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 (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工作单位 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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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被保险

(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酗酒 ( 见 7.6)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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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学生幼儿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简称 附加学平住院医疗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 保人, 我们 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学生幼儿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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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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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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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我们公司 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说明 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本

安邦人寿团险报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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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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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_产品条款

示范条款

( 七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 八 ) 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 性病 ; ( 九 ) 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 ( 十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 ( 十一 )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 含绝育 )

安邦人寿团险报备材料

平安财险(备-健康)[2010]主42号-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

偿或赔偿后, 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二 ) 被保险人斗殴 ( 见释义 ),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 ( 三 ) 被保险人矫形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 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 三 )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 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 ( 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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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 本公司 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的 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天,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 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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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阳光人寿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 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B 款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附件6-3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康联附加附加安怡安怡人生人生长期长期意外医疗意外医疗保险保险条款 ( 年 8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本公司 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交银康联附加安怡人生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 ❶ 您与本公司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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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虐或故意自伤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被保险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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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学生幼儿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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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 ( 二 ) 被保险人接种疫苗 安胎及分娩 ( 包括剖腹产 流产及引产 ) 不孕不育 妊娠等所产生的费用 ; ( 三 ) 因脊椎病 避孕或绝育手术 扁桃腺 腺样体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药物过敏的

中英人寿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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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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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副本 与本合同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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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 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 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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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被保险 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

HA010-恒大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7版)条款

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护理 ( 陪住 ) 费 空调费 取暖费 伙食费 及装配假眼 假牙 假肢, 用于矫 形 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 ( 二 )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 e 顺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 e 顺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被 保险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

2016_015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学生幼儿疾病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款)_docx

阅 读 指 引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 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 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 为限 保险人在向被保

平安宝贝卡ⅢA款卡面及说明手册

(1) 若被保险人未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 那么, 保险金为 : 医疗费用减去免赔额后, 按上表分级累进的赔付比例计算所得金额 (2)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 那么 : A= 医疗费用减去免赔额后, 按上表分级累进的赔付比例计算所得金额 B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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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九 )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 ( 十 ) 既往症 ; ( 十一 )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含绝育 )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 十二 ) 精神和行为障碍 (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

阅 读 指 引

平安(备案)[2009]N227号-平安附加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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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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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虐或故意自伤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被保险人自杀,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成长无忧学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合同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成长无忧学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 被保险 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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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 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A 款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

(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 ( 四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患性病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罹患原发性妇科癌症的,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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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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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 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任 : 本合同的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骨折并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 ( 三 ) 被保险人受酒精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借款人定期寿险条款

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保险金责任 ; 除此之外, 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2) 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 (3) 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厌食症 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事故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Transcription: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附加少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C00013332522018121206711 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 0 周岁 ( 见释义 ) 至 18 周岁的自然人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 应当为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 见释义 ) 事故或在等待期 ( 见释义 ) 后因罹患疾病 ( 续保不受等待期限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 二级 ( 含 ) 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 见释义 ) 接受住院 ( 见释义 ) 治疗的,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下列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扣除免赔额后, 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 属于医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并按医保起付标准 赔付限额 共付比例等相关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2 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内自负类的药品 检查治疗 材料和人工器官等需要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对于其到本合同满期日时, 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 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 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 / 6

第六条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 (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工作单位 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 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分娩 ( 含剖腹产 ) 宫外孕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堕胎 节育( 含绝育 ) 产前产后检查 非因意外导致的流产以及因妊娠 分娩 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 ; (5) 接受包括美容 整容 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 (6) 未遵医嘱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8)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9) 恐怖袭击 ; (10) 既往病症 ( 见释义 ) 及其并发症 ; (11) 遗传性疾病 ( 见释义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释义 ); (12) 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进行的整容 整形手术, 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 (13)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 视力矫正 为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假眼 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 (14)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 静养 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 (15) 不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 (16) 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 (17) 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之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 (18) 战争 军事行动 武装叛乱或暴乱 ; (19)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20) 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2 / 6

(21) 醉酒驾驶 ( 见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 ( 见释义 ) 的机动交通工具 ; (22) 从事高风险运动 ( 见释义 ); (23) 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 (24) 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 ) 或患艾滋病 (AIDS)( 见释义 )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八条本附加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人 ( 见释义 )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下列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凭证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 / 帐 诊断证明及病历等 ; (5) 对于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 应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机构 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 保险人要求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 应在释义医院就诊, 若因急诊未在释 义医院就诊的, 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 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 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 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3 / 6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 ( 一 ) 主保险合同终止 ; ( 二 )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其定义如下 :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自然死亡 疾病身故 猝死 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等待期 : 指自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首日起 ( 含 ) 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长度的期间, 适用投保人 保险人约定的事故 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发生约定的事故, 无论相应治疗日期是否在该期间内, 保险人对相应的费用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医院 :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 诊所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住院 : 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 ( 一 )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 ( 门 ) 急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 房 ) 入住 ; ( 二 ) 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 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 ( 三 ) 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 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 ( 四 )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 ; 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 ( 五 ) 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 ( 六 ) 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 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院 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 只发生护理费 诊疗费 床位费等情况 4 / 6

既往病症 : 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之前或等待期内已患有的疾病, 或存在任何症状 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 ( 或畸变 ) 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醉酒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醉酒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照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3) 无驾驶证,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 暂扣 吊销 注销期间或驾驶证载明的有效期已届满, 被保险人未及时更换新驾驶证 高风险运动 : 本合同所定义的高风险运动是指潜水跳伞攀岩 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运动 其中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5 / 6

攀岩 : 指攀登悬崖 建筑物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 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 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 ) 或患艾滋病 (AIDS):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6 / 6