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 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淮 北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淮 人 社 2016 45 号 淮 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淮 北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淮 北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濉 溪 县 各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教 育 局, 市 属 各 学 校, 幼 儿 园 及 教 研 电 教 机 构 : 淮 北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是 贯 彻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省 委 省 政 府 和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人 才 工 作 决 策 部 署 的 重 要 举 措, 是 落 实 义 务 教 育 法 的 重 要 任 务, 是 推 进 职 称 制 度 分 类 改 革 的 - 1 -
重 要 内 容, 对 于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吸 引 和 稳 定 优 秀 人 才 长 期 从 教 终 身 从 教,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各 县 区 市 属 相 关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确 保 改 革 任 务 圆 满 完 成 附 件 :1.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标 准 条 件 ( 试 行 ) 2. 安 徽 省 幼 儿 园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标 准 条 件 ( 试 行 ) 3.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研 电 教 机 构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标 准 条 件 ( 试 行 ) 4.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5.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人 员 过 渡 办 法 6. 淮 北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具 体 任 务 分 解 表 淮 北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淮 北 市 教 育 局 2016 年 6 月 17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 2 -
淮 北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 促 进 我 市 教 育 事 业 的 科 学 发 展, 加 强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推 进 职 称 制 度 分 类 改 革,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皖 人 社 发 2016 13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深 化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总 体 部 署 和 要 求, 以 健 全 制 度 体 系 完 善 评 价 标 准 创 新 评 价 机 制 为 改 革 内 容, 以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积 极 性, 促 进 人 才 的 合 理 流 动 和 优 化 配 置 为 目 的, 遵 循 教 育 发 展 规 律 和 教 师 成 长 规 律, 建 立 起 与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制 度 和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相 衔 接 统 一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为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提 供 制 度 保 障 和 人 才 支 持 二 基 本 原 则 ( 一 )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统 一 制 度 分 类 管 理 的 原 则 ; ( 二 ) 坚 持 按 需 设 岗 自 由 择 岗 竞 聘 上 岗 的 原 则 ; ( 三 ) 坚 持 民 主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 ( 四 ) 坚 持 重 师 德 重 能 力 重 业 绩 重 贡 献 的 原 则 ; ( 五 ) 坚 持 与 中 小 学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制 度 相 配 套, 积 极 稳 妥 协 同 推 进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 3 -
三 实 施 范 围 改 革 实 施 的 范 围 包 括 : 全 市 普 通 中 小 学 职 业 中 学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幼 儿 园 及 市 县 ( 区 ) 教 研 室 电 化 教 育 机 构 和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已 核 定 编 制 的 在 编 在 岗 的 教 师 民 办 中 小 学 校 幼 儿 园 已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手 续 的 教 师 可 参 照 本 实 施 方 案 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四 主 要 内 容 改 革 重 点 围 绕 健 全 制 度 体 系, 拓 展 教 师 职 业 发 展 通 道, 完 善 评 价 标 准, 创 新 评 价 方 法, 形 成 以 能 力 和 业 绩 为 导 向, 以 社 会 和 业 内 认 可 为 核 心, 覆 盖 各 类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评 价 机 制, 建 立 与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制 度 相 衔 接 的 职 称 制 度 ( 一 ) 实 行 统 一 的 职 称 制 度 体 系 1 改 革 原 中 学 和 小 学 教 师 相 互 独 立 的 职 称 ( 职 务 ) 制 度 体 系, 实 行 统 一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原 中 学 教 师 职 务 系 列 与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系 列 统 一 并 入 新 设 置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 职 务 ) 系 列 初 级 设 员 级 和 助 理 级, 高 级 设 副 高 级 和 正 高 级 员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副 高 级 和 正 高 级 职 称 ( 职 务 ) 名 称 依 次 为 三 级 教 师 二 级 教 师 一 级 教 师 高 级 教 师 和 正 高 级 教 师 2 统 一 后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 职 务 ), 与 原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对 应 关 系 是 : 原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 含 在 小 学 聘 任 的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 对 应 高 级 教 师 ; 原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和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对 应 一 级 教 师 ; 原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和 小 学 一 级 教 师 对 应 二 级 教 师 ; 原 中 学 三 级 教 师 和 小 学 二 级 三 级 教 师 对 应 三 级 教 师 - 4 -
3 统 一 后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 职 务 ) 分 别 与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相 对 应 : 正 高 级 教 师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一 至 四 级 ; 高 级 教 师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五 至 七 级 ; 一 级 教 师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八 至 十 级 ; 二 级 教 师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十 一 至 十 二 级 ; 三 级 教 师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十 三 级 ( 二 ) 认 真 执 行 新 的 评 价 标 准 条 件 我 市 按 照 省 制 定 的 新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水 平 评 价 标 准 条 件 执 行 评 价 标 准 充 分 体 现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特 点, 注 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注 重 教 育 教 学 一 线 经 历, 对 特 别 优 秀 的 教 师 长 期 在 教 学 一 线 的 教 师 乡 村 教 师 予 以 适 当 倾 斜, 引 导 教 师 立 德 树 人, 爱 岗 敬 业, 不 断 提 高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 三 ) 创 新 评 价 机 制 1 建 立 以 同 行 专 家 评 审 为 基 础 的 业 内 评 价 机 制 完 善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组 织 管 理 办 法, 扩 大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范 围, 注 重 遴 选 高 水 平 的 教 育 教 学 专 家 和 经 验 丰 富 的 一 线 教 师, 健 全 评 审 委 员 会 工 作 程 序 和 评 审 规 则, 建 立 评 审 专 家 负 责 制 认 真 借 鉴 我 省 三 个 试 点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经 验, 探 索 单 位 业 内 和 社 会 认 可 的 多 种 评 价 方 式, 完 善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 职 务 ) 评 价 机 制 2 加 强 评 聘 工 作 监 督 机 制 全 面 推 行 竞 聘 岗 位 数 额 评 价 ( 竞 聘 ) 资 格 条 件 评 聘 工 作 程 序 参 评 人 员 业 绩 和 评 聘 结 果 公 开 ( 公 示 ) 制 度, 增 加 评 聘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切 实 保 障 广 大 教 师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选 择 权 和 监 督 权 - 5 -
( 四 ) 健 全 评 聘 工 作 程 序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应 在 有 岗 位 空 缺 的 前 提 下, 按 照 个 人 申 报 考 核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学 校 ( 单 位 ) 聘 用 的 基 本 程 序 进 行 各 学 校 ( 单 位 ) 要 结 合 本 单 位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实 际 和 教 育 教 学 需 要 等 情 况 制 定 竞 聘 方 案 和 岗 位 竞 聘 条 件, 制 定 岗 位 竞 聘 条 件 应 根 据 我 省 新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评 价 标 准 条 件, 突 出 本 单 位 的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需 要 竞 聘 方 案 和 竞 聘 条 件 须 经 学 校 ( 单 位 ) 全 体 职 工 大 会 或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组 织 实 施, 并 报 所 属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和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 五 ) 实 现 与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制 度 的 有 效 衔 接 1 按 照 深 化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以 及 中 小 学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全 面 实 行 中 小 学 教 师 聘 用 制 度 和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发 挥 学 校 用 人 的 主 体 作 用, 实 现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和 岗 位 聘 用 的 统 一 市 和 县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及 时 兑 现 受 聘 教 师 的 工 资 待 遇, 防 止 有 评 审 通 过 人 选 的 情 况 下 出 现 有 岗 不 聘 的 现 象 2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是 岗 位 聘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岗 位 聘 用 是 职 称 评 审 结 果 的 主 要 体 现 评 聘 工 作 要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且 有 空 岗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不 进 行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之 外 与 岗 位 聘 用 相 脱 离 的 资 格 评 审 鼓 励 中 小 学 教 师 向 农 村 和 基 层 薄 弱 学 校 流 动, 经 所 在 学 校 ( 单 位 ) 和 拟 聘 学 校 ( 单 位 ) 同 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中 小 学 教 师 可 跨 校 申 报 竞 聘 - 6 -
3 中 小 学 教 师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以 及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内 部 各 等 级 的 比 例, 按 照 国 家 和 我 省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正 高 级 教 师 结 构 比 例 及 推 荐 参 评 人 数 按 国 家 确 定 的 比 例 和 数 额 执 行 五 实 施 步 骤 及 时 间 安 排 ( 一 ) 改 革 准 备 阶 段 (2016 年 5 月 中 旬 -6 月 初 ) 1 成 立 改 革 协 调 推 进 工 作 小 组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在 市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进 行, 具 体 协 调 推 进 工 作 由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协 调 工 作 小 组 承 担 县 区 也 要 成 立 相 应 的 机 构 2 开 展 调 查 摸 底 按 照 新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 职 务 ) 等 级 体 系 和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一 步 摸 清 各 学 校 人 员 年 龄 学 历 结 构 比 例 岗 位 聘 用 空 缺 情 况, 为 改 革 提 供 准 确 数 据 3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在 调 查 摸 底 的 基 础 上, 市 县 区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及 系 列 配 套 文 件, 细 化 工 作 任 务 和 时 间 节 点 市 实 施 方 案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后 组 织 实 施, 并 报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教 育 厅 备 案 县 区 制 定 的 实 施 方 案 经 县 区 政 府 同 意 后 组 织 实 施, 并 报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教 育 局 备 案 ( 二 ) 动 员 部 署 阶 段 (2016 年 6 月 初 -6 月 中 旬 ) 1 召 开 职 称 改 革 动 员 会 议 传 达 我 省 改 革 工 作 动 员 会 议 精 神, 部 署 我 市 改 革 工 作, 明 确 目 标 任 务,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2 加 大 舆 论 宣 传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会 议 座 谈 学 习 讨 论 等 多 种 渠 道 和 形 式 向 广 大 教 师 宣 传 改 革 工 作 的 重 大 意 义, 介 绍 改 革 - 7 -
的 范 围 条 件 等 政 策 和 方 法 步 骤 及 具 体 要 求 等 ( 三 ) 组 织 实 施 阶 段 (2016 年 6 月 中 旬 -2016 年 11 月 中 旬 ) 1 核 定 岗 位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中 小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教 师 评 审 数 量 控 制 在 全 市 在 岗 教 师 总 量 的 0.25 以 内, 具 体 数 额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全 市 统 筹 使 用 ; 小 学 ( 幼 儿 园 ) 首 次 评 聘 高 级 教 师 数 额, 根 据 各 小 学 ( 幼 儿 园 ) 核 准 的 教 师 岗 位 总 量 确 定,100 人 ( 含 ) 以 下 的 按 1 名 推 荐, 全 市 总 的 评 聘 数 额 控 制 在 全 市 现 有 小 学 ( 幼 儿 园 ) 在 岗 教 师 总 量 的 1.5% 以 内, 市 直 各 县 区 具 体 数 额 依 照 省 规 定 的 总 体 比 例 确 定 ; 其 他 级 别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额 和 结 构 比 例 按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2 组 织 人 员 过 渡 根 据 学 校 聘 任 教 师 情 况 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由 学 校 统 一 登 记 过 渡 人 员, 按 照 安 徽 省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人 员 过 渡 办 法, 填 报 人 员 过 渡 登 记 表, 按 照 原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与 统 一 后 的 职 称 ( 职 务 ) 体 系, 以 及 现 聘 任 的 职 务 等 级 直 接 过 渡 到 统 一 后 的 职 称 ( 职 务 ) 体 系 对 于 改 革 前 已 经 取 得 原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但 未 聘 用 到 相 应 岗 位 的 人 员, 已 取 得 资 格 予 以 保 留, 按 现 聘 任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及 岗 位 等 级 进 行 过 渡, 待 相 应 岗 位 出 现 空 缺 时,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参 加 竞 聘 上 岗 原 则 上 2016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人 员 过 渡 3 进 行 个 人 申 报 在 人 员 过 渡 工 作 完 成 后, 各 学 校 ( 单 位 ) 在 已 核 定 的 各 级 别 空 余 岗 位 数 额 内, 公 布 拟 竞 聘 岗 位 数 量 竞 聘 方 案 和 竞 聘 条 件, 由 教 师 按 照 自 愿 的 原 则,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学 - 8 -
校 对 竞 聘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拟 定 参 加 竞 聘 人 选 4 开 展 考 核 推 荐 各 学 校 ( 单 位 ) 要 成 立 竞 聘 委 员 会, 根 据 制 定 的 竞 聘 方 案 和 岗 位 竞 聘 条 件 从 师 德 素 养 岗 位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教 学 一 线 实 践 经 历, 采 取 说 课 讲 课 面 试 答 辩 专 家 评 议 民 主 测 评 等 多 种 评 价 方 式, 对 参 加 竞 聘 的 教 师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确 保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客 观 公 正 根 据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由 竞 聘 委 员 会 根 据 核 准 的 教 师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或 现 有 空 岗 数 额, 择 优 推 荐 拟 聘 人 选 参 加 各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并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推 荐 人 选 考 核 评 价 要 破 除 论 资 排 辈, 坚 持 重 师 德 重 能 力 重 业 绩 重 贡 献, 体 现 业 内 认 可 和 岗 位 需 要 5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对 已 通 过 学 校 ( 单 位 ) 竞 争 推 荐 但 未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法 和 评 价 标 准 组 织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其 中, 正 高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由 市 按 照 省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教 师 评 审 数 量 控 制 在 各 市 在 岗 教 师 总 量 的 0.25 以 内 的 要 求, 经 市 人 社 局 资 格 审 查 后 报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实 施 全 市 高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由 市 人 社 局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法 和 评 价 标 准 条 件 组 织, 评 审 结 果 报 省 人 社 厅 审 批 一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由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 县 区 所 属 学 校 的 三 级 二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由 县 区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组 织 ; 市 属 学 校 三 级 二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由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结 果 报 市 人 社 局 审 批 对 已 经 取 得 原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并 通 过 学 校 ( 单 位 ) 考 核 推 荐, - 9 -
拟 聘 用 到 相 应 岗 位 的 教 师 人 选, 不 再 参 加 评 审 ( 认 定 ), 由 学 校 直 接 聘 任 到 相 应 岗 位 6 单 位 按 规 定 聘 用 各 学 校 ( 单 位 ) 根 据 市 县 区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的 结 果, 按 照 我 省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2016 年 11 月 底 前, 将 通 过 评 审 的 教 师 聘 用 到 相 应 岗 位,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四 ) 总 结 阶 段 (2016 年 12 月 -2017 年 1 月 中 旬 ) 全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改 革 完 成 后, 县 区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要 对 整 个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上 报 市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市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对 县 区 报 送 的 材 料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并 形 成 总 结 报 告 上 报 省 人 社 厅 教 育 厅 六 工 作 要 求 中 小 学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政 策 性 强, 涉 及 面 广, 社 会 影 响 大, 工 作 环 节 多,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统 一 部 署 开 展 工 作 ( 一 )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领 导 要 充 分 认 识 改 革 的 重 大 意 义 和 改 革 的 复 杂 性,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县 区 市 直 有 关 单 位 要 把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纳 入 到 当 前 深 化 改 革 的 议 事 日 程 市 及 县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教 育 部 门 要 密 切 配 合, 按 照 现 行 职 能 分 工,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工 作 的 综 合 管 理, 教 育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职 责, 学 校 要 发 挥 用 人 主 体 作 用, 按 照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和 工 作 安 排, 认 真 做 好 人 员 过 渡 岗 位 竞 聘 推 荐 和 聘 用 工 作 - 10 -
( 二 ) 结 合 实 际, 周 密 部 署 要 根 据 全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改 革 工 作 要 统 筹 协 调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关 系, 深 入 细 致 地 做 好 政 策 解 释 舆 论 宣 传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引 导 广 大 教 师 积 极 支 持 和 参 与 改 革 ; 要 认 真 总 结 改 革 经 验, 为 不 断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探 索 积 累 经 验 ( 三 ) 平 稳 过 渡, 稳 慎 实 施 要 充 分 认 识 改 革 的 复 杂 性, 妥 善 做 好 新 旧 政 策 衔 接 工 作, 平 稳 过 渡, 确 保 改 革 顺 利 有 序 推 进 要 严 格 按 照 方 案 的 原 则 要 求 标 准 条 件 评 价 办 法 评 聘 程 序 等, 结 合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组 织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各 有 关 单 位 要 认 真 掌 握 政 策 规 定, 及 时 研 究 和 解 决 改 革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改 革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情 况 及 时 向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 11 -
附 件 1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标 准 条 件 ( 试 行 ) 为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地 评 价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引 导 广 大 教 师 积 极 投 身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全 面 履 行 教 师 职 责, 造 就 一 支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教 师 队 伍, 为 推 进 基 础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的 人 才 支 撑, 根 据 国 家 和 我 省 职 称 改 革 的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结 合 中 小 学 特 点, 特 制 定 本 资 格 条 件 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 第 一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适 用 于 全 省 普 通 中 小 学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工 读 学 校 教 师 和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的 教 师 第 二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分 为 : 正 高 级 教 师 高 级 教 师 一 级 教 师 二 级 教 师 和 三 级 教 师 第 二 章 基 本 条 件 第 三 条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第 四 条 遵 守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立 德 树 人, 爱 岗 敬 业,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第 五 条 具 备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及 专 业 知 识 和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在 教 育 教 学 一 线 任 教, 切 实 履 行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和 义 务 第 六 条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达 到 申 报 上 - 12 -
一 级 岗 位 基 本 任 期 年 限 的 要 求 第 七 条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1. 按 照 规 定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并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其 中 担 任 校 长 ( 含 副 校 长, 下 同 ) 岗 位 的 还 应 取 得 相 应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2. 按 照 规 定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组 织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取 得 合 格 证, 或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第 八 条 在 乡 村 学 校 任 教 三 年 以 上, 经 考 核 表 现 突 出, 并 符 合 具 体 评 价 标 准 条 件 的 教 师,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评 聘 第 九 条 身 心 健 康,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第 十 条 任 现 职 以 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申 报 : 1. 因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年 度 考 核 确 定 不 合 格 的, 当 年 不 得 申 报, 并 从 下 一 年 度 起 2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2. 受 到 党 纪 或 行 政 处 分 未 满 处 分 期, 不 得 申 报 ; 3. 在 申 报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或 挟 私 报 复 的, 取 消 其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一 年 度 起 5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第 三 章 申 报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正 高 级 教 师 一 学 历 及 资 历 条 件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40 周 岁 以 下 申 报 者, 必 须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 并 受 聘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5 年 二 能 力 条 件 1. 具 有 崇 高 的 职 业 理 想 和 坚 定 的 职 业 信 念 ; 长 期 工 作 在 教 - 13 -
育 教 学 第 一 线, 能 够 结 合 所 教 学 科 特 点, 将 德 育 融 入 课 堂 教 学, 为 促 进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成 长 发 挥 指 导 者 和 引 路 人 的 作 用, 教 书 育 人 成 果 突 出 2. 深 入 系 统 地 掌 握 所 教 学 科 课 程 体 系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业 绩 卓 著, 教 学 艺 术 精 湛, 形 成 独 到 风 格 在 教 育 思 想 课 程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等 方 面 取 得 创 造 性 成 果, 并 广 泛 运 用 于 教 学 实 践, 在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中 发 挥 示 范 和 引 领 作 用 能 熟 练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先 进 教 学 手 段 进 行 教 学, 撰 写 1 篇 高 水 平 的 反 映 本 学 科 前 沿 的 行 动 研 究 报 告 3.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工 作 量 饱 满 其 中, 校 长 授 课 时 数 不 少 于 本 校 同 学 科 专 任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担 任 学 校 中 层 管 理 干 部 的 教 师, 授 课 时 数 不 少 于 本 校 同 学 科 专 任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二 分 之 一 4. 从 教 以 来, 担 任 班 主 任 等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其 中 任 现 职 以 来 1 年 以 上 ), 并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5. 在 引 领 校 本 培 训 校 本 教 研 和 指 导 中 青 年 教 师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是 同 行 公 认 的 教 育 教 学 专 家 基 本 任 期 内, 每 学 期 听 课 指 导 及 主 持 研 讨 不 少 于 6 节 ( 次 ), 每 学 期 开 设 校 内 公 开 课 不 少 于 1 节 ( 次 ); 开 设 校 际 公 开 课 或 县 级 以 上 专 题 讲 座 ( 含 承 担 县 级 以 上 教 师 培 训 任 务 ) 年 均 不 少 于 1 次, 并 获 得 好 评 任 现 职 以 来, 所 指 导 的 教 师 在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举 办 的 优 质 课 等 各 类 学 科 教 学 类 评 比 活 动 中 获 省 级 二 等 奖 或 市 级 一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省 - 14 -
级 三 等 奖 或 市 级 二 等 奖 ) 以 上 6. 申 报 当 年 参 加 由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达 到 良 好 等 次 以 上 三 业 绩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被 评 为 省 特 级 教 师 ( 小 学 教 师 任 中 级 职 务 以 来 ), 或 享 受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2. 被 评 为 省 级 ( 乡 村 教 师 市 级 )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和 江 淮 名 师, 或 被 评 为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和 技 术 带 头 人 或 后 备 人 选 3.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以 上 或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三 等 奖 ) 以 上 4. 主 持 并 完 成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电 化 教 育 研 究 或 课 程 改 革 实 验 课 题 1 项 5. 参 加 省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研 电 教 活 动, 获 省 级 二 等 奖 或 市 级 一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市 级 二 等 奖 ) 以 上, 其 中 高 中 教 师 须 获 奖 2 次 以 上 6. 从 事 艺 术 和 体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本 人 在 教 育 文 化 体 育 部 门 主 办 的 省 级 以 上 汇 演 汇 展 或 比 赛 中 获 奖 2 次 以 上, 其 中 二 等 奖 以 上 1 次 四 教 研 科 研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在 省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本 专 业 论 文 4 篇 以 - 15 -
上 ( 其 中 城 镇 教 师 至 少 有 1 篇 在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 2.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专 著 ( 合 著 由 本 人 撰 写 的 占 一 半 以 上 )2 部 ( 乡 村 教 师 1 部 ) 3. 参 加 经 省 级 以 上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并 列 入 中 小 学 用 书 目 录 的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省 级 地 方 教 材 编 写 2 次 ( 乡 村 教 师 1 次 ) 第 十 二 条 高 级 教 师 一 学 历 及 资 历 条 件 1.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后, 并 受 聘 一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2 年 2.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后,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受 聘 一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5 年 3.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在 小 学 初 中 受 聘 一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5 年 (40 周 岁 以 下 须 具 备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 二 能 力 条 件 1. 根 据 所 教 学 段 学 生 思 想 实 际, 能 有 效 进 行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教 书 育 人 成 果 比 较 突 出 2. 对 所 教 学 科 具 有 坚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教 育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业 绩 显 著, 形 成 一 定 特 色 能 熟 练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先 进 教 学 手 段 进 行 教 学, 撰 写 一 篇 较 高 水 平 的 反 映 本 学 科 发 展 动 态 的 行 动 报 告 或 教 育 叙 事 3.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工 作 量 饱 满 其 中, 校 长 授 课 时 数 不 少 于 本 校 同 学 科 专 任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担 任 - 16 -
学 校 中 层 管 理 干 部 的 教 师, 授 课 时 数 不 少 于 本 校 同 学 科 专 任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二 分 之 一 4. 从 教 以 来, 担 任 班 主 任 等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其 中 任 现 职 以 来 1 年 以 上 ), 并 胜 任 该 项 工 作 5. 在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积 极 参 加 校 本 培 训 校 本 教 研 活 动 基 本 任 期 内, 每 学 期 听 课 指 导 及 主 持 研 讨 不 少 于 6 节 ( 次 ), 每 学 期 开 设 校 内 公 开 课 不 少 于 1 节 ( 次 ) 基 本 任 期 内 开 设 校 际 公 开 示 范 课 不 少 于 2 次, 且 获 好 评 ; 任 现 职 以 来, 所 辅 导 的 教 师 在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举 办 的 优 质 课 等 各 类 学 科 教 学 类 评 比 活 动 中, 获 省 级 三 等 奖 或 市 级 二 等 奖 或 县 级 一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县 级 三 等 奖 ) 以 上 6. 申 报 当 年 参 加 由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达 到 良 好 等 次 以 上 7. 城 镇 教 师, 须 具 有 在 乡 村 学 校 或 薄 弱 学 校 任 教 2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三 业 绩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被 评 为 市 级 ( 乡 村 教 师 县 级 )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或 骨 干 教 师 2. 作 为 班 主 任 其 所 带 班 级 被 市 级 ( 乡 村 教 师 县 级 )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授 予 先 进 班 集 体 等 称 号 3.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优 秀 教 科 研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以 上, 或 获 得 市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优 秀 教 科 研 成 果 二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 17 -
三 等 奖 ) 以 上 4. 在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优 质 课 技 能 大 赛 多 媒 体 软 件 制 作 等 获 省 级 二 等 奖 或 市 级 一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省 级 三 等 奖 或 市 级 二 等 奖 县 级 一 等 奖 ) 以 上 5. 在 发 展 学 生 个 性 特 长 方 面 做 出 成 绩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在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创 新 大 赛 科 技 活 动 技 能 大 赛 等 创 新 型 人 才 培 养 活 动 中, 获 得 省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6. 在 教 育 教 学 综 合 测 评 绩 效 考 核 或 年 度 考 核 中 至 少 3 次 名 列 前 五 分 之 一, 并 在 申 报 当 年 由 市 级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中 达 到 优 秀 等 次 7. 主 持 并 完 成 由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立 项 的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电 化 教 育 研 究 课 程 改 革 实 验 课 题 1 项 8. 参 加 县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研 电 教 活 动, 获 省 级 三 等 奖 或 市 级 二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市 级 三 等 奖 或 县 级 一 等 奖 ) 以 上, 其 中 高 中 教 师 须 获 奖 2 次 以 上 9. 从 事 艺 术 和 体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本 人 在 教 育 文 化 体 育 部 门 主 办 的 市 级 以 上 汇 演 汇 展 或 比 赛 中 获 奖 2 次 以 上, 其 中 三 等 奖 以 上 1 次 四 教 研 科 研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高 中 教 师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学 科 教 育 教 学 论 文 2 篇 ; 初 中 或 小 学 教 师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学 科 教 育 - 18 -
教 学 论 文 1 篇, 或 在 市 级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学 科 教 育 教 学 论 文 2 篇 乡 村 教 师 不 作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要 求, 须 提 交 在 教 育 教 学 方 面 经 实 践 证 明 的 行 之 有 效 的 有 一 定 深 度 的 教 学 方 法 介 绍 或 学 生 管 理 经 验 总 结 1 篇 2. 公 开 出 版 专 著 1 部, 或 在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合 著 中 参 与 撰 写 4 万 字 以 上 3. 参 加 经 省 级 以 上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并 列 入 中 小 学 用 书 目 录 的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省 级 地 方 教 材 编 写 1 次 4. 参 加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研 电 教 活 动, 论 文 课 件 获 省 级 三 等 奖 或 市 级 二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市 级 三 等 奖 或 县 级 一 等 奖 ) 以 上 第 十 三 条 一 级 教 师 一 学 历 及 资 历 条 件 1.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2.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后, 并 受 聘 二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2 年 3.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受 聘 二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4 年 4. 具 备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在 小 学 受 聘 二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5 年 二 能 力 条 件 1. 能 根 据 所 教 学 段 学 生 思 想 实 际, 进 行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较 好 地 完 成 任 务 - 19 -
2. 独 立 掌 握 所 教 学 科 的 课 程 标 准 教 材 教 学 原 则 和 教 学 方 法, 熟 练 担 任 本 学 科 教 学 工 作 3.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工 作 量 饱 满 4. 担 任 班 主 任 等 工 作 2 年 以 上, 并 胜 任 该 项 工 作 5.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和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并 承 担 一 定 的 教 学 研 究 任 务, 在 教 育 教 学 创 新 实 践 中 积 累 了 一 定 经 验 能 较 好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先 进 教 学 手 段 进 行 教 学, 撰 写 1 篇 具 有 一 定 见 解 的 教 育 教 学 经 验 总 结 6. 申 报 当 年 参 加 由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达 到 良 好 等 次 以 上 7. 城 镇 教 师, 须 具 有 在 乡 村 学 校 或 薄 弱 学 校 任 教 1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三 业 绩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1. 被 评 为 县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或 骨 干 教 师 2. 作 为 班 主 任, 其 所 带 班 级 被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授 予 先 进 班 集 体 等 称 号 3. 获 得 市 级 ( 乡 村 教 师 县 级 ) 以 上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优 秀 教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以 上 4. 在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优 质 课 等 各 类 学 科 教 学 类 评 比 中 获 市 级 二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县 级 二 等 奖 ) 以 上 5. 参 加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研 电 教 活 动, 获 市 级 - 20 -
三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县 级 二 等 奖 ) 以 上 1 次, 或 县 级 二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获 县 级 三 等 奖 ) 以 上 2 次 6. 从 事 艺 术 和 体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本 人 在 教 育 文 化 体 育 部 门 主 办 的 县 级 以 上 汇 演 汇 展 或 比 赛 中 获 三 等 奖 以 上 1 次 7. 在 发 展 学 生 的 个 性 特 长 方 面 做 出 成 绩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在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创 新 大 赛 科 技 活 动 技 能 大 赛 等 比 赛 中 获 得 奖 项 8. 参 加 市 级 ( 乡 村 教 师 为 县 级 )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正 式 立 项 的 教 育 研 究 课 题 并 结 题 9. 在 教 育 教 学 综 合 测 评 绩 效 考 核 或 年 度 考 核 中 至 少 3 次 名 列 前 三 分 之 一, 并 在 申 报 当 年 由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中 达 到 优 秀 等 次 四 教 研 科 研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高 中 教 师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学 科 教 育 教 学 论 文 1 篇, 或 在 市 级 以 上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学 科 教 育 教 学 论 文 2 篇 ; 初 中 或 小 学 教 师 在 市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本 学 科 教 育 教 学 论 文 1 篇 乡 村 教 师 不 作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要 求, 须 提 供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关 爱 留 守 儿 童 班 级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心 得 体 会 或 经 验 总 结 一 篇 2. 在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合 著 中 参 与 撰 写 2 万 字 以 上 3. 参 加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课 程 资 源 开 发 新 课 程 实 - 21 -
验 等 活 动, 成 果 在 县 以 上 范 围 内 推 广 使 用 或 公 开 出 版 4. 参 加 市 级 ( 乡 村 教 师 县 级 )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研 电 教 活 动, 论 文 课 件 获 市 级 三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县 级 二 等 奖 ) 以 上 1 次 或 县 级 二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县 级 三 等 奖 ) 以 上 2 次 第 十 四 条 二 级 教 师 1. 比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教 育 学 生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能 够 胜 任 班 主 任 辅 导 员 工 作, 教 育 效 果 较 好 2. 掌 握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和 教 学 法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具 有 所 教 学 科 必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能 够 独 立 掌 握 所 教 学 科 的 课 程 标 准 教 学 大 纲 教 材, 正 确 传 授 知 识 和 技 能, 能 够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教 学 手 段 进 行 教 学, 教 学 效 果 较 好, 工 作 量 饱 满 3. 掌 握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基 本 方 法, 积 极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创 新 实 践 4.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 或 者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见 习 1 年 期 满 并 考 核 合 格 ;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在 小 学 或 初 中 受 聘 三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2 年 ; 具 备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在 小 学 受 聘 三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3 年 第 十 五 条 三 级 教 师 1. 基 本 掌 握 教 育 学 生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能 够 正 确 教 育 和 引 导 学 生 2. 具 有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和 教 学 法 的 基 础 知 识, 基 本 掌 握 所 教 学 科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教 材 教 法, 能 够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进 行 教 - 22 -
学, 能 够 完 成 所 教 学 科 的 教 学 工 作, 工 作 量 饱 满 3.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在 小 学 或 初 中 教 育 教 学 岗 位 见 习 1 年 期 满 并 考 核 合 格 ; 或 者 具 备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学 历, 在 小 学 教 育 教 学 岗 位 见 习 1 年 期 满 并 考 核 合 格 第 四 章 破 格 申 报 与 评 审 第 十 六 条 二 级 一 级 和 正 高 级 教 师, 不 实 行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不 实 行 学 历 资 历 双 破 格 申 报 第 十 七 条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除 具 备 上 述 第 十 二 条 有 关 正 常 晋 升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近 5 年 内 年 度 考 核 至 少 有 2 次 优 秀 等 次 ( 二 ) 破 格 答 辩 成 绩 达 到 优 秀 等 次 ( 由 市 级 教 育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并 制 定 具 体 答 辩 办 法 ) ( 三 )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育 教 学 方 面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教 书 育 人 成 绩 突 出,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等 称 号 2 参 加 省 级 学 科 专 业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省 级 优 秀 课 评 比 学 科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技 能 大 赛 获 一 等 奖 2 次 以 上 ; 或 参 加 全 国 学 科 专 业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全 国 学 科 优 秀 课 评 比 学 科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技 能 大 赛 获 得 最 高 等 次 奖 ( 特 等 奖 或 一 等 奖 )1 次 以 上 ( 四 )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研 科 研 方 面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主 持 过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批 准 立 项 的 教 科 研 课 题 并 通 过 鉴 定 已 结 题 ( 课 题 组 成 员 排 名 前 三 位, 不 含 子 课 题 ), 或 获 得 过 省 级 教 科 研 成 果 评 比 二 等 奖 以 上 - 23 -
2. 在 省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本 专 业 论 文 2 篇 以 上 ( 其 中 有 1 篇 在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 或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专 著 1 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由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原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标 准 条 件 ( 试 行 ) ( 教 人 2005 6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为 基 本 标 准, 各 地 应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24 -
附 件 2 安 徽 省 幼 儿 园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标 准 条 件 ( 试 行 ) 为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地 评 价 全 省 幼 儿 园 教 师 能 力 和 水 平, 引 导 广 大 教 师 积 极 投 身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全 面 履 行 教 师 职 责, 造 就 一 支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教 师 队 伍, 为 推 进 学 前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的 人 才 支 撑, 根 据 国 家 和 我 省 职 称 改 革 的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结 合 幼 儿 园 特 点, 特 制 定 本 资 格 条 件 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 第 一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适 用 于 全 省 幼 儿 园 教 师 第 二 条 幼 儿 园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分 为 : 正 高 级 教 师 高 级 教 师 一 级 教 师 二 级 教 师 和 三 级 教 师 第 二 章 基 本 条 件 第 三 条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第 四 条 遵 守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立 德 树 人, 爱 岗 敬 业,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第 五 条 具 备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及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知 识 和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在 教 育 教 学 一 线 任 教, 切 实 履 行 教 师 岗 位 职 责 和 义 务 第 六 条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达 到 申 报 上 一 级 岗 位 基 本 任 期 年 限 的 要 求 - 25 -
第 七 条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1. 按 照 规 定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并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其 中 担 任 园 长 ( 含 副 园 长, 下 同 ) 岗 位 的 还 应 取 得 相 应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2. 按 照 规 定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取 得 合 格 证, 或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第 八 条 在 乡 村 学 校 任 教 三 年 以 上, 经 考 核 表 现 突 出, 并 符 合 具 体 评 价 标 准 条 件 的 教 师,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评 聘 第 九 条 身 心 健 康,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第 十 条 任 现 职 以 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申 报 : 1. 因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年 度 考 核 确 定 不 合 格 的, 当 年 不 得 申 报, 并 从 下 一 年 度 起 2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 2. 受 到 党 纪 或 行 政 处 分 未 满 处 分 期, 不 得 申 报 ; 3. 在 申 报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或 挟 私 报 复 的, 除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一 年 度 起 5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第 三 章 申 报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正 高 级 教 师 一 学 历 及 资 历 条 件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40 周 岁 以 下 申 报 者, 必 须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 并 受 聘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5 年 二 能 力 条 件 1. 具 有 崇 高 的 职 业 理 想 和 坚 定 的 职 业 信 念 ; 长 期 工 作 在 教 - 26 -
育 教 学 第 一 线, 坚 持 育 人 为 本 保 教 并 重, 关 爱 与 尊 重 每 位 幼 儿 ; 坚 持 家 园 共 育, 利 用 多 方 资 源, 形 成 教 育 合 力, 促 进 幼 儿 健 康 成 长 2. 深 入 系 统 地 掌 握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坚 持 以 高 尚 的 师 德 和 严 谨 教 风, 潜 移 默 化 地 教 育 幼 儿, 业 绩 卓 著, 教 育 教 学 艺 术 精 湛, 形 成 独 到 风 格 在 教 育 思 想 课 程 改 革 教 育 方 法 等 方 面 取 得 创 造 性 成 果, 并 广 泛 运 用 于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在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中 发 挥 示 范 和 引 领 作 用 能 熟 练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先 进 教 学 手 段 进 行 教 学, 撰 写 1 篇 高 水 平 的 反 映 保 教 前 沿 的 行 动 研 究 报 告 3.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工 作 量 饱 满 其 中, 担 任 园 长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应 不 少 于 本 园 专 任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四 分 之 一, 且 每 学 年 听 课 看 活 动 不 少 于 30 节 ( 次 ); 副 园 长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应 不 少 于 本 园 专 任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三 分 之 一, 且 每 学 年 听 课 看 活 动 不 少 于 50 节 ( 次 ); 其 他 兼 任 管 理 工 作 的 教 师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应 不 少 于 本 园 专 任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二 分 之 一 4. 从 教 以 来, 担 任 班 主 任 等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其 中 任 现 职 以 来 1 年 以 上 ), 并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5. 在 引 领 园 本 培 训 园 本 教 研 活 动 和 指 导 中 青 年 教 师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是 同 行 公 认 的 教 育 教 学 专 家 基 本 任 期 内, 每 学 年 听 课 指 导 及 主 持 园 内 研 讨 不 少 于 6 节 ( 次 ), 每 学 年 开 设 园 内 公 开 课 不 少 于 1 节 ( 次 ); 开 设 园 际 公 开 课 或 县 级 以 上 专 题 讲 座 - 27 -
( 含 承 担 县 级 以 上 教 师 培 训 任 务 ) 年 均 不 少 于 1 次, 并 获 得 好 评 任 现 职 以 来, 所 指 导 的 教 师 在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举 办 的 优 质 课 教 学 基 本 功 竞 赛 等 活 动 中 获 省 级 二 等 奖 或 市 级 一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省 级 三 等 奖 或 市 级 二 等 奖 ) 以 上 6. 申 报 当 年 参 加 由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达 到 良 好 等 次 以 上 三 业 绩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被 评 为 省 特 级 教 师 ( 任 中 级 职 务 以 来 ), 或 享 受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2. 被 评 为 省 级 ( 乡 村 教 师 市 级 )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和 江 淮 名 师, 或 被 评 为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和 技 术 带 头 人 或 后 备 人 选 3.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以 上 或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三 等 奖 ) 以 上 4. 主 持 并 完 成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电 化 教 育 研 究 或 课 程 改 革 实 验 科 学 保 教 实 验 课 题 1 项 5. 参 加 省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研 电 教 活 动, 获 省 级 二 等 奖 或 市 级 一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市 级 二 等 奖 ) 以 上 6. 教 师 本 人 在 教 育 文 化 体 育 部 门 主 办 的 省 级 以 上 汇 演 汇 展 或 比 赛 中 获 奖 2 次 以 上, 其 中 二 等 奖 以 上 1 次 四 教 研 科 研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28 -
1. 在 省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4 篇 以 上 ( 其 中 城 镇 教 师 至 少 有 1 篇 在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 2.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专 著 ( 合 著 由 本 人 撰 写 的 占 一 半 以 上 )2 部 ( 乡 村 教 师 1 部 ) 3. 参 加 经 省 级 以 上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正 式 出 版 的 并 在 全 省 广 泛 使 用 的 教 师 教 学 参 考 用 书 编 写 2 次 ( 乡 村 教 师 1 次 ) 第 十 二 条 高 级 教 师 一 学 历 及 资 历 条 件 1.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后, 并 受 聘 一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2 年 2.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受 聘 一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5 年 3.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受 聘 一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5 年 (40 周 岁 以 下 须 具 备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 二 能 力 条 件 1. 坚 持 保 教 并 重, 创 设 丰 富 的 活 动 环 境, 注 重 家 园 共 育, 以 多 种 形 式 引 导 幼 儿 主 动 发 展, 既 面 向 全 体 又 尊 重 幼 儿 的 个 体 差 异, 教 书 育 人 成 果 突 出 2. 具 有 坚 实 的 学 前 教 育 理 论 基 础 保 教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保 育 教 育 经 验 丰 富, 业 绩 显 著, 形 成 一 定 特 色 能 熟 练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先 进 教 学 手 段 进 行 教 学, 撰 写 一 篇 较 高 水 平 的 反 映 本 学 科 发 展 动 态 的 行 动 报 告 或 教 育 叙 事 - 29 -
3.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工 作 量 饱 满 高 效 地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并 提 交 近 两 年 所 带 班 级 的 一 学 年 一 日 活 动 计 划 反 思 以 及 观 察 记 录 和 个 案 材 料 其 中, 园 长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应 不 少 于 本 园 专 任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四 分 之 一, 且 每 学 年 听 课 看 活 动 不 少 于 30 节 ( 次 ); 副 园 长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应 不 少 于 本 园 专 任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且 每 学 年 听 课 看 活 动 不 少 于 50 节 ( 次 ); 其 他 兼 任 管 理 工 作 的 教 师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应 不 少 于 本 园 专 任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二 分 之 一 4. 从 教 以 来, 担 任 班 主 任 等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其 中 任 现 职 以 来 1 年 以 上 ), 并 胜 任 该 项 工 作 5. 在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积 极 参 加 园 本 培 训 园 本 教 研 活 动 基 本 任 期 内, 每 学 期 听 课 指 导 及 主 持 研 讨 不 少 于 6 节 ( 次 ), 每 学 期 开 设 园 内 公 开 课 或 专 题 讲 座 不 少 于 1 次 ; 基 本 任 期 内 开 设 园 际 公 开 示 范 课 或 专 题 讲 座 不 少 于 2 节 ( 次 ), 且 获 好 评 任 现 职 以 来, 所 辅 导 的 教 师 在 县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举 办 的 优 质 课 教 学 基 本 功 等 活 动 中 获 省 级 三 等 奖 或 市 级 二 等 奖 或 县 级 一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县 级 三 等 奖 ) 以 上 6. 申 报 当 年 参 加 由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达 到 良 好 等 次 以 上 7. 城 镇 教 师, 须 具 有 在 乡 村 学 校 或 薄 弱 学 校 任 教 2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三 业 绩 条 件 - 30 -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被 评 为 市 级 ( 乡 村 教 师 县 级 )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或 骨 干 教 师 2. 作 为 班 主 任 其 所 带 班 级 被 市 级 ( 乡 村 教 师 县 级 )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授 予 先 进 班 集 体 等 称 号 3.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优 秀 教 科 研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以 上, 或 获 得 市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优 秀 教 科 研 成 果 二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三 等 奖 ) 以 上 4. 在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优 质 课 技 能 大 赛 游 戏 活 动 环 境 创 设 多 媒 体 软 件 教 玩 具 制 作 等 活 动 中 获 省 二 等 奖 或 市 一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省 三 等 奖 或 市 级 二 等 奖 县 级 一 等 奖 ) 以 上 5. 主 持 并 完 成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电 化 教 育 研 究 课 程 改 革 实 验 科 学 保 教 实 验 课 题 1 项 6. 在 教 育 教 学 综 合 测 评 或 绩 效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中 至 少 3 次 名 列 前 五 分 之 一, 并 在 申 报 当 年 由 市 级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中 达 到 优 秀 等 次 7. 教 师 本 人 在 教 育 文 化 体 育 部 门 主 办 的 市 级 以 上 汇 演 汇 展 或 比 赛 中 获 奖 2 次 以 上, 其 中 三 等 奖 以 上 1 次 四 教 研 科 研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在 省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前 教 育 教 学 论 文 1 篇, 或 市 级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前 教 育 教 学 论 文 2 篇 乡 村 教 师 不 作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要 求, 须 提 交 1 篇 在 教 育 教 学 方 面 经 实 践 证 - 31 -
明 的 行 之 有 效 的 有 一 定 深 度 的 教 学 方 法 介 绍 或 学 生 管 理 经 验 和 总 结 一 篇 2.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专 著 1 部, 或 在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合 著 中 参 与 撰 写 4 万 字 以 上 3. 参 加 经 省 级 以 上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公 开 出 版 发 行 并 在 全 省 广 泛 使 用 的 教 师 教 学 参 考 用 书 编 写 1 次 4. 参 加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研 电 教 活 动, 论 文 课 件 获 省 级 三 等 奖 或 市 级 二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市 级 三 等 奖 或 县 级 一 等 奖 ) 以 上 第 十 三 条 一 级 教 师 一 学 历 及 资 历 条 件 1.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2.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后, 并 受 聘 二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2 年 3.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受 聘 二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4 年 4. 具 备 中 师 幼 教 专 业 学 历 后, 并 受 聘 二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5 年 二 能 力 条 件 1. 熟 练 掌 握 幼 儿 教 育 各 领 域 的 目 标 内 容 和 指 导 要 点 根 据 幼 儿 的 年 龄 特 征 和 发 展 水 平, 进 行 良 好 行 为 习 惯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2. 科 学 制 定 幼 儿 一 日 活 动 计 划, 独 立 承 担 小 中 大 班 的 保 教 工 作 - 32 -
3. 完 成 规 定 的 保 育 教 育 任 务, 工 作 量 饱 满 4. 担 任 班 主 任 等 工 作 2 年 以 上, 并 胜 任 该 项 工 作 5. 教 学 基 本 功 扎 实,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和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能 较 好 地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先 进 教 学 手 段 进 行 教 学 撰 写 1 篇 具 有 一 定 见 解 的 教 育 教 学 经 验 总 结 6. 申 报 当 年 参 加 由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达 到 良 好 等 次 以 上 7. 城 镇 教 师, 须 具 有 在 乡 村 学 校 或 薄 弱 学 校 任 教 1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三 业 绩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被 评 为 县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或 骨 干 教 师 2. 作 为 班 主 任 其 所 带 班 级 被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授 予 先 进 班 集 体 等 称 号 3. 获 得 市 级 ( 乡 村 教 师 县 级 ) 以 上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优 秀 教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以 上 4. 在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优 质 课 技 能 大 赛 游 戏 活 动 环 境 创 设 多 媒 体 软 件 制 作 等 评 比 中 获 市 级 二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县 级 二 等 奖 ) 以 上 5. 参 加 市 级 ( 乡 村 教 师 县 级 )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电 化 教 育 研 究 课 程 改 革 实 验 科 学 保 教 实 验 课 题 1 项 6. 在 教 育 教 学 综 合 测 评 或 绩 效 年 度 考 核 中 至 少 3 次 名 列 - 33 -
前 三 分 之 一, 并 在 申 报 当 年 由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中 达 到 优 秀 等 次 7. 教 师 本 人 在 教 育 文 化 体 育 部 门 主 办 的 县 级 以 上 汇 演 汇 展 或 比 赛 中 获 三 等 奖 以 上 1 次 四 教 研 科 研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在 市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有 一 定 价 值 的 学 前 教 育 教 学 文 章 2 篇 乡 村 教 师 不 作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要 求, 须 提 供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或 关 爱 留 守 儿 童 班 级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心 得 体 会 或 经 验 总 结 1 篇 2. 在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合 著 中 参 与 撰 写 2 万 字 以 上 3. 参 加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课 程 资 源 开 发 新 课 程 实 验 等 活 动, 成 果 在 县 以 上 范 围 内 推 广 使 用 或 公 开 出 版 4. 参 加 市 级 ( 乡 村 教 师 县 级 )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研 电 教 活 动, 论 文 课 件 获 市 级 三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县 级 二 等 奖 ) 以 上 1 次 或 县 级 二 等 奖 ( 乡 村 教 师 为 县 级 三 等 奖 ) 以 上 2 次 第 十 四 条 二 级 教 师 1. 比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幼 儿 教 育 各 领 域 的 目 标 内 容 和 指 导 要 点, 能 科 学 制 定 幼 儿 一 日 活 动 计 划, 胜 任 小 中 大 班 的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2. 比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学 前 教 育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能 胜 任 班 级 管 理 工 作, 教 育 效 果 较 好, 能 较 好 地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先 进 教 学 手 段 - 34 -
进 行 教 学 完 成 规 定 的 保 育 教 育 任 务, 工 作 量 饱 满 3. 教 学 基 本 功 扎 实, 掌 握 幼 儿 教 育 弹 唱 跳 画 及 观 察 了 解 儿 童 等 技 能 4.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 或 者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见 习 1 年 期 满 并 考 核 合 格 ; 或 者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受 聘 三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2 年 ; 或 者 具 备 中 师 幼 教 专 业 学 历 后, 受 聘 三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3 年 第 十 五 条 三 级 教 师 1. 基 本 掌 握 幼 儿 教 育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能 够 正 确 教 育 和 引 导 幼 儿 2. 具 有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和 教 学 法 的 基 础 知 识, 基 本 掌 握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知 识 和 教 材 教 法, 能 够 完 成 保 教 工 作 能 较 好 地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先 进 教 学 手 段 进 行 教 学, 完 成 规 定 的 保 育 教 育 任 务, 工 作 量 饱 满 3.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学 历 或 者 具 备 中 等 师 范 学 校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在 幼 儿 园 教 育 教 学 岗 位 见 习 1 年 期 满 并 考 核 合 格 第 四 章 破 格 申 报 与 评 审 第 十 六 条 二 级 一 级 和 正 高 级 教 师, 不 实 行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不 实 行 学 历 资 历 双 破 格 申 报 第 十 七 条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除 具 备 上 述 第 十 二 条 有 关 正 常 晋 升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近 5 年 内 年 度 考 核 至 少 有 2 次 优 秀 等 次 - 35 -
( 二 ) 破 格 答 辩 成 绩 达 到 优 秀 等 次 以 上 ( 由 市 级 教 育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并 制 定 具 体 答 辩 办 法 ) ( 三 )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育 教 学 方 面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教 书 育 人 成 绩 突 出,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等 称 号 2. 参 加 省 级 学 科 专 业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省 级 优 秀 课 评 比 学 科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技 能 大 赛 获 一 等 奖 2 次 以 上 ; 或 参 加 全 国 学 科 专 业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全 国 学 科 优 秀 课 评 比 学 科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技 能 大 赛 获 得 最 高 等 次 奖 ( 特 等 奖 或 一 等 奖 )1 次 以 上 ( 四 )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科 研 方 面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主 持 过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批 准 立 项 的 教 科 研 课 题 并 通 过 鉴 定 已 结 题 ( 课 题 组 成 员 排 名 前 三 位, 不 含 子 课 题 ), 或 获 得 过 省 级 教 科 研 成 果 评 比 二 等 奖 以 上 2. 在 省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本 专 业 论 文 2 篇 以 上 ( 其 中 有 1 篇 在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 或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专 著 1 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由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原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标 准 条 件 ( 试 行 ) ( 教 人 2005 6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为 基 本 标 准, 各 地 应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36 -
附 件 3 安 徽 省 教 研 电 教 机 构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标 准 条 件 ( 试 行 ) 为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地 评 价 教 研 电 教 机 构 教 师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引 导 广 大 教 研 电 教 机 构 教 师 积 极 投 身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课 程 改 革 实 践, 全 面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造 就 一 支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教 研 队 伍, 为 推 进 基 础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的 人 才 支 撑, 根 据 国 家 和 我 省 职 称 改 革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教 研 电 教 机 构 特 点, 特 制 定 本 资 格 条 件 第 一 章 适 用 范 围 第 一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适 用 于 全 省 各 级 教 研 电 教 机 构 教 研 人 员 第 二 条 教 研 电 教 机 构 教 研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分 为 : 正 高 级 教 师 高 级 教 师 一 级 教 师 二 级 教 师 三 级 教 师 第 二 章 基 本 条 件 第 三 条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第 四 条 遵 守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立 德 树 人, 爱 岗 敬 业, 示 范 引 领, 为 人 师 表 第 五 条 具 备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及 专 业 知 识 和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在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一 线, 切 实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义 务 - 37 -
第 六 条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达 到 申 报 上 一 级 岗 位 基 本 任 期 年 限 的 要 求 第 七 条 继 续 教 育 条 件 1.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完 成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2. 按 照 规 定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取 得 合 格 证, 或 具 备 免 试 条 件 第 八 条 身 心 健 康,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第 九 条 任 现 职 以 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申 报 : 1. 因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年 度 考 核 确 定 不 合 格 的, 当 年 不 得 申 报, 并 从 下 一 年 度 起 2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2. 受 到 党 纪 或 行 政 处 分 未 满 处 分 期, 不 得 申 报 3. 在 申 报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或 挟 私 报 复 的, 除 取 消 当 年 申 报 资 格, 并 从 下 一 年 度 起 5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第 三 章 申 报 条 件 第 十 条 正 高 级 教 师 一 学 历 及 资 历 条 件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以 上 学 历 后 (40 周 岁 以 下 申 报 者, 必 须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 并 受 聘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5 年 二 能 力 条 件 1. 具 有 崇 高 的 职 业 理 想 和 坚 定 的 职 业 信 念 ; 深 入 基 层, 服 务 教 师, 出 色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指 导 任 务, 成 果 突 出 2. 具 有 深 厚 的 专 业 理 论 功 底 和 研 究 能 力, 掌 握 学 科 前 沿 知 - 38 -
识 及 改 革 趋 势, 能 熟 练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先 进 手 段 指 导 教 师 教 学, 撰 写 一 篇 高 水 平 的 反 映 本 学 科 ( 专 业 ) 前 沿 的 行 动 研 究 报 告 3. 经 常 深 入 基 层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量 饱 满 近 三 年 内, 教 研 机 构 教 研 员 年 均 听 课 60 节 电 教 机 构 专 业 人 员 年 均 听 课 40 节 以 上 ; 在 县 以 上 范 围 内 上 研 究 课 示 范 课 或 开 展 专 题 讲 座 ( 含 承 担 县 级 以 上 教 师 培 训 任 务 ) 年 均 不 少 于 3 次, 并 获 得 好 评 4. 具 有 突 出 的 指 导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在 教 育 思 想 研 究 课 程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创 新 信 息 技 术 应 用 等 方 面 取 得 创 造 性 成 果, 有 自 己 的 实 验 校 ( 点 ) 并 广 泛 运 用 于 教 学 实 践, 充 分 发 挥 示 范 和 引 领 作 用 5. 在 培 养 指 导 中 青 年 教 师 方 面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是 同 行 公 认 的 教 育 教 学 专 家 任 现 职 以 来, 指 导 的 本 地 区 学 科 教 师 在 上 一 级 教 育 部 门 举 办 的 优 质 课 技 能 大 赛 多 媒 体 软 件 制 作 等 获 一 等 奖 6. 申 报 当 年 参 加 由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达 到 良 好 等 次 三 业 绩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被 评 为 省 特 级 教 师 2. 被 评 为 省 级 以 上 模 范 教 师 或 江 淮 名 师, 或 被 评 为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和 技 术 带 头 人 或 后 备 人 选 3. 享 受 省 级 以 上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4. 获 得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 39 -
四 教 研 科 研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三 项 1. 在 省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本 学 科 ( 专 业 ) 论 文 4 篇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有 2 篇 在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2.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专 著 ( 合 著 由 本 人 撰 写 的 占 一 半 以 上 )2 部 3. 主 持 并 完 成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电 化 教 育 研 究 或 课 程 改 革 实 验 课 题 1 项 4. 职 教 教 研 人 员 主 编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编 写 2 部, 或 本 人 撰 写 4 万 字 以 上 的 经 国 家 或 省 级 相 关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的 规 划 教 材 2 部 ; 普 教 教 研 人 员 参 加 经 省 级 以 上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并 列 入 中 小 学 用 书 目 录 的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省 级 地 方 教 材 编 写 2 次 第 十 一 条 高 级 教 师 一 学 历 及 资 历 条 件 1.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后, 并 受 聘 一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2 年 2.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受 聘 一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5 年 4.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在 小 学 幼 教 教 研 岗 位 上 受 聘 一 级 教 师 满 5 年 (40 周 岁 以 下 须 具 备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 二 能 力 条 件 1. 具 有 较 高 的 职 业 理 想 和 坚 定 的 职 业 信 念 ; 深 入 基 层, 服 务 教 师, 较 好 地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指 导 任 务, 成 效 明 显 - 40 -
2. 具 有 指 导 和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电 化 教 学 活 动 的 能 力, 多 层 次 多 形 式 开 展 教 研 活 动, 总 结 的 教 育 教 学 经 验 教 学 方 法 受 到 好 评 能 熟 练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先 进 手 段 指 导 教 师 教 学, 撰 写 1 篇 较 高 水 平 的 的 反 映 本 学 科 发 展 动 态 的 行 动 报 告 3. 经 常 深 入 基 层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量 饱 满 近 三 年 内, 教 研 机 构 教 研 员 年 均 听 课 60 节 电 教 机 构 专 业 人 员 年 均 听 课 30 节 以 上 ; 在 县 以 上 范 围 内 上 研 究 课 示 范 课 或 开 展 专 题 讲 座 ( 含 承 担 县 级 以 上 教 师 培 训 任 务 ) 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 4. 具 有 较 强 的 指 导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在 教 育 思 想 课 程 改 革 教 学 方 法 创 新 信 息 技 术 应 用 等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成 果, 有 自 己 的 实 验 校 ( 点 ), 并 广 泛 运 用 于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与 实 践 5. 在 培 养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方 面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任 现 职 以 来, 指 导 的 本 地 区 学 科 教 师 在 上 一 级 教 育 部 门 举 办 的 优 质 课 技 能 大 赛 多 媒 体 软 件 制 作 等 获 二 等 奖 以 上 6. 申 报 当 年 参 加 由 市 级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达 到 良 好 等 次 三 业 绩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被 评 为 市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或 骨 干 教 师 2. 被 评 为 市 级 以 上 学 科 带 头 人 专 业 带 头 人 或 名 师 3.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优 秀 教 科 研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以 上 ( 县 级 教 研 人 员 获 得 市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优 秀 教 科 研 成 果 一 等 奖 - 41 -
以 上 ) 4. 在 上 一 级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优 质 课 保 教 活 动 技 能 大 赛 多 媒 体 软 件 制 作 等 获 一 等 奖 以 上 5. 在 绩 效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中 至 少 3 次 名 列 前 五 分 之 一, 并 在 申 报 当 年 由 市 级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中 达 到 优 秀 等 次 6. 从 事 艺 术 和 体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研 人 员, 本 人 在 教 育 文 化 体 育 部 门 主 办 的 市 级 以 上 汇 演 汇 展 或 比 赛 中 获 二 等 奖 以 上 四 教 研 科 研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两 项 ( 其 中 第 一 项 为 必 备 ): 1. 在 省 级 以 上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学 科 ( 专 业 ) 教 育 教 学 论 文 2 篇 ( 其 中 省 级 教 研 员 有 1 篇 在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 2.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专 著 ( 全 著 由 本 人 撰 写 的 占 一 半 以 上 )1 部 3. 主 持 1 项 由 市 级 ( 其 中 省 级 教 研 人 员 为 省 级 )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立 项 的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电 化 教 育 研 究 课 程 改 革 实 验 科 学 保 教 实 验 课 题, 并 结 题 4. 职 教 教 研 人 员 主 编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编 写 1 部, 或 本 人 撰 写 4 万 字 以 上 的 经 国 家 或 省 级 相 关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的 规 划 教 材 1 部 ; 普 教 教 研 人 员 参 加 经 省 级 以 上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并 列 入 中 小 学 用 书 目 录 的 国 家 课 程 教 材 省 级 地 方 教 材 编 写 1 次 5. 参 加 上 一 级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研 电 教 活 动, 论 文 课 - 42 -
件 获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或 省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或 市 级 一 等 奖 以 上 第 十 二 条 一 级 教 师 一 学 历 及 资 历 条 件 1. 具 备 博 士 学 位 2. 具 备 硕 士 学 位 后, 并 受 聘 二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2 年 3.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受 聘 二 级 教 师 岗 位 满 4 年 二 能 力 条 件 1. 具 有 良 好 的 服 务 教 师 意 识, 较 好 地 完 成 指 导 任 务 2. 具 有 一 定 的 指 导 和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电 化 教 学 活 动 能 力, 有 自 己 的 联 系 校 ( 点 ), 不 断 总 结 教 育 教 学 经 验 和 教 学 方 法 能 熟 练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先 进 手 段 指 导 教 师 教 育 教 学, 撰 写 1 篇 较 高 水 平 的 教 研 工 作 经 验 总 结 3. 经 常 深 入 基 层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量 饱 满 近 三 年 内, 教 研 机 构 教 研 员 年 均 听 课 50 节 电 教 机 构 专 业 人 员 年 均 听 课 20 节 以 上 4. 在 指 导 培 养 青 年 教 师 方 面 做 出 一 定 成 绩 任 现 职 以 来, 指 导 的 本 地 区 本 学 科 教 师 在 上 一 级 教 育 部 门 举 办 的 优 质 课 技 能 大 赛 多 媒 体 软 件 制 作 等 获 奖 5. 应 具 有 指 导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的 能 力, 在 县 ( 市 区 ) 级 以 上 范 围 开 设 研 究 课 示 范 课 观 摩 课 或 专 题 讲 座 ( 含 承 担 县 级 以 上 教 师 培 训 任 务 ) 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 6. 申 报 当 年 参 加 由 市 级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 演 讲 ) 达 - 43 -
到 良 好 等 次 三 业 绩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成 绩 显 著,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 被 评 为 县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或 骨 干 教 师 2.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优 秀 教 科 研 成 果 二 等 奖 以 上 3. 在 上 一 级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优 质 课 保 教 活 动 技 能 大 赛 多 媒 体 软 件 制 作 等 获 二 等 奖 以 上 4. 在 绩 效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中 至 少 3 次 名 列 前 三 分 之 一, 在 申 报 当 年 由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考 评 课 中 达 到 优 秀 等 次 5. 从 事 艺 术 和 体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研 人 员, 本 人 在 教 育 文 化 体 育 部 门 主 办 的 县 级 以 上 汇 演 汇 展 或 比 赛 中 获 三 等 奖 以 上 四 教 研 科 研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两 项, 其 中 第 一 项 为 必 备 1. 在 市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本 学 科 ( 专 业 ) 教 育 教 学 论 文 2 篇, 其 中 省 级 教 研 员 有 1 篇 在 省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2. 在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合 著 中 参 与 撰 写 2 万 字 以 上 3. 参 加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正 式 立 项 的 教 育 研 究 课 题 并 结 题 4. 参 加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课 程 资 源 开 发 新 课 程 实 验 科 学 保 教 实 验 等 活 动, 成 果 在 县 以 上 范 围 内 推 广 使 用 或 公 开 出 版 - 44 -
5. 参 加 上 一 级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教 研 电 教 活 动, 论 文 课 件 获 得 省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或 市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第 十 三 条 二 级 教 师 1. 掌 握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创 新 实 践 ; 能 够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等 先 进 手 段 指 导 教 师 教 育 教 学 2.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见 习 1 年 期 满 并 考 核 合 格 第 十 四 条 三 级 教 师 1. 基 本 掌 握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方 法, 能 够 应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积 极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活 动 2. 具 备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学 历 后, 并 在 小 学 或 幼 教 教 研 岗 位 见 习 1 年 期 满 并 考 核 合 格 第 四 章 破 格 申 报 与 评 审 第 十 五 条 二 级 一 级 和 正 高 级 教 师, 不 实 行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不 实 行 学 历 资 历 双 破 格 申 报 第 十 六 条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除 具 备 上 述 第 十 一 条 有 关 正 常 晋 升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近 5 年 内 年 度 考 核 至 少 有 2 次 优 秀 等 次 ( 二 ) 破 格 答 辩 优 秀 等 次 以 上 ( 由 市 级 教 育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并 制 定 具 体 答 辩 办 法 ) ( 三 )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育 教 学 方 面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教 书 育 人 成 绩 突 出, 获 得 全 国 模 范 教 师 优 秀 教 师, 省 - 45 -
级 模 范 教 师 优 秀 教 师 等 称 号 2 参 加 省 级 学 科 专 业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省 级 优 秀 课 评 比 学 科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技 能 大 赛 获 一 等 奖 2 次 以 上 ; 或 参 加 全 国 学 科 专 业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全 国 学 科 优 秀 课 评 比 学 科 教 师 综 合 素 质 技 能 大 赛 获 得 最 高 等 次 奖 ( 特 等 奖 或 一 等 奖 )1 次 以 上 ( 四 )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科 研 方 面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主 持 过 省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批 准 立 项 的 教 科 研 课 题 并 通 过 鉴 定 已 结 题 ( 课 题 组 成 员 排 名 前 三 位, 不 含 子 课 题 ), 或 获 得 过 教 科 研 成 果 评 比 一 等 奖 2. 在 省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发 表 本 专 业 论 文 2 篇 以 上 ( 其 中 有 2 篇 在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 或 公 开 出 版 的 学 术 专 著 1 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由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原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标 准 条 件 ( 试 行 ) ( 教 人 2005 6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十 九 条 本 资 格 条 件 为 基 本 标 准, 各 地 应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46 -
附 件 4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能 力 水 平,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5 79 号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说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是 指 对 通 过 参 加 正 高 级 教 师 高 级 教 师 一 级 教 师 二 级 教 师 三 级 教 师 岗 位 竞 争 推 荐, 拟 聘 任 到 相 应 职 务 等 级 人 选 的 品 德 知 识 和 专 业 水 平 是 否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要 求 的 综 合 评 价, 是 中 小 学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和 关 键 环 节 第 三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必 须 在 核 定 的 教 师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进 行, 不 再 进 行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之 外 与 岗 位 聘 用 相 脱 离 的 资 格 评 审 第 四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本 着 客 观 公 正 公 开 透 明, 育 人 为 本 德 育 为 先 的 原 则, 实 行 同 行 专 家 评 价, 重 在 社 会 和 业 内 认 可 第 五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正 高 级 教 师 由 省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报 - 47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备 案 ; 其 他 等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按 安 徽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规 定, 由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第 六 条 申 报 评 审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进 行 必 须 符 合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条 件 和 要 求 第 七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申 报 评 审 职 称, 须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按 要 求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人 员 简 明 情 况 登 记 表, 并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申 报 材 料 具 体 要 求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条 鼓 励 中 小 学 教 师 向 基 层 流 动 经 所 在 学 校 ( 单 位 ) 和 拟 聘 学 校 ( 单 位 ) 同 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中 小 学 教 师 可 跨 校 申 报 竞 聘 第 九 条 学 校 ( 单 位 ) 根 据 岗 位 空 缺 数 量 和 工 作 需 要, 按 一 定 比 例 差 额 确 定 参 加 竞 争 推 荐 人 选, 并 组 织 竞 争 推 荐 已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未 被 聘 用 的 和 未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符 合 岗 位 条 件 且 教 育 教 学 成 绩 突 出 的 教 师 均 可 参 加 竞 争 推 荐 通 过 竞 争 推 荐, 已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可 由 学 校 ( 单 位 ) 直 接 聘 用 ; 未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须 通 过 职 称 评 审 后 再 聘 用 到 相 应 教 师 岗 位 第 十 条 学 校 ( 单 位 ) 成 立 以 同 行 专 家 和 一 线 教 师 为 主 的 推 荐 委 员 会 ( 一 般 不 少 于 7 人 ), 对 参 加 竞 争 推 荐 人 员 进 行 综 合 评 - 48 -
价, 提 出 推 荐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 单 位 ) 根 据 推 荐 委 员 会 的 推 荐 意 见, 结 合 参 加 竞 争 推 荐 人 员 任 现 职 以 来 各 学 年 度 的 考 核 情 况, 按 拟 聘 岗 位 数 量 或 分 配 的 推 荐 数 额,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推 荐 人 选 第 十 二 条 申 报 人 所 在 学 校 ( 单 位 ) 对 通 过 推 荐 拟 参 加 评 审 的 人 选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核 对, 签 署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及 时 送 呈 报 部 门 第 十 三 条 申 报 材 料 经 用 人 单 位 审 查 确 认 后, 按 下 列 规 定 呈 报 相 应 评 审 委 员 会, 并 出 具 委 托 评 审 函 ( 一 ) 三 级 教 师 二 级 教 师 申 报 材 料, 县 ( 市 区 ) 以 下 所 属 学 校 ( 单 位 ) 的,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呈 报 ; 市 属 学 校 ( 单 位 ), 由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呈 报 ( 二 ) 一 级 教 师 和 高 级 教 师 申 报 材 料, 县 ( 市 区 ) 以 下 所 属 学 校 ( 单 位 ) 的, 由 县 ( 市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呈 报 ; 市 属 学 校 ( 单 位 )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呈 报 ( 三 ) 正 高 级 教 师 申 报 材 料, 由 省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呈 报 第 十 四 条 呈 报 部 门 应 对 评 审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严 格 把 关, 按 照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的 要 求 及 时 呈 报 到 相 应 评 审 权 限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事 机 构 第 十 五 条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事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受 理 申 报 材 - 49 -
料,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制 定 评 审 工 作 方 案, 经 评 审 委 员 会 授 权 组 建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组 织 实 施 评 审 前 应 组 织 专 人 ( 须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同 行 专 家 ) 逐 一 进 行 认 真 细 致 的 审 查 核 实,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后, 再 提 交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材 料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六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实 行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制 度 根 据 评 审 的 需 要 分 别 组 建 和 调 整 正 高 级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及 评 委 库 其 中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及 评 委 库 组 成 按 我 省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正 高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省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授 权 组 建 第 十 七 条 各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结 合 实 际, 采 取 科 学 有 效 方 式 对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第 十 八 条 评 审 工 作 的 基 本 程 序 : ( 一 )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事 机 构 简 要 汇 报 准 备 工 作 情 况 ; ( 二 )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或 评 审 委 员 会 委 员 分 组 审 阅 评 审 材 料, 集 体 评 议 讨 论, 提 出 初 步 评 议 意 见 ; ( 三 ) 专 业 ( 学 科 ) 评 议 组 或 评 委 会 委 员 向 评 审 委 员 会 汇 报 评 议 情 况 ; ( 四 ) 评 审 委 员 会 全 体 委 员 审 议,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最 后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第 十 九 条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事 机 构 应 在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后 15 日 内 将 评 审 结 果 按 职 称 管 理 权 限 上 报 相 应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 50 -
第 二 十 条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事 机 构 写 出 工 作 总 结 会 议 纪 要 等, 对 评 审 工 作 进 行 认 真 总 结, 并 按 要 求 整 理 好 有 关 评 审 材 料, 及 时 报 送 核 准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经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通 过 的 人 员 实 行 公 示 制 度 审 批 部 门 对 评 委 会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逐 一 审 核, 并 通 过 网 络 等 有 效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个 工 作 日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或 公 示 有 异 议 经 调 查 核 实 符 合 条 件 的, 由 相 应 审 批 部 门 核 准 公 布 评 审 未 通 过 的 人 员, 当 年 度 不 再 重 新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对 其 进 行 复 议, 也 不 得 再 改 报 其 他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经 核 准 公 布, 获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颁 发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改 革 期 间 暂 不 实 行 破 格 申 报 评 审 其 他 未 尽 事 项, 按 照 安 徽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皖 人 发 2004 80 号 ) 安 徽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皖 人 发 2004 81 号 )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中 小 学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组 织 教 师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51 -
附 件 5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人 员 过 渡 办 法 为 稳 步 推 进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搞 好 现 有 中 小 学 人 员 过 渡,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5 79 号 ) 及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范 围 和 对 象 凡 在 普 通 中 小 学 职 业 中 学 幼 儿 园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工 读 学 校 及 市 县 ( 市 区 ) 教 研 室 电 教 馆 和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中 取 得 原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职 务 ) 且 已 聘 任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人 员, 都 要 按 要 求 进 行 过 渡 二 主 要 内 容 ( 一 ) 按 照 原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与 统 一 后 的 职 称 ( 职 务 ) 对 应 关 系, 以 及 现 聘 任 的 职 务 等 级 直 接 过 渡 到 统 一 后 的 职 称 ( 职 务 ) 体 系, 并 统 一 办 理 过 渡 手 续 统 一 后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 职 务 ) 与 原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对 应 关 系 是 : 原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 含 在 小 学 中 聘 任 的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 对 应 高 级 教 师 ; 原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和 小 学 高 级 教 师 对 应 一 级 教 师 ; 原 中 学 二 级 教 师 和 小 学 一 级 教 师 对 应 二 级 教 师 ; 原 中 学 三 级 教 师 和 小 学 二 级 三 级 教 师 对 应 三 级 教 师 ( 二 ) 现 已 聘 用 到 中 小 学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各 - 52 -
等 级 岗 位 的 教 师, 按 现 聘 用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分 别 过 渡 到 统 一 后 的 相 对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及 岗 位 等 级 没 有 完 成 岗 位 设 置 和 人 员 聘 用 的 单 位, 已 聘 用 中 小 学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暂 对 应 过 渡 到 本 级 别 职 务 最 低 岗 位 等 级, 待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和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时,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及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再 确 定 相 应 的 岗 位 等 级 ( 三 ) 对 于 已 经 取 得 原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但 未 被 聘 用 到 相 应 岗 位 的 人 员, 已 经 取 得 资 格 依 然 有 效, 按 现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及 岗 位 等 级 进 行 过 渡 三 过 渡 办 法 过 渡 工 作 在 各 市 县 市 ( 区 )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由 学 校 ( 单 位 ) 统 一 组 织 办 理 具 体 办 法 是 : ( 一 ) 资 格 审 查 学 校 ( 单 位 ) 对 过 渡 人 员 的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并 统 一 填 写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人 员 过 渡 登 记 表 ( 附 件 一 ) 对 过 渡 人 员 情 况 在 本 人 所 在 学 校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集 中 公 示 ( 二 ) 个 人 确 认 教 师 本 人 对 学 校 ( 单 位 ) 填 写 的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人 员 过 渡 登 记 表 所 列 内 容 进 行 核 对 并 签 名 ( 三 ) 审 批 备 案 各 学 校 ( 单 位 ) 将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过 渡 人 员 一 览 表 ( 附 件 二 ) 和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人 员 过 渡 登 记 表 ( 附 件 一 ) 按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报 政 - 53 -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同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人 员 过 渡 登 记 表 存 入 教 师 个 人 档 案 ( 四 ) 发 文 公 布 对 通 过 审 批 的 人 员 按 管 理 权 限 由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联 合 下 发 文 件 予 以 公 布 过 渡 结 果 同 时 在 所 在 学 校 集 中 公 布 ( 五 ) 过 渡 工 作 应 主 要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和 中 小 学 校 承 担,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校 统 一 办 理 过 渡 手 续, 教 师 只 需 要 在 核 对 本 人 信 息 后 签 字 确 认, 不 增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负 担, 不 影 响 正 常 的 教 学 工 作 中 小 学 人 员 过 渡 工 作 是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的 关 键 环 节, 政 策 性 强, 涉 及 面 广, 要 按 照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的 部 署 要 求,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确 保 过 渡 工 作 按 时 完 成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中 小 学 校 的 教 师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过 渡 - 54 -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人 员 过 渡 登 记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任 教 学 段 任 教 学 科 过 渡 前 职 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取 得 资 格 时 间 现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及 等 级 聘 任 时 间 ( 职 务 ) 情 况 统 一 后 的 专 业 技 术 所 聘 专 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对 应 的 过 渡 后 职 称 资 格 名 称 技 术 职 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 职 务 ) 情 况 本 人 确 认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学 校 ( 单 位 ) 意 见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说 明 : 此 表 由 组 织 填 写 一 份,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 55 -
安 徽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过 渡 人 员 一 览 表 填 表 单 位 ( 盖 章 ): 填 表 时 间 : 年 月 日 过 渡 前 职 称 ( 职 务 ) 情 况 过 渡 后 职 称 ( 职 务 )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学 历 任 教 学 段 任 教 学 科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取 得 资 格 时 间 现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及 等 级 聘 任 时 间 统 一 后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称 所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对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本 表 一 式 3 份, 学 校 ( 单 位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各 存 1 份 - 56 -
序 号 附 件 6 淮 北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具 体 任 务 分 解 表 制 表 时 间 :2016 年 5 月 18 日 实 施 步 骤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及 要 求 责 任 单 位 及 科 室 责 任 人 协 办 单 位 及 科 室 完 成 时 限 分 管 领 导 1 改 革 准 备 阶 段 (2016 年 5 月 中 旬 -6 月 初 ) 1 成 立 改 革 协 调 推 进 工 作 小 组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在 市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进 行, 具 体 协 调 推 进 工 作 由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协 调 工 作 小 组 承 担, 工 作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市 教 育 局 有 关 科 室 负 责 同 志 和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县 区 也 要 成 立 相 应 的 机 构 2 开 展 调 查 摸 底 按 照 新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 职 务 ) 等 级 体 系 和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一 步 摸 清 各 学 校 人 员 年 龄 学 历 结 构 比 例 岗 位 聘 用 空 缺 情 况, 为 改 革 提 供 准 确 数 据 3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在 调 查 摸 底 的 基 础 上, 市 县 区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及 系 列 配 套 文 件, 细 化 工 作 任 务 和 时 间 节 点 市 实 施 方 案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后 组 织 实 施, 并 报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教 育 厅 备 案 县 区 制 定 的 实 施 方 案 经 县 区 政 府 同 意 后 组 织 实 施, 并 报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教 育 局 备 案 市 人 社 局 专 技 科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人 事 科 师 资 科 市 人 社 局 专 技 科 刘 云 静 欧 阳 民 何 正 迎 市 教 育 局 师 资 科 组 织 人 事 科 2016 年 5 月 20 日 前 王 献 文 各 学 校 2016 年 6 月 10 日 前 张 刚 刘 云 静 市 教 育 局 师 资 科 2016 年 6 月 10 日 前 王 献 文 2 3 动 员 部 署 阶 段 (2016 年 6 月 初 -6 月 中 旬 ) 组 织 实 施 阶 段 (2016 年 6 月 中 旬 -2016 年 11 月 中 旬 ) 1 召 开 职 称 改 革 动 员 会 议 传 达 我 省 改 革 工 作 动 员 会 议 精 神, 部 署 我 市 改 革 工 作, 明 确 目 标 任 务, 提 出 工 作 要 求 市 人 社 局 专 技 科 刘 云 静 市 教 育 局 师 资 科 2016 年 6 月 15 日 前 王 献 文 2 舆 论 宣 传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会 议 座 谈 学 习 讨 论 等 多 种 渠 道 和 形 式 向 广 大 教 师 宣 传 改 革 工 作 的 重 大 意 义, 介 绍 改 革 的 范 围 条 件 等 政 策 和 方 法 步 骤 及 具 体 要 求 等 1 核 定 岗 位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中 小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教 师 评 审 数 量 控 制 在 全 市 在 岗 教 师 总 量 的 0.25 以 内, 具 体 数 额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全 市 统 筹 使 用 ; 小 学 ( 幼 儿 园 ) 首 次 评 聘 高 级 教 师 数 额, 根 据 各 小 学 ( 幼 儿 园 ) 核 准 的 教 师 岗 位 总 量 确 定,100 人 ( 含 ) 以 下 的 按 1 名 推 荐, 全 市 总 的 评 聘 数 额 控 制 在 全 市 现 有 小 学 ( 幼 儿 园 ) 在 岗 教 师 总 量 的 1.5% 以 内, 市 直 各 县 区 具 体 数 额 依 照 省 规 定 的 总 体 比 例 确 定 ; 其 他 级 别 中 小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额 和 结 构 比 例 按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2 组 织 人 员 过 渡 根 据 学 校 聘 任 教 师 情 况 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由 学 校 统 一 登 记 过 渡 人 员, 按 照 安 徽 省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人 员 过 渡 办 法, 填 报 人 员 过 渡 登 记 表, 直 接 过 渡 到 统 一 后 的 职 称 ( 职 务 ) 体 系 3 进 行 个 人 申 报 各 学 校 ( 单 位 ) 在 已 核 定 的 各 级 别 空 余 岗 位 数 额 内, 公 布 拟 竞 聘 岗 位 数 量 竞 聘 方 案 和 竞 聘 条 件, 由 教 师 按 照 自 愿 的 原 则,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学 校 对 竞 聘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拟 定 参 加 竞 聘 人 选 4 开 展 考 核 推 荐 各 学 校 ( 单 位 ) 要 成 立 竞 聘 委 员 会, 根 据 制 定 的 竞 聘 方 案 和 岗 位 竞 聘 条 件 从 师 德 素 养 岗 位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教 学 一 线 实 践 经 历, 采 取 说 课 讲 课 面 试 答 辩 专 家 评 议 民 主 测 评 等 多 种 评 价 方 式, 对 参 加 竞 聘 的 教 师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确 保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客 观 公 正 根 据 考 核 评 价 结 果, 由 竞 聘 委 员 会 根 据 核 准 的 教 师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或 现 有 空 岗 数 额, 择 优 推 荐 拟 聘 人 选 参 加 各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并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推 荐 人 选 考 核 评 价 要 破 除 论 资 排 辈, 坚 持 重 师 德 重 能 力 重 业 绩 重 贡 献, 体 现 业 内 认 可 和 岗 位 需 要 市 人 社 局 专 技 科 市 教 育 局 师 资 科 市 人 社 局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科 刘 云 静 何 正 迎 张 华 各 学 校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人 事 科, 县 区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王 献 文 张 刚 2016 年 6 月 底 前 王 献 文 市 教 育 局 师 资 科 何 正 迎 各 学 校 2016 年 6 月 底 张 刚 市 教 育 局 师 资 科 何 正 迎 各 学 校 2016 年 10 月 底 张 刚 各 学 校 各 学 校 负 责 人 2016 年 11 月 中 旬 张 刚 5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由 市 按 照 省 中 小 学 正 高 级 教 师 评 审 数 量 控 制 在 各 市 在 岗 教 师 总 量 的 0.25 以 内 的 要 求, 经 市 人 社 局 资 格 审 查 后 报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实 施, 评 审 结 果 及 时 上 报 两 厅 备 案 全 市 高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由 市 人 社 局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法 和 评 价 标 准 条 件 组 织, 评 审 结 果 报 省 人 社 厅 审 批 一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由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 县 区 所 属 学 校 的 三 级 二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由 县 区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组 织 ; 市 属 学 校 三 级 二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由 市 教 育 局 组 织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结 果 报 市 人 社 局 审 批 市 人 社 局 专 技 科 市 教 育 局 师 资 科 刘 云 静 何 正 迎 2016 年 11 月 中 旬 王 献 文 张 刚 4 总 结 阶 段 (2016 年 12 月 -2017 年 1 月 中 旬 ) 6 单 位 按 规 定 聘 用 各 学 校 ( 单 位 ) 根 据 市 县 区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的 结 果, 按 照 我 省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通 过 评 审 的 教 师 聘 用 到 相 应 岗 位,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全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改 革 完 成 后, 县 区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要 对 整 个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上 报 市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市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对 县 区 报 送 的 材 料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并 形 成 总 结 报 告 上 报 省 人 社 厅 教 育 厅 各 学 校 县 区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市 人 社 局 专 技 科 市 教 育 局 师 资 科 各 学 校 负 责 人 县 区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负 责 人, 刘 云 静 何 正 迎 市 人 社 局 事 业 科 2016 年 11 月 中 旬 2017 年 1 月 中 旬 王 献 文 张 刚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