 点 工 作. 回 柱 放 顶 前, 必 须 对 放 顶 的 安 全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清 理 好 退 路. 回 柱 放 顶 时, 必 须 指 定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观 察 顶 板. 采 煤 工 作 面 初 次 放 顶 及 收 尾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用 密 集 支 柱 切 顶 时, 两 段 密 集 支 柱 之 间 必 须 留 有 宽 0 5m 以 上 的 出 口, 出 口 间 的 距 离 和 新 密 集 支 柱 超 前 的 距 离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采 煤 工 作 面 无 密 集 支 柱 切 顶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工 作 面 冒 顶 和 矸 石 窜 入 工 作 面 的 措 施.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采 用 人 工 假 顶 分 层 垮 落 法 开 采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人 工 假 顶 必 须 铺 设 完 好 并 搭 接 严 密. 38

采 用 分 层 垮 落 法 开 采 时, 必 须 向 采 空 区 注 浆 或 者 注 水. 注 浆 或 者 注 水 的 具 体 要 求, 应 当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用 充 填 法 控 制 顶 板 时, 必 须 及 时 充 填. 控 顶 距 离 超 过 作 业 规 程 规 定 时 禁 止 采 煤, 严 禁 人 员 在 充 填 区 空 顶 作 业 ; 且 应 当 根 据 地 表 保 护 级 别, 编 制 专 项 设 计 并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采 用 综 合 机 械 化 充 填 采 煤 时, 待 充 填 区 域 的 风 速 应 当 满 足 工 作 面 最 低 风 速 要 求 ; 有 人 进 行 充 填 作 业 时, 严 禁 操 作 作 业 区 域 的 液 压 支 架.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用 水 砂 充 填 法 控 制 顶 板 时, 采 空 区 和 三 角 点 必 须 充 填 满. 充 填 地 点 的 下 方, 严 禁 人 员 通 行 或 者 停 留. 注 砂 井 和 充 填 地 点 之 间, 应 当 保 持 电 话 联 络, 联 络 中 断 时,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注 砂. 清 理 因 跑 砂 堵 塞 的 倾 斜 井 巷 前,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近 距 离 煤 层 群 开 采 下 一 煤 层 时, 必 须 制 定 控 制 顶 板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采 用 分 层 垮 落 法 回 采 时, 下 一 分 层 的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在 上 一 分 层 顶 板 垮 落 的 稳 定 区 域 内 进 行 回 采.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采 用 柔 性 掩 护 支 架 开 采 急 倾 斜 煤 层 时, 地 沟 的 尺 寸, 工 作 面 循 环 进 度, 支 架 的 角 度 结 构, 支 架 垫 层 数 和 厚 度, 以 及 点 柱 的 支 设 角 度 排 列 方 式 和 密 度, 钢 丝 绳 的 规 格 和 数 量,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39

生 产 中 遇 断 梁 支 架 悬 空 窜 矸 等 情 况 时, 必 须 及 时 处 理. 支 架 沿 走 向 弯 曲 歪 斜 及 角 度 超 过 作 业 规 程 规 定 时, 必 须 在 下 一 次 放 架 过 程 中 进 行 调 整. 应 当 经 常 检 查 支 架 上 的 螺 栓 和 附 件, 如 有 松 动, 必 须 及 时 拧 紧. 正 倾 斜 柔 性 掩 护 支 架 的 每 个 回 采 带 的 两 端, 必 须 设 置 人 行 眼, 并 用 木 板 与 溜 煤 眼 相 隔. 对 伪 倾 斜 柔 性 掩 护 支 架 工 作 面 上 下 2 个 出 口 的 要 求 和 工 作 面 的 伪 倾 角, 超 前 溜 煤 眼 的 规 格 间 距 和 施 工 方 式,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掩 护 支 架 接 近 平 巷 时, 应 当 缩 短 每 次 下 放 支 架 的 距 离, 并 减 少 同 时 爆 破 的 炮 眼 数 目 和 装 药 量. 掩 护 支 架 过 平 巷 时, 应 当 加 强 溜 煤 眼 与 平 巷 连 接 处 的 支 护 或 者 架 设 木 垛.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采 用 水 力 采 煤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第 一 次 采 用 水 力 采 煤 的 矿 井, 必 须 根 据 矿 井 地 质 条 件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等 因 素 编 制 开 采 设 计, 并 经 行 业 专 家 论 证. ( 二 ) 水 采 工 作 面 必 须 采 用 矿 井 全 风 压 通 风. 可 以 采 用 多 条 回 采 巷 道 共 用 1 条 回 风 巷 的 布 置 方 式, 但 回 采 巷 道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3 个, 且 必 须 正 台 阶 布 置, 单 枪 作 业, 依 次 回 采. 采 用 倾 斜 短 壁 水 力 采 煤 法 时, 回 采 巷 道 两 侧 的 回 采 煤 垛 应 当 上 下 错 开, 左 右 交 替 采 煤. 应 当 根 据 煤 层 自 然 发 火 期 进 行 区 段 划 分, 保 证 划 分 区 段 在 自 然 发 火 期 内 采 完 并 及 时 密 闭. 密 闭 设 施 必 须 进 行 专 项 设 计. ( 三 ) 相 邻 回 采 巷 道 及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之 间 必 须 开 凿 联 络 巷, 40

用 以 通 风 运 料 和 行 人. 应 当 及 时 安 设 和 调 整 风 帘 ( 窗 ) 等 控 风 设 施. 联 络 巷 间 距 和 支 护 形 式 必 须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规 定. ( 四 ) 采 煤 工 作 面 应 当 采 用 闭 式 顺 序 落 煤, 贯 通 前 的 采 硐 可 以 采 用 局 部 通 风 机 辅 助 通 风. 应 当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工 作 面 顶 煤 顶 板 突 然 垮 落 时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五 ) 回 采 水 枪 应 当 使 用 液 控 水 枪, 水 枪 到 控 制 台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0m. 对 使 用 中 的 水 枪, 每 3 个 月 应 当 至 少 进 行 1 次 耐 压 试 验. ( 六 ) 采 煤 工 作 面 附 近 必 须 设 置 通 信 设 备, 在 水 枪 附 近 必 须 有 直 通 高 压 泵 房 的 声 光 兼 备 的 信 号 装 置. 严 禁 水 枪 司 机 在 无 支 护 条 件 下 作 业. 水 枪 司 机 与 煤 水 泵 司 机 高 压 泵 司 机 之 间 必 须 装 电 话 及 声 光 兼 备 的 信 号 装 置. ( 七 ) 用 明 槽 输 送 煤 浆 时, 倾 角 超 过 25 的 巷 道, 明 槽 必 须 封 闭, 否 则 禁 止 行 人. 倾 角 在 15 ~25 时, 人 行 道 与 明 槽 之 间 必 须 加 设 挡 板 或 者 挡 墙, 其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1m; 在 拐 弯 倾 角 突 然 变 大 及 有 煤 浆 溅 出 的 地 点, 在 明 槽 处 应 当 加 高 挡 板 或 者 加 盖. 在 行 人 经 常 跨 过 的 明 槽 处, 必 须 设 过 桥. 必 须 保 持 巷 道 行 人 侧 畅 通. 除 不 行 人 的 急 倾 斜 专 用 岩 石 溜 煤 眼 外, 不 得 无 槽 无 沟 沿 巷 道 底 板 运 输 煤 浆. ( 八 )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内 严 禁 设 置 电 气 设 备, 在 水 枪 落 煤 期 间 严 禁 行 人 和 安 排 其 他 作 业. 4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严 禁 采 用 水 力 采 煤 : ( 一 ) 突 出 矿 井, 以 及 掘 进 工 作 面 瓦 斯 涌 出 量 大 于 3m 3 /min 的 高 瓦 斯 矿 井. ( 二 ) 顶 板 不 稳 定 的 煤 层. ( 三 ) 顶 底 板 容 易 泥 化 或 者 底 鼓 的 煤 层. ( 四 )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采 用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必 须 根 据 矿 井 各 个 生 产 环 节 煤 层 地 质 条 件 厚 度 倾 角 瓦 斯 涌 出 量 自 然 发 火 倾 向 和 矿 山 压 力 等 因 素, 编 制 工 作 面 设 计. ( 二 ) 运 送 安 装 和 拆 除 综 采 设 备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明 确 规 定 运 送 方 式 安 装 质 量 拆 装 工 艺 和 控 制 顶 板 的 措 施. ( 三 ) 工 作 面 煤 壁 刮 板 输 送 机 和 支 架 都 必 须 保 持 直 线. 支 架 间 的 煤 矸 必 须 清 理 干 净. 倾 角 大 于 15 时, 液 压 支 架 必 须 采 取 防 倒 防 滑 措 施 ; 倾 角 大 于 25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煤 ( 矸 ) 窜 出 刮 板 输 送 机 伤 人 的 措 施. ( 四 ) 液 压 支 架 必 须 接 顶. 顶 板 破 碎 时 必 须 超 前 支 护. 在 处 理 液 压 支 架 上 方 冒 顶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 五 ) 采 煤 机 采 煤 时 必 须 及 时 移 架. 移 架 滞 后 采 煤 机 的 距 离, 应 当 根 据 顶 板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作 业 规 程 中 明 确 规 定 ; 超 过 规 定 距 离 或 者 发 生 冒 顶 片 帮 时, 必 须 停 止 采 煤. 42

( 六 ) 严 格 控 制 采 高, 严 禁 采 高 大 于 支 架 的 最 大 有 效 支 护 高 度. 当 煤 层 变 薄 时, 采 高 不 得 小 于 支 架 的 最 小 有 效 支 护 高 度. ( 七 ) 当 采 高 超 过 3m 或 者 煤 壁 片 帮 严 重 时, 液 压 支 架 必 须 设 护 帮 板. 当 采 高 超 过 4 5m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片 帮 伤 人 措 施. ( 八 ) 工 作 面 两 端 必 须 使 用 端 头 支 架 或 者 增 设 其 他 形 式 的 支 护. ( 九 ) 工 作 面 转 载 机 配 有 破 碎 机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 十 ) 处 理 倒 架 歪 架 压 架, 更 换 支 架, 以 及 拆 修 顶 梁 支 柱 座 箱 等 大 型 部 件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 十 一 ) 在 工 作 面 内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时, 必 须 有 保 护 液 压 支 架 和 其 他 设 备 的 安 全 措 施. ( 十 二 ) 乳 化 液 的 配 制 水 质 配 比 等,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泵 箱 应 当 设 自 动 给 液 装 置, 防 止 吸 空. ( 十 三 )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进 行 矿 压 监 测.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采 用 放 顶 煤 开 采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矿 井 第 一 次 采 用 放 顶 煤 开 采, 或 者 在 煤 层 ( 瓦 斯 ) 赋 存 条 件 变 化 较 大 的 区 域 采 用 放 顶 煤 开 采 时, 必 须 根 据 顶 板 煤 层 瓦 斯 自 然 发 火 水 文 地 质 煤 尘 爆 炸 性 冲 击 地 压 等 地 质 特 征 和 灾 害 危 险 性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设 计, 并 由 煤 矿 企 业 组 织 行 业 专 家 论 证. ( 二 ) 针 对 煤 层 开 采 技 术 条 件 和 放 顶 煤 开 采 工 艺 特 点, 必 须 制 定 防 瓦 斯 防 火 防 尘 防 水 采 放 煤 工 艺 顶 板 支 护 初 采 43

和 工 作 面 收 尾 等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三 ) 放 顶 煤 工 作 面 初 采 期 间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强 制 放 顶 措 施, 使 顶 煤 和 直 接 顶 充 分 垮 落. ( 四 ) 采 用 预 裂 爆 破 处 理 坚 硬 顶 板 或 者 坚 硬 顶 煤 时, 应 当 在 工 作 面 未 采 动 区 进 行, 并 制 定 专 门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严 禁 在 工 作 面 内 采 用 炸 药 爆 破 方 法 处 理 未 冒 落 顶 煤 顶 板 及 大 块 煤 ( 矸 ). ( 五 ) 高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应 当 采 取 以 预 抽 方 式 为 主 的 综 合 抽 采 瓦 斯 措 施 和 综 合 防 灭 火 措 施, 保 证 本 煤 层 瓦 斯 含 量 不 大 于 6m 3 /t. ( 六 ) 严 禁 单 体 支 柱 放 顶 煤 开 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严 禁 采 用 放 顶 煤 开 采 : ( 一 ) 缓 倾 斜 倾 斜 厚 煤 层 的 采 放 比 大 于 1 3, 且 未 经 行 业 专 家 论 证 的 ; 急 倾 斜 水 平 分 段 放 顶 煤 采 放 比 大 于 1 8 的. ( 二 ) 采 区 或 者 工 作 面 采 出 率 达 不 到 矿 井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的. ( 三 ) 煤 层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 四 ) 坚 硬 顶 板 坚 硬 顶 煤 不 易 冒 落, 且 采 取 措 施 后 冒 放 性 仍 然 较 差, 顶 板 垮 落 充 填 采 空 区 的 高 度 不 大 于 采 放 煤 高 度 的. ( 五 )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放 顶 煤 开 采 后 有 可 能 与 地 表 水 老 窑 积 水 和 强 含 水 层 导 通 的. ( 六 ) 放 顶 煤 开 采 后 有 可 能 沟 通 火 区 的.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采 用 连 续 采 煤 机 开 采, 必 须 根 据 工 作 面 地 质 条 件 瓦 斯 涌 出 量 自 然 发 火 倾 向 回 采 速 度 矿 山 压 力, 以 44

及 煤 层 顶 底 板 岩 性 厚 度 倾 角 等 因 素, 编 制 开 采 设 计 和 回 采 作 业 规 程,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工 作 面 必 须 形 成 全 风 压 通 风 后 方 可 回 采. ( 二 ) 严 禁 采 煤 机 司 机 等 人 员 在 空 顶 区 作 业. ( 三 ) 运 输 巷 与 短 壁 工 作 面 或 者 回 采 支 巷 连 接 处 ( 出 口 ), 必 须 加 强 支 护. ( 四 ) 回 收 煤 柱 时, 连 续 采 煤 机 的 最 大 进 刀 深 度 应 当 根 据 顶 板 状 况 设 备 配 套 采 煤 工 艺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 五 ) 采 用 垮 落 法 控 制 顶 板, 对 于 特 殊 地 质 条 件 下 顶 板 不 能 及 时 冒 落 时, 必 须 采 取 强 制 放 顶 或 者 其 他 处 理 措 施. ( 六 ) 采 用 煤 柱 支 承 采 空 区 顶 板 及 上 覆 岩 层 的 部 分 回 采 方 式 时, 应 当 有 防 止 采 空 区 顶 板 大 面 积 垮 塌 的 措 施. ( 七 ) 应 当 及 时 安 设 和 调 整 风 帘 ( 窗 ) 等 控 风 设 施. ( 八 )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应 当 分 块 段 回 采, 且 每 个 采 煤 块 段 必 须 在 自 然 发 火 期 内 回 采 结 束 并 封 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严 禁 采 用 连 续 采 煤 机 开 采 : ( 一 ) 突 出 矿 井 或 者 掘 进 工 作 面 瓦 斯 涌 出 量 超 过 3m 3 /min 的 高 瓦 斯 矿 井. ( 二 ) 倾 角 大 于 8 的 煤 层. ( 三 ) 直 接 顶 不 稳 定 的 煤 层. 45

第 三 节 采 掘 机 械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使 用 滚 筒 式 采 煤 机 采 煤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煤 机 上 装 有 能 停 止 工 作 面 刮 板 输 送 机 运 行 的 闭 锁 装 置. 启 动 采 煤 机 前, 必 须 先 巡 视 采 煤 机 四 周, 发 出 预 警 信 号, 确 认 人 员 无 危 险 后, 方 可 接 通 电 源. 采 煤 机 因 故 暂 停 时, 必 须 打 开 隔 离 开 关 和 离 合 器. 采 煤 机 停 止 工 作 或 者 检 修 时, 必 须 切 断 采 煤 机 前 级 供 电 开 关 电 源 并 断 开 其 隔 离 开 关, 断 开 采 煤 机 隔 离 开 关, 打 开 截 割 部 离 合 器. ( 二 ) 工 作 面 遇 有 坚 硬 夹 矸 或 者 黄 铁 矿 结 核 时, 应 当 采 取 松 动 爆 破 处 理 措 施, 严 禁 用 采 煤 机 强 行 截 割. ( 三 ) 工 作 面 倾 角 在 15 以 上 时, 必 须 有 可 靠 的 防 滑 装 置. ( 四 ) 使 用 有 链 牵 引 采 煤 机 时, 在 开 机 和 改 变 牵 引 方 向 前, 必 须 发 出 信 号. 只 有 在 收 到 返 向 信 号 后, 才 能 开 机 或 者 改 变 牵 引 方 向, 防 止 牵 引 链 跳 动 或 者 断 链 伤 人. 必 须 经 常 检 查 牵 引 链 及 其 两 端 的 固 定 连 接 件,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采 煤 机 运 行 时, 所 有 人 员 必 须 避 开 牵 引 链. ( 五 ) 更 换 截 齿 和 滚 筒 时, 采 煤 机 上 下 3m 范 围 内, 必 须 护 帮 护 顶, 禁 止 操 作 液 压 支 架. 必 须 切 断 采 煤 机 前 级 供 电 开 关 电 源 并 断 开 其 隔 离 开 关, 断 开 采 煤 机 隔 离 开 关, 打 开 截 割 部 离 合 器, 并 对 工 作 面 输 送 机 施 行 闭 锁. 46

( 六 ) 采 煤 机 用 刮 板 输 送 机 作 轨 道 时, 必 须 经 常 检 查 刮 板 输 送 机 的 溜 槽 挡 煤 板 导 向 管 的 连 接 情 况, 防 止 采 煤 机 牵 引 链 因 过 载 而 断 链 ; 采 煤 机 为 无 链 牵 引 时, 齿 ( 销 链 ) 轨 的 安 设 必 须 紧 固 完 好, 并 经 常 检 查.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使 用 刨 煤 机 采 煤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工 作 面 至 少 每 隔 30m 装 设 能 随 时 停 止 刨 头 和 刮 板 输 送 机 的 装 置, 或 者 装 设 向 刨 煤 机 司 机 发 送 信 号 的 装 置. ( 二 ) 刨 煤 机 应 当 有 刨 头 位 置 指 示 器 ; 必 须 在 刮 板 输 送 机 两 端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防 止 刨 头 与 刮 板 输 送 机 机 头 撞 击. ( 三 ) 工 作 面 倾 角 在 12 以 上 时, 配 套 的 刮 板 输 送 机 必 须 装 设 防 滑 锚 固 装 置.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使 用 掘 进 机 掘 锚 一 体 机 连 续 采 煤 机 掘 进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开 机 前, 在 确 认 铲 板 前 方 和 截 割 臂 附 近 无 人 时, 方 可 启 动. 采 用 遥 控 操 作 时, 司 机 必 须 位 于 安 全 位 置. 开 机 退 机 调 机 时, 必 须 发 出 报 警 信 号. ( 二 ) 作 业 时, 应 当 使 用 内 外 喷 雾 装 置, 内 喷 雾 装 置 的 工 作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2 MPa, 外 喷 雾 装 置 的 工 作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4MPa. ( 三 ) 截 割 部 运 行 时, 严 禁 人 员 在 截 割 臂 下 停 留 和 穿 越, 机 身 与 煤 ( 岩 ) 壁 之 间 严 禁 站 人. ( 四 ) 在 设 备 非 操 作 侧, 必 须 装 有 紧 急 停 转 按 钮 ( 连 续 采 煤 47

机 除 外 ). ( 五 ) 必 须 装 有 前 照 明 灯 和 尾 灯. ( 六 ) 司 机 离 开 操 作 台 时,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 七 ) 停 止 工 作 和 交 班 时, 必 须 将 切 割 头 落 地, 并 切 断 电 源.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使 用 运 煤 车 铲 车 梭 车 履 带 式 行 走 支 架 锚 杆 钻 车 给 料 破 碎 机 连 续 运 输 系 统 或 者 桥 式 转 载 机 等 掘 进 机 后 配 套 设 备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所 有 安 装 机 载 照 明 的 后 配 套 设 备 启 动 前 必 须 开 启 照 明, 发 出 开 机 信 号, 确 认 人 员 离 开, 再 开 机 运 行. 设 备 停 机 检 修 或 者 处 理 故 障 时, 必 须 停 电 闭 锁. ( 二 ) 带 电 移 动 的 设 备 电 缆 应 当 有 防 拔 脱 装 置. 电 缆 必 须 连 接 牢 固 可 靠, 电 缆 收 放 装 置 必 须 完 好. 操 作 电 缆 卷 筒 时, 人 员 不 得 骑 跨 或 者 踩 踏 电 缆. ( 三 ) 运 煤 车 铲 车 梭 车 制 动 装 置 必 须 齐 全 可 靠. 作 业 时, 行 驶 区 间 严 禁 人 员 进 入 ; 检 修 时, 铰 接 处 必 须 使 用 限 位 装 置. ( 四 ) 给 料 破 碎 机 与 输 送 机 之 间 应 当 设 联 锁 装 置. 给 料 破 碎 机 行 走 时 两 侧 严 禁 站 人. ( 五 ) 连 续 运 输 系 统 或 者 桥 式 转 载 机 运 行 时, 严 禁 在 非 行 人 侧 行 走 或 者 作 业. ( 六 ) 锚 杆 钻 车 作 业 时 必 须 有 防 护 操 作 台, 支 护 作 业 时 必 须 将 临 时 支 护 顶 棚 升 至 顶 板. 非 操 作 人 员 严 禁 在 锚 杆 钻 车 周 围 停 留 48

或 者 作 业. ( 七 ) 履 带 行 走 式 支 架 应 当 具 有 预 警 延 时 启 动 装 置 系 统 压 力 实 时 显 示 装 置, 以 及 自 救 逃 逸 功 能.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使 用 刮 板 输 送 机 运 输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采 煤 工 作 面 刮 板 输 送 机 必 须 安 设 能 发 出 停 止 启 动 信 号 和 通 讯 的 装 置, 发 出 信 号 点 的 间 距 不 得 超 过 15m. ( 二 ) 刮 板 输 送 机 使 用 的 液 力 偶 合 器, 必 须 按 所 传 递 的 功 率 大 小, 注 入 规 定 量 的 难 燃 液, 并 经 常 检 查 有 无 漏 失. 易 熔 合 金 塞 必 须 符 合 标 准, 并 设 专 人 检 查 清 除 塞 内 污 物 ; 严 禁 使 用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物 品 代 替. ( 三 ) 刮 板 输 送 机 严 禁 乘 人. ( 四 ) 用 刮 板 输 送 机 运 送 物 料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顶 人 和 顶 倒 支 架 的 安 全 措 施. ( 五 ) 移 动 刮 板 输 送 机 时, 必 须 有 防 止 冒 顶 顶 伤 人 员 和 损 坏 设 备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四 节 建 ( 构 ) 筑 物 下 水 体 下 铁 路 下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开 采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建 ( 构 ) 筑 物 下 水 体 下 铁 路 下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开 采, 必 须 设 立 观 测 站, 观 测 地 表 和 岩 层 移 动 与 变 形, 查 明 垮 落 带 和 导 水 裂 缝 带 的 高 度, 以 及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变 化 等 情 49

况. 取 得 的 实 际 资 料 作 为 本 井 田 建 ( 构 ) 筑 物 下 水 体 下 铁 路 下 的 以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开 采 的 依 据.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建 ( 构 ) 筑 物 下 水 体 下 铁 路 下, 以 及 主 要 井 巷 煤 柱 开 采, 必 须 经 过 试 采. 试 采 前, 必 须 按 其 重 要 程 度 以 及 可 能 受 到 的 影 响, 采 取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并 编 制 开 采 设 计.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试 采 前, 必 须 完 成 建 ( 构 ) 筑 物 水 体 铁 路, 主 要 井 巷 工 程 及 其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调 查, 观 测 点 设 置 以 及 加 固 和 保 护 等 准 备 工 作 ; 试 采 时, 必 须 及 时 观 测, 对 受 到 开 采 影 响 的 受 护 体, 必 须 及 时 维 修. 试 采 结 束 后, 必 须 由 原 试 采 方 案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试 采 总 结 报 告. 第 五 节 井 巷 维 修 和 报 废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矿 井 必 须 制 定 井 巷 维 修 制 度, 加 强 井 巷 维 修, 保 证 通 风 运 输 畅 通 和 行 人 安 全.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井 筒 大 修 时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维 修 井 巷 支 护 时, 必 须 有 安 全 措 施. 严 防 顶 板 冒 落 伤 人 堵 人 和 支 架 歪 倒. 扩 大 和 维 修 井 巷 时, 必 须 有 冒 顶 堵 塞 井 巷 时 保 证 人 员 撤 退 的 出 口. 在 独 头 巷 道 维 修 支 架 时, 必 须 保 证 通 风 安 全 并 由 外 向 里 逐 架 进 行, 严 禁 人 员 进 入 维 修 地 点 以 里. 撤 掉 支 架 前, 应 当 先 加 固 作 业 地 点 的 支 架. 架 设 和 拆 除 支 架 时, 在 一 架 未 完 工 之 前, 不 得 中 止 作 业. 撤 换 支 架 的 工 作 应 当 连 50

续 进 行, 不 连 续 施 工 时, 每 次 工 作 结 束 前, 必 须 接 顶 封 帮. 维 修 锚 网 井 巷 时, 施 工 地 点 必 须 有 临 时 支 护 和 防 止 失 修 范 围 扩 大 的 措 施. 维 修 倾 斜 井 巷 时, 应 当 停 止 行 车 ; 需 要 通 车 作 业 时, 必 须 制 定 行 车 安 全 措 施. 严 禁 上 下 段 同 时 作 业. 更 换 巷 道 支 护 时, 在 拆 除 原 有 支 护 前, 应 当 先 加 固 邻 近 支 护, 拆 除 原 有 支 护 后, 必 须 及 时 除 掉 顶 帮 活 矸 和 架 设 永 久 支 护, 必 要 时 还 应 当 采 取 临 时 支 护 措 施. 在 倾 斜 巷 道 中, 必 须 有 防 止 矸 石 物 料 滚 落 和 支 架 歪 倒 的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修 复 旧 井 巷 时, 必 须 首 先 检 查 瓦 斯. 当 瓦 斯 积 聚 时, 必 须 按 规 定 排 放, 只 有 在 回 风 流 中 甲 烷 浓 度 不 超 过 1 0%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超 过 1 5% 空 气 成 分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的 要 求 时, 才 能 作 业.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从 报 废 的 井 巷 内 回 收 支 架 和 装 备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报 废 的 巷 道 必 须 封 闭. 报 废 的 暗 井 和 倾 斜 巷 道 下 口 的 密 闭 墙 必 须 留 泄 水 孔.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报 废 的 井 巷 必 须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并 在 井 上 下 对 照 图 上 标 明, 归 档 备 查.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报 废 的 立 井 应 当 填 实, 或 者 在 井 口 浇 注 1 个 大 于 井 筒 断 面 的 坚 实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盖 板, 并 设 置 栅 栏 和 标 志. 报 废 的 斜 井 ( 平 硐 ) 应 当 填 实, 或 者 在 井 口 以 下 斜 长 20m 51

处 砌 筑 1 座 砖 石 或 者 混 凝 土 墙, 再 用 泥 土 填 至 井 口, 并 加 砌 封 墙. 报 废 井 口 的 周 围 有 地 表 水 影 响 时, 必 须 设 置 排 水 沟. 第 六 节 防 止 坠 落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立 井 井 口 必 须 用 栅 栏 或 者 金 属 网 围 住, 进 出 口 设 置 栅 栏 门. 井 筒 与 各 水 平 的 连 接 处 必 须 设 栅 栏. 栅 栏 门 只 准 在 通 过 人 员 或 者 车 辆 时 打 开. 立 井 井 筒 与 各 水 平 车 场 的 连 接 处, 必 须 设 专 用 的 人 行 道, 严 禁 人 员 通 过 提 升 间. 罐 笼 提 升 的 立 井 井 口 和 井 底 井 筒 与 各 水 平 的 连 接 处, 必 须 设 置 阻 车 器.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倾 角 在 25 以 上 的 小 眼 煤 仓 溜 煤 ( 矸 ) 眼 人 行 道 上 山 和 下 山 的 上 口, 必 须 设 防 止 人 员 物 料 坠 落 的 设 施.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煤 仓 溜 煤 ( 矸 ) 眼 必 须 有 防 止 煤 ( 矸 ) 堵 塞 的 设 施. 检 查 煤 仓 溜 煤 ( 矸 ) 眼 和 处 理 堵 塞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处 理 堵 塞 时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程 第 三 百 六 十 条 的 规 定, 严 禁 人 员 从 下 方 进 入. 严 禁 煤 仓 溜 煤 ( 矸 ) 眼 兼 做 流 水 道. 煤 仓 与 溜 煤 ( 矸 ) 眼 内 有 淋 水 时, 必 须 采 取 封 堵 疏 干 措 施 ; 没 有 得 到 妥 善 处 理 不 得 使 用. 52

第 三 章 通 风 瓦 斯 和 煤 尘 爆 炸 防 治 第 一 节 通 风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井 下 空 气 成 分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进 风 流 中, 氧 气 浓 度 不 低 于 20%,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不 超 过 0 5%. ( 二 ) 有 害 气 体 的 浓 度 不 超 过 表 4 规 定. 表 4 矿 井 有 害 气 体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名 称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 一 氧 化 碳 CO 氧 化 氮 ( 换 算 成 NO2) 二 氧 化 硫 SO2 硫 化 氢 H2S 氨 NH3 0 0024 0 00025 0 0005 0 00066 0 004 甲 烷 二 氧 化 碳 和 氢 气 的 允 许 浓 度 按 本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矿 井 中 所 有 气 体 的 浓 度 均 按 体 积 百 分 比 计 算.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井 巷 中 的 风 流 速 度 应 当 符 合 表 5 要 求. 53

表 5 井 巷 中 的 允 许 风 流 速 度 井 巷 名 称 允 许 风 速 /(m s -1 ) 最 低 最 高 无 提 升 设 备 的 风 井 和 风 硐 15 专 为 升 降 物 料 的 井 筒 12 风 桥 10 升 降 人 员 和 物 料 的 井 筒 8 主 要 进 回 风 巷 8 架 线 电 机 车 巷 道 1 0 8 输 送 机 巷, 采 区 进 回 风 巷 0 25 6 采 煤 工 作 面 掘 进 中 的 煤 巷 和 半 煤 岩 巷 0 25 4 掘 进 中 的 岩 巷 0 15 4 其 他 通 风 人 行 巷 道 0 15 设 有 梯 子 间 的 井 筒 或 者 修 理 中 的 井 筒, 风 速 不 得 超 过 8m/s; 梯 子 间 四 周 经 封 闭 后, 井 筒 中 的 最 高 允 许 风 速 可 以 按 表 5 规 定 执 行. 无 瓦 斯 涌 出 的 架 线 电 机 车 巷 道 中 的 最 低 风 速 可 低 于 表 5 的 规 定 值, 但 不 得 低 于 0 5m/s. 综 合 机 械 化 采 煤 工 作 面, 在 采 取 煤 层 注 水 和 采 煤 机 喷 雾 降 尘 等 措 施 后, 其 最 大 风 速 可 高 于 表 5 的 规 定 值, 但 不 得 超 过 5m/s.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进 风 井 口 以 下 的 空 气 温 度 ( 干 球 温 度, 下 54

同 ) 必 须 在 2 以 上.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矿 井 需 要 的 风 量 应 当 按 下 列 要 求 分 别 计 算, 并 选 取 其 中 的 最 大 值 : ( 一 ) 按 井 下 同 时 工 作 的 最 多 人 数 计 算, 每 人 每 分 钟 供 给 风 量 不 得 少 于 4m 3. ( 二 ) 按 采 掘 工 作 面 硐 室 及 其 他 地 点 实 际 需 要 风 量 的 总 和 进 行 计 算. 各 地 点 的 实 际 需 要 风 量, 必 须 使 该 地 点 的 风 流 中 的 甲 烷 二 氧 化 碳 和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的 浓 度, 风 速 温 度 及 每 人 供 风 量 符 合 本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煤 矿 用 防 爆 型 柴 油 动 力 装 置 机 车 运 输 的 矿 井, 行 驶 车 辆 巷 道 的 供 风 量 还 应 当 按 同 时 运 行 的 最 多 车 辆 数 增 加 巷 道 配 风 量, 配 风 量 不 小 于 4m 3 /min kw. 按 实 际 需 要 计 算 风 量 时, 应 当 避 免 备 用 风 量 过 大 或 者 过 小.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条 件 制 定 风 量 计 算 方 法, 至 少 每 5 年 修 订 1 次.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矿 井 每 年 安 排 采 掘 作 业 计 划 时 必 须 核 定 矿 井 生 产 和 通 风 能 力, 必 须 按 实 际 供 风 量 核 定 矿 井 产 量, 严 禁 超 通 风 能 力 生 产.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矿 井 必 须 建 立 测 风 制 度, 每 10 天 至 少 进 行 1 次 全 面 测 风. 对 采 掘 工 作 面 和 其 他 用 风 地 点,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随 时 测 风, 每 次 测 风 结 果 应 当 记 录 并 写 在 测 风 地 点 的 记 录 牌 上. 55

应 当 根 据 测 风 结 果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风 量 调 节.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矿 井 必 须 有 足 够 数 量 的 通 风 安 全 检 测 仪 表. 仪 表 必 须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单 位 进 行 检 验.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矿 井 必 须 有 完 整 的 独 立 通 风 系 统. 改 变 全 矿 井 通 风 系 统 时, 必 须 编 制 通 风 设 计 及 安 全 措 施, 由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贯 通 巷 道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巷 道 贯 通 前 应 当 制 定 贯 通 专 项 措 施. 综 合 机 械 化 掘 进 巷 道 在 相 距 50m 前 其 他 巷 道 在 相 距 20m 前, 必 须 停 止 一 个 工 作 面 作 业, 做 好 调 整 通 风 系 统 的 准 备 工 作. 停 掘 的 工 作 面 必 须 保 持 正 常 通 风, 设 置 栅 栏 及 警 标, 每 班 必 须 检 查 风 筒 的 完 好 状 况 和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瓦 斯 浓 度 超 限 时, 必 须 立 即 处 理. 掘 进 的 工 作 面 每 次 爆 破 前, 必 须 派 专 人 和 瓦 斯 检 查 工 共 同 到 停 掘 的 工 作 面 检 查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流 中 的 瓦 斯 浓 度, 瓦 斯 浓 度 超 限 时, 必 须 先 停 止 在 掘 工 作 面 的 工 作, 然 后 处 理 瓦 斯, 只 有 在 2 个 工 作 面 及 其 回 风 流 中 的 甲 烷 浓 度 都 在 1 0% 以 下 时, 掘 进 的 工 作 面 方 可 爆 破. 每 次 爆 破 前,2 个 工 作 面 入 口 必 须 有 专 人 警 戒. ( 二 ) 贯 通 时, 必 须 由 专 人 在 现 场 统 一 指 挥. ( 三 ) 贯 通 后, 必 须 停 止 采 区 内 的 一 切 工 作, 立 即 调 整 通 风 系 统, 风 流 稳 定 后, 方 可 恢 复 工 作. 间 距 小 于 20m 的 平 行 巷 道 的 联 络 巷 贯 通, 必 须 遵 守 以 上 56

规 定.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进 回 风 井 之 间 和 主 要 进 回 风 巷 之 间 的 每 条 联 络 巷 中, 必 须 砌 筑 永 久 性 风 墙 ; 需 要 使 用 的 联 络 巷, 必 须 安 设 2 道 联 锁 的 正 向 风 门 和 2 道 反 向 风 门.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箕 斗 提 升 井 或 者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兼 作 风 井 使 用 时,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生 产 矿 井 现 有 箕 斗 提 升 井 兼 作 回 风 井 时, 井 上 下 装 卸 载 装 置 和 井 塔 ( 架 ) 必 须 有 防 尘 和 封 闭 措 施, 其 漏 风 率 不 得 超 过 15%.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兼 作 回 风 井 时, 井 筒 中 的 风 速 不 得 超 过 6m/s, 且 必 须 装 设 甲 烷 断 电 仪. ( 二 ) 箕 斗 提 升 井 或 者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兼 作 进 风 井 时, 箕 斗 提 升 井 筒 中 的 风 速 不 得 超 过 6m/s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中 的 风 速 不 得 超 过 4m/s, 并 有 防 尘 措 施. 装 有 带 式 输 送 机 的 井 筒 中 必 须 装 设 自 动 报 警 灭 火 装 置 敷 设 消 防 管 路.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进 风 井 口 必 须 布 置 在 粉 尘 有 害 和 高 温 气 体 不 能 侵 入 的 地 方. 已 布 置 在 粉 尘 有 害 和 高 温 气 体 能 侵 入 的 地 点 的,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新 建 高 瓦 斯 矿 井 突 出 矿 井 煤 层 容 易 自 燃 矿 井 及 有 热 害 的 矿 井 应 当 采 用 分 区 式 通 风 或 者 对 角 式 通 风 ; 初 期 采 用 中 央 并 列 式 通 风 的 只 能 布 置 一 个 采 区 生 产.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矿 井 开 拓 新 水 平 和 准 备 新 采 区 的 回 风, 必 须 引 入 总 回 风 巷 或 者 主 要 回 风 巷 中. 在 未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前, 可 将 57

此 回 风 引 入 生 产 水 平 的 进 风 中 ; 但 在 有 瓦 斯 喷 出 或 者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矿 井 中, 开 拓 新 水 平 和 准 备 新 采 区 时, 必 须 先 在 无 瓦 斯 喷 出 或 者 无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 岩 ) 层 中 掘 进 巷 道 并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为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的 掘 进 巷 道 的 回 风, 可 以 引 入 生 产 水 平 的 进 风 中. 上 述 2 种 回 风 流 中 的 甲 烷 和 二 氧 化 碳 浓 度 都 不 得 超 过 0 5%, 其 他 有 害 气 体 浓 度 必 须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并 制 定 安 全 措 施, 报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生 产 水 平 和 采 ( 盘 ) 区 必 须 实 行 分 区 通 风. 准 备 采 区, 必 须 在 采 区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后, 方 可 开 掘 其 他 巷 道 ; 采 用 倾 斜 长 壁 布 置 的, 大 巷 必 须 至 少 超 前 2 个 区 段, 并 构 成 通 风 系 统 后, 方 可 开 掘 其 他 巷 道. 采 煤 工 作 面 必 须 在 采 ( 盘 ) 区 构 成 完 整 的 通 风 排 水 系 统 后, 方 可 回 采. 高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每 个 采 ( 盘 ) 区 和 开 采 容 易 自 燃 煤 层 的 采 ( 盘 ) 区, 必 须 设 置 至 少 1 条 专 用 回 风 巷 ; 低 瓦 斯 矿 井 开 采 煤 层 群 和 分 层 开 采 采 用 联 合 布 置 的 采 ( 盘 ) 区, 必 须 设 置 1 条 专 用 回 风 巷. 采 区 进 回 风 巷 必 须 贯 穿 整 个 采 区, 严 禁 一 段 为 进 风 巷 一 段 为 回 风 巷.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采 掘 工 作 面 应 当 实 行 独 立 通 风, 严 禁 2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之 间 串 联 通 风. 同 一 采 区 内 1 个 采 煤 工 作 面 与 其 相 连 接 的 1 个 掘 进 工 作 面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