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山 大 学 2016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引 一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简 介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中 心 ) 成 立 于 2001 年 10 月, 是 中 山 大 学 专 门 负 责 学 生 就 业 指 导 与 服 务 工 作 的 职 能 部 门 中 心 下 设 信 息 与 市 场 拓 展 部 就 业 指 导 部 就 业 管 理 部 综 合 事 务 部 四 个 部 门, 负 责 全 校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目 前 中 心 已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就 业 市 场 和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成 为 毕 业 生 和 社 会 联 系 的 重 要 纽 带 : 信 息 与 市 场 拓 展 部 : 校 园 招 聘 对 外 交 流 信 息 发 布 技 术 支 持 就 业 指 导 部 : 创 业 指 导 内 外 宣 传 咨 询 指 导 就 业 研 究 就 业 管 理 部 : 计 划 生 成 政 策 制 定 签 约 管 理 毕 业 派 遣 综 合 事 务 部 : 行 政 事 务 文 档 管 理 财 务 设 备 后 勤 保 障 中 心 主 页 :http://career.sysu.edu.cn 中 心 邮 箱 :job@mail.sysu.edu.c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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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校 区 地 址 : 广 州 市 新 港 西 路 135 号 中 山 大 学 大 钟 楼 (510275)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咨 询 : 020-84113821 万 老 师 84111150 董 老 师 张 老 师 就 业 政 策 及 手 续 办 理 咨 询 : 020-84111791 庄 老 师 ( 本 科 生 )84112080 彭 老 师 ( 研 究 生 ) 020-84112085 刘 老 师 传 真 :020-84114200, 84110066 3
北 校 区 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74 号 大 院 办 公 楼 后 座 205 室 (510089) 电 话 / 传 真 :020-87330240 姜 老 师 ( 医 学 类 ) 4
东 校 区 地 址 : 广 州 市 大 学 城 中 山 大 学 行 政 中 心 B 栋 二 楼 (510006) 电 话 :020-39332199 李 老 师 ( 就 业 指 导 创 业 咨 询 ) 传 真 :020-39332200 5
珠 海 校 区 地 址 : 珠 海 市 唐 家 湾 中 山 大 学 榕 园 4 栋 305 室 (519082) 电 话 :0756-3668536 万 老 师 传 真 :0756-3668535 6
二 就 业 信 息 的 获 取 途 径 1. 招 聘 会 安 排 本 学 年 我 校 拟 举 办 以 下 专 场 招 聘 会 : 研 究 生 专 场 2015 年 11 月 25 日 东 校 区 西 田 径 场 本 科 生 专 场 2015 年 11 月 26 日 东 校 区 西 田 径 场 医 学 医 药 类 专 场 2015 年 12 月 11 日 北 校 区 运 动 场 以 上 招 聘 会 场 次 安 排 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和 学 校 批 复 为 准, 具 体 举 办 时 间 和 地 点 以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为 准 详 细 信 息 可 关 注 中 心 网 站 招 聘 会 栏 目 2. 宣 讲 会 安 排 中 心 每 年 9 月 份 开 始 接 受 用 人 单 位 来 校 举 办 各 种 规 格 的 宣 讲 会 申 请, 同 学 可 登 陆 中 心 主 页 在 宣 讲 会 栏 目 查 看 3. 网 络 就 业 信 息 中 心 常 年 接 受 用 人 单 位 网 上 招 聘 需 求 ( 包 括 全 职 需 求 和 实 习 需 求 ) 的 发 布 申 请, 并 将 审 核 通 过 的 招 聘 信 息 实 时 发 布 在 中 心 网 站 的 招 聘 需 求 栏 目, 可 登 陆 中 心 主 页 查 看 7
4. 其 它 就 业 信 息 的 获 取 同 学 也 可 登 陆 以 下 主 要 招 聘 网 站 查 询 招 聘 信 息 : 南 方 人 才 网 www.job168.com 广 东 省 人 才 网 www.gdrc.com 智 联 招 聘 www.zhaopin.com 前 程 无 忧 www.51job.com 中 华 英 才 网 www.chinahr.com 三 就 业 问 答 1. 如 何 登 录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答 : 登 录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career.sysu.edu.cn), 点 击 首 页 左 上 方 进 入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标 志 进 入, 账 号 为 毕 业 生 学 号, 初 始 密 码 为 本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后 六 位 更 改 后 请 牢 记 新 密 码 如 遗 忘 密 码, 请 咨 询 院 系 辅 导 员 老 师 登 录 后, 请 确 认 手 机 号 码 和 邮 箱 是 有 效 否 则, 将 错 过 最 新 的 就 业 相 关 信 息 及 通 知 2. 什 么 是 报 到 证? 答 : 报 到 证 又 叫 派 遣 证 凡 属 国 家 统 分 统 招 的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应 届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时 从 毕 业 院 校 领 取 报 到 证 ( 办 理 了 暂 缓 就 业 的 同 学 在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时 领 取 报 到 证 ) 领 取 后, 毕 业 生 应 及 时 到 报 到 证 抬 头 单 位 ( 即 生 源 地 所 在 人 事 部 门 或 新 接 收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事 部 门 ) 去 报 到, 由 人 事 部 门 确 定 国 家 干 部 身 份 但 该 身 份 需 要 在 档 案 管 理 单 位 满 时 限 后 ( 本 科 生 为 1 年, 研 究 生 根 据 各 地 政 策 一 般 为 半 年 内 ) 转 正 定 级, 所 以 申 请 派 遣 回 生 源 地 或 挂 靠 人 才 市 场 的 毕 业 生 一 定 要 确 认 该 单 位 能 否 办 理 转 正 定 级 业 务 有 干 部 身 8
份 的 人 员, 可 办 理 干 部 调 动 手 续, 通 过 干 部 调 动 可 把 档 案 人 事 关 系 户 口 及 随 迁 家 属 的 户 口 调 动 至 全 国 各 地, 并 办 理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异 地 转 移 及 工 龄 审 核 等 手 续 本 科 生 报 到 证 : 上 方 蓝 联, 下 方 白 联 研 究 生 报 到 证 : 上 方 红 联, 下 方 白 联 9
3. 为 什 么 要 进 行 生 源 校 对? 答 : 生 源 校 对 一 般 在 毕 业 学 年 的 上 学 期 开 学 后 进 行, 毕 业 生 须 登 录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的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填 写 和 核 对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 主 要 包 括 : 专 业 名 称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生 源 地 等 ) 后 进 行 生 源 信 息 确 认 确 认 后 的 生 源 信 息 方 有 资 格 导 入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的 管 理 系 统 ( 下 称 省 厅 系 统 ), 并 纳 入 下 一 届 预 毕 业 名 单, 毕 业 时, 该 生 才 能 有 资 格 进 行 派 遣, 打 印 报 到 证 或 申 请 暂 缓 就 业 没 有 进 行 生 源 确 认 的 毕 业 生 毕 业 时 将 无 法 办 理 任 何 派 遣 手 续 同 时, 进 行 生 源 校 对 时, 发 现 如 生 源 地 专 业 身 份 证 号 性 别 等 信 息 错 误 的 情 况, 要 及 时 联 系 院 系 辅 导 员 老 师, 并 提 交 材 料, 否 则 也 将 影 响 毕 业 时 的 派 遣 手 续 ( 注 : 本 科 生 导 师 姓 名 一 项, 请 填 写 无 ) 4.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户 口 档 案 等 如 何 办 理? 答 :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的 毕 业 生 也 应 出 具 报 到 证, 可 申 请 派 回 生 源 地, 也 可 自 行 挂 靠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人 才 市 场 等, 挂 靠 手 续 同 签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致 5. 国 内 升 学, 户 口 档 案 等 如 何 办 理? 答 : 国 内 升 学 的 同 学 不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无 报 到 证, 但 一 定 要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上 填 写 清 楚 升 学 高 校 详 细 档 案 接 收 地 址 和 户 口 迁 移 地 址 同 时, 登 录 大 学 生 就 业 在 线 申 请 国 内 升 学 不 就 业 ( 详 见 P21-P23 国 内 升 学 办 理 手 续 流 程 ) 6. 什 么 是 接 收 函? 签 约 同 学 哪 些 要 接 收 函, 哪 些 不 要? 10
答 : 接 收 函 : 即 接 收 毕 业 生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且 已 在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备 案 的 单 位 出 具 的 接 收 证 明 前 往 非 生 源 地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一 般 均 需 要 接 收 函 如 前 往 深 圳 就 业 的 非 深 圳 生 源, 需 抬 头 为 深 圳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接 收 函, 在 广 州 就 业 的 非 广 州 生 源, 需 广 州 市 20** 年 需 要 非 广 州 生 源 申 请 表 ; 前 往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就 业 的 非 当 地 生 源, 按 相 关 规 定 需 当 地 接 收 函 或 入 户 指 标 卡 大 型 国 企 的 省 级 单 位 机 关 公 务 员 事 业 单 位 ( 含 高 校 等 ) 的 正 式 编 制 一 般 不 需 要 接 收 函 ; 广 东 省 内 回 生 源 市 广 东 省 外 回 生 源 省 就 业 的 同 学 不 需 要 接 收 函 ; 如 果 协 议 书 上 盖 有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章, 也 不 需 要 接 收 函 7. 单 位 不 接 收 档 案 户 口, 不 签 就 业 协 议, 该 怎 么 办? 答 : 如 果 单 位 不 接 收 档 案 户 口, 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可 以 选 择 : (1) 申 请 回 生 源 地, 即 报 到 证 档 案 派 回 生 源 地 相 关 部 门, 户 口 迁 回 生 源 地 户 口 所 在 地 ;(2) 选 择 单 位 挂 靠, 但 注 意, 该 情 况 下 一 般 需 要 与 挂 靠 单 位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报 到 证 根 据 就 业 协 议 和 接 收 函 进 行 派 遣 8. 与 单 位 签 了 就 业 协 议, 但 单 位 不 解 决 档 案 户 口, 该 怎 么 办? 答 :(1) 申 请 回 生 源 地 (2) 可 请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说 明 单 位 不 解 决 档 案 户 口, 同 意 将 档 案 户 口 挂 靠 在 某 单 位 ( 需 要 挂 靠 单 位 的 具 体 名 称 ) 有 了 该 证 明, 可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领 一 份 新 的 11
三 方 协 议, 与 挂 靠 单 位 签 约 9. 档 案 和 户 口 分 开 可 以 吗? 答 : 报 到 证 分 上 下 两 联, 分 别 负 责 档 案 寄 送 和 户 口 派 遣, 但 两 部 分 内 容 完 全 一 样, 所 以 一 般 档 案 和 户 口 必 须 派 往 同 一 城 市 10. 结 业 生 或 延 期 毕 业 同 学 有 报 到 证 吗, 能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吗? 答 : 根 据 教 育 部 及 广 东 省 的 相 关 规 定, 未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结 业 生 肄 业 生 没 有 报 到 证 但 结 业 生 或 延 期 毕 业 同 学 取 得 毕 业 证 后, 须 于 三 个 月 内 ( 以 毕 业 证 上 日 期 为 准 ) 到 南 校 区 ( 医 学 类 同 学 在 北 校 区 )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派 遣 手 续 如 毕 业 时 间 超 过 三 个 月, 又 不 办 理 相 关 派 遣 手 续 的, 则 不 给 予 办 理 去 用 人 单 位 派 遣 手 续, 毕 业 生 户 口 档 案 回 生 源 地 结 业 转 毕 业 延 期 毕 业 同 学 打 印 报 到 证 须 准 备 的 材 料 : 毕 业 证 复 印 件 已 签 定 的 协 议 书 及 有 效 的 接 收 函 复 印 件 ( 具 有 一 级 人 事 权 的 单 位 不 需 要 接 收 函 ) 申 请 派 回 生 源 地 的 毕 业 生 不 需 要 接 收 函 11. 什 么 是 改 派? 答 : 毕 业 生 开 具 报 到 证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动,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重 新 派 遣 ( 改 派 ) 的, 须 通 过 学 校 向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批 准 后 出 具 新 的 报 到 证 毕 业 生 调 整 改 派 须 在 毕 业 一 年 内 办 理, 逾 期 不 再 办 理 有 关 调 整 改 派 手 续 12. 报 到 证 遗 失 了 怎 么 办? 12
答 : 根 据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规 定, 报 到 证 如 在 报 到 期 限 内 遗 失, 可 递 交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由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向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申 请 补 发 新 的 报 到 证 ; 超 过 报 到 期 限 遗 失 的, 可 凭 档 案 袋 内 就 业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加 盖 与 原 件 相 符 及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公 章, 视 作 报 到 证 最 后, 我 校 通 常 会 请 第 三 方 机 构 在 学 生 毕 业 后 半 年 做 就 业 质 量 调 研, 烦 请 届 时 配 合 该 项 工 作 13
四. 就 业 相 关 政 策 及 流 程 ( 一 ) 就 业 流 程 : 14
1. 签 约 流 程 (1) 签 约 流 程 图 : 15
(2) 就 业 协 议 书 填 写 指 南 及 接 收 函 模 板 : 就 业 协 议 书 填 写 指 南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与 下 方 甲 方 ( 用 人 单 位 ) 盖 章 完 全 一 致, 同 时 该 单 位 名 称 也 会 出 现 在 报 到 证 上 入 户 地 址 是 指 毕 业 生 户 籍 所 要 迁 往 的 地 址, 而 不 是 目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地 址 要 到 具 体 门 牌 号 或 派 出 所 接 收 档 案 的 单 位 名 称 不 一 定 要 与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一 致 但 一 定 是 要 有 人 事 接 收 权 的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应 具 体 到 门 牌 号 该 栏 目 一 般 是 由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或 在 广 东 省 高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注 册 的 单 位 盖 章, 若 用 人 单 位 已 有 人 事 接 收 权 或 另 出 具 接 收 函, 此 栏 可 为 空 16
北 京 市 接 收 函 : 上 海 市 接 收 函 : 17
广 州 市 接 收 函 : 深 圳 市 接 收 函 : 18
佛 山 市 接 收 函 : 广 东 省 人 才 服 务 局 接 收 函 : 19
2. 国 内 升 学 办 理 手 续 流 程 国 内 升 学 的 毕 业 生, 须 按 时 到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 其 他 毕 业 去 向 管 理 ) 登 记 升 学 信 息 对 于 校 内 升 学 的 毕 业 生, 须 在 5 月 下 旬 ( 具 体 时 间 将 另 行 通 知 ) 通 过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上 报 个 人 信 息, 除 根 据 个 人 情 况 如 实 填 写 升 学 类 型 外, 还 应 详 细 填 写 个 人 联 系 方 式 对 于 校 外 升 学 的 毕 业 生, 在 上 述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上 报 个 人 信 息, 除 填 写 升 学 类 型 及 个 人 联 系 方 式 外, 还 应 详 细 填 写 学 校 名 称 档 案 寄 送 地 址 邮 编 户 口 迁 移 地 址 四 个 字 段 的 信 息 否 则, 学 校 不 能 保 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档 案 户 口 迁 往 录 取 院 校 国 内 升 学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 国 内 升 学 的 研 究 生 不 需 要 登 录 广 东 省 大 学 生 就 业 在 线 ), 须 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 之 前 登 录 大 学 生 就 业 在 线 (http://www.gradjob.com.cn), 点 击 激 活 2016 届 账 号 后 凭 个 人 信 息 ( 身 份 证 姓 名 毕 业 院 校 等 ) 激 活 账 号 设 置 登 录 密 码, 在 学 生 服 务 栏 目 登 录 后 于 个 人 中 心 主 页 下 填 写 升 学 不 参 加 就 业 申 请, 并 于 6 月 10 日 前 将 调 档 函 或 录 取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交 至 各 院 系 学 工 办, 学 校 不 再 打 印 就 业 报 到 证 升 学 不 参 加 就 业 申 请 由 各 院 系 负 责 打 印 1 份, 毕 业 生 签 名 后 院 系 留 存 备 查 另 : 攻 读 双 专 业 的 毕 业 生 系 普 通 毕 业 生, 不 需 申 请 国 内 升 学! 20
附 : 国 内 升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登 录 大 学 生 就 业 在 线 申 请 升 学 不 就 业 流 程 : ( 说 明 : 因 2016 届 账 号 尚 未 开 通, 以 下 图 示 均 以 2015 届 为 例 ) (1) 激 活 账 号 : 网 站 首 页 点 击 激 活 2016 届 账 号 ; (2) 填 写 信 息, 并 激 活 ; 21
(3) 登 陆 账 号 : 学 生 服 务 用 身 份 证 号 登 陆 ; (4) 申 请 升 学 : 个 人 中 心 首 页 不 参 加 就 业 申 请 ; 22
(5) 选 择 升 学 不 参 加 就 业 申 请, 并 填 写 相 关 资 料 (6) 填 表 时 注 意 : 攻 读 研 究 生 毕 业 生 在 升 学 专 业 框 内 填 研 究 生 专 业 升 学 联 系 人 填 本 科 辅 导 员, 联 系 电 话 填 辅 导 员 办 公 电 话 23
3.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办 理 手 续 流 程 确 定 出 国 ( 出 境 ) 留 学 的 毕 业 生, 可 选 择 将 户 口 和 档 案 发 回 生 源 地 选 择 回 生 源 地 的, 应 按 时 到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境 外 升 学 信 息, 学 校 将 把 档 案 发 回 生 源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并 办 理 回 生 源 地 户 口 迁 移 卡, 打 印 回 生 源 地 的 报 到 证 ; 此 外, 也 可 自 行 挂 靠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人 才 市 场 等, 挂 靠 手 续 同 签 定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致 ( 二 ) 暂 缓 就 业 1. 暂 缓 就 业 注 意 事 项 暂 缓 就 业 是 一 项 为 毕 业 生 免 费 保 管 档 案 延 长 派 遣 期 限 的 政 策 办 理 了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当 年 算 起 两 年 内, 档 案 由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免 费 保 管, 户 口 仍 留 在 学 校 集 体 户, 党 组 织 关 系 由 院 系 保 管 同 时, 在 这 两 年 的 时 间 内, 可 以 按 应 届 毕 业 生 的 身 份 办 理 就 业 派 遣 手 续 暂 缓 就 业 有 其 特 殊 的 限 制 条 件 : 在 暂 缓 就 业 期 内, 如 毕 业 生 需 办 理 结 婚 生 育 出 国 出 境 ( 如 护 照 或 港 澳 通 行 证 ) 购 房 等 手 续, 必 须 先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办 理 档 案 户 口 迁 出 后, 在 新 户 口 所 在 地 办 理 以 上 手 续 2. 暂 缓 就 业 办 理 范 围 (1) 尚 未 落 实 用 人 单 位, 未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但 仍 希 望 继 续 以 应 届 毕 业 生 身 份 找 工 作 的 毕 业 生 (2) 已 落 实 用 人 单 位, 但 尚 未 与 用 人 单 位 完 成 签 约 手 续 的 毕 业 生 如 就 业 协 议 书 已 上 交 用 人 单 位, 但 未 返 还 的 ; 或 就 业 协 议 书 已 签 订 完 成, 但 未 拿 到 当 地 人 事 部 门 接 收 函 的 毕 业 生 尚 未 完 成 签 约 手 续, 且 未 在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个 人 确 认 电 子 协 议 书 的 毕 业 生 24
(3) 已 在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个 人 确 认 协 议 书 但 中 心 未 确 认 或 电 子 协 议 书 备 注 为 欠 函 的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由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负 责 办 理 (4) 在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中 未 申 请 任 何 去 向 的 毕 业 生, 由 就 业 中 心 统 一 直 接 派 回 生 源 地 此 类 毕 业 生 如 需 要 改 派 至 单 位 须 在 下 一 学 年 开 学 后 方 能 提 出 申 请 寒 暑 假 不 接 受 改 派 申 请 3. 办 理 流 程 (1) 暂 未 落 实 用 人 单 位 或 已 落 实 单 位 但 未 在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个 人 确 认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毕 业 生, 个 人 通 过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网 上 申 请 暂 缓 就 业 时 间 一 般 在 5 月 底, 具 体 时 间 请 留 意 院 系 及 中 心 网 站 (2)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上 报 暂 缓 就 业 方 案 至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待 审 核 后,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在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将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下 发 至 各 院 系, 由 院 系 统 一 发 放 给 毕 业 生 我 校 可 以 进 行 网 上 申 请 的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办 理 流 程 如 下 : 5 能 月 够 24 进 日 行 至 网 5 上 月 申 30 请 日 的 学 生 毕 通 业 生,5 月 下 旬 通 过 就 业 管 理 过 系 管 统 理 ( 系 其 统 他 申 毕 请 业 暂 缓 去 就 向 业 管 理 ) 申 请 暂 缓 就 业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对 暂 缓 就 业 毕 业 生 在 管 理 系 统 上 进 行 审 核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于 毕 业 前 将 已 贴 条 形 码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发 放 到 院 系, 毕 业 生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后, 应 妥 善 保 管, 凭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就 业 协 议 书 等 办 理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民 族 生 结 业 生 及 少 数 民 族 骨 干 计 划 毕 业 生 不 能 申 请 暂 缓 毕 业 生 应 及 时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手 续, 过 期 不 予 补 办 4.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流 程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填 写 完 整 方 能 生 效, 有 效 期 为 2016 年 7 月 25
1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到 期 仍 未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的, 将 自 动 终 止 协 议 届 时, 由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打 印 回 生 源 地 的 报 到 证 保 卫 处 出 具 回 生 源 地 的 户 口 迁 移 证 档 案 则 转 递 回 生 源 地 人 社 局 毕 业 生 须 带 齐 资 料 方 能 取 消 暂 缓 就 业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和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离 校 前 可 在 院 系 学 工 办 领 取 有 效 的 接 收 证 明 原 件, 即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事 局 开 具 的 接 收 证 明 有 人 事 接 收 权 的 单 位, 不 需 要 另 开 具 接 收 证 明 需 携 带 的 资 料 回 生 源 地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就 业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有 效 的 接 收 证 明 原 件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升 学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录 取 通 知 书 / 博 士 后 进 站 通 知 书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毕 业 生 自 档 案 转 至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 以 具 体 通 知 为 准 ) 起, 带 齐 所 需 资 料, 到 各 院 系 做 鉴 证, 由 院 系 登 记 就 业 信 息, 在 工 作 日 内 前 往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解 除 暂 缓 手 续, 领 取 报 到 证 及 转 递 档 案 2017 年 1 月 1 日 后, 可 直 接 到 省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解 除 暂 缓 手 续, 无 需 回 学 校 鉴 证 凭 报 到 证 到 学 校 保 卫 处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到 所 在 院 系 办 理 党 团 关 系 迁 出 手 续 取 消 暂 缓 办 理 之 后, 档 案 由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转 递, 按 规 定 档 案 不 允 许 自 带 26
( 三 )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及 生 源 信 息 补 录 流 程 1.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遗 失 补 办 流 程 (1) 毕 业 生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下 载 就 业 推 荐 表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并 如 实 填 写 ; (2)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3)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在 接 到 申 请 后,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公 示 ; (4) 每 周 二 受 理 就 业 推 荐 表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5) 网 站 公 示 五 个 工 作 日 后 如 无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投 诉, 毕 业 生 到 各 校 区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 南 北 东 校 区 ) 领 取 新 就 业 推 荐 表, 珠 海 校 区 毕 业 生 到 南 校 区 领 取, 领 取 时 间 为 每 周 三 周 四 ( 节 假 日 除 外 ) 2. 毕 业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流 程 (1) 毕 业 生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下 载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并 如 实 填 写 ; (2)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3)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在 接 到 相 关 申 请 后,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公 示 ; (4) 每 周 二 受 理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5) 网 站 公 示 20 个 工 作 日 后 如 无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投 诉, 毕 业 生 到 南 校 区 北 校 区 毕 业 生 到 所 在 校 区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室 ) 领 取 新 就 业 协 议 书, 东 校 区 珠 海 校 区 毕 业 生 到 南 校 区 领 取, 领 27
取 时 间 为 每 周 三 周 四 ( 节 假 日 除 外 ) 3.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流 程 (1) 毕 业 生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下 载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表 并 如 实 填 写 ; (2)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3)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在 接 到 申 请 后,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公 示 ; (4) 每 周 二 受 理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遗 失 补 办 申 请 (5) 网 站 公 示 五 个 工 作 日 后 如 无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投 诉, 毕 业 生 到 南 校 区 北 校 区 毕 业 生 到 所 在 校 区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室 ) 领 取 新 就 业 协 议 书, 东 校 区 珠 海 校 区 毕 业 生 到 南 校 区 领 取, 领 取 时 间 为 每 周 三 周 四 ( 节 假 日 除 外 ) 4. 毕 业 生 生 源 信 息 补 录 流 程 (1) 毕 业 生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下 载 生 源 信 息 补 录 申 请 表 并 如 实 填 写 ; (2)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 (3) 每 周 二 受 理 生 源 信 息 补 录 申 请 (4)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在 接 到 申 请 20 个 工 作 日 后, 毕 业 生 可 凭 学 生 证 件 到 南 校 区 ( 或 北 校 区 ) 领 取 就 业 资 料 ( 就 业 协 议 书 及 就 业 推 荐 表 ), 领 取 时 间 为 每 周 三 周 四 ( 节 假 日 除 外 ) ( 四 ) 解 约 流 程 为 维 护 正 常 的 毕 业 生 就 业 秩 序, 营 造 用 人 单 位 与 毕 业 生 诚 信 28
的 签 约 就 业 环 境,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后,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动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重 新 签 约 的, 须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办 理 手 续 1.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下 载 毕 业 生 解 约 申 请 表 2. 院 系 审 核 毕 业 生 的 解 约 申 请 是 否 合 理, 并 由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学 院 公 章 3.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解 约 受 理 时 间 为 2016 年 3 月 16 日 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 每 个 星 期 三 ( 节 假 日 除 外 ) 接 收 相 关 申 请, 申 请 可 分 别 送 至 各 校 区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室, 珠 海 校 区 的 申 请 送 至 南 校 区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公 室 若 院 系 未 在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原 协 议 书, 中 心 将 不 受 理 解 约 申 请 4.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将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会 讨 论 5. 在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核 通 过 后, 毕 业 生 方 可 与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解 除 协 议 的 手 续 6. 完 成 上 述 手 续 后, 带 齐 原 接 收 单 位 解 约 函 新 接 收 单 位 接 收 证 明 ( 原 件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 并 交 回 原 已 签 署 的 协 议 书 一 式 四 份 到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解 约 手 续, 签 署 解 约 承 诺 书 后 领 取 新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 办 理 手 续 的 时 间 为 每 周 三 周 四 ) 7. 单 位 主 动 提 出 解 约, 毕 业 生 需 提 供 单 位 主 动 辞 退 函 原 签 约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于 工 作 日 到 就 业 中 心 换 领 新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8.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均 不 得 复 制 转 借 挪 用 或 伪 造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根 据 中 山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章 第 十 七 条 第 ( 一 ) ( 八 ) 项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29
附 : 中 山 大 学 学 生 处 分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章 第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者, 给 于 以 下 处 分 : ( 一 )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或 成 绩 单, 假 冒 他 人 签 名, 盗 用 伪 造 印 章,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八 ) 蓄 意 违 反 有 关 就 业 规 定,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五 ) 改 派 流 程 1. 在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上 下 载 毕 业 生 特 殊 情 况 派 遣 申 请 表, 并 如 实 填 写 2. 按 照 申 请 表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材 料 ; 3. 工 作 日 均 可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中 心 收 到 材 料 提 交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批,3 周 左 右 出 结 果, 审 批 通 过 即 通 知 领 取 报 到 证 4 凭 身 份 证 件 领 取 报 到 证, 代 领 凭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代 领 人 有 效 证 件 领 取 说 明 : 拿 到 报 到 证 后 沿 中 间 虚 线 裁 开 下 方 白 联 应 放 入 档 案 袋 ( 若 档 案 仍 在 学 校 档 案 馆 ( 档 案 馆 在 东 校 区 ) 咨 询 39332241; 若 档 案 已 发 往 上 一 个 报 到 单 位, 咨 询 解 约 单 位 ); 若 户 口 入 学 时 迁 入 中 大, 凭 上 方 蓝 联 到 所 在 校 区 保 卫 处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 珠 海 校 区 学 生 在 南 校 区 保 卫 处 办 理 ); 否 则, 直 接 凭 报 到 证 去 报 到 30
( 六 ) 其 他 就 业 政 策 1. 民 族 生 就 业 相 关 政 策 民 族 生 不 能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按 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班 民 族 班 管 理 办 法 ( 教 民 [2005]5 号 ) 第 十 七 条 : 民 族 预 科 班 民 族 班 招 生 计 划 为 国 家 指 令 性 定 向 就 业 招 生 计 划 根 据 文 件 规 定, 民 族 预 科 班 民 族 班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应 按 定 向 生 的 就 业 政 策 对 待, 毕 业 后 直 接 派 往 生 源 所 在 地 区 主 管 毕 业 生 接 收 部 门 2. 内 地 新 疆 西 藏 高 中 班 毕 业 生 就 业 相 关 政 策 内 地 新 疆 西 藏 高 中 班 ( 简 称 内 高 班 ) 毕 业 生 不 能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内 高 班 毕 业 生 如 需 派 往 非 生 源 省 地 区 就 业, 需 征 得 生 源 所 在 地 区 地 级 市 以 上 主 管 毕 业 生 接 收 部 门 的 同 意, 并 于 5 月 31 日 日 前 开 具 同 意 某 某 同 学 异 地 就 业 的 证 明,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将 其 材 料 报 送 广 东 省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批 准 后, 才 允 许 改 变 就 业 去 向 3. 少 数 民 族 骨 干 计 划 毕 业 生 就 业 相 关 政 策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采 取 定 向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定 向 就 业 ( 教 民 [2004]5) 和 ( 教 民 [2005]11) 根 据 ( 教 民 [2008]10 号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少 数 民 族 高 层 次 骨 干 人 才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意 见 )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属 于 国 家 定 向 计 划 骨 干 人 才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在 职 人 员 回 定 向 单 位 工 作 ; 非 在 职 人 员 一 律 按 定 向 协 议 回 定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就 业 骨 干 人 才 非 在 职 研 究 生 毕 业 时, 由 各 招 生 学 校 和 31
科 研 院 ( 所 ) 向 其 提 供 定 向 省 的 全 国 毕 业 生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在 定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落 实 接 收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学 校 和 科 研 院 ( 所 ) 直 接 派 遣 到 接 收 单 位 ; 未 落 实 就 业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及 时 派 遣 回 定 向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骨 干 人 才 计 划 毕 业 生 如 需 与 定 向 所 在 省 内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须 于 毕 业 当 年 5 月 31 日 前 到 就 业 中 心 申 请 领 取 定 向 协 议 书 如 申 领 报 到 证 的, 须 于 6 月 20 日 前 向 南 北 校 区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上 交 有 关 材 料 ( 与 生 源 地 工 作 单 位 签 约 的, 需 提 交 就 业 协 议 书 一 份 定 向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一 份 ; 未 签 约 回 生 源 地 的 只 需 提 交 一 份 定 向 协 议 书 复 印 件 ), 学 校 将 为 其 打 印 报 到 证, 过 期 将 不 予 办 理 五 毕 业 生 户 口 迁 移 流 程 一 毕 业 生 户 口 迁 移 流 程 ( 一 ) 入 学 时 将 户 口 迁 入 学 校 集 体 户 的 毕 业 生,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1. 集 体 办 理 : (1) 在 中 山 大 学 就 业 管 理 系 统 中 填 写 详 细 的 户 口 迁 移 地 址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号, 迁 入 住 房 的 要 求 到 门 牌 号 ); (2)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在 所 在 院 系 领 取 户 口 迁 移 证 2. 分 散 办 理 : 南 校 区 : (1) 毕 业 生 本 人 前 来 办 理 者 : 持 报 到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 在 复 32
印 件 备 注 栏 写 清 楚 拟 迁 入 的 详 细 地 址 )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到 保 卫 处 综 合 科, 综 合 科 开 出 同 意 迁 出 证 明, 毕 业 生 持 户 口 卡 原 件 已 盖 有 迁 出 章 的 户 口 卡 首 页 复 印 件 及 上 述 材 料 到 海 珠 区 公 安 分 局 综 合 办 证 中 心 办 理 (2) 毕 业 生 本 人 不 能 前 来 办 理 者 : 由 他 人 携 带 毕 业 生 报 到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 在 复 印 件 备 注 栏 写 清 楚 拟 迁 入 的 详 细 地 址 ) 毕 业 生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到 保 卫 处 综 合 科, 由 综 合 科 工 作 人 员 代 为 办 理,10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综 合 科 领 取 户 口 迁 移 证 北 校 区 东 校 区 : (1) 迁 往 就 业 单 位 者 : 毕 业 生 本 人 持 报 到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毕 业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到 户 口 所 在 校 区 保 卫 办, 保 卫 办 开 出 同 意 迁 出 证 明 即 户 口 迁 出 函, 毕 业 生 本 人 持 已 盖 有 迁 出 章 的 户 口 卡 原 件 首 页 复 印 件 ( 东 校 区 不 需 要 ) 及 上 述 材 料 到 越 秀 区 公 安 分 局 办 证 中 心 ( 北 校 区 毕 业 生 ) 小 谷 围 派 出 所 ( 东 校 区 毕 业 生 )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2) 迁 回 原 籍 者 : 毕 业 生 本 人 持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毕 业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到 户 口 所 在 校 区 保 卫 办, 保 卫 办 开 出 同 意 迁 出 证 明 即 户 口 迁 出 函, 毕 业 生 本 人 持 已 盖 有 迁 出 章 的 户 口 卡 原 件 首 页 复 印 件 ( 东 校 区 不 需 要 ) 及 上 述 材 料 到 越 秀 区 公 安 分 局 办 证 中 心 ( 北 校 区 毕 业 生 ) 小 谷 围 派 出 所 ( 东 校 区 毕 业 生 )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证 (3) 毕 业 生 本 人 不 能 前 来 办 理 者 ( 东 校 区 毕 业 生 ), 东 校 33
区 保 卫 办 不 代 办 相 关 手 续, 需 当 事 人 出 具 委 托 书, 委 托 同 学 朋 友 ( 持 该 生 本 人 和 代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 前 往 保 卫 办 小 谷 围 派 出 所 办 理, 委 托 书 必 须 亲 自 签 字 并 按 上 本 人 和 代 办 人 的 手 印 ( 二 ) 入 学 时 未 将 户 口 迁 入 学 校 的 学 生 毕 业 后,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持 报 到 证 和 用 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的 接 收 证 明, 将 户 口 由 原 籍 迁 至 工 作 单 位 所 在 地 ( 三 ) 注 意 事 项 : 1. 毕 业 生 未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且 未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的 ( 继 续 攻 读 本 校 研 究 生 者 除 外 ), 在 毕 业 离 校 前 必 须 将 户 口 迁 回 原 籍 未 办 理 户 口 迁 出 的, 按 空 挂 户 口 处 理, 不 予 办 理 与 户 籍 有 关 的 手 续 2. 根 据 公 安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毕 业 生 户 口 迁 移 之 后 一 般 不 再 办 理 更 改 手 续 因 此, 毕 业 生 户 口 迁 入 地 址 填 写 必 须 准 确 无 误, 领 到 户 口 迁 移 证 后 必 须 及 时 ( 迁 移 证 有 效 期 为 30 天 ) 到 迁 入 地 公 安 部 门 或 单 位 办 理 入 户 手 续 3. 毕 业 生 已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手 续 的, 学 校 可 保 留 户 籍 两 年, 并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1) 在 暂 缓 就 业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毕 业 生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或 因 结 婚 生 育 出 国 ( 境 ) 等 事 项 需 要 用 户 口 卡 的, 毕 业 生 应 提 前 到 学 校 办 理 户 口 迁 出 手 续, 迁 出 时, 需 到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解 除 暂 缓 就 业, 凭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报 到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毕 业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到 户 口 所 在 校 区 的 保 卫 部 门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手 续 34
(2) 办 理 暂 缓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因 升 学 [ 国 外 ( 境 外 ) 留 学 除 外 ] 或 报 考 公 务 员 面 试 需 要 借 出 户 口 卡 的, 可 以 凭 本 人 身 份 证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原 件 毕 业 证 或 学 位 证 和 升 学 ( 或 公 务 员 面 试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保 卫 部 门 借 用 (3) 暂 缓 就 业 期 满 仍 未 落 实 工 作 单 位 的, 按 空 挂 户 口 处 理, 不 予 办 理 与 户 籍 有 关 的 手 续 暂 缓 就 业 期 满 后 仍 未 办 理 户 口 迁 出 的, 户 口 由 辖 区 公 安 部 门 按 照 原 籍 的 地 址 迁 出, 并 打 印 户 口 迁 移 证 此 时 学 生 的 户 口 信 息 是 无 法 使 用 的, 直 到 学 生 本 人 亲 自 前 来 领 取 户 口 迁 移 证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回 原 籍 恢 复 落 户 后 口 方 能 使 用 户 口 不 会 自 动 迁 回 原 籍 以 上 户 口 迁 移 相 关 资 料 由 学 校 保 卫 处 提 供, 户 口 迁 移 如 有 问 题, 请 拨 打 保 卫 处 各 校 区 电 话 :84111097( 南 );39332297( 东 ); 87331735( 北 ) 六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和 详 细 地 址 的 填 写 说 明 由 于 学 生 档 案 属 于 机 要 文 件, 对 机 要 信 封 的 填 写 要 求 较 高 我 校 的 毕 业 生 档 案 历 年 都 由 广 东 省 机 要 通 信 局 承 寄, 同 学 们 在 填 写 就 业 协 议 的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毕 业 生 应 与 用 人 单 位 明 确 人 事 档 案 的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的 地 址 特 别 需 要 留 意 的 是, 在 不 少 单 位, 员 工 的 身 份 不 同, 员 工 人 事 档 案 的 接 收 保 管 单 位 就 不 同 35
2. 毕 业 生 应 与 用 人 单 位 明 确 :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具 备 人 事 档 案 接 收 权, 并 且 与 机 要 局 已 经 建 立 机 要 寄 递 关 系 若 填 写 的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没 有 人 事 档 案 接 收 权 或 未 与 机 要 局 建 立 机 要 寄 递 关 系, 档 案 承 寄 方 通 常 不 予 投 递 档 案, 这 会 影 响 毕 业 生 就 业 一 般 来 说,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大 型 国 有 企 业 有 人 事 档 案 接 收 权 外 资 企 业 合 资 企 业 民 营 企 业 等 单 位 没 有 人 事 档 案 接 收 权, 其 员 工 的 人 事 档 案 一 般 挂 靠 在 人 才 市 场 3.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不 是 同 一 单 位,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应 在 就 业 协 议 书 上 地 方 毕 业 生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省 直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签 章 一 栏 签 字 盖 章 否 则 可 能 出 现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拒 收 退 档 的 情 况 4. 毕 业 生 填 写 就 业 协 议 时 应 注 意 : (1)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必 须 写 全 称, 不 得 使 用 简 称 (2)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必 须 填 写 完 整 到 : 省 市 县 ( 区 ) 路 (3) 如 果 明 确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哪 个 部 门 负 责 接 收 人 事 档 案, 该 部 门 名 称 应 写 在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的 后 面, 切 勿 填 写 在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一 栏 (4) 毕 业 生 档 案 是 机 要 件, 禁 止 个 人 接 收 因 此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中 都 不 得 填 写 收 件 人 姓 名, 否 则 将 导 致 档 案 无 法 转 递 36
(5)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不 一 致 的, 切 勿 将 用 人 单 位 名 称 和 用 人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也 一 并 填 入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名 称 和 档 案 接 收 单 位 详 细 地 址 一 栏 正 确 的 范 例 : 以 上 档 案 相 关 资 料 由 学 校 档 案 馆 提 供, 档 案 寄 送 如 有 问 题, 请 联 系 学 校 档 案 馆 咨 询 东 校 区 学 生 档 案 室 电 话 :39332241, 39332242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