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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04 學年度越南境外碩士在職專班重要日程表... 3 壹 法令依據 :... 4 貳 報考資格 :... 4 參 修業年限與授課地點 :... 4 肆 報名日期 方式及報名程序 :... 5 伍 考試資訊及成績規定... 6 陸 錄取標準... 7 柒 放榜... 7 捌 驗證與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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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 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簡章 編印單位 : 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地址 : 106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電話 :(02)33662388 轉 405 至 417 招生資訊網址 :http://www.aca.ntu.edu.tw/ 點選 招生資訊 報名登入網址 : http://gra103.aca.ntu.edu.tw/grap/ 編印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08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網址 :http://gra103.aca.ntu.edu.tw/grap/ 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列印報名表及繳費後, 再將報名表 繳費收據及審查資料逕寄或逕送至報考系所 項目日期 簡章公告 108 年 1 月 4 日 ( 星期五 ) 公告於研教組網站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報名表件及審查資料寄出 ( 送達 ) 筆 口 放 試 試 榜 上網期間 :108 年 2 月 22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起, 至 108 年 3 月 6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止 ( 每日上午 8:00 至 9:00 系統備份, 系統暫時關閉 ) 請務必確認登錄資料無誤, 儲存後再印出報名表 報名資料袋封面及報名繳費單各 1 份 依報名繳費單上之金額繳交報名費 備齊報名表 ( 請務必粘貼二吋照片 ) 及各項審查文件 ( 證明文件如須繳交正本者請依規定檢附 ), 連同繳費收據, 一併裝入 B4 信封袋內並粘貼封口, 將列印之報名資料袋封面粘貼於袋面上 將報名資料袋以限時掛號郵寄或逕送至本校報考系所之辦公室 ( 雖已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如未繳費或未於期限前寄出或送達者, 視同未報名 ) 郵寄截止時間 :108 年 3 月 6 日 ( 星期三 ) 前以限時掛號郵件 ( 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 寄本校報考系所辦公室 自行送件或以民間快遞 ( 例如 : 宅急便 宅配通等 ) 寄件或自國外寄件者, 須於 3 月 6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前送達報考之系所辦公室 未於期限前完成前述寄送報名資料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考生可於郵寄 ( 或自行送達 ) 至本校系所後 3 個工作天查詢送件進度, 並請於 108 年 3 月 11 日 ( 星期一 ) 中午 12 時起自行上網列印 准考證明書 筆試日期及地點 : 請參照簡章各系所規定 攜帶准考證明書及身分證準時應試 口試日期及地點 : 請參照簡章各系所之規定 符合口試資格名單查詢 : 考生於口試前自行至報考系所網站查詢 攜帶准考證明書及身分證準時應試 放榜日期 :108 年 5 月 14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時前 放榜日中午起寄發考生成績單及正 備取生報到通知書 申請成績複查寄件截止日期 :108 年 5 月 21 日 ( 星期二 ) 前, 以郵戳為憑 正 備取生網路報到寄發備取生遞補錄取通知 網路報到日期 :108 年 5 月 21 日 ( 星期二 )10 時至 5 月 23 日 ( 星期四 )24 時 108 年 5 月 30 日 ( 星期四 )

108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報名流程說明 108/2/22 上午 9 點至 108/3/6 下午 5 點登入招生報名系統 http://gra103.aca.ntu.edu.tw/grap/ 每日上午 8:00 至 9:00 系統備份, 系統暫時關閉 網路填表 : 點選 填寫報名資料 選擇報考系所組 填寫報名資料 預覽報名資料 確認報名資料 列印報名表 報名資料袋封面與繳款單 繳交報名費 依系所規定下載個人資料表, 填寫後列印 將所有報名應繳資料於 3/6 前寄送出 送件後 3 個工作天至報名網站查詢報名進度

國立臺灣大學 108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107 年 11 月 20 日依本校 108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核定 一 修業年限 :1 至 4 年 ( 考生獲錄取入學者, 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 最高以 2 年為限 ) 二 報考資格 : 報考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條件 ( 一 )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或合於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請參見簡章附錄 2) ( 二 ) 至本校報名截止日止, 具有同一機構連續 1 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 各系所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考生請查閱簡章內頁之各系所報考資格附加規定欄中所訂之年資規定 ), 並可繳交服務年資證明者 ( 服務年資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2) ( 三 ) 各系所組如於簡章中另訂有報考資格附加規定者, 須符合其規定 ( 四 ) 僑生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定辦理 ( 五 ) 外國學生依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辦理 ( 六 ) 香港 澳門地區居民報考依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規定辦理 三 各系所組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及考試項目 : 請參閱簡章第 8 頁至第 28 頁 四 報名注意事項及規定 ( 一 ) 本項招生考生可同時報考本校多系所組, 惟同獲錄取者, 僅能選擇 1 系所組報到及入學就讀 ( 二 ) 各系所於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欄內規定須經系所主任核可始可報考者, 考生若於報名後經報考之系所主管認定不符報考資格時, 則取消其報考, 所繳報名費於扣除行政費用 400 元後退還餘款 ( 三 ) 考生請務必於繳費前及報名前詳閱本項招生簡章規定 ( 含本校所訂報考資格及各系所組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避免日後因報考資格不符致被取消報考或影響錄取 ( 四 ) 考生雖已登錄個人報名資料或已繳交報名費, 但未依第五項第 ( 四 ) 款規定, 於報名期限前 (108 年 3 月 6 日 ) 完成寄送應繳報名資料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 五 ) 考生所繳之報名資料如經報考系所審查後不符報考資格者, 取消其報考, 所繳報名費於扣除行政費用 400 元後退還餘款 ( 六 ) 考生報名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所組 選考科目 考生如因未完成報名程序 資格不符或逾期寄達報名表件 ( 含缺件 ) 等因素遭取消報名時, 所繳報名費扣除行政費用 400 元後退還餘款 ; 重複繳交報名費者, 所繳報名費扣除行政費用 400 元後退還餘款 除因前述原因外, 報名完成後, 不論為未符合筆試 口試參加資格者或未錄取者, 皆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報名費 申請退費者, 請至報名網頁下載 退費申請表 填妥後黏貼繳費證明正本及存簿影本, 於 108 年 5 月 10 日前 ( 郵戳為憑 ) 以掛號寄至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申請退費, 經查核無誤於扣除行政費用後退還餘款, 逾期概不受理

( 七 ) 本項招生考試, 考生如因缺繳部分審查資料或各系所規定應繳正本證明者, 各系所得不予通知考生亦得不受理考生補件而逕予審查 ( 八 ) 不論錄取與否, 報名資料概不退還 ( 九 ) 同時報考多系所組之考生, 其考試成績之計算, 僅採計有到場應考系所組之科目成績, 他系所組未到場應考科目概以缺考論, 考生不得要求採計已到考相同科目之成績 ( 無論內容是否相同 ) ( 十 ) 僑生 港澳生 外籍學生 大陸地區學生除已取得居留證外, 其餘不得報考本項招生考試 報考而獲錄取者, 其入學後之學籍身分以一般生認定, 入學就讀之簽證及居留相關事項請於報名前向有關單位查詢 註冊後如因居留問題無法就讀, 由考生自行負責 五 報名方式 : 請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於繳費後, 再將報名表及審查資料於期限前逕寄 ( 或逕送達 ) 至各系所 ( 一 ) 報名前, 請先上網登錄個人報名資料, 確認報名資料無誤後儲存, 即可列印報名表 報名資料袋封面及繳費單各 1 張 1. 登入網址 :http://gra103.aca.ntu.edu.tw/grap/ 2. 登錄期間 :2 月 22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起至 3 月 6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止 3.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時, 若電腦無法顯示部分文字者, 請於報名前至上述網站列印 造字申請表, 填寫後傳真至 (02)2363-4383 臺灣大學研教組田股長收 ( 二 ) 依繳費單上之個人 繳款帳號 及繳款金額, 以 ATM 轉帳 ( 含網路 ATM) 跨行匯款 臨櫃繳款或至超商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繳費後請查看是否扣款成功並留存報名費收據 1. 報考 2( 含 ) 系所組以上之考生, 請個別依繳款帳號分別繳交, 且繳費金額正確始會扣款成功 2. 繳費方式 : (1) 持金融卡以網路 ATM 或至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 ATM 轉帳繳費 ( 華南銀行代碼 :008) (2) 至全國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匯款 ( 每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辦理, 收款行 : 華南銀行臺大分行, 解款行代號 :0081544, 戶名 : 國立臺灣大學 429 專戶 ) (3) 至全國華南商業銀行櫃檯繳款 ( 每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辦理 ) (4) 至各地超商繳費, 包括 :7-11 全家 萊爾富 OK, 需另付 10 元手續費給超商 ( 三 ) 將登錄報名資料後所列印出之資料袋封面粘貼於 B4 大之信封袋袋面上 ( 四 ) 備齊報名表及各項審查文件 繳費收據後, 將各項文件一併置入 B4 大之報名資料袋內, 於 108 年 3 月 6 日 ( 星期三 ) 前以中華郵政之限時掛號郵件 ( 以郵戳為憑 ) 寄本校報考系所辦公室 ; 自行送件或以民間快遞 ( 例如 : 宅急便 宅配通等 ) 寄件或自國外寄件者, 須於 3 月 6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前送達報考系所辦公室 ( 送件地址請見報名資料袋封面 ) 未於期限前完成前述寄送報名資料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 五 ) 上網列印准考證明書, 並妥慎留存 1. 考生可於寄送報名資料至本校報考系所後 3 個工作天, 主動上網查詢報考系所是否已收到報名資料袋及是否已通過報考資格之審核

2. 本校將於 108 年 3 月 11 日 ( 星期一 ) 中午 12 時起開放考生列印 准考證明書 ( 臨床醫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於 3 月 11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後開放列印, 創業創新管理碩士在職專班於 3 月 14 日 ( 星期四 ) 中午 12 時始開放列印 ), 考生請自行上網列印並予留存, 有筆試 ( 口試 ) 系所組之考生於參加考試時, 請攜帶准考證明書及身分證 ( 或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附加照片之健保卡 汽機車駕照 ) 準時應試 六 報名費 : 新臺幣 2,500 元 七 報名應繳交資料 : 此項規定為總論及注意事項, 各系所組應繳交資料及其份數詳見內頁該系所組之 報名繳交資料 欄, 考生不須重複繳交 ( 一 ) 報名表 ( 請將本表置入資料袋內, 勿裝訂 ): 請於表上粘貼最近 6 個月內脫帽半身正面之 2 吋相片 1 張 ( 二 ) 學力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影本 1 份 : 請繳交大學學歷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 已畢業者繳交學位證書影本, 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 註一 : 報名時可先繳交學力證明文件影本, 惟錄取後, 應於辦理註冊入學時繳驗學位證書正本 註二 : 持國外學校之學力證明報考者, 請於報名表上規定欄位具結簽名 註三 : 擬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考者, 報名時需另 外繳交 同等學力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暨具結書 ( 附件 1) 與符合條文規定 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以第六條報考者需繳交相關聘書 ; 以第七條報考者需 繳交足以佐證個人於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之相關證明, 內容不限 ), 其報考資 格需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報考, 系所將通知考生審議結果 ( 三 ) 繳交服務年資證明書正本 ( 影本不予受理 ): 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2 內容須記載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服務機關 服務部門 職稱 服務年資 工作內容概述, 並須加蓋服務機關及首長印信 註一 : 各證明機關僅得證明報名考生任職於該機關在職期間之工作年資, 若考生所提證明中列有非此證明機關在職期間之工作經驗及年資, 本校將不予採計 註二 : 本校之附件 2 格式為範本, 考生所出具之在職證明 離職證明及勞保卡等文件正本, 若有記載公司全銜 本人職務 任職起迄年月等資料, 經本校認可後亦可使用 註三 : 服務年資證明書之各份證明均須繳交正本, 否則不予受理 ( 四 ) 繳交歷年成績單正本 ( 影本不予受理 ) ( 五 ) 繳交各系所規定應另繳交之資料 : 如學習計畫書 推薦函 研究報告 等 ( 六 ) 考生可另檢附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七 ) 繳費收據正本或影本 ( 八 ) 報名資料袋及封面 : 考生務必使用本校登錄報名資料後所列印出之資料袋封面, 將本封面粘貼於 B4 大之信封袋袋面上, 將上列報名表及各項資料一併置入袋後粘貼袋口, 再以限時掛號郵件寄出或逕送達至本校之報考系所 八 考試日期 地點及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一 ) 請查明簡章考試項目中口試日期地點欄或筆試日期地點欄內之規定 ( 如有疑問請逕向各系所以電話或至網站查詢, 各系所聯絡電話請參閱簡章內頁 ) ( 二 ) 請攜帶准考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準時到場應考, 未如期到場應考者, 該項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 三 ) 入學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請見附錄 1 九 各系所錄取考生規定 ( 一 ) 各系所考試科目未特別規定者, 各科滿分為 100 分 ( 二 ) 未符合參加口試或筆試項目資格者, 該項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 三 ) 筆試有任 1 科缺考或零分, 或未具筆試資格者, 不予錄取 ( 四 ) 口試缺考或零分, 或未具口試資格者, 不予錄取 ( 五 ) 各考試項目及格標準與錄取條件由各系所訂定, 未達標準者, 不予錄取 ( 六 ) 各系所組錄取最低標準由各系所於放榜前提經招生委員會核定, 達最低標準者, 依其總成績高低, 依序錄取至額滿為止, 如考生成績未達錄取最低標準及相關錄取條件, 得不足額錄取 ( 七 ) 達錄取最低標準之考生如考試總成績相同時, 除各系所於簡章中另有規定外, 則依 (1) 審查成績 (2) 口試成績 (3) 筆試成績之順序依序比較, 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 經比較後各項成績仍同分者, 得經招生委員會之決議增額錄取 ( 八 ) 各系所得視需要, 於放榜前提經招生委員會同意, 訂定備取名額, 所列之備取生應達相關錄取條件 ( 九 ) 同系所各組 ( 不含學籍分組 ) 之招生名額, 遇有缺額時, 得由系所方於放榜前提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互為流用 ( 十 ) 考試總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 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 考試總成績 = 筆試平均成績 筆試佔總成績比例 + 審查成績 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 口試成績 口試佔總成績比例 ( 十一 ) 本校招生考試之各考試項目分數及核錄標準分數均計算至小數點後 2 位 ( 第 3 位四捨五入 ) 十 放榜 ( 一 ) 放榜日期 :108 年 5 月 14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時前 ( 二 ) 公布方式 : 正 備取生除以掛號信函寄發通知外, 並公布於本校教務處網站 招生資訊 ( 三 ) 放榜名單正式公布後, 考生應主動查詢, 俾於獲知正 ( 備 ) 取後辦理網路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不得以未接獲掛號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十一 成績單寄發日期 :108 年 5 月 14 日 ( 星期二 ) 中午以後 為避免寄失, 考生於登錄報名資料時, 所登錄之地址資料應正確無誤 十二 正 備取生網路報到 : ( 一 ) 報到時間 :108 年 5 月 21 日 ( 星期二 )10 時至 5 月 23 日 ( 星期四 )24 時止 ( 二 ) 網址 :http://gra103.aca.ntu.edu.tw/grap/ ( 三 ) 正取生逾期未報到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若該系所組列有備取生者, 其缺額由已辦理登記遞補之備取生依序遞補 ( 四 ) 備取生逾期未報到者, 取消其遞補資格 開學日前若仍有缺額, 依已報到而未遞補之備取生名次順序, 由本校通知至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辦理再遞補

( 五 ) 本校辦理備取生遞補作業之截止日為當學年度開學日前 ; 但農業經濟學系 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 事業經營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生物科技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遞補作業之截止日為該系專班 108 年度第 1 期繳費截止日 十三 成績複查 ( 一 ) 欲複查成績者, 請填妥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 請參閱簡章附件 3) 上各欄資料, 並貼足回郵, 寫明收件人姓名 地址及郵遞區號, 連同成績通知單影本逕寄 106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 二 ) 請於 108 年 5 月 21 日 ( 星期二 ) 前 ( 以郵戳為憑 ) 寄出, 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原已錄取考生經複查成績後, 若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或成績未達相關錄取條件時,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該考生不得異議 ( 四 ) 考生不得要求重閱 調閱或影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試卷中各大題 ( 含子題 ) 之評分及其他有關考試資料 ( 五 ) 考生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 十四 註冊入學 收費標準及辦理抵免學分事宜 ( 一 ) 本校將於 108 年 6 月 15 日起將新生註冊日程表及有關選課 體檢 住宿等注意事項置於本校新生暨轉學生入學服務網之 碩博士班 項下供新生下載列印, 錄取考生應依規定如期辦理註冊手續 ( 雖已繳交學費, 仍應到校辦理註冊, 始完成註冊手續 ), 逾期未辦理註冊手續者,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辦註冊入學手續 碩博士班新生入學服務網網址 :http://reg.aca.ntu.edu.tw/newstu/gra/index.htm ( 二 ) 本校碩 博士班新生於註冊前須完成一般體格檢查, 檢查項目及時間將由學務處保健中心規劃, 本體檢之通知事項亦將於 108 年 6 月 15 日起與新生註冊日程表及選課作業置於同一網頁供新生下載列印 ( 三 ) 持國外學校之學歷證明報考者, 於辦理註冊入學時, 應繳驗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正本, 並檢附入出國主管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 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 若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 ( 四 ) 持大陸學歷報考者, 依教育部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 應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提醒 : 以下認證耗時, 請錄取生提早辦理 學位證書送 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認證 ; 畢業證書送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認證 ; 歷年成績單送 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或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認證皆可 ( 五 ) 持香港 澳門學歷報考者, 依教育部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 應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 六 ) 本校 108 學年度入學新生之學雜費收費標準, 依行政會議決議後之正式公告為準, 各系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茲將 107 學年度各學院系所之學雜費收費標準列示於下表供參考, 工業工程學研究所 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創業創新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高階經營碩士在職專班 事業經營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生物科技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收費標準請見學系招生分則之其他規定 ( 單位 : 元 )

種類 院所 社會科學院 醫學院醫學院 ( 不含臨床醫學所 臨床醫學所臨床牙醫所 ) 醫學院臨床牙醫所 學雜費 ( 含基本學分費 ) 59,000 65,790 77,190 73,170 種類 院所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 不含生傳系 ) 工學院 ( 不含工工所 ) 公共衛生學院電機資訊學院 ( 不含健管所 ) 學雜費 ( 含基本學分費 ) 62,010 62,540 65,790 本在職專班學生之收費, 前 8 學期 ( 不含休學 ) 皆收取全額之學雜費不另收學分費, 第 9 學期起 ( 不含休學 ) 則依本校當年度該學院一般碩士生學雜費基數之 1.5 倍標準收費, 至畢業為止 ( 七 )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入學學生就讀後, 不得申請轉入非碩士在職專班之各系所組碩 士班就讀 ( 八 ) 入學後辦理已修課程抵免學分規定請參閱簡章附錄 3( 如報考後有修訂, 依修訂後之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 十五 注意事項 ( 一 ) 考生於同一學年度經錄取為本校不同學系 所 學位學程碩士班新生者, 僅得擇一學系 所 學位學程報到就讀, 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 ( 二 ) 取得入學資格之考生, 若已於本校同系所同學制就讀 ( 含已辦理休學及保留入學資格者 ), 須擇一學籍就讀, 否則取消本次入學資格 ( 三 ) 教育部 84 年 12 月 28 日臺 (84) 體 064256 號函規定 :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大學聯招或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 四 ) 錄取考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資料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剽竊 內容重大不實等情事,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 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撤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 五 ) 錄取考生於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註冊入學時無法繳驗學位證書 ( 以高特考身分報考者繳驗及格證書, 以肄業身分報考者繳驗修業證明書 ) 之正本者, 則註銷其入學資格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第三項資格錄取之考生, 於註冊入學時所繳驗之修業證明書, 未修畢該學系應修 128 學分以上者, 註銷其入學資格 ( 六 ) 錄取考生因重病須長期療養或應徵入營服役, 不能於該學期入學時, 應於 108 年 8 月 16 日 ( 星期五 ) 前檢具有關證明 ( 因重病者須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役者需提出徵集令 ),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其中因重病原因者, 須經系所主任核可 ) (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如師範院校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警察 等, 報考時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 並應自行考量是否符合因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 若經報考並獲錄取, 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 ( 七 ) 依教育部 86 年 6 月 20 日台 (86) 高 ( 一 ) 字第 86069355 號函規定 : 考生於錄取多所大學研究所時, 在報到前得自由選擇預定就讀學校 如其自願向甲校研究所報到, 嗣因錄取乙校研究所擬放棄就讀甲校之機會, 宜由其自行向甲校表明並請求退還切

結書或畢業證書, 如甲校拒絕, 考生得循法律途徑請求救濟, 由司法機關裁決其主張在法律上是否有理 ( 八 ) 錄取考生如持國外學校之學歷證明辦理註冊入學者, 日後若經查證所持證明不符教育部採認規定或不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 註銷其入學資格 ( 九 ) 註冊入學後, 各系所另有補修大學部課程之規定, 依其規定辦理選課 ( 十 ) 考生對本項招生考試認有損及其權益時, 得於放榜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招生委員會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正式函復, 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考生對於招生委員會處理申訴之結果若有不服, 得依法再提行政爭訟 ( 十一 ) 考生於本次招生各階段辦理過程中如遇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之情事, 請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檢具相關事實及內容,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 十二 ) 錄取生如在入學之前有重大行為偏差, 經本校查證屬實並經招生委員會決議, 本校得撤銷其錄取資格 ( 十三 ) 如有其他情形或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 十四 ) 本校設有多種學程, 其中部分學程為碩 博士班學生可修習, 學生入學後欲修習者, 可逕上臺灣大學網站於 課程 項目下查詢 臺大課程網

學系所組招生分則 系所別 事業經營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評 分 項 目 組別 系所組代碼 E01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30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交資料 審 查 筆 試 口 試 審查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其 他 規 定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聯絡電話 一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 或合於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有關碩士班報考資格者 二 學士學位 ( 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資格 ) 者需具有 3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 碩士學位者需具有 2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 博士學位者需具有 1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三 服役年資可計入工作年資 第一至五項為必繳 : 一 報名表 1 份 二 服務年資證明 三 學位證書影本 1 份 四 個人資料表 ( 請於報名前至臺大推廣教育網 https://www.ntuspecs.ntu.edu.tw 下載填寫, 列印並親筆簽名後置於報考資料中一併繳交 ) 五 推薦函 2 封 六 工作成果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1 份 就所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審查總成績排名在前 60 名者 50% 一 時間 :108 年 4 月 19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 開始 二 地點 : 臺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 (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 107 號 ) 口試名單於 108 年 3 月 20 日 ( 星期三 ) 中午 12 時起公告於本學院網站 https://www.ntuspecs.ntu.edu.tw, 考生應主動查詢, 不另通知 0% 50% 一 正式開學時間為 108 年 6 月, 考生錄取後第一學期須參加預修課程 ( 免費, 網路上課 ) 二 每學年分三學期授課 ( 暑期 上學期 下學期 ),108 學年每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為 90,000 元, 本學位學程學生畢業前至少應繳足 6 學期之全額學雜費 修業第七學期起, 則收取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 學雜費基數為 12,720 元 / 學期, 學分費為 10,000 元 / 學分 三 本學位學程應修習 9 門必修課及 3 門選修課, 每一門 3 學分共計 36 學分, 另須撰寫論文 四 上課時間為週六或週日上午及下午 ; 主要上課地點 : 臺灣大學竹北校區 ( 新竹縣竹北市莊敬一路 88 號 ), 必要時得調整到台北校總區上課 五 口試原始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六 口試地點及其他相關資訊可至 臺大推廣教育網 查詢 https://www.ntuspecs.ntu.edu.tw 進修推廣學院辦公室電話 :(02)2362-0502 分機 233 黎先生傳真 :(02)2369-1236 email:uecem@ntu.edu.tw

系所別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評 分 項 目 組別 系所組代碼 E02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25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 交資料 審 查 筆 試 口 試 審查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其 他 規 定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聯絡電話 一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 或合於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有關碩士班報考資格者 二 學士學位 ( 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資格 ) 者需具有 3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 碩士學位者需具有 2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 博士學位者需具有 1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三 已修得基礎法律相關科目 ( 如民法 刑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商事法 行政法等 ) 至少 6 學分 ( 或 108 小時以上 ) 者 ( 請附相關證明 ), 優先考慮 四 服役年資可計入工作年資 第一至五項為必繳 : 一 報名表 1 份 二 服務年資證明 三 學位證書影本 1 份 四 個人資料表 ( 請於報名前至臺大推廣教育網 https://www.ntuspecs.ntu.edu.tw 下載填寫, 列印並親筆簽名後置於報考資料中一併繳交 ) 五 推薦函 2 封 六 修得基礎法律相關科目之學分證明 ( 含修習期間 科目 學分數, 成績 ) 或修習證明 ( 含修習期間 科目 時數 ) 七 工作成果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1 份 就所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審查總成績排名在前 50 名者 50% 一 時間 :108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 開始 二 地點 : 臺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 (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 107 號 ) 口試名單於 108 年 3 月 20 日 ( 星期三 ) 中午 12 時起公告於本學院網站 https://www.ntuspecs.ntu.edu.tw, 考生應主動查詢, 不另通知 0% 50% 一 正式開學時間為 108 年 6 月, 考生錄取後第一學期須參加預修課程 ( 免費, 網路上課 ) 二 每學年分三學期授課 ( 暑期 上學期 下學期 ),108 學年每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為 90,000 元, 本學位學程學生畢業前至少應繳足 6 學期之全額學雜費 修業第七學期起, 則收取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 學雜費基數為 12,720 元 / 學期, 學分費為 10,000 元 / 學分 三 本學位學程應修習 6 門必修課及 6 門選修課, 每一門 3 學分共計 36 學分, 另須撰寫論文 四 上課時間為週六或週日上午及下午 ; 主要上課地點 : 臺灣大學竹北校區 ( 新竹縣竹北市莊敬一路 88 號 ), 必要時得調整到台北校總區上課 五 口試原始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六 口試地點及其他相關資訊可至 臺大推廣教育網 查詢 https://www.ntuspecs.ntu.edu.tw 進修推廣學院辦公室電話 :(02)2362-0502 分機 233 黎先生傳真 :(02)2369-1236 email:uecem@ntu.edu.tw

系所別 生物科技管理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評 分 項 目 組別 系所組代碼 E030 身分別 在職生 招生名額 29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報名繳 交資料 審 查 筆 試 口 試 審查方式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筆試科目筆試日期地點佔總成績比例參加資格 其 他 規 定 口試日期地點 佔總成績比例 聯絡電話 一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 或合於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有關碩士班報考資格者 二 學士學位 ( 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資格 ) 者需具有 3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 碩士學位者需具有 2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 博士學位者需具有 1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三 服役年資可計入工作年資 第一至五項為必繳 : 一 報名表 1 份 二 服務年資證明 三 學位證書影本 1 份 四 個人資料表 ( 請於報名前至臺大推廣教育網 https://www.ntuspecs.ntu.edu.tw 下載填寫, 列印並親筆簽名後置於報考資料中一併繳交 ) 五 推薦函 2 封 六 工作成果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1 份 就所繳交資料加以審查 審查總成績排名在前 58 名者 50% 一 時間 :108 年 3 月 29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00 開始 二 地點 : 臺灣大學進修推廣學院 (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 107 號 ) 口試名單於 108 年 3 月 20 日 ( 星期三 ) 中午 12 時起公告於本學院網站 https://www.ntuspecs.ntu.edu.tw, 考生應主動查詢, 不另通知 0% 50% 一 正式開學時間為 108 年 6 月, 考生錄取後第一學期須參加預修課程 ( 免費, 網路上課 ) 二 每學年分三學期授課 ( 暑期 上學期 下學期 ),108 學年每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為 90,000 元, 本學位學程學生畢業前至少應繳足 6 學期之全額學雜費 修業第七學期起, 則收取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 學雜費基數為 12,720 元 / 學期, 學分費為 10,000 元 / 學分 三 本學位學程應修習 6 門必修課及 6 門選修課, 每一門 3 學分共計 36 學分, 另須撰寫論文 四 上課時間為週六或週日上午及下午 ; 主要上課地點 : 臺灣大學竹北校區 ( 新竹縣竹北市莊敬一路 88 號 ), 必要時得調整到台北校總區上課 五 口試原始成績未達 70 分者, 不予錄取 六 口試地點及其他相關資訊可至 臺大推廣教育網 查詢 https://www.ntuspecs.ntu.edu.tw 進修推廣學院辦公室電話 :(02)2362-0502 分機 233 黎先生傳真 :(02)2369-1236 email:uecem@ntu.edu.tw

附錄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依 106.6.2 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 前項 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 ( 力 ) 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 學歷 ( 力 ) 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 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2 招生類別 國立臺灣大學 108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生服務年資證明書 碩士在職專班 報考系所組 系 ( 所 ) 組 准考證號碼 ( 考生勿填 )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服機服部年起 務關務門資迄 ( 全銜 ) 職稱考生任職於本機關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年資共計年月 工 內 概 作 容 述 現職機關使用本年資證明書格式, 則表同意考生在職進修, 報考國立臺灣大學碩士在職專班 蓋服務機關印信及首長 ( 負責人 ) 印章處 : 說明 : 中華民國 108 年月日 1 本證明之工作年資係至報名日止, 考生任職於同一機關累計得有之工作年資 ( 考生若須出具多家機構以上證明, 可自行影印本表格使用 ) 2 開具本證明之機關僅得證明考生任職於本機關在職期間之工作年資, 並保證上表各欄所填均屬事實, 報名後如查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並願依貴校規章處理, 取消考生之報考及錄取資格, 概無異議 3 本證明書僅供證明工作年資之用, 並限本校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生於報名時繳用 4 考生若有其他足供證明在職年資之正本如勞保卡 至勞保局申請之承保紀錄單 工作年資證明 離職證明 ( 上述證明均限正本且須明載在職起迄年月 ) 亦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