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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 簡章公告 網路報名 報名表件及審查資料寄送截止日 104 年 11 月 16 日 ( 一 ) 起 至本校招生資訊網站下載簡章, 不另行發售紙本 105 年 2 月 22 日 ( 一 )~105 年 3 月 14 日 ( 一 ) 一律採線上報名 105 年 3 月 15 日 ( 二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面試准考證下載 105 年 3 月 18 日 ( 五 ) 面試時段及考場公布 105 年 3 月 25 日 ( 五 ) 前 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站及各院所網站 面試 105 年 3 月 27 日 ( 日 ) 成績查詢 105 年 4 月 1 日 ( 五 ) 成績複查申請截止日 105 年 4 月 8 日 ( 五 ) 下午 17 時前 一律採傳真方式辦理 公告榜單及寄發錄取通知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正取生報到 105 年 4 月 20 日 ( 三 ) 下午 17 時前 備取生報到 另行公告及通知

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目錄 壹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及甄試方式... 2 貳 修業年限... 4 參 報名須知... 4 肆 面試准考證下載... 6 伍 報名注意事項... 6 陸 錄取相關規定... 7 柒 成績查詢... 7 捌 成績複查... 7 玖 錄取公告... 8 壹拾 報到 註冊 入學... 8 附錄一 報名費繳費方式說明... 9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 附錄三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4 附錄四 104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收費標準參考表... 147 附表 附件一 自傳... 18 附件二 研究計畫... 19 附件三 推薦函... 20 附件四 服務年資證明書... 21 附件五 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22 附件六 國外學歷切結書... 23 附件七 退費申請表... 24 附件八 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25 附件九 放棄錄取資格申請書... 26 附件十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7 1

壹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及甄試方式 招生學院 管理學院事業經營碩士在職專班 招組招名報資考試項目及所佔比例 生別生額考格書面審查面試 企業管理組 運動與休閒組 觀光管理組 6 名 6 名 6 名 一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 ( 含應屆畢業生 ) 二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 ( 含應屆畢業生 ) 三 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二之碩士班報考資格規定 四 符合上述資格者, 須具有 1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年資 一 指定繳交書面資料 : 1. 自傳 1 份 (600 字以內為原則 ) 2. 研究計畫 1 份 3. 推薦函 2 封 4. 其他足資證明工作經驗 成就及專業表現之佐證資料 ( 例如 : 專業證照 證書 獲獎紀錄 專利 發明 發表與著作等 ) 備註 : 自傳 研究計畫及佐證資料等資料必須合訂成冊, 一式五份 二 所佔比例 :60% 一 面試日期 :105 年 3 月 27 日 ( 星期日 ) 二 面試地點 : 國立金門大學 ( 依各招生組別面試通知為準 ) 三 所佔比例 :40% 總成績同分參 酌順序 1. 面試 2. 書面審查 管理學院辦公室呂小姐聯絡電話 :(082)312703 e-mail:sport@nqu.edu.tw 招生組別 聯絡方式 企業管理組許小姐聯絡電話 :(082)312771 e-mail:pink22329@nqu.edu.tw 運動與休閒組翁小姐聯絡電話 :(082)313791 e-mail:joanweng@nqu.edu.tw 觀光管理組陳小姐聯絡電話 :(082)313092 e-mail:te_kmit@nqu.edu.tw 備註 各招生組別之招生名額得以相互流用 2

招生學院 理工學院工程科技碩士在職專班 招組招名報資考試項目及所佔比例 生別生額考格書面審查 資訊系統組 土木工程組 8 名 8 名 一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 ( 含應屆畢業生 ) 二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 ( 含應屆畢業生 ) 三 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二之碩士班報考資格規定 四 符合上述資格者, 須具有 1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年資 一 指定繳交書面資料 : 1. 自傳 1 份 (600 字以內為原則 ) 2. 研究計畫 1 份 3. 推薦函 2 封 4. 其他足資證明工作經驗 成就及專業表現之佐證資料 ( 例如 : 專業證照 證書 獲獎紀錄 專利 發明 發表與著作等 ) 備註 : 自傳 研究計畫及佐證資料等資料必須合訂成冊, 一式五份 二 所佔比例 :100% 總成績同分參 酌順序 1. 自傳 2. 研究計畫 資訊系統組李小姐聯絡電話 :(082)313531 招生組別 聯絡方式 E-mail:linda80419@nqu.edu.tw 土木工程組蘇小姐聯絡電話 :(082)313511 E-mail:sueavn@nqu.edu.tw 備註 1. 資訊系統組 : 入學後依學生意願開授暑期學分課程 2. 各招生組別之招生名額得以相互流用 3

貳 修業年限 : 二至四年, 但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酌予延長二年 授課時間訂於夜間 星期例假日 參 報名須知 : 一 報名方式 : 一律採線上報名 上網取得繳費帳號 ( 網址 :http://admission.nqu.edu.tw/)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繳費 印 列報名表件 限時掛號郵寄報名表件 ( 含審查資料 ) 上網確認報名結果 完成報名程序 二 報名費 : 新台幣 1,500 元整 三 報名日期及時間 : ( 一 ) 繳費期限 :105 年 2 月 22 日 ( 一 )09:00 至 105 年 3 月 14 日 ( 一 )17:00 止 ( 二 ) 網路填表期限 :105 年 2 月 22 日 ( 一 )09:00 至 105 年 3 月 14 日 ( 一 )17:00 止 ( 三 ) 報名表件及審查資料寄送期限 :105 年 3 月 15 日 ( 二 ) 截止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 予受理 ; 親自送件者請於期限內之上班時間送至本校進修推廣部簽收, 當場只收 件, 不審核報名表件 ) ( 四 ) 考生如無法順利報名, 請向本校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洽詢, 電話 :(082)313367 四 應繳交文件資料 ( 含報名表件及所審查資料 ): 考生請將下列文件依序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 夾在左上角, 平裝放入信封內 ( 一 ) 報名表 :( 網路登錄完畢後請自行列印報名表 ) 其上黏貼國民身分證與學生證正 反 面影本 報名表上填寫之通訊地址須為 105 年 8 月底前可收件之地址, 若有變更, 請以傳真告知, 進修推廣部傳真號碼 :(082)312347 ( 二 ) 學歷證明文件 : 1. 已畢業者 : 繳交學位證書影本 2.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 ( 預計於 105 年 6 月畢業者, 亦包含學士班延長修業生及符合提 前畢業規定者 ): 繳交學生證正 反面影本各 1 份, 並請黏貼於上述報名表上 (104 學年度第二學期之註冊章須清楚 ; 學生證未加蓋註冊章者, 須檢附在學證明書 ) 符合提前畢業規定者, 須出具證明並附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 應屆畢業生之畢業年月請一律填寫 105 年 6 月 空中大學應屆畢業生, 請繳交 應屆畢業證明書 3. 以同等學力報考碩士班者, 應符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請參閱附錄 二 第 4 條之報考資格, 並繳交下列文件之一 : (1) 符合第 1 2 款資格者, 繳交附歷年成績單之大學修業證明書 ( 須註明入學及 4

離校年月 ) 影本或休學證明書影本附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 (2) 符合第 3 款資格者, 繳交大學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並由原肄業學校註明已修業 滿四年且修畢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 ( 以本項資格報考並經錄取之考生, 須於 入學報到時繳驗已修畢該學系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之修業證明書正本, 否則 註銷其入學資格 ) (3) 符合第 4 款資格者, 繳交專科畢業證書 ( 資格證明書 考試及格證書 ) 影本 (4) 符合第 5 款資格者, 繳交高考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 符合第 6 款資格者, 繳交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並附 3 年以上工 作證明, 或繳交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並附 5 年以上工作證明 4.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繳交以下文件 : (1)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文譯本影本各 1 份 (2)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1 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 ( 內政部 ) 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 包括修畢國外學歷之起 迄期間 ) ( 三 ) 服務年資證明書 ( 如附件四 ): 工作年資須滿一年 ( 含 ) 以上 ( 年資計算至 105 年 3 月 14 日止 ) ( 四 ) 上傳照片 ( 大頭照 ) 上傳考生本人最近三個月內 二吋正面半身脫帽不修底片光 面之黑白或淺色背景之彩色相片, 模糊不清 規格不符者, 須更換後始准報名 ( 五 )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辦法 : 凡屬各直轄市 各縣市政府或其授權之鄉 鎮 市 區公所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考 生, 於報名時繳交前開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 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者, 其報名費免收取, 惟證明文件未於報名期限前繳交, 或 所繳證明文件不符者, 其報名費均不予優待, 事後亦不接受補件 考生報名時應檢 附上述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各一 ( 六 ) 各院所規定繳交之資料 : 如歷年成績單 名次證明 研究或進修計畫 推薦函 自 傳 學習計畫 研究報告 代表作品等, 依院所規定繳交 ( 七 ) 其他表件 : 例如相關證明文件或造字申請表等 ( 無特殊條件或需求者免附 ) 上述 ( 一 ) 至 ( 六 ) 各項資料依規定順序, 用迴紋針夾於左上角, 平放入信封後, 貼足郵資, 以限時掛號方式於報名期限內郵寄至 89250 金門縣金寧鄉大學路 1 號, 國立金門大學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 ( 信封請註明報考學院 組別 ) 5

肆 面試准考證下載 : 一 開放下載日期 :105 年 3 月 18 日 ( 星期五 ) 上午 09:00 起於本校招生資訊系統網站 (http://admission.nqu.edu.tw/) 開放下載准考證, 若無法下載, 請向本校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查詢, 電話 :(082)313367 二 補發辦法 : 准考證如於考試當日損毀或遺失, 應於考試期間攜帶身分證及報名時繳交之照片一張,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請補發 ; 申請補發不予扣分, 但以一次為限 伍 報名注意事項 : 一 考生一經報名完成,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考生身分 組別等任何資料 二 除因報考資格不符 重複繳費 已繳費未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逾期寄件者外, 一律不予退費 三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如師範院校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 等, 能否報考及就讀, 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該等考生若經報考並獲錄取, 但無法獲准就讀,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且錄取後不能於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入學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四 持國外學歷證件之考生, 錄取後須繳交 :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譯本 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各一份,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該考生在國外就學期間之 歷次入出境日期證明書 一份, 學歷資格不符教育部採認規定而錄取者, 一經查證屬實, 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 本校得視需要, 請錄取考生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之規定, 提供相關文件, 以供查證 ) 五 依據教育部函轉考選部函釋 : 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 不宜逕行比照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 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 六 依據教育部 93.9.20 台高 ( 一 ) 字第 0930109940 號函釋 : 按考選部之說明, 有關所詢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 應可同意比照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報考碩士班 七 他校甄試錄取生, 須先向原甄試錄取學校聲明放棄甄試錄取資格 ; 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 一經查明, 即取消其在本校碩士班甄試錄取資格 八 考生報考資格若與本校招生相關規定不符, 一經查明, 在考試前取消其應考資格, 在考試後取消其錄取資格, 錄取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九 考生所繳在職身分及經歷 年資證明, 經查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不實者,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並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 十 凡專科學校經改制為學院者, 其專科畢業生均應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 違者一經查明, 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並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 6

陸 錄取相關規定 一 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以下第 2 位, 第 3 位四捨五入 二 考試科目若有任何一科為零分者, 不予錄取 三 在斟酌考生成績後, 得不足額錄取 正取生未足額錄取時, 不列備取生 四 得視需要列備取生, 其名額由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參酌考生成績訂定 五 以應屆畢業生資格報考, 雖經錄取, 若因故無法順利畢業, 須符合同等學力報考資格, 否則取消其錄取資格 六 各招生組別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以各招生學院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順序比較, 以決定優先錄取之順序, 備取生之標準亦同 七 錄取生如欲報考其他校研究所碩士班招生考試, 須於 105 年 4 月 20 日 ( 星期三 ) 前填寫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 附表九 ) 向本校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聲明放棄錄取資格, 否則將被他校取消其報考之錄取資格, 本校並將取消其在本校之錄取資格 ; 已入學者, 則予退學 八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牟取不當利益, 事證明確者,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柒 成績查詢 一 成績查詢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期五 ) 上午 09:00 起於本校招生資訊系統網站 (http://admission.nqu.edu.tw/) 開放查詢 二 考生若無法查詢成績, 請向本校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查詢, 電話 :(082)313367 捌 成績複查 一 複查日期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7 時止 一律採傳真申請, 文件後寄方式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傳真號碼 :( 082)312347 二 受理單位 : 國立金門大學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 請以限時掛號逕寄 89250 金門縣金寧鄉大學路 1 號, 並以電話告知本校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 電話 :(082)313367 三 複查程序 : 為求複查之迅速正確, 請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否則不予查覆 ( 一 ) 複查手續 : 1. 備妥文件 :(1) 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 附表八 );(2) 複查費之郵政匯票 ;(3) 回郵信封一只 ( 請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只, 貼足 32 元郵資, 填妥收信人姓名 地址, 否則不予受理 ) 2. 先傳真前項 (1) 至 (2) 文件, 並以電話再確認 ; 傳真專線 :(082)312347, 電話 :(082)313367 7

玖 錄取公告 3. 限時掛號郵寄前項 (1) 至 (3) 文件至 89250 金門縣金寧鄉大學路 1 號, 國立 金門大學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 ( 二 ) 複查費 : 每科複查費新台幣 100 元, 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費, 郵政匯票戶名 : 國 立金門大學 ( 請務必填寫清楚 ) ( 三 ) 考生不得要求重審 書面審查 ; 複查成績以核 ( 累 ) 計總分為限 ; 各項成績不得要 求複查評閱標準 ;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一 錄取名單於 105 年 4 月 12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7 時前於本校綜合大樓 本校網頁及招生資 訊系統網站公告, 並以專函通知 二 網路查詢 :http://admission.nqu.edu.tw/ 三 電話查詢 :(082)313367 壹拾 報到 註冊 入學 一 報到方式 : 一律線上報到 (http://admission.nqu.edu.tw/), 逾期未報到者, 視同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二 錄取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三 正 備取生未依規定日期 時間辦理報到 遞補手續,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不得異議 ( 一 ) 正取生報到截止日至 105 年 4 月 20 日 ( 星期三 ) 止, 逾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報到 ( 二 ) 備取生逾遞補截止時間, 雖有缺額亦不再遞補 四 錄取生入學時應繳交畢業證書或符合同等學力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若未能繳交或資格不符者, 取消其入學資格 五 考生錄取後, 若通訊資料有任何異動, 請務必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期四 ) 前,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89250 金門縣金寧鄉大學路 1 號本校進修推廣部 並請於異動資料中詳載個人基本資料 ( 姓名 地址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報考學院 / 組別 准考證號碼 連絡電話 ), 以利本校寄發各項入學通知及相關資料 若因考生地址異動未於限期內更正, 以致未能及時收到相關訊息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六 考生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入學者, 一經查明, 即開除學籍 ; 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並由當事人自負法律責任 七 考生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時, 應於錄取公告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向本校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 (89250 金門縣金寧鄉大學路 1 號 ) 提出申訴 八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8

附錄一 報名費繳費方式說明 一 報名費 : 新臺幣 1,500 元整 二 報名費繳費帳號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期一 ) 上午 9 時起由考生自行上網取得, 網址為 http://admission.nqu.edu.tw/, 選擇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於 報名作業 項下點選 取得繳費帳號 三 繳費期間 :105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 時至 3 月 14 日下午 17 時止 四 網路報名流程 : 上網取得繳費帳號 繳費 上傳繳款單證明照片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印列報名表件 限時掛號郵寄報名表件 ( 含審查資料 ) 上網確認報名結果 完成報名程序五 繳費方式 : 下列三種方式擇一繳費 ( 一 )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 取得繳費帳號後, 請持金融卡利用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ATM 操作流程 : (1) 插入金融卡輸入金融卡密碼 (2) 選擇 跨行轉帳 及 非約定帳號 ( 如發卡銀行跟 ATM 屬同一家, 選擇 轉帳交易 ) (3) 輸入臺灣銀行代碼 :004 (4) 輸入繳費單上之 繳費帳號, 共 14 碼 (5) 輸入繳費單上之 繳費金額 (6) 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 確認 (7) 交易完成, 收取明細表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注意事項 : (1) 繳費單上的 繳費帳號 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 請勿借他人使用, 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繳費帳號 (2) 因繳費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 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繳費帳號 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 交易將無法成功 (3) 請先確認您的金融卡是否具備轉帳功能, 若沒有該功能, 請向發卡銀行申請金融卡轉帳功能 若無金融卡, 亦可委託他人代為轉帳繳費 (4) ATM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如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欄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完成繳費, 並確定交易是否成功 (5) 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繳費轉帳者, 請盡早持存摺至原開戶之金融機構進行補摺, 以確定轉帳成功 若因報名費繳交不正確 轉帳未成功而延誤報名,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並不得要求延長報名時間 (6) 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 二 ) 至臺灣銀行櫃檯繳費 : 取得繳費帳號並列印具有條碼之繳費單後, 持繳費單至臺灣銀行櫃檯繳費, 繳費收據請自行留存備查, 應考人需負擔 10 元手續費 ( 三 ) 超商繳費 : 取得繳費帳號並列印具有條碼之繳費單後, 持繳費單至全台各大超商繳費, 繳費收據請自行留存備查, 應考人需負擔 10 元手續費 9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84.08.30 教育部 (84) 台參字第 04276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86.04.09 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86017417 號令修正第 2 3 條文 86.05.21 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860532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文 88.03.05 教育部 (88) 台參字第 880233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文, 刪除第 8 條 89.03.28 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89037146 號令修正第 2 3 條文 89.11.21 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89148256 號令修正第 2 3 條文 92.04.22 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057919 號令修正第 3 4 5 條文 95.12.28 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91616C 號令修正全文 7 條 100.01.05 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26825C 號令修正第 2 3 6 條文 100.07.15 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12683C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8 條 102.01.24 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20006304C 號令修正第 2 4 5 條文, 增訂第 2-1 條文 102.04.03 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修正全文 11 條 第 1 條 第 2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10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 3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含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11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含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5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6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 12

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 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3

附錄三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43638C 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53979C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5 9~11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30103472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 14

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甲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乙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丙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甲 入學資格 乙 修業期限 丙 修習課程 丁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15

戊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甲 經函授方式取得 乙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丙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丁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戊 名 ( 榮 ) 譽學位 己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庚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辛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6

附錄四 104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收費標準參考表 招生學院 管理學院事業經營 碩士在職專班 理工學院工程科技 碩士在職專班 學雜費基數 12,900 12,900 學分費 / 小時 4,000 4,000 一 碩士在職專班在學期間每學期均須繳交學雜費基數, 學分費則按每學期修課時數計列 ; 第三年起註冊時僅收取學雜費基數, 另依其實際修課時數於加退選結束後再予收取學分費 二 各專班除繳交各班之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之外, 於提畢業口試之當學期開學註冊時, 需繳交六學分之畢業論文學分費 三 保險費 / 每學期 233 元及網路實習費 / 每學期 150 元 四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學分學雜費收費標準尚未定案, 本表僅供參考 五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 修一般碩士班課程, 而非繳交碩士在職專班學分費時, 該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數 註 : 本校宿舍數量有限, 恕不接受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申請宿舍 17

附件一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自傳 個人相關基本資料 : 姓名 : 報考學院 組別 : 畢業年度 : 畢業 ( 或現就讀 ) 學校系組 : 一 本自傳內容請依各招生組別規定填寫 二 本表格式不足部份請自行擴充版面書寫或繕打 18

附件二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研究計畫 個人相關基本資料 : 姓名 : 工作經驗 : 畢業年度 : 畢業 ( 或現就讀 ) 學校系組 : 五 請依下列大綱 (1. 研究題目 ;2. 研究動機 ;3. 實驗方法 ;4. 預期成果 ) 具體論述未來就讀研究所之研究計畫 六 本表格式不足部份請自行擴充版面書寫或繕打 19

附件三 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推薦函 報考者請填妥個人資料 : 報考學院 組別 : 報考者姓名 : 報考者地址 : 報考者電話 : 畢業 ( 或現就讀 ) 學校系組 : 虛線以上由考生填寫 ----------------------------------------------------------------------------------------------------------------------------- ----------------------- 虛線以下由推薦者填寫 茲推薦 君, 參加貴校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 被推薦者曾任職於本公司 ( 機關 ) 具體表現 : 評估事項彙整如下表 :( 請打 ) 評估項目 傑出 優良 佳 尚可 差 不清楚 學習能力創造能力表達能力領導能力身心狀況合作精神 具體評語 : 請就一 專業領域 ( 專業知識 分析能力 觀察能力等 ); 二 就讀之潛力 ; 三 成就之潛力 ; 四 其他等項加以評估 總評 : 極為傑出 傑出 優良 佳 普通 普通以下 不清楚 推薦人 : 任職單位 : 職稱 : 聯絡電話 : 簽章 : 傳真 : 年月日 備註 :1. 本表不敷使用時, 請利用背面或另紙書寫 ; 表格如有不足亦可自行影印使用 2. 請推薦者直接將本表以信封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交被推薦者 20

附件四 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報考組別 服務年資證明書 姓名身分證字號 性別出生日期 服務機構電話 ( ) 服務機構傳真 ( ) 職稱服務部門 工作性質內容概述 服務年資 自民國年月起至年月止共服務年月 現仍在職 現已離職 報考本校碩士在職專班者, 須為工作年資合計滿一年 ( 含 ) 以上者 ( 年備註資計算至 105 年 3 月 14 日止 ) 本機構保證上表各欄所填均屬事實, 如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絕無異議 證明機構 ( 全銜 ): 負 責 人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機構登記或立案字號 : ( 機關及公營機構免填 ) ( 請加蓋服務機構印鑑 ) 中華民國年月日 21

附件五 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網路報名造字申請表 姓 名 報考學院組別 學院 組 身分證字 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 個人資料若有各種電腦輸入法均無法產生之文字, 請先以 * 代替, 再填寫本表 : 姓名 ( 須造字之文字 : ) 地址 ( 須造字之文字 : ) 備註 : 2. 各欄位請詳細註明 3. 請於資料寄送截止日前 (105 年 3 月 15 日 ) 連同報名表件及審查資料一同寄出, 逾期恕不受理 注意 : 報名資料無需造字之考生免填 22

附件六 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國外學歷切結書 考生以學歷參加貴校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依規定應於報名時繳交 : 1.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2.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 ( 內政部 ) 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 包括修畢國外學歷之起迄期間 ) 本人因故未及備妥以上文件, 謹此具結保證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入學報到前依前述規定補繳各項文件並於報到時繳驗學位證書正本 ; 否則本人願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國立金門大學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簽章 : 身分證號碼 : 報考學院 / 組 : 切結日期 : 23

附件七 姓名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申請退費原因 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日 () 夜 () 行動電話 : - 退費申請表 性別 男 女 報考資格不符者 重複繳費者 已繳費未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逾期寄件 身分證字號 考生簽章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退費帳號 : 考生本人存款帳戶 戶名 : 金融機構 ( 註記分行 ) 帳號 銀行分行帳號 : 郵局帳號 (14 碼 ): 以下考生免填 : 審核 退費金額 說明 : 除因報考資格不符 重複繳費 已繳費未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逾期寄件者, 得申請退費外, 已繳之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合於前述退費條件者, 須於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期一 ) 前填妥 退費申請表, 以傳真方式向本校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費退還, 除重複繳費者第 2 筆 ( 含 ) 以外之費用全額退還外, 其他原因之退費金額於扣除行政處理費用 200 元後退還 24

附件八 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成績組收件編號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報考學院 : 組別 : 准考證號碼姓名性別 1. 男 2. 女 通 訊 - ( 郵遞區號 ) 聯絡電話 地 址 考生簽章 科目成績 複查成績 複查結果 備註 回覆日期年月日說明 : 一 本申請表中有 處考生不必填寫, 本表及下端 成績複查申請暨存查表 之考生資料, 請親自填寫正確 二 複查手續 : 一律填寫本申請表, 註明查分科目及成績, 並附上 (1) 複查費之郵政匯票 ;(2) 回郵信封一只 ( 請貼足限時掛號郵資且填妥姓名地址 ), 先傳真文件後以限時掛號寄至本校複查, 不符規定 未附複查費或申請逾時者, 均不予受理, 同一科目只得申請複查一次 傳真號碼 :( 082)312347 三 複查費 : 每科複查費新台幣 100 元, 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費, 郵政匯票戶名 : 國立金門大學 ( 請務必填寫清楚 ) 四 本表請寄 89250 金門縣金寧鄉大學路 1 號 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 收 六 複查期限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期五 )17 時止, 一律採傳真申請, 文件後寄方式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暨存查表 成績組收件編號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報考學院 : 組別 : 准考證號碼姓名性別 1. 男 2. 女 通訊 地址 - ( 郵遞區號 ) 聯絡電話 考生簽章 成績組處理結果 回覆日期年月日 25

附件九 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放棄錄取資格申請書 本人因或至他校就讀 ( 請寫出他校校名 : ) 自願放棄錄取貴校 碩士在職專班就讀資格,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金門大學 申請人姓名 :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本聯由國立金門大學存查 本聯由考生存查 國立金門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放棄錄取資格核准書 考生自願放棄錄取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就讀資格, 已核准在案, 憑本核准書得再報考 105 學年度其他學校招生考試 國立金門大學 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 ( 未蓋章戳者無效 ) 中華民國年月日 26

附件十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請貼足限時 掛號郵資 限時掛號 寄件考生地址 : 寄件考生姓名 : 電話 : 招生名稱 : 報考學院 / 組別 : 收件地址 :892 金門縣金寧鄉大學路 1 號 國立金門大學進修學制招生委員會收 請將下列文件依序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 平裝放入信封內 ( 請勾選 ): 1. 報名表 ( 黏貼照片及身分證影本 ) 2. 學歷證明文件 ( 請依簡章規定辦理 ) 3. 各院所規定繳交之資料 4. 其他表件 ( 如 : 造字申請表 低收入戶優待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 網路報名收件號 :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