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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填載及提供的各項資料 均屬本行蒐集的個人資料範圍 申請人務請詳閱本申請書所 載的個資告知內容) 須為 Costco 有效會員方可申辦 Costco 聯名卡 請填寫會員卡號 Costco 會員卡卡號 連結存款帳號 亞洲萬里通 會員 編號 (若無免填) 長榮航空 會員卡號 信用卡臺外幣自動扣款/換匯授權書(限正卡申請人之帳戶) 本臺外幣自動扣款/換匯授權書之範圍包括持卡人(含附卡)於本行之全部信用卡帳款 持卡人 業已辦理自動扣款/換匯而填載本授權書者 視為自動扣款/換匯帳戶變更 而以本次授權書 所載之帳號以及授權扣繳方式為準 美元雙幣卡海外消費限以外幣帳號自動扣繳 若未填寫 視為授權本行以正卡申請人歸戶下於任一有效外幣帳戶進行設定 新臺幣自動扣繳/換匯帳號 與扣繳方式則依原設定辦理 外幣自動扣繳帳號 (限正卡申請人於本行外幣存款帳號) 新臺幣自動換匯帳號 (限正卡申請人於本行新臺幣存款帳號) 新臺幣自動扣繳帳號: 同新臺幣自動換匯帳號(勾選者不需填寫以下資料) 國泰世華銀行(12 碼) 扣繳方式 1.當期應繳全額 2.最低應繳全額 (若無勾選 視為當期全額扣繳 扣繳方式將適用持卡人 (含附卡) 於本行設定自動扣繳/換 匯之全部帳戶) 辦理 直接轉帳/換匯扣繳信用卡帳款 注意事項 1.辦理本行自動扣繳信用卡帳款後 本行仍將奉寄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以供參閱 並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遇假日則順延)自動扣款乙次 2.指定扣繳帳戶之存款不足以支付約定之扣繳款項 時 該指定扣繳帳戶為本行存戶者 將就該帳戶之存款餘額扣繳至 零 元 而使用它行庫 之帳戶為扣繳時 嗣後縱使該帳戶存入足額之款項 亦不予扣繳 因故無法扣帳時 亦同 持卡人應自行繳納 3.指定扣繳帳戶若為綜合存款帳戶 而扣繳當日您的存款餘額不足時 請注意將有可能會扣及您的定期存款 若該帳戶具有理財管理功能時 亦有可能會動撥立授 權書人之授信額度 曾使用姓名 中文姓 中文名 /別名 同原留本行資料者免填(須與護照相同 否則將影響亞洲萬里通會員之申請) 英文姓 英文名 國籍 中華民國 其他, *請填寫所有您的國籍 未填寫視為中華民國 1.已婚有子女 3.未婚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2.已婚無子女 4.其他 身分證字號 1. 博 士 2. 碩 士 3. 大 學 4. 專 科 5. 高 中 學歷 (職) 6.其他 學校名稱 (曾就讀之任一學校皆可) 全 26 頁 第 3 頁

戶籍地址 戶籍電話 現居地址 現居電話 行動電話 1.同戶籍地址 2.如下所列 電子信箱 @ 請以英文正楷填寫完整 數字 0 請以 Ø 表示 英文字母請以大寫表示 即可收到 E-mail 消費通知及電子報通知 若您申辦電子帳單 此電子信箱亦為您所指定寄送電子帳單之電子信箱 請務必謹慎填載 將依本行留存最新之 E-mail 寄送信用卡權益通知及約定條款 並凡依相關法令規定 應通 知申請人之各該約款權益或優惠事項等相關變動訊息 將併同於電子郵件或以其他電子文 件形式通知 同意 申請 電子帳單 暨 電子通知書 服務 首期同時寄送紙本及電子帳單 嗣後僅寄電子帳單 詳背面約款 正卡申請人職 業資料及財力 1.本人資產無貸款 2.本人資產有貸款 現居地居住 年 月 3.親戚產業 4.租賃 5.公司宿舍 6.其他 內容 請務必填寫 對帳單寄送地址 若無勾選一律寄送至現居地址 1.同戶籍地址 2.同現居地址 3.同公司地址 卡片領取方式 若無勾選視為郵寄 1.郵寄( 同戶籍地址 同現居地址 同公司地址) 4.分行親領 分行 索取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 正卡申請人職業資料及財力內容 請務必填寫 公司名稱 行業別 (現職年資 年 月 ) 職稱 若為學生身分 請填寫父/母或監護人之聯絡方式 父/母姓名 聯絡地址(若未勾選視為郵寄至戶籍地址) 同戶籍地址 同現居地址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分機 年收入 NT$ 萬元 (任職單位 萬元 其他 萬元) 本欄依主管機關要求必須確實填寫 前任職公司 (如現職未滿一年 請務 前職年資 年 月 必填寫) 還款 1.薪資/營業所得 2.執業所得 3.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利息收入) 4.退休金或保險 來源 金 5.繼承或贈與 6.租賃所得 7.其他 刷卡回饋勾選 二擇一 限首次申請指定白金卡之申請人填寫 限首次申請國泰人壽聯名白金卡之申請人填寫 不提供回饋或僅提供部分回 1.紅利點數 2.現金回饋 饋之交易以本行網站公告為準 本優惠至 108.12.31 止 如有如有不可歸責 (若無勾選 視為 1.) 於本行之事由 本行得變更及終止並公告之 申辦信用卡 etag 自動儲值( 限正卡申請人 ) 申辦 etag 自動儲值 (無勾選視為不同意) 並同意遵守相關注意事項 全 26 頁 第 4 頁

車牌號碼 車牌號碼範例 ABC-12341234-AB 車主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 * 第三四碼不需填寫 身分證字號範例 A1**456789 統一編號範例 12**5678 請確認行照之車主資料與車牌號碼 以免資料錯誤損及權益 辦理 信用卡 etag 自動儲值 注意事項 1. 正卡申請人倘經本行核卡後 同意本行以上開資料向遠通電收申請信用卡 etag 自動儲值 服務 遠通電收保有核決權限 2. 正卡申請人同意本行得以申請人歸戶下任一有效信用卡自動扣繳 且無論開卡與否 皆 得以該卡號進行扣繳 餘額低於 NT$120 時自動儲值 NT$400 3. etag 自動儲值服務申請成功或失敗 本行將以正卡申請人留存之行動電話號碼發送簡訊 通知 4. 正卡申請人確認填寫資料無誤且業經取得本人及第三人(車主)同意 本行得對於上述資料 蒐集處理利用 並得交付遠通電收 5. 詳細 etag 自動儲值約定事項業已登載於本行官網 正卡申請人得自行前往下載審閱 申請代繳 Costco 會員年費 限正卡申請人且同時為 Costco 會員之主卡人方可填寫 申請人茲向貴行申請委託以貴行有效 Costco 聯名卡(含事後之卡片加辦掛失或毀損補發等) 代繳申請人每年應付之台灣 Costco 會員年費(代繳會費金額詳參 Costco 會員規章之會員主 副卡續約規範) 並優先扣抵已累積之多利金 無論有無開卡 貴行將依申請人之委託授 權扣繳會費 若申請人名下之 Costco 聯名卡均停用 扣款將失敗 但前述扣繳委託仍屬有 效 申請人同意如擬終止前述扣繳委託 須致電或親洽 Costco 各賣場辦理 正 卡 申 請 人 親筆中文正楷簽名 願意收到長榮航空提供以下資訊 限長榮航空新入會者填寫 既有會員請逕前往長榮航空網站更新 長榮航空各項訊息 同意 不同意 長榮航空合作廠商/聯名卡相關資訊 同意 不同意 星空聯盟相關資訊 同意 不同意 長榮航空提供訊息之閱讀偏好語系 繁體中文 簡體中文 英文 長榮航空聯名卡同意條款 (一)本聯名卡之聯名團體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航空)於提供各項會員權益及行銷 之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持卡人及附卡申請人之中英文姓名身分證 字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email信用卡卡別及效期 長榮航空無限萬哩遊 會員卡別及卡號信用卡累積哩程點數年費繳交狀況年費有效期間同意長榮航空及其 合作廠商行銷註記閱讀偏好語系搭機記錄等基本資料 且貴行得為核卡或行銷之目的 向長榮航空蒐集其持有之申請人之會員等級累積哩程數及搭機紀錄等相關資料 並得處理 利用或國際傳輸該等資料 (二)申請人於核卡前已自行加入長榮航空會員者 長榮航空會員 資料不依本申請書所填載內容更新 會員欲更新資料須逕向長榮航空辦理 (三)有關 長榮 航空無限萬哩遊 哩程數之兌換相關事宜及限制 申請人同意遵守 無限萬哩遊酬賓辦法 規定 若申請人申請時尚未成為長榮航空會員 貴行將依以上授權為申請人申請加入會員 以利哩數累積與使用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將申請人前項個人資料於申請會員及為享有長榮航 空提供各項行銷資訊與優惠之目的範圍內提供予長榮航空 若未獲核發信用卡時並不影響申 全 26 頁 第 5 頁

請人的長榮航空會員資格 欲取消會員資格請申請人逕向長榮航空辦理 (四)申請人同意於 持用聯名卡期間 貴行得為業務推廣之需要與長榮航空交換運用有關申請人於本聯名卡之個 人信用消費紀錄 並同意長榮航空使用申請人個人資料作為各項優惠及促銷活動依據 (五) 有關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 除務必詳閱本申請書 之 聯名卡聯名團體告知事項 與長榮航空網站公告之 隱私保護與 Cookie 使用 (https://www.evaair.com) 外 均以國泰世華銀行 個資法告知事項 所載內容為限 並已 得知個資法第三條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益影響 正 卡 申 請 人 親筆中文正楷簽名 亞洲萬里通聯名卡特別商議條款 1.本聯名卡之聯名團體亞洲萬里通有限公司 聯名合作期間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 若有變 動 以貴行最新公告為準 於提供各項會員權益及行銷之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國際 傳輸及利用正卡及附卡申請人之中英文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信用卡卡別 亞洲萬里通 會員卡號出生年月日信用卡累積哩程數電話地址email年費繳交狀況及年費有效 期間等相關資料 且貴行得為核卡或行銷之目的 向亞洲萬里通有限公司蒐集其持有之申請 人之會員等級及累積哩程數等相關資料 並得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該等資料 2.有關使用本聯名卡累積 亞洲萬里通 合作哩程之兌換相關事宜及其他限制 申請人同意 遵守 亞洲萬里通會員哩程酬賓計畫 之相關規定 若申請人申請時尚未成為亞洲萬里通會 員之貴賓 貴行將依申請人以上授權為申請人申請加入會員 以利哩程累積與使用 申請人 同意貴行得將申請人前項個人資料於申請會員之目的範圍內提供予亞洲萬里通有限公司 若 未獲核發信用卡時並不影響申請人的 亞洲萬里通 會員資格 欲取消會員資格請申請人逕 向 亞洲萬里通 辦理 3.申請人同意於持用聯名卡期間 貴行得為業務推廣之需要與合作發行聯名卡之對象交換運 用有關申請人於其營業場所內之個人信用消費紀錄 並同意該合作發行聯名卡對象使用申請 人個人資料作為各項優惠及促銷活動依據 4.有關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 除有關亞洲萬里通 部分應根據其網站之 客戶隱私政策 (https://www.asiamiles.com/am/zh/about/privacy)外 均以貴行 個資法告知事項 所載內容為限 並已得知個資法第三條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 益影響 正 卡 申 請 人 親筆中文正楷簽名 台塑聯名卡資料使用同意書 申請人於核卡後 即成為台塑聯名卡會員 並同意於持有聯名卡期間 貴行得為優惠及服務 提供之需要 與台塑集團交換運用有關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信用消費紀錄及加油金等相關資 料 倘若申請人原名下有台塑集團台塑點 於核卡後 則自動將現有台塑點數轉入貴行台塑 聯名卡 正 卡 申 請 人 親筆中文正楷簽名 若無簽名視為不同意 即無法享有台塑集團提供之優惠 本行亦無法核發台塑聯名卡 您持有本聯名卡後如欲變更為不同意 請來電本行客服中心申請 本行將依您通知辦理 惟 您需終止使用本聯名卡且不再獲取聯名團體提供之優惠及服務 etag 聯名卡資料使用同意書 正卡申請人同意於持有聯名卡期間 貴行得為優惠及服務提供之需要 與聯名卡團體遠通電 全 26 頁 第 6 頁

收交換運用個人資料 正 卡 申 請 人 親筆中文正楷簽名 若無簽名視為不同意 本行無法核發 etag 聯名卡 您持有本聯名卡後如欲變更為不同意 請 來電本行客服中心申請 本行將依您通知辦理 惟您須終止使用本聯名卡且不再獲取遠通電 收提供之優惠及服務 正卡申請人 同意 不同意(無勾選視為不同意)遠通電收使用個人資料作為各項促銷活動 依據 Costco 聯名卡資料使用同意書 申請人同意於持用 Costco 聯名卡期間 貴行得為業務推廣之需要(包含 Costco 多利金累積 折抵及代繳 Costco 會員年費等優惠及服務)與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交換運用有關申請人之個 人信用消費紀錄 並同意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申請人個人資料作為各項優惠及促銷活動 依據 申請人於簽署本申請書前已詳閱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聲明 並同意上 開事項 This application form is also available in English. Upon your signature on this application form, it means that you have read and known all the above-mentioned matters. 正 卡 申 請 人 親筆中文正楷簽名 蝦皮購物聯名卡同意條款 (一)本聯名卡之聯名團體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蝦皮購物) 於提供帳戶連結各項權 益及行銷之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持卡人之中英文姓名性別信用卡 卡號效期蝦皮購物會員帳號出生年月信用卡累積蝦幣點數免運券電話地址 電子郵件等資料 且貴行得為帳戶連結核卡或行銷之目的 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申請人之蝦皮購物會員帳號等相關資料及持卡人之信用卡卡號效期 (二)申請人同意本聯 名卡綁定蝦皮使用者帳號 且有關使用本聯名卡累積 蝦幣點數 轉換 蝦幣 之兌換相關 事宜使用本聯名卡累積 免運券 轉換 運費抵用券 之兌換相關事宜及其他限制 申請 人同意遵守 蝦皮服務條款 之相關規定 (三) 於持用聯名卡期間 貴行得為業務推廣之 需要與蝦皮購物交換運用有關申請人於本聯名卡之個人信用消費紀錄 並同意蝦皮購物使用 申請人個人資料作為各項優惠及促銷活動依據 (四) 有關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 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 除有關蝦皮購物部分應根據其網站之 隱私權政策 (http://shopee.tw)外 均以貴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 告知內容所載內容為限 申請人並已 得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益影響 正 卡 申 請 人 親筆中文正楷簽名 若無簽名視為不同意,即無法享有 蝦皮購物 提供之優惠, 本行亦無法核發蝦皮購物聯名 卡 您持有本聯名卡後如欲變更為不同意,請來電本行客服客服中心申請,本行將依您通知辦 理,惟您須終止使用本聯名卡且不再獲取聯名團體提供之優惠及服務 聲明及同意事項 申請人交付本件申請書予貴行之行為 即視為向貴行保證上述記載及所提供之證明文件均屬 真實 並同意下列事項 1.申請人 包括附卡申請人 茲聲明以上記載及所提供之證明文件均屬真實 並明瞭貴行得 為信用卡契約成立之必要而向對上開記載及證明文件之產出單位及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蒐集核對及交換申請人信用 資料 2.貴行因業務需要 將此信用卡債權為資產證券化時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逕自將本債權信託 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並依法公告後對申請人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3.申請人如為國泰人壽之客戶 同意提供與國泰人壽往來保險契約及保單借款之相關資料予 貴行 申請人未將前開資料檢附於申請文件者 貴行得逕向國泰人壽索取前開資料作為貴 行核發信用卡之參考依據之一 全 26 頁 第 7 頁

4.信用卡到期時 如肖像授權或聯名合約因故終止 將換發貴行一般信用卡 5.正附卡及所有卡別均共同使用一信用額度 正卡持卡人就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6.申請人為未成年人者 同意貴行得於外匯主管機關規定範圍內 限制申請人於國外刷卡消 費之信用額度 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貴行如發現申請人未據實告知具有學生身分 且有持卡超過三家及每家信用額度已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之情事 貴行將立即通知申請人停止 卡片的使用 7.申請人同意委託貴行為投保單位 代為辦理各項信用卡持卡人團體保險相關事宜 保險內 容以保單上所載條款為準 8.同意貴行委託第三人辦理與本信用卡有關之附隨業務 包括但不限於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 等 並同意貴行將個人資料提予該第三人 但該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個人資料時 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祕密 前項債款催收業務得由貴行所屬國泰金控集團之 聯合催收中 心 負責承辦 9.申請人已經貴行提供必要的審閱期限 審閱上開聲明事項申請書背面之注意事項及信用 卡約定條款並同意遵守之 惟於收到卡片七日內並未使用時 申請人得將卡片截斷 以掛號 寄回貴行 通知貴行解除契約 申請人同意日後倘若因信用卡約定條款涉訟時 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或受理本件申請之貴行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0.貴行保留核准發卡與否之權利 不論發卡與否 本申請書及所附文件貴行均不予退還 經 核發信用卡後 不論是否動用額度 相關紀錄均會登載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貴 行主動調高信用卡信用額度前 將先徵得申請人同意 11.若申請人已持有貴行信用卡 同意同時向貴行申請調高信用卡信用額度 惟貴行保留最終 核准與否之權利 12.信用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時 應以書面 電話或網路銀行等方式通知貴行 未依前述約定辦理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 由持卡人及其 保證人負責 13.經貴行依 信用評分系統 進行信用評等結果 持卡人之信用評等有下降情形者 未提供 經貴行認可之財務證明或收入證明 足以降低貴行對持卡人之信用評估者 持卡人於全體 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 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 除以持卡人平 均月收入超過 22 倍或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倍數標準者 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 得降 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 權利 14.若持卡人未按時依約繳款 本行得委外催收或依民事訴訟程序聲請強制執行 並依相關規 定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可能影響持卡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信用卡之權益 15.貴行就持卡人逾期未清償之債務 依規定得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16.申請人同意貴行核卡後 得以 E-mailQR code 或其他電子文件形式提供權益手冊暨約定 條款 17.信用卡各項費用說明 109 年度適用 卡片等級 年費標準 次年度免年費門檻 正附卡累計年消費達 NT$80 萬 (含)以上可享次年免年費 正附卡 累計年消費達 NT$40 萬(含)以上可 世界卡 NT$2 萬 享次年年費 5 折優惠 (正附卡消 費合併計算 消費金額含稅款及保 年費 費) 亞洲萬里通聯名 NT$8,000 無 世界卡 亞洲萬里通聯名 NT$1,800 無 鈦商卡 亞洲萬里通聯名 NT$588 無 全 26 頁 第 8 頁

白金卡 亞洲萬里通聯名里享卡 (白金卡等級) 長榮航空聯名極致無限卡 長榮航空聯名無限卡 長榮航空聯名極致御璽卡 NT$288 (首年免年費) NT$20,000 NT$2,400 NT$800 NT$300 (首年免年費) NT$1,800 NT$1,800 NT$1,800 長榮航空聯名御璽卡 台塑聯名鈦商卡/晶緻卡 鈦金商務卡 尊榮御璽卡 鈦金卡 現金回饋御璽卡 台塑聯名白金卡 白金卡 金卡 普卡 NT$1,800 NT$1,800 NT$1,800 NT$1,200 NT$600 鈦金卡晶緻卡 NT$1,800 遠東聯名普卡 遠東聯名白金卡 Costco 聯名無限卡 NT$600 NT$1,800 NT$10,000 Costco 聯名御璽卡 NT$1,800 Costco 聯名白金卡 NT$1,800 KOKO icash/悠遊聯名白金卡 NT$1,800 蝦皮購物聯名鈦金卡 NT$1,800 掛失手續費 毀損補發手續費 預借現金手續費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補發帳單手續費 國外交易手續費 違約金 緊急替代卡 循環信用利息 無 無 無 無 無 正附卡併計消費滿 NT$12 萬 正附卡併計消費滿 NT$18 萬 正附卡併計消費滿 NT$6 萬或 12 次 每卡消費滿 1 次 每卡消費滿 2 次 每卡消費滿 1 次 每卡消費滿 1 次 正附卡併計消費滿 NT$6 萬或 12 次 正卡消費滿 NT$1.2 萬或 3 次 正卡消費滿 NT$3.6 萬或 6 次 正附卡併計消費滿 NT$30 萬 具 Costco 有效會員資格或正 附卡併計消費滿 NT$18 萬 具 Costco 有效會員資格或每卡 消費 2 次 申辦電子帳單或正卡年消費 滿 6 次或年消費滿 NT$3.6 萬 即免年費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次年免年費 申辦電子帳單且任刷一筆 年消費滿 6 筆 年消費滿 3 萬 每卡 NT$200 每卡 NT$100(白金卡以上等及免收) 每筆預借金額 3%+NT$150 或 US$5 每張 NT$100 白金卡以上等級免收 每次 NT$100 補發近 2 期帳單免費 1.3%~1.5%(含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應收取之費用) 詳如本申請書表列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收費標準 *蝦皮購物聯名卡免收手續費 當期 NT$300 連續第二期 NT$400 連續第三期 NT$500 普卡收費如下 其餘免費 VISA NT$4,500 MasterCard NT$2,500 JCB NT$2,000 年利率 6.75%~15% 全 26 頁 第 9 頁

循環信用利息年利率之調整將依本行信用評分制度每季評估一次 但有信用卡約定條款所定 之違約事由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調整之 其餘各項費用將每年度評估調整與否 18.申請極致無限卡/無限卡/極致御璽卡/鈦金商務卡/尊榮御璽卡/現金回饋御璽卡/享購鈦 金卡若無法獲發時 茲同意本申請文件轉為申請白金卡或金卡 白金卡若無法獲發時 茲 同意本申請文件轉為申請金卡或普卡 並授權貴行代為選擇卡面 同意 不同意 若無勾選 視為同意 19. 同意 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 (無勾選視為不同意 如同意 本行將於核卡後寄送預借現金密碼函 COMBO 信用卡預借 現金密碼為金融卡四位數字磁條密碼 不另行郵寄密碼函) 20.為申請 Costco 金星會員 申請人同意貴行提供上開申請資料予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並 同意以貴行核發 Costco 聯名卡代扣首期會員年費 NT$1,350 一經核卡即已取得 Costco 會員資格 不得因未開卡等原因拒絕繳付 持卡人如欲取消 Costco 會員資格 須親洽 Costco 各賣場辦理 持卡人如未按時依約繳款 除依上列第 14 條規定辦理外 好市多股 份有限公司有權取消申請人之會員資格 21.Costco 聯名卡若無法獲發 即申請人未取得 Costco 會員資格 22.遵循 FATCA 法案約定條款 申請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因遵循美國 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下稱 FATCA 法案 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之相關協議 下稱 協議 及中華民國主管 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稱 IGA 之相關規定 或 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 須提供貴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 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 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美國實質股 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 申請人有義務依貴行之請求立即向貴行提供 相關資訊及文件 申請人瞭解並同意就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貴 行要求提供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貴行 嗣後申請人之 FATCA 法案身分 類別倘有變更 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行 如申請人未履行 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申請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 貴行得依 FATCA 法案或 IGA 之 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拒絕提供表示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貴行依 FATCA 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 FATCA 法案 不合作帳戶 時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依據 FATCA 法案 協議或 IGA 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 FATCA 法案或 IGA 相關規定 及相關法令辦理 23. 正卡申請人勾選後併代表同意下方個別同意條款 曾同意者 無須再勾選本欄位 欲 變更意思表示者請於後方欄位載明變更意旨 或撥免付費電話 0800-818001 特定目的外使用個人資料之個別同意條款 (本條款並非強制條款 申請人請審慎考量後決定之 請依據上開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位所記 載的方式表達您的同意行為)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為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資訊業務與資料 庫管理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電子商務服務及調查及統計與研究分析等目的 蒐集處 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有關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對象及方式等 均以貴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 告知內容所載內容為限 並已得知個 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3 條規定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益影響 同時 申請人同意 基於共同行銷之目的 貴行得交互運用申請人 姓名 及 地址 以外之其他個人資料之 對象 僅限於貴行所從屬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之 所有子公司 (包括 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 子公司) 24. 電子票證同意條款及聲明事項 悠遊一卡通icash 聯名卡友必勾選 同意 不同意 (未勾選視為不同意 恕無法核發具電子票證功能之聯名卡) 1. 本人知悉且同意所申請之附加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或 icash)功能聯名卡將採記名 式 該電子票證發行公司將使用本人個人資料作為記名服務之用 票證公司已將個人資 全 26 頁 第 10 頁

料保護法應告知之相關事項載於其官網 申請人如有任何疑義得撥打悠遊卡客服專線 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 02)一卡通客服電話(07)791-2000 或愛金卡客服專線 0800-233-888 查詢 2. 本人同意如核發之卡片中含 icash 聯名卡 統一超商得取得本人之 icash 記名卡號及身分 證字號 俾使統一超商及其點數特約機構得提供本人 OPENPOINT 之消費累/兌點及卡片掛 失後之點數保障 統一超商應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統一超商股 份有限公司應告知事項已載明於官網 www.openpoint.com.tw 若有任何疑義 請撥打 OPENPOINT 客服專線 0800-711-177 洽詢 3. 本人瞭解 icash 聯名卡具備 icash 自動加值功能 經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並於指定特約 機構進行購貨交易而產生一筆連線自動加值後 其 icash 功能即可正式啟用(包含連線/ 離線之自動加值現金加值扣款交易 等功能) 本人同意若不欲使用 icash 功能則不 進行前述啟用程序 (指定之特約機構依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為準) (如不同意 恕本行無法核發附加電子票證功能之聯名卡或改依本申請書勾選之信用卡等 級核發一般聯名卡) 同意 悠遊卡(股)公司可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作為各項優惠及促銷活動之依據或行銷業務之 特定目的使用 (如不同意則毋須勾選) 悠遊聯名卡自動加值功能預設為開啟 (開啟後則無法再關閉) 不同意 預設開啟自動加值功能 一卡通之自動加值功能預設為開啟 注意事項 申請人於簽署本申請書前 已詳閱重要約定條款聲明及同意事項注意事項及 個資法的告知內容等 申請人簽署本欄位亦代表已充分知悉且同意上開事項 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正楷簽名 本人已確知上述聲明及同意事項約定內容 並以此簽名為據 重要約定條款務請詳閱 申請人倘係於103.6.6(含)後與 貴行為業務往來 已瞭解 貴行依法得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範圍限姓名及地址(含e-mail電郵地址) 申請人之其他個人資料 均依個資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於103.6.5(含)以前已與 貴行為業 務往來並且未行使退出權者(以申請人最新的意思通知為準) 貴行及上開公司依法得進行 交互運用之資料範圍限於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內 申請人資料如有變更 得隨時通知 貴行或上 開公司修正變更資料 並得隨時通知 貴行或上開公司停止前開資料之交互運用(含蒐集處 理及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818001) 申請人同意 貴行所屬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得為 管理被投資事業及風險控管 向 貴行取得申請人資料以建置資料庫並進行業務分析 但非經 申請人同意不得將申請人之往來交易資料揭露予其他子公司或第三人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注意事項 在您決定向本行申請信用卡之前 請您務必詳讀下列注意事項 以確保您的權益 一以本行製發之信用卡繳交國泰人壽保險費及好市多會員年費者 累計當期保險費及會員 年費已超過本行核給之信用額度 或持卡人有信用不良或違約情形 或未於本行代為墊 付好市多會員年費後三個月內繳付者 本行得拒絕持卡人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繳付 並逕向好市多請求返還代墊之會員年費 持卡人為保障個人權益 應自行向國泰人壽或 好市多繳付之 但本行同意繳付者 即視為本行同意持卡人申請臨時調高信用額度 並以該期信用卡帳單列載之消費說明為書面通知 持卡人不得藉詞拒付帳款 持卡人 收受本行製發之信用卡並授權自信用卡帳戶中扣繳保費及好市多會員年費者 視同 開卡完成 二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全 26 頁 第 11 頁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 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 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 含與設於國外之特約商店或網站交易 時 則 授權本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交易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 外幣 加計本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本行以交易金額百分之 0.5 計算之國 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國外交易手續費目前費率為交易金額之 0.8%~1% 信用卡國際組 織收取之費率可能隨時變更 並詳載於信用卡帳單或銀行網站)持卡人授權本行為其於中 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信用卡在國外使用信用卡交易之結匯手續 但持卡人應 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 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三消費帳款疑義之處理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 或與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 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 為向本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 如符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 列特殊情形 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 或 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 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檢具本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求本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 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 辦理預借現 金機構主張扣款 並得就該筆交易對本行暫停付款 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通知本行 視為對帳單上所載事項金額無錯誤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 如經本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不得扣 款時 持卡人於受本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 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 依循環信用利 率計付利息予本行 四信用卡使用說明 1. 信用卡屬於本行之財產 僅授權您本人親自持用 不得轉借讓與或以其他方法使第 三人占有使用 如違反前述約定所生之損害 概由您及您的保證人負責 特約商店亦 得逕行沒收該信用卡 2. 請您務必於收到信用卡後 立即在卡片背面簽名欄上簽名 並妥慎保管 3. 您以信用卡簽帳消費時 應使用與信用卡簽名欄上相同之簽名 不得以簽名不同為由 拒絕付款 4. 您若持有本行不同卡別之信用卡 則共同使用同一額度 如需超額使用時 應事前徵 得本行之同意 5. 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6. 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 或轉帳卡或電子票證 如特約商店以人工 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 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 將無法進行交 易 7. 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消費金額於 NT$3,000 以下者 部分之 美食街電影院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持卡人若申辦手 機信用卡 依手機信用卡條款規範為主 8. 當您在國外簽帳消費後 該帳款會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交易結匯日匯率直 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 加計本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本行以 交易金額百分之 0.5 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因市場匯率波動 故特約商店請 款當日匯率與您簽帳消費當日之匯率可能不同 五信用卡遺失被竊時之處理與責任 1.您的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 應儘速按下列方式處理 國內 請立即以電話或相當之方法通知本行 並於受本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 關報案 並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 國外 除可比照上列信用卡在國內遺失被竊之處理方式外 尚可到國外當地任何一家有 發行與您所失竊的相同卡別之發卡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惟仍須於受本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內 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 2.當您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除約 定之自負額外由本行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 全 26 頁 第 12 頁

冒用之損失 (1)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 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 (3)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3.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 NT$3,000 為上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 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 以肉眼即可辨識與信用卡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而可辨識與信用卡之簽名不相同者 (3)冒用者於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感應式付款交易時 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且非持 卡人串謀之交易 4.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 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冒用損失 由持卡人負擔 不 適用本項自負額之約定 5.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 且本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者 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本條第 3 項之約定 (1)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 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 或被竊等情形後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者仍未通知本行者 (2)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第一項約定 未於信用卡簽名致遭第三人冒用者 (3)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 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4)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持卡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其同居人受僱人代理 人 受任人 所竊取或冒用 但可證明已對冒用者提起刑事告訴者 不在此限 6.正卡辦理掛失停用手續者 如不再補發新卡 其相關附卡應停止使用並交回本行 如仍 再使用者 其因使用所生之帳款及費用 正附持卡人及保證人仍應負責 如為附卡遺失 僅需辦理附卡掛失手續 正卡仍可繼續使用 六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本行參考您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紀錄本行資金成本及營運成本變化 依本行信用評 分制度每季定期評估審視您的信用狀況 調整分級循環信用利率 您適用之分級循環利率 倘有變更時 本行將以信用卡帳單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您適用之分級 循環信用利率及適用期間 但調高分級循環信用利率 將於 60 日前通知 如您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以上之帳款但未全額繳清 則本行將依 各筆帳款於本行實際為您撥付消費款予特約商店之日(起息日)應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 利率(最高為年利率 15%) 就您尚未清償之信用卡帳款 自起息日起按日計算利息 其計 算公式如下 累積未繳消費款 天數 年利率(以 15%為例) 365 循環信用利息 註 本行實際撥款日即 消費往來明細表上之入帳日 循環信用計息方式範例說明 1.假設:以 6 月 3 日至 7 月 3 日為一循環週期 (1)本行結帳日為 6 月 3 日 (2)本行最後繳款日為 6 月 19 日 (3)持卡人 5 月 20 日簽帳消費 NT$7,000 入帳日為 5 月 22 日 6 月 1 日消費 NT$3,000 入帳日為 6 月 2 日 6 月 2 日入帳分期本金 NT$1,000 (4)持卡人於 6 月 19 日還款 NT$5,000 故至 7 月 3 日止上期累積未繳消費款為 NT$6,000 2.計算公式 (1)各筆帳款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五項約定抵沖順序依序抵沖 順序相同者 按比例沖抵 (2)起息日為 5 月 22 日 6 月份對帳單暫不計利息 俟 7 月份一併計算 (3)7 月份對帳單上所列循環信用利息為 累積未繳消費款 天數 年利率 循環信用利息 5/22 6/01 NT$(7,000 4,000) 11 (15%/365) NT$14 全 26 頁 第 13 頁

6/02 6/18 NT$(7,000 4,000+3,000) 17 (15%/365) NT$42 6/19 7/03 NT$(10,000-4,000) 15 (15%/365) NT$37 合計 NT$93 當您選擇循環信用彈性付款時 每期應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以上之帳款 最低應繳金額計 算公式如下 因持卡人於 100 年 7 月 1 日以後申辦之分期服務所產生之當期應付分期本金 包括但不限 於信用卡一般消費分期本金預借現金分期本金 及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款項 需於繳款 截止日前全額繳付 故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下列各款金額之總和 1.持卡人於 100 年 7 月 1 日以後申辦之各項分期付款服務 包括信用卡一般消費分期本金 預借現金分期本金及持卡人與本行約定分期清償之其他款項等 而與本行約定應清償之當 期應付分期本金及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款項 2.持卡人當期新增信用卡一般消費全部款項之百分之十 前稱 一般消費全部款項 不含 預借現金本行現有各項簡易通信貸款餘額代償及持卡人於 1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申辦之 預借現金等分期專案產品 3.扣除前款所稱當期 信用卡一般消費全部款項 後之全部應付帳款百分之五 例如 預 借現金本行現有各項簡易通信貸款餘額代償及持卡人於 1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申辦之預 借現金等分期專案產品 4.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 總和 5.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國外交易手續費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 6.其他經持卡人與本行約定應計入最低應繳金額之應付款項 前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金額合計如低於 NT$1,000 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以 NT$1,000 計 但持卡人同時持有本行二張 含 以上之信用卡時 係依各卡別之交易金額分別計算 各 卡別如低於 NT$1,000 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各以 NT$1,000 計 若您未能於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時或遲誤繳款期限者 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 款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但未繳納或未如期繳納金額中 屬於分期付款服務所產生之當期應 付分期本金或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之款項部分 不在此限 應另按未如期繳納之當期分期本 金餘額或沖抵後定期定額申購基金款項之餘額 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至該期分期本金全部 清償日止 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 持卡人並同意本行得依約定條款收取違 約金 含違約處理手續費 或催收費用 違約金計算方式 每期違約金為 NT$300 但有 連續繳款延滯時 第二期需計付 NT$400 第三期 NT$500 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 為限 期間依約繳款者 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 1.依前例之假設 持卡人於 6 月 19 日僅還款 NT$500 不足最低應繳 NT$2,000 餘款 NT$10,500 延後支付 2.計算公式 (1)各筆帳款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五項約定抵沖順序依序抵沖 順序相同者 按比例沖抵 (2) 6 月份對帳單暫不計利息 俟 7 月份一併計算 (3)循環信用利息起息日為 5 月 22 日 7 月份對帳單上所列循環信用利息為 累積未繳消 費款 天數 年利率 循環信用利息 5/22 6/01 NT$7,000 11 (15%/365) NT$32 6/02 6/18 NT$(7,000+3,000) 17 (15%/365) NT$70 6/19 7/03 NT$10,000 15 (15%/365) NT$62 合計 NT$164 (4)遲延利息起息日為 6 月 19 日 7 月份對帳單上所列遲延利息為 累積未繳消費款 天 數 年利率 遲延利息 6/19 7/03 NT$500 15 (15%/365) NT$3 合計 NT$3 (5)當期違約金為 NT$300 全 26 頁 第 14 頁

七學生持卡人注意事項 1.建議您在使用本行信用卡前 先閱讀信用卡的契約條款 以瞭解契約雙方之權利與義 務 2.建議您於使用 循環信用 前需考量還款能力 避免過度信用擴張 導致負債過多或信 用不良的紀錄 造成經濟負擔 預借現金是一項臨時救急之服務 必需負擔手續費及利息 請審慎使用 3.平時應特別留意信用卡之使用與保管 信用卡一旦遺失需立即掛失 4.建議您在使用信用卡時 先向法定代理人告知溝通 5.本行於核發卡時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學生持卡人之父母或監護人 得因學生持卡人之父母 或監護人要求 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 暫時停止其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如其父母或監護人 要求本行提供其消費明細 本行得逕予提供 無須取得學生持卡人同意 本行待學生持卡 人提出 學生卡同意恢復信用卡確認書 再行恢復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學生卡持 卡人年滿二十歲者 同意其父母行使前項權利 八作業委外處理 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信用卡有關之附隨業務 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 錄處理及輸出 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 行銷 客戶資料輸入 表單列印封裝 及付交郵寄 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 卡片製作及送達 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等 含 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 於必要時本行將依主管機關核准 委託適 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九信用卡分期功能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 本申請書所指之信用卡分期付款產品係包含信用卡帳單金額分期單筆消費分期(如刷 卡樂分期稅款分期學費分期及保費分期等)及預借現金分期(如錢易通等)產品(以 下簡稱分期產品) 且分期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人之信用卡永久額度 (二) 分期產品之每期應繳金額計收方式採用本金平均攤還法 即分期本金採取分期平均清 償方式 以一個月為一期 依申請金額按申請期數平均攤還 分期利息則依分期本金 餘額依約定年利率計算 首期利息則係以當期分期本金之全部計付 分期利息及每期 應付之分期本金均全額計入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內 若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 除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違約金外 將依申請人當期適用循環利率計收分期本金之遲延利 息 (三) 分期產品利率說明 1.帳單金額/單筆消費分期產品 分期期數 3~24 期 年利率 6%~14.4%(依個人信用評等調整) 總費用年百分率即為分期利率 2.預借現金分期產 品 分期期數 3~30 期 年利率 7.2%~14.4% (依個人信用評等調整) 帳戶管理費用為 新台幣 888 元 以貸款金額新台幣 10 萬元 貸款期間 1 年(即 12 期)計算 總費用年 百分率 8.88%~16.12% 1 特殊零利率分期活動其申辦條件及適用期間係依本行官網所公告之活動辦法為準 2 上述分期產品如日後本行提供適用之分期利率低於上述揭露之分期利率 則申請人 同意本行不須另行通知即可適用該優惠利率 (四) 申請人可以提前清償分期產品之全部分期本金 提前清償不收違約金 但已繳付之帳 戶管理費及利息不退還 (五) 申請人發生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或第二十三條所載各款事由者 本行得依前開約 定條款之約定 將未入帳之金額列於次期帳單 申請人應立即償還 (六) 本申請書自本行收件登錄日起有效期限為一年 期滿時經本行審核同意續約且未接獲 申請人終止本申請書 本行將自動續約一年 其後亦同 (七) 分期付款產品申請成功後 申請人可於七日猶豫期內來電取消 且申請人無須負擔任 何費用 (八) 本行保留上述分期產品期數及利率之最終核准權 其他未盡事項 悉依本行信用卡 約定條款辦理或參考本行網站 十其他事項 上述條款若有未盡事宜 適用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 國泰世華長榮航空聯名卡聯名團體告知事項 全 26 頁 第 15 頁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承諾保護會員個人資料的隱私 本公司隱私權保護政策 說明如下 敬請詳閱了解您的權益 進而安心使用本公司之各項服務 當您同意申請加入本 公司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限萬哩遊 會員 表示您已閱讀並同意接受本隱私權保護 政策 包括本政策不定時之修訂內容 關於會員個人資料蒐集利用以及揭露的規範 一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 為提昇服務品質及加強個人化服務 本公司個人資料蒐集的目的在於進行訂位與機票相 關資料之建立開票通知航程資訊發送交通運輸管理各項消費者/旅客/會員相關 服務與管理其他異常服務處理及款項支付行李理賠行銷網路購物機上購物 加購商品服務網路廣告及統計調查與分析等運用 為保障您的權益 我們會將您所 提供的個人資料 與第三方機構進行資訊安全身分檢核 以落實交易安全政策 防止您 的信用卡遭到他人利用或利益損失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限萬哩遊 蒐集之會員個人資料包括 (一) C001 辨識個人者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以前地址住家 電話號碼行動電話即時通訊軟體帳號網路平臺申請之帳號通訊及戶籍地 址相片指紋電子郵遞地址電子簽章憑證卡序號憑證序號提供網路 身分認證或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網際網路協定 IP 位址Cookie 及其他任何可辨 識資料本人者等 (二) C002 辨識財務者 包括但不限於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 號碼保險單號碼個人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 (三) 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稅籍編號 保險憑證號碼殘障手冊號碼退休證之號碼證照號碼護照號碼等 (四) C011 個人描述 包括但不限於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聲音等 (五) C023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包括但不限於子女受扶養人家庭其他成員或親屬 父母同居人及旅居國外及大陸人民親屬等 (六) C031 住家及設施 包括但不限於住所地址設備之種類所有或承租住用之期 間租金或稅率及其他花費在房屋上之支出房屋之種類價值及所有人之姓名 等 (七) C034 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 包括但不限於過去之遷徙旅行細節外國護照居 留證明文件及工作證等相關細節 (八) C035 :休閒活動及興趣 包括但不限於嗜好運動及其他興趣等 (九) C038 職業 包括但不限於學校校長民意代表或其他各種職業等 (十) C094 賠償 包括但不限於受請求賠償之細節數額等 (十一) C111 健康紀錄 包括但不限於醫療報告治療與診斷紀錄檢驗結果身心障礙 種類等級有效期間身心障礙手冊證號及聯絡人等 (十二) C132 未分類之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無法歸類之信件檔案報告錄音或電子郵 件等 若您不能提供相關服務範圍所需之個人資料 將有可能無法完成部分您所需之服務及交易 三 其它告知事項 本公司會員之個人資料將提供予聯名卡之聯名團體使用 (一) 目的 為告知會員有關聯名卡之推廣促銷及優惠訊息 (二) 提供之個人資料包括 中英文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會員卡號卡別出生 年次電話手機及地址 (三) 期間 本公司與聯名團體合作關係之存續期間 或依相關法令或依聯名團體之相 關規定所定之保存年限 (四) 對象及地區 聯名團體之營業所及其委託處理事務之廠商所在地 全 26 頁 第 16 頁

(五)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蒐集處理各類國際傳輸及利用 (例如使用電 子文件紙本電話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 四 會員個人資料之權利 會員交付本公司個人資料者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之規定以及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 則第 16 條至第 20 條得行使以下權利: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 用 請求限制處理 限制自動決策 請求刪除(但若旅客之個人資料處理係屬必要 而依相關個資法令 該等資料不適用於刪除權之行使時 本公司可能因此無法進 行作業及回覆) 請求資料攜出 (二) 您可以透過本公司網站相關功能或洽本公司全球各地之營業所 經確認身分無誤 後 本公司將迅速進行處理您前項之權利需求 (三) 如果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 如使用暱稱 致本公司因無法確認旅 客之真實身分 本公司將無法配合旅客隱私權主張 五 有關其他個人資料蒐集與運用之說明(包括會員個人資料蒐集方式會員瀏覽本公司官網 或由第三方網站導引進入本公司官網而留存之 Cookie 資料運用會員 IP 位址資料運用 會員電子郵件資料運用與傳送長榮航空及關係企業或服務供應商因行銷活動所作之會 員資料剖析與自動化決策會員個人資料自我的保護方式等)會員申請取消資料運用之 權利以及本公司網頁安全認證措施與交易服務資料加密介紹 請務必前往本公司網頁 (https://www.evaair.com) 閱讀本隱私保護與 Cookie 使用內容 六 為維護旅客權益 本公司定期檢視隱私權保護/安全聲明 並可逕行修訂本隱私權保護/ 安全聲明內容 如您對我們的安全聲明及隱私保護政策有任何意見 歡迎與本公司聯絡 請務必掃描 QR CODE 前往長榮航空官網 閱讀完整隱私保護與 Cookie 使用內容 立即觀看長榮官網政策說明 Infinity MileageLands 無限萬哩遊一般規則與條款 規則與條款 1. 請以個人名義申請加入 入會者僅能擁有一個會員號碼 會員卡號不可轉讓 銀卡(含) 會籍以上之會員卡若遺失時 請通知 無限萬哩遊 會員服務中心 即可申請重新發卡 您亦可下載長榮航空 EVA Mobile App-電子會員卡 提供您最即時的會員卡籍資訊 其效 力等同於正式的卡片 2. 您的會員卡為長榮航空所有 必要時長榮航空有權收回 3. 長榮航空保留本規章及程序之解釋及適用之權利 在每一個案中長榮航空所做之決定應被 視同最後的裁決 4. 會員欲查詢或變更個人資料 請依下述程序辦理 (1). 以電話通知各地會員服務中心 僅限會員本人辦理 (2). 以傳真或書面方式通知各地會員服務中心 (列印*會員資料變更申請表) (3). 於長榮航空全球資訊網站之中查詢或修改個人基本資料 5. 會員不得以旅行社或旅館做為會員郵寄地址 6. 若因未預先通知個人資料變更而導致郵件遺失或延誤 或因郵件遺失或延誤而造成之權益 損失者 長榮航空恕不負責 7. 會員應妥善保管會員卡號及網路密碼 勿將會員卡號及密碼洩漏或提供給他人知道或使用 以同一個會員卡號和密碼使用長榮航空官網服務所進行的所有行為 都將被認為是該會員 本人之行為 若非可歸責於長榮航空而會員密碼遭不法使用致會員權益受損者 長榮航空 概不負責 8. 長榮航空依據 個人資料的蒐集 取得旅客電子郵件帳號或郵遞地址 為提供交易資訊 服務優惠權益 無限萬哩遊 會員權益及優惠通知 如 哩程核對表卡籍或哩程到 全 26 頁 第 17 頁

期通知 等各項訊息 將傳送前述相關內容之電子郵件或郵遞給您 並在該電子郵件或郵 遞上註明是由長榮航空所發送 因會員電子郵件帳號系統故障或錯誤 或會員提出停止收 到所有信件之申請 導致前述訊息無法傳送而無法兌換或累積哩程到會員帳戶等可能有損 會員權益之情形 長榮航空不承擔任何責任 9. 使用各項設備或享受優惠服務時 請出示會員卡 若無法出示使用者身份證明 服務人員 有權停止服務 10. 此哩程酬賓辦法及哩程累計方案均因各地法律或規章的不同而可能被視為不合法或無法 執行 如有此情況發生時 此哩程酬賓辦法及哩程累計方案將不再適用 且長榮航空對此 事件之產生恕不負任何責任 11. 若因非長榮航空所能控制而發生之事件影響哩程酬賓辦法之執行 例如內亂戰爭罷工 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 長榮航空有權部份或全面暫停或中(終)止這些被影響地區的哩程酬 賓活動 12. 若會員之哩程累計與優惠待遇與實際情況不符時 長榮航空保留更正或追回之權利 13. 會員得隨時以長榮航空 無限萬哩遊刪除會籍申請表 及檢附應備文件後申請終止會籍 14. 會員身故時 會籍即自動終止 15. 會員若有透過非長榮航空官方交易平台 買賣互易贈與租借轉讓質押累積哩程 或電子升等憑證 或委由他人為該等行為 長榮航空得終止其會籍 散佈或委由他人散佈 前揭交易訊息者 亦同 16. 會員如於航空器內從事涉及違反公共秩序危害飛行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或妨礙服務提供 之虞之行為 經長榮航空認有拒絕往來之必要 長榮航空得終止其會籍 17. 其餘違反 無限萬哩遊 各項優惠辦法規章及程序之情形 長榮航空有權採取適當法律 行動 並終止該會員資格 18. 會籍終止時 會員所屬專戶不予保留 累積哩程與電子升等憑證亦將作廢 19. 受贈的哩程不得與自有的哩程(即會員本人賺取及購買的哩程)或第三人贈送的哩程合併 使用 20. 各項酬賓內容 長榮航空保留隨時更改或終止之最終權利 酬賓內容概以最新公佈者為準 請上長榮航空網頁獲取最新訊息 若因 無限萬哩遊 或本規則與條款之任何異動修 訂及終止所致任何損失 長榮航空概不負責 21. 會員必須遵守上述條款之規範並有責任審閱及了解 無限萬哩遊 之各項會員權益與規 定 好市多個人資料保護聲明 一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本公司 )依中華民國(以下簡稱 本國 )相關法令規定 為執行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行銷以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 之業務目的 需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職業 婚姻家庭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資料 該資料只會於您身為好市多股份有 限公司之會員期間 及會員身分終止後至少一年六個月被處理利用或行銷 唯有因進 行產品召回商品退貨及會員權益相關所需之個人資料相關作業 則不限於此期間內 您的個人資料僅會以紙本形式留存於本國境內或以電子檔案留存於本國境內境外資訊 服務所在地區及數據資料處理中心所在地 供本公司本公司關係機構 Costco Wholesale Corporation 全球服務據點及本公司貨物運送及物流資訊服務與其他訂定契約的合作廠 商處理或利用 若您需要增補或修正上述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可透過本公司所提供之會 員修正表格進行相關調整 二 本公司依據本國相關法規及國際間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法令規範遴選並要求前 項所述之訂定契約的合作廠商或與本公司具有合作委任等關係之第三人必須對於好市 多會員之個人資料進行相關保護機制之建立 若您有任何需要 請隨時至本公司各賣場 會員部櫃台查詢 若有需要更進一步了解您的個人資料之處理或利用的詳細情形 請隨 時與本公司聯繫 三 本公司對於蒐集處理或利用任何之個人資料皆以遵循本公司之個人資料管理政策為 指導原則 並訂有完善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 因此您可以安心的將您的個人資料提 供予本公司 全 26 頁 第 18 頁

四 本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時 基於本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您可以行使以下權 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您的個人資料 2. 請求複製您的個人資料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5. 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五 如您欲行使上述提及之相關權利 本公司各賣場會員部櫃台將負責受理您的請求 您 可以在我們的官方網站上找到聯繫我們的電話號碼以及各賣場地址 六 若您因故無法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公司 將會影響您於本公司各項會員服務與權益之使 用 並可能導致無法成為本公司之會員 七 本公司非常重視個人隱私權保護 若您需要進一步了解本公司之隱私權聲明或個人資 料保護聲明 請至台灣區任一賣場所屬之會員部櫃台詢問相關資訊 好市多會員規章 會員資格 1. 金星會員 凡年滿十八歲 但未滿二十歲者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且經由好市多審核通 過者 均可申請成為金星會員 2. 會員卡只限申請者本人消費使用 不得轉借或轉讓給其他任何人 3. 會員卡上必須印有會員本人照片 4. 曾於過去 6 個月內辦理會員費退費或曾辦理過 2 次會員費退費者 好市多不接受其會員卡 申請 5. 好市多有權拒絕任何會員卡的申請亦有權取消任何會員卡的資格 好市多取消會員卡資格 將全額退還會員年費 但必須於會員卡一年有效期間內 且只退還當年度所交之會員年 費 6. 會員卡是屬於好市多的資產 當會員卡使用期限屆至或會員退費或經好市多取消會員資格 時 必須交回好市多 7. 進入賣場或收銀區結帳時 必須出示會員卡 過期會員須先續約後方可結帳 8. 會員於購物完後於賣場出口處 須提供購物明細收據予好市多員工核對 會員卡申請及年費 1. 金星主卡會員年費為新臺幣 1,350 元 自加入會員當月份算起 以十二個月為有效期限 不論有無消費使用 2. 每位主卡會員可有一張免費家庭卡 只限給配偶父母親 含配偶之父母親 兄弟姊妹 年滿十八歲子女或居住於同地址之家人 申辦時需出示雙方之身分證 或影本 若為居 住於同地址之家人 另需出示同居住地址證明 家庭卡使用期限同主卡人 不論何時申 請 主卡人若無續約 此家庭卡亦失效 無法再使用 因個資法要求 家庭卡申請人需 於申請表上的申請人簽名欄位上親簽後 方能完成申請 未攜帶及遺失會員卡 1. 會員欲在 Costco 賣場消費 須在賣場入口處出示會員卡 方可入內 2. 若會員未攜帶會員卡 會員可至會員部櫃台辦理 臨時會員證 辦理時須出示身分證 駕照或其他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 若無法出示相關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恕無法 申辦 臨時會員證 此臨時證視同正式會員卡 享有同等的權益及服務 3. 若會員不慎遺失會員卡 請會員本人攜帶身分證駕照或其他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親 至任一賣場會員部櫃台辦理補發 毋須負擔任何手續費用 馬上換發新卡 原舊卡於補發 新卡時立即失效 會員卡有效期限及續約申請 1. 所有會員人數增加或減少包括續約與否必須經主卡人授權同意 須有書面文件證明 任何 時候主卡人決定不再成為會員而退卡時 其家庭卡及所有副卡持有人之會員資格同時消 失 2. 續約有效期限 於會員卡到期後的 2 個月內續約 效期自原到期日起算 12 個月 於會員卡 全 26 頁 第 19 頁

到期後的 2 個月以後續約 效期自續約日起算 12 個月 3. 會員卡續約時 可使用下列任一方式續約並繳費 細節請洽會員部櫃台 (1) 至好市多賣場網站會員卡頁面線上續約 www.costco.com.tw (2) 至賣場收銀台或會員部櫃台續約 (3) 使用好市多聯名信用卡自動續約 (4) 來電至好市多各賣場 電話可至好市多網站查詢 1. 辦理商業會員續約時 好市多只針對主卡人來辦理 亦即主卡人必須一次付清所有副卡會 員的年費 好市多並不接受任何副卡持有人個別續約 會員付款方式 1. 好市多接受現金或好市多聯名卡 2. 好市多會員卡與信用卡須為同一持卡人結帳 其他注意事項 1. 每位會員最多可攜帶二位來賓 購物時由持卡之會員付費 2. 持卡人應對其同行之未成年人行為負責 3. 好市多有權在任何時候拒絕任何人進入賣場 4. 好市多賣場裡是絕對禁止吸菸或吃檳榔 5. 任何好市多物品經由會員或其所攜來賓拆閱或破壞 會員即必須購買該物品 6. 會員必須遵守所有好市多會員規章 包括將來所為之修正 好市多並得隨時視情況更改 會員規章 7. 本會員申請表將依本公司文件管理程序進行銷毀或刪除 好市多雙重保證 1. 凡購買好市多所提供之產品 除附有廠商保證書外 並享有好市多全額退款保證 2. 任何不滿意 好市多將全額奉還會員年費 必須於會員卡一年有效期間內 且只退還當年 度所交之會員年費 信用卡 電子帳單 暨 電子通知書 服務申請及約定條款 申請人茲向 貴行申請信用卡 電子帳單 暨 電子通知書 服務 下稱 本服務 並同意 遵守下列約款 一 服務適用對象 本服務限信用卡正卡申請人 下稱 申請人 申請 並以申請人留存 或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或約定方式為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文件形式之通知 二 本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 電子帳單 申請人每期之信用卡帳單將以電子帳單方式 傳送至申請人留存或指 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申辦本服務後 申請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及未來新申請之信用卡 都 將以電子帳單取代紙本郵寄帳單 (二) 電子權益通知 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或相關法令之規定 應通知申請人之各該約 款權益或優惠事項等相關變動訊息 將併同於電子帳單或以其他電子文件形式通知 三 本服務之通知效力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明細資料及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或主管機關之規定 應由 貴行通知 之各該事項 一經 貴行向申請人留存或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傳送 或依其他約定方式 以電子文件形式通知者 即視為已通知 其效力與紙本寄送相同 貴行依前述約定寄 送電子帳單或電子通知書時 將以電子帳單或電子通知書送達時視為已寄達 若因非可 歸責於 貴行之原因造成寄送失敗 包括但不限於電子信箱地址/手機號碼錯誤變更或 取消電子信箱/手機號碼未通知 貴行留存或指定之電子信箱/電信商系統故障等 以 貴行寄送時間視為已寄達 四 申請人申辦本服務後 第一次寄發信用卡帳單時 貴行應同時寄送紙本帳單及電子帳 單 申請人過去已申辦不寄發實體帳單者不在此限 予申請人 俾利申請人注意後續通 知方式之變更 嗣後 貴行即不再寄發紙本之信用卡帳單或通知書 五 電子郵件信箱資料及約定方式確認及變更 申請人應自行確認於 貴行留存或指定之電 子郵件信箱資料及約定方式資料是否正確無誤 為確保申請人的權益 前述資料如有任 何變更 應立即利用 貴行網路銀行或依 貴行規定方式進行變更 或立即通知 貴行 以避免發生寄送延誤或錯誤之情形 若因申請人之留存資料錯誤或未主動通知 貴行資 全 26 頁 第 20 頁

料變動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或其他損失 申請人需自行負責 概與 貴行無關 申請 人於申辦本服務後 再向 貴行另為信用卡之申請並填載新電子郵件信箱者 視為指定 之電子郵件信箱變更 六 本服務項目之效力 本服務通知之效力與紙本寄送方式相同 申請人申辦本服務後即不 得以未具書面要件而主張該通知無效 七 終止服務 申請人通知 貴行終止本服務時 自申請終止之次期結帳日起恢復寄送紙本 帳單 如欲再申請者 請利用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選項或填寫申請書重新申辦 八 服務內容 本服務日後各項通知修改及變更 均將寄至申請人留存或指定之電子郵件 信箱 或依其他約定方式以電子文件形式通知 九 電子帳單及電子通知書收受確認 申請人應自行確認收受電子帳單及電子通知書資訊設 備之安全性 並應自行於每月帳單週期日注意是否收到電子帳單 未收到電子帳單時 應盡速通知 貴行並檢視所使用之設備及電子郵件信箱有無遭他人冒用或盜用 以確保 資料無外洩之虞 十 如有人為不當使用之情況 貴行有權變更或終止申請人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恢復寄送 紙本通知書 無須事先通知 十一 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 貴行有權暫時中斷或停止本服務 惟 貴行將盡速恢復 以確 保申請人權益不受影響 (一) 貴行信用卡電子帳單系統設備或其他電子通知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維護 (二) 發生突發性系統設備故障或失靈 或 貴行協力廠商專線故障 (三)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十二 本服務內容之修訂變更或終止 貴行保留隨時修訂變更或終止本服務之權利 並將於60日前於 貴行網站公告 同 時以電子通知書方式通知申請人 但因法令之限制變更禁止或其他非可歸責於 貴 行之事由者 不在此限 十三 其他約定事項 (一) 申請人同意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網際網路使用慣例 不得有入侵或破壞 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主機伺服器正常運作之意圖或行為 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從 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二) 電子帳單將於每月帳單結帳日後五到七日寄送 申請人應於每月帳單週期日注意 是否收到電子帳單 如未收到電子帳單 應盡速通知 貴行 以免遲誤繳款期間 個人資料保護法 告知內容 申請人務請詳閱 親愛的申請人 您好 當本行與您具有信用卡及相關業務往來關係時 本行蒐集處理利 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 都是在以下所列舉的範圍內 本行謹依據個資法第八條及第九 條的規定 逐一向您告知各項內容 請您務必詳閱 以確保您的權利 一 蒐集的目的 本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之目的如下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 款 (自動授扣匯款)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 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WMA轉帳交付)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預借現金 代償信貸及長期循環轉換貸款業務) 001 人身保險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044 投資管理 (TMUSME 業務) 068 信託業務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030 仲裁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 處理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 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13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135 資(通)訊服務 136 資(通)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60 憑證業務管理(含 OTP 動態密碼及 MyB2B 智慧印鑑)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含法令 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業務) 及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全 26 頁 第 21 頁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本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會包括您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 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 並以本行與您往來 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 及自您或第三人處(例如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行 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所提供或實際蒐集的一切資料為準 (例如 識別類 C001 至 C003特徵類 C011 至 C013家庭情形 C021 至 C024社會情況 C031 至 C041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 C051 至 C053受僱情形 C061C062C064 C066C068財務細節 C081 至 C089C091 至 C094商業資訊 C101 至 C103健康與其 他 C111C115C116C119其他各類資訊 C131 至 C132)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如 商業會計法等)/本行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 最長者為準) (二) 地區 本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 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 本行(含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本行往來金融 機構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臺灣 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勞工保險 局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信用保證機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行所屬國泰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 機構(例如 GoogleFacebook 等社群媒體平台及廣告媒體商等)依法有權機關或 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個人資料來源 除由您直接提供外 或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經由與本行進行 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單位或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提供 五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您就本行保有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 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 本 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客戶應適當釋明其 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 四項規定 您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 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 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 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得向 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 本行因執行業 務所必須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六 申請人倘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 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 如果 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 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 供您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敬請見諒 七 特定目的外使用個人資料之個別同意條款 (本條款並非強制條款 申請人請審慎考量後決定之 請依據第 9 頁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位 所記載的方式表達您的同意行為)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為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資訊業務 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電子商務服務及調查及統計與研究分析等目的 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有關蒐集個人資料類別個人資料利 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 均以貴行 個人資料保護法 告知內容所載內容為限 並已得知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3 條規定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益影響 同 時 申請人同意基於共同行銷之目的 貴行得交互運用申請人 姓名 及 地址 以外 之其他個人資料之對象 僅限於貴行所從屬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之 所有子 全 26 頁 第 22 頁

公司 (包括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 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 Costco聯名(會員相片)卡 回饋計畫 一參加資格 1.國泰世華銀行(以下簡稱 本行 )發行之 Costco 聯名(會員相片)卡 (以下簡稱 Costco 聯名卡)限台灣地區之 Costco 會員申辦 Costco 會員資格之取得 請參考 好市多股份 有限公司 規定之 Costco 會員規章 2.Costco 聯名卡之正卡及附卡持卡人均可參加本計畫 3.Costco 聯名卡持卡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正卡持卡人及其附卡持卡人所累積之 Costco 多利金立即失效並喪失使用權利 (1) 喪失 Costco 有效會員資格 (2) Costco 聯名卡遭本行停用或持卡人自行停用 Costco 聯名卡 (3) 持卡人有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本活動之情事 (4) 持卡人最近一個月未按時繳付信用卡帳單所示最低應繳金額者 (5) 持卡人為本行催收戶或信用管制對象 前項情形消滅並經本行同意者 持卡人得繼續參與本計畫 並回復其原已累積之 Costco 多 利金 4. 持卡人使用 Costco 聯名卡所為之消費 不得參加 國泰世華銀行舞動紅利活動 且 無法累積本行紅利點數 二Costco 多利金累積方式 1.台灣 Costco 賣場以外之消費適用單筆 NT$200 元累積 1 元多利金回饋 2.持卡人使用 Costco 聯名卡於台灣 Costco 賣場內的單筆刷卡消費金額每滿 NT$100 即可累 積 1 元多利金 計算方式採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於台灣 Costco 賣場以外場所的一般消費 單筆刷卡消費金額每滿 NT$200 即可累積 1 元多利金 計算方式採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分 期消費以分期已入帳金額計算 3.本回饋優惠不包含信用卡相關利息及費用 包含但不限於利息 年費 掛失費 預借現 金手續費 違約金 國外交易手續費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補發帳單手續費等非消費款 項 預借現金帳單分期單筆消費分期 刷卡樂分期 通信貸款餘額代償金額及經 本行公告除外之專案稅款學費公用事業費用 包含但不限於中華電信電話 網路通 訊 影音服務等相關費用及附加費 路邊停車費公務機關各項費用 不含 E 政府平台 透過繳費平台 如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 含公務機關 國營事業 公立醫療院所等 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醫指付MyBill 線上繳費 繳納之費用代繳國泰人壽 躉繳 投資型 利率變動型年金 保單代扣基金悠遊卡加值一卡通加值icash 加值 便利超商消費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之特約商店之消費 如便利超商 連鎖速食店停車費等 全聯福利中心消費eTag 儲值 etag 智慧停車費代扣繳遠東 SOGO 百貨貴賓廳購買 SOGO 禮券之消費金額國壽不動產租金代收其他經本行公告排除 之項目 4.正附卡持卡人持 Costco 聯名卡之消費金額皆可累計 Costco 多利金 附卡持卡人之 Costco 多利金合併正卡計算 5.Costco 多利金僅供 Costco 聯名卡持卡人於 Costco 賣場使用 非屬持卡人之財產 持卡 人不得要求本行將之折算現金或為其他與本計劃無關之給付或轉讓他人 6.持卡人因退還刷卡購買之商品服務簽帳爭議或其他理由而發生刷卡款項沖回之情事 者 其原已取得之 Costco 多利金將由本行逕按回饋比例於已累積之多利金中扣除 三Costco 多利金折抵方式 1.正卡及附卡持卡人皆可使用累積之 Costco 多利金 Costco 多利金之使用順序採用先進先 出法 2.持卡人得行使折抵之項目及期間 (1) Costco 會員年費(含 Costco 聯名卡代繳會員年費) 不限期間 以 Costco 聯名卡代繳 會員年費時一律先折抵多利金 全 26 頁 第 23 頁

(2) Costco 賣場內刷卡消費金額 每年自 8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開放折抵 或經 Costco 公告開放折抵期間 非折抵期間恕不接受折抵 3.持卡人可將累積之 Costco 多利金於折抵期間至 Costco 賣場內進行折抵 持卡人只需於 刷卡前事先告知 Costco 賣場結帳人員欲使用 Costco 多利金折抵當次刷卡消費金額 即可 進行折抵 持卡人若未事先告知 則視同一般正常交易 無法於事後補行折抵 4.每次折抵之 Costco 多利金以 1 元為單位 系統將直接換算當次交易最高可折抵之多利金 最高可折抵 100% 無法人工指定折抵特定多利金 且完成折抵後不得要求取消 四Costco 多利金有效期間 1. 每年 9 月 1 日起至次年 8 月 31 日止刷卡消費累積之多利金 持卡人需於次年 10 月 31 日前使用完畢 2. 持卡人於上述期間未使用完之多利金於有效期間屆至時即自動失效 持卡人不得再要求 兌換任何回饋項目 亦不得要求本行將多利金折算現金或給付予其他給付 五修改及終止 本行得隨時因法令或其他情事而暫停終止或修正本活動或本活動辦法及條款之全部或部 分 經公開之公告或本行網站各分行營業處所公告或以書面方式通知持卡人後即生效 持卡人不得對本行主張任何權利 六本條款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國泰世華銀行悠遊聯名卡注意事項 一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 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 保障持卡人權益 二 聯名卡係屬本行之財產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保管該卡 避免卡片 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作業資 訊 三 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本行或其他經本行 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並繳交掛失手續費 停止 悠遊卡 之自動加值功能 有 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手續費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 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四 記名式悠遊聯名卡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前 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由持卡 人自行負擔 完成掛失手續後 儲值餘額將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餘額 扣除由本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本行) 如有剩餘餘額 約於 40 日後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實際餘額轉置天數視帳單結帳週期而定) 但若掛失後三 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 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 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五 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以下作業時 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 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1.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持卡人向悠遊卡公司申請全部儲值餘額退費時 應支付終止 契約作業手續費 NT$20 卡片使用滿 5 次 含 以上且滿 3 個月 含 免收 NT$20 手續費 2.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持卡人除得於悠遊卡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 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親自向悠遊卡公司申請 提供 5 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 NT$20 第二頁起每 頁加收 NT$5 (例一 小悠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 印後共一頁 需支付工本費 NT$20 例二 小遊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 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三頁 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 NT$20+第二頁 NT$5+第三 頁 NT$5 共計 NT$30 ) 六 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使用 除國泰世華悠遊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 其他未 盡事項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與 悠遊卡約定條款 及悠遊卡公司網站之公告為準 國泰世華銀行一卡通聯名卡注意事項 一 一卡通儲值餘額不計利息 並由一卡通公司全數辦理信託 以保障持卡人權益 信託機 構及相關權益 詳洽一卡通公司網站 全 26 頁 第 24 頁

二 一卡通聯名卡之卡片及其上晶片係屬本行所有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 管該卡 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 之卡片相關資訊 三 一卡通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本行辦理信 用卡掛失停用手續 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 悉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之規範辦理 四 一卡通聯名卡完成掛失手續前及其後三小時內 如一卡通內之儲值金遭扣款或被冒用所 發生之損失 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儲值金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實 際餘額轉置天數視帳單結帳週期而定) 按持卡人掛失時間起算三小時後之一卡通公司 儲值金餘額紀錄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 但若餘額為負值時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 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五 持卡人完成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 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 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起 遭冒用自動加值及一卡通扣款所 發生之損失由一卡通公司負責 若返還持卡人儲值餘額低於該自動加值冒用損失時 則 儲值餘額將返還予本行 六 當持卡人向一卡通公司申請以下作業時 一卡通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一 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持卡人除得於一卡通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一卡通 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親自向一卡通公司申請提供5年 內之書面一卡通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20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5元 例一 小捷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一卡通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一頁 需支 付工本費 20 元 例二 小捷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12月25日一卡通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三頁 需支付 工本費第一頁20元+第二頁5元+第三頁5元 共計30元 七 一卡通聯名卡之一卡通使用 除國泰世華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 其 他未盡事項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與 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及一卡通公司 網站之公告為準 國泰世華銀行icash聯名卡注意事項 一 icash儲值餘額不計利息 並由愛金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 保障持卡人權益 二 icash聯名卡之卡片及其上晶片係屬本行所有 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 管該卡 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 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 之卡片相關資訊 三 icash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 持卡人應儘速通知本行或向其 他經本行指定機構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 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付額相關權 利義務 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範辦理 四 icash聯名卡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 該時點之前icash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由持 卡人自行負擔 惟以辦理掛失手續時當下之餘額為應負擔損失之上限 儲值餘額將於完 成掛失手續後約四十個工作日內 實際天數視帳單結帳週期而定 按持卡人掛失時間 起算三小時後之愛金卡公司儲值餘額紀錄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 但若餘額為負值時 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 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五 icash聯名卡持卡人完成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掛失手續後三小時間 遭冒用之icash 自動加值之損失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起 遭冒用icash自 動加值及icash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愛金卡公司負擔 若返還持卡人儲值餘額低於該自 動加值冒用損失時 則儲值餘額將返還予本行 六 愛金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icash聯名卡之icash儲值餘額中扣抵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 持卡人除得於愛金卡公司或其委託其他第三人設置之電子終端機 設備免費查詢icash聯名卡之icash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 向愛金 卡公司申請提供五年內之icash交易紀錄書面 交易紀錄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20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5元 全 26 頁 第 25 頁

七 icash聯名卡之icash使用 除國泰世華icash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 其他 未盡事項 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與 icash2.0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 及愛金卡公司 網站之公告為準 客服專線(02)23831000 www.cathaybk.com.tw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信用卡暨預借現金之各級別循環信用年利率為6.75%~15%(依本行信用評分制度定期評估 循環 利率之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 ) 預借現金手續費 預借現金金額乘以3%加上新臺幣150元或美 元5元 其他相關費用係依本行網站公告 全 26 頁 第 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