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被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 并附医院 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研究生院备案, 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 正式取得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 ( 包括新患疾病 ) 的不宜在校学习者,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 经研究生院批准, 暂不予注册, 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如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户口迁回原籍 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北京化工大学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入学申请 ( 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诊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获准入学的研究生, 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 复诊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 情节恶劣的, 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入学教育是新生的必修环节, 已获得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入学第一周内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入学教育并考核通过, 不通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 发放研究生证 校园一卡通 校徽各一个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身份的证明, 也是享受火车乘车优待的凭证
第十条研究生每学年有秋 春两个学期,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前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 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研究生注册信息有误的, 应在规定时间内修改 ; 应该注册而未注册的, 须及时补注册 ; 不应注册而注册的, 视为无效注册 第三节课程学习与成绩管理第十二条研究生通过网上选课获得课程学习的资格后, 须按要求参加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未经网上选课的成绩和学分无效 第十三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其数量用学分数考核, 其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 ( 简称 GPA) 考核 GPA 指课程成绩的加权 ( 按学分 ) 平均值, 入学起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加权平均值称为总 GPA, 学位课成绩的加权平均值称为学位课 GPA GPA 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总 GPA 和学位课 GPA 均达到 2.50( 含 ) 以上方可申请毕业 第十四条学位课一般采用闭卷笔试, 非学位课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 课程成绩采用相对分制, 最终成绩可为一次考试的相对分, 也可为多次考试相对分的加权平均值 第十五条课程成绩的记载方式采用字母制, 并作以下规定 : ( 一 ) 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的课程成绩均计入 GPA 统计 ( 二 ) 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 F, 并计入 GPA 统计 ( 三 ) 研究生因患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考试的, 可申请缓考, 课程成绩不计入当前学期 GPA 统计, 该成绩最后将被实际成绩所替代 若申请毕业答辩前仍未参加课程考试, 课程成绩记为 F, 并计入 GPA 统计 ( 四 ) 重修的课程成绩据实记载, 并计入 GPA 统计 ( 五 ) 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 F, 并记入学生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 研究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 可在复议期内提出书面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学习纪律第十七条研究生须按时参加我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 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请假须由本人向导师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表 请假七日 ( 含 ) 以内的由学院审批, 超过七日的由研究生院审批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病假应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否则视同请假逾期 逾期未归 未请假或请假未
准缺勤两周以上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参加各类团体活动而缺课的, 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有效文件, 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研究生须诚实守信,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抄袭他人论文 报告及作业, 不编造 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 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直接引述他人观点 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 须注明出处 ; 直接或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 须标明作者 标题和页码 第二十条研究生须遵守 北京化工大学考场规则, 严禁考试违纪或者作弊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学习纪律的研究生, 根据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节转导师 转专业 转学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导师 转专业 转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研究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转导师的, 须在同一专业内进行, 并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之前办理 研究生须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 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 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如因专业调整 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转专业者, 须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 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 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转专业一般应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并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之前办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 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至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 以保证研究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二十四条凡校外转入者或校内转专业者, 在原培养单位或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一致的, 其考试成绩将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二 ) 招生时确定为委培 定向生的 ( 三 ) 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 四 ) 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节休学 停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 可申请休学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 ( 一 )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养治疗的, 可申请休学 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 并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经导师 学院审核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或传染病住院治疗者, 可由他人代办手续 ( 二 )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一段时间 ( 两周以上 ) 的学习, 可申请休学 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 经导师 学院审核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二十七条因公派出国 出境进修 联合培养 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在出国前应办理停学手续, 停学两周以上者在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不享受助学金 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休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休学的研究生须在获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往返路费自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不享受助学金 奖学金 ( 二 ) 因病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 三 )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 以一学年为限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 不退还该学期培养费用 已考试课程成绩有效, 已修但尚未考试的课程在办理休学手续后自动退课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 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 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 经导师 学院审核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批,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二 ) 因特殊原因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 须持休学期间所在地街道 ( 乡 ) 政府或有关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 经导师 学院审核同意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三 )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 或未恢复健康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作退学处理 ( 四 )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期间, 如有违法乱纪行为,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并给予退学及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节退学
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无论何种原因,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 ( 含休学 ) 内未完成学业者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 三 )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患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中列出的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四 )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 擅自从事与培养计划无关活动连续两周或累计四周以上者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六 ) 任一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 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 ( 七 ) 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 联合培养 合作科研 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归者 ; ( 八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申请退学的研究生须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 经导师和学院确认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查, 再经由主管校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对应予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单并送达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 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后, 即视为送达 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 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核,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逾期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四条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的研究生须在退学通知单送达或公告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按入学前已具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 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一学年 ( 含 ) 以上者, 且课程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 1/2 者, 发给肄业证书 ; 未达一学年者, 学校出具在校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无故超过 10 个工作日不办理退学手续者, 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 三 ) 秋季学期退学者, 学校退还其已缴纳的下一学期的培养经费及有关费用 ; 春季学期退学者, 不退还其已缴纳费用 ( 四 ) 取消学籍 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八节学制 学习年限第三十五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 学习年限为 2-4 年 ( 含休 停学 ); 博士研究
生的学制为 3 年, 学习年限为 3-6 年 ( 含休 停学 ); 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 5 年, 学习年限为 5-8 年 ( 含休 停学 ), 自进入硕士学习阶段开始计算 ; 本科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 5 年, 学习年限为 5-8 年 ( 含休 停学 ) 第三十六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的视为延期, 延期时间最短半年 延期申请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 并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延期审批表, 经导师 所在学院同意, 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备案 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限内须办理注册, 并按规定缴纳培养经费与住宿费用 延长期限内学校不发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不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获我校优秀博士攀登计划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可申请延长一年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在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时间, 延期时间如超过休学时间, 须缴纳延期培养经费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公派出国 出境进修 联合培养 合作科研的研究生在境外的时间连续计入学习年限 第九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四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学业, 取得课程学习学分和完成必修环节, 总 GPA 和学位课 GPA 均达到 2.50( 含 ) 以上, 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学业, 完成必修环节, 课程成绩未达到要求或者毕业论文未能通过答辩者按结业处理,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研究生允许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修改论文, 课程重修 论文重新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 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学校批准同意颁发毕业证书的日期填写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申请论文重新答辩 或重新答辩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无资格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但学满一学年 ( 含 ) 以上, 且课程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 1/2 者,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获肄业证书者不再具有申请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的资格 未学满一学年者, 学校出具在校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第四十三条准予毕业的研究生经学位审查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 授予其学位, 并颁发学位证书 准予毕业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 在规定年限内可重新申请一次学位, 详情参见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的保管期限为一年, 超过一年未领取者, 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五条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 经研究生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办理证明书须填写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办理证明书申请表, 学院审核确认无误 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 由研究生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