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86 591)8806 8018 传真 :(86 591)8806 8008 电子邮箱 :zenith@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 闽理非字第 33 号 致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之委托, 指派柏涛律师 刘凯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 ( 证监会公告 [2014]46 号,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 ) ( 深证上 [2016]251 号,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 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等 ) 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1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 营业执照 授权委托书 股票账户卡等材料, 其真实性 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 或名称 ) 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 ( 或名称 )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 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 按照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 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并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证券时报 上分别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证券时报 上分别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 13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尤友岳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4 2
月 12 日 -2018 年 4 月 13 日, 其中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二 )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下同 ) 共 13 人, 代表股份 124,887,6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8408% 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 代表股份 124,601,03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7838%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 代表股份 286,6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7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三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在本次会议上, 出席股东并未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通过了以 下决议 : ( 一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601,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反对 286,6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601,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反对 286,6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三 ) 审议通过 关于选举刘源海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601,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反对 286,6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四 ) 审议通过 2017 年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601,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05%; 反对 286,6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 五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601,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反对 286,6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六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601,03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5%; 反对 286,6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七 ) 审议通过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878,7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反对 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无弃权票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 赞成 636,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08%; 反对 8,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2%; 无弃权票 ( 八 ) 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资的议案 5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878,7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反对 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无弃权票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 赞成 636,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08%; 反对 8,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2%; 无弃权票 ( 九 ) 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 赞成 124,878,7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反对 8,9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无弃权票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 赞成 636,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08%; 反对 8,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92%; 无弃权票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 副本若干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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