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0 嚴重疾病特級保 100+ 保費回贈計劃 - 投保準則 附件㆒ (2010-OB10) 投保需知 只設基本計劃, 不設附加保障計劃 投保年齡限制 :10 年供款計劃為 0-65 歲 /15 年供款計劃為 0-60 歲 /20 年供款計劃為 0-55 歲 不接納同時申請其他附加保障計劃 不適用於申請 追溯保單日 安排 計劃的最低投保額為 $15,000 美元, 而每年定期保費須達 $200 美元 計劃的最高投保額為 $750,000 美元 而連同所有類別的嚴重疾病保障計劃 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計劃 Update 兒童健康保障計劃 及 癌症全面保 計劃在內, 受保人的總保額不可超過 $750,000 美元 有關職業風險級別之審批準則 : 請參閱 職業類別手冊 內有關 Life Cover 之職業風險規定 而本計劃只接納標準職業風險級別的準受保人投保, 如準受保人之職業為非標準風險級別 ( 如 +$2/1,000 或 +$4/1,000), 請先向核保部查詢 有關計劃的核保驗身準則, 會根據本手冊的下列部份計算 : (1) 一般 / 尊上豁免驗身表 ( 第 5.2.2/5.2.3 章 ), 及 (2) 嚴重疾病保障計劃 的驗身準則 ( 第 5.2.5 章 ) 若於上述 (1) 及 (2) 項內, 要求準受保人進行同一項驗身檢查時, 準受保人只需要接受有關檢查一次, 而不用重複 抗通脹 / 保單增值權益並不適用於本計劃 提前保單日期 / 延遲保單日期最長為 30 天 本計劃不接受非定期保費 一般投保所需文件 投保申請書 :G08 ( 香港地區 )/G08M( 澳門地區 ) 保單建議書 客戶保障聲明書 顧問報告 (G01) 所需之第一期保費及填妥之 繳費單 (G04) 表格 若選擇以自動轉賬繳付保費, 必須遞交自動轉賬授權書 其他 請同時參閱載於本手冊其他相關部份 保費表 Quik Quote 及由公司不時發出的行政規則備忘錄內, 一切有關本計劃之投保規定及注意事項 1
附件㆔ (2010-OB10) 嚴重疾病特級保 100+ 保費回贈計劃 之注意事項 : (Critical Illness Supreme 100% Premium Refundable Plan) 甲. 保戶服務部 1. 以下之申請均不適用於 嚴重疾病特級保 100+ 保費回贈計劃 : a. 增加保障額 (Increase in Sum Insured) 由於 嚴重疾病特級保 100+ 保費回贈計劃 於指定年期後退回已繳付的保費予保單持有人 ; 因此, 保單本身是不容許於保單生效後增加保障額 如客戶有上述要求, 可選擇購買另一份新保單 b. 新增附加保障 (Addition of Riders) 不可附加任何保障 c. 抗通脹 / 保單增值權益 (CIO / PEO) 保單本身沒有抗通脹 / 保單增值權益 d. 申請暫停繳付保費 (Skip Payment) 保單本身不容許暫停繳付保費 e. 非定期保費 / 非定期保費 - 追溯保單日 安排 (Unscheduled Premium / Unscheduled Premium Back-Dating Arrangement) 嚴重疾病特級保 100+ 保費回贈計劃 並非萬用壽險及沒有 追溯保單日安排 之保單 Back-Dating Arrangement Policy, 因此並不接納存放非定期保費 / 非定期保費 - 追溯保單日 安排 2. 減低保障額 (Decrease in Sum Insured) 根據保單所訂明部分退保條款的方法處理 惟減低保障額後之最低保障額不可少於美金 $15,000/ 港幣 $120,000/ 澳門幣 $120,000; 而每年保費 (Annual Premium) 亦不可少於美金 $200/ 港幣 $1,600/ 澳門幣 $1,600 1
於減保時, 客戶必須簽署保單更改申請同意書 (AU4) 才獲處理有關之減保障申請 3. 保單復效 (Reinstatement) 衹接受根據保單條款復效 (Reinstatement - Pay Back All Overdue Premiums), 不接納移後保單生效日期復效之申請 (Reinstatement - Redating) 於第十五個保單週年或以後, 保單復效之申請將不被接納 請注意, 保單復效時或需繳付有關之逾期利息 4. 更改繳款方式 (Change of Payment Interval) 計算方式與非萬用壽險 ( 即傳統壽險 醫療保單 ) 相同 5. 取消保單 / 退保 (Policy Cancellation / Surrender) 如保單已生效 15 年或以上, 並以書面申請取消保單 / 退保, 將根據保單所訂明退保條款的方法處理 於手續完成後, 保戶服務部將印發客戶服務信函予客戶, 顧問同時收到該信函的副本 6. 冷靜期退保 如客戶於冷靜期內退保, 申請一經接納, 客戶會按冷靜期內列明的條款獲得退回已繳付的保費 7. 額外回贈 (Extra Bonus) 於第 15 個保單週年起, 每個保單週年公司將會公佈額外回贈 惟每年派發之額外回贈或會不同, 因此, 在額外回贈公佈後已達 12 個月, 有關之額外回贈不會保證獲得支付 額外回贈不可當現金被提取, 除於下列情況下獲得支付 : - 終止保單 (Surrender) - 受保人已身故 - 保單已到達保障到期日 2
- 保單之總賠償金額已達保障額的 100% - 寬限期屆滿 (lapse) 8. 保單到期 (Policy Expiry) 於保單到期日屆滿, 本公司將根據 現金價值保障 條款 Cash Value Benefit Clause 支付 現金價值 予客戶 而現金價值保障之金額將相等於在保費繳付期間內對應之每年保費總額, 加當時生效的額外回贈 9. 人壽保障復效權益 (Death Benefit Revival Option) 保單持有人如欲行使人壽保障復效權益, 必須遞交下列文件 : - A01 表格 於 其他 欄填寫 申請人壽保障復效權益 於第 4 欄填寫購買保障之資料及新保單號碼 - 人壽保險申請書 ( 如購買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 - 直接付款授權書 DDA Form( 如以月繳 / 季繳方式付款 ) - 第一期保費 ( 如以非月繳方式付款 ) 或兩個月保費請注意 : - 該人壽保單於生效後並不接納增加基本保障額及新增附加保障 保單繕發時, 有關之限制會列明於修訂文件 (Endorsement) 中 - 保單之生效日期及自殺條款 (Suicide Exclusion) 均由行使人壽保障復效權益當日計算 而不可異議條款 (Incontestability) 則可沿用舊保單的日期計算 - 該人壽保單並不接納提前保單日期 (Date Back)/ 延遲保單日期 ( Date Forward) 一個月 3
乙. 理賠部 國際專業醫療網絡 : 嚴重疾病特級保 100+ 保費回贈計劃 為受保人提供美國專科醫生給予第二醫療意見及安排赴美就醫之服務, 惟是項服務只提供予不幸患上計劃所承保的疾病之受保人 受保人可致電 (852) 2862 0101 查詢有關國際專業醫療網絡之詳情 索償所需文件 : 1) 嚴重疾病保障 - 嚴重疾病及傷殘保障索償申請書 (C04) * 第一部份由索償人填寫 * 第二部份由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填寫 - 病理報告 / 化驗報告 - 其他理賠部所需之證明文件 - 有效的受保人身份証明文件副本 2) 身故保障 - 與一般身故賠償手續相同 4
3. 核保準則 3.1 保費及保障 附件㆕ (2010-OB10) 顧問須按照下列核保準則, 安排內地居民投保 : 最低每年定期保費金額每名準受保人每次投保時的每年定期保費總額須達 $3,000 美元或以上 即準受保人可選擇同時投保公司多份保險計劃, 而該次投保之每年保費總額合共達 $3,000 美元 ( 醫療計劃的保費額不包括在內 ), 便能符合此項規定 基本保障計劃 ( 一 ) 人壽保障 : - 新一代靈活萬用壽險計劃 180 或以上的計劃 - 新一代靈活兒童萬用壽險計劃 ¹ - 無條件 人壽保障計劃 ( 二 ) 壽險投資計劃 : - 財智之選投資萬用壽險計劃 180 或以上的計劃 - 財智之選兒童投資萬用壽險計劃 ¹ ( 三 ) 年金計劃 : - 目標必達年金儲蓄計劃 - 目標必達教育基金儲蓄計劃 - 新一代年金投資計劃 - 新一代教育基金投資計劃 ( 四 ) 投資計劃 : 財智之選靈活投資計劃 財智之選靈活創富投資計劃 ¹ 顧問必須提醒投保人, 於投保申請書內由準保單持有人列明接受本保障計劃內所提供 保証將來可保權益條款 之修訂如下 : 於準受保人二十一歲生日隨後的保單週年日, 保單持有人可選擇增加基本投保金額至保單訂立時基本投保金額的五倍, 以最高十萬美元為限 ( 五 ) 其他計劃 : 原銀奉還意外保障計劃 每位準受保人最高保障額為十五萬美元 ( 以同一受保人於公司內所有類別的意外保障計劃之總和計算 ) 1
只接納職業風險級別為第一或第二級別之準受保人投保 請注意, 投保此計劃之準受保人須同時或已於公司內投保人壽 / 年金 / 財智之選投資計劃 嚴重疾病多重保百分百保費回贈計劃 / 嚴重疾病特級保 100+ 保費回贈計劃 每位準受保人最高保障總額為十五萬美元, 此上限已包括其他類別的嚴重疾病保障之投保額在內 ( 沒有固定入息之準受保人, 如兒童 / 學生 / 家庭主婦為十萬美元或與其父母 / 配偶相同, 以較低的金額作準 退休人士為十萬美元 ²) 必須徵收額外地區風險保費率 (TABLE B) 請注意, 投保此計劃之準受保人須同時或已於公司內投保人壽 / 年金 / 財智之選投資計劃 請同時參閱 投保行政手冊 內適用於相關計劃之其他核保指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