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目錄 壹 招生日程表... 2 貳 筆試時間地點... 3 參 招生類別... 3 肆 修業年限... 3 伍 授予學位... 3 陸 辦理招生說明會之系 ( 所 )... 3 柒 報名方式及日期... 3 捌 報名資料收件地點... 4 玖 各系 ( 所 ) 招生簡表... 5 拾 網路報名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13 拾壹 網路報名填表說明及繳交文件... 14 拾貳 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17 拾參 錄取標準... 19 拾肆 應考服務... 19 拾伍 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20 拾陸 放榜日期... 20 拾柒 複查成績... 20 拾捌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 20 拾玖 申訴程序 :... 22 貳拾 注意事項 :... 22 附錄一國立臺北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24 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26 附錄三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28 附錄四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30 附錄五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 33 附錄六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38 附錄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43 附錄八考試規則... 47 附錄九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48 附表 1 國立臺北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卓越專業者同等學力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暨具結書... 49 附表 2 成績複查申請表... 50 附表 3 報名費用退費申請表... 51 附表 4 考生造字需求申請表... 52 附表 5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53 附表 6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 書寫能力證明 )... 54 附表 7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56 附表 8 網路報名資料更正申請表... 57 1
壹 招生日程表 項次日期項目簡要說明 1 106. 11. 23( 四 ) 上午 10:00 起至 106. 12.14( 四 ) 下午 4:00 止 網路報名 受理網路報名, 詳如第拾 拾壹 拾貳項說明, http://exam.ntpu.edu.tw/ 點選 研究所 選單項下之 碩士在職專班 2 106.12.15 ( 五 ) 下午 4:00 止 繳交報名費截止 3 106. 12.14( 四 ) 郵寄截止日 郵寄報名審查資料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考生 依報考系統產生之 繳款虛擬帳號 ( 共 14 碼 ) 辦理 ATM 轉帳繳費或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臨櫃繳款 報名表及審查資料截止收件, 詳如第捌項說明 ( 以限時掛號郵寄 郵戳為憑或足資證明寄送日期之文件 或於 106 年 12 月 14 日 ( 四 ) 當日 9:00 至 16:00 親自送達至各系所指定地點 ) 具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身份之考生, 須將相關證明文件,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進修教育組 ( 以郵戳為憑 ), 逾期概不受理 3 107. 1. 8( 一 ) 下午 4:00 起列印准考證 開放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 ( 資料如有錯誤, 請於 107/1/12 前向進修教育組辦理更正, 電話 : 02-25024654 轉 18262 18228) 4 筆試 5 107. 2. 25( 日 ) 以前舉行完畢 面試 6 107. 3. 9( 五 ) 放榜 詳簡章第貳項筆試時間地點 面試名單 日期 地點由各系所個別通知考生或於系所網頁公告, 請參閱簡章第玖項各系所招生簡表 公告錄取名單於本校臺北民生校區教學大樓前公布欄及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並寄發成績單, 詳如第拾陸項 7 107. 3. 14( 三 ) 前複查複查成績, 詳如第拾柒項 8 107. 3. 17( 六 ) 上午 9:00 至下午 3:00 止 正取生報到 正取生報到, 詳如第拾捌項說明 9 107. 3. 9( 五 ) 下午 2:00 起至 107. 3. 17( 六 ) 下午 5:00 止 備取生遞補意願填寫 備取生遞補意願填寫, 詳如第拾捌項說明 10 107. 3. 19( 一 ) 備取生候缺遞補名單公告 公告於 http://exam.ntpu.edu.tw/ 點選 研究所 選單項下之 碩士在職專班 11 107. 3. 19( 一 ) 至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前一週 ( 每週一公告 ) 公告當週備取生遞補報到名單 12 107. 3. 22( 四 ) 至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前一週 ( 每週四報到 ) 當週備取遞補生報到 備取生遞補報到, 詳如第拾捌項說明 13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前一週備取生遞補截止 2
貳 筆試時間地點 系所筆試科目筆試時間筆試地點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行政與政策議題分析 犯罪學研究所犯罪學 107 年 1 月 13 日 ( 六 ) 上午 9:10 11:10 107 年 2 月 3 日 ( 六 ) 下午 1:30 3:10 107 年 1 月 10 日系所網頁公告 http://pa.ntpu.edu.tw/index.php/ch 107 年 1 月 31 日系所網頁公告 http://www.ntpu.edu.tw/gradcrim 註 : 考生於筆試當日應攜帶准考證 身分證正本 ( 或具有照片且於有效期限內之健保卡 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參加考試 參 招生類別碩士在職專班 肆 修業年限以 2 至 5 年為限 伍 授予學位 修滿各系 ( 所 ) 規定學分並完成碩士論文者, 授予碩士學位 陸 辦理招生說明會之系 ( 所 ) 系 ( 所 ) 別 時間 地點 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 106 年 11 月 4 日 ( 六 ) 下午 3:00 開始 合江校區自強大樓 107 室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 106 年 12 月 1 日 ( 五 ) 晚上 7:00-8:00 民生校區教學大樓 306 室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106 年 11 月 25 日 ( 六 ) 上午 10:00-12:00 民生校區教學大樓 9 樓多媒體會議室 柒 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律採取網路報名 http://exam.ntpu.edu.tw/ 點選 研究所 選單項下之 碩士在職專班, 報名日期為 106 年 11 月 23 日 ( 四 ) 上午 10:00 起至 106 年 12 月 14 日 ( 四 ) 下午 4:00 止 3
捌 報名資料收件地點 1. 書面審查資料收件 : 報名表及審查資料請於 106 年 12 月 14 日 ( 四 ) 止以限時掛號郵寄 ( 以郵戳為憑, 或足資證明寄送日期之文件 ), 或於 106 年 12 月 14 日 ( 四 ) 當日 9:00 至 16:00 親自送達下列地點 : 系 ( 所 ) 別郵寄親自送達聯絡人聯絡電話 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 10478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 商學院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辦公室 臺北市中山區合江街 53 號 3 樓 315 辦公室 謝英慧助理 02-86741111 轉 66312 企業管理學系 10478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企業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 教學大樓 6 樓 612 室 企業管理學系辦公室 朱盈秋小姐 02-86741111 轉 66554 會計學系 10478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會計學系系辦公室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教學大樓 6 樓會計學系系辦公室 盧姵樺助理 02-25080495 02-25024654 轉 18021 統計學系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商學院統計學系系辦公室 不接受親自送達 吳美慧助教 02-86741111 轉 66753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10478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系辦公室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教學大樓 9 樓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系辦公室 徐浩哲助理 02-25024654 轉 18343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 不接受親自送達 陳靜雯助理 02-86741111 轉 67340 社會學系 犯罪學研究所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辦公室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犯罪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社會科學學院 6 樓 社會學系辦公室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社會科學學院 5 樓 犯罪學研究所辦公室 王守正助教 林惠華助教 02-86741111 轉 67046 02-86741111 轉 67084 2.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身份證明文件 : 考生若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 具報名費優待之資格, 請將身份證明文件及優待申請表於 106 年 12 月 14 日 ( 四 ) 止, 以限時掛號郵寄 ( 以郵戳為憑, 或足資證明寄送日期之文件 ) 至本校進修教育組 (10478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67 號 ), 若具有特種身分之考生未依規定期限郵寄證明文件者, 一律視同一般生身份 4
玖 各系 ( 所 ) 招生簡表 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 系 ( 所 ) 別 招生名額 一般組 25 名 國際組 5 名 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 一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且具有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五年 ( 含 ) 以上者 ; 或得有碩士學位, 且具有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三年 ( 含 ) 以上者 ; 或得有博士學位, 且具有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一年 ( 含 ) 以上者 二 大學同等學力報考者 : 二 五專學位須有管理實務工作經驗八年 ( 含 ) 以上者 ; 三專學位須有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七年 ( 含 ) 以上者 三 專業領域表現具卓越成就者 : ( 一 ) 招收名額 : 限報考本專班一般組, 名額最多 2 位 ( 二 ) 資格條件 : 考生在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至少符合有下列事蹟其中一項者 : 1. 上市 上櫃公司負責人 2. 資本額二億元以上公司負責人 3. 曾獲個人專業領域之相關國內外重要競賽獎項者 一 書面審查 (50%): 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 二 面試 : 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 (50%): ( 一 ) 以面試方式評分 ( 二 ) 書面審查成績合計達到標準者, 擇優參加面試 面試名單公佈於本專班網頁上, 將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 三 )107 年 1 月 10 日公布面試名單, 面試日期 :107 年 2 月 3 日 ( 六 ) 專班網頁 :http://iemba.ntpu.edu.tw/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且具有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三年 ( 含 ) 以上者 同一般組 繳交文件 備註 系 ( 所 ) 聯絡人及電話 網路報名後應郵寄繳交資料依序如下 : ( 第一 二 三項表單, 請於網路報名時, 至報名系統列印後繳交 ) 一 本校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報名繳交文件檢核表 二 本校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報名表 三 本校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履歷表乙式 6 份 ( 含 1 份正本及 5 份影本 ) 四 學士 ( 或專科 ) 學位證書 ( 或證明書 ) 中文影本 五 大學或專科歷年成績單正本 六 工作經驗證明 : 離職證明書 在職證明書 所得扣繳憑單或勞保卡等足資證明符合報考資格 ( 計算至 107 年 9 月 30 日 ) 之文件影本 七 在職公司資本額 營業額等證明文件影本 八 其他有助於審查的資料影本 ( 如推薦函 語言檢定證明 學術著作 獎狀 獎勵 證照 發明 專利或個人工作成就資料等 ) ( 以上繳交之文件, 請由上而下依序排列, 第一 二 三項請勿裝訂 ) 一 各項成績加總後, 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但得不足額錄取 二 學分費 : 每學分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 學雜費基數 : 依學年度校訂定研究生之收費標準收費 四 原則上利用週一到週五之夜間或週六授課 五 修業年限為二至五年, 修滿三十九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六學分 ), 並完成碩士論文始授予商學碩士學位 六 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五學分 七 曾修習與本專班相關之碩士級學分, 入學後得辦理學分之抵免, 必修課程不可抵免, 選修課程最多以抵免六學分為限 八 錄取後第一學期不得辦理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 否則本校得依序遞補備取生報到 九 面試時請攜帶准考證 身分證正本 ( 驗迄後發還 ) 十 一經報名, 不論有無參加面試, 報名費不予退還 十一 一般組與國際組名額得互相流用 十二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七條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資格報考者, 錄取名額最多 2 名, 且其報考資格需另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報考 謝英慧助理 02-8674-1111 轉 66312 5 同一般組 一 ~ 十一項規定與一般組相同 十二 畢業前, 須依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 至國外大學 ( 不含中國大陸 澳門 香港 ) 相關研究所修讀至少 12 學分, 且修習之課程須事前經本專班認可同意 ( 一 ) 申請國外學校時其托福成績 ( 或語言能力 ) 須滿足所申請之國外學校的要求 ( 二 ) 本組學生仍須撰寫論文, 以符合我國教育部之要求 ( 三 ) 須簽署切結書同意至海外研習, 否則無法發予本校畢業證書 ( 四 ) 錄取本組者, 入學後不得要求改換至一般組 十三 國外研習期間須自行負擔國外學費 生活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並完成本校註冊手續
系 ( 所 ) 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 繳交文件 備註 企業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30 名 A. 具博士學位, 且具有全職實務工作經驗 4 年 ( 含 ) 以上者 B. 具碩士學位, 且具有全職實務工作經驗 6 年 ( 含 ) 以上者 C. 具學士學位, 且具有全職實務工作經驗 8 年 ( 含 ) 以上者 D. 具二 五專學位, 且具有全職實務工作經驗 10 年 ( 含 ) 以上者 ( 需 104 年 9 月以前畢業 ) E. 具三專學位, 且具全職實務工作經驗 9 年 ( 含 ) 以上者 ( 需 105 年 9 月以前畢業 ) F. 不具備上述學位或入學大學碩士班同等學歷第 5 條及第 6 條各項規定, 但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7 條之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 者, 除需具 10 年以上全職實務工作經驗外, 尚需符合下述條件任一者 : (a) 上市櫃公司負責人 (b) 資本額 2 億元以上公司負責人 (c) 曾獲個人專業領域之相關國內外重要競賽獎項者 報考資格注意事項 : 1. 若以報考資格第 F 項資格報考者, 錄取名額最多 2 名, 且其報考資格需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報考 2. 工作經驗年資計算至 107 年 9 月 30 日止 3. 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不含服義務役兵役 一 書面審查 : 學經驗及專業表現 (50%) 二 面試 : 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 (50%) ( 一 ) 審查成績達到標準者, 擇優參加面試 面試名單公佈於本系網頁上, 將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面試人數以招生名額 2-3 倍為原則 ( 二 ) 面試日期將於 106 年 12 月 30 日前公告於本系系網頁 於本校網路報名系統報名後, 應繳交備審資料依序如下 ( 第一 二 三項表單, 請於網路報名時, 至報名系統列印後繳交 ): 一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資料表, 需黏貼二吋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乙式一份,( 資料表共 2 頁, 建議採雙面列印 ) 二 碩士在職專班報名繳交文件檢核表, 乙式一份 三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報名表, 乙式一份 四 學士 ( 或專科 ) 學位證書 ( 或證明書 ) 影本, 乙式一份 五 大學或專科歷年成績單正本, 乙式一份 六 工作經驗證明, 乙式一份 : 證明計算至 107 年 9 月 30 日符合報考資格之工作年資, 如 : 離職證明書 在職證明書 所得扣繳憑單 勞保投保年資資料等 ( 擇一即可 ) 七 在職公司資本額 營業額等證明文件影本 ( 非營利事業機關則免附 ), 乙式一份 八 其他有助於審查的資料 ( 如 : 語言檢定證明 獎狀 / 獎章 專利著作 發明或個人工作成就資料等 ) 影本或照片, 乙式一份 ( 請將上述資料由上而下排列, 第一項請勿與其他項合倂裝訂成冊 ) 一 各項成績加總後, 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但得不足額錄取 二 學分費每學分新台幣壹萬元整 學雜費基數依當年度校訂研究生之標準收費 三 原則上利用夜間或週末假日授課, 上課地點以臺北民生校區為主 四 修業年限為二至五年, 修滿四十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六學分 ), 並完成碩士論文始授予商學碩士學位 (EMBA) 五 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五學分 六 曾修習與企管相關之本校 ( 含學分班 ) 與他校 ( 不含學分班 ) 碩士級學分, 入學後得辦理抵免, 最多以六學分為限, 必修科目以一科為限 七 錄取後第一學期不得辦理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 否則本校得依序遞補備取生報到 八 一經報名, 不論有無參加考試, 報名費不予退還 系 ( 所 ) 聯絡人及電話 (02)8674-1111 分機 66554 朱盈秋小姐 yichchu@mail.ntpu.edu.tw 6
系 ( 所 ) 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 會計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20 名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學士 ( 包含同等學力 ), 且具全職工作經驗四年 ( 含 ) 以上之在職人士 二 符合教育部頒定之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報考者 : ( 一 ) 符合第五條第一款者, 工作年資須逹六年 ( 含 ) 以上 ( 二 ) 符合第五條第二 三 五款者, 工作年資須逹四年 ( 含 ) 以上 ( 三 ) 符合第五條第四款者, 二專或五專畢業, 工作年資須達七年 ( 含 ) 以上 ; 或三專畢業, 工作年資須達六年 ( 含 ) 以上 三 工作年資之計算不含服義務役兵役 一 書面審查 (50%): 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 二 面試 (50%): 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 ( 一 ) 書面審查成績達到標準者, 擇優參加面試 面試名單公佈於本系網頁上, 將不寄發面試通知書 面試人數以招生名額 2-3 倍為原則 ( 二 ) 面試日期為 107 年 02 月 10 日 繳交文件 於本校網路系統報名後, 應繳交備審資料依序如下 ( 一 ~ 三項系統報名後自動套印 ): 一 碩士在職專班報名繳交文件檢核表, 乙式一份 二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報名表, 乙式一份 三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個人資料表 ( 需黏貼二吋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乙式六份 ( 正本 1 份, 影本 5 份 ) 四 畢業證書影本, 乙式一份 五 大學或專科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 乙式一份 六 在職證明 : 僅接受 106 年 10 月以後任職公司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正本, 乙式一份 七 工作經驗證明, 乙式一份 : 足資證明符合報考資格 ( 計算至 107 年 9 月 30 日 ) 之文件 如 : 離職證明書 所得扣繳憑單 勞保卡或投保年資資料等 八 在職公司資本額 營業額等證明文件影本 ( 非營利事業機關則免附 ), 乙式一份 九 自傳, 乙式一份 十 其他有助於審查的資料 ( 如 : 語言檢定證明 學分班證明 專業證照 獎狀 獎勵 著作或個人工作成就資料等 ) 影本, 乙式一份 ( 請將上述資料第四 ~ 十項由上而下排列並合倂裝訂成冊 ) 備註 一 各項成績加總後, 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但得不足額錄取 二 總成績相同時, 同分參酌順序為面試成績 書面審查 三 學分費每學分新台幣捌仟伍佰元整 學雜費基數依當年度校訂研究生之收費標準收費 四 原則上利用平日夜間或週末假日授課, 上課地點以台北民生校區為主 五 需修滿 34 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六學分 ), 並完成碩士論文得授予會計學碩士學位 六 本系基礎課程包括 : 中級會計學, 以及成本與管理會計或審計學 ( 二擇一 ) 基礎課程不計入所修習學分之總數 在入學時, 符合本系抵免規定者, 得免修該基礎課程 七 除修滿畢業學分外, 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三學分 八 一經報名, 不論有無參加考試, 報名費不予退還 九 本系不招收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 專業領域表現具卓越成就者 十 錄取後第一學期不得辦理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 否則本校得依序遞補備取生報到 系 ( 所 ) 聯絡人及盧姵樺助理電話 (02)2502-4654#18021 7
系 ( 所 ) 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 統計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20 名 一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具有學士學位, 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 規定之在職人士 二 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 ( 含 ) 以上 一 書面審查 : 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 (40%) 二 面試 : 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 (60%): (1) 以面試方式評分 (2) 限掛通知面試, 面試名單及地點於 107/2/14( 三 ) 前公告於 http://www.stat.ntpu.edu.tw/ 繳交文件 一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畢業證書 ( 或證明書 ) 影本 三 歷年成績單正本 四 在職證明書正本 五 工作年資證明 離職證明書 在職證明書 所得扣繳憑單或勞保卡等足資證明符合報考資格 ( 計算至 107 年 9 月 30 日 ) 之文件 六 職業證照或專業資格證書影本 七 足以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 八 相關著作 九 自傳 讀書計劃或專業心得報告 十 限掛回郵信封一個 ( 書妥考生本人姓名及白天可收掛號郵件之地址 ) ( 請將上述資料依序由上而下排列 ) 備註 系 ( 所 ) 聯絡人及電話 一 面試時間 地點 : 由本系個別通知 二 上課時間 : 週一至週五夜間及週末 三 其他 : ( 一 ) 學分費 : 每學分新台幣陸仟元整 ( 二 ) 學雜費基數 : 依學年度校訂研究生之收費標準收費 ( 三 ) 修滿 36 學分 ( 含碩士論文 6 學分 ) 及完成碩士論文得授予商學碩士學位 四 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依所提供資料進行審查評分 五 各項成績加總後, 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但得不足額錄取 六 一經報名, 不論有無參加考試, 報名費不予退還 ; 報考繳交之文件若於規定期限未領回, 將一律銷毀 七 錄取後第一學期不得辦理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 本校得依序遞補備取生報到 八 本系不招收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 專業領域表現具卓越成就者 吳美慧助教 (02)86741111#66753 8
系 ( 所 ) 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 繳交文件 備註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30 名 一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得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 且具二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在職人士 ; 或博碩士學位, 且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在職人士 二 學士同等學力報考者 : 二專 五專, 須 104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前畢業, 且工作年資達五年 ( 含 ) 以上者 ; 三專須 105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前畢業, 且工作年資達四年 ( 含 ) 以上者 三 工作年資不含服義務役年資 一 筆試成績 (30%):( 科目名稱 : 行政與政策議題分析 ) 筆試時間為 107 年 1 月 13 日 ( 六 ) 上午 9 點 10 分至 11 點 10 分 筆試地點為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 臺北校區教學大樓教室 詳細樓層與教室將於 107 年 1 月 10 日 ( 三 ) 於本系網頁 http://pa.ntpu.edu.tw/index.php/ch 公告, 不另行通知 二 書面資料審查 (20%): 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書面審查 : 含繳交文件中之必 選交資料 三 面試 (50%): 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 ( 一 ) 以面試方式評分 ( 二 ) 筆試與書面審查兩項成績合計達到標準者, 個別以掛號通知參加面試, 並於 107 年 1 月 30 日 ( 週二 ) 前公佈於本系網頁 ( 三 ) 面試日期訂於 107 年 2 月 3 4 日 ( 週六 日 ), 面試地點為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 臺北校區教學大樓九樓行政系會議室, 請依照通知時間參加面試 一 必交資料 : ( 一 ) 本校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報名繳交文件檢核表 ( 二 ) 本校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報名表 ( 三 ) 本校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履歷表乙式 6 份 ( 含 1 份正本及 5 份影本 ) ( 四 ) 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 學位證書或證明書 ) ( 五 ) 最高學歷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 ( 六 ) 在職證明書正本 (106 年 11 月以後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書為限 ) ( 七 ) 工作年資證明 : 離職證明書 在職證明書 所得扣繳憑單 勞保卡或投保年資資料等足資證明符合報考資格之文件影本 ( 計算至 107 年 9 月 30 日 ) ( 八 ) 研究計畫 ( 九 ) 自傳 ( 十 ) 黏貼 35 元郵票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 請寫上報考人姓名及可以收到面試通知的地址 ) 二 選交資料 : ( 一 ) 推廣教育證明 ( 含成績單影本 ) ( 二 ) 專業資格證書影本 ( 三 ) 個人傑出事項證明 ( 四 ) 近 5 年考績證明 ( 五 ) 學術著作 ( 六 ) 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請將上述資料依序由上而下排列, 必交資料中的 ( 一 ) ( 二 ) ( 三 ) 項請勿裝訂 一 錄取標準 : 第一階段 : ( 一 ) 筆試與書面審查兩項成績按比例加總後, 依高低順序篩選應錄取名額之兩倍人數參加第二階段面試 ( 二 ) 兩項成績總分相同致超額時, 一律取得參加第二階段面試之資格 第二階段 : 第一階段兩項成績及第二階段成績加總後, 按加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但得不足額錄取 成績相同者, 依筆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二 學分費 :107 學年度每一學分之學分費為新台幣伍仟伍佰元整 三 學雜費基數 : 依學年度校訂研究生之收費標準收費 四 本專班原則上利用週一至週五夜間或週六授課 五 修業年限 2 至 5 年, 修滿 32 學分 ( 不含碩士論文學分 ), 並完成碩士論文始授予法學碩士學位 六 一 二年級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一門科目 七 曾於本校修讀與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相關之學分, 入學後得酌予抵免學分 ; 抵免學分數依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修業規則第四條辦理 八 一經報名, 不論有無參加考試, 報名費不予退還 九 錄取後之第一學期不得辦理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 否則本校得依序遞補備取生報到 十 本系不招收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 專業領域表現具卓越成就者 十一 相關考試資訊, 請參考本系網頁 http://pa.ntpu.edu.tw/index.php/ch 系 ( 所 ) 聯絡人及徐浩哲助教 ( 分機 18343) 電話 9
系 ( 所 ) 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 繳交文件 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 9 名 一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得有學士學位, 工作年資達三年 ( 含 ) 以上者 或得有博碩士學位, 工作年資達一年 ( 含 ) 以上者 二 大學同等學力報考者 : 二專或五專畢業, 工作年資達六年 ( 含 ) 以上者 或三專畢業, 工作年資達五年 ( 含 ) 以上者 一 書面審查 : 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 (50%) 二 面試 : 學習知能與相關特殊表現 (50%): ( 書面審查成績達到標準者, 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面試日期民國 107 年 2 月 24 日, 星期六 ) 一 自傳或專業心得報告 二 職業證照或專業資格證明 三 推薦函兩封 四 工作經驗與專業工作成就之證明文件 ( 如個人職務及表現和獲獎紀錄 創作 專利發明 發表及著作與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之資料 ) 五 讀書計畫或研究計畫 六 學業成績單 七 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備註 一 各項成績加總後, 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但得不足額錄取 同分參酌順序為面試成績 書面審查, 擇優錄取 二 本碩士在職專班原則上利用夜間或週末上課 三 其他注意事項 : ( 一 )106 學年度學分費每學分為新台幣陸仟元整 每學期學雜費基數依校訂研究生之收費標準收費 ( 二 ) 修滿三十八學分 ( 含碩士論文六學分 ) 及完成碩士論文授予資源管理碩士學位 ( 三 ) 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五學分 四 一經報名, 不論有無參加考試, 報名費不予退還 五 錄取後第一學期不得辦理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 否則本校得依序遞補備取生報到 六 本系不招收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 專業領域表現具卓越成就者 七 面試名單及其他相關資訊詳見本所網址 http://www.ntpu.edu.tw/inrm/ 系 ( 所 ) 聯絡人陳靜雯助理及電話 (02)8674-1111ext.67340 10
系 ( 所 ) 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社會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20 名一 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規定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 二 具有在職身分者 三 具工作年資達二年者 甄試方式 一 書面審查 (50%): 書面資料審查成績達到標準者, 擇優參加面試 二 面試 (50%): 面試日期為 107 年 2 月 3 日 ( 週六 ) 上午十點整, 面試地點為 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67 號, 本校民生校區教學大樓 6 樓本系研討室 面試名單將於 107 年 1 月 31 日 ( 週三 ) 後在本系網頁公告, 本系不另行通知, 屆時自行請參閱本系網址 : http://sociology.ntpu.edu.tw/index.php/ch 報名時請繳交下列文件 : 一 自傳 ( 以 A4 兩頁為限 ) 繳交文件 二 學業成績單 三 讀書計畫 ( 以 A4 兩頁為限 ) 四 在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在職身分之資料 五 身份證 畢業證書 ( 學歷 ) 其在職證明與工作年資累計之證明文件等三份資料, 應先繳交影印本 待考生通過書面資料審查之後, 至本系進行面試時, 須攜帶上述文件正本供審查與核對其資料是否無誤 備註 系 ( 所 ) 聯絡人及電話 一 上課時間 : 原則上利用夜間或週末授課 二 其他注意事項 : ( 一 ) 每學分費為新台幣陸仟元整 每學期學雜費基數依本校之研究生收費標準收費 ( 二 ) 修滿三十三學分 ( 含碩士論文六學分 ) 以及完成碩士論文, 授予社會學碩士學位 ( 三 ) 除已修滿畢業學分外, 每學期至少需修習三學分 三 各項成績加總後, 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但得不足額錄取 四 如遇總分相同者, 以 面試 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五 錄取後之第一學期不得辦理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 否則本校得依序遞補備取生報到 六 一經報名, 不論有無參加考試, 報名費不予退還 本系網址 :http://www.ntpu.edu.tw/social/, 歡迎上網參考各項報考與學術資訊 七 本系所不招收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 專業領域表現具卓越成就者 王守正助教 (02)86741111 轉分機 67046 11
系 ( 所 ) 別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甄試方式 繳交文件 備註 犯罪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21 名 曾從事刑事司法 公私安全部門 犯罪預防 輔導或教育等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不包含受訓期間 ), 且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 或符合部頒同等學力之標準者 一 筆試 : 犯罪學 (50%) 筆試日期為 107 年 2 月 3 日 ( 六 ) 下午 1:30 至 3:10, 筆試地點 107 年 1 月 31 日 ( 三 ) 下午 3:00 於本所網頁 http://www.ntpu.edu.tw/gradcrim/ 公告, 不另行通知 二 書面審查 (25%) 三 面試 (25%): ( 一 ) 筆試成績達到標準者, 個別以掛號通知參加面試 ( 二 ) 面試日期為 107 年 2 月 24 日 ( 六 ) 下午 1:30 起, 時間 地點於 107 年 2 月 14 日 ( 三 ) 下午 3:00 於本所網頁公告 網路報名後應郵寄繳交資料依序如下 : 一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報名繳交文件檢核表 二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報名表 三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履歷表 四 ( 一 ) 學士 ( 或專科 ) 學位證書 ( 或證明書 ) 影本 ( 二 ) 大學或專科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 ( 三 ) 在職證明書正本 : 僅接受 106 年 10 月以後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正本 五 工作經驗 專業成就及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10%)( 如個人職務表現和獲獎紀錄 創作 專利發明 發表及著作與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之資料 ) 六 自傳 (3%): 請敘明過去求學歷程, 至本所研讀之動機及計畫, 一至三頁 七 讀書計畫 (12%)( 就有興趣之研究議題, 所欲修習之課程及對未來專業工作之貢獻, 以三至五頁加以敘述 ) 八 工作年資證明 離職證明書 在職證明書 所得扣繳憑單或勞保卡等足資證明符合報考資格 ( 計算至 107 年 9 月 30 日止 ) 之文件 九 貼妥 35 元郵票之標準信封一個, 並請書妥考生本人姓名及白天可收掛號郵件之地址 ( 請將上述資料依序由上而下排列, 繳交文件第一 二 三 四項請勿裝訂 ) 一 錄取標準 : ( 一 ) 依照筆試成績高低順序, 最多取二倍錄取人數通知參加第二階段面試 ( 筆試成績達到標準者, 個別以掛號通知參加面試, 並公佈於本所網頁上, 網址 :http://www.ntpu.edu.tw/gradcrim) ( 二 ) 筆試總分相同致超額時, 一律取得參加第二階段面試之資格 ( 三 ) 三項成績加總後, 按加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但得不足額錄取 總分相同者, 依下列科目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依序如下 :(1) 犯罪學分數較高者錄取 ; 若仍同分, 則比較 (2) 面試分數 ; 若再同分, 則比較 (3) 書面審查分數, 若再同分, 則同額錄取 二 學分費 : 每學分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元整 三 學雜費基數 : 依學年度校訂研究生之收費標準收費 四 本專班原則上利用夜間或週末授課 上課地點為臺北校區 五 修業年限為二至五年, 修滿三十個學分 ( 不含論文六學分 ), 並完成碩士論文始授予法學碩士學位 六 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五學分 七 曾於本校修習與本所相關之碩士級學分, 入學後得依本所抵免學分辦法辦理抵免學分, 但最多以抵免六學分為限, 且必修科目不得抵免 八 錄取後第一學期不得辦理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 本校得依序遞補備取生報到 九 本系所不招收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 專業領域表現具卓越成就者 十 一經報名, 不論有無參加考試, 報名費不予退還 系 ( 所 ) 聯絡林惠華助教 (02)8674-1111 轉 67084 人及電話 12
拾 網路報名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國立臺北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系統是在全球資訊網 (WWW) 上操作的系統 報名的考生可以藉由瀏覽器進行網路報名 報名資料修改以及各項網路查詢服務 一 網路報名網址 : http://exam.ntpu.edu.tw 二 網路報名期間 : 106 年 11 月 23 日 ( 四 ) 上午 10:00 起至 106 年 12 月 14 日 ( 四 ) 下午 4:00 止, 逾期概不受理 ( 備註 : 網路報名截止日當天, 若發生歸因於本校之網路或系統服務中斷, 則順延至隔日下午 3:00 時止 ) 三 網路報名流程進入系統註冊帳號 網路報名同意書 同意 填寫考生基本資料登入系統 不同意 離開 選擇報考系 ( 所 ) 登錄考生履歷表 取得繳報名費虛擬帳號至 ATM 或土銀臨櫃繳費 登入系統查詢繳費是否完成 是完成網路報名作業 ( 繳款 60 分鐘後即可查詢 ) 否 再次確認是否轉帳成功, 如仍 無入帳請聯繫進修教育組 02-25024654 轉 18262 18228 106 年 12 月 14 日 ( 四 ) 郵寄 ( 以郵戳為憑或足資證明寄送日期之文件 ) 寄回報名應繳書件, 或於 106 年 12 月 14 日 ( 四 ) 當日親自將報名應繳書件送達各系 ( 所 ) 指定地點 系 ( 所 ) 審核考生報考資格 考生若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 請將身份證明文件及退費申請表於 106 年 12 月 14 日 ( 四 ) 止, 以限時掛號郵寄 ( 以郵戳為憑, 或足資證明寄送日期之文件 ) 至本校進修教育組 (10478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67 號 ), 未依規定期限郵寄證明文件者, 一律視同一般生身分 進修教育組審核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考生減免報名費資料 進修教育組確認 考生自行上網列印准考證 13
四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 一 ) 本系統是由考生先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並申請帳號 密碼, 然後登入系統選擇報考系所及登錄考生履歷表資料, 並取得繳費虛擬帳號後, 持金融卡至銀行 ATM 自動櫃員機轉帳繳款或至土地銀行各分行臨櫃繳費, 約一小時後即可登入系統查詢是否已繳報名費, 若已完成繳費, 則網路報名程序完成 ( 二 ) 網路報名之考生應詳讀 網路報名同意書 後同意, 始可進行網路報名 ( 三 ) 填寫 考生基本資料 時, 請詳細確認資料無誤, 考生僅可於報名截止前修改地址及電話欄位 若有其它項目填寫錯誤, 請重新註冊其它帳號報考 ( 四 ) 申請帳號 密碼後, 請考生務必予以妥善保管, 俾利日後使用網路查詢服務 ( 五 ) 選擇 報考系所 時, 請特別注意, 一旦選擇確認後, 即不得再修改, 每個帳號最多限填二個報考系所 ( 若報考兩系所以上, 考生應自行衡量考試時間是否衝突, 若有衝突, 所繳報名費用不予退還, 請考生報名時審慎考慮 ) ( 六 ) 考生履歷表資料乃針對碩職專班考生資料審查使用, 請務必填寫清楚, 若有其他有利於資料審查之相關文件, 可作為書面附件資料一併郵寄至各系所 ( 七 ) 考生一律使用 ATM 方式或至土地銀行各分行臨櫃繳費, 轉帳完成後請務必保留交易明細表或客戶收執聯備查, 以保障個人權益 ( 八 ) 考生未於網路報名截止日前完成所有報名程序, 一律視同放棄 五 網路相關服務 ( 一 ) 電子郵件通知項目帳號註冊申請確認通知 網路報名完成通知 ( 二 ) 網路查詢報名狀態查詢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報考資料查詢 考生成績查詢 ( 三 ) 網路公告錄取榜單 其他事項 拾壹 網路報名填表說明及繳交文件一 填表說明 ( 一 ) 准考證號碼 及 報名程序 兩欄不必填寫 ( 二 )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應與所繳學歷證件相符 (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互不一致, 應先向戶籍機關 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後, 或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 始得據以報考 ) ( 三 ) 緊急事件聯絡人填寫與報考人關係較密切, 容易聯絡者 ( 四 ) 通訊住址欄, 請填寫在 107 年 6 月以前不變更, 且報考人最易準時接收通知者, 以免郵誤 ( 五 ) 報考資格學歷欄, 專科學校畢業生請註明 2 年制或 3 年制或 5 年制, 以利審核 ( 六 ) 身心障礙考生 ( 重度視障生 上肢重度障礙 多重重度肢體障礙 ), 應於報名時, 載明屬 身心障礙考生 ( 七 ) 低收入戶考生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應於報名系統點選 具低收入戶考生身份 或 具中低收入戶考生身份 考生屬 社會救助法 規定之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 ; 中低收入戶減免報名費 60%, 但經查證非屬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者, 則不予退費 14
二 繳交文件 1. 書面審查資料 : 自網路報名系統列印信封封面, 貼於信封上, 將上述各項文件郵寄或親自送達 : (1.) 郵寄 : 需於 106 年 12 月 14 日 ( 四 ) 止, 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 ( 以郵戳為憑, 或足資證明寄送日期之文件 ) 至各報考系 ( 所 ), 並請保留郵局存根聯備查 (2.) 親自送達 : 僅限 106 年 12 月 14 日 ( 四 ) 一日, 需於當日上午 9:00 至下午 4:00 前, 親自送達所報考各系 ( 所 ) 之指定地點 ( 一 ) 報名表 : 以白色 A4 紙張列印後親自簽名, 並黏貼最近兩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 ( 限光面 紙, 黑白 彩色不拘 ), 背面填寫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報考系 ( 所 ) 別, 及貼上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 ( 二 ) 畢業證書或證明書影本 1.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請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至七條及第九條之相關規定 ( 參附錄二 ) 2. 以 國外學歷 報考者, 須於郵寄或親送報考資料時一併繳交以下資料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在學證明正本 ), 非中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 非中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但為外國人 僑民者免附 ( 以上駐外館處驗證章可為影本, 但錄取辦理報到時須繳驗驗證章為正本之證明 ) 倘屬應屆畢業生, 或上開 1 2 項所指之證明影本不及申請駐外館處驗證者, 需加附簡章 附表 7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連同學歷證件資料一併繳交 3. 以 大陸地區學歷 報考者, 須於郵寄或親送報考資料時一併繳交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5 條規定之文件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在學證明正本, 及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 倘屬應屆畢業生, 或文件不及申請公證 ( 驗證 ) 者, 需加附簡章 附表 7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連同學歷證件資料一併繳交 4. 以 香港澳門學歷 報考者, 須於郵寄或親送報考資料時一併繳交以下資料 : (1)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香港澳門學歷證件影本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在學證明正本 ), 非中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2)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香港澳門學歷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 應屆畢業生則應繳交入學起至當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 ), 非中文應附中文或英文 15
譯本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 但為外國人 僑民者免附 ( 以上駐外館處驗證章可為影本, 但錄取辦理報到時須繳驗驗證章為正本之證明 ) 倘屬應屆畢業生, 或上開 1 2 項所指之證明影本不及申請驗證者, 需加附簡章 附表 7 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連同學歷證件資料一併繳交 ( 三 ) 大學 ( 或專科 ) 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 ( 四 ) 在職證明 ( 五 ) 各系 ( 所 ) 要求繳交之文件 ( 參考各系 ( 所 ) 招生簡表 ) ( 六 )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報考者, 需填寫附表 1 之 卓越專業者同等學力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暨具結書, 並檢附相關資料及文件 ( 七 ) 身心障礙考生 ( 重度視障生 上肢重度障礙 多重重度肢體障礙 ), 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報名日期前 1 年內醫療單位 ( 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出具之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書影本一份 ( 參附表 6), 以及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參附表 5) 一份, 於報名期間一併郵寄至報考系所, 始得提出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試題放大或安排考場之申請 2.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身份證明文件 : 考生若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 請將身份證明文件及退費申請表 ( 參附表 3) 於 106 年 12 月 14 日 ( 四 ) 止, 以限時掛號郵寄 ( 以郵戳為憑, 或足資證明寄送日期之文件 ) 至本校進修教育組 (1) 應檢附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或鄉 鎮 市 ( 區 ) 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非清寒證明 ) 或 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 檢附填寫完成之低收入戶報名費用全免優待申請表或中低收入戶報名費用優待申請表 (3)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 低收入戶考生申請報名費全免優待 中低收入戶考生申請報名費優待, 減免 1,500 元, 繳交 1,000 元, 每考生限優待報考 1 系所 ( 依據社會救助法, 減免報名費 60%) (5) 如經查證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則應繳交全額報名費用, 不予退費 3. 凡申請參加本項考試者於報名時所繳各項報名資料, 除另有規定外, 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16
拾貳 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一 報名費用 : 報考每一系所組新臺幣 2,500 元整, 成績經評定符合各系所規定標準得參加面試之考生, 面試不另收費, 未能參加面試者, 亦不退費 二 繳費日期 : 106 年 11 月 23 日 ( 四 ) 上午 10:00 起至 106 年 12 月 15 日 ( 五 ) 下午 4:00 止, 逾期未繳費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 考生應於上網報名之當日以自動提款機 ATM 方式或至土地銀行各分行臨櫃繳費, 於繳費 60 分鐘後, 始得上網查詢是否入帳成功 ; 繳費期限至遲應於 106 年 12 月 15 日 ( 五 ) 下午 4:00 繳納完畢 三 繳費方式 : ( 一 ) 持有轉帳功能之晶片金融卡 : 1. 請先確認金融卡是否具轉帳功能 ; 若無轉帳功能者, 需向發卡銀行申請開通轉帳功能 2. 以網路 ATM 或至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費 ( 金融機構酌收手續費, 由轉出帳號負擔 ) 3. 轉帳流程如下 ( 因各金融機構設計不同, 實際操作仍以各金融機構頁面為準 ): 持有轉帳功能之晶片金融卡以網路 ATM 或至金融機構 ATM 自動櫃員機辦理 輸入金融卡密碼, 選擇 其他服務 下之 轉帳 或 跨行轉帳 功能 ( 非約定 輸入土地銀行代碼 005, 輸入繳費 虛擬帳號 14 碼 完成轉帳, 列印 交易明細表備查 輸入轉帳金額 2,500 元 ( 二 ) 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辦理臨櫃繳費 : 1. 索取二聯式 存摺類存款憑條 ( 填寫範例如下表 :) 2. 帳號 : 請填入網路報名時所給予之 繳款虛擬帳號 14 碼, 如 :5100 3. 戶名 : 國立臺北大學網路報名 403 專戶 17
( 三 ) 考生若具有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報名費用優待之資格, 請檢附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報名費用優待申請表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資料, 並依上述流程繳納 2,500 元 ( 採先繳全額報名費, 再申請退費方式辦理 ) 四 繳費說明 : 完成繳費後, 可於一小時後上網查詢是否入帳完成, 如繳費入帳完成後即完成線上報名作業程序 ( 若未入帳請再次確認是否轉帳成功, 如仍無入帳請 聯繫進修教育組 電話 :02-25024654 轉 18262 18228) 五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若 交易金額 及 手續費 欄 ( 持土地銀行金融卡至土地銀行提款機轉帳繳費者免扣手續費 ) 沒有扣款記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完成繳費 ; 亦可由本校網址 :exam.ntpu.edu.tw, 依畫面說明操作即可查詢是否轉帳成功 六 繳費後請務必保留交易明細表或客戶收執聯備查 七 考生報名時請審慎考慮, 報名繳費完成後, 除符合下列原因得辦理退費外, 考生一律不得以未符合面試參加資格或未錄取及其他理由要求退費 退費原因申請截止期限退費金額需檢具證明文件 ( 以限時掛號郵寄 ) 低收入戶報名優待 ( 減免報名費全額, 但僅限減免一系所 ( 組 )) 中低收入戶報名優待 ( 減免報名費 60%, 但僅限減免一系所 ( 組 )) 106.12.14( 四 ) 新台幣 2500 元整 106.12.14( 四 ) 新台幣 1500 元整 溢繳報名費 106.12.18( 一 ) 溢繳金額 經系所審查報名資格不符 106.12.29( 五 ) 逾期繳費 突遭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而未能應試 繳費後二週內 視災害時間另行要求辦理 新台幣 2000 元整 ( 扣除行政費用後 ) 新台幣 2000 元整 ( 扣除行政費用後 ) 新台幣 2500 元整 1. 有效期限內之考生所屬當地縣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 ( 中低 ) 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須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一般鄰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等文件概不受理 ) 2. 繳費交易明細表或收據之影本 ( 請影印於 A4 空白紙上 ) 報名費繳費時之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收據之影本 ( 請影印於 A4 空白紙上 ) 1. 突遭重大災害而未能應試之證明文件 2. 繳費時之轉帳交易明細表或收據之影本 ( 請影印於 A4 空白紙上 ) 八 考生完成報名繳費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所組, 請考生報名時務必審慎選擇 18
拾參 錄取標準 一 依各系 ( 所 ) 招生名額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所訂之錄取標準, 錄取正取生及備取生各若干名 正取生報到後, 如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次遞補, 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列備取生 二 考生各科之考試成績, 達本校招生委員會會議所訂最低錄取標準以上者, 按各系 ( 所 ) 考試成績總分之高低順序, 依次錄取為正取生 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設有筆試系 ( 所 ) 則依 筆試 科目分數之高低來取決名次排序, 如筆試科目成績仍相同時, 再以 面試 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 沒有設筆試系 ( 所 ) 同分參酌順序為面試成績 書面審查 三 考試科目中如有任何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拾肆 應考服務 一 本校提供之應考服務項目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並由本校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查之 逾期提出申請或申請資料不齊者, 本校得不予受理 二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 ( 一 ) 服務對象 :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考生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上肢重度殘障考生 3.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書寫能力經有關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於報名日期前 1 年內證明者 ( 二 ) 服務項目 : 1. 放大試題 ( 原題 1.5 倍 ) 2. 延長筆試時間 ( 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 ) 3. 其他輔具 ( 檯燈 盲用電腦 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 ( 三 ) 申請方式 : 備妥以下資料連同報考資料於報名期間一併郵寄至報考系所組申請 : 1.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簡章附表 5)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或有關醫療單位 ( 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或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 ) 於報名日期前 1 年內開具之證明影本或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正本 ( 如簡章附表 6) 影本應註明 與正本相符 並加蓋私章 請注意,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嚴重影響書寫能力, 擬申請 延長筆試時間 者, 則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或上開醫療單位出具之診斷證明為必備資料, 且診斷證明上醫師囑言應針對書寫能力狀況有具體描述 請注意, 視障考生擬申請 盲用電腦 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者, 則 身心障礙考生應診檢查表 或上開醫療單位出具之診斷證明為必備資料, 且診斷證明應針對視覺能力有 矯正後兩眼視力優眼在 0.01( 不含 ) 以下 ( 含全盲 ) 等具體描述 3. 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 4. 備妥前開資料連同報考資料於報名期間一併郵寄至報考系所申請 三 突發傷病應考服務申請 : 19
( 一 ) 服務對象 : 應試前突發傷病並持有醫療診斷證明之考生 ( 二 ) 服務項目 : 1. 安排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2. 安排有電梯直達樓層之試場 ( 三 ) 申請方式 : 先行以電話聯繫報考系所組說明突發傷病情形, 並依系所指示親送或郵寄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及照片, 以供系所組評估準備 拾伍 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一 經系所審查符合報考資格之考生, 始獲本校核發准考證明 ( 但不代表進入面試階段, 是否進入面試, 應依各系所公告之面試名單 ) 可於 107 年 1 月 8 日 ( 一 ) 上午 10 時起, 以報考時申請之帳號密碼登入網路報考系統自行列印准考證明 二 列印時請使用 A4 空白紙張, 黑白或彩色列印皆可 ; 列印前建議先於 設定列印格式 處, 將頁首 頁尾設定為 空白, 將上下左右邊界設定為 10 ; 但應依所使用之印表機設定為準 三 有申請姓名造字之考生, 列印前請至先至 http://sysadm.ntpu.edu.tw/font.html 下載安裝 字符造字系統 四 准考證明擅自修改者無效 請務必詳細核對准考證明上之資料, 如有錯誤, 請務必於參與考試前來電 02-25024654 轉 18262 18228 洽進修教育組辦理更正, 否則影響權益, 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拾陸 放榜日期一 107 年 3 月 9 日 ( 五 ) 錄取考生名單將於本校臺北民生校區教學大樓前公佈欄及本校招生資訊網頁公告, 並個別以掛號方式通知各錄取生 二 放榜 7 日後 ( 即 107 年 3 月 16 日 ( 五 ) 以後 ) 至正取生報到日前, 尚未收到成績通知單者, 請於下午 2:00 至晚上 9:00 與本校進修暨推廣部進修教育組聯絡 ( 電話 : 三峽校區總機 02-86741111 或臺北民生校區總機 02-25024654 轉分機 18232 18231), 主動申請補發 三 寄發成績通知單後, 考生得以原報名之帳號密碼至本校招生資訊網頁查詢成績 拾柒 複查成績一 入學考試成績如有疑問, 可申請複查 二 每科新台幣 30 元整 ( 請購買郵政匯票, 受款人為 國立臺北大學, 郵局另收取匯票手續費 ), 應於 107 年 3 月 14 日 ( 三 ) 以前郵寄申請 ( 以郵戳為憑 ), 逾期概不受理 三 使用本簡章第 50 頁 附表 2 成績複查申請表, 填妥簽名, 並附回郵信封 四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複查以筆試成績是否加總有誤 答案漏閱及登錄錯誤為範圍, 不得要求檢視或影印試卷 資料重審 試卷重閱 重新面試等 拾捌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正 備取生之報到通知統一附載於本招生成績通知單及複查成績申請表內, 不再另行通知 考生於錄取報到時, 若所繳驗證件與報到資格不符, 本校得逕行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錄取生如同時錄取本校多系所組時, 僅得擇一系所組辦理報到 一 正取生 : 20
( 一 ) 正取生請於 107 年 3 月 17 日 ( 六 ) 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止, 繳交成績通知單 學歷證件正本 身分證正本 ( 男生另需攜帶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兵役證明影本 ) 2 吋照片 1 張, 至本校臺北民生校區教學大樓 9 樓多媒體會議室 (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67 號教學大樓 9 樓 ) 辦理報到, 未於期限內報到者以棄權論 ( 二 ) 正取生於報到期限內, 因故無法親自報到時, 得委託親友檢具上述證件 委託書 ( 應載明正取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未能親自報到理由 委託事項 時間 代理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並經正取生簽名 ) 及代理人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辦理報到 ( 三 ) 考生經錄取, 報到時如無法提出原報考資格身分之學位證書者, 不得轉換以不同於原報考資格身分之學位證書報到 ( 四 ) 正取生完成報到之人數, 於 107 年 3 月 17 日 ( 六 ) 正取生報到結束後, 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 請至本校 招生資訊網 / 最新公告 / 研究所 網頁查詢 ) 二 備取生 : ( 一 ) 備取生請於 107 年 3 月 9 日 ( 五 ) 下午 2 時起至 107 年 3 月 17 日 ( 六 ) 下午 5 時止, 至網路報考系統填寫候缺遞補意願, 逾期未上網填寫者, 視同自願放棄候缺遞補資格, 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 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 二 ) 備取生候缺名單於 107 年 3 月 19 日 ( 一 ) 公告於本校網頁 ( 同上開網頁路徑 ), 請自行上網查詢 ( 三 ) 正取生辦理報到結束後如有缺額, 依備取生候缺名單順序遞補, 備取生遞補報到名單自 107 年 3 月 19 日 ( 一 ) 起至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前一週止, 每週一公告於本校網頁 (http://exam.ntpu.edu.tw), 請自行上網查詢, 本校不再個別通知 ; 獲遞補之備取生請依網頁公告規定時間辦理報到, 未經本校核准, 逾期未完成報到者, 視同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事後不得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 四 ) 報到時間 地點及辦理方式 : 107 年 3 月 22 日 ( 四 ) 起至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前一週止, 每週四辦理報到 請依各梯次備取生遞補名單公告報到日期, 親自或委託親友至臺北民生校區 (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67 號 ) 教學大樓 1 樓進修教育組辦理 ; 詳細報到時間請詳閱各次備取生遞補名單網頁公告 ( 五 ) 遞補之備取生須於規定時間內, 攜帶成績通知單 學歷證件正本 身分證正本 ( 男生另需攜帶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兵役證明影本 ) 2 吋照片 1 張, 至本校臺北民生校區教學大樓 1 樓進修教育組 (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67 號 ) 辦理報到, 未於期限內報到者以棄權論 ( 六 ) 備取生於報到期限內, 因故無法親自報到時, 得委託親友檢具上述證件 委託書 ( 應載明備取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未能親自報到理由 委託事項 時間 代理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並經備取生簽名 ) 及代理人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辦理報到 三 錄取生可否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依各系所之規定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之規定者 ( 如師範院校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 等 ), 報考時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 並應自行考量是否符合因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 若經報考並獲錄取, 不得以前述身分為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四 如有下列情事者, 本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 ( 一 ) 未經本校核准, 而未於規定時限報到者 ( 二 ) 證件不足, 未經本校同意准予補繳者 ( 三 )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交換, 事證明確者, 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 21
格或開除其學籍, 該生並應負法律責任 ( 四 ) 不合其他入學規定者 拾玖 申訴程序 : 一 考生對於本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如有申訴, 或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認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依據 國立臺北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考生申訴處理要點, 申訴案件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 不受理其他人申訴, 須於正式放榜後 15 天內 ( 郵戳為憑 ), 親筆具名向本校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逾期概不受理 ( 一 ) 載明下列事項 : 考生姓名 性別 報考系所 准考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申訴日期 ( 二 ) 申訴之事實 理由及希望獲得的救濟措施 二 招生委員會於接獲考生申訴案件後, 應即交由處理小組處理, 並於一個月內正式函覆申訴案件當事人 三 考生之申訴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 一 ) 申訴內容於招生相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內已有明確規範者 ( 二 ) 不具名申訴者 ( 三 ) 逾期申訴者 貳拾 注意事項 : 一 凡報考本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本校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委員會將所屬基本資料 報考資料作為試務作業使用 ; 資料除提供本校各招生系所 試務相關單位等使用外, 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辦理 並請詳閱 國立臺北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如簡章附錄一 ) 二 外國學生 僑生 香港澳門居民以就學事由取得居留證, 不得報考本項招生考試 : ( 一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0 條規定 :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 不在此限 ( 二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5 條規定 : 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 並得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 三 )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 5 條規定 : 港澳居民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各級學校, 並得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 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22
三 外籍人士 僑生 港澳居民考生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證, 報考而獲錄取者, 其入學後之學籍身分以一般生認定, 並於報到時簽訂切結書爾後如因居留問題無法就讀, 由考生自行負責 四 本次僅 國際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 及 企業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招收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 專業領域表現具卓越成就者, 其餘專班概不招收此類考生 五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七條報考者, 需填寫附表 1 之 卓越專業者同等學力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暨具結書, 並檢附相關資料及文件於報名期限內寄送至報考專班初審, 續提本校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該專班 六 關於雙重學籍依本校學則第 46 條第 12 款之規定, 未經本校同意, 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院校入學者, 或在本校二個以上系所同時入學者, 應予退學 七 考生如有冒名頂替, 或所繳之文件 ( 包含在職身分及學經歷 年資證明 等文件,) 係偽造 變造 抄襲 假借 冒用 不實者, 或不合入學資格 不符合報考資格者, 一經查證屬實, 即取消考試資格 ; 若考試錄取, 尚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並應負法律責任 另如於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畢業證書, 並公告取消畢業資格, 且應負法律責任 屬前述各項情形之考生, 本校將以偽造文書罪將其移送法辦 八 有關考試規則及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請參照附錄八及附錄九 九 遇有颱風 洪水 地震等重大天然災害, 或傳染病流行 其他重大事故等情事, 經本校衡量足以影響考試或報到時, 本校將發布緊急措施重新考試或報到時間等相關消息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必要時亦將請相關媒體發布有關消息,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十 (1) 各招生系 ( 所 ) 甄試方式, 為先將考生依書面審查成績與筆試成績 ( 無筆試系所則無 ) 高低排序, 成績合計達到標準者, 再擇優進入面試 (2) 各招生系 ( 所 ) 之 書面審查 筆試 ( 無筆試系所則無 ) 面試 ( 複試 ), 各項目滿分各為一百分 ; 總成績係 資料審查 筆試 ( 無筆試系所則無 ) 及 面試 各項成績按比例合計 ( 詳各系 ( 所 ) 招生簡表 P5-12) 十一 本簡章若需修正 補充及考試相關通知, 將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http://exam.ntpu.edu.tw/ 點選 研究所 選單項下之 碩士在職專班, 請考生隨時上網注意招生訊息 若有其他未盡事宜, 以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23
附錄一 國立臺北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本校因蒐集 處理及利用碩士在職專班考試受試者及研究用試卷受試者部分個人資料, 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個資法 ) 第 8 條規定, 向您為以下內容之告知, 敬請詳細審閱 : 一 機關名稱 : 國立臺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註基於辦理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服務之相關試務 (134, 包含公示姓名榜單 ) 提供考試成績 招生 分發 證明使用之資 ( 通 ) 訊服務 (135), 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6) 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 (157) 學 ( 員 ) 生資料管理 (158) 學術研究(159) 完成其他進修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必要工作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 透過本校網路報名系統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 本校所蒐集之受試者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 6 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 ( 一 ) 基本資料 : 識別個人者 (C001 註 ) 識別財務者(C002)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 個人描述(C011) 移民情形 (C033) 之居留證 休閒活動及興趣 (C035) 學校紀錄(C051) 資格或紀錄(C052) 應考人紀錄 (C057) 等個人資料類別, 內容包括姓名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生日 相片 性別 教育資料 緊急聯絡人 住址 電子郵遞地址 聯絡資訊 轉帳帳戶 低收入戶資料 中低收入戶資料等 ( 二 ) 特種個資 :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 若您申請特殊應考服務 ( 身心障礙 突發傷病等 ), 另需提供健康紀錄 (C111) 及含有特種個資之應考人紀錄 (C057), 內容包含身心障礙手冊, 診斷證明書等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 ( 一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 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 二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臺灣地區 ( 包括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 或經您同意或授權處理 利用之地區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為達成上開蒐集目的, 本校就您個資之利用對象包括本校 ( 含行政單位 學術單位 本校招生委員會及所屬工作小組 ) 受試者所屬單位 教育部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 ( 四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本校將以寄送書面 電子郵件 簡訊 電話及其他必要方式完成試務作業 考試結果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 提供本校 ( 含行政單位 學術單位 本校招生委員會及所屬工作小組 ) 進行試務 錄取 分發 報到 查驗等作業 個資當事人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於上開蒐集目的之事項 六 如您未能或拒絕提供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 可能導致您無法進行考試報名 緊急事件無法聯繫 考試結果無法送達等, 影響受試者考試 後續試務 接受考試服務 考試結果解釋與諮詢服務之權益 七 您得依個資法規定, 就您提供予本校之個人資料, 持雙證件正本 ( 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 ), 向本校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 本校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 惟若本校依法有保存 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 則不在此限 : 24
( 一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二 ) 製給複製本 ( 三 ) 補充或更正 ( 四 )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 五 ) 請求刪除 八 本校得依法令規定 主管機關 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 將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 本校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 使用時間 使用的瀏覽器 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 此記錄僅作為本校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註 : 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 25
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6 年 6 月 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略 ) 第 3 條 ( 略 ) 第 4 條 ( 略 )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26
第 9 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 前項 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 ( 力 ) 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 學歷 ( 力 ) 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 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7
附錄三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30103472B 號令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28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七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九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9
附錄四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02 年 4 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第 1020055777C 號令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30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31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2
附錄五 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 106 年 9 月 8 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五 ) 字第 1060122307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 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 一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 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且未於當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依教育合作協議, 由外國政府 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 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 八年, 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 ( 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 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所稱連續居留, 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一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 就讀本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 合計未滿二年 三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且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 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具外國國籍, 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申請時於香港 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 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 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 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 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 八年, 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 ( 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 ) 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 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第 4 條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 以一次為限 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 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 得逕依各校規定辦理外, 如繼續在臺就學者, 其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第 5 條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 ( 以下簡稱大專校院 ) 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 其名額以本部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 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本部核定 ; 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超過當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 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 ( 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 ) 報本部核定 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不在此限 33
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 其名額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並應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專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 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 得以外國學生名額補足 第一項及第二項招生名額, 不包括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第 6 條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 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 自行訂定外國學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 7 條申請入學大專校院之外國學生, 應於各校院指定期間, 檢附下列文件, 逕向各該校院申請入學, 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發給入學許可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 : ( 一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地區學歷 :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或政府 大專校院或民間機構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 四 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 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未經我國駐外機構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經驗證 ; 其業經驗證者, 得請求協助查證 第 7-1 條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如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 8 條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 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 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入學, 不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 ( 班 ) 或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畢業者, 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入學, 不受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 9 條招收外國學生之大專校院, 應即時於本部指定之外國學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 登錄外國學生入學 轉學 休學 退學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第 10 條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 不在此限 第 11 條大專校院 專科學校五年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 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 於當學期入學 ; 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 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 但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 12 條大學外國學生於我國大學畢業後, 經學校核轉本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 其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 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 戶籍遷入登記 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 喪失外國學生身分, 應予退學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 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34
外國學生轉學, 由各大專校院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 但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轉學進入大專校院就讀 第 13 條大專校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 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 招收外國交換學生 ; 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 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 第 14 條各級學校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外國學生專班者, 應依各級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相關規定, 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部核定 第 15 條本部為獎勵就讀大專校院優秀外國學生, 得設置或補助學校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 大專校院為鼓勵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得自行提撥經費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 助學金 第 16 條大專校院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辦理外國學生就學申請 輔導 聯繫等事項, 並加強安排住宿家庭及輔導外國學生學習我國語文 文化等, 以增進外國學生對我國之了解 大專校院應於每學年度不定期舉辦外國學生輔導活動或促進校園國際化, 有助我國學生與外國學生交流 互動之活動 第 17 條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 除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外, 應擬訂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 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 始得招生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報本部備查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專責外國學生單位之設置 加強我國語文 文化學習課程之規畫及安排外國學生住宿之措施等事項 第一項學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及名額, 必要時得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及外交部後定之 第 18 條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 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 應於各校指定期間, 檢附下列文件, 逕向各校申請入學, 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發給入學許可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 : ( 一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香港及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地區學歷 :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 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 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 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 五 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六 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七 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予檢附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 外國學生已成年者, 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 對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七款未經駐外機構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驗證 ; 其業經驗證者, 得請求協助查證 第 19 條前條所稱在臺監護人, 應為在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35
符合前項規定者, 每人以擔任一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但以校長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為監護人者, 每人以擔任五位外國學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第 20 條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 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 應檢具下列文件, 逕向學校申請, 並經甄試核准後註冊入學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合法居留證件影本 三 學歷證明文件 : ( 一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香港及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其他地區學歷 : 1.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 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 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 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第三款學歷證明文件,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 對第一項第三款未經駐外機構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 得要求驗證 ; 其業經驗證者, 得請求協助查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第一項外國學生註冊入學後, 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一項外國學生如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招生額滿無法接受入學, 得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至有缺額之學校入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第一項申請入學學生甄試成績, 編入適當年級就讀或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考試及格者, 承認其學籍 第 20-1 條外國學生因該國發生戰亂 重大災害或重大傳染疾病疫情等情事, 致該地區之學校無法正常運作, 得經我駐外機構 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檢齊相關評估資料, 經本部會同外交部 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認定後, 其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以專案辦理招生 前項專案就學採外加名額者, 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一為原則 第 21 條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依前二條規定入學者 經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 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 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 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 依其就讀學校所定外國學生收費基準, 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 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 仍依原規定辦理 第 22 條外國學生註冊時, 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 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 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第 23 條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第 24 條外國學生有休學 退學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 學校應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 並副知本部 第 25 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對招收外國學生之學校辦理訪視,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外國學生名額 第 26 條外國學生來臺於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學習語文者, 其申請程序 獎補助 管理與輔導 缺課時數逾該期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及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之通報, 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九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36
第 27 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書表格式, 由各校定之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書表格式, 由本部定之 第 28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 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37
附錄六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106 年 9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五 ) 字第 1060120310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僑生, 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 但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僑生身分認定, 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 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 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 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 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依學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 不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第 3 條前條第一項所稱海外, 指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居留, 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 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 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 一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 參加僑務主管機關主辦或其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 或就讀主管機關核准境外招生之華語教育機構開設之華語文研習課程, 其活動或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 交換學生, 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 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五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六 因戰亂 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七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 致無法返回僑居地, 有證明文件 前條第一項所定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 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第 4 條僑生申請回國就學者, 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當年度海外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 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 始得受理其申請 ; 其經錄取後, 僑務主管機關應就其自報名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 其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 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僑生依第九條第一項自行回國申請就學者, 其第二條第一項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 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 依第九條第五項自行在國內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 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回國日為準 第 5 條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 並得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 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非以就學事由, 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僑生違反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38
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學校, 應將不得招收僑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 6 條僑生於每年招生期間, 應檢具下列表件, 向我國駐外機構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或經核准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 申請回國就學 : 一 入學申請表 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 一 ) 外國學校學歷 : 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 中 英文以外之語文, 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應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 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 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二 ) 大陸地區學歷 : 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香港或澳門學歷 : 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四 )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三 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 四 志願序 但向單獨招收僑生之大學提出申請者, 免附 五 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附 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者, 除檢具第一項各款表件, 並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 免附 前項在臺監護人,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 每人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 僑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 冒用或變造等情事, 應撤銷錄取資格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 ; 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 6-1 條大學單獨招收僑生入學各年級, 應擬訂招生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訂定僑生招生簡章, 詳列招生學系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申請資格 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僑生專班者,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7 條駐外機構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並核驗身分及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駐外機構核轉僑務主管機關審查 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各種申請表件並加註意見後, 轉送下列機關辦理核定分發 : 一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小學者, 送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二 申請就讀公立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者, 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 為限 三 申請就讀大學 ( 包括研究所 ) 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 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 者, 除第五項規定外, 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僑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大學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者, 於核驗各項表件後, 應立即函送僑務主管機關審查僑生身分 ; 符合僑生身分並經學校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前項大學受理及審查僑生入學申請, 對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有疑慮時, 得請僑務主管機關協助查明 第 8 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收到僑務主管機關轉送之僑生申請入學表件後, 應依僑生志願 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 核定分發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學校, 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僑務主管機關, 由僑務主管機關轉知僑生 但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於辦理大學 ( 含研究所 ) 招生, 其入學應先轉請申請學校同意者, 經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申請回國就學人數超過預定招生名額之地區, 得舉辦甄試擇優錄取 僑生分發就讀音樂 美術 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系科,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 ; 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另行分發至其他系科或學校就讀 39
第 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自行回國擬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 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者, 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檢具第六條第一項各款相關證件, 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 ; 其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應經駐外機構驗證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華僑高中為限 : 一 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 二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 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 持停留期限未滿六十日, 或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 經許可入國者, 得於該簽證停留期限內, 持憑僑務主管機關開具之符合僑生身分資格證明文件, 以擬在臺就學為由,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國內各辦事處申請改換為六十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後,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辦理第一項核定分發之機關, 準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已逾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得依其申請就讀學校, 分發編入適當年級隨班附讀 ; 附讀以一年為限, 經考試及格者, 應承認其學籍 但申請就讀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專科學校者, 應分發於下學年度入學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自行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在國內入學者, 得至僑務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分發手續, 並以該次回國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 得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 專科學校五年制就學 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 以華僑高中為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發者, 不得享有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 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第 10 條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 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 其優待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 ( 系 科 ) 招生名額 : 一 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 ( 一 ) 參加免試入學者, 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 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 ( 一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 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未達技術校院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二 ) 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 大學 : ( 一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 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 二 ) 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 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 第一款第二目 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 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 採無條件進位法, 取整數計算 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 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 增額錄取, 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僑生畢業當年參加第一項所定升學優待, 以一次為限, 並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於下次學程考試, 不予優待 第 11 條各級學校依第六條 第九條 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名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 : 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 ; 申請招收僑生名額超過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 應提出增量計畫 ( 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 ) 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 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以該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 40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招收僑生為主之學校, 或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其招收僑生之名額,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大專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 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者, 得以僑生名額補足 第 12 條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 並以一次為限 ; 原分發大學者, 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 ; 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者, 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 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 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 由原肄業學校儘量協助轉系科 第 13 條僑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 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送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 14 條在國內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 得檢具國內大學畢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 歷年成績證明文件 入學申請表 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 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應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 始得由該會辦理核定分發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僑生自行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者, 應依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第 15 條僑生於核定分發學校後, 應於開學前向分發學校報到, 其接待事宜, 由僑務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 16 條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 由其自行負擔 : 一 就讀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三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 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 專科學校二年制 大學者 : 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 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 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 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 第 17 條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18 條各校應定期舉辦僑生新生入學講習 個別輔導 僑生轉系 ( 科 ) 學業輔導 寒暑假期課業輔導 講習或集訓及僑生課外活動 對於國語文或基本學科程度較低僑生, 應由各校分科開班實施課業輔導 大學僑生入學後, 因學習適應不佳, 經學校輔導並徵得僑生同意後, 得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前, 向學校辦理休學, 並經由學校申請轉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實施課業輔導, 輔導期間應繳費用依照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收費規定辦理 ; 輔導期滿後, 回原學校復學, 輔導期間所修課程, 不得列入學校畢業學分或要求抵免 第 19 條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 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 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 第 20 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僑務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全國性之僑生輔導 研習及聯誼等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訪視僑生就讀之學校 第 21 條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 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 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 第 22 條 41
僑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 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內政部移民署 僑務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僑生畢業 休學 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 喪失學生身分者, 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設有戶籍者, 並應即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已屆役齡男子, 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 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招收僑生之大專校院, 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統, 登錄僑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 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 第 22-1 條僑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僑生名額 第 23 條僑生畢業 退學或休學期滿, 且未繼續就學者, 中止僑生身分 但大學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 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 於繼續升學 轉學或復學後, 恢復僑生身分 第 23-1 條具外國國籍, 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 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 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 其就學及輔導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但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或中醫學系者, 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第 24 條 ( 刪除 ) 第 24-1 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 2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