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沪电机院教 2018 251 号 一 总 则 ( 一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2017 年 41 号令 ) 等法律 规章的规定, 结合上海电机学院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 专科教育教学特点, 学校决定对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进行修订, 予以颁发 ( 二 )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学生, 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 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凭学校录取通知书 ( 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 ) 和有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 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二 )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 三 )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五 ) 在学生入学后 3 个月内,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5.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将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 六 ) 新生入学后, 应正确填写学生学籍表, 所填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等相应信息, 将作为填写毕业证书时的依据 ( 七 ) 学校实行三学期制, 每学年分为秋季 春季 夏季 3 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 每学年注册 2 次, 分别安排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 学生应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开学 2 周内完成注册 学生通过登录教务系统完成电子注册, 学生所属二级学院依据电子注册情况核盖学生证注册章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 缓缴通道, 办理有关手续后完成注册 三 学分与选课 ( 一 )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 成绩合格可获得课程规定的学分 ( 二 ) 课程分为必修课程 选修课程两类 必修课程 : 指人才培养方案中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且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 选修课程 : 指人才培养方案中在本专业准出标准的前提下, 拓展学生知识结构, 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 结合专业发展需要开设各类课程, 学生可跨专业或跨院系选修 ( 三 ) 选课原则 1. 选课必须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课 2. 原则上课程的选修人数在学校规定人数及以上的予以开班, 因课程的特殊性等原因, 经学校审批, 可适当降低选修人数最低限额予以开班, 否则学生需另行选课 3. 学生选课后,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 又不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并载入成绩表 4. 本科生前三学年所获学分不足 100 学分者 ( 专科学生前二学年不足 85 学分者 ), 不可进行毕业设计 四 考核与成绩记载 ( 一 )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 二 ) 学生的课程考核的总体情况实施绩点制评价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如下 : 3
绩点 百分制 等级制 4.5 96-100 A+ 4.2 91-95 A 3.9 86-90 A- 3.4 81-85 B+ 3.1 76-80 B 2.8 71-75 B- 2.3 68-70 C+ 2 66-67 C 1.5 63-65 C- 1 60-62 D 0 <60 F ( 三 ) 统计绩点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 绩点 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计算方式如下 : ( 四 ) 学期平均绩点是评定学生每学期学习成绩的方法 ; 累计平均绩点是评定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的方法 累计平均绩点可作为学生申请转专业 修读校内外辅修专业以及获得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 五 )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 4
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 六 )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 七 ) 学生应当在理想信念 道德情操 遵纪守法 学业方面 身心健康等五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2.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3. 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4.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5. 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 八 )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第十九条为主要依据, 每学年两次,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 九 )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某些患有疾病而无法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校卫生所审核 二级学院同意 教务处批准, 可以申请选上保健课, 根据保健课的要求和内容进行体育成绩的评定 5
( 十 ) 学校将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 十一 ) 有关课程考核的详细事宜, 详见 上海电机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五 重新学习与免修 ( 一 ) 重新学习 1. 凡因课程成绩不合格, 或因课程成绩合格, 但对该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均可申请课程重新学习 经过重新学习后课程成绩将予以标注, 统计平均绩点时以课程成绩最高予以换算 2. 课程重新学习, 原则上采取跟班方式修读, 对申请重新学习人数较多的课程, 根据需要以单独组班方式修读 6
3. 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 自主选择重新学习课程并确认, 在交纳相应的重新学习费用后, 方能重新学习该课程, 否则, 将不能获得重新学习该课程的资格 4. 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无法重新学习原课程,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其替代课程, 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替换 ( 二 ) 免修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社会考试 海内外交流学习 自主学习课程, 在提供有关的材料情况下, 可参照如表所示要求, 申请相关课程免修 项目名称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 (CET4) 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 (CET6) 计算机等级考试 ( 一级 ) 计算机语言等级考试 ( 二级 ) 其他学习课程 项目考试免修课程免修课备注成绩名称程成绩以此标准折算, 免修课程成绩最高 425 及以上大学英语 65~90 90 分, 提供成绩单原件 复印提供成绩单原件 425 及以上大学英语 91~100 复印合格大学计算 65 提供成绩单原件 优秀 机基础 91 复印 合格 高级语言 65 提供成绩单原件 优秀 程序设计 91 复印 提供学习课程有关材料, 由二级学院审核免修课程的 资格和确定免修成绩, 报教务处备案 六 转专业与转学 ( 一 ) 学生在校期间, 可根据 上海电机学院转专业 转学的实施细则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7
( 二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考虑转专业 : 1. 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 ; 2. 已有转学经历的学生 ; 3.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 4.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 5. 应予退学的学生 ; 6. 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 ( 三 )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 四 )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 ( 市 ) 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 五 )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8
( 六 ) 跨省 ( 市 ) 转学的, 由省 ( 市 ) 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 ( 市 ) 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 ( 市 ) 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七 )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 ( 市 )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 休学与复学 ( 一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申请休学或令其休学 : 1. 因创业休学者 ; 2. 因病不适应专业学习, 经指定医院诊断, 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3. 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包括理论教学 实验 实习教学 ); 4. 因其他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 二 ) 申请休学需填写 休学申请表,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休学申请必须有家长签署的意见, 并经所在二级学院 学生处 教务处等部门签字同意后, 主管校长批准方可生效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以两次为限, 期满仍不能复学进行正常学习者, 应予退学 ( 三 ) 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 四 ) 学生休学期满后, 应于学年或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 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复学, 到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 五 )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 必须由市 县级以上的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 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 六 ) 提出复学申请的学生,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9
( 七 ) 休学学生已缴纳的学费 住宿费, 可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 按月计退返剩余部分 ( 八 ) 复学需重新缴纳学费 住宿费, 按学校当年度的同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 学业警示与退学 ( 一 )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除第八学期 ( 专科生第六学期 ) 的任一学期 ( 不包含小学期 ) 获得学分不足 12 学分的学生, 学校将给予学业警示 ( 累计学分达到 已修读学期 *20 学分 的学生除外 ) 连续两次受到学业警示的, 予以退学试读处理 教务处每学期梳理学分, 根据规定发出 学业警示通知书 和 退学试读通知书, 由二级学院通知相关的学生 ( 二 ) 学业警示期 退学试读期均以一个长学期 ( 秋季 春季 ) 为期, 在学业警示和退学试读期间, 取得足够的学分, 没有受到学业警示的, 学业警示 退学试读将自动取消 ( 三 ) 学业警示和退学试读期间, 学生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 及时重新学习相关课程, 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 四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退学试读期间再次受到学业警示者 ; 2.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3.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 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5.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6.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注册而又未经批准缓注册的 ; 10
7. 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已由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 8.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 9. 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出现应予退学情形 ( 除本人申请退学外 ), 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 经教务处 学生处审核, 报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 经家长同意 二级学院审批后, 报校长办公会会议审批 学生退学一经批准, 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 并由二级学院通过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留置方式送达 邮寄方式送达 公告方式送达等方式予以处理, 注消其学籍, 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 五 )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起 2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出具退学证明 肄业证书及其它相关学业证明 对于逾期不办理者, 学校将不再出具该生在校学习的有关证明 ( 六 )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起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九 毕业 结业与肄业 ( 一 ) 学生注册入学取得学籍后, 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专业规定学制年限 2 年, 超过者将不予注册 学生因创业休学, 创业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计入学习年限,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11
( 二 ) 学生毕业时, 学校对其德 智 体 美诸方面进行全面鉴定, 包括政治思想 道德品质 学业和健康状况等 ( 三 )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读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 总学分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 并且德 智 体符合规定的, 准予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 ( 四 )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读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 总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 可申请结业或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申请结业的学生, 经审核通过, 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学生可申请重新学习,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该专业毕业规定的总学分后, 可换发毕业证书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经审核通过, 重新编入专业班级, 按学校规定选修有关课程, 按时缴纳学费, 修满该专业毕业规定的总学分, 准予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以一年为单位, 最多不超过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 结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修满该专业毕业总学分, 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 五 )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 六 ) 学生毕业 结业或肄业后, 学籍自然终止, 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 七 ) 无学籍的学生, 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十 学业证书管理 ( 一 )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12
( 二 )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 ( 市 ) 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 三 )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 四 )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 五 )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 六 )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 七 )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 其他 ( 一 ) 本 条例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解释权归教务处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