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物流政策汇编 第 1517 期 20151116 目录 1. 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53 号公告关于开展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2 2. 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52 号公告关于实施中国 - 欧盟 经认证的经营者 互认安排的公告... 4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1 号 ( 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 6 4. 久信两公司荣获海关 AEO 高级认证... 7 免责声明... 8 第 1 页共 8 页
1. 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53 号公告关于开展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工单式核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送报关单 报关清单数据, 以及企业 ERP 系统 (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 中工单数据, 海关以报关单对应的报关清单料号级数据和企业生产工单作为料件耗用依据生成电子底账, 并根据料号级料件 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进 出 耗 转 存的情况, 对加工贸易料件 半成品以及成品进行核算核销的海关管理制度 二 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 ; ( 二 ) 使用 ERP 等系统对企业采购 生产 库存和销售等过程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通过工单可实现生产加工成品对耗用进口保税料件的追溯管理, 并以电子工单方式记录生产加工 检测维修成品的实际使用料件情况 ; ( 三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 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辅助系统 ( 平台 ) 联网, 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 ( 四 ) 保税物料与非保税物料分开管理 ; ( 五 ) 工单内容应包含企业生产的日期 产品 用料 数量及状态等信息 三 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定期报送 ERP 系统中的工单数据 四 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报核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 经主管海关核批可以延期,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核销周期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 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五 海关将加工贸易企业核销期截止日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与辅助系统中的料号级法定计算库存数进行比对后, 视情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 ( 一 ) 实际库存数多于法定计算库存数, 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 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 ; ( 二 ) 实际库存数少于法定计算库存数, 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 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 ; 对于短缺部分, 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办理后续补税手续, 边角料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六 加工贸易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存在违法情事的, 海关可停止其实施工单式核销 第 2 页共 8 页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 年 11 月 5 日 第 3 页共 8 页
2. 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52 号公告关于实施中国 - 欧盟 经认证的经营者 互认安排的公告 2014 年 5 月, 中国与欧盟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 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协定 下建立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欧洲联盟海关经认证经营者制度互认安排的决定 ( 以下简称 互认安排决定 ); 我国海关于 2014 年 10 月对外公布了新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225 号 ) 及配套文件, 并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 中欧海关根据 2015 年 6 月达成的联合共识对 互认安排决定 进行了修订, 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欧盟海关接受中国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 经认证的经营者 ( 简称 AEO 企业 ) 中国海关接受欧盟海关认证的 安全 AEO 认证企业 (AEOS) 和 简化海关手续及安全 AEO 认证企业 (AEOC/AEOS) 为欧盟的 AEO 企业 二 中欧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 AEO 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 : 减少查验或与监管有关的风险评估等手续 ; 安全贸易伙伴身份的承认 ; 货物优先通关 ; 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 三 我国海关认证的 AEO 企业直接出口到欧盟的货物, 或者直接进口自欧盟的货物, 可以享受欧盟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 我国 AEO 企业向欧盟进出口货物时, 应将 AEO 认证编码 (CN+ 在我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 ) 通报给欧盟进口商 欧盟进口商和出口商申报时, 欧盟海关将该中国 AEO 企业信息和中国海关事先提供的 AEO 企业信息进行核对, 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 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四 欧盟海关的 AEO 企业直接出口到我国的货物, 或者直接进口自我国的货物, 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 我国进口商或出口商向我国海关申报欧盟海关 AEO 企业货物时, 应在报关单 备注栏 处填入欧盟海关 AEO 编码 填写方式为 : AEO ( 英文半角大写 )+ < ( 英文半角 )+ 欧盟 EORI 编码 + > ( 英文半角 ) 例如, 欧盟 EORI 编码为 FR123456789012345, 则填注 : AEO<FR123456789012345> 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欧盟海关事先提供的 AEO 企业信息进行核对, 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 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第 4 页共 8 页
海关总署 2015 年 10 月 30 日 第 5 页共 8 页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1 号 ( 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5 102 号 ), 现就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 下称备案费 )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 ( 含本日 ) 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 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 二 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 且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 ( 不含本日 ) 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 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 依据前款申请退款的, 应当在 2016 年 5 月 1 日 ( 不含本日 ) 前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随附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 原件 ) 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 退款申请书格式可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 下载文书格式 栏目下载 ( 网址 : http://202.127.48.148/), 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原汇出银行缴款账号 户名和开户行 邮寄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 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 邮编 : 100730 三 未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 且该备案申请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 ( 不含本日 ) 之前处于 已审批 未到帐 或者 待审批 状态的, 申请人不再缴纳备案费 四 本公告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 5 月 25 日起实施的海关总署 2004 年第 15 号公告同时暂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10 月 29 日 第 6 页共 8 页
4. 久信两公司荣获海关 AEO 高级认证 2015-11-3 上海东方久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及时达物流有限公司双双荣获海关 AEO 高级认证, 享有 AEO 高级认证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可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高效 便捷的外贸综合服务! 第 7 页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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