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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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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71,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96%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审议通过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 ) 审议通过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或 上刊登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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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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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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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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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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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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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 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发 布了 上海焦点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 地点 会议召集人 出席对象 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如期在公司会议 室举行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2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 一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8 日 9 时 00 分至 10 时 00 分 ( 二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名, 代表股份总数为 12,626,2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 上述股东均持 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 手续 ( 三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四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 司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 一 ) 表决方式及程序 在现场会议中, 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 以书面 方式进行审议, 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 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 二 )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表决 监票人 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 1. 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2. 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预计 2017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4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346,25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股数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弃权股数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 : 因股东上海焦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考拉 互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焦点智造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 ( 有限合伙 ) 徐丽系本议案的关联方, 持有公司 11,280,000 股, 回避表决 议案 8. 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为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 9. 关于授权财务负责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0. 关于制定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的议案 11. 关于制定 < 承诺管理制度 > 的议案 5

12. 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3. 关于高海涛先生向焦点电商借用资金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 1,346,25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股数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弃权股数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 : 因股东上海焦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考拉 互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焦点智造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 ( 有限合伙 ) 徐丽系本议案的关联方, 持有公司 11,280,000 股, 回避表决 14. 关于制定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证券 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 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 6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 有效 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经本所律师 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 以下无正文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