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教 联 字 2016 24 号 各 市 ( 州 ) 设 岗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编 办, 各 有 关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2 41 号 ) 精 神, 进 一 步 推 进 教 师 培 养 和 补 充 机 制 改 革, 加 强 我 省 农 村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教 育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完 善 和 推 进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2 2 号 ) 要 求, 按 照 省 政 府 切 实 改 善 民 生 工 作 的 部 署, 决 定 2016 年 继 续 在 省 属 高 校 公 费 培 养 一 批 免 费 师 范 生 通 过 重 点 - 1 -
培 养, 建 立 制 度, 积 累 经 验, 视 需 要 和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逐 步 扩 展 培 养 规 模 现 提 出 如 下 实 施 办 法 一 培 养 学 校 2016 年, 将 继 续 由 吉 林 师 范 大 学 长 春 师 范 大 学 通 化 师 范 学 院 白 城 师 范 学 院 延 边 大 学 北 华 大 学 吉 林 工 程 技 术 师 范 学 院 7 所 省 属 高 校 实 施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项 目, 并 将 继 续 深 化 免 费 师 范 生 的 招 生 与 培 养 模 式 的 改 革 与 创 新, 依 托 小 学 教 育 本 科 专 业 设 立 卓 越 小 学 全 科 教 师 计 划, 增 加 综 合 能 力 面 试 环 节, 试 点 一 专 多 能 的 卓 越 小 学 全 科 教 师 招 生 与 培 养 2016 年 全 省 计 划 招 收 免 费 师 范 生 500 名, 其 中 卓 越 小 学 全 科 教 师 计 划 50 名, 普 通 中 学 教 师 少 数 民 族 双 语 教 师 职 业 教 育 教 师 450 人 二 类 型 层 次 培 养 层 次 为 大 学 本 科 培 养 类 型 主 要 为 农 村 公 办 中 小 学 校 ( 含 农 村 职 业 学 校 ) 教 师 幼 儿 园 教 师 少 数 民 族 中 小 学 校 双 语 教 师 原 则 上 优 秀 卓 越 小 学 全 科 教 师 就 业 方 向 应 向 签 约 县 ( 市 区 ) 城 镇 学 校 倾 斜 三 计 划 编 制 县 ( 市 区 ) 教 育 编 制 财 政 人 社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教 师 队 伍 的 实 际 需 求 和 结 构 编 制 及 岗 位 空 缺 情 况, 征 集 岗 位 和 专 业 需 求, 经 由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报 市 ( 州 ) 教 育 编 制 财 政 人 社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后, 市 ( 州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县 ( 市 区 ) 汇 总 上 报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编 制 财 政 人 社 部 门 根 据 各 地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需 要, 统 筹 安 排 免 费 师 范 生 年 度 招 生 规 模 省 教 育 厅 依 - 2 -
据 各 地 岗 位 需 求 核 定 下 达 各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四 招 生 录 取 招 生 纳 入 我 省 普 通 高 校 提 前 批 次 录 取, 按 计 划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择 优 选 拔, 录 取 分 数 线 控 制 在 学 校 同 批 次 录 取 我 省 一 般 本 科 录 取 批 次 最 低 录 取 线 之 上 在 提 前 批 次 按 顺 序 志 愿 投 档 和 网 上 征 集 志 愿 录 取 办 法 生 源 不 足 时, 未 完 成 的 计 划 可 在 院 校 所 在 同 批 次 补 充 志 愿 时 重 新 公 布 剩 余 计 划, 并 按 补 征 的 考 生 志 愿 及 录 取 要 求,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顺 序 录 取 计 划 未 完 成 时, 可 适 当 降 分 录 取 有 意 报 考 卓 越 小 学 全 科 教 师 计 划 的 考 生, 须 另 行 参 加 综 合 能 力 面 试, 主 要 对 考 生 将 来 从 事 小 学 全 科 教 学 所 需 的 基 本 条 件 基 本 素 质 和 潜 能 进 行 考 核 招 生 高 校 负 责 制 定 全 科 综 合 素 质 加 试 程 序 和 标 准 并 组 织 加 试 加 试 成 绩 分 为 合 格 与 不 合 格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由 高 校 发 布 并 报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备 案 加 试 合 格 者 方 可 报 考 卓 越 小 学 全 科 教 师 计 划 五 资 助 政 策 免 费 师 范 生 在 校 期 间 免 交 学 费 教 材 费 住 宿 费, 并 享 受 生 活 补 助 和 实 习 补 贴 经 费 由 省 财 政 统 筹 安 排, 并 列 入 部 门 年 度 预 算 免 费 师 范 生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同 时 享 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资 助 政 策 六 就 业 政 策 对 省 属 高 校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 须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 在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下, 由 市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新 进 人 员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的 要 求, 负 责 组 织 用 人 学 校 与 毕 业 生 在 需 求 岗 位 范 围 内 进 行 双 向 选 择, 为 每 一 位 毕 业 生 落 - 3 -
实 任 教 学 校 县 ( 市 区 ) 教 育 编 制 部 门 应 规 划 预 留 编 制, 落 实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任 教 岗 位 和 编 制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在 协 议 服 务 期 内, 可 在 本 县 镇 内 相 应 层 次 和 类 型 的 公 办 学 校 间 流 动 七 履 约 管 理 免 费 师 范 生 实 行 服 务 期 制 度 服 务 期 为 10 年 免 费 师 范 生 入 学 前 必 须 与 培 养 学 校 报 考 签 约 服 务 地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书 约 定 免 费 师 范 生 毕 业 时 ( 须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 按 专 业 对 口 原 则, 定 向 回 签 约 服 务 地 协 议 规 定 的 中 小 学 ( 含 农 村 职 业 学 校 ) 幼 儿 园 少 数 民 族 中 小 学 校 任 教 免 费 师 范 生 毕 业 前 及 在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期 内, 一 般 不 得 报 考 脱 产 研 究 生 鼓 励 支 持 免 费 师 范 生 在 职 提 升 学 历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免 费 师 范 生 违 约 管 理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未 按 协 议 约 定 回 报 考 签 约 地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须 交 纳 全 部 已 免 交 的 学 费 教 材 费 住 宿 费, 退 还 生 活 补 助 费 和 实 习 补 贴 费, 并 缴 纳 违 约 金, 由 省 教 育 厅 收 取 并 全 额 上 缴 省 财 政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建 立 免 费 师 范 生 诚 信 档 案, 公 布 违 约 记 录, 并 记 入 个 人 档 案 省 教 育 厅 将 每 年 对 免 费 师 范 生 违 约 情 况 进 行 通 报 免 费 师 范 生 因 个 人 过 错, 未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视 为 免 费 师 范 生 违 约 需 一 次 性 退 还 其 所 享 受 的 免 费 教 育 费 用, 并 缴 纳 该 费 用 50 % 的 违 约 金 八 教 育 培 养 试 点 高 校 要 以 实 施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为 契 机, 积 极 推 进 教 师 教 育 改 革, 要 根 据 基 础 教 育 发 展 和 课 程 改 革 要 求, 科 学 制 定 教 育 培 - 4 -
养 方 案, 要 选 派 高 水 平 教 师 担 任 课 程 教 学, 建 立 师 范 生 培 养 导 师 制 度, 按 照 学 为 人 师, 行 为 示 范 的 要 求, 加 强 免 费 师 范 生 道 德 教 育, 强 化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完 善 师 范 生 在 校 期 间 实 习 半 年 制 度, 要 培 养 教 育 学 生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树 立 先 进 的 教 育 理 念 和 长 期 从 教 的 职 业 理 想 卓 越 小 学 全 科 教 师 由 承 担 教 育 部 卓 越 教 师 培 养 计 划 的 高 校 培 养, 承 担 高 校 按 照 卓 越 教 师 培 养 计 划 标 准 制 定 培 养 方 案, 以 培 养 未 来 的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和 优 秀 教 育 管 理 者 为 目 标 注 重 考 生 综 合 能 力 培 养, 以 综 合 和 环 境 育 人 的 思 路 培 养 师 范 拔 尖 全 科 人 才 九 部 门 分 工 建 立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跨 部 门 工 作 机 制, 形 成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的 工 作 合 力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核 定 招 生 规 模 招 生 录 取 签 约 培 养 就 业 指 导 落 实 工 作 岗 位 办 理 派 遣 违 约 处 理 等 工 作 ;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负 责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人 事 档 案 接 转 工 作 ; 各 级 编 制 部 门 负 责 在 核 定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编 制 总 额 内 制 定 免 费 师 范 生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和 办 理 到 签 约 学 校 任 教 的 编 制 手 续 ; 免 费 师 范 生 在 校 期 间 享 受 资 助 政 策 所 需 补 助 资 金 由 省 财 政 厅 负 责 落 实 县 级 政 府 和 学 校 要 为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任 教 服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生 活 条 件 和 周 转 宿 舍 附 件 :1. 吉 林 省 省 属 高 校 本 科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协 议 书 2.2016 年 省 属 高 校 本 科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 5 -
吉 林 省 教 育 厅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吉 林 省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2016 年 5 月 30 日 吉 林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30 日 印 发 - 6 -
附 件 1 (2016 年 ) 编 号 : 甲 方 : ( 招 生 学 校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乙 方 : ( 学 生 姓 名 ) 家 庭 住 址 : 身 份 证 号 : 丙 方 : ( 报 考 签 约 服 务 地 县 (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林 省 在 部 分 省 属 高 校 试 行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工 作 主 要 培 养 农 村 中 小 学 ( 含 农 村 职 业 学 校 ) 幼 儿 园 教 师 少 数 民 族 中 小 学 校 双 语 教 师 旨 在 培 养 造 就 优 秀 教 师, 鼓 励 优 秀 人 才 长 期 从 教 根 据 吉 林 省 省 属 高 校 本 科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精 神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甲 乙 丙 三 方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共 同 遵 守 : - 7 -
一 协 议 签 订 的 前 提 第 一 条 乙 方 具 有 参 加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资 格,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有 志 于 长 期 从 教 终 身 从 教, 自 愿 报 考 甲 方 师 范 类 专 业 甲 方 经 审 核, 认 为 乙 方 符 合 择 优 录 取 条 件, 同 意 录 取 乙 方 为 免 费 教 育 师 范 生 ( 以 下 简 称 免 费 师 范 生 ) 二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二 条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免 费 师 范 生 的 招 生 办 法 和 录 取 原 则, 对 报 考 甲 方 师 范 类 专 业 的 考 生 进 行 审 核, 择 优 录 取 免 费 师 范 生 录 取 结 束 后, 录 取 院 校 先 将 甲 方 丙 方 签 字 盖 章 的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五 份 寄 送 乙 方 乙 方 或 乙 方 及 其 监 护 人 在 本 协 议 书 签 字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送 录 取 院 校 后, 入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方 可 生 效 并 寄 给 乙 方 第 三 条 按 照 培 养 造 就 优 秀 教 师 的 目 标, 推 进 教 师 教 育 改 革, 修 订 师 范 生 教 育 培 养 方 案, 为 免 费 师 范 生 提 供 优 良 的 教 育 教 学 和 实 习 条 件, 对 乙 方 实 施 教 育 培 养, 进 行 管 理 和 综 合 评 价 第 四 条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核 定 的 标 准, 在 乙 方 四 年 修 读 年 限 内, 免 除 学 费, 免 收 住 宿 费 教 材 费, 在 助 学 金 奖 学 金 方 面 与 其 他 在 校 生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第 五 条 关 心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的 成 长, 并 为 他 们 专 业 成 长 和 职 业 发 展 创 造 条 件 三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六 条 持 本 人 或 本 人 及 其 监 护 人 签 字 的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四 份 及 录 取 通 知 书 到 甲 方 报 到, 经 甲 方 复 查 合 格 后, 正 式 注 册 入 学, 成 为 免 费 师 范 生 第 七 条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甲 方 的 教 育 培 养 方 案, 接 受 甲 方 的 教 育 培 养, 修 读 年 限 为 四 年 - 8 -
第 八 条 在 四 年 修 读 年 限 内 免 缴 学 费 住 宿 费, 教 材 费 并 领 取 生 活 费 补 助 及 实 习 补 贴, 同 时 可 享 受 其 他 非 义 务 性 奖 学 金 延 长 修 读 年 限 期 间, 费 用 自 理 第 九 条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应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甲 方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第 十 条 按 时 完 成 甲 方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达 到 教 育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取 得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一 条 按 照 省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的 相 关 政 策, 履 行 义 务, 毕 业 后 回 报 考 签 约 服 务 地 农 村 中 小 学 ( 含 农 村 职 业 学 校 ) 幼 儿 园 少 数 民 族 中 小 学 校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不 少 于 十 年 毕 业 时 由 丙 方 安 排, 在 需 求 岗 位 范 围 内 服 从 分 配 第 十 二 条 在 协 议 规 定 服 务 期 内, 经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可 在 本 县 镇 地 域 内 相 应 层 次 和 类 型 的 农 村 公 办 学 校 间 流 动, 不 得 流 动 到 其 他 系 统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免 费 师 范 生 毕 业 前 及 在 协 议 规 定 服 务 期 内, 不 得 报 考 脱 产 提 升 学 历 鼓 励 支 持 免 费 师 范 生 在 职 提 升 学 历, 促 进 其 终 身 学 习 和 职 业 发 展 四 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十 四 条 提 出 免 费 师 范 生 需 求 建 议 计 划, 配 合 甲 方 做 好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在 录 取 之 前 向 甲 方 提 供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本 协 议 书 第 十 五 条 做 好 接 收 和 安 排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到 学 校 任 教 的 各 项 工 作, 确 保 其 有 编 有 岗 在 乙 方 毕 业 时, 落 实 任 教 学 校 第 十 六 条 会 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相 关 学 校 为 乙 方 任 教 服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生 活 条 件 和 周 转 宿 舍 第 十 七 条 负 责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的 履 约 管 理, 建 立 诚 信 档 案 对 于 违 约 者, 要 求 其 退 还 已 享 受 的 免 费 教 育 费 用 并 交 纳 违 约 金, - 9 -
同 时 公 布 其 不 诚 信 记 录 五 终 止 协 议 第 十 八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规 定 审 批 程 序, 终 止 本 协 议 : ( 一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经 甲 方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 含 ) 以 上 医 院 认 定, 因 身 体 原 因 不 能 完 成 学 业 ; ( 二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或 协 议 规 定 服 务 期 内, 经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格 检 查 指 定 医 院 确 认, 因 身 体 原 因 不 宜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六 解 除 协 议 及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乙 方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协 议, 乙 方 不 再 继 续 享 受 师 范 生 免 费 教 育, 且 须 在 学 籍 取 消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 甲 方 一 次 性 退 还 已 享 受 的 免 费 教 育 费 用 : ( 一 ) 因 触 犯 刑 律 或 违 反 校 纪 被 开 除 学 籍 ; ( 二 ) 自 动 放 弃 甲 方 学 籍 七 违 约 情 形 及 处 理 第 二 十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丙 方 有 权 追 究 其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 一 ) 毕 业 后 未 按 本 协 议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应 在 违 约 处 理 决 定 公 布 后 1 个 月 内, 一 次 性 向 丙 方 退 还 所 享 受 的 免 费 教 育 费 用, 并 缴 纳 该 费 用 50% 的 违 约 金 ; 超 过 时 限 须 按 每 天 1 的 比 例 支 付 滞 纳 金 ( 二 ) 毕 业 后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未 满 十 年 且 未 经 丙 方 同 意 的, 在 离 开 教 育 岗 位 之 日, 按 不 足 服 务 年 限 ( 包 括 离 开 当 年 ) 每 年 10% 的 比 例 一 次 性 向 丙 方 退 还 所 享 受 的 免 费 教 育 费 用, 并 缴 纳 该 费 用 50% 的 违 约 金 ; 超 过 时 限 须 按 每 天 1 的 比 例 支 付 滞 纳 金 ( 三 ) 乙 方 没 有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承 担 与 本 条 - 10 -
第 ( 一 ) 项 约 定 相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 四 ) 乙 方 在 毕 业 前 及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期 内 报 考 脱 产 研 究 生 并 被 录 取, 导 致 无 法 履 行 从 事 教 学 义 务 的,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承 担 与 本 条 第 ( 一 ) 项 约 定 相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八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凡 属 国 家 省 及 相 关 部 门 有 规 定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他 事 宜 三 方 协 商 解 决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协 议 经 甲 丙 方 盖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以 及 乙 方 或 乙 方 及 其 监 护 人 签 字 后 生 效 乙 方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时 如 未 满 18 周 岁, 须 由 乙 方 及 其 监 护 人 共 同 签 订 本 协 议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五 份, 甲 乙 丙 三 方 各 执 一 份, 一 份 存 入 乙 方 个 人 档 案, 一 份 省 教 育 厅 存 档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盖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乙 方 ( 签 字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乙 方 监 护 人 ( 签 字 或 按 指 印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丙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 11 -
附 件 2 入 学 年 份 培 养 学 校 名 称 培 养 方 向 计 划 招 生 数 2016 年 吉 林 师 范 大 学 小 学 全 科 教 师 中 学 教 师 190 白 城 师 范 学 院 中 学 教 师 60 通 化 师 范 学 院 中 学 教 师 60 北 华 大 学 中 学 教 师 60 长 春 师 范 大 学 中 学 教 师 60 吉 林 工 程 技 术 师 范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50 延 边 大 学 少 数 民 族 双 语 教 师 20 合 计 5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