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并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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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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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下 :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年 8 月 14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 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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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 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以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以特别

年 3 月 24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部分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相应调整为 137 人, 授予的股

( 二 )2017 年 8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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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10 月 17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华懋 ( 厦门 )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Administrator

( 四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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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8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案 ) 及其摘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年 11 月 6 日,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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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9 人, 授予限制性股票 27 万股 4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 元 5 解锁期安排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股权激励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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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同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实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 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的相关公告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三次监

议案 5 根据美的集团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4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2 月 18 日, 同

行权 / 解锁安排行权 / 解锁时间行权 / 解锁比例 第一次行权 / 解锁 第二次行权 / 解锁 第三次行权 / 解锁 自授权 / 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 /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权 / 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 / 授予日起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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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 11 月

3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1 日发出了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议 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修订稿 ) 及其它事项 2013 年 4 月 19 日, 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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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调整为 82 名, 股票期权总数由 5,980 万份调整为 5,823 万份, 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目录引言... 5 正文... 6 一 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6 二 本次解锁需满足的条件... 6 三 关于本次解锁条件的满足... 7 四 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8 五 结论意见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7 月 20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及 关于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议案, 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7 月 15 日, 授予价格为 5.65 元 / 股 独立董事对公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并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成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 即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31,000,000 股 ) 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2.5 元 ( 含税 ) 同时,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年 7 月 7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通过了 关于 <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等相关议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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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1-0

象名单予以公示, 并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 富瑞特装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年 2 月 28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第二十六号 上市公司非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为 2014 年 9 月 26 日 ; 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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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

行权期第一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 行权时间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上市流通手续, 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简述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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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 元 5 解锁期安排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

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等议案 年 5 月 2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共计 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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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调整为 82 名, 股票期权总数由 5,980 万份调整为 5,823 万份, 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号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年 4 月 29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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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4-【】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 三 )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494 万股, 其中预留部分为 48 万股, 股票来源为锦富新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公司首期向 123 名激励对象以 6.03 元 / 股的价格授予 44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

年 7 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 ( 临时 ) 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激励计划 及摘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以下简称 授权议案 ) 以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监事会公告

审议通过了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6 月 9 日, 上海莱士召开第

致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苏泊尔 ) 聘请的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万马电缆 编号: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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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7 年 4 月 20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年 4 月 17 日,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 一 ) 授予条件根据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第九节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规定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才能获授限制的股票 : 1 公司未发生以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 日, 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

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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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和顺电气编号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 1 本期


本所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行权 / 解锁 预留部分第二期行权 / 解锁以及注销 / 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无资格对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大洋电机已向本所说明, 其已提供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年 4 月 26 日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 公示了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Transcription:

证券代码 :300085 证券简称 : 银之杰公告编号 :2015-068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行权的期权代码为 036107, 期权简称为银之 JLC1 2 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6 万份,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685%; 本次行权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9 月 9 日 3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 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 第二个行权 / 解锁期行权 / 解锁的条件已满足,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 人,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6 万份 根据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修订案 )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公司董事会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 公司以 2015 年 9 月 7 日为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登记日, 对本次申请行权的 7 名激励对象的 36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行权 具体情况如下 : 一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 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

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并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修订案 ) 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 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14 日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修订案 ) 及其摘要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 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5 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作废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作废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 解锁期可行权 / 解锁的议案, 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 解锁期可行权 / 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 解锁期行权 / 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 一 ) 等待期已届满根据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修订案 ), 自 2013 年 8 月 20 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起 12 个月为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 1/3 截至目前, 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已届满 ( 二 ) 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行权条件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第二个行权期 :2014 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2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65%;2014 年度营业收入相比 2012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上 净利润 指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4 等待期内,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5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行权条件 公司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7,358,587.41 元, 相比 2012 年增长率为 86.48%;2014 年度营业收入为 192,124,040.97 元, 相比 2012 年增长率为 91.11%, 满足行权条件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7,686,672.11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7,358,587.41 元, 均不低于授予日前 2010 年至 2012 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24,278,345.55 元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1,356,518.88 元的较高值, 满足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 满足行权条件

综上所述, 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三 本次行权的股份数量 缴款 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 激励对象 数量 ( 万份 ) 本期可行权 数量 ( 万份 ) 剩余未行权 数量 ( 万份 )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 ( 业务 ) 人员, 合计 (7 人 ) 72 36 36 2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82 元 ; 3 本次行权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情况本次行权的 7 名激励对象所获股份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上市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9 日 4 本次行权款项的缴款时间和缴款金额本次行权的 7 名激励对象已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前向公司全额缴清本次行权资金, 共计人民币 101.52 万元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行权事项进行验资的情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出具瑞华验字 [2015] 48020005 号验资报告, 审验了公司截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认为 : 截至 2015 年 8 月 20 日止, 贵公司已收到 7 位期权激励对象认购 360,000.00 股股票期权缴纳的货币资金出资款人民币 1,015,200.00 元, 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360,000.00 元, 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655,200.00 元 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60,000.00 元, 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5,804,438.00 元, 股本人民币 525,804,438.00 元 6 本次行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的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 公司以 2015 年 9 月 7 日为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日, 对本次申请的 7 名激励对象的 36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行权 7 本次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 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 : 银之杰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的本次行权 / 解锁期可行权 / 解锁有关事项已履行必要的程序, 本次行权 / 解锁期可行权 / 解锁符合 管理办法 激励事项备忘录 以及 股权激励计划 ( 修订案 ) 等有关规定 五 本次行权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本次行权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预计如下, 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 本次变动前本次行权增加本次变动后数量比例数量 ( 股 ) 数量比例一 有限售条件股份 274,754,902 52.29% - 274,754,902 52.25% 二 无限售条件股份 250,689,536 47.71% 360,000 251,049,536 47.75% 三 股份总数 525,444,438 100.00% 360,000 525,804,438 100.00%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 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六 本次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次行权后, 公司股本总额将由 545,444,438 股增至 545,804,438 股, 股东权益将增加 101.52 万元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 2014 年已摊销成本 184.17 万元, 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以本次全部行权后的股本计算公司 2014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 0.05 元, 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七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 5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瑞华验字 [2015] 48020005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