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 修订 < 公司章程 >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修订 )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 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 拟对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修订前内容第一条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新增 ( 修订 ) 后内容第一条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第十条公司根据 公司法 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前必要条件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 董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 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 秉承 集智 创新 进取 的核心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服务, 为员工营造和谐 互相尊重的工作氛围, 为商业伙伴提供公平合理 公平互利的合作平台, 使公司持续发展, 为股东实现长期价值最大化, 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的经营范围 : 电子 电器产品及组装件的开发 制造与销售 ; 金属装饰品 模具的设计 制造与销售 ; 汽车零部件 通用工具 金属零部件 陶瓷零部件及高分子复合材料零部件的设计 开发 制造与销售 ; 粉末冶金粉体材料的制造与销售 ; 自动化设备设计 组装 制造与销售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 秉承 集智 创新 进取 的核心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服务, 为员工营造和谐 互相尊重的工作氛围, 为商业伙伴提供公平合理 公平互利的合作平台, 使公司持续发展, 为股东实现长期价值最大化, 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的经营范围 : 电子 电器产品及组装件的开发 制造与销售 ; 金属装饰品 模具的设计 制造与销售 ; 汽车零部件 通用工具 金属零部件 陶瓷零部件及高分子复合材料零部件的设计 开发 制造与销售 ; 粉末冶金粉体材料的制造与销售 ; 自动化设备设计 组装 制造与销售 ; 电机 齿轮和传动部件的设计 开发 制造与销售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一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二 )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 四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一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二 )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 四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五 )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六 )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一 )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 二 ) 要约方式 ; ( 三 )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一 )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 二 ) 要约方式 ; ( 三 )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 三 ) 项 第 ( 五 ) 项 第 ( 六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一条第 ( 一 ) 项至第 ( 三 ) 项的原因 十一条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规定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 一 )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 属于第 ( 二 ) 项 第 ( 四 )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 三 )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 三 ) 项 第 ( 五 ) 项 第 ( 六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 一 )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 属于第 ( 二 ) 项 第 ( 四 )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属于第 ( 三 ) 项 第 ( 五 ) 项 第 ( 六 ) 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职权 : ( 一 )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二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进入非主营业务经营领域或者改变现有的主营业务 ;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六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 一 )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二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进入非主营业务经营领域或者改变现有的主营业务 ;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六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 案 ; ( 七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八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 ( 对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 关联交易 委托理财 处置知识产权等事项 ; ( 九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十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一 )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二 )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三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批准子公司 ( 含控股和参股 ) 的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其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 借款 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 合并 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 ( 十四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五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七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八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 ( 对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 关联交易 委托理财 处置知识产权等事项 ; ( 九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十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一 )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二 )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三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批准子公司 ( 含控股和参股 ) 的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其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 借款 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 合并 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 ( 十四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五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十六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七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六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七 )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 三 ) 项 第 ( 五 ) 项 第 ( 六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十八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修改外, 公司章程 中其他条款不变 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