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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日程 簡章公告 :105 年 09 月 01 日 ( 星期四 ) 網路公告 報名期間 :105 年 09 月 27 日 ( 星期二 ) ~ 105 年 10 月 05 日 ( 星期三 ) 一律採網路報名 准考證列印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星期五 )~105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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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日程 項目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報名期間 105 年 1 月 11 日 ( 星期一 )~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期一 ) 准考證寄出 105 年 2 月 26 日 ( 星期五 ) 前 複試日期 105 年 3 月 19 日 3 月 20 日 ( 星期六 日 ) 錄取放榜 ( 網路公告錄取名單 )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期四 ) 寄成績單 申請成績複查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期四 ) 前 105 年 4 月 20 日 ( 星期三 ) 前 正取生報到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期一 )~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期五 ) 備取生遞補期限 本校 105 學年度行事曆所訂第 1 學期之上課開始日 簡章公告 本簡章及表件免費由網路自行下載列印, 不再販售紙本簡章下載網址 :http://www.ntnu.edu.tw/aa/index.htm 相關資訊 有關招生考試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教務處 企劃組 電話 :(02)7734-1184 有關註冊入學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教務處 研究生教務組 電話 :(02)7734-1107 網址 :http://www.ntnu.edu.tw/aa/iceduty.html 有關獎助學金相關資訊請洽詢本校學生事務處 生活輔導組 電話 :(02)7734-1059 網址 :http://assistance.sa.ntnu.edu.tw/bin/home.php

共同規定事項 目錄 報考資格 入學時間 授課時間及修業年限 1 報名 報名注意事項 1-4 准考證 考試日期 時間及地點 4-5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錄取名單公告 成績單 成績複查 5-6 報到及註冊入學 附註 6-7 系所規定事項 附件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8 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9-12 附件二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3 附件三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14 附件四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15-16 附件五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17 附件六 105 學年度在職專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18 附件七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19 附件八校本部校區分佈圖 20 附件九國外學歷切結書 21 附件十報名資料表 22-23 附件十一工作年資列表 24 附件十二 在職證明書 25 附件十三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 七條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 26 附件十四退費申請書 27 附件十五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8

共同規定事項 壹 報考資格具下列情形之一, 且符合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訂定之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第 8 頁 ): 一 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二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 三 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備註 : 具備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所列任一資格者, 不可申請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考, 違者將取消報考資格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考者, 其報考資格需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報考 四 僑生 港澳地區及外籍人士欲報考本專班者, 需分別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及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相關規定, 並於報名時繳交居留證影本 ; 如經錄取, 無法以就讀碩士在職專班為由辦理在臺居留 貳 入學時間 :105 年 9 月 參 授課時間及修業年限 一 授課時間 : 隔週週末為原則, 必要時得視情況調整 1 年度計 3 學期, 分別為 9~1 月第 1 學期 2~6 月第 2 學期 暑期 7~8 月 二 修業年限 : 以 1 年至 4 年為限 但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得延長修業期限 2 年 肆 報名 一 報名方式 : 一律採郵寄方式報名 請使用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附件十五, 第 28 頁 ), 將報名應繳相關表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10699 臺北郵政第 22-139 號信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名日期 : 自 105 年 1 月 11 日 ( 星期一 ) 起至 105 年 1 月 25 日 ( 星期一 ) 止,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三 報名費 : 1. 報名費金額 :1,600 元 2. 繳費方式 : 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 匯票抬頭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低收入戶考生凡屬全國各縣市政府所界定低收入戶之考生, 得免繳報名費 ; 惟須於報名時檢附由各地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 市 )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非清寒證明 ) 影本一份, 並於該證明文件空白處註明考生姓名及聯絡電話 3. 上述證明文件須隨同報名表件一併寄繳 四 複試費 : 通過初試者, 複試費用 1,200 元於當天報到時繳交 1

共同規定事項 五 郵寄報名資料 : 倘未依規定備齊資料, 致不符合報考資格者, 由考生自行負責 : 1. 應備表件 ( 影本請勿大於 A4): (1) 報名資料表一式 2 份 ( 考生須於一式 2 份之報名表上簽名 )( 附件十, 第 22 頁 ) (2) 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相片一式 2 張 ( 請分別貼牢於一式 2 份之報名資料表上, 請勿使用生活照 ) (3)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各 1 張 ( 須為新式國民身分證且影印清晰 ) (4) 學歷證明文件 ( 請繳交下列文件之一, 若有更改姓名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 ): 適用對象應繳交資料 學士班已畢業者 持國外學歷者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 6 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 滿 4 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 3 年制者經離校 2 年 以上 ;2 年制或 5 年制者經離校 3 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 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 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 制專科學校辦理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 二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 格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後, 曾從事工作經驗 3 年以上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 或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2 學士學位證書影本 2 份 (1) 附件九 國外學歷切結書 ( 第 21 頁 ) 正本 1 份 (2) 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2 份 (3)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2 份 大學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影本 2 份, 附歷年中文成績單正 影本各 1 份 ( 須註明入學及離校年月 ) 大學歷年中文成績單正 影本各 1 份, 並由原肄業學校註明已修業滿 4 年且修 畢應修學分 128 學分以上 專科畢業證書影本 2 份, 或學校資格證 明書影本 2 份, 或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影 本 2 份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 二 三等特種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2 份 ; 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 及格證書影本 2 份 (1) 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 技術士證影本 2 份 (2) 3 年以上工作證明影本 2 份 (1) 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 技術士證影本 2 份 (2) 5 年以上工作證明影本 2 份一 附件十三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 七條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 ( 第 26 頁 ) 正本 1 份二 相關資格條件審查證明文件

共同規定事項 (5) 符合本班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 第 8 頁 ) 之證明文件 ( 若有更改姓名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 ): 曾任職他處之年資 : 請附工作年資列表 ( 附件十一, 第 24 頁 ) 及在工作年資證明影本各 2 份 ( 須記載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服務機關全銜 服務部門 職務及任職起迄年月等資料 ) 現任職務之 在職證明書 ( 附件十二, 第 25 頁 ) 正 影本各 1 份 : 請依證明書內附註事項辦理 其他符合報考資格附加規定之證件影本 2 份 (6) 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及其他資料 1 份 ( 詳簡章第 8 頁 ) 伍 報名注意事項 一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如經錄取, 須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 檢具下列文件辦理報到 : ( 一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一份, 及中文翻譯正本一份 ( 二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一份 ( 三 )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正本 ( 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本項資料 ) * 中文翻譯正本得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二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請參閱本簡章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第 9-12 頁 ); 離校年數之計算, 自修業證明書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 三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本校行事曆所訂上課開始日為止 ; 服兵役年資得併計為工作經驗年資, 惟有相關工作經驗年資規定者, 依其規定 四 本校在學 ( 含休學 ) 之在職專班學生不得報考同一系所同一學程招生考試, 否則一經查明, 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五 具有師範校院或教育院系之公費生 軍警校院生 現役軍人 現在軍事機關服務人員或警察等身分之考生, 報考及就讀碩士在職專班, 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不予審核 考生請按所屬管轄機關規定辦妥手續, 取得正式許可, 始可報考 如未經許可, 錄取後發生無法註冊入學就讀之情形, 責任概由考生自負 六 報考班組別須於報名時選定 ;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七 考生應依規定繳交審查所需各項資料, 如未依規定繳齊所需資料, 將影響考試成績, 其責任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報名時所繳各項表件及資料, 除依規定須繳交正本外, 均得繳交影本 ; 且不論錄取與否, 一概不予退還 ( 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八 身心障礙考生有特殊需求者, 請填妥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 附件七, 第 19 頁 ), 檢具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隨同其他報名表件同寄 ( 應考 3

共同規定事項 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 九 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 拒絕受理報名 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或欺騙者, 除取消其報名及考試資格外, 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十 報名審核通過之考生, 如經複審作業或於日後發現不符報考資格時, 仍應取消其報考及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十一 本班 ( 組 ) 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名額時, 本校招生委員會得保留是否辦理該班 ( 組 ) 招生考試之權限, 未辦理考試之班 ( 組 ) 別報考者所繳報名費無息退還, 不得異議 十二 退費 : ( 一 ) 除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退費外, 已繳之報名費概不退還 : 1. 溢繳報名費 ( 不含重複報名 ) 者 2. 已繳報名費但未郵寄報名資料者 3. 已繳報名費但經審查不合格者 4. 因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名額經招生委員會決議未開班者 ( 二 ) 申請時間及手續 : 合於前項退費條件者, 須於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期五 ) 前填妥附件十四 退費申請書 ( 第 27 頁 ),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 傳真至 :02-23635695), 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退費金額 : 除因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名額經招生委員會決議未開班, 考生報名費全額退還者外, 其他已 ( 溢 ) 繳報名費者, 所繳報名費扣除行政手續費新台幣 300 元後, 餘款於 105 年 3 月 31 日前統一以匯款方式退還 ( 四 ) 因故無法如期於考試當日參加應試或完成報名程序, 不想應試者, 皆不得申請退費 十三 教育部 84 年 12 月 28 日臺 (84) 體 064256 號函規定 :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 於大學聯招或其他入學考試時, 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十四 考生如罹患傳染性結核病 ( 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 ) 麻疹 德國麻疹 百日咳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水痘時, 應隨時通知本校招生委員會, 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且日後如因傳染病流行另行發布規定時,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陸 准考證 一 考生經審查符合報考資格者, 即以限時信函寄發准考證 考生之電話號碼 電子郵件地址 收件地址等應填寫清楚無誤, 否則因無法通知致延誤考試時間或影響權益時, 其後果自行負責 考生如逾 105 年 3 月 10 日仍未收到准考證時, 請撥考生服務電話 :(02)7734-1184 洽詢 二 考生收到准考證後, 請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 若有錯誤應於考試前向本校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申請補發或換發, 否則影響權益, 自行負責 三 考生應試時需同時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照或附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代替 ) 以便查驗 四 准考證須妥為保存, 考試結束後不再補發 4

共同規定事項 柒 考試日期 時間及地點一 本班本學年度初試採書面審查, 無筆試 二 複試 : 請參考簡章第 8 頁, 依系所規定事項所排定之日期 時間及地點舉行 三 注意事項 : ( 一 ) 考生應試時須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駕照或附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代替 ) 正本, 以便查驗 ( 二 ) 考生如未能準時參加複試者, 以棄權論, 不得要求補考 ( 三 ) 試場規則詳載於本簡章附件二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第 13 頁 ) 上, 請各考生詳閱並遵守 捌 成績計算及錄取規定 一 成績計算 : ( 一 )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 二 ) 各考試項目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 2 位 ( 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 ( 三 ) 總成績計算方式 : 單項 ( 科 ) 成績 = 該項 ( 科 ) 原始得分 x 該項 ( 科 ) 所占比率總成績 = 各項 ( 科 ) 成績之總和 ( 四 ) 考試項目中訂有複試者, 若未符合參加複試資格者, 其複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 五 ) 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 錄取規定 : ( 一 ) 考試項目成績有 1 科 ( 含 ) 以上為零分者, 不予錄取 ; 惟考生因違反試場規則致違規科目以零分計算者, 不受此限 ( 二 )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組最低錄取標準,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 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如正取生有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 三 ) 各組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 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 四 ) 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各組訂定之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以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 五 ) 各組正取生最後 1 名有 2 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 且無法以第 ( 四 ) 項方式 ( 同分參酌順序 ) 分辨其錄取優先順序時, 則增額錄取 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之遞補正取缺額之處理方式與正取生相同 5

共同規定事項 玖 錄取名單公告一 公告時間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期四 ) 公告 二 皆採電子榜單方式公告於本校教務處網站首頁, 網址 :http://www.ntnu.edu.tw/aa/ 錄取名單除在本校網站公告外, 並以掛號信函寄發個人錄取通知 三 錄取考生若逾 105 年 4 月 14 日仍未接獲錄取通知者, 務請撥電話 :(02)7734-1184 查詢或申請補發, 以免權益受損 ; 逾期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 個人錄取通知於辦理新生報到作業完畢後, 即不再行補發,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再發 ) 拾 成績單 一 寄發時間 : 預定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期四 ) 寄發 二 考生若逾 105 年 4 月 14 日尚未收到成績單, 請撥服務電話 :(02)7734-1184 查詢或申請補發 三 本項考試之成績保存 1 年, 逾期不予補發 拾壹 成績複查 一 申請期限 :105 年 4 月 20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 逾期概不受理 二 申請方式 : 一律以通訊方式向本專班提出 三 申請表件 : 請使用本簡章附件四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 第 15-16 頁, 考生亦可自行上網下載 ) 提出 四 注意事項 :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每題得分及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有關成績複查事宜, 請參閱本簡章附件三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 第 14 頁 ) 拾貳 報到及註冊入學 一 入學報到日期 方式 : 1. 正取生 : 應依錄取通知規定之報到日期及方式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2. 備取生 : 正取生報到後之缺額, 直接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經遞補為正取生者, 應依規定之時間及程序辦理報到事宜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期為本校 105 學年度行事曆所訂第 1 學期之上課開始日 二 錄取之新生, 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交之證件有不實 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者, 本校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開除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學歷 ( 力 ) 證明 三 本項考試錄取者一律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四 依教育部 89 年 2 月 22 日台 (89) 師 ( 二 ) 字第 89021678 號函規定 : 本班學生入學後不得申請修習教育學分以取得教師資格 五 有關學籍及成績管理等事宜, 依本校學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6

共同規定事項 六 有關學分抵免事宜, 依據本校 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及各系所相關規定辦理 七 錄取之新生, 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或所繳之證件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或不實, 未入學者, 取消錄取資格 ; 已入學者, 開除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學歷 ( 力 ) 證明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有前項情事者, 除註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八 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且事證明確者, 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九 105 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正式公告為準 十 新生完成入學報到後, 未完成繳納學雜費者, 依本校學則規定, 視同未註冊, 取消其入學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拾參 附註 一 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 應於考試放榜後 15 日內, 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 並檢具 佐證資料,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 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處理 二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7

系所規定事項 班別 ( 代碼 )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上課時間 隔週週末為原則, 必要時得視情況調整 (9~1 月第 1 學期 2~6 月第 2 學期 暑期 7~8 月 ) 組 別 A 組 B 組 名 額 15 名 15 名 報考資格附加規定 符合下列各條件 : ( 一 ) 凡於國內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或合於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 註 1: 以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學歷報考者, 需於 102 年 6 月以前畢業 ; 以三年制專科學校學歷報考者, 需於 103 年 6 月以前畢業 ( 二 ) 具備 5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註 1: 服役年資得計入工作年資 ( 需提供退伍令影本佐證 ) 註 2: 報考時如在職者, 服務年資之計算可累計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本組不足 15 名之缺額, 得轉入 B 組 符合下列各條件 : ( 一 )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考者, 其報考資格需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報考 ( 二 ) 具備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所列任一資格者, 不可申請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考, 違者將取消報考資格 ( 三 ) 具備 8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註 1: 服役年資得計入工作年資 ( 需提供退伍令影本佐證 ) 註 2: 報考時如在職者, 服務年資之計算可累計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 ( 四 ) 本組不足 15 名之缺額, 得轉入 A 組 考試項目及成績計算 考試項目 各項目所占比率 初試 一 書面審查 : 就所繳資料加以審查 30% 複試 二 口試 70% 書面審查 第一 ~ 五項為必繳 :( 畢業證書等重要文件請以影本繳交, 本班不負保管責任 ) 一 報名資料表 ( 附件十 ) 一式 2 份 (2 份均需簽名 貼照片 ) 二 工作年資列表 ( 附件十一 )2 份 三 工作年資證明 1 份 影本 1 份 ( 請見下方 說明 ) 四 在職證明書 ( 附件十二 ) 正本 1 份 影本 1 份 五 學位證書影本 2 份 六 其他個人能力經歷及有利審查之資料 1 份 ( 如 : 獲獎紀錄 推薦信 專利 著作 發明. 等 ) 七 欲報考 B 組者, 於報名時除第一 ~ 六項必繳資料外, 需另請一併填寫附件十三 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 連同其他足以彰顯 個人專業成就 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及具備 8 年 ( 含 ) 以上之工作經驗文件一併繳交 : 工作年資證明係指 : 在職證明 離職證明 勞保局申請之個人勞保投保資料 服務公司薪轉資料 聘僱書 公家機關銓敘證明 退伍令影本 ( 服役年資得計入工作年資 ) 等有利於書面審查之資料 複 試 一 初試總分擇優取至多 150 名參加複試 二 複試名單將於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期二 ) 公告於本校 GF-EMBA 網站 三 複試日期 :105 年 3 月 19 日 3 月 20 日 ( 星期六 日 ) 四 複試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臺灣師範大學 ( 正確地點請以本校 GF-EMBA 網站公告為主 ) 五 複試當天須繳交複試費新台幣 1,200 元整 其他相關規定 一 各考試項目滿分皆為 100 分 ; 各項目依所占比率加計後, 總成績滿分為 100 分 二 考試地點請參閱簡章附錄之本校校總區平面圖 三 錄取之新生須於 105 學年度註冊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四 本班畢業係以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一 口試 洽詢電話 (02)7734-1184 系所網址 www.gf.ntnu.edu.tw www.gf.ntnu.edu.tw/emba www.facebook.com/gfemba 二 書面審查 8

附件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30 日教育部 (84) 台參字第 04276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860174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1 日教育部 (86) 台參字第 860532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5 日教育部 (88) 台參字第 880233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 ; 並刪除第 8 條條文中華民國 89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890371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教育部 (89) 台參字第 891482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22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0579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4 5 條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91616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26825C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3 6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12683C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 8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 :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20006304C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4 5 條條文 ; 增訂第 2-1 條文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40128907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 9

附件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 10

附件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11

附件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持前二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2

附件二 :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7 日本校 9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本校 92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3,5,6,8~16 條條文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本校 9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3,6,9,10,12,13 條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9 日本校 9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9 條條文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本校 10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 10 11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2 6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1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3 條條文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第 6 條條文第一條本校辦理各項招生考試,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公正之原則, 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考生於預備鈴響時,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件 ( 身分證 護照 附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 ) 入場, 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 ; 已入場應試者, 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 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未攜帶上述列舉之身分證件者, 經拍照存證後, 先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試場者, 扣減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五, 考生並應於七日內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未辦理驗證者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第三條考生應按照編定座號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 ( 卡 ) 准考證及考桌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二十 ;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且事證明確者, 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本或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五 第四條考生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 靠左邊窗戶者放在考桌右上角, 以便查驗 第五條考生除必用之書寫 擦拭 作圖之文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紙張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 ; 除依各系所之規定得使用計算機應試者外, 亦不得攜帶計算機入場 ;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十 違規物品交由監試人員代管, 俟該節考試完畢後再予歸還 第六條考生除繪圖或作曲外, 限用藍色及黑色筆 ( 含鉛筆 ) 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五 ; 電腦劃卡作答部分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 否則致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第七條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 其他概不得發問, 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第八條考生不得有交談 偷看 抄襲 傳遞 夾帶 頂替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考生應在答案卷 ( 卡 ) 作答區內作答, 未在規定之作答區內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二十 ; 在答案卷 ( 卡 ) 上書寫任何足以辨識考生身分之文字或符號者, 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考生不得毀損答案卷 ( 卡 ) 或擅自拆開答案卷之彌封標籤,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一條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十, 情節重大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答案卷 ( 卡 ) 及試題應一併繳回,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三條考生交卷 ( 卡 ) 後, 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場, 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 宣讀答案, 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其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四條考生不得撕毀或塗抹試場座位標籤, 違者送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五條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十六條其他本規則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第十七條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十八條本規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 13 -

附件三 : 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本校 9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訂定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本校 9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本校 104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修正 第一條為辦理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應依簡章之規定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限 申請方式 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招生委員會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 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 第五條複查筆試成績時, 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出, 詳細核對彌封號碼, 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 口試或術科成績時, 應將系所填送之審查成績登記表 口試成績登記表或術科成績登記表調出, 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彌封號碼, 再查對成績, 發現有疑義時, 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 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 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增額錄取, 除復知該考生外, 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追認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招生委員會逕行復知該考生 三 已錄取考生經申請複查成績, 重計後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 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取消其錄取資格, 並復知該考生, 該考生不得異議 第七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 由招生委員會聯繫原閱卷委員補閱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 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複查考試成績, 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 以致影響計分時, 應將其原因復知 第十條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 14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年度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考試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附件四 :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申請人准考證編號姓名 複查科目查覆分數複查回覆事項 : 申請人簽章 : 複查人簽章 : 申請日期 :105 年月日複查日期 :105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申請成績複查請於 105 年 4 月 20 日前以通訊方式向本校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提出 ; 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 2. 請一律使用本表, 否則不予受理 3. 本表正面准考證編號 姓名及複查科目等各欄應逐項填寫清楚 ( 雙線以右各欄請勿填寫 ) 4. 本表背面收件人姓名 收件地址及郵遞區號請填寫正確, 並貼足回郵郵資, 以便回覆 5.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每題得分及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 15 -

附件四 :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10610 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寄 請 自 行 貼 足 回郵郵資 收件人 : 收件地址 : 收 - 16 -

附件五 :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 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優待申請書 考生姓名報考系所組別 系 ( 所 ) 組 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年月日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 日 ) ( 夜 ) ( 行動 ) 應檢附證件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注意事項 1. 凡低收入戶得免繳本項報名費, 請填妥本申請書, 連同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本校審核通過後, 會以電話通知考生進行報名作業 2. 未檢附證明文件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不予優待, 亦不接受補件 3. 傳真號碼 :(02)2363-5695, 服務電話 :(02)7734-1184 審查結果 ( 考生勿填 ) 符合優待資格, 免繳報名費 不符優待資格, 須補繳報名費 - 17 -

附件六 :105 學年度在職專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學雜費收費標準 (105 學年度收費標準以本校正式公告為準 ) 系所 學分費 學雜費基數 電腦使用費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每學分 10,000 元 9,000 元 300 元 備註 : 1. 本班 1 學年計 3 學期 : 第 1 學期 第 2 學期 暑期 2. 每學期均需收取學雜費基數 ( 至其畢業止 ) 及學分費 ( 按每學期所修學分數計列 ), 如僅餘論文指導 ( 口試 ) 者, 仍需繳交學雜費基數及電腦使用費, 但不收學分費 3. 學分費係指每 1 學分費金額, 若學分數與上課時數相異, 依上課時數收費 4. 跨系 跨組 跨班選修的學分費繳納, 以從高為原則 5. 學雜費基數含圖書 材料設備等費用 6. 平安保險費 : 第 1 學期 第 2 學期各繳納 138 元 ; 暑期不另行收費 7. 論文指導 ( 口試 ) 費收費標準 : 每位學生於在學第 3 學期第 1 階段, 統一收繳 16,000 元 8. 社會人士選讀 / 旁聽碩士在職專班課程學分費, 依各班別學分費標準收費 - 18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在職專班招生考試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附件七 :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申請表 准考證號碼 : ( 考生勿填 ) 姓名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性別 聯絡手機 報考系所組別 聯絡電話 系 ( 所 ) 組 身心障礙類 別及狀況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肢體障礙 ( 坐輪椅 可自行上下樓 無法自行上下樓 ) 腦性麻痺 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自閉症 其 他 身心障礙考生請依實際需求, 由下列應考方式中, 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 提供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 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惟最多以延長 20 分鐘為限 協助考生閱讀或紀錄答案之輔具, 請說明 : 其他功能性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 請說明 :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 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 正面影本 ) 請於此處浮貼身心障礙手冊或由醫療單位出具之 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 ( 反面影本 ) 備 註 1. 申請方式 : 請填寫本申請表件並簽章後, 下載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以限時掛號郵寄, 逾期恕不受理 2. 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並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3. 凡未依規定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 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助措施 考生簽章 申請日期 - 19 -

- 20 - 附件八 : 校本部校區分佈圖

附件九 : 國外學歷切結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招生考試 國外學歷切結書 考生 ( 請填寫姓名 ) 以 ( 請填寫畢業學校及系所名稱 ) 學歷參 加貴校 105 學年度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招生考 試, 依規定應於報到時繳交 :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一份, 及中文翻譯正本一份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一份 3.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正本 ( 報考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本項資料 ) 中文翻譯正本得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本人因故未及備齊以上文件, 謹此具結保證如獲錄取, 本人將於報到時依前述規定補繳 ( 驗 ) 各項文件證書正本 ; 否則本人願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此 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簽章 : 身分證號碼 : 報考系所組 : 系 ( 所 ) 具結日期 :105 年 月 日 - 21 -

附件十 : 報名資料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報名資料表 姓名性別 身份證號碼 婚姻狀況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國籍 戶籍地址 請貼上兩吋照片一張 ( 照片背後請書寫姓名 ) 通訊地址 ( ) 同上 聯絡電話 (O) (H) 手機 : E-mail Fax 學歷年月大學 / 專科科 / 系 / 所年制專科 / 學士 / 碩 / 博畢 ( 肄 ) 現職服務公司 公司名稱服務部門職稱 起訖年月 年 月 ~ 年 月 管理員工數公司總員工數公司資本額 公司產品服務 公司地址 產 業 1. 科技製造及服務業 2. 一般製造及服務業 ( 含銀行 金融 創投等 ) 別 3. 政府及研究機構 4. 專業人才 ( 醫師 律師 建築師等 ) 5. 其他 年營業額 姓名服務機構職稱聯絡電話與申請人關係校友與否 推薦人 緊急事件聯絡人關係聯絡電話 系 / 所級 系 / 所級 報名人保證本表各欄所填均屬實, 如將來查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概無異議 簽名 : 年月日 - 22 -

附件十 : 報名資料表 現在, 請讓我們開始認識您 一 過去的您 現在的您 未來的您?( 學習 工作 生活 個人成就 重要貢獻. 等 ) 二 請於此附上貴機構組織圖, 若您本身並非機構負責人, 則請標示出自己所屬的部門 職務, 以及所管理的範圍 - 23 -

附件十一 : 工作年資列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工作年資列表 請勾選報考組別 ( 學歷 ): A 組 博士 碩士 學士 ( 或符合大學同等學力 ) 公司名稱職稱 B 組 ( 請填寫學歷 : ) 起 ( 民國年 / 月 ) 迄 ( 民國年 / 月 ) 共幾年幾月 工作年資證明影 本請編號 報考資格, 需符合下列條件 : 總計年資年個月 工作年資證明影本共份 A 組 B 組 ( 一 ) 凡於國內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 一 )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 或合於 入學大考者, 其報考資格需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 得報考 註 1: 以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學歷報考者, 需於 102 ( 二 ) 具備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所列任一年 6 月以前畢業 ; 以三年制專科學校學歷報考者, 需資格者, 不可申請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於 103 年 6 月以前畢業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考, 違者將取消報考資格 ( 二 ) 具備 5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 二 ) 具備 8 年 ( 含 ) 以上工作經驗 註 1: 服役年資得計入工作年資 ( 需提供退伍令影本佐證 ) 註 1: 服役年資得計入工作年資 ( 需提供退伍令影本佐證 ) 註 2: 報考時如在職者, 服務年資之計算可累計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 註 2: 報考時如在職者, 服務年資之計算可累計至 105 年 7 月 31 日止 僑生 港澳地區及外籍人士欲報考本專班者, 需分別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及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相關規定, 並於報名時繳交居留證影本 ; 如經錄取, 無法以就讀碩士在職專班為由辦理在臺居留 符合報考資格之累計工作年資證明影本係指如 : 在職證明 離職證明 勞保局申請之個人勞保投保資料 服務公司薪轉資料 聘僱書 公家機關銓敘證明 退伍令影本 ( 服役年資得計入工作年資 ) 等有利書面審查之資料 註 : 在職 ( 離職 ) 證明須記載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服務機關全銜 服務部門 職務及任職起迄年月等資料 - 24 -

附件十二 : 在職證明書 ( 請填寫出具證明機關或企業機構全銜 ) 在職證明書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性別 服務部門 職務 擔任工作內容 男 女 任職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擔任上述工作, 現仍在職 備 註 證明機構 ( 全銜 ) : 負責人 : 機構地址 : 電話 : 附註 : 中華民國年月日 一 本證明書請加蓋印信, 未蓋印信, 視同未繳 二 本證明書限報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碩士在職專班專用 三 報考本項考試者, 須符合各班規定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 四 本證明書如有記載不實, 應由出具機關負法律責任 五 在職證明書可依公司自訂之證明書表格樣式填寫, 但是表格內填答的項目必須與本證明書要求填答的表格項目一樣 - 25 -

附件十三 :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 七條報考資格審查申請表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 七條報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招生考試資格審查申請表 姓 名 准考證號 ( 考生勿填 ) 身分證字號 出 生 日 期 戶籍地址通訊地址 日 : 夜 :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 E-MAIL: 緊急連絡人姓名 : 電話 : 資格條件審查文件 ( 請條列說明, 並檢附資料於後 ) 1. 適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條次 ( 請勾選一項 ) 第六條 第七條 2. 審查文件說明 : 備註 : 1. 具備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所列任一資格者, 不可申請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或第七條報考, 違者將取消報考資格 2. 請於 105 年 1 月 25 日前, 將相關資格條件審查證明文件連同本表及簡章第 8 頁 GF-EMBA 規定繳交之 書面審查資料, 以限時掛號郵寄 3. 收件人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 收件地址 :10699 臺北郵政第 22-139 號信箱 4. 經本校審查不通過者, 將另行通知考生申請退費 審查階段初審結果 (GF-EMBA 審查 ) 報考人簽章 : 105 年月日 ( 以下各欄考生勿填 ) 審查通過 審查不通過, 理由 : 審查結果 複審結果 ( 招生委員會審查 ) GF-EMBA 主管核章 : 年月日 審查通過 審查不通過, 理由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 戳印 ) - 26 -

附件十四退費申請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招生考試退費申請書 一 考生報名貴校 105 學年度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招生考試, 因故無法完成報名手續, 依簡章規定申請退費, 敬請核辦 二 申請退費原因 : 溢繳報名費 ( 不含重複報名 ) 已繳報名費但未郵寄報名資料 已繳報名費但經審查不合格 未開班 三 本人存款帳戶 ( 非考生本人帳戶無法受理 ) 資料如下, 退費時請將款項逕撥入該帳戶內 : 郵局戶名 : 存簿帳號 : ( 請填寫 14 位數字 ) 金融機構 : 銀行分行 戶名 : 帳號 : 此致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 : ( 請親自簽名, 勿用電腦打字 ) 身分證字號 : 報考系所班別 : 地址 : 電話 : 手機 :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退費申請應於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期五 ) 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 ( 傳真 :02-23635695) 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退費規定詳簡章共同規定事項 ( 第 4 頁 ) - 27 -

考生姓名 : 附件十五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年度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考試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 貼足限時掛號郵資 10699 臺北郵政第 22-139 號信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 請將下列表件依序整理齊全裝於一個 B4 信封袋中, 請勿裝訂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 以限時掛號郵寄, 並將本頁貼於信封封面 項次應繳交資料 請自行檢核打勾 一 報名資格表 2 份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三 學歷證明文件 2 份 四 男性需繳交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影本 1 份 五 工作年資證明正本 1 份 影本 1 份 六 在職證明表正本 1 份 影本 1 份 七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A4 大小 )1 份 八 報名費匯票 - 28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5 學年度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招生簡章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地址 : 10610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7734-1184 傳真 :(02)2363-5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