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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海 洋 开 发 与 管 理 2016 年 第 2 期 浅 谈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中 的 国 际 条 约 在 中 国 的 适 用 彭 鹏 ( 北 京 市 永 勤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100020) 摘 要 : 南 极 由 于 其 独 特 的 地 理 位 置 和 重 要 的 战 略 地 位, 已 经 成 为 各 国 间 综 合 国 力 比 拼 政 治 博 弈 进 行 国 家 战 略 扩 张 展 现 科 研 能 力 的 重 要 舞 台 以 南 极 条 约 为 核 心 的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经 过 50 多 年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形 成 了 重 要 的 国 际 法 体 系, 受 到 缔 约 国 的 尊 重 和 认 可 各 缔 约 国 政 府 主 要 通 过 制 定 国 内 法 来 执 行 与 南 极 有 关 的 条 约 的 规 定 中 国 作 为 南 极 条 约 的 缔 约 国 以 及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下 各 类 条 约 的 重 要 成 员 国, 在 南 极 条 约 地 区 积 极 开 展 各 项 科 研 活 动,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文 章 简 要 概 述 了 国 际 条 约 在 我 国 国 内 适 用 的 方 式, 结 合 我 国 对 加 入 的 相 关 南 极 条 约 的 国 内 立 法 现 状, 分 析 目 前 南 极 条 约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给 出 完 善 国 际 条 约 适 用 体 系 的 建 议 关 键 词 : 南 极 ;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 国 内 适 用 ; 法 律 法 规 中 图 分 类 号 :D993 5;P7 文 献 标 志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5-9857(2016)02-0076-05 OntheDomesticApplicationofInternationalTreatiesof AntarcticTreatySystem inchina PENGPeng (BeijingYongQinLawFirm,Beijing100020,China) Abstract:Duetoitsuniquegeographicallocationandimportantstrategicalstatus,theAntarcticahasbe comeasignificant stage,onwhichvariouscountriescompetefortheiroveralnationalstrength,to showscientificresearchabilities,andtoexpandtheirpoliticalinfluences.theantarctictreatyandrelat edagreements,colectivelyknownastheantarctictreatysystem(ats),regulateinternationalrelations withrespecttoantarctica.atshasbeendevelopedmorethan50yearsanditsmainobjectiveistoen suretheinterestsofalhumankindthatantarcticashalbeusedexclusivelyforpeacefulpurposesandbe comethesceneorobjectofinternationaldiscord.chinahasplayedanimportantroleasapartymember undertheats.howtomaketheantarctictreatiesefectiveindomesticlegalsystem,itrequirestoes tablishaperfecttreaty-applicationsystem.thepapersummarizedthetheoryofthetreatyapplication, combinedwiththepracticestatusoftreatiesapplicationinchina,particularlyfocusedontheantarctic Treaties.ItalsointroducedtheadministrativelitigationoftheATSapplicationsysteminChinaandana lyzedtheproblemsofthepresentsystem,emphasizedtheimportanceofdomesticlitigationfortheantarc tictreaties. 作 者 简 介 : 彭 鹏,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国 际 公 法, 电 子 信 箱 :13910566370@163 com

第 2 期 彭 鹏 : 浅 谈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中 的 国 际 条 约 在 中 国 的 适 用 77 Keywords:theAntarctica,theAntarcticTreatiesSystem,Domestictreaties application(litigation), Lawsandregulations 1 南 极 条 约 南 极 指 60 S 以 南 的 地 区, 包 括 一 切 冰 架 在 内 南 极 由 于 其 独 特 的 地 理 位 置 和 重 要 的 战 略 地 位, 已 经 成 为 各 国 间 综 合 国 力 比 拼 政 治 博 弈 进 行 国 家 战 略 扩 张 展 现 科 研 能 力 的 重 要 舞 台 在 南 极 的 所 有 活 动 均 受 到 1959 年 的 南 极 条 约 及 其 相 关 的 协 议, 统 称 为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的 约 束 和 管 制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包 括 200 多 项 由 各 缔 约 国 政 府 批 准 或 在 南 极 条 约 协 商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其 他 建 议 和 协 定, 主 要 包 括 :1959 年 的 南 极 条 约 ( 中 国 于 1983 年 签 署 ) 1964 年 的 保 护 南 极 动 植 物 议 定 措 施 1972 年 的 南 极 海 豹 保 护 公 约 1980 年 的 南 极 海 洋 生 物 资 源 养 护 公 约 ( 中 国 于 2006 年 签 署 ) 1991 年 的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南 极 条 约 议 定 书 ( 中 国 于 1991 年 签 署 ) 以 及 根 据 南 极 条 约 实 施 的 措 施 和 与 条 约 相 关 的 单 独 有 效 的 国 际 文 书 和 根 据 此 类 文 书 实 施 的 措 施 以 南 极 条 约 为 核 心 的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经 过 50 多 年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形 成 了 重 要 的 国 际 法 体 系, 受 到 缔 约 国 的 尊 重 和 认 可 南 极 条 约 是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的 核 心, 是 关 于 南 极 洲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规 范 各 国 在 南 极 洲 的 活 动 行 为 的 一 项 基 本 法 [1] 南 极 条 约 共 有 14 条, 主 要 内 容 是 南 极 洲 仅 用 于 和 平 的 目 的, 促 进 在 南 极 洲 地 区 进 行 科 学 考 察 的 自 由, 促 进 科 考 中 的 国 际 合 作, 禁 止 在 南 极 地 区 进 行 一 切 有 军 事 性 质 的 活 动 及 核 爆 炸 和 处 理 放 射 物, 冻 结 目 前 南 极 领 土 所 有 权 的 主 张 等 但 条 约 本 身 没 有 规 定 环 境 问 题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南 极 条 约 议 定 书 ( 即 马 德 里 议 定 书 ) 于 1998 年 1 月 14 日 起 生 效 它 是 对 南 极 条 约 的 补 充, 是 旨 在 保 护 南 极 的 生 态 环 境 与 生 态 系 统 的 综 合 性 法 律 文 件 议 定 书 规 定 了 全 面 保 护 南 极 环 境 及 其 附 属 和 相 关 生 态 环 境 的 原 则 程 序 和 义 务 共 6 个 附 件, 附 件 1~5( 南 极 环 境 评 估 南 极 动 植 物 保 护 南 极 废 物 处 理 与 管 理 防 止 海 洋 污 染 和 南 极 特 别 保 护 区 ) 于 1998 年 1 月 14 日 生 效 附 件 6 是 环 境 紧 急 状 况 下 的 责 任, 于 2005 年 6 月 在 斯 德 哥 尔 摩 通 过, 正 待 各 国 批 准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下 的 其 他 公 约 等 内 容 不 在 此 累 述 2 国 际 条 约 的 国 内 运 用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中 的 条 约 系 广 义 的 条 约 广 义 的 条 约 泛 指 符 合 一 切 国 际 法 主 体 的 意 思 表 示 的 一 致, 而 不 论 名 称 为 何, 如 : 公 约 专 约 协 定 议 定 书 联 合 申 明 宣 言 备 忘 录 等 [2] 条 约 如 果 要 在 缔 约 国 国 内 发 生 效 力, 就 涉 及 国 际 条 约 的 国 内 适 用 国 际 条 约 的 国 内 适 用 指 国 际 条 约 的 缔 约 当 事 方 为 使 条 约 在 国 内 落 实 而 在 国 内 的 执 行 在 国 际 条 约 适 用 问 题 上, 依 照 国 际 法 中 的 条 约 必 须 遵 守 原 则, 国 家 有 义 务 根 据 其 所 缔 结 的 条 约 承 担 义 务 应 注 意 的 是, 条 约 为 国 家 与 国 家 间 的 关 系, 国 家 应 受 其 拘 束 虽 无 疑 义, 但 对 人 民 并 无 直 接 的 约 束 力 条 约 要 约 束 人 民, 须 经 各 国 制 定 为 国 内 法 律 方 向, 否 则 人 民 即 使 有 违 反 者, 也 应 由 国 家 承 担 责 任 [3] 国 际 条 约 的 国 内 适 用 方 式, 可 归 纳 为 两 种 比 较 典 型 的 方 式 : 一 是 个 别 转 换 方 式, 即 国 际 条 约 在 国 内 发 生 效 力 必 须 由 国 家 通 过 个 别 立 法 来 实 施 国 际 条 约 采 用 这 一 方 式 的 国 家 主 要 是 英 国 爱 尔 兰 等 国 家 另 一 个 是 自 动 纳 入 的 方 式, 即 国 家 一 旦 缔 结 或 加 入 国 际 条 约, 该 条 约 便 自 动 地 成 为 国 内 法 的 一 部 分, 无 需 转 化 即 可 在 国 内 法 中 直 接 适 用, 采 用 这 一 方 式 的 国 家 主 要 有 瑞 典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南 极 条 约 议 定 书 中 明 确 规 定 : 各 缔 约 国 应 在 其 权 限 内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包 括 采 取 法 律 和 法 规, 采 取 行 政 行 动 和 执 行 措 施, 以 便 保 证 遵 守 本 议 定 书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缔 约 国 应 补 充 国 内 立 法 执 行 该 国 际 条 约, 也 是 遵 守 国 际 条 约 所 设 定 的 义 务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下 的 各 缔 约 国 政 府 主 要 通 过 制 定 国 内 法 来 执 行 条 约 的 具 体 条 款 及 其 他 补 充 协 定 以 美 国 为 例, 为 履 行 1964 年 南 极 条 约 协 商 会 议 通 过 的 南 极 动 植 物 保 护 措 施, 于 1978 年 制 定 了 南 极 保 存 法 ; 为 执 行 加 入 的 南 极 海 洋 生 物 资 源 保 护 公 约, 于 1984 年 制 定 了 南 极 海 洋 生 物

78 海 洋 开 发 与 管 理 2016 年 资 源 保 护 法 ; 为 执 行 1991 年 的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南 极 条 约 议 定 书,1996 年 制 定 了 南 极 科 学 旅 游 及 保 护 法 [4] 美 国 关 于 南 极 法 律 的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60 S 以 南 的 南 极 地 区 ; 在 南 极 的 美 国 公 民 ; 特 定 的 在 南 极 参 与 美 国 政 府 南 极 活 动 的 人 员 ; 负 责 组 织 南 极 探 险 考 察 活 动 的 美 国 公 司 或 其 他 法 律 实 体 ; 向 美 国 境 内 运 送 南 极 动 物 或 植 物 的 在 美 国 境 内 的 美 国 人 或 外 国 人 3 我 国 执 行 国 际 条 约 的 国 内 程 序 目 前 我 国 在 执 行 国 际 条 约 的 国 内 程 序 这 个 问 题 上, 宪 法 和 法 律 没 有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我 国 宪 法 仅 原 则 性 地 规 定 了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国 际 条 约 的 决 定 批 准 权 和 废 除 权 以 及 国 务 院 的 缔 约 权 在 国 际 条 约 的 适 用 问 题 上, 宪 法 以 及 与 条 约 有 关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条 约 程 序 法 也 没 有 做 出 相 关 规 定 在 实 践 中, 为 了 解 决 国 际 条 约 的 国 内 适 用 问 题, 我 国 的 一 些 法 律 中 零 星 地 规 定 了 国 际 条 约 的 适 用, 同 时 法 院 也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确 立 了 一 些 具 体 做 法 例 如,1 在 一 些 单 行 法 律 中 通 过 专 门 条 款 规 定 直 接 适 用 国 际 条 约 或 当 国 内 法 与 国 际 法 发 生 冲 突 时 优 先 适 用 国 际 条 约, 如 民 法 通 则 中 第 142 条 的 规 定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238 条 的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与 本 法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适 用 国 际 条 约 的 规 定, 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申 明 保 留 的 条 款 除 外 在 一 些 行 政 法 规 中 也 可 以 看 到 对 国 际 条 约 的 适 用 做 出 的 相 关 规 定, 典 型 的 法 律 形 式 为 条 例 暂 行 条 例, 如 商 标 实 施 条 例 著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专 利 实 施 条 例 等 [5] 2 为 了 适 用 国 际 条 约, 我 国 也 会 对 现 行 的 法 律 进 行 修 改, 以 符 合 国 际 条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在 我 国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后, 对 著 作 权 法 的 修 改 3 为 了 执 行 国 际 条 约 的 规 定, 我 国 也 会 采 取 重 新 进 行 相 关 国 内 立 法 的 方 式 如 对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的 适 用, 我 国 重 新 立 法, 制 定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海 及 毗 连 区 法 4 在 司 法 机 关 的 法 律 解 释 审 判 指 导 中, 对 国 际 条 约 的 适 用 进 行 了 一 些 规 定 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2000 年 4 月 17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审 理 和 执 行 涉 外 民 商 事 案 件 应 注 意 的 几 个 问 题 的 通 知 中 指 出 : 对 我 国 参 加 的 国 际 公 约, 除 我 国 申 明 的 保 留 条 款 外, 应 予 优 先 适 用 我 国 在 民 事 领 域 对 国 际 条 约 主 要 采 用 的 是 纳 入 方 式 采 用 纳 入 式 的 国 家 一 般 是 在 宪 法 或 国 内 法 中 把 条 约 规 定 一 般 地 纳 入 国 内 法, 而 无 须 为 每 个 条 约 制 定 另 一 个 国 内 法 [6] 我 国 在 公 法 领 域 对 国 际 条 约 的 适 用 主 要 采 用 转 化 的 方 式, 即 重 新 进 行 相 关 的 国 内 立 法 所 以 我 国 对 国 际 条 约 的 适 用, 既 采 用 纳 入 的 方 式 直 接 适 用 国 际 条 约, 也 采 用 转 化 的 方 式 间 接 适 用 国 际 条 约 4 南 极 条 约 在 我 国 的 适 用 中 国 于 1983 年 6 月 8 日 加 入 南 极 条 约 组 织, 1985 年 10 月 7 日 被 接 纳 为 南 极 条 约 协 商 国,1986 年 被 接 纳 为 南 极 研 究 科 学 委 员 会 (SCAR) 正 式 成 员 国 此 外 中 国 于 1983 年 签 署 了 南 极 条 约,1991 年 签 署 了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南 极 条 约 议 定 书,2006 年 签 署 了 南 极 海 洋 生 物 资 源 养 护 公 约 自 加 入 南 极 条 约 组 织 后, 中 国 先 后 在 南 极 设 立 了 4 个 科 学 考 察 站, 对 南 极 的 气 候 地 理 大 气 海 洋 海 冰 生 物 植 物 等 进 行 了 观 测 与 科 学 研 究 中 国 在 南 极 事 务 中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随 着 我 国 在 南 极 活 动 的 日 益 增 强, 包 括 政 府 组 织 的 南 极 考 察 活 动 和 民 间 的 南 极 旅 游 活 动 的 持 续 增 温, 如 何 更 好 地 承 担 所 加 入 的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规 定 的 义 务, 尤 其 是 如 何 更 好 地 履 行 南 极 条 约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南 极 条 约 议 定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是 南 极 条 约 在 我 国 国 内 适 用 亟 须 解 决 的 问 题 条 约 的 国 内 适 用 具 体 是 指 条 约 当 事 国 国 内 的 立 法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和 行 政 机 关 适 用 条 约 [7] 我 国 加 入 的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属 于 公 法 领 域, 同 时 条 约 内 容 也 多 涉 及 国 内 的 行 政 管 理 如 我 国 加 入 的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南 极 条 约 议 定 书 及 其 附 件 中 就 规 定 了 在 南 极 条 约 地 区 的 旅 游 及 一 切 其 他 政 府 性 和 非 政 府 性 活 动, 包 括 与 此 相 关 的 后 勤 支 援 活 动, 应 在 活 动 开 始 前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为 保 护 南 极 的 本 地 动 植 物 而 设 置 许 可 证 制 度 ; 为 保 护 南 极 环 境 而 制 订 废 物 管 理 计 划 等 行 政 行 为 准 则 这 其 实 涵 盖 了 行 政 行 为 和 行 政 程 序, 成 为 调 整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与 公 民 法 人 等 行 政 相 对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关 系 的 行 为 准 则 因 此 对 南 极 条 约 的 国 内 适 用 主 要 由 我 国 的 行 政 机 关 适 用

第 2 期 彭 鹏 : 浅 谈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中 的 国 际 条 约 在 中 国 的 适 用 79 条 约 与 协 定 既 是 国 际 法 的 法 源, 同 样 也 是 行 政 法 的 法 源 行 政 法 的 法 源 指 行 政 法 的 表 现 形 式, 即 行 政 法 法 律 规 范 的 来 源 出 处 [8] 我 国 的 行 政 立 法 一 般 是 指 特 定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依 准 立 法 程 序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活 动 根 据 立 法 法 第 65 条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可 以 就 下 列 事 项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1 为 执 行 法 律 的 规 定 需 要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2 宪 法 第 89 条 规 定 的 国 务 院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的 事 项 国 务 院 部 门 ( 包 括 部 委 员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审 计 署 和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直 属 机 构 ) 根 据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 决 定 命 令, 在 本 部 门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制 定 规 章 我 国 立 法 法 规 定 了 我 国 法 律 的 位 阶, 依 次 为 宪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等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在 法 律 效 力 上 处 于 不 同 的 位 阶 行 政 法 规 的 效 力 高 于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针 对 我 国 加 入 的 南 极 条 约 体 系 在 中 国 的 适 用, 目 前 由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了 一 些 部 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法 律 位 阶 是 比 较 低 的 2014 年 5 月 国 家 海 洋 局 发 布 了 南 极 考 察 活 动 行 政 许 可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即 国 家 海 洋 局 负 责 规 定 第 三 条 所 列 考 察 活 动 的 审 批, 国 家 海 洋 局 极 地 考 察 办 公 室 承 担 具 体 工 作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赴 南 极 开 展 规 定 第 三 条 所 列 考 察 活 动 前, 应 当 向 国 家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申 请 书, 并 对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9] 南 极 考 察 活 动 是 指 以 科 学 研 究 为 目 的, 在 60 S 以 南 的 地 区, 包 括 该 地 区 的 所 有 冰 架 开 展 的 相 关 活 动 在 南 极 的 其 他 非 政 府 活 动 旅 游 商 业 探 险 等 在 规 定 中 并 未 涉 及 另 外, 南 极 科 学 考 察 活 动 中 涉 及 的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和 管 理 南 极 环 境 的 保 护 义 务 对 破 坏 南 极 环 境 的 处 罚 等 方 面 在 规 定 中 也 缺 乏 必 要 的 规 范 国 家 海 洋 局 2008 年 颁 布 了 中 国 南 极 考 察 队 员 守 则 ( 以 下 简 称 守 则 ) 守 则 中 对 政 府 组 织 的 南 极 科 学 考 察 队 员 需 要 遵 守 南 极 条 约 有 关 条 款, 保 护 南 极 自 然 和 生 态 环 境 做 了 规 定, 如 严 禁 追 逐 惊 吓 动 物 保 护 南 极 植 被 保 护 南 极 地 区 的 纪 念 物 等 [10] 这 个 守 则 仅 针 对 国 家 组 织 的 南 极 科 学 考 察 活 动 的 参 加 者, 对 其 他 人 并 不 适 用, 内 容 比 较 单 一 此 外 还 有 国 家 海 洋 局 2010 年 制 定 的 中 国 南 极 内 陆 站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内 容 多 涉 及 建 站 项 目 的 规 划 实 施 监 管 问 题 ; 国 家 海 洋 局 极 地 考 察 办 公 室 1996 年 11 月 制 定 的 中 国 南 极 长 城 站 溢 油 应 急 计 划 中 国 南 极 中 山 站 溢 油 应 急 计 划 和 2007 年 2 月 制 定 的 中 国 南 极 昆 仑 站 溢 油 应 急 计 划, 以 上 应 急 计 划 是 依 照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南 极 条 约 议 定 书 中 附 件 四 防 止 海 洋 污 染 的 有 关 内 容, 具 体 规 定 中 国 南 极 科 考 站 在 发 生 溢 油 情 况 下 的 应 急 措 施 ; 另 外 还 有 2013 年 国 家 海 洋 局 制 定 的 南 极 考 察 培 训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对 赴 南 极 现 场 考 察 人 员 的 资 格 的 取 得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要 求 赴 南 极 考 察 人 员 首 先 通 过 由 国 家 海 洋 局 组 织 的 相 关 培 训 考 核, 取 得 合 格 资 格, 才 具 备 报 名 资 格 ; 有 关 单 位 在 推 荐 人 员 时, 需 要 从 培 训 合 格 的 人 员 中 进 行 挑 选 对 资 格 的 撤 销 等 有 关 情 况 也 进 行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虽 然 在 南 极 的 人 类 活 动 主 要 以 科 学 考 察 为 主 ( 我 国 官 方 在 南 极 的 活 动 也 主 要 是 每 年 定 期 的 科 学 考 察 ), 但 每 年 赴 南 极 的 游 客 人 数 日 渐 增 多 规 范 南 极 的 旅 游 活 动 评 估 南 极 旅 游 对 南 极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成 为 历 届 南 极 条 约 协 商 会 议 重 要 的 议 题 之 一 南 极 条 约 协 商 会 议 针 对 南 极 旅 游 和 商 业 性 的 南 极 考 察 形 成 了 专 门 的 建 议 措 施 等 据 国 际 南 极 旅 游 组 织 者 协 会 (IAATO)2014-2015 年 度 南 极 旅 游 季 ( 每 年 11 月 至 翌 年 3 月 ) 的 游 客 统 计, 前 往 南 极 的 总 人 数 约 为 36700 人, 其 中 中 国 游 客 3042 人 [11] 针 对 中 国 公 民 的 赴 南 极 旅 游 活 动, 我 国 政 府 如 何 履 行 南 极 条 约 和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的 南 极 条 约 议 定 书 中 规 定 的 缔 约 国 事 先 通 知 义 务, 如 何 教 育 中 国 公 民 保 护 南 极 的 环 境, 如 何 规 范 中 国 公 民 在 南 极 的 旅 游 活 动, 以 及 如 何 对 我 国 在 南 极 条 约 地 区 开 展 的 科 学 考 察 活 动 非 政 府 活 动 旅 游 等 依 照 国 内 不 同 行 政 部 门 的 职 权 划 分 各 自 的 职 责 等, 都 需 在 行 政 立 法 层 面 上 进 行 考 虑, 制 定 相 关 的 行 政 法 规 显 然 我 国 现 行 的 与 南 极 条 约 有 关 的 行 政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法 律 位 阶 低 内 容 比 较 散 乱 单 一, 规 范 事 项 有 限, 已 经 不 能 满 足 全 面 规 范 中 国 公 民 在 南 极 地 区 开 展 活 动 的 需 要 中 国 作 为 南 极 条 约 缔 约 国, 在 履 行 南 极 条 约 义 务 上 应 该 加 快 国 内 法 的 转 化 进 程 建

80 海 洋 开 发 与 管 理 2016 年 议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关 于 管 理 南 极 综 合 事 务 的 行 政 法 规, 明 确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职 权, 更 好 地 履 行 南 极 条 约 的 义 务, 维 护 在 南 极 地 区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据 2012 年 2 月 15 日 中 国 日 报 的 报 道 [12] : 目 前 我 国 政 府 正 在 拟 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南 极 活 动 管 理 条 例, 将 针 对 在 南 极 开 展 的 一 切 活 动, 包 括 科 学 考 察 旅 游 探 险 渔 业 交 通 运 输 等 对 违 反 条 例 的 人 员, 将 令 其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责 任 或 行 政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将 依 据 我 国 刑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同 时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的 极 地 问 题 专 家 也 介 绍 在 2013 年 南 极 活 动 管 理 条 例 已 经 被 列 入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的 一 类 立 法 计 划 中, 全 部 立 法 材 料 准 备 齐 全, 目 前 相 关 的 立 法 程 序 正 在 进 行 中 这 部 条 例 的 出 台 将 填 补 我 国 在 南 极 立 法 中 的 空 白, 对 规 范 我 国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在 南 极 的 活 动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5 结 论 综 上, 为 了 增 强 我 国 在 南 极 地 区 的 实 质 性 存 在, 在 南 极 事 务 中 发 挥 大 国 影 响 力, 更 好 地 维 护 我 国 的 南 极 利 益 履 行 南 极 条 约 的 义 务, 制 定 南 极 事 务 管 理 的 综 合 性 法 律 法 规 是 必 要 的 我 国 的 立 法 部 门 应 :1 重 视 签 署 的 南 极 条 约 重 视 遵 守 国 际 条 约 的 义 务 ;2 认 识 到 将 南 极 条 约 转 化 为 国 内 立 法 的 重 要 性 和 急 迫 性, 提 高 行 政 立 法 效 率 ;3 可 以 借 鉴 国 外 的 先 进 经 验, 如 美 国 1996 年 颁 布 的 南 极 科 学 旅 游 及 保 护 法 (TheAntarcticScience,Tourism and Conservation Actof1996 Public Law 104 ~ 227 ), 在 南 极 条 约 国 内 适 用 的 问 题 上 取 长 补 短, 尽 快 颁 布 相 关 的 行 政 法 规,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的 法 律 制 度 相 信 我 国 将 建 立 起 健 全 的 国 际 条 约 适 用 体 系, 与 我 国 的 实 际 国 情 相 结 合, 更 好 地 履 行 国 际 条 约 确 定 的 义 务 参 考 文 献 [1] 郭 培 清, 石 伟 华. 南 极 条 约 50 周 年 挑 战 与 未 来 走 向 [J].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学 报,2010(1):11-16. [2] 陈 治 世. 条 约 法 公 约 析 论 [M]. 台 湾 : 学 生 书 局,1992. [3] 陈 华 彬. 民 法 总 论 [M]. 北 京 :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2010. [4] 陈 力. 美 国 的 南 极 政 策 与 法 律 [J]. 社 科 院 美 国 研 究,2013(1): 67-88. [5] 唐 书 瑾. 论 国 际 条 约 在 国 内 适 用 的 法 律 制 度 [D]. 上 海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2014. [6] 李 浩 培. 条 约 法 概 论 [M].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3. [7] 王 勇. 论 中 美 双 边 条 约 在 中 美 两 国 国 内 的 执 行 [J].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学 报,2011(S1):78-82. [8] 姜 明 安. 行 政 法 与 行 政 诉 讼 法 [M]. 北 京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15:46-58. [9] 国 家 海 洋 局. 南 极 考 察 活 动 行 政 许 可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条 [M]. 2014-05-30. [10] 中 国 南 极 考 察 队 员 守 则. 第 七 条 [M].2008. [11] IAATO. 国 际 南 极 旅 游 组 织 者 协 会 2014-2015 旅 游 数 据 统 计 [EB/OL].[2015-11-01].htp://iaato.org/tourism-statis tics. [12] 中 国 日 报 网. 中 国 在 线 时 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南 极 活 动 管 理 条 例 正 在 抓 紧 制 定 [EB/OL].[2015-11-01].htp://www. chinadaily. com. cndfpdshizheng/2012-02/15/content_ 146137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