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闽理非字第 33 号 致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 指派柏涛律师 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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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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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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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证券代码:000977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股票代码:000936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法正非讼代字第 F10 号 致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之委托, 指派徐慧昭 陈小丹律师出席公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300610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1,0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 151,862,5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64,388,48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0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6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6 人,305,153,07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 其中 :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3,866,511 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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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款 通 知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名, 代表 130,072,9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 6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份总数 210,456,277 股 ( 全部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 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49.06%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5,456,621 股 ( 全部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 占公司全部股份 45.56% (2) 股东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公司法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

<4D F736F F D20B9E8B1A6BFC6BCBCA3BA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中际装备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伟修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 中际装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2,132,246,14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45%, 其中 :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 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32,246,14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

中小股东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 代表股份 5,654,76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 代表股份 2,704,9

代理词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收件人:

证券代码:00091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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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临2016-***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20,967,50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 代表股份 20,950,70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6,8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或合法性 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

1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7 月 19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 其中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30~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下称 董事会公告 ),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

占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 代表股份 493,101,887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 代表股份 2,614,76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夏维剑律师 顾晓春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等内容完整 真实和有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

Transcription:

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86 591)8806 8018 传真 :(86 591)8806 8008 电子邮箱 :zenith@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闽理非字第 33 号 致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 指派柏涛律师 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 ( 证监会公告 [2014]46 号,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 ) ( 深证上 [2016]251 号,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等 ) 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1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 营业执照 授权委托书 股票账户卡等材料, 其真实性 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 或名称 ) 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 ( 或名称 )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 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 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 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并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证券时报 上分别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证券时报 上分别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 13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尤友岳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4 2

月 12 日 -2018 年 4 月 13 日, 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二 )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下同 ) 共 13 人, 代表股份 124,887,6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8408% 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 代表股份 124,601,03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7838%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 代表股份 286,6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7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三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 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通过了以 下决议 : ( 一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601,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反对 286,6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601,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反对 286,6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三 ) 审议通过 关于选举刘源海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601,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反对 286,6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四 ) 审议通过 2017 年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601,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05%; 反对 286,6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 五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601,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反对 286,6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六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601,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反对 286,6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七 ) 审议通过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878,7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反对 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无弃权票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 赞成 636,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08%; 反对 8,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2%; 无弃权票 ( 八 ) 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资的议案 5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878,7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反对 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无弃权票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 赞成 636,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08%; 反对 8,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2%; 无弃权票 ( 九 ) 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878,7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反对 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无弃权票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 赞成 636,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08%; 反对 8,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2%; 无弃权票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 副本若干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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