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 中 国 大 学 生 网 球 联 赛 ( 广 州 分 区 赛 ) 竞 赛 规 程 一 批 准 单 位 : 中 国 大 学 生 体 育 协 会 二 主 办 单 位 : 中 国 大 学 生 体 育 协 会 网 球 分 会 三 比 赛 地 点 时 间 和 承 办 单 位 ( 一 ) 比 赛 地 点 : 中 国 广 州 ( 二 ) 比 赛 时 间 : 2015 年 12 月 25-29 日 ( 三 ) 承 办 单 位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 四 ) 广 州 分 区 赛 区 域 划 分 : 广 东 福 建 海 南 香 港 澳 门 ( 五 ) 中 国 大 学 生 网 球 联 赛 总 决 赛 ( 锦 标 赛 ) 1 承 办 单 位 : 待 定 2 比 赛 时 间 : 2016 年 7 月 四 竞 赛 项 目 1 分 区 赛 : 男 女 甲 乙 丙 组 团 体 赛 2 联 赛 总 决 赛 : 男 女 甲 乙 丙 丁 组 团 体 单 打 双 打 五 参 加 单 位 中 国 大 学 生 体 育 协 会 网 球 分 会 会 员 单 位 六 参 赛 资 格 ( 一 )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身 体 健 康, 须 有 医 院 体 检 证 明 ( 以 医 院 在 报 名 表 上 盖 章 为 准 ), 适 合 于 网 球 运 动 1 / 9
( 二 ) 各 参 赛 学 校 必 须 参 加 个 人 保 险, 报 到 时 出 具 保 险 证 明, 签 署 安 全 风 险 责 任 承 诺 书, 方 可 参 赛 ( 三 ) 每 位 运 动 员 只 限 参 加 一 个 组 别 的 比 赛, 不 得 跨 组 分 别 参 加 比 赛 ( 四 ) 港 澳 地 区 高 校 学 生 参 赛 资 格 认 证 以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回 乡 证 为 准 ( 五 )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经 高 考 录 取 并 入 学 的 普 通 高 校 全 日 制 正 式 注 册 在 校 在 籍 的 本 科 学 生 和 研 究 生 ( 不 包 括 在 职 研 究 生 ) 1 甲 组 (1) 普 通 高 校 非 经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招 生 渠 道 录 取 的 考 生 ; (2) 普 通 高 校 非 经 体 育 专 业 单 独 招 生 渠 道 录 取 的 考 生 ; (3) 普 通 高 校 非 经 六 部 委 政 策 免 试 就 读 高 等 学 校 的 优 秀 运 动 员 ; (4) 本 科 录 取 时 符 合 第 (1) 和 第 (2) 及 第 (3) 款, 正 常 录 取 的 普 通 高 校 在 校 的 研 究 生 ( 不 包 括 在 职 研 究 生 ) 2 乙 组 普 通 高 校 经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招 生 渠 道 达 到 二 本 线 和 二 本 线 65% 录 取 的 学 生 3 丙 组 普 通 高 校 体 育 院 系 及 体 育 院 校 ( 不 含 一 级 运 动 员 及 以 上 ) 的 学 生 4 丁 组 (1) 普 通 高 校 经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招 生 渠 道 单 招 的 学 生 ; (2) 普 通 高 校 体 育 院 系 及 体 育 院 校 一 级 运 动 员 及 以 上 的 学 生 ( 含 所 有 体 育 类 项 目 ); (3) 普 通 高 校 经 六 部 委 政 策 免 试 就 读 高 等 学 校 的 优 秀 运 动 员 5 成 教 夜 大 函 授 培 训 班 短 训 班 大 专 职 高 的 学 生 均 不 能 报 名 参 赛 七 网 球 分 会 会 员 申 请 会 费 缴 纳 会 员 学 校 方 有 资 格 参 加 比 赛, 非 会 员 学 校 必 须 办 理 入 会 手 续 在 分 会 官 网 ( 网 址 :http://cuta.org.cn) 填 写 入 会 申 请 表, 审 核 通 过 后, 登 录 大 学 网 球 竞 赛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http://cuta.org.cn:8080), 打 印 申 请 表, 盖 学 2 / 9
校 公 章, 邮 寄 到 网 球 分 会 秘 书 处 (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59 号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体 育 部 105, 邮 编 :100872) 根 据 中 国 大 学 生 体 育 协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所 有 会 员 学 校 均 启 用 中 国 学 生 体 育 竞 赛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http://nssc.org.cn) 完 成 会 费 缴 纳 工 作 对 每 一 个 会 员 学 校 收 取 会 员 费, 普 通 会 员 单 位 1000 元 / 年 副 主 席 会 员 单 位 2000 元 / 年 主 席 会 员 单 位 3000 元 / 年 会 员 费 缴 纳 须 进 行 网 上 支 付, 凡 网 上 缴 费 成 功 的 会 员 学 校, 方 有 资 格 参 加 比 赛 八 大 体 协 学 生 运 动 员 注 册 1 根 据 中 国 大 学 生 体 育 协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自 2014 年 1 月 起, 所 有 赛 事 均 启 用 中 国 学 生 体 育 竞 赛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http://nssc.org.cn) 完 成 注 册 等 工 作 凡 网 上 注 册 成 功 的 运 动 员, 方 有 资 格 参 加 比 赛 2 学 生 运 动 员 注 册 : 注 册 时 间, 分 为 集 中 办 理 和 个 别 办 理 每 年 集 中 办 理 一 次, 日 期 为 每 年 的 九 月 一 日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个 别 办 理 的 运 动 员, 应 出 据 学 校 证 明, 在 开 赛 前 45 天 必 须 完 成 注 册 工 作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限 为 1 年 ( 时 间 为 每 年 的 9 月 1 日 到 第 二 年 的 9 月 1 日 ), 每 年 注 册 一 次 教 育 部 学 生 体 育 协 会 联 合 秘 书 处 注 册 工 作 联 系 人 : 马 媛 媛, 联 系 电 话 : 010-66093815/66093835 九 网 球 分 会 运 动 员 注 册 报 名 与 资 格 审 查 ( 一 ) 注 册 报 名 1. 凡 未 在 大 学 网 球 竞 赛 管 理 系 统 注 册 的 运 动 员, 请 于 报 名 前 按 注 册 要 求, 完 成 参 赛 运 动 员 信 息 网 上 注 册 ( 学 生 组 研 究 生 按 照 本 科 的 组 别 注 册 ), 并 严 格 按 照 分 组 标 准 登 记 组 别 在 报 名 截 止 前 ( 以 邮 戳 为 准 ), 向 网 球 分 会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邮 寄 学 生 组 运 动 员 材 料 网 球 分 会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对 所 报 材 料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运 动 员 将 通 知 到 学 校 (1) 高 等 学 校 入 学 审 批 表 复 印 件 ( 有 注 册 运 动 员 姓 名 的 部 分 ), 如 果 是 研 究 生, 则 提 供 入 学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注 明 本 科 院 校 专 业 ; 3 / 9
(2) 学 生 证 复 印 件 ; (3)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港 澳 地 区 学 生, 身 份 证 和 回 乡 证 复 印 件 ) 2. 所 有 学 生 运 动 员 组 别 信 息 将 在 网 球 分 会 官 网 上 公 示, 网 球 分 会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接 受 并 处 理 有 关 资 格 问 题 的 投 诉 (1) 赛 前 投 诉,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查 实 后, 将 通 知 学 生 运 动 员 所 在 学 校 进 行 更 改 并 予 以 警 告 ; (2) 为 端 正 赛 风, 比 赛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再 受 理 运 动 员 资 格 问 题 的 投 诉 特 殊 情 况 下, 对 在 比 赛 中 发 现 并 查 实 有 弄 虚 作 假 违 反 资 格 规 定 者, 一 经 查 实, 将 按 照 全 国 学 生 体 育 竞 赛 纪 律 处 罚 条 例 进 行 处 罚, 并 报 中 国 大 学 生 体 育 协 会 3. 报 名 凡 未 在 大 学 网 球 竞 赛 管 理 系 统 报 名 的 会 员 学 校, 不 允 许 参 赛 报 名 信 息 提 交 后,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和 财 务 审 查 ( 审 查 会 费 缴 纳 ), 打 印 报 名 表, 盖 学 校 公 章 校 医 院 章 4. 入 会 注 册 报 名 李 辉 办 公 电 话 :010-62516759 手 机 :18600192608 邮 箱 :lihui406@139.com 5.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刘 上 行 电 话 :13688853300 邮 寄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黄 埔 大 道 西 601 号 暨 南 大 学 体 育 部 邮 编 :510632 收 件 人 : 刘 上 行 ( 二 ) 申 诉 费 根 据 教 育 部 学 生 体 育 协 会 联 合 秘 书 处 下 发 关 于 统 一 全 国 学 生 单 项 体 育 比 赛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教 体 秘 [2012]16), 凡 对 运 动 员 资 格 有 异 议 并 提 出 申 诉 者, 本 着 谁 举 报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任 何 参 赛 单 位 提 出 申 诉 时, 须 向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和 纪 律 监 督 委 员 会 或 仲 裁 委 员 会 缴 纳 申 诉 费 2000 元, 并 向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提 交 由 领 队 签 字 的 书 面 申 诉 报 告 后 方 可 受 理, 如 胜 诉 则 申 诉 费 如 数 退 还, 败 诉 者 将 申 诉 费 上 缴 赛 会 组 委 会 ( 三 ) 比 赛 保 证 金 4 / 9
根 据 教 育 部 学 生 体 育 协 会 联 合 秘 书 处 下 发 关 于 统 一 全 国 学 生 单 项 体 育 比 赛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教 体 秘 [2012]16), 为 加 强 对 参 赛 队 伍 的 管 理, 保 证 赛 会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各 参 赛 队 伍 在 报 到 时 须 交 纳 比 赛 保 证 金 3000 元 对 在 赛 会 期 间 未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代 表 队 ( 员 ), 将 在 比 赛 结 束 时 如 数 退 还 比 赛 保 证 金 如 有 以 下 违 反 大 会 纪 律 的 现 象 出 现, 比 赛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并 取 消 违 规 项 目 的 所 有 比 赛 本 队 其 它 项 目 比 赛 运 动 员 如 要 参 赛 还 应 重 新 交 纳 比 赛 保 证 金 后 方 允 许 参 加 后 续 比 赛 1. 违 反 大 会 纪 律, 运 动 员 资 格 不 符 等 ; 2. 无 故 弃 权 ( 包 括 运 动 员 因 伤 因 病 弃 权 由 大 会 指 定 医 院 开 具 证 明, 否 则 按 无 故 弃 权 处 理 ); 3. 违 反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条 例 全 国 学 生 体 育 竞 赛 纪 律 处 罚 规 定 运 动 员 守 则 教 练 员 守 则 九 参 赛 办 法 ( 一 ) 已 完 成 会 费 缴 纳 及 学 生 运 动 员 注 册 的 学 校 按 分 区 赛 区 域 划 分 报 名 参 加 ( 二 ) 参 加 联 赛 总 决 赛 团 体 单 项 赛 资 格 将 依 据 分 区 赛 成 绩 及 参 赛 高 校 数 量 决 定 丁 组 直 接 参 加 联 赛 总 决 赛 ( 三 ) 甲 乙 丙 组 团 体 签 位 分 配 原 则 1 各 分 区 赛 各 组 别 冠 亚 军 获 得 联 赛 总 决 赛 相 应 组 别 1 个 签 位 ; 2 各 组 别 余 下 的 签 位, 将 根 据 各 分 区 赛 各 组 别 参 赛 高 校 数 量, 按 从 多 到 少 的 顺 序, 根 据 名 次, 依 次 分 配, 直 至 达 到 联 赛 总 决 赛 计 划 签 位 ; 3 如 同 一 组 别 参 赛 高 校 数 量 出 现 并 列, 则 以 所 有 组 别 参 赛 高 校 数 量 决 定 顺 序, 如 仍 并 列, 则 抽 签 决 定 ; 4 若 承 办 单 位 未 获 得 甲 乙 丙 组 ( 男 女 ) 任 一 组 别 的 团 体 签 位, 则 承 办 单 位 可 根 据 已 取 得 的 成 绩, 优 先 在 最 后 一 轮 的 分 配 中 获 得 相 应 组 别 的 一 个 签 位 ; 5 联 赛 总 决 赛 团 体 赛 签 位 : 甲 组 男 女 各 32 签 位, 乙 丙 组 男 女 各 24 签 位, 丁 组 男 女 签 位 不 限 5 / 9
根 据 上 述 顺 序, 预 计 各 轮 分 配 签 位 情 况 如 下 轮 次 甲 组 (32 个 签 位 ) 乙 组 / 丙 组 (24 个 签 位 ) 1 8 各 站 冠 军 8 8 各 站 冠 军 2 8 各 站 亚 军 8 8 各 站 亚 军 3 6 6 站 季 军 5 5 5 站 季 军 4 6 6 站 第 4 名 3 3 3 站 第 4 名 5 4 4 站 第 5 名 ( 四 ) 联 赛 总 决 赛 单 项 比 赛 分 配 原 则 1 男 女 甲 组 乙 组 丙 组 签 位 获 得 参 加 联 赛 总 决 赛 团 体 赛 资 格 的 学 校, 可 报 所 获 得 资 格 组 别 的 单 打 两 个 签 位 双 打 一 个 签 位 未 获 得 参 加 联 赛 总 决 赛 团 体 赛 资 格 分 区 赛 中 取 得 前 八 名 的 学 校, 可 获 得 一 个 组 别 的 单 打 一 个 签 位 双 打 一 个 签 位 2 男 女 丁 组 签 位 不 限 ( 五 ) 分 区 赛 比 赛 全 部 结 束 后, 将 适 时 公 布 联 赛 总 决 赛 甲 乙 丙 组 ( 男 女 ) 参 赛 资 格 的 学 校, 已 获 得 参 加 联 赛 总 决 赛 资 格 的 学 校 必 须 在 公 布 之 后 两 周 内 通 过 报 名 确 认 是 否 参 赛 ( 六 ) 如 出 现 参 加 联 赛 总 决 赛 资 格 弃 权, 未 取 得 联 赛 总 决 赛 资 格 的 学 校 可 向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递 补 申 请, 将 由 技 术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请 学 校 所 在 分 区 赛 参 赛 学 校 数 量 及 获 得 的 名 次 综 合 权 衡 后 依 次 递 补 ( 七 ) 参 赛 院 校 可 报 领 队 1 名 教 练 员 2-3 名 工 作 人 员 1 名 队 医 1 名 ( 八 ) 各 参 赛 院 校 可 报 男 女 甲 乙 丙 丁 组 团 体 各 一 个 队, 每 队 可 报 运 动 员 3-4 名 ( 九 ) 参 加 联 赛 总 决 赛 男 女 单 双 打 的 运 动 员, 必 须 是 参 加 分 区 赛 学 生 ( 丁 组 除 外 ), 不 得 兼 项 ( 十 ) 参 加 丁 组 团 体 赛 的 运 动 员 至 少 有 l 人 符 合 丁 组 资 格, 其 他 人 可 由 甲 乙 丙 组 人 员 组 成 6 / 9
十 分 区 赛 团 体 赛 竞 赛 办 法 1 第 一 阶 段 分 组 单 循 环 赛, 视 参 赛 队 数 确 定 组 数, 小 组 团 体 赛 必 须 打 满 三 场, 如 一 场 弃 权, 视 为 全 场 弃 权 2 第 二 阶 段 为 交 叉 淘 汰 赛, 视 分 组 情 况 (1) 若 分 两 组, 各 小 组 取 前 两 名, 即 A 组 第 一 名 对 B 组 第 二 名,B 组 第 一 名 对 A 组 第 二 名, 胜 者 决 1-2 名, 负 者 决 3-4 名 小 组 第 三 四 名 进 行 同 名 次 赛, 决 5-8 名 ; (2) 若 分 四 组, 取 小 组 前 两 名, 即 A 组 第 一 名 对 C 组 第 二 名,B 组 第 一 名 对 D 组 第 二 名,C 组 第 一 名 对 A 组 第 二 名,D 组 第 一 名 对 B 组 第 二 名, 胜 者 决 1-4 名, 负 者 决 5-8 名 ; (3) 若 分 八 组, 取 小 组 第 一 名, 采 用 交 叉 淘 汰 和 附 加 赛 决 出 1-8 名, 即 A1- B1 C1 -D1 E1-F1 G1- H1; (4) 团 体 比 赛 少 于 5 队 ( 含 5 队 ) 的 组 别 直 接 进 行 单 循 环 赛, 决 出 全 部 名 次 3 团 体 赛 出 场 顺 序 为 单 打 单 打 双 打, 团 体 赛 必 须 由 3 人 完 成, 单 打 运 动 员 可 兼 双 打, 但 一 名 运 动 员 不 能 进 行 两 场 单 打 比 赛 4 比 赛 均 采 用 一 盘 决 胜 ( 无 占 先 ) 平 局 决 胜 制 ( 有 占 先 ), 所 有 比 赛 可 采 取 信 任 制 的 方 式 进 行 ( 裁 判 长 有 权 根 据 比 赛 情 况 更 改 赛 制, 但 原 则 上 同 一 轮 次 的 赛 制 相 同 ) 5 参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为 原 始 报 名 人, 不 得 顶 替,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全 场 比 赛 资 格, 并 按 条 例 处 罚 6 赛 前 5 分 钟 各 队 将 出 场 秩 序 表 交 裁 判 员, 本 场 比 赛 运 动 员 必 须 同 时 到 场, 双 打 比 赛 在 第 二 单 打 比 赛 结 束 后 5 分 钟 内, 可 向 裁 判 员 提 出 换 人 7 小 组 赛 名 次 确 定 如 两 个 队 胜 次 相 等, 胜 队 在 前 ; 如 三 个 队 ( 含 3 队 ) 以 上 胜 次 相 等, 以 净 胜 场 多 者 在 前 ; 再 相 等 以 净 胜 局 多 者 在 前 ; 再 相 等 以 净 胜 分 多 者 在 前 ; 再 相 等 以 抽 签 决 定 8 凡 无 故 弃 权 的 队 则 取 消 项 目 所 得 名 次 9 详 细 竞 赛 办 法 由 分 区 赛 依 据 以 上 原 则 视 参 赛 规 模 赛 期 等 因 素 自 定 7 / 9
十 一 分 区 赛 抽 签 方 法 和 种 子 队 的 确 定 ( 一 ) 抽 签 方 法 1 按 承 办 单 位 通 知 要 求, 于 赛 前 召 开 领 队 教 练 员 联 席 会 议, 会 上 进 行 现 场 抽 签, 由 赛 区 组 委 会 和 裁 判 长 主 持 抽 签, 如 参 赛 队 未 按 时 出 席 抽 签, 由 组 委 会 监 督 代 抽 2 分 区 赛 同 地 区 的 运 动 队 平 均 抽 签 进 入 各 个 小 组 ( 二 ) 种 子 队 的 确 定 1 各 组 别 均 按 上 一 届 分 区 赛 团 体 成 绩 确 定 种 子 队 2 各 组 别 如 种 子 队 缺 席 时, 依 据 上 一 届 分 区 赛 成 绩 依 次 递 补 十 二 录 取 名 次 与 奖 励 依 照 参 赛 的 队 数, 决 定 录 取 名 次 并 给 予 奖 励,8 队 以 上 录 取 前 八 名, 不 足 八 队 按 实 际 录 取 十 三 比 赛 监 督 仲 裁 委 员 裁 判 长 裁 判 员 由 承 办 单 位 或 网 球 分 会 选 派 十 四 经 费 1 各 参 赛 单 位 人 员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全 部 自 理 2 参 赛 人 员 费 用 标 准 : 参 赛 人 员 每 人 每 天 食 宿 费 200 元 3 参 加 分 区 赛 的 学 校 每 人 缴 纳 裁 判 聘 请 费 100 元 4 参 赛 会 员 单 位 按 规 定 在 报 名 前 完 成 向 中 国 大 学 生 体 育 协 会 网 上 交 纳 2016 年 分 会 会 费 十 五 报 到 日 期 办 法 ( 一 ) 报 到 日 期 : 分 别 按 分 区 赛 承 办 单 位 通 知 要 求 报 到 8 / 9
( 二 ) 参 加 分 区 赛 报 到 时 上 交 材 料 1 学 生 证 身 份 证 原 件 ( 港 澳 地 区 学 生 身 份 证 和 回 乡 证 原 件 ) 2 教 育 部 学 生 体 育 协 会 联 合 秘 书 处 注 册 证 原 件 或 网 上 已 通 过 注 册 审 核 的 表 格 复 印 件 3 保 险 证 明 原 件 十 六 其 它 1 采 用 中 国 网 球 协 会 审 定 的 最 新 网 球 竞 赛 规 则 2 本 规 程 未 尽 事 宜 由 主 办 单 位 解 释 或 及 时 增 发 补 充 通 知, 参 见 各 承 办 单 位 适 时 下 发 的 参 赛 须 知 3 大 会 竞 赛 委 员 会 有 权 调 整 赛 程, 比 赛 中 裁 判 长 有 权 临 时 变 更 比 赛 场 地 和 时 间 4 比 赛 用 球, 参 见 各 承 办 单 位 下 发 的 参 赛 通 知 5 请 各 参 赛 学 校 报 到 时 交 一 面 2 号 校 旗 和 一 百 字 左 右 的 本 校 介 绍 到 大 会 组 委 会 6 网 球 分 会 官 网 是 网 球 分 会 唯 一 官 方 授 权 信 息 发 布 网 站 7 竞 赛 规 程 有 关 通 知 等 信 息 查 询 请 登 录 网 球 分 会 官 网 8 联 系 地 址 及 电 话 : 参 见 承 办 单 位 通 知 2015/2016 中 国 大 学 生 网 球 联 赛 组 织 委 员 会 2015 年 11 月 23 日 9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