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研院 2017 92 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 处 室, 各学院 直属系, 各直属单位, 各附属医院 ( 单位 ), 产业集团, 各有关科研机构 : 新修订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中山大学 2017 年第 18 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9 日 1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按本规定施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学校签发的 录取通知书, 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在报到日之前通过学院 直属系 中心 附属医院 ( 以下简称院系 ) 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2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研究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者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与新生入学资格相关的其他需要复查的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送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研究生院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所患疾病短期内可治愈的 ; ( 二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经怀孕的 ; ( 三 ) 参加团中央批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 ; 3
( 四 ) 国防生按规定到部队工作的 ; ( 五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 ( 六 ) 创新创业等其他应予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研究生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 ( 每年六月份 ) 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研究生入学资格一般保留 1 年 ; 国防生及应征入伍的新生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视作放弃入学资格 : ( 一 )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二周不报到的 ; ( 二 )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 ; 就放弃入学资格者, 所在院系确认后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初步处理建议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审批同意后研究生院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取消入学资格 : ( 一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不合格的 ; ( 二 )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 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须按请假规定事先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4
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业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 临床训练 教学实践 社会实践 学年论文 中期考核 毕业 ( 学位 ) 论文等 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 一 ) 课程学习 临床训练 教学实践 社会实践 学年论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 重考或者补考等, 按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 二 )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 考核的相关事宜按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 ( 三 ) 毕业 ( 学位 ) 论文答辩毕业 ( 学位 ) 论文的答辩时间由培养单位学位审议机构会同院系 教研室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 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事宜按学校有关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院系的课程, 所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 5
分 ) 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相关事宜按学校跨校 院 系选修课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 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根据学校学生处分管理相关规定,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需要离校, 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者, 应当事先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按旷课论处 有关请假的手续如下 : ( 一 ) 事假在学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 可以请事假 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 14 天 研究生请事假,3 天以内的 ( 含 3 天 ), 由指导教师批准 ; 超过 3 天以上,7 天以内的 ( 含 7 天 ) 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7 天以上的填写 中山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 报研究生院批准 ( 二 ) 病假在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报告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 完成请假手续后按病假证明的时限休息 1 学期内病假达 1 个月以上者应当办理休学 第十五条对旷课研究生, 根据学校学生处分管理相关规定, 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 或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1 学期内, 连续旷课 2 周以上应作退学处理 6
第四章转专业 转导师与转学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所学专业调整 原指导教师变动或原指导教师健康等原因, 导致学生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 ; ( 二 ) 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 ( 三 ) 经学校认可, 研究生确有其他非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七条研究生校内转专业, 须向导师和院系提出申请, 经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 转专业的研究生, 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为导师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申请转到另外的院系继续学习, 须提出申请, 经拟转出 转入院系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九条研究生因导师工作或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学习, 可申请转换导师 研究生转换导师, 须提出申请, 经拟转出 转入的导师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不能完成培养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将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的学校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7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校研究生转学, 由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导师及院系同意, 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转入本校的研究生,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原培养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在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后, 由拟转入院系党政联席会 ( 院务会 ) 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建议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对研究生转学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 ( 学制 ), 硕士研究生为 2~3 年, 8
博士研究生 ( 含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阶段 ) 为 3~4 年,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为 5 年 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 博士研究生 ( 含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阶段 ) 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 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习任务者, 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应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年 5 月或 11 月提出, 经导师, 院系同意, 研究生院批准 每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不超过 1 年, 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 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定向培养 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 还须提交其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休学 : ( 一 ) 因伤 病经校区 ( 园 ) 门诊部或指定医院诊断,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或 1 学期病假达 1 个月的 ; ( 二 ) 因患疾病有伤害自身 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或有伤害自身 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 应当休学的研究生所在的院系根据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将情况报送研究生院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可以申请休学 : ( 一 ) 怀孕的 ( 如不申请休学必须签署 个人声明 ); ( 二 ) 在职生因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 ; ( 三 ) 在校期间, 从事科技开发 创办企业的 ; 9
( 四 ) 因其他个人或家庭等合理原因的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每次申请休学一般不超过 1 学年,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累计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提交复学申请不得晚于学期开学第二周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 因病休学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 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在籍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六章退学第三十条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硕士研究生有 2 门必修课程考试 ( 包括重考 ) 不及格的 有 1 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有 1 门必修课程考试 ( 包括重考 补考 ) 不合格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的 ; 博士研究生有 1 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 研究生课程成绩及格分数为 60 分及以上, 合格分数为 70 分及以上 ); ( 二 ) 培养单位经过考核不合格, 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 10
在校学习的 ; ( 四 ) 超过注册规定期限 (2 周 ) 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五 )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六 ) 未经请假连续 2 周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 ( 七 )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第七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二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 成绩符合要求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经院系及研究生院二级审核,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成绩优秀,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 可提前毕业 但应在拟提前毕业的前一个学期提出书面申请, 经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 研究生院批准后, 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 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在校学习满 1 学年后退学的研究生, 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后发给肄业证书 凡退学的研究生, 发给成绩单及写实性证明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传送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 11
信息网, 以备查询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研究生,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由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学籍处理第三十八条学籍处理是指对研究生作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和撤销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处理, 不包含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和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学籍处理前, 研究生所在院系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时限 方式及放弃陈述和申辩的后果, 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做好听取研究生陈述和申辩的详细记录 未能取得联系的研究生或学校履行告知义务后,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研究生, 学校视其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处理 12
撤销学历证书的, 由研究生所在院系的党政联席会 ( 院务会 ) 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经研究生院审核后,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撤销学位证书的, 由院系学位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经研究生院审核后, 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特殊情况下, 研究生院可对研究生直接提出学籍处理建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对做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和撤销证书处理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决定书, 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理的事实或证据 ; ( 三 ) 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学校出具处理决定书后, 研究生所在院系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留置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研究生院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取消学籍 退学的研究生, 应当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的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研究生, 档 13
案 组织关系 户口 就业等有关事项, 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处 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 ( 非学历教育 ) 学员的 管理, 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学制 学习年限等的规定, 均以学年计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中山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中大研院 2016 74 号 ) 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9 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30 日印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