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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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证券代码:000977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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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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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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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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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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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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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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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6 月 8 日, 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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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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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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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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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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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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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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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告编号: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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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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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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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证券代码:300610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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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20,967,50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20,950,70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6,8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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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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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 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 2015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关于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因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附件 1 授权委托书 议案内容未填写, 公司进行了更正补充 ( 二 )2015 年 11 月 23 日, 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林风华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公司 188,151,041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 代表公司股份 188,084,64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 代表公司股份 66,4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 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 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 2

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 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事项, 均获出席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决议事项, 均获出席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 ( 一 )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 ;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51,04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6% 其中, 中小投资者 (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 投票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443,176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19%; 反对 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数 1,800,0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81% ( 二 ) 关于修订 <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51,04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6% ( 三 ) 关于修订 <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51,04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6% ( 四 )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51,04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

1,8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6% 其中, 中小投资者 (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 投票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443,176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19%; 反对 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数 1,800,0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81% ( 五 )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1 韩永贵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39,66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6% 其中, 中小投资者 (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 投票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431,797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18%; 反对 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数 1,800,0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82% 2 张建勇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39,64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 尚元贤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39,64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

4 李学军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39,64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 高月华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39,64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 林风华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53,64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

1,8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6% 其中, 中小投资者 (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 投票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445,777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19%; 反对 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数 1,800,0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81% 7 季军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39,64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 六 )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1 于光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39,64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 贾丛民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39,64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

3 熊守美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47,64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8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6% 其中, 中小投资者 (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 投票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349,777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13%; 反对 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数 1,800,0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87% 4 魏安力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39,64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 七 )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 陈更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86,341,64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

1,8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6% 其中, 中小投资者 (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 投票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433,777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18%; 反对 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股数 1,800,000 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82%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结论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之规定 ; 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之规定;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 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副本二份 8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见证律师 ( 签字 ): 负责人 ( 签字 ): 王海青 : 陈朋朋 : 2015 年 11 月 23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